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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差异(合集7篇)

时间:2024-02-22 16:37:16
会计与税法差异

会计与税法差异第1篇

一、会计与税法原则的差异

会计的基本原则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要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13条会计核算原则,具体包括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相关性、一贯性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如谨慎性、重要性原则)。而税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和合理性原则。经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税法原则与会计核算原则的不同:

1.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所得税会计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与会计制度是一致的,但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其进项税金抵扣时采取购进扣除法。例如,工业企业购进的货物只有在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商业企业则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申报抵扣进项税款。因此,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增值部分的税金,即并非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

2.谨慎性原则。新的会计制度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但税收制度中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允许税前列支,而对其他7项减值准备却不允许税前列支,必须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而且,会计制度与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也是不完全一致的。会计制度对谨慎性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更多地是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

3.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性质。例如在所得税的“递延法”处理上,当初所得税的税率必须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按照交易发生时的税率报告递延所得税,符合会计以历史成本基础报告绝大部分经济事项的特点,体现了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另外,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式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分配处理时(而不是收付实现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企业当年实现的收益,由于第二年宣告分配,因此税法上确认所得的时间应该在第二年。会计制度则要求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不存在确定性原则。

4.重要性原则。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指的是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例如会计制度对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会计差错给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税法上则要求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从不采用“重要性”原则。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新会计制度增加了一条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上,按照 “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但税法并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处理,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二、财务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的差异

财务会计制度是为了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会计信息,而税法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引导社会投资等。财务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的差异也很多,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

1.收入实现确认。包括销售收入实现确认的差异、应纳税收入确认的差异等。比如,按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时,需要同时符合四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实现,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税法对销售收入实现的确认与此不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对商品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5种,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递延纳税时间。

2.投资收益确认。例如对短期投资利息,会计制度规定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税;进行债务重组时,对应付款项的差额,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而税法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的企业,应按在被投资企业所占份额分享或分担被投资企业当年的盈亏,以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成本费用与税前扣除。例如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外,企业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月损益。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内分期扣除。

4.关联方交易。会计制度对关联方交易主要是从关联方关系的形式、交易的类型,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目的是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为可靠的信息。税法则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关联方关系避税,而针对关联方交易专门制定其税务处理的原则和规则。会计上对关联方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要求按公平价格调整账务,而税法则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5.债务重组。会计制度规定债务人通过重组获得的收益不计入损益,而计入资本公积。而税法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应全额确认为当期应税所得。

6.非货币易。非货币易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但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非货币易双方均要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换出资产的不同类别计算应交流转税,同时按照公允市价(计税价)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所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三、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范的对象和目标不同,两者的差异无法消除。如果以税法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如果以会计核算的收入和利润作为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将会弱化税收职能,因此“财税合一”的思路是行不通的,我国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财税适度分离。

1.处理原则。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应坚持统一性与独立性两项原则。(1)统一性原则。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无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税法时完全不考虑会计处理方法,将会无端产生许多不必要的差异。这些差异是没有必要的。笔者认为,制定税法时应当尽量参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毕竟计算税款的数据是以会计为基础的。(2)独立性原则。只有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

会计与税法差异第2篇

关键词:会计;税法;差异

中图分类号:F0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3-0226-02

1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基本框架

1.1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体系

会计制度是指与会计工作和会计核算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是针对各类特殊业务进行单项专门规范的,会计准则的制定既要考虑中国国情又要比照国际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是一套内容比较完整的会计核算办法,各企业日常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要求和方法都涵盖其中。关于资产、负债、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务报表列报等的核算方法的具体内容是参照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执行。

1.2 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是在原有的税制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逐渐完善起来的。现有20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六类: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因为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特定目的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主要目的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5)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船舶吨位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6)关税。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

上述税种中的关税和船舶吨位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国家法律的形式实施外,其他税种都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实施的。这20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一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二是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位税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税收实体法、税收征管程序法、税收诉讼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

2 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

2.1 会计与税收服务的对象和目的不同

会计是为企业的股东、债权人、管理者、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决策而服务的,是要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

税法是站在国家的角度,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起到调节作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会计和税法服务的对象和目的不同,决定了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有时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2.2 会计核算的前提与税法比较

会计核算的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

(1)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明确会计服务的对象,也就是明确会计核算的范围。会计主体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只是一个经济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纳税主体,既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纳税主体可以分为法人和自然人,还包括纳税担保人。纳税主体可以是会计主体,也可以是个人。

