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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履职报告(合集7篇)

时间:2022-12-18 11:27:06
食品企业履职报告

食品企业履职报告第1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viham”为你整理了这篇食品企业人大代表履职述职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俞彩玉,2016年,在柯桥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俞彩玉被选为柯桥区人大代表,从此正式走上了为人民代言的代表之路。

2019年是她履职的第三个年头,三年来她始终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群众意见,做真正代表人民意愿的人大代表。2017年柯桥区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俞彩玉就作为领衔代表提出《关于提升安昌腊肠品质标准的议案》,安昌古镇最为特色的就是酱腊肉制品,家家户户都制作,她常年生活工作在古镇上,由于制作香肠季节性强,行业规模受限,制作香肠的企业或作坊持证率低,低小散现象严重,经营者素质弱,规范意识淡薄等制约因素,导致安昌腊肠还没有真正形成规模。她第一年就提出了腊制品规范化建设的提案,满街的酱腊肉售卖确实也是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头疼的问题,如何保障售卖产品的质量除了更严格的执法,也需要别的措施。俞彩玉的提案提出新的思路,规范化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也就没有问题了,柯桥区市场监管局马上给出了答复,认为提案很具有价值,对于提案内提到的建立酱醉制品协会、设立生产园区、出台管理条例将会逐步实施。2018年11月,柯桥区酱醉制品行业正式成立,并制定新的腊肠制作规范,古镇酱醉工坊也进入设计中。俞彩玉的提案得到了区、街道两级的高度重视,因为提案反映实际问题,建议可靠有价值,也一一被采纳实现。除此外,三年来俞彩玉更附议了安昌古镇保护开发、低效土地开发、道路建设等民生经济方面的提案。

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利益,是人民诉求的代言人,在闭会期间,俞彩玉认真履行职责,始终与人民保持血肉联系。积极参加人大代表联络站的接待工作,每月只要有空便会来代表联络站接待选民,听取选民的困难和建议。她的酱园总是敞开大门,常常有古镇上的居民到访,老百姓有困难、邻里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总会在第一时间就想到她,让她帮忙解决矛盾,这是一种信赖,更是一种责任。因为她为人公道、有信誉,古镇上的居民都愿意听这位一言九鼎的女老板的公道话,所以她也变成了古镇上的业余调解员。这些年来,她不厌其烦地扮演“和事老”充当“润滑剂”,调解的邻里矛盾不计其数,她总说作为人大代表,为群众服务是她的责任,百姓信任她,她也义不容辞。

食品企业履职报告第2篇

 

元旦刚过,xxx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xx年1月15日在呼和浩特市组织召开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责报告会。会议由食品生产监管处王晓莉处长主持,全区115家大型、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质量管理责任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司领导、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领导、各盟市、旗、县(区)从事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领导和监管人员、国家和自治区级行业和监管专家、自治区新闻媒体代表总计300人参加了会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司马纯良xx、xxx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白xx局长和张xx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司董宏刚处长出席了会议。

此次会议是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食品安全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和“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重要举措。xxx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成立以来,按照“守住安全底线,关注民生领域,服务发展大局”的工作思路,突出问题导向,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和监管责任落实,开拓创新,扎实推进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在市场监管局成立的开局之年召开此次会议,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发挥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在履行主体责任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为加强我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防控,提升xxx自治区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开了个好头。

开班仪式上,马纯良xx首先讲话。他首先对我区“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履责报告制度”和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给予肯定。并强调总局将20xx年作为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马xx以多个案例从企业原辅料管控、 严格产品标准执行、生产全过程控制、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完善生产记录制度和真实性、保障产品贮存运输及销售交付、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严格规范企业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优化内部管理方式、创新风险管理手段、提高风险管控水平等强调企业如何有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还要通过基层监督检查的规范化、抽检分离、专家咨询、加强宣传、投诉举报、依托社会中介组织、科研院所、第三方机构等平台,助力企业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白xx局长讲话强调

       一要认清形势切实增强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感。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民生领域。要以天津权健违法事件、吉林长春疫苗事件为警醒,压实责任,切实提高落实食品安全的责任感。

       二要加强源头治理,全面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企业一定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工作各项法定责任义务。企业一定要算清“安全风险”、“信用风险帐”,一定要从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惨痛教训中警醒。能不能很好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事关企业生死存亡,一定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工作各项法定责任义务,要通过此次会议,相互借鉴、彼此警醒、查漏补缺,筑牢食品安全的生产防线。

这次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履责报告会,选择了我区规模以上高风险、大型乳制品、肉制品、酒类、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婴幼儿配方等食品生产企业参会。会上,xxx塞飞亚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金鹿油脂有限责任公司、xxx太仆寺旗草原酿酒有限责任公司、xxx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xxx欧式蒙牛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xxx伊利实业集团股份6家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做了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报告,4家属地监管部门针对企业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做了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报告。现场随机抽取了1家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提问。6名国家和自治区级行业专家就行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和如何防控做了专题培训,还就企业履责情况进行提问、点评和打分。会议邀请了舆情应对专家就如何应对舆论炒作作了专题辅导。

