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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合集7篇)

时间:2023-12-26 10:37:26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同签订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章附则

第四十条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第2篇

【关键词】 相关规定; 流资贷款; 影响

一、执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将对大型煤炭集团营运资金造成的影响

(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1号)第一章第六条规定“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测算相关公式如下:营运资金量=上年销售收入×(1-上年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 -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二)规定分析

通过对上述计算公式的分析可以看出,银监会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计算比较公正客观,基本能够得出企业正常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额度,但对以下问题有所忽视。

1.较少考虑资金储备

企业若要健康、可持续发展,充足的资金是首要保障。有条件的企业往往会在账面上保持一定额度的相对闲置的营运储备资金,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利于捕捉商机、抢抓发展机遇,而银监会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计算公式显然未对企业保持部分相对闲置营运储备资金的需求做过多考虑。

2.较少考虑企业自有资金的合理布局

煤炭企业自有资金的使用主要是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项目投入。快速发展的煤炭企业考虑融资成本往往会将主要自有资金用于项目投入,由此产生的生产经营资金缺口选择融资成本较低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补充。而银监会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计算公式显然未对企业控制财务费用、合理的资金分配做充分考虑。

(三)对运行良好的大型煤炭集团的影响

根据对山西省重点企业尤其是煤炭企业的资金状况分析,大型煤炭集团在市场中的地位相对强势,仅依靠占用上下游客户资金即可满足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

而大型煤炭集团的实际情况为由于资源整合、重点工程建设等重点工作挤占了煤炭集团的大量流动资金,煤炭集团既得的流动资金贷款也存在较为严重的短债长投问题,流动资金并非如测算结果那般宽松。

截至2009年末,大型煤炭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均较大。若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则煤炭集团无法从银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原有的流动资金贷款也存在到期无法转贷的问题。煤炭集团若在短期内归还流动资金贷款,则资金筹措存在问题。煤炭集团的资金储备短期内亦会不再充足,一旦市场形势发生变化,就有可能威胁到资金链条安全。

二、趋势分析

经向相关合作金融机构咨询,大家普遍认为国家规范贷款审批、使用,为大势所趋,亦是国内金融政策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本次银监局加强流动资贷款管理不会是阶段,而是规范管理的方向。经了解,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测算公式计算,山西省内五大煤业新增流动资金需求基本为负数。故山西省内金融机构对执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多持观望态度,并对相关测算公式的合理性产生质疑,亦向我们表示会通过不同渠道向银监会反映,以期流动资金贷款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根据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执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将是必然,其相关规定有可能进行调整,但短期内难以完成。另据了解,近期银监会批准了银行私募资金、保监会批准了保险资金进入融资市场、银监会批准了邮储银行的专项融资,加上已相对成熟融资渠道的企业债、中期票据,现在可供选择的除银行贷款外的融资渠道日益丰富。通过上述信息笔者认为,国家在逐步关紧银行贷款融资这扇大门的同时,又为这些优质煤炭企业敞开了另一扇更为广阔的资本市场融资的大门。

三、相关建议

一是建议有财务公司的煤炭集团加快对成员单位资金调控管理步伐,提高集团内部资金调控能力,部分置换外部银行流资贷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第3篇

关键词: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自有资金 流动资金贷款 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2010年2月12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公布于众。《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问世,对各金融机构在流动资金方面的相关业务进行了进一步的严格规范,保证了各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顺利、高效开展。时至今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实际执行了近四年,积极促进了各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水平的提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通过大量深入的分析研究,本人发现,依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具体规定,在计算具体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数额的时候,需要以 在理想企业财务报表为前提条件。即除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计算公式中所涉及到的应收账款等科目之外,其他的一些流动项目,例如货币资金和应收票据,以及其他应收和应付票据,还有其他应付和应付薪酬、应付税金等在报表中所占的比例极小。但是,在实际的计算过程中,情况却并不是如此,且恰恰相反。计算公式中没有涉及到的一些科目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因此,如果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给出的计算公式来计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数额的时候,便会出现较大的偏差。

鉴于这样的现实情况,本人通过对办法第九章的附件关于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提出几点看法,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核算上的不合理

在办法给出的计算公式中,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核算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合理的地方。本人通过分析近十六家银行的授信调查报告发现:大部分银行对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依据历史的财务数据进行简单推断。比如说2009年的销售增长率是20%,2010年的销售增长率是25%,于是乎便下结论认为2011年的预计销售收入增长率应该为30%比较合理。同时也发现,不同银行对同一家企业客户,却经常会得出不同的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

问题出在哪里?

