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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合集7篇)

时间:2024-03-08 14:51:21
劳动价值论的基础

劳动价值论的基础第1篇

 

关键词:异化;生产;劳动

“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既可以是结合当前的劳动发展的现实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也可以是检讨和重新理解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目前大多数研究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论述都是从第一个角度出发,重新解释什么劳动属于生产劳动,到底是活劳动还是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私营企业主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等,并且有了一定的成果,这是纯粹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问题。笔者以为,从哲学即唯物史观的视角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研究,或许是最根本的研究方法之一。劳动和劳动价值论首先是一个哲学问题,其次才是一个经济学问题。 

唯物史观的核心内容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劳动价值论中的生产劳动概念就是对人类历史原初性的社会存在的概括和描述。而活劳动则是对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的经济学表述。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到异化劳动理论,再到生产劳动,直至找到创造历史的主体,马克思不仅找到了人类社会历史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标志着马克思唯物主义史观的创立,而且为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对社会历史的研究是从1842年《莱茵报》时期开始的。当时马克思受黑格尔唯心史观的影响,认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实现,把国家看成是理性的代表,视理性为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然而在现实中,马克思却碰到了许多具体的国家问题和物质利益问题,如普鲁士专制制度的书报检查令问题、林木盗窃问题、摩塞尔地区农民贫困状况问题、地产分析问题、关税问题等。普鲁士国家每解决一个实际问题,考虑的只是富人的利益,而不是什么“国家的理性和国家伦理”,黑格尔的国家观同现实问题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和矛盾。马克思对自己原来信奉的黑格尔哲学特别是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发生了怀疑,促使了他开始新的探索。1842年l0月马克思在《莱茵报》上,评述第六届莱茵省会议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这是马克思第一次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这件事成了他转向唯物主义的最初动因。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马克思开始突破黑格尔的国家观念,提出了决定国家本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客观本性问题,反对用当事人即掌权者的意志来解释一切,把注意力主要放在物质的各种关系上。1843年5月马克思来到莱茵省的一个小城镇克罗茨纳赫,着重研究了西欧北美一些国家的社会历史,对黑格尔的国家学说进行了全面的批判,写下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以下简称《批判》)。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这个时期得出这样一种见解:“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锁钥,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马克思通过研究发现:“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即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l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是《批判》一书的中心。马克思认为,在考察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时,必须从经验事实出发,这个事实就是:单个人以其各种原因和方式组成家庭和市民社会,家庭和市民社会又组成国家。因此,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成员就是国家的公民,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构成部分,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是“国家存在的方式”,是政治国家的“天然基础”和“人为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政治国家就不可能存在。因此,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马克思总的看法是: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的这个思路开始把我们的眼睛从天国引向人间。

劳动价值论的基础第2篇

 

关键词:异化;生产;劳动

 

“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 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既可以是结合当前的劳动发展的现实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也可以是检 讨和重新理解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目前大多数研究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论述都是从第一个角度出发,重新解释什么劳动属于生产劳动,到底是活劳动还是物 化劳动创造价值,私营企业主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等,并且有了一定的成果,这是纯粹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问题。笔者以为,从哲学即唯物史观的视角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研究,或许是最根本的研究方法之一。劳动和劳动价值论首先是一个哲学问题,其次才是一个经济学问题。 

唯物史观的核心内容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劳动价值论中的生产劳动概念就是对人类历史原初性的社会存在的概括和描述。而活劳动则是对 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的经济学表述。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到异化劳动理论,再到生产劳动,直至找到创造历史的主体,马克思不仅找到了人类社会历史存在和发 展的决定性因素,标志着马克思唯物主义史观的创立,而且为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对社会历史的研究是从1842年《莱茵报》时期开始的。当时马克思受黑格尔唯心史观的影响,认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实现,把国家看 成是理性的代表,视理性为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然而在现实中,马克思却碰到了许多具体的国家问题和物质利益问题,如普鲁士专制制度的书报检查令问题、林木 盗窃问题、摩塞尔地区农民贫困状况问题、地产分析问题、关税问题等。普鲁士国家每解决一个实际问题,考虑的只是富人的利益,而不是什么“国家的理性和国家 伦理”,黑格尔的国家观同现实问题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和矛盾。马克思对自己原来信奉的黑格尔哲学特别是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发生了怀疑,促使了他开始新的探索。 1842年l0月马克思在《莱茵报》上, 评述第六届莱茵省会议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这是马克思第一次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这件事成了他转向唯物主义的最初动因。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 马克思开始突破黑格尔的国家观念,提出了决定国家本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客观本性问题,反对用当事人即掌权者的意志来解释一切,把注意力主要放在物质的各种 关系上。1843年5月马克思来到莱茵省的一个小城镇克罗茨纳赫,着重研究了西欧北美一些国家的社会历史,对黑格尔的国家学说进行了全面的批判,写下了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以下简称《批判》)。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这个时期得出这样一种见解:“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锁钥,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 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马克思通过研究发现:“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即不能从它们本 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l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 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 济学中去寻找。”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是《批判》一书的中心。马克思认为,在考察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时,必须从经验事实出发,这个事实就是: 单个人以其各种原因和方式组成家庭和市民社会,家庭和市民社会又组成国家。因此,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成员就是国家的公民,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构成部分, 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是“国家存在的方式”,是政治国家的“天然基础”和“人为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政治国家就不可能存在。因此,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马克 思总的看法是: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的这个思路开始把我们的眼睛从天国引向人间。

