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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构成要素(合集7篇)

时间:2024-02-28 15:56:21
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第1篇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

    目前,学术界对税务行政处罚研究不多,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尚无通论,倒是对行政处罚的概念可谓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在综合了十余种行政处罚定义后基于行政处罚与税务行政处罚外延上的属种关系给税务行政处罚下了一个定义:

    所谓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主体违反税收征管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①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基本上反映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内涵,但有几点值得商榷:(1)处罚对象界定为纳税主体欠缜密,非纳税主体也可能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纳税主体是否仅指纳税人?是否包括扣缴义务人?给人以模凌感觉。根据200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人,只是因为法律的规定,使其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而已,而根据《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也可以成为税务行政处罚对象。退一步讲,即使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外的非纳税主体也可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例如,某自然人不是纳税人,也不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但因其出售伪造发票而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成为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又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税务人超越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外,对税务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对于税务人这样的中介机构也可以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此外,由于共同违法的原因,非纳税主体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的例子时有发生。综上所述,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并不仅限于纳税主体,它包括按照涉税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成为税务行政管理的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法学上一般称之为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2)违反税收征管法律规范的提法欠严谨。理由如下:一提到税收征管法律规范,容易使人联想到《征管法》,实际上,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并不限于《征管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涉税法律规范等。此外,征管法律规范主要是程序性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实体性规章当然也可设定税务行政处罚。(3)对免于刑事处罚的某些涉税犯罪人,税务机关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例如,根据新刑法附则第452条第3款附件二第5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7条:“对犯本规定之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对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少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外,处不缴、少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可见,并不是所有犯罪行为,都不能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较为科学的税务行政处罚定义应是: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和虽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某些涉税犯罪行为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

    任何行政处罚,都有其基本构成要素。离开了构成要素,行政处罚将会“皮之不存,毛将附焉”。“税务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体系中的一种形式,同样也有其基本构成要素”。②怎样理解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众所周知,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已十分成熟,“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③笔者认为,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不应当简单照搬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否则就成为“税务行政违法的构成”了。构成要件强调的是具备了一定的事实条件后,将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强调的是若干部分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虽然二者有很大区别,但犯罪构成的理论对于研究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那就是构成要件的有机统一性,笔者认为,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也应当具备有机统一性,类似于数学上集合与元素的关系,例如,小于3的自然数的集合,那么“1”、“2”则是这个集合的基本元素,在这个集合中,元素具有互异性、确定性和无序性的特征,它们有机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小于3的自然数这个集合。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税务行政处罚构成要素是指税务行政处罚中那些最基本的构成元素,这些基本的构成元素是税务行政处罚这个“集合”的充分必要条件,它们有机结合成一个密不可分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便是税务行政处罚,没有这些最基本的构成元素,将不能构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目前,学术界对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研究不多,普遍认为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主要由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税务行政处罚对象和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三个要素构成④为了论述简便,笔者暂且将其称之为“三要素说”。笔者认为,“三要素说”不能全面准确反映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税务行政处罚应当由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税务行政处罚客体、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和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四要素”构成。例如,我们经常见到税务机关在报道税务违章案件时称:“某税务机关对某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罚款××元”。在这则报道中,某税务机关是税务行政处罚主体,某公司是税务行政处罚对象,即税务行政处罚客体,偷税行为是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罚款是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由此可见,税务行政处罚应当由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税务行政处罚客体、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和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四要素”构成。

    (一)税务行政处罚主体

    什么是税务行政主体?什么是税务行政处罚主体?主要包括哪些范围?要弄清以上问题,首先要弄清什么是行政主体。“对于行政主体的界定,学者们在表述上大同小异,基本一致。”⑤笔者认为,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定义是:“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⑥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是税务行政主体,而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属于行政主体的范围,加之其受到

税法的构成要素第2篇

[关键词]税收高增长;经济因素;估算

一、引 言

近几年来,我国税收高增长的原因问题,一直是困扰学术界的重大实践性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学术界和政府部门进行了大量的分析研究。在税收增长原因问题的定性分析上,先后经历了“三因素论”、“多因素论以及“特殊因素论”。这些研究成果为进一步的实证分析提供了有益的分析视角。在实证分析方面,由于对经济因素的影响作用进行测算,不仅能说明经济因素自身的作用,还能为税制和征管因素影响作用的实证分析提供有利条件,因此,对于经济因素在税收增长中贡献作用的估算,一直是实证研究的重要突破口。贾康、刘尚希在论述税制改革基本趋向问题的过程中,曾经提供了对于经济因素贡献作用的实证结果。金人庆等在总结税务部门工作成就时,也曾对经济因素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进行了测算。郭庆旺采用了时间序列数据与横截面数据相结合的面板数据模型,从增长弹性角度确认了gdp总量和结构变化在税收增长中的作用。刘新利则通过经济分量与税收分量对应性的实证研究,分析确认了经济结构变动对税收收入的重大影响。乔宝云和王道树在对税收收入浮动率与税收收入弹性进行区分的基础上,对税制内在因素所决定的税收弹性进行了测算。原铁忠将产业结构变动与税负变动视为非经济因素,在分别测算了这两个方面的影响并将其从税收增长中剔除后,提供了一组经济因素影响作用的测算结果。

但是,到目前为止,既有较为充分的定性分析又能详细说明估算方法和步骤的研究成果,在学术界仍然比较少见。为此,本文在界定经济因素内涵及其与税基对应性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我国税收经济领域中的主要特征,确定了相应的分析步骤和方法,对主要经济因素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作用进行估算。

二、经济因素的界定

在经济因素内涵的界定上,比较有影响力的观点是经济因索应该包括gdp规模、产业结构以及经济效益等因素。还有学者根据税基与各类经济指标之间的对应关系,将经济因素细化为8个经济分量指标。应该说,上述研究从不同角度深化了对于经济因素贡献作用的分析。但总的来看,仍然缺少较为系统的测算方案和测算结果,因而还不能全面把握主要经济因素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格局。由于gdp的规模和结构变化问题,是经济因素影响税收增长的主要方面,因而,本文对经济因素的界定,首先从分析gdp与税基的对应性关系人手。

