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SCI发表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道德与法治核心概念(合集7篇)

时间:2024-01-11 16:05:09
道德与法治核心概念

道德与法治核心概念第1篇

【关键词】思想政治;德育教育;对比分析;学科性质;紧密联系

思想政治教育与德育教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思想政治教育主要是指对教育对象进行思想观念、政治观念的引导、教育。而德育教育侧重一种道德规范的教育,思想政治的核心是思想观念与政治观念,而德育教育的核心是道德规范,道德规范又包括社会道德、社区道德、学校道德、家庭道德等等方面。思想政治教育与德育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有明确二者的区别,才能够将思想政治教育与德育教育分开来,更好地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工作。 为了简要地说明这二者的区别,我们以下将就几点来进行讨论分析。

一、思想政治教育与德育教育的学科性质对比

德育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德育教育并没有收录在高校开设的课程之中,德育教育也不在专业目录之内。德育原理曾经被分类于教育学,独立设科。但是,后来重新改革,德育原理被包含于教育学科之内。不管德育是否自成一科,德育基本可以归类于教育学,这点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德育的学科性质应该是教育学范畴。不同的是,思想政治教育是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和专业来开设的,并且,随着改革开放和教育改革,它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也越来越成熟和完善。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思想政治教育是被明确归为法学学科门类中的一个学科专业。即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性质是属于法学的范畴。这是思想政治与德育教育的本质区别。从学科性质上来看,思想政治教育与德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教育学和法学的本质区别。

二、思想政治教育与德育的核心概念对比

一方面来说,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概念是我们的三观,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围绕这三个核心概念来展开的。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我们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培养是使他们对世界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以及对自己在世界中的地位有科学的认识。人生观的培养是使他们对自我价值、人生的目的和意义有正确的认识,使他们能够在认识自我的基础上,去影响和有意识地改变世界。而价值观的培养则是使他们对事物的价值大小、自己的价值取向有正确的认识。科学的价值观的形成有利于学生明辨是非、努力维护社会价值体系。

另一方面,德育的核心概念是道德。德育教育的工作围绕道德教育展开。道德是人对自身以及自身所处的社会关系或环境的一种处事原则和方法论,道德是正确认识这些关系的结晶。一个人只有具备道德意识,才能够对自己进行约束,根据道德准则去理解自身和周围关系,成为一个具备道德修养的人。二者核心概念的区别是一种最根本的区别。这个核心概念的不同,导致二者的教育手段和教育内容有所区别。也正因为如此,他们的教育目标也是不相同的。

三、思想政治教育与德育的主要内容对比

一方面,德育教育的内容基本固定,它受到社会、政治等因素的影响不大。德育的主要内容概括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点:道德理想、公民道德规范、人道主义、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爱情婚姻家庭道德教育等等。德育教育内容跟人自身的发展有紧密的联系,德育主要强调对人自身的影响。比如说,道德理想教育是要让人能够通过理想追求,完善自身,不断地鞭策自己去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和理想。

另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变动性较大,它除了固定的部分,比如历史政治等,还有很大一部分内容是随着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策方针变动而变动的。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受到国家经济政治的影响比较大。这是因为党和国家在不同时期工作的侧重点不同,而且社会经济,文化程度的发展也在不断变动,因此,在不同时期,思想政治的教育内容会有所不同。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应该根据某一具体时期来看待,而不能够简单地总结出来。

四、思想政治教育与德育的逻辑关系对比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关系高于德育教育。从以上对核心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没有建立对自身以及自身所连接的各种关系的正确认识,就无法谈其对社会各种关系的认识。也就是说,德育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比方说,世界观没有建立在自身对世界发展规律的认知、了解的基础上是无法形成的。人生观没有建立于对人生意志的正确选择和认识也是无法形成的。思想政治教育高于德育教育。并不是说思想政治教育比德育教育来的重要,而是指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要凌驾于德育教育才能更好地进行。

其次。思想政治教育与德育教育的教育层面有所不同。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层面相对来说比德育教育高,因为思想政治教育常常关系到一些政治思想、哲学思想等,而德育教育更贴近学生的实际生活,德育教育常常跟学生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比如一些学习态度、处事原则等等。因此,德育教育更容易被学生所理解,德育教育的教育效果更明显,比如辅导员开个德育教育讲座,针对学生日常行为习惯进行教育,学生在接受教育之后,可以马上做出实践,只要他们对一些日常生活习惯进行改变就可以做到。而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效果往往是一种无形的,它扎根于学生的思想意识中,要经过时间的积淀才能够体现出来。

最后,思想政治教育的系统性比德育教育更强。思想政治教育的系统性更强主要体现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各种教育内容的关联性更强。比如,没有正确的世界观,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政治方向,而没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就不可能形成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观。另外,没有对社会主义有正确的认识,就不可能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思想等。而德育教育的教育内容就没有这么系统化的理念,德育教育针对“德”和“育”来展开,“德”是一个独立的教育范畴,而“育”也可以是另一个独立的教育范畴。德与育并行展开,不需要明确的先后顺序,相反地,德与育往往要同时进行才能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五、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教育的教育途径的类同

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教育都是以人类认识、发展的基本原理和规律为基础,从知、情、意、行等几个人类的行为出发,将教育内容贯彻到自身修养的问题中去,并体现和影响一个人的行为的原理。因此,他们二者又有很多的类同之处。