1844年4—8月,马克思为了解剖市民社会,在巴黎系统地研究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著作,写下了《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一 书(以下简称《手稿》)。在《手稿》中,马克思深入研究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资本、工资以及利润、地租的形式和本质特点,第一次提出了异化劳动理论。异 化劳动理论揭示了人和社会的基础在于劳动,把劳动规定为人的本质。马克思很重视黑格尔的劳动观,认为黑格尔的“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 就表现在他把劳动看作人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人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马克思严正地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史观,说他“惟一知 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马克思抛弃了黑格尔唯心主义劳动观的神秘外壳,使人、人的活动、人类历史恢复了作为客观存在和现实发展过程的本来面 目。在资本主义社会,人通过异化劳动不仅产生出作为异己的、敌对力量的生产对象和生产行为的关系,而且生产出其他人同他的生产和他的产品的关系,生产出他 同他人的关系。马克思通过有异化劳动的分析,从人与物的关系中,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看到了阶级的对立,并指出:“经济的异化则是现实 生活的异化”,而“一切奴役关系只不过是这种关系的变形和后果罢了”。马克思把异化劳动看作是一种社会关系,论述了人的本质的社会性,揭露了劳动者与剥削 者的阶级对抗关系。马克思还用异化劳动理论揭示了人类历史发展的基本过程,指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在《手稿》中, 马克思把物质生产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从而加深了对市民社会本质的认识。认为生产决定社会的一切方面,决定国家和各种意识形态。“宗教、家庭、国家、 法、道德、科学、 艺术等 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马克思指出:“我的普遍认识不过是以现实共同体、社会存在物为生动形式的那个东西的理 论形式,而在今天,普遍意识是现实生活的抽象,并且作为这样的抽象与现实生活相敌对的。因此,我的普遍意识的活动本身也是我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理论存在。” 还说:“作为类意识,人确证自己的现实的社会生活。并且只是在思维中复现自己的现实存在,”这就是说,人们的类意识即把人作为类的观念,无非是实际生活中 的人作为社会存在物的反映。

马克思这时的异化劳动理论关于“人性复归”、“人类解放”的思想还尚未摆脱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异化劳动理论还带着浓厚的费尔巴哈人本 主义的色彩,是不成熟的社会历史观理论。异化劳动理论以承认有一个理想化的不变的共同的“人的本质”为前提,并把这种“人的本质”作为衡量社会制度进步与 否的标准。但是马克思的异化劳动却不象黑格尔那样,讲的是绝对观念的异化,也不象费尔巴哈那样讲的是宗教意义上的自我异化,而是基于对“经济事实”的分 析,沿用了费尔巴哈关于“人是类的存在物”的提法,赋予了它完全崭新的内容。在马克思看来,人之所以是类的存在物,不是在于他们自然属性的共同性,而是在于他们能从事生产劳动。他 说:“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既改造无机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也就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作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作类存在物”。¨ 马克思抓住了人的本质在于生产劳动这个根本观点,把观察社会问题的出发点从混沌的“市民社会”转到了“物质生产”领域。

劳动价值论的基础第3篇

关键词:社会正义;劳动价值论;和谐社会;价值共识  

1 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

社会正义关注社会利益和负担在社会各阶层成员间的科学合理分配。究竟如何分配才是科学合理的?应该如何看待社会各阶层成员在社会生产力发展中的实际作用和应得利益?不同的政治思想流派对这些问题有着不同的答案。

在传统自由主义看来,自由市场是实践中对人们的功绩给与回报的最佳机制,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建立在平等的市场交换基础上的正义社会。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要素的交换以及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雇佣契约都是建立在平等交换的基础上的,每一种生产要素都获得了其真实“价值”的报酬,工人得工资,资本家得利润,谁也没有剥削谁。只要利益的获取和转移所采取的程序是合法的,就是正义的。

这种赤裸裸地为资本剥削辩护的理论甚至在当代西方社会也遭到非难,实际上,当代西方盛行的正义理论、社群主义理论和公民资格理论等都有寻求平等与自由的某种平衡的趋向。当然,尽管西方学者提出了各种社会正义理论,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存在能够对抗力量强大的资产阶级的政治力量,不可能认真推行体现社会正义准则的再分配政策,哪怕是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社会正义准则。“关于当代(西方)政治的一个令人惊奇的事实是,尽管许多民主国家现在是由左翼或中左的政党统治的,但他们都无一例外把他们对社会正义的政策的信奉削减到快要消失的程度,即使他们仍然修饰地使用这个术语”。 

马克思主义则科学地揭示了在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的平等交换体制背后所隐藏的、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解释了在包括劳动力要素在内的所有生产要素都以竞争价格进行平等交换的情况下为什么会有利润产生;解释了在平等交换机制下,为什么资本家的财富在增加,而劳动者却陷入贫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在自由放任的单一市场交换机制中,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果就是资本通过占有由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而逐渐积累到少部分人手中,而通过劳动创造财富的广大劳动者却无法依靠劳动致富,社会陷入贫富两级分化。这种让资本剥削劳动的分配制度就是一种弱肉强食的非正义法则。

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正是以上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具体运用。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分配进行调整的理论依据。也就是说,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这种调整既不是从功利主义出发的、所谓避免社会冲突的必要成本,也不是基于抽象的理性法则或空洞的道德良心的、对贫困者的施舍,而是对建立在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社会正义的追求。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一方面是以劳动者阶级的利益为依归的,另一方面更是对各种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规律的科学总结,因而不能用其阶级性来否定其科学性,实际上这一理论正是阶级性与科学性的统一。

