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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的优缺点(合集7篇)

时间:2023-12-29 10:37:43
司法制度的优缺点

司法制度的优缺点第1篇

“建立优先股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开展试点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日前,证监会在答复16位全国人大代表就优先股问题的提案时指出,证监会正抓紧起草并尽快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梳理和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为推出优先股排除制度性障碍。

 

近段时间以来,A股将推出优先股的消息不绝于耳。9月9日,浦发银行涨停、农业银行涨停、交通银行涨停,银行板块整体涨幅高达7.28%。有消息称,监管层召集多家银行闭门密议优先股制度,农行与浦发行或率先试点,不过,上述两家银行均否认此消息。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发表署名文章《资本市场的多层次特征》中更是提到,“优先股是一个有用工具”,坚定了在中国资本市场中建立优先股制度的决心。

然而,目前中国的法律上没有优先股这一提法。在社会大力呼吁优先股制度出台之时,通过国务院出台关于优先股方面的规定,不能完全解决法规和《公司法》之间的衔接。如何扫平优先股的法律障碍,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中建立优先股制度,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银行优先股试点

优先股是资本市场的一个工具,是给投资者设计的一个投资品种,是给上市公司融资设计的一种形式。

近日,农行、浦发被传闻将实施优先股试点。受此影响,9月9日银行股大幅上涨,农行更是收获了其2010年7月15日上市以来的首次涨停。

不过,农行与浦发银行有关人士均表示,银行方面并未接到任何关于优先股试点的通知,也未获悉监管部门是否就此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农行官方昨日也对外表示,没有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

 

但上述银行人士均表示,正在积极研究优先股的方案。而另有银行人士称,银行优先股试点迄今尚无实质性进展,预计年内难以成行。

中金公司9月9日研报称,优先股有着切实的法律历史渊源,相关规定在“三中全会”前后出台概率较大,实际发行最快2014年上半年。

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监管机构对国内金融行业的净资本要求在不断提高,根据银监会给出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安排,2018年中国重要系统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必须分别达到11.5%和10.5%的监管目标。

 

根据测算,在新资本监管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商业银行保持现有的利润增长水平和内源融资(即内部资本积累)比例,2014年将出现资本缺口405亿元,此后,每年的资本缺口都会随着资产规模增长相应扩大,到2018年,银行业的累计资本缺口将达到1.67万亿元。换句话说,为了达到新的监管标准,中国上市银行五年之内预期资本融资规模将高达近两万亿元。

 

在目前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普遍增速快于资本内源积累形成速度的现实情况下,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多渠道补充资本的巨大压力;而优先股制度的推出,正好给融资压力巨大的银行开辟了一条新的股权融资之道。

 

此外,优先股的固定股息非常有吸引力,对于设计固定收益信托产品非常重要。深圳某投行资深人士认为,由于股息相对固定,因此优先股将为大量规模巨大的国际资金提供良好的固定收益标的,为巴菲特和国外企业年金、外资保险背景QFII这类保守的国际投资者进入中国大量投资铺平道路。同时,对于国内类似社保、养老金等风险厌恶型的长期资本来说,优先股也是这些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投资大型蓝筹公司获取固定股息的一个好的选择。

 

近几年来,随着产业升级换代,国内企业的并购活动变得越来越频繁。由于并购交易所涉金额巨大,通常大规模并购都要依赖外部融资。若采用债务融资的方式,将提高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而并购完成后,公司本身就面临着资源整合的难题,加大了公司的财务风险。若采用普通股融资的方式对收购方的原有股东而言必然会稀释股本,影响到大股东对于公司的控制权,在这一点上优先股兼股兼债的特性在并购融资中具有很大优势。从这个意义上说,优先股制度的推出也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配套融资创造了一个新的工具。

 

制度缺位

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出台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优先股制度在不断的实践中获得了发展。1990年,深圳发展银行发行优先股1148万股,占总发行股票约24%。

 

然而,由于1993年《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优先股制度,优先股发展陷入了沉寂。周小川在发表署名文章《资本市场的多层次特征》中称,“当初之所以没有优先股的设计,是因为在改革开放早期制定《公司法》时,认为股份制是一个新事物,股权结构、股东权益这些概念还没有完全弄清楚,再搞一个优先股,会不会更加忙中添乱?所以当时没有正式提优先股。后来由于法律上没有优先股这一提法,一直难以突破,使资本工具缺少了一个层次。”

 

在1997年《证券法》实施之前,万科公司也发行过优先股。但因为中国《公司法》、《证券法》不认可优先股的地位,这些优先股先后被赎回注销。

2006年1月1日《公司法》自施行以来,资本市场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公司法》规定的普通股制度已经难以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需求,要引入优先股制度。

记者了解到,“一行三会”的一些部门负责人曾于8月下旬坐在一起,就金融创新领域的多个话题进行探讨和介绍,优先股是作为其中一项内容被研讨。而且,有关部门确实已经就此事宜召开多次会议进行研究,并已经将有关优先股发行方案上报国务院。也就是说,优先股的发行确实是渐行渐近。

 

从这一点上来说,市场对其的期待是不会落空的,目前最主要的还是时间和政策制定中技术层面的问题。

不过,优先股发行的落实工作还有很多事情需要进行。记者注意到,目前对于优先股发行的资金来源并无确定说法。如果是公募发行,优先股会大幅度增加市场容量;如果是私募(定向发行),也还有很多政策细节需要推敲。与传闻中“农行和浦发将成为优先股试点银行”不符合的是,业内人士透露,“监管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农业银行和浦发银行是分别作为大型银行(大型国有银行)和小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样本进行模拟测算的,并非是传闻中的试点银行。”此外,浦发银行相关人士也表示,“并未听说该行成为优先股试点银行。” 无论是银行先行,还是其他企业试点,优先股的市场条件已经成熟,可是相关的法律配套工作并没有完成,要实施优先股制度,就要尽快修改《公司法》、《证券法》,在法律上承认优先股的地位。