首先,他们的教育形式类同。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教育的教育形式都包括理论教育和实践操作两大部分,理论是教育的基本途径,而实践是检验理论成果的准则。其次,组织教育的形式类同。通过日常工作开展教育是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在学校中,通过教师、辅导员、系主任、班主任等角色利用各种机会,比如讲座、会议、班级建设等等形式去展开教育是实现的主要形式。最后,舆论引导作用类同。通过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实现思想道德教育和德育教育是最常见的形式。现代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在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教育上的作用是类似的,媒体的教育效果也是差不多的。虽然,思想政治教育与德育教育虽然有本质的区别,但是,他们的也有类同之处。

总而言之,在对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进行对比分析时,可以得出结论,即思想政治教育与德育教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们的学科性质不同,核心概念也不同,还有其他很多不同之处。但是,二者都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思想道德教育与德育教育是相互依存的,二者的联系是紧密的。二者都是针对人的思想、观念、道德准则而言,是提高一个人素养的关键。

参考文献:

[1]韦冬雪.对“道德教育”、“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概念之辨析[J].探索,2007(1):120

道德与法治核心概念第2篇

[关键词]现代性道德困境 正当 德性 友爱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3-0018-05

一、现代性道德困境的问题

现代性的发展、理性主义的盛行、启蒙精神的引领,带来了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形成了民族国家的政治观念和法的观念,创建了一整套以自由、民主、平等为核心价值理念的权利正义体系。虽然现代性带来了一系列的繁荣和发展,但始终未能确立起现代社会精神的生长点。相反,带来的却是道德的危机和自由的失落,现代人经历着人性迷失的困境,即现代性道德困境问题。

这种现代性道德困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的丧失。在古典道德哲学中,无论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还是康德伦理学,道德形而上学一直作为道德哲学的基石。但随着现代正义自由理论的发展,道德哲学逐渐开始拒斥形而上学或反形而上学,试图抛弃这种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将道德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之上。失去这种道德形而上学的内核,就像失去了灵魂的躯体。现代社会在大力发展外在的正义自由理论的同时,却忽略了正义理论或自由理论的主体——人自身。这种缺乏基础的正义理论仅仅是一种外在于人自身的空洞的理论本身,失去了自身的生命力,使得现代人无法超越地把握生命的意义、追求生命的境界,而仅仅停留在满足于经验的现实生活中。

其二,现代普遍理性主义在大力发展外在的制度性规范建构的同时,却忽略了现代人的内在心灵秩序问题。由于对这种制度伦理的过分强调,忽视了人的心灵结构建设和品质的培养,造成了人格发展的不平衡。人的心灵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现代化带给人的是心灵秩序的感觉化趋势,个人的无意义感、无归属感、无认同感、孤独感,这些就是现代人的精神气质的体现。现代人越来越把遵守和服从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的规则作为道德生活的最低要求,人们更关注“应该如何行为”而不是“如何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及“怎样的生活是一种好的生活”。尽管现代社会看到了社会正义原则的重要性和底线伦理的必要性,但仅仅具有这种弱的底线伦理是远远不够的。诸如大量道德冷漠现象的出现,直接冲击着现代人的价值观念,让人们感到无所适从。

二、现代性道德困境的解决:三种思路

(一)现代正义自由理论的发展

随着政治哲学的兴起,作为外部性道德自由的正当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其中,最有影响的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他的《正义论》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复兴了政治哲学,在当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按照罗尔斯的看法,正义或正当是伦理学中最优先的概念,他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基础上推导出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更是在一种理想的人性假设和社会契约论的思想上推出的。如果说在康德那里,正当(法权)与善(道德)还保有一定的联系,那么在罗尔斯那里,社会的正义或正当与道德则是在非常弱的意义上存在联系。虽然说罗尔斯主要是在康德伦理思想的基础上演绎出正义学说,而这种正义学说已经不再局限于康德伦理学内,而是一种“康德式伦理学”的发展或者说是康德伦理思想的重构,把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发展成为了一种“政治建构主义”。但这种“康德式的发展”并没有坚持康德的纯粹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而是把正义原则建立在经验基础之上。在这种现代正义自由理论体系中,政治生活(正当)与德性生活(德性)是一种逻辑学上的全异关系(如图1)。在逻辑学上,具有全异关系的两个概念在外延上完全不相同,没有交集,正当之中不存在德性,德性中也不存在正当。在这种关系中,政治生活中的外部性正当获得了大力发展,而人的心灵的成长却发生了偏离,仅仅满足于对法律和规则的遵守,忽视了人的内在心灵境界的提升,使得人原本整体的实践生活发生了分离。

随着作为外部性道德自由正当(法权)的发展,正当逐渐从德性中剥离出来,发展为同善概念对立的基本概念。由此,正当与德性发生了真正意义上的分离,而这种分离的最直接后果却是德性的严重缺失。由于过多地发展了正当的部分,却忽视了德性自身的发展,政治哲学逐渐取代了伦理学的位置,好生活(善生活)从伦理学中消失了。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德性伦理学获得了复兴,当代德性伦理学家在批评现代道德哲学的基础上掀起了一场德性伦理学运动。因此,这种现代正义自由力量的过度发展,正是造成现代性道德困境的原因之一,显然这种思路不能够真正解决现代性道德困境问题,更不能为道德冷漠的解决提供一条出路。

