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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合集7篇)

时间:2022-12-07 04:59:30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第1篇

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健康服务工程的意见》文件精神,以关爱、服务、健康、和谐为主题,以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晚婚晚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水平为目标,大力开展健康知识、健康技术、政策保障和家庭扶持“四大服务”,促进我乡少数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序开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四大服务”工作,力争在1-2年内打开我乡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工作局面,确保我乡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五个明显上升、五个明显下降”,即政策知晓率、晚婚晚育率、健康检查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符合政策生育率明显上升;非婚生育率、出生婴儿死亡率、出生婴儿缺陷率、生殖道感染率和常见性传播疾病发病率明显下降,逐步使我乡少数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步入良性循环。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成立机构。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成立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及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健康服务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计生服务站长担任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健康服务工程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二)经费保障。为全面确保健康服务工程的顺利推进,彝族村专干报酬和“两奖励、五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乡财政纳入预算,确保经费及时到位。

(三)部门协作,明确责任。为全面推进“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健康服务工程”,乡计生办、计生服务站要切实履行职责,乡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计生办做好相关优惠、优先政策的执行,确保工作全面开展与推动。

四、工作内容

通过开展以“关爱、服务、健康、和谐”为主题,以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晚婚晚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水平为主线,以抓好健康知识服务行动、健康技术服务行动、政策保障服务行动和家庭扶持服务行动“四大服务行动”为载体,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多渠道传播人口计生国策和计划生育健康知识,全方位提供计划生育健康服务,多范围制定落实健康激励政策,不断加大计划生育家庭的帮助和扶持,切实为我乡少数民族提供晚婚晚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方面的心理、生理、社会需求服务,努力提高计划生育的健康水平,促进我乡少数民族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水平稳步提高。

五、工作措施

(一)做好摸底调查,“四进彝寨”推动工作开展。乡计生办要充分发挥功能和作用,以宣传引路,做好摸底调查工作,深入基层,了解少数民族已婚育龄夫妇的想法,为“健康知识进彝寨”、“人口文化进彝寨”、“生育文明进彝寨”、“婚育新风进彝寨”的“四进彝寨”工作奠定基础。结合我乡实际情况,配合县计生局切实推动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健康服务工程的全面开展。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第2篇

关键词 少数民族 公共图书馆 古籍普查

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是少数民族古籍研究和整理的基础,是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第一步,它关系到少数民族古籍研究和整理的成功与否,关系到少数民族古籍事业的方方面面。少数民族古籍由于整理和研究的历史较晚,所以我国少数民族古籍到底有多少还不是很清楚。普查就是让我们对少数民族古籍心中有个数。普查也可以同时进行,以便节约人力、财力和物力,搜集少数民族古籍时不管古籍的内容如何、是否真伪、精华与糟粕都要全部搜集,不能有任何遗漏,以保证普查工作的全面和彻底。在我国现阶段,普查少数民族古籍是有一定难度的。既有组织协调问题又有经费开支问题,既有人才问题又有人力问题。

一、少数民族古籍普查的原则

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原则是少数民族古籍普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少数民族古籍普查工作的行为准则,只有遵循一定的思想和准则,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工作才能广泛、全面、仔细、精确,才能为形成系统的、全面的、科学的、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古籍体系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因此,制定少数民族古籍普查原则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1.历史性原则。这一原则是由中国55个少数民族的历史进程不同、发展差距很大、文字及古籍产生有早有晚等原因决定的。历史性原则就是要历史地、客观地、全面准确地评价少数民族古籍的价值和作用,把每一部少数民族古籍都要放在它所反映的特定的历史环境中。普查少数民族古籍时,对具体民族的古籍要充分考虑到该民族的历史文化、文字及其文献的状况,“因族而异”、不搞时间上的一刀切。历史性原则首先要求在普查具体民族的古籍时,要把古籍放在该民族特定的历史环境中,不能与同一时期不同历史文化环境中不同民族的古籍相比较。其次,在普查少数民族古籍过程中,要有一种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充分认识到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是保存民族文化遗产、传承民族文化的千秋大计。再次,少数民族古籍是历史发展的记载,它是民族历史的映现。因此,普查少数民族古籍要尊重各民族的历史。

2.计划性原则。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要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这样才能合理地安排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普查少数民族古籍的计划是比较复杂、比较困难的,因为一般来说少数民族古籍手抄本较多、刻本较少,散落在民间较多、集中收藏较少,此外,少数民族古籍中还有大量的口碑古籍,因此,制定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计划要详细周密。普查少数民族古籍的计划可以分为综合计划、专题计划、具体民族计划和培养人才计划。普查少数民族古籍计划的项目一般包括少数民族古籍的内容范围、重点古籍和一般古籍的划分,古籍版本的标准,经费预算,普查的途径,完成任务的措施和手段,执行任务的人员安排等等。在制定普查少数民族古籍计划时,需要认真仔细考虑各民族的分布状况及其古籍分布的可能状态,要考虑到少数民族古籍的载体形态,对口碑古籍则要更多地考虑其内容。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计划要有动态性和灵活性,要根据形势和发展的需要,也要根据人员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和修改计划,使计划尽量与客观实际相符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彻底、全面、准确。

3.广泛性原则。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要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有条件的还要到国外去,因为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古籍在国外都有收藏,特别是古代民族文字文献。普查少数民族古籍要广采异本,精华糟粕兼收并蓄。少数民族古籍由于抄本多,增加了鉴定底本的难度。抄本由于受抄写人的文字水平、抄写人的目的、抄写人的喜好等等因素制约,原来的底本要么被缩写、要么被篡改或者加上了自己的主张。此外,一般的抄本都是由多人抄写的。少数民族古籍的这种情况在各少数民族古籍中是非常普遍的。因此,必须坚持广泛性原则。广泛性原则要求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范围广、内容全面、途径多样、方法多种。少数民族古籍的分布较为复杂,各地图书馆、博物馆、科研单位及寺院有收藏,民间也有收藏,民族地区有,汉族地区也有。普查是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的基础,普查的范围越广,少数民族古籍的底数就越清楚。在普查基础上进行搜集,或者搜集与普查同步进行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搜集少数民族古籍时,不论精华和糟粕都要搜集,保证全面性,至于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是下一步整理的事。另外,既要到民间普查和搜集,也要在政府、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进行调查,不仅要使用传统的方式方法,还要使用现代化的工具和手段。坚持广泛性原则还要注意协调好各种关系,或者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和协作组织,调动各方人士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工作。

二、书面古籍的普查

书面古籍是少数民族古籍中最重要、最有研究价值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少数民族古籍中数量最多的一部分。书面古籍包括民族文字(含少数民族古文字)古籍和汉文记载的有关少数民族的文献资料。书面古籍的普查要在历史性、计划性、广泛性、民族性的原则指导下,力求全面,没有遗漏。