 

制度设计

优先股是一种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具有某种特别权利的股份。优先股之优先性是其股利分配和清算时具有的优先性。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优先股股东享有优先性承担较小的风险,因此股东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优先股融合了债权和股权的属性,但本质上又是股权。

司法制度的优缺点第2篇

【关键词】 独立董事制度; 股权制衡; 资本结构优化

一、引言

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规模的不断壮大,资本市场变得越来越活跃。资本结构作为影响上市公司发展的关键因素极其重要,自然而然,合理又具价值的资本结构安排成为近年来学者们相继研究的热点问题。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上市公司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至于许多上市企业面临资金短缺的危机,企业都在寻找适合自己发展的融资渠道方式来优化资本结构。影响资本结构的因素有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等。我国证监会在2002年颁布并施行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自此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这是我国上市公司的一大重要举措。独立董事制度主要的作用是监督和牵制,在西方国家上市公司中已经取得了公认的显著成效,在我国的公司治理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引入此制度,希望它能代表中小股东并真正维护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改善股权缺乏制衡的困境。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而负债融资少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大股东的绝对股权融资偏好,大股东占据的绝对优势地位决定了融资的方式,影响资本结构。本文认为股权缺乏制衡对资本结构有负面影响,独立董事制度的存在增强了董事会的独立性,能够牵制大股东,改善股权缺乏制衡的状况,从而对上市公司的融资产生影响,进而优化资本结构。本文选择中小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因为中小板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低,这样实证研究时会使研究结果更加显著。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股权制衡和资本结构三者之间的关系,然后用实证检验验证本文观点是否成立。

二、独立董事制度、股权制衡与资本结构优化关系的理论分析

独立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引入的监督制约机制,自引入后,独立董事制度在提高企业价值、增强公司绩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都发挥了作用。

所谓股权制衡,是指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由几个大股东分享,通过内部牵制,使得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决策,达到大股东相互监督的股权安排模式,一般是由上市公司后四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之比构成。股权制衡度越高,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牵制能力越强,外部股东监督的动机和能力也就越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制衡度普遍不高,大股东之间股权高度集中,股权缺乏制衡,一股独大盛行。我国已有学者实证研究表明,股权制衡度与股权融资偏好呈显著负相关,与债务融资偏好呈显著正相关,说明了上市公司股权缺乏制衡导致负债融资减少,影响资本结构的优化。而股权制衡度升高后,大股东受中小股东制约的程度变强了,大股东股权融资的动机受到抑制,从而导致负债融资相对增加,进而改善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率低的境况。

一个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它不可能只是个死的制度,真正执行的时候要将其量化,具体到独立董事的各种特质、独立董事的各种行为。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2003年6月30日前每家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人员中独立董事至少占1/3。据查询并统计出的相关资料显示,2003年底,大部分公司已达到此项要求,然而独立董事的比例相对而言仍较低。不能说独立董事比例越高越好,因为要考虑到股权结构、股东利益和资本成本的问题,所以适当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既不损害股权结构,又能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得独立董事团容易脱离外界干扰并发挥出更大的效用,监督董事会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为公司作出最有利的商业决策,促使董事会制定最合理的资本结构安排,为其所在公司资本结构的优化作出贡献。在上市公司董事会讨论制定某项决策时,独立董事无疑已成为参与其中的一个重要主体,独立董事本身所具有的各种特征在与会时直接决定了他们所发挥效用的大小。所谓独立董事的个人特征,通常包括独立董事的年龄、具备的知识水平、专业背景、声誉等。强化独立董事的个人特征就是要选聘相对较年轻、学历水平高、有专业知识背景和声誉好的独立董事,彰显其个人特征,总体上提升独立董事团体的整体能力和发表意见所占的分量,让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更强,监督制约效果更显著,更好地遏制内部人控制和解决股权缺乏制衡困境,不断调整资本结构以达到最优化。所以适当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强化独立董事的个人特征等措施可以更好地弥补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并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另外,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选拔机制,从选聘上彻底摆脱有权利发号施令股东的控制,断开其与独立董事之间的关系,可以更好地突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打好基础,为资本结构的优化提供有效建议。

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在一定角度和程度上能够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制约控股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可以有效地解决股权缺乏制衡的窘境,提高股权制衡程度。独立董事制度能总体提升股权制衡度,提高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国内已有学者通过实证结果证明独立董事的比例与资产负债率呈正相关,独立董事可以抑制大股东对股权融资的偏好,提高资产负债率。在以上基础上,本文提出假设:股权缺乏制衡对资本结构有负面影响,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改善股权缺乏制衡的环境,优化资本结构。

三、样本数据与模型设计

(一)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的研究主要针对资产负债率较低的上市公司,旨在从独立董事的角度找出提高资产负债率的方法,所以文章选取的是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观测值。为了取得最新的研究结果,本文选择2009年、2010年和2011年三年为研究期间。研究样本的选择遵循以下几点标准:(1)样本公司均为2008年以前上市的(包括2008年),2008年以后上市的公司上市时间短,不稳定;(2)金融类上市公司数目少,资产负债率奇高,并且行业特征较之其他行业有很大差异,所以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3)剔除ST公司;(4)剔除独立董事资料缺失的上市公司;(5)剔除存在极端值的上市公司。基于以上原则最终选定212家公司,636个样本。研究用到的数据来自深圳证券交易所XBRL信息服务平台和巨潮资讯网,整理计算得出,独立董事的资料来自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大智慧软件的手工整理。

