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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认识(合集7篇)

时间:2024-01-25 14:50:02
司法改革的认识

司法改革的认识第1篇

余茂玉* 程 懿**

(西北政法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3 南京陆军指挥学院 江苏南京 210045)

【摘 要】在当今世界的法律发展中,改革是一种最具普遍性的形式,为了尽快赶上先进国家或建立起新的社会制度,俄罗斯系统构想司法改革,通过多年努力,终于取得了丰硕成果。丰富、具体的经验材料和特殊的理论和实践尽管是在俄罗斯的特定条件下生成的,但却是使俄罗斯的法律从历史走向现代的重要因素,这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 俄罗斯司法改革 变化 成果 借鉴

Comprehending and Pondering On the Judicial Reform of Russia

Abstract:In the contemporary development of law,reform is regarded as the most

common form.In order to catch up with the developed country or set up a newly

social institution,the Russia system conceives of a judicial reform and makes great

performances through many years efforts.Although the abundant and concrete

experiences,the spe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are generated under the special terms

of Russia,they are the criticial factors that change the Russia law from ancient to

modern.Most of all,it is benefial to our judicial reform.

Keywords:judicial reform of Russia;change;performance;imitate.

当我国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在热火朝天地探讨我国司法改革的同时,我们的邻国——俄罗斯并没有停滞,它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司法改革。尽管各国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司法制度沿革差异大,但并不代表对我们无任何借鉴意义,这种借鉴我们认为不应是照搬照抄,而应是科学的法律移植。正是基于此,我们拟对俄罗斯司法改革作一点评,以期为我国未来的司法改革提供些许参照和借鉴。

一、俄罗斯司法改革的驱动因素

我们知道,世界各国的法律总体上可为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而俄罗斯的法律总体上应归入大陆法系之中,因此它具有大陆法的一些基本特征:第一,强调议会立法(实质上是专家立法,只是加盖了议会的橡皮图章)。在司法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都是由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法律、法令,而不像英、美等普通法国家中,法官可以在司法中自己创造新的法律。第二,强调国家法律的法典化。如制订统一的民法典、商法典等。第三,司法中极少遵从先例。即在审理一个新案时未必要按照别的法院以往对类似案件的裁定作出相似的判决。

法律变迁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发生,它可以是不同行为主体引进一系列规则的结果,也可以发生在几种既有法律体制的竞争过程中,还可以强行从外部改变旧的法律制度。前两种均是法律自然演进型变迁,第三种则为政治过程所决定,具有强制性,是大部分后发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模式,即法律改革模式。它实际上是政府为寻求制度效率改进而进行的一种既有的秩序治理结构的主动调整,包括大规模的变法、立法及其相关支持制度(司法系统)的改革和完善。经济转轨国家大多采用此种模式。

俄罗斯的法律在转轨时期处于非均衡状态,而且变化迅速。苏维埃政权时期司法机关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保卫无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保障国家利益”。自从俄罗斯联邦获得国家之后,司法权力机关的主要职能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当然,同时还保留了保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确保普通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能正确适用法律。计划经济时期的旧的法律已经不适应私有化之后的商业实践,而新的法律又由于政府行为的不确定性而难以实施,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律战争”。由于中央政府的控制力薄弱,并且形成各种行政法规繁多且相互冲突的局面。②低效率的司法体系。在俄罗斯有三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商事法院、仲裁法院和。人们常常搞不清楚到哪一个法院去打官司,法官素质不高而且腐败,同时诉讼费用很高;律师知识结构老化;警察缺乏执行能力,且常常与黑帮串通一气。低效率的司法体系使诉讼的成本高昂,俄罗斯公民和私人团体反而规避官方司法仲裁而求诸于私人仲裁机构甚至黑帮。③漏洞百出和过时的法律。④政府在立法时成为"被俘获"的政府。政府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常常对特殊压力集团或"行贿"的私人团体给予特殊的立法保护,使俄罗斯产生了许多"特殊法",政府的这种立法的随意性为其腐败提供了得以滋生的土壤。

在计划

经济或“人治”环境下,很可能只需求极少量的法律,如刑法、婚姻法等。对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想从字面上死的法条转化为“行动中”的“活法”,就必须创造民众对法律的需求,一般来说,按传统经济学家的观点,法律规则应该由公共部门来供给和实施,但是这需要一个高效率的公共部门,对俄罗斯来说就意味着要加强警察、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力量,培训法官、警察等及改革政府、法院和公安系统,这是一个成本非常高的改革程序。适应俄罗斯的现实,要想使俄罗斯尽快从私人规则私人实施的混乱局面中挣脱出来,一个相对低成本的局部最优选择是先由政府供给简单明了的法律规则,仍借用先前的司法队伍,鼓励公共法律的私人实施等公共法律慢慢地取得信誉之后,再加强和改革司法等执行系统,过渡到公共法律的公共实施阶段。如此,则法治秩序慢慢建立,合作秩序会拓展生产边界,使政府税源增加,并使政府有能力和有激励去进一步改革政府体制,走上国家治理结构的最优均衡。具体的制度要想在低成本的要求下实行,则需要完善司法,所以低成本、高效的司法改革就成为必需了。

二、俄罗斯司法改革进程、目标和任务

(一)改革进程

司法改革构想是俄罗斯联邦在1991年获得国家之后通过的,是一项以法律形式批准的成立作为俄罗斯国家政权三大分支机构(还有执行权力机构和立法权力机构)之一的司法权力机构的计划。《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以下简称《构想》)的通过,标志着俄罗斯当代司法改革的开始。1991年苏联解体,俄罗斯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发生了剧变,这些变化极大地影响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变化。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作为国家法律改革乃至社会总变革的一部分,与法律改革和总变革在相同的指导思想下进行,在同一轨道上发展,实现着改革的共同目的,带有社会改革固有的基本特征和缺陷。俄罗斯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使其司法状况有了很多新的变化。

第一,俄罗斯已建立起符合所有国际准则的法律基础。最近几年,通过了俄罗斯新的刑事法典、俄罗斯民事法典、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劳动法典、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及其他大量法律。俄联邦最高法院的活动符合国际惯例。俄罗斯法院在工作中广泛采用公认的原则和国际法准则以及作为俄罗斯法律系统组成部分的俄罗斯国际条约。

第二,俄罗斯司法权力机构拥有一切必要的国家权力标志。对于法院的裁判,所有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领导人以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都毫无例外地必须遵守。俄联邦全境都必须遵守。在负责对法律法规的内容实行监督的同时,俄司法权力机构现在又被赋予一项崭新的权限。法院现在有权积极地影响立法和执行权力机关的行动与决定,发挥“平衡”作用。这大大提高了法院在确保统一执行联邦法律及建立俄罗斯统一法制空间方面的作用。

第三,司法权力机关还可以通过司法确保社会冲突的解决。也就是说,它是国家的一支稳定力量,能够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并使社会避免社会冲突。法官作为司法权力唯一体现者的地位受到一系列物质和诉讼保障,以便法官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政权分支机构和官员的影响。

第四,俄罗斯对司法系统拨款的办法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实施俄联邦政府通过的《2002年至2006年发展俄罗斯司法系统》专项计划拨出448.65亿卢布的财政预算。这项计划已在实施中。2002年对法院的拨款比前一年增长79%,今年还将增长34%。去年新建了258个法院大楼,修复596座。俄罗斯政府正努力使对法院的拨款足以保障司法工作的独立性和充分性。

(二)改革目标

从以上变化可以看出俄罗斯已以浓缩的形式规定了司法改革的目标,主要包括:

首先是司法权运行价值取向的改变。改革前,司法机关活动的主要价值目标是保护作为社会共同的、平等的利益的代表者的国家及其利益,这与当时的经济制度、意识形态、国家治理方式及法的调控方式是一致的。新的司法体系首先要完成的恰恰是相反的任务突出个体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的代表者,并使这种利益免受国家的各种干预。司法改革的核心理念是保护个人免受国家机关的专横。这种价值取向是俄罗斯向市场经济过渡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必然结果。当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是市民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时,这些价值必然跃居首位。

其次是司法机关的改革。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中作为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有权威的力量,并且在各种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中,确立法院的优势地位,改变过去那种法院从属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甚至也从属于检察机关的状况。

最后是司法制度的改革。为了确认和保障主体的权利和自由,为了确立法院的权威,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制度改革,主要包括有陪审的实施,在诉讼活动中引入辩论制,以及证据制度的改革,等等。

(三)改革任务

俄罗斯为了实现上述司法改革目标,司法改革的任务是艰巨而繁重的:(1)在确认和保障人权方面,坚定不移地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公民在诉讼过程中的宪法权利;确认在法定情况下,每个人享有由陪审法庭审理他的案件的权利;增加对公职人员的不法行为向法院提出控告的机会;建立对采取强制措施和其他诉讼强制手段的合法性的司法监督;在刑事司法领域,法院的作用不再服务于同犯罪作斗争这一目的,代之以更加中立地通过实施刑法,保护社会免遭犯罪的侵犯、保护与刑事司法有关的公民的权利和利益。(2)在司法机关建设方面,在刑事和民事诉讼立法中按照科学的法律精神确认司法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民主原则和具体规则;提高对法院、检察机关、内务机关、侦查机关的物质技术保障水平,以及对被委以重任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物质、生活和社会保障; 保障司法机关活动及司法 统计活动的可靠并提高其公开性;完善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的保障体系,实行法官终身制。(3)在诉讼活动中重建有陪审的审判,实行辩论制、贯彻各方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以及对刑事被告人的无罪推定原则;对不同的诉讼规定不同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原则等。

