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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文化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7-01 18:49:59
少数民族文化论文

少数民族文化论文第1篇

以少数民族原始宗教为主题的研究中,包含着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文化的内容。张桥贵在《少数民族原始宗教的现代价值》(2003)一文中列举了少数民族人们在崇拜山、水、土地、动植物方面和生产活动前举行祭献仪式方面的鲜活事例,初步地探究了少数民族原始宗教中万物有灵论的生态价值及其在现代生态保护和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戴波、蒙睿(2004)的《彝族多样性图腾崇拜及生态学意义》一文对种类繁多的彝族图腾崇拜进行了专项研究。通过对彝族图腾的归纳总结,剖析了图腾文化背后所蕴藏的生态因素。文章指出,很多彝族图腾崇拜都具有生态特点,如:山、水、动植物图腾崇拜,这种图腾文化与人们居住的生态环境、民族生态文化是紧密相关的,由图腾崇拜衍生出的图腾禁忌中反映了少数民族人们的生态道德精神,这对我国生态道德建设具有宝贵指导意义。林幼斌、黎纯阳在《少数民族的与生态环境保护》(2006)一文以具体事例对少数民族原始宗教意识中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伦理观进行了深刻的阐述。从表面上来看,自然崇拜是一种少数民族人们为取悦自然神灵的宗教崇拜,但其实质是对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文明的具体影射。多样的自然崇拜是少数民族先民在不了解自然规律的时期,对破坏自然环境后遭到自然力报复的一种理性的反思。何燕霞,段敏芳(2009)在《浅论白族本主崇拜及其和谐思想》一文以白族本主崇拜为研究主题,对本主崇拜的内容、生态价值进行了充分的论述,总结了白族本主崇拜包含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间和谐共处的思想。白族本主崇拜按内容分为三大类型:自然崇拜的本主神、神灵崇拜的本主神、人物崇拜的本主神。本主自然崇拜的天人合一生态观体现了白族人对大自然的深厚感情。何燕霞(2010)的《论少数民族自然崇拜与生态文明建设》一文着重分析了少数民族自然崇拜的理性内涵。文章认为遵循自然规律,与自然共生共存和适度消费的理性因素对于当今提高生态文明意识、转变消费模式等方面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刘垚的《宗教对傣族生态环境思想的影响》(2011)一文,通过对具有浓重宗教色彩的傣族“万物有灵”“、万物一体”及“众生平等”生态观的论述,认为傣族生态思想的形成源于原始宗教。

二、风俗禁忌中的生态文化因素研究

李本书、王海锋的(2005)《现代生存论语境下民族禁忌的生态伦理价值》一文介绍了少数民族山水、树木、动植物、生计方式方面的禁忌,剖析了其中潜藏的哲学蕴意,发现了这些有关自然禁忌所具有的宝贵生态价值。文章认为少数民族种类繁多的风俗禁忌是促进地区生物多样、维系生态平衡的不竭动力。廖春华(2006)《彝族、佤族、德昂族传统文化习俗与森林资源关系的调查研究》一文论述了彝族、佤族和德昂族独特传统文化习俗中的生态保护精神,诠释了其风俗禁忌的生态功能。李本书(2008)《傣族“龙山林”文化禁忌与边疆生态环境的安全》:傣族人们认为“龙山林”是神灵居住的地方,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傣族人规定族人们不得在“龙山林”区域内进行伐木、猎捕活动,这种原始禁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的生态安全。作者指出,傣族的这种“龙山林”文化现象的本质实际上是一种人们对于保护自然的禁忌,对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张唯一(2011)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的环境保护》以生态角度审视了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文章结合许多鲜活的事例揭示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的生态因素。作者认为原始禁忌有力地维护了的原始自然风貌,使当地人与自然之间形成了和谐相处的局面。梅军(2012)《苗族禁忌习俗中的生态功能浅析》认为苗族的许多禁忌习俗中传承了少数民族人们灿烂的生态智慧,这些生态智慧不仅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去适应生存环境,同时还有益于维护生态平衡,加速生态恢复。作者指出,强化苗族禁忌习俗的生态功能、优化、整合其外化形式可有利的推动生态经济的发展及生态文明的建设。

三、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研究

1.神话研究。翟鹏玉(2007)在《壮族稻作神话群与民族生态审美叙事》一文中主要对壮族的“那”文化稻作神话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了。作者认为壮族稻作神话是一种集科技理解与生态选择有机融合的生态审美范式,其中很多稻作神话饱含着珍贵的朴素生态观,这些生态智慧为我们解决当前人类面临的生态困境提供了现实、有效的文化参照。罗义群(2008)《苗族神话思维与生态哲学观》:在苗族的神话中,“气”指的是天地自然神灵的生命表现形式,人相相对于自然神灵只不过是“过客”、“儿子”的角色,人们的生存是依赖于自然神灵的“气”的滋养。因此,苗族神话背后所体现的是人们要彻底摒弃“人类中心主义”,人们应该敬畏自然、爱护自然。刘亚虎(2008)《支配与和谐南方民族与自然关系神话中的深层意识》一文系统、深入地研究了南方少数民族的自然神话并从两方面论述了人同自然的深层关系。一方面,南方少数民族的先民们为了获得在自然界中的主宰地位,他们以创造性的劳动来和自然物进行抗衡;另一方面,他们还通过制定制约人类某些过度的行为的规约以保护自然环境,表现人类与大自然的紧密关系,体现了与大自然共生共荣的观念。杨文辉(2009)的《佤族〈司岗里〉神话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一文对佤族《司岗里》神话进行了深入研究。作者认为《司岗里》神话是佤族人们对于人类起源认识,是佤族人们生命观的集中体现。在《司岗里》神话中,人类与自然和睦共处、患难与共,动植物与人类地位等同,这对于摒弃“人类中心主义”和解决当今生态危机具有深刻的启迪意义。余敏先(2012)《禁忌与诉求中国南方民族洪水再生神话的生态解读》,作者以生态视角剖析了我国南方少数民族以禁忌为主题的洪水再生神话中的生态诉求。这类洪水再生神话警示着人类应该妥善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要不断地提升我们自身的生态道德意识,以此来使得人类长久、平安地生存下去。2.口传文学研究。杨海涛(2000)的《民间口传文学中的人与自然西南少数民族生态意识研究》一文从生态视角出发,深入、系统地挖掘了少数民族口传文学中潜藏的生态意识。作者在少数民族民间流传的众多原生态口传文学中发现了人与自然同源的亲密关系,也就是说自然是与人类平等的、有灵魂的生命形式。这种同源的观点体现出了少数民族人们的天地万物浑然一体世界观。同时,文章从三个方面对这种血亲同源观进行了详实的论述:一是人与自然兄弟血亲关系的生态意识。纳西族的东巴经神话中,自然界的万物统称为“孰”,人类的祖先与“孰”是同父的,所以,如果人们乱砍乱伐、肆意捕猎就会受到“孰”即大自然的惩罚。二是少数民族树神崇拜中的环保意识。以哈尼族为例,由于哈尼族人们对神树的崇拜,族人们对森林进行了生态意义上的划分和保护,有效地增加了当地森林的覆盖率。三是少数民族丧葬祭仪方面有着浓重的灵魂归宿观,其中蕴含着生态意识。在地区的丧葬祭祀中,人们需由一位祭司专门吟诵的“指路经”“,指路经”的内容主要是对祖先居住地方的高山、森林、河流、动物、庄稼的具体描绘,这客观地告诫人们要珍爱自然。沈茜(2009)《生态文学视野中的苗族古歌艺术》对瑰丽多姿的苗族古歌进行了生态维度的深刻剖析,苗族谷歌的题材十分广泛,很多古歌都充满着浓厚的生态意蕴,充分地体现出苗族人们热爱自然,追求与自然共生共荣的生态观。王军健(2010)《傣族谚语蕴含的生态观念解读》考察了傣族谚语中所体现的传统生态观,作者认为傣族谚语中蕴含着人们敬畏神圣自然的生态精神,从傣族谚语中总结出了人们值判断依赖外在的万物、人们的行为准则和目标是为保护生态、构建和谐家园的核心思想。袁翔珠(2010)的《论南方少数民族口头文学中的生态观》:南方少数民族创造了独具特色的口头文学体系,少数民族口传文学主要包括:俗语、谚语、歇后语、歌谣等。南方地区少数民族人们以各种形式将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与口头文学相融合,借助口头文学俗易懂的特点将其传统生态观念世代相传。作者认为南方少数民族口头文学中的生态智慧深刻的体现了南方少数民族先民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关系的深刻思考以及他们对生态系统内部各要素和谐发展的认识与理解。