(二)德性伦理学的复兴

道德与法治核心概念第3篇

关键词:法治 德治 刑罚

一、法治与刑罚

法治这一概念,可以说是舶来品,因为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而只有刑罚、刑律概念。“法治”一词,在英文中与之对应的是这样一些词:rule of law, rule by law, 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这些词可分别译为“法的统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治理”。由此,结合我们的理解,法治应是一种社会控制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我们知道,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主要来源于西方法律文化(当然,其精神和传统可上溯至古希腊、罗马)根据西方法学家和一些权威工具书对法治一词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法治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点:(1)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2)法治与宪政紧密相连,没有宪政即没有法治;(3)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并且它本身也要为法律所支配;(4)法治的最基本原则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建立理想的社会生活方式。由此可见,西方的法治思想是西方文明的特定产物,尤其是法治与民主政治的缘生关系;法治与宪政,法治与国家的互相联系,又相互制约关系,以及“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无不体现了西方文化的精神特质。

对比中国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中国自古以来(一直到清朝灭亡,两千余年的历史),从未有过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即是刑罚的代称,这可以说是中国法律传统的核心,无论在制度抑或观念,法家抑或儒家,都是如此。就这个意义上而言,要说中国古代有法治的话,那也只是“刑治”。然而,由于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受儒家德治思想的影响,总是强调道德教化(即礼乐教化)相对于法的优位性,这便造成一个后果,即法在中国古代社会完全没有形式的独立性、合理性可言,其总是从属于道德的,可以说道德是刑罚的目的和根据,刑罚全然成为推行道德的工具。这样,道德便完全凌驾于法之上,法被彻底的异化了,其只不过是道德的附庸,毫无任何形式的合理性、独立性可言。事实上,中国这一文化传统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直到今天,我们仍能时而不时的在人们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观点主张中,发现这一影响的存在,如人们对于“法治”和“法制”这两者的界限模糊不清,总以为法制就是法治,而完全忽略了法治这一概念背后所包含的深层文化底蕴,即西方的民主政治传统和“法律至上原则”等背景,这显然是受中国古代人们对法的认识的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

二、德治的异化

德治与法治相应,也是一种社会控制模式,简单的说即是以德治国,或说道德的统治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的实现,德治的核心是德即道德,道德的根本特性是内在性即本己性、自律性,其首要条件是意志自由,他以应该的方式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中国自孔子始(甚至可追溯到“三代”,这在《尚书》中可得到证明,当时的人们已经认识到统治者德行的重要性),儒家思想在理想层面上始终以德治为目标,西方哲人自柏拉图始,也有对德治向往的思想,如其在《理想国》中所揭示的那样。但德治思想很快在现实中陷入了困境。在西方,我们可以发现,人们对此问题自觉和反省得比较早。由于有与中国迥异的人性论传统(即原罪说,性恶论),西方的哲人们更容易正视德治陷入困境的现实,进而能够给出更现实、更有效的解决方案。柏拉图最终放弃《理想国》的德治理想而转求于法律和秩序(见其《法律篇》的相关思想)便是很好的证明。事实上,柏拉图以后,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国”是人类最理想的国家这一思想便成为西方的传统。然而在中国,我们将发现完全不同的情况。为了搞清问题,我们有必要简要考察一下儒家的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的现实化过程。下面,就让我们从儒家的鼻祖,孔老夫子开始,看儒家德治理想的现实化情况究竟如何。

道德与法治核心概念第4篇

关键词:法治 德治 刑罚

一、法治与刑罚

法治这一概念,可以说是舶来品,因为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而只有刑罚、刑律概念。“法治”一词,在英文中与之对应的是这样一些词:rule of law, rule by law, 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这些词可分别译为“法的统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治理”。由此,结合我们的理解,法治应是一种社会控制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我们知道,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主要来源于西方法律文化(当然,其精神和传统可上溯至古希腊、罗马)根据西方法学家和一些权威工具书对法治一词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法治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点:(1)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2)法治与宪政紧密相连,没有宪政即没有法治;(3)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并且它本身也要为法律所支配;(4)法治的最基本原则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建立理想的社会生活方式。由此可见,西方的法治思想是西方文明的特定产物,尤其是法治与民主政治的缘生关系;法治与宪政,法治与国家的互相联系,又相互制约关系,以及“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无不体现了西方文化的精神特质。

对比中国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中国自古以来(一直到清朝灭亡,两千余年的历史),从未有过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即是刑罚的代称,这可以说是中国法律传统的核心,无论在制度抑或观念,法家抑或儒家,都是如此。就这个意义上而言,要说中国古代有法治的话,那也只是“刑治”。然而,由于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受儒家德治思想的影响,总是强调道德教化(即礼乐教化)相对于法的优位性,这便造成一个后果,即法在中国古代社会完全没有形式的独立性、合理性可言,其总是从属于道德的,可以说道德是刑罚的目的和根据,刑罚全然成为推行道德的工具。这样,道德便完全凌驾于法之上,法被彻底的异化了,其只不过是道德的附庸,毫无任何形式的合理性、独立性可言。事实上,中国这一文化传统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直到今天,我们仍能时而不时的在人们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观点主张中,发现这一影响的存在,如人们对于“法治”和“法制”这两者的界限模糊不清,总以为法制就是法治,而完全忽略了法治这一概念背后所包含的深层文化底蕴,即西方的民主政治传统和“法律至上原则”等背景,这显然是受中国古代人们对法的认识的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

