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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4-08 11:44:06
道德论文

道德论文第1篇

1“.以人为本”的自然主义道德教育

卢梭批判传统教育的封建性,认为传统教育是对自然教育模式的严重违背和偏离,提出教育应是遵循人的自然发展规律的道德教化。首先,要培养具有自然本性的善良公民的自然主义教育观,即培养能充分展现人的自然本性的自然人。“自然”指人自身的天然属性,而“自然教育”是指遵循顺从大自然不可取代的一切法则,顺应人的自然发展规律所进行的教育。他认为人性本善,人的自然、本性和良心构成人善良的天性,这不会因为人的贵贱有所不同。罪恶不是先天的原罪,而是后天残害的。因此,只要让人的自然本性得到发展,人就必然是趋向善良的。其次,自然人的核心是人的天性。因此,“人的本质”是培养与封建贵族和僧侣完全不同的新人,而不是回归自然的原始状态。卢梭认为在封建教育体制下,自然与社会相互对立,教育无法既培养人又培养公民,所以要推崇的教育体系必须是不同于传统的、打破束缚的开创性方式,培养遵从法则的自然人,为实现社会性的理性公民做准备。

2.培养道德公民的“爱国教育”

自然人与道德公民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是密不可分的。“爱弥儿”从自然人属性的状态逐渐成长为社会集体形态的本质是个体自由上升为普遍自由的实现,要追求自然人的普遍自由,尊重大自然中的理性自由。因此,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培养有道德的公民,这种道德公民的个人意志已经完全消解在共同意志之中,并且仅以道德共同体的共同意志作为自己的意志,个人不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道德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首先,“国家没有平等自由,美德自然就无所存在;没有美德,何来所谓的自由;没有公民,道德即不复存在;拥有理想公民,则有你所需要的物质保障;丢弃公民,你将空空如也。”国家需要有美德的道德公民的支撑,培养有德公民需要通过教育途径来完成。“公共意志”是整体道德人格魅力实现的最主要途径。其次,国家是每一位公民所聚集的共同体,公民的首要国家性义务就是热爱自己的祖国。因此,培养热爱国家的理想型爱国公民是进行道德教育的最终职责。最后,卢梭认为,理想型道德集体公民认同感应积极向深刻的社会道德情感向心力渗透,采取一种全心全意为道德教育服务的国家集体信仰———“公民宗教”。根据卢梭培养道德型爱国公民的思想,个体公民的平等自由是通过个人与国家即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来最终实现的,这是更高层次的政治性道德自由的升华。因此,道德教育的任务是通过思想教育,重塑自然完美的气质。在“公意”思想的指导下,创建爱国的气氛,并借助于爱国主义教育和“公民宗教”,培育社会教育的整体形象,完成道德阶段任务,最终使人重获自由。

二“、自然人”培养观对我国道德教育的启示

1.道德教育的目标

道德教育的目的就是社会对道德教育活动所要培养的人的思想品德所做的规定,是对其活动结果的具体要求,也是这个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卢梭的“自然人”培养观所提出的道德教育的目标是有着自由、独立、善良乃至幸福的“自然人”。当然,我们的道德教育目标还应该加强对人的道德意志的锻炼以培养其自立能力,阶段目标设定要尊重人的个性以及通过对个体道德情感的陶冶来巩固其良知等方面。卢梭反对溺爱孩子。他强调,当一个女人过分地关心孩子,她可能采取了相反的方法:她为了使孩子不感到病弱,渐渐地却使得孩子越来越羸弱;她不想孩子遭受到大自然自身的风险,所以让他远离所有痛苦,但灾难在遥远的未来却全部累积到他身上。“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这告诫我们的教师、家长乃至社会,要做的不是给青年人现成的东西,而是让他们自己动手去获得生存的途径。

2.道德教育的内容

道德教育的内容是道德教育目标的体现和具体化,其科学、系统与否直接影响道德教育目标的实现。一个人的道德品德是由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所形成的,所以道德教育所采取的相应内容为:人类情感的培养,提高人们的认识水平和能力,锻炼人的意志。这无疑也会给我们以重要启示。

3.道德教育的方法

为了实现道德教育的目标,更好的践行道德教育的内容,我们就要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根据卢梭对“爱弥儿”所实施的教育手段,可以提取出我国道德教育的方法:尊重人的自身规律,分阶段进行,建立家庭、学校、社会统一体的教育模式,提高法律约束三个方面。

三、卢梭的道德教育观

对我国德育工作的现实启示卢梭的道德教育思想是教育领域的“哥白尼性革命”。他的道德教育理念涵盖了丰富的德育思想,在德育实践过程中,对我国目前的功利性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社会道德价值体系多元化困境与未来道德教育的革新与发展有着深远的实践性意义。

1“.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缺失———道德教育的功利化

随着已经失去教育意义的旧的道德价值体系的瓦解,新的道德价值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的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道德教育混淆于政治传声筒教育的现象。例如,我国当前的道德教育体系中就存在着舍本逐末、背离受教育者自身发展规律的现象。这种状况给道德教育的实施进程以及实际功效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当今教育带有严重泛工具化的性质,教育文化偏向注重专业技能的传授,教育的最终目标是获得人人认可的“好”工作,进而实现自己所谓的“人生价值”。这种“价值”被解释为以衡量物质经济条件为主要内容的世俗的成功。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人才”模型主要是高分低能的检查机。道德教育生存于这种畸形的教育背景下,好比浮萍,无法停留,即使存在,也只是教育机器的零件。如何摒弃我国目前道德教育的功利化现象,是教育改革的重中之重。我们应借鉴卢梭的道德教育理论的起点思想,即遵从“自然人性”以及教育要符合人自身发展规律和内在需求,实现道德教育的最终目的———“人的自由”。

2.核心价值体系的缺失———社会道德体系的多元化

道德论文第2篇

关键词:德沃金道德解读宪法解释方法论

德沃金的法学理论严格说来应当是一种宪法哲学与道德哲学,其理论学术贡献集中于其六部著作之中,或曰“六法全书”,即《认真对待权利》(Takingrightsseriously1977)、《原则问题》(AmatterofPrinciple1985)、《法律帝国》(Law''''sEmpire1986)、《把握生死:关于堕胎、安乐死和个人自由的争论》(Life''''sDominion:AnArgumentaboutAbortionandEuthanasia,andIndividualFreedom1993)、《自由的法: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Freedom''''slaw:TheMoralreadingofTheAmericanconstitution1996)和《至上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SovereignVirtue:ThetheoryandPracticeofEquality2000年)。仅从“六法全书”之命题看,德沃金所关注和探研的问题——权利、原则、法律解释、生与死、自由以及平等——都是概念极其抽象、内涵极其丰富、问题极其深刻、影响极其深远的宪法道德哲学命题,这些德沃金式的概念范畴构成了整个社会之基本框架结构。权利是的目的与基石,政府的正当性即在于是否“认真对待权利”;权利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中的“原则问题”;然而,权利是道德的权利,原则是道德的原则,既抽象又模糊,其丰富的内涵需要“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无论是关于堕胎、安乐死、或是个人自由的争论,皆事关生死之大问题,须得“把握生死”,方才实现个人自由。美国宪法虽是一部保障与实现公民个人“自由的法”,但却贯穿自由与平等间的张力与和谐,对政治共同体而言,平等则是其“至上美德”,“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1]鉴于自由之法——宪法文本中的平等原则与权利的抽象道德性,因此作为负有解释法律之应有职责的法官,必须对宪法进行“道德解读”,使道德性平等与权利原则具体化与明晰化,从而将其适用于特定的宪法案件之中。所以,德沃金的法学理论,不仅是关于权利道德与原则的学说,而且更重要的是关于宪法的道德解读的实践学说。理论是实践的指明灯,实践才是理论的价值与生命。实践孕育理论之生,理论最终还原至实践之中,而德沃金的宪法道德解读方法即在宪法理论与实践之间,架起了沟通与对话的天桥。

一、何谓道德解读?

宪法自身的特点就是高度的概括性与抽象性,是原则与规则、目的与价值的整体性表达。大多数当代宪法文本中都确认了人权条款并列举了公民权利条款,而人权和公民权利的理论来源无疑是近代自然权利理论,无论是《独立宣言》中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美国式自然权利,还是《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中的“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法国式自然权利,无非是对洛克的“生命、自由和财产”[2]、“和平、安宁”[3]以及“反抗”政府[4]等自然权利的复写。自然权利之于国家与政府乃是一种道德权利,这些道德权利被纳入宪法文本之中转化为宪法权利之后,则依然具有道德属性。所以,对于宪法权利条款的解释就不仅仅是一种语义学解释,俨然还是一种道德学解释。何谓人权?如何保障自由、财产和个人反抗或抗衡政府权利?这些概念与术语往往是极其空洞、抽象,对它们的解释必须立足于道德观念,以道德之视角,对宪法文本中的道德性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含义进行解释的方法,就是道德解读方法。