三、俄罗斯司法改革的成果

由于改革经过了细密的筹划,有系统的设想,司法改革方向是对路的,俄联邦通过这些年来的改革取得了骄人的成就。尤其明显的成就是法院的变化。一句话可概括为“体系不断完善,地位进一步明确,作用有所提高。”首先,几年来,俄联邦相继制定了联邦《宪法》、《法官地位法》、《法》、《仲裁法院法》、《最高法院法》和《军事法院法》等相关法律,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各法院的设置、职权、地位、 作用和相互关系,为法院机构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基本完成了法院体系的建设。如1990年10月成立了;仲裁法院1992年始建,1995年已成体系;普通法院中的最高法院的组建基本完成。这就为法院的独立、作用的发挥和权威的形成奠定了组织基础。其次,形成了有助于司法独立的一些观念和原则。比如,全部国家权力被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法院享有了国家的一部分重要权力,在国家机关体系中有了自己的地位;法院和法官曾经必须履行的以各种形式向其他机关汇报的义务被废除了;法官不参加政治活动也成为一项法律原则,等等。再次,扩大了法院的管辖范围。其中,法院在审查代议机关、行政机关的行为和决定的根据及合法性方面的权力明显地扩大了,例如,有权审查各级各类法律文件、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采取的措施是否违宪。法院甚至被授权审查实施军事侦查活动的军事机关的行为和决定的根据及合法性,这种审查对俄罗斯法院来说曾长期是审判权行使的。最后,一些法律直接确认了法院、法官地位。如1992年通过的《俄联邦法官地位法》中有关防止任意中止和终止法院权力的规定,使得法院能够免受很多干扰独立地行使审判权;规定了选任法官的程序,这一程序将有效地防止那些业务和道德素质方面不称职的人进入法官队伍,保障了法官的素质;规定了法官协会的建立,以协调各种关系,并充分发挥法官团体的作用。

上述一系列重要法律和举措的出台,对提高法院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使法院具有与立法权、行政权相同的权威方面有积极的意义。在法院、法官发生较大变化的背景下,俄联邦司法改革取得的成果可谓之“瞩目”,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院及法官的独立性初步形成。各级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些重要的刑事案件的审理中,顶住了其他机关的公然压力,依法独立地做出了判决,赢得了全社会普遍的肯定和尊重。

第二,采取了一些措施保障公民权利。前述重要法律以及程序法的制定和修改,扩大和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建立起了对公民的人身、住宅、私生活不受侵犯等重要的宪法权利的审判监督;扩大了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提高了对发现、搜集、调查诉讼证据活动的合法性要求。

第三,刑事诉讼中“有陪审的审判”(即陪审制)得以重建。司法改革过程中,人们对陪审制寄予了厚望,认为它是全部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对培养所有的诉讼参加人的现代法律意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即使是通过陪审法庭的审判被判有罪的人也不例外,他会感到,他受到的是人民的审判、公正的裁决,接受惩罚是应当的,从而建立起对法律的信赖和对法院的尊重。因此,希望通过建立和实行陪审制,保障法院应有的、相对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独立性,提高法院的民主程度,实行人道主义,保证司法公正。人们把陪审制的重建看作是全部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构想》建议应由陪审法庭审理应当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全部刑事案件。1993年以来,已经有联邦的十个主体开始实行陪审制。

第四,建立了较为广泛的国际联系,以求得支持与帮助。早在1992年,作为俄联邦司法改革首倡者和协调人的俄联邦总统国家法制局就与一些外国的和国际组织建立了联系,以便就有关司法改革的问题进行对话和交流。俄罗斯曾将诉讼程序的法律草案送交美、德等国的大学、法学研究机构以及联合国的有关委员会征求意见,联合国的代表也到俄罗斯进行了考察,并对俄罗斯司法改革的现状和前途进行了全面而详尽的报告。报告称俄的司法改革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措施,呼吁国际社会给予最有力的支持,特别是物质上的帮助。美国、奥地利、英国、法国等国家先后接待俄法学家、法官 、行政官员和记者进行为期1-3周的考察,以实地了解这些国家的诉讼程序和技术,接受培训。美国还对俄罗斯的司法改革给予了资金和物质、技术上的支持。

第五,建立了俄联邦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为了顺利推进司法改革,俄联邦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这一咨询机构建立。其成员均由总统在联邦法院和行政机关的领导人、著名学者和法学家、法学学术团体的领导人中任命。该委员会在联邦、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总检察院,以及法官协会、律师协会的参加下开展工作,负责协调俄联邦有关部、委以及地方司法改革委员会在实现《构想》方面的活动。委员会分析有关改革的情报信息,提出进一步发展的预测、规划和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司法改革问题的法律以及总统的命令和指示;采取措施保障中央和地方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协调一致,促进他们各自作用的发挥;为俄联邦总统提供在推进司法改革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建议。司法改革委员会的建立标志着俄罗斯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结 束 语

当今世界的法律发展中,改革是一种最具普遍性的形式,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以及社会发生巨大变革的国家,为了尽快赶上先进国家或建立起新的社会制度,更是图强走上改革之路。我们的邻国几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为法律发展的无条件与有条件性的统一提供了较为丰富、具体的经验材料,这些特殊的理论和实践是在俄罗斯的特定条件下生成的,凝结了俄罗斯人的法律经验和智慧,是使俄罗斯的法律从历史走向现代的重要因素,也成为进一步发展的必要环节。司法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的是精心设计、统筹安排,使每一项具体改革措施成为改革全局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通过每一项措施的采取推动其他改革的展开,进而达到全局的成功。我们撰写此文的目的在于将我们的邻国司法改革的经验介绍过来以求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提供一些参照。

*本文原载于《行政与法制》2004年第7期,此处有增删。

参 考 文 献

〔1〕诺斯:《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2〕杰弗里·萨克斯,杨小凯:《俄罗斯的转型》,载《经济学消息报》,2000年3月3日。

〔3〕张文洲、李艺:《苏联国事风云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

司法改革的认识第2篇

余茂玉*  程  懿**  

(西北政法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3  南京陆军指挥学院  江苏南京  210045)

【摘  要】在当今世界的法律发展中,改革是一种最具普遍性的形式,为了尽快赶上先进国家或建立起新的社会制度,俄罗斯系统构想司法改革,通过多年努力,终于取得了丰硕成果。丰富、具体的经验材料和特殊的理论和实践尽管是在俄罗斯的特定条件下生成的,但却是使俄罗斯的法律从历史走向现代的重要因素,这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  俄罗斯司法改革  变化  成果  借鉴

Comprehending  and  Pondering  On  the  Judicial  Reform  of  Russia

Abstract:In  the  contemporary  development  of  law,reform  is  regarded  as  the  most  

common  form.In  order  to  catch  up  with  the  developed  country  or  set  up  a  newly  

social  institution,the  Russia  system  conceives  of  a  judicial  reform  and  makes  great  

performances  through  many  years  efforts.Although  the  abundant  and  concrete  

experiences,the  spe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are  generated  under  the  special  terms 

 of  Russia,they  are  the  criticial  factors  that  change  the  Russia  law  from  ancient  to 

 modern.Most  of  all,it  is  benefial  to  our  judicial  reform.

Keywords:judicial  reform  of  Russia;change;performance;imitate.  

当我国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在热火朝天地探讨我国司法改革的同时,我们的邻国——俄罗斯并没有停滞,它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司法改革。尽管各国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司法制度沿革差异大,但并不代表对我们无任何借鉴意义,这种借鉴我们认为不应是照搬照抄,而应是科学的法律移植。正是基于此,我们拟对俄罗斯司法改革作一点评,以期为我国未来的司法改革提供些许参照和借鉴。

一、俄罗斯司法改革的驱动因素

我们知道,世界各国的法律总体上可为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而俄罗斯的法律总体上应归入大陆法系之中,因此它具有大陆法的一些基本特征:第一,强调议会立法(实质上是专家立法,只是加盖了议会的橡皮图章)。在司法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都是由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法律、法令,而不像英、美等普通法国家中,法官可以在司法中自己创造新的法律。第二,强调国家法律的法典化。如制订统一的民法典、商法典等。第三,司法中极少遵从先例。即在审理一个新案时未必要按照别的法院以往对类似案件的裁定作出相似的判决。  

法律变迁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发生,它可以是不同行为主体引进一系列规则的结果,也可以发生在几种既有法律体制的竞争过程中,还可以强行从外部改变旧的法律制度。前两种均是法律自然演进型变迁,第三种则为政治过程所决定,具有强制性,是大部分后发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模式,即法律改革模式。它实际上是政府为寻求制度效率改进而进行的一种既有的秩序治理结构的主动调整,包括大规模的变法、立法及其相关支持制度(司法系统)的改革和完善。经济转轨国家大多采用此种模式。  

俄罗斯的法律在转轨时期处于非均衡状态,而且变化迅速。苏维埃政权时期司法机关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保卫无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保障国家利益”。自从俄罗斯联邦获得国家主权之后,司法权力机关的主要职能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当然,同时还保留了保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确保普通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能正确适用法律。计划经济时期的旧的法律已经不适应私有化之后的商业实践,而新的法律又由于政府行为的不确定性而难以实施,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律战争”。由于中央政府的控制力薄弱,并且形成各种行政法规繁多且相互冲突的局面。②低效率的司法体系。在俄罗斯有三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商事法院、仲裁法院和宪法法院。人们常常搞不清楚到哪一个法院去打官司,法官素质不高而且腐败,同时诉讼费用很高;律师知识结构老化;警察缺乏执行能力,且常常与黑帮串通一气。低效率的司法体系使诉讼的成本高昂,俄罗斯公民和私人团体反而规避官方司法仲裁而求诸于私人仲裁机构甚至黑帮。③漏洞百出和过时的法律。④政府在立法时成为"被俘获"的政府。政府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常常对特殊压力集团或"行贿"的私人团体给予特殊的立法保护,使俄罗斯产生了许多"特殊法",政府的这种立法的随意性为其腐败提供了得以滋生的土壤。

在计划经济或“人治”环境下,很可能只需求极少量的法律,如刑法、婚姻法等。对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想从字面上死的法条转化为“行动中”的“活法”,就必须创造民众对法律的需求,一般来说,按传统经济学家的观点,法律规则应该由公共部门来供给和实施,但是这需要一个高效率的公共部门,对俄罗斯来说就意味着要加强警察、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力量,培训法官、警察等及改革政府、法院和公安系统,这是一个成本非常高的改革程序。适应俄罗斯的现实,要想使俄罗斯尽快从私人规则私人实施的混乱局面中挣脱出来,一个相对低成本的局部最优选择是先由政府供给简单明了的法律规则,仍借用先前的司法队伍,鼓励公共法律的私人实施等公共法律慢慢地取得信誉之后,再加强和改革司法等执行系统,过渡到公共法律的公共实施阶段。如此,则法治秩序慢慢建立,合作秩序会拓展生产边界,使政府税源增加,并使政府有能力和有激励去进一步改革政府体制,走上国家治理结构的最优均衡。具体的制度要想在低成本的要求下实行,则需要完善司法,所以低成本、高效的司法改革就成为必需了。  