(2)持续经营。

会计核算是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的,确定核算方法和原则。当企业不能持续经营时就应该改变核算原则和方法,并且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做出披露。

税法核算也是以企业持续经营这一假设为前提,但当企业不能持续经营改变核算方法和原则时,税法的规定是不变的。

(3)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是将企业持续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时间长短相同的期间。目的是计算盈亏,编制报表,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目标不同,对收入、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不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时间性差异。

(4)货币计量。

会计上的货币计量通常应选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5)初始计量。

会计计量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税法一般是采用历史成本法,在资产发生增值、减值时,一般不确认所得和损失,这就产生了时间性差异。

会计制度和税法既有统一性又有独立性,为了协调税法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取消了几项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降低了征纳双发的成本。

3 常用的两个会计准则与税法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3.1 存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3.1.1 存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1)外购存货初始计量。

外购存货的初始计量由采购成本构成。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2)外购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

为了协调企业所得税法也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减少成本,《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的规定。税法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必须真实发生,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有效凭据。根据税前扣除的配比性原则,企业采购时为及时取得合法凭据,但在汇算清缴期满前已取得合法凭据的,不作纳税调整,企业采购时未取得发票已作纳税调整,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的,应当调整原所属年度的所得额,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或者抵顶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不得直接调减取得发票当年的所得。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在次年5月31日前汇算清缴的,因此在次年汇算期满前取得发票的,就无需作纳税调整了。

3.1.2 存货期末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1)期末存货的计价。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当以前减记的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消失时,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且在原来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存货减值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增值暂行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谨慎性原则,会计上对于企业存货发生减值时要求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这是为了防止企业需增资产价值,使报表披露不真实。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的外,企业提取的各种跌价、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有该系那个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经调增所得,因其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应作为财产损失发生当年的扣除项目,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企业的存货已经发生永久或实质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企业已按新会计准则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应当调增所得,同时按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额调减所得。

3.2 固定资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3.2.1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基本一致。在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上有不同,会计上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暂估入账,税法是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2.2 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1)折旧方法引起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会计上,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税法上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原则上采取直线法。

(2)折旧年限不同引起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会计上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合理确定使用寿命。

税法上以列举的方法对规定了折旧的最低年限,即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3)固定资产减值引起会计处理和税法的差异。

会计上可以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形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

(4)固定资产评估引起会计处理和税法的差异。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应该相应的调整账户,根据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后的价值确认账面价值。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经按评估调整了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对已经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由于会计上资产按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而资产计税基础并没有因为资产评估而发生变化,引起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差异。

参考文献

会计与税法差异第3篇

关键词:会计;税法;差异

1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基本框架

1.1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体系

会计制度是指与会计工作和会计核算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是针对各类特殊业务进行单项专门规范的,会计准则的制定既要考虑中国国情又要比照国际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是一套内容比较完整的会计核算办法,各企业日常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要求和方法都涵盖其中。关于资产、负债、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务报表列报等的核算方法的具体内容是参照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执行。

1.2 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是在原有的税制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逐渐完善起来的。现有20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六类: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因为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特定目的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主要目的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5)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船舶吨位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6)关税。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

上述税种中的关税和船舶吨位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国家法律的形式实施外,其他税种都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实施的。这20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一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二是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位税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税收实体法、税收征管程序法、税收诉讼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

2 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

2.1 会计与税收服务的对象和目的不同

会计是为企业的股东、债权人、管理者、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决策而服务的,是要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

税法是站在国家的角度,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起到调节作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会计和税法服务的对象和目的不同,决定了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有时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2.2 会计核算的前提与税法比较

会计核算的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

(1)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明确会计服务的对象,也就是明确会计核算的范围。会计主体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只是一个经济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纳税主体,既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纳税主体可以分为法人和自然人,还包括纳税担保人。纳税主体可以是会计主体,也可以是个人。

(2)持续经营。

会计核算是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的,确定核算方法和原则。当企业不能持续经营时就应该改变核算原则和方法,并且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做出披露。

税法核算也是以企业持续经营这一假设为前提,但当企业不能持续经营改变核算方法和原则时,税法的规定是不变的。

(3)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是将企业持续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时间长短相同的期间。目的是计算盈亏,编制报表,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目标不同,对收入、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不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时间性差异。

(4)货币计量。

会计上的货币计量通常应选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5)初始计量。

会计计量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税法一般是采用历史成本法,在资产发生增值、减值时,一般不确认所得和损失,这就产生了时间性差异。

