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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五年计划(合集7篇)

时间:2022-10-21 19:53:49
第二个五年计划

第二个五年计划第1篇

根据国家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和国际形势的发展,在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础上,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是:“(一)继续进行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工业建设,推进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巩固基础。(二)继续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巩固和扩大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三)在发展基本建设和继续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屡工业、农业、手工业的生产,相应地发展运输业和商业;(四)努力培养建设人材,加强科学研究工作,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五)在工业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增强国防力量,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大家如把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和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作一个比较,就可以看出,第二个五年计划是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更加宏伟的计划,它比第一个五年计划具有显著不同的特点。

这个宏伟的建议,突出的表现在建设投资的扩大上。大家知道,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设投资是427多亿元(折合七万万两黄金)。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设投资,比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设投资,大约要增加一倍左右,即800亿元到900亿元。可以预料,这个空前未有的建设规模的实现,将为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奠定巩固的基础,使国民经济在第二个五年计划以至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保持较高速度的发展,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将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到提高。

这样宏伟的投资规模,是可能的吗?完全可能。首先,工农业生产有了很大的增长。1957年的工农业生产比1952年增长51.1%,1962年的工农业生产,将比1957年增长75%。在工农业生产增长的基础上,国民收入将比第一个五年计划增长50%左右。这样,除了一部分收入,用于消费以外,就有可能使建设投资,有较大的增长。其次,我们将减缩一部分国防和行政费用。在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国防和行政费用,占财政支出的32%,经济和文化建设投资,占财政支出的56%。估计到国际局势的日趋缓和,在第二个五年计划中,国防和行政费用,在财政支出中,将下降到20%左右;经济和文化建设的费用,就有可能增加到占财政支出的60—70%。

国防费用的减缩,充分说明了我国人民对和平的真诚愿望。有人担心,制减国防费用,会不会削弱我们的国防力量。当然,在帝国主义还存在,台湾还没有解放的情况下,我们是应该随时提高警惕,加强国防的。但是,一个国家的国防实力,归根到底是决定于经济实力的。我们加强了经济建设,才能从根本上加强国防力量。

这样大的建设规模,会不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呢?不会的。建议中提出的投资规模,是与逐步改进人民的生活相协调的。从根本上说,只有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才能保障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因此不根据可能去积极地扩大建设,是和人民的长远利益不利的。但是,如果过份地、不适当地追求建设规模,以致妨害了人民当前的生活,挫折了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也是不对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充分照顾了这两方面。建议中提出: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中,职工的平均工资,将再提高25—30%。这样作法是适当的。

第二个五年计划中,工农业的发展速度,将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更快。建议提出:1962年工农的生产总值,比1957年将增长75%左右。大家知道,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工农业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是51.1%。第二个五年计划所以可能保持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有较高的速度,这是由于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中。已经在对非社会主义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方面,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生产关系已经起了根本变化。这样,解放了的生产力就会进一步发挥潜力,提高生产;同时,由于第一个五年计划和第二个五年计划中,陆续投入生产的新建企业更多,而且原有企业,经过改造和扩建,将会进一步增加生产。因此,如果没有大的自然灾害,保持这种较快的速度是可能的。

在工业建设中:重工业建设仍然是我国经济建设的中心。我国虽然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建立超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但我们的重工业还是非常薄弱的,我们在产量和品种方面还远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还有40%左右的主要设备靠进口供应,我们每年需耍进口数十万吨的钢材,重型机器、精密机

器和重要仪表还不能制造。因此,为了保证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高涨,为了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同时也是为了社会主义阵营的各国经济的共同高涨,我们必须继续发展重工业,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有完整工业体系的国家。建议指出,在工业中,生产资料的增长速度应快于消费资料的增长速度,要求在1962年生产资料在工业中的比重由1957年计划的38%,提高到50%左右。其中发电量每年平均增长48亿度到54亿

度,而第一个五年计划每年增长17亿度多一点。原煤:到1962年要求达到19000万吨到21000万吨。平均每年增长1540到1940万吨,而第一个五年计划每年增长还不到1000万吨。原油:到1962年要求达到50万

吨到600万吨。平均每年增长60万吨到80万吨,而第一个五年计划每年增长是30万吨略多一点。钢:到1962年要求达到1050万吨到12000万吨,平均每年增长127