1.通过外交途径和文化交流,普查少数民族古文字古籍。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国家与国家的图书馆、博物馆、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来调查和搜集这部分古籍。第二,也要尽量利用各种国际学术交流会议进行普查和搜集,通过与会的专家学者及各国专家学者之间交往搜集古代民族文字古籍及研究整理的成果。第三,对于有些古代民族文字文献,如回鹘式蒙古文、回鹘文、突厥文可以利用民族与民族之间的交往、各民族中的知名人士之间的交往及其影响来达到普查的目的。第四,对于那些有共同的民族,也可以通过宗教机构和宗教界知名人士进行普查。在方式方法上则要传统与现代结合,现代化的设施和方法固然重要,但有些传统的手段也不能丢弃,尤其是通过宗教组织和行为普查和搜集的少数民族古籍,更要格外重视这一点。

对于现在仍然使用的民族文字古籍,进行普查时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高度重视。这部分少数民族古籍流失情况虽然没有少数民族古文字古籍严重,但由于国外对我国民族研究极为重视,特别是少数民族古籍作为民族文化的原始记载,令国外研究者格外关注。

2.普查民族文字古籍还要重视方法手段和组织建设。方法手段是普查效率的体现,方法妥当、手段先进则事半功倍,否则,会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的极大浪费。组织建设则是普查的可靠保证,也是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普查民族文字古籍还要范围广、全面、周到。既要到国外进行普查和搜集,也要在国内进行;既要到民族地区,也要到汉族地区;既要到政府机关、科研事业单位,也要到民间和偏远的山村及一些家族中。总之,要面向世界,遍巡全国各地,广采异本。

自1981年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了基础,普查工作相对轻松一些,但由于少数民族古籍的散存情况严重,收藏机构之间的职能、任务、作用的差异及一些机构的体制制约和本位主义思想的影响,使我们对普查仍不能太乐观。首先,要到全国各种类型、大中小图书馆、图书室中进行普查,要到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科研院校研究室和寺院中普查。应该肯定,这些机构院所中对民族文字古籍的收藏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如藏文古籍。

3.普查民族文字古籍还要到政府部门,尤其是各地民委、文化局、古籍办、史志办、语言工作委员会等机构。如彝文古籍在云南省少数民族古籍办、贵州省大方县民委、四川省凉山州文化局、越西县语言工作委员会等机构和部门都有收藏。这些机构和部门虽然不是收藏机构,古籍数量也不多,但是每一个机构和部门都与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职责所在,他们对少数民族古籍的占有也极为看重。因此,到这些部门和机构普查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普查的全面性和彻底性。

4.要到民间去普查。由于民族文字古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寓意,在不同的民族中也有不同的象征,如象征财富、权力、精神崇拜、等,所以,有一些民族文字古籍被奉为神灵。到民间普查民族文字古籍任务仍很艰巨,要尽可能地对藏于个人手中的古籍进行普查。在历史上,掌握民族文字的多为少数民族上层人物,因此,仍有大量的古籍散存于他们手中。

三、结束语

范围和途径是普查的思想准备,而真正要实践时,关键还在于人。在具体实施时,已经确定好的原则能否行得通、能否真正实行,关键还在于人。因此,对普查人员的要求是高素质、全方位的。

参考文献

[1]曾洁莹.图书馆古籍普查前期工作刍议[J].图书馆论坛,2009,(03).

[2]祁晓敏.图书馆古籍保护工作的探索与实践―以齐齐哈尔市图书馆为例[J].黑龙江史志,2011,(01).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第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2月27日

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

为加强民族工作,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精神,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为切入点,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全面提升少数民族事业发展水平,不断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开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

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不断发展,贫困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群众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对外开放水平有较大提高。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进一步提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理论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民族法制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民族关系更加和谐,民族团结更加紧密,实现少数民族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三)2010年主要预期指标。

1.民族自治地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保持现有水平。

2.民族自治地方“普九”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实现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

3.少数民族婴儿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5‰。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种数比2005年增长20%,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印数比2005年增长25%。

5.少数民族各类人才占在业人口比重比2005年提高0.5%,基本接近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

6.民族自治地方城镇化率比2005年提高5%。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改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基础条件。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对带动当地发展起重大作用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能源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优先安排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田水利、草场围栏、人畜饮水、电力、通信、乡村道路、广播电视、贸易集市、清洁能源、民房改造等中小型公益型项目。

优先在条件具备的民族自治地方安排资源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扶持开发能源、矿产、农牧、旅游、文化等优势资源,进一步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带动当地配套产业、社会服务业的发展,为群众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支持、鼓励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培育龙头企业,提高资源就地加工水平和产品增值能力。加快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等生态修复工程,加快治理风沙源、石漠化和荒漠化,妥善解决群众生存环境问题。

(二)着力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特困和特需问题。

重点扶持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地区,实施特困少数民族群众解困工程,加大安居温饱、易地搬迁和劳务输出力度,推动各项扶贫开发措施进乡、入村、到户。优先将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村全部纳入国家扶贫整村推进规划实施范围,强化对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的直接帮扶。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自然灾害多发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地方病高发区的特困少数民族群众,稳步推进生态移民和易地扶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基本生活。

继续执行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发展的税收、金融、财政等优惠政策,建立必要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国家储备制度。建设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基地和区域性流通交易市场,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重点生产企业,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企业和传统手工业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制订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产业指导目录和传统生产工艺抢救计划。

(三)努力提高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水平。

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政策,提高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农村牧区、偏远山区、边境地区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切实保护少数民族女童受教育的权利。采取可行措施,逐步提高民族自治地方中小学师资水平和教师待遇。支持民族自治地方教师定期到大中城市进修学习,加大“双语”教师培训力度,编写适合当地实际的“双语”教材。进一步完善对口支援制度,继续推动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搞好义务教育,积极开展“县对县”的教育帮扶工作,实施民族基础教育帮扶工程。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高中阶段教育,提高少数民族学生高中入学率,有条件的州(市、地、盟)、县(市、旗、区)要办好普通高中。继续办好内地中学(班)、新疆班。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结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重点建设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现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规模的大体相当。

适当扩大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招生规模。改善民族高等院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增强民族高等院校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加快推进中央民族大学建成世界一流民族大学的步伐。按照新机制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完善奖助学金制度,建立有效的教育资助体系,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远程教育和多样化继续教育的发展。

大力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科技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点建设,大力培养科技推广人才,提高科技信息服务能力,加大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力度。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普宣传品的翻译出版,鼓励开设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科普栏目,建设乡村科普画廊、科普橱窗等科普设施。创新少数民族科普工作机制,开展科技下乡活动。继续开展智力支边活动。

(四)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农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重点疾病防治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倾斜力度。

加快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服务体系。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改造,逐步实现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房屋、设备、人员、技术四配套。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防控体系建设,重点扶持以乡镇卫生院为主体的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

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与农牧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牧区药品供应和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看病难问题。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医务人员培训。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民族自治地方服务,鼓励发达地区医务人员到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医疗扶贫,组织大中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工作,降低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的发病率。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妇幼保健工作,大幅度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着力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大力推进改圈、改厕、改厨,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大力宣传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疾病预防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体系,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引导和鼓励少数民族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加大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保护和抢救力度,实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发展工程。开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研究与保护性开发,建立少数民族传统医药野生资源保护区。大力推广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加大乡村民族医药工作者培训力度。加强民族医药基础理论和临床研究,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设立民族医药专业、开展民族医药学科建设,培养一批民族医药专业技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五)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