二、德治的异化

德治与法治相应,也是一种社会控制模式,简单的说即是以德治国,或说道德的统治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的实现,德治的核心是德即道德,道德的根本特性是内在性即本己性、自律性,其首要条件是意志自由,他以应该的方式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中国自孔子始(甚至可追溯到“三代”,这在《尚书》中可得到证明,当时的人们已经认识到统治者德行的重要性),儒家思想在理想层面上始终以德治为目标,西方哲人自柏拉图始,也有对德治向往的思想,如其在《理想国》中所揭示的那样。但德治思想很快在现实中陷入了困境。在西方,我们可以发现,人们对此问题自觉和反省得比较早。由于有与中国迥异的人性论传统(即原罪说,性恶论),西方的哲人们更容易正视德治陷入困境的现实,进而能够给出更现实、更有效的解决方案。柏拉图最终放弃《理想国》的德治理想而转求于法律和秩序(见其《法律篇》的相关思想)便是很好的证明。事实上,柏拉图以后,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国”是人类最理想的国家这一思想便成为西方的传统。然而在中国,我们将发现完全不同的情况。为了搞清问题,我们有必要简要考察一下儒家的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的现实化过程。下面,就让我们从儒家的鼻祖,孔老夫子开始,看儒家德治理想的现实化情况究竟如何。

道德与法治核心概念第5篇

本部分的基本理论均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这部分内容始终贯穿着辩证思维,即对立统一思想。在研究范式上,显著体现出"概念--判断--推理"的叙述逻辑。具体而言,几乎每个主要理论都是首先提出两个对应的概念,如物质与意识、存在与思维、唯物史纲与唯心史观、价值与使用价值;然后,阐述 这两个概念的差别性与关联性,即辩证统一关系,即判断;最后,叙述这两个概念及其原理在现实运用中的方法论,即推理。为此,考生在本部分的复习过程中,可在粗读完原理后,在书本上标示出"概念"、"判断"和"推理",并在笔记本上对应抄写,着重理解和记忆关键词,即可快速了解要考察的重点。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本部分内容的核心关键词是"理论",它与《史纲》形成了关联和差异。具体而言,毛泽东思想是理论,中特理论体系也是理论;毛泽东思想和中特理论体系中又分别含有许多分支理论,如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社会主义改造理论、改革开放理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理论等。既然都是理论,其叙述逻辑是相对固定的模式,即"理论产生的背景--理论提出的过程--理论的内容--理论的实践--理论的意义"。这就为我们复习毛中特部分指明了方向。考生可以通过这样的叙述逻辑,用相对简略的语言来梳理和总结主体内容,使庞杂的体系明晰化、结构化。当然,如果能结合理论去分析社会热点,那就更完美了。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本部分内容的核心关键词是"事件"。所谓历史纲要,简单说就是以时间为轴,将重要历史事件加以简述并串联起来。既然都是重要历史事件,本部分的叙述逻辑是按照重要历史事件的"背景--时间--地点--人物--经过--评价"依次展开的。需要说明的是,历史事件的背景、人物和评价,才是这部分重点考查的内容。具体而言,背景,主要考察主、客观条件;人物,主要考察其阶级性及观点、主张;评价,主要考察的是意义、经验和教训。其他是略看。至于时间,注意今年具有整数纪念年的事件即可,如孙中山诞辰150周年、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等。在复习本部分时,考生可将叙述逻辑所涉及的内容简要标出,或将相关历史事件按照叙述逻辑进行图表对比,即可一目了然。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本部分的内容最杂,主要围绕三个核心关键词展开,分别为"思想"、"道德"和"法律"。具体来说,"思想"就是"三观"--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道德"按照内容划分就是--个人道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法律"偏重于宏观的考查,主要考点是道德与法律、社会主义法律及法治社会、权利与义务、宪法的特殊性和法律的分类。在复习本部分时,考生务必注意与以上内容中的核心概念,很有可能直接进行辨识性考查。同时,要注意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当今社会热点问题,特别是与当代青年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

道德与法治核心概念第6篇

论文摘要:自孔子创立儒学开始,实践便成为其重要的思想内容之一。然在传统儒学中,实践往往被局限于道德范围之内。儒学要发展就必须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时代问题给予创造性的解决,而儒学实践理论这一概念将传统儒学的道德实践和现实时代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儒学实践理论是儒者以仁爱为内核对时代问题进行思考和理论创新的建构的哲学,即在儒学实践理论这个概念中,其主体是具备道德价值、强调个体的修为、拥有浓厚的历史文化意识、在道德价值观照下去审察历史和现实的哲学工作者和思想者,其理论的内核是仁爱,其中心内容是反思时代问题和理论创新,其本质是建构的理论哲学。

    自孔子创立儒学开始,儒学就十分强调实践的观念。对此,梁启超深有感触地说过:“后人多谓知行合一只说是王阳明所首倡,其实阳明也不过是就孔子已有的发挥。孔子一生为人,处处是知行一贯,从他的言论上,也可以看得出来。他说‘学而不厌’,又说‘为之不厌’,可知‘学’即是‘为’,‘为’即是‘学’,盖以知识之扩大,在人努力的自为,……所以王阳明曰:‘知而不行,是谓不知。’”儒学的实践理论是讲究即知即行的,是体悟与实践相结合的理论。但儒学这个实践理论更多强调的是在道德上的实践,使道德实践和生活融为一体。

    儒学实践理论强调的道德理论实践构成了人之为人的重要的文化标准,但只有这样的规定并不能使儒学更好地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因为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在理论文化的建设上有自己独特而有效的理论。而缺乏相对独特而有效的理论是限制儒学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换言之,如果儒学要在参与社会实践中成长发展,那么儒学的理论创新是必然要采取的行动之一。

