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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生态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10-19 00:00:12
环境生态论文

环境生态论文第1篇

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已经在全世界范围达成共识。为了奖励大众传媒对环境保护做出的贡献,许多NGO组织设立了专门的环境报道奖项。如国际知名的环保“蓝星奖”,英国路透社和国际自然保护联盟设立的“环境媒体报道奖”,还有在亚太地区设立的“绿笔奖”。1984年,联合国环境署、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和英国国家电视合成立了环境影视集团,向世界各国免费提供环境电视节目,利用媒体的影响力向公众宣传环境保护知识。生态文明建设,是人们反思日趋严重的环境危机而作出的理性选择。生态文明建设业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新闻报道作为最能紧扣时代主题的传播形式,理应积极关注环境问题、建构生态文化、培育生态文明观念的社会氛围,承担推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

二、“环境报道”还是“生态传播”

伴随着传媒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学界展开了一系列相关讨论。就环境问题的相关作品而言,学术界的称呼主要有:环境传播、环保传播、生态传播、绿色传播、气候传播,以及气候报道、生态报道、环境报道、环保报道、危机报道、灾害报道等不一而足。传媒业环境问题的相关作品究竟采用什么称谓更为合理呢?就主语来看,“环境”和“生态”最具代表性。“环境”是一个极其广泛的概念,它不能孤立地存在,是相对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不同的中心事物有不同的环境范畴。对于环境科学而言,中心事物是人,环境是指以人为中心的客观存在,即由其他生物和非生命物质构成的人类生存环境。人类生存环境由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社会环境)构成。自然环境是人类生活和生产所必需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的总称,即阳光、土壤、空气、动植物等自然因素的总和。人工环境是指经过人类社会加工改造过的自然环境,如城市、村落、学校、公园和娱乐场所等。“生态”一词则源于古希腊语,原意是指家或者环境,现在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们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总体来说,“环境”是更侧重于以人类为主体的表述;“生态”则将主体扩大到了一切生物。就谓语而言,“传播”和“报道”是分歧的焦点。传播与报道不完全是一回事。传播学所谈传播,即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所谓报道,则指通过大众传媒形式发表的新闻稿件。传播所涉更广,实际上,环境问题、生态问题不仅得到了新闻界的关注,在其他传播领域也有着强烈响应。生态文学、环保电影、环保广告等的代表作品对公众的环境意识、生态观念影响颇深。当代人对环境的觉醒就被认为始于1962年美国生物学家卡逊的《寂静的春天》,在我国,《狼图腾》《猎天》《猎地》《猎人》《怀念狼》等文学作品从不同角度阐释了生态环境与人类的关系;而《后天》《未来水世界》《可可西里》《2012》等环境题材电影,则以更加现代、直观的视觉方式强烈地震撼了受众的生态观念;一些权威、知名的环保网站,如中国环境资源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环境教育资讯网、中国绿色学校、中国环境教育影视资料中心等,则为受众提供了更具个性化的服务。从这个角度上说,传播比报道的适应范围更宽泛。北京林业大学新闻办公室的铁铮教授就认为:生态传播是指人类与生态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信息传播活动。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环境报道”对新闻界来说,更为准确;“生态传播”,在综合性的传播领域则更为妥当,是社会话题和未来趋势。

三、环境报道的现状与问题

1.信息传播功能的强化与“失声”

同场进行信息传播是新闻工作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问题的快速反映。2013年3月初,在黄浦江上海松江段惊现数千头高度腐败的死猪,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事故。对此,大众传媒进行了密集报道,3月4日,《嘉兴日报》率先推出系列报道,揭露当地乱扔死猪、养殖过密等乱象;3月12日,《新闻晚报》刊发“河道死猪事件要有信息公开”;3月14日,《南方农村报》推出“方法与成本:话说死猪合法后事”报道;3月19日,《人民日报》发文“解析黄浦江死猪事件:上海没有故意瞒报”;3月21日,《南方周末》推出“猪祸黄浦江”调查;央视《新闻调查》栏目3月23日即播出45分钟时长的“黄浦江死猪事件调查”;3月24日,《焦点访谈》节目播出“黄浦江死猪事件溯源”;多层次、多地方、多形式的新闻报道,对事件的及时还原和追踪,促进了政府和公众的信息沟通,打消了群众疑虑。大众传媒对环境问题的“失声”或因记者调查能力不足,没有发现问题;或是媒体迫于压力被动放弃报道。

2.舆论监督功能的彰显与“脱靶”

并存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行为。目前,大众传媒一方面对环境问题的舆论监督日渐成熟,效果显著;另一方面,舆论引导能力不强,导致舆论脱离议程设置初衷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媒体作为社会教育的重要途径,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正确的舆论引导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安抚公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各方利益。应该说,近年来,在厦门“PX项目”、兰州水污染、杭州垃圾焚烧厂等敏感事件中,大众传媒通过议程设置和社会动员,有效地彰显了舆论监督和舆论引导功能。但我们还应看到,媒体的另一些舆论监督则要么只为吸引眼球,实质了无新意;要么目光短浅,与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同时,就环境问题进行舆论监督,媒体还应注意避免“误伤”,克服博眼球心理。戴星冀认为“对发展中产生的环境问题,究竟应该‘边发展,边治理’,还是‘先发展,后治理’。很明显,不应否认先发展后治理,应该看到这是不得已的。后治理的经济学性质是一种举债发展。通常我们只注意到内债和外债两种债务来源,但事实上还存在向未来举债的形式。”辩证地看待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正确认识“一致与冲突,都是社会存在的两种基本动力”。冲突和矛盾不仅可能导致社会不和谐,同时也是社会变迁的动力来源,是社会整合的契机。科学理性地分析发展中的环境问题,有利于对社会舆论的深度引导和公众生态文明意识的培育。

四、从“浅绿色”走向“深绿色”

所谓“浅绿色”,即在环境运动初期,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还比较粗浅,往往只能提供应急性解决方案,没有将环境与发展联系,也没有考虑到环境问题背后的观念问题。而所谓“深绿色”,则是人们将环境问题与文化、价值观相联系。认为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在于价值导向的转变和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由“浅绿色”走向“深绿色”是人类不断自我反思的成果,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所在。人类对自然界的“成功”改造,给予了人类以更大的制服自然、战胜自然的信心。“人类中心论”促使人们认为只有人类才是世界的主体,其他自然资源都是为人类服务的。生态文明则是要求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社会形态。新世界观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则要求将道德主体的谱系扩展为自然、人、动物、植物等等。生态文明在价值体系上,要求打破在主流生活中起价值导向作用的物质主义、经济主义和消费主义,提倡尊重自然、节俭发展。传媒具有社会教育功能,“大众传播在传播知识、价值以及行为规范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现代人的社会化过程既是在家庭、学校等群体中进行的,也是在特定的大众传播环境中进行的。”传媒通过议程设置影响社会价值观念、塑造社会行为规范,既可以产生即时的个人示范效果,也可以带来长期的社会宏观影响,是促使公众从“浅绿色”走向“深绿色”的重要社会力量。环境报道具备对公众进行环境教育的功能,“大众传媒向受众传达环境事实信息和环境知识信息,以达到提升公众环保知识普及程度、转变公众既有环境价值观念、推进公众介入环保行为实施的功效”。为了达成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培育目标,传媒工作者首先应当进行自我教育。这一过程分为专业教育和价值观教育两部分。首先,应切实培养新闻从业者的生态文明意识。在从业者心中树立生态文明将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崭新阶段,是超越现代工业文明的崭新的文明观念。人类与其他生物共生于地球,其他生物同样具有主体性、价值和权利,人类在生态系统中处于优势地位,理应承担更多的生态责任。地球不仅属于人类,也属于整个生物界。人类将生态危机的恶果转嫁给其他生物是不道德的行为。唯有从价值理念上摆正人在自然中的位置,环境报道才能真正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才能最终走向生态传播,实现环境运动的“深绿色”。

环境生态论文第2篇

1.生态文明的核心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依赖于自然,没有自然就没有人生存的基础。因此人要按照自然规律,合理利用改造自然,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也是我国人民一直以来的渴望。马克思说:“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不外是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因此,人类要将自然环境当成人类发展的一部分来看待,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时刻想着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对自然环境造成威胁,正确认识人和自然的关系,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要形成可持续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人、自然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推动生态文明持续健康地发展。

2.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对社会和谐发展具有现实意义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历史的必然结果,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主导方向。人类要充分认识到目前的各种发展对自然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要引起高度的重视,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要向人民群众宣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要让人们自觉地参与到保护环境的行动中来,保护自然环境不仅是党和政府的义务,也是全国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的义务。只有将自然看成人类的朋友,才能转变人们的思想,从根本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与此同时,人类也要认识到,只有自然环境得到改观,人类的生活环境才能得到改善,只有将人看成自然的一部分,像对待人一样对待自然,才能对自然也实行人道主义。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对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3.生态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道一个国家是否具有独特的魅力,不取决于钢筋水泥,而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文化底蕴、文化魅力。自然界是孕育一切生命的摇篮,我们人类不过是它生命中的一个过客,与大自然的生命长度相比,我们人类的生命存在如白驹过隙般的短暂。正是这短暂的存在对自然的破坏却如此严重。因此,我们在经济建设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环境的承受能力,不能盲目的只是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只是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忽视环境的承受能力,最后大自然的反抗往往是人类无法阻挡的灾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奉行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这不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思想,也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奉行的原则,只有在此理念和原则的指导下,我们才能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道。

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层面的生态文明建设

1.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的提出,说明我国已经不再只是考虑经济发展的国家,而是更多考虑经济发展可行性的国家,是一个从注重工业发展的国家变成了注重环境保护的国家。简单说,就是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一定水平,可以开始考虑环境保护的问题了。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的提出,不仅为新型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而且为人与自然和谐稳定发展指明了方向和目标。生态文明建设这一目标的提出,标志着我党在社会主义建设上又迈出了新的一步。这一目标绝对不是无理由无条件提出的,而是根据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不断的自我认识和时间的考量而深思熟虑提出来的。这一目标的提出,非常符合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当前,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但带来的环境破坏也不言而喻。因此,环境保护的问题就更加迫切地需要解决,而生态建设目标的提出符合了当前我国国情。

2.生态经济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和必由之路生态经济的主要含义是:在生态系统能够适应的区间内大力发展生产力。生态经济的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产物,是历史的必然;发展生态经济,是各个国家都在追求的目标。发展生态经济,能使自然资源得到合理整合和充分利用,发展生态经济的宗旨就是既实现经济增长,又不危害自然环境,能让人民的生活得到改善,安居乐业。21世纪是文明高度发展的时代,只有认识到自然发展与人类发展是一个统一的系统,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发展考虑的首要因素,才能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可持续发展;只有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可持续发展,才有保护环境的能力和条件,才能让人类社会安定,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和改善。只有倡导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让人类养成保护环境的品质,才能建设高度文明的生态文明社会,促进我国经济的腾飞。