首先,办法中没有明确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的具体核算方法及该依据的具体客户资料。

其次,办法中没有充分考虑到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在办法中,计算公式的设定前提是企业的实际经营方式要保持始终不变的状态。但是,实际生活中,情况却并不是如此的。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在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受到经济形势以及企业自身发展变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企业的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大多不会呈现出较为平稳的增长情况,而大多会出现每年各不相同的波动状态。

例如,在2010年,甲公司采用的是单一化的自产自销模式。但在2011年,该公司调整了经营战略,由原来的单一化自产自销转变为多元化的生产和销售方式。扩大了经销商的队伍,生产由原来的“一条腿走路”变成了“两条腿走路(对外委托加工)”。

因此,如果以静态的眼光按照该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进行预计的话,势必会片面的认为历史数据的合理性。在不考虑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变化的情况下,势必认为30%的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是对的,而30%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这样,便极有可能导致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营运资金不足,因为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缩水导致分子变小。

改进建议:

结合企业客户经营方式的变化,打破历史数据的局限性,运用动态的科学发展观,积极的对企业的销售订单继续努力分析研究和一定的计算,然后得出具体的增长率数值。

预测企业的销售收入年增长率的时候,可以选用企业上年度的实际销售收入增长率作为基准增长率,也可以计算出企业之前2~3 个连续会计年度的平均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并将其作为基准增长率。

在确定年增长率具体数值的时候还要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例如,如果企业下年度借款人有新项目和技改项目等将要投产运行,或者企业将加大营销力度以及拓展销售渠道等,则需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将极有可能出现较为显著的增加情况,并积极的以此来进行合理的预计。

二、确定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方面不够契合实际

在办法中,并没有对销售收入进行明确定义。如果依照对办法的理解,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这个指标中的销售收入应该包含企业的现金收入和赊销收入。所以,80%以上的银行在企业授信过程,都会参照企业利润表的销售收入进行应收账款周转次数核算。

实际上,应收账款是因为企业赊销产品而产生的赊销款,与之对应的收入是赊销收入。

在办法中,对应收账款周转次数的计算也存在较大的问题。计算公式是以理想化的企业采取报表为基础的,但实际计算过程总,却大多会受到不同企业实际采取情况的具体影响。例如一些企业会出现故意隐藏收入来减少实际纳税额等情况。另外,计算公式也没有考虑到企业其他一些流动资产以及流动负债科目可能会对具体结果造成的影响,例如应收票据和应付税金等等。而且,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总,还可能会出现合同变更和债务重构等问题,凡此种种,都会对最终结果造成影响。

因此,如果以企业全部的销售收入作为分子计算应收账款周转次数,比那会人为地扩大了周转次数,进而缩小了企业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缩短了企业的营业周期。由此扩大了整个营运资金周转次数,把营运资金量核算的分母增大,导致实际所需的营运资金量减少。

以上存在的缺陷,本人拟建议修正指标:

1、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2、销售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金销售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3、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4、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是指未扣除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金额。

修正理由:企业既存在现金销售,也存在赊销,也存在因为产品质量而引起的销售退回和折让以及折扣等,会致使收入出现减少。

三、界定借款人自有资金等方面的模糊不清

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明确的指出,在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具体数额进行计算的时候,可以用已经极端出的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数额中将剔除借款人的自有资金数额,以及现有流动资金贷款的数额,还有其他融资部分。从已经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中将借款人自有资金和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等进行扣除,即可即在测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时候可以利用以下公式: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其中,在计算自有资金的时候,可以利用以下公式:自有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但是,在利用该公式进行计算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由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所提供营运资金支持问题。或者也可以计算出借款人近三年的经营性净现金流量平均数,并将其作为自有资金。在选择具体的计算方式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进行选择。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借款人自有资金的具体含义,不同的银行有着不同的理解。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银行都认为借款人自有资金是企业所有者权益。按照这样的理解进行测算,最终会得到很多银行对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授信得出的结论是额度为负数的结果,即出现了“不差钱”的结果。

另外,在具体的财务核算方面,如果金融机构的财务核算工作不够严格规范,也既有可能会致使一些中小企业的存量流动资金贷款被占用的情况,利用被固定资产投资占用等。在这样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经过计算最终得的结果便会与真实值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例如,我国分布着大量的中小企业,但这些中小企业大多采用的民营形式,且大多为家族制。因此,在非公司化管理的模式下,这些中小企业的财务工作大多较为不正规,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一些中小企业会出现隐藏利润的方式来逃避缴税。另外,在很多中小企业中,自有资金用作固定资产,“短贷长用”的情况也普遍存在着。