    现在很多人对儒学在当代的理论创新提出自己的看法,清华大学方朝晖老师曾经说过,要通过厘清知识和道德的关系,来探讨儒家道德传统与知识结合的可能方式。l而浙江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的吴光老师对儒学理论也进行了新的探讨,他提出了“民主仁学”的概念,并对该概念的特征即道德理性、人文性、实用性和开放性进行了说明。山东大学颜炳是老师指出在现代文化的建构中既要充分发掘传统文化的自我转换或转型的潜能,重铸民族灵魂,又要引进西方文化的结构和格局,促使传统文化向现代方向转变。并主张儒学应当加强同当代社会的互动,以此使得儒学焕发生命力。复旦大学徐洪兴老师认为,儒学的伦理价值经过现代转换和诊释可以对防止现代的弊病有所贡献。

    以上诸位老师对儒学的发展,各陈其见,积极对儒学的发展进行理论上的创造,是当代中国学界对儒学发展可能性的探求活动的缩影。换言之,儒学的当论创新是极具开放性的。在这种文化氛围下,笔者也希望能把自己的日常学习心得,以此种方式表达出来。

    一个命题和理论的基础是概念,所以表达自己想法的基础当然离不开概念。而儒学中一个关键概念就是儒学实践理论。儒学实践理论概念是一个普遍的概念,是超越于特定时代和特定具体内容的一个抽象概念。因其抽象,所以对具体内涵的规定就少,该概念的开放性就较大,所以很适合对其进行必要的理论规定和演绎。

    首先对这个儒学实践理论下一个定义:儒学实践理论是儒者以仁爱为内核对时代问题进行思考和理沦创新的建构的哲学。首先,儒学实践理论的主体是儒者;第二,儒学实践理论的内核是仁爱精神;第三,儒学实践理论的中心内容是对时代问题进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第四,儒学实践理论的本质是建构的理论哲学,是立足于传统和现代的对文化的抽象化把握和思考。

    下面我们对儒学实践理论的几个内涵分别加以解析。

一、儒学实践理论的主体是儒者

    儒学实践理论的主体是儒者,这里所谓的儒者就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思想进行研究的哲学工作者和思想工作者。在中国独特的文化内涵下,所谓儒者是有其特定的文化含义的。首先,儒者是一个有道德价值的人。这是儒学自孔子以来十分强调的首要内容。儒学认为,道德价值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原因,《论语·学而》中“学而时习之”的“学”,即“觉”也,是觉悟做人的道理,即道德价值。《大学》讲“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自天子以至庶民,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孟子也提到仁义礼智四德是人性善的萌芽。这些都表明,道德价值是为人的根本原则。后世儒者从董仲舒的“正其义不谋其力,明其道不计其功”到朱熹的天理道德观念无不秉持了先儒的这一理念。其次,这里的儒者蕴涵着个体的意味,即强调的是个体儒者,这也是儒学重视个体的传统。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不欲”、“勿欲”、“欲立”、“欲达”都针对个人而言。《大学》中可以看到儒学的个体思想,“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事皆以修身为本。”这主要是针对个体而言的道德修养的过程,并指出这个道德修养是人人必须且能够做到的。

    谈到儒者,还需要提到的一点就是儒者的历史意识。中国儒学很重视历史,孔子整理编订的《诗》、《书》、《礼》、《乐》、《易》、《春秋》,即是对上古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而孔子及其后学都“祖述尧舜,宪章文武”的文化倾向无疑鲜明地展示了儒者们深远的历史文化意识,尤其是自韩愈后创立的道统学说,其一脉相承的历史延续,在展示儒家发展的过程中也显示了儒者心目中的历史文化和责任意识。

    在这里还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儒者的道德价值对其活动的意义,因为这是儒者必备的品质。道德在人的活动中起到了价值观照活动的作用。在这方面,以三苏为代表的宋代蜀学提出的“推阐理势’,观点明显,“圣人因时设教,而以利民为本”,“时”大致相当于“推阐理势”中的“势”,教则相当于其中的“理”。这里的“理”即儒学的道德义理,“势”则是指事异备变。这就是说,道德价值高于事实,以道德义理来观照社会事态的变化,采取合理的方法手段来适应社会的变化。“所以要用道德来指导规范人类社会的生活,恢复人之作为人的尊严,恢复人道的崇高”。

    总而言之,作为儒学实践理论的主体的儒者需要具备道德价值,强调个体的修为,拥有浓厚的历史文化意识,并在道德价值的观照下,去审查历史和现实,这是作为一个儒者所必备的能力和素质。

二、儒学实践理论的内核是仁爱

    早在儒学开创者孔子那里,仁的思想便已经成了最高的思想观念,而这个观念的核心就是仁爱。这个思想在孟子那里得到了证明和发展,应用在政治上就是孟子提出了仁政的思想。后世的儒学者无不以仁作为最高的价值,观照现实世界,以儒学的视野解决社会时代问题。儒学发展到宋明理学,儒学的仁爱精神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以北宋儒学为例。“站在中国历史的角度进行纵向比较,则可以认为北宋既是一个政治变革的时代,也是一个儒学复兴的时代。政治变革通过政府有组织有序地进行,是在儒学复兴的文化支持下自觉进行的政治调整……也正因为二者被历史现实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政治变革引发了儒学复兴的问题意识,反过来,儒学复兴又影响了政治变革的方向性选择,所以,北宋儒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政治哲学,它所代表的时代精神,是对文明秩序及其最高的体现形式—政治制度,进行理性的批判和重建。批判是追索文明秩序的合理性依据,所谓天道性命之理,即由此发畅;重建是探讨文明秩序、政治制度的合理模式,于是需要推阐王道,作为最高政治宪纲,从而将师古与用今结合起来,使现实政治朝着合理模式的方向调整。正是围绕批判与重建的时代课题,触发北宋儒者的思想激情,形成各种学派,构成一幅色彩斑斓的思想史画卷。”以仁爱为核心的儒学王道思想在北宋儒学者处成了宪纲原则,成为观照现实时代问题的道德价值标准。