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继续在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投入、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文化建设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网络,扶持民族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各类艺术人才的定向、定点培训。

国家在安排补助地方文化设施建设、广播电视建设经费和文物保护经费等时,要加大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的力度。继续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加强民族自治地方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在实现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目标的基础上,重点改扩建一批县图书馆、文化馆和影剧院,提高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开展文化服务的能力;发展乡、村级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建立综合性的乡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选择少数民族文物史迹丰富地区,建设民族、民俗博物馆。继续实施“西新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努力实现民族自治地方2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

繁荣和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事业,实施精品战略,重点推进部级少数民族文化事业载体建设。在加强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基础上,依托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把民族文化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创造更多更好符合市场需要、满足群众需求的民族文化产品。

尊重、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大力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报刊出版。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队伍建设,建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资格认证制度。进一步加强跨省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协作工作。加强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能力,提高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覆盖率。

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发掘、整理和展示宣传。营建少数民族文化社区和文化生态区,有计划地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保存完整的少数民族自然与文化生态区。加强少数民族古籍、文物和珍贵实物资料的抢救保护,重视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保护和传承,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人才。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基层文化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建立少数民族文化队伍培训网络基地,采取远程培训、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快少数民族文化人才的培养。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研究,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办好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及少数民族重大传统节日集会。

(六)稳步提升少数民族社会福利水平。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保险工作,切实落实各项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加快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大力改善城乡贫困人口生活居住条件。加快发展民族自治地方以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慈善事业。国家在安排社会福利事业项目和慈善救助项目时,加大向民族自治地方的倾斜力度。

大力推进民族自治地方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水平。加大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有序流动。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就业培训和服务体系网络建设,发展和规范各类就业服务中介机构。开辟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在劳动就业、职业培训、子女入学、权益保障、法律援助、文化交流、特殊需要等方面给予引导和帮助。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保障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加大对民族乡、民族村和城市民族社区发展的帮扶力度。

(七)切实加强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

制订和实施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大少数民族党政干部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实施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培养工程,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扩大数量、改善结构、提高素质。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创造良好的用人机制和环境,鼓励、支持、吸引各级各类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创业,贡献聪明才智。

培养更多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继续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继续做好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加大民族高等院校选调优秀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力度。国家有关部门继续办好各种形式的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重点做好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少数民族妇女的干部培训工作。加大各级行政学院和国家重点大学培训少数民族干部力度。整合培训资源,拓宽培训渠道,扩大培训规模,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选派少数民族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学习。加强民族自治地方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强化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八)继续扩大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对外开放。

加大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力度,提高民族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水平。实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合作工程,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参与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多边合作。扩大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实施民族文化“走出去”战略,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进一步加强民族高等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少数民族外向型人才培训。开展涉及民族问题的国际人权对话。做好与旅居国外的少数民族同胞的交流联络工作。推进沿边民族自治地方对外开放,扶持边境贸易区建设,加大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边境口岸功能,提升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水平。加大我国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对外宣传力度,展示我国各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的崭新面貌。办好2008年在我国召开的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第16届世界大会。

(九)逐步健全民族法制体系。

制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实施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工程。加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制定或修订工作,推动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完善关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清真食品管理、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管理以及少数民族丧葬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民族工作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办法,推进依法行政。

(十)不断完善民族理论政策体系。

加强民族问题研究,推进民族理论政策创新。深入研究科学发展观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的内在联系和有机统一,深入研究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加快发展少数民族事业和促进各民族和谐相处的思路与政策措施。重视民族理论基础研究,进一步深化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研究、民族理论比较研究和国际社会重大民族事件的理论研究,深化对民族问题自身规律、世界民族问题变化规律、中国民族关系发展规律的研究,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推动民族理论应用研究和民族政策研究的创新发展,深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深入研究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和特殊困难。加强民族理论政策研究队伍建设,建设一批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地,建立健全民族工作决策专家咨询机制。实施少数民族现状调查工程,研究制订少数民族经济社会调查及统计指标体系,开展全国少数民族现状调查工作。

(十一)继续营造各民族和谐发展社会环境。

加强对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民族基本知识、民族理论政策以及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订实施宣传教育规划和“五五”普法规划,组织编写适合不同层次人群的宣传教育用品。加强对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发挥大众媒体在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把民族基本知识、民族理论政策以及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公民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全过程,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建立一批全国民族团结教育基地。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社区)建设活动。筹备召开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建立民族关系监测系统,制订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依法打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加强台湾少数民族研究,加大文化、教育交流力度,增进海峡两岸少数民族间的互相了解和友爱,广泛团结台湾各界少数民族爱国人士,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做出贡献。

三、重点工程

为适应各民族和谐发展的需要,从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以下工程:

(一)特困少数民族群众解困工程。

在《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框架内,为解决特困少数民族群众温饱问题,优先将尚未纳入国家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规划的特困村,全部纳入整村推进规划实施范围,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特困村通路、通电、通电话、通广播电视,有学校、有卫生室、有安全的人畜饮用水、有安居房、有稳定解决温饱的基本农田或草场的目标。扶持少数民族特困县发展支柱产业和开展劳动力培训。对生态环境恶劣、自然资源缺乏地区、自然保护区及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地方病高发区的少数民族特困群众,具备搬迁或安置条件的,按照统筹考虑、积极稳妥的原则,稳步推进生态移民和易地扶贫。对因生态保护失去生存资源或失去劳动能力,无法通过扶贫措施解决温饱的少数民族困难群众,通过社会救助等方式解决温饱问题。

(二)民族基础教育帮扶工程。

开展以民族自治地方中小学教师为重点的培训、轮训工作,选送骨干教师进修学习。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总额的5%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切实加强管理,把民族自治地方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利用“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资源,做好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教师的培训工作。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双师型”教师培养。强化民族自治地方“双语”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育扶贫工作,组织发达地区优秀教师赴民族自治地方农村牧区巡回讲学。有条件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积极探索异地办学的有效形式。大力发展民族自治地方农村牧区寄宿制教育,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

(三)民族高等院校建设工程。

重点改善民族高等院校办学条件。加强民族高等院校学科建设,打造优势特色学科,创办生态环境保护、民族文化保护、民族医药等新兴学科,建设好重点研究和实验基地。推动民族高等院校与国际著名大学、研究机构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支持利用国外教育资源合作办学。

(四)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发展工程。

重点建设若干民族医医院、民族医特色专科。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改造,大力改善乡村民族医药工作者的工作环境条件。加大少数民族医诊疗方法、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保护抢救力度,抢救、保护、整理、研究和发掘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文献资料,建立中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名录及其数据库。加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野生资源保护区、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GAP)、医药研发基地和医药推广培训中心建设。制订民族医诊疗标准、民族药药材标准、民族药药品标准和民族药炮制规范,编制民族药基本药物目录。开展民族药药用资源普查工作,制订民族药注册分类管理办法。大力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人工种植养殖业,建立若干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人工种植养殖培训基地。