(二)模型设计

1.变量定义

本文的关键变量是独立董事独立性变量、股权制衡变量和资本结构变量,其中描述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变量本文选择独立董事的个数(NID)、独立董事比例(COMPO)和独立董事的教育背景变量(EDU)。教育背景变量的计算这里借鉴魏刚等人的方法,对独立董事学历进行赋值,博士学位为9分,硕士学位为6分,学士学位为3分,其他为1分,并对该公司独立董事的学历得分进行平均,即为独立董事的教育背景变量。股权制衡变量用BAL表示,资本结构变量作为因变量,用最能衡量资本结构的指标变量资产负债率(DEBT)来表示。变量中加入每股收益(EPS),是为了控制公司收益对资本结构的影响。考虑到本文要论证的是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能改善股权缺乏制衡的状况,从而优化资本结构,所以本文设计了交互变量,即股权制衡与每股收益(BAL×EPS)、独立董事个数与股权制衡变量(NID×BAL)、独立董事比例与股权制衡变量(COMPO×BAL)和独立董事教育背景与股权制衡变量(EDU×BAL)。股权制衡变量(BAL)、独立董事个数(NID)、独立董事教育背景(EDU)和独立董事比例(COMPO)设为控制变量。见表1。

2.模型建立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所有特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2。

如表2所示,在212家样本公司中,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是37.59%,而最小值竟然只有1.78%,可见中小板上市公司奇低的资产负债率水平,负债融资的能力很差;独立董事的平均人数是3.2538,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的平均值为0.367,虽然超过了制度规定的1/3,但也较低,说明上市公司聘用的独立董事不多,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教育背景,即学历水平,采用赋值法得出,极小值是1分,极大值是9分,均值为5.6822,表明上市公司聘用的独立董事学历普遍不高。综合这几点和图表来看,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有较低的资产负债率,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很差,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认识和重视尚且不足,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二)回归分析

回归模型的结果显示如表3。

从表3的结果可以看出,R2值是0.669,说明模型的拟合程度还可以,BAL×EPS的系数符号为负,而且统计显著,说明上市公司股权缺乏制衡会给资本结构带来不利影响;COMPO×BAL×EPS系数为正,并且显著,说明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可以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增加股权制衡度,优化资本结构;EDU×BAL×EPS系数为正并显著,这证明了聘用教育背景好的独立董事可以改善股权缺乏制衡的现状,进而优化资本结构;NID×BAL×EPS系数虽然为正,但是结果不显著,说明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并不能明显地改善股权缺乏制衡对资本结构的影响。但总的来说,股权缺乏制衡确实不利于资本结构,而独立董事制度体现出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利于解决股权制衡问题,优化资本结构,证实了本文假设的成立。

五、结论

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的效用可以通过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来体现,独立董事独立性能量化成若干变量,本文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实证。通过以上一系列的分析,得出结论:股权缺乏制衡对资本结构有负面影响,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改善股权缺乏制衡的环境,优化资本结构。因此,可以总结出两个优化中小板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途径:一是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二是选聘具有良好教育背景的人员作为独立董事。这些都说明了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从大的环节上来说,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公司治理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参考文献】

[1] 殷爱贞,马秀凤,周丽丽,等.对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研究[J].价值工程,2010(5):28.

[2] 王跃堂,朱林,陈世敏.董事会独立性、股权制衡与财务信息质量[J].会计研究,2008(1):55-62.

[3] 王秀芹,沈振宇.公司控制权、股权制衡与融资偏好实证研究[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11(6):54.

[4] 倪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J].河北金融,2011(2):29-30.

司法制度的优缺点第3篇

“建立优先股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开展试点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日前,证监会在答复16位全国人大代表就优先股问题的提案时指出,证监会正抓紧起草并尽快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梳理和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为推出优先股排除制度性障碍。

 

近段时间以来,a股将推出优先股的消息不绝于耳。9月9日,浦发银行涨停、农业银行涨停、交通银行涨停,银行板块整体涨幅高达7.28%。有消息称,监管层召集多家银行闭门密议优先股制度,农行与浦发行或率先试点,不过,上述两家银行均否认此消息。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发表署名文章《资本市场的多层次特征》中更是提到,“优先股是一个有用工具”,坚定了在中国资本市场中建立优先股制度的决心。

然而,目前中国的法律上没有优先股这一提法。在社会大力呼吁优先股制度出台之时,通过国务院出台关于优先股方面的规定,不能完全解决法规和《公司法》之间的衔接。如何扫平优先股的法律障碍,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中建立优先股制度,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银行优先股试点

优先股是资本市场的一个工具,是给投资者设计的一个投资品种,是给上市公司融资设计的一种形式。

近日,农行、浦发被传闻将实施优先股试点。受此影响,9月9日银行股大幅上涨,农行更是收获了其2010年7月15日上市以来的首次涨停。

不过,农行与浦发银行有关人士均表示,银行方面并未接到任何关于优先股试点的通知,也未获悉监管部门是否就此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农行官方昨日也对外表示,没有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

 