2 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是对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的完整表述

邓小平指出,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体制并非资本主义独有,社会主义也可实行市场经济。当社会主义中国也采用市场经济体制后,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就摆在人们面前了。为此,邓小平从社会主义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角度阐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他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而计划经济或者市场经济并不直接指涉某种价值目标,只是组织经济的具体机制,因而它们本身并不直接反映社会主义的本质。因此,引入了市场经济体制后的中国,只要始终坚持上述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就仍然是社会主义的。

但是,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很容易被片面地分割为如下两个部分或阶段:第一阶段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第二阶段是在生产力发展后再消灭剥削,最终实行共同富裕。这种分割显然是错误的,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应该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并不是分属于两个不同阶段的任务和目标。相反,两者都是始终贯穿于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价值准则,只有这样,它们才有资格被称为本质,否则就只能当作阶段性特征。只求生产力发展而无视贫富差距问题将会导致社会主义灭亡,对此邓小平曾提出过警告:“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

有人认为,蛋糕做大后自然会实现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分配正义。这类观点已被事实反复证明是错误的,因为如何分配蛋糕与如何做大蛋糕所遵循的是完全不同的价值原则。要在这两个原则之间实现转换,须经过激烈的政治力量的较量,会遭到既得利益者的极力抵抗,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如果政府缺乏相应的政治意愿和政治力量、不能基于社会正义原则进行干预,市场经济本身是不会自动解决社会分配不平等问题的。也就是说,在发展社会主义的过程中人们不可能通过暂时抛弃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或本质来接近和达到社会主义。

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之初的确有过一段残酷的资本原始积累时期,有人将这一现象当作现代化的普遍规律,认为发达国家过去的收入不平等促成了储蓄的积累以及为基本资本形成提供了资金,因此,保持和加强欠发达国家当前的收入不平等是实际必要的。对于这种观点,曾提出过“倒U曲线假说”的库兹涅茨也警告:“这是一个危险的类比”。

有人认为,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似乎更强调发展是硬道理、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这实际上是邓小平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所采取的具体政策。在改革开放之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并未产生贫富差距问题;相反,人们的平均主义观念浓厚,“吃大锅饭”的分配体制约束了人们的积极性,针对这些比较突出的弊端,当时的政策当然是要首先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但是,对于贫富分化的问题,邓小平始终有清醒的认识并强调要力图解决:“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实际上,社会主义的价值准则与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具体政策分属于不同的层次。

更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关键在于更高的生产率,而更高生产率的创造最终还是要依靠发挥劳动者的创造积极性、提高劳动者素质、坚持科学技术创新。但现阶段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却是把其收入过大比例地进行投资、把农村多余的劳动力过于廉价地投入到市场中的结果,是一种靠资本积累扩大生产要素、同时尽可能压低劳动者待遇的增长方式。这种增长方式不仅存在着非正义的问题,而且还存在着生产率低下、资源消耗过大的问题,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是无法持久的,在全球化和知识化时代根本不具备竞争力。

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现时代,我国的工业化和经济发展,只能走一条不断解放劳动和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劳动积累的发展道路,”这既是基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所得出的结论,也符合经济发展的现代趋势。若能实现发展生产力与解放劳动之间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将由此产生出旺盛的生命力。这正是倡导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的本意之所在,这也应该是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所要表达的涵义。

3 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是社会主义价值观和市场经济价值观的统一

当前中国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这是在认识到市场经济带来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的社会现实后,中国共产党赋予自身的新的重大历史使命。

建构和谐社会必须首先追问和谐的正义性。中国传统的封建社会虽然也有社会和谐的理念,但它是以等级观念为价值基础建立起来的,是漠视和牺牲了等级地位低下一方的利益的一种“和谐” ,缺乏社会正义。中国封建社会自汉武帝时起就多方设法推行儒家的纲常教义以求“社会和谐”,其实质上是要实现封建专制压迫的稳定化、秩序化。

资本主义社会信奉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自由主义,社会和谐并不是它所追求的理念,这个社会通过压制和削弱劳动阶级的力量来稳定社会秩序。资本主义社会缺少社会正义,因而导致了经济的现代化与人的发展相背离,导致了社会的分裂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等一系列不和谐现象。

一种社会正义观要能起到协调社会利益冲突的作用,它就必须能为社会各阶层普遍接受。当一个社会不能就“政府为什么要对社会财富分配进行干预,政府以什么价值观作为依据来再分配社会财富”等问题达成共识时,是无法构成和谐社会的。而一种社会正义观能否为各方普遍接受,又取决于其科学性和进步性。

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一方面以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雇佣劳动存在剥削,另一方面也承认市场经济在当今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推动生产力发展的进步作用。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要求:在维护市场经济及其雇佣劳动的合法存在、维护资本的正当权益的同时,应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来限制资本剥削的程度和范围,要让社会各阶层成员公平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如果市场经济无法让人们通过劳动致富,如果政府政策总是对贫穷阶层不利,那么这个社会就是非正义的,也将是不和谐的。因此,基于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和当今中国市场经济现实而形成的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应该而且也能够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的价值共识,并以此作为各方协调利益、解决冲突、构建和谐社会的共同行为准则。