第二个五年计划第2篇

在我们祖国的大地上,正在修盖一座无比高大的楼。这座楼不是上海的“上海大厦”,也不是北京的“北京饭店”,而是一座六亿人民共同居住的绚丽似锦的大厦——社会主义的大厦。

不论盖什么房子,都需要打基础。社会主义大厦的物质基础是什么呢?是大工业。而钢铁,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的基础。有了钢铁,我们就能造机器、拖拉机、汽车轮船、飞机大炮。没有钢铁,我们就不能得到社会主义的幸福生活,我们的国家就要受人欺侮。

我国人民为寻找钢铁而斗争的历史,已经很久了。但是,直到现在,在劳动人民自己掌握政权的今天,我们才有可能来大规模地发展我们的钢铁工业。

土铁的历史

约在四千年前,我国的劳动人民,已懂得炼铜了。而三千年以前,又懂得了炼铁,用铁来制造生产工具。如镰刀、锄头、犁、斧、锯、钻……

可是,中国古代的封建统治阶级,是不愿意人民发展炼铁的。如秦始皇统一了中国后,就把炼铁业由政府来专有专利。以后,汉、唐、宋、元都是如此。这一来是当时的统治者害怕人民有了钢铁来反抗他们,二来因为当时炼铁有大利可图。到明、清两朝,因为过去的铁政极不得人心,而且也无利可图了,才开放铁禁。土铁的生产才普遍发达起来。

土铁的冶炼技术,在我国很早就发展起来了。主要的是在很小的炼铁炉里,加上木炭(或者是煤、土焦),再加一层矿石,这样一层一层地隔开来,用风箱来吹火。这样矿石虽然白热了,但并没有完全融化。从炉里拿出来以后,像麦团一样,软绵绵的。里面含有许多熔渣、和海绵含水一样。必须用跌锤去打,把这种铁海绵里的渣子打下来,打干净,才能得到纯净的软铁块。所以要炼出一些铁来,需要很多时间和很多的劳动,而且产量也很低。这种生产方法,在中国使用了几千年。在这过程中虽然也有些改进,但变化是不大的。

破铜烂铁的旧摊子

我国第一个现代的钢铁工业,是在清朝末年由湖广总督张之洞创办的,这是一(光绪十六年)开始建设的汉阳钢厂。主要的设备是英国制造的两座两百吨的炼铁的高炉和两座炼钢的转炉,使用大冶的铁矿石和萍乡的煤。高炉建成后在一九年生产生铁两万六千吨,转炉建成后在一九七年生产钢八千五百吨。

以后这个厂改为官商合办, 这就是汉冶萍煤铁有限公司。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曾计划建立八座四五吨的高炉,可是只建成了两座,战争就结束了,帝国主义国家的钢铣又像河堤决了口似地源源流入中国,终于使得这个厂的新旧高炉全部停产。

一九一七年在东北鞍山开始了钢铁企业的建设,一九一九年第一座高炉投入了生产。但是,这是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在中国掠夺铁矿石和生铁而建立起来的企业,只是从属于日本国内的钢铁工业的。在一九二年以后的二十年中,在上海、天津、唐山、大连和太原等地,曾建设起了一批冶金企业,但规模都是很小的。一九三六年全国的钢产量超过四十万吨。但其中的三十六万四千吨是在东北被日本帝国主义所掠夺去了。我国历史上钢铁生产钢铁——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的基础的最高年份是一九四三年,出产了生铁一百八十斤吨,钢九十万吨,但其中绝大部份仍然是在日本侵占下的东北。王朝在统治期间曾大肆吹嘘要建设一个十万吨的钢厂,可是一年年地过去了,只见四大家族惊人地暴富起来,什么钢厂的影子始终也没有见到。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反动派搞所谓“接收”搞得一场糊涂,在将要解放前又对各地的钢铁工业进行的严重的破坏,因而使得全国钢铁生产更一落千丈。根据不完全统计,解放前生铁年产量曾下降到只有五万吨左右,钢曾下降到四万吨以下。

难道我们能够把旧中国遗留给我们的这个贫弱的破烂摊子,当做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基础的基础么?