通过上文的分析,针对目前一些企业出现的财务问题,本人认为,要想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就必须在界定方面下功夫,即要合理的界定现有流动资金贷款等。

(一)自有资金

对于企业来说,在进行日常各种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时候,都需要一定的自有资金来予以支持。自有资金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体现了企业所有者的利益,例如各种盈余公积金等。但是,企业的各种自有资金在具体投入方向方面存在较多的可能性。除了维持企业的日常生产和经营之外,还会被用于购买土地使用权等方面。一旦进行了投入,流动资金的实际周转量便会随之减少。

例如,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实际情况需要而购置各种生产所用的机器设备等。则在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项目,便需要分别剔除这些固定资产形成的负债和资产,从而避免应付账款及预付账款中的非相关因素影响最终结果的准确性。对于新建类的企业,则可以将各种周转类指标的行业平均值当做最终结果。如果其业务与母公司的业务性质较为一致,则可以按照母公司的指标来测算。应收账款一种特殊的存在形式便是应收票据,应收票据也同样会占用一定的资金。因此,应收账款的实际周转率即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周转率。

(二)现有流动资金贷款

对现有流动资金贷款而言,需要包含多方面的内容,例如借款人的现有他行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应付票据的敞口部分。

(三)其他营运资金

大多数其他渠道的营运资金都不是常态下的资金来源,且包含了多种类型。例如自股东处取得的借款,以及各种政府财政方面的补贴等。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的存在原因大多较为复杂,并会占用一定的流动资金的占用。因此,各金融机构在进行具体测算的时候,也要充分的考虑到这些复杂的存在原因。对于因归还固定资产贷款或者其他金融该机构流动资金贷款占用的资金占用,也要予以考虑。但是,在考虑归还贷款因素的时候必须保证真实性,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

四、其他问题和建议

在对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存货以及应付账款的实际周转天数进行测算的时候,各金融机构要注意积极的多方面收集信息,并进行汇总和分析,以充分的把握现实情况。同时,各金融机构还要注意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例如借款人所属的具体行业,还有规模和所处的实际发展阶段,以及具体的谈判地位等因素,并积极考虑到保险系数问题。

对于集团关联客户,在进行具体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时候,金融机构可以采用合并报表的方式进行统一的计算。但是,在对报表进行合并的时候,金融机构需要注意了解现实情况,并确定各成员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即要在确定成员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总和小于估算的数值之后,才能进行报表的合并。

如果实际情况较为特殊,例如出现小企业融资以及预付租金等情况,则可在保证情况属实。同时还要确定可以保证回款的前提之下,才可以根据实际交易的需求量来得出流动资金的具体数额。

五、结束语

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通过本文对办法第九章的附件关于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存在问题的分析和相应改进建议的提出,可以更好的确定出企业在不同时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需求额。从而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杜绝超额受信和贷款挪用等情况的出现,引导各种资金的合理使用。

参考文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第4篇

关键词:风险;成因;防控

前期农发行商业性贷款业务迅猛发展,而今年按照农发行改革方案的要求,强化农发行的政策性职能定位,商业性短期贷款的政策相应进行了调整,一些信贷风险点也相继出现。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完善商业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谈几点建议。

一、流动资金贷款存在的风险

1、行业风险。首先,农业属于弱质产业。农发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围绕农、林、牧、副、渔业的产业链条展开,容易受到气候、环境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受到上游原材料和下游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风险系数相对较高。其次,基层行普遍将支持区域优势主导产业作为信贷投入重点,但事实上一些地区的主导产业,从全国来看属于产能过剩行业,容易受到宏观政策影响,也不利于信贷风险的分散。第三,农业企业总体上资产少、底子薄、经营稳定性不强,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加之部分企业缺乏具有影响力的品牌和稳定的主营业务,领导者素质参差不齐,内部管理较为粗放等,使其有着较高的倒闭率和歇业率。

2、经营风险。农发行商业性短期贷款客户多为自然人参股的股份制或家族式企业。企业规模、实力大小不等;各项管理制度、经营机制难以完全达到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管理水平、经营能力参差不齐;信用观念、法律意识强弱不一。上述种种因素均可能导致经营风险的发生,有的企业因经营不善,甚至还会诱发道德风险。

3、担保风险。一是借款人或保证人为了获得农发行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贷款,在资产评估、财务报表上弄虚作假,故意虚增资产、隐匿负债、随意扩大所有者权益,造成银企信息不对称,套取贷款资金。二是部分客户处于偏远乡镇,抵(质)押物产权尚未明晰界定,加之受地理位置、交通不便等因素影响,资产增值潜力有限,且不同程度存在变现难等问题。三是中介市场管理不规范,部分评估、审计机构为获得更大利益帮助企业虚假增资、验资、审计等现象还普遍存在,影响银行信贷决策,增大信贷风险。四是担保手续不完善。有的经办人员因对文件政策理解不足或责任心不够,往往在办理担保手续时,造成法律合同文本缺少法律效力,权属证明登记无效。