有人会担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果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从而影响到资本获取利润,就会受到资金流失及投资下马的惩罚。针对这种担心,需要从两方面来回答。一方面,依据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来矫正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在现阶段是指通过经济的、法律的等手段来调节利益分配,只能是减轻资本剥削劳动的程度和范围,而不是回到改革开放之前完全否认资本合法存在的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实行市场经济这一事实本身就是肯定了资本在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的存在合理性,并保障其合法权利。另一方面, 如果只着力保护资方的利益,“让一部分人不劳动,只凭对物的所有权白得越来越多的收入,劳动者却无法靠勤劳致富,既不公平又对生产力发展不利。” 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劳动者的素质状况和劳动的解放及保护状况已经成为世界公认的经济资源中最宝贵、最核心和最需开发的部分。 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价值信仰混乱、意识形态弱化的状态持续下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将非常危险;若缺乏能被社会各阶层广为接受的共同价值准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难以构建。本文倡导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就是这种尝试,希望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找到突破口。基于劳动价值论的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是一种既能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又能反映市场经济现实的价值理念;是一条既能在国内凝聚社会各阶层共识、又能在国际上与自由主义的正义观相抗衡的价值准则。

参考文献

[1](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J].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1).

劳动价值论的基础第4篇

关键词:社会正义;劳动价值论;和谐社会;价值共识

中图分类号:F81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2-0126-02

1 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

社会正义关注社会利益和负担在社会各阶层成员间的科学合理分配。究竟如何分配才是科学合理的?应该如何看待社会各阶层成员在社会生产力发展中的实际作用和应得利益?不同的政治思想流派对这些问题有着不同的答案。

在传统自由主义看来,自由市场是实践中对人们的功绩给与回报的最佳机制,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建立在平等的市场交换基础上的正义社会。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要素的交换以及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雇佣契约都是建立在平等交换的基础上的,每一种生产要素都获得了其真实“价值”的报酬,工人得工资,资本家得利润,谁也没有剥削谁。只要利益的获取和转移所采取的程序是合法的,就是正义的。

这种裸地为资本剥削辩护的理论甚至在当代西方社会也遭到非难,实际上,当代西方盛行的正义理论、社群主义理论和公民资格理论等都有寻求平等与自由的某种平衡的趋向。当然,尽管西方学者提出了各种社会正义理论,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存在能够对抗力量强大的资产阶级的政治力量,不可能认真推行体现社会正义准则的再分配政策,哪怕是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社会正义准则。“关于当代(西方)政治的一个令人惊奇的事实是,尽管许多民主国家现在是由左翼或中左的政党统治的,但他们都无一例外把他们对社会正义的政策的信奉削减到快要消失的程度,即使他们仍然修饰地使用这个术语”。

马克思主义则科学地揭示了在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的平等交换体制背后所隐藏的、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解释了在包括劳动力要素在内的所有生产要素都以竞争价格进行平等交换的情况下为什么会有利润产生;解释了在平等交换机制下,为什么资本家的财富在增加,而劳动者却陷入贫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在自由放任的单一市场交换机制中,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果就是资本通过占有由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而逐渐积累到少部分人手中,而通过劳动创造财富的广大劳动者却无法依靠劳动致富,社会陷入贫富两级分化。这种让资本剥削劳动的分配制度就是一种弱肉强食的非正义法则。

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正是以上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具体运用。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分配进行调整的理论依据。也就是说,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这种调整既不是从功利主义出发的、所谓避免社会冲突的必要成本,也不是基于抽象的理性法则或空洞的道德良心的、对贫困者的施舍,而是对建立在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社会正义的追求。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一方面是以劳动者阶级的利益为依归的,另一方面更是对各种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规律的科学总结,因而不能用其阶级性来否定其科学性,实际上这一理论正是阶级性与科学性的统一。

2 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是对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的完整表述

邓小平指出,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体制并非资本主义独有,社会主义也可实行市场经济。当社会主义中国也采用市场经济体制后,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就摆在人们面前了。为此,邓小平从社会主义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角度阐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他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而计划经济或者市场经济并不直接指涉某种价值目标,只是组织经济的具体机制,因而它们本身并不直接反映社会主义的本质。因此,引入了市场经济体制后的中国,只要始终坚持上述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就仍然是社会主义的。

但是,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很容易被片面地分割为如下两个部分或阶段:第一阶段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第二阶段是在生产力发展后再消灭剥削,最终实行共同富裕。这种分割显然是错误的,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应该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并不是分属于两个不同阶段的任务和目标。相反,两者都是始终贯穿于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价值准则,只有这样,它们才有资格被称为本质,否则就只能当作阶段性特征。只求生产力发展而无视贫富差距问题将会导致,对此邓小平曾提出过警告:“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

有人认为,蛋糕做大后自然会实现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分配正义。这类观点已被事实反复证明是错误的,因为如何分配蛋糕与如何做大蛋糕所遵循的是完全不同的价值原则。要在这两个原则之间实现转换,须经过激烈的政治力量的较量,会遭到既得利益者的极力抵抗,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如果政府缺乏相应的政治意愿和政治力量、不能基于社会正义原则进行干预,市场经济本身是不会自动解决社会分配不平等问题的。也就是说,在发展社会主义的过程中人们不可能通过暂时抛弃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或本质来接近和达到社会主义。