在德沃金看来,“道德解读”就是一种“解读和实施政治性宪法的特定方法”,因为“我们所有人——法官、律师和公民——解释和适用这些抽象条款是建立在这样一种理解之上,即诉诸于有关政治的正当性和正义的道德原则。”[5]例如,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是将一个道德原则写入了宪法之中,该条规定:政府审查或控制公民个人的言论或出版自由是不正当的。因此当一些新的或有争议的宪法案件出现时,譬如说,第一修正案是否许可反对色情的法律,作出判决的法官就必须先确定如何才是对抽象道德原则的最好理解,他们必须确定,禁止对言论或出版自由予以审查的这一宪法性道德原则的真正基础是否可以扩展到色情案件的保障?换言之,色情是否属于言论或出版自由之表达?如果是,政府当然不得审查或禁止,否则就是不正当的;反之政府制定法律以禁止它是正当的。除此以外,美国近几十年几乎所有的宪法争议案件,如堕胎权、纠正歧视的肯定性优待措施、种族冲突、同性恋、安乐死、言论自由等,皆涉及了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中的言论自由、第五条与第十四条中的正当法律程序、第九条中的人民所保留的权利以及第十四条中的法律平等保护等内容,这些保护公民个人和少数人免于政府侵害的权利法案的条款,都是以非常抽象的道德语言起草写就的,由此,德沃金认为:权利法案通过抽象化的道德原则界定了一种政治理想,建构了一个平等与自由的公民社会宪法大纲。[6]所以,按照德沃金所提出的道德解读方法,对这些条款的理解就必须从它们最本质的道德属性出发,因为这些条款涉及抽象道德原则并以此作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而纳入宪法之中的。

德沃金的道德解读宪法解释方法特点在于:首先,道德解读方法所适用的条款都是具有抽象性的道德原则概念,并非所有宪法文本的条款都适用之。最重要的当是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该条款都禁止没有“法律的正当程序”政府不得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早期的最高法院在理解这些条款时仅仅从形式程序上解释,而没有注重从实质上限制政府权力,例如,法官在判决中是否可以把正当程序解释为人们在警察审问他们之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或者州不得把避孕或堕胎规定为犯罪,对此修正案什么也没说。第八条修正案禁止“残酷和异常的惩罚”,但它未说明像绞刑或电刑之类的任何特定的对罪犯执行死刑的方法是否是残酷的,或者说不论使用怎样是死刑方法,死刑本身是否就是残酷的?第十四条修正案宣布各州不得否认人人平等的法律保护,最高法院也认为该保护不仅仅指程序上的平等,而且是实质的平等,但是平等保护的抽象要求对州能否实施种族隔离学校或州是否必须在全州内的不同学校每个学生在公共教育上花费相同的投入本身是不清楚的。而以上这些条款皆是以抽象的特地方式表述,每一个概念的使用,既非艺术的法律术语,也非经济或其他社会科学的术语,而是一般道德和政治术语,如果以一种最自然的方式解读的话,那么权利法案中的这些道德语言似乎令人吃惊地建构了一部抽象性与原则性宪法。从价值的角度,权利法案“不仅要求政府给予它统治下的每一个人以平等的关怀和尊重,而且不得侵害公民最基本的自由。”[7]由这种道德语言所构成的宪法原则体系的内涵是极其广泛的,它既要求平等又要求自由,它们在现代文化中是关于个人权利诉求的两个最主要的源泉。对任何相信自由与平等的公民被赋予了特定的个人权利的而言,认为宪法没有包含这种权利,似乎是不可能的,除非宪法的历史明确加以拒绝。由于自由和平等大部分是重叠的,所以权利法案中关于自由和平等的两个主要抽象条款自身同样是宽泛的,例如,通过对平等条款的最好的解释所获得的特定宪法权利,也非常有可能是来自对正当程序条款的最佳解释。尽管平等保护条款不适用于哥伦比亚特区,但最高法院按照正当程序条款判决特区学校实行种族隔离是违宪的,并不难。既然宪法中的权利条款是以道德原则术语所写,当然对其解释就需要从道德本质属性上加以理解。不过,正如德沃金所指出的,道德解读并非适用于宪法所包含的一切条款。[8]各国宪法中的大部分条款既非特别抽象又非以道德原则起草的,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关于总统必须年满35岁的年龄规定,或者宪法关于国旗、国歌、首都的规定,都属于意义较明确的条款,对它们的解释,即无须运用道德解读方法。故道德解读方法在适用范围上有其特定的法域。

其次,宪法的道德解读方法的最终主体是最高法官的法官。由于道德解读是将政治性道德带入了宪法性法律的核心,而这种政治性道德内在地蕴涵着不确定性和歧义性,因为,只要是道德,不管是什么样的道德,都是有分歧的,因为不同的阶层、利益集团或政治派别皆有其不同的道德观念和道德价值的衡量标准,立法者、法律的实施者、律师和公民都会基于各自不同的价值评判体系理解而作出不同的解释,那么对任何把这样的道德原则纳入其法律之构成部分的政府体制而言,都必须决定谁对道德原则的解释和理解更具权威性。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现代国家,几乎皆把这一最终解释宪法道德原则的权力赋予了法官,或者是的法官或者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德沃金说:“我们的法律文化坚持认为:对宪法的恰当解释,法官具有最终的发言权。”[9]宪法权利条款仅仅要求政府对基本自由的平等关怀和尊重,却没有在细节上进一步说明具体内涵和要求,从而把宣布平等关怀真正的内涵是什么以及基本自由实际上是什么的使命落在了法官身上。这就意味着法官必须面对几个世纪以来哲学家、政治家和公民所争论的难以解决的、影响深刻的政治性道德作出回答;同时意味着我们其他人必须接受多数法官所作出的判决。然而,一旦当把解释政治性道德的宪法权利交给了法官,就正如有人所担心的那样,这样就会使法官拥有了一种绝对权力,有可能随心所欲地把个人的道德价值观强加于公众。这样,就有可能使法官成为哲学家之王。其实,人们往往是把接受“多数人的意见”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而一旦服从于少数人即使为法律精英,也认为是不自由的;事实上,在对宪法问题的解释上,无论是服从立法者的解释,还是服从其他主体的解释,莫如服从法官的解释,与其把对宪法的道德解读权力交给其他主体,倒不如交给法官更公正。因为文本的解释者,即便是文本的作者,也同样是文本自身的“读者”,站在解释学的角度上看,作者并非就是最好的文本解释者,就宪法法律而言,把宪法性道德权利交由立法者或公众决断时,很可能受到大多数人的意愿所驱使。而法官由其所具有的法律思维、职业伦理和荣誉感、利益的中立性与权力的独立性所限制,比其他主体的解释更具有公信力和客观性。[10]正如德沃金所说:“道德解读是一种关于宪法意指是什么的理论,而不是有关谁所解释的宪法意指必须被我们所接受的理论。”[11]德沃金的意思是说,谁都可以对宪法意指作出解释,但并不意味着无论谁的解释我们都必须接受。但在道德解读的各种主体中,惟有法官所解释的意指为我们所必须解释,因为法官具有审慎思维,能够自己作出哪一种观念对国家最有利的判断。

道德解读作为一种宪法解释方法,是为长期的宪法传统和司法实践所认同的。虽然在德沃金看来,道德解读实际上不再具有革命性,但它在美国律师和法官的长期司法实践中早已运用这一方法了。[12]无论是被称之为自由主义的法官还是保守主义的法官,其实都是对宪法条文所蕴涵的基本道德价值的不同理解出发的,政治上保守的法官自然会用保守的道德观点来解读抽象的宪法道德原则,而信奉自由主义的法官则自然会用自由主义的道德价值来解读宪法的道德原则。所以,德沃金认为,道德解读既不是自由主义的也不是保守主义的纲领或策略,[13]而是他们共同的司法实践之解释方法。按照德沃金的考察,道德解读方法在主流宪法实践与主流宪法理论中是存在着相互矛盾的,主流宪法实践倚重于道德解读方法,而主流宪法理论却反对道德解读方法。为什么会这样呢?德沃金分析说,这主要是因为道德解读名声不佳所致。道德解读方法似乎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使法律沦为仅为道德服务的工具,并削弱了人民自己至高无上的道德判断力,道德解读把这种道德判断力从人民的手中夺去,然后交给了职业精英法官,而严格说来,只有人民才有权利与责任为他们自己确定政治性道德,从而使道德解读自始就背上了“反多数民主”的黑锅。而法官在对宪法道德原则进行解释时,是无法逃脱价值审判的历史命运的,因为法官自身就是价值的受体和载体,他在解释宪法抽象性和道德性条款中,不论他宣称如何中立,也不可能是绝对的不受道德价值影响的,因为人们往往无法理解道德解读究竟是怎样深深扎根于宪法实践中,其中的原因在于:道德是制约法律基础与法官信念的基石,一方面法律的出台是对道德的一种表达,一方面法官信念也离不开道德。

二、道德解读的受制性

道德解读方法虽似乎赋予了法官以绝对的解释权,但在德沃金看来,法官并非随意把自己的道德价值观强加于社会,在任何案件中,宪法解释都必须考虑过去法律的和政治的实践以及制宪者他们自己所欲以要说的。为此,德沃金认为,道德解释的受制主要来自于两重:其一,道德解读受到宪法原则的限制。德沃金指出:宪法解释必须以制宪者所说的作为开始,正如我们关于朋友和陌生人所说的判断要依赖于具体的语境以及上下文一样,这对我们理解制宪者所要表达的同样适用。虽然历史是坦率的、中肯的,但只能以一种特定的方式看待历史,我们转向历史去回答制宪者们欲予要说的问题,而不是考察他们还有什么其他意图。我们不必去确定他们期待发生什么或希望发生什么、结果如何,他们的目的不属于我们研究的范围,这是一个关键的区别。我们服从于立法者所说的即他们所主张的原则,而不是服从于我们可能有的关于立法者自己如何解释这些原则或把这些原则适用到具体案件的信息情况。[14]德沃金想要表达的是他的原则论,即解释者只受到立法者所确立的原则限制,而不是他们的目的或他们自己对文本所作的解释,在德沃金的眼中,原则与目的是不同的,譬如说法律平等的保护原则,立法者的目的并不是基于所有人的平等保护,但这一原则的意图表达的却是一种人人平等的理想。今天的宪法解释者就不能受制于当初立法者的目的,而是受该原则所欲希望的意图的限制。

