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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1-26 21:03:59
国民技术论文

国民技术论文第1篇

农业技术推广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三条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教育,振兴农村经济,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农业的发展;(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五)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条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国家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四)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第十二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第十三条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技术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服务。推广农业技术应当选择有条件的农户,进行应用示范。国家采取措施,培训农民技术人员。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第十四条农场、林场、牧场、渔场除做好本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外,应当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第十五条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教育部门应当在农村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国家鼓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教育。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的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在评定职称时,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中的群众性科技组织,发挥它们在推广农业技术中的作用。第三章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十七条推广农业技术应当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有关科技发展的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也可以由该农业科研单位、该学校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第十九

条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向农业劳动者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农业劳动者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他们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农业劳动者在生产中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和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第二十二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除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实行无偿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农业技术所需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拨给。第四章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应当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对于乡、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第二十五条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其举办的企业的以工补农、建农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用于本乡、本村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第二十六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技术指导与物资供应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第二十七条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进行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开展农业推广工作的必要的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占。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民技术论文第2篇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一种超越国界的技术转让。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引进了不少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这对于提高我国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拖积极书转让合同,越来越受到律师和翻译工作者的重视。因此,如何起草和翻译好技术转让合同也就成了当前从事涉外法律工作者感兴趣的问题。技术转让合同的翻译比较单调,但是关重大,它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有败笔将会产生严重后果,本文就国际技术转让合同英译的几个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一、 英译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几种:国际许可证合同,或称国际技术许可证协议(International Licensing Agreement);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International Consulting Service Contract);国际合作生产合同(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Production Contract);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International Contracting Agreement),好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译文,一般都应具备以下特点:1、 准确性技术转让合同的英译要以“准确”为首先条件,做不到这一点就谈不上翻译。这里讲只满足于字面上的一致,而是将从词义、语法、专业上去深刻理解原文的含义,使疑问说明原理准确无误,陈述事实明白晓畅,切不可使人感到疑问模棱两可。请看下面例句:“合同总价30%,计3642美元(大写:三仟陆佰肆拾贰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给出让方”。原译:“thirty percent of the whole contract price, counting 3642 dollars (In capital, thirty thousand six hundred and forty two) will be paid by licensee to licensor not more than 30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from licensor and finding them authentic”。这一条款的英译至少有六处不妥:第一、“合同总价”不能译成"the whole contract price", 应译成"the total contract price", "total" 在这里强调“总额”;第二、“计ⅩⅩ美元”应译成 "namelyⅩⅩUS dollars", 在"dollar"前一定要加 US ,因为使用dollar的国家除美国外,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国;第三、“大写”不能用 "in capital", "in capital" 表示“用大写字母”,英语合同中的“大写ⅩⅩ”应译成 "say +英语数词 ",第四、“不迟于三十天”,准确的译文应是 "not later than 30 days";第五、 "will be paid by" 应改译为"shall be paid by",在 合同文本中 "shall"主要用来强调一方所负有的义务;第六、“经审查无误”,应译成 "to find them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contract". 另外"after receiving the following documents....and finding" 最好用完成时形式"after having received...and found" 或用从句的完成形式"after licensee has received...and found", “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译成"the following documents from licensor" 不够确切,不如译成"the following documents which are provided by licensor"2、 严谨性起草合同文件必须严谨,那么英译合同文件也应力求严谨,译合同文件不同于译文艺作品要求具有文采、韵味,英译合同文件要求的是严谨和精确。为了排斥歧义的产生,合同中有些词语的翻译必须保持一种译文,特别是一些重要的词语都有严格的法律涵义,绝对不可信手拈来。如“排它许可”就不能译成"Exclusive licence" 而应译成"sole licence"; "Exclusive licence" 的意思是“独占许可”,这是国际间通用的术语,两者有明确的含义。"Exclusive licence" 表示,许可方不得再把同样内容的使用许可证协议授与该地域的任何第三者,就连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项技术;而"sole licence"则不同,它表示:“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证售于同一地域的任何第三者,但许可人则保留自己在该地区使用该合同中技术的权利”。再如:翻译“支付条款”时,译者可能碰到“最高提成费”这样的术语,这条术语不能盲目地套用汉英词典上的词语,译者必须弄清其真正内涵。“最高提成费”一般是指受让方提出的,意即规定一个提成费的最高数额,将来受让方产品销售量一旦很大,按比例计算将超过这个数额时,则仅仅按这个数?钪Ц叮辉俣喔丁K裕选白罡咛岢煞选币氤?nbsp;"Maximum Royalty 才能体现出原文的含义。3、 规范性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句子都是相当规范的,英译时一定要保持合同原文的体例,反映原文的精神,有些词句已形成固定的翻译标准和格式,一般不易随意改变。例如:在专有技术许可证协议中“保密条款”是不可忽视的,一方购买另一方的技术,就要承担该项技术的保密义务,保密条款一般指受让方为许可方的技术保密,但又不仅止于此,如果许可方许可受让方独家在某一地域生产某种产品,则许可方自己在该地域内也负有不将该项技术透漏给第三方的义务。所以这个条款是这样规定的“受让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出让方提供给受让方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中一部分或全部被出让方或第三方公布,受让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了两项内容,一项是受让方对出让方提供的技术进行保密的期限,一项是在何种情况下,受让方不承担保密的义务。所以,英译时应分成两段,第一段译成"licensee agrees to keep the know-how and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supplied by  ;licensor under secret conditions within the validity period of the contract",这一段的“对 .... 进行保密”使用"keep under secret condition";“在 ....期内”使用 "within"不用 "during";第二段译成"In case part of or all know-how of the abovementioned technical contents have been published by licensor or any third party, and licensee obtains evidence of such publication, licensee shall no longer be responsible for keeping secret and confidential the part already published",这一段英译时,要注意增译一句 "licensee obtains evidence of such publication",因为另一方不承担保密责任要有理由,对方坚持要求时,另一方要拿出足够的不履行义务的证据。最后一句,“受让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应使用 "It shall no longer be responsible for....",结构,表示在法律不承担责任的义务。二、 技术转让合同的英译过程技术转让合同的英译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1、 熟悉全文、掌握大意译者在拿到一份技术转让合同时,必须先通读几便全文,了解原文的结构以及每个词语在具体上下文中的含义,着重领会合同中的法律语言的确切性,必要时还需要查阅有关资料,切不可一拿到文件就提笔翻译,这草率的工作态度是绝对要不得的。熟悉全文、掌握大意有两大益处。一方面有利于选择词义,比如:合同文件中经常出现的一句话“具有同等效力”译成:“to have the same effect”就欠妥,“effect”是指“效果、效应”,而合同文件中的“具有同等效力”,是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应译成:“to be equally authentic”。再如:“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应译成:“eithe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这里的介词“to”不能用“of”代替,因为“to”是指“作为一方参加合同”;另一方面有利于行文造句,不同种类文章,其文体不同,译文的表达方式,行文造句也就随之不同,如果译者在翻译之前没有领会原文的内容,那么其译文就不会是“行话”。请看下面条款,“本合同于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三日在Ⅹ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英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原译:“this contract was signed in ⅩⅩon May,13,l987,each copy was written in English and Chinese with two&nb sp;copies in each, the two texts have the same effect”。这句话是在“合同的生效、终止”一章中出现的,由于译者对这一条款的行文不了解,加之对主要意思也不大懂,所以把这一结构严谨的条文翻译成了“大白话”、此句应译为:“Signed in ⅩⅩ this 13th day of May,1987 in duplicate in English and Chinese languages, both texts being equally authentic”本句使用了两个分词短语,句中的“于八七年五月十三日在 ⅩⅩ签订”,译成:“signed in ⅩⅩthis 13th day of May, 1987”,含有签字的那一天并不一定是生效的日期,因为技术转让合同签字后,还应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一式两份每份用两种文字写成”,讲的是用两种文字写成的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内容完全相同,因此直接译成:“in duplicate in English and Chinese languages”,这里的“in duplicate”指文件一式两份,用介词“in”表示“用...语言写成”。2、 推敲词义、分析结构合同文件中的词语是构成合同文书最基本的单位,对合同文书中的一些重要词语的正确理解,是英译合同文件的基础。要透彻理解原文,必须认真地推敲词义,那种孤立、片面地去理解词义的态度,必定会出错。以“遵守”一词为例,词典上有observe, obey, abide by, comply with,但这几个词并不都是同义词,在不同上下文和不同的条文中就有不同的处理方法,请看下列句子:(1)“全体人员应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在这一条款中执行者是人,表示人对法律的遵守,动词应选用abide by,译成:“All the personnel shall abide by the laws and decrees in the project-host country and respect the local customs and traditions”(2)“双方的一切活动都应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这一条款中的主语是“活动”,英译时谓语动词应选择“comply with”,不能用“abide by, obey”或“observe,”,故译成:“All the activities of both parties shall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 of laws, decrees and pertinent regulations in the project-host country”。