(一)gdp与税基的对应性分析

一般说来,流转税以商品和服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与市场交易行为密切联系在一起。然而,gdp核算方法要求无论是否有市场交易行为发生。对核算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要按市场价格计算。因而,在gdp与税基的对应性关系上,一方面,有些作为税基组成部分的经济量并不直接构成gdp的内容;另一方面,有些经济量是gdp的组成部分但却并不作为税基。

以gdp的组成部分是否可税为标准。可以将gdf划分为可税gdp与不可税gdp。可税gdp是指可以作为税收课税对象的gdp组成部分。不可税gdp主要指gdp核算中包括的未发生市场交易行为,却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的虚拟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居民自给性消费。常住居民自己生产并直接用于生活的产品消费,主要包括农村居民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并用于消费的部分,属于收入法农业gdp核算中劳动者报酬中的实物报酬部分。(2)居民自有住房虚拟房租。包括农村居民虚拟房租和城镇居民虚拟房租。这一部分实际上对应于第三产业中房地产业增加值核算中的居民自有住房折旧部分。(3)资本形成总额中的“存货投资”。由于存货产品不发生交易行为,尽管其中的原材料、燃料存货和各种储备物质在上一交易环节产生了销项税,同时也形成了当前所处生产环节的进项税,二者相互抵消后,可以认为没有提供税收。(4)公共部门固定资产虚拟折旧。

在可税gdp中,由一定时期具体税收制度决定的应予征税的gdp称为应税gdp。而在应税gdp当中,根据税收负担的不同,还有税收负担率较高的gdp和负担率较轻的gdp之分。因此,gdp结构变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一方面表现为应税gdp相对比重的变化;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应税gdp内部结构的变化。

不属于gdp组成部分的税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存量资产的使用和转移行为。存量资产主要是以前年度gdp的累积,与当年gdp的相关性较小。这方面的税种主要有房产税、契税和遗产税等财产类税种。二是国际贸易中的进口。三是一些特定的行为,比如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就是对特定行为的课税。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考虑到进口在上述三种情况中的影响要更大一些,因而下面对其做进一步的分析。

根据支出法gdp的组成公式,出口额与进口额之间的差额即净出口计入gdp。因而,进口额的大幅增长未必会引起gdp的大幅增长。而当前税务部门的税收收入口径为:

税收收入=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未进行退、抵、免处理的国内税收(不含农业税收)

从上面的公式中可以看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税收收入大致对应进口额以及gdp中二、三产业增加值中的应税部分。据此,可以得到其经济税源的涵盖范围:

经济税源=应税的二、三产业增加值+进口额

从税收收入所对应的经济税源的涵盖范围看,应税的二、三产业增加值,只是经济税源中的一部分。gdp总量的增长及其内部产业结构的变化,通过应税的二、三产业增加值来影响税收收入。而作为另一组成部分的进口额,与gdp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包含关系。

(二)本文对经济因素的界定

从现阶段我国税制体系中税基构成的角度看,经济因素应包括:进口,gdp规模,gdp中二、三产业的结构,二、三产业中不可税gdp所占比重的变化,二、三产业中内部行业结构变动,以及经济效益水平变化等方面。但从数据可得性角度考虑,本文主要考虑前四个方面,而将其余几个方面在实证分析中予以补充说明。

三、估算方法

根据可获得的税收经济数据情况,本文确定了如下估算步骤:(1)首先分析进口对税收收入的影响;(2)将剔除掉进口环节税收后的税收收入分解为gdp规模,二、三产业结构变化以及其他因素这三个方面;(3)利用二、三产业中的不可税gdp数据,分析得到二、三产业中不可税gdp所占比重变化的影响;(4)将上述影响因素进行归总,得到主要经济因素影响税收增长的综合分析表,结合本文对经济因素涵盖范围的选择,对经济因素的影响进行总结和归纳。

(一)进口影响作用的估算方法

由于进口不构成gdp的直接组成部分,因而进口对税收增长的影响作用较容易分解。将本年进口环节税收增长额在当年税收增长额中所占比重的大小,用于衡量进口对税收增长的贡献作用。

(二)规模及其产业结构变动影响作用的估算方法

由于进口额并不直接作为gdp的组成部分,因而gdp规模和结构变动影响的主要是剔除进口税收后的国内税部分。为了对gdp规模和产业结构变化的影响进行估算,首先需要将gdp规模增长、产业结构变化的影响根据相关计算公式进行适当分解,得到相应的计算式。为此,构建如下税收收入决定模型:

该模型只考虑经济中存在二、三产业,在经济总规模既定的情况下,每个产业的税收贡献取决于其经济规模和税收负担率。

其中,t(n)为第n年的税收收入;g(n)为第n年的gdp;p2(n)为第n年第二产业在gdp中所占比重;p3(n)为第n年第三产业在gdp中所占比重;t2(n)为第n年第二产业的税收负担率;t3(n)为第n年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率。

根据上面的公式,进一步给出第n+1年税收收人的计算公式:

根据第n年和第n+1年的税收收入计算公式,税收增长额为:

将相应的表达式代入进来,得到

其中,δt为税收增长额。

从上面的表达式中可以看到,gdp的规模、结构以及税收负担率都会引起税收收入的变化,从而影响到税收增长。根据本文对经济因素的界定,前两个方面是本文分析的重要内容。为了分析得到这两方面因素影响税收增长的计算表达式,应对税收增长额的组成公式进行分解:

其中,δt1为gdp总量增长引起的税收增长;t2为产业结构变动引起的税收增长;t3为其他因素导致二、三产业税收负担率变化后引起的税收增长。

根据税收增长额的决定公式,从gdp规模和结构影响的角度看,税收增长主要决定于三个基本因素:第一,gdp规模的增长;第二,产业结构的变化;第三,其他因素导致的税收负担率提高。下面对这三方面的计算公式进行具体分析。

1.gdp规模增长的影响。gdp规模增长的影响,是指在税收负担率不变的情况下,gdp规模扩大所引起的税收增长。这实际上是指税收收人与gdp同比例增长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2.产业结构变化的影响。在不考虑农业税的情况下,二、三产业所占比重的提高,则意味着gdp进入到工商税制课征范围的比例提高了。在税制等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这会提高单位gdp的税收贡献率,并在客观上起到加快税收增长的作用。其计算公式为:

3.其他因素导致的税收负担率的提高。最后一个方面是其他因素导致税收负担率提高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累进的税率结构、经济效益水平的提高、加强征管以及政策变动等因素。其计算公式为:

(三)二、三产业中不可税gdp所占比重变化的影响

在二、三产业增加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二、三产业增加值中的不可税gdp所占比重发生变化,也会对税收增长产生影响。应税gdp相对扩大的规模乘以上一年度的税收负担率,就可以得到其影响税收收入的数额。据此,可以得到如下的计算公式:

二、三产业中不可税gdp所占比重变化对税收的影响=当年gdp×(上一年度二、三产业中不可税gdp所占比重一当年二、三产业中不可税gdp所占比重)×上一年度单位gdp的税收负担率。

四、实证分析

根据基本分析步骤和估算方法,对主要经济因素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按照如下顺序予以估算。

(一)进口环节对税收增长的影响

在不考虑进口环节税收增收中征管因素作用的情况下,进口环节税收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相对容易衡量。对此,本文将在综合分析部分直接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增收作用予以实证分析。

(二)应税gdp规模和结构变化的影响

根据前面的计算公式,为了计算gdp规模和产业结构变动的影响,首先应得到它们的税收负担率。

利用前面得到的估算方法,将gdp规模增长、产业结构变动和税收负担率提高这三方面因素的税收贡献计算并列示于表2中。

(三)二、三产业中不可税gdp所占比重及其影响的估算

根据前面的分析,二、三产业中的不可税gdp主要包括居民居住虚拟消费、存货投资以及公共部门固定资产折旧这三个部分。这些项目在gdp中所占比重的下降,会提高当年二、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率,并对税收增长产生影响。本文根据已经得到的计算方法,结合相关数据资料,对这一因素的影响计算如下:

(四)对主要经济因素影响作用的综合分析

为了对各类经济因素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有一个总体的了解,将主要经济因素的影响作用予以综合,以概括和总结它们对税收增长的影响。见表4、表5。

通过对表4、表5的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海关两税对税收增长具有较大的影响作用,但也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波动。这突出表现在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1999—2000年;另一个阶段是2002~2005年。在这两个阶段中,海关两税对税收增长具有较大的影响作用。其中,贡献最大的一年发生在1999年,贡献率达到了37.48%。1997-2005年期间,海关两税对税收增长总的影响为15.62%。

第二,gdp规模增长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大致保持在41.7%-70.56%之间。1997-2005年期间总的影响约为55.57%。其贡献率较低的年份为1999、2000和2001。事实上,这也正是税收增长问题表现得最为突出的几年。

第三,三次产业结构变动对税收增长的影响,在1997年达到了最高值10.19%。随后的几年中影响作用有所下降,但基本维持在3%以上。但在2004年,产业结构变动对税收增长的影响作用发生了逆转,成为了减收的因素。这应当是2004年中央惠农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当年农业生产所致。1997~2005年期间,其对税收增长总的影响约为4.01%。

第四,不可税gdp比重下降,在1997、1998、1999、2000、2005这五年中,对税收的快速增长产生了较大的作用。但在2001年却起到了减收的作用。在2002—2004这随后的三年中,又成为了减收的因素。1997-2004年期间,二、三产业中不可税gdp比重变动,其对税收增长总的影响约为2.76%。总的来看,二、三产业不可税gdp所占比重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对税收增长产生了正面的影响。

从表5中可以看到,除了个别年份以外,本文所考虑的四个主要经济因素,对税收增长的贡献介于72.3%和90.6%之间。1997-2005年,四类主要经济因素的总贡献约为78%。但在管理因素被公认为发挥了巨大作用的1998年,四类主要经济因素的贡献约为84%,管理因素与政策因素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仅为16%,似乎与实际情况有不小的出入。这一结果主要来自于两个原因:一是政府部门当年强调的1000亿增收量,是在没有包括国有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计算得到的。如果包括国有企业所得税,1998年税务部门税收收入增收额将下降为867.5亿元。二是由于本文在对经济因素的界定中,并未包括经济因素的所有方面,故而可能会出现一些未被虑及的经济性因素实际发生减收作用,从而对管理因素的增收产生一定的抵消作用。

五、结 语

本文在澄清了gdp与税收对应性关系的基础上,首先对经济因素的内涵做出了界定。在此基础上,结合目前可获得的数据情况,设计出相应的估算方法,并根据相关数据资料计算得到了一些主要经济因素的影响结果。尽管从估算方法的角度看,本文还存在着诸如没有考虑利润率指标波动的影响,以及对进口因素的分析还有待深入等问题。但根据本文对四类因素估算的结果,仍然可以得到如下一些基本结论:

1.在1997—2005年中,gdp规模因素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经历了一个先降后升的过程。应该说,税收增长与gdp增长的相关性正在逐步增强。

2.产业结构变动因素以及不可税gdp所占比重变化,在我国的税收增长中发挥了明显的作用,是我国经济转型期不可忽视的因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第3篇

Abstract:The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succeeds with difficulty in reality the reason are many, is in the final analysis has not insisted the systematic principle in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has not carried on the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systematically. Solves the question basic method, is instructs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with the system theory, the construction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system.

关键词:纳税筹划 系统 意义

Key words:Tax payment preparation system significance

作者简介:黄桃红(1973年3月――),女,湖北麻城人,黄冈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注册税务师,主要从事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的教学和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9-0084-02

一、问题的提出

纳税筹划是当前企业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许多学者和实践工作者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纳税筹划方案。然而,真正成功的纳税筹划却不多见,究其原因有多方面。

1认为纳税筹划是财务人员的事情,与经营关系不大。企业经营部门人员不参与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不执行纳税筹划方案,结果要么筹划方案顾此失彼,要么筹划方案虽好却是一纸空文。

2纳税筹划时只注重税负高低。有些纳税筹划只是税款方面的筹划,将纳税筹划简单地看成是税款多与少的选择,而较少考虑税款之外的其他因素。结果虽然企业税负降低了,但生产成本、投资成本、营销费用却增加了,企业最终的收益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纳税筹划得不偿失。

3 纳税筹划不深入,理论上行不通。有些纳税筹划没有针对特定企业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没有考虑方案的适用条件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只是简单照搬一般原理。例如,很多筹划方案建议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一般来说,加速折旧法能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但企业如果存在免税期,其折旧就不具有抵税效应。因此,加速折旧法并非一定有利于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纳税筹划方案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上行不通。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那些关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在实际操作中是行不通的。