3.完善法律法规,保障经济与生态良性发展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建设生态文明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在认识到生态环境破坏对人类产生的负面影响后,国家成立了专门的生态文明建设部门,通过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早在2008年,国务院对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就做出了详细的部署,组建了一批高素质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队伍,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通过制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来建立生态环境建设的预防和处理机制,通过2006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来健全公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机制。与此同时,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努力,我国还颁布了八百余项环境保护标准,建立了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使我国的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实现了由持续下降到逐步上升的历史性转折,全国森林覆盖率也得到了提高。截止到2008年底,全国已建立自然保护区2538个,保护区总面积约14894.3万公顷;已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550多处,共有1790多万公顷的自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约占总面积的一半以上。其次,我国还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方法和思路、从转变人民的思想观念出发,来推动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提出了以“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环境安全、生态文明”的战略思想和“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系统管理,综合整治;民生为本,分级推进;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战略方针,积极推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向前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不是国家的口号,而是国人所期待的战略部署。在人们开始意识到环境遭到破坏的时候,我党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这恰恰体现了我党的执政理念,即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生态文明建设,一方面可以保护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保障了民生,巩固了我党的执政能力和基础。

三、道德、文化层面的生态文明建设

1.生态文明建设应提高人们的道德责任意识人依赖于自然,没有自然就没有人类生存的基础。因此人要按照自然规律,有节制地开发、利用自然,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就要求人们理性地认识两者的关系,除了运用经济、法律、制度方面的规定保护自然之外,还要对人类对待自然的行为予以道德约束,增强人对自然的道德责任意识。生态道德是人从伦理意义上探析人与自然之间关系中形成的一种“善”的观念。生态道德作为保护环境的伦理观念,它来源于社会道德,并在社会道德的基础上,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伦理反思,从而成为人们提高生态觉悟的伦理基础,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人是道德的唯一主体,因此不仅应从道德的角度考虑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问题,而且还应从道德的角度考虑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能够用道德来约束人们对待自然的行为。生态道德教导人们认识自己对生态环境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教导人们正确地认识自然发展规律,从而正确地选择自己对待自然的态度,规范自己的行为。生态道德强调人在维护自然环境、保护生态平衡方面的自觉和自律,强调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休戚与共。因此,生态道德的内涵包含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共生共荣,从而在观念上为人们提高生态觉悟提供一种伦理基础。生态觉悟对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生态觉悟就是对生态问题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和理解程度。一个人生态觉悟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其是否能够能动地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式和方法,从而最终决定其建设生态文明的效率和成果。人应该提高生态觉悟,自觉地承担起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生态发展的责任,从“控制自然”到尊重、顺应、保护自然是人类通往生态文明必须具备的一种生态觉悟。只有提高全民的生态觉悟,才能增强人们对待生态环境的自律性,才能承担起保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要树立科学的生态道德观,提高人们的生态觉悟,践行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道德理念。

2.生态文明建设要吸收中华传统文化元素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提出是我党深思熟虑的结果,是对传统工业的吸收及现代工业与环境关系问题深入研究后得出的结论;在这种深入研究中充分地了解自身的不足和缺点,从而及时地改正未来的发展方向。同时,生态建设不能完全地抛弃中国传统的文化和建设,应该从中国传统的文化中去吸收去接受它们,用传统文化作为建设发展的基础,从而建设出具有我们中国特色的生态文化建设系统。抛弃了传统文化,没有中华元素在里面的生态文明建设,就不能称之为中国特色。虽然传统的不全是好的,但是只有把传统的好的东西做成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东西才能为世人所熟悉,才能立足于世界。生态文明建设不能只是环境的建设和发展,还应该包括文化的建设和保护。中国讲究天人合一,道家的太极图就是很好的例子。只有工业的发展和自然的发展像太极图案一样,才能够在实现工业发展的同时让自然稳定的发展,在不破坏自然的同时实现工业的发展。工业的发展和自然的保护看似对立,其实是统一的。太极的思想告诉我们:阴阳不会融合,但是阴阳协调,最后就能够统一成圆。只有工业和环境一起协调发展,才能让彼此快速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四、国际视野下的生态文明建设

1.生态文明建设要与世界接轨生态文明建设不能完全抛弃工业发展,而是用世界先进的技术发展工业,用破坏环境的最小代价去实现工业的增长。如果一个国家的工业不发达,则很难实现经济的增长和国家的富强。生态文明建设要走一条能源消耗少,但是能够得到最大利益的科学发展、进而实现经济的增长和生态文明的建设道路。只有在工业发展的同时兼顾好环境的保护,才能让工业更好地发展,只是保护环境从而完全抛弃工业的发展和进步,那显然是和时代脱节的。要学习其他发达国家的科技发展新技术,走低污染、低能耗的经济发展之路。生态文明不只是我们国家在提倡,世界上其他国家也在大力提倡。应当紧紧跟随世界绿色发展、循环利用、低碳环保这一主流趋势,调整我国的发展观和未来发展的方向,积极学习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做法和经验。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一个地方环境被严重破坏,就会引起全球的蝴蝶效应。地球是我们的共同家园,需要全世界人民共同努力建设。

2.国外生态文明思想流派的启示自20世纪70年代起,国外学界涌现出大量的关于人类与自然的相互关系的发展战略研究理论和思想,这些理论与思想,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良性互动的生态文明思想。从经济学角度探索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问题,体现出与现代经济思想迥异的一些基本观念。这一模式的提出,开辟了将经济系统看作生态系统的子系统新的研究视角。国外的生态理论也提出了解决人类与环境和谐发展的基本思路。通过提出追求经济和自然的相互限制的理论,让经济和自然达到平衡,实现通量的最小化。在经济得到发展的同时,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保护环境不被破坏,才能让两者达到稳定。通过一边发展一边治理的方法,不断扩大经济的规模。第二,从哲学思维角度提出的生态文明思想。这一思想旨在寻找资本主义社会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和解决方法,不再把自然看作抽象的外在于人的孤立的存在,而是把人与自然统一起来,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其理论源泉是马克思主义。第三,生态现代化思想。这一思想力图通过经济生态化与产业生态化、以及构建可持续的消费模式,实现生产与消费的生态转型;不是简单地从污染治理入手,而是从改变人的行为模式出发,通过改变经济和社会发展模式,达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双赢的目的。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体系,营造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

五、总结

环境生态论文第3篇

制度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先导和基础。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不能仅仅依靠人们意识的提高和革命自觉,而必须依赖一个有效的制度体系的支撑,特别是一个科学而有效实施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支撑。另一方面,生态文明对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标准,需要从生态文明的角度重新审视和评估我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我国需要用可持续发展理念替展理念,需要把生态理性纳入法治运行轨道,确立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法治系统。从生态文明的角度重新审视和评估我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两个层面:首先,根据生态文明的精神和要求评估与审视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再根据这种评估修订现有的环境资源立法,同时提出新的立法规划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其次,由于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体系性、整体性的事业,还需要对其他相关的立法进行可持续发展评估,并根据评估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解释来实现其他法律的生态化改造。法律责任制度是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是一项立法能否得到实施,能否最终实现其目标的关键要素,特别是对于环境立法这种带有强烈政策性特征的立法而言,法律责任条款是一项立法有效性的关键决定因素。出于这一考虑,本文从生态文明的角度,对我国环境立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评估和审视,并根据这种评估和审视提出未来中国环境责任立法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目前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不能适应生态文明要求的突出问题

(一)环境违法的成本过低,导致企业缺乏环境守法的动力

决定企业是否进行环境守法的因素很多,包括守法保障管理、守法促进措施的有效性、守法监测和评估等因素。而其中不可忽视的因素是环境违法成本。所谓环境违法成本,指企业违反环境法律所应承担的负担和损失。环境违法成本=违法的责任后果×违法责任承担的概率(查处概率)。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企业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组织,决定其选择环境违法还是环境守法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是环境违法成本和环境守法成本之间的对比关系。当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时,企业守法才有利可图,环境法的执行和实施才有可能是有效的。而当环境守法成本大于环境违法成本时,环境违法成为了有利可图的行为,环境法的实施必然会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我国企业环境守法意识淡薄、企业环境守法信用不高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提高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的重要意义。通过分析我国环境法律中的法律责任可以发现这么一个现象:我国目前环境违法的责任后果总体偏轻;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成本大大高于罚款数额的现实促使企业宁可违法排污缴纳罚款,也不愿意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以大气污染治理为例,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不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排污的行政处罚的最高金额只能达到10万元,这种罚款额度对一些小型的污染治理设施有一定作用,但对那些每天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都远远超过10万元的大中型污染源则不能发挥引导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正向激励功能。

(二)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主体过于狭窄

生态文明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环境资源问题的新视角,也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思路和方法。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体系性、整体性的事业,因此需要具有整体性和体系性的解决方案。正是居于生态环境问题的体系性和整体性的特征,十报告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这就要求包括技术转型、经济转型、政治转型、文化转型和社会转型在内的体系性和整体性的转型。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看,以下两点原则对贯彻整体性和体系性的转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应当加强政策之间的整合,经济增长、环境保护、社会公平等是相互依赖和相互加强的,达到这些目标的政策应当整合;第二,由于转型是整体性的,不仅仅私人机构需要根本性地改变其行为模式,而且政府、个人等其他主体也需要改变其行为模式;在私人机构中,不仅直接的污染源主体需要改变其行为模式,投资者、销售商等相关主体也需要改变其行为模式。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律责任是以规制污染源企业为核心的,针对作为排污主体的企业的法律责任的条款很多,而规定政府的法律责任的条款相对较少,规定消费者、银行、证券公司、销售商等其他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条款几乎是空白。这种以污染源主体为核心的、其他主体法律责任条款薄弱甚至空白的法律责任结构与生态文明建设所要求的整体性和体系性的模式转型是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应当限于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还应当包括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其他组织和个体。

三、扩张环境法律责任的主体

(一)确立和强化消费者的环境法律责任

建构于传统经济理论和模式之上的消费者权利话语,是一种对消费主义迷醉的表达,这种话语以经济发展观上的盲目自信和对科学技术的盲目乐观主义为基础,认为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没有止境,不会受到生态、资源和环境的约束。这种传统的经济模式和理论正在把人类及其生存的家园引向危险的边缘。生态和环境危机的应对不可能在“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利”这一传统的理论模型下得以破解,而是需要对生产和消费进行联动的规制,需要用正确的社会生态义务来调整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使之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消费者生态义务的理论在此背景下破土而出。所谓消费者的生态义务,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达成生态消费模式、实现良好的消费秩序而承担的法律义务,具体包括适度节约消费的义务、依法处置消费废弃物的义务等。适度和节约消费的义务并不是直接禁止人民进行奢侈性消费,而是要求进行奢侈性消费的人对其所占用的其他人排放空间和资源付费,以确保总体的排放总量和资源消费在生态环境的容纳总量范围之内。通过住房空置税收制度、高额消费税收制度、阶梯资源价格制度、垃圾分类制度等制度确立消费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对推动消费者行为模式的转型,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强化