显然,这是不能的。我们必需恢复和改造旧的钢铁工业,同时还要建设崭新的钢铁企业。

二十年和三年

我们首先要恢复鞍钢。

一九四八年,当鞍山回到人民手中的时候,所有的高大的烟囱都已停止了冒烟,残破的高炉上盖满了积雪,平炉也被摧毁了,延压设备和机械设备被拆得东零西散,到处是断瓦残垣。那里还是巨大的钢铁基地?只是一个巨大的骸骨留在那里罢了。

要使这将要死去的钢铁基地复活起来,是不能不经过艰苦的斗争的。

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召集了流散的工人和技术人员来着手恢复工作。反动派的破坏是这样的彻底,以致当我们和鞍钢的日本高级工程师研究恢复需要的时间时,那位工程师望着残破的高炉,摇着头说:“恢复的时间么?二十年是很快的,至少也要十五年!”

可是我们有着日本工程师所不了解的东西,这就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坚强的领导,广大工人和技职人员热情的劳动和来援助我国的苏联专家的高度的技术和丰富的经验。依靠这些东西,鞍钢复生了,一座座的高炉在倾泻着铁水。如果以一九四九年鞍钢的钢产量为一,那末一九五年就是四九四,一九五一年就是六五九·八,一九五二年就是八九二。

鞍钢不是以二十年恢复的,它以三年多的时间就恢复了过去的最高生产水平。

两个前途

第二个五年计划第3篇

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控制数字,是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经国务院于1957年二月接受的。当时制订的1962年主要生产指标是:钢一千零五十万到一千二百万吨,煤一亿九千万到二亿一千万吨,发电设备一百四十万到一百五十万瓦,金属切削机床六万到六万五千台,棉纱八百万到九百万件,粮食五千亿斤左右,棉花四千八百万担左右。由于全国人民积极地贯彻执行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我们在1958年和1959年上半年取得了工农业生产史无前例的伟大的成就,从而使原定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主要指标完全可能提前在今年完成。这样,我们就可以把1956年提出的第二个五年计划指标提高到新的水平,并且可以腾出手来进一步克服国民经济的一些薄弱环节,从而使15年内在主要工业产品的产量方面赶上英国的口号,可以争取在10年左右的时间内基本实现,并且使原定在1967年实现的十二年农业发展纲要,可以大大争取提前完成。这个伟大的胜利,最生动有力地证明了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的正确,证明我国的取得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成就,同时也证明了的巨大优越性。

党的八届八中全会根据1958年工农业生产统计的核实数字和当前的实际情况,对1959年计划的原定指标作了适当的调整。提出今年钢的生产指标调整为一千二百万吨(不包括土钢),煤的指标调整为三亿三千五百万吨,粮食和棉花的生产指标,在1958年经过核实的产量即五千亿斤和四千二百万担的基础上,各增产百分之十左右。

调整后的指标,仍然是一个宏伟的跃进指标,以钢煤棉粮为例。去年生产的1108万吨钢中,由新式设备生产用于工业、铁路和建筑业的洋钢为800万吨,其余308万吨是采用土法生产用来适应农村需要的土钢。而今年1200万吨钢的指标没有包括土钢在内,比去年生产的800万吨洋钢增长400万吨,即增长百分之五十。大家知道,我国1957年钢产量为535万吨,较1952年的135万吨刚好增长400万吨,即平均每年增长80万吨,而我们在1959年一年中,钢的增产量就等于第一个五年计划增长量的总和,达到原定第二个五年计划所规定的1962年的指标,这样的增长速度难道还不是吗?从煤的生产来说,1959年的调整指标为三亿三千五百万吨,较1958年的二亿七千万吨增长六千五百万吨,即增长24%。我国1957年产煤一亿三千万吨,较1952年的六千五百万吨增长六千四百万吨,即平均每年增长一千二百七十万吨。我们在1959年一年中,煤的增产量也等于第一个五年计划增长量的总和,大大地超过原定的1962年的指标(一亿九千万到二亿一千万吨),已经把英国的产量远远地抛在后边,这不是又是什么呢?粮食和棉花的增长速度,在1958年巨的基础上定为10%,从通常年份的农业生产来说已经是一个跃进,何况这是在全国已经出现了大面积的严重灾害的情况下提出的,如果没有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如果不是具有巨大的优越性,那么在去年大丰收的基础上而临着现在这样严重的自然灾害,还要使粮棉增产10%,这是不能设想的。从调整后的指标来看,我国1959年的工农业生产仍然是,这是很明显的不容置疑的事实。

