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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估值法(合集7篇)

时间:2023-11-30 11:21:33
股权投资估值法

股权投资估值法第1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股权估值;因素评价法

1.私募股权投资概况

1.1 私募股权投资的定义

“私募股权”(PE)一词源于英文“Private Equity”,也有人译为私人权益资本,是相对于在市场上公开募集的可以随时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权益资本而言的。利用私募股权方式募集到的资本即私募股权资本,与其相对应的投资即私募股权投资。

1.2 股权估值是私募股权投资运作中的关键环节

私募股权投资的目的是获得资本增值收益。投资机构通过对有高成长预期的目标企业进行权益投资,成为其股东,并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增值服务,待被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后,选择合适的时机转让所持股权,获得投资收益,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可见,在选定投资目标后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对拟投资企业进行估值,尤其是股权估值,对于私募投资机构而言,是否能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正确的股权估值,不仅关系到投资成本的高低,更直接影响到整个投资项目的成败。

2.种子期企业的股权估值方法

2.1 种子期企业的特征

种子期主要是指技术、产品的开发阶段,产生的仅仅是实验室成果、样品和专利,而不是产品;甚至有的投资项目往往只是一个好的想法或创意。企业可能刚刚成立或者正在筹建过程中。该阶段的企业充满了不确定性,投资风险非常高。对该阶段的企业进行投资成功率是最低的,平均不到10%,当然,获得单项股权所要求的投资也是最少的,成功后获利率也是最高的。

2.2 种子期企业股权估值方法的选择及应用

通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价值评估首先应考虑的是财务因素,但种子期目标企业的风险投资项目往往只是一个想法或创意,其技术、生产、市场以及管理等各方面都还不成熟,尚未形成收益,无法提供可以进行量化分析的财务数据。因此,只能依据项目关键的价值驱动因素通过因素评价法从定性的角度分析拟投资项目本身的价值。那么,因素评价法就成为评估种子期目标企业价值的首选方法。

对处于种子期的企业进行项目评估,其主要的目的是衡量目标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是为了正确选择投资项目。

对种子期项目特征以及其关键驱动因素进行分析后,就可以建立一个系统的评估指标体系。由于种子期企业的大部分指标都没有现成数据和历史数据作为依据,只能是通过评估小组的专家打分来确定,所以,最终的决策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会受风险投资家主观经验的影响。具体评估指标体系如表2-1所示。假设每一个指标相对于其下一级子指标来说,总权重为1。权重可以利用比较矩阵来计算,评估小组打分必须要借助大量相关资料对目标企业现有状态进行全面分析。特别指出,每一个指标的分值代表该项指标有利于投资的程度,越接近1,对投资越有利,反之,则越不利。确立权重和分别打分后,就可以得到一个总的加权值W。然后,根据W值的大小将目标企业的投资风险分成:风险很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较小和风险很小几种情况。当然,不同的行业这个区间的划分也不太一样,还要根据项目所处具体行业来作出最后的投资决策。比如在生物医药这样的高新行业,一般认为W在0.8-1.0之间风险很小,在0.70-0.80之间风险较小,在0.6-0.7间风险一般,在0.5-0.6间风险较大,小于0.5时,风险很大。

例如:某PE投资机构准备投资一个乙肝治疗性疫苗项目,这个项目是国内某著名大学的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该实验室的想法是:利用其科研成果吸引投资机构投资,共同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是公司各项指标的简单描述:

公司管理人X先生:是企业发起人、法人代表、总经理。2013年,他成功的协助国有企业改制,成为了公司的总经理,同时也让国有企业开始扭转亏损的局面,转为盈利。2014年,准备成立该公司并任总经理。

产品技术评价:该产品目前只是在实验室阶段,实施还有很大的可能性,但由于由知名专家研制有很好的独特性和防模仿性,短期替代品市场难以林立。

产品市场预测:我国目前患有慢性乙肝的人数多达30万,每年有200万的急性乙肝需要治疗。因此,乙肝是目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最为严重的一种病,故该项产品的市场需求和稳定性是可以保证的。