(五)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工程。

按照《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切实加快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推出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少数民族文学、戏曲、音乐、舞蹈、美术、工艺、建筑、风情、服饰、饮食等文化艺术品牌;制作优秀的少数民族题材广播影视作品;扶持对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民族出版项目;实施民族自治地方送书工程,向少数民族聚居的县(市、旗、区)图书馆和中小学校赠送民族语文和汉语文图书、杂志,向民族自治地方农村牧区的村赠送“三农”实用技术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科技图书;保护、发展和培育少数民族特色表演艺术,支持民族特色艺术表演团体建设,开展大型民族特色文化艺术活动。

建设少数民族文化基地、少数民族文化社区。依托民族文化遗存丰厚的城镇、村寨,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博物馆或文物资料保护展示中心。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少数民族古籍,按民族分卷编纂出版《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加大少数民族文物征集和收藏力度,建立少数民族实物资料数据库。调查、收集、研究、整理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文字,建立中国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文字数据库,建设部级民族语文翻译培训基地,建立少数民族“双语”环境建设示范区。实施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译制工程,提高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播出能力。建立一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培训基地,挖掘整理并抢救濒临失传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研制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器材并制订相关标准。

(六)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培养工程。

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基地配套设施建设,编写干部培训教材,建立干部培训课程体系,培养一支长期稳定、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对地、县级少数民族干部进行轮训,对民族工作系统的干部进行现代管理知识和综合能力培训。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选拔县(市、旗、区)、乡镇少数民族中青年干部接受各种形式的大专以上学历教育。选派少数民族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医疗、卫生、环保等系统进行培训,培养造就一批少数民族专家学者、经营管理人才、科技骨干。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农村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七)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工程。

对民族区域自治、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等方面的立法,以及国家法规与民族习惯法的关系、民族法律法规执行与监督机制等专题进行深入研究。组织对国外相关立法的考察,进行有关立法可行性论证。

重点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条例,指导帮助尚未制定自治条例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加强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立法工作,研究起草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加强民族工作实践急需的专项法规制定工作,制定清真食品管理、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管理、少数民族丧葬管理等法规。

加强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民族法规宣传教育“五五”规划,指导、帮助普法经费困难的民族自治地方开展普法活动,编写和出版民族法律法规系列丛书,并将有关法律法规编译为多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

(八)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合作工程。

建设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平台和网络,编辑出版中国少数民族系列外文图书、期刊,摄制中国少数民族系列外语电视片,举办中国少数民族发展国际论坛,培育中国少数民族歌舞、展览等部级对外文化交流精品项目。举办中国少数民族国际艺术节、文化月、文化周、文化节活动,加强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基地建设。中国少数民族白皮书。

推进人口较少民族参与式扶贫开发国际合作项目、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文化生计开发与减贫国际合作项目、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人文特殊性的艾滋病预防和防治国际合作项目,以及少数民族文化生态村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

(九)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程。

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建设民族事务管理网络系统。建立联系各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民委系统电子政务网络体系;建立联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体系;建立国家民委委员单位及综合统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体系;建立反映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民族关系的指标体系,建立以信息资源集成为基础的统计、分析、评价、监测、预警和决策咨询系统。

依托公共网络,建设少数民族事业公共服务网络系统。建立覆盖各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少数民族事业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研究制订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标准,研发、推广多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处理和交互检索技术;建立集群式“中国民族网站”。

(十)少数民族现状调查工程。

研究制订中国少数民族调查及统计指标体系,结合全国人口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和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对55个少数民族现状进行调查。

(十一)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建立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全面开展面向少数民族的职业培训、就业咨询、急难救助、法律援助、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把少数民族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要把加快发展少数民族事业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举措。要把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少数民族事业与国家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落实规划实施目标责任。

建立健全实施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地方、各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通力协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实施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的协调监督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委委员制,充分发挥委员单位和兼职委员在实施少数民族事业规划中的重要作用。

(三)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投入力度。

制定和完善支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投资政策,形成多元化投融资体系。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对少数民族事业的支持,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贷款需求,加大信贷投入,采取优惠政策,优先安排重大工程项目。继续搞好中央国家机关和发达地区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对口支援,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参与少数民族事业建设。

(四)加强民族事务管理和监督检查能力建设。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第4篇

【关键词】二孩政策;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完善

【作 者】虎有泽,西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敏振海,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助教。兰州,730030

【中图分类号】C92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454X(2016)04 - 0050 - 005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人口普查数据,近20年来我国少数民族的人口增长与全国总人口的增长基本保持一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实现人口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该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全面实施二孩政策,并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规定。[1 ]这意味着在我国实施将近30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宣告终结,我国正进入全面二孩时代。从法律位阶的效力看,下位法不能抵触上位法,因此各地对计划生育立法做出相应修改,使之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持一致,但是各地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立法并不完善,亟须修改。对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人们有不同看法,尤其“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一种声音,认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是‘搞特殊’,指责少数民族是‘特殊公民’,甚至有人认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少数民族人口过快增长,影响社会稳定。事实上,这都是对计划生育国策和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缺乏充分了解和客观认识的结果。” [2 ]66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是指按照《人口法》,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和少数民族情况制定的少数民族可生育多子女的政策。争论主要集中在政策的公平性,少数民族人口会不会过快增长,会不会改变以汉族为主体的人口结构,会不会对民族关系产生影响。纵观20世纪以来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其过程较为坎坷,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经过多次修订而趋于完善。

在国家颁布并开始实施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地区正在制定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的关键时刻,应对民族地区宽松的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尽快列入民族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战略决策之中,并就小康社会目标与人口增长之间的关系,少数民族地区生育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进行有益的探索。

一、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在对待少数民族计划生育上,经历了由提倡人口发展到明确实行计划生育阶段,发展到2016年全面放开二孩的新阶段。

(一)提倡少数民族发展人口阶段(1949-1971)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倡导大力发展人口,少数民族也不例外。新中国成立后,“针对我国少数民族人口下降的状况,政府制定了发展少数民族人口的政策。”[3 ]其依据主要体现在国家颁布发展人口的文件和各种会议上的领导人讲话。解放初,会见代表时说:“地方大,人口少,人口需要发展,从现在的二三百万发展到五六百万,然后再增加至几千万就好。”[4 ]583国家颁布了相关文件加以保障人口发展。1953年中央指出要大力发展少数民族人口,增加少数民族人口基数和规模,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当时中央民委制定的一系列文件当中。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中指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如果夫妇需要计划生育,由当地的干部做好指导工作,如果夫妇不需要计划生育,对他们不做强制性要求。

由上可知,我国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对少数民族没有要求,这也是对少数民族的一种照顾,因为当时少数民族人口较少。随着经济生活逐步提高,少数民族的物质水平逐渐改善,少数民族人口进入增长阶段,死亡率逐步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也随之调整,实行有计划地进行生育。

(二)提倡少数民族实施计划生育阶段(1971-1982)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经济水平的提高,我国人口开始出现迅速发展,但是,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人口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环境压力,尤其是粮食问题凸显,认识到人口增长将会给社会发展带来弊端,他说:“我们这个国家的好处就是人多,缺点也是人多,人多就嘴巴多,嘴巴多就要粮食多……”[5 ]1这之后,国家开始研究并出台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1971年国务院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中指出,除了那些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其他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这说明对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国家以人口为标准区别对待并提倡少数民族实施计划生育。

(三)明确要求少数民族实施计划生育阶段(1982-2016)