四、少数民族民间规约研究

古开弼(2004)《我国历代保护自然生态与资源的民间规约及其形成机制以南方各少数民族的民间规约为例》研究了地区的少数民族在一定血缘、地缘、业缘的关系之上而形成的保护自然资源的民间规约。西双版纳傣族的《布双郎》、《土司对百姓的训条》,苗族的“榔规”、“榔约”“、议榔词”,侗族的“款约”与“款首裁决”,水族的“封山议榔”和“毁林罚戏”,布依族的“榔团盟约”与“文明公约”,壮族的“都老制”与“都老裁定”,瑶族的“石牌”与“料令”以及哈尼族的“分区育林”与“种子孙树”都涉及了生态资源保护的内容。在原始宗教和民俗文化活动中,宝贵的生态道德规范得以传承,在传承中积淀为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信念、功德观等,这为我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文化支撑。刘志伟(2010)《浅析历史时期乡规民约中的环境意识以现存1949年以前的乡规民约石刻为例》一文通过分析84块具有环保条款的乡规民约石刻的深入研究,对乡规民约石刻中包含大量保护生态意识进行梳理。林移刚,刘志伟《从乡规民约石刻看历史时期民间的环境意识》(2012),地区现存的乡规、民约石刻真实的反映了少数民族人们对人与环境关系的认识。作者对大量的生态保护条款进行了整理、解析,从中凝炼出少数民族先民们朴素的生态观。

五、传统生计方式中的生态文化维度研究

少数民族文化论文第2篇

采撷的可能性在于民族生态文化的“生境血缘”。对其采撷尊重了民族文化与人类生产生活间的客观联系,回应了当下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破解思想资源贫缺与实践乏力的需要。

(一)少数民族生态文化蕴涵了丰富的生态思想资源蕴含于经济生产、社会生活及精神信仰之中的生态智慧,衍生于人们在长时段生产生活中习得的经验,积淀于生命环境在时空中的变化,诠释了“人”对于生态系统之中“他者”的尊重与理解。1.人与自然的共生观共生的生态环境塑造了共生观念。各民族经济文化类型多为对自然环境依赖性较大的攫取型经济。各族人民在“采集渔猎经济、畜牧与农耕”等经济活动中,他们的“精神特征不在于它的逻辑而在于他对生命的情境。他对自己的观点既不是理论的也不是实际的,而是共生。在自然世界中,他们并未将自己放置于一个独特和优越的位置上。所有生命形态都具有亲缘关系”②。以生活于稻作文化区域的壮族为例。壮族先民通过自然崇拜、万物有灵、图腾信仰的精神路径,嫁接了同处生态系统中万物与人的亲缘关系,建立起共生秩序,以约束人类干预自然的尺度,实现人与自然环境的平衡。壮族创世史诗《布洛陀经诗》中“稻谷、鱼、猪、牛、马”等都各有“灵魂”。在共生状态中,诸物皆灵魂与肉体合一,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一旦因人不当干预,将生境诸物的魂吓跑(驱赶)出肉体,将导致人面临生存危机。《布洛陀经诗•造火》中就有因人不当使用火,而致“王的三代祖宗不愿留,王的祖神不愿住”③的记载。共生平衡失调,“河鱼妖怪,稻谷妖怪,牛妖怪,银钱妖怪,首饰妖怪”④等人类生存条件恶化的灾难必会出现,最后只得在布洛陀⑤的指点下,当事人通过仪式展开忏悔,并收敛起干预自然的尺度,才使得生存环境中的诸神、祖先、诸物恢复至共生秩序,人方得安居乐业。同样,我国其他少数民族原生宗教文化中也都广泛存在蕴含共生观的现象。如:傣族、彝族、白族、哈尼族、纳西族、布朗族等少数民族的“神林文化”、藏族的圣山圣湖崇拜、侗族的万物崇拜、布依族的图腾崇拜等,都表明各少数民族对自然规律的敬畏。在诸多禀赋共生智慧的文化内涵中,我们虽无法运用现代逻辑去理解其合理性。然而,无论禁忌是否符合现代人观念的“情”与“理”,它作为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调控手段确实存在。“他们对待自然万物的方式与对待,都体现了一种共生道德情感,进而成为一种集体意识和情感活动”⑥,并以此维系着人类与自然间的共生秩序,为人在特定自然生态环境中获得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2.适度开发的发展观适度开发观阐述了人对大自然的“干预尺度”,它解决了人如何调和自身发展与自然资源保护的智慧。为适应区域地理条件与生产力状况,“靠山吃山,靠林养林”成为生存于该时空中的少数民族人民获得生存与发展的主要经济思维,并“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耕作技术。如:为不伤害土壤中植物根系,尽可能地采取粗放的免犁技术;为顺应不同植被的生态状况,对土地进行功能区划,实施差异化的耕作技术;为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实行多时段土地轮歇制度等”①。以森林资源为例,“我国长江流域(26.69%)、黑龙江流域(24.82%)的森林蓄林资源占据了全国森林蓄积面积的51.51%”②,两江流域之所以有森林资源的大储量,除自然涵养外还同居住于该地的少数民族所秉承的适度开发理念分不开。例如:侗族有“爱护森林、植木造林、封山育林”的传统,至今还有很多侗寨仍旧保留着“儿孙林”③的习俗;云南富民彝族,认为竹林的生长兴衰象征民族的兴衰;怒江傈僳族多以禁止采伐的茶树、紫柚木等植物为氏族命名;蒙古族、赫哲族对所需保护的树种、草原有明确的要求,不许砍伐的种类甚至连树枝也不许采摘。可见,正因民族生态文化对自然资源的适度开发利用做出了要求,才有效防止了人们对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保护了生物多样性,保持了人与自然生态系统间的和谐。