如果把以上几个词套用就会使译文词不达意,也不象法律语言。再如合同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承担”,英文中就有 "bear, accept, undertake, take, respond in, shoulder”可供选择,但“承担”在下列不同句子中,却有不同“承担”效果。如:(1)“由乙方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译为:“party B shall&nb sp;bear all the legal and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arising there-from”,"bear responsibility主要表示“承担”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注:“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不译成“law and economic responsibility”)。(2)“双方承担风险”应译为:“Both parties shall accept the risk”(3)“乙方承担后果”译为:“party B shall take the consequence”(4)“许可方承担赔偿费用”译为:“licensor shall respond in damages”(5)“承担受让方的赔偿责任”译为:“to honor licensee's liability”。以上例句中如果“承担”一成不变地译为:“hear”那就会另人费解。当然其它词也具有类似的情况,译者一定要注意结合上下文仔细推敲词义,勤查专业工具书,作到词不离句,句中求词。除仔细推敲词义外,还应认真地分析原文的结构以及各种成分之间的制约关系,英译时,译者必须吃透原句含义,对句子本身的内部结构、句间的逻辑关系要反复加以分析,如有必要,可打散原文结构,按英文习惯,重新调整,使译文具有可读性。请看下列条款:“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合同”。原译:“If the contract can not come int0o effect within six months after the date of signing the contract, both parti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这句译文不大象“行话”,力量也不足,确切的行文应该是把主句和从句的主语调整成一个,从句的谓语动词使用“come into force”,将连词if改为in case表示“双方希望合同按期履行”。主句谓语动词改用“to be binding neither to A, nor to B”说明一旦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生效的话,合同对双方就不具有约束力,并不是取消不取消的问题,所以本句应译为:“In case the contract can not come into force within six months after the date of signing the contract, the contract shall be binding neither to party A, nor to party B”。合同中的个条款间一般都有着普遍的制约关系,当某一条款受到其他条款制约时,英译时一定要注意突出主要内容,保持主要内容的独立性与完整性。再看下面两个条款:(1)“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涉及的技术如有改进和发展,应相互免费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使用”;(2)“改进和开发的技术,其所有权属于改进和开发一方”。第一条主要规定了相互许可使用的问题,英译时一定要突出,“双方相互提供使用”这个关键结构,(both parties shall provide each&n bsp;other with...)其他成分都是围绕这一结构进行的,故译成:“within the validity period of the contract, both parties shall provide each other with the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echnology related to the contract products free of charge”,这句中的谓语动词“提供”一词,有人译成“supply”,就不如“provide”确切,尽管这两个词都表示“供给”但牵涉到金钱时,“provide”则表示“免费供给”,“supply”则不太明确,一般来说需给钱。 第二条的重点在于规定改进后的技术专有权归属问题。所以这句中的“属于”一词是很关键的,有人译成: "belong to",也有人选择 "possess",还有人用 "own"。我们首先分析一下这几个词, "belong to" 的含义是指“属于...的财产”;"possess"和 "own"虽然都着重于“所属关系”但 possess只是指目前属于某人,并没有讲清是如何得到的,而 own含有“对...合法占有”与原文意思一致,故把这一条译成 "The improved and developed technology shall be owned by the party who has improved and developed the technology".如果将“属于”改用 "belong to",其主语就应该用 "ownership"表示“所有权属于....”因为“知识产权”是与物质财产直接相联系的,译成:"The ownership of any improved and developed technology shall belong to the party who...".3.理清层次,逐条翻译。技术转让合同的条款主要有四大类。即:定义条款、基本条款、一般条款和结尾条款,英译时一定要理清层次,突出重点,对合同条款本身的内部结构、各条款间的制约关系应仔细琢磨,吃透其含义,然后按英文合同问题的语气逐条翻译。请看下列三个仲裁条款:(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2)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3)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以上三个条款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现就以上三条进行逐段英译:(1)这一条款重点讲明了,只要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方式解决,一旦解决不成也只能提交仲裁,英译时应分成两句,第一句译成: "All the dispute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 or in the connection with the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between both p arties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s". 本句中的“在执行本合同中所有发身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两个定语之间的连词应选择"or"决不能用 "and",第一个定语”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译成: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 显得更明确、具体,第二句译成:"In case no settlement to the disputes can be reached between both parties through such consultations, the disputes shall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这句中的“不能达成协议”,汉语原文否定动词,译文否定名词;在 "settlement"之后应加译 "between both parties through such consulations",使全句完整、明晰。(2)这一条中的“仲裁裁决”不能译成 "the arbitration ruling"或 "the arbitration adjudication",因为这里的“裁决”是指“由仲裁员作出的决定”应译成 "the arbitration award";“对 ...有约束力”使用 "be binding on/upon"结构,全句译成 "The arbitration award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on both parties"。(3)这一条款主要说明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那些没有提交仲裁的条款”,所以译成主动态显得关系更明确,“在仲裁过程中”用 "to be under arbitration"全句译成: "In the course of arbitration, both parties shall continue to execute the contract except the part of the contract which is under arbitration".4.校改译文、润色词语校改译文是从事汉译外所必不可少的一步。在校改合同英译文时,要对译文的词语、行文作更进一步的推敲。要着眼于译文的严谨性和准确性。所以译者在搁笔之前一定要逐段、逐句、逐词仔细修改、润色译文,做到:词义精确、结构严谨。请看下列各例的译文:(1)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ⅩⅩ美元(大写ⅩⅩⅩⅩ)。其分项价格如下:The total contract price to be paid by party A to party B according to the content and scope stipulated in Article 2 of the contract isⅩⅩ US dollars (say:ⅩⅩⅩⅩ),Their classified prices are as follow:... 在该英译文中有几处值得商讨。第一,“按照...规定”,译为"according to..."欠妥, "according to"的主要意思是 "on the authority of",而本句所表达的是“按双方同意在平等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条款为根据”,应选用 "in accordance with" 或"pursuant to" 较为贴切,第二“本合同第二条”。在这个短语中,“合同”和“第二条”的关系是一种“归属”关系,介词应用 to不能用 of,译成: "Article 2 to the contract".第三,“合同总价为 ...”译成:"The total contract price is..." ,不象合同语气,正确的译文应是"The total contract price shall be..." 。第四,“其分项价格如下:”应译成:"Their breakdown prices are as follow:",这里 "breakdown"是指‘把成本价格、总数分成细目”,而"classifies"主要表示“把货物分类或分等级”。另外‘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应改用定语从句“...price which shall be paid by party A to party B"才能体现出“甲方所负有的义务”,全句应改为: The total contract price which shall be paid by party A to party B in accordance with (or pursuant to) the content and scope stipulated in Article 2 to the contract shall be ⅩⅩ US dollars (say:ⅩⅩⅩⅩ). Their breakdown prices are as follow: (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算起 ⅩⅩ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The contract shall be valid forⅩⅩ years from the date of signature, after the expiry of the validity period of the contract, the contract shall becom e null and void automatically.本句的原文似乎没有什么难懂的地方,但请注意:这里的“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能译成:"from the date of signature",因为合同双方授权的代表在技术转让合同上的签字日期,并不是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的生效日期往往是最后一方政府当局的批准日期,所以应该译为: "from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e contract";“有效期满后”中的介词译文用 "after"显得范围有些大,用 "on"来代替可以弥补这一不足;“有效期”在法律英文中的“行话”,应是 "the term of validity" 经过校改,全句译为"The contract shall be valid for ⅩⅩ years from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e contract, the contract shall become null and void automatically on the expiry of the contract's term of validity.(3)乙方保证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向甲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由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Party B guarantees that he is the legitimate owner of the know-how and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supplied to Party 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and that he has the right to transfer them to party A, If the third party accuses Party B of infringement, Party B shall take up the matter with the third party and bear all the legal and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rising therefrom. 这是一个较长的条款,而且句子中的关系也比较复杂,要处理好这句的译文并不容易,在校改时,译者应首先理清该句中的各种关系,尽力使译文在用词上准确,在结构上严谨,让我们逐句分析以下以上的英译文;第一, "Party B guarantees that he...", 这句的宾语从句中的主语用he显得有些含混,应重复 "Party B"。第二, "supplied to Party A",应在分词 supplied 后加译"by party B" ,使全句完整明晰。第三,"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这句原文的含义是指‘按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所以应改成"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 of the contract",才能体现出与原文的一致性。第四, "he has the right to transfer them to party A" 这句译文不大象“行话”,况且句中的两个代词也应换成名词,在英文合同文件中,出现过的名词尽量不用代词代替。“乙方有权向甲方转让”改译为"party B is lawfully in a position to transfer...",更强调乙方对以上技术和资料占有的绝对合法性。此句应译成: "party B is lawfully in a position to transfer the know-how and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to party A"。第五, "If the third party accuses party B of infringement". 这个句子明显有两处错译;(1)"the third party"仿佛给人一种甲乙双方都已知道的“第三方”,应改为 "any/a third party",(2) "to accuse sb of sth",一般是指控诉某人触犯刑律,而这句中的“指控”仅指一般的民事侵权,故应改译为 "to bring a charge of infringement". 第六,"party B shall take up the matter with the third party" 。此译文中的"take up sth with sb" ,是指“口头或书面向某人提出某事”,没能确切地传译出原文的“由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应改译成:"party B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dealing with the third party". 第七,"bear all the legal and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rising therefrom". 这句译文看上去是没有问题的,但译者在校改时,不能只停留在语言的表层上,一定要进入语言的深层,其实该译文至少有两处不妥;(1)“全部责任”,指得是“由于上述原因而发生的乙方应承担的责任”,所以“全部”应选用"full"不用"all";(2)合同中的“经济责任”主要指“合同当事人在