张xx副局长对此次大型企业履责报告会进行了全面总结。指出,我区食品产业发展还面临着创新能力和知识储备不足、企业生产制度脱离实际、企业存有侥幸心态,以及舆情能力应对不足等方面的问题。他强调,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引领示范作用,必须严格落实责任。要对于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制度,已经明确的责任要求,都要严格执行、认真落实。必须立足自身、结合实际,主动适应不断变化的食品安全形势和法律规要求,努力提升自身风险管控水平。自治区局将大力支持大型企业开展风险管理研究和关健技术创新,鼓励大型业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全过程记录和食品安全追湖,以及实施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HACCP)等。

食品企业履职报告第3篇

【关键词】 食品饮料行业; 社会责任报告; 履行效果; 推进路径

近年来,我国食品饮料类消费市场不断出现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从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2008)、四川广元“柑橘生蛆”事件(2008)、“雪碧汞毒门”事件(2009)、“王老吉夏枯草”事件(2009)、“农夫山泉含砒霜”事件(2009)、“圣元奶粉性早熟”事件(2010)、味千“猪骨汤精”事件(2011年)、“雨润问题肉”事件(2011)、“染色馒头”事件(2011)、“瘦肉精”事件(2011)到“毒胶囊”事件(2012年)、“水晶虾仁”事件(2012),不仅给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破坏,而且对食品饮料行业的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对食品饮料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也带来了直接的影响。当今社会,普遍的认识是企业不仅要关心利润和经济绩效,也应该回应和满足社会对企业的多重期望。①卡罗尔(Carroll,1991)提出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行裁量责任”金字塔模型。卡罗尔解释说,处于金字塔底部的经济责任是企业最基本的责任;同时希望企业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律是社会对企业的行为是否接受的判断准绳;上层是企业伦理责任,在该层次上企业有义务去做那些正确的、正义的、公平的事情;而在金字塔的最上层,寄望企业成为一位好的企业公民,也就是期望企业履行其自愿/自由决定或慈善责任,能够为社区生活质量的改善作出贡献。②

反观我国食品饮料行业,一顾追逐短期经济利益,弃基本的法律责任而不顾,缺乏职业道德,漠视社会责任……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如何有力地推进食品饮料行业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也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社会责任报告(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CSR)反映了一个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状况,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外界了解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途径,通过对一个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分析,能使我们深入了解该行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现状,并能针对性地提出该行业社会责任推进路径。

这些年来,与食品安全关系密切的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比例不高,不能确定没有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究竟是没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还是默不作声地承担起了应有的社会责任。本文选取2005—2011年沪深两市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详细阅读了7年间沪深两市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的65份CSR报告,对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总体履行情况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分析,在分析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履行和信息披露弱化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四位一体”的社会责任推进路径。

一、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履行效果分析

(一)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分析

1.食品饮料行业CSR数量和比率低。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总体披露情况不容乐观,披露CSR报告占上市公司的比例较低,2011年是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和比例最高的一年。如表1所示,深市2011年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54家,其中披露CSR报告的有12家,披露比例为22.22%;沪市2011年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37家,其中披露CSR报告的有9家,披露比例为24.32%;深市和沪市2011年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共计91家,其中披露CSR报告的有21家,披露比例为23.09%。综合分析,中国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CSR报告披露的比例不到1/4。

2.食品饮料行业CSR增长速度缓慢且不连续。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和比率不仅低,而且增长的速度缓慢,的次数少。2006年9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正式对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并自愿披露相关信息提出了规范和指导。当年深市25家食品饮料上市公司中有3家自愿了CSR报告,但随后自愿CSR报告的意识并没有显著增加,自愿CSR报告的数量增长比较缓慢,到2011年为止,也只有12家而已(见表1)。2008年5月,上交所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同年沪市37家食品饮料上市公司中有5家自愿了CSR报告,随后自愿CSR报告的数量增长非常缓慢,到2011年为止,也只有9家(见表1),而且CSR并没有连续,2005—2011年,沪深两市食品饮料行业的上市公司CSR报告次数最多的是5次,只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1家,其从2006年开始CSR报告,但其2007年也停发一年。沪深两市食品饮料上市公司,4次CSR的有9家,3次的有3家,2次的有3家,1次的有9家。2005—2011年食品饮料行业CSR报告的次数见图1。

3.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时效性不强。报告时效是指CSR报告日期距上财政年度截止日期的时间,反映了CSR报告的及时性。2006年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第三十六条指出,公司可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因我国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年报在财政年度截止日后120天,即4个月内报出,表2显示有44.62%的CSR报告滞后于年度报告,与年度报告未能同时披露。