(二)少数民族生态文化中蕴藏了丰富的生态制度文化生态制度文化产生于人类的生活生产实践,并通过意识干预与组织制度起到约束文化主体的作用。我国少数民族也正是通过这套制度文化的约束来保护生态环境。1.以习惯法保护生态环境形成于日常生活与劳作过程中的习惯法,是少数民族人民用以保护自然资源的主要制度性内容。“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明文法之外,依据民间社会权威与社会组织,赋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与道德准则的总和”④。我国清代“嘉庆”至“咸同”年间的贵州布依族村寨便出现了《护林碑》。贵州兴义顶效的《护林碑》载道:“窃思天地之钟,诞生贤哲;山川之毓秀,代产英豪。是以惟岳降神,赖此外城之气所淤结而成。然山深,必因乎水茂;而人杰必赖以地灵。以此之故,众寨公议,近来因屋后放牲畜,草木因之催催,巍石成嶙峋,举目四顾,不甚叹息。于是齐集与岑性面议,办钱十千,木品与众永人为后代,于后代培植树木,禁止开挖”⑤。依碑文可见,村民已认识到人和自然之间的共生关系,并明文禁止开挖砍伐树木,并将种植树木作为一项社区规范确定下来。同样,纳西族在其原始经典教义《东巴经》中也同样蕴含了水资源保护的制度性内容。如:禁止向水中扔垃圾;禁止向河流中吐口水,禁止在水源地宰杀牲口,禁止在水源旁排便等。分布于黔、湘、桂的侗族《侗款》在自然资源确权方面有详细的规定:“屋架都有梁柱,楼上各有川枋,地面各有宅场。田塘土地,有青石作界线,白岩做界桩。山间的界石,插正不许搬移;林间的界槽,挖好不许乱刨。不许任何人,搬界石往东,移界线偏西。让得三分酒,让不得一寸土。山坡树林,按界管理,不许过界挖土,越界砍树。不许种上截,占下截,买坡脚土,谋山上草。你是你的,由你作主;别人是别人的,不能夺取。屋场、园地、田塘、禾晾,家家都有,各管各业,各用各的。”⑥自然资源产权的明确,解决了私有资源与共有资源产权不明、环境责任不清的问题,进而为保护生态环境奠定了制度性基础。2.有效的组织制度保障较为完善的组织制度保障了各项生态保护规则落于实处。首先,在组织领导上,由经社区民主推选出来的首领(组织)实施执事活动。如苗族“议榔”是苗族社会的基础组织形式。“议榔”最高权力机构是合款大会,大会由榔头、款首主持,制定“款约”,并选举产生各种执事首领。“款约”涉及到社会生活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地区安全等诸多方面。至今“议榔”在苗寨中仍发挥着自律作用;其次,严肃惩罚措施。族人一旦被认定违反习惯法,将按照习惯法所规定的内容实施处罚。“黔南瑶族,以习惯法为准则,审判时由寨老召集族众,对违法者施以批评教育、请酒赔礼或惩罚示众;贵州水族则由‘三老四公’负责履行乡规村约的处罚权,对违反习惯法者给予惩罚”①;第三,以生态道德性施行制度内容教育。惩处是对身心的处罚,教育在于提升内心的意识。两者的有效结合为乡规民约秩序的运行提供了“道德”保障。“如壮族习惯法中的惩戒条约直接规定了,一旦触犯习惯法,当事人没有选择余地,仅有接受和服从。违法者不仅要受到条约规定的惩处,个人还将在未来生活中背上‘骂名’。在广西龙脊十三寨,对于违法者的‘游村’和鞭挞刑,不仅使违法者在身体上要接受处罚,还要在心理上接受其他村民的嘲讽、谩骂。”②同时,“在大部分甚至全体村民到场的情况下,对违反者实施惩处,以实例对村民进行现场教育”③。得益于上述生态管理意识与管理制度的存在,生态意识与生态行为才得以在“有形审判”与“无形教育”中获得塑型,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也因此获得了保护。

二、采撷的意义

采撷少数民族生态文化,汲取人类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的智慧,对我国建设生态文明有积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有利于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开展区域是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的基础单元框架。民族生态文化不仅为我们思考制定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生态文化建设政策提供基础性的依据,也凭借其生态智慧的共通性可为国内其他地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智慧滋养。“我国地理空间是一个自西向东逐级下降的斜坡,海拔4000米以上的青藏高原,东连横断山脉,地势下降至海拔1000~2000米的云贵高原、黄土高原和内蒙古高原,其间又有塔里木与四川等盆地。向东是海拔1000米以下的丘陵地带和海拔200米以下的平原。三级阶梯落差,南北又达30个纬度,温度与湿度的差距自然形成了不同的生态环境。”④在如此特殊地理环境中,生成了具有不同文化性格的民族单元,孕育出多样的民族文化。生态文明作为一项关系人类福祉的发展旨愿,如其开展能够尊重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差异与历史生态文化,可克服生态文明建设政策的“水土不服”,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的质量,增强其信度与效度,真正满足符合区域人民的长远发展利益需要,从而达到保护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目的。

(二)有益于贡献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现实环境问题并未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而消失,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发生如此状况的归因在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子系统追求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同一生态系统之中,生态保护在执行依据上出现了‘文本规范’与‘实践规范’的剥离”⑤。文本法与实践法之间存在的沟壑,无疑会导致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无力,致使生态环境状况恶化。事实上,文本法与实践法之间存在沟壑产生的原因,有着深刻的“现代化”背景。“现代法律体系,是现代西方文明的组成部分。当代中国正处于在现代化过程中,这是文本法与实践法分离的重要原因”⑥。其一,因自然历史而形成的中国传统社区,社区内的规则往往是根据具体情景做出行动判断,其情境规则不以效率为协调指南,而以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间的和谐为目标。如此的“情景化法规意识”(行为规范意识),距离依据西方文明法律制度设计而成的政策系统还有相当的距离;其二,当下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主要由外力主导,生态环境保护同样也是借以“现代化”的力量,将民族文化排除出去,继而选择了一条不顾区域历史传统文化,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道路。预防与消解上述症结,需调整社会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的关系,从认识与理解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子系统入手,促成社会文化系统与生态系统实现衔接,并为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法律制度建设困境提供解题路径。也因此,富含生态制度智慧的少数民族生态文化关照了特定时空下的生态环境与人文环境,对其采撷于文本法与实践法沟壑的弥合是大有裨益的。

少数民族文化论文第3篇

1.要认清世情

从国际上看,民族宗教问题仍然是当今世界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我们所处的世界是一个民族问题普遍存在、民族关系错综复杂、民族因素具有广泛影响的世界。由民族矛盾和民族纠纷而引起的种族骚乱、地区冲突和局部战争层出不穷,造成许多国家和地区政局不稳、经济衰退。民族宗教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动荡不安的重要根源,也是影响当今世界及未来国际社会的重要因素。总体上看,当今世界民族宗教问题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世界民族宗教问题政治化倾向更为显著。尽管世界民族宗教问题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但在当前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国家、领土等问题联系日益紧密,其政治化倾向更为显著,尤其是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使问题更加复杂,突出表现为以谋求独立为主要目标的民族分离运动兴起,通过各种手段谋求政治地位甚至取得政权已越来越成为世界上一些民族主义势力的目标。二是西方插手他国民族宗教问题明显增多。西方国家为了自己的全球政治、经济利益及推行霸权主义主张,越来越多地插手他国民族宗教问题,加剧了原有地区民族宗教问题的复杂程度。一些国家的民族分裂势力积极谋求与国外分裂势力的联合和西方国家的支持,使国内民族矛盾国际化,谋求国际的支持和干预,以达到自己的分裂目的。三是民族宗教矛盾和冲突的暴力化倾向日益严重。当今世界,一些民族宗教势力在谋求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或要求民族自决乃至独立的过程中,由于运用政治手段难以奏效,这些民族宗教势力中的极端主义者越来越多地借助了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他们或者组织武装力量公开抗衡,或者通过各种暴力恐怖活动进行干扰和破坏,借以达到民族分离或自治的目的,或增加政治谈判的筹码。暴力恐怖活动日益成为民族分裂主义和极端势力用来实现其政治目的的手段,也被其视为是促使本国民族宗教问题国际化的“有效途径”。