4、社会融资风险。随着存款市场负利率的进一步加剧,社会信用环境也发生了变化,融资渠道多元化发展为企业经营带来了机遇,但由于社会融资的成本较高,许多地方不同程度的存在欠债跑路的现象,势必会影响贷款资金的安全。

5、操作风险。由于信贷人员未严格按照上级行的制度规定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贷款三查制度不落实,流于形式,风险防范措施缺少法律效力等而将操作风险演变成贷款风险。

6、投资风险。有的企业利用银行喜欢垒大户的特点,将自身实际不需要的信贷资金贷出来充门面,不经过认真考察调研,盲目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投资建厂,有的甚至跨域经营,导致投资失败。

二、贷款风险管理建议

1、切实强化贷款担保管理。落实有效的担保,是防控信贷风险的必要措施。一是要加强对抵(质)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审核。贷款调查时,调查人应亲自到企业现场核实抵(质)押物真实性;走访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核实抵(质)押物的产权是否明晰。二是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法性审查。切实完善各项法律手续,有效地防范因此给贷款带来的政策和法律风险。三是要打好组合拳,寻求多种贷款担保方式。除严格实行以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抵押担保制度外,可以依据《物权法》将企业存货等动产纳入抵押范畴;对经营稳定、效益稳定的企业,还可以考虑将企业收费结算权、经营收益权、仓单、提单、应收账款等权利进行质押;对企业资产不足、存在经营风险的,可以由有经济实力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共同加强企业贷后监管,防控信贷风险。

2、适时调整贷后监管重心。对商业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客户要按照“一企一策、因企制宜”的原则进行管理。贷款客户灵活的经营模式和多样的资金营运手段,需要农发行及时调整信贷管理重心。原先传统的对企业全部库存实地定期检查等以库存挂钩管理为核心的库存监管手段,无法适用商业性贷款客户,农发行也难以对企业存货进行全程动态跟踪。因此,信贷管理也要随着客户对象资金营运分析和监控为主,库存管理为辅的信贷管理制度。将贷款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对企业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的分析和关注上,从企业整体运营状况上去把握和防控信贷风险。

3、扎实做好基础管理工作。信贷基础管理工作重在平时,要着重落实月度财务分析制度,客户库存物资检查制度。一是要把担保物状态作为信贷检点内容,关注影响担保权效变化的因素,防止抵押担保无法落实。二是要注重对企业真实经营行为的分析。在审查企业报表时既要从企业账务入手,以账核表,更要从企业的实际经营行为,从企业的原材料、库存、加工、销售等环节对报表或账务有疑问的地方予以重点关注核实。加强企业财务报表审核力度。三是要积极发挥CM2006系统的功能。加强对涉及贷款客户的信息、大事记、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抵押担保、贷款处理、承兑汇票等监控跟踪,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状况,为风险防控服务。

4、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大考核力度,对管理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精神与物质相结合的奖励,对人为造成贷款风险的,按照规定严格“问责”,从根本上强化信贷人员风险意识,提高商业性贷款的风险管理。

5、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从农发行目前的信贷人员素质和结构看,与商业性贷款范围的扩大和业务量的增加不相适应,因此,要着力抓好队伍建设和员工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信贷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廉洁从业能力,规避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一是举办多层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企业管理、企业财务和会计核算、项目评估、现代金融知识、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等等,更新信贷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信贷管理和操作水平。二是采取与商业银行合作的形式,选派信贷人员到商业银行学业务、学技能,学习较为先进的业务处理方式,尽快适应商业性贷款的要求。同时,要提高管理人员的决策水平,管理人员要精通业务、精通核算、科学决策,切实防范商业性贷款风险。

6、突出重点,狠抓不良贷款“双降”工作。一是盘活存量;二是优化增量。通过增加贷款有效投放,做大、做强信贷业务,严格控制商业性信贷风险;三是建立不良贷款“双降”考核办法,形成不良贷款“双降”奖惩机制。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第5篇

一、欧洲贷款业务中的先进经验和良好做法

贷款新规借鉴了国际银行业的先进做法和良好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借款合同条款约定和相关要素

合同约定是维护银行和借款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文和体现。以英德两国为例,其银行高度重视合同的条文和内容,将银行风险控制要求具体体现在合同中,并约定实施。在贷款主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的制定中,银行的法律部门全程参与。并且,对于公司类贷款,包括流动贷款(透支、循环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有不同的专业法律团队参与,确保合同的全面,准确和有效。