但上述银行人士均表示,正在积极研究优先股的方案。而另有银行人士称,银行优先股试点迄今尚无实质性进展,预计年内难以成行。

中金公司9月9日研报称,优先股有着切实的法律历史渊源,相关规定在“三中全会”前后出台概率较大,实际发行最快2014年上半年。

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监管机构对国内金融行业的净资本要求在不断提高,根据银监会给出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安排,2018年中国重要系统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必须分别达到11.5%和10.5%的监管目标。

 

根据测算,在新资本监管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商业银行保持现有的利润增长水平和内源融资(即内部资本积累)比例,2014年将出现资本缺口405亿元,此后,每年的资本缺口都会随着资产规模增长相应扩大,到2018年,银行业的累计资本缺口将达到1.67万亿元。换句话说,为了达到新的监管标准,中国上市银行五年之内预期资本融资规模将高达近两万亿元。

 

在目前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普遍增速快于资本内源积累形成速度的现实情况下,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多渠道补充资本的巨大压力;而优先股制度的推出,正好给融资压力巨大的银行开辟了一条新的股权融资之道。

 

此外,优先股的固定股息非常有吸引力,对于设计固定收益信托产品非常重要。深圳某投行资深人士认为,由于股息相对固定,因此优先股将为大量规模巨大的国际资金提供良好的固定收益标的,为巴菲特和国外企业年金、外资保险背景qfii这类保守的国际投资者进入中国大量投资铺平道路。同时,对于国内类似社保、养老金等风险厌恶型的长期资本来说,优先股也是这些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投资大型蓝筹公司获取固定股息的一个好的选择。

 

近几年来,随着产业升级换代,国内企业的并购活动变得越来越频繁。由于并购交易所涉金额巨大,通常大规模并购都要依赖外部融资。若采用债务融资的方式,将提高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而并购完成后,公司本身就面临着资源整合的难题,加大了公司的财务风险。若采用普通股融资的方式对收购方的原有股东而言必然会稀释股本,影响到大股东对于公司的控制权,在这一点上优先股兼股兼债的特性在并购融资中具有很大优势。从这个意义上说,优先股制度的推出也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配套融资创造了一个新的工具。

 

制度缺位

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出台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优先股制度在不断的实践中获得了发展。1990年,深圳发展银行发行优先股1148万股,占总发行股票约24%。

 

然而,由于1993年《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优先股制度,优先股发展陷入了沉寂。周小川在发表署名文章《资本市场的多层次特征》中称,“当初之所以没有优先股的设计,是因为在改革开放早期制定《公司法》时,认为股份制是一个新事物,股权结构、股东权益这些概念还没有完全弄清楚,再搞一个优先股,会不会更加忙中添乱?所以当时没有正式提优先股。后来由于法律上没有优先股这一提法,一直难以突破,使资本工具缺少了一个层次。”

 

在1997年《证券法》实施之前,万科公司也发行过优先股。但因为中国《公司法》、《证券法》不认可优先股的地位,这些优先股先后被赎回注销。

2006年1月1日《公司法》自施行以来,资本市场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公司法》规定的普通股制度已经难以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需求,要引入优先股制度。

记者了解到,“一行三会”的一些部门负责人曾于8月下旬坐在一起,就金融创新领域的多个话题进行探讨和介绍,优先股是作为其中一项内容被研讨。而且,有关部门确实已经就此事宜召开多次会议进行研究,并已经将有关优先股发行方案上报国务院。也就是说,优先股的发行确实是渐行渐近。

 

从这一点上来说,市场对其的期待是不会落空的,目前最主要的还是时间和政策制定中技术层面的问题。

不过,优先股发行的落实工作还有很多事情需要进行。记者注意到,目前对于优先股发行的资金来源并无确定说法。如果是公募发行,优先股会大幅度增加市场容量;如果是私募(定向发行),也还有很多政策细节需要推敲。与传闻中“农行和浦发将成为优先股试点银行”不符合的是,业内人士透露,“监管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农业银行和浦发银行是分别作为大型银行(大型国有银行)和小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样本进行模拟测算的,并非是传闻中的试点银行。”此外,浦发银行相关人士也表示,“并未听说该行成为优先股试点银行。” 无论是银行先行,还是其他企业试点,优先股的市场条件已经成熟,可是相关的法律配套工作并没有完成,要实施优先股制度,就要尽快修改《公司法》、《证券法》,在法律上承认优先股的地位。

 

制度设计

优先股是一种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具有某种特别权利的股份。优先股之优先性是其股利分配和清算时具有的优先性。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优先股股东享有优先性承担较小的风险,因此股东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优先股融合了债权和股权的属性,但本质上又是股权。

 

优先股制度在中国一直都没有得到确立,按照现行的《公司法》肯定了不同种类股

份的存在,给优先股的发行留出了余地,但是由于优先股的发展还缺乏相应保障。《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进行红利分配,为优先股按固定比例支付现金股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私募股权基金喜欢采用美国风险投资协会的标准协议中的优先股条款,既满足了对投资者获取回报的需求,又因为自身的灵活性,能够让投资者适度参与企业的管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尽管对投资机构而言,存在是否可以认定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问题,但实践中即便没有出现优先股的字眼,许多私募股权机构大多是在《投资协议》中加入了优先清算等条款来间接达到设置优先股的目的。因此,亟须在《公司法》中设计这一制度,为私募股权投资提供最好的法律支持。

 

建议根据中国资本市场的特点,首先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优先股的性质、种类和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并尽快在操作层面上试点发行优先股,满足市场上公司和投资者对优先股的需求,解决好上市公司分红等问题。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安寿辉律师表示,《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每一股份有一次表决权”。但优先股没有表决权,该条文反过来说似乎不允许优先股存在。建议修改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普通股份有一次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优先股是否有表决权,由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若规定有表决权,则与普通股享有相同的表决权。”