会计制度和税法既有统一性又有独立性,为了协调税法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取消了几项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降低了征纳双发的成本。

3 常用的两个会计准则与税法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3.1 存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3.1.1 存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1)外购存货初始计量。

外购存货的初始计量由采购成本构成。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2)外购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

为了协调企业所得税法也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减少成本,《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的规定。税法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必须真实发生,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有效凭据。根据税前扣除的配比性原则,企业采购时为及时取得合法凭据,但在汇算清缴期满前已取得合法凭据的,不作纳税调整,企业采购时未取得发票已作纳税调整,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的,应当调整原所属年度的所得额,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或者抵顶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不得直接调减取得发票当年的所得。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在次年5月31日前汇算清缴的,因此在次年汇算期满前取得发票的,就无需作纳税调整了。

3.1.2 存货期末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1)期末存货的计价。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当以前减记的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消失时,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且在原来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存货减值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增值暂行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谨慎性原则,会计上对于企业存货发生减值时要求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这是为了防止企业需增资产价值,使报表披露不真实。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的外,企业提取的各种跌价、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有该系那个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经调增所得,因其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应作为财产损失发生当年的扣除项目,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企业的存货已经发生永久或实质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企业已按新会计准则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应当调增所得,同时按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额调减所得。

3.2 固定资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3.2.1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基本一致。在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上有不同,会计上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暂估入账,税法是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2.2 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1)折旧方法引起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会计上,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税法上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原则上采取直线法。

(2)折旧年限不同引起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会计上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合理确定使用寿命。

税法上以列举的方法对规定了折旧的最低年限,即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3)固定资产减值引起会计处理和税法的差异。

会计上可以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形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

(4)固定资产评估引起会计处理和税法的差异。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应该相应的调整账户,根据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后的价值确认账面价值。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经按评估调整了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对已经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由于会计上资产按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而资产计税基础并没有因为资产评估而发生变化,引起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差异。

参考文献

会计与税法差异第4篇

关键词:会计;税法;差异;方法

中图分类号:F239.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3(C)-0136-01

引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我国的会计行业、资本市场产生了较大影响,而新税法的实施无疑是税收领域一项的重大变革,将对企业的税务处理带来很大影响。会计制度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二者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且存在诸多的差异。会计要素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在核算内容、涉税事项处理方法上均有不同之处。而这些差异必然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成本,加大税务人员、中介机构、财会人员理解和执行具体政策规定的难度。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一)遵循的原则不同。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不是从来就有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二者之间没有差异,因为当时是由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决定财政政策,再决定税收政策和财务政策,并且税法与财务制度、会计制度三位一体,甚至在很长的时期内,企业利税不分,企业会计核算的核心指标是产值而非利润。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投资人和征税人不再是同一主体,投资人关心的是企业的盈利能力,而征税人关心的是企业的纳税能力。因此,由于财务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对象,所以也就决定了税法与会计之间必然存在不可调和的差异。

(二)目的不同。会计核算是在遵循一般会计原则的前提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投资者、债权人和企业管理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税法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税收收益,而会计制度则是保证生成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三)确认、计量标准不同。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的产生主要在于收益、费用和损失确认、计量的标准不同。会计核算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形成税收的各项损益依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原则

(一)规范性和一致性原则。近年来,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度和会计制度和税法时,缺乏政策法规应有的相对稳定性和规范性。凡是一个新的法规出台,往往会随后几十个,上百个补充规定,而且补充规定之间也往往存在着矛盾之处,给执行者和相关执法者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加大了协调税法和会计制度差异的难度。因此,无论是会计制度还是税法,在协调过程中,有必要进行修改时,应当十分慎重。要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论证,并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以保证会计制度和税法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二)成本效率原则。在对税法与会计制度协调时,必须把握好差异程度。既不能片面强调缩小差异,简化会计核算工作,便于税收征管,而忽视会计信息失真可能给投资者决策带来的影响;也不能一味强调扩大差异,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更加灵活,忽视可能造成的大量避税和偷漏税款现象,给税务部门征管增加难度,进而影响财政收入和提高税收额外负担及征税成本。同时还应当平衡降低税负涵养税源关系,以利于企业自身发展和经济与税收同步增长。