国民技术论文第3篇

【关键词】民族科技文化 政治理论 创新

一个国家的现代化离不开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科学技术是整个国家现代化的关键,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大小的重要标志。然而一个国家的发展更离不开政治理论的发展和现代化。作为社会科学的指导思想,政治理论也需要不断的进步和创新,才能适应中国迅速崛起的大趋势。因此,本文试图从二者的内涵及相互关系来探讨民族科技文化和政治理论的创新。

一、民族科技文化的内涵

从民族文化的范畴来说,民族科技文化属于民族文化研究的一部分,当然也包括文化研究的一般的三个方面。对其内涵的界定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从广义上来说,它是指由一个民族的全体成员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共同创造并赖以生存的一切文明成果的总和。这一成果包括物质方面的、精神方面的和介于两者之间的制度方面的成果。从狭义上来说,民族文化专指民族的精神创造,它着重人的心态部分。从科技文化的范畴来说,民族科技文化强调的是科技文化的民族性。每一个民族由于其生活的环境不同,不同的地理、气候条件以及历史文化背景等使各个民族间拥有不同的文化载体。民族的科技文化是各个民族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本民族特点的文化,它们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但每一个民族都为丰富祖国文化的宝库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二、政治理论创新的内涵

创新是人类非常重要的一种实践活动。政治理论创新是人类创新活动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命题。政治理论创新,是指在政治实践活动中,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新的理性分析和理论解答,对政治主、客体及其实践活动过程的本质、规律和发展变化的趋势做出新的揭示和预见,对以往政治实践经验和现实实践经验做出新的理性升华。政治理论创新和民族科技文化有着辩证的关系。

三、民族科技文化与政治理论创新的关系

政治理论作为思想意识形态范畴的重要概念之一,其发展和创新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民族科技文化是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思想渊源。根据事物是普遍联系的理论,民族科技文化的发展也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过程,其发展受到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1. 民族科技文化为政治理论创新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基础

政治理论的创新作为社会意识,它与特定时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民族文化环境紧密联系在一起。政治理论的创新就是在吸纳历史上的优秀政治理论,吸收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先进文化成果,对它们进行去粗取精的筛选的基础上实现的,而民族科技文化作为生产力发展水平中最重要的因素――科技发展水平的直接反映,其内容将直接反映在一个民族的政治理论之中。因此,民族科技文化理所当然成为政治理论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它的内容直接影响到政治理论的创新,是一个民族对政治理论进行创新的最重要素材之一。