 

《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样,优先股东就难以实现优先获得剩余财产的清偿。建议修改为,“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先向优先股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分配,再按照普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司法制度的优缺点第4篇

近段时间以来,A股将推出优先股的消息不绝于耳。9月9日,浦发银行涨停、农业银行涨停、交通银行涨停,银行板块整体涨幅高达7.28%。有消息称,监管层召集多家银行闭门密议优先股制度,农行与浦发行或率先试点,不过,上述两家银行均否认此消息。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发表署名文章《资本市场的多层次特征》中更是提到,“优先股是一个有用工具”,坚定了在中国资本市场中建立优先股制度的决心。

然而,目前中国的法律上没有优先股这一提法。在社会大力呼吁优先股制度出台之时,通过国务院出台关于优先股方面的规定,不能完全解决法规和《公司法》之间的衔接。如何扫平优先股的法律障碍,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中建立优先股制度,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银行优先股试点

优先股是资本市场的一个工具,是给投资者设计的一个投资品种,是给上市公司融资设计的一种形式。

近日,农行、浦发被传闻将实施优先股试点。受此影响,9月9日银行股大幅上涨,农行更是收获了其2010年7月15日上市以来的首次涨停。

不过,农行与浦发银行有关人士均表示,银行方面并未接到任何关于优先股试点的通知,也未获悉监管部门是否就此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农行官方昨日也对外表示,没有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

但上述银行人士均表示,正在积极研究优先股的方案。而另有银行人士称,银行优先股试点迄今尚无实质性进展,预计年内难以成行。

中金公司9月9日研报称,优先股有着切实的法律历史渊源,相关规定在“三中全会”前后出台概率较大,实际发行最快2014年上半年。

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监管机构对国内金融行业的净资本要求在不断提高,根据银监会给出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安排,2018年中国重要系统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必须分别达到11.5%和10.5%的监管目标。

根据测算,在新资本监管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商业银行保持现有的利润增长水平和内源融资(即内部资本积累)比例,2014年将出现资本缺口405亿元,此后,每年的资本缺口都会随着资产规模增长相应扩大,到2018年,银行业的累计资本缺口将达到1.67万亿元。换句话说,为了达到新的监管标准,中国上市银行五年之内预期资本融资规模将高达近两万亿元。

在目前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普遍增速快于资本内源积累形成速度的现实情况下,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多渠道补充资本的巨大压力;而优先股制度的推出,正好给融资压力巨大的银行开辟了一条新的股权融资之道。

此外,优先股的固定股息非常有吸引力,对于设计固定收益信托产品非常重要。深圳某投行资深人士认为,由于股息相对固定,因此优先股将为大量规模巨大的国际资金提供良好的固定收益标的,为巴菲特和国外企业年金、外资保险背景QFII这类保守的国际投资者进入中国大量投资铺平道路。同时,对于国内类似社保、养老金等风险厌恶型的长期资本来说,优先股也是这些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投资大型蓝筹公司获取固定股息的一个好的选择。

近几年来,随着产业升级换代,国内企业的并购活动变得越来越频繁。由于并购交易所涉金额巨大,通常大规模并购都要依赖外部融资。若采用债务融资的方式,将提高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而并购完成后,公司本身就面临着资源整合的难题,加大了公司的财务风险。若采用普通股融资的方式对收购方的原有股东而言必然会稀释股本,影响到大股东对于公司的控制权,在这一点上优先股兼股兼债的特性在并购融资中具有很大优势。从这个意义上说,优先股制度的推出也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配套融资创造了一个新的工具。

制度缺位

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出台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优先股制度在不断的实践中获得了发展。1990年,深圳发展银行发行优先股1148万股,占总发行股票约24%。

然而,由于1993年《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优先股制度,优先股发展陷入了沉寂。周小川在发表署名文章《资本市场的多层次特征》中称,“当初之所以没有优先股的设计,是因为在改革开放早期制定《公司法》时,认为股份制是一个新事物,股权结构、股东权益这些概念还没有完全弄清楚,再搞一个优先股,会不会更加忙中添乱?所以当时没有正式提优先股。后来由于法律上没有优先股这一提法,一直难以突破,使资本工具缺少了一个层次。”

在1997年《证券法》实施之前,万科公司也发行过优先股。但因为中国《公司法》、《证券法》不认可优先股的地位,这些优先股先后被赎回注销。

2006年1月1日《公司法》自施行以来,资本市场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公司法》规定的普通股制度已经难以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需求,要引入优先股制度。

记者了解到,“一行三会”的一些部门负责人曾于8月下旬坐在一起,就金融创新领域的多个话题进行探讨和介绍,优先股是作为其中一项内容被研讨。而且,有关部门确实已经就此事宜召开多次会议进行研究,并已经将有关优先股发行方案上报国务院。也就是说,优先股的发行确实是渐行渐近。

从这一点上来说,市场对其的期待是不会落空的,目前最主要的还是时间和政策制定中技术层面的问题。

不过,优先股发行的落实工作还有很多事情需要进行。记者注意到,目前对于优先股发行的资金来源并无确定说法。如果是公募发行,优先股会大幅度增加市场容量;如果是私募(定向发行),也还有很多政策细节需要推敲。与传闻中“农行和浦发将成为优先股试点银行”不符合的是,业内人士透露,“监管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农业银行和浦发银行是分别作为大型银行(大型国有银行)和小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样本进行模拟测算的,并非是传闻中的试点银行。”此外,浦发银行相关人士也表示,“并未听说该行成为优先股试点银行。”