战后世界爆发的武装冲突每年约24至30起,其中一半以上是由民族宗教矛盾引发和扩大的。世界民族宗教问题之所以在当前不断走向尖锐化,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现实的原因,从总体上来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族宗教问题的爆发是历史上民族宗教矛盾长期积聚的结果;二是冷战格局瓦解释放了一些国家和地区长期被抑制的民族宗教矛盾;三是一些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失误是一些国家和地区民族宗教问题产生的内在原因;四是经济发展不平衡与贫困状况的日益恶化是一些国家和地区民族宗教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五是西方霸权主义推行所谓的“民主化”浪潮是一些国家和地区民族宗教矛盾产生的外部因素;六是全球化进程加剧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宗教民族主义情绪。民族宗教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一大现实难题,它对全球的稳定与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也是影响整个和平与发展国际环境的危险因素。民族宗教矛盾冲突此起彼伏,严重破坏了国际战略格局的稳定,加剧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局势动荡和紧张;民族宗教问题的普遍激化,严重阻碍了有关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地区合作也形成挑战;民族宗教问题已成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干涉他国内政的重要借口。作为民宗干部,要清醒地认识到,当今世界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更趋复杂。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等三股极端势力抬头,严重干扰了人类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正常发展。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当今世界的民族宗教问题,认清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增强忧患意识,保持清醒头脑。

2.要认清国情

中国的国情决定,中国的宗教问题,主要是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我国有近20个少数民族几乎是全民族信仰某一宗教。宗教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深远影响,再加之往往和民族问题的交织性和一些宗教的国际性,使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也成为今天中国各民族共建和谐社会必须更加重视的问题。当前,我国少数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呈现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历届领导人更进一步明确强调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性。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少数民族问题解决得不好,国防问题就不可能解决好。”“单就国防问题考虑,也应该把少数民族工作摆在很高的位置。”同志指出:“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是涉及全局的大问题。”同志强调:“促进民族关系和宗教关系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贾庆林同志指出,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开创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宗教工作新局面作出应有的贡献。二是民族宗教问题的“复杂性”与“国际性”。由于我国许多少数民族都是全民信教,而且我国许多少数民族都处于边疆地区、不发达地区,使我国民族宗教问题与其他民族问题经常交织在一起。这使得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更趋复杂化。同时,在我国少数民族的中,伊斯兰教、藏传佛教、基督教、天主教等,都涉及到国际性问题。这既是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中的“国际性”特点,也更是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复杂性”体现。

一些民族分离主义分子以宗教为掩护,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宗教成了分离分子进行思想渗透的工具。尤其是一些西方国家敌对势力为达到对我国“分化”的目的,以“宗教”、“人权”等为工具,企业破坏我国统一。所谓“”、“缰独”就是表现。宗教问题的政治化、民族问题的国际化,使我国少数民族宗教更显复杂。认识到这种“复杂性”“国际性”特点,有助于我们更进一步认识到处理好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性。三是民族宗教问题中的“交融性”。宗教与民族虽是两个不同概念,但二者之间又表现出极大的交融性。尤其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由于许多少数民族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受到宗教的影响和感染,致使他们的民族意识、民族感情与宗教意识、宗教感情交织在一起。宗教使一个民族具有凝聚力,而民族又使宗教具有生命力。这种交融性也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宗教问题的一个重要特点。同时,民族宗教问题上还存在着民族因素、宗教因素与贫困因素和边境因素的交融性,因此,使民族宗教问题处理既具有政治意义,又具有经济意义,还具有国防意义。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民族宗教工作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突出表现为少数民族人员从中西部集聚地向东部散居地流动呈快速上升趋势,城市民族宗教工作已成为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新重点,信教群众发展较快,国外宗教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日益扩大等。针对民族宗教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宗干部必须要始终坚持民族宗教无小事的思想,予以高度重视。

3.要认清市情

从泰兴市来看,我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五教俱全,全市正式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213处,爱国宗教团体17个,宗教教职人员1400多人,信教群众超过30万,其中更包含外国信众,各方利益矛盾错综复杂。因此,协调各方关系,促进各宗教和睦相处,建设和谐泰州,宗教工作者可谓任重道远。我们要支持宗教界人士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坚决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使宗教领域的各种利益关系依法依政策得到确立和调整。既不得在自身的行政行为中损害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在维护宗教界权益的时候损害社会其他方面的利益。同时要努力认识宗教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因势利导去推进宗教的和谐化。

二、着眼于增强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本领,提高三种“力”

1.要提高学习能力

做民族宗教工作“切不可只埋头拉车,不抬头看路”。民族宗教政策性、敏感性强,不懂得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懂得民族宗教办事程序和流程,要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是根本不可能的。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感,不断获取时展的新知识、新政策、新法律,不断了解世界民族宗教问题的发展趋势和各国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方法,深刻了解中外历史上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经验和教训,切实掌握当代我国民族宗教的现状和政策。要从时展、世界格局、历史经验、国情国策、科学规律出发对民族宗教问题进行理论思维,不断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措施,力求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要重视学习。把学习作为政治责任、作为第一需要,树立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要善于学习。把学习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学习民族宗教工作专业技能、学习各种新知识结合起来,不断丰富拓展学习内容,做到博采众长、厚积薄发,使自己成为民族宗教工作的行家里手;要提高学习能力,坚持学习与思考相结合、与运用相结合、与创新相结合,努力提高学习效果,把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把零散经验综合为系统经验,把书本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努力探索民宗工作基本规律,从纷繁复杂的工作头绪中找准工作的切入点,正确认识和把握宗教的文化性,从文化泰州建设中学习经验和做法,创造性地确立文化宗教的发展战略。

2.要提高引领能力

总书记指出:“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是一支庞大队伍,发挥的好,可以为我们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发挥不好,可能就成为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拌脚石和干扰器。因此,学会做好思想工作,对民族宗教干部来说是多么的重要。思想工作要平时做,经常做,反复做,对可预见的思想认识问题,要早预防,早引导,早解决,否则,就会积小成大,积少成多,积重难返。个别宗教活动场所之所以矛盾问题不断,就是最好的例证。只有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思想工作做好了,认识提高了,才会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前,我们要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扎实主动地做好引导工作。近年来,我市民宗局以宗教场所为平台,大力开展平安创建、深化模范创建,三项创建层层递进,有机联系,在更高的层面确保了市民族宗教领域的安定、团结与和谐。作为民宗干部,要善于协调各方利益,坚持科学发展,不断创新体制,创新载体,创新内容,提升引导水平,以掌控各种复杂局面,切实保障民族宗教领域的稳定和谐与长治久安。

3.要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这是检验民族宗教干部是否具备科学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民族宗教领域里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如宗教教产遗留问题,大多是因为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而贻误战机,留下不稳定的隐患。因此,我们要善于发现矛盾问题的苗头,在萌芽状态就彻底予以解决,绝不能把矛盾问题上交;对长期存在的矛盾问题,要千方百计寻找最佳时机灵活果断解决,绝不能久拖不决。作为民族宗教干部,为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对当地的民族宗教问题,一定要耳听八面,眼观四方,态度积极果断,真正做到愿管,会管,敢管,善管,通过自己的积极作为,确保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不断巩固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为经济发展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

三、着眼于促进民团结宗教和睦,念好三字经

1.要念好“服务经”