4.社会责任报告篇幅偏短。社会责任报告的篇幅用社会责任报告的页码数表示,从表3可以看出,报告的篇幅长短不一,既有30页以上的唱片报告,也有寥寥几页的简短报告。食品饮料行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在6—10页的比例最高,占38.46%;30页以上的只有2家,占3.08%;10页以下的CSR报告占54.84%。从数据来看,食品饮料行业的CSR报告篇幅偏短,很难全面描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5.社会责任报告表现形式单一。与上市公司年报相比,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大部分内容是文字表述,数据、图片比较少,形式比较单一,缺乏直观性和可读性;社会责任报告主要表现为电子介质,纸质的比较少。同时董事长致辞和签名的企业非常少,显示出对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视程度不够。(见表4)

6.CSR社会责任报告编制依据不够权威。目前,国际上公认的CSR报告标准为全球报告倡议组织(The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Guidelines),GRI分别在2000年、2002年和2006年了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简称为G1、G2和G3。2008年5月上交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鼓励上市公司按照GRI指南编制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鼓励中介机构开展社会责任评价工作。如表5所示,2005-2011年65家CSR的食品饮料上市公司中采用国际标准GRI指南的仅有1家,为2011年保龄宝(002286)编制的CSR报告,该公司采用2006版的G3编制;62家企业采用我国深交所、上交所指引作为社会责任报告的标准;采用我国行业标准的有4家;未说明报告编制依据的企业有2家。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依据缺乏国际性和权威性,甚至还存在随意性。(见表5)

7.CSR报告的可信度难以度量。2006年12月20日,中远集团首次推出可持续发展报告,并成为第一个实施全球契约、建立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并经过外部审计认证的中国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的《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编制指引第六条指出: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验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如公司聘请第三方验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应披露验证结果。③

2005—2011年,食品饮料行业共65份CSR报告,其中只有五粮液2011年的CSR报告经过了第三方审验。由此可见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难以判断,缺乏可信度。

8.社会责任报告语言风格。在一定程度上,社会责任报告的语言风格体现了社会责任报告的可信度。如表6所示,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大多采用主观和抽象的语言风格,中立客观具体的数据和实例不多,一方面反映了上市公司在社会责任实践上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故意隐瞒社会责任实践方面的负面信息。

(二)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履行内容分析

1.分析方法描述。通过对食品饮料行业CSR报告内容实质性分析,可以洞察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效果。目前,有关社会责任履行内容最权威和全面的标准是2011年12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简称ISO)的ISO26000。本文采用ISO26000的七大核心主题和各大主题的各项议题(见表7),剔除其中未细分小议题的“组织治理”主题,共计36项议题,每一项议题赋值1分,满分为36分,对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履行内容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具体方法为:细致阅读65份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公司每披露了其中的一个议题,则得1分,汇总计算每一份CSR的社会责任履行内容的得分,以此评价食品饮料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

2.社会责任履行内容总体得分情况。从表8看,食品饮料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的总体情况不容乐观,总分为36分,最高得分为27分,且只有1份,占满分的75%,可以说社会责任实质性履行内容尚未达到良好的水平。得分占总分60%(19.6分)以上的有35份,占53.85%;得分占总分60%以下的有29份,占46.15%。这些数字意味着如果按照ISO26000社会责任标准衡量,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履行内容没有达到良好,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都是不合格的。

3.社会责任各主题覆盖情况分析。从表9和表10看,我国食品饮料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各主题的覆盖度和关注度区别很大,其中均分较高的是劳工实践(总分5分,均值4.4分)、环境(总分4分,均值3.82分)和社区参与(总分7分,均值4.12分),显示这三个主题实践的覆盖面比较广;得分偏低的是人权(总分8分,均值2.88分,4分以下的比例为58.47%)、消费者问题(总分7分,均值1.82分,4分以下的比例为95.38%),显示这两个主题实践的覆盖面非常窄。

(三)分析结论

1.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报告自愿披露意识不强。根据前述对表1、表2和图1的分析,我国食品饮料上市公司的第一份CSR报告均是在证券交易所社会责任指引或通知后才的,且每年数量和比率不高,数量增长缓慢和时效性不强。这些分析结果都体现了我国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意识不强。

2.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水平不高。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水平主要体现在一些编制技术指标上,本文通过报告结构、表现介质、篇幅长短、表现形式等指标进行衡量。表3、表4分析结果显示我国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CSR报告结构不完整;主要以文字叙述为主,缺少图片、图表;篇幅偏短,色彩和版式单一;报告可读性和明晰性都不够。

3.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信息质量难以界定。社会责任信息质量可从编制依据、第三方审验、表述的客观性等方面评价,从表5、表6可以看出,我国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依据缺乏国际性和权威性,甚至还存在随意性;缺乏利益相关方评价、CSR专家评价和第三方审验;报告表述比较主观和抽象,正面信息披露较多,负面信息缺乏披露,缺乏信息来源的标注,这些都使得信息使用者难以判断信息质量。

4.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内容履行不完整。表9和表10显示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覆盖面不完整,在劳工实践、环境和社区参与方面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比较完整;在人权和消费者问题方面信息披露覆盖面较低。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食品饮料行业往往关注带有广告效应和名人效应的慈善捐赠等外在的、表层的社会责任表现形式,忽视甚至藐视其应承担的基本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社会责任履行内容出现严重偏颇,这是食品饮料行业在社会责任履行中投机动因的体现,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我国反复出现食品饮料安全事件。