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工农业生产的发展速度较资本主义国家已经高很多,既然1959年调整后的发展速度较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又有了显著的提高,那么与资本主义国家比较起来就高得不可比拟了。英国钢的产量从800万吨左右增长到1200万吨左右,经过了22年(1914—1936年),美国煤的产量从二亿七千万吨增长到三亿三千万吨左右,经过了三年(1901—1903年),显然,我国的发展速度,可以保证我国在较短的时间赶上英国。仍然是资本主义国家所望尘莫及的。最近时期英国主要工业产品的生产水平是:钢二千二百万吨,煤二亿三千万吨,发电量一千亿度,机床六万到七万台,发电设备三百三十万瓦,化学肥料三百六十万吨,水泥一千二百万吨,棉纱一百八十万件。由于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可避免的以经济危机等原因,英国在1958年有些产品的生产量未达到上述水平,即令今后会有一定程度的增长,也不难看出,我们完全有条件争取在十年左右时间内在主要工业产品的产量方面,赶上英国的水平。我国人民正满怀信心地向着这个目标奋勇前进。

调整后的生产指标,仍然需要经过极大的努力才能实现。为了胜利地完成今年的跃进计划,提前完成第二个五年计划的主要指标,下半年在经济战线上的各项工作任务是很繁重的。我们应该紧紧地抓住今后四个月的时间,首先是第二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积极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全面贯彻多快好省的方针,力争全面地完成国家计划。

党的八届八中全会还指出,对于实现今年的继续跃进来说,当前的主要危险是在某些干部中滋长着右倾机会主义的思想。有这种思想的人害怕困难,对于经过努力本来可以实现的任务不去千方百计地争取完成。他们用错误的态度对待广大的群众运动,他们看不见,或很少看见全国劳动人民和革命知识分子在党的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经过艰苦劳动所取得的划时代的成绩。他们错误地把群众运动中不可避免或很难避免的缺点和错误摆在首要地位。不克服这种右倾思想和右倾情绪,就不能把人民的事业更好地推向前进。

第二个五年计划第4篇

1、了解学生思想状况。

了解和研究学生是做好班主任工作的前提。我接手该班已一学期,我对学生的情况可以说有一定的了解。但学生的内心世界,我还不敢说完全掌握,为了深入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我主要采取以下几种途径:

首先,多与学生交谈。有计划地利用班会课与学生交谈,通过召开中下生座谈会、召开班干部会议等方式来了解学生情况,认真学习《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习惯,另外结合学校的三大习惯活动,让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增加师生感情消除学生与教师之间的隔膜,有利于开展工作。

其次,严格对学生的作业做到日日清。通过平时的观察与检查学生的书面作业,了解学生的学习态度和进度,学生出现较大的进步要及时鼓励与表扬,当学生的成绩出现较大的退步时,要及时调查原因,扭转局势。

最后,进行家庭访问,通过与小学生父母的对话,了解小学生在家庭、社会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争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配合。

2、抓好班主任的日常工作。

(1)、组织好学生参加升旗和两操。

组织学生参加每一周的升国旗,是对学生进行形象具体的爱国主义教育,通过这种形式可以激发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解放军的情感,进一步把自己的学习、生活与祖国的前途、命运联系起来。

组织和指导学生的课间操,是保证小学生经常锻炼身体的重要措施。做课间操是班主任坚持跟班指导,要求学生做到精神饱满,姿势正确,动作符合节奏,做操完毕听口令整理好队伍,依次返回教室。组织学生认真做眼保健操,使学生有健康的身体。

(2)检查本班学生值日生工作。

班级的值日制是培养小学生良好道德品质和自治自理能力的重要途径。目前学校中独生子女的比例越来越大,在他们的身上不可避免地会具有独生子女在性格上的弱点。学校通过班级的值日工作,对他们进行关心他人,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培养劳动习惯等方面的教育,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3)组织好放学。

组织放学是班主任不容忽视的一项工作。小学生在经过半天或全天的紧张学习,离校时情绪变得激动,行为举止也容易失控,在回宿舍途中会相互追逐,不遵守规则。为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班主任必须重视抓好放学这一环节的教育。

3、组织和培养班集体。

班级集体是班主任教育的对象,又是班主任工作依靠的教育力量。班级集体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需要班主任进行长期工作,进行组织和培养。