除上所述,还有很多具体原因。总结这些原因,归根到底是在纳税筹划活动中没有坚持系统性原则,没有系统地进行纳税筹划。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是用系统论指导纳税筹划活动,构建纳税筹划系统。

二、纳税筹划系统

纳税筹划系统,就是由人、资金和信息等要素构成,在一定的法律和经营环境下,实现节税和经济调节功能的企业经营管理体系,是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1 纳税筹划系统构成要素。什么是纳税筹划?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回答,但基本都把纳税筹划定义为一个活动或过程。如,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效益、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活动 。系统论认为,在研究和处理任何对象时都应将其看作一个系统整体。观察纳税筹划,既应该看到纳税筹划活动,也应该看到纳税筹划系统。纳税筹划系统就是从事纳税筹划活动的各要素组织的有机整体,纳税筹划活动就是纳税筹划系统运动的表现形式。在这一活动中的人、资金和信息就是构成纳税筹划系统的基本要素。

其中人包括企业从事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财务人员,也包括实施筹划方案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任何一个相关人员的缺席,纳税筹划就无法实现。没有筹划方案设计的财务人员,企业不可能有纳税筹划活动;企业管理人员、经营人员、会计人员不按照筹划方案的要求从事相关活动,纳税筹划同样无法实现。

资金是指企业拥有、占用和支配的财产物资的价值形态,包括货币资金、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结算资金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价值角度看,就是资金不断循环和增值的过程。资金处于不同阶段和形态会有不同的纳税义务和权利。如,购买材料时,货币资金转变为储备资金,企业产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权利;销售产品取得收入时,成品资金转变成结算资金或货币资金,企业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如果有盈利,还产生了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纳税筹划正是通过对资金形态的控制实现节税收益。

信息是指会计信息。企业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反映了企业资金运动过程和结果。在这个反映过程中,会计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如反映固定资产磨损的折旧,有平均年限法,也有年数总各法。不同的方法,最终结果是一致的,但在不同时点的结果是有差异的。如,平均年限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是一致的,都是固定资产原值扣除预计残值,但在不同年份,计提的折旧额不同。由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以会计信息为基本依据的,因此不同的会计信息,会导致应纳税额计算结果的不一样。因此,只要税法允许企业采用不同会计方法,企业就可充分利用这一政策,以实现节税目的。

2 纳税筹划系统结构。纳税筹划系统的三个基本要素,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在这一系统中,人是主体,资金是基础,信息是载体和工具。没有人,就没有了从事纳税筹划活动的主体,也谈不上筹划;没有资金,也就不存在纳税义务,更不存在减轻纳税义务,所有的筹划都是空谈;会计信息是筹划得以进行的基础,没有准确的会计信息,就无以比较不同方案的效益,筹划就无法进行,同时会计本身也是筹划的工具。只有纳税筹划相关人、资金和信息共同作用,纳税筹划才可能产生效益,实现目的。

纳税筹划系统的三个要素,都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人,不是一个人,而是由方案设计者、方案实施者组成的集体。资金,也不是唯一的资金,而是多种形态的资金。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这些要素本身也是一个系统,是纳税筹划系统的子系统。因此,可以说纳税筹划系统包含筹划人的系统、资金系统、信息系统。

纳税筹划系统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系统,是财务管理系统的子系统。因为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手段之一,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3纳税筹划系统功能。纳税筹划系统是从事纳税筹划活动的,其功能就是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具体包括节税功能和调节功能。节税功能是指纳税筹划为企业节约税收支出,这是纳税筹划的直接功能。也正是因为存在这个功能,纳税筹划才受到企业的青睐。纳税筹划从三个方面节税,一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和会计政策的运用,选择税负最低的纳税方案,直接减少企业税收支出;二是通过对税法的严格执行和合理运用,实现涉税零风险,消除税收罚款等涉税支出;三是通过对企业经营和会计的安排,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延期交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调节功能是纳税筹划的宏观功能,也是纳税筹划的间接功能。税收法律法规作为贯彻国家意志的重要杠杆之一,必然要体现国家推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导向意图。国家会在公平税负、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对纳税人的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使他们的微观经济行为尽可能的符合国家预期的宏观经济发展要求,以有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如对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或不同产品,实行区别对待,对需要鼓励的,往往少征税或不征税,对需要限制的,往往多征税。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纳税筹划的活动,也是企业执行国家政策的活动。国家税收的宏观调控意图正是通过一个个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得以实现。这就是纳税筹划系统的调节功能,也正是这一功能的存在,纳税筹划才得到国家的允许和支持。

4 纳税筹划系统环境。系统论认为,任何系统都是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受环境制约,并对环境产生影响。纳税筹划系统面对的环境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以税法为主的法律环境,二是企业的经营环境。税法环境决定着纳税筹划系统的筹划活动是否被允许,它由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以及执行它们的税收执法活动等因素构成。经营环境主要由企业内部、企业供应商、企业经销商等要素组成,它决定了纳税筹划系统的活动是否可行。

三、构建纳税筹划系统的意义

1构建纳税筹划系统有利于明确纳税筹划的目标。纳税筹划活动之所以不偿失,是因为将税负最低作为纳税筹划目标,而没有考虑筹划活动中的成本。构建了纳税筹划系统后,用系统的观点来看,纳税筹划系统有产出,也需要投入。

建立了纳税筹划系统,并将其置于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中。我们就会发现纳税筹划的目标应该就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财务管理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纳税筹划就应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财务管理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纳税筹划就应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而不是以税负最低为目标。有了这一系统性的观点为指导,就不会在纳税筹划时仅考虑税负降低而不考虑筹划成本,更不会设计实施阻碍企业整体战略目标实现的纳税筹划方案。

2 构建纳税筹划系统有利于协调纳税筹划行动。建立了纳税筹划系统,明确了企业财务人员、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都是纳税筹划系统的要素,就会发现任何一个相关人员的缺席纳税筹划就无法实现。有了这一系统性观点的指导,企业就能够调动相关人员参与纳税筹划的设计与实施。相关人员有了这一观念,也能够自觉参与纳税筹划活动中来。有了各方人员的协调行动,纳税筹划就能够顺利实现。

