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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基本方针(合集7篇)

时间:2023-12-14 09:59:42
文物保护基本方针

文物保护基本方针第1篇

《文物保护法》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在总结我国文物保护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有关文物保护的原则和法理也更为清晰和严谨,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是我国文物事业在法制轨道上继续向前发展的里程牌。《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权利、责任、任务和工作程序。《保护条例》是在《文物保护法》和《实施条例》精神指导下,结合我省的文物保护实际状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更具有操作性。《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保护条例》的出台,为我国、我省文物工作和文物事业在相当长时期内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极其重要的法律和法规保障。

二、深刻领会文物保护工作方针精神实质

《文物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这是我国几十年来文物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修订新文物保护法的主线。“保护为主”是文物保护方针的核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把文物保护作为文物工作的中心任务,都必须把文物本体及其原生环境的保护和保存放在主要位置,这是文物事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文物工作安身立命的基石。“抢救第一”是做好文物工作的前提,强调要把抢救文物放在文物保护工作的首要位置。“合理利用”就是要在确保文物安全和永久保存的前提下,正确发挥文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管理”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关键,是实现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基本保障。文物工作的十六字方针是一个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我们要全面、完整、准确理解这个方针,把思想统一到这个方针上来,保证这个方针得到认真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

三、全面了解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状况,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护文物的职责

我市文物资源丰富。现境内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86处,其中部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处,省级6处,市级5处,市级65处,各类古文化遗存、遗址202处。这些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是的辉煌历史文明的实物见证,是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保护好各级各类文物资源,历史文化名城才能名符其实,才能彰显古城的文化品味。

《文物保护法》总则明确指出:“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文物保护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惠及子孙,因此,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而是各级政府和有关国家机关共同承担职责,应认真履行。

四、正确认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前的考古、勘探、发掘的文物保护机制

《文物保护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要通过学习认识到: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是统一的,是相得益彰的,而不是矛盾的对立。在搞好经济建设的同时要搞好文物保护工作,在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遇到矛盾时,一般情况下,建设服从保护,特殊情况下,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确因建设需要时,保护支持建设,经合法报批手续批准后,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异地保护。

我市是文物大市,素有“江南文物之帮”之称,除地面文物面广量大外,地下文物埋藏资源十分丰富。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和《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为确保地下文物的安全,对新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立项报批前应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地下文物埋藏情况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建设规划部门在文物行政部门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后办理工程审批手续。在项目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有地下埋藏文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和《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立即停止施工,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古、勘探、发掘。

考古、勘探、发掘所需经费依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和二十三条之规定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支付,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文物保护基本方针第2篇

总览世界各主要国家(地区)的文物保护立法现状,文物保护立法模式主要包括三种:即分别立法模式、综合立法模式和统一立法模式。分别立法模式,是指从单个文物要素或者从文物保护某一具体措施的角度出发进行专门立法。在该立法模式下,各单行法适用范围各异,但是法律效力相同。除各类单行法外,没有规定多个文物要素或人文资源保护的综合性文物保护立法,也没有协调各单行法之间关系的法律存在。从文化遗产法历史发展历程来看,在文化遗产立法初期,各国一般采用分别立法模式,且将保护重点集中在历史建筑这类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上。如法国于1840 年颁布《历史性建筑法案》、1887 年颁布《历史纪念物保护法》、1913 年颁布《历史古迹法》、1962 年颁布《历史街区保护法》等; 美国于1906 年颁布《古迹保护法》、1935 年颁布《历史遗迹法》、1976 年颁布《民俗保护法案》、1979 年颁布《考古资源保护法》。