在英美国家,“公共信托”理论是支撑政府环境义务和责任的主要理论学说。这一学说认为,政府作为环境资源这一全体共有人的受托人而享有管理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政府的环境义务及责任理论可以从国家义务理论推导出来,具体而言,这种义务包括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消极不作为义务和给付义务。为推动和保障义务的实现,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建构就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政府环境责任问题在我国被广泛讨论,如何通过具体的立法确立起政府环境责任被认为是中国环境法制完善的一个关键问题。近年来,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立法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进展。例如,2007年新修订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9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做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然而,我国的环境立法过分强调政府的环境管理权力而缺乏追究政府环境责任的有效机制。政府环境责任的缺失被认为是中国环境法治最重要的问题。从国外的法制经验来看,政府承担生态环境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及政治责任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必不可少的法律路径。以目前国内讨论得最为热烈的环境公益诉讼为例,在国外,环境公益诉讼最重要的目的和功能就是通过诉讼督促政府依法履行其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因此,在国外,第一位序的公益诉讼启动者是公民与社会组织。美国的《清洁水法》关于公民诉讼的规定是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中的最著名的规定之一。根据其规定,任何公民可以以违反该法为由,针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和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提讼。该法对可能被控的人的定义为:个体、企业、合伙者、协会、州、市镇、委员会,一个州内更细分的政治组成部分,或者任何州际间的实体。通过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定,赋予公民通过诉讼监督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其生态环境保护的义务,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重要的目的和功能。中国的环境立法和司法需要在公民和社会团体监督政府行为这方面做出突破,通过公益诉讼撤销政府损害环境的违法行为和促使政府积极履行其环保职责。具体而言,完善政府的法律责任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进一步强化环境生态质量的政治责任制度,建立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

以雾霾防治为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将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这可谓是对片面追求GDP政绩观的一次纠正。但是,目前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的任职和升迁没有直接挂钩,其对领导干部的约束效果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在我国的大气污染形势亟待彻底改变的背景下,必须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建立空气质量考核一票否决机制,对未能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唯有如此,才能彻底改变各级政府官员片面追求GDP的政绩观,为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雾霾难题也才能得以根本解决。

第二,建立对不履行环境治理职责或治理不达标的地方政府的经济罚款制度。

运用经济罚款制度来惩罚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违法行为。目前我国在污染治理方面的行政罚款主要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建立起针对地方政府的经济罚款制度。而在污染治理的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不惜以违反环境法为代价,成为环境污染治理法律和政策实施的主要障碍,因此,有必要建立起针对地方政府的经济罚款制度来预防和纠正其违法行为。在这一方面,西方的经验可为我国的制度建构提供借鉴。例如,在欧盟,针对成员国在环境保护方面违反欧盟法的行为,欧委会在对成员国违规现象提出通报批评或警告后,相关成员国须及时回复,并在欧委会书面警告之后两个月内准备应诉。如果成员国的回复和整改不能达到法律的要求,欧委会有权诉诸法律程序,对违规国家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建立环境治理达标与中央财政投资联动的制度。

单纯的经济处罚在威慑和预防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功能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即使建立起了针对地方政府的罚款制度,罚款的数额相比项目给地方带来的巨大利益还是无法比拟,因此,针对地方政府的经济处罚制度不应当仅仅限于罚款,还应当使环境治理和中央的相关投资挂钩,倒逼地方政府选择发展与环保的双赢道路。美国为了制裁地方政府的环境违法行为,设计了一系列督促地方执行联邦法律政策的惩罚机制,例如,对环保不力的地方,国家环保局可将其环境管理权收归联邦,该地方也将失去获得高速公路基金或建设新排放源的权利。在这方面,我国的区域限批制度已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下一步应当探索大气污染防治及环保达标与中央的发展投资联动的制度。

第四,完善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法律责任制度。

我国应当通过法律明确政府大气污染信息公开的义务,扩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的范围,并赋予公民和社会团体在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时请求法院判决强制其公开的法律责任。政府应当在已经制度化的空气质量信息公开、空气质量预警信息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信息公开扩大到适时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日常监管信息、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等方面,通过信息公开的力量,来监督企业守法和政府依法监管。

第五,完善现有的政府法律责任制度的相关制度。

现有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的法律制度、行政不作为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等追究政府法律责任的制度,在雾霾治理中具有重要的使用价值。但是,由于雾霾治理是一个涉及公众利益的事业,需要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来促成这些传统的政府法律责任制度在雾霾治理中的实施。

(三)股东、信贷机构、环境专业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环境法律责任的确立和强化

环境法律责任的扩张,不仅仅涉及消费者和政府,股东、信贷机构、销售商、环境专业中介机构等其他主体也要承担起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

1.股东的环境法律责任

企业的环境污染主要发生在生产环节,但是,要从根本上预防环境风险,需要将环境风险的预防尽可能地提前,对投资环节也进行有效的规制。股东的资金是企业生产的重要资金来源,一直以来,传统的法律理论只要求股东承担公司法上的股东有限责任,而对投资机构所投资的项目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后果则无需承担任何环境责任。这导致一些恶意的股东利用公司的人格来从事损害环境的项目以谋取暴利,待获得利益后又注销公司从事新项目,其造成的环境和生态破坏最终由受害人和国家买单。针对此种不公正的现象,需要确立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对公司的环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应制度和机制。

2.信贷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

当信贷机构的信贷资金为了追逐利润而大量流入严重破坏环境的项目时,信贷机构也成为一个隐形的污染者,成为污染行为的有力帮手,因而,信贷机构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义务和责任对生态文明的建设具有毋庸置疑的意义。目前,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绿色信贷的政策性文件和规范,规定了信贷机构的绿色信贷义务,但这些义务都是一些倡导性的政策性义务,其实施的效果非常有限。绿色信贷要得到真正的推行,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法律一方面要规定倡导性的义务并配置税收优惠、贴息优惠等措施的支持,另一方面,法律也需要为信贷机构设置强制性的、“底线防御”类型的绿色信贷义务,并针对违反此类强制性义务的信贷机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禁止向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进行贷款的义务,中止对环境具有重大破坏性的项目贷款的义务等,如果违反这些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法律应规定信贷机构承担信贷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3.环境专业中介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

节能服务公司、环境监测机构、环评机构、环境设施专业运营机构、环境审计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责任。以环评机构为例,由于环评机构是接受项目单位的委托而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而委托本身又是一种收费式的商业行为,因此当环评机构为了商业利益而出现信用风险时,就需要通过有效的法律责任机制来进行治理。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主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也是一种有力的手段,这种责任属于专家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新修订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在法律上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的连带民事责任。将来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法规来进一步确认节能服务公司、环境审计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

(一)近年来提高环境违法成本的立法进展

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的共识,在立法上也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比较重要的进展如下:

第一,增大了行政罚款力度。

2008年修订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规定,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可以处以应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修订前的罚款数额是10万元以下。2014年最新修订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了针对违法排污的按日计罚制度,并明确规定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来确定罚款数额。

第二,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拘留的法律责任。

根据2014年最新修订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的规定,针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公安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第三,明确了应当对环境监管人员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了引咎辞职制度。

2014年最新修订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8条具体列举了对环境监管人员应当进行行政处分的九种情形,并规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的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在此种情形下,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四,赋予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更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力。

例如,2008年修订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把限期治理的决策权赋予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而修订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2014年最新修订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0条赋予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顿的权力,第25条赋予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第61条赋予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未通过环评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恢复原状的权力。

第五,降低了环境刑事责任的门槛。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两处修改:其一,将“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其二,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环境刑事犯罪的构成标准。

第六,规定了环境信用评价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将企业环境违法的信息公开会对企业的公众形象及商誉造成影响,这也是提高企业环境违法成本的重要途径之一。美国联邦环境总署通过执法与守法在线数据库公布全部执法和守法记录,这一做法在守法促进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新修订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第55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54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我国新《环境保护法》不仅运用信息公开的方法来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而且把信息公开和环境信用评价结合起来,对企业环境方面的行为进行长期的跟踪评价。

(二)提高环境违法成本的未来走向

第一,完善环境行政罚款制度,进一步提高环境行政罚款的力度。

首先,改革数值封顶式罚款中的不合理的数值限制和倍率封顶式罚款中的不合理的基数设定。针对许多环境行政处罚的数值封顶式罚款中的数值限定远远低于守法成本的情形,需要及时提高封顶的数值或者将数值封顶式罚款变更为倍率封顶式罚款。针对倍率封顶式罚款不能与守法成本和所造成的损害相匹配的情形,改革赔率封顶式罚款中的基数设定。例如,针对超标排放和超过总量限制排放的企业,可以以采取污染治理措施所需费用作为罚款的基数,这样处理才能够满足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的条件。其次,设计科学合理的行政罚款额度确定标准和程序。科学合理的环境行政罚款制度设计要最终落实以实现其制度目标,还有赖于科学的罚款额度的计算标准和程序。加拿大为了推动环境执法和罚款的统一性和科学性,专门制定了《环境执行法案》。这方面,美国联邦环境总署的做法也值得我国借鉴。其颁布的《民事处罚政策》(GM-21)和《处罚实施的具体法令措施框架》(GM-22),不仅奠定了科学设定环境违法处罚的框架,还设计了具体的罚款额度计算标准、模型和程序。环境行政处罚的基点是违法收益,并设计了专门的计算机程序模型(BEN模型)进行计算,以剥夺违法者的违法收益,消除违法者由此获得的相对竞争优势。BEN模型所计算的违法收益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机会成本,即违法者没有按时购买处理设施并运行维护所节省的费用用于其他方面可获取的收益;二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即货币的贴现。通过计算机模型的使用,将违法者的收益尽量量化,提供了处罚的明确依据和清晰的计算过程,另外,法律还要求将所有内容和计算方式通过听证会的方式予以公开并接受质疑。计算机模型和公开程序的双重约束,保障了环境违法成本不低于环境守法成本,保障了环境行政处罚额度确定的科学和公正。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的环境行政罚款也要通过计算机模型的开发来限制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罚款在实施中被打折扣。

第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赋予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特定的法律效力。

许多企业很善于钻法律的空子,虽然其很少实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然而轻微的违法行为却总是不断。针对这种“精明的”违法者,环境行政处罚的转换制度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其环境违法的成本,例如,可以把违法者每次受到的警告处罚记录在案,累积到一定次数便可以向更高一级处罚形式转化。目前,我国新《环境保护法》作出了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的规定。一些省市已经在试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然而,信用评价的结果的运用范围非常有限,使得这一制度没有发挥出其在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上应有的功效。将来的制度改革应建立每个企业的环境守法和违法行为的信用档案并定期进行信用评级,而且,对那些信用评级差的企业在环保资金补贴、政府采购、银行信贷、证券上市及增股融资等方面进行限制甚至直接剥夺其资格。

第三,建立生态修复法律责任制度。

目前,我国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赔偿相关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的损害。而对环境本身的损害的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一直由政府承担,这是一种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的现象。因此,应当建立污染者的环境修复法律责任。