民宗干部要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倍加珍惜当前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努力提升为少数民族同胞服务的本领,在为少数民族服务中坚持做到三个到位:一要政策宣传到位。利用各种渠道、载体和形式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通过座谈会、图片展等形式,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家喻户晓。二要热情服务到位。针对外来少数民族人员来大中城市务工、创业、经商过程中存在的不了解市场需求、不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等情况,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主动上门服务,通过组织他们学习有关市场经济知识、学习有关政策规定等形式,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工作、生活中的具体困难,使他们尽快融入城市生活,从而创造一个和谐的城市民族宗教环境。特别是要主动与工商、税务、城管、卫生、公安等部门协调,为少数民族商户做好政策咨询、证照办理、从业指导等服务,减低就业门槛,提供政策优惠,为少数民族家庭解决就业问题,扎实推动农村少数民族脱贫致富奔小康。三要关心帮助到位。不断创新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员服务管理的方式方法,推动民族工作向社区拓展延伸,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民族工作中近、快、熟的优势,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2.要念好“管理经”

应本着“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帮助宗教场所建立健全议事决策、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抓好制度的落实。另一方面,要加大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力度,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合力;进一步强化检查督促力度,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确保社会稳定。当前,要把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管理工作的突破口,在对待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稳定、宗教教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农村宗教事务管理、流动少数民族人员管理、农村少数民族脱贫等重点难点问题上,做到善于筹划,善于协调,善于统合,善于管理。

少数民族文化论文第4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8)02-0017-06

引言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研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相对来说,学界对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的研究较为少见。与此成正比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对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保护乏力,造成在传统知识利用和旅游开发中侵犯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的概念

要正确理解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的概念,必须明确界定少数民族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定义。

(一)少数民族文化。

根据学界关于文化的概念和分类,笔者认为,少数民族文化是指该少数民族共同体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共同精神生活方式、风俗习惯、行为方式以及体现这些精神生活方式、风俗习惯、行为方式的外化物质形式。少数民族文化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少数民族共同体的精神生活方式。包括该民族共同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审美趣味、道德情操、等等。二是少数民族共同体的风俗习惯和行为方式。它是通过该民族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表现出来的,包括该民族的制度、法规以及相应的风俗习惯等等。三是体现少数民族共同精神生活方式、风俗习惯、行为方式的外化有形形式。

(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少数民族的一项重要人权。是少数民族共同体保留、传承、使用自己文化的权利。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可以划分为少数民族文化精神权利和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少数民族文化精神权利是指少数民族使用、保有自己语言、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权利。属于少数民族人格权,是少数民族不可让与的权利。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是指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中具有经济利益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通常具有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可以用货币计算其价值,可以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为文化具有财产利益,所以当代西方经济学将文化纳入资本的范畴,将文化资本作为第四种资本与物质资本、人力资本、自然资本并列。由于文化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和物质需求,从而引起物品和服务的流动,使文化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成为一种商品。文化是一种财产。

二、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的主体

笔者认为,应当将少数民族放在中华民族体系内来考察和根据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客体的不同类型来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主体这两个因素,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国家。每一个少数民族文化都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它既体现了本民族特有的文化特征,同时也具有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特征。国家不仅有义务保证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和繁荣,而且应当成为部分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的权利主体。比如,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文化财产权应该属于国家。其原因在于:一是这类文化不仅对该少数民族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在中华民族文化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是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有利于对这类文化的保护。因为这些文化一般都历史悠久,如果得不到强有力的保护,容易消失。国家不仅具有强大的财政资源,而且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有利于保护这些具有重大意义的文化。

(二)少数民族共同体。少数民族文化是少数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是少数民族群众长期共同创造的,耗费了历代少数民族的人力、物质资源。凝聚了历代少数民族群众的智慧。同时,少数民族是少数民族文化的载体,离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文化也就不存在,更不可能传承。因此,应当承认少数民族共同体文化财产权。具体而言,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广为流传的,无法确定其创作者和发明人的少数民族民间传统文学、音乐等艺术作品和传统科技,其财产权应当属于少数民族共同体所有。

(三)少数民族文化社区居民集体。少数民族文化社区及其社区内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公共设施、文化空间等财产权应当属于社区内的少数民族居民集体所有。

(四)少数民族个人。具有文化价值的个人物品,其所有权应当属于个人,如具有文化价值的个人房屋等,其房主就是所有权的主体。能够确定创作者和发明人的少数民族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和传统科技,其财产所有权属于创作者和发明人或他们的继承人。

三、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的客体

一般来说,文化可以划分为有形文化和无形文化,所以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客体的范围包括少数民族有形文化和无形文化。

(一)有形文化。有形文化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物质成果或物质产品,它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为人们触觉器官所感知。主要指具有文化价值的物体和文化空间,包括诸如建筑物、考古遗址、生产工具、生活器皿、艺术品、工艺品、景观、食物等物体和文化空间。这类客体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它占有一定的空间,并可以被人们的触觉器官感觉到。二是它体现了某个民族共同体的思想观念、道德准则、审美情趣等无形文化。因为它们体现某个民族共同体的文化内涵,具有一定的观赏(欣赏)价值和使用价值。通过观赏(欣赏)和使用这些物品,能满足人们的精神和物质的需要,并引起物品和服务的流动,因而具有交换价值。所以这类物体具有经济价值,成为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客体。

(二)无形文化。无形文化是指人类世代相传的一种“知识产品”或“精神成果”,它不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不为人们触觉器官所感知。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他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联络和信息。这类客体是该少数民族长期历史传承下来的艺术作品、传统科技知识。是该少数民族智慧的结晶。他们能给人们带来直接的物质利益或能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成为一种商品,具有经济价值。

四、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的内容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可以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在受到侵害时须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1]不同的财产权,内容不相同。对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而言,不同的客体,权利主体享有的财产权是不同的,因而权利内容也不同。一般来说,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主要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

(一)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2]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中的物权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所有权。对具有少数民族文化特色的物体等有形文化,权利主体拥有的权利是所有权。如上所述,这类客体主要包括:建筑物、考古遗址、生产工具、生活器皿、艺术品、工艺品、景观、食物等和文化空间。对这些客体来说,权利主体包括国家、少数民族共同体、少数民族文化社区居民集体和少数民族个人。其权利内容是上述权利主体对这些客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是旅游开发权。这一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开发权。即社区群众集体有权对这一旅游资源进行开发,获得收益。如贵州郎德苗寨集体投资对寨子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吸引大量游客,门票等旅游收入归全寨居民集体所有。二是转让权。即社区群众可以将本文化社区的旅游开发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由受让方投资开发,所获得的转让费归社区全体居民所有。三是投资入股权。即该文化社区群众集体可以将文化社区旅游资源开发权折成股份,与他人联合投资,将该文化社区建设成为旅游景点。分红所得归社区居民集体所有。

(二)知识产权。对于少数民族无形文化,权利主体拥有的权利是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权利:

一是著作财产权。对以下无形文化,权利主体享有著作财产权:第一,口头文学、科学、音乐作品,如果能够明确作者的,作者直接拥有著作权。如果不能明确作者的,其著作权属于少数民族共同体。第二,对上述口头文学、科学和音乐作品进行整理、翻译、编辑的,其整理人、翻译人、编辑人就其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对少数民族口头民间文学、科学和音乐作品进行整理、翻译、编辑,应当经上述口头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相应报酬。第三,主要以行为为表现形式的文化形式和以声音和行为为共同表现形式的艺术形式,前者如舞蹈、木偶,后者如歌舞戏剧等。对这种艺术形式,其表演者可获得表演权等邻接权的保护。

二是专利权。对于少数民族传统科技,如果其具有可专利性,即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就可以申请专利权,获得专利保护。