由于不同单行法之间存在历史更替、重叠和冲突现象,采用分别立法模式会导致国家机关对文化遗产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注意不够,从而为法律实施带来困难,很多国家意识到这一立法模式的缺陷。时至今日,在文物保护立法方面,很多国家转向了另外两种立法模式,譬如法国转为了统一立法模式。英国、美国等少数几个有判例法传统的国家尚未变革立法模式,仍然坚持分别立法模式,主要针对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民间文艺、民俗及历史古城等不同层次保护的对象,进行分别立法,并对保护办法、机构与团体、地方政府职能与资金政策等给予较为细致的规定。综合立法模式,即基本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主要表现为: 先将各单行法中共通的原则、制度加以归纳,制定一部超越各单行法的文物保护基本法作为文物立法的统率,随后在单行法中制定具体的文物保护实施细则。这种模式有其特有的优势: 既可以克服单行立法模式体系化的不足,又可以避免法典模式的僵硬。

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都采用这一立法模式。如日本于1950 年制定基本法《文化财保护法》,在此基本法的基础上,日本文化厅长将一部分立法权限委任给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由这些机构制定一些重要文化遗产保护的细致性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以《文化资产法》为基本法,再制定《地方制度法》《土地法》《都市计划法》《区域计划法》《都市更新条例》《建筑法》等单行法和《台北市市定古迹及纪念性建筑物制定作业要点》《台北市古迹管理维护要点》《新竹市市定古迹评鉴审议作业要点》等地方性法规等作为具体的实施法。

总之,日本和台湾地区制定的文物保护基本法规定了原则性问题,在单行法中规定了细致性问题。统一立法模式,即文物保护事务的法典化,通过一部统一的法典来调整和规范文物保护事务,这种模式是指将各个文物保护法律规范按照一定逻辑体系编排成前后密切关联,少有重复字眼的完整法典。主要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对该国已经成熟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进行整合、改造,制定出文物保护法典。法国、意大利是在文物保护立法领域采用统一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文化遗产保护经验丰富的国家,同时也是有着深厚法典编纂传统和强烈法典编纂情节的国家。法国于2004 年将之前所颁布的100 多部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编辑在一起,形成了一部综合性文化遗产法典《法国文化遗产法典》。该法典分为七个部分,内容包括一般规则、档案、图书馆、博物馆、考古、历史古迹与景观和保护区、海外文化遗产等相关规定,分别对不同种类文物的概念、取得、转让、保存、修复与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法国能够构建出一个独立完善的文物保护立法体系,用了两个多世纪的时间,法国国家机关逐渐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文书,从保护私人所有和国家公有的历史建筑,到保护周__围环境,再到保护某一单独的文化与自然景观,最后到保护整个城市空间,我们足以领略到法国的统一立法所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大。意大利于2004 年制定了《文化与景观遗产法典》,该法典集总则、文化财产、景观财产和处罚措施为一体,几乎涵盖了文化遗产的所有部分,它吸收借鉴了之前该国所制定的各部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保护法律,是意大利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集大成者。法国、意大利都是在已有的单行法的基础上,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合并并重新编排章节后,整合为一部调整范围更为广泛的综合性法典,该立法模式最大的优势即便于查询、检索。

二、我国文物保护的立法模式现状

我国文物保护主要采取综合立法与专项立法并存的立法模式。我国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跨越较大,上至效力级别最高的《宪法》,下至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存在文物保护的身影。内容包括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管理、文物鉴定、文物出境、安全保卫、专业职称、文物商店、财物审计、历史文化名城等方方面面。初步形成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文物保护法》为主干,并有相当数量的单行法律规范组成的多级别多层次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我国适用于文化遗产保护最为重要的综合性法律是《文物保护法》,该法设置了我国文物保护的方针等原则性条款。为了解决不同类别的文物保护事项的操作性问题,各级国家机关又制定了一系列更为细致的综合性法律规范和针对不同文物类别或具体某一保护措施的单项法律规范。综合性法律规范包括国务院制定的《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1992) 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003) ,这两项法律规范有两个重要作用: 一是填补《文物保护法》的漏洞,将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民间收藏文物、文物出入境、法律责任进行更为细致的系统性规制; 二是作为《文物保护法》的使用说明书,解释《文物保护法》中的具体条文。