二、俄罗斯司法改革进程、目标和任务

(一)改革进程

司法改革构想是俄罗斯联邦在1991年获得国家主权之后通过的,是一项以法律形式批准的成立作为俄罗斯国家政权三大分支机构(还有执行权力机构和立法权力机构)之一的司法权力机构的计划。《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以下简称《构想》)的通过,标志着俄罗斯当代司法改革的开始。1991年苏联解体,俄罗斯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发生了剧变,这些变化极大地影响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变化。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作为国家法律改革乃至社会总变革的一部分,与法律改革和总变革在相同的指导思想下进行,在同一轨道上发展,实现着改革的共同目的,带有社会改革固有的基本特征和缺陷。俄罗斯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使其司法状况有了很多新的变化。

第一,俄罗斯已建立起符合所有国际准则的法律基础。最近几年,通过了俄罗斯新的刑事法典、俄罗斯民事法典、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劳动法典、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及其他大量法律。俄联邦最高法院的活动符合国际惯例。俄罗斯法院在工作中广泛采用公认的原则和国际法准则以及作为俄罗斯法律系统组成部分的俄罗斯国际条约。

第二,俄罗斯司法权力机构拥有一切必要的国家权力标志。对于法院的裁判,所有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领导人以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都毫无例外地必须遵守。俄联邦全境都必须遵守。在负责对法律法规的内容实行监督的同时,俄司法权力机构现在又被赋予一项崭新的权限。法院现在有权积极地影响立法和执行权力机关的行动与决定,发挥“平衡”作用。这大大提高了法院在确保统一执行联邦法律及建立俄罗斯统一法制空间方面的作用。  

第三,司法权力机关还可以通过司法确保社会冲突的解决。也就是说,它是国家的一支稳定力量,能够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并使社会避免社会冲突。法官作为司法权力唯一体现者的地位受到一系列物质和诉讼保障,以便法官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政权分支机构和官员的影响。  

第四,俄罗斯对司法系统拨款的办法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实施俄联邦政府通过的《2002年至2006年发展俄罗斯司法系统》专项计划拨出448.65亿卢布的财政预算。这项计划已在实施中。2002年对法院的拨款比前一年增长79%,今年还将增长34%。去年新建了258个法院大楼,修复596座。俄罗斯政府正努力使对法院的拨款足以保障司法工作的独立性和充分性。

(二)改革目标

从以上变化可以看出俄罗斯已以浓缩的形式规定了司法改革的目标,主要包括:

首先是司法权运行价值取向的改变。改革前,司法机关活动的主要价值目标是保护作为社会共同的、平等的利益的代表者的国家及其利益,这与当时的经济制度、意识形态、国家治理方式及法的调控方式是一致的。新的司法体系首先要完成的恰恰是相反的任务突出个体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的代表者,并使这种利益免受国家的各种干预。司法改革的核心理念是保护个人免受国家机关的专横。这种价值取向是俄罗斯向市场经济过渡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必然结果。当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是市民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时,这些价值必然跃居首位。

其次是司法机关的改革。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中作为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有权威的力量,并且在各种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中,确立法院的优势地位,改变过去那种法院从属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甚至也从属于检察机关的状况。

最后是司法制度的改革。为了确认和保障主体的权利和自由,为了确立法院的权威,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制度改革,主要包括有陪审的实施,在诉讼活动中引入辩论制,以及证据制度的改革,等等。

(三)改革任务

俄罗斯为了实现上述司法改革目标,司法改革的任务是艰巨而繁重的:(1)在确认和保障人权方面,坚定不移地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公民在诉讼过程中的宪法权利;确认在法定情况下,每个人享有由陪审法庭审理他的案件的权利;增加对公职人员的不法行为向法院提出控告的机会;建立对采取强制措施和其他诉讼强制手段的合法性的司法监督;在刑事司法领域,法院的作用不再服务于同犯罪作斗争这一目的,代之以更加中立地通过实施刑法,保护社会免遭犯罪的侵犯、保护与刑事司法有关的公民的权利和利益。(2)在司法机关建设方面,在刑事和民事诉讼立法中按照科学的法律精神确认司法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民主原则和具体规则;提高对法院、检察机关、内务机关、侦查机关的物质技术保障水平,以及对被委以重任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物质、生活和社会保障;  保障司法机关活动及司法统计活动的可靠并提高其公开性;完善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的保障体系,实行法官终身制。(3)在诉讼活动中重建有陪审的审判,实行辩论制、贯彻各方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以及对刑事被告人的无罪推定原则;对不同的诉讼规定不同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原则等。

三、俄罗斯司法改革的成果

由于改革经过了细密的筹划,有系统的设想,司法改革方向是对路的,俄联邦通过这些年来的改革取得了骄人的成就。尤其明显的成就是法院的变化。一句话可概括为“体系不断完善,地位进一步明确,作用有所提高。”首先,几年来,俄联邦相继制定了联邦《宪法》、《法官地位法》、《宪法法院法》、《仲裁法院法》、《最高法院法》和《军事法院法》等相关法律,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各法院的设置、职权、地位、  作用和相互关系,为法院机构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基本完成了法院体系的建设。如1990年10月成立了宪法法院;仲裁法院1992年始建,1995年已成体系;普通法院中的最高法院的组建基本完成。这就为法院的独立、作用的发挥和权威的形成奠定了组织基础。其次,形成了有助于司法独立的一些观念和原则。比如,全部国家权力被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法院享有了国家的一部分重要权力,在国家机关体系中有了自己的地位;法院和法官曾经必须履行的以各种形式向其他机关汇报的义务被废除了;法官不参加政治活动也成为一项法律原则,等等。再次,扩大了法院的管辖范围。其中,法院在审查代议机关、行政机关的行为和决定的根据及合法性方面的权力明显地扩大了,例如,宪法法院有权审查各级各类法律文件、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采取的措施是否违宪。法院甚至被授权审查实施军事侦查活动的军事机关的行为和决定的根据及合法性,这种审查对俄罗斯法院来说曾长期是审判权行使的禁区。最后,一些法律直接确认了法院、法官地位。如1992年通过的《俄联邦法官地位法》中有关防止任意中止和终止法院权力的规定,使得法院能够免受很多干扰独立地行使审判权;规定了选任法官的程序,这一程序将有效地防止那些业务和道德素质方面不称职的人进入法官队伍,保障了法官的素质;规定了法官协会的建立,以协调各种关系,并充分发挥法官团体的作用。

上述一系列重要法律和举措的出台,对提高法院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使法院具有与立法权、行政权相同的权威方面有积极的意义。在法院、法官发生较大变化的背景下,俄联邦司法改革取得的成果可谓之“瞩目”,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院及法官的独立性初步形成。各级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些重要的刑事案件的审理中,顶住了其他机关的公然压力,依法独立地做出了判决,赢得了全社会普遍的肯定和尊重。

第二,采取了一些措施保障公民权利。前述重要法律以及程序法的制定和修改,扩大和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建立起了对公民的人身、住宅、私生活不受侵犯等重要的宪法权利的审判监督;扩大了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提高了对发现、搜集、调查诉讼证据活动的合法性要求。

第三,刑事诉讼中“有陪审的审判”(即陪审制)得以重建。司法改革过程中,人们对陪审制寄予了厚望,认为它是全部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对培养所有的诉讼参加人的现代法律意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即使是通过陪审法庭的审判被判有罪的人也不例外,他会感到,他受到的是人民的审判、公正的裁决,接受惩罚是应当的,从而建立起对法律的信赖和对法院的尊重。因此,希望通过建立和实行陪审制,保障法院应有的、相对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独立性,提高法院的民主程度,实行人道主义,保证司法公正。人们把陪审制的重建看作是全部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构想》建议应由陪审法庭审理应当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全部刑事案件。1993年以来,已经有联邦的十个主体开始实行陪审制。

第四,建立了较为广泛的国际联系,以求得支持与帮助。早在1992年,作为俄联邦司法改革首倡者和协调人的俄联邦总统国家法制局就与一些外国的和国际组织建立了联系,以便就有关司法改革的问题进行对话和交流。俄罗斯曾将诉讼程序的法律草案送交美、德等国的大学、法学研究机构以及联合国的有关委员会征求意见,联合国的代表也到俄罗斯进行了考察,并对俄罗斯司法改革的现状和前途进行了全面而详尽的报告。报告称俄的司法改革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措施,呼吁国际社会给予最有力的支持,特别是物质上的帮助。美国、奥地利、英国、法国等国家先后接待俄法学家、法官  、行政官员和记者进行为期1-3周的考察,以实地了解这些国家的诉讼程序和技术,接受培训。美国还对俄罗斯的司法改革给予了资金和物质、技术上的支持。

第五,建立了俄联邦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为了顺利推进司法改革,俄联邦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这一咨询机构建立。其成员均由总统在联邦法院和行政机关的领导人、著名学者和法学家、法学学术团体的领导人中任命。该委员会在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总检察院,以及法官协会、律师协会的参加下开展工作,负责协调俄联邦有关部、委以及地方司法改革委员会在实现《构想》方面的活动。委员会分析有关改革的情报信息,提出进一步发展的预测、规划和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司法改革问题的法律以及总统的命令和指示;采取措施保障中央和地方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协调一致,促进他们各自作用的发挥;为俄联邦总统提供在推进司法改革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建议。司法改革委员会的建立标志着俄罗斯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结  束  语

当今世界的法律发展中,改革是一种最具普遍性的形式,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以及社会发生巨大变革的国家,为了尽快赶上先进国家或建立起新的社会制度,更是图强走上改革之路。我们的邻国几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为法律发展的无条件与有条件性的统一提供了较为丰富、具体的经验材料,这些特殊的理论和实践是在俄罗斯的特定条件下生成的,凝结了俄罗斯人的法律经验和智慧,是使俄罗斯的法律从历史走向现代的重要因素,也成为进一步发展的必要环节。司法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的是精心设计、统筹安排,使每一项具体改革措施成为改革全局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通过每一项措施的采取推动其他改革的展开,进而达到全局的成功。我们撰写此文的目的在于将我们的邻国司法改革的经验介绍过来以求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提供一些参照。  

*本文原载于《行政与法制》2004年第7期,此处有增删。

参  考  文  献

〔1〕诺斯:《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2〕杰弗里·萨克斯,杨小凯:《俄罗斯的宪政转型》,载《经济学消息报》,2000年3月3日。  

〔3〕张文洲、李艺:《苏联国事风云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  

司法改革的认识第3篇

(西北政法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3 南京陆军指挥学院 江苏南京 210045)

【摘 要】在当今世界的法律发展中,改革是一种最具普遍性的形式,为了尽快赶上先进国家或建立起新的社会制度,俄罗斯系统构想司法改革,通过多年努力,终于取得了丰硕成果。丰富、具体的经验材料和特殊的理论和实践尽管是在俄罗斯的特定条件下生成的,但却是使俄罗斯的法律从历史走向现代的重要因素,这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 俄罗斯司法改革 变化 成果 借鉴

Comprehending and Pondering On the Judicial Reform of Russia

Abstract:In the contemporary development of law,reform is regarded as the most common form.In order to catch up with the developed country or set up a newly social institution,the Russia system conceives of a judicial reform and makes great performances through many years efforts.Although the abundant and concrete experiences,the spe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are generated under the special terms of Russia,they are the criticial factors that change the Russia law from ancient to modern.Most of all,it is benefial to our judicial reform.