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之初的确有过一段残酷的资本原始积累时期,有人将这一现象当作现代化的普遍规律,认为发达国家过去的收入不平等促成了储蓄的积累以及为基本资本形成提供了资金,因此,保持和加强欠发达国家当前的收入不平等是实际必要的。对于这种观点,曾提出过“倒U曲线假说”的库兹涅茨也警告:“这是一个危险的类比”。

有人认为,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似乎更强调发展是硬道理、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这实际上是邓小平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所采取的具体政策。在改革开放之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并未产生贫富差距问题;相反,人们的平均主义观念浓厚,“吃大锅饭”的分配体制约束了人们的积极性,针对这些比较突出的弊端,当时的政策当然是要首先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但是,对于贫富分化的问题,邓小平始终有清醒的认识并强调要力图解决:“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实际上,社会主义的价值准则与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具体政策分属于不同的层次。

更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关键在于更高的生产率,而更高生产率的创造最终还是要依靠发挥劳动者的创造积极性、提高劳动者素质、坚持科学技术创新。但现阶段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却是把其收入过大比例地进行投资、把农村多余的劳动力过于廉价地投入到市场中的结果,是一种靠资本积累扩大生产要素、同时尽可能压低劳动者待遇的增长方式。这种增长方式不仅存在着非正义的问题,而且还存在着生产率低下、资源消耗过大的问题,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是无法持久的,在全球化和知识化时代根本不具备竞争力。

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现时代,我国的工业化和经济发展,只能走一条不断解放劳动和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劳动积累的发展道路,”这既是基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所得出的结论,也符合经济发展的现代趋势。若能实现发展生产力与解放劳动之间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将由此产生出旺盛的生命力。这正是倡导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的本意之所在,这也应该是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所要表达的涵义。

3 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是社会主义价值观和市场经济价值观的统一

当前中国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这是在认识到市场经济带来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的社会现实后,中国共产党赋予自身的新的重大历史使命。

建构和谐社会必须首先追问和谐的正义性。中国传统的封建社会虽然也有社会和谐的理念,但它是以等级观念为价值基础建立起来的,是漠视和牺牲了等级地位低下一方的利益的一种“和谐” ,缺乏社会正义。中国封建社会自汉武帝时起就多方设法推行儒家的纲常教义以求“社会和谐”,其实质上是要实现封建专制压迫的稳定化、秩序化。

资本主义社会信奉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自由主义,社会和谐并不是它所追求的理念,这个社会通过压制和削弱劳动阶级的力量来稳定社会秩序。资本主义社会缺少社会正义,因而导致了经济的现代化与人的发展相背离,导致了社会的分裂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等一系列不和谐现象。

一种社会正义观要能起到协调社会利益冲突的作用,它就必须能为社会各阶层普遍接受。当一个社会不能就“政府为什么要对社会财富分配进行干预,政府以什么价值观作为依据来再分配社会财富”等问题达成共识时,是无法构成和谐社会的。而一种社会正义观能否为各方普遍接受,又取决于其科学性和进步性。

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一方面以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雇佣劳动存在剥削,另一方面也承认市场经济在当今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推动生产力发展的进步作用。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要求:在维护市场经济及其雇佣劳动的合法存在、维护资本的正当权益的同时,应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来限制资本剥削的程度和范围,要让社会各阶层成员公平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如果市场经济无法让人们通过劳动致富,如果政府政策总是对贫穷阶层不利,那么这个社会就是非正义的,也将是不和谐的。因此,基于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和当今中国市场经济现实而形成的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应该而且也能够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的价值共识,并以此作为各方协调利益、解决冲突、构建和谐社会的共同行为准则。

有人会担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果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从而影响到资本获取利润,就会受到资金流失及投资下马的惩罚。针对这种担心,需要从两方面来回答。一方面,依据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来矫正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在现阶段是指通过经济的、法律的等手段来调节利益分配,只能是减轻资本剥削劳动的程度和范围,而不是回到改革开放之前完全否认资本合法存在的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实行市场经济这一事实本身就是肯定了资本在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的存在合理性,并保障其合法权利。另一方面, 如果只着力保护资方的利益,“让一部分人不劳动,只凭对物的所有权白得越来越多的收入,劳动者却无法靠勤劳致富,既不公平又对生产力发展不利。” 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劳动者的素质状况和劳动的解放及保护状况已经成为世界公认的经济资源中最宝贵、最核心和最需开发的部分。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价值信仰混乱、意识形态弱化的状态持续下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将非常危险;若缺乏能被社会各阶层广为接受的共同价值准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难以构建。本文倡导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就是这种尝试,希望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找到突破口。基于劳动价值论的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是一种既能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又能反映市场经济现实的价值理念;是一条既能在国内凝聚社会各阶层共识、又能在国际上与自由主义的正义观相抗衡的价值准则。

参考文献

[1](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J].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1).