单行法的数量庞大,设置较为复杂,包括针对某类文物的单项立法,如国务院制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89)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1997) ,由国家文物局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 2008)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007) ,建设部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200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 -2005) 》( 2005) ,国家文物局与建设部联合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1994) 等; 也包括针对具体某一文物的单项立法,如国务院制定的《长城保护条例》( 2006)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 2002)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的《福州市三街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2006) 等; 还包括针对某一具体保护措施制定的单行法,如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09)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2005)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1998) ,还有法律效力最低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08)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2008) 等。表1、表2 更为直观地反映了我国的立法现状。

三、设计以综合立法模式为中心的文物保护立法体系

目前,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送审稿) 》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随着未来新《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完善我国文物保护立法体系势在必行。

( 一) 完善文物保护基本法的初步规划

一国就某一社会问题的解决采取多元化措施时,往往通过制定一个基本法,统一国家的行政目标、基本对策、综合措施。基本法的实质性意义和功能是为了确立一系列的预防性、控制性、管理性以及救济性的法律措施而制定的一个统一的综合性政策目标。我们在制定文物保护基本法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坚持文化遗产基本法模式,将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与理念等总括性问题进行立法。文物保护基本法的主要特征在于一般只对文物保护的目的、范围、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措施、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作出原则性规定,而非具体适用的实施法。我国现行的具有文物保护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是《文物保护法》,而我国现行《文物保护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它在规定综合性目标的同时,还规定了具体的法律措施,出现这一现象的历史原因是,在原《文物保护法》立法之初,文物保护单行法规尚处于空白阶段,因此必须在文物保护基本法中规定具体的实施法内容。

文物保护基本方针第3篇

【关键字】文物;遗产;文物管理;文博

党的十报告指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文物事业作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支撑。承德作为文物资源大市,文物遗存众多,文化底蕴深厚,全市文物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始终把文物保护人民参与、文物保护成果人民共享作为文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勇于实践、勇于变革、勇于创新,全面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为建设文化遗产强国、构建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作出新贡献。

一、深入贯彻落实以文物保护为核心的工作方针

《文物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文物工作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这个方针,就抓住了文物工作的要领,领悟了《文物保护法》的精神和灵魂。一方面,保护、抢救、利用、管理是整个文物工作的四项基本任务;另一方面,保护和抢救是核心和前提,利用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利用,管理是工作的基本保障。因此,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把文物本体和文物环境的保护、保存放在主要位置,坚持把文物保护作为文物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没有保护,就谈不上利用。而利用必须是合理的、科学的。要在实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为了突出强调保护为主的方针,《文物保护法》在总则中有针对性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开发必须遵守文物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九条)。”此规定对我市来说更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承德作为全国著名的旅游城市,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承德每年都要接待百万计的中外游客,特别是近几年我市制定了“全力构建国际旅游城市”的宏伟发展战略,以旅游作龙头带动其它产业持续发展,这就意味着文物保护工作决不能落后。近些年来,我市各届领导班子对全市的文物保护都给予了高度重视。针对避暑山庄而言,大规模的文物保护整治工作就有四次。第一次是1978年左右,从避暑山庄内搬出二六六医院等单位及居民住户100余户;第二次是1993年至1994年避暑山庄及其周围寺庙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把承德避暑山庄直接推向全国乃至世界,取得圆满的成功。在此次申报过程中,避暑山庄内拆除非文物建筑23处,1.96万平方米;第三次是1999年至2000年我市开始的五片连动工程,对山庄东路宫墙外、两宫门之间重点保护区的违章建筑4.8万平方米进行拆迁改造,恢复清代原有风貌;第四次是2002年山庄内部再次实施整治,拆除了山庄动物园等非文物建筑2.5万平方米。这些工程的实施对避暑山庄的文物保护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同时,也以此促进了我市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逐步实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更好地坚持“保护为主”的方针,争取把文物保护工作与承德的发展战略有机地更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城市发展和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强化落实文物保护的具体措施