其二,与受原则限制同等重要的另外一个限制是宪法的整体性。德沃金认为,法律整体性具有三重含义:其一是司法判决是一个原则问题,而非折中、策略或政治性调解;其二是它的历史纵向的一致性,即一个主张某一特定自由为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官,必须表明他的主张不仅与体现于宪法判例的原则相一致,而且还必须与宪法所设计的主要结构相一致;其三是它的横向的一致性,即一个在某一个案中所采纳某一原则的法官,在由他所审判或赞同的案件中必须对其已经适用的那一原则给予完全相等的考量。[15]法律的整体性即要求法官不可以把自己的道德信念解读为宪法含义,也不可以将抽象的道德条款解读为是任何特定道德判断的表达,不管这种判断多么合乎他们的意图,除非他们所发现的与整个宪法的历史结构相一致,同时还要与过去宪法解释的判例的主流观点相一致。宪法原则的道德解读者必须把自己视为是其他政府官员(包括过去的和未来的)的合作者,与他们共同阐明前后一致、连贯的宪法道德,他们必须注重他们所作的解释结论与其他解释者的结论相适应(fit)。德沃金认为,法官们就好比是一起创造章回小说作者一样,每一个作者各写一章,但必须是作为整个故事的一部分。[16]一个相信抽象正义要求经济平等的法官,不会把平等保护的条款解释为财富的平等或集体对生产资源的集体所有,并把这种解释看作是宪法的要求。因为这种解释显然不符合美国历史或实践,或宪法的其他部分的要求。所以德沃金才说:“道德解读是要求法官发现宪法道德原则之最好的理念,以与美国历史记录所载的宽泛故事相适应,而不是要求他们去遵从他们自己良心的喃喃自语或他们所属的阶级的传统或教派,如果这些不能被视为是历史记录的体现的话。”[17]

由于道德解读的法官受到原则的和法律整体的限制,就使得那些对道德解读给予了法官以绝对权力的指责大大折扣,因为他们不明白道德解读并非是法官的任性,而是一种更加合乎理性的考量,宪法既不只是扯足的道德风帆,而更是一个固船的锚。道德解读也不会使法官成为哲学家之王,因为法官更富有智识理性和实践理性。不过,德沃金也承认了那些对道德解读的指责并非空穴来风,它包含着足以引以为戒的事实:“宪法之帆如此之宽大,以至于很多人担忧:对于民主之舟而言,这帆实在过大。”[18]在宪法解释的实践上,道德解读既成就了最高法院所有最伟大的宪法判例,也造就了一批最糟糕的宪法判例,所以道德解读方法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足以比一场政治社会革命所带来的影响还要大;而运用失当,则同样会极大地扯制社会文明的步履,甚至会成为阻碍社会历史进步的直接因素。因而,德沃金的告戒与人们的担忧并非是多余的,它引发了人们对宪法解释者权力受限的深层思考:法官的“一锤定音”的权力如何才能更具客观性、正当性与合法性?

三、道德解读之宪法方法论意义

在宪法解释方法上,自美国宪法诞生之日迄今为止,存在着多种方法论流派,主要有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积极主义与消极主义、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以及历史主义、文本主义等各类宪法解释的方法。而德沃金所倡导的“道德解读”则是有别于其他解释方法的一种解释宪法的方法。在德沃金看来,只有道德解读方法才是通向“唯一正确答案”的解释之路。

由于道德解读可能会导致法官的绝对权力,影响人民自己对道德事物的判断力,所以宪法学者们就试图寻找另外一些赋予法官较少权力的方法,或者如何限制法官权力的方法。这其中主要是两种方法:一是立法者的解释,二是原意主义方法。第一种方法承认道德解读,但它却否定了道德解释的最终主体是法官,而把这一道德解读的权力赋予了人民自己。宪法既然是“我们人民”制定的,其道德原则的最终解释应当属于人民自己。勒尼德?汉德(LearnedHand)认为应当由人民选举的立法者作为宪法的最终解释者。[19]凡是宪法文本中抽象、模糊的道德原则以及宪法未明确列举的宪法权利,都应该由人民自己去解释或补充,而只有当政府的存亡成为一种绝对的必要——即法院必须在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充当仲裁人时,法院才应当拥有解释宪法的最终权威。然而,这种人民或立法者进行道德解读的方法是极其危险的:首先,既然人民是宪法的创制者,那么宪法的解释再由人民自己来解释,这会不会导致人民永远是正确的结果?如果人民的话语是恒定的真理,这会不会将造成人民的“独裁”或“”的局面?这与专制下的“朕即法律”又有何质的区别?其次,人民不过是个抽象的幻影,它自己是不会“统治”的,政治统治的真正主角是政府,是人民的代表机关,所以在宪法解释上把人民作为主体也无非是假想,其真实的主体是立法机关,对人民的绝对信任也即对人民代表机关的绝对信任,如是,那么谁来判断立法机关的解释就是合乎人民意志的?如果违背了民意,又有谁来制约和监督之?上述疑问仅靠民主理论自身是难以做出回答的。

第二种方法是原意主义或原初意图,该方法与道德解读是不同的,德沃金认为:“道德解读认为宪法意味着制宪者意图要说的是什么,而原意主义则认为宪法意味着制宪者期望其语言中所表达的意义是什么。”[20]这两种表述所揭示的宪法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制宪者意图要说的”与“期望语言中所表达的”看似无多大的差异,而事实上却是有着本质的差别,它们之间的差异甚至连文本主义方法最杰出的代表大法官斯卡里亚都未明白其中的意味,“制宪者意图要说的”是一种宪法的目的与原则,“制宪者期望语言中所表达的”则是一种文本语言所揭示的含义。宪法的目的与原则所要求的是公平、自由、平等的社会,而文本语言所表达的只是某一历史阶段中所应当具有的含义,这种具有历史性的文本含义会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附加新的内涵,所以不能把某一历史的文本含义绝对化,而这正是德沃金所欲以表达的。例如,在德沃金看来,平等保护条款的制定者不相信学校的种族隔离是对平等地位的一种否定,他们也不期望将来某一天会被如此解释。换言之,制宪者们认为平等保护与种族隔离是不矛盾的,种族隔离没有违反平等的条款,至少在法律的平等保护上是一视同仁的。这种对平等原则的认知就是由其历史局限性所决定的,然而这在道德解读主义者看来,制宪者们是误解了他们自己写进法律中的道德原则,我个人则认为这是德沃金对制宪者原意的误解所致。把制宪者所制定的平等保护条款作为道德原则解读是允许的,但是如果说制宪者自己是对平等原则的误解,则是不符合历史主义史观的,即使制宪者认为平等保护与种族隔离是并行不饽的,也不影响后人对平等原则内涵的意义扩展与附加,因为人的道德认知水平是有限的,制宪者们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所使用的语言和条款、术语仅仅表达了他们对“平等”的理解,而对什么是“平等”却随着历史进程而有所不同,这种理解与解释就需要由后来的解释者赋予其新的含义,但解释者所赋予的新含义也不是任意的,而要符合“平等”在当下历史中大多数人对它的理解,这也就是为什么法官的解释能够被社会公众认可的原因。然而,由于道德解读又承认了文本的开放性,所以,德沃金是以历史绝对主义观误解了制宪者,却以历史相对主义观正确地解读了宪法文本。这一点使得道德解读方法与原意主义方法分道扬镳,因为原意主义只强调尊重制宪者当时所赋予给文本语言的含义,不承认文本所发展的含义,从而抹杀了文本语言的开放性。原意主义者最杰出的代表人物罗伯特?博克就指出:“法官的权威全部来自于适用法律而不是他个人的价值这一事实,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公众接受法院判决的原因。”[21]博克质疑道:一个法官怎么能够超越法律去发现法律呢?因为在他看来,唯一合法的方式就是力图确定立法者所赋予法律的意图是什么,如果法官放弃之,那么对他而言就没有什么可以适用的了,他开始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为美国人民立法,这意味着他逾越了其合法权力之疆界。由于原意主义对制宪者的意图与文本意义采取了绝对历史主义观,而使宪法意图与文本意义封闭化和静止化,所以原意主义不仅在原则上站不住脚,而且其结果也是令人难以接受的,该方法遭到了主流宪法理论与主流宪法解释实践的抛弃。

无论道德解读方法还是原意主义方法,都会存在着其固有的缺陷,道德解读方法赋予了法官无上的权力,如果在理论上公开承认道德解读方法在宪法解释中的运用,就会使法官判决的正当性遭到质疑,使人感觉到是法官的个人价值与意志取代了宪法法律的意志,进而掏空了人民的意志,侵犯了民主制度,因而道德解读几乎从未得到过公开的支持。而原意主义方法使现代宪法笼罩上了太多过去历史的阴影,而无法满足社会价值与历史进步的需要,不能与时俱进,故而亦同样遭到了忽视与冷落。所以,正确的方法似乎是某种介乎二者之间的折中式的方法,即在保护个人权利自由与尊重人民意志之间达成一种恰当的平衡,但是这种试图寻求折中主义方法的努力似乎并未成功,正如德沃金所指出的:“除了关于平衡与结构的无益的隐喻外,没有找到其答案。”[22]其实,问题本身也许就是没有答案,因为对于宪法解释而言,任何一种单一的解释方法是无法完成法官所承载的解释使命的。无论是道德解读或是原意主义方法,抑或其他解释方法,皆同样逃脱不掉这一历史命运。然而,道德解读方法虽然“名声”不佳,但它可能是对宪法解释实践的经验总结。正如德沃金所指出的,道德解读为宪法解释提供了一种不同的解释方法,它回答了为什么解释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从而使法官根据政治道德要求作出一项判决;它提倡公开展示判决的真实依据,并期望法官能更坦率地阐明自己的原则性观点,准许大众参与讨论。因此,作为一种宪法解释方法,它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注释:

[1]RonaldDworkin,SovereignVirtue:ThetheoryandPracticeofEquality,2000byHarvardUniversityPress,at1.