Keywords:judicial reform of Russia;change;performance;imitate.

当我国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在热火朝天地探讨我国司法改革的同时,我们的邻国——俄罗斯并没有停滞,它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司法改革。尽管各国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司法制度沿革差异大,但并不代表对我们无任何借鉴意义,这种借鉴我们认为不应是照搬照抄,而应是科学的法律移植。正是基于此,我们拟对俄罗斯司法改革作一点评,以期为我国未来的司法改革提供些许参照和借鉴。

一、俄罗斯司法改革的驱动因素

我们知道,世界各国的法律总体上可为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而俄罗斯的法律总体上应归入大陆法系之中,因此它具有大陆法的一些基本特征:第一,强调议会立法(实质上是专家立法,只是加盖了议会的橡皮图章)。在司法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都是由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法律、法令,而不像英、美等普通法国家中,法官可以在司法中自己创造新的法律。第二,强调国家法律的法典化。如制订统一的民法典、商法典等。第三,司法中极少遵从先例。即在审理一个新案时未必要按照别的法院以往对类似案件的裁定作出相似的判决。

法律变迁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发生,它可以是不同行为主体引进一系列规则的结果,也可以发生在几种既有法律体制的竞争过程中,还可以强行从外部改变旧的法律制度。前两种均是法律自然演进型变迁,第三种则为政治过程所决定,具有强制性,是大部分后发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模式,即法律改革模式。它实际上是政府为寻求制度效率改进而进行的一种既有的秩序治理结构的主动调整,包括大规模的变法、立法及其相关支持制度(司法系统)的改革和完善。经济转轨国家大多采用此种模式。

俄罗斯的法律在转轨时期处于非均衡状态,而且变化迅速。苏维埃政权时期司法机关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保卫无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保障国家利益”。自从俄罗斯联邦获得国家主权之后,司法权力机关的主要职能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当然,同时还保留了保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确保普通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能正确适用法律。计划经济时期的旧的法律已经不适应私有化之后的商业实践,而新的法律又由于政府行为的不确定性而难以实施,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律战争”。由于中央政府的控制力薄弱,并且形成各种行政法规繁多且相互冲突的局面。②低效率的司法体系。在俄罗斯有三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商事法院、仲裁法院和宪法法院。人们常常搞不清楚到哪一个法院去打官司,法官素质不高而且腐败,同时诉讼费用很高;律师知识结构老化;警察缺乏执行能力,且常常与黑帮串通一气。低效率的司法体系使诉讼的成本高昂,俄罗斯公民和私人团体反而规避官方司法仲裁而求诸于私人仲裁机构甚至黑帮。③漏洞百出和过时的法律。④政府在立法时成为"被俘获"的政府。政府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常常对特殊压力集团或"行贿"的私人团体给予特殊的立法保护,使俄罗斯产生了许多"特殊法",政府的这种立法的随意性为其腐败提供了得以滋生的土壤。

在计划经济或“人治”环境下,很可能只需求极少量的法律,如刑法、婚姻法等。对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想从字面上死的法条转化为“行动中”的“活法”,就必须创造民众对法律的需求,一般来说,按传统经济学家的观点,法律规则应该由公共部门来供给和实施,但是这需要一个高效率的公共部门,对俄罗斯来说就意味着要加强警察、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力量,培训法官、警察等及改革政府、法院和公安系统,这是一个成本非常高的改革程序。适应俄罗斯的现实,要想使俄罗斯尽快从私人规则私人实施的混乱局面中挣脱出来,一个相对低成本的局部最优选择是先由政府供给简单明了的法律规则,仍借用先前的司法队伍,鼓励公共法律的私人实施等公共法律慢慢地取得信誉之后,再加强和改革司法等执行系统,过渡到公共法律的公共实施阶段。如此,则法治秩序慢慢建立,合作秩序会拓展生产边界,使政府税源增加,并使政府有能力和有激励去进一步改革政府体制,走上国家治理结构的最优均衡。具体的制度要想在低成本的要求下实行,则需要完善司法,所以低成本、高效的司法改革就成为必需了。

二、俄罗斯司法改革进程、目标和任务

(一)改革进程

司法改革构想是俄罗斯联邦在1991年获得国家主权之后通过的,是一项以法律形式批准的成立作为俄罗斯国家政权三大分支机构(还有执行权力机构和立法权力机构)之一的司法权力机构的计划。《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以下简称《构想》)的通过,标志着俄罗斯当代司法改革的开始。1991年苏联解体,俄罗斯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发生了剧变,这些变化极大地影响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变化。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作为国家法律改革乃至社会总变革的一部分,与法律改革和总变革在相同的指导思想下进行,在同一轨道上发展,实现着改革的共同目的,带有社会改革固有的基本特征和缺陷。俄罗斯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使其司法状况有了很多新的变化。

第一,俄罗斯已建立起符合所有国际准则的法律基础。最近几年,通过了俄罗斯新的刑事法典、俄罗斯民事法典、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劳动法典、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及其他大量法律。俄联邦最高法院的活动符合国际惯例。俄罗斯法院在工作中广泛采用公认的原则和国际法准则以及作为俄罗斯法律系统组成部分的俄罗斯国际条约。

第二,俄罗斯司法权力机构拥有一切必要的国家权力标志。对于法院的裁判,所有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领导人以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都毫无例外地必须遵守。俄联邦全境都必须遵守。在负责对法律法规的内容实行监督的同时,俄司法权力机构现在又被赋予一项崭新的权限。法院现在有权积极地影响立法和执行权力机关的行动与决定,发挥“平衡”作用。这大大提高了法院在确保统一执行联邦法律及建立俄罗斯统一法制空间方面的作用。

第三,司法权力机关还可以通过司法确保社会冲突的解决。也就是说,它是国家的一支稳定力量,能够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并使社会避免社会冲突。法官作为司法权力唯一体现者的地位受到一系列物质和诉讼保障,以便法官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政权分支机构和官员的影响。

第四,俄罗斯对司法系统拨款的办法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实施俄联邦政府通过的《2002年至2006年发展俄罗斯司法系统》专项计划拨出448.65亿卢布的财政预算。这项计划已在实施中。2002年对法院的拨款比前一年增长79%,今年还将增长34%。去年新建了258个法院大楼,修复596座。俄罗斯政府正努力使对法院的拨款足以保障司法工作的独立性和充分性。

(二)改革目标

从以上变化可以看出俄罗斯已以浓缩的形式规定了司法改革的目标,主要包括:

首先是司法权运行价值取向的改变。改革前,司法机关活动的主要价值目标是保护作为社会共同的、平等的利益的代表者的国家及其利益,这与当时的经济制度、意识形态、国家治理方式及法的调控方式是一致的。新的司法体系首先要完成的恰恰是相反的任务突出个体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的代表者,并使这种利益免受国家的各种干预。司法改革的核心理念是保护个人免受国家机关的专横。这种价值取向是俄罗斯向市场经济过渡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必然结果。当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是市民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时,这些价值必然跃居首位。

其次是司法机关的改革。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中作为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有权威的力量,并且在各种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中,确立法院的优势地位,改变过去那种法院从属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甚至也从属于检察机关的状况。

最后是司法制度的改革。为了确认和保障主体的权利和自由,为了确立法院的权威,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制度改革,主要包括有陪审的实施,在诉讼活动中引入辩论制,以及证据制度的改革,等等。

(三)改革任务

俄罗斯为了实现上述司法改革目标,司法改革的任务是艰巨而繁重的:(1)在确认和保障人权方面,坚定不移地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公民在诉讼过程中的宪法权利;确认在法定情况下,每个人享有由陪审法庭审理他的案件的权利;增加对公职人员的不法行为向法院提出控告的机会;建立对采取强制措施和其他诉讼强制手段的合法性的司法监督;在刑事司法领域,法院的作用不再服务于同犯罪作斗争这一目的,代之以更加中立地通过实施刑法,保护社会免遭犯罪的侵犯、保护与刑事司法有关的公民的权利和利益。(2)在司法机关建设方面,在刑事和民事诉讼立法中按照科学的法律精神确认司法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民主原则和具体规则;提高对法院、检察机关、内务机关、侦查机关的物质技术保障水平,以及对被委以重任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物质、生活和社会保障; 保障司法机关活动及司法统计活动的可靠并提高其公开性;完善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的保障体系,实行法官终身制。(3)在诉讼活动中重建有陪审的审判,实行辩论制、贯彻各方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以及对刑事被告人的无罪推定原则;对不同的诉讼规定不同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原则等。