(二)银行针对不同客户特点,重视利用承诺条款保护资金安全

国外各银行合同中的违约(EVENTSOFDEFAULT)条款都比较笼统,总体上包括以下几方面:(1)借款人未支付本信贷安排项下的任何到期款项;(2)借款人没有履行或遵守本信贷安排的任何义务;(3)借款人作出任何不正确的声明;(4)借款人或任何担保人/担保出具人未按时偿还对任何债权人的债务超过一定金额;(5)针对借款人或任何担保人/担保出具人资产的诉讼;(6)银行认为对借款人还款有不利影响的任何重大情势变更。一旦出现上述违约中的任何一条,银行可以终止信贷关系,要求借款人提前偿付所有贷款本息。而承诺(COVNANTS)条款比违约条款更有针对性,特别是财务承诺。这些承诺由各银行与客户协商约定,例如,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业务、资产及财务状况资料;贷款的偿还优先顺序;未经银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进行重大重组、合并或接管。①

(三)对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控制不是很严格,重在外部监督和自律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英德银行并未将贷款是否被挪用作为专门的或重点性的跟踪检查内容。因为他们认为,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多样,金额不大,从成本收入比来考虑不值得花费很多的时间和人力,且贷款一般是信用良好的公司,基于借贷双方的相互信任,银行不想更多的干涉借款人的内部事务,而更愿意把贷款是否被挪用看成是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对于公司的大额支付需求,国外银行一般通过银行买卖公司的商业发票业务,形成对客户的短期融资,不再通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满足业务需求。对于固定资产贷款,特别是项目融资,银行则很审慎地跟踪贷款的使用,控制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到期收回。②

(四)加强对贷款提款环节的控制

针对不同的贷款种类,贷款专用账户有不同的规定。对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审批同意后,客户必须填写提款申请书,银行按客户申请支取的金额划转至借款人的存款账户,或者根据客户的要求,直接划转至客户指定的第三方账户。

二、贷款新规强调的信贷理念

(一)强调合同管理

贷款新规要求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特别是明确借款人承诺、提款条件、资金使用管理、还贷保障、风险处置等与贷款风险控制相关的重要规定,从而在借款人出现申贷文件信息失真、未遵守承诺事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等违约行为时,即可依约采取有效措施,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实现对贷款风险的有效控制。

(二)强调全流程管理

贷款新规将贷款业务流程细化分解为贷款调查、审查(风险评价)、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及不良贷款处置等各环节,并对各环节逐一提出具体管理要求。同时还要求贷款人按照有效制衡原则将贷款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起相应的问责机制。

(三)强调实贷实付

贷款新规强化了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要求,将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对达到规定条件的,贷款资金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即将贷款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无论是贷款人受托支付,还是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人都应监督贷款资金依约使用。

(四)强调法律责任

贷款新规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明确了对贷款人违规经营贷款业务行为相应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包括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措施和予以行政处罚等,增强了贷款管理规则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有力督促商业银行切实履行信贷风险管理职责,防范信贷风险,从源头上提升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水平。

三、贷款新规的积极作用

贷款新规提倡风险为本,它的推出对促进国民经济和银行业自身又好又快发展都有重大意义。

第一,有利于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贷款新规强调要做好贷款全流程管理,确保有效贷款需求获得信贷支持,这既有助于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有效供给,也有利于进一步理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把握好信贷投放的力度、节奏和重点,科学、合理地配置信贷资源,优化信贷结构,特别是杜绝信贷资金无序使用,保证信贷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流向国民经济发展最重要、最关键之处,满足实体经济对信贷的需求。与此同时,贷款新规的实施还可以积极引导借款人提升自身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贷款资金真正得到高效合理的运用,从而提高实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信贷对经济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从整体上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总体转变。

第二,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健康的信贷文化。贷款新规既没有抬高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也没有改变授信条件、期限、利率等要求,而是透过精细化信贷管理制度安排,保护借款人的利益,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满足银行客户以及社会公众日益提高的银行信贷服务要求。如,“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都强调深入调查了解客户,特别是准确了解客户贷款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有关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的要求不仅不会妨碍银行客户正常用款需求,还能够通过“实贷实付”降低借款人的利息支出,节约借款人的财务成本;贷款新规均强调,借贷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申请贷款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贷款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用途,具体资金支付方式也应当符合双方约定,这些要求纠正了以往将贷款资金等同于借款人自有资金的错误观念,对强化借贷双方诚信守约观念、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培育健康信贷文化都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第三,有利于维护信贷资金安全,从根本上保障存款人利益。长期以来,贷款支付与资金用途监控一直是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的“阿喀琉斯之踵”。在实际贷款活动中,由于贷款支付管理不到位,往往存在贷款资金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甚至被借款人违规挪用,投向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或者用途之上等情况。“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强化了贷款支付管理理念,通过确立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贷款支付方式,明确贷款资金监控要求,有效地控制贷款资金流向,从源头上堵塞贷款资金支付和使用环节上的漏洞,杜绝违规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确保贷款资金被真正用于约定用途,从而有效保障了贷款资金安全,从根本上确保广大存款人的利益。③