1、制定与《文物保护法》相关的法律配套体系,这是开展文物工作的前提。无论综合性或专门的文物法规和规章,都有自己研究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就以不可移动文物来说,类别不同,所处地理位置和环境不同,在保护管理方面需要规范的问题也就有所不同。因此,应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有所针对性。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即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起草前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对我市文物景区制定出保护措施,这就确保了承德避暑山庄——我国现存最大的皇家园林与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相关要求有效衔接,突破性的具有有了自己的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进一步解决我市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与旅游开发之间日益增长的矛盾。因此,只有制定出更加明确、更加具体、更加完善细化的文物相关法律细则,才能有效保证文物遗产保护工作的贯彻与落实。

2、要建立健全有力的执法机构和队伍,这是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基础。新《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使文物行政部门的管理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展,同时工作任务也更加繁重。文物部门既依法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又面临着亟待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难题。机构不健全、规格低、人员少、素质不高是文物主管部门无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最大原因所在。这种状况,在市、县一级较为普遍,少数省一级的文物行政机构也时有存在。

文物保护基本方针第4篇

岚清同志在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加强文物工作,有利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增加民族凝聚力”,“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素质“这三个有利于充分说明了新时期文物工作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也为今后文物工作指明了方向。全国文物工作者要提高认识,认清文物工作在新时期的历史地位,既不要盲目自大,也不要妄自菲薄。应大张旗鼓地宣传文物工作在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中国先进文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理直气壮地开展工作,希望全体文物工作者以今天受到表彰的先进同志为榜样,扎实工作,为祖国的文物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

二、全面贯彻新时期文物工作方针,是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的核心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新时期文物工作方针,岚清同志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一方针进行了全面、完整、准确地阐释,这一方针的基本精神不仅符合我国文物工作的固有特点和自身规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文物工作的实际精况,而且与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相一致,是科学的、富有远见和创造性的。全面落实这一方针,有利于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统一思想和认识,有利于文物工作者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有利于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发展的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文物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文物、博物馆事业在新时期获得更大的繁荣与发展,因此,在落实会议精神,积极开展文物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围绕全面落实文物工作方针这一核心不动摇。

三、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是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的重点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顺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针对新时期文物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确定了各项原则和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全民族的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锐利武器,落实会议精神,各地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文物工作的重点,并按照岚清财志的要求把《文物保护法》纳入到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中。通过深入学习、宣传《文物保护法》,要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了解《文物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各级领导干部能够熟悉《文物保护法》的原则要求,各级文物部门的同志能够精英通《文物保护法》的内容和各项规定,进而提高他们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提高他们法律和道德素质,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要注重实效,形式要灵活。比如,可以采取知识竞赛,文艺晚会等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社会各界宣传文物保护法,达到普及文物保护法的目的。

正在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是将《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各地要将对《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意见及时反馈给国家文物局,以便我们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大家提出的意见,对《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做进一步修改后,争取早日报请国务院颁布实施。

四、扎实、全面推进“五纳入“落实工作,是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的保障。

五纳入是新形势下提高文物工作总体水平的重要保证,是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根本措施,也是检验各级政府重视文物工作的衡量标志,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五纳入上升为法律规范,使我们做好“五纳入“工作有了法律保障。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五纳入的落实工作还不均衡和深入。要使会议精神落到实处,各地文物部门要对本地五纳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政府报告。提请各级政府按照法规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全面推进”五纳入“落实工作,而不是停留在口头上。

在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代表们讨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的意见》,将在充分吸收大家和各个方面的意见后,拟由中央编办、国家计委、财政部、文化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文物局联合。我们知道,要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仅凭一个文物、一个部门是不够的。文物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充分认识做好“五纳入”工作的重要意义,以责任在身,当仁不让,守土有责的精神,履行保护文物这一光荣而神圣的职责。