三、俄罗斯司法改革的成果

由于改革经过了细密的筹划,有系统的设想,司法改革方向是对路的,俄联邦通过这些年来的改革取得了骄人的成就。尤其明显的成就是法院的变化。一句话可概括为“体系不断完善,地位进一步明确,作用有所提高。”首先,几年来,俄联邦相继制定了联邦《宪法》、《法官地位法》、《宪法法院法》、《仲裁法院法》、《最高法院法》和《军事法院法》等相关法律,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各法院的设置、职权、地位、 作用和相互关系,为法院机构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基本完成了法院体系的建设。如1990年10月成立了宪法法院;仲裁法院1992年始建,1995年已成体系;普通法院中的最高法院的组建基本完成。这就为法院的独立、作用的发挥和权威的形成奠定了组织基础。其次,形成了有助于司法独立的一些观念和原则。比如,全部国家权力被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法院享有了国家的一部分重要权力,在国家机关体系中有了自己的地位;法院和法官曾经必须履行的以各种形式向其他机关汇报的义务被废除了;法官不参加政治活动也成为一项法律原则,等等。再次,扩大了法院的管辖范围。其中,法院在审查代议机关、行政机关的行为和决定的根据及合法性方面的权力明显地扩大了,例如,宪法法院有权审查各级各类法律文件、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采取的措施是否违宪。法院甚至被授权审查实施军事侦查活动的军事机关的行为和决定的根据及合法性,这种审查对俄罗斯法院来说曾长期是审判权行使的禁区。最后,一些法律直接确认了法院、法官地位。如1992年通过的《俄联邦法官地位法》中有关防止任意中止和终止法院权力的规定,使得法院能够免受很多干扰独立地行使审判权;规定了选任法官的程序,这一程序将有效地防止那些业务和道德素质方面不称职的人进入法官队伍,保障了法官的素质;规定了法官协会的建立,以协调各种关系,并充分发挥法官团体的作用。

上述一系列重要法律和举措的出台,对提高法院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使法院具有与立法权、行政权相同的权威方面有积极的意义。在法院、法官发生较大变化的背景下,俄联邦司法改革取得的成果可谓之“瞩目”,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院及法官的独立性初步形成。各级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些重要的刑事案件的审理中,顶住了其他机关的公然压力,依法独立地做出了判决,赢得了全社会普遍的肯定和尊重。

第二,采取了一些措施保障公民权利。前述重要法律以及程序法的制定和修改,扩大和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建立起了对公民的人身、住宅、私生活不受侵犯等重要的宪法权利的审判监督;扩大了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提高了对发现、搜集、调查诉讼证据活动的合法性要求。

第三,刑事诉讼中“有陪审的审判”(即陪审制)得以重建。司法改革过程中,人们对陪审制寄予了厚望,认为它是全部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对培养所有的诉讼参加人的现代法律意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即使是通过陪审法庭的审判被判有罪的人也不例外,他会感到,他受到的是人民的审判、公正的裁决,接受惩罚是应当的,从而建立起对法律的信赖和对法院的尊重。因此,希望通过建立和实行陪审制,保障法院应有的、相对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独立性,提高法院的民主程度,实行人道主义,保证司法公正。人们把陪审制的重建看作是全部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构想》建议应由陪审法庭审理应当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全部刑事案件。1993年以来,已经有联邦的十个主体开始实行陪审制。

第四,建立了较为广泛的国际联系,以求得支持与帮助。早在1992年,作为俄联邦司法改革首倡者和协调人的俄联邦总统国家法制局就与一些外国的和国际组织建立了联系,以便就有关司法改革的问题进行对话和交流。俄罗斯曾将诉讼程序的法律草案送交美、德等国的大学、法学研究机构以及联合国的有关委员会征求意见,联合国的代表也到俄罗斯进行了考察,并对俄罗斯司法改革的现状和前途进行了全面而详尽的报告。报告称俄的司法改革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措施,呼吁国际社会给予最有力的支持,特别是物质上的帮助。美国、奥地利、英国、法国等国家先后接待俄法学家、法官 、行政官员和记者进行为期1-3周的考察,以实地了解这些国家的诉讼程序和技术,接受培训。美国还对俄罗斯的司法改革给予了资金和物质、技术上的支持。

第五,建立了俄联邦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为了顺利推进司法改革,俄联邦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这一咨询机构建立。其成员均由总统在联邦法院和行政机关的领导人、著名学者和法学家、法学学术团体的领导人中任命。该委员会在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总检察院,以及法官协会、律师协会的参加下开展工作,负责协调俄联邦有关部、委以及地方司法改革委员会在实现《构想》方面的活动。委员会分析有关改革的情报信息,提出进一步发展的预测、规划和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司法改革问题的法律以及总统的命令和指示;采取措施保障中央和地方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协调一致,促进他们各自作用的发挥;为俄联邦总统提供在推进司法改革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建议。司法改革委员会的建立标志着俄罗斯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结 束 语

当今世界的法律发展中,改革是一种最具普遍性的形式,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以及社会发生巨大变革的国家,为了尽快赶上先进国家或建立起新的社会制度,更是图强走上改革之路。我们的邻国几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为法律发展的无条件与有条件性的统一提供了较为丰富、具体的经验材料,这些特殊的理论和实践是在俄罗斯的特定条件下生成的,凝结了俄罗斯人的法律经验和智慧,是使俄罗斯的法律从历史走向现代的重要因素,也成为进一步发展的必要环节。司法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的是精心设计、统筹安排,使每一项具体改革措施成为改革全局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通过每一项措施的采取推动其他改革的展开,进而达到全局的成功。我们撰写此文的目的在于将我们的邻国司法改革的经验介绍过来以求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提供一些参照。

*本文原载于《行政与法制》2004年第7期,此处有增删。

参 考 文 献

〔1〕诺斯:《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2〕杰弗里·萨克斯,杨小凯:《俄罗斯的宪政转型》,载《经济学消息报》,2000年3月3日。

〔3〕张文洲、李艺:《苏联国事风云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

〔4〕《俄罗斯法律特点》,俄罗斯《独立报》,2002年1月。

司法改革的认识第4篇

 

1.“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提法反映了党在司法改革问题上不断深化的认识过程。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将“依法治国”写入报告之中,作为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司法作为国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司法改革则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基于此,十五大报告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同时又首次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政治目标。只是提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且单纯从制度层面强调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对于司法体制没有涉及。十六大报告在对司法改革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将司法改革的目标直指“体制”这一深层要害,指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然而,报告对于司法权力究竟如何配置、尤其是司法权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界定未予明确。因此,之后的司法改革多停留在研讨论证过程之中,具体的改革则由司法机关自我探索。十七大报告在“推进司法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已由浅入深,也意味着未来司法体制改革将向纵深发展。这一提法也反映了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坚定决心。

 

2.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对司法体制予以改革。应该说,司法改革在内涵和外延上均大于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的改革只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但其却是整个司法改革的核心。

 

首先,我国现阶段建设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要求我们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十五大报告在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的同时提出“司法改革”,说明健全的司法体制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司法保障和制度依托,而基本上依据建国初期的政治设计和司法理念、建立于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现行司法体制,远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经济情况。虽然这些年来司法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是,能够适应现行市场经济基础的司法体制尚未建立,一定程度上有碍于法治国家的进程。其次,现今我国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司法体制的问题分不开。从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与审判独立的关系和方式,到司法、立法、行政间的关系以及司法自身的结构和权限划分,再到司法程序、制度、机制的结构与运作,均不同程度存在体制方面的问题,必须认真反思研究。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司法不公的问题仍然存在且令人担忧。本应作为社会矛盾解压阀的司法,一定意义上却成了社会矛盾的激发器。形式上看,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来自方方面面,但实质上,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体制。如果司法改革不突破体制上的障碍,结果只能是治标不治本。最后,司法改革的实践已经从多方面把改革中的问题和目标集中到了司法体制上。迄今为止,我国的司法改革很少涉及司法体制,在少得可怜的司法体制的改革上,又因改革缺乏深入而使改革的目标不能到位。

 

正因如此,十七大报告在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一改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提法,不再强调“从制度上”,意在强调,除了制度以外,还要从理论、组织、政治等多层面予以保证,但最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是要建立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司法体制。

 

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着力点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化职权配置”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最大难点,它涉及打破既有司法权力配置的格局、合理调整和配置司法权这一伤筋动骨的重大问题,对此需要进行广泛深入且细致的调查研究和论证。“规范司法行为”的重点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努力解决“为谁司法、靠谁司法、怎样司法”的政治立场、法治意识、群众观念问题。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创造条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在既有司法要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基础上形成的,增加并强调司法“权威”是对司法规律和实践不断总结和摸索的结果,是确保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历史重任的需要。树立和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度和权威,是由法治国家整体利益的价值取向决定的。事实上,党在十五大之后就已经关注司法权威的问题了,十六大报告没有了十五大报告在谈及司法改革问题时“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提法,其意不是说以后冤假错案一律不再追究责任了,而是在暗示,在建立冤案、错案追究制度的同时,建立司法权威更不容忽视。

 

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解决现实司法改革中存在问题的根本措施。我国的司法改革虽然取得了许多成绩,但还不能满足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从2004年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提出的35项改革措施,到近年来司法改革的实践,真正触及职权配置、人财物管理等体制方面的改革还较少或触及得不够,取而代之的主要是由司法机关主导的对审判方式和司法制度的改革,对于司法体制上的障碍既很少触及也无能为力。

 

为此,首先要树立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当今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司法程序;司法公开;司法效率等。其次,要创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如果说,市场经济之初,司法改革的理论尚不可能在瞬间适应经济基础需求,以致司法改革不得不“摸着石头过河”的话,那么,在司法改革若干年后的今天,则应该根据十五大以来党对司法改革的要求,针对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坚持从国情出发并合理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在认真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科学的司法体制改革理论和方案。最后,要将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案上升为法律。司法的性质决定了对重新规范司法的改革必须纳入法定的框架内进行。只有如此,才能使司法改革不因领导人或其看法的改变而改变,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

 

5.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十五大以来司法改革取得成效的基础上进行。实践证明,十五大、十六大做出的司法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是正确的。已有的司法改革实践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提供了经验,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也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提出了一系列值得反思的问题。十七大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在这个基础之上,继续完成十六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决策没有完成的任务,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些政治民主的要求,应化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力量和要求,从而扭转这些年来司法改革实际上主要由被改革的对象——司法机关主导、且由司法机关自行操作的不合理局面。

司法改革的认识第5篇

【摘 要】在当今世界的法律发展中,改革是一种最具普遍性的形式,为了尽快赶上先进国家或建立起新的社会制度,俄罗斯系统构想司法改革,通过多年努力,终于取得了丰硕成果。丰富、具体的经验材料和特殊的理论和实践尽管是在俄罗斯的特定条件下生成的,但却是使俄罗斯的法律从历史走向现代的重要因素,这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 俄罗斯司法改革 变化 成果 借鉴

Comprehending and Pondering On the Judicial Reform of Russia

Abstract:In the contemporary development of law,reform is regarded as the most common form.In order to catch up with the developed country or set up a newly social institution,the Russia system conceives of a judicial reform and makes great performances through many years efforts.Although the abundant and concrete experiences,the spe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are generated under the special terms of Russia,they are the criticial factors that change the Russia law from ancient to modern.Most of all,it is benefial to our judicial reform.