劳动价值论的基础第5篇

 

关键词:异化;生产;劳动

“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既可以是结合当前的劳动发展的现实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也可以是检讨和重新理解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目前大多数研究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论述都是从第一个角度出发,重新解释什么劳动属于生产劳动,到底是活劳动还是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私营企业主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等,并且有了一定的成果,这是纯粹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问题。笔者以为,从哲学即唯物史观的视角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研究,或许是最根本的研究方法之一。劳动和劳动价值论首先是一个哲学问题,其次才是一个经济学问题。 

唯物史观的核心内容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劳动价值论中的生产劳动概念就是对人类历史原初性的社会存在的概括和描述。而活劳动则是对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的经济学表述。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到异化劳动理论,再到生产劳动,直至找到创造历史的主体,马克思不仅找到了人类社会历史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标志着马克思唯物主义史观的创立,而且为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对社会历史的研究是从1842年《莱茵报》时期开始的。当时马克思受黑格尔唯心史观的影响,认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实现,把国家看成是理性的代表,视理性为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然而在现实中,马克思却碰到了许多具体的国家问题和物质利益问题,如普鲁士专制制度的书报检查令问题、林木盗窃问题、摩塞尔地区农民贫困状况问题、地产分析问题、关税问题等。普鲁士国家每解决一个实际问题,考虑的只是富人的利益,而不是什么“国家的理性和国家伦理”,黑格尔的国家观同现实问题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和矛盾。马克思对自己原来信奉的黑格尔哲学特别是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发生了怀疑,促使了他开始新的探索。1842年l0月马克思在《莱茵报》上,评述第六届莱茵省会议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这是马克思第一次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这件事成了他转向唯物主义的最初动因。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马克思开始突破黑格尔的国家观念,提出了决定国家本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客观本性问题,反对用当事人即掌权者的意志来解释一切,把注意力主要放在物质的各种关系上。1843年5月马克思来到莱茵省的一个小城镇克罗茨纳赫,着重研究了西欧北美一些国家的社会历史,对黑格尔的国家学说进行了全面的批判,写下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以下简称《批判》)。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这个时期得出这样一种见解:“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锁钥,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马克思通过研究发现:“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即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l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是《批判》一书的中心。马克思认为,在考察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时,必须从经验事实出发,这个事实就是:单个人以其各种原因和方式组成家庭和市民社会,家庭和市民社会又组成国家。因此,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成员就是国家的公民,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构成部分,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是“国家存在的方式”,是政治国家的“天然基础”和“人为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政治国家就不可能存在。因此,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马克思总的看法是: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的这个思路开始把我们的眼睛从天国引向人间。

劳动价值论的基础第6篇

 

关键词:生态补偿 理论基础 劳动价值论

    累积效应不仅使区位内(边缘地或中心地)的经济与生态矛盾增强,也使区位之间,特别是边缘地与中心地之间的经济与生态矛盾扩大、加剧。莱斯特·布朗指出,大自然也是依赖于平衡的,“经济赤字是我们彼此之间的借贷,生态赤字却是我们取自子孙后代”。因此,我们的经济“一定要遵循生态学的基本原理:如果违背这个原理,就一定会由盛转衰,江河日下,终致崩溃。我国政府多次强调“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通过生态补偿机制,可以提高生态补偿接受者—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的生态保护积极性,把生态保护内化为各个人的持续行为;同时也使支付者承担了成本,养成资源有价、使用付费的观念和习惯,形成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这是边缘地分享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利益和效应的有效机制或途径。从劳动价值论的视角来看,资源价值与价格理论是生态补偿及其价格决定的理论基础之一。

一、价值及其源泉新探

    “价值”既是哲学领域的重要范畴,又是经济学领域的基本范畴,更是日常用语中使用频率颇高的一个词汇,其词义可以从三个方面考察:1.日常含义是指事物的用途或积极作用。2.哲学含义是指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当客体对主体有积极意义时就有正价值,反之则为负价值。3.专指商品价值,即“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它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其大小取决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可以说“价值就是劳动”,就是在商品生产’中的劳动耗费,即支付的劳动成本。劳动成本越低即价值量越小,说明劳动生产率越高,人类的生产能力越强。由于“人与自然是共存、共生、共荣的关系。”因而自然本身既有满足人类需要的外在“工具性价值”,又有满足人类需要的内在“生态价值”,“善待、保护自然就是关爱、保护人类自己,建设自然就是造福人类;伤害自然必定伤害人类,破坏自然就是毁灭人类自己。”霍尔姆斯·罗尔斯顿把自然的这种价值分为:经济价值,生命支撑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生命价值,多样性和统一性价值,稳定性和自发性价值,辩证的(矛盾斗争的)价值,以及宗教象征价值等并强调,“人们不可能对生命大加赞叹而对生命的创造母体却不屑一顾,大自然是生命的源泉,这整个源泉—而非只有诞生于其中的生命—都是有价值的,大自然是万物的真正创造者。这个价值的源泉是什么呢?有人认为,自然资源的这种价值除了来自于其本身属性能够满足人类需求之外,还受其数量有限性和稀缺性的制约。因此,自然资源的价值由其内在的满足人类需要的属性和外在的数量有限性与稀缺性决定。

    的确,作为存在物,大自然及其相应的自然资源必然对人有用,从而形成价值(哲学意义上的价值)。也就是说,从哲学意义上来说,价值是属人的,“就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我们说某一事物具有价值,就是也只是因为它能满足主体的需要、符合人的利益。离开人类的利益和需要,我们并不否认自然界的各种事物(如占据特定生态位的生物)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但绝不能说它们具有什么与人类的需要和利益毫不相干的‘内在价值夕!这些自然事物能够起到维持生态平衡的作用,因而被人们认为是有价值的,恰恰是因为生态平衡符合人类的利益和需要。倘若地球上根本不曾有人类,那么,即使生态系统再完整、稳定、平衡,又有什么意义呢?或者即使整个生态系统都彻底崩溃了,又有什么关系呢?但是,这种满足关系是果而不是因,大自然是一个客观的存在,其满足人类需要的属性、方式、方法、程度等等,都要依赖于人的发掘、赋予和实践,也就是说,没有人的劳动,自然的效应是盲目的、间接的,甚至无效的。自然资源的价值还是要回到劳动价值论中来认识。