3 构建纳税筹划系统有利于确定纳税筹划活动的边界。任何系统都是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活动的。构建了纳税筹划系统,应会发现这一系统是活动在由税法等构成的法律空间内。这个法律空间是纳税筹划活动的边界,不得触犯超越。构成纳税筹划系统边界的包括税法、财务会计制度、工商、金融、贸易等法律法规。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税法漏洞是一个重要的纳税筹划平台。构建纳税筹划系统后,就会发现这个平台是个风险很大不宜采用的平台。税法的漏洞,就是纳税筹划系统活动边界的漏洞。在特定的时候,纳税筹划系统可以通过漏洞延伸到边界外,以获取额外收益,同时付出额外成本(如为此建立的专门机构费用等)。但漏洞毕竟是漏洞,总有一天会被国家堵上。

4 构建纳税筹划系统有利于适应企业经营环境。纳税筹划是纳税筹划系统的活动,这一活动的本质是纳税筹划系统各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而产生的系统内运动,其前提是企业能够有效控制各要素。不可控的项目,如供应商、经销商,不能构成纳税筹划的要素,而是纳税筹划必须适应的环境要素。分清了系统要素和环境要素,就可以知道,纳税筹划活动只能对纳税筹划系统的各个要素进行合理安排,对于环境项目则需量边而行,如果企业有很强的竞争力,可以要求环境要素配合自己的行动。

结论:用系统论的观点作指导,构建纳税筹划系统,认清纳税筹划系统的要素、结构、功能和环境,才能设计出切实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纳税筹划的功效。

参考文献:

[1]周拥明,纳税筹划误区解析[J],财会月刊(会计),2008(12)

[2]冷琳,纳税筹划理论基础探微[J],财会月刊(理论),2007(2)

税法的构成要素第4篇

[关键词]税收高增长;经济因素;估算

一、引 言

近几年来,我国税收高增长的原因问题,一直是困扰学术界的重大实践性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学术界和政府部门进行了大量的分析研究。在税收增长原因问题的定性分析上,先后经历了“三因素论”、“多因素论以及“特殊因素论”。这些研究成果为进一步的实证分析提供了有益的分析视角。在实证分析方面,由于对经济因素的影响作用进行测算,不仅能说明经济因素自身的作用,还能为税制和征管因素影响作用的实证分析提供有利条件,因此,对于经济因素在税收增长中贡献作用的估算,一直是实证研究的重要突破口。贾康、刘尚希在论述税制改革基本趋向问题的过程中,曾经提供了对于经济因素贡献作用的实证结果。金人庆等在总结税务部门工作成就时,也曾对经济因素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进行了测算。郭庆旺采用了时间序列数据与横截面数据相结合的面板数据模型,从增长弹性角度确认了gdp总量和结构变化在税收增长中的作用。刘新利则通过经济分量与税收分量对应性的实证研究,分析确认了经济结构变动对税收收入的重大影响。乔宝云和王道树在对税收收入浮动率与税收收入弹性进行区分的基础上,对税制内在因素所决定的税收弹性进行了测算。原铁忠将产业结构变动与税负变动视为非经济因素,在分别测算了这两个方面的影响并将其从税收增长中剔除后,提供了一组经济因素影响作用的测算结果。

但是,到目前为止,既有较为充分的定性分析又能详细说明估算方法和步骤的研究成果,在学术界仍然比较少见。为此,本文在界定经济因素内涵及其与税基对应性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我国税收经济领域中的主要特征,确定了相应的分析步骤和方法,对主要经济因素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作用进行估算。

二、经济因素的界定

在经济因素内涵的界定上,比较有影响力的观点是经济因索应该包括gdp规模、产业结构以及经济效益等因素。还有学者根据税基与各类经济指标之间的对应关系,将经济因素细化为8个经济分量指标。应该说,上述研究从不同角度深化了对于经济因素贡献作用的分析。但总的来看,仍然缺少较为系统的测算方案和测算结果,因而还不能全面把握主要经济因素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格局。由于gdp的规模和结构变化问题,是经济因素影响税收增长的主要方面,因而,本文对经济因素的界定,首先从分析gdp与税基的对应性关系人手。

(一)gdp与税基的对应性分析

一般说来,流转税以商品和服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与市场交易行为密切联系在一起。然而,gdp核算方法要求无论是否有市场交易行为发生。对核算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要按市场价格计算。因而,在gdp与税基的对应性关系上,一方面,有些作为税基组成部分的经济量并不直接构成gdp的内容;另一方面,有些经济量是gdp的组成部分但却并不作为税基。

以gdp的组成部分是否可税为标准。可以将gdf划分为可税gdp与不可税gdp。可税gdp是指可以作为税收课税对象的gdp组成部分。不可税gdp主要指gdp核算中包括的未发生市场交易行为,却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的虚拟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居民自给性消费。常住居民自己生产并直接用于生活的产品消费,主要包括农村居民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并用于消费的部分,属于收入法农业gdp核算中劳动者报酬中的实物报酬部分。(2)居民自有住房虚拟房租。包括农村居民虚拟房租和城镇居民虚拟房租。这一部分实际上对应于第三产业中房地产业增加值核算中的居民自有住房折旧部分。(3)资本形成总额中的“存货投资”。由于存货产品不发生交易行为,尽管其中的原材料、燃料存货和各种储备物质在上一交易环节产生了销项税,同时也形成了当前所处生产环节的进项税,二者相互抵消后,可以认为没有提供税收。(4)公共部门固定资产虚拟折旧。

在可税gdp中,由一定时期具体税收制度决定的应予征税的gdp称为应税gdp。而在应税gdp当中,根据税收负担的不同,还有税收负担率较高的gdp和负担率较轻的gdp之分。因此,gdp结构变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一方面表现为应税gdp相对比重的变化;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应税gdp内部结构的变化。

不属于gdp组成部分的税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存量资产的使用和转移行为。存量资产主要是以前年度gdp的累积,与当年gdp的相关性较小。这方面的税种主要有房产税、契税和遗产税等财产类税种。二是国际贸易中的进口。三是一些特定的行为,比如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就是对特定行为的课税。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考虑到进口在上述三种情况中的影响要更大一些,因而下面对其做进一步的分析。