第四,有利于推进贷款管理的精细化,实现我国银行业自身增长方式转变和科学发展。“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借鉴国际银行业信贷管理的成熟经验,将国内外银行贷款实践的良好做法予以法制化,系统地确立了我国银行业信贷业务科学管理框架。贷款新规确立了我国银行业贷款管理的新标杆,特别是全流程和精细化信贷风险管理要求,夯实了银行业信贷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与时俱进地提高了信贷风险管控手段的科学性,必将全面提升银行业的风险管控能力,势必有力推动我国银行业贷款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从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促使我国银行业的贷款管理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从而实现银行业自身的科学发展。④

四、贷款新规与银行、企业之间的冲突

通过经营风险追求回报是银行业的天然属性,如果银行期望更高的回报就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资产安全风险。贷款新规要求通过加强对银行的全流程管理来降低风险,实贷实付的要求实际上减小了银行的信贷规模,这些都将在短期内较少银行的综合收益。创利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考核的重要指标,实贷实付短期内影响贷款息差创利,也影响对银行业从业人员的业绩考核。我们应该看到,我国银行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旦银行的授信规模受到限制,即使企业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在没有放款的前提下,如果银行不愿意放款,企业将存在难以获得贷款的或有风险。

五、关于对流动资金贷款相关规定的理解

(一)贷款新规对流动资金贷款控制力度相对较弱

贷款新规认为流动资金为企业营运资金。贷款期内,流动资金贷款可周转使用。贷款新规规定了严格的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标准要求,但仅限于第一个循环周期内,从第二次循环开始资金使用已不受贷款新规约束。

(二)关于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

为防止企业挪用贷款,贷款新规要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行业特征对借款进行流动资金需求测算,并最终确定企业需要多少流动资金贷款,禁止向企业超额发放贷款。贷款新规的测算公式能够基本测算出营运资金缺口,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综合授信额度。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银行将测算结果理解为狭义的贷款额度,而不是资金需求,认为通过承兑汇票等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的资金支持不受额度测算限制,以求向优质企业超额度发放贷款。

六、贷款新规尚待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个人贷款转借给本人占有股权的公司

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不具备贷款条件,而企业的股东具有贷款条件、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为帮助中小企业融资,贷款人向企业股东发放贷款,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当企业股东有具备贷款资格、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并能够提供充足押品时,可向其发放贷款用于其入股或控股企业的日常经营;二是认为企业和借款人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企业是典型的改变贷款用途的违规行为。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第6篇

关键词:流动资金 贷款需求测算 重要性 策略

从银行、单位之间的信贷关系进行分析,超额授信、超量用信等问题较为常见,也存在着较大的贷款风险,为了将单位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确定,规范银行的业务行为,实施单位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在实际信贷业务和信贷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需要加强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降低贷款风险,为贷款单位提供满意的流动资金的贷款额度,促进其发展。

一、单位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的重要性

在单位、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对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的测算,主要是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现状、特点,单位资金的运行状态、特点、规律等,对单位的流动资金的占用额进行科学的、合理的测定。在此测定结果的基础上,将单位不同时间内,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需求额计算出来。对单位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测算,在单位信贷风险的防控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对单位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测算,可以防止企业在多家银行超额用信

市场竞争的激烈性不断增加,各大银行之间的竞争,越演越烈,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提升银行的业务,将银行自身的存款效益提升,部分单位在超额授信的过程中,会将其中潜在的信用风险忽视。而采用国家国定的各项基准贷款利率政策,而相关单位在借款的过程中,会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获得各大银行更多的贷款额度,进而忽视了超额用信。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对单位、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测定,保证单位的流动资金的贷款额度与其实际需求相接近,也将单位的从其他银行获取贷款资金的可能性考虑其中,对单位的实际财务信息进行核查,以此为基础,对单位的流动资产贷款需求进行合理的测算。建立相应的安全保障机制,帮助单位、企业提升融资能力,促进单位、企业的发展。