二、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履行弱化的原因分析

(一)从理念层面看,对社会责任缺乏认识和重视

本文查阅了91家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的网站,网站上专门设有“社会责任”一级栏目的公司只有6家,仅占6.59%,而且公司网站上未提供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有关社会责任内容的描述基本是公司的爱心奉献和公益事业。⑤这体现出食品饮料企业对社会责任重视不够,在理解上存在偏误。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公司对这些责任的大小应是依次递减的,承担社会责任绝不等同于仅仅参与公益事业,公司要对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负责。

(二)从监管层面看,社会责任的外部监管弱化

我国从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断在完善法律和法规;2004年9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又明确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科技部和其他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权,形成了以部门按照食品链环节进行分工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框架。但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责权重叠和推诿,大大弱化了法律法规的约束力量。

(三)从社会层面看,缺乏相关的社会责任标准

推动企业积极开展社会责任实践活动离不开一套科学合理的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包括社会责任评价标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和审验标准。在我国,关于社会责任的各种论坛、评选活动层出不穷,社会责任这个主题已经成为众多媒体、企业家、组织热议的话题,但是并没有建立起一套适应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成为“责任泡沫”,成为一种“口号责任”下的“责任假繁荣现象”。

(四)从管理层面看,社会责任组织管理体系未建立

大部分食品饮料上市公司未从战略层面上思考社会责任,没有将社会责任融入公司的愿景、使命、战略和目标;未能通过建立内部行为规范和标准,将社会责任构置于组织的系统与流程;尚未建立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机构和评价机构,缺乏社会责任的决策制度、沟通制度、评价与改进制度;缺乏履行社会责任的战略意识和系统的制度保障体系,使得社会责任履行的内在动力不足,很难将社会责任的履行融入到公司的管理体系中并与经营管理行为相结合。

三、食品饮料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推进路径

推进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资本市场监管环境、社会舆论环境和企业文化环境,建立“四位一体”的多方位推进路径。

(一)政府层面——从政策和制度上加以约束和激励

1.强化约束性制度政策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完善和建立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将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的监控和食品饮料安全监管相结合,加大对食品饮料安全事件的惩罚力度。应注意从法律、法规到行政规章制度,通过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形成从原则规定至具体实施的法律体系,同时各监管部门之间要职责明确、协调一致和高效运转。

2.利用激励性制度政策调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要提高食品饮料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需要建立一种有利于食品饮料行业的激励性制度机制,如可以考虑要求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给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给履行社会责任的食品饮料企业在税收上适度减免。这些激励性政策能让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产生成本的同时,从税收优惠、信贷支持和企业声誉等方面得到回报,激发公司执法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在全社会广泛形成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制度政策环境。⑥

(二)社会层面——营造社会责任环境

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舆论应积极发挥各自的作用,营造一个社会责任履行的良好社会环境。

1.建立科学的社会责任评价标准。考虑到食品饮料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非政府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应发挥自己专业或独立的优势,积极推动和参与适用于食品饮料行业的各项社会责任标准和指南的研究和制定。

2.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舆论监督。发挥社会力量监管作用:一是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让消费者有足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组织监管能力;三是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监督,及时揭露食品饮料行业不负责任的行为,营造倡导社会责任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市场层面——建立社会责任导向的市场机制

资本市场层面应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入手,辅助以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和社会责任评级和社会责任指数等资本市场引导机制,增强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愿性和主动性。

1.建立强制性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审计制度。我国监管部门对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强制要求仅涉及到三类公司⑦,监管部门应修改或制定新的规则,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编制社会责任报告,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验,出具社会责任审验报告。

2.建立社会责任信用评级制度。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建立社会责任评级机制,定期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用等级,引导各类组织机构参与到社会责任建设上来,如商业银行在对企业进行发放贷款审核时,加入社会责任考核指标。

3.培育社会责任型投资。积极推动社会责任型投资的发展,通过社会责任型投资可以推动上市公司落实社会责任。中国资本市场也应引入社会责任型投资:一是由证券交易所直接或间接提供社会责任投资指数,有助于投资者寻找稳健、充分披露社会责任的企业。如美国有道琼斯可持续全球指数(DJSGI)和纳斯达克社会指数(Nasdaq Social Index)。⑧二是发起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型投资基金,并在所有基金投向的契约中引入社会责任概念。

(四)公司层面——将社会责任融入到整个管理体系

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要将社会责任有效地融入到组织的整个管理体系中,建立社会责任履行程序,实施社会责任审核和改进机制,在组织内整合社会责任实践,提高食品饮料企业的社会责任竞争力。

1.建立社会责任导向的战略与企业文化。食品饮料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建立社会责任导向的愿景、使命、战略和目标,提升社会责任的意识;可以通过建立内部行为规范和标准,将社会责任构置于公司的系统与流程中,营造良好的社会责任内部环境。

2.建立社会责任管理实施机制。食品饮料上市公司应建立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实施机构,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责任履行程序,将社会责任的履行融入到公司的管理体系中,使社会责任的履行和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相结合。通过专门机构的管理和推动,推进社会责任的实施。

3.建立社会责任评价与改进机制。食品饮料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社会责任评价部门,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出具社会责任自我评价报告,识别社会责任履行过程中的缺陷,改进公司与社会责任相关的行动和实践,不断提高社会责任履行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郑若娟.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进展——基于概念演进的视角[J].国外社会科学,2006(2):34-38.