第四,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生态论文第4篇

(一)助推湖南生态文明建设的资源优势形势喜人湖南山清水秀、水资源比较丰富,森林覆盖率高达57.34%,14个市州空气质量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这是湖南生态文明建设得天独厚的自然优势。主要污染物减排成效明显,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量,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取得重大突破。目前,长株潭、环长株潭城市群等各个市州“两型社会”建设已经进入纵深推进阶段。国家批准湘南地区成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大湘西地区31个县(市)列入国家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试点,长江经济带的开发建设已经正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将成为今后很长时间内我国经济增长潜力最大的区域。湘东6个县(市)列入国家罗霄山片区扶贫开发规划,初步探索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融资规划“四规合一”。近年来,湖南围绕“天蓝、地绿、水净”,以治土、治水、治气为重点,建立全省环境质量平台和重度污染应急机制,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大力实施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氮氧化物减排、重点湖库水环境保护、农村环境集中整治等十大环保工程。湘江流域综合治理和湘江水污染整治取得实质性进展,湘江风光带长株潭段建设顺利完成。加快清洁低碳推广技术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了300个重点项目,建立绿色信贷机制,科技创新和清洁生产能力不断提升。长沙获得“全球绿色城市”,株洲市获得“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二)助推湖南生态文明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逐步显现湖南经济产业链条长,市场潜力发展空间大,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的条件比较成熟,经济社会发展保持良好势头,文化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逐渐加大。近年来,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增长较快,产业结构合理优化,三次产业结构比例日趋合理,生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19%。2013年湖南呈现经济运行企稳回升、经济结构调整稳中有进,经济发展质量稳中向好,民生保障持续改善。[1]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已成为湖南经济发展的一大支柱产业。统计表明,湖南文化、旅游产业已成为千亿产业,2013年,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增长15%,占GDP的比重约5.3%,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8%。从2008年起,湖南省经济总量连续六年、工业增加值连续四年进入全国十强。[2]随着两型社会建设发展水平的提高,湖南各地推行效能革命,先后淘汰了一批落后的产能和设备,着力打造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版。全省新增2个部级自然保护区、8处国家湿地公园、6处省级森林公园,全省森林旅游产业增长31%。

(三)助推湖南生态文明建设专业人才洼地逐渐形成湖南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发展潜力大,人才资源储备量较大,劳动力素质较高,一批国内乃至国际具有较大影响的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军人才日益增多,生态文明建设的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高端人才、复合型人才逐渐增多,人才结构逐渐合理优化,增强了湖南生态文明建设科学持续发展的竞争力。目前,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和湖南农业大学等高等院校,均成立了生态学、生命科学二级学院,设立了林学、生态学学科博士点和博士后流动站,对于湖南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长株潭城市群形成了门类较全、初具规模的生态文明建设的人才梯次队伍,集中了全省70%以上的高等院校,聚集了全省90%的科研人员,全省80%的高层次人才。这无疑为湖南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

(四)助推湖南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创新步伐明显加大湖南颁布实施《湘江保护条例》、《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等20多部法规规章,出台了16个两型标准、23个节能减排标准和43项两型地方标准,探索形成了两型标准体系。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机制改革,《2013年湖南省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企业名单》,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和转型升级。推广绿色建筑机制改革,出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湖南《关于开展城市绿荫行动的通知》,规划2年内7成县市道路建成林荫路。完成了《湖南省水功能区划》修订工作,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绿色湖南”建设全面铺开,26个省直涉绿部门相继推出十大绿色行动、十大环保行动、十大低碳技术等。探索建立一套全新的两型社会综合评价统计指标体系,目前长沙县和长沙市望城区建立了绿色政绩考核体系。推行绿色采购改革,《湖南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引导和推动湖南省两型社会建设。上述政策措施为湖南生态文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湖南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制约因素

近年来,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措施,全省环境质量得到较大的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可以说,生态环境建设问题仍然是制约湖南两型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区域产业发展衔接不够湖南城乡经济发展基础仍然薄弱,经济产业结构不合理,传统支柱产业比重大,新兴产业规模偏小,单位GDP能耗较高。人均经济发展水平低,加快经济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粗放型的发展方式难以支撑环境资源承载力。2013年,全省人均GDP为36763元,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88%,在全国处于第19位,排在中部地区第2位。[3]二元分割的城乡体制加剧了城市与农村在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的差距。长期以来,湖南形成了以重化工型、资源加工型、投资主导型为特征的经济结构,全省大中型企业中60%分布在重化工领域,规模以上工业中重化工业增加值超过60%,产业结构处于U型微笑曲线的底端。[4]目前,湖南对林业产业资源管理缺乏长期的林业生态战略规划,即只有对林业3-5年经济效益进行了估算,而缺少对林业长时段综合生态效益进行充分评估。林业在产业结构中的比重不尽合理,林业的综合效益有待提高,林业生产低效利用明显。

(二)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压力加大湖南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十二五”时期地区生产总值将保持在10%左右的增长速度,治理环境和减排任务十分艰巨。[5]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的任务十分繁重,湖南省还有2000多万亩的石漠化地和200多万亩重金属污染地需要治理,900多万亩坡耕地需要退耕还林。由于城市土地资源非常有限,不少城市建设缺乏科学系统的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忽视当地的历史文脉和民俗风情。一些新建的城市公共建筑、商业场所、住宅小区缺乏适量的公共绿地和必要的地下停车场,行人过道被车辆挤占,城市居民缺乏绿色安全。一些老城区商业中心地段高楼林立,交通拥挤,缺乏地方特色。一些地方过分追求硬质景观建设,却忽视对乡土植物的种植和推广,导致城市建设缺乏地域景观特色。不少老城区原有的自然生态景观和历史文物风貌特色遭到严重破坏。

(三)生态文明建设与湖南能源资源储存量约束日趋紧张湖南自身能源资源禀赋不足,能源消耗总体较高、能源供需缺口较大、节能减排形势严峻。人多地少、水资源紧张问题日益突出,部分地区盲目开发、过度开发等,导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接近或者超过极限。湖南在资源约束方面人均资源占有水平较低、生态能源紧缺,人均占有土地面积0.32公顷,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44%。淡水资源虽然相对丰富,但也存在水量减少、水质变差、水灾增多等问题,区域性、季节性缺水问题凸显。有的风景区生态旅游服务功能布局不合理,旅游服务配套设施未能跟上,干扰和破坏了风景区地域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在环境约束方面,湖南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有限。水土流失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9%以上,超过26%的耕地受到不同程度的面源污染和重金属污染。湘江流域集中了湖南60%的人口、70%的经济总量,承载了60%以上的污染。比如,株洲化工厂重金属污染程度深,面源污染广,污染治理的任务艰巨。

(四)生态文明建设与法律制度保障不足对于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法律措施,有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立法滞后,脱离实际情况,造成司法不力,有的立法缺位,成为不法犯罪分子寻求法律保护的“港湾”。环境保护、林业执法部门对破坏生态环境和环境污染的行为存有渎职行为,个别执法人员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选择性执法有时成为有关职能部门的常态。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够畅通,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往往对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城市规划部门因利益驱动,随意变更、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有的人为扩大公共建筑物和商业住宅楼的容积率,有的将本应种植园林植物的公共园林面积变成房地产开发商的商业用地。有的园林管理单位随意砍伐城市道路风景林、公园植物等,引发了城市“热岛效应”和硬质景观。司法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惩治力度亟需加大。林业生态补贴及生态建设基金制度保障尚未真正落实到位。

(五)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衔接配套措施亟待加强生态文化管理的体制机制不够畅通、科学化程度不高,管理体系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综合决策机制不健全。现行的环保体制导致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督能力不强,环保监督效果不明显。部分两型社会建设示范区的体制机制仍需理顺,特别是在项目申报、政策支持、资金扶助、经济指标统计等方面也面临诸多具体困难。有的地方对生态文化和生态文明本质内涵、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功能、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体系和制度建构等缺乏系统思考和科学论证。有的地方对生态文明示范教育基地的项目设计存在主观臆断,随意决策等问题,有的地方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法策略缺乏充分论证。有的地方对自然生态景观与历史人文景观缺乏前瞻性研究和实证调研,因而采取的措施不力,破坏了整个地域景观的文化特征。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缺乏对生态文明的准确把握,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动性不够,积极性不高。

三、湖南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路径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参与。湖南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弘扬生态文化,统筹城乡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打造天蓝、地绿、水净、宜居的绿色湖南。

(一)以弘扬生态文化为主题,营造生态文明建设良好氛围弘扬生态文化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前提。当前,就是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手段,广泛宣传和讲解生态知识、生态理念,深化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体系的认识和理解,弘扬生态伦理道德,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在党政机关、学校、社区等单位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创建活动,打造以政府为主,社区、学校、企业、社会团体、大众传媒共同参与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网络格局,把生态环保、低碳消费的理念落实到每一个人,增强全民生态正义感和生态伦理责任感,使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政府和企业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切实担负起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责任,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资源配置与利用的代际公平和永续发展。

(二)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为重点,提升“绿色湖南”绿化美化水平要严格划定重点开发区、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保护红线,管好国有林和生态公益林,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和候鸟保护,巩固和扩大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成果,重点建设好3处国际重要湿地、10处部级湿地自然保护区、32处国家湿地公园和18处省级重要湿地。[6]重点加强以湘江为核心的水资源保护与治理,实现对涉重企业、行业和重点区域的规范化管理。把林业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尽快构建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采伐管理新机制,保护好林地和林业。统筹考虑湿地环境保护与陆源污染防治,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积极构建绿色交通体系、推广绿色建筑、建设低碳社区,多建湿地、公园,努力打造生态文明城市示范带。深入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保护好林草植被和河湖、湿地,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着力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整治,严格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管理、水资源规划编制等管理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尾气、工业废气排放标准。推进湘江风光带建设,把湘江风光带建设成为具有明显的生态良性循环特征、城乡一体化的生态经济发展走廊。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建设秀美村庄。

(三)以促进转型升级为主线,构建生态产业体系要大力推进过剩产能化解,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强化节能、土地、环保、安全等指标约束,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上项目。以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为主攻方向,抓好工业园区建设,壮大绿色产业,改造提升食品加工、现代化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等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发展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物技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推动金融、物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逐步形成支撑和带动经济发展的生态经济产业体系。大力推广清洁能源与清洁生产,对传统产业进行生态化改造,加快形成节约环保的技术和生产体系,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长株潭周边城市要围绕产业布局特点,加快实施工业对接和配套,湘南地区要进一步加大珠三角相关产业转移力度,打造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等产业新洼地。大力推广十大清洁低碳技术,强化绿色发展,将环境容量作为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将环境标准作为企业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将环境管理作为推动湖南绿色转型的重要手段。深入挖掘湖南生态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森林旅游、民族风情文化体验游、红色旅游、历史文化旅游、康疗养生和农业休闲旅游等生态旅游产品,大力发展旅游、物流、会展等绿色服务业。大湘西地区在保护本地生态资源环境不被破坏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林产品加工、特色工艺品、绿色食品等产业,促进旅游与民族文化、民族体育、山区农业等相关产业和行业的深度融合。推行节约、环保、高效的生产方式,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建设。