   儒学的仁爱是一种普遍的思想。首先,自儒学创立之初开始提出力行仁爱,绵延数千年而不中绝,这是历史的选择。而历史的选择则证明仁爱具有超时空性。其次,仁爱能满足人类内心精神需求。在人类交往中,人总是希望能够被尊重和关爱,这是人类共同的精神需求。当将仁爱思想付诸交往时,己之所欲,施之于人,投之以桃,报之以李,精神感受到的是幸福和满足。而这正是人类要追求的生活的意义。从这个角度上说,仁爱是普遍的,它实际内存于每个人的内心之中。

    仁爱是儒学实践理论的内核。仁爱是普遍的道德价值,而普遍道德价值的意义就是对现实世界进行观照,以仁爱认识社会现实,以仁爱批判和改革现实,从而力图达到社会的和谐。从本质上来说,仁爱是儒学实践理论主体观照社会现实的依据和标准,儒学实践理论主体的其他方面的意识都以仁爱为中心而展开。

三、儒学实践理论的中心内容是反思时代问题和理论创新

(一)儒学实践理论的中心内容之一:反思时代问题

    儒学实践理论的基本内容是反思时代问题。从儒学实践理论的含义来看,儒学实践理论具有积极参与社会的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的意识的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对时代问题的反思,换言之,反思时代问题构成了儒学实践理论的基本内容。需要说明的是,儒学实践理论把握时代问题的基本方式是精神地把握时代问题。所谓精神地把握时代问题就是将时代问题转化为哲学问题加以思考,从而给时代问题的解决提供哲学理论上的支持。

    以哲学的方式来理解时代问题的时候,很自然地就会涉及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哲学史和哲学的关系,因为时代问题背后牵动的是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的关系。如果将历史问题哲学化思考,那么必然涉及哲学史和哲学的关系。因此,反思时代问题时必然要讨论哲学史和哲学的关系问题。

道德与法治核心概念第7篇

【关键词】哈特 法律接受 内在观点 规则体系

英国法学家哈特的重要贡献在于提出了法律是由设定义务的第一性规则与赋予权力的第二性规则相结合的规则主义思想。这是一套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理念,即“规则统治着拥有权力者,实行法治的是规则而不是人。”①在哈特的理论中,“法律接受”的概念至关重要。对规则的内在观点是哈特整个规则体系的逻辑起点,而“接受”则构成了内在观点的核心内涵。“接受”概念在近现代的政治与法律思想谱系及其制度实践中一直是一个内涵丰富、易于激发人的想象力的词汇。从政治义务、民主理论到社会日常关系,包括两性关系和经济关系中均扮演着重要角色。一般认为,个人在自由、平等状况下对义务、责任、权利等话语的接受赋予它们以正当性。因此,“接受”概念彰显了近代启蒙话语对人的独立自主地位的承认。

内在观点与法律接受

在《法律概念》一书中,哈特首先从可观察的行为出发对法律现象进行分析。他指出,“法律在所有时空中所具有之最为显著的一般特征即是:其存在意味着,某种类型的人类举止不再是随意性的,而是在某种意义下具有义务性的”。②这是哈特分析的起点。法律首先要为人们的交往、社会活动提供稳定的秩序预期,没有这种预期,别说一些需要社会大规模合作、长期进行的伟大事业无法进行,就连人们的社会日常生活也难以为继。

但是,人类行为所表现出的规律性可能是出于习惯,或者是由于强制。习惯与强制虽表面上似乎也能保障行为的一致性,然而却无法解释法律义务存在的根据。比如某个人每周六要去看一场电影,然而从这个生活习惯中我们不能得出他有应当每周去看电影的义务;再比如,我在银行取款时遭遇抢劫,劫匪逼迫我交出钱财,这时候绝不能说我有义务向劫匪交出钱财。然而,法律秩序的存在却必然意味着相应的法律义务的存在。因此,哈特认为,法律规则应当与人类习惯划清界限,又要与强制撇清关系。尤其是关于法律与强制之间的联系,不仅在传统法律观念中一直根深蒂固,就如法学家耶林所言,没有强制力的法律,就如同说世界上存在着“不燃烧的火,不发亮的光”一样,完全属于谬误之言,而且这个问题在哈特所处的时代也具有着重要意义。

一方面,从实证主义法学本身来看,从奥斯丁、凯尔森到斯堪的纳维亚学派,他们在理论上有着共识:法律必然以强制为基本特征。他们之间的区别不过是在强制的来源上持有不同看法:奥斯丁认为强制源于者,凯尔森主张强制源于规范,而斯堪的纳维亚学派则指出强制基于某种心理事实。另一方面,作为另一阵营,当时与西方世界对峙的前苏联法学家们强调法律的阶级属性,法律被视为是实现阶级意志的强制性工具,因此强制性也被归结为法律的本质特征。