(二)对单位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进行测算,可以防止单位挪用贷款资金

从各大银行的业务数据统计分析结果,不难看出,各大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客户非常多,而且流动资金的贷款用途非常广。在实际工作中,因为流动资金贷款的客户非常多,在贷款用途上的管理,难度在不断的增大,会出现借款人的借款金额与其实际需求不相符,超出实际需求很多等现象,这位借款人改动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提供了便利。为了防止贷款单位挪用贷款资金,对单位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测定测算,保护贷款资金的安全。

(三)对贷款单位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测算,促进贷款单位资金的周转

在实际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中,对贷款单位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测算,可以促进贷款单位资金的周转,促进其经济效益的提升,同时也有利于银行对其贷款资金进行合理的分配管理。从贷款单位的角度,对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进行分析,这项措施可以为贷款单位提供满足其需求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还可以促进贷款单位为自己施压,不断的提高单位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将单位的资金结构优化,减少资金的浪费,节约财务开支。从银行的角度对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进行分析,其可以促进银行对贷款资金的合理分配,有效的提高银行贷款资金用途的管理等。

二、单位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有效实施的策略

在当前的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中,单位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的有效应用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难点,相关单位、企业的财务制度还不是很健全,财务核算工作也没有规范等,影响着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的有效实施,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单位、企业的财务制度、财务核算工作将得到完善,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也会得到有效的应用。从当前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现状进行分析,在单位财务工作中有效实施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的策略主要有:

(一)强化单位、银行对流动资金的贷款额度的认识

之所以会提出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是因为这些措施具有一定的显示意义和作用,为了有效的实施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需要加强银行、单位对流动资金的贷款额度的认识。银行需要转变其发展理念,单位、企业需要正确的认识自身财务现状,以及贷款资金的需求,在贷款和处理贷款中,准确的掌握合理额度的含义,在进行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时,将工作细化到每一个方面,准确的测算出,贷款单位的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额度,将出现的超额授信、超量用信等问题消除,从流动资金贷款的源头上对其贷款风险进行防控。

(二)对贷款单位有详细的了解,合理的测算其贷款资金需求

银行需要对自己的客户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对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范围等等,进行详细的掌握。银行的业务人员需要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价值,不断的充实自己的知识,学习更多关于信贷的知识、理论等,在实际的信贷工作中,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在对贷款单位的相关信息、财务现状、财务核算有一个详细的了解之后,对贷款单位的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进行合理的测算,在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中,需要加强容易出错指标的测算和关注,保证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符合贷款单位的实际资金需求,具有可行性。

三、结束语

单位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是为了将信贷业务行为规范,促进单位管理水平提升,促进单位发展,进而形成的一种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额度的测算方法。该方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作用,为了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实施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需要对合理的信贷额度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对信贷客户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加强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的审查等。

参考文献:

[1]王兵.浅析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J].时代金融.2012(36):217+247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第7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贷款新规;运行和建议

“三办法一指引”(以下简称贷款新规)是银监会对贷款监管法规和政策进行系统化调整与完善的成果。其目的是引导商业银行在全流程管理、诚信申贷、协议承诺、实贷实付、贷放分控、贷后管理、法则约束诸方面遵循一系列指导原则。笔者就几个月来新规在基层行的应用情况和难点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贷款新规运用体现的突出亮点

贷款新规是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的一次创新之举,它强化了银行贷款的全流程、精细化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以及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应用中其突出亮点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一)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得到强化

全流程贷款管理强调将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行为贯穿到上述贷款生命周期中的每一个环节,改变了以往将贷款流程只划分为贷前管理、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三个环节的粗略划分方法,对贷款流程进行了更细的环节划分,同时,对每个环节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措施,实现了贷款管理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化的过程。

(二)倡导协议承诺实贷实付原则

协议承诺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追究各方法律责任。协议承诺原则通过强调协议的完备性、承诺的法律化及管理的系统化,弥补过去法律合同的不足。一旦违约事项发生,银行或者免责,或者可以追责,这样不但能够切实保护贷款人的权益,还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实贷实付要求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有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实贷实付原则的关键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三)体现贷放分控贷后管理

是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推行贷放分控,一方面可以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另一方面可以践行全流程管理的理念,建设流程银行,提高专业化操作,强调各部门和岗位之间的有效制约,避免前台部门权力过于集中。要求监督贷款资金按用途使用,对借款人账户进行监控,强调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约束性;明确贷款人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贷后管理的法律责任。