(四)以健全制度体系为根本,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一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两型改革试验相关规划,推进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完善,完善城乡环境同治、交通互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等专项规划。加快洞庭湖保护立法步伐,落实《洞庭湖部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在全省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着力抓好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退田还湖等生态修复工程,提高森林碳汇功能。制定完善两型社会在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城乡统筹、生态建设、简政放权等重点领域的配套政策,加大对两型产品、技术、产业、标准等发展和推广的引导支持力度。二是建立健全经济政策体系。综合运用财税、价格等经济杠杆,充分发挥市场在生态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体现生态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推进荒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扩大森林、湖泊和湿地面积。加快水利建设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推动财政政策的生态化调整,改革环保收费与环境价格政策。三是建立健全科学评价体系。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改变过去唯GDP论的主要考核指标,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评价体系,将机关事业单位节能考核纳入机关事务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全过程节约管理,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环境生态论文第5篇

生态翻译学起步于2001年,是胡庚申提出的全新的本土翻译理论。它以翻译适应选择论为基础,将达尔文进化论中的适应/选择学说引入翻译研究,“借助翻译生态与自然生态系统特征的同构隐喻,以生态整体主义为理念,以东方生态智慧为归依,以翻译生态、文本生态、‘翻译群落’生态及其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从生态视角对翻译生态整体和翻译理论本体(翻译本质、过程、标准、原则和方法,以及翻译现象)进行综观和描述”,是一种生态范式的译学研究。该理论视阈下的翻译是一种“译者适应和译者选择的交替循环过程”。译者进行翻译时,需要从“三维”(语言维、交际维和文化维)着手,使译文能够达到最佳整合适应选择度。

翻译生态学最初是爱尔兰著名翻译理论家Mi-chaelCronin在《TranslationandGlobalization》一书中正式提出的。他指出,全球一体化引发了语言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和一些语言前所未有的消亡速度。因此,翻译应该维护语言多样化,传递文化和语言的独特性。Cro-nin虽然提出了翻译生态学这一术语,但并没有做系统性探索。许建忠受此启发,建立起一套具有专门的研究对象和任务以及特定研究领域的独立理论体系,于是有了《翻译生态学》这部专著。和生态翻译学以适应选择论为原理不同的是,翻译生态学依据的是生态系统、生态平衡、协同进化等原理和机制,以此来研究各种翻译现象及其成因。该理论主要涉及翻译生态环境及其因子、翻译生态结构(包括宏观生态和微观生态)、翻译生态的层次分析、翻译水平结构、翻译生态的分布模式,同时还探讨了“限制因子定律”、“最适度原则”、“局部生态效应”、“翻译生态系统的整体效应”、“翻译生态的边缘效应”等一系列翻译生态学的基本原理,揭示了翻译生态的基本规律,如平衡与失调、良性循环、竞争机制与协同进化、迁移和潜移规律、富集与降衰规律等。

生态翻译学和翻译生态学同为生态学和翻译学交叉的产物,名称上又很接近,不免让人产生混淆之感。有学者认为:2项研究有一定的交叉性,但更多的是互补性差异,是一种“背靠背”的关系。二者交集之一就在于翻译生态环境这个概念。胡庚申将翻译生态环境视为生态翻译学九大研究焦点之一;而许建忠认为翻译生态学的任务就是“研究翻译与其周围生态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规律和机理”。可见,2项研究都将翻译生态环境视为核心概念,认为翻译是译者与其翻译生态环境相互作用的活动。

2翻译生态环境

生态翻译学中的翻译生态环境最早是胡庚申在2001年国际译联第三届亚洲翻译家论坛上提出的。他将其定义为:“原文、原语和译语所呈现的世界,即语言、交际、文化、社会,以及作者、读者、委托者等互联互动的整体”,是“制约译者最佳适应和优化选择的多种因素的集合”。有学者质疑,这个概念“把达尔文生物进化论中静态的、物化的环境概念和动态的、主体的概念混淆在一起,用‘即’相连,显得不是十分合适”。随着研究的深入,翻译生态环境的含义进一步宽泛,成为“由所涉文本、文化语境与‘翻译群落’,以及由精神和物质所构成的集合体”。而“‘翻译群落’指的就是翻译活动中涉及的‘人’,以译者为代表”。在其专著《生态翻译学:建构与诠释》一书中,胡庚申将翻译生态环境的概念外延更加准确、综合地界定为:“影响翻译主体生存和发展的一切外界条件的总和。这里的主体是广义的,即参加翻译活动的一切生命体,包括原文作者、译者、读者、翻译发起人、赞助人、出版商、营销商、编辑等,即‘翻译群落’。而外界环境可包括与翻译活动有关的自然经济环境、语言文化环境、社会政治环境等。翻译生态环境由各要素交织而成,是翻译活动发生、存在、发展的各种自然的、人文的因素的总和”。

胡庚申还认为,翻译生态环境是有层次的,“可初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大到包括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语言政策、翻译政策等在内的宏观环境,小到翻译研究本身的内部结构,如理论、应用、批评、历史等微观环境,甚至还可以更细到不同个体的翻译生态环境。许建忠对于翻译生态环境的定义是“以翻译为中心,对翻译的产生、存在和发展起着制约和调控的作用的n维空间和多元环境系统”。具体地说,可分为翻译的外部生态环境和内部生态环境,前者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规范环境,诸如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艺术、科技、哲学、道德、传统习俗等,对翻译产生渗透或交织、促进或妨碍等作用和影响。后者包括译者及翻译研究者的生理和心理环境,生理包括年龄、性别等因素,心理一般包括智力、社会性、群化、德性、情绪与性格等。良好的心理素质对翻译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同声传译。与胡庚申一样,许建忠也认为翻译生态环境有着不同层次,他从3个角度和3个层次来分析,“一是以翻译为中心,结合外部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规范环境,组成单个或复合的翻译生态系统;二是以某个翻译现象、某个翻译层次或类型为中轴所构成的翻译系统;三是以人的个体发展为主线,研究外部环境,包括翻译在内的自然、社会和精神因素所构成的系统,还要研究个体的生理和心理等在内的环境因素”。上述各种翻译生态环境相互交错,组成n维复合的生态环境,称为“翻译生态环境的多维镶嵌性”。

2项研究对于翻译生态环境的界定,有同有异。相同点其一在于,二者都强调翻译生态环境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翻译的外部环境和翻译活动中的人,也就是客体因素和主体因素。“外界条件”和“外部生态环境”虽然措辞不同,但异曲同工,都对应于翻译生态环境的客体因素。它可以是宏观的外部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规范环境,地理、政治、经济、历史、艺术等无所不包,也可以是微观的内部的翻译理论、翻译原则、文本功能、翻译规约等。方梦之也曾经就翻译中的客体环境有过相关论述,他认为翻译生态环境由翻译生态和翻译环境共同构成,其中的翻译环境就是“翻译活动所涉及的外部环境(客观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文化语言环境以及社会政治环境等的总和”。而“翻译群落”和“内部生态环境”指的就是主体因素,是翻译活动中涉及的以译者为代表的诸者。对于客主体因素同时出现在翻译生态环境的定义中这个问题,有些学者持赞同态度,觉得并非偶然。因为翻译生态环境与进化论中的环境并不完全一致。进化论关注的是自然属性的环境,而翻译学所研究的是翻译中各个要素及其行为,其中恰恰包括作者、译者、读者这些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对象。因此,主体因素存在于翻译生态环境中是必然的。相同点其二在于,2个定义也都强调了翻译生态环境构成要素的多样性、关联性和整体性。在不同的情境下,翻译生态环境是具有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而“任何一种翻译生态因子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翻译生态环境对任何翻译主体都是一个统一体,不可超脱、不可逾越”,否则就“破坏了翻译生态环境的整体要求”。翻译生态环境构成要素的多样性、关联性和整体性体现了翻译生态环境的复杂性,它具有多维度、多层次,是一个整体的大系统之下内嵌着子系统,继而又嵌有子子系统的复合生态环境。

区别其一在于对主体因素的界定不同。许建忠的“内部生态环境”是狭义的,仅仅局限于译者和翻译研究者。而胡庚申的“翻译群落”是广义的,包括“原文作者、译者、读者、翻译发起人、赞助人、出版商、营销商、编辑等”。对主体因素的界定,反映出2位学者对于翻译活动的参与者有着不同的认识。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这些参与者构成了一个翻译生态场,包括“在翻译活动中有不同分工的生命体”。方梦之认为,“翻译生态场中的每一个角色都有自己的任务和作用,都是完成翻译活动不可或缺的”。自然生态中有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在翻译生态环境中同样存在着原文生产者(作者)、原文消费者和分解者(译者)、译文生产者(译者、编辑、出版商、营销商等)、译文消费者和分解者(译文读者和翻译研究者)等。因此,对翻译生态环境的主体因素应该有广义的理解,不应将翻译活动中涉及的其他人排除在外。当然,译者是诸者的代表。值得一提的是,许建忠还将内部生态环境细化到了生理和心理环境2个层面,为翻译生态环境的主体因素研究提供了更加具体的研究内容和方向。区别其二在于,胡庚申侧重从微观的角度,细致地列举了翻译生态环境的构成要素,并将之置于具体的翻译实践中,与翻译的操作层面直接关联。生态翻译学认为翻译就是适应与选择的过程。这一过程存在2个不同的翻译生态环境,前一个是“以原文为典型要件的翻译生态环境”,即原文所存在的源语环境,实施对译者的选择。后一个是“以译者为典型要件的翻译生态环境”,这里的译者是接受了前一个翻译生态环境选择的、特定的译者,从而可以代表后一个翻译生态环境来实施对译文的选择。而许建忠侧重宏观层面,从总体生态概念出发,指向翻译活动涉及的外部和内部诸多因素,帮助人们认识和认清文化环境与翻译、科学技术与翻译、民族性与翻译、伦理道德与翻译、哲学思维与翻译、民主法治与翻译等方面的生态、生理和心理环境,理解翻译的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的相互联系。

3苏州园林景点名称英译的翻译生态环境解读

翻译生态环境主要由客体因素和主体因素组成,并且其构成具有多样性,甚至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在某个具体的翻译实践中,笔者认为,苏州园林景点名称英译的翻译生态环境包含以下要素:一是客体因素,包括景点原名(原文)、景点名称的功能(文本功能)、译名原则(翻译原则)、文化因素(规范环境)等;二是主体因素,包括译者、景点命名者(作者)、游客(读者)、景点译名审核单位(审稿人)、景区标牌制作单位(出版商)等。这2个子环境看似相互独立,实则相互关联,共同对翻译产生影响。胡庚申认为,“要求译者适应翻译生态环境的全部和所有因素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在不同的翻译境遇下,各个因素的地位和作用是不一样的,因此,译者只能以适应翻译生态环境中最突出因素为主,同时适当兼顾其它因素的方式完成翻译。现从7个最突出因素出发,解读苏州园林景点名称的翻译生态环境。