(1)、选拔、培养和使用班干部。

我担任班主任后,首先注意选拔培养班级的积极分子,物色班干部,组成班委会,让学生初步学习自己管理自己。在使用过程中不断指出他们的不足,给予及时培养和教育,教育学生要民主观念。班干部定期轮换,让更多的学生有得到锻炼的机会,同时也培养了学生既能当领导,又能被领导的适应能力。实践证明,班干部是班主任的好助手,正确选拔、培养和使用班干部,有利于班主任搞好班上的工作。

(2)、确立共同的奋斗目标、培养良好的班风。

共同的目标是班集体形成和发展的动力。班主任在了解和研究学生的基础上,向全班学生提出明确的前进目标,并制定出有效措施,鼓励全班学生努力去实现奋斗目标,一个奋斗目标的实现,就可以使班集体达到巩固和发展。一个优秀的班集体还应该有良好的班风,正确的舆论。这种班风、舆论对学生有很大的教育作用。为此,班主任必须培养良好的班风,而培养班风要以正确的舆论做起。班上有了正确的舆论,坏事在班上就得不到支持,就会很快被制止,学风、班风就可以达到巩固的目的。

4、做好个别学生的教育工作。

班主任在组织学生开展集体活动的同时,要注意对学生进行个别教育工作。班集体中总有一些比较特殊的学生,他们或是学习差,或是性格孤僻,或是顽皮捣蛋。班主任必须做好这些特殊学生的教育工作。具体做法如下:

第二个五年计划第5篇

要研究我国的航空运输战略规划演进历程,首先要理清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演进历程,因为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计划(规划)是根据国家制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应制定的专项计划,所制定的车窗总的计划(规划)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交通设施的建设、改善以及运输领域有关科技的研究、推广及应用都需得到政府的资助,只有纳入规划内的项目才能得到政府的资助,所以对交通运输进行专项规划非常有必要。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对国民经济管理来说还是一种总体构想和打算。在实践中它需要通过具体的方法和手段加以落实。从我国的实践来看,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首先是通过制定计划或规划加以落实的。国家相关部门定期编制和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规划,成为每个时期国家的行动纲领和行动指南。通过制定规划,使国家经济战略更加明晰、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新中国成立以后,从1953年开始,国家每5年制定一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除了1949—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1963—1965年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外,中国已经制定了12个“五年计划”。

1.第一个五年计划“一五”计划时期,我国民航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发展都不健全,所以在1953年制定和实施的民航发展“一五”计划中,重点在于对加强安全管理,对民航组织进行整编,建设飞行队伍、航管体系和相关院校,增加航线,扩展通用航空。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书中第五章第五节民用航空中提出民用航空的发展,主要是加强首都与各地区主要城市和边远地区的联系。同时,为了适应农业、林业和地质勘探等工作的需要,发展专业飞行。这就是针对我国航空运输的第一个五年规划。

2.第二、第三、第四个五年计划1956年9月党的“”通过了《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1964年5月中央工作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了《第三个五年计划(1966—1970年)的初步设想》(汇报提纲),1965年9月中央讨论基本同意了《关于第三个五年计划安排情况的汇报提纲》;1970年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计划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制定了《第四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虽然在这3个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都提到要发展运输业,但是规划发展提及的基本是公路、铁路和港口,而并没有对航空运输提出具体的指标计划。这使航空运输战略规划的发展受到阻碍。

3.第五个五年计划1975年,中共中央制定了《1976—1985年发展国民经济十年规划纲要(草案)》,安排了“五五”计划,提出后三年(1978—1980)建立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1979年4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正式提出“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并从这一年开始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此时,中国民航也开始实施“五五”计划,继续发展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应该说,“五五”计划是航空运输战略规划的转折点,从此次计划之后我国的航空运输战略规划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4.第六个五年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1980—1985年)是按照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到本世纪末经济建设的战略部署而制定的,是继“一五”计划后的一个比较完备的五年计划,要求在调整中使国民经济走上稳步发展的健康轨道。“六五”计划中提出要对民航进行体制改革,狠抓安全和服务工作,重视基础建设,加强科技教育工作。在国民经济发展“六五”计划中第十八章第五节民用航空建设中,提出要在5年内完成乌鲁木齐机场和首都机场收尾工程;改扩建上海、广州、成都、昆明、长沙、大连、沈阳、桂林、福州、兰州、青岛以及部分地方航线机场,提高技术等级和通过能力;改址扩建西安机场;建成敦煌等机场;做好武汉机场扩建的前期谁备工作。逐步改善与加强通信、导航和航行交通管制设施的建设。购置新型飞机,更新淘汰部分旧飞机。根据国际、国内客货运量及旅游、外贸等方面的需要,适当调整与新辟国际、国内干线和省、自治区地方航线,增加航班密度,发展为农业和能源开发等服务的专业航空。逐步提高飞机的日利用率和载运率,保证飞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5.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1990年)提交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七五”计划中第十四章中,针对航空运输的规划中提出民航运输总周转量要达到25亿吨•公里,比1985年增长近1倍,发展集装箱运输,提高飞机运输效率和质量,积极稳妥地推进体制改革,民航部门利润的90%留给自己使用。在建设沿海开放城市机场的同时,新建和扩建一批机场。