(三)政策的可行性原则。协调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结合实际问题进行处理。一方面,大量的国有企业还处在改制适应期,政府需要对这些企业进行政策引导和扶持;另一方面,政府出于鼓励私营企业的发展的动机,会计制度改革既要扩大企业理财自,又要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同时着眼于我国的经济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也需要强大的财力作保证,税收必须在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此外,我国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素质都普遍较低,必须循序渐进,立足现实,充分考虑可行性。

三、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协调

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关系是求同、存异,但两者却能相互协调。求同是两者改革的趋势,存异是客观存在,有其必然性;两者的协调需要税法、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和实施部门共同努力。

新颁布的税法准则就是专门为新税法的税务处理量身定做的规范。新税法准则将企业按会计准则确定的资产、负债项目金额称为账面价值,将按税法确定的资产、负债项目金额称为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差称为暂时性差异。新税法准则从会计立法的角度正视了两者的差异,规范了企业税法的会计处理,从而使新税准则与新税法在新的经济条件下达到了协调。

作者单位:重庆金纽带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廖文龙.论我国会计信息化发展趋势[J].商场现代化,2008,(01).

[2]任海燕.会计信息化――新时代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9,(04).

会计与税法差异第5篇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 差异 协调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新会计准则,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而实现与国际惯例的趋同。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出台,引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其亮点。新准则以后,企业所得税法也做了重大调整,二者对于消除差异都作了努力,但是会税差异还是进一步扩大了。因此,如何在实务中处理好这些差异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一大难题。

一、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1.目标层面的差异。税法与会计的目标层面的差异是制度层面差异的根源,不管是会计规则还是税法制度都是根据各自的目标建立的,目标不同,必然导致规则的不同。就企业所得税而言,税法的目标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创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会计准则要实现的目标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决策信息。税法的目标必然要求税收制度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强制性,就计税基础的计算方法而言,税法具有单一性和不可选择性;会计的决策有用性目标要求企业根据具体经济环境和自身情况,灵活地选择会计政策和方法,就会计收益确认和计量而言,通常都有若干种备选择方法供企业选择使用。

2.制度层面的差异。制度层面的差异首先是计价基础的不同。税法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应用的范围也比会计准则的范围小很多,由此在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及有关金融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方面引发暂时性差异。非货币资产交换中,在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要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来确定,但税法不区分这种情况,一律采用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由此产生差异;其次是在有关资产的价值组成部分方面,两者计入的金额有差别。弃置费用进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区别。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处理不同,导致要计入的计税基础大于不计入的账面价值等。

制度层面的差异其实是后续计量方法不同。会计准则从决策相关性目标出发,要求对长期资产进行分期摊销和减值测试,如何摊销和减值测试需要借助于职业判断。尽管税法也允许对长期资产成本分期摊销为成本费用,但是税法从确实性原则出发,不允许职业判断,不承认未实现的资产减值(坏账准备除外),企业只能按照税法规定的单一方法和标准进行后续计量。例如税法规划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而会计对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要求是:既可以按照实际使用寿命进行摊销,也可只进行减值测试而不摊销。由于资产种类较多且后续计量方法复杂,因而资产的计量差异成了会计与税法出现差异频率最高的领域。

二、会计与税法的协调

(一)制度层面的协调

1.税法的主动协调行动。税法的主动协调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税基要素的构成与名称尽可能与会计保持一致;二是尽力消除税基计算口径与会计收益确认和计量标准方面的差异。鉴于税基确定依据和方法上对会计的依赖性,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为了与会计准则趋同,对资产的分类和定义做了大幅度的调整,为了与会计科目相统一,用长期待摊费用取代原有的递延资产项目名称;剔除了目前已不再满足会计资产定义的开办费用。本着缩小差异、降低纳税遵从成本的精神,新税法吸收了会计相关性原则,在统一性原则的前提下,在灵活性原则的把握方面有所松动。例如原来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统一为原值的5%,而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人员可依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方式、使用环境和技术进步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所得税实施条例》取消了残值的统一限制性规定,改由企业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从而消除了差异。另外,税法不承认资产减值的态度也有所松动,例如《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有关资产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扣除。