[2]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S].2008(5).

[3] 郑承志,刘宝.企业社会责任推进中的政府行为[J].学术界,2009(4):205-206.

[4] 李泱.从境外交易所经验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和发展[J].证券市场导刊,2011(6):15-16.

食品企业履职报告第4篇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国有、国有控股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负责人,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时,职责界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时,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履行食品安全领导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施有效救援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的;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第六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发证条件或程序,发放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证书(执照)或认证证书的;

(三)未按规定查办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移交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

(五)未按规定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七条国有、国有控股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企业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或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单位食堂等非营利性餐饮服务组织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或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工作中,认为应当追究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企业人员行政责任时,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其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或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责任追究书面建议。接到责任追究建议的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或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情节(后果)严重是指:

(一)造成Ⅱ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本办法中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按《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共分*级。

食品企业履职报告第5篇

一、进一步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县政府对全县食品安全负总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县政府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和干部任用挂钩,强化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建立并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各级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对因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一)完善食品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从严控制准入、核准生产基本条件,严格准入门槛。新申证的企业现场核查,实行专家组对技术条件把关,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生产加工环节指质监部门,下同)监管人员对受理质量和现场审核程序把关的双把关负责制。

(二)实行食品企业退出机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突出高风险产品及问题较多的企业、行业开展执法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不满足获证条件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黄牌警告,记入信用档案,并一律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或生产核准。

(三)实行企业信用档案及黑名单制度。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已有企业信息文字档案、动态电子信息的基础上,及时完善食品企业信息的采集、录入及更新,实行动态监管,同步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企业信用档案应包括企业基础资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质量状况信息、投诉及媒体信息和企业认证认可信息。探索与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社会信用体系共建,共享信用资源。

对国家抽样检验不合格、市级抽样检验重要指标不合格、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将其纳入黑名单。对黑名单企业应组织生产许可专项执法检查,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吊销生产许可。

(四)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连坐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食品企业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要在对其进行严厉处罚的同时积极溯源,查清其进货渠道和销售流向,责成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查清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补救措施,召回问题产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回应媒体,同时向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如实报告。对其涉及的上下游企业,及时通报其相应环节的监管部门实施重点监管。要举一反三,对区域内相关企业及时布置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努力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

(五)严厉打击食品质量违法行为。坚持“重拳出击,一打到底”,始终保持对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按照“刑事优先”原则和“一个不留,事不过夜”的要求,将违法线索第一时间通报公安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一律按上限进行行政处罚。

三、进一步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一)实行食品企业分类、分级、分等巡查监管制度。将食品按“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分为三类,将食品企业按其生产条件、管理水平等方面分为好、中、差三级;按照“抓重点,提效率,重风险,保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等级管理。从重点到一般将监管等级分为五等,从而确定巡查频次,组织日常巡查监管,提升监督水平和效能,合理配套监管资源,实现科学管理。

(二)实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考核制度。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不同等级的企业采用相应的监管措施,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每年对食品企业进行一次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考核,确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等次。科学运用评定成果进行分级监管等级调整或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实行企业法人代表定期履责报告制度。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每年随机抽取不低于获证企业总数15%的食品企业,由企业法人代表公开向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履责情况。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履责报告会”、“现场会”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组织好企业法人代表履责报告工作。其他未进行现场报告的企业要书面报告履责情况。履责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要纳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内容考核。

(四)实行食品安全监管横向协调配合制度。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横向职能部门的配合协作,不定期地召开与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及乡镇(街道)的协调会议。主动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质量和监督执法信息,交流监管经验,共同研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信息共享、现索通报、应急联动等机制,开展协同作战,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摧毁产供销链条,净化市场环境。

(五)实行社会监督员制度。从全县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委会人员中聘请社会监督员,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进行监督,扩充监管视角,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六)完善食品质量抽查制度。积极推行抽检分离、盲样检测,确保抽样检验的科学性、公正性。在全面执行国家、市级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突出高风险、销售市场在外、集团消费量大和隐患较多的食品,编制不定期抽查计划,加大不定期抽样检验密度,报经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七)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对国家抽样检验不合格产品、市抽样检验严重不合格产品信息定期在县主流媒体上实行不合格产品及企业的首次公告,公告后,企业通过整改后的质量情况再公告的“双公告制”,接受社会各界、媒体的监督。及时通过媒体公开报道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

(八)完善应急处置制度。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实战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对突发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做到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抽样检测、第一时间双向报告、第一时间处置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损失和尽力避免次生事件的发生。