[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3页。

[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5页。

[4][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40页。

[5]RonaldDworkin,Freedom''''slaw:TheMoralreadingofTheAmericanconstitution,1996byHarvardUniversityPress,at2.

[6]Id.at73.

[7]RonaldDworkin,Life''''sDominion,AnArgumentaboutAbortionandEuthanasia,andIndividualFreedom,1993byVintageBooks,adivisionofRandomHouse,Inc.,at128.seealsoFreedom''''law,at73.

[8]RonaldDworkin,Freedom''''slaw:TheMoralreadingofTheAmericanconstitution,1996byHarvardUniversityPress,at8.

[9]Id.,at74.

[10]参阅范进学:《宪法解释的理论建构》,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9-89页、第227-231页。

[11]RonaldDworkin,Freedom''''slaw:TheMoralreadingofTheAmericanconstitution,1996byHarvardUniversityPress,at12.

[12]Id.,at2.

[13]Id.,at3.

[14]Id.,at9-10.

[15]Id.,at83.另见RonaldDworkin,Life''''sDominion,AnArgumentaboutAbortionandEuthanasia,andIndividualFreedom,1993byVintageBooks,adivisionofRandomHouse,Inc.,at128.seealsoFreedom''''law,at146.

[16]RonaldDworkin:Law''''sEmpir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6,at228.

[17]RonaldDworkin,Freedom''''slaw:TheMoralreadingofTheAmericanconstitution,1996byHarvardUniversityPress,at11.

[18]Id.,at12.

[19]Id.,at343.

[20]Id.,at13.

道德论文第3篇

在育人工作中的现实价值在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堂教学中,适时引入传统道德文化的精髓,实现传统文化与现实文化的有机融合,既是对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内容新的补充,也是培养品德高尚合格人才,提升人文修养的有效举措。

1.培育与人为善、乐于助人的道德情感

千百年来,中国传统社会一直主张建立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与人为善、推己及人。中国的传统伦理思想一向推崇儒家的“仁爱”原则,崇尚“仁者爱人”,尤其要“推己及人”,关心他人。因此“仁爱”是我国千百年来的核心价值体系中的最为重要的价值,孔子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在现代社会人和人的相处中,我们应当学会从别人的立场出发,设身处地地从别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我不愿意别人强加于我的一切事情,也应当自觉地不施加于别人,伤害到他人;我希望做成实现的事情,也允许和帮助别人去实现。而“泛爱众”、“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我国则长期以来是百姓的生活处事哲学,今天尤其应当广泛推广。从构建和谐社会这个长远目标来看,儒家的“仁爱”思想可以纯洁世道人心,整合社群利益,调整人与天、地、人、物、我的关系,以和为真,以和为善,以和为美,以和为贵,这在天、地、人、物、我日益疏离和紧张的当今现实社会,尤显独特的意义和价值。助人为乐一直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君子成人之美”、“为善最乐”、“博施济众”等流传久远的格言。把帮助他人看作自己的份内之事,看作自己的人生快乐之源,这是现代社会公民应有的社会公德,是富有爱心的表现。对于我们的大学生来说,要求他们在社会生活中践行乐于助人的精神,把助人为乐看成是一种美德、一种修养,进而养成为一种习惯,上升到精神境界,将会是他们未来人生路上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财富,正如有人云:“赠人玫瑰,手有余香。”

2.形成相互尊重、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

中国的传统道德一直认为,礼是人与其他动物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礼记•冠义》)礼也是人的立身之本。孔子曰:“不学礼,无以立。”(《论语•季氏》)《左传》中也曾说:“礼,人之干也。无礼,无以立。”(《左传•昭公七年》)礼与谦敬是联系在一起的“,恭敬之心,礼也。”(《孟子•告子上》)谦即自谦,虚以处己;敬即敬人,礼以待人。“道德者,行也,而非言也。”思想教育工作是一项周期长、成效慢的工作,文化化人、素质培养更是一项润物细无声、功到自然成的伟业。要真正让学生“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传统的德育教育必须从“宏大”走向“细节”,不能停留在传统的“老三样”:照本宣科、树典型、学英雄,高高在上,让学生觉得空洞乏味。而是要改革方式方法,让德育从课堂走向生活,使德育知识与学生生活行为融为一体,让德育教育基于学生的生活土壤,引导学生“知行统一”,知晓“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我们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及相关人文课程的教学中,加大实践考核力度,从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礼节开始,通过一些具体的技术性训练改变学生的精神面貌。同时老师要做到言教与身教的结合,切实践行“德高为师,身正为范”。细节化教育是提高德育实效性的重要前提。规范的具体,权利的明确,首先可以让学生能够正确地认识自己,看到自己的不足,永不自满;其次是发现别人的长处,能宽容地看待他人的缺点,尊重他人;第三是正确对待名利,不居功,不争名夺利,增强合作意识,正确处理分工与合作、竞争与协调的关系。传统与现实的融合,人文的熏陶,胸襟的开阔,长此以往经过努力,营造出一种关爱他人、团结互助、维护公平、伸张正义的社会氛围,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比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提倡互谅互让、友好协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最终建成自由平等、敬老携幼、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宽容礼让的和谐社会。

3.践行见利思义、顾全大局的行为准则

从国家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原则出发,主张“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利思义”,首先“义然后取”,“重利轻义”和“见利忘义”被否定。这种倡导“先义后利”和否定“见利忘义”的思想,强调奉献牺牲和责任担当的传统,不仅在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且在当前对提高我国广大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水平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今校园里,大多数大学生仍然保持着中国传统的、朴实的与人为善的品格,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友好地和谐地与人相处,但现实社会上的种种不良风气,诸如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及各种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已经严重侵蚀了大学校园,影响着师生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行为习惯。不少学生过分看重个人利益和个人价值,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时,片面偏向个人一边,片面追求个人利益的实现,甚而为了一己私利,黑白是非不分,又或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在与他人的人际交往中,表现出明显的功利色彩,尽量选择对自己有益处的、有帮助的、有影响的交往对象,并以之提高充实自己。古人云:“小胜靠智,大胜靠德。”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表明,一个人事业的成功,更多是由非智力因素特别是人的道德品行来决定的。纵观古今中外凡是成大器者,都具有一些共同的优秀品质: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进取心、自信心,爱国、关心他人、乐于助人、勤奋上进、勇于奉献。一个内心缺乏精神信仰、道德低下、意志品质不坚定的人,很容易在物欲泛滥的洪流中随波逐流,堕落沉沦。欲立事,先立人。所谓“厚德载物”,就是说,想要载物必须要有厚德,即深厚的德泽育人利物。人生在世,修德第一。

二、总结

道德论文第4篇

伦理道德论文2600字(一):领导干部伦理道德体系的构建和加强道德修养的思考论文

摘要:领导干部伦理道德修养关系到领导干部的个人人格魅力打造和领导能力的强弱,提升领导干部个人修养,对强化领导能力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领导者伦理道德体系的构建这一角度,论述了在伦理道德体系构建中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大公无私的原则,坚持修身养廉的领导底线,坚持诚实守信的领导行为,坚持坚韧容人的领导气魄和坚持严于律己的领导红线。同时,还对领导干部如何提高自身的修养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领导;伦理道德;修养;构建;思考

构建领导伦理道德体系的重要意义,在于解决对领导干部道德要求系列化和道德约束随意化的问题,使领导者有德可依,同时也可以带动全社会伦理道德水平的提高。而这里的道德自律则是指领导者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塑造。

一、领导者伦理道德体系的构建

伦理道德一词,其实包含着中西文化的韵味,所谓伦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指的其实是一种做人做事的伦常,也就是不知法律法规的规定里,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的一种规范限制。领导者的伦理道德,其实就是指伦理和道德相碰撞之后的一种规范和约束。要构建领导者伦理道德体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领导理念。在今天的社会中,尤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现代管理中,一个领导者要获得被领导者的自觉服从,根本还在于这个领导者能否代表被领导者的利益和意志,全心全意为满足人民的需求而服务。从这个意义上来看,领导者首先要被动地回应被领导者的需求,并且能够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满足他们的需求,只有这样,领导者才有可能取得主动的领导地位,这其实也就是领导的最高道德境界的集中体现。

(二)坚持大公无私的领导原则。在现实世界里,家与国、法与情、小我与大我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许多为政者面临的问题,也是许多领导者需要正确处理的问题。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以来都是长期客观存在的现实。这就要求领导者在处理这些利益矛盾的时候坚持大公无私的原则。所谓大公无私,就是以“公”为前提,“公”指的是公平、公正、公心。

(三)坚持修身养廉的领导底线。所谓“公生明,廉生威”,这是古人经过无数实践留下的真理。无论历史书本如何翻卷,无论时代的情节如何更替,廉洁永远是每一个时代中深切的呼唤,永远是每个时代中人民的殷切期盼。领导干部只有从做好自己的廉洁,守住底线,才能不断提高自己,从而实现更高层次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追求,如果一味追求低级趣味,就不可能成为一个讲廉洁,守底线,有道德的领导者。

(四)坚持诚实守信的领导行为。诚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乃至一个人能在社会中立足的根本。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人们议论最多的社会问题之一。当今世界,信用危机俨然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不管是企业还是政府,必须要讲诚信,必须要把诚信作为一切行为的基础。在知识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社会变革日益频繁的当今时代,由于诚信等问题,人们的不安全感日益加剧,只有讲求诚信,才能赢得被领导者的信任和忠诚,也只有诚信,领导者才能真正成为组织和群众之间纽带。

(五)坚持坚韧容人的领导气魄。容人既是一种胸襟,更是一种气魄。一个团队中必定有一定的领导活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协作和补充,是组织中不可少的行为,只有领导者有一颗坚韧容人的心,才能使组织得以发展、领导目标得以全面实现。只有领导者具有海纳百川的气度胸怀,才能在对待不同意见不同问题时的虚心纳谏,虚怀若谷,也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人才为己所用,并使这些人才各取其长,为组织的稳定和发展积蓄强大的力量。

(六)坚持严于律己的领導红线。律己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品德,还是提高道德境界的一个必备条件。领导者只有做到严于律己,工作和生活中具有很强的自律性,才能真正发现自我的道德缺失,从而为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作出积极的贡献。多数人对自己的评价往往高于实际上的自己,而对别人的评价往往低于实际上的别人,可见严于律己也是一种一般人很难达到的、极为难能可贵的崇高的道德境界,只有真正具备了这种崇高道德境界的领导者,才会具有更加强大的领导魅力。

二、领导者加强自身修养的思考

加强自身修养,是一个人最起码的自我提高和自我完善的重要方法,只有自身的修养不断提高,在行事过程中才能让自己的境界更加高远,眼光更加明亮。一般人都必须要讲求加强自身修养,更不说领导者。那么,领导者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应该要怎样做呢?