1982年,国家明确提出少数民族要实施计划生育,并发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的指示》,当年《宪法》中首次明文规定在全国实施计划生育,其中包括少数民族。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社会主义法制的框架下,我国宪法充分尊重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6 ]以宪法为依据的基本法规定少数民族权利的相关法律,比如我国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关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此后各地制定出计划生育政策的地方性法规。2002年颁布实施的计划生育法第2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由此我国开始明确以基本法的形式要求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我国的生育率转变已经完成,“开始进入以成本约束驱动为主导的低生育率阶段。”[7 ]

(四)全面实施二孩政策阶段(2016始 )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意味着,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虽然我国实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但这不意味着取消了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三孩及以上的,仍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当前,还有部分少数民族,尤其是居住在散杂居地区以及从事非农职业的少数民族,并不能享受三孩及以上的优惠政策。虽然国家允许有些地方少数民族可以生三个孩子,还有些地方,比如内蒙古要求鄂温克族、鄂伦春族等稀有的少数民族执行多生政策,但无论如何,上述地方以外的其他地方生育三个孩子及以上还需要特殊的条件。

根据人口普查数据,近几年来,少数民族人口呈现增长趋势,但是没有外界想象中的那样过快增长,基本和全国人口增长速度持平。但是,人口较少的如仡佬、达斡尔、毛南、俄罗斯、乌孜别克、独龙、高山、塔塔尔等民族人口增长速度较低,为此,对于上述的少数民族,我们“还应该根据国家人口战略的总体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最终实现少数民族人口可持续增长和全国总人口的结构、分布大体平衡。”[2 ]67

二、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立法上的瑕疵

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取得显著成果,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现人口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但是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在各地的执行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尤其在立法方面存有以下问题:

(一)二次授权立法现象突出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的立法权,规定省级人大可以制定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但立法实践中,存在个别省人大或常委会通过地方性法规将政策制定权或政策适用范围“二次(部分)授权”给自治地方人大或地方政府的现象。例如,四川将本由省人大制定权授权给民族自治地方,即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有权制定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办法,四川省人大只需批准,也就是制定权在自治地方人大,省级人大有批准权。另外,江西等省在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上“授权”地方政府。

“二次授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一方面,将省级人大的立法权授予地方人大,这样做让地方更有自,毕竟地方政府人大对地方的具体情况更为了解,将计划生育制定权授予地方人大制定,可能更切合实际;另一方面,将省级人大或者常委会依法获得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权,转变为审批权(由自治地方制定,省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批),其法律效力存在争议;再者,这种做法实际上扩大了地方的立法权,与我国立法法的精神有冲突。

(二)地方性立法不统一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省级人大和常委会有权制定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要求“各级有关部门特别是拥有立法权限的部门,要根据国家立法法的总体要求,在现有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继续加大民族立法工作的力度。”[6 ]因此,各个地方加大民族立法并且各具特色。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关系到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专门性立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予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本地方的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这就出现了各个地方立法不一致的情形。

据不完全统计,在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办法中,根据户籍、职业、居住地、夫妻关系等相关因素,对少数民族一共制定了21种限定条件和限制措施,地区间、民族间、户籍间、职业间差异很大。这些内容各异、标准不一的计划生育政策,让人们难以把握,进而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产生了诸多误读。

具体而言,各个地方关于计划生育立法不统一的情形主要表现如下:第一,根据少数民族的民族成分制定相关规定。例如,甘肃省等实施少数民族有少数民族和一般少数民族的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特有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要宽。甘肃对东乡、裕固、保安族,内蒙古对蒙古族,云南对独龙、怒、普米、布朗等族,相对其他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较宽。《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18条规定,允许生活居住在林牧区的撒拉族、保安族、藏族等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这些特定民族成分的少数民族,有的是人口较少少数民族,有的是当地独有、世居的少数民族。第二,辽宁浙江等省根据夫妻一方是否再婚制定相关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17条规定,夫妻再婚前有两个孩子,再婚后如果没有孩子,还可以再申请生育一个。《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在婚前一方没有生育孩子,另一方有一个孩子,或者再婚前夫妻各有一个孩子,再婚后可以再生育一个。辽宁、浙江等省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生育二孩,不需要申请,但是生育三孩及以上的,需要达到条件才允许,即这些省份目前已经将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和汉族计划生育等同视之,因为是较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和汉族享有同样的经济条件,因此这种政策立法无可厚非。第三,云南、青海等省根据居住环境制定相关规定。《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并且居住在边境村委会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孩。《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并且户口在牧区的,可申请生育三孩。总体而言,居住在高寒地区、山区以及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较少且其他地方的人也不会迁移到这些地区,所以人口需求量较大,因此在这些地方实行三孩政策是较为合理的。第四,海南等省根据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制定相关规定。《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18条规定,人口在1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夫妻,可以生育第三个孩子。

综上,对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各个地方出台了不同的规定及限定条件,但是没有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搞特殊,没有放任少数民族生育。由于各地的计划生育立法不统一,限制的条件也不同,从而给人们造成了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误解。2016年计划生育政策发生重大转变,国家实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无论少数民族还是汉族都可以生育二孩,这种平等对待在某种程度上消除了人们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误解,但是对于特有少数民族生育三孩以上的现象,人们还有不同看法。

三、完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建议

针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特殊情况,我们认为国家在宏观上进行指导,使得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应保持相对持续稳定,并应在具体实践中逐步予以调整和完善。具体建议如下:

(一)建议在国家人口战略的总体框架下,研究制定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立法及指导性意见。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要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继续编制并实施少数民族事业规划。”[8 ]199之前各地实施和执行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千差万别,各个地方、各个民族以及户籍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容易引起攀比和误解。建议在条件成熟的情形下制定全国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立法和指导性意见,最终实现少数民族人口可持续增长和全国总人口的结构、分布平衡。

(二)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立法的标准和程序。

“虽然涉及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较多,但较为零散,未成体系,需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体系,完善民族立法体制,进行精细化的布局安排。”[9 ]因此需要通过课题研究、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积极发挥民族事务部门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作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评估计划生育政策的社会影响,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

(三)避免针对特定少数民族制定特定的计划生育政策。

专门针对某个或某几个民族制定特定的计划生育政策,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在实践中也极易产生负面效果。因此,我们“无论修订完善已有政策还是出台新的政策,要逐步更多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尽可能减少同一地区中民族之间公共服务政策差异。”[2 ]67各地应从经济发展规划、提高人口素质的角度出发,制定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

(四)重视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素质的提高。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 [10 ]139一方面,国家要改进医疗卫生、义务教育等方面的硬件设施,很多少数民族的生育观念已经发生较大变化,从前的多生转变成现在的少生,“从前的要生男孩到现在的生男生女都一样,男孩偏好的性别选择观念有所弱化。”[11 ]82-97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制定政策平衡东西部人口数量,调整东西部人口差距并使之趋于平衡,如此,国家才能实现长足发展。