无论是银行先行,还是其他企业试点,优先股的市场条件已经成熟,可是相关的法律配套工作并没有完成,要实施优先股制度,就要尽快修改《公司法》、《证券法》,在法律上承认优先股的地位。

制度设计

优先股是一种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具有某种特别权利的股份。优先股之优先性是其股利分配和清算时具有的优先性。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优先股股东享有优先性承担较小的风险,因此股东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优先股融合了债权和股权的属性,但本质上又是股权。

优先股制度在中国一直都没有得到确立,按照现行的《公司法》肯定了不同种类股份的存在,给优先股的发行留出了余地,但是由于优先股的发展还缺乏相应保障。《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进行红利分配,为优先股按固定比例支付现金股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私募股权基金喜欢采用美国风险投资协会的标准协议中的优先股条款,既满足了对投资者获取回报的需求,又因为自身的灵活性,能够让投资者适度参与企业的管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尽管对投资机构而言,存在是否可以认定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问题,但实践中即便没有出现优先股的字眼,许多私募股权机构大多是在《投资协议》中加入了优先清算等条款来间接达到设置优先股的目的。因此,亟须在《公司法》中设计这一制度,为私募股权投资提供最好的法律支持。

建议根据中国资本市场的特点,首先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优先股的性质、种类和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并尽快在操作层面上试点发行优先股,满足市场上公司和投资者对优先股的需求,解决好上市公司分红等问题。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安寿辉律师表示,《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每一股份有一次表决权”。但优先股没有表决权,该条文反过来说似乎不允许优先股存在。建议修改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普通股份有一次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优先股是否有表决权,由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若规定有表决权,则与普通股享有相同的表决权。”

司法制度的优缺点第5篇

【关键词】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融合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推动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保险的要求和标准也越来越多,其中社会保险需要和商业保险进行融合。

1.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进行融合的发展背景以及发展历程

社会保险是在商业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才出现的,它是在欧洲社会上特殊的历史条件以及特殊的经济发展情况综合影响和作用下才产生的。其中社会保险的举办者是国家政府部门,并且由社会集中筹资基金。社会保险的主要作用和主要目的就是为社会中的劳动工作者提供能够进行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这种保障只能够满足劳动工作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所以这种保障的特征就是低水平、广覆盖,并且这种保障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但是相比来说,商业保险就拥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商业保险可以为顾客提供多个层次的保险需求,与此同时商业保险拥有一套专业的保险运作体系。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拥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并且它们的部分优缺点可以互补。当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融合的时候,保险就可以吸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各自的优点,避免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各自的缺点,满足顾客的各种需求,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对人们的经济生活提供一个稳定的保障,这也使得保险保障可以达到高覆盖的人群并且保险保障可以达到平民化,同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融合之后的保险将会是系统的、全面的、正规的保险保障。虽然我们国内的保险行业发展还不是特别成熟,但是在国外的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开始实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融合的现象,并且这种趋势已经成为保险业的主要发展趋势和发展形式。

社会保障制度中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医疗保障制度,之所以说是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于医疗保障制度对国民健康情况、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社会以后的发展状况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同时医疗保障制度也是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国内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现在经济生活有了很大的进步,所以人们也要求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能够尽可能的满足人民群众中大部分人民中不同层次的不同需求。我国现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不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和生活标准,因为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比较低,在一些比较重大的疾病上不能够满足人民的保障需求,这样就会导致很多重病的患者在生病住院之后由于医药费不足而不能够正常的看病、就医,从而不能够正常的进行生活、工作或者学习。我们可以从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来进行陈述,比如:人民重病之后的高额治疗费用、部分营养费用以及高级护理费用;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是低保额,有比例的赔付,对于工薪阶层,失业人员和没有其它收入来源的群众来说,超额的费用社会保险是不能给予相应的保障。社会保险中暴露的问题可以在商业保险中完全得到补偿,商业保险开发的业务包括大额的医疗保险,这项保险业务在人们发生规定事项的时候得到的保障远远超过社会保险支付的金额数量,能够很好的解决人们的看病、就医问题。这个类型的保障制度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和商业医疗保险制度很好的融合在一起,也同时具有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双重属性,对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为我国以后人民群众的经济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如果我国的保险业从此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进行融合,那么这种发展模式能不能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需求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等等各种问题,要想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了解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融合的发展模式有什么样的优点和缺点。

2.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融合的优点和缺点

2.1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融合的优点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进行融合之后具有一定的优越性,这种模式可以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在优质低价的医疗服务水平和快速便捷的保险支付方式的条件下进行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险,这样的操作模式不仅仅能够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在重病看病就医的过程中遇到的经济问题,也能够有利于商业保险公司的管理和操作。

保险公司组织通过与相关的医疗服务机构和组织签订盈亏分组的协议或者合同,这样双方就可以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赔偿和支付比例享受经营过程之后的经营成果,从而使得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险费用的控制和节约问题得到了很好的控制,与此同时也确保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安全的继续发展。

2.2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融合的缺点

由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自身的缺点以及适用条件的约束,使得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进行融合之后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2.1 保险的相关法律条文不完整或者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的保险行业还没有颁布相关的专门的法律条文以及法律制度,同时商业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企业组织、参与保险的居民以及政府部门这三者的法律关系还不是特别明确和清楚,法律关系不能够明确或者弄清楚可能会导致这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够合理、准确的确定,并且与此同时也可能会导致商业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企业组织在参与保险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一些政策风险,政策风险的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保险公司在组织参加重大疾病的补充医疗保险的过程中还是缺少相应的经验和工作动力。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中涉及到社会保障业务的事项比较少,这就导致了保费收入的管理问题,成为保险公司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再加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公益性以及低保费的收入,这样就可能使得保险公司缺少相应的工作动力。