二、自然资源的劳动价值源泉

劳动价值论的基础第7篇

论文摘要:从劳动价值论的视角来看,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首先是劳动价值和价格理论。自然资源的价值由其内在的满足人类需要的属性和外在的数量有限性与稀缺性决定。自然资源的价值源泉一是体现在直接劳动耗费;二是体现在对自然资源的重置劳动耗费。正是经过人类劳动—对资源的培植、修复、保护、再生等在资源及其产品中凝结了价值,在这个价值决定的价格基础上,加入由资源所有权垄断而决定的那部分价格,构成了资源价格的全部内容。

累积效应不仅使区位内(边缘地或中心地)的经济与生态矛盾增强,也使区位之间,特别是边缘地与中心地之间的经济与生态矛盾扩大、加剧。莱斯特·布朗指出,大自然也是依赖于平衡的,“经济赤字是我们彼此之间的借贷,生态赤字却是我们取自子孙后代”。因此,我们的经济“一定要遵循生态学的基本原理:如果违背这个原理,就一定会由盛转衰,江河日下,终致崩溃。我国政府多次强调“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通过生态补偿机制,可以提高生态补偿接受者—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的生态保护积极性,把生态保护内化为各个人的持续行为;同时也使支付者承担了成本,养成资源有价、使用付费的观念和习惯,形成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这是边缘地分享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利益和效应的有效机制或途径。从劳动价值论的视角来看,资源价值与价格理论是生态补偿及其价格决定的理论基础之一。

一、价值及其源泉新探

“价值”既是哲学领域的重要范畴,又是经济学领域的基本范畴,更是日常用语中使用频率颇高的一个词汇,其词义可以从三个方面考察:1.日常含义是指事物的用途或积极作用。2.哲学含义是指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当客体对主体有积极意义时就有正价值,反之则为负价值。3.专指商品价值,即“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它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其大小取决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可以说“价值就是劳动”,就是在商品生产’中的劳动耗费,即支付的劳动成本。劳动成本越低即价值量越小,说明劳动生产率越高,人类的生产能力越强。由于“人与自然是共存、共生、共荣的关系。”因而自然本身既有满足人类需要的外在“工具性价值”,又有满足人类需要的内在“生态价值”,“善待、保护自然就是关爱、保护人类自己,建设自然就是造福人类;伤害自然必定伤害人类,破坏自然就是毁灭人类自己。”霍尔姆斯·罗尔斯顿把自然的这种价值分为:经济价值,生命支撑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生命价值,多样性和统一性价值,稳定性和自发性价值,辩证的(矛盾斗争的)价值,以及宗教象征价值等并强调,“人们不可能对生命大加赞叹而对生命的创造母体却不屑一顾,大自然是生命的源泉,这整个源泉—而非只有诞生于其中的生命—都是有价值的,大自然是万物的真正创造者。这个价值的源泉是什么呢?有人认为,自然资源的这种价值除了来自于其本身属性能够满足人类需求之外,还受其数量有限性和稀缺性的制约。因此,自然资源的价值由其内在的满足人类需要的属性和外在的数量有限性与稀缺性决定。

的确,作为存在物,大自然及其相应的自然资源必然对人有用,从而形成价值(哲学意义上的价值)。也就是说,从哲学意义上来说,价值是属人的,“就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我们说某一事物具有价值,就是也只是因为它能满足主体的需要、符合人的利益。离开人类的利益和需要,我们并不否认自然界的各种事物(如占据特定生态位的生物)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但绝不能说它们具有什么与人类的需要和利益毫不相干的‘内在价值夕!这些自然事物能够起到维持生态平衡的作用,因而被人们认为是有价值的,恰恰是因为生态平衡符合人类的利益和需要。倘若地球上根本不曾有人类,那么,即使生态系统再完整、稳定、平衡,又有什么意义呢?或者即使整个生态系统都彻底崩溃了,又有什么关系呢?但是,这种满足关系是果而不是因,大自然是一个客观的存在,其满足人类需要的属性、方式、方法、程度等等,都要依赖于人的发掘、赋予和实践,也就是说,没有人的劳动,自然的效应是盲目的、间接的,甚至无效的。自然资源的价值还是要回到劳动价值论中来认识。

二、自然资源的劳动价值源泉

自然资源作为人类生存、发展和享受的物质条件,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经人类劳动加工的人化自然资源,二是未经人类劳动加工开发的原生自然资源。由于自然资源本身的效用—存在价值或意义,使人类无法离开自然而独立存在,马克思认为,“土地(在经济学上也包括水)最初以食料,现成的生活资料供给人类,它未经人的协助,就作为人类劳动的一般对象而存在。所有那些通过劳动只是同土地脱离直接联系的东西,都是天然存在的劳动对象。例如从鱼的生活要素即水中,分离出来的即捕获的鱼,在原始森林中砍伐的树木,从地下矿藏中开采的矿石……土地是他的原始的食物仓,也是他的原始的劳动资料库。例如,他用来投、磨、压、切等等的石块就是土地供给的……土地本身又是这类一般的劳动资料,因为它给劳动者提供立足之地,给他的过程提供活动场所。所以,必须维持自然资源的存在,那么,如何维持其存在呢?是劳动。“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因为人和自然界的实在性,即人对人说来作为自然界的存在以及自然界对人说来作为人的存在,已经变成实践的、可以通过感觉直观的。一方面,通过劳动开发自然资源,使其满足人或人类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还是要通过劳动重置这些被消耗了的资源,以延续其存在,才能保证人类的可持续利用和人本身的持续发展。因此,自然资源的价值和价格不是来自于其本身的价值或价格,而是来自于人的劳动的结果。马克思曾说“土地不是劳动的产品,从而没有任何价值”;瀑布和土地一样,和一切自然力一样,没有价值,因为它本身中没有任何物化劳动,因而也没有价格…。