五、大力抓好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是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的具体体现。

基础性工作的好坏决定了事业发展的速度和后劲。长期以来,在广大文物工作者的辛勤努力下,我国的文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我们也应看到,我们的一些基础性工作还做得不够,如文物家底还有待进一步摸清,队伍建设和人员素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法规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霁翔同志在上午的会议上就2003年的工作重点进行了部署,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根据霁翔同志的要求,认真逐项抓好、抓实。

此次会议后,我们还要请各省的文物处长留下来,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基本资料、记录档案备案、《文物地图集》编辑出版等项工作进行研究和安排。这些都是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希望各地重视和加强这方面工作,这也是落实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

六、加强领导,是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的关键。

文物保护基本方针第5篇

为了实现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目的,实现我国的文化传承与发扬,我国在1956年就开始了文物普查工作。但是受当时经济、技术等因素影响,普查工作仅在小范围内开展,所取得的效果也极不理想。随后在1981年至1985年、2007年至2011年分别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其中第三次文物普查规模大、内容丰富,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数码技术等科技手段,取得了良好的普查效果。在文物普查工作中,掌握了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生存状态,并对民间收藏文物等有了基本的掌握。文物普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使我国文物保护组织了解了文物保护的现状,为我国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中长期文物保护规划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2.文物普查及保护管理的具体分析

2.1文物普查工作现状的分析

在我国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后,我国省市地委开展了具体工作的规划。以《通知》为指导,确定了今后一定时期的文物保护工作方向。在各级省市单位的文物普查工作中,对我国文物实际生存情况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与掌握。对全国重点文物、省级文物及市级文物的生存状态有了更加精确的掌握。在掌握文物基本情况的基础下,各省市级政府确定了文物保护方向,并通过专项拨款及专项资金的使用对有待保护的文物进行基础维护。虽然,我国目前的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中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文物保护工作仍需持续的开展。

2.2新时期文物普查与保护管理工作的重点

针对我国文物普查与保护工作的现状及需求,在新时期文物普查与保护工作中应针对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的进行工作重点的调整。首先,针对我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依然薄弱的现状应强化文物普查工作。以文物普查为依据确定文物保护工作的方向与重点,并通过强化全国文物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学习,促进文物保护新技术的应用,促进我国文物普查与保护工作水平的提高。在此基础上,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强化文物保护工作法律的贯彻执行。通过“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贯彻保护文物,避免文物破坏及损毁。

2.3强化文物保护技术研发与应用,提高保护效果

在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文物保护工作中科技含量依然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而且,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缺乏标准化工作依据,造成了虽然保护目的强烈,但是实际保护工作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的发生。在这样的环境下,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中应加强我国文物类型的掌握、加强相关技术需求的掌握,根据不同类型文物保护需求及技术应用制定保护标准。以鉴定、保护技术应用为重点实现标准化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目的的实现。

2.4加快文物事业高素质人才培养,促进文物普查与保护工作的开展

多次的文物普查及日常保护工作需求分析中指出,我国文物相关专业高素质人才严重缺乏是影响我国文物普查与保护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文物普查与保护工作长期处于野外环境,工作性质及薪资福利与现代人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分歧严重,造成了多数家长不愿学生报考文物相关专业。这一现状严重阻碍了我国文物事业高素质人才培养,进而影响了文物普查及保护工作的开展。针对这一现状,我国教育体系及公益宣传中应加强文物事业的介绍与宣传。并通过文物展览及网络信息的整理宣传工作实现全面文物保护意识的培养,为高等院校能够招收更多文物专业人才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文物事业相关专业教育中还应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以专业理论知识为基础、以实践能力为重点进行高素质文物专业人才教育与培养,为促进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输送高素质人才。博物馆体系的日趋完善也为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文物知识的普及提供了场所,将博物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使得教育活动中增加了学生的文物知识,为培养学生对文物的兴趣、促进文物保护人才培养奠定了基础。