根据支出法gdp的组成公式,出口额与进口额之间的差额即净出口计入gdp。因而,进口额的大幅增长未必会引起gdp的大幅增长。而当前税务部门的税收收入口径为:

税收收入=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未进行退、抵、免处理的国内税收(不含农业税收)

从上面的公式中可以看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税收收入大致对应进口额以及gdp中二、三产业增加值中的应税部分。据此,可以得到其经济税源的涵盖范围:

经济税源=应税的二、三产业增加值+进口额

从税收收入所对应的经济税源的涵盖范围看,应税的二、三产业增加值,只是经济税源中的一部分。gdp总量的增长及其内部产业结构的变化,通过应税的二、三产业增加值来影响税收收入。而作为另一组成部分的进口额,与gdp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包含关系。

(二)本文对经济因素的界定

从现阶段我国税制体系中税基构成的角度看,经济因素应包括:进口,gdp规模,gdp中二、三产业的结构,二、三产业中不可税gdp所占比重的变化,二、三产业中内部行业结构变动,以及经济效益水平变化等方面。但从数据可得性角度考虑,本文主要考虑前四个方面,而将其余几个方面在实证分析中予以补充说明。

三、估算方法

根据可获得的税收经济数据情况,本文确定了如下估算步骤:(1)首先分析进口对税收收入的影响;(2)将剔除掉进口环节税收后的税收收入分解为gdp规模,二、三产业结构变化以及其他因素这三个方面;(3)利用二、三产业中的不可税gdp数据,分析得到二、三产业中不可税gdp所占比重变化的影响;(4)将上述影响因素进行归总,得到主要经济因素影响税收增长的综合分析表,结合本文对经济因素涵盖范围的选择,对经济因素的影响进行总结和归纳。

(一)进口影响作用的估算方法

由于进口不构成gdp的直接组成部分,因而进口对税收增长的影响作用较容易分解。将本年进口环节税收增长额在当年税收增长额中所占比重的大小,用于衡量进口对税收增长的贡献作用。

(二)规模及其产业结构变动影响作用的估算方法

由于进口额并不直接作为gdp的组成部分,因而gdp规模和结构变动影响的主要是剔除进口税收后的国内税部分。为了对gdp规模和产业结构变化的影响进行估算,首先需要将gdp规模增长、产业结构变化的影响根据相关计算公式进行适当分解,得到相应的计算式。为此,构建如下税收收入决定模型: 

该模型只考虑经济中存在二、三产业,在经济总规模既定的情况下,每个产业的税收贡献取决于其经济规模和税收负担率。

其中,t(n)为第n年的税收收入;g(n)为第n年的gdp;p2(n)为第n年第二产业在gdp中所占比重;p3(n)为第n年第三产业在gdp中所占比重;t2(n)为第n年第二产业的税收负担率;t3(n)为第n年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率。

根据上面的公式,进一步给出第n+1年税收收人的计算公式: 

根据第n年和第n+1年的税收收入计算公式,税收增长额为:

将相应的表达式代入进来,得到

其中,δt为税收增长额。

从上面的表达式中可以看到,gdp的规模、结构以及税收负担率都会引起税收收入的变化,从而影响到税收增长。根据本文对经济因素的界定,前两个方面是本文分析的重要内容。为了分析得到这两方面因素影响税收增长的计算表达式,应对税收增长额的组成公式进行分解:

其中,δt1为gdp总量增长引起的税收增长;t2为产业结构变动引起的税收增长;t3为其他因素导致二、三产业税收负担率变化后引起的税收增长。

根据税收增长额的决定公式,从gdp规模和结构影响的角度看,税收增长主要决定于三个基本因素:第一,gdp规模的增长;第二,产业结构的变化;第三,其他因素导致的税收负担率提高。下面对这三方面的计算公式进行具体分析。

1.gdp规模增长的影响。gdp规模增长的影响,是指在税收负担率不变的情况下,gdp规模扩大所引起的税收增长。这实际上是指税收收人与gdp同比例增长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2.产业结构变化的影响。在不考虑农业税的情况下,二、三产业所占比重的提高,则意味着gdp进入到工商税制课征范围的比例提高了。在税制等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这会提高单位gdp的税收贡献率,并在客观上起到加快税收增长的作用。其计算公式为:

3.其他因素导致的税收负担率的提高。最后一个方面是其他因素导致税收负担率提高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累进的税率结构、经济效益水平的提高、加强征管以及政策变动等因素。其计算公式为:

(三)二、三产业中不可税gdp所占比重变化的影响

在二、三产业增加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二、三产业增加值中的不可税gdp所占比重发生变化,也会对税收增长产生影响。应税gdp相对扩大的规模乘以上一年度的税收负担率,就可以得到其影响税收收入的数额。据此,可以得到如下的计算公式:

二、三产业中不可税gdp所占比重变化对税收的影响=当年gdp×(上一年度二、三产业中不可税gdp所占比重一当年二、三产业中不可税gdp所占比重)×上一年度单位gdp的税收负担率。

四、实证分析

根据基本分析步骤和估算方法,对主要经济因素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按照如下顺序予以估算。

(一)进口环节对税收增长的影响

在不考虑进口环节税收增收中征管因素作用的情况下,进口环节税收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相对容易衡量。对此,本文将在综合分析部分直接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增收作用予以实证分析。

(二)应税gdp规模和结构变化的影响

根据前面的计算公式,为了计算gdp规模和产业结构变动的影响,首先应得到它们的税收负担率。

利用前面得到的估算方法,将gdp规模增长、产业结构变动和税收负担率提高这三方面因素的税收贡献计算并列示于表2中。

(三)二、三产业中不可税gdp所占比重及其影响的估算

根据前面的分析,二、三产业中的不可税gdp主要包括居民居住虚拟消费、存货投资以及公共部门固定资产折旧这三个部分。这些项目在gdp中所占比重的下降,会提高当年二、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率,并对税收增长产生影响。本文根据已经得到的计算方法,结合相关数据资料,对这一因素的影响计算如下: 

    

(四)对主要经济因素影响作用的综合分析

为了对各类经济因素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有一个总体的了解,将主要经济因素的影响作用予以综合,以概括和总结它们对税收增长的影响。见表4、表5。