企业地位:生物医药工程是一门新兴的科学,行业朝气指数很高,进人壁垒也很高。

得知以上的信息后,评估专家们可以根据分析结果对各指标附于权重和进行打分,进而计算分值评估投资项目风险的大小 (见表2-l)。

最后加总得出各个加权值之和W=0.80075,按照上面划分的几种情况,认为投资该企业风险很小,可以进行下一步的投资决策。

3.总结

种子期企业的风险投资项目往往只是一个创意,没有可以量化的财务指标对其进行价值评估,故只能使用因素评价法从定性的角度分析项目具体的价值驱动因素来分析目标项目本身是否具有投资价值。(作者单位:楚雄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启明.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金融市场环境下的运作分析[D].上海:复旦大学,2009.

股权投资估值法第2篇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价值评估; 公信力

一、引言

随着中国大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的快速发展,PE规模与相对落后管理水平间的矛盾日益突出,PE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较难了解到基金的真实价值,这给投资者本身的风险管控和投资评价带来困难。本文拟结合现有PE的估值方法,探讨在实务中采用何种操作方式可让估值方法更具合理性及公信力。

二、PE估值的现实意义

PE是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与公开募集的基金相比具有投资者数量有限的特点,因此在现行的相关投资基金法规中并未对PE价值评估方法有明确的规范,但PE估值对投资者和管理者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对PE投资者而言

由于PE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包括信托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基金,由于它们本身需要对其资金提供者的收益和风险负责,大都属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若PE管理人能定期披露其所管理的基金价值及价值变动情况,投资者则可以以此来对投资的收益和风险进行评判。如果其投资收益和风险指标低于预期,投资者将对管理人失去信心,可能考虑撤销后续的投资额度,改为安排其他投资;若收益和风险指标高于预期,投资者也可尽早调整投资策略,向管理人争取更大的后续投资份额。另外,由于会计准则的要求,金融工具必须以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和计量标准,投资者需要真实的公允价值以计量投资。

(二)对PE管理者而言

随着PE规模的扩大,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按目前PE广泛采用的有限合伙制形式,投资者数量的上限可达50人。PE管理者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价值能提高其金融服务的水平,提高投资者对PE管理团队胜任能力的认可程度、信任度以及PE管理团队在业内的知名度,为PE的后期发行做良好的铺垫。同时,PE的价值主要由所投项目的价值组成,经过合理评估后的基金价值可成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业绩的依据之一。

三、PE估值方法的合理性

(一)现有主流基金评估方法及分析

目前对PE主要的估值方法是先根据行业评估准则评估基金投资项目池中已投资的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而后将这些单个项目的价值进行加总计算出PE的价值,这种方法也被称为“自下而上”①的估值技术,与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基金所用的估值方法类似。对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主要有以下评估方法:

1.可比公司法

可比公司法主要通过分析可比公司的交易和营运统计数据得到该公司在公开的资本市场的隐含价值,主要使用的可比指标包括:市盈率(股价/每股利润)、市净率(股价/每股净资产)、企业价值/EBITDA、企业价值/收入、企业价值/用户数等。可比公司法的优点在于基于市场公开的价值信息,易于得到投资者的认可;缺点在于可比公司难以寻找且其市场价值易受政策面的影响而不准确。

2.现金流折现法

现金流折现法主要通过预测未来若干年的经营现金流,并用恰当的贴现率和终值计算方法计算这些现金流和终值的贴现值,以此计算企业价值和股权价值。现金流折现法的优点是理论最完善且反映了对项目未来的预测,受市场短期变化和非经济因素的影响较少;缺点是折现率、增长率等假设条件难以准确预计。

使用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各有优缺点,在实务操作中可将两种方法结合使用。但在加总各项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后,尚不能全面反映私募股权基金价值,因为从有限合伙人的角度来看,PE秉持的是一种购买并持有的投资理念,价值应涵盖投资持有到期并计划退出的时间点。因而,简单将项目价值加总不能为有限合伙人提供私募股权基金的经济价值。基金的整体价值除了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还应包括拟投资部分预期产生的价值。

(二)理想的基金评估方式探讨

根据以上论述,基金的整体价值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应包括已投资项目价值和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两部分内容。