(五)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近几年,有人质疑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认为这是少数民族的特权,计划生育政策在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不平等,如此下去会造成少数民族人口急剧膨胀,会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实际上,我们在制定一系列少数民族政策时还存有偏差,“很多民族政策执行不到位,无法具体落实,导致少数民族享受不到国家的政策”。[6 ]人们对国家计划生育国策和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缺乏充分的了解与客观的认识,其主要原因是大家对我国的国情还不了解。第一,国家制定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并非只有少数民族才能享受。自2016年起国家全面放开二孩之后,汉族和少数民族一样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但现实中,自“20世纪 90年代以来,由于人们注重生育质量,生育二孩的现象逐渐减少。” [12 ]在国家放开二孩政策下,也没有迎来生育的高峰。第二,个别地区、个别民族人口相对过快增长,并非是因为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结果,而是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没有严格执行,事实上,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并没有使少数民族人口过快增长。第三,那种认为少数民族增长过快、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会给国家和地区带来不稳定的看法是错误的,少数民族是我国大家庭中的一员,少数民族的过去、现在、将来在捍卫国家、维护祖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肩负着重要作用,无知地把少数民族放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对立面,本身就是十分荒谬的。因此,“坚决反对和狭隘民族主义,自觉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9 ],才能消除此等偏差和误解。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人心是最大的政治”。[13 ]104对于社会上人们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误解,一定要客观、全面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进而消除人们的误解。对借机宣扬民族歧视、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应该进行依法严肃查处,捍卫民族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持续性,才能够使这个政策得以严格执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才会得以保障。

结 语

全面实施二孩政策,结束了我国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对我国人口的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少数民族作为我国大家庭中的一员,其计划生育政策也需要完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关系着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们要“通过工作的开拓创新、政策的发展完善,使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越走越广”。[2 ]66如此,才能逐步完善我国现在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版).

[2] 国家民委.对社会上议论较多的一些具体政策,要区别情况、准确把握、积极完善、稳妥实施[G]//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北京:民族出版社,2015.

[3] 张天路.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政策及其转变[J].人口与经济,1985(5).

[4] .接见致敬团代表的谈话要点[G]//建国以来文稿:第3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

[5] 彭佩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

[6] 虎有泽.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

[7] 陈友华.关于生育政策调整的若干问题[J].人口与发展,2008(1).

[8] 国家民委.规划先行,进一步推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G]//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 北京:民族出版社,2015.

[9] 虎有泽.论民族工作的法治化建设[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

[10] 国家民委.如果民族地区发展差距持续拉大的趋势长期得不到扭转,就会造成心理失衡乃至民族关系、地区关系失衡[G]//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北京:民族出版社,2015.

[11] 吴海鹰.2009宁夏人口发展研究报告[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10.

[12] 朴美兰.延边朝鲜族人口多胎生育行为及人口学后果[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13] 国家民委.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G]//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北京:民族出版社,2015.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第5篇

2015年3月22日,刚刚参加完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兴义市布依族农民企业家王菁从北京回来后,就立即深入到贞丰县,忙碌在“锦绣计划”绣娘培训基地,宣传全国“两会”精神,提振大家的发展信心。

王菁结合全国“两会”上提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要求,和关于国家将加大对民族特色手工业的支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劳动者就业创业的政策,鼓励岩鱼村绣娘们要坚定发展的信心。

贞丰县永丰街道岩鱼村绝大部分群众为布依族。布依族蜡染、织布、刺绣具有很长的历史,自“锦绣计划”绣娘培训班开班以来,已有来自该村的100名布依族妇女加入到培训队伍中。

王菁介绍:“把两会对西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好的政策讲给我们的这些绣娘们,让她们更有信心创业,更有信心发展我们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通过妇女心灵手巧的技艺,能够把传统的文化作为产业发展起来,变为经济效益,变为家庭的一份收入。”

传承民族文化的布谷鸟

作为一名布依族农民企业家、兴义市布谷鸟民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这些年王菁和绣娘们不遗余力传承、弘扬民族文化,走上了一条锦绣之路。

王菁清楚地记得,2011年5月8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到黔西南州布依族村寨楼纳村、苗族村寨鲤鱼村考察工作。看到当地少数民族绣娘正在刺绣,他说:“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要让年轻人学习传承下去。”2014年3月两会期间,来到贵州代表团参加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令王菁特别感动的是,她给总书记汇报工作后,代表民族绣娘们给总书记送上一条手工刺绣领带,还即兴唱了布依族民歌《好花红》,听了很高兴,并请王菁向乡亲们转达良好祝愿和问候,祝乡亲们生活“好花红”。

令王菁深受鼓舞的是,总书记语重心长地告诉大家,要提高认识,重视保护、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坚定了她的民族自信、文化自信。王菁当好民族文化传承人、农民增收致富带头人的底气更足了。

王菁是黔西南乃至贵州绣娘的“代言人”和领军人。她的布谷鸟公司是一家集民族特色服饰、民族床上用品、民族家居、手工刺绣、编织系列产品、土布纺织、旅游商品等的设计、加工和销售,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保护、民族民间工艺研究开发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民族文化产业企业。她曾多次深入民族村寨采风,收集整理、研究开发以布依族为主的民族服饰,在传承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融入了挖掘、吸纳、创新、光大的理念。公司成立10多年来,先后为贵州、云南、广西等地民族大型节庆活动设计制作了大量的民族服装,得到了各民族同胞的广泛认可和赞扬。清华、北大等高校的学生连续五年把她所在的公司作为研究传统民族文化的实践基地。

王菁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及市场开拓,先后注册了“布谷鸟、布谷鹰、布依福、好花红、刺梨花、万峰林”六个商标,获得进出口贸易权。她先后创办了一个服装厂、一个酒店和一个正在建设的布谷鸟民族文化风情园等实体,成长为集民族服饰、演出服装设计制作、民族食品、民族饮食文化研究开发、民族工艺品、民族旅游产品生产经营、民族歌舞表演等的综合企业。布鹆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保护传承示范基地,并代表中国前往欧美多个国家进行文化交流和少数民族文化展示,架起了一座外界了解黔西南民族文化、黔西南布依族服的桥梁。

在黔西南,很多少数民族妇女都有刺绣的绝活,许多村庄家家有纺车、人人是绣娘。王菁认为,绣娘队伍的壮大,让绣娘牵手市场,解决了农村群众就业的问题,增加了经济收入,对于“中国梦”的实现更具现实意义。她说:“依托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帮助她们形成产业,实现民族底蕴与现代工艺的无缝对接,一方面可以促进文化传承与保护,另一方面可以形成产业带动农民致富,这是实现‘中国梦’的开始。”

王菁的想法与贵州省力推的“锦绣计划”不谋而合。“锦绣计划”于2013年7月正式启动,旨在促进贵州传统民族手工业发展,弘扬少数民族厚重的历史文化,促进少数民族绣娘在家就业,改善老人空巢、儿童留守的乡村现状。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王菁为“锦绣计划”点赞,“推行‘锦绣计划’可以增加经济收入、实现居家就业,是拉动经济的一个好福祉。像贵州这样的地区,关注妇女自立自强、帮助妇女创业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一计划将进一步推动手工小产业走向传承民族文化的大产业,为更多农村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实现增收致富铺设一条锦绣之路。”