6.第八个五年计划1990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1991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中第三章第四节民用航空建设方面提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续建上海虹桥、昆明巫家坝、海南三亚、武汉天河等机场,新开工首都机场航站区。加强航行系统和空中管制系统的建设。进一步增加干线和支线的空运能力,合理规划航线网络,根据需要开辟新的航线。国际航线主要巩固现有航线,提高竟争能力。增强通用航空的作业能力。

7.第九、第十个五年计划1995年9月,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建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综合交通体系发展重点专项规划第三部分第五小节的民航发展规划中提出实施航空枢纽工程建设,合理安排机队配置,加强支线航空,强化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建设,改造和完善配套系统,全面增强航空运输能力。并分别对机场、机队配置、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建设、维修设施建设、航空信息系统建设、航油供应制定具体的规划。

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从“十一五”(2006—2010)开始计划改称为规划,同时中国民用航空也制定了有关我国航空运输发展的五年规划,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该规划共有八章,提出大力发展航空运输,积极发展通用航空,促进增长方式转变,全面建设行业文化,加强航空安全管理,建立航空安保机制,健全应急救援体制,夯实航空安全基础,优化民用机场布局,加快民用机场建设,保障航空油料供应,提高管制能力,提升保障水平,增强空域管理,推进新技术应用,加强教育培训以及深化体制改革等。规划首先对“十五”期间的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其次制定“十一五”期间的规划目标,分7个大的方面制定多维度的目标体系。

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共10个章节,首先对“十一五”发展进行回顾,其次分析“十二五”面临的形式,再次根据面临的形式制定“十二五”发展目标,进而从6个方面分拆目标、制定多目标体系,最后制定保障措施。

二、我国航空运输战略规划阶段划分及特点总结

以上根据规划的内容和形式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航空运输发展规划进行了梳理,下面对航空运输战略规划进行阶段划分。笔者首先从我国航空运输战略规划的制定形式方面对航空运输战略规划进行阶段划分,分为3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从“一五”到“九五”,第二阶段为“十五”,第三阶段从“十一五”到“十二五”;然后针对每个阶段根据规划的内容进行二次划分。

1.我国航空运输战略规划制定形式的演化历程划分按照规划制定的具体形式不同,可以划分我国航空运输战略规划的演化历程。(1)“一五”到“九五”阶段。“一五”到“九五”划分为一个阶段,是因为从“一五”到“九五”期间我国航空运输没有单独制定有关航空运输的战略规划,而是包含在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之中。该阶段我国航空运输发展规划都是作为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运输业下面的分支进行的规划。在规划制定的形式上,从“一五”到“九五”有关航空运输的战略规划基本是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2)“十五”阶段。在制定“十五”计划时,虽然还是没有单独制定有关航空运输的战略规划,但是制定了我国综合交通运输战略规划,里面有一项针对民用航空进行的具体规划。该阶段针对航空运输的战略规划从制定形式上是作为综合交通运输规划中的一部分进行规划。(3)“十一五”至今。我国民航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十五”计划是根据综合交通发展计划而相应制定,从“十一五”开始我国的航空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规划方法,通过分析环境制定科学的战略规划。从“十一五”开始,我国航空运输战略规划不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综合交通运输规划中作为其中的一部分进行规划,而是民航局根据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单独制定实施。

第二个五年计划第6篇

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市的五年计划、年度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第三条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市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会)监督本市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的调整方案。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计划及其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的编制、执行。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部门)具体组织计划的编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计划年度或五年计划终结前完成下年度或下个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的计划和计划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 市计划部门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应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计划编制的主要会议,并于计划草案主要内容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前,就计划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第七条 市计划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计划的依据及说明;