(一)加强学习提升水平。要获得一定的文化理论知识,只有通过不断学习。领导者只有不断学习,努力提高知识文化理论水平,让自己的思想更加解放,视野更加开阔,才能使人们的道德修养更加具有理性,因而也更具稳定性和坚定性。知识水平越高,理论修养就越深,人的道德水准的认真程度就越深。因此,学习非常重要,尤其是现在的领导干部,应该成为终身学习的学习型干部。

(二)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这是一种自我修养的集中体现,任何时候,不为名利所累,不为权利所获,坚持在各方面以身作则,做好表率,树立好榜样。这是当代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的体现,要按照好干部的要求,让别人去做的,自己首先必须要做到,不让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坚决不做,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做事,一尘不染、一身正气。这也是个人道德素养和品德修养的集中体现,更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要求。

(三)做到积善成德。人的道德修养是一点一点积累的,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变化,需要一个漫长的积累过程。领导干部在道德修养中要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不弃小善,不为小恶,才能够集成道德的大厦,培养高尚的道德。当前,那么多因贪欲而身陷囹圄之流,之所以成为人民的罪人,无一不是从行小恶开始已成大恶而告终。

(四)慎独。独处也不能放纵自己,必须时刻提醒自己,做事光明磊落,尤其是领导,更应该在独处中高标准严要求,做到时刻警醒。在人的一生中,一定要时刻提醒自己,人和道德不能有片刻的分离。只有做到慎独,才能真诚成为一个新时代合格的领导干部。

作者简介:杨长梅(1982-09)女,贵州水城人,理学学士,中共水城县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伦理道德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经济伦理道德建设在规范市场秩序中的作用论文

摘要:市场经济想要保持一个良好的运行状态,秩序是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但在市场内部的交易变得更为开放、流动的影响下,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频繁发生,并且部分问题单纯依靠法律手段是无法完美解决的,而在这种情形之下,法治精神自觉遵循及落实从很大程度上来说,依赖于执法人员及市场经济主体自身的道德水平,这也正是我国强调建设经济伦理道德的根源所在。本文围绕着市场秩序规范发展中的经济伦理道德建设展开了相应的研究。

关键词:市场秩序;规范化;经济伦理道德建设

1、市场秩序规范中经济伦理道德建设的作用分析

1.1是经济、行政及法律手段之外的重要补充

就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上的经济、行政及法律三大層面的调节方式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市场秩序的规范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退一步而言,即便是此三者调节得到立体化的健全,因其自身固有的限制,依旧不会做到全面覆盖。而经济伦理道德则不同,道德作为人们内化的一种精神文明规范,对于人们的行为有着一定调节的规范,在经济、行政及法律手段无法覆盖的市场经济活动上,通过建设市场经济伦理道德,可以帮助人们在树立市场经济运行伦理道德观的基础上,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1.2有助于形成市场经济主体的自我约束效应

较之常规性质的经济、行政及法律调节方式,经济伦理道德并不需要一个特定的管理机构,只需要在人们心中形成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观的基础上,就可以实现调节市场秩序的目标。伦理道德从其本质上来看,是一种人们经过长期社会实践,形成的为社会公众群体所普遍承认的一种内化的行为及精神规范。伦理道德的存在,使得人们在日常行为中会进行自我约束。同样的,通过经济伦理道德的建设,人们也会在意识上重视市场秩序规范发展的作用,并且在市场交易中自我约束经济行为,借此来确保市场经济得以稳定发展。

1.3顺应市场经济内在控制的基本要求

从经济控制的角度上来看,对于经济活动的控制可以分为包括的经济、行政及法律三者在内外在控制及内在控制,其中的内在控制也被称之为自我控制,具体来说就是伦理道德的调节。较之外在的强制控制,内在经济伦理道德调节诉诸于市场经济主体的自觉及能动性。经济伦理道德建设借助于善恶是非的评价来全面分析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通过社会舆论导向及宣传教育等方式,使得人们在心中知晓可为及不可为的行为,使其在经济伦理道德的指导下开展市场经济活动。从而在全面发挥市场经济内在控制的基础上,有效结合外在强制控制,来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2、经济伦理道德建设的具体路径

2.1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道德体系

我国经过几千年发展形成的传统道德体系是以自然经济作为基础的,换言之,与当下的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而在我国计划经济阶段形成的平均主义等经济伦理道德观念继续沿用反而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此,为了确保经济伦理道德可以在市场秩序规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需要以市场经济作为基础建设一个与之相对的道德体系。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在坚守取精去糟原则的基础上,合理继承传统经济道德观念的精华,并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主义经济伦理道德做出时代化的诠释,在去除其中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因素的基础上,创新市场经理伦理道德的内涵及观念。除此之外,在建设适应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将当前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诸如公平、互利等原则上升到伦理道德规范的层面上,并将之全面纳入到市场经济伦理道德的体系中,以便促使经济伦理道德规范得以在市场经济运作中发挥相应的作用。

2.3公民道德教育的强化

伦理道德的作用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同时伦理道德也是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总结出的约束全体社会成员行为的精神文化,为此,在建设市场经济伦理道德体系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强化公民教育来提升公民整体的道德素质水平。市场经济运行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实现资源自身的合理配置,这一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市场经济主体的道德素质,但是不可忽视的一点就是人类的主体性往往都会受到物质世界的侵蚀及制约,公民道德教育的出现主要是为了避免经济主体因为市场经济及财富的发展带来的人格萎缩问题。在公民道德教育的过程中,需要在合理肯定人类欲望的基础上,宣扬利他性精神,通过市场经济主体诚信及责任意识的不断提高,以便在市场经济的运作环节中严格遵循经济伦理道德规范开展各项经济活动。

2.3建立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障机制

道德本身也是社会意识形态,换言之,具备与之相应的客观基础和动力,单纯依靠道德来解决道德失范的问题是不太实现的,伦理道德作为社会生活及社会运动的产物,在建设经济伦理道德的过程中,除了道德体系内部的要素需要进一步健全之外,还需要完善其外部支撑,也就是完善对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具体一些来说,就是依托于一定物质生活基础的保障人们得以遵循特定伦理道德规范的监督、维护机制,就是指法律及其他相关制度。在道德内在教化机制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就需要外在社会保障机制发挥作用。市场经济主体的道德失范问题,除了个人原因之外,制度规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并且制度规范引发的道德失范问题将是全局性的。为此,制定出一个完善且有效的促使人们道德素质提升的社会保障机制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以发现存在于保障机制中的问题作为基础,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机制。

道德论文第5篇

1.对话道德教育的问题不是源自人们理解和应用上的欠缺,而是因为其内在的不足,所以,对话道德教育的问题不能通过完善它来解决,而是需要走向新的道德教育模式。在笔者看来,这种新的道德教育模式就是回应道德教育。回应道德教育由“回应”和“道德教育”这两个词构成,而正是“回应”决定了它与独白道德教育和对话道德教育的不同,因此,我们要准确地理解回应道德教育就必须从“回应”入手。回应作为一种言说活动,实际上是古已有之。在西文当中,respond虽然直到14世纪才进入英语,但是其历史渊源则可以追溯至古典拉丁语的respon-dere;在汉语当中,虽然回应作为一个合成词出现较晚,但是“回”和“应”则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而且它们也基本上包含了回应一词的主要含义。由此可见,回应作为一个词汇历史并不短暂。不过,尽管回应存在的历史比较漫长,但是真正给回应以高度重视,并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对其进行诠释的,当首推法国哲学家勒维纳斯。