作为“锦绣计划”的一员,王菁致力于布依文化的开发和创新,也在其中找到了人生的幸福归宿。2006年至2013年,她曾经获得多彩贵州旅游商品设计大赛贵州名创“民族特色奖”“最佳创意奖”“最具市场潜力奖”和三等奖;2013年,她设计的布依族服饰系列参加黔南州都匀举办的民族服装设计大赛分别获银奖、铜奖。她告诉记者:“我自己也是一名女性,通过‘锦绣计划’搭建一个辽阔无边的平台,让女性能够传承一方文化的美丽,一针一线绣出自己的幸福生活,既绣出民族之美,也展现勤劳之美。这是非常有意义的。”

“拥有一技之长的少数民族妇女就业前景广阔。”多年的民族文化传承之路让王菁意识到,开依族文化商品,不仅传承民族文化,更是扶贫开发的大事业。就在大年正月初二至初三,王菁还到七块地移民新村、坡落布依古寨调研,指导布依族妇女刺绣。绣娘们手引绣线、唱响山歌,在家做工就能就业,村里的人多了,老人小孩不孤单了,布依族村寨也有了活力,大家共建美好家园的信心更齐、劲更足、梦更美了。

为民族文化鼓与呼

用脚走出一个民生地图,用心写下一份百姓呼声。作为来自基层的代表,王菁用自己的双脚收集各类百姓声音和期待最终汇聚成建议、议案。一份份沉甸甸的建议、议案,正是她履职的最好体现。

“我是我们黔西南现在的惟一的一个全国人大代表,代表我们黔西南340多万各族人民的心声,你看我,一个人带了我们州的十六个建议,各个方面都有,交通的,教育的,有卫生的。”在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王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一个和十六个,不是简单的数字叠加。这些纸上记录的文字,是王菁走遍黔西南州的几个县市,用脚走出来的民生图:“8县市都走遍了,乡镇走了大部分。也召集一些比如说民族协会啊这些来座谈,我也就了解了很多我们州的东西。”

要听,要看,要记录。王菁说,为百姓发声前,调研之路必不可少。在一次去调研扶贫和民族文化的下乡行中,王菁下车看到的场景,驱散了调研的疲惫:“我到的时候大概有四五十个妇女,老的有70多岁,年轻的有20多岁,都穿着民族服装在那里,把她们绣的绣片,染的布,都拿在那里展示给我看。我当时很震撼,他们都有这种渴望,渴望能够富裕起来发展起来,同时自己的东西能够走向外面。我也深感担子很重。”

每次开会,一身民族服饰的王菁,就会成为媒体追逐的对象。在风情浓郁的民族装里,王菁不断展示着贵州发展,也呼吁着家乡需求。

王菁告诉记者,她很看重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她希望,贵州的民族文化能够更瑰丽的绽放:一个是国家再加大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在传承和保护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王菁介绍,虽然近年来政府和社会在少数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上作了很多工作,但是少数民族文化还是在渐渐消失。究其原因,她认为,随着社会发展速度和经济发展速度不断提升,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的年轻人不愿学习民族文化,不愿学习传统的工艺,都到外面去打工,或者在外面读了大学以后在外面工作。真正致力于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年轻人很少。不过,政府也在不断努力,例如贵州黔西南为传承民族语言,政府部门门牌都使用三语来标识。针φ庵窒肿矗王菁建议,为了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弘扬,还可以在两个方面做更多的工作,一是让民族文化走进校园;第二是加强少数民族地区风景区的文化宣传,更多的规划少数民族风格的建筑群,毕竟,风景区的少数民族是该地区的一个对外的窗口。

多彩的民族文化是贵州青山绿水的点睛灵魂。针对贵州的旅游发展,王菁建议,贵州大旅游的建设,应该将民族文化、手工艺品、旅游景区的打造谋划为一盘棋,哪颗棋子都不能丢。

“文化是旅游的灵魂。做旅游,我们不仅是要卖门票让游客看这个山水风光,说山说水,很多地区也有……”看得见山望得见水不是贵州惟一的标签,记得住乡愁的旅游才是引人向往的地方。王菁建言,贵州旅游不单要卖青山绿水的好生态,更应该打好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牌。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第6篇

“贵州作为少数民族比例较高的省,尤其应该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抓紧抓好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工作。”2005年,总书记视察贵州时,对民族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目前,贵州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人口总数的比例高达36.11%,民族自治地方占全省总面积的68.2%,全省有252个民族乡,数量居全国第一位。与此同时,民族问题与贫困问题相互交织。据省民委主任吴军介绍,在全省1521万贫困人口中,少数民族占60%以上,在全省3个集中连片扶贫开发的65个县中,有42个是民族地区县。

因此,要做好贵州民族工作,必须首先解决好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

近年来,贵州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制定和建立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长效机制,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资金投入和项目安排,加速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不断书写平等、团结、和谐、互助的民族发展新篇章。

以发展促民族团结进步

“多亏了乡党委、政府,我家的日子才这么好过!”威宁县板底乡板底村彝族村民文富祥坐在自家宽敞明亮的客厅里说。去年,在乡党委、政府的帮扶下,文富祥拆掉了原先的土墙屋,盖起新居,在种玉米和马铃薯之余,又养了2头猪和18只羊。“现在收入比以前翻了好几倍。”

板底村是一个彝族聚居村落,彝族人口占全村总人口的98%以上,村民生活较为贫困,2003年人均纯收入不到500元。近年来,板底村整合各方力量,大力推进扶贫攻坚,在危房改造、通村通组公路、安饮工程、农网改造、集贸市场建设、农业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等民生工程上取得重大突破,2000余名村民的生活水平稳步提升,年收入上万者不在少数。

今年8月,板底村成为全省首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村。

“十一五”时期,贵州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仅扶贫资金一项就投入52.48亿元,实施扶贫项目4万多个,覆盖民族地区乡镇1282个,切实促进了民族地区的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数据显示,2010年,全省民族自治地方生产总值达1147亿元,财政总收入149.8亿元,农民纯收入3258元,分别比2005年增长51.1%、57.8%、47.2%,全省民族自治地方高速公路通车里程接近全省总里程的50%,3个自治州全部通了铁路,兴义、黎平和荔波支线机场实现通航。

“十二五”开局之年,贵州进一步推进民族地区改善民生、加快发展:

——启动实施《500个民族地区贫困乡镇扶持计划》,协调省直十余个部门进行重点帮扶,使17个民族地区贫困乡镇实现脱贫目标;

——在35个村少数民族贫困村组织实施整村推进、科技农业、新农村建设,并在资金项目上给予重点安排;

——深入实施《国家人口较少民族扶持推进计划》,将民族地区63个村列入扶持推进计划;

——组织实施《民贸企业及民族地区中小企业扶持计划》,协调资金3880万元,扶持民族地区中小企业75户;协调投入扶持资金3284.34万元,协调落实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3787万元,扶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30户;

——投入专项资金2300万元,实施103个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培训项目。

随着一个个贫困乡镇的脱贫致富,一个个企业的茁壮成长,一个个基础设施的逐渐完善……民族地区的发展日新月异,民生持续改善。

让民族文化之花绽放

“侗族大歌在世界上享有很高的声誉。”2007年,由从江县小黄小学吴凤香、吴秋月等9名学生组成的少儿侗歌队随总理访问日本演出成功后,温总理高度评价说。

吴凤香、吴秋月,这些把侗族大歌带到世界舞台上的侗族女孩,是贵州开展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活动的直接受益人。