Keywords:judicial reform of Russia;change;performance;imitate.

当我国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在热火朝天地探讨我国司法改革的同时,我们的邻国——俄罗斯并没有停滞,它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司法改革。尽管各国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司法制度沿革差异大,但并不代表对我们无任何借鉴意义,这种借鉴我们认为不应是照搬照抄,而应是科学的法律移植。正是基于此,我们拟对俄罗斯司法改革作一点评,以期为我国未来的司法改革提供些许参照和借鉴。

一、俄罗斯司法改革的驱动因素

我们知道,世界各国的法律总体上可为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而俄罗斯的法律总体上应归入大陆法系之中,因此它具有大陆法的一些基本特征:第一,强调议会立法(实质上是专家立法,只是加盖了议会的橡皮图章)。在司法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都是由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法律、法令,而不像英、美等普通法国家中,法官可以在司法中自己创造新的法律。第二,强调国家法律的法典化。如制订统一的民法典、商法典等。第三,司法中极少遵从先例。即在审理一个新案时未必要按照别的法院以往对类似案件的裁定作出相似的判决。

法律变迁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发生,它可以是不同行为主体引进一系列规则的结果,也可以发生在几种既有法律体制的竞争过程中,还可以强行从外部改变旧的法律制度。前两种均是法律自然演进型变迁,第三种则为政治过程所决定,具有强制性,是大部分后发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模式,即法律改革模式。它实际上是政府为寻求制度效率改进而进行的一种既有的秩序治理结构的主动调整,包括大规模的变法、立法及其相关支持制度(司法系统)的改革和完善。经济转轨国家大多采用此种模式。

俄罗斯的法律在转轨时期处于非均衡状态,而且变化迅速。苏维埃政权时期司法机关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保卫无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保障国家利益”。自从俄罗斯联邦获得国家主权之后,司法权力机关的主要职能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当然,同时还保留了保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确保普通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能正确适用法律。计划经济时期的旧的法律已经不适应私有化之后的商业实践,而新的法律又由于政府行为的不确定性而难以实施,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律战争”。由于中央政府的控制力薄弱,并且形成各种行政法规繁多且相互冲突的局面。②低效率的司法体系。在俄罗斯有三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商事法院、仲裁法院和宪法法院。人们常常搞不清楚到哪一个法院去打官司,法官素质不高而且腐败,同时诉讼费用很高;律师知识结构老化;警察缺乏执行能力,且常常与黑帮串通一气。低效率的司法体系使诉讼的成本高昂,俄罗斯公民和私人团体反而规避官方司法仲裁而求诸于私人仲裁机构甚至黑帮。③漏洞百出和过时的法律。④政府在立法时成为"被俘获"的政府。政府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常常对特殊压力集团或"行贿"的私人团体给予特殊的立法保护,使俄罗斯产生了许多"特殊法",政府的这种立法的随意性为其腐败提供了得以滋生的土壤。

在计划经济或“人治”环境下,很可能只需求极少量的法律,如刑法、婚姻法等。对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想从字面上死的法条转化为“行动中”的“活法”,就必须创造民众对法律的需求,一般来说,按传统经济学家的观点,法律规则应该由公共部门来供给和实施,但是这需要一个高效率的公共部门,对俄罗斯来说就意味着要加强警察、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力量,培训法官、警察等及改革政府、法院和公安系统,这是一个成本非常高的改革程序。适应俄罗斯的现实,要想使俄罗斯尽快从私人规则私人实施的混乱局面中挣脱出来,一个相对低成本的局部最优选择是先由政府供给简单明了的法律规则,仍借用先前的司法队伍,鼓励公共法律的私人实施等公共法律慢慢地取得信誉之后,再加强和改革司法等执行系统,过渡到公共法律的公共实施阶段。如此,则法治秩序慢慢建立,合作秩序会拓展生产边界,使政府税源增加,并使政府有能力和有激励去进一步改革政府体制,走上国家治理结构的最优均衡。具体的制度要想在低成本的要求下实行,则需要完善司法,所以低成本、高效的司法改革就成为必需了。

二、俄罗斯司法改革进程、目标和任务

(一)改革进程

司法改革构想是俄罗斯联邦在1991年获得国家主权之后通过的,是一项以法律形式批准的成立作为俄罗斯国家政权三大分支机构(还有执行权力机构和立法权力机构)之一的司法权力机构的计划。《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以下简称《构想》)的通过,标志着俄罗斯当代司法改革的开始。1991年苏联解体,俄罗斯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发生了剧变,这些变化极大地影响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变化。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作为国家法律改革乃至社会总变革的一部分,与法律改革和总变革在相同的指导思想下进行,在同一轨道上发展,实现着改革的共同目的,带有社会改革固有的基本特征和缺陷。俄罗斯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使其司法状况有了很多新的变化。

第一,俄罗斯已建立起符合所有国际准则的法律基础。最近几年,通过了俄罗斯新的刑事法典、俄罗斯民事法典、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劳动法典、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及其他大量法律。俄联邦最高法院的活动符合国际惯例。俄罗斯法院在工作中广泛采用公认的原则和国际法准则以及作为俄罗斯法律系统组成部分的俄罗斯国际条约。

第二,俄罗斯司法权力机构拥有一切必要的国家权力标志。对于法院的裁判,所有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领导人以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都毫无例外地必须遵守。俄联邦全境都必须遵守。在负责对法律法规的内容实行监督的同时,俄司法权力机构现在又被赋予一项崭新的权限。法院现在有权积极地影响立法和执行权力机关的行动与决定,发挥“平衡”作用。这大大提高了法院在确保统一执行联邦法律及建立俄罗斯统一法制空间方面的作用。

第三,司法权力机关还可以通过司法确保社会冲突的解决。也就是说,它是国家的一支稳定力量,能够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并使社会避免社会冲突。法官作为司法权力唯一体现者的地位受到一系列物质和诉讼保障,以便法官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政权分支机构和官员的影响。

第四,俄罗斯对司法系统拨款的办法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实施俄联邦政府通过的《2002年至2006年发展俄罗斯司法系统》专项计划拨出448.65亿卢布的财政预算。这项计划已在实施中。2002年对法院的拨款比前一年增长79%,今年还将增长34%。去年新建了258个法院大楼,修复596座。俄罗斯政府正努力使对法院的拨款足以保障司法工作的独立性和充分性。

(二)改革目标

从以上变化可以看出俄罗斯已以浓缩的形式规定了司法改革的目标,主要包括:

首先是司法权运行价值取向的改变。改革前,司法机关活动的主要价值目标是保护作为社会共同的、平等的利益的代表者的国家及其利益,这与当时的经济制度、意识形态、国家治理方式及法的调控方式是一致的。新的司法体系首先要完成的恰恰是相反的任务突出个体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的代表者,并使这种利益免受国家的各种干预。司法改革的核心理念是保护个人免受国家机关的专横。这种价值取向是俄罗斯向市场经济过渡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必然结果。当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是市民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时,这些价值必然跃居首位。

其次是司法机关的改革。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中作为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有权威的力量,并且在各种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中,确立法院的优势地位,改变过去那种法院从属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甚至也从属于检察机关的状况。

最后是司法制度的改革。为了确认和保障主体的权利和自由,为了确立法院的权威,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制度改革,主要包括有陪审的实施,在诉讼活动中引入辩论制,以及证据制度的改革,等等。

(三)改革任务三、俄罗斯司法改革的成果上述一系列重要法律和举措的出台,对提高法院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使法院具有与立法权、行政权相同的权威方面有积极的意义。在法院、法官发生较大变化的背景下,俄联邦司法改革取得的成果可谓之“瞩目”,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院及法官的独立性初步形成。各级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些重要的刑事案件的审理中,顶住了其他机关的公然压力,依法独立地做出了判决,赢得了全社会普遍的肯定和尊重。

第二,采取了一些措施保障公民权利。前述重要法律以及程序法的制定和修改,扩大和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建立起了对公民的人身、住宅、私生活不受侵犯等重要的宪法权利的审判监督;扩大了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提高了对发现、搜集、调查诉讼证据活动的合法性要求。

第三,刑事诉讼中“有陪审的审判”(即陪审制)得以重建。司法改革过程中,人们对陪审制寄予了厚望,认为它是全部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对培养所有的诉讼参加人的现代法律意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即使是通过陪审法庭的审判被判有罪的人也不例外,他会感到,他受到的是人民的审判、公正的裁决,接受惩罚是应当的,从而建立起对法律的信赖和对法院的尊重。因此,希望通过建立和实行陪审制,保障法院应有的、相对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独立性,提高法院的民主程度,实行人道主义,保证司法公正。人们把陪审制的重建看作是全部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构想》建议应由陪审法庭审理应当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全部刑事案件。1993年以来,已经有联邦的十个主体开始实行陪审制。第五,建立了俄联邦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为了顺利推进司法改革,俄联邦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这一咨询机构建立。其成员均由总统在联邦法院和行政机关的领导人、著名学者和法学家、法学学术团体的领导人中任命。该委员会在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总检察院,以及法官协会、律师协会的参加下开展工作,负责协调俄联邦有关部、委以及地方司法改革委员会在实现《构想》方面的活动。委员会分析有关改革的情报信息,提出进一步发展的预测、规划和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司法改革问题的法律以及总统的命令和指示;采取措施保障中央和地方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协调一致,促进他们各自作用的发挥;为俄联邦总统提供在推进司法改革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建议。司法改革委员会的建立标志着俄罗斯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结 束 语