(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预测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措施。

市计划部门还应同时提供:

(一)主要投资、建设项目概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项目总投资额相当于市本级当年可支配财力百分之五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初步审查所必须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可组织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论证。

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调查研究情况,向市计划部门通报对计划执行和草案编制的意见或建议。市计划部门应进行认真研究,并于计划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之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计划、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对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会议应形成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安排的总体评价;

(二)对计划草案的意见和实现计划的建议;

(三)对计划草案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四)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报送市人大会,由市人大会送发给全体代表。

第三章 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五年计划草案应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交市人大会,由市人大会送发给全体代表。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同时审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审议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全面审查计划草案时,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计划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宏观经济政策,是否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是否适应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计划草案提出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目标、物价水平、就业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进出口总额等主要预测指标的依据是否充分;

(三)计划草案提出的科教文卫体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是否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四)对计划草案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是否可行;

(五)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建设项目是否可行;

(六)年度计划安排与五年计划是否相衔接。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时,提出的询问、质询案和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大会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团对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审议意见,审议、通过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计划的审查报告后,提出是否批准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草案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经全体代表讨论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

第十七条 计划年度开始后,计划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安排方案,并报市人大会备案。预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为续建项目。

预安排方案在年度计划被批准后失效,预安排投资项目的计划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计划的调整

第十八条 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环境重大变化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致使原定计划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偏差时,可以进行计划部分调整。

国内生产总值出现与经批准的计划目标偏差幅度在百分之三以上时,应进行部分调整。

计划需作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提出计划调整方案及说明。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当年第三季度,五年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一季度。

第十九条 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 市人大会应听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经过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调整方案的决定。计划的调整自市人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经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及批准决定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会在审查计划调整方案时,提出的询问、质询案和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主要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三)农业、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情况;

(四)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项目完成情况;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市人大会认为其他应该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会报告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月将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部门关于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并就可能影响计划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会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视察、专项调查。对计划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可以向市计划部门发出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同时报送市人大会。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应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会应举行会议听取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市人大会可根据需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执法检查、提出质询案、组织专项调查。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有关计划的决议、决定和市人大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监督意见,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市人大会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厦门市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批准、监督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市人大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以下统称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的五年计划修改为五年规划。

3、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计划年度或五年规划终结前完成下年度计划和下个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

4、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草案相应修改为上年度计划或上个五年规划、本年度计划或本五年规划草案。

5、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计划年度开始后,年度计划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安排方案,并报市人大会备案。预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为续建项目。

6、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会报告年度计划的上一阶段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会审议。

7、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大会应举行会议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年度计划的上一阶段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8、删除第二十七条。

二、对《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修改

1、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市本级预算对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支出表及说明。

2、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有关科目预算资金需要调减的;

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的预算变更草案原则上应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提出。

3、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二十日修改为一个月。

4、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5、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预备费使用情况;增加四项,表述为:

(六)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八)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6、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上半年修改为本年度上一阶段。

7、第三十二条中的第三季度修改为六月至九月期间。

8、删除第三十七条。

三、对《厦门市各级人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的修改

删除第三条第(十二)项。

四、对《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修改

1、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会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其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三款修改为:市人大会可以撤销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2、删除第二十八条。

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表述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人大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人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人大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人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4、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表述为: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人大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人大会会议。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法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第二个五年计划第7篇

“一五”计划:奠定工业化基础

“一五”计划,是从1953年到1957年发展国民经济的计划。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由、陈云同志主持制定。

“一五”计划时期,我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本确定。五年内完成基本建设投资总额550亿元,新增固定资产460.5亿元,相当于1952年底全国拥有的固定资产总值的1.9倍。595个大中型工程建成投产,初步铺开我国工业布局的骨架;工业总产值比1952年增长128.6%,五年合计钢产量1656万吨,等于旧中国从1900年到1948年49年间钢的总产量760万吨的218%,煤产量达到1.31亿吨,比1952年增长98%。

“二五”计划:出现“”波折

1956年9月,党的“”正式通过主持编制的《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

“二五”的主要指标是:工业产值增长一倍左右,农业总产值增长35%,钢产量由1958年至1962年达到1060万吨到1200万吨,基本建设投资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由“一五”35%增长到40%左右。由于1958年以来的“”运动和“反右倾”运动,造成国民经济主要比例关系失调,连年出现财政赤字,人民生活遇到很大困难。