(四)强调流动资金需求测算,防止超额授信

“流动资金管理办法”规范重点之一定位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规定中明确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主要是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确定。在实际估算过程中,总的思路是首先考虑借款人用于日常经营的营运资金需求量,再扣除其现有融资和能够投入到日常经营的自有资金,缺口即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在估算营运资金需求量过程中,还要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状况,合理预测各项资金占用;同时考虑小企业融资、季节性生产、订单融资等情况。总之,充分体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实际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要求。

二、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贷款新规”在促进银行信贷风险监控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提高贷款的精细管理水平起到了很大作用。但由于环境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在推进工作中主要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人员机构设置不足。一是人员素质与贷款新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部分信贷从业人员对国家产业政策不清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规性、技术和财务的可行性、流动资金需求测算、项目管理分析把握缺乏经验。二是人员紧缺,难以全面满足贷款新规的全流程管理。现有人员岗位的设置难以实现对贷款调查、审批、支付和贷后管理环节的分离和对贷款相关账户的管理。

第二,客户配合程度差。企业习惯了“实贷实存”的方式,对“实贷实付”缺乏认识。从现阶段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受托支付耗时长、成本高、交易不便、办理过程繁杂、收现滞后等原因,部分借款人及交易对方不一定接受,自主支付又会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且监管细化;另一方面央行近期采取了信贷规模控制的措施,企业担心授信后,由于银行规模调整,无法获得全部贷款,会对生产经营带来损失,所以对支付管理普遍存在抵触情绪。

第三,结算渠道不畅导致支付管理出现盲点。由于目前金融系统结算渠道不是很顺畅,部分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后要转到在他行的账户,然后通过他行账户付给材料供应商,使得对这类客户的支付管理难以按新规执行到位。对于多数中小企业,存在交易对象较分散,大部分非现金结算难以执行,影响新规的有效落实。

第四,《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测算难以反映真实情况。一是由于存在很多中小企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不健全和欠规范,导致测算出来的可贷资金额度和实际用信额有时会存在一些偏差。二是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方法对流动资产平均占用只考虑了正常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科目,对非正常占用的科目完全不予考虑。这些非正常占用科目被排除在外,将造成测算所得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普遍较小。三是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方法只考虑企业自身的角度,而没有从行业均值的角度来测算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这样就造成了一些优质的企业,由于自身的生产经营周转速度很快,流动资金占用较少,从而测算得到流动资金需求量很小。而一些较差的企业,由于自身的生产经营周转速度很慢,流动资金占用很大,反而测算得到流动资金需求量很大。

第五,由于宣传工作起步晚、力度不够,而且宣传的面不宽,导致借款人不了解贯彻实施贷款新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工作中难以取得客户的支持和配合;另外,一定时期内,同业之间对贷款新规认识程度的不同,会出现宽严不一,影响竞争的公平性和降低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三、针对运用中存在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完善管理体制,落实风险监控。根据贷款新规调整设置调查、审查审批、评估、放款、放款核准、提款核准审查和提款等岗位,确保经营活动接受全流程的监督,确保独立开展风险评价、支付审核的有效性,实现执行贷款新规“正步走、齐步走”,真正实现贷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

第二,培育信贷文化,引导诚信合作。一是树立“实贷实付”的信贷管理理念,明确银行对贷款用途管理的责任,引导其在信贷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二是正确认识贷款的风险,要以贷款用途和持续经营状况综合分析贷款风险。三是以科学的绩效考核引导信贷文化,通过量化风险管理的办法加强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使信贷人员自身报酬最大化和创造增加值的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遏止信贷管理人员因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偏离所有者目标的现象。四是促进广大申贷的中小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确保诚信申贷;强化贷款协议承诺,确保企业守约用贷;通过贷后检查,促使企业规范经营,不隐瞒重大事项,以保障银行债权的安全性。

第三,加强与客户沟通,确保支付新规落实。与客户沟通,让客户清楚实贷实付客观上都能降低客户的贷款日均余额与利息负担,帮助银行贷款客户降低财务成本,从根本上扼制客户挪用贷款从事高风险投资的冲动,帮助其有效防范财务风险。防范财务风险;完善贷款操作流程,对受托支付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信贷资金支付前做出明确规定,争取借款人的理解和配合,最大限度维护好与客户的关系,对衍生出的贷款新风险制定出防范措施。

第四,根据行业、企业特性,适度对流动资金需求测算做合理调整。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方法中应考虑影响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方法的其他因素,分析影响流动资金需求关键科目的结构、性质,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的变化,对借款人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周转天数的测算,建议采取年度内月均余额进行计算,并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对集团关联客户,必须在采用合并报表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基础上,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分别测算,同时坚持成员企业流动资金需求量总和不超过合并报表估算值的原则;对小企业贸易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应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应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