2. 民族科技文化为政治理论创新提供了物质和技术支持

民族科技文化中的科技因素决定了其巨大的物质作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理论,决定了民族科技文化是第一文化。科技文化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为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物质条件,也为政治理论创新提供了物质条件。在新的科技革命浪潮的冲击下,新的科学理论、新的技术不断涌现,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光缆技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政治理论的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持,拓展了创新渠道。先进的科学技术可以为政治理论创新提供自由、民主、开放的交流环境。

3. 现有的政治理论成果正在推动着民族科技文化的发展

在政治理论创新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有利于民族科技文化发展的理论成果,如科教兴国理论、人才强国战略、科学发展观等。这些理论正在深刻影响着民族科技文化的建设和发展。

科教兴国战略思想和人才强国战略思想强调科技文化和科技人才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将科技、文化作为国家综合实力的组成部分,通过提高中华民族的科技水平,实现国家的繁荣和民族的振兴。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思想要求民族科技文化的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观,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思想则要求民族科技文化的发展应指向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科技文化创新成果要生态化,要积极发展低耗能、高效率的科学技术,为建设节约型社会服务,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的和谐思想则要求民族科技文化的发展要为政治、经济及社会其他事业的发展服务。科学发展观为民族科技文化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总之,民族科技文化的发展为政治理论的创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政治理论的创新提供了物质保障,同时政治理论的创新也为民族科技文化的发展提供了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我们在发展民族科技文化的基础上,一定要大力提倡政治理论的创新精神。尤其在我国提出实现“中国梦”的今天,更应该注重各个领域的理论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民族科技文化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邓小平文选(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国民技术论文第4篇

一、民族科技文化的内涵

从民族文化的范畴来说,民族科技文化属于民族文化研究的一部分,当然也包括文化研究的一般的三个方面。对其内涵的界定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从广义上来说,它是指由一个民族的全体成员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共同创造并赖以生存的一切文明成果的总和。这一成果包括物质方面的、精神方面的和介于两者之间的制度方面的成果。从狭义上来说,民族文化专指民族的精神创造,它着重人的心态部分。从科技文化的范畴来说,民族科技文化强调的是科技文化的民族性。每一个民族由于其生活的环境不同,不同的地理、气候条件以及历史文化背景等使各个民族间拥有不同的文化载体。民族的科技文化是各个民族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本民族特点的文化,它们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但每一个民族都为丰富祖国文化的宝库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二、政治理论创新的内涵

创新是人类非常重要的一种实践活动。政治理论创新是人类创新活动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命题。政治理论创新,是指在政治实践活动中,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新的理性分析和理论解答,对政治主、客体及其实践活动过程的本质、规律和发展变化的趋势做出新的揭示和预见,对以往政治实践经验和现实实践经验做出新的理性升华。政治理论创新和民族科技文化有着辩证的关系。

三、民族科技文化与政治理论创新的关系

政治理论作为思想意识形态范畴的重要概念之一,其发展和创新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民族科技文化是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思想渊源。根据事物是普遍联系的理论,民族科技文化的发展也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过程,其发展受到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1. 民族科技文化为政治理论创新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基础

政治理论的创新作为社会意识,它与特定时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民族文化环境紧密联系在一起。政治理论的创新就是在吸纳历史上的优秀政治理论,吸收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先进文化成果,对它们进行去粗取精的筛选的基础上实现的,而民族科技文化作为生产力发展水平中最重要的因素――科技发展水平的直接反映,其内容将直接反映在一个民族的政治理论之中。因此,民族科技文化理所当然成为政治理论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它的内容直接影响到政治理论的创新,是一个民族对政治理论进行创新的最重要素材之一。

2. 民族科技文化为政治理论创新提供了物质和技术支持

民族科技文化中的科技因素决定了其巨大的物质作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理论,决定了民族科技文化是第一文化。科技文化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为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物质条件,也为政治理论创新提供了物质条件。在新的科技革命浪潮的冲击下,新的科学理论、新的技术不断涌现,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光缆技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政治理论的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持,拓展了创新渠道。先进的科学技术可以为政治理论创新提供自由、民主、开放的交流环境。

3. 现有的政治理论成果正在推动着民族科技文化的发展

在政治理论创新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有利于民族科技文化发展的理论成果,如科教兴国理论、人才强国战略、科学发展观等。这些理论正在深刻影响着民族科技文化的建设和发展。

国民技术论文第5篇

概念是反映事物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方式,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归纳和总结,任何事物科学认识的进步和变化,都是通过各种概念来总结和概括的。我们知道,概念本身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武术概念同样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概念,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尽管在不同的时期,人们对武术概念的称谓不尽相同,但是它却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物,一直以技击为主线在华夏这片土地上延续和发展。武术概念是武术理论的基石,是武术理论科学研究的重要依据,是做出正确判断、推理的重要环节,对武术运动的发展和武术学科理论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本文通过收集近二十年的著作,检索、查阅中国期刊网(CNKI)全文数据库(1990—2014)、万方数据库(1993—2014)的期刊论文和学位论文,查阅《全国中文体育期刊名篇目录》(1980—2014),将与武术概念有关的文献资料进行了梳理。

1上世纪30~40年代对武术概念的表述(1930—1949)

1932年的《国民体育实施方案》中提到,国术原为我国民族固有之身体活动方法,一方面可以供给自卫技能,一方面可以作锻炼体格之工具〔1〕。1949年10月26日至27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武术名家张文广等代表武术界参加会议。在会上,他发言:“武术是我国的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有着几千年的历史,是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斗争中,创造发展起来的,它具有强身自卫的特点。”〔2〕从以上对武术概念的定义可以看出,1932年的概念指出了武术属于体育范畴,但是没有界定为我国的传统体育,也没有界定其技击技术,而是界定为“我国民族固有的身体活动方法”且具有技击、防身的价值,但没有明确其内容和形式,且在武术概念中延续了以前的看法,把民族体育看成武术,有所偏颇。而在1949年提出的武术概念中肯定了武术是我国的传统体育项目。虽然以上概述对武术概念认识有些不足,缺乏应有的理论规范,但这些概念的出现对人们加深对武术的了解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上世纪50~60年代对武术概念的表述(1950—1969)

1957年3月16日,张之江在全国政协二届三次会议上作了“不要忽视国术的研究整理工作”的发言,指出:中国武术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最重要的体育活动方式,这个体育活动方式,在民族健康、民族自卫以及民族医学治疗上,都曾发挥过很大的作用〔3〕。1961年《体育学院本科讲义·武术》中提出:武术是以拳术、器械、套路和有关的锻炼方法所组成的民族体育形式,它具有强筋壮骨、增强健康、锻炼意志等作用,也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一项文化遗产〔4〕。从上世纪50~60年代的概念可以看出,由30~40年代属于体育范畴发展成为属于体育属性,强调了武术的健身功能,如“强筋壮骨、增强健康、锻炼意志”。在1957年的概念中提到了武术健身功能,未提及武术的运动形式,在1961年的《体育学院本科讲义·武术》中就提及了武术的运动形式,还涉及武术的民族性、文化性,在这一时期由于受到当时的“左倾”思想的影响,武术界对“唯技击论”的批判,淡化了武术的技击特点,所有在概念中对武术的本质属性技击性并没有提及,这也是当时武术发展的一个烙印,是武术在当时开展的实际情况的反映。