“三五”计划:“三线”建设起步

1966年到1970年是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5年9月初国家计委重新草拟了《关于第三个五年计划安排情况的汇报提纲》,明确提出:“三五”计划必须立足于战争,把国防建设放在第一位,加快“三线”建设。“三五”计划期间各主要经济指标都完成了计划。其中,农业总产值超额2.2%,工业总产值超额21.1%。煤炭开采6806万吨,发电机组存量860.4万千瓦,石油开采2777万吨,炼钢652.7万吨,铁矿开采3590.1万吨,新建铁路交付营业里程3894公里,新建公路31223公里,沿海港口吞吐能力达1191万吨。

“四五”计划:修正高指标

1970年,我国制定了《第四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在党的九届二中全会上曾作为参考文件印发。由于一些指标过高,1973年7月国家计委拟订了《第四个五年计划纲要(修正草案)》。1975年是“四五”计划的最后一年,按照《修正草案》规定的1975年指标要求来检查计划执行的结果是:发电量完成103.1%,棉纱完成96.8%,铁路货运量完成98.7%,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完成101.6%。

“五五”计划:经济企稳

1975年,中共中央制定了《1976-1985年发展国民经济十年规划纲要(草案)》,安排了“五五”计划。1978年国民生产总值达到3650亿元,比1977年增长11.6%,财政收入和支出连续两年大幅度增加。1978年3月,又修订了十年发展纲要,一些主要目标被修订得不符合当时的生产能力。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对此作了修正。

“六五”计划:发展进入健康轨道

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正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1980-1985年)。“六五”计划是在调整中使国民经济走上稳步健康轨道的五年计划。

“六五”计划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工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1%,国民生产总值1985年达到7780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0%。与1980年相比,钢产量增长26.1%;煤炭增长37.1%;发电量增长35.8%;粮食的年平均产量由30530万吨增加到37062万吨。我国出口额在世界的位次由1980年的第28位上升到1984年的第10位。

“七五”计划:改革稳步推进

198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1990年)提交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

“七五”期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44%,平均每年增长7.5%,进出口贸易总额五年增长35%,并相应扩大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的规模。城乡居民实际消费水平平均每年增长5%。在这五年内,继续保持国家财政、信贷、物资、外汇的基本平衡。

“八五”计划:提前实现世纪末目标

1991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

“八五”计划期间取得的最大成就是提前五年完成了到2000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的战略目标,中国经济年均增长速度达11%左右。1995年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达到57600亿元,扣除物价因素,是1980年的4.3倍。“八五”时期,生产总量居世界第一位的有煤炭、水泥、棉布、电视机、粮食、棉花、肉类。居世界第二位的是钢和化学纤维。发电量居世界第三位。“八五”期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38900亿元。“八五”期间新建铁路干线5800公里,复线3400公里,电气化2600公里,公路新增10.5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600多公里,港口吞吐能力增加1.38亿吨,电力年均增长9%。

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以分税制为核心的新财政体制,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税制已经基本建立并正常运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形成。对外开放总体格局基本形成。

“八五”期间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对外贸易总额累计达l0145亿美元,比“七五”翻了一番,年均增长19.5%。1995年底,城乡居民储蓄余额接近3万亿元,比“七五”末期增加两万多亿元。

“九五”计划:多项生产指标跃居世界第一

1995年9月28日,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建议》。

“九五”期间,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速度超过8%,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9.98万亿元,经济总量由世界第九位跃居第七位。煤炭、钢、化学纤维、数字程控交换机等重要产品产量为世界首位。国家外汇储备超过1600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二。

“十五”计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时代

中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十五”期间,我国GDP高速增长。2005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8.23万亿元,比上年增长9.9%;财政收入突破3万亿元,增加5232亿元。“十五”期间,青藏铁路全线贯通,“神舟六号”载人航天飞行圆满成功,标志着我国在一些重要科技领域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49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255元,扣除价格因素,分别增长9.6%和6.2%。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道路上迈出了新的坚实步伐。

“十一五”规划:成为世界第二经济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成熟,从“十一五”起,国家将“五年计划”改为“五年规划”。“十一五”期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实际增长11.2%,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97983亿元,扣除价格因素,比2005年增长69.9%。经济总量居世界位次稳步提升。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按平均汇率折算达到58791亿美元,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十二五”规划:现代化全面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