总之,哈特之前的理论家在法律与强制之间建立起了必然联系,使得强制概念似乎成为理解法律本质所不可或缺的要素。但是,强制常常与暴力相联系,这很难与人们对法律作为维护文明秩序之工具的期望相符,而且对者、统治阶级意志等概念的强调也不利于非人格化的法治意向的表达。在此情形下,哈特旨在建立一种规则中心的法律的普遍性模式。

那么,法律规则如何既区别于习惯性规则,又能排斥强制因素呢?哈特提出了规则的“内在观点”的概念,即法律规则的存在意味着人们用内在观点看待社会规则。这是哈特用于分析法律现象的核心概念之一。何谓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呢?哈特指出,内在观点即“站在群体成员的角度,接受并使用这些规则作为行为的指引”。③换言之,内在观点就是以规则实践的参与者或者局内人的角色为视角,所持有的接受群体生活的规则,将规则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并据以审视自己的行为与评判他人行为的观念。依据内在视角,人们对规则抱有一种反思批判的态度。这包含两层含义:

其一,批判性态度。这是指当其他人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偏离规则的行为时,依据规则对他们进行批评,并要求他们遵守规则的态度;其二,反思性态度。这是指当人们在遇到这种批评与遵守的要求时,他们承认这些要求具有正当性。与规则的内在观点相对的是哈特所谓的外在观点,即规则实践的外在观察者所持有的视角,他们会观察某种规则在实践中会导致何种结果,并据此判断是否需要遵守规则,而缺乏对规则的自觉接受的态度。比如两个人开车在十字路口遇到红灯,持有内在视角者不闯红灯,因为他接受交通规则,承认规则本身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而持外在观点的人,选择遵守规则不闯红灯的原因却仅仅是惧怕警察的处罚,换言之,若能成功逃避制裁,他会全然无视交通法规的存在。总之,对法律规则自愿接受的态度构成了内在观点的核心内涵。

对规则的接受观念也构成了哈特整个法律规则体系思想的基础。在他看来,在前法治社会,人们对法律的内在观点,表现为对第一性规则即义务规则的接受,比如不能杀人,不能奸淫,不能盗窃等表述义务内容的规则;而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接受的重点则转移到对第二性规则,即授予权力的规则的接受,如凡议会制定的法律就是有效的法律,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做出的判决就是合法判决等规则。哈特还强调,在现代社会接受规则的主体是双重的,既包括作为法律活动参与者的普通民众,也包括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其他从事法律事务的政府官员。

由此,哈特指出法治社会应该是一个普遍持有内在观点,即接受法律规则并自愿维护法律规则的人占多数的社会。因此,法治的真正力量来自于受其统治的公民的接受。只有法律规则不被认为是强加于我们的外在强力,它才真正地属于我们,并且成为构筑我们美好生活的有效力量。我们从这里似乎看到了康德的影子—真正的法律是人们的自我立法。

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接受观念

然而,哈特并不是康德哲学的追随者。康德对法律主体有着较高要求,他认为“接受”内含着道德义务,意味着从以人为目的出发,将他人视为自由独立的主体的内在道德态度。哈特对法律接受的主体没有这样的要求。他指出对法律的接受,可能基于“长期利益的计算;对他人无私的关怀;不经反省的习惯或传统的态度;或者只是想要跟着别人走。那些接受体系权威的人,可以审视他们的良知,虽然在道德上他们不能接受这体系,但是为了许多理由,还是决定继续这么做。”④显然,哈特认为接受法律的依据是多元的,非以道德理由为必要。

我们举两个例子以审视“接受”概念的特点。一是苏格拉底之死。古希腊哲人苏格拉底被雅典的民众法庭判处死刑,他知道自己是被冤枉的,但是依然遵守法律宁死而不愿意越狱逃跑;另一个是美国移民局要求某个外国人对一桩事实予以说明。因为缺乏客观证据,移民局官员告之,他若对圣经宣誓,其所说即有效。这个人对圣经宣誓—虽然他没有,最终移民局接受其所言。这两个例子基于哈特的观点,都属于以内在视角接受法律的例子。在第一个例子中,苏格拉底坚持恶法也应当服从的道德义务而接受当时的法律对自己的判决;而在后一个例子中,对规则的接受则完全基于利益而非道德。这两种接受方式在哈特这里没有根本性区别。依此逻辑,我们能不能说在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公民对法律规则的“接受”并不优于希特勒时代德国人对纳粹法律的“接受”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探讨哈特为什么要坚持非道德主义的法律接受观念呢?在哈特看来,对法律的接受不必然是一种道德上的接受。从经验角度观察,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不仅遭受法律强制的人不一定会认为法律具有道德约束力,即使那些自愿接受法律规则的人也不一定就会承认法律义务就是他们的道德义务。我们假设在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都是由于法律的内容符合道德而接受法律的话,那么根本就不需要法律了。因为那种情况下,与其说人们是在遵守法律规则,不如说他们是在遵守道德规则。但是,实际上法律规范中存在着大量保障人们的利益,但却未必符合道德要求的规则。

既然法律的内容不一定都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的,那么承认人们可以基于多元的理由为依据接受法律似乎就是合理的。而且,在这多元的理由当中,出于道德理由信仰并接受法律固然值得推崇,但是法律的事业既然属于普通大众的事业,而绝非道德圣人的事业,那么以利益而非以道德为基础的接受态度更具有包容性了。因此,在哈特的表述中经常将利益视为法律接受的依据。