通过对表4、表5的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海关两税对税收增长具有较大的影响作用,但也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波动。这突出表现在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1999—2000年;另一个阶段是2002~2005年。在这两个阶段中,海关两税对税收增长具有较大的影响作用。其中,贡献最大的一年发生在1999年,贡献率达到了37.48%。1997-2005年期间,海关两税对税收增长总的影响为15.62%。

第二,gdp规模增长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大致保持在41.7%-70.56%之间。1997-2005年期间总的影响约为55.57%。其贡献率较低的年份为1999、2000和2001。事实上,这也正是税收增长问题表现得最为突出的几年。

第三,三次产业结构变动对税收增长的影响,在1997年达到了最高值10.19%。随后的几年中影响作用有所下降,但基本维持在3%以上。但在2004年,产业结构变动对税收增长的影响作用发生了逆转,成为了减收的因素。这应当是2004年中央惠农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当年农业生产所致。1997~2005年期间,其对税收增长总的影响约为4.01%。

第四,不可税gdp比重下降,在1997、1998、1999、2000、2005这五年中,对税收的快速增长产生了较大的作用。但在2001年却起到了减收的作用。在2002—2004这随后的三年中,又成为了减收的因素。1997-2004年期间,二、三产业中不可税gdp比重变动,其对税收增长总的影响约为2.76%。总的来看,二、三产业不可税gdp所占比重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对税收增长产生了正面的影响。

从表5中可以看到,除了个别年份以外,本文所考虑的四个主要经济因素,对税收增长的贡献介于72.3%和90.6%之间。1997-2005年,四类主要经济因素的总贡献约为78%。但在管理因素被公认为发挥了巨大作用的1998年,四类主要经济因素的贡献约为84%,管理因素与政策因素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仅为16%,似乎与实际情况有不小的出入。这一结果主要来自于两个原因:一是政府部门当年强调的1000亿增收量,是在没有包括国有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计算得到的。如果包括国有企业所得税,1998年税务部门税收收入增收额将下降为867.5亿元。二是由于本文在对经济因素的界定中,并未包括经济因素的所有方面,故而可能会出现一些未被虑及的经济性因素实际发生减收作用,从而对管理因素的增收产生一定的抵消作用。

五、结 语

本文在澄清了gdp与税收对应性关系的基础上,首先对经济因素的内涵做出了界定。在此基础上,结合目前可获得的数据情况,设计出相应的估算方法,并根据相关数据资料计算得到了一些主要经济因素的影响结果。尽管从估算方法的角度看,本文还存在着诸如没有考虑利润率指标波动的影响,以及对进口因素的分析还有待深入等问题。但根据本文对四类因素估算的结果,仍然可以得到如下一些基本结论:

1.在1997—2005年中,gdp规模因素在税收增长中的贡献,经历了一个先降后升的过程。应该说,税收增长与gdp增长的相关性正在逐步增强。

2.产业结构变动因素以及不可税gdp所占比重变化,在我国的税收增长中发挥了明显的作用,是我国经济转型期不可忽视的因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第5篇

税收行政效率是税收征管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从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两方面来考察。一方面税收收入的实现要依靠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其他管理费用;另一方面也要依靠纳税义务人在纳税过程中所支付的纳税费用。征税成本也称征税费用,是指税务部门在征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比如税务机关的房屋建筑、设备购置和日常办公所需的费用,税务人员的工薪支出等。纳税成本也称纳税费用,是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事务所发生的费用,比如,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所花费的时间和交通费用,纳税人雇用税务顾问、会计师所花费的费用等。相对于征税费用,纳税费用的计算比较困难,因此,有人把纳税费用称为“税收隐蔽费用”。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二者统称为税收成本。税收成本是一定时期内国家为筹措税收收入而加诸社会的全部费用或损失。

二、影响税收行政效率的因素

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隶属于税收的效率原则。在一般含义上,税收效率原则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影响税收成本的因素就是影响税收行政效率的因素。研究影响税收行政效率,应考虑一定时期的经济、地域、管理机制、人员和社会环境,也就是说,税收行政效率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制约。

(一)影响征税成本的因素。税收征收费用是指税务机关为取得税收收入而发生的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项费用。征收成本至少应包括人员经费、办公费、业务费、基建费、设备费及其他费用。研究分析影响税收征收成本的因素是优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率的必然要求。目前,影响税收征收费用的主要因素是:

1、征管观念。税务机关要正确对待自己的职能、权限和义务。如果税务部门包办各种纳税事项,不仅混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会使税收征收成本大量增加。因此,转变征管观念,理顺征纳法律关系,明确各种权力与责任的正确归属,是降低征收成本的基本条件。

2、征管模式。征管模式是指不同征管要素的组合与分离形式。不同的征管模式对征收成本有不同的影响。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征管模式必然形成征纳行为的障碍,也必然造成内部监督制约的无力和管理效率的低下。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是征管模式的显著特点,是适应目前和未来一定时期的经贸发展要求的,也必将对降低征收成本起到促进作用。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机构设置是指有关机构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以及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费或货币支出。人员配备费用包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福利费等。税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征管模式决定。在新的征管模式下,要综合分析地域和税源规模,科学设置基层征管机构,打破行政框架,为降低征收成本打下组织基础。人员配备方面,必须改变机关人员多、基层人员少;服务人员多、业务人员少;税政人员多、稽查人员少;一般干部多、专业干部少的局面,按新的征管模式和现代管理的要求,科学定岗定人,以达到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4、税收执法环境。税收执法环境是税务部门在征税活动中的社会制约因素,它主要包括: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法律约束力、公民的税法观念和依法纳税习惯、各部门对税务部门的支持配合情况、税务机关在地方的地位和整体形象、纳税人主要是企业的资金运营情况等内容。一般而言,征税成本的高低与税收执法环境的好坏成反比。税收执法环境好,征税成本较低,反之则高。

(二)影响纳税成本的因素。纳税费用是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事务所发生的费用。相对于征税费用,纳税费用的计算比较困难,如将纳税申报的时间折算成货币,这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般来说,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能发生纳税成本:纳税人按税法要求,必须进行税务登记,建立账册;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下,纳税人首先要就纳税期限内的应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申报,并按期足额缴纳税款。在此过程中,纳税人聘请会计师或委托税务机构填报申报表及申报缴税以及购置计算机、报税机与税务机关联网报税,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并花费一定的时间;纳税人为正确执行税法,合理缴纳税款,需要聘请税务顾问,同时在与征税机关发生税务纠纷时,还要聘请律师;纳税人需要合法减轻其纳税义务需要组织人力进行税收筹划。