3上世纪70~80年代对武术概念的表述(1970—1989)

1978年的《体育系通用教材·武术》中认为:武术是以踢、打、摔、拿、击、刺等攻防格斗动作为素材,按照攻守进退、动静疾徐、刚柔虚实等矛盾的相互规律编成徒手和器械的各种套路。它是一种增强体质,培养意志,训练格斗技能的民族形式体育运动〔5〕。1983年出版的《体育系通用教材·武术》中定义为:武术,是以踢、打、摔、拿、击、刺等攻防格斗动作为素材,按照攻守进退、动静疾徐、刚柔虚实等规律组成套路,或在一定条件下按照一定的规则,两人斗智角力,形成搏斗,以此来增强体质、培养意志、训练格斗技能的体育运动〔6〕。1989年出版的《高等学校试用教材·武术》中,武术定义为:是以技击为内容,通过套路、搏斗等运动形式来增强体质、培养意志的民族体育〔7〕。在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再受上世纪50~60年代“左倾”思想的影响,淡化武术技击特点的观点,人们重新认识到武术的本质属性—技击性,于是在概念中都突出了武术的技击性,提到了武术的编排规律、表现形式,同时提到了武术的健身作用、培养人的意志品质,肯定了武术的多样性,同时强调了武术的民族性。

490年代至20世纪末对武术概念的表述(1990—1999)

1992年,《关于武术概念的探讨》一文提出:武术是以踢、打、摔、拿、劈、刺等技击动作为素材组成的套路,对抗和单式练习的民族体育运动〔8〕。1997年,《对武术概念的辨析与再认识》一文认为:武术是一种社会存在方式,是民族文化载体之一〔9〕。1997年《体育院校函授教材·武术》中把武术定义为:武术是中国传统技击术,归属于传统的民族体育,又是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广义的武术,是一种包含实用技击的人体文化;狭义的武术,应称为武术运动,是一种体育运动,主要包含套路和搏斗两种形式〔10〕。1997年,《体育院校专业教材·武术理论基础》一文认为:武术是以中国传统文化为理论基础,以内外兼修、书道并重为鲜明特点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武术是由套路到散打,以接触性技术攻防进行的技击类体育项目〔11〕。在这一时期,既有教材对武术概念的表述,又有专家、学者对武术概念的研究,人们对武术概念的表述更加精确,基本上包括了武术概念的内容,为人们以后研究武术概念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这既是武术自身的发展需要,也是专家、学者研究的见证,如在1997年武术专业教材中强调了武术的两种运动形式,同时注重内外兼修,修身养性,也体现了武术的德。但是在表述上还存在一些逻辑性的问题,且概念中“注重内外兼修”是具体性语言,不具有抽象性。

521世纪初至北京奥运会对武术概念的表述(2000—2008)

2004年,在《武术概念之研究》一文中,李印东认为:武术是以技击为练习内容,以身体练 习为基本手段,以追求个人安全和保卫个人利益为目的的中华民族传承的个人军事实践活动〔12〕。2005年温力在《中国武术概论》中提到:武术是由中国古代的技击术发展而成的,以套路练习和对抗性练习为运动形式的现代体育运动项目〔13〕。2007年《武术概念新论》一文提出:武术中应该也包括军事武术现在余绪的试用武术和明清传统武术产生前的过渡形态民间武术〔14〕。2007年季电力在《武术概念新探》一文提出:武术是以中国哲学为主导,兵法、医学为理论基础;锻炼身心,防御自卫为目的;以多种手段训练攻防格斗、擒拿跌摔、点穴击要、比技斗智本领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搏击体育运动〔15〕。2008年杨建营在《武术概念之研究》一文中认为:武术是源于中国的一种围绕技击而展开的徒手和持械的运动技术体系〔16〕。在这一时期,基本上都是一些专家、学者在期刊论文上对武术概念的论述,基本上所有的学者都按照“属性种差”给武术概念定义,既找出武术的上位概念,又找出武术等其他种概念的差别,即本质属性,遗憾的是还有一些学者仍把武术的概念局限于技击为核心来进行简单的填充,仅仅把武术限制在体育的范畴,限制了武术概念的延伸,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武术文化性的发展。

6后奥运时代至今对武术概念的表述(2009—2014)

2009年7月在“武术定义和礼仪标准化研讨会”上对武术这样描述:武术是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以技击方法为基本内容,以套路、格斗、功法为主要运动形式的传统体育〔17〕。2009年邱丕相在《武术概念研究的新视野》中这样定义:武术是源于中国的一种围绕技击而展开的徒手和持械的身体运动〔18〕。2010年崔文学在《论武术的概念及其分类》一文中认为:武术是以具有攻防技击特点的动作为主要内容,以体育形态、军警形态、艺术形态为主要存在方式,以保持和发展人的身心潜能、杀伤和制伏敌人以及反映实战技击生活为目的的身体活动〔19〕。2010年《武术概念新论》一文认为:武术是以套路、格斗及其功法为内容,并体现中华民族技击之道的传统体育活动〔20〕。2011年《寻觅武术产生的历史足迹——兼谈中国武术的概念问题》一文这样认为:武术是以身法、步法、手法、眼法等为基本元素,以套路为主要表现形式,以虚拟(或称假想)和自我体验为主要特征,以身心双休为主要目的的中国民族传统体育〔21〕。2013年廖钰珊在《中国武术概念的评析》中提出:武术是以提高身体素质和增强健康为主要目的,以技击为主要内容,起源于中国的体育项目〔22〕。在这一时期,有关武术概念的问题仍然是武术理论研究的热点,很多学者在不同的期刊、著作中提出自己的观点,如2009年7月在“武术定义和礼仪标准化研讨会”上对武术概念的描述是至今比较权威的武术概念。相对以前的概念,尤其是具有权威性的1988年全国武术专题会上的概念有了新的见解,1.在表现形式上增加了功法运动,弥补了原概念中的不足,2.在传统体育中去掉了“项目”,使武术的文化性归属于社会性。但是即使是这一权威性的概念,仍然不能概括当今武术的全部内容,如在概念中武术是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表述就不能很好地涵盖武术的发展现状,因为当今的武术不仅仅是中华文化,如竞技武术就是在西方体育文化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另外可以看出,在这一时期,不同的学者在对武术概念的定义上同样不能全面涵盖当今武术的全部内容,而是从某个层面来表述,同样具有片面性。

7结语

事物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的,武术概念也一样,在不同的时期,人们对武术概念有不同的认识,即使在同一时代,由于视角、方法的不同,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在不同的时期对武术的概念到底准不准确,是否符合各种武术现象存在的客观事实,应该用实践去衡量,武术作为一个包括现行的各种形式的武术总概念,它应该达到既能排除非武术的内容,又能包括现在的各种形式的武术。如果仅仅站在某一角度、层面来定义武术的概念,是值得探讨研究的。而现行的各种武术概念,包括权威性的教材对武术概念的定义,同样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不能很好地把现在社会上客观存在的武术形式表现出来,笔者认为应该把现行的各种表现形式都融入进去,以便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武术。

参考文献

〔1〕北平市国术馆?郾体育〔J〕?郾1932(1)?郾

〔2〕中央国术馆史编辑委员会.中央国术馆史〔M〕?郾合肥:黄山书社,1996,6:75?郾

〔3〕周伟良?郾中国武术史〔M〕?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郾

〔4〕体育院校教材编审委员会.体育学院本科讲义·武术〔M〕?郾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61,10:1-10?郾

〔5〕体育院系教材编审委员会《武术》编写组?郾体育系通用教材·武术〔M〕?郾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78,9:2-8?郾

〔6〕体育院系教材编审委员会《武术》编写组?郾体育系通用教材·武术〔M〕?郾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83:1-5?郾

〔7〕高师武术教材编写组编写?郾高等学校试用教材.