然而,哈特这些观点具有争议性。首先,法律的内容与我们应该以什么态度接受法律并不是一回事。因此,从“法律内容不必然包含道德内容”并不能就直接推断出“对法律的接受不必然是一种道德上的接受”这一结论。

其次,哈特将“长期利益”、“传统的态度”、“只想跟别人走”等态度视为接受法律的非道德理据,这也是值得质疑的。因为这些理由要普遍化为人们所自愿接受法律的依据,那么其背后就必然不能不以某种道德依据作为支撑。因此,这些理由也具有道德性。

实际上,哈特的观点表达了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基本立场。法律实证主义区别于自然法的最为重要特征就是,它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正如英国法学家奥斯丁所表述的,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善恶是另一回事。我们可以说一项法律在道德上是邪恶的,但是不能基于此说它就不是法律。因此,法律实证主义寻求的是一种“描述的,并且道德中立的法律理论”。这样人们就能用一种客观的、摆脱了道德和意识形态偏见的方式来看待法律。

回到我们前面的问题,在法律实证主义者看来,如果能排除受希特勒蒙蔽与强迫的因素,那么德国人对纳粹所制定的邪恶法律的“接受”态度与在一个现代法治国家中公民对法律“接受”的态度并无根本性差别。虽然前者在道德上是邪恶的,我们可以基于道德的理由反对这些法律—就像二战以后所做的那样,但是我们无法否认它们属于有效的法律。

在此,我们已经触及法律实证主义与现代社会捆绑的终极原因。法律实证主义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现代社会的发展,它与现代社会具有着内在联系。在一个价值观念多元的现代社会,社会要获得确定性、效率与高速的发展,就必然要求法律的形式合理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由此,法律要付出的代价就是要不断驱逐包含在其中的道德与其他实质性价值要素。然而,在一个不断除魅的世界中,当道德理想、至善观念等价值因素被不断抽空,我们不由得感到忧虑,这个受工具理性宰制的现代性,给予我们的是终极的福祉,抑或只是韦伯的那个“铁的牢笼”。

实证主义法律接受观念的启示与反思

那么,哈特及其所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接受观念对我们的法治理论与实践有何重要启示呢?

有助于清理法律理论与实践中对法律强制性的不当强调。如前文所述,传统法律实证主义者,总是试图在法律与强制之间建立起内在联系。然而,作为新实证主义领军人物的哈特却坚决地将强制驱逐出了法律概念的核心领域。法律虽然需要强制力的保障,但是它并不属于法律的核心要素。这就像人人皆需日食三餐,但是据此就将人的本质界定为“人是吃饭的动物”则是荒谬的。哈特认为,对法律的内在观点,即民众对法律的接受才是法律真正的力量之源。

尽管立法、执行与司法等法律活动均离不开政府及其官员的参与,但法律绝不能被理解为政府实现自身利益与意志的强制工具。哈特指出,只有政府官员接受法律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可能十分悲哀,有如待宰的羔羊般地脆弱,而且这只羔羊可能终究难逃进入屠宰场的命运。”⑤也就说,当一个社会,人们对法律的服从仅仅是出于逃避惩罚而被迫遵守,即政府必须依赖强制的威吓手段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那么即使官员依然忠实地执行、适用着这些法律规则,该社会也会由于不断增强的压迫性而可能出现崩溃的命运。

公民对法律的接受,有赖于通过构建合理的制度体系,以实现对公民利益的有效保障。这恰如康德所言的,“即使是一群魔鬼,只要是‘有保存自己’的理性,必然也会在一起要求普遍的法律,建立起一个普遍法治的社会。”⑥康德的这段话明确指出了制度在实现法治过程中的根本性作用。追求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固然需要倡导与培养民众对法治理念在道德层面上的真诚信仰,但更需要努力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本身,通过法律更好地保障民众利益,从而培植起人们对法律自愿地认同与接受。否则,政府仅仅一味地依赖法治意识形态的灌输与空泛的道德化说教并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哈特指出,“如果要求人们服从的体系,能够真正公平地满足所有人的重要利益,它就能够获得且长久维系人们的忠诚,这个体系也就会是稳定的。”⑦因此,只有构建起合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为维护民众利益提供一个稳定的、公平有效的制度平台,才能使法律真正扎根于社会当中,逐步获得民众的接受与忠诚。

要破除实在法的迷信,坚持对法律的道德批判。一方面,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与道德分离的观念告诉我们,人们所接受为有效的法律并非就是合乎道义的法律。固然在一般情形下应竭力保障法律的权威,不能动辄以道德名义妨害法律的安定性,然而当法律有时是非常邪恶或不公正的时候,人们完全可以基于道德不予服从。

另一方面,法律实证主义所表现出来的形式理性的缺陷提醒我们,价值中立的、描述性的实证法律理论绝非完整的法律理论,法律终究离不开对价值的、规范问题的思考。哈特也承认,“承认某个规则有法律效力,在是否要加以遵守的问题上,并不是决定性的关键,而无论政府体系有如何崇高的威严和权威的光环,它的命运最终仍必须接受道德的检验。”⑧在此意义上,对法律的接受不能不是某种道德上或者与道德有关的接受,不存在完全非道德意义上的接受态度;同时公民对具体的法治实践要有足够的道德评判与反思意识,而不能不加思考地沦为体制化的封闭的法律制度的奴隶。

(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注释】

①[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72页。

②③④⑤⑦⑧[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 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6页,第84页,第187页,第111页,第186页,第1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