三是商标权。对于在少数民族文化社区内利用少数民族地方特色资源经过传统工艺加工的商品、工艺品和少数民族文化社区特色服务,可以由少数民族文化社区统一申请注册商标,归少数民族文化社区居民集体所有,由少数民族文化社区居民共同使用,用以表明在该少数民族文化社区内所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具有相同的品质。同时,少数民族文化社区的标记、徽章、符号等,也可以注册商标。商标权归社区内的少数民族居民集体所有。未经同意,外人不得使用。

四是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指标志某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地区,而该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3]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自然环境保护较好,土特产品质高。这些地区民族文化厚重,手工艺品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因此,可以通过保护该少数民族文化社区的地理性标志来保护这些产品。

五、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法律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仍显不足,特别是对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的保护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少数民族共同体文化财产权主体地位规定不明确。少数民族的文学、艺术和传统科技都是经过少数民族世代相传而发展起来的。历代少数民族群众为本民族的文学、艺术和传统科技的丰富和发展作出了贡献。因此,很难确定是这些艺术作品和传统科技的具体创作者和发明者。对于这类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作品和传统科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权利人是谁。

(二)少数民族文化社区旅游开发权主体不明确。当前少数民族文化旅游逢勃发展,但是法律对少数民族文化社区旅游开发权的主体规定不明确。有的地方是由政府作为权利主体;有的地方是以少数民族社区群众集体作为权利主体进行开发,有的地方是政府授权旅游企业来开发。由于权利主体不明确,一方面造成了旅游公司和政府掠夺性的开发,导致旅游区少数民族文化有灭绝的危险。另一方面,如造成了部分地区开发力度不够,影响了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丰富地区的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对少数民族传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乏力。现代著作权制度规定,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有些国家已延长为70年)。超过保护期的作品,属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任何人均可使用这些作品,而无需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支付任何报酬。由于少数民族艺术作品渊源流长,是历代少数民族群众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在民间广为流传。对绝大多数的民间艺术作品来说,似乎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而且少数民族艺术作品也很难确定具体的创作者。显然,立足于现代著作权理论的我国著作权法无法保护大部分少数民族传统民间艺术作品。

(四)现代专利法律制度无从对少数民族传统科学技术进行有效的保护。专利权是对实施了发明创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依法允许其在一定时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4]外观设计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合法性和美观性。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所谓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未曾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我国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5]因此,这些传统科技知识在少数民族共同体内是“为公众所知”。同时,它也是一种“现有技术”。因此,大部分少数民族传统科技,不论是以文字记载和传承,还是以口头形式存在和传承,都无法满足现代专利法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但是这些传统科技对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而且这些传统科技的发展离不开少数民族群众的精神劳动,离不开少数民族文化的培植。如果不对这些传统科技进行保护,将严重挫伤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性,阻碍少数民族传统科技的发展,不利于人类科技的进步。

六、完善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针对我国法律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保护制度。

(一)明确少数民族共同体文化财产权的主体地位。少数民族文化和传统科技,是少数民族群众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创造的,与该少数民族不可分离。在不必确定国家为权利主体和不能确定具体的创作者和发明人的情况下,应当确定该民族共同体为权利主体。在现实生活中可以由民族地方自治政府来该民族共同体行使这一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必须用于发展民族共同体的文化事业,而不能用于政府的支出和经济建设。也可以成立相关的基金会来代为行使少数民族共同体的文化财产权,所得收益也只能用于发展、保护该民族共同体的文化事业和文化资源。

(二)明确规定少数民族文化社区的旅游资源开发权只能归社区内少数民族居民集体所有。未经社区少数民族居民集体同意,并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在现实生活中可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

(三)对少数民族传统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进行特殊法律保护。现代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设定保护期限的目的在于既要保护作者的利益,鼓励人们努力创作更多的作品从而促进人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又要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利用,共享人类文明,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但是少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有其特殊性,大部分少数民族民间传统艺术作品是该少数民族共同创造的,而且每时每刻都在不断的丰富和发展,其作者应当是少数民族共同体。因此,对少数民族民间传统艺术作品的保护,不仅要平衡社会公众利用作品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和保护作者利益,而且要考虑到民族多样性保护的问题。如果不对少数民族传统民间文化进行特殊保护,在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今天,这些文化可能很快消失。人类文化将丧失多样性,进而影响人类文化的进步。因此,现代著作权制度必须对少数民族民间传统艺术作品进行特殊保护,取消保护期限的限制。不能因为找不到具体的作者而认为该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拒绝对这些艺术作品著作财产权进行保护。

(四)对少数民族传统科技进行特殊的专利保护。对少数民族传统科技的可专利性适当放宽。如少数民族传统科技只是在少数民族共同体内流传的,可以认定为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而且有新颖性。少数民族传统科技与该少数民族共同体之外的科学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可以认定其具有创造性。这样就能将一部分少数民族传统科技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有利于少数民族传统科技的发展和中华民族科学技术的进步,造福全人类。

七、结语

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是我国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由于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建立在现代法律原则基础上的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很难将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客体都纳入各自的保护范围。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进行特殊保护,以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繁荣和发展,确保中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郭明瑞主编. 民法[M].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1.

[2] 魏振瀛主编. 民法[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8.

[3] 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6条第2款.

少数民族文化论文第5篇

少数民族文化对该民族的存在和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

文化权利;少数民族;中央立法

我国各民族都有其自身独特且珍贵的文化传统,这是一笔宝贵财富,需要我们尊重和保护。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政府一直注重少数民族文化传统方面的保护,其中最主要的是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在此,既有国家层面的立法,也有地方层面的立法。中央立法,主要规定一些普遍适用的内容;地方立法,则体现为在国家立法的指导下,对地方具体问题进行进一步地细致规定。因此,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问题上,中央立法往往起着更为关键的作用。

一、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中央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的法律保护情况不容乐观,尤其是中央立法,从立法理念、结构体系,再到具体内容,存在诸多问题,影响其实效的发挥。

(一)立法理念的偏差

立法理念的偏差,主要体现为立法目的单一。目前,国际上对文化遗产方面的立法,在价值理念上已确认了文化多样性、环境权、后代人利益、人类共同利益等观念。我国的少数民族文化同样属于文化遗产,在立法的制定中,同样应该考虑这些价值,将其纳入立法目的的范畴。但是在立法实践中,立法所反映出的立法目的往往侧重政治、科学、历史等方向。立法目的的单一性,还表现为立法保障的着重点仅仅在于文化本身,而不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权利。我们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一直停留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层面上,没有将其上升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

(二)立法体系不完善

该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规范数量不足。相关的中央立法不仅数量较少,而且大多数属于综合性规定,导致许多少数民族文化处于无立法保护状态。同时,我国尚未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各种相关规范进行系统规定。此外,对已有法律条款的解释、修改也不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部分规范难以适应社会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立法体系出现漏洞。

(三)立法内容不全面

第一,概括性条款较多。综合而言,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中央立法,其表述多为可以做什么,支持做什么,但对于怎样做,怎样支持,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样,不仅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扩大,而且使地方立法因缺乏依据,而无所适从。第二,缺少救济性条款。中央立法以行为规则为主,对法律后果及救济机制涉及较少。可以说,中央立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但是,对于该权利行使过程中的监督问题、以及损害该权利而应承担的责任并没有明确。第三,未真正体现少数民族的自身意志。在中央立法中,其过度强调了国家机关的职责,而忽视了少数民族群众自身的作用。对于少数民族的文化而言,少数民族群众才是最能体会其内涵的群体,他们的建议更有可能是有利于文化发展的。第四,权利范围带有明显倾向性。我国的立法保护往往过于偏向某种权利,而忽视其他。举例而言,宪法注重对少数民族精神文化权利的保护,如自由权等,而忽视了对物质文化权利的保障,如文化利益分享权。