2.会计的主动协调行动。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领域,税法属于上位法,会计属于下位法,税法处于强势地位,会计处于弱势地位。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已经取得了基本法律的地位,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基本准则是以财政部令的形式公布,属于部门规章,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是以财会字文件形式印发,属于规范性文件。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即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新计算纳税。所以,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改变会计的处理方法,主动与税法进行协调,以缩减和消除差异。对于降低成本纳税遵从成本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按成本计量模式,同原会计处理相同。会计准则的这一举动显著缩减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尽管相对于税法,会计准则的修改程序比较灵活,更容易采取主动的协调行动。但是企业会计准则不仅要与税法协调,还要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我国会计准则目前已进入与国际会计准则等效阶段,会计准则的科学性已经得到了国际会计组织的认可。要求会计准则放弃公认的原则与税法进行全方位的协调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依靠修改会计准则缩减差异的举措不是上策,收益不会十分明显。与会计准则不同,我国税法与国际税收惯例的协调尚有很大的空间,只有加快我国税法与国际税收协调的步伐,才是缩小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根本出路。

(二)实务层面的协调

1.建立以税法为导向的会计政策。会计相关性是现代会计的最高目标,而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是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来实现的。但税法一般没有可选择性,建立以税法为导向的会计政策,可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却有必须以削弱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代价。所以,以税法为导向的会计政策的建立是有前提的,即以不影响会计信息相关性为先决条件。

2.优化职业判断。会计离不开职业判断,税务处理同样也离不开职业判断。职业判断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是以准则和法律及客观事实为根据。就税务职业判断而言,必须要得到可靠证据的支持。例如依据建造合同准则,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确认,要以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的判断为依据。因此,会计人员在进行职业判断时,必须获取来自其他相关部门和外来力量的资料支撑,以此来佐证职业判断是合理。如要注收集和出具证明合同完工进度判断的工时数据,要注收集证明合同预计总成本判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单位台班费用以及台班时数等明细资料,以来获得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同,减少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3.计税基础的备查记录。会计与税法目标不同,税法与会计的差异是不可能消除的。随着会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甚至二者的差异还有扩大的趋向。所以,纳税调整将会是会计处理的常态,而纳税调整的关键是对会计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进行比较和分摊。所得税暂性差异的分摊往往是跨多个会计年度的,因此企业应当自资产和负债项目取得之日,就对计税基础进行详细的备查登记,以避免发生纳税调整差错,从而降低涉税风险。

参考文献

会计与税法差异第6篇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范的对象和目标不同,两者的差异无法消除。如果以税法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如果以会计核算的收入和利润作为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将会弱化税收职能,因此“财税合一”的思路是行不通的,我国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财税适度分离。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3次演变来看,由过去的以利润表为基础,逐步改变为以税法口径的“收入总额”减“扣除项目”格式设计,显示出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独立性”。随着会计、税收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也会越来越大。

处理原则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应坚持统一性与独立性两项原则。

1.统一性原则。如前所述,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无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税法时完全不考虑会计处理方法,将会无端产生许多不必要的差异。这些差异是没有必要的。例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税法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确定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准则确定停止资本化的时间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如果“预定可使用状态”与“交付使用”还有一个时间段,那么会计资本化金额与税法资本化金额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到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本人认为这类操作口径上的差异应当协调一致,制定税法时应当尽量参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毕竟计算税款的基础数据是以会计为基础的。

2.独立性原则。只有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

处理方法1.纳税调整。流转税:流转税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例如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资款、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又如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需并入当期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流转税按月计征,月末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提取并申报缴纳。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通过申报表的明细项目反映。

2.所得税会计。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与会计利润之和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会计与税法差异第7篇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范的对象和目标不同,两者的差异无法消除。如果以税法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如果以会计核算的收入和利润作为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将会弱化税收职能,因此“财税合一”的思路是行不通的,我国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财税适度分离。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3次演变来看,由过去的以利润表为基础,逐步改变为以税法口径的“收入总额”减“扣除项目”格式设计,显示出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独立性”。随着会计、税收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也会越来越大。

处理原则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应坚持统一性与独立性两项原则。

1.统一性原则。如前所述,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无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税法时完全不考虑会计处理方法,将会无端产生许多不必要的差异。这些差异是没有必要的。例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税法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确定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准则确定停止资本化的时间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如果“预定可使用状态”与“交付使用”还有一个时间段,那么会计资本化金额与税法资本化金额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到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本人认为这类操作口径上的差异应当协调一致,制定税法时应当尽量参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毕竟计算税款的基础数据是以会计为基础的。

2.独立性原则。只有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

处理方法1.纳税调整。流转税:流转税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例如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资款、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又如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需并入当期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流转税按月计征,月末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提取并申报缴纳。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通过申报表的明细项目反映。

2.所得税会计。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与会计利润之和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