武术〔M〕?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5:1-10?郾

〔8〕汤庆华?郾关于武术概念的探讨〔J〕?郾岳阳大学学报,1992,5(1):74-76?郾

〔9〕邱丕相?郾对武术概念的辨析与再认识〔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1997,21(2):7-9?郾

〔10〕体育院校成人教育协作组《武术》教材编写组?郾体育院校函授教材·武术〔M〕?郾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7:1-10?郾

〔11〕全国体育院校教材委员会?郾体育院校专业教材·武术基础理论〔M〕?郾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7,7:1-10?郾

国民技术论文第6篇

关键词:科技;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理论研究

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少数民族的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具有灿烂的文化、悠久的历史,中华民族文化几千年历久不衰,中华文化的链条没有间断。但是进入现代文明社会,各个少数民族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当中,世代相传的优秀的文化面临着消亡和被同化的困境。面临着两难的选择,一是如何弘扬、保留自己的传统文化,能使自己的传统文化在现代的社会发展过程当中不落伍或者不被抛弃;同时,又吸收其他先进民族的文化,甚至世界一切先进民族的文化,使自己的文化不断得到创新,使自己的民族文化不断的发展进步。少数民族文化与其它文化交流,受着外来文化的影响,对此,许多专家和学者开始关注科技在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的作用,开展研究,成果丰厚。

笔者对近年来的学术期刊和相关的著作进行了目录检索和查阅,通过对这些文献的分析,可以发现专家与学者们主要从民族文化的理论、学术活动、技术手段、传承和保护的模式、发展战略等方面进行研究,收集的材料也主要是从事文化研究的专家和专门研究少数民族文化学者的实际调查所得。研究的动态变化上,改革开放以前学者们对此的研究较少,进入20世纪八十年代后的研究成果较多,早期也主要是对民族文化的收集与整理,后期才逐渐将少数民族与汉文化,与国外文化进行比较研究,而且随着研究的深入,对此的研究也更加理性和全面。本文对近年来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归纳和总结。

一、科技在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中的作用理论的研究

专家与学者们主要从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的模式、发展战略等方面进行研究,收集的材料也主要是从事文化研究的专家和专门研究少数民族文化学者的实际调查所得。龙秀雄认为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改善了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加强了文化交流,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融合和人类文化的进步,同时也在深刻影响民族文化的外部环境、物质基础和深层结构等,对民族文化主体性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1]王舒宇认为科学技术是一种文化因素和文化力量,渗透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多个领域,对民族文化建设起着重要的推动和支撑作用。[2]徐延花分析文化与科技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和方法,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这一资源,为民族发展的现实服务。[3]李忠斌的观点,科技进步丰富了民族文化的内涵,推动着民族文化向更高层次演进。[4]专家学者们在科技进步的宏观内涵下对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积极作用做出了正面的,客观的判断,在此研究的基础上,对民族文化和科技发展相互之间的规律,对研究前景进行了展望。

二、综合全面的分析科技在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中的作用的理论研究

同时,部分学者也在关注着科技在发展民族文化产业的相互作用中,正反面等做了相关的研究,发表了很多独特的见解。从全面大局方面,梅其君认为“现代技术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具有双重性:有利于和不利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与发展的方面有共存现象”[5]。龙秀雄也分析了在全球化背景和受先进科技影响下,传统民族文化的发展所面临的严峻的考验[7]。从正面方面的观点分析,“要使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超常规的发展,必须发展民族文化;发展民族文化必须普及科技。可以说,科技能力普及直接影响着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和经济的发展。[6]”从反面分析,吕乃基也分析出“21世纪科学技术所起的作用又有新的特点,在技术领域互联网对民族文化消融所起的影响,比以往的任何平台更大,……凡此种种,都从不同侧面,在不同程度上起到消融民族文化的作用[8]。”

科技与文化之间本来存在着互渗互促的关系,研究者已经认识到在民族文化建设过程中,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能给民族文化造成的潜在威胁,以及最大限度地设法消除和避免这种负面影响,也看到科学技术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我国文化建设和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发展机遇,如何充分利用它们为我国当今正在进行的民族文化建设事业服务。

三、教育技术对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理论研究

现代民族文化的发展最终要体现和落实在传播载体上,也就是体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的方式,技术手段。民族文化的发展不仅反映着现代文化的实质内容和水平,而且也是现代文化得以现实存在和传承的根据。把现代民族文化的传承方式引入教育,使教育技术活动的条件、手段和方法与现代民族文化处于同等水平与同种构造,文化教育才可能真正成为培养现代文化人、传播现代民族文化的有力工具。对此,学者们也研究分析出通过教育技术可以使教育按着现代民族文化的生成条件和方式去配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设备,选择和运用适应民族文化传播的教育教学手段、方式、运行机制和实施方法,从而根本上保证现代民族文化的有效传播,并使民族文化得到有效的发展。杨改学、张筱兰分析如何将现代科学技术、传播技术,媒体技术等运用于少数民族教育,提高少数民族文化素质 ,加速藏文化和其它外来文化的交流与融合。[9]李永铎在研究传承新疆维吾尔少数民族传统音乐时就分析,“充分开发和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和多媒体技术与教学实践的紧密结合……努力探索新形势下的教育教学的新规律,提高民族音乐的教学水平,传承新疆维吾尔少数民族传统音乐,发展木卡姆音乐的教育,使之后继有人”[10]。也有专家和学者探讨民族文化与教育之间的关系,“必须以我国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和教育传统为依托 深刻挖掘我们本民族自己的文化精髓,并在现代科技和现代社会的催化下……汲取百家之长 建立起我们自己的具有国际意识的民族特色的教育技术学”[11]。黄文(2011)认为跨越部门与行业的界限…… 实现遗产教育共享……加快人力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的基础。[12]