文化是民族的灵魂,贵州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高度重视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黔东南州黎平、从江、榕江等县就在部分中小学开展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活动,聘请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授课,从娃娃抓起,在源头上解决文化传承问题。

2002年,贵州下发文件,要求全省中小学、特别是民族地区中小学将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作为素质教育内容,将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民族音乐、绘画、舞蹈、体育、文学、传统手工艺等列入教学活动。

如今,贵州已有4000多所学校开设了民族民间文化教育课程。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贵州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拍摄苗族、布依族、侗族、水族、仡佬族、土家族、彝族、瑶族等少数民族的电影史料风情片,并以每4年一届的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全省少数民族文艺演出为契机,挖掘整理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截至目前,贵州已成功举办6届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4届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挖掘整理、规范民族传统体育项目130多个;创编少数民族文艺节目200多个,推出独竹漂、高台舞狮、莲花十八响等传统体育项目和《乌蒙欢歌》、《好花红》、《多彩贵州风》等一大批在全国有影响的民族剧(节)目;编辑出版《贵州民族志》、《贵州民族医药》、《苗族古歌》、《侗族大歌》等一大批民族文化书籍。

2011年,为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贵州启动实施《500个特色民族文化村寨建设推进计划》,实施100个特色民族文化村寨建设项目,支持500个特色民族文化村寨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启动《民族节庆扶持计划》,支持各地打造23个民族传统节庆;启动《民族博物馆扶持计划》,支持20个民族博物馆提高展示水平;实施《民族古籍扶持计划》,建立民间艺人口传资料库,整理出版5部民族古籍精品;实施《民族教育扶持计划》,支持72所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扶持142所学校开展民族文化进校园活动,在6所高校扶持13个少数民族预科班,支持开办9个少数民族高中班和10个民族特色班。

民族文化之花,正在贵州大地上绚烂绽放。

将民族团结进步

渗入每一个“社会细胞”

“我来贵阳经营烧烤生意10多年了,平时有什么困难,只要找到社区服务中心,都能得到解决。”居住在贵阳市金阳新区碧海社区的维吾尔族同胞艾海说。

近年来,随着金阳新区商业的逐步繁华,碧海社区流动人口日渐增加,其中就有一些来到这里从事烧烤等经营活动的新疆维吾尔族同胞。为了更好地为他们服务,碧海社区专门在社区服务中心设置民族服务联系窗口,并在社区热闹地段为他们规划经营摊位,同时通过定期走访,帮助他们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今年8月27日,在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上,碧海社区成功入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近年来,贵州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平台和载体。省委、省政府规定,每5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至今已先后召开6次,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从2008年开始,贵州以社区、乡村、学校、街道、厂矿、部队为依托,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将民族团结进步渗入每一个“社会细胞”。

在活动中,贵州强化服务意识,整合社会资源,想方设法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就业培训、扶贫助学、医疗保健、法律咨询、矛盾调解等服务,真心实意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全省已有68个乡(村)、社区、学校和企业成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去年2月,贵州出台《“十二五”民族事业发展十大推进计划》,内容涵盖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才培养、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等方面。今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发2号文件中,将贵州定位为“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指出国家将进一步支持贵州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经济跨越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这些,都为贵州民族地区的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贵州省“十二五”民族事业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第7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保障。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特别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始终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纳入全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认真谋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职能,加强与各级统战部门、民族事务部门、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党委牵头、部门主抓、多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认真执行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经常研究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及时掌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近年来,内蒙古先后制定出台了《内蒙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事业规划(2013-2017年)》等文件,明确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推动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面向“十三五”,在《内蒙古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中,又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重大任务之一进行了明确部署,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提供了根本保障。与此同时,我区还积极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制度。制定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年底总结全区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情况。制定考核评价制度,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综合评价,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制定检查通报制度,党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定期检查、经常督查、年度考核及重点督办等方式,对全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各项政策法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工作进展,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教育优先,抓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基础建设。我区在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中高度重视源头建设和基础建设,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从学生抓起,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目前,已形成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普通教育到成人教育,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地区特点的完整的民族教育体系,为拓宽干部来源,推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创造了条件。截至2015年底,全区有少数民族学校882所,其中小学、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幼儿园分别占35.71%、20.74%、2.49%和41.04%。在民族基础教育方面,认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率先对蒙语授课学生实行从幼儿园到高中的免费教育,并给予学生生活补助,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入学率;大力推行“两主一公”(以寄宿制、助学金为主的公办学校)办学模式,优先在民族中小学实施“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全面改善了少数民族学生就学条件;大力实施蒙汉双语教学。截至2015年底,全区有少数民族在校生102.83万人,占全区在校生总数的28.08%,超过少数民族人口比例。

在重视发展民族基础教育,为少数民族干部的成长、发展夯实基础的同时,充分发挥民族高等院校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主渠道作用。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等区内高校建立蒙汉兼通少数民族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双语教学,推动蒙汉文化交融互动的同时,培养了一批既精通专业知识又精通双语的高素质人才,成为培养少数民族高素质复合型干部的主要阵地。与此同时,加大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办学力度,继续坚持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招生优惠政策,使少数民族学生在高校人数逐年增加,拓宽了少数民族干部的来源。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健全选用机制。我区在选拔任用工作中,给予少数民族干部适当的倾斜政策,多渠道、多层面搭建平台,形成了优秀少数民族干部脱颖而出的选用机制。据统计,目前全区少数民族干部达6.6万人,少数民族干部占干部总数的32.02%,高于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在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考录工作中,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等少数民族给予适当加分。部分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蒙汉兼通职位,用于少数民族考生报考,一些岗位明确规定蒙古族考生可用蒙语进行考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少数民族考生的录用比例。针对蒙语授课毕业生在就业中存在的特殊困难,优先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创业支持,积极开发适合蒙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每年从录用计划总数中划定不低于15%的岗位用于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国有企业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蒙古语授课大中专毕业生。积极拓宽少数民族干部来源的同时,内蒙古还注重少数民族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建立少数民族后备干部制度,跟踪培养、动态管理,对经过锻炼和考验,比较成熟的后备人选,放到重要领导岗位上。根据全区领导班子建设近远期需求,把少数民族干部作为重点,对全区厅、处级后备干部队伍结构、比例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按照结构合理、梯次配备的要求,对盟市厅局后备干部、旗县党政正职后备干部进行调整,确保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后继有人。

四、加强培养锻炼,提高能力增强素质。我区始终把提高少数民族干部能力和素质作为管根本、利长远的大事,多措并举,助力少数民族干部茁壮成长。充分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民族院校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加强与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民族干部学院、井冈山干部培训学院等国内知名院校的深度合作,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进修班及研讨班等措施,切实加大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满足少数民族干部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需要。启动实施一系列重大人才工程,启动少数民族党政干部培养计划、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计划、优秀民族文化人才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草原英才”工程、十大“百人计划”、“干部素质提升工程”等重大工程,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给予了重点倾斜,为少数民族干部的成长发展搭建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