3.注重文物保护与地域经济的和谐发展

受我国地域经济差异因素影响,在欠发达地区的文物建筑保护中保护工作开展并不理想。受经济发展、思想观念等因素影响,许多文物保护建筑并未受到应有保护,在我国现代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的今天,文物所在地的政府机构应开拓思路、创新思想,将文物保护与旅游经济开发相结合。通过旅游经济及经营合作等方式实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文物进行保护。

4.结论

文物保护基本方针第6篇

[关键词]文物普查;文物保护;管理;文化遗产

文物是历史遗留下来,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文物反映了当时人类社会活动的文明与历史、社会构成,反映了当时社会的艺术发展水平,并且文物更能够反映出当时人类社会的科技发展水平,对现代人们正确认识历史、了解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文物所属类型较多,其保护工作中涉及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以及工程技术科学等学科,因此,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进行了三次文物普查工作,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 我国文物普查历史及意义

为了实现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目的,实现我国的文化传承与发扬,我国在1956年就开始了文物普查工作。但是受当时经济、技术等因素影响,普查工作仅在小范围内开展,所取得的效果也极不理想。随后在1981年至1985年、2007年至2011年分别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其中第三次文物普查规模大、内容丰富,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数码技术等科技手段,取得了良好的普查效果。在文物普查工作中,掌握了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生存状态,并对民间收藏文物等有了基本的掌握。文物普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使我国文物保护组织了解了文物保护的现状,为我国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中长期文物保护规划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2. 文物普查及保护管理的具体分析

2.1 文物普查工作现状的分析

在我国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后,我国省市地委开展了具体工作的规划。以《通知》为指导,确定了今后一定时期的文物保护工作方向。在各级省市单位的文物普查工作中,对我国文物实际生存情况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与掌握。对全国重点文物、省级文物及市级文物的生存状态有了更加精确的掌握。在掌握文物基本情况的基础下,各省市级政府确定了文物保护方向,并通过专项拨款及专项资金的使用对有待保护的文物进行基础维护。虽然,我国目前的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中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文物保护工作仍需持续的开展。

2.2 新时期文物普查与保护管理工作的重点

针对我国文物普查与保护工作的现状及需求,在新时期文物普查与保护工作中应针对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的进行工作重点的调整。首先,针对我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依然薄弱的现状应强化文物普查工作。以文物普查为依据确定文物保护工作的方向与重点,并通过强化全国文物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学习,促进文物保护新技术的应用,促进我国文物普查与保护工作水平的提高。在此基础上,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强化文物保护工作法律的贯彻执行。通过“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贯彻保护文物,避免文物破坏及损毁。

2.3 强化文物保护技术研发与应用,提高保护效果

在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文物保护工作中科技含量依然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而且,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缺乏标准化工作依据,造成了虽然保护目的强烈,但是实际保护工作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的发生。在这样的环境下,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中应加强我国文物类型的掌握、加强相关技术需求的掌握,根据不同类型文物保护需求及技术应用制定保护标准。以鉴定、保护技术应用为重点实现标准化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目的的实现。

2.4 加快文物事业高素质人才培养,促进文物普查与保护工作的开展

多次的文物普查及日常保护工作需求分析中指出,我国文物相关专业高素质人才严重缺乏是影响我国文物普查与保护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文物普查与保护工作长期处于野外环境,工作性质及薪资福利与现代人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分歧严重,造成了多数家长不愿学生报考文物相关专业。这一现状严重阻碍了我国文物事业高素质人才培养,进而影响了文物普查及保护工作的开展。针对这一现状,我国教育体系及公益宣传中应加强文物事业的介绍与宣传。并通过文物展览及网络信息的整理宣传工作实现全面文物保护意识的培养,为高等院校能够招收更多文物专业人才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文物事业相关专业教育中还应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以专业理论知识为基础、以实践能力为重点进行高素质文物专业人才教育与培养,为促进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输送高素质人才。