当今世界的法律发展中,改革是一种最具普遍性的形式,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以及社会发生巨大变革的国家,为了尽快赶上先进国家或建立起新的社会制度,更是图强走上改革之路。我们的邻国几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为法律发展的无条件与有条件性的统一提供了较为丰富、具体的经验材料,这些特殊的理论和实践是在俄罗斯的特定条件下生成的,凝结了俄罗斯人的法律经验和智慧,是使俄罗斯的法律从历史走向现代的重要因素,也成为进一步发展的必要环节。司法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的是精心设计、统筹安排,使每一项具体改革措施成为改革全局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通过每一项措施的采取推动其他改革的展开,进而达到全局的成功。我们撰写此文的目的在于将我们的邻国司法改革的经验介绍过来以求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提供一些参照。

*本文原载于《行政与法制》2004年第7期,此处有增删。

参 考 文 献

〔1〕诺斯:《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2〕杰弗里·萨克斯,杨小凯:《俄罗斯的宪政转型》,载《经济学消息报》,2000年3月3日。

〔3〕张文洲、李艺:《苏联国事风云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

〔4〕《俄罗斯法律特点》,俄罗斯《独立报》,2002年1月。

司法改革的认识第6篇

【摘 要】在当今世界的法律发展中,改革是一种最具普遍性的形式,为了尽快赶上先进国家或建立起新的社会制度,俄罗斯系统构想司法改革,通过多年努力,终于取得了丰硕成果。丰富、具体的经验材料和特殊的理论和实践尽管是在俄罗斯的特定条件下生成的,但却是使俄罗斯的法律从历史走向现代的重要因素,这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 俄罗斯司法改革 变化 成果 借鉴

Comprehending and Pondering On the Judicial Reform of Russia

Abstract:In the contemporary development of law,reform is regarded as the most common form.In order to catch up with the developed country or set up a newly social institution,the Russia system conceives of a judicial reform and makes great performances through many years efforts.Although the abundant and concrete experiences,the spe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are generated under the special terms of Russia,they are the criticial factors that change the Russia law from ancient to modern.Most of all,it is benefial to our judicial reform.

Keywords:judicial reform of Russia;change;performance;imitate.

当我国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在热火朝天地探讨我国司法改革的同时,我们的邻国——俄罗斯并没有停滞,它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司法改革。尽管各国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司法制度沿革差异大,但并不代表对我们无任何借鉴意义,这种借鉴我们认为不应是照搬照抄,而应是科学的法律移植。正是基于此,我们拟对俄罗斯司法改革作一点评,以期为我国未来的司法改革提供些许参照和借鉴。

一、俄罗斯司法改革的驱动因素

我们知道,世界各国的法律总体上可为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而俄罗斯的法律总体上应归入大陆法系之中,因此它具有大陆法的一些基本特征:第一,强调议会立法(实质上是专家立法,只是加盖了议会的橡皮图章)。在司法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都是由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法律、法令,而不像英、美等普通法国家中,法官可以在司法中自己创造新的法律。第二,强调国家法律的法典化。如制订统一的民法典、商法典等。第三,司法中极少遵从先例。即在审理一个新案时未必要按照别的法院以往对类似案件的裁定作出相似的判决。

法律变迁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发生,它可以是不同行为主体引进一系列规则的结果,也可以发生在几种既有法律体制的竞争过程中,还可以强行从外部改变旧的法律制度。前两种均是法律自然演进型变迁,第三种则为政治过程所决定,具有强制性,是大部分后发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模式,即法律改革模式。它实际上是政府为寻求制度效率改进而进行的一种既有的秩序治理结构的主动调整,包括大规模的变法、立法及其相关支持制度(司法系统)的改革和完善。经济转轨国家大多采用此种模式。

俄罗斯的法律在转轨时期处于非均衡状态,而且变化迅速。苏维埃政权时期司法机关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保卫无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保障国家利益”。自从俄罗斯联邦获得国家之后,司法权力机关的主要职能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当然,同时还保留了保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确保普通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能正确适用法律。计划经济时期的旧的法律已经不适应私有化之后的商业实践,而新的法律又由于政府行为的不确定性而难以实施,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律战争”。由于中央政府的控制力薄弱,并且形成各种行政法规繁多且相互冲突的局面。②低效率的司法体系。在俄罗斯有三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商事法院、仲裁法院和。人们常常搞不清楚到哪一个法院去打官司,法官素质不高而且腐败,同时诉讼费用很高;律师知识结构老化;警察缺乏执行能力,且常常与黑帮串通一气。低效率的司法体系使诉讼的成本高昂,俄罗斯公民和私人团体反而规避官方司法仲裁而求诸于私人仲裁机构甚至黑帮。③漏洞百出和过时的法律。④政府在立法时成为"被俘获"的政府。政府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常常对特殊压力集团或"行贿"的私人团体给予特殊的立法保护,使俄罗斯产生了许多"特殊法",政府的这种立法的随意性为其腐败提供了得以滋生的土壤。

在计划经济或“人治”环境下,很可能只需求极少量的法律,如刑法、婚姻法等。对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想从字面上死的法条转化为“行动中”的“活法”,就必须创造民众对法律的需求,一般来说,按传统经济学家的观点,法律规则应该由公共部门来供给和实施,但是这需要一个高效率的公共部门,对俄罗斯来说就意味着要加强警察、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力量,培训法官、警察等及改革政府、法院和公安系统,这是一个成本非常高的改革程序。适应俄罗斯的现实,要想使俄罗斯尽快从私人规则私人实施的混乱局面中挣脱出来,一个相对低成本的局部最优选择是先由政府供给简单明了的法律规则,仍借用先前的司法队伍,鼓励公共法律的私人实施等公共法律慢慢地取得信誉之后,再加强和改革司法等执行系统,过渡到公共法律的公共实施阶段。如此,则法治秩序慢慢建立,合作秩序会拓展生产边界,使政府税源增加,并使政府有能力和有激励去进一步改革政府体制,走上国家治理结构的最优均衡。具体的制度要想在低成本的要求下实行,则需要完善司法,所以低成本、高效的司法改革就成为必需了。

二、俄罗斯司法改革进程、目标和任务

(一)改革进程

司法改革构想是俄罗斯联邦在1991年获得国家之后通过的,是一项以法律形式批准的成立作为俄罗斯国家政权三大分支机构(还有执行权力机构和立法权力机构)之一的司法权力机构的计划。《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以下简称《构想》)的通过,标志着俄罗斯当代司法改革的开始。1991年苏联解体,俄罗斯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发生了剧变,这些变化极大地影响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变化。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作为国家法律改革乃至社会总变革的一部分,与法律改革和总变革在相同的指导思想下进行,在同一轨道上发展,实现着改革的共同目的,带有社会改革固有的基本特征和缺陷。俄罗斯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使其司法状况有了很多新的变化。

第一,俄罗斯已建立起符合所有国际准则的法律基础。最近几年,通过了俄罗斯新的刑事法典、俄罗斯民事法典、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劳动法典、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及其他大量法律。俄联邦最高法院的活动符合国际惯例。俄罗斯法院在工作中广泛采用公认的原则和国际法准则以及作为俄罗斯法律系统组成部分的俄罗斯国际条约。

第二,俄罗斯司法权力机构拥有一切必要的国家权力标志。对于法院的裁判,所有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领导人以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都毫无例外地必须遵守。俄联邦全境都必须遵守。在负责对法律法规的内容实行监督的同时,俄司法权力机构现在又被赋予一项崭新的权限。法院现在有权积极地影响立法和执行权力机关的行动与决定,发挥“平衡”作用。这大大提高了法院在确保统一执行联邦法律及建立俄罗斯统一法制空间方面的作用。

第三,司法权力机关还可以通过司法确保社会冲突的解决。也就是说,它是国家的一支稳定力量,能够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并使社会避免社会冲突。法官作为司法权力唯一体现者的地位受到一系列物质和诉讼保障,以便法官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政权分支机构和官员的影响。

第四,俄罗斯对司法系统拨款的办法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实施俄联邦政府通过的《2002年至2006年发展俄罗斯司法系统》专项计划拨出448.65亿卢布的财政预算。这项计划已在实施中。2002年对法院的拨款比前一年增长79%,今年还将增长34%。去年新建了258个法院大楼,修复596座。俄罗斯政府正努力使对法院的拨款足以保障司法工作的独立性和充分性。

(二)改革目标

从以上变化可以看出俄罗斯已以浓缩的形式规定了司法改革的目标,主要包括:

首先是司法权运行价值取向的改变。改革前,司法机关活动的主要价值目标是保护作为社会共同的、平等的利益的代表者的国家及其利益,这与当时的经济制度、意识形态、国家治理方式及法的调控方式是一致的。新的司法体系首先要完成的恰恰是相反的任务突出个体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的代表者,并使这种利益免受国家的各种干预。司法改革的核心理念是保护个人免受国家机关的专横。这种价值取向是俄罗斯向市场经济过渡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必然结果。当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是市民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时,这些价值必然跃居首位。

其次是司法机关的改革。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中作为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有权威的力量,并且在各种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中,确立法院的优势地位,改变过去那种法院从属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甚至也从属于检察机关的状况。

最后是司法制度的改革。为了确认和保障主体的权利和自由,为了确立法院的权威,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制度改革,主要包括有陪审的实施,在诉讼活动中引入辩论制,以及证据制度的改革,等等。

(三)改革任务三、俄罗斯司法改革的成果上述一系列重要法律和举措的出台,对提高法院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使法院具有与立法权、行政权相同的权威方面有积极的意义。在法院、法官发生较大变化的背景下,俄联邦司法改革取得的成果可谓之“瞩目”,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院及法官的独立性初步形成。各级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些重要的刑事案件的审理中,顶住了其他机关的公然压力,依法独立地做出了判决,赢得了全社会普遍的肯定和尊重。

第二,采取了一些措施保障公民权利。前述重要法律以及程序法的制定和修改,扩大和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建立起了对公民的人身、住宅、私生活不受侵犯等重要的宪法权利的审判监督;扩大了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提高了对发现、搜集、调查诉讼证据活动的合法性要求。