2.在勒维纳斯看来,由于以往的哲学深受本体论的影响,人与人之间是肩并肩的关系,因为从本体论上看,每个人都有独立的起源,从而每个人都是一个封闭的孤立单子,人与人之间处于彻底的分离状态。在这种关系当中,人们之间尽管也会摩肩接踵,但最终仍会失之交臂,我会漠然地置他者的生死于不顾,因为他是他,我是我,从而导致社会的彻底冷漠。勒维纳斯觉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非肩并肩的关系,而是面对面的关系。当我们迈出家门,走向外部世界,我们就会和他者碰面,他者以面貌或脸的形式呈现在我的面前。就像人们常说“眼睛是心灵的窗户”一样,脸同样也具有表现、表达功能,我们内心的喜怒哀乐都会写在脸上,通过脸表现出来。正是脸的这种表现性,使得他者剥除了一切伪装和保护,赤身地站立在我的面前,因此,以面貌形式所表现出来的他者是一个失去了自我保护能力的寡妇、孤儿,他者通过面貌向我们发出吁求:“汝勿犯杀”,从而把自己的生死存亡托付给我们。面对他者的吁求,不论我们是否乐意,我们都必须作出回应,“言说就是对他者作出回应”。勒维纳斯在这里是有意使用了双关语,当他讲回应的时候,实际上就是强调自我对他者的责任,因为责任(responsibility)和回应(respond)在拉丁语中拥有共同的词根,二者同根同源就决定了二者相伴而生,“你对脸的反应就是一种回应。不仅仅是一种回应,而是一种责任。这两个词(reponse,responsabilite)密切相关”。在回应或责任关系中,他者变成了一个绝对的他者,他者不再像独白中那样低于我,也不再像对话中那样与我相等,而是高于我,我是被他者劫持的人质,我不但要为他者的生死存亡负责,甚至要为了他者付出一切乃至生命。从勒维纳斯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回应并不仅仅是一种言说方式,更是自我与他者之间的一种伦理关系:自我不是与他者共在,而是为了他者而存在,自我对他者承担着无穷无尽的责任。正因如此,回应道德教育也不简单地是一种教学方式,更是教师与学生在道德教育中的伦理关系。当然,围绕这种伦理关系,教学方式方法必然会发生系列变革。

3.既然回应意味着责任,那么在回应道德教育当中,就必然会高度重视教师对于学生的责任问题。道德自古以来就被看成是人的本质属性。像在先秦儒家那里,道德被看做人区别于世间万物、高出于世间万物最为重要的特性,“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因此,人们又把道德看做立身成事之本,“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既然道德直接关系着人能否成为人,那么道德教育就不是成才教育,不是知识教育,而是成人教育,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一个真正的人,“道德教育从其根本旨归来说是成人(使人成为人)的教育,就其具体目标来说是成就人的德性的教育(德性是人性的自觉,它使人成为人)”。这也就意味着,学生走进学校,接受学校的道德教育,实际上学生就已经向学校、向教师们提出了要求:你们要把我培养成人。教师必须对学生的这种吁求作出回应,也就是必须承担起把学生培养成人的责任。如果学生没有成人,而是走上了歪门邪路,甚至违法乱纪了,那么教师是有责任的。虽然学生所犯下的错误并非是教师的过失所致,但是按照勒维纳斯的说法,他者所犯下的所有罪,都是与我有关的,因为他者已经将自己全盘托付给了我,他者犯罪就是因为我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所以我就是他者所犯罪行的幕后黑手,我就是罪犯的同谋,我理所当然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为了学生能够健康地成长、成人,教师不能成为纯粹的知识灌输者,不能成为学生成长过程的旁观者,而是要真正地成为学生成人过程的守护者,教师不仅要为学生灌溉施肥,提供精神滋养,同时也要防止各种害虫的侵袭,而不是奉行没有任何实质内容的宽容,从而让学生在堕落的泥潭里越陷越深。

4.由于回应不是旁若无人的自说自话,也不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而是对于他者吁求的应答,是对他者责任的承担,所以,回应不应停留在语言上,变成空洞的口头允诺,而是要落实到行动上,用自己实际的行动来担负起为他者存在的责任重担。因此在开展回应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教师不是一个口若悬河的布道者,而是全心全意为学生付出的责任承担者。教师用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为学生铺设通向成人的道路,并时时关注学生是否偏离了他所吁求的道路,随时准备指出学生所犯的错误,帮助其纠偏,以免背弃了帮助学生成人的美好承诺。这也就是说,回应道德教育并不主要是通过课堂道德教育模式来展开的,而主要是通过亲身躬行的模式来展开的。在独白道德教育和对话道德教育当中,道德教育都被看成是一种知识的传播,是一种仅仅针对学生的教育,然而教师本身始终没有参与到学生成人的过程中来,对于学生的成长来说,教师不过是一个可有可无的看客,所以,教师的德行是无关紧要的。而在回应道德教育中,教师开始作为学生成人的责任承担者而参与到学生成长成人的过程之中,所以,教师本身就是以道德人的身份而存在的,并且他必须以实际的行动来证明他的道德人身份,否则他就有名不副实之嫌。也就是说,在回应道德教育中,最为重要的,不是教师讲授了哪些具体的道德内容,而是他所有的教育活动是否符合道德,或者说,他所开展的教育是否是符合道德的教育。在回应道德教育中,学生所面对的教师,不再是一个傲慢的知识权威,也不再是一个平和的闲聊伙伴,而是一个平凡的道德榜样,他努力地在用自己朴实无华的行动改善文化环境,为学生们的道德成长提供滋养。

二、回应道德教育的价值

1.回应道德教育的提出顺应了言说方式的历史发展逻辑。在人类社会早期,由于受到宗教神学的影响,人们认为真理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因此这部分人以人类导师的身份向人们真理,而普罗大众则被当做忠实的听众,因而这时的教育和言说主要采取了独白的方式。那时,如果普罗大众胆敢喋喋不休,那就会被看做对权威的侵犯,就会受到惩罚,甚至会像苏格拉底和布鲁诺那样遭受灭顶之灾。在现代社会中,伴随着上帝死亡而来的是权威的没落,没有人因为接受了上帝的恩典而享有至高无上的特权,所有的人都站在相同的起点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没有人能够独断专行地向他人命令,每一项决定的作出都必须建立在共同商谈、对话的基础上,而这导致对话理论在现代社会中大行其道,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对话都开始普遍流行。不过,如果我们细心地观察,我们将会发现,就在对话铺天盖地之际,回应已经悄然兴起。正如前文所言,勒维纳斯的贡献是在于他从哲学的高度把言说等同于回应,从而把回应当成了唯一重要的言说方式,并赋予回应以责任的内涵。实际上,他这些思想并非劈空独创,而是继承和发展了前人的相关思想,在他之前,有些思想家已经对回应作出了相似论述。像马丁·布伯在论述时就提到了回应,“真正的责任只存在于真正有回应的地方。对什么作出回应呢?对某人发生的事情作出回应,对所见、所闻、所感作出回应”;“责任不是一种从外部强加在人身上的义务,而是我需要对我所关心的事情作出反应。责任与反应具有同样的根基:反应=‘回答’;负有责任意味着准备作出反应”,这里的“反应”就是勒维纳斯所讲的回应。从历史过程当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回应是独白、对话之后第三种重要的言说方式,并且日益受到思想家们的重视。

2.回应道德教育解决了教育中争论不休的主体问题。对于教育和道德教育来说,主体问题一直都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道德是以爱和尊重为基础的,而爱与尊重是以确立他者的主体地位为前提的,一个自我的附庸和奴仆不值得主人爱和尊重,因此,以道德作为教育内容和建构目标的回应道德教育同样也离不开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在传统的独白道德教育当中,教师处于主体地位,是教育过程中至高无上的权威;学生处于客体地位,是教师发号施令,加以征服改造的对象,彻底地被看做教师的附庸。也正因如此,弗莱雷把这种教育称为“压迫者教育学”,“压迫者的兴趣在于‘改变被压迫者的意识,而不是压迫他们的现状’,因为被压迫者越是可以被引导区适应这一状况,他们越是容易被统治。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压迫者利用灌输式的教育以及家长式的社会行动机制”。正是为了打破这种主客对立的教育模式,把学生从教师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实现现代人所追求的平等关系,教育学开始引入现象学中的交互主体性理论,而对话道德教育的前提就是建立在这样一种交互主体或双主体的基础之上,因为只有两个平等的主体之间才能顺利展开一场对话,如果一方拥有特权,那么对话就无法进行下去。然而两个平等的主体之间是一种并列关系,二者不但无法达到统一,甚至会走向冲突,前者的结果是冷漠,后者的结果是斗争。正是为化解这一矛盾,后来人们又对其进行了各种变形,但是都没有真正解决这一矛盾。前面各种教育之所以会产生问题,就是因为它们都被当做了一种权利的主体,主体之间为了争权夺利而走向分裂甚至冲突。在回应道德教育中,教师与学生虽然同样居于主体地位,但是他们已经不再是两个势同水火的主体,而是两个相互依赖的主体:责任主体和权利主体,在道德教育过程中,学生是无声的命令者,而教师则是积极的回应者,是责任的勇敢承担者,二者之间不但没有冲突,反而相互支撑。

3.回应道德教育真正突出了“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强调在教育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本”对于道德教育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因为像一些自然科学教育虽然是成才教育,但是未必是成人教育,因为一个具有丰富自然科学知识和科学技能的人也可能是一个生产的工具,但却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而道德教育则与成人密切相关,道德教育的成败将会直接影响学生能否成人。道德教育是否能够成功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教师心里是否装着学生,是否把学生当做人来对待,心里是否怀有把学生培养成人的责任感。在独白道德教育当中,正像弗莱雷所说的那样,学生根本就是一个客体,就是一个知识的储存器,因而学生已经从人被降格为物。虽然在对话道德教育中,已经肯定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已经被当做了一个独立的人,但是这个人与教师之间是一种“肩并肩”的“共在”关系,因而二者具有本体上的独立性———“我是我,他是他”,彼此外在。虽然教师和学生具有职业上的关联,但是内心当中却存在着无法跨越的鸿沟。这就决定了教师不可能打破自身封闭的圆圈,为了学生的成长成人而真正地走进学生的内心,去为学生的成长成人担责,而这恰恰也就是对话道德教育中充满着形式化和道德冷漠的原因之所在。回应道德教育突破了师生在传统独白道德教育中所形成的压制关系和对话道德教育中所形成的共在关系,把师生关系看做“为……而存在”的回应关系,也就是说,教师是为了学生而存在的,不仅是为了学生的成才,更是为了学生的成长成人。为了回应学生的吁求,兑现自己的责任承诺,教师必须时时刻刻把学生放在心里,全心全意地为学生付出。

道德论文第6篇

论文摘要:通过抽丝剥茧的分析,康德发现,普通人类的理性能够在日常行为中找到规定他“应该做什么”的根据或法则,康德将其称为普通理性的道德知识。在这一分析中,康德全面分析了行为与义务、爱好的关系,并指出一个普遍必然的道德的行为,不可能同时出于义务和出于爱好。并且当一个义务要求的行为出于义务,该行为即具有道德价值。

或许是由于表述方式,或许是语焉不详、神秘难解,康德关于道德价值的论述,历来议论纷纭,误解甚多。人们似乎认为,康德在这里表达了这样的立场:如果行为者在实施一行为时带着“爱好”,那么,该行为就不可能有道德价值;相反,似乎只有如席勒所说“试着去厌恶它们(爱好)”并“带着反感去做义务命令你的事情”,行为才是有道德价值的。然而,康德真正坚持这种明显地违背我们日常道德观念和道德直觉的观点吗?他未曾明确指出的出于义务的行为与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为了使一行为具有道德价值,该行为应如何构成?康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的论述其意图到底是什么?