博物馆体系的日趋完善也为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文物知识的普及提供了场所,将博物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使得教育活动中增加了学生的文物知识,为培养学生对文物的兴趣、促进文物保护人才培养奠定了基础。

3. 注重文物保护与地域经济的和谐发展

受我国地域经济差异因素影响,在欠发达地区的文物建筑保护中保护工作开展并不理想。受经济发展、思想观念等因素影响,许多文物保护建筑并未受到应有保护,在我国现代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的今天,文物所在地的政府机构应开拓思路、创新思想,将文物保护与旅游经济开发相结合。通过旅游经济及经营合作等方式实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文物进行保护。

结论:

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国文物普查与保护管理工作是新时期下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重点。根据我国文物普查与保护管理战略,我国加快了文物普查与保护工作的进程,通过文物普查与保护促进我国公共文化体系的建立,促进国民文物保护意识的树立。

参考文献:

文物保护基本方针第7篇

关键词:壶口瀑布 文物保护 开发 可持续发展

0 引言

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了大量的遗物、遗迹,这些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对于人们认识自己的历史,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认识并促进当代和未来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黄河壶口景区地质结构独特、峡谷风光优美、人文历史久远,先后被命名为部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国旅游胜地四十佳之一。壶口景区现有寨子沟兵工厂、民国石刻、圪针滩明清窑洞群、龙王辿遗址等文物景点[1-3]。文物古迹是一个地方文化底蕴的集中体现,更是区域旅游产业赖以发展的重要支撑。在壶口旅游产业高歌猛进的新形势下,研究和探讨壶口文物保护和开发,努力实现文物保护与景区开发的互利双赢,既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4,5]。

1 壶口景区文物保护及其开发的现状

就部级贫困县——宜川来讲,面对矿产资源匮乏的实际,县委、县政府结合本县实际,抓住壶口瀑布这个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及时提出了“建设旅游强县”的发展战略,把以壶口为龙头的旅游业作为全县的支柱产业来大力发展旅游产业。文物管理是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制止和防止人为和自然力对文物的破坏与损坏,是文物工作者的职责。随着壶口景区的蓬勃发展,景区内文物保护与基础设施建设,文物管理与旅游发展等矛盾日益显现,面对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大部分文物管理都因管理体制和领导认识等因素,尚拿不出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众多的文物古迹使壶口拥有了丰富的旅游资源,但也带来了巨大的管理压力。壶口景区内的寨子沟兵工厂没有被很好保护起来,基本处于闲置、待开发状态,其历史研究价值、经济价值都没有得到很好开发利用;景区管理局20世纪90年代虽然在民国石刻上建设了碑亭,将民国石刻保护起来,但是景区没有充分挖掘其史料价值,也没有很好宣传这块碑刻,游客只知壶口,不知壶口在古代的地理界线,更不知民国期间,政府对壶口的开发利用把持的态度;古代黄河航运十分发达,尤其在明清时期,圪针滩做为河运重要码头,商贾云集,生意昌盛,同时,古窑洞群落也是黄河文化的独特展现。但是现在明清一条街只是停留在景区规划的书本上,这些建筑群落还没有得到商业开发利用起来;龙王辿遗址2006年和2007年发掘出土了约5000余件石制品及一些动物骨骼,并发现多处烧土遗迹。考古人员在这里还发现了1件带有磨制加工痕迹的石铲和1件石磨盘,为中国细石器工业起源、黄河中游地区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过渡的研究提供了实物资料。龙王辿遗址现在也处于未保护状态,龙王辿遗址附近正在建设禹王庙,禹王庙建成后,将把大禹治水的神话传奇、古代壶口河运文化、黄河中游古代先民生活文化等内容串联起来,充分展示黄河壶口的博大精神的文化内涵[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