从劳动价值论的视角看,自然资源的价值源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的劳动耗费。商品价值取决于人的劳动耗费,没有人的劳动耗费,或说人的劳动支出,就没有满足人类需要的物品,也就没有商品的价值,这是劳动价值论的真谛。“由于加进价值而保存价值,这是发挥作用的劳动力即活劳动的自然恩惠”。“一切商品(包含劳动在内)的价值(实际交换价值),决定于它的生产费用,换句话说,决定于制造它们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那么,劳动是怎样创造了商品的价值呢?“劳动被使用,被推动,因而工人的一定量体力等等被耗费了,结果是工人筋疲力尽。但是劳动不仅被消费,而且同时从活动形式转变为对象形式,静止形式,在对象形式中被固定,被物化。这就是劳动的价值创造过程,也就是劳动的消耗过程,正是人类劳动的耗费,一方面在具体的有形的形式下支出,把生产要素转化为有形的商品或服务,创造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作为劳动的耗费、凝结或物化,作为同质的人类劳动耗费形成了商品的价值。西斯蒙第就曾说:“不管自然恩惠如何大,也不能白白送给人们任何东西;……大凡不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劳动而产生或获得价值的东西,不论对人类生活怎样有利、怎样重要,绝不是财富。马克思也指出:“机器和自然因素能大大增加一国的财富……但是……它们不能给这种财富的价值增加任何东西。

二是对自然资源的重置劳动耗费。由于自然资源的独特性质,使其必须不断地得到重置,即被再生产出来。“无论是可再生资源还是可耗竭资源,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都是有限的。为了维持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消耗掉的自然资源也应该得到补偿或替代。其中,可再生资源只有在其利用速度超过再生速度时,才需要人力资本的投人进行强制性恢复;而可耗竭资源则只能依靠替代品的研发来满足人类社会的需要。因此,重置可再生资源(复原型重置,即把资源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或水平,更新型重置,即重置后的资源强于重置前资源的规模、功能、状态或水平)和可耗竭资源(替代型重置,即用新的资源代替已消耗的资源)的劳动耗费及其相应的各种投入必然是该资源价值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一切商品,包括自然资源的价值源泉不仅是其直接劳动耗费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其重置劳动耗费的结果。马克思指出:“价值不是取决于它所包含的劳动或它的生产所使用的劳动时间,而是取决于它能够被生产的那段劳动时间或者说再生产所必须的劳动时间。 “每一种商品(因而也包括构成资本的那些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种再生产可以在和原有生产条件不同的、更困难和更有利的条件下进行。如果改变了条件再生产同一物质资本一般需要加倍的时间,或者相反,只需要一半的时间,那末货币价值不变时,物质资本价值及利润加倍或减半。因此,自然资源的价值“是在现有生产条件下,再生产资源而消耗的人类劳动决定的。原始自然资源的价值是按照再生产该资源所预期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决定的。  三、创造自然资源价值的劳动形式

生产物质商品、提供服务或再生自然资源等创造价值的劳动在不同的历史时代、社会形态等条件下是不同的,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拓展,即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范围是不断扩展的。“凡是创设、增加、转移和保存商品使用价值的劳动都必然形成价值,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所谓创造使用价值是指通过劳动把生产要素转变为一种人们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一种新的使用价值。所谓增加使用价值就是指通过劳动原有使用价值的功能得到提升或使用范围得到扩展。所谓转移使用价值,一是指使用价值的存在状态的转移,即通过劳动使生产要素的使用价值变为商品的使用价值;二是指使用价值存在空间转移,即通过劳动把使用价值由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保存使用价值包括一是延续性保存,即通过不断附加劳动使原有劳动成果随着生产过程的延长而不断地得到延伸、保存,如钢铁工人把采矿工人的劳动保存在其劳动产品中,制造工人又把钢铁工人的劳动保存下来,随着劳动过程的延长,价值和使用价值保存的链条也不断拉长,特别是在知识产品的生产中,价值和使用价值保存的链条很长,甚至很难寻找到它的源头,也无法计量它的价值;二是存在性保存,即要保存使用价值而不得不附加新的劳动,增加价值,如文物的保护,要完整地保存其原有使用价值而不得不增加新的劳动,否则就会因为腐化、污染而使其使用价值丧失,所以文物是在保存中不断增加价值的,而不是因为时间本身或使用价值本身就增殖了其价值。在自然资源的劳动中,无论是直接劳动耗费还是重置劳动耗费都具有创设、增加、转移和保存商品使用价值的劳动属性,即具有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的属性,从而使资源及其产品具有价值。在商品的价值组成中,除了劳动价值外还包含了原料、资本、技术等各种投人要素价值,使其各种投人要素价值得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