关于学校的教育和教育技术在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作用研究,此类学者大部分是在高校任教或者深造,对此的研究颇多。探讨的是学校如何能让少数民族文化更好的传承和发展,学校传承民族文化还有不少难题需要破解。比如师资缺乏,“民族文化的传承,关键在于教师。农村地区、偏远山区的民族学校师资力量本来就很薄弱,要想再解决民族文化课程的师资问题,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考[13]”。另外如语言危机,研究指出,民族语言传承的危机,部分来自于民族成员对自己的语言、文化缺乏正确的认知,认为本民族的弱势地位是由文化造成的,产生了对民族耻于认同的心理,导致青少年对本民族语言不熟悉、不了解、不喜欢的不正常状况。民族语言的危机还源于社会经济的压力,有些少数民族认为自己的语言没有实用的价值,抛弃了自己的语言和文化,转而使用另外一种语言,民族学校的学生也大量流入汉族学校学习。“全球化、现代化的背景下,如何转变民族成员的观念,形成“文化自觉”,让民族语言得到更好的传承,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命题[14]。”对此,如何去教育,如何使用教育去引导,更值得学者专家进行深入广泛的研究和探讨。学者也认为民族学校的发展非常艰难,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文化传承的角度看,目前国家的政策倾斜性还不强,资金扶持的力度不够……在很多地方,民族文化的学校传承缺乏整体规划”[15]。民族文化传承困惑,在学校传承中,如何去梳理,如何界定传承的范围,那些文化可以注入时代元素使其走得更远,都是困扰民族地区学校的难题。在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如何发挥民族文化对学生的吸引力,解决生源问题,如何应对当前应试教育的影响,解决民族文化传承与提高升学率的矛盾,都是研究者关注的问题。对此,何波分析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民族文化在传承和发展中表现出具有强烈的民族性、地域性、历史性的自足系统,发现其科学精神缺乏的弊病。[16]

四、信息技术对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理论研究

信息技术作为现在最为重要的一种文化传播技术手段,在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在中国的现代化潮流中,如何保持少数民族艺术的原生态学习与传承,不仅仅是少数民族地区面临的的问题,也是学者和专家一直在寻求解决的严峻课题。他们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分析信息技术对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影响。路炜峰尝试从当代信息技术与少数民族艺术课程整合的角度对这一课题进行探索,“在中国教育体制中利用当代信息技术的保真性,大众性共享性和跨越时空等性质进行保持少数民族艺术文化独特性的学习与传承探索,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17]赵生辉(2009)在《现代信息技术与民族文化融合的理念与途径》一文中从文化融合的理念出发,分析了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文化融合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并探讨了现阶段推进两者融合的若干实践途径[18]。“利用数字化技术可以对少数民族文字历史档案 (古籍、文书、石刻、金文、印章等)进行有效的保护和抢救,可以实现少数民族文字历史的数字化与信息化管理,……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传播并为社会利用[19]。王恒桓认为现代交通与通信技术的革命性变革已导致文化的交流特别是产生、创造机制上发生了重大变化,文化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学习的关系以及人们对待文化的态度、认识心理都与过去的文化有着本质的差别[20]。

一般而言,文化的变异度不但受制于本土文化的生态、心态环境和开放程度,而且主要直接受制于文化交流方式。同样的,现代技术照样对少数民族文化造成影响,处于弱势文化的民族,在传播处于不利地位,慢慢发生着改变。例如在建筑文化方面,一些发展较快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民居(如 吊脚楼 )正被建造更方便的平房和钢筋水泥结构楼房所取代,有的少数民族地区虽然保持了传统的民居,但从建筑材料、样式到内部装饰都已十分考究并具有了相当的现代气息[21]。

评语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近年来科技对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研究的理论、学术发展方向、技术手段、传承和保护的模式、发展战略以及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取向等方面取得了大量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之处。有的方面没有涉及或是研究的不够,今后有待加强,归纳如下:

第一,科技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方面具有的选择与整理的理论研究。科技民族对文化的传递必须经过一个文化良性选择的过程,没有文化良性选择的教育技术就不能成为教育技术,特别是对作为专门教育机构的学校来说更是如此,文化良性选择贯穿于教育技术的始终。通过教育技术的选择过程,使本民族文化的合理内核得以凸现,得到传承和发展,也使外来的优秀文化能进入教育技术这一文化融合和传承的最主要的通道。这是民族文化整合,最终得到发展的重要基础。第二,教育技术和信息技术对民族文化传播的功能研究存在不足。同一文化内知识、观念、价值规范的传承和不同文化的接触、文化输入输出之间的关联研究存在不能完善。教育技术和信息技术通过课程来促成文化的保存、积淀和增殖和教育技术与信息技术可以传播和扩散外来文化之间的关系研究。但相关的研究还是不多。

第三科技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功能上来研究。在民族文化传承方面措施不力,在传承的模式上,如何突破现有的模式,使传承的载体从显性向隐性渗透,使民族文化的精髓真正融入到少数民族群体的血液中,这是一个难题。

第四,从收集到的文献可以看出,现在的科技在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中的作用民族研究主要是从技术,理论的角度进行研究,而从更广的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影视人类学角度进行研究的较少,所以这方面的研究可以加强。

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研究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研究得当,利用得法,则可造福于少数民族文化。我们对民族文化资源的传承和保护以及相关的研究要有紧迫感,紧跟科技进步的时代步伐,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和方法,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这一资源,为民族发展的现实服务,并展开更加深刻的研究。许多发展中的国家、民族在经历经济发展巨变的过程中,其民族传统文化都经历了从被忽视到重新回归的过程。我们应该吸取前车之鉴,在文化的保护与传承问题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及时破解传承中的难题,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笔者相信,在今后的科技对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研究不但能够克服这些不足之处,而且能开拓新的领域,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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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论文第7篇

论文内容摘要:民营企业的现实条件决定了指导其跨国经营的理论只能是现代跨国公司理论,而非传统跨国公司理论,民营企业要成功实施跨国经营,需要政府、民营企业两个主体在宏观政策、跨国经营理念、跨国经营战略、跨国经营策略、跨国经营人才、跨国经营方式等方面构建一个支持其跨国经营的体系。

跨国经营是指企业以母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以此展开的跨越国界以赢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文以此为基础分析了传统跨国经营的理论,然后从政府和民营企业两个角度分别论述了怎样构建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支撑体系。

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指导理论

传统跨国公司理论

传统跨国公司理论大多建立在企业拥有一定竞争优势的基础上,如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赫克歇尔和俄林的资源配置理论,海默的垄断优势理论和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等,这些理论模型都认为利润驱动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最基本动机,且通常将海外子公司视为“海外市场进入者”或者是“母公司专有技术转移的接受者”,并认为企业的专有优势只存在于母公司,只有母公司才是知识发展与扩散的承担者,对外投资的企业必须拥有超过当地企业的独特优势。由于在海外经营会比国内经营发生更多的额外成本,因此,如果一家外国企业各方面的条件与本地企业一样的话,那么它在进入外国市场后就会处于不利的位置,或根本无利可图。传统跨国经营理论在指导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发展,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管理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该理论也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这些理论始终以美国、西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以垄断优势作为企业跨国经营活动的条件,而对发展中国家企业跨国经营的解释受到限制,因此正受到大量实证分析的挑战。