三、提高税收行政效率的途径

提高税收行政效率,就是要控制行政成本。控制行政成本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降低税收成本;二是优化税收成本结构。降低税收成本直接体现了税收效率的提高,而优化税收成本结构则是在征税成本总额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改变成本结构来提高税收效率,间接体现了税收效率的提高。

(一)优化征管模式,促使税收征管功能最优化,这是降低征税成本的关键。税务机关应该尽快摆脱“保姆”角色,向为纳税人服务的功能转化。将多数基础工作交由纳税人完成或由纳税人委托税务机构完成,表面上是将征税成本转化为纳税成本,但从整体上看,税务机关为此腾出人力、物力加强征收管理、信息管理,从而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二)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政策,建立简繁适度的税制结构。这是降低征税成本的根本。建立简便的税收制度,大致包括以下两个层面的含义:一要简化税制;二要设计便于征管的税收制度。税制的繁简与税收部门工作效率有着密切的联系,优化税制能够大大的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富论》中提出了关于税收行政效率的原则,即:最小征收费原则,要求征收成本与入库税收收入之比最小;确实原则,要求税制不得随意变更,尽量使纳税人清楚明白;便利原则,要求征收时间、方式、地点应尽量方便纳税人。

(三)提高征管人员素质。针对当前税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除了要求熟悉税收法规、财会制度,掌握调查研究和查账技术外,还要求税务人员有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具备写作、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能力。同时,特别要提高基层领导干部的素质,不但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有出色的领导才能。

税法的构成要素第6篇

一、影响税制结构的因素生产力水平。生产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高低。经济发展水平高,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多,在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消费后,能有更多的剩余,为税收提供更充裕的来源。

经济结构。经济结构决定税源结构,从而决定税制结构。税制结构无法摆脱经济结构而存在,它只能建立在既定的经济结构之上,受既定的经济结构的影响。从产业结构来看,税收取自于社会财富,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如何,直接决定着税收的来源,从而影响着税种的设置和不同税种的地位。有什么样的产业才有什么样的税源,有了什么样的税源,才能根据这样的税源开征相应的税种。

政府调节经济的意图。不同的税收对经济具有不同的调节作用。政府调节经济的意图不同,税制结构是不同的。当政府有调整产业结构、调节收入分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保护环境等需要时,便开始征收具有该类调节功能的税收,税制结构趋于复杂。

税收征管水平。一定的税制结构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征管水平,因为税制结构的预期目标要通过税收征管来实现;反过来,一定的税收征管水平会制约税制结构的选择。

历史原因。一个国家之所以采取这种而不是那种税制结构,除了受上述因素制约外,一些特殊的历史原因往往也起很大作用。比较典型的历史原因是战争。战争的爆发会产生巨大的财政需求,从而严重影响当事国的税制结构。为了应付战争需要,战时往往开征许多新税,一些旧有税种也会得到调整,从而造成税制结构的改变。

国际影响。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一国经济不仅仅受本国税制的调节,还往往受到别国税制的影响。当别国调整税收制度,大肆减税时,本国若不采取相应行动则很可能导致投资外流,使本国产品成本过高,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本国经济的繁荣。

二、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

1.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

影响税制结构的因素按其改变的难易程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可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得到改变,如政府调节经济的意图、国际影响等;另一类在短期内改变的可能性则较小,如生产力水平、资源状况等。各个因素综合作用构成了一国既定的税制结构。短期内无法改变的因素基本上决定了税制结构,也就是税制模式的类型;短期内可以改变的因素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影响税制结构,但无法改变税制模式。

税法的构成要素第7篇

税务风险的表现形式

税务风险就是税务人因未能完成事项和未履行职责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在税收征纳关系中产生的法律风险。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每一个纳税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税务中,一旦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违反税法的规定,作为企业的纳税委托人的税务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二)在税务关系中产生的法律风险。税务机构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税务人的一切行为必须依照合同规定的的权限和要求,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人如果超越权限或滥用权,或者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其工作任务,致使纳税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税务人就要承担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

税务风险形成原因

(一)税务机构执业风险意识淡薄。近年来,纳税人诉税务机构赔偿案已屡见不鲜,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税务机构执业风险意识淡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税务机构在执业中由于利益趋动只注重收益而忽视了风险。在服务中,存在着合同签订不严谨、涉税文书内容不完整、操作程序不规范等,给税务机构自身带来了很大的执业风险。

(二)税务人员素质偏低。税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对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也有较高的要求,我国现阶段税务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税务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业务需要从业人员既要熟悉财务会计知识,又要熟悉税收知识,同时还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尤其是税收筹划业务,要达到合理避税,如果没有足够的专业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就可能“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给自己的职业生涯带来巨大的风险。另外,一些税务人员受经济利益趋动,违反职业道德,从事违法,最终导致失败,给自己带来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三)受到纳税人自身条件的制约。税务机构与纳税人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税务人依据合同从事业务。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纳税人自身的因素,税务在某些方面不可避免地受到纳税人的制约。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其财务制度不是很健全,一些帐目、票据也不规范和完整,税务机构在为这些企业提供服务时,由于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合法的财务凭证,因此在帐务处理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旦遇到税务检查,就可能面临着被查处的风险。

(四)质量监控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还不健全,税务内部缺乏有效的质量监控体系,使税务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如收费标准弹性过大、税务的操作程序不规范、报告审查制度不完备、档案管理不健全等,这些都有可能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

防范税务风险的措施

(一)提高风险意识。税务机构对所的事项必须要有足够的执业谨慎。在接受委托时,要对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企业的综合效益进行充分考虑,尤其是纳税人委托的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时,税务机构一定要提高执业谨慎,加强风险的控制。同时对于在税务中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要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以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二)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一是要加强执业准入制度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从业人员必须要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不允许变相出卖资质,要防止没有资质的人员从事业务。二是要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由于财务会计制度、税收政策的变化很快,这就要求税务从业人员对自己掌握的知识要时刻更新。税务机构要建立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执业水准。三是要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通过行业自律、职业道德教育等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规范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