3.1客体因素

3.1.1景点原名景点原名,也就是原文本,在生态翻译学中被认为是选择译者阶段的翻译生态环境典型要件。为了深入了解这一典型要件,笔者曾实地调查过入选“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的9座苏州园林,共采集了133个景点原名。字数从最短2个字(如:留园),到最长8个字(如:半潭秋水一房山亭)。其中,3个字名84个,占63%;4个字名20个,占15%;5个字名15个,占11%;2个字名12个,占9%,其它占2%。旅游景点名称一般可分为冠名、专名、属性名和通名等,园林景点也不例外。从语法结构上分析,一般可表示为偏正词组形式,专名、属性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以双声或多声词居多,通名则一般多为单声词。在收集到的133个景点名称中,其结构包括以下3种:专名+通名,如:涵青(专名)亭(通名)。这类景点名称占绝大多数,共113个,比例高达85%;专名,如:翠玲珑,共9个,占7%;专名+属性名+通名,如:东莱(专名)+草(属性名)+堂(通名),共11个,占8%。

3.1.2景点名称的功能景点名称作为公共标识语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具有标识功能。名称与景点之间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有指称唯一性。标识功能还体现在游客之间的交流和概念指向中。其次,景点名称具有美感功能,通过音美、意美和形美吸引游客。无论是沧浪亭的叠韵声效,还是卅六鸳鸯馆象征的成双成对,都能引起游客无限遐想,继而激发游览欲望。再次,景点名称肩负着宣传功能。精心构思的景点名称本身就像一张名片,起着宣传景点的作用。苏州园林里很多景点的名称还有其历史、文化渊源,蕴含着极为丰富的自然或社会文化,也从另一个侧面宣扬了中华文化的独特。

3.1.3译名原则景点名称属于专有名词,应遵循专有名词翻译的一般原则。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专有名词,国内多位学者曾就此进行过探讨。乌永志认为文化遗产类景点名称翻译时要遵循“模糊对等翻译、直译和意译、专名音译、增译、减译和顺译”这六大原则。桑龙扬提出了“以读者为中心的原则、规范性原则、译名统一的原则、‘名’副其实的原则”。朱小美等也提出过“通名准确,专名达意”的原则。据上文调查可知,苏州园林的景点名称多数由专名+通名组成。通名的含义相对具体和确定,数量也有限,翻译时应遵循准确、统一的原则;而专名往往是高度概括的文学性文字,浓缩了景物的个性特征、主旨情趣、美学意蕴和周围的环境气氛,翻译时应在准确的基础上,兼顾美感功能。

3.1.4文化因素许建忠认为,“文化是翻译生态的主要规范环境”。苏州园林的景点名称渗透着丰富的中国文化元素,其中联系最紧密的莫过于中国古典诗文。狮子林里的见山楼取陶渊明“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诗句意境。留听阁用李商隐“留得孤荷听雨声”诗意造景。退思园的闹红一舸,取得是姜白石《念奴娇•闹红一舸》上阕的意象。除此之外,苏州园林的景点名称还体现了中国神话、历史典故、宗教、人伦等文化因素。留园的湖心小岛取名小蓬莱,是古人幻想中神仙的住所。传说梁朝道教领袖陶弘景特爱松风,庭院皆植松,拙政园中的听松风处就是以他的爱好置的景。道家代表庄子认为要成就真善美,必须达到虚静空明的境界,网师园的集虚斋就是富于道家思想色彩的读书养心之所。耦园取谐音偶,意为“夫妇并耕”,体现了“耦园住佳偶”的夫妻情爱。这些文化因素成为苏州园林景点名称翻译生态环境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3.2主体因素

3.2.1景点命名者苏州园林属于私家园林,园内景物多为主人所命名。而园林的主人,有的是失意被贬的官吏,有的是无心作官的文人雅士,有的是崇尚风雅、修养有素的富商。这些造园者都有很高的文化修养,在命名景点时或引经据典,或题诗作赋,以表达自己的情趣、理想和追求。可以说,几乎每座园林都是主人的灵魂展示和内心独白。以拙政园为例,拙政二字取自西晋潘岳的《闲居赋》中“此亦拙者之为政也”。园主御史王献臣因官场失意而还乡,筑园以明志。他曾表示:“我之所以要起‘拙政园’这个名字,就是要像潘岳一样隐退于林泉之下,像陶渊明一样守拙归田园”。因此,这里的“拙”字不能简单解作笨拙之意,而应译做humble,同时兼有谦虚和卑微两重含义,以反映王献臣当时那种无可奈何,又想自我解嘲的复杂心态。

3.2.2游客“读者是翻译生态环境的重要元素之一”。辜正坤曾把英文读者划分为:外语盲、语言专家及一般语言工作者、外语通、纯学术工作者、一般业务性需要读者、一般娱乐性读者、获取新知的读者这7个层次。景区的外国游客,也就是景点译名的读者,大多属于后2种。他们的阅读需求,从浅层次来说,往往是借助这些“导读性”的名称了解景点的信息,指导自己的游览行为。他们还透过译名展开想象,获得超乎景物直观美感之上的享受。从深层次来说,虽然并非所有外国游客的游览目的都是为了获取不同的文化感受,但不可否认的是,旅游活动必然会涉及不同文化背景,其跨文化性毋庸置疑。因此,阅读译名的同时,他们对中国文化的了解会进一步加深,自身的思想情操、文化修养、审美素质等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3.2.3译者译者在翻译生态环境的构成中是一个相对比较特殊的要素。胡庚申认为,首先需要接受以原文为典型要件的翻译生态环境的选择。通过选择之后,便成为译者选择阶段的翻译生态环境典型要件,选择并操纵译文。在苏州园林景点名称英译的情境下,能够完成这一使命的译者,除了必备的双语能力外,还必须对景点原名有着深刻的认识,熟知这些名称背后丰富的中国历史文化,洞悉游客的阅读需求,才能更好地适应翻译生态环境的制约,继而在景点译名原则的指导下,参考景点名称功能,译出符合游客阅读期待的译文。

4结语

环境生态论文第6篇

1.1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及其标准

按照环境生态学理论,生态环境是支撑人类生命系统的整个自然系统的总称,生态环境质量是指在一个具体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生态系统的总体和部分生态环境因子的组合对人类生存及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适宜程度。由于评价的标准体系复杂,且因地而异,需要分层次进行,而我国目前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尚处于探索阶段,无统一标准。因此本文依据国内外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以及广泛应用的生态环境质量等级划分,将生态环境质量等级分为优、良、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并考虑到呼包鄂地区的气候、土地、人口、经济发展状况、工业排放量等,得出各评价指标的等级标准值。

1.2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层次分析法是美国著名运筹学家教授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提出的一种系统分析方法,是一种广泛的综合决策方法,但其中的权重是由主观确定的,缺乏一定的客观性。因此本文在指标权重的确定中引入熵,将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得到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熵权。

2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分析

通过模糊综合分析法得出,2012年呼和浩特市和鄂尔多斯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处于等级优,包头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处于等级一般。呼和浩特市近年来城市发展速度较快,大力开发和利用资源,工业化水平领先于自治区其他盟市,煤炭产量大幅度上升,使单位GDP能耗、电耗持续增高,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平衡,带来了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但政府在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后,大力推广节能减排,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整顿落后产业,提高区域竞争力,使生态环境质量有了较大的改善,工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平衡。包头市是著名的草原钢城,工业发展历史相对久远,但由于产业结构不合理,工业化过程排出的工业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导致生态环境质量开始下降,同时滞后的观念也使生态环境质量的下降与工业经济的发展形成鲜明对比。鄂尔多斯市的高耗能产业发展近几年逐渐稳定,规模增大,技术设备先进化,带来的工业结构合理以及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鄂尔多斯市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治理环境,对耗能高、工业废弃物排放量大、产值低的行业进行了大力整顿,响应国家重视环境保护的潮流,表现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幅度提高,单位GDP能耗、电耗、水耗有很大程度的下降等,使其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的改善。

3结论

环境生态论文第7篇

环境—生态问题并非仅仅是个科学技术问题

很长时间以来,全球范围的环境—生态一直在恶化,水资源短缺,荒漠化扩展,温室效应,有害气体排放量急增,臭氧层被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等,都不仅危及到人类的物质生存,而且加剧了全球和地区范围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族群的冲突乃至危机。

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均物质资源相对缺乏(在全球排名160位以后)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与全球化的经济体系“接轨”的步伐的加快,资源与开发的矛盾、生态—环境与经济增长的矛盾迅速激烈化和外显化。近年来,黄河断流,长江泛洪,淮河变黑,西北等地的快速荒漠化,华东、华南等地的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等等,危害着很多人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剥夺着他们的生存权利;许多城市的垃圾公害和食品污染也正在对人(特别是工薪阶层和贫困阶层)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构成威胁。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中国目前有30%的水资源遭到污染,33%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危害,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上千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75%,这意味着环境—生态代价几乎将抵销掉经济增长的绝大部分。从整体上说,淡水缺乏,水质与大气污染,土质退化,耕地减少,水土流失,酸雨增多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

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可避免的阶段性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这个问题就会逐步得到解决;也只有在经济增长起来以后,对环境和生态保护才能有更多的财力投入。

需要对此提出的质疑是:从过去几十年的情况来看,全世界并不缺乏对环境—生态进行必要的和基本的保护的科学技术,全世界的资金也足以用来解决诸如水质的大面积污染和大气的工业污染这样的问题,但环境—生态恶化还是在一步步加剧。这说明,环境—生态破坏后面隐藏着更深刻的社会—政治和文化方面的原因,环境—生态问题决不仅仅是一个科学技术问题。

现在,全世界很多地方的水资源都严重缺乏,但即使是在这些严重缺水的地区,仍然不时掀起大兴土木的热潮。高级宾馆高档写字楼层出不穷,而一个三星级宾馆的标准间的设计供水,居然是每天一吨。很明显,只是笼统地说缺水,不是毫无意义吗?不足世界人口5%的美国,每年需消耗全世界年开发能源的34%,人口不到20%的发达国家每年需消耗全球能源的80%,但与此同时,美国为了保护自己的产业利益,至今仍然拒绝在全球保护大气的国际协议上签字。那么,笼统地说大气污染需要治理有什么意义?究竟是所有的人都缺水、都在污染大气,还是一部分人缺水、一部分人在污染大气?是哪一部分人缺水、哪一部分人在污染大气?缺水、大气污染这类问题,仅仅是个科技问题,或者,仅仅靠科技进步就能解决吗?