解决上面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回到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的语境中,去了解康德实际说了什么,他意图说些什么,还需要基于同情的理解,细致探讨康德道德价值论述的完整意蕴。

一一如康德在其知识论,尤其是《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先天综合判断”,意在解决知识如何能普遍必然为真的问题,在其道德哲学中,康德也着意于如何能普遍必然地为道德的。康德对后一个问题的解决,是分两个层次的分析来完成的:首先,在日常的道德知识的层次,从常识心理学的角度,分析行为在不同情境下,因行为者的何种心理状态才具有道德价值,以确定使行为普遍必然地具有道德价值的内容是什么;其次,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层次,通过对作为实践的先天综合命题的定言命令的分析,说明意志的自律的性状,即一方面自给法则,一方面服从道德律,使得行为普遍必然地道德。

由于本文重在考察行为的道德价值,故而文章只涉及康德关于此一问题的常识层次。

在这里,首先要问的问题是,在何种意义上说“普遍必然地是道德的”。对此,康德区分了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中的“普遍必然”的情况。于前者,普遍必然是指“万物据以发生”的规律所具有的性质,在此意味着其在统计学上对规律涉及的所有个体均必然有效。这是一种对“普遍必然”的常识的理解;于后者,普遍必然是指“万物应该据以发生”的规律所具有的性质,康德在此指出,“然而,仍要考虑那些使它不能发生的条件”,这即意味着我们在道德哲学中来思考“普遍必然性”的时候,不能从常识的角度来理解,而必须按照康德此处的立场来理解。

从前述内容看,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普遍必然”的事情是万物应该据以发生但却未必会发生的事情。据此,可以说此处的“普遍必然”不是从统计学意义上说的,而是从逻辑的意义上说的,它意味着只要一个人拥有健全的理性(或理智),哪怕没有高深的智慧而只有普通的理性,就能理解它,就会承认其有效性。例如,不要许下无法兑现的诺言,就是这样的例子。在这里,也许人们经常许下无法兑现的诺言,而“大众的观点”也许认为“许下无法兑现的诺言”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但是,只要我们理智健全,并能够利用它来反思我们的行为,我们就会发现,把“许下无法兑现的诺言”普遍开去将会是自相矛盾的,它将会导致诺言的不可能。康德对此总结说,无需高深的智慧,只需普通人类理性就足以发现这一点。

从而,康德在这里强调了道德视野中“普通理性”与“大众观点”的区别。虽然两者都无需高深的智慧,但其区别也很明显:普通理性的发现带有普遍必然的性质,却未必能得到大众的接受;大众的观点能得到众人的接受却未必是普遍必然地有效的。

因此,康德从日常的道德知识出发,发现“行为普遍必然地道德”的含义,不是依据“大众的观点”,而是“普通的人类理性”。然而,在康德看来,什么样的行为是普遍必然地道德的行为呢?质言之,什么样的行为是无条件善的呢?

二在康德看来,普遍必然地道德的行为是这样的:只要我“这样去做”,我的行为就一定会具有道德的内涵或意义,而无论这样做能否带来符合我预期的后果,或大众是否赞同。质言之,它是无条件善的行为。然而,这种无条件善的“这样去做”具体该当如何理解呢?

康德首先指出,它是由“善良意志”规定(determine)的行为。康德说:“在这个世界上,甚至在这个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之外,不可能设想有其他什么东西是无条件善的。”由它规定或激发的行为,必然是道德的行为。

不过,康德并未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而是转而讨论善良意志之无条件善的根源:这根源不在于它所实现的结果,而只在于它的“意愿”,质言之,即与之相伴随的“善良的”人格或指导它的是正确的基本原则。因为,即使善良意志由于运气不佳或遭遇后娘般苛待的自然,而未能实现其意图,最后仅剩下善良意志本身,这意志也有其价值。因而,善良意志的有用性,或所实现的目的,仅仅提供了人们在日常交往中更方便地理解它的背景,或吸引那尚不老练的人们注意它,而不能向行家推荐它或决定它的价值。当然,善良意志的“无条件善”不在于它的有用性或所能实现的意图,这并不意味着善良意志就不能有任何的意图,而只是说决定善良意志之所以善的,不是其他的——例如源自爱好的——目的或意图,而是善良意志自身的目的,或由实践理性设定的目的或意图。

然则,由实践理性所设定的目的或意图又是什么呢?在此,康德并没有明确地指出来。不过,他此后接着探讨“尽管处于某些主观的限制和障碍之下、却包含着善良意志概念”的“义务概念”,我们可以设想,实践理性设定的目的或意图就是义务。从而,普遍必然地道德的行为,就是由善良意志规定的行为,就是受实践理性所设定的目的或意图规定的行为,质言之,就是由义务规定的行为。

问题是,什么样的行为可以算作是“义务规定的行为”呢?

康德通过行为与义务、爱好的不同关系,探讨了在“什么情形之下行为由义务来规定”的问题。尽管康德在后文中表达了“出于义务就是由义务规定”的态度,但是,对“出于义务”的探讨有很多值得注意的问题。通过分析行为的违背义务或合乎义务、无直接爱好或有直接爱好的不同情形,康德展示了它们与“道德价值”的关联。具体而言,这两大类分四种情况,与道德价值各有不同的关联:

(1)对于被认为是“违背义务”的情形,康德认为可以把它排除,因为尽管它对这个或那个意图是有用的,但在其中(由于它本身就与义务相冲突,而)不会发生行为是否“出于义务”的问题。

(2)对于“合乎义务”的行为,康德又根据其与爱好的关系,分为“合乎义务但行为者并无直接爱好的”和“合乎义务且行为者有直接爱好的”两种。

①对于合乎义务而行为者对之无直接爱好的情形。由于行为者同时受其他的(例如追寻自我利益的)爱好所驱动,因而也很容易看出它并非出于义务来做此事。康德在此以“童叟无欺”的商人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商人诚信买卖是合乎义务的,且他对诚信买卖一事无直接爱好,促使他如此行为的是其他的动机(incentives)——自我利益,因而我们很容易看出他并非出于义务来诚信经商。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行为之合乎义务受制于外在的环境和条件,因此,自我利益的动机导致的行为没有道德价值。

②对于合乎义务且行为者对之有直接爱好的行为。康德认为,此种情形下,因其同时合乎义务和带有直接爱好,很难看出行为者是否出于义务而行动。例如,保全自己性命、在能力范围之内行善、确保自己的幸福以及爱我们的邻居等行为,尽管它们都是合乎义务的,但是,由于一个人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对之有直接的爱好,我们很难确定他到底是受义务规定还是受爱好规定,因而很难确定这些行为是否是“出于义务的”。质言之,由于这些行为的动机都来自行为者内在的心理的因素,因而,它不像那没有直接爱好、纯粹由外在的“利益”来促动的情形,很难辨别到底是义务,还是爱好规定了行为,亦即,由于这两个动机都对行为者产生了促动的作用,故而到底谁主谁从、谁是动因谁是一般的动机,很难辨明。

③对于合乎义务且行为者对之曾有直接爱好但却违背自己的直接爱好的行为。引文有所改动这是显见的“出于义务”的行为。正是由于辨别合乎义务且有直接爱好的行为是否出于义务的极度困难,康德才过激地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说出下面这些话——“正是在这个时候,再没有什么爱好来刺激他,他却自己从这要命的麻木中解脱出来,没有任何爱好而仅仅只是出于义务采取了这一行动,这时他的行动才首次有了价值”、“不是出于爱好、而是出于义务来增进他的幸福,并且正是这样,他的行为才首次有了真正的道德价值”,展示出行为出于义务的显而易见的情形。

康德这种过分强烈的表达,在某种意义上是造成席勒及后来很多人误解的原因:这些表达似乎给人这样的印象——必须违背直接的爱好,才是出于义务而行动,它是行为具有道德价值的必要条件,从而只要行为带有任何一点直接的爱好,它就不是出于义务,而哪怕它合乎义务,它也没有道德价值。