2.2.2 商业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企业组织、参与保险的居民以及政府部门这三者认识不能够统一,这样就会不利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国家对于保险知识的宣传或者讲解不够广泛,可能会使得部分政府部门、城镇的居民以及相关的卫生部门不能够正确的认识保险公司存在和参加的具体意义或者效果,他们只认识到保险公司参与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经营利润,这种片面或者错误的想法就会导致人民不愿意让保险公司参与到他们的医疗保险中去。还有就是工作部门比较多、工作手续比较复杂,加上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经济业务事项交叉,内部消耗比较严重,这些都可能使得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和麻烦。

参考文献:

[1] 季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问题浅析[J].当代经理人.2006(6).

[2] 刘静,赵晶.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J].科技创新导报.2010(5).

司法制度的优缺点第6篇

随着石油工程单位“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钻井公司原有的体制、机制发生了很大变化,经营管理制度执行出现了诸多“不适应”。本文系统阐述了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和薄弱环节,提出了制度管理动态优化的具体措施,对提升钻井公司精细化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制度执行;动态优化;精细化管理

0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石油工程单位“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钻井公司的各种管理制度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否则,就失去了制度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因此,如何跟踪分析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主要障碍和薄弱环节很有必要。

1 钻井公司制度管理存在的主要障碍和薄弱环节

1.1 制度缺乏衔接性

目前,钻井公司是勘探局下属单位,没有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三会一层”管理组织架构,即没有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企业制度管理往往渗透“人治”的影子,因部门职能分工不同,制度的起草、制定、贯彻、执行、考核等环节,缺乏有效衔接。

1.2 制度缺乏系统性

钻井公司制度的起草、制定,过于依赖职能部门自身“自觉性”。部门管理水平高,对管理制度建设重要性认识深刻,则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的积极性、主动性较高,在该专业方面的管理制度就较为健全。反之,管理制度就会出现“缺位”现象。另一方面,很难消除职能部门在制定管理制度时,仅从自己部门利益出发,即使有讨论、会签,但是否采纳参与、会签者的意见最终还是取决于部门自身,进而诱发了扩权等行为,还带来“违法制度”、“打架制度”出台的风险。

1.3 制度缺乏执行力

公司出台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从出台下发到贯彻执行,由于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操作层重视程度不一样,造成制度效力层层衰减,执行效果大打折扣,有的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制度执行偏离了制度出台的初衷,给生产经营带来了负面影响。

1.4 制度缺乏生命力

制度优化是个渐进的循环过程,随着市场环境、施工环境的改变,往往“潜规则”代替了“明制度”,造成制度生命周期短暂,缺乏应有活力。

2 钻井公司制度管理动态优化的具体措施

2.1 与时俱进,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近期,集团公司石油工程专业化重组暨矿区管理体制调整进入推进阶段。重组后的石油工程公司是集团公司按照《公司法》注册设立,具有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法人实体和全资子公司,是集团公司授权经营、自负盈亏、专业从事石油工程施工和技术服务的专业化经营实体,发展定位是成为集团公司控股,并依托资本市场发展的股份制公司和世界一流的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钻井公司应以此为契机,加快建立完善科学的企业治理结构,用先进的制度调整市场开拓、资源配置、资金运作、技术进步、员工福利等方面难题,进一步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实力。

2.2 突出特点,体现钻井行业施工特色

钻井是石油、天然气勘探与开发的主要手段,它具有建设周期长、技术难度高、作业工序多、施工风险大等特点。伴随着“建设世界一流能源化工公司”战略的深入实施,钻井行业向非常规、页岩气、水平井等高难度领域挺进。而上述高难度井多分布在环境复杂、气候恶劣、交通不便、通信不畅地区。制定管理制度,要在公司大的经营环境下,因地制宜制定区域市场管理制度,做到“抓大放小”。另外,钻井属油田勘探开发的龙头行业,制定经营管理制度的立足点、出发点,就是要调动基层技术人员、经营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要在制度留人、待遇留人方面下功夫,推动钻井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2.3 把握重点,做到执行制度统筹兼顾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钻井公司都在外部市场设立了项目部或分公司,如何使公司的管理制度在外部市场得到贯彻执行,避免“鞭长莫及”和“天高皇帝远”等现象的发生,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围绕生产经营这个中心,有鉴别、有针对性地提炼制度实质,浓缩成简短的行为准则,忌面面俱到,使一线员工入脑入心,把执行制度转化为员工的自觉行动;二是结合外部市场生产经营实际,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内控制度的前提下,适时改造制度。如:外部差旅费发放、外部市场废旧物资处理规定、外部市场员工倒休及培训制度等;三是随着施工环境的变化,做到管理制度动态制定、动态优化。如:在沙漠、草原、湖泊、滩海等地区,钻井队的生活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都要做到动态调整,以适应不同施工条件下的制度需求。

2.4 正确引导,营造遵守制度舆论氛围

执行制度时,应加强指导和帮助,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应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学习内容,同时还应将员工对制度的掌握程度作为对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激励员工自觉学习制度。在加强制度学习时还应运用发生的诸多违规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大家充分认识不执行制度对集体和个人所造成的危害,从而自觉遵守制度,营造良好氛围。