第三,刑事诉讼中“有陪审的审判”(即陪审制)得以重建。司法改革过程中,人们对陪审制寄予了厚望,认为它是全部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对培养所有的诉讼参加人的现代法律意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即使是通过陪审法庭的审判被判有罪的人也不例外,他会感到,他受到的是人民的审判、公正的裁决,接受惩罚是应当的,从而建立起对法律的信赖和对法院的尊重。因此,希望通过建立和实行陪审制,保障法院应有的、相对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独立性,提高法院的民主程度,实行人道主义,保证司法公正。人们把陪审制的重建看作是全部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构想》建议应由陪审法庭审理应当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全部刑事案件。1993年以来,已经有联邦的十个主体开始实行陪审制。第五,建立了俄联邦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为了顺利推进司法改革,俄联邦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这一咨询机构建立。其成员均由总统在联邦法院和行政机关的领导人、著名学者和法学家、法学学术团体的领导人中任命。该委员会在联邦、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总检察院,以及法官协会、律师协会的参加下开展工作,负责协调俄联邦有关部、委以及地方司法改革委员会在实现《构想》方面的活动。委员会分析有关改革的情报信息,提出进一步发展的预测、规划和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司法改革问题的法律以及总统的命令和指示;采取措施保障中央和地方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协调一致,促进他们各自作用的发挥;为俄联邦总统提供在推进司法改革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建议。司法改革委员会的建立标志着俄罗斯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结 束 语

当今世界的法律发展中,改革是一种最具普遍性的形式,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以及社会发生巨大变革的国家,为了尽快赶上先进国家或建立起新的社会制度,更是图强走上改革之路。我们的邻国几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为法律发展的无条件与有条件性的统一提供了较为丰富、具体的经验材料,这些特殊的理论和实践是在俄罗斯的特定条件下生成的,凝结了俄罗斯人的法律经验和智慧,是使俄罗斯的法律从历史走向现代的重要因素,也成为进一步发展的必要环节。司法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的是精心设计、统筹安排,使每一项具体改革措施成为改革全局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通过每一项措施的采取推动其他改革的展开,进而达到全局的成功。我们撰写此文的目的在于将我们的邻国司法改革的经验介绍过来以求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提供一些参照。

*本文原载于《行政与法制》2004年第7期,此处有增删。

参 考 文 献

〔1〕诺斯:《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2〕杰弗里·萨克斯,杨小凯:《俄罗斯的转型》,载《经济学消息报》,2000年3月3日。

〔3〕张文洲、李艺:《苏联国事风云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

〔4〕《俄罗斯法律特点》,俄罗斯《独立报》,2002年1月。

司法改革的认识第7篇

今天,我们召开市中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动员大会,主要任务是:传达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对市中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刚才,某同志宣读了市中院《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法官遴选实施方案》,并对有关司改政策要求进行了解读,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以良好精神状态积极投身司改中来。为扎实推进司改工作,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坚决统一思想行动

建立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4项改革,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按照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某地、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省委已于10月10日召开了全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动员大会,全省已经全面推开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年底完成。为顺利开展孝感两级法院司改工作,我们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

一是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有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涉及司法改革的内容达26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某地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中央的这些决定和会议,应该说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中央的决心之大、力度之大应该说前所未有,所以说现在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是改不改、迟改早改的问题,而是必须马上改,并且要按照上级的要求改好的问题。我们不能有观望态度和抵触情绪,要从全局的高度和现实的需要,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抓紧抓好司法体制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社会对司法体制改革有迫切愿望。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法治体系”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和价值再次被社会广泛关注,司法改革正面临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大历史机遇。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待相比,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比,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和判断权属性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司法权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司法外部环境有待优化,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制约和妨碍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必须从体制机制上予以解决。

三是群众对司法体制改革有现实需要。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他们对司法救济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还要求司法高效;不仅要求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公正,还期待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不仅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还期待保护其他更广泛的权利;不仅要求法官清正廉洁,还期待法官更加和蔼亲民,等等。这些新要求、新期待,反映了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仍然存在,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的惩治预防机制尚不完善,这不仅影响了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度,以司法的公正高效,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更新观念,坚决克服模糊认识

目前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可以说涉及广大干警的切身利益,大家也都很关注,期望值也很高,但可能自身愿望与现实情况有一定差距,我们必须要更新观念,克服各种模糊认识。

一是要清醒认识司法体制改革不是简单的提高待遇。作为司法体制改革四项内容,最重要、最关键的是建立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问题,这也是党组最难决策、大家最关心、与大家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一方面,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法官遴选方案对进入法官员额的标准和条件都规定的非常具体,并明确采取考试加考核的方式遴选,并且是先入额,再定岗,这应该说为大家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参加遴选,党组也鼓励符合条件的同志积极参加遴选。考试由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考核由市中院党组组织,院党组一致意见是利用好近几年的绩效考核成绩单,这是比较客观公正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确理性地看待法官员额。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过度期内,法官提高的待遇是以办案津贴的形式发放,也就是与法官办案的数量息息相关,并不是平均发放,所以不是简单的入额法官都提高待遇。审管办对近几年人均办案数进行了统计,年全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人,共审结案件件,平均每名法官年办案件,员额制后全市法院法官仅人,平均每名法官年办案件,增长比例达%,此外,考虑到院领导承担行政事务的因素,其办案数量少于普通法官,一线法官人均办案数可能达到件左右,审判工作将会出现前所未有的压力。年,市中院平均每名法官年办案件,实行法官员额后,一线办案法官数量还会减少,并且目前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加上月1日实行的立案登记制带来的案件数量的增加,我们估算了一下,以后每名法官年办案至少在件以上,才能算是完成基本办案任务数,也只有完成基本办案任务数,才可能拿到基本的办案津贴。现在某地法检两家正在积极向市委争取政策,力争出台类似某地、某地的“两个愿意”、“五个一批”政策。中组部多次强调,禁止一次性解决干部职级待遇问题,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其他市直单位想通过解决职级待遇后退休的人员也不少,但市委组织部一直都没有同意。如果市委出台这二个政策,应该是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重视和对法检干部的关心,也应该说为符合条件的同志提供了很好选择的机会,希望大家认真考虑,算好政治帐、经济帐和身体帐,选择适合自己的道路。

二是要清醒认识法官责任不是加重而是明显加重。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严格遵循司法规律,科学划分审判组织的职权范围,落实审判责任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从外部来看,大家更看重的也是如何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问题,而不是提高法官待遇。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可能是独任办案或合议庭办案,对于中院来说只能是合议庭办案,不管是哪种办案方式,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大大减少和没有分管院长、庭长签字把关的前提下,承办法官要独立承担办案责任并对其终身负责,可以说法官除面临着巨大的办案压力外,还要承担社会舆论、当事人缠访以及被追责的巨大压力。从我们考察调研掌握的情况来看,有的基层法院法官在待遇提高不大的情况下,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他们明确表示不想进入法官员额。所以,我们要清醒认识司法体制改革后法官的责任是明显加重了,我们要做好评估预判工作,切实把改革后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想深想透后再作决策。

三是要清醒认识法官员额实行的是动态管理。上级明确要求,要严格遴选标准和程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逐步增补,防止遴选中论资排辈、迁就照顾,确保政治原则强、业务素质高,办案经验丰富、能独立办案的优秀法官进入员额内。首先来说,对进入法官员额的要求都非常高,市中院现有中央政法编制数个,实际在编人,具有审判职称人,如果按%计算,法官员额数为人,这就是说有人进入不了法官员额,所以符合遴选条件的人员也要做好选不上的思想准备。院党组也多次研究法官入额问题,大家一致认为,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一把尺子量长短,在改革中要努力实现大多人对遴选标准的认同、对考试特别是考核公平公正的认同,最终实现对整个改革的认同。可以说改革前后人还是这些人,只是可能岗位发生变化,也正是要通过整合资源,进一步激发队伍活力,着力推动执法办案、队伍建设和各项管理再上新台阶。同时,对进入法官员额的,也不是真正进入了保险箱,要有忧患意识,可能对员额法官要求更严,标准更高,要实行严格的绩效考核,这既是办案津贴发放的依据,更是法官退出的依据,完不成基本任务数、出现错案或瑕疵案件达到一定的比例,都可能因考核不合格或被追责而退出法官员额。

三、明确目标,坚决完成改革任务

司法体制改革开弓没有回头箭,我们必须以克难攻坚、时不我待的精神扎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今天之后的天左右时间里面,我们要完成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等工作,工作任务相当繁重,院党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作配合,按照上级要求稳步推进各项任务,绝不允许改革中出现差错甚至原则性、颠覆性错误。要坚持问题导向,高度关注改革当中发现的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及时妥善加以解决。全院干警要人人参与,不做改革的旁观者,争做改革的主人翁。院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在推进司改过程中要紧密对接改革各项部署要求,善于抓住关键的具体,一抓到底,坚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要以“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工作态度,善于观大势、谋大事,看清主流、看准方向,在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中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要亲自再动员再部署,亲自协调推动,亲自督促检查,要充分认清司法体制改革中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把问题想得多一点,把困难想得多一点,把工作做得细一点,积极稳妥的推进好孝感法院司改工作。

二是要切实做好思想工作。完善司法责任制等4项改革,涉及全院每位干警切身利益的调整,能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关系到司改工作能否成功。只有把全院干警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省委的决策上来,把每位干警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司改工作才能顺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法官员额涉及到广大干警的切身利益,不同岗位、不同职级、不同年龄段的干警,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认识、理解、期望可能都不一样,很多具体问题改革铺开后还会不断涌现,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干警期望值、预期值与改革实际存在落差。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总体上大家对司法体制改革期望值都很高,大多数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都想竞争法官员额,最终可能个人愿望与现实形成较大的反差。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个别法官还可能估计不足。为此,党组要将思想政治工作与改革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超前预判,及时发现,稳妥加以解决,最大限度地凝聚起推进改革的正能量和形成改革的最大公约数,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政治部要融合做好“漫灌式”与“滴灌式”思想政治工作,因势利导、因人施策地加强遴选员额法官、落实司法责任制等关键环节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警正确看待改革、积极参与改革、自觉拥护改革,着重和保障干警的合理需求,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同时,全院干警也要处理好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要多从大局和改革实际情况出发考虑问题,正确面对自己的进退留转。

三是要切实落实上级要求。司法体制改革政策性、原则性和敏感性都很强,如何理解和把握上级政策非常重要,我想我们的总体原则是:对上级有明确要求的,我们要坚决执行;对上级有明确限制的,我们坚决不能突破;对上级允许自行研究的,我们要结合实际采取措施,确保改革稳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