现代跨国公司理论

现代跨国公司理论认为,企业决定到海外去投资,不是为了利用他们现有的竞争优势,相反,他们是为了弥补劣势,去获得竞争中所必需的知识和技术。这是因为,开展跨国经营的企业首先可以获得技术外溢的好处,技术外溢又带来了尾随优势和干中学效应。技术外溢在优势企业与劣势企业间是非对称的、单向的过程,即追随者从领先者处得益的过程;尾随优势是指缺乏优势企业与优势企业存在较大的技术差距时,前者可能会从当前的生产技术及正在从事的研发活动中获得更多好处;干中学的效应是指落后国家或行业不用经过专门的研究与开发,而在技术外溢的过程中边干边学就可以获得先进的技术。技术外溢与技术创新不同,技术外溢不需要大量的投资和研究,且可以发生在行业间,因为许多行业虽然生产的产品不同,但使用的很多要素都是相同的,当某一行业提高要素使用率的时候,通过尾随优势和干中学效应也将受益于其他行业。技术外溢包括国内技术外溢和国际技术外溢,并且国内技术外溢比国际技术外溢快得多。事实上,技术的溢出和扩散效应对经济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这种溢出和扩散效应随着地理距离的扩大,作用呈下降趋势。因此,Fosfuri和Motta(1999)指出,没有技术优势的企业通常也会选择对外直接投资,原因是由于缺乏优势的企业通过开展跨国经营可靠近技术领先者而便于学习和获得领先者的技术,从而提升其长期的竞争优势与盈利能力。大量实证研究也证明了现代跨国公司理论的观点。2003年的数据显示,除香港、澳门以外的地区,我国对外投资额排在前3位的国家依次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而近年来对欧盟的投资也稳步上升。相对于当地企业来说,我国投资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均缺乏竞争优势。另有学者在对我国企业在英国的投资动机进行调查后发现,母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被列为企业在英国投资的首要动机,市场扩张和获得海外市场、技术信息也成为主要动机。而降低成本和获得较高的利润已不是现阶段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动机。这表明了企业对外投资的目的不是利用其现有的自身优势去谋求利润或者其他资源,而是为了弥补劣势去获得竞争中所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目前,从我国的国情和民营企业的发展现状来看,民营企业国际竞争力普遍较低,不具备利用技术、管理、R&D、规模等竞争优势进行对外投资条件。因此,以海默等为代表的传统跨国公司理论不能指导我国民营企业的跨国经营。其原因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民营企业平均生产规模普遍较小,缺乏规模优势;第二,民营企业普遍技术水平较低,R&D投入严重不足,缺乏核心技术优势;第三,管理方式落后,企业决策呈现出经验性、随意性和独断性,缺乏管理优势。因此,民营企业的现实条件决定了现代跨国公司理论是其进行跨国经营的理论支持。我国应大力支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优势的民营企业,在母国技术外溢比较大的产业部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以获得先进技术,这些产业部门包括低污染、低耗能产业,新技术、新设备、生物技术、新能源产业以及空间利用和第三产业。

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支持体系

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政策支持

政府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时,应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给予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和社会支持。政府应为民营企业建立国际信息搜寻网络,利用政府的驻外机构,针对民营企业所需的市场、技术、人才、政策信息,搜集所在国相关资料,反馈给国内市场;在社会化服务方面,国家应鼓励相关部门和相关组织成立专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机构,针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给予指导和解决,增强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能力;政府应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从事跨国经营的民营企业一些政策上的倾斜和优惠,以支持他们更多的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同时,政府应参照发达国家制定的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建立与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相配套的金融与保险体制,设立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为民营企业的跨国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促进民营企业的海外经营活动。

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理念支持

民营企业要树立跨国经营的理念,应认识到跨国经营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获取国际竞争力并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且应意识到企业国际化不只是简单的地域扩充,还包括企业管理和技术能力的国际化。应清醒地认识到企业国际化的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应实事求是,从自身实际出发,科学确定国际化的时间、合理设计国际化的路径。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自己的竞争优势,培养在全球范围内整合各种资源的能力。

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战略支持

民营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求得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在于其是否能形成并保持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为此,民营企业需要构建基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跨国经营战略。首先,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民营企业要明晰产权,并建立和创新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以及监督机制,建立科学的企业治理结构和制度安排,坚定不移地走民主决策、科学管理的发展之路。其次,要加强管理创新,不断地提高民营企业的管理水平。民营企业在早期的发展中,由于受限于特定的环境与体制,其经营活动不规范,同时,市场与客观经济环境一直处于发展变化之中,民营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胜出,也必须要通过不断地创新来调整、提升管理水准,以支持企业日益纷繁复杂的经营活动。再次,要加强科技创新,创建独特并富有创新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灵魂,而以创新为龙头的企业文化的形成为挖掘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了必要的内部环境和基础。跨国公司的发展历史表明,创新是维持企业在同行业领先地位的关键,企业只有在技术、营销和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创新,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因而,民营企业应坚持走科技创新之路,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及时针对自身技术力量薄弱的实际情况,瞄准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态势,实行技工、技贸相结合,依靠所在地高校及相关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培养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最后,要提高民营企业产品质量的价值保障。价值保障是一种有效过程,它要求企业在不断降低成本的同时,保证其产品或服务的价值不受影响。只有产品质量的价值保障提高了,才能改善民营企业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策略支持

Michael E•Porter的价值链理论指出,企业创造的价值来自于企业价值链上某些特定价值活动,这些真正创造价值的经营活动,就是企业价值链的“战略环节”。企业把握了这些关键环节,也就控制了整个价值链。我国民营企业大多是典型的后发展型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的初期没有能力像大型跨国公司那样创造企业的全球价值网,其现实的选择就是根据企业已有的能力系统和外部环境选择价值链上的一两个关键战略环节作为其突破口,以集中资源,建立相对竞争优势。

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人才支持

在新的形势下,民营企业实现跨国经营,尤其需要人才的支持,没有足够的人才支持,走出国门不可设想。这里所说的支撑民营企业走出国门的人才主要是指具备开发能力、开拓能力、既忠诚又爱国的人才。我国多数民营企业不能获得更快发展,首先在于缺乏这类人才。因此,民营企业要有一种紧迫感,应尽快采取措施,搞好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一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确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把人力资源的开发放在企业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二是制定出跨国经营的人才开发战略,包括稳定和壮大人才队伍、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才结构、增强员工的积极性等;三要创新民营企业用人制度,积极探索适应国际人才竞争的选人、用人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选择企业需要的人才。

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方式支持

民营企业由于受资金和规模的限制,营销环节一般比较薄弱,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跨国经营活动的发展。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传统的销售行业、金融行业、物流配送行业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与互联网技术更为紧密地结合了起来,这也为民营企业跨国经营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民营企业应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的资源优势,降低营销成本和采购成本。电子商务对民营企业跨国经营有极大的适用性,可以为企业节省经营费用,减少中间商的盘剥,提供更多的出口贸易机会,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节约交易时间,弥补信息不足。另外,还可以充分发挥其善于对市场变化作出快速反应的优势,发展个性化营销,既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小批量试制,又可生产出与众不同的商品以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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