从性质上说,环境—生态问题涉及到对自然资源如何占有、如何利用和如何分配的问题,而这种占有、利用和分配,总是在特定的社会体系、社会制度、社会意识形态下发生和展开的。对这些社会领域和社会过程的关注、反思、批评,是人文—社会科学学者、作家—艺术家与公共知识分子不可推卸的责任。

发展主义的意识形态

环境—生态和发展的问题,常常被构造成二元对立和两难的困境:似乎要发展,就要破坏环境—生态;要保护环境—生态,就只能牺牲发展、忍受贫穷。这种发展主义的思维方式和流行话语正在很多人那里内化成某种“常识”或“共识”,阻碍着人们对发展与环境—生态问题做任何严肃而富有积极意义的探讨。

关注环境—生态问题,并不是要追捧极端的环境—生态主义神话,不是要建立凡生命(甚至包括病毒)和凡自然之物(包括洪水)都必须崇拜和保护的现代泛神论,也并不否定工业文明、农业文明以及更早期的其他文明形式长期以来与自然界的确存在着的紧张关系,并不否认人们追求日益舒适的物质生活的合理性。但是,人与自然的相对和谐、经济发展与环境—生态保护的相对平衡,不也是“舒适”的应有之意吗?而且,这种相对和谐与相对平衡,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相对成功的范例。今天,无论是在海南,在云南,还是在山西,在江西,我们都可以看到某些局部地区有很多发展与环境—生态良性循环从而增进了当地人民福祉的生动事例。各种文明形式与自然的冲突如果说曾经已经发生,丝毫也不能说明如今坐视环境—生态的恶化具有正当性和必然性。而在“发展”与“环境—生态”两者之间建立非此即彼的两难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对掠夺性破坏性开发的辩护。

大规模、高速度的环境—生态恶化趋势,并不是历史上的常态,而是近一、两个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以来出现的现象,是全球性发展主义思潮和体制性开发带来的恶果。在这里,“发展主义”与“发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意义上的“发展”,指物质生产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是生活在各地的人们的正当要求,也是中国改革和开放的目标。而所谓“发展主义”(严格地说,应该是“开发主义”)指的是一种源起于西欧北美特定的制度环境、并在六十年代之后逐步扩张成为一种为国际组织所鼓吹、为后发社会所遵奉的现代性话语和意识形态。它通过对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等等的许诺,对广大的“第三世界”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包括贫富悬殊拉大、环境—生态恶化,等等。冷战结束以后,发展主义更是演变为一种全球化的潮流。这种潮流将“发展”简单地还原为经济增长,将经济增长又简单地等同于GDP或人均收入的提高。在向所有的人许诺未来的“美好生活”的同时,发展主义再生产着一种不均衡的经济格局和不合理交换—分配体系,同时也严重地破坏着资源日益减少的环境,损耗着已经变得十分脆弱的生态。

发展主义意识形态忽视环境—生态问题,常常把环境的代价、健康的代价等等排除在企业内部的成本—效益分析之外;同时也忽视人文协调和社会整合问题,使社会的伦理、信任、安全、亲情、团结、互助等社会得以维系和延续的基础日益崩溃。发展主义的话语是一种唯物质主义,唯增长主义,甚至是唯GDP主义。

这种发展主义的话语体系存在着很多盲区,比如其关于增长的统计就常遮掩着人类生存的真相:大量砍伐森林以满足木材业和市场的需求,如生产木质家具、纸浆、一次性木筷等,这一类生产拉高了GDP,但这些生产过程对环境的破坏(如制浆过程对河流的污染、林木减少既导致了水土流失又降低了空气质量等),却没有从GDP总值中扣除;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为了保护健康人们又不得不购买矿泉水(富人或中产阶级甚至需要乘飞机去其他地方度假以呼吸新鲜空气),而对矿泉水的购买和度假的消费等更增加了GDP:一次破坏竟成为GDP的两次增值,“美好生活”就是这样被再生产出来的!

国民生产总值(GNP)或本地生产总值(GDP)、人均收入等是对社会总体收益进行估量的一些必要概念,但这一类统计如果成为唯一的社会进步的指标,巨大的环境—生态代价和社会—伦理代价便会被掩蔽起来。而且,这种统计往往并不反映出增长或开发的主要获利者有多少人、是什么人,主要代价承担者有多少人、是什么人。这种以货币来衡量价值的方法也总是将未纳入货币流通过程的劳动(如家务劳动、志愿服务、亲友互助及自给自足的农业劳动等)和其它代价(环境—生态破坏,以及健康损害、安全损害、尊严损害、信赖损害,等等)排除在统计范围之外,因此常常掩盖了增长之下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公正和不合理。

增长至上和财富至上的发展主义意识形态,与欧洲启蒙时期的人类中心主义、唯科学主义和历史决定论存在着思想上的渊源关系,也是二战以后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又一轮全球性扩张的产物。在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发展主义蓝图之下,少数国家或地区(如日本及亚洲“四小虎”)由于战后种种复杂的政治—军事—经济—技术—文化的综合因素而实现了较高速度的增长,这被描述成为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楷模和道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战后接受发展主义模式和相关的制度—技术安排的多数国家和地区,并没有如发展主义所许诺的那样发展起来,或者在增长的同时付出了沉重的社会—政治和环境—生态代价,有些甚至日益陷入了经济的困境和社会的危机。

联合国开发与计划署《1999年人类发展报告》显示,大约四十个国家的经济比十年前更糟了,非洲、南亚、拉丁美洲乃至昨日的超级大国俄罗斯,都面临着深重的危机。即便排除冷战时期的政治性援助等因素不计,“四小虎”的成功与四十个国家的不成功,也充分显示出全球发展主义浪潮中的不均衡性和排他性。事实上,发展主义不是一种包容性强而是排除性强的丛林竞争游戏,正如它不能解决贫富差异问题而只能带来更大的贫富悬殊一样,它也没有解决环境—生态问题而是带来了更大范围和程度的更严重的环境—生态问题,这是由它本身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和它内在的“赢者通吃”的逻辑决定的。

发展主义所到之处,是更多的自然物变成了发展主义体制和话语下的“资源”,而一旦具有了这种“资源”的价值,这些自然物就在被迅速商品化和市场化的过程中,通过各种本土的或全球的资本—技术的依附关系,越来越集中到了各种权势集团和资本集团的手中。在权力垄断和资本扩张的体系之下,这些集团总是用这些“资源”去满足自己或少部分人的利益需要,而让大部分人去承担资源耗竭和环境破坏的灾难性后果。

这一过程通常是在满足自然欲望和追求幸福生活的名义下进行的。问题是:如今人们层出不穷的欲望并不是原生和自然的,而是在发展主义意识形态和资本扩展逻辑下,由跨国性的生产与销售商团和传媒与广告公司联姻精心建构和再生产出来的,其完全不同于其它生命种群万代不变的自然欲望,也不同于在环境—生态相对和谐的情境下人们对物质资源的占有和利用。例如一家一辆汽车,一人多件貂皮大衣或多件羊绒毛衣,每周打打高尔夫球,每年到避暑圣地度假,等等,显然是当代消费文化引导和谋划的产物,与人的所谓自然属性(即使有的话)并无直接关系。这种非自然的消费欲望正在大大加剧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紧张关系;而且,事情往往是,为了满足少部分人的这类欲望,多数人的饮水、呼吸、衣、食、住、行等基本而正常的需要反而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也是忽视乃至取消人们更多非物质望(情感的、尊严的、安全的、审美的,等等)的直接原因之一。在这里,发展主义恰恰是以少数人“高级”(奢侈)的欲望去压抑多数人“低级”(基本)的欲望,它不仅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使人类多维度多层面的“幸福”只剩下对物质的占有和对商品的消费,从而对人类的欲望构成了严重的扭曲和践踏。

全球性环境—生态恶化是伴随着贫富差距拉大发生的。据联合国开发与计划署《1999年人类发展报告》的统计,全世界最富裕的国家和最贫穷的国家的人口的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之间的差距,已从1960年的30比1扩大到1990年的60比1,又扩大到1995年的74比1。

需要指出的是:特定的“贫困”概念,是在发展主义的语境中才出现的,并且在这样的语境下也才有意义。随着大规模的“开发”,各种形式的社会和生活结构被打破,许多地区的人都先后被卷入了片面追求利润的“增长”和盲目追求集中的“规模”的进程:土地被征用,家园被破坏,环境被污染,人口外出漂流,战争和动乱也比以前有增无减,很多人变得一无所有,从而真正沦入了赤贫。

人们在阐述环境—生态问题时常用“人类”、“发展”、“现代化”这一类过于抽象的词语,而它们常常遮蔽着现实中的差异:是什么人在“发展”和“现代化”?什么人被排斥在“发展”和“现代化”之外?是哪一些“人类”在受害于环境—生态恶化而哪一些“人类”在环境—生态恶化的过程中大获其利?……显然,对发展主义的反思和清理,必须以反思和清理各种普遍主义的话语为方法论前提,至少须防止以习语代替思维、以话语代替事实的反实践态度。

发展主义在中国

世界总人口的1/4在中国,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因此中国成功解决发展与环境—生态的矛盾,对全世界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发展是硬道理,这是针对民族积弱甚深情形的一种政治选择。但发展是硬道理,并不等于赚钱是硬道理,更不等于破坏环境或毁灭生态是硬道理。现在,“中国特色”已经成为上上下下的口头禅,而真正的中国特色,首先是人口众多、资源短缺,技术落后,基础设施不足。这就使中国既不可能、也不应该以西欧或美国早期的发展模式为“现代化”的样板和“赶超”目标。欧美国家的现代化是建立在其早期大规模地掠夺资源破坏生态,同时伴随着对外殖民、贩奴和侵略的殖民主义扩张和帝国主义掠夺基础上的,本土的人口—资源矛盾因为大量向外移民而得到缓解,域外的资源因为其殖民主义的政治—军事霸权和强国的经济—文化霸权而得到控制和支配,核心国家(占全球人口15%)和边缘国家(占全球人口85%)之间的经济—政治—文化的依附关系在现代化过程中得到确立。在经济发展顺利的时候,这种不平等关系可以得到缓和;在经济发展出现萧条的时候,这种不平等关系则得到强化和加剧,并引发各种危机,包括战争。这种“以外疏内”、“以外养内”以及“以外安内”的现代化过程,是他们利用了特殊的历史条件的特定发展道路,是后发展国家不可能重复和照搬的。

发达国家的先进科学技术和行之有效的社会管理经验,都值得中国学习和汲收,但中国不仅在国情方面大大不同于欧美,所面临的时代与上两个世纪也不可同日而语。西方各国不仅已经拥有先发的优势,而且已占有在金融、电子等高技术和无污染产业里的优势,而与众多在发展主义模式下正在被“郊区化”和“边缘化”的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在被迫廉价出卖资源,在被迫从事高消耗和高污染的产业。发达国家可以不砍本土的森林而用域外的木材,不采本土的石油而用域外的石油,包括用取自发展中国家的丰厚利润来缓解本土的各种矛盾,来维持本土的相对良好的环境—生态。但是,在既有的全球体系和世界格局下,中国已不能通过向外移民的方式来缓解本土的人口—资源张力,相反,只有极少数精英正在被强国有选择地吸纳;中国也不可能向外转移环境—生态代价,相反,中国正在接受“夕阳产业”的进入和转移,正在为此牺牲自己的森林、草原、河流、土地,而且发达国家的垃圾还通过不法商家一次次运往中国。

因此,中国只能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走坚持思想创新和制度创新的路,走有自己特色的社会发展之路。这既是对世界文明多元化发展的贡献,也是对欧美现代文明所蕴含的创造性精神的最好的学习。