二、完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中央立法的依据

(一)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理论原因

1.公民角度

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需要。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文化权利予以明确确认,那么,少数民族人民属于我国公民,其作为公民的权利同样要受到保护。其次,文化权利属于人权的一部分,当代人权制度和理论认为,人们对自己文化的认同权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

2.文化角度

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保护和尊重文化特殊性、多样性的体现。在我国,由于历史渊源、自然环境、社会发展条件的差异,各少数民族在其生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可以说,少数民族的文化,是其区别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主要标志。因此,尊重文化多样性,具体到我国范围内,主要表现为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保障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3.少数民族角度

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维护少数人利益,实现实质民主和实质平等的需要。“少数人”作为国际法中的概念,虽然我国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地提及,但是,其具体到我国,主要是指少数民族。因此,国际法中对“少数人”权利的表述和规定,可以成为我国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依据和支持。其次,少数民族在数量上相对于多数民族是呈弱势的,这种社会学意义上的“少数”恰恰是在政治、经济、文化上产生实际弱势地位的根源。因此,对于易受侵害的少数民族权利,我们需要提供“特殊保护”,才能促进实质平等的实现。

(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现实依据

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是基于目前的现实状况而言的。第一,现有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未起到应有的效果;第二,由于内在与外在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少数民族文化的存在空间急速压缩。虽然我国非常重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但实践操作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使得各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难免出现偏差,难以取得良好的实际效果。在传统模式中成长起来的少数民族文化,在现代化的今天,面临着各种生存挑战。比如,原有生存环境的改变;人为因素影响加剧;自身传承缺少动力;等等。

(三)完善中央立法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依据

国家非常重视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在政策、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都给予照顾和支持。其中,维护权利的最有效手段就是立法。可以说,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其保护和落实的基础就在于自治权。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规范分为两个层面: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在实践中,中央立法往往会对地方的立法工作起到引导、规范作用,其一旦出现偏差,地方层面的法律规范难免也会受到影响。

三、完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中央立法的思考

(一)纠正立法理念的偏差

立法理念对于立法活动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完善中央立法的首要工作,则是建立新的立法理念。首先,要结合国际上最新的文化价值理念如文化多样性、环境权、后代人利益、人类共同利益、可持续发展等观念,来重塑我们的立法理念。其次,立法理念不应仅停留到对文化保护的层面,还应该促进其向尊重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人权的角度转变。

(二)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1.制定专门性法律

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方面,我国尚未出台专门性法律,难免出现立法漏洞。因此,在立法上,建议制定《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法》,对诸多立法空白加以规范,如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主客体问题;监督机制;参与机制;等等。

2.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除了制定专门性法律外,还需要完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比如,可以在《刑法》中适当增加侵害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罪名,如关于“侵犯民族语言文字自由罪”的条款。此外,针对立法空白,可以单独立法。如,对少数民族古籍等进行单独立法和配套立法。

(三)借鉴国外处理少数人问题的经验

我国的少数民族,属于“少数人”的范畴,因此,在立法理念和具体规定等问题上,可以借鉴国外关于少数人的立法。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谈到的国外立法,不仅包括其他国家的立法和证词,也包括国际组织中普遍适用的原则。在立法理念上,我国的理念过于单一,难以形成全面、有效地法律规范对其进行保障。因此,借鉴国际上的某些立法理念,融入到我国立法中,不失为一种改进途径。在有形文化遗产保护上,国际组织形成的一系列原则,如整体性保护、独特性保护、就地保护等,都具有重要价值。将其融入到我国立法中,可以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证提供理念和价值资源。

作者:张萍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朱祥贵.文化遗产保护法研究———生态法范式的视角[D].中央民族大学,2007.

[2]田艳.中国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38.

少数民族文化论文第6篇

重视民族文化馆、站、文化活动室建设,重点对民族地区地市级文化馆、博物馆、公共图书馆项目建设给予支持和争取建设资金。现已建成国家AA级景区梅里斯哈拉新村“达斡尔族文化展览馆”,富裕县民族风俗博物馆,市内各类的民族民俗博物馆均实行免费向社会开放。全市还建立了梅里斯区莽格吐传习所、克东县满绣传习所、富区库勒满族民间花棍舞传承基地三处民族文化传承基地,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阵地建设。总体来说,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工作卓有成效,现已有19项少数民族项目入选国家、省、市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5项部级名录全部为少数民族项目。

二、市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少地方立法保护

目前,少数民族文化的法律保护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体系仍不完备,存在如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目前我市各项工作的开展主要以国家、省文化发展相关规范为依托,具体操作中针对性不强。

(二)文化活动经费严重不足

民族文化活动的开展以一定的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作依托,需要资金的投入与支持。由于我市多数县是贫困县,基本上是“财政保吃饭”,对少数民族文化建设的投入相对少,文化活动经费所占比例甚小。由于缺少必要的经费保障,我市民族文化馆、少数民族乡、村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依然速度缓慢,部分县区文化馆、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陈旧,馆舍面积不足,没有图书馆。总体讲,文化设施达标建设比较落后,以富裕县为例,全县有两个民族乡,17个民族聚居村,两个乡文化站只有办公室、篮球场,原有的俱乐部也因年久失修而闲置。缺乏活动场所制约了文化活动的开展,不利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三)从事民族文化工作的专业人员不足

人才是事业成败的关键。我市少数民族人口少,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缺乏少数民族人才来源渠道,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人员与专业管理人员都相对薄弱。文化传承现青黄不接危险。我市部分民族村屯甚至半数以上年轻人到大城市或国外打工,留守在村里相当一部分是老人和儿童,民族文化人才流失严重;懂得民族艺术的老人相继离世,一些艺术形式已经失传或正在失传,给抢救和保护工作提出了难题;文化艺术专业人才队伍年龄老化,知识陈旧,非专业人员比重过大;缺少优秀的创作、表演、导演、编剧等专业人才,影响了文艺精品的生产。少数民族业余文化艺术人才的流失使少数民族文化活动骨干力量减弱,而后续人才的发现和培养又需要较长的过程,这就给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带来了一定的人才困难。专业管理人员能力不足。民族乡文化站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需要,他们大多数没有专业知识,特别是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致使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开展受到一定影响,造成了农村“三级文化网”中间环节的断档,削弱了文化工作指导部门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辐射力量。

三、保护我市少数民族文化的对策选择

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手段有多种,可以是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与其他手段相比,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与长期性的特点,加大少数民族文化的制度保护,使其能够长期、固定、成体系发展,对于有效减少数民族文化的遗失、保障文化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地方少数民族文化立法

完善的法律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作的顺利推进。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可以探索地方立法先行。早在2008年,深圳市就出台了《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涵盖金融、财政、人才、税收等方面,实施效果显著。太原市也于2009年出台了《太原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从引导扶持、市场培育、服务保障与交流合作三大方面建立促进机制,有效地推动了太原市特色文化名城建设。齐齐哈尔市作为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地方立法权的18个“较大的市”,有独立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要充分利用好这一立法优势,积极推进民族文化立法工作,有效利用地方立法权限为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助力。要加快制度出一部或几部能够有效的保护民族文化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少数民族文化的方方面面,如出台民族艺术人才来源、培养、使用规定,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创造人才适宜软硬环境。不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要对哪些方面作出保护,而且还要有具体的措施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颁布实施或废止执行,都会致使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在空间分布和流向上出现相应的变化①。因此,全市要继续在资金落实、专业人员保障、基础设施完善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1.加大对民族文化事业资金投入力度。努力争取上级文化事业建设经费,并向少数民族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要保证有影响的重大民族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鼓励扶持民族乡镇文化活动的经常性开展。发展民族特色餐饮、家庭民俗游、民族歌舞文化、原始生态游为一体的新农村模式。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的投入。2.重点支持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要管好、用好文化设施,如规定硬性建设标准,基础设施达标建设长远规划,为民族文化的发展奠定基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使用。以此,保证民族文化项目开发和民族文化产品生产,为民族文化逐步走向市场创造条件。