(九)完善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公开信箱,受理群众举报,扩大信息来源。县政府设置食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对经查实的举报投诉人员给予奖励,并对举报投诉人员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十)推广网格(叠)化监管办法。进一步深化委托乡镇执法工作,健全和完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村(居)委食品安全信息员管理体制,积极推广网络(叠)化监管,努力做到全覆盖监管。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村(居)委食品安全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其作用,真正形成监管网络和力量的叠加。

(十一)探索建立优良企业激励机制。对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无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企业,要加大服务扶持力度,开展形式多样、实用有效的优质服务活动,适当减少巡查频次和抽查频次。培育示范企业、诚信企业,在相关政策上给予倾斜,开设服务绿色通道。

(十二)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普及教育。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有线电视、广播、报刊、墙报、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普及食品安全常识,提升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四、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一)强化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食品企业应从严控制原材料质量、生产工艺关键点以及出厂检验,确保食品质量。凡国家、市级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一律在媒体上曝光,列入黑名单,并依法按上限惩处。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生产许可专项执法检查,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报请有权部门吊销生产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持续保持资质的一致性。食品企业必须持续保持获证时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和生产技术工艺,不得擅自改变。因客观环境、工艺技术、设备更新必须改变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生产。否则,一律按无证生产严肃查处。已获证企业要自觉接受、主动配合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

(三)建立质量安全公开担保制度。食品企业每年应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制度建立和落实以及本企业的食品质量、添加剂使用、诚信等方面进行公开,并对食品发生质量问题、未依法履责等问题进行担保。企业法人代表必须在《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担保书》上亲笔签名。食品企业的担保内容及担保责任必须在县以上公众媒体上公布。同时,担保书必须在本企业公开张贴并报县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备查,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建立自查自纠报告制度。食品企业每半年要对落实主体责任各项制度的情况,结合许可证年审报告内容进行一次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不认真按时自查、整改不到位、报告不及时的企业的违规行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一经查实,从严查处。

(五)建立问题产品溯源制度。食品企业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及媒体曝光的问题食品,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查清问题的原因和制定整改、补救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回应媒体和向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如实报告。

(六)完善应急处置制度。食品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每年应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做到反应迅速、报告及时、控制有力、措施得当,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损失和避免次生事件的发生。

(七)建立法人代表培训制度。食品企业法人代表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及主要负责人除要加强自我学习外,必须参加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安排的,不低于40小时的法律法规、主体责任及职业道德、形势教育等专门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法人代表培训情况要进行登记并进入企业监管、信用档案,作为企业申证、换证考查条件之一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内容之一。

(八)建立食品企业员工内部培训制度。食品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内部员工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至少对企业检验、配料、质量管理等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自行培训或外部委托培训,并将培训内容、时间、考试考核情况书面报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进入企业信用档案备查。

(九)坚持开展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食品企业应定期向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企业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情况,特别是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年第119号)的规定,按要求向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自查报告。配合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巡查、执法检查和抽样检验,如实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阻扰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责令整改的事项,必须按时限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十)严格落实对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考核的整改要求。食品企业应按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监管类别和等级建立完善重点制度,并强化落实措施,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根据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对食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考核,凡确定为落实主体责任基本达标的企业,应及时主动查找问题、积极整改,限期达标;不达标的企业应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基本达标的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四个必须,五不放过”的要求,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或核准证。

(十一)食品企业法人代表定期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食品企业法人代表每年必须向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质量、诚信经营以及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的质询。对履责报告会上提出的建议意见要认真吸纳和整改,并及时书面回复建议意见人。

(十二)接受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法人的约谈。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中发现安全问题比较突出或者经消费者多次举报,经调查属实的企业,要接受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约谈。凡被约谈的企业必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十三)配合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连坐制”。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企业,要及时查清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和补救措施,召回问题产品,及时回应媒体,并向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如实报告。在积极接受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处理的同时,应主动溯源,向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其涉及的上下游企业,包括进货渠道和产品流向,以配合相应环节的监管部门实施重点监管。

(十四)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食品企业应主动接受食品安全乡镇(街道)协管员、村社信息员和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对食品质量投诉应采取积极的方式妥善解决,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食品质量投诉的食品企业应先期无条件退、换货或赔偿,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鼓励企业内部、行业人员举报食品企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十五)积极建立食品行业协会组织。食品企业应积极组织建立行业协会,强化“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能,主动配合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行政许可、行业培训、风险监测等工作,积极探索在行业内开展联合,做大做强,开展质量联保,合力打造优质品牌。

食品企业履职报告第6篇

关键词: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 食品饮料行业

食品饮料行业涉及国计民生,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能间接反映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因此本文从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着手进行研究。首先对中美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现状进行对比分析;其次,深入分析导致中美披露现状差异的原因;最后,通过借鉴美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给出加强我国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我国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我国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共有94家,手工搜集他们2007年至2011年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情况。结果如表1所示。

由上表以及翻阅我国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已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可以看出我国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有以下特点:

(一)披露公司比较少。表1显示,虽然从2007年到2011年我国食品饮料行业中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上市公司呈增加的趋势,但截至2011年的94家食品饮料上市公司中只有20家披露了社会责任报告,占食品饮料行业的21.28%,而且大部分是酿酒类企业。由此可见,我国食品饮料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积极性不高。

(二)披露形式比较单一。以2008-2011年双汇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该企业四年的社会责任报告几乎都是复制通用社会责任报告。对于食品类行业来说,其社会责任报告并没有结合该行业自身的特点,只是硬性的套用模式对外报出。

(三)披露内容形式化。目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企业对外宣传业绩的工具。涉及行业比较敏感和实质的内容却不加以阐述。对于食品饮料企业而言,产品的质量标准即产品的责任非常重要,必须在社会责任报告或其他载体中进行披露。然而,我国食品饮料企业要么不披露,要么以非常形式化的语言进行披露,披露的信息涉及的数据和图表比较少。

二、美国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

美国食品饮料企业十分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及其相关信息的披露,比如麦当劳很早就成立了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制定了明晰的CSR(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内容包括:道德行为标准建设、营养与健康、可持续供应链、环境、员工责任、社区等。麦当劳国际的《企业责任报告》曾5次入选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DJSI)。DJSI是社会责任投资领域最著名的股票指数之一,被视为长线和道德投资者风向标。这说明麦当劳的社会责任表现得到国际专业机构的认可。而肯德基国际公司的责任管理与麦当劳类似,不仅《企业责任报告》,还把“多元化”正式提取出来成为其社会责任五个核心项目之一。而且通过翻阅可口可乐等美国食品饮料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发现它们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多方机构参与。在美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受到多方机构的关注、参与和监督。首先是美国的政府机构,比如联邦贸易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等。同时,也得到了美国会计界的三大协会的支持: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了初步的计量系统;美国会计学会(AAA)先后成立了各种研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委员会,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美国会计师协会(NAA)专门成立企业社会行动会计委员会,明确界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目的、范围、程序和沟通方式。

(二)披露形式多样化。美国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形式比较多,有描述性的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报表、货币内容的社会责任报告、定量内容的社会责任报告等。

(三)披露内容丰富。美国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内容相当广泛,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中累计了58种旨在要求企业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大致可分为人权与社会平等、污染防治、经济增长与效率、雇佣与培训等10大类。这些在美国食品饮料企业中得到了具体体现。比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包含在其可持续发展报告中,而可持续发展报告包含很多方面的内容,其中涉及社会责任的有产品责任、环境和职工权利等。

三、中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差异的原因分析

美国是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发源地,早在20 世纪70 年代初期,奥斯特斯就出版专著《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掀起了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的第一次浪潮;美国也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时间最早、影响最广的国家。而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认可度也不高。中美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方面。

1.美国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完善。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1964年颁布了《公民权利法》,该法第6部分规定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必须每年开展雇主平等就业机会信息调查(EEO-1 Survey)。所有拥有15名或以上雇员的雇主必须保存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条例所规定的雇佣记录,向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与美国劳工部联邦合同遵守项目办公室共同组建的联合委员会提交标准表格100。1970年颁布的《雇员健康与安全法》、1994年修订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法案》等都包含要求企业承担相关社会责任的规定。2002年美国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第四部分规定了披露方面的内容,对在美国上市的公众公司施加了新的报告要求,以增加公司的透明度。美国排放毒性化学品目录(TheToxic Release Inventory)要求拥有10名以上雇员的公司应向美国环境保护署提交指定的有毒化学品排放数据。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涉及社会责任的方方面面,有力的促进了美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

2.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目前虽然已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仍未全面规定企业所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的内容,给具体实施造成很大障碍。与国外关于社会责任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大的空缺。比如,现在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在遵守SA8000社会责任认证标准,而我国很多企业只是在被动的接受。

(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方面。

1.美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很强。美国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非常重视社会责任。如联合利华就把企业的社会责任变成了精神文明语录:“我们联合利华的同仁坚决维护公司行为准则的最高要求,对我们的员工一心一德,对我们的客户一心一德,对我们公司运作的所在地方一心一德。走这条路就可以有持续盈利的增长,我们就可以为我们的股东和员工创造长远的价值。”为了更好的对有关社会责任问题进行管理,美国的一些企业甚至设置了直属领导下的企业道德委员会或道德责任者等专门机构。

2.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较弱。传统的会计目标导致了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企业只注重追求最大的经济利润,而无视自身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另外,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思考,企业外部各种利益相关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客户等)对企业社会行为及其影响的关注,也是社会责任会计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的基础。尽管我国政府多年来对环境保护问题非常重视,但企业却从未自愿地作过完整披露,从根本上讲,这与企业及其外部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有很大关系。因此,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首要的是要让企业内部管理当局和企业外部利益关系人及会计理论界充分意识到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社会――第三方组织支持程度方面。

1.美国的第三方组织较强,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美国的政府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等均要求企业提供某一方面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美国会计界三大协会对此尤为支持。并且美国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很多,包括社会责任报表、描述性的社会责任报告、定量内容的社会责任报告、货币内容的社会责任报告等。一些美国公司编制的社会资产负债表和社会利润表,不但对社会资产、社会负债、社会收益、社会成本全部以货币的形式予以量化,而且有多个报表附注来详细说明这样编制的理由。