于是,问题便是:是否只有当人们完全排除掉爱好之后,行为才由义务来规定、才具有道德价值?当一个行为出于义务时,它能否同时出于爱好?质言之,一个同时出于义务和爱好的行为,有无可能?它意味着行为能否同时把义务和爱好作为其“规定根据”(determiningground),而与“合义务行为的多重规定”相区别,后者指的是合义务行为“出于义务动机做出”、“而这时行为者还具有对该行为的非道德关切”的情况。同时,也产生了‘出于爱好的行为缺乏道德价值的根据何在”的问题。对此,芭芭拉·赫尔曼是这样来回答这一问题的:“它被描述为仅仅是‘幸运地’碰上了某种对的事情;它所触发的行为准则被说成是缺乏道德内容。”对于后者则有如此解释:行为者缺乏对其行为的道德正当性的恰当关切。因而,“要一个动机是一个道德的动机,它就必须提供行为者对他行为的道德正当性有一种关切”。但是,这一问题的解决,同样只是回答了“一个行为要具有道德价值必须具备什么”的问题,尚留下“是什么使得一行为有资格成为有道德价值的行为”的问题。

三从表面上看,康德前述过分强烈的言论似乎支持“只有完全排除掉爱好,行为才由义务规定、才具有道德价值”。但是,如果我们能够透过字面意思,严肃地而不是随意地理解康德所欲表达的真实意涵,就会发现,康德过分强烈的表达,其意图实际上是为了让人们能更好地理解“在何种情形下行为出于义务”,为了凸显“义务”作为道德行为的主观规定根据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强调的首先是一般所认为的“只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的观点,这也是康德前述引文的表层意思;其次,这种排他性也意味着行为具有道德价值的决定性因素是义务,而不是也没有其他的原因。它并不表示出于义务的行动不能伴随着爱好、不能产生人们期望的结果,而只是认为,爱好、人们期望的结果等,作为有道德价值的行为的“副产品”,尽管可能对行为的产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并不构成行为的规定根据。综合起来,这种“排他性”意味着“仅仅出于义务,行为具有道德价值”或“一个行动要有道德价值,当它是出于义务动机而做出的”“的观点,即“出于义务而行动”是行为具有道德价值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因而,我们很难说,要使一个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就必须完全排除爱好,甚至必须“带着反感”去做,而是只要一个人在实施一个义务所要求的行为时,他对其行为的道德正当性有着关切,且正是由这种关切才实施了这一行为,该行为就是有道德价值的行为。

为什么说“义务作为道德行为的主观的规定根据”具有排他性?根据康德道德行为的规定根据,指的是决定一个行为普遍必然地有道德价值的原因,它可以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加以考察:从客观上说,只是“道德法则”;主观方面,则只能是行为者的“自律”。当然,在“普通理性的道德知识”这里,康德并没有探讨道德行为客观的规定根据;而对于“主观的规定根据”的探讨,则显得较为复杂。康德提供了可能成为行为的“主观规定根据”的因素,包括好处或利益、人们期待出现的结果、爱好、对幸福的追求,以及“义务”等。从对人们日常行为的观察可知,好处、期待的结果、爱好、幸福等可以和“义务”一起,在主观上促使一个合义务的行动产生。由此产生了“合义务行为的多重规定”的问题。理查德-亨森(RichardHenson)为解决此问题,提出了“战斗一嘉奖”和“合格报告”两种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认为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的道德价值的观念并不很重要,它只是提供了一些例子,说明道德价值就好像对一个战胜了巨大困难(比如成功抵制了强有力的偏离义务的欲望的诱惑)的人的赞赏,亦即道德价值仅仅是对战斗胜利的嘉奖。康德对道德价值观念的重要论述,出现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在那里,康德提出了一个“友好的”道德价值观念:“一个合义务的行动要有道德价值,‘只要对义务的尊重是在场的,并且有这一点就已足够[产生合义务的行动],即使(如碰巧发生的那样)其他动机也是在场的,而它们自己也许就已经足以产生合义务的行动’。”赫尔曼指出了亨森的观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替代性意见:“当一个行为具有道德价值时,非道德的动机(incentives)可以是在场的,但是它们不可以是行为者在行动时的动因(motives)。如果行为者的行动是出于义务的动因,他的行动就是因为他把这个行为是道德上所要求的这一事实看作是选择的根据”。不仅如此,赫尔曼还根据康德对行为的分类,强调了“义务所要求的行为”这一限制条件,对一个行为有道德价值的必要性。‘并参考该者洼’赫尔曼对于亨森的修正,强调了非道德的因素如利益、爱好、幸福等,可以作为动机,但不能作为动因,即不能作为道德行为的主观规定根据,而能成为动因的就只有“义务”或“这个行为是道德上所要求的”这一事实。需要指出的是,赫尔曼并未否定亨森把“义务”的动因当作道德价值的充分条件的观点,而只是从动机与动因的区分中,突出了“义务”与其他因素相比,在决定一个行动的道德性时的决定性意义,它排斥了诸如利益好处、爱好、期待的结果和幸福等感性因素作为道德行为的主观规定根据的可能性,而只承认“出于义务动因”作为唯一决定一个(义务所要求的)行为是普遍必然的道德行为的根据。

在此,我们还应该再思考一个问题,即一个行为同时出于义务和出于爱好,它究竟有无道德价值?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要以“一个行为同时出于义务和出于爱好是否可能”为前提。这个问题即是说,一个行为能否同时以义务和爱好为动因。这是否意味着一个出于义务的行为伴随有爱好,就可以断言该行为既是出于义务又同时出于爱好?显然不能这样认为。因为“出于……而行动”表达的是促使一个行动产生的规定性根据、决定性的原因。也许,大众的观点能接受“义务”和“爱好”共同为有道德价值行为的主观规定根据。但是,在康德看来,“出于义务而行动”、把义务和善良意志当作行为准则,从而敬重法则,把“所有的质料原则都抛开了”。质言之,在康德看来,义务作为行为的“动因”,具有排他性,它排斥了其他任何质料原则作为行动的动因,但却未排斥诸多质料原则作为行动的动机。甚至可以断言,任何作为动因的实践原则都是排他的,但也同时容纳其他的原则作为动机。从而,对于康德来说,“一个行为同时出于义务和爱好”是不可能的,而问这样的行为有无道德价值,本身就提错了问题。超级秘书网

道德论文第7篇

传统很大程度为我们提供了道德生活的规范和方向,但我们不可能回归传统社会,因为从制度伦理的角度看,传统社会存在不合乎民主正义的要求。换句话说,传统社会存在的制度之恶,妨碍了德性的践行。为了保证传统美德的践行,我们必须除却制度的恶,确立和增进制度的善,实现制度的正义。正义的实现在于民主,民主意味给所有人提供平等的发展条件和机会。指出,“中国梦”就是为了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和进步的机会”。每个人有追求和实现与祖国和时代一起进步的理想机会,并能与人共享,是社会美好的状态,也是正义的社会。但这种正义的实现需要民主作为保障,民主是产生正义的条件。罗尔斯认为,要为正义观念的产生创造条件,即他在《正义论》中所称的“原初状态”和《政治自由主义》中所关注在多元对话的环境。根据导向两个正义原则的程序设计的“原初状态”,可以概括出以下合乎正义的条件或平等协商的条件:

(1)有达成共识的意愿;

(2)处于相互对等的地位;

(3)理性而相互冷淡(不仅关心自己的利益,也考虑他人的利益);

(4)达到反思性平衡。这种“原初状态”就体现了民主所要求的平等、理性、尊重他人利益等价值,符合这这种状态就会产生正义观念。民主不仅给人们带来正义观念,也带来团结。罗尔斯希望借助正义观念达成社会永久合作的理想状态。他认为,自由平等的公民有了正义的观念并依此行为就能达成永久的合作,或者实现自由平等公民的联合或团结。中国共产党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民主方法就达到了这一目标。将我们党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总结为“团结—批评—团结”的民主方法,“就是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使矛盾得到解决,从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按照我们的经验,这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正确的方法”。也就是“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他说:“我们把这种方法推广到党外。在各抗日根据地里,我们处理领导和群众的关系,处理军民关系、官兵关系、几部分军队之间的关系、几部分干部之间的关系,都采用了这个方法,并且得到了伟大的成功。”民主之所以是实现正义和达成团结的条件,在于民主规范我们的行为,对我们发出了道德要求。如果我们希望与人联合或团结,我们就必须要接受他人意见,理解他人,与他人达成共识的意愿;如果我们要说服他人,我们必须有说服他人的理由,这就要求我们有理性;如果我们与人讨论,我们就必须尊重他人,将他人视为与我们人格平等的主体;如果我们能展开批评,一方面我们必须在制度上保证批评者的权利安全,避免被批评者的侵犯,另一方面被批评者也要有接受批评的胸怀与勇气;如果我们能做到自我批评,我们就必须有自我反省的道德意识。所以如果我们希望实现正义和团结,就必须过民主的生活;我们希望过民主的生活,就必须接受民主所要求的道德。正是基于民主生活导致道德生活的信念,杜威将道德的训练等同于对民主生活的参与,开展经验、思想的交流与分享,通过共同参与、相互合作的方式,让人获得道德发展。“民主是共同生活方式,在共同生活里,相互自由协商支配一切,合作而不是残忍的竞争是生活的规律;民主是一种社会秩序,有利于友谊、审美和知识的一切力量受到热爱,一个人能发展成怎样的人,就发展成为这样的人。这些东西至少给我们一个出发点,把灌输民主的思想和目的作为参照点”。在杜威看来,只有参与广泛的民主生活的人才是有道德的人,将自己闭锁于狭隘的社群的人不能称其为有道德的人,“一切能发展有效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的教育,都是道德教育”。参与范围越广大,个人的道德发展就越充分。科尔伯格认为,将儿童的道德发展到最高水平,即公正阶段,只有通过民主参与,过公正的生活,“通过一个公正的生活共同体的活动过程,可以达到自我管理和自律的目的,同时也成功地提高了团体成员的道德判断的发展阶段”。他指出,“提供道德和公民品质发展所需要的主要参与经验是学校”。与杜威一样,称尔伯格也要求将学校转变为民主的学校。

二、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