(三)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队伍建设

少数民族文化论文第7篇

在贵州高原向广西平原缓冲的地段,有一种神奇的树,它只生长在贵州荔波和广西南丹白裤瑶生活的地方,一旦移栽到其他的生态环境中,便会死亡。这种树不需有意栽培,只是需要在海拔600至800米的喀斯特地区,就能够自由生长。奇怪的事,瑶族人年复一年地用钢刀利斧砍凿,反而越长越大,分泌的树脂越多。成年树高20余米,粗近1米。树叶呈规则对称卵型,宽3厘米、长5厘米。远远望去像一个下粗上小的盆景变形植物。其实它的树干本来没有这么粗壮,是因为取树脂后,树干增生变形造成的。这种树连植物学家也找不到合适的学名,最后只好把它归属为椿科。而白裤瑶称之为粘膏树,瑶语称为“浓骨照”。粘膏树胶的采集一般在盛夏到第二年春节前。开春后,万物复苏,如果此时砍开粘膏树皮,不仅会影响粘膏树的生长,还因树皮被破坏,给蛀虫以机会,导致粘膏树坏死。粘膏树胶的采集方法是用金属刀具在树干和露出地面的根部,把树皮砍成一个蚌壳型口子,几天后,用金属刀片刮下树胶进行加温过滤,再按粘膏树胶与水牛油2:1的比例进行加温调制即成。粘膏树胶在瑶族用作阻染材料,不仅用来画白线,衣裙的大面积浅蓝色也是用粘膏树胶做封盖进行二次套染,一般不会出现冰裂纹。荔波县瑶山乡瑶山型瑶族的粘膏树胶阻染材料,粘性强,柔性高,浸染时不容易出现裂纹,是当地瑶族根据其生态环境所能应用的最理想的阻染剂。

二、贵州少数民族媒染、培养剂的使用与生态耦合

媒染剂,是在植物染色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媒介作用,使主染剂更能快速有效地分解、活跃起来,最大限度地附着在被染织物上。培养剂,是染缸中主染剂与媒染剂的营养成分和催化作用。就像给农作物施肥一样,恰到好处的施肥,会使得农作物茁壮成长。起染缸,是所有贵州少数民族植物染色技艺的经验集成,它包含了主染剂的分解、酸碱度的调配、媒染剂的催化、色度的掌控等等。是一门全凭经验操作的非物质文化。然而在贵州少数民族植物染色技艺里,往往在正常的起缸过程中,巧妙地加入一些本族群生态背景里常见的草药作为培养剂,使之与通常的媒染剂诸如草木灰、石灰、酒、小苏打、醪糟、酒等结合,起到使主染剂催化增色、增加染液营养成分、抑制染缸中有害菌成活等作用。不仅加快了染缸的成活率,也加快的主染剂的上染率。所以在染缸文化,就是论述贵州少数民族对媒染剂和培养剂的使用以及与生态体系运行耦合的集中体现利用桐子壳或糯稻草人灰作媒染剂用酸辣(西红柿酚)和米饭团作培养剂。

(一)丹寨县复兴型苗族媒染培养剂使用丹寨复兴型苗族,生活在海拔1000米左右且多旱少雨的地区,植物植被不算太丰富。但是丹寨县杨武乡排倒村著名苗族蜡染艺人杨品英在媒染培养剂使用的配方上却另有高招。一般来说,染缸内宜碱性不宜酸性。但丹寨复兴型苗族在起染缸时巧妙地加入一些酸辣。由于这个支系的苗族居住在海拔较高的山地,田土较少,往往用田边地脚栽种这种小西红柿,可以免于劳作又节约土地。小西红柿成熟于深秋,番茄红素含量极高,能够有效地对其他进入染缸的有害菌进行抑制。再加入一个淀粉含量较高的米饭团进行调节和培养,使得染缸成活率极高。

(二)榕江县滚仲型苗族媒染培养剂使用代表性较强的是塔石乡宰勇村乌吉组苗族。这一地区处于雷公山南坡,海拔在1300米以上,植被相当丰富。培养剂:有酒糟、杨梅皮、中药材虎杖或当地苗语称为“涡嘿”的小血藤中的一种。雷公山南坡,有许多野生杨梅树。杨梅树皮中含有多酚、黄酮、二芳基庚烷、单宁、三萜等具有多种药理活性的化合物。对病毒性细菌有良好的抑制作用。虎杖根和根茎含游离葸醌及蒽醌甙,主要为大黄素、大黄素甲醚和大黄酚,以及蒽甙A、B,有强烈的抗菌活性。小血藤根茎中的β-谷甾醇能生成维生素,而硬脂酸有益于主染剂的溶解。

(三)贵定县新民型苗族媒染培养剂使用贵定县德新镇小花苗有着悠久的蜡染历史。培养剂:用野花椒叶子适量,捶烂熬水成黄色。野花椒在贵州主要生长在中偏北的温暖湿润及土层深厚肥沃壤土中,在贵定一带都有分布。野花椒叶中含有柠檬烯、芳樟醇、乙酸芳樟醇酯能够有效促使染缸成分的活跃。所以这一带兰靛起缸发酵成功率很高,极少失败。到了冬季气温低,人们就把染缸倒掉,等来年气候回暖重新再起。

(四)纳雍县老翁型苗族媒染培养剂使用纳雍县张维镇老翁型苗族植物兰靛染起缸发酵时,用苦蒿灰水和兰靛泥,不用酒作培养剂,用一些草、根代替。培养剂:有何首乌(苗话“掠路列”)、酸汤杆(苗话“鼓地昂”)、“一概猜”、“阿波列”、朝天灌(苗话“拨弄宗通”)、牛舌头等草药适量,搅在一起参合,用布包好

(五)阳长型苗族媒染培养剂使用纳雍阳长型苗族分布比较广,居住在纳雍、水城、六枝、织金等地。这里以水城陡箐阳长型苗族兰靛起缸发酵配方为代表。媒染,培养两用的草药酸汤杆(虎杖)、板蓝根(野生木兰)的根、马鞭稍根适量这一支系的苗族,在春暖花开的时候,常到山上去采一种本地特有的蓝色花朵,加在染缸里,不仅能够增加染色是蓝色素,且染出来的颜色更加清晰。

(六)织金县阿弓型苗族媒染培养剂使用阿弓型苗族兰靛染起缸发酵配方,我们选择同一支系的六枝梭嘎乡高兴村苗寨,贵州省苗族服饰传承人熊光珍的传统兰靛发酵配方:培养剂有:草药,虎杖根(苗话“鼓若”)、马鞭稍根(苗话“瓜册”)、夜交藤根(苗话“疟怒列”)、羊蹄根(苗话“瓜波”)、鱼鳅菜根(苗语“瓜鲁列”)和一种当地特有的阔叶乔木的叶子(当地苗语叫“孟杂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