2.我国第三方组织的力量较弱,未发挥足够大的作用。从我国现状来看,会计监管主体总体上坚持“政府监管―行业监管”的二元监管模式。就目前的监管模式而言,一方面表现出监管主体较多而造成监管的效率低下,甚至形成“监管真空”。各级政府的财政、审计、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等诸多执法监管部门从自己的职能出发,自成监管体系。这样不但未强化会计监管职能,形成相互配合的监管体系,反而使会计监管本身应有的权威性有所削弱,降低了监管效率。另一方面政府角色无处不在,行政干涉尤为严重。与此同时,我国的会计监管标准主要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法》等。通过这些会计监管标准的监管总体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会计法律法规对会计监管的规定较为笼统,对经济业务活动只有定性的要求,缺乏定量要求,可操性不强。在我国,作为主要依靠自己筹集或国家财政拨款等而组建的第三方组织的数量很少并且其积极性不容乐观。

四、美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经验借鉴

(一)政府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现阶段我国食品饮料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欠佳,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积极性不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完善和建立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将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的监控和食品饮料安全监管相结合,加大对食品饮料安全事件的惩罚力度。应注意从法律、法规到行政规章制度,通过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形成从原则规定至具体实施的法律体系,同时各监管部门之间要职责明确、协调一致和高效运转。而且还可以建立一种有利于食品饮料行业的激励性制度机制,如可给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食品饮料企业在税收上适度减免或者给予政策性贷款优惠。

(二)企业层面――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要使我国食品饮料企业充分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仅仅依靠政府的强制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关键还在于企业内部对于社会责任的认同,增强我国食品饮料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借鉴美国知名企业的做法,我国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步骤来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1)建立社会责任导向的战略与企业文化,将社会责任意识融入到企业使命或者目标当中,培养企业社会责任意识;(2)建立社会责任管理实施机制,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责任履行程序,将社会责任的履行融入到公司的管理体系中;(3)建立社会责任监督机制,监督评价企业内部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社会层面――营造社会责任环境。第三方组织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履行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第三方组织应积极发挥自身作用,营造一个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社会环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发挥其积极作用:(1)加强学术研究,完善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并且为企业披露更多的数据化信息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2)建立科学的社会责任评价标准,积极推动和参与适用于食品饮料行业的各项社会责任标准和指南的研究和制定;(3)加强对社会责任信息的审计,并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监督,使投资者和公众能够获得更加可靠的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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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阚京华.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履行效果及推进路径――基于2005-2011年食品饮料上市公司[J].会计之友,2012,(12).

3.孙红梅,王成春.我国食品行业社会责任报告体系构建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2,(10).

4.迟德强.海外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制度及借鉴[J].证券市场导报,2007,(08).

5.焦娟妮,谭雯.我国食品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2,(07).

食品企业履职报告第7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店药师,是指已取得执业药师、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从业药师任职资格或具有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过程中,负责处方审核、指导用药等职责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从事执业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驻店药师在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期间必须在职在岗,认真审核处方,履行提供药学技术服务、指导消费者合理购买和使用药品、质量把关等职责。驻店药师职称证书应悬挂在店堂内显著位置,上岗时驻店药师胸前必须佩带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和岗位等内容的胸卡。

第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每月月初应制定出驻店药师排班表,驻店药师上班必须签到。当班驻店药师因故不在岗时,应将标示“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告知牌摆放在处方药柜台醒目处;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应提前报告药店负责人及时调整驻店药师。

第五条 驻店药师在销售药品时应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使用剂量、使用方法、有效期、配伍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客观地告知消费者使用药品可能出现的副作用,推荐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药品。对于病因不明或用药后可能掩盖病情、延误治疗或加重病情的消费者,药师应向顾客提出就诊建议。

第六条 驻店药师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挂或在其他单位兼职;

(二)误导消费者把药品视为普通商品或将非药品按药品介绍;

(三)诱导消费者购买超过所需用的药品,给其带来用药风险;

(四)夸大药品疗效,以赢利为目的促销药品;

(五)采用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干扰、误导消费者的购药行为。

第七条 驻店药师非自身因素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应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如果驻店药师未及时报告,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驻店药师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受聘企业发生经销假劣药品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驻店药师变更受聘企业时,应先与原任职企业解除聘用关系,待原企业变更手续办理完毕,方可被其他药品经营企业聘用。

药品零售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驻店药师在其它药品经营、使用企业任职或使用虚假执业资格、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证明,仍聘为驻店药师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并申请开办或变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处罚。

第十条 驻店药师因解聘或辞职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另行聘用符合条件的驻店药师到岗工作,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空岗。无驻店药师期间,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擅自销售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

第十一条 驻店药师采取“挂靠”、“借用”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证件等手段在药品零售企业虚假任职的,三年内不得在市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担任质量负责人、审方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