值得注意的是,自从八十年代以来,以恢复和建构市场经济体制为核心的改革开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可持续发展问题也逐步得到社会的重视,并被国家确定为发展的战略;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权势和利益集团采取了忽视乃至取消社会公正、忽视乃至取消保护环境—生态的开发方案,甚至与某些跨国资本势力的掠夺性开发联手,从而导致了种种和反生态的恶果。姑且不说我们身边随处可见的例证,即便在人迹罕至的高原和草原地带,由于某些大资本集团开发触须和国际市场收购网络的渗入,由于某些管理机构的腐败性纵容和配合,老鹰、狐狸、羚羊等急剧减少,加上过度放牧、特别是以破坏草原植被为代价的山羊的过度放养,一方面使羊绒和皮毛的超额利润流向了少数新富集团,另一方面打破了原有的生物链,导致了鼠祸猖獗和植被毁坏等极为严重的环境—生态灾难。而这一类正在危及广大民众基本生存条件的开发活动,居然常常被描述为“改革”的政绩和“搞活”的图景。

这些现象常常被有些人以“阶段论”给予辩护。“阶段论”认为现在的环境破坏只不过是阶段性的,中国也可以像发达国家那样“先污染后治理”。诚然,任何人都能理解,人类的经验和知识的局限,通常会造成破坏与治理之间的时间差。但“先污染后治理”并不是一项通则,更不是发达国家的普遍事实,因为很多发达国家的破坏根本没有得到过治理,只不过是将破坏的后果转嫁给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将一批批高污染产业逐步转移到了不发达国家;另一方面,很多环境—生态的破坏是无法在事后得到治理的,比如物种的灭绝就是一次性事件,另外很多环境—生态破坏则需要漫长的时光和巨大的投入才有可能相对缓解,比如土地的严重荒漠化就须穷数十年乃至更长时间之努力才可能予以缓解。更重要的是,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增长是为人的生存服务而不是人的生存为增长服务。当掠夺式的开发已经危及到人的呼吸、饮水和生命健康的时候,当洪水、干旱、毒气等等已经使很多人含恨而亡的时候,当我们“豁出生存搞发展”的时候,“后治理”还有什么意义?当这种“后治理”是由某些在破坏中获利而根本不承担任何代价的人来宣扬的时候,它还是一种值得认真对待的理论主张吗?

“代价论”也是我们经常听到的一种辩护。这种观点认为环境—生态破坏是人类为增长必须支付的代价,不值得大惊小怪。这说法在一般意义上同样能够让人理解,没有人会天真到以为可以白得好处而从不付代价的程度,何况中国长时间来的积弱状态更决定了代价——包括环境—生态代价——不可能完全避免。但值得注意的是:“代价论”的滥用,常常有利于维护一切不公正和不合理的社会体制和安排,因为历史上一切罪恶和悲剧几乎都可以在“代价论”的粉饰下获得其合法性:殖民主义也带来了科技的传播,侵略战争也促进了工业的增长和就业的增加,官僚集权体制也曾促进了GNP的提高,这些都可以被有些人视为“成绩和代价”、“主流和支流”的关系,都可以在“代价论”的逻辑下得到肯定。因此,对“代价论”必须具体分析。问题不在于增长和发展有没有代价,而在于这种代价是否超过了社会或社会中某些阶层可以承受的程度?这种代价是由谁来承受?比方说,“代价论”的制造者们是否也在与环境—生态破坏的受害者们共同付代价?事实很明显,根据联合国的统计资料,全世界非核心国家的居民的主体并没有或很少分享到发展主义带来的好处,核心国家的贫困阶层也没有或很少分享这种好处,但恰恰是占全球总人口85%的他们,在风景区没有度假别墅,没有定期出国度假的机票,甚至正在失去曾经赖以为生的土地、森林、草原以及河流,正在承受环境—生态破坏最主要的后果。

另外,不能不提到“残余论”。这种说法认为当前包括环境—生态破坏在内的一切社会问题都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只要彻底实现市场化、全球化,只要完全与欧美等发达社会的体制实现“接轨”,一切问题自会迎刃而解。持这种观点的人,看到了中国五十年代以来“人定胜天”、“赶英超美”等盲目经济行为和经济体制对环境—生态的忽视和破坏,但没有看到这些过程内含的“进步”、“增长”、“工业化”等基础性观念其实是与西方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同出一源;他们看到了在集权的计划体制内的浪费和腐败现象及其对环境—生态的重大破坏,但抹杀了这种“化公为私”正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官场表现,大规模的“化公为私”更常常是以联系资本集团的裙带关系为直接支持和必要条件。作为西方现代文明的产物,早期的社会主义理论侧重阶级斗争与社会关系,在环境—生态方面早就存在着知识盲点,而且正是这一点突出显示出它与西方的科学主义、理性主义、进步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等意识形态的亲缘关系,这恰恰是值得我们反思与清理的。但这种反思与清理是以重建社会的公共性为道德前提和价值尺度的,与废弃社会公共性的“市场浪漫主义”或“市场原教旨主义”,与借口“效率”以反对或压抑“公正”的发展主义思潮,毫无共同之处。

在冷战结束以后,在发展主义最为风行的南亚、非洲、南美洲等地区,是世界公认的环境—生态最为恶化的地区;在发展主义最受尊奉的九十年代,也是全球臭氧层破坏、酸雨增多、海水污染、土地荒漠化最为严重的时代。这说明环境—生态问题并非仅仅是旧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之物,而是今后一个长时期内全人类需要面对的严峻挑战。我们只有从世界体系的角度而不是以一国为分析单位,只有从历史长时段的角度而不是以一、两个年代为观察视域,才能较为清醒地认识环境—生态问题的严重性,才能较好地解除各种环境—生态困境,包括反思和纠正中国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实践中出现过的破坏环境—生态的错误。

文学、文化工业、意识形态

发展主义观念能够如此迅速获得普及,有其特殊的历史条件,其中之一就是文化工业在九十年代的崛起,以及随之而来的大众文化的繁荣和扩张。文化工业借助报纸、杂志、图书、电视、电影、广告、流行歌曲等等传媒,一方面生产与市场经济相应的一整套文化价值和是非标准,迅速地破坏、颠覆人们的传统道德和伦理,另一方面还将发展主义的一整套观念思想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方式灌输到人们的思想意识深处。

八十年代以来,体现发展主义观念的种种文化产品大量上市,已经成为近些年来文化生产的最显著的特征。其中“成功人士”不仅获得广泛的社会影响,而且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神话。这与八十年代早期的“寻找自我”运动以及人性论思潮紧密相关,与八十年代晚期很多人对“中产阶级”的想象以及市场化进程紧密相关,当然西方、港台的商业文化的大举输入也是一种重要动力。根据一位评论家的分析,“成功人士”的典型形象一般是这样的:中年,多半为男性,微胖,受过良好教育,有美貌的妻子,调皮的儿子,驾名车,出入高级宾馆及高消费场所,拥有欧陆风情的住宅,打高尔夫球,去大剧院——而这样的形象,常常被很多人视为人生理想的目标,视为社会文明进步的指南。问题在于,在这一类形象的塑造过程中,“成功人士”之所以“成功”的真实原因总是被掩盖了,他们中不少人靠勾结、欺诈、叛卖、残酷以获取暴利的肮脏,他们中不少人忍受劳苦、孤寂、侮辱、盘剥而终于出人头地的辛酸,都化作了他们脸上空洞的微笑。在这一类形象的塑造过程中,“成功”的含义也大大地被扭曲了,人生价值的丰富性也被粗暴地单一化了,因为这些形象无一不在标榜高消费的富贵奢侈豪华,而从不具有任何道义、责任的指涉,与贫困关切、生态关切及一切人文价值关切毫无关系。他们是钱的化身,是消费的化身,是社会等级的化身。他们总是成为跨国资本在发展中国家的大众美学,因为一个等级森严和高消费的发展中国家,总是更容易出现对外国商品和外国资本的依赖,更容易强化世界体系的不平等关系。毫无疑问,他们通过遮蔽现实和误导公众,将严重危及健康的、人民的市场经济以及文明发育。

与“成功人士”符号相关的还有一系列时尚的潮流。时尚成了精神的上帝,成了国家权力之外最强大的社会控制力量。时尚使一切“旧”的东西贬值,而“新”的,亦即“现代”的,“世界”的,统统成为人们追捧和追求的对象。于是摇滚乐和流行歌无论好坏都是好的,民乐京剧无论好坏都是坏的;大哥大保密箱无论有用与否都是要有的,四合院自行车无论方便与否都是要丢的。这一系列潮流背后是跨国商品的倾销和商家高额利润的赚取,其单一化和强制化,更扼杀了人们精神的丰富性和个异性,一步步取消了人们在文化上应有的判断力。因此,当真正腐“旧”不堪的文化糟粕如“女”、“拜财神”、麻将乃至无知迷信被当作最“新”时尚的时候,被当作“现代”与“世界”文化流行色的时候,最为痛恨传统的众多新潮派人士倒却很少例外地津津乐道趋之若骛。他们在文化上貌似激进主义的先锋的态度,常常伴随着他们最为古典和老派的堕落。这是消费主义文化极为寻常的景观之一。

文学是文化生产中重要的一个领域。九十年代以来,文学创作不乏优秀的作品,但从整体上来说,面对社会深层矛盾的集中浮现和国际格局的重大变化,很多作家似乎还缺乏必要的思想和艺术准备,甚至还可能在纷纭多变的世俗生活中迷失价值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创作倾向值得回顾和检讨。一种出现在某些描写现实生活题材的作品里:作者感受到了社会底层的生活压力,对老百姓的生活有较为生动的再现,却时常采取了为不平等、不公正的社会秩序进行辩护的立场,比如总是将新富人士美化为新的救世主,其为所欲为、欺行霸市、宿妓、行贿受贿的行为也常常被谅解或者得到羡慕,而下层百姓则被要求对这些人逆来顺受。这种“强人救世”、“富人救世”的作品,向读者散布着绝望的情绪,指示着低头屈服的出路,自觉或不自觉地强化着发展主义意识形态的霸权地位。

另一种倾向出现在某些表现个人世界的作品当中:作者抛弃了传统的社会政治大叙事,转向个人内心世界的探索和个体价值的确立,在艺术形式上则常有现代主义的奇异和狂放。但这些作品中的相当部分时常滑向了人性论,用人性论的本质主义来抹煞“人”的历史性(人的主体如何被“建构”起来的历史过程)。似乎人性即人欲,而人欲是自然的、原真的因而是神圣至尊的,完全掩盖了现实生活中所谓“人性”赖以形成的全部文化过程和全部社会关系,制造着一种绝缘独立和一成不变的人性神话,与发展主义的哲学逻辑是一脉相通。这些作品中的一部分往往还有浓厚的消费主义色彩,虽然有时云山雾罩扑朔迷离,但对声色犬马灯红酒绿的向往之态却不时跃然纸上。有些作品还表现出浓厚的极端自私主义色彩,不断渲染和扩散对他人和对社会的冷漠,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不时流露字里行间。金钱是生活的意义。美女和美酒是感觉的源泉。趁社会分化刚刚开始赶快捞一把,成了这些作品对读者的隐性教导。这种写作当然是发展主义意识形态在文学中的天然盟友,差不多是一种消费指南和社会钻营须知。因此这些作品虽然有时也会貌似“先锋”,但不可避免地相互雷同和自我重复,日益显出时尚快餐文化的通俗品格。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