2.5 加大考核,落实管理制度掷地有声

企业应采取下列考核手段确保制度贯彻执行:一是定量考核。对易用数字衡量的经营承包类管理制度,采用定量考核。一类是绝对指标,如完成进尺、动用钻机台月及收入、利润等;另一类是相对指标,如外部市场收入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二是定性考核。对完成各类任务,采用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来评价,以达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目的。三是员工考核。每口单井生产经营过程中,结合不同岗位,评定“优秀、胜任、合格”员工,完井考核兑现时,分别按不同比例分配效益工资,促进钻井队各项管理制度有效贯彻落实。

2.6 动态监控,加强制度执行跟踪分析

在执行制度过程中,还应建立部门之间、员工之间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发现违规情况及时举报,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知情不报者,也应给予相应处罚。同时,审计部门要对各部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定期考核,有效提高制度执行力。

总之,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落实、考核,是个不断改进、动态优化的过程。我们要以建设世界一流钻井公司为目标,持续提升制度创效能力、执行能力,促进企业精细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1]汤保国.《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思考》.2010年4月.煤炭经济研究

司法制度的优缺点第7篇

【关键词】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选择因素

一、企业集团定义及特点

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性组织的重要特征为横向合并,即同一部门内部企业的联合,卡特尔(Cartel)和辛迪加(Syndicate)是这种横向合并的典型表现形式,是企业集团的雏形。但是,作为一种概念,最早是在1950年代的日本出现的,它是指由多个独立法人组成的经济联合体。通常认为,企业集团是指以大企业为核心,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领导体制,规模巨大、多角化经营的企业联合组织或企业群体组织。企业集团按照总部经营方针和统一管理的进行重大业务活动的经济实体,或者虽无产权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但在经济上有一定联系的企业群体。

在结构形式上,企业集团表现为以大企业为核心、诸多企业为、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在联合的纽带上,表现为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实行资产联合的高级的、深层的、相对稳定的企业联合组织;在联合体内部的管理体制上,表现为企业集团中各成员企业,既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层管理的制度,建立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在联合体的规模和经营方式上,表现为规模巨大、实力雄厚,是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国度多角化经营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最大的优势体现为资源的一体化整合性与管理的协同性以及由此复合生成的集团整体的竞争优势。

二、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三种模式分析

简而言之,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筹资管理、投资管理、收益管理和营运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划与控制。“模式”,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者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对企业财务关系和财务管理活动各种要素按照一定逻辑进行综合描述,反映各种要素基本特征及其内在联系与结构形式的有机整体,是企业在资金筹集、运用、收回、分配等过程中对财务目标、财务环境、财务组织、财务观念、财务制度、财务战略等要素的综合描述,把握这些因素,能够更好地对企业资金进行管理,是企业获得更好的经营利润的重要制度保障。

根据经典财务管理理论,集团财务管理模式包括三种主要类型。

(一)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及其优缺点

集权型财务控制模式是将子公司业务看作是母公司业务的扩大,所有战略的决策与经营控制权都集中在母公司,这种模式下的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全部财务决策权,对子公司进行高度集权下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各级子公司没有财务决策权,只是负责具体实施母公司所计划的具体内容。其特点是:集团内部的各项决策均由母公司制定和部署,集团内部可充分展现其规模与效益,最大限度地降低资金成本,风险损失,同时可以充分利用母公司的人才、智力、信息资源,达到机构健全、内部目标控制制度完善,使决策统一化,制度化。

“集权型”财务控制模式的优点主要有:管理效率高,能全方位控制子公司的财务行为;能实现集团一致性战略的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协调能力较强。把重大投资决策权集中在集团总部,母公司可以集中各成员企业的资金,调剂余缺,优化了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集团总体目标的实现;有效的融资决策,集团可以凭借其资产和信誉优势,采取向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融资方式,或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等,广泛筹集资金;统一纳税有利于企业集团的税务筹划,能最大限度降低税负。

实施“集权型”财务控制的缺点主要有:决策信息掌握不完整,可能造成决策低效率甚至失误;管理主体与管理权限界定不清,无法将所有权与经营权从真正意义上分开,财权与行政权混淆,导致无法按经济规则有效地进行管理,权利的过于集中易挫伤成员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制约了成员单位理财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不利于成员企业灵活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应变能力差,由于决策集中、效率降低,应对市场环境变化的能力不足。

(二)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及其优缺点

分权型“财务控制模式是指决策权分散于各子公司,母公司起控股公司的作用。在这种模式下,子公司相对独立,母公司不干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分权型的特征是:子公司具有相对独立性,在财权设置、资本融入及投出和运用,财务收支,费用开支等方而均有充分的决策权;母公司不采用指令性计划方式来干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是以间接管理为主。

实施“分权型“财务控制的优点主要有:有利于调动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财务决策周期短,决策针对性强,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决策失误的风险性降低;分散了母公司融资风险。各子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自行承担融资成本,降低了母公司财务风险;有利于培养子公司的资金成本和风险意识,使之更加谨慎地分配和使用资金。

实施“分权型“财务控制的缺点主要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目标的不协调。在分权情况下,各成员企业在具体行为过程中,很可能追求各自的财务目标,成员企业财务目标的不一致,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企业集团财务目标的实现;统筹使用企业集团资源受到一定限制。过度分权,增加了企业集团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矛盾和不协调性,影响规模经济效益的发挥,导致内部资源配置上的重复浪费,造成企业集团整体实力及市场竞争力的下降;不利于集团的纳税筹划,不能利用各种手段合理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