1.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

对于已投资项目,评估其价值可将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相结合,使得两种方法的优势互补。若在一个有效市场中能找到一家或一批与所投资项目的行业、产品周期、生产规模、客户群体相似度很高的上市公司,则可以采用可比公司法;若相似度不高,则可以分行业性质按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进行评估。如:新能源、新材料等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使用市盈率、市净率、企业价值/EBITDA、企业价值/收入等可比公司法;传统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可使用现金流折现法;或者两种方法同时使用,取其算术平均值。

2.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评估

PE的预期未来现金流不仅从已投资的项目中产生,而且还从即将进行的投资中产生。由于PE基金经理在项目投资过程中,会选择最佳的时机进入,投资总是分批进行的,因此截至定期评估的时点,仍会存有部分未投放的资金。在评估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时,可将这些未投放的资金以项目池中尚未投资部分所需资金量大小为权重摊分至其中,再按上述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出还未投资部分的预期价值。

3.局限性

以上对基金价值的评估方法是基于既定项目池中的投资项目来预测的,而现行基金发展过程中,PE的管理人有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才确定投资项目。在投资过程中,因投资项目的收益会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样就导致了所投和拟投的项目不会总是固定不变。所以当项目变化,就会使基金价值失去可比性。

四、PE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中国证监会从1999年实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开始,就不断地通过各类法律法规规范公募基金的估值方法及审核流程,提高基金估值方法及结果的公信力,但对于PE基金的估值规范却并未明确。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方法提高PE基金估值的公信力。

(一)由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审核

由于PE募集的对象大都是特定投资者,因此目前PE管理人主要采用与现有投资者共同探讨并认定的估值方法来对基金价值进行评估。但此做法缺乏第三方的审核,造成公信力的缺失,对基金后续进入者缺乏说服力。

1.选择具有公信力的投资人审核

由于目前PE基金广泛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而合伙企业并不是一个金融机构,其设计基金估值方法并披露基金价值存在公信力不足。基金管理人可与投资人共同设计基金估值的方法,并让具有公信力的投资人审核估值方法及过程,并按期披露基金价值。例如,PE基金的投资人中含有信托等机构投资者,就可让信托公司审核该基金的估值方法并按期披露价值,因为信托公司是金融机构,具有第三方监管资质,这样处理可提高基金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2.由托管银行审核

目前PE的托管银行与公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所起的作用差别较大,PE的托管银行只起到资金存储并保障资金安全的作用,无法起到审核估值方法并对外披露的作用,这也与PE基金有关估值的相关法规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但为了提高PE基金估值的公信力,PE管理人可与托管银行商议在托管协议中增加托管银行审核估值方法、估值过程及按期披露的职能,使得PE托管银行起到与公募基金托管银行相同的作用,从而增加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二)保持估值方法的连贯性

由于股权投资的收益体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价值变动相对证券投资缓慢,PE基金无需做到像公募基金那样频繁披露基金价值。但为了保证各披露期基金价值的可比性,确保后续进入者的公正性,需要PE管理者在初始确定基金评估方法之后,应保持基金价值评估方法在整个存续期内一致。

(三)考虑监管层的相关规范

目前,国内政府及行业层面均未对PE的价值评估方法形成一套完善的规范,但随着PE的逐渐壮大,制定价值披露的行业标准已迫在眉睫。正在征求意见的新《基金法》拟将PE基金的规范一并纳入,因此,PE管理者在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价值评估方法时,应考虑政府监管层制定PE基金估值方法的最新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股权投资估值法第3篇

关键词:企业估值 巴菲特护城河理论 艾略特波浪理论 估值方法体系

一、私募股权投资估值方法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对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绝对估值法,主要采用折现方法,如现金流折现方法(DCF)、期权定价方法等;另一类为相对估值法,主要采用乘捣椒ǎ如P/E、P/B、P/S、PEG及EV/EBIT价值评估法。以下以投资机构对投资项目经常使用的估值方法进行概述。

(一)P/E法(市盈率法)

市盈率即市场价值与净利润的比值,或者说是每股股价与每股净利润的比值。投资机构是投资企业的未来,是对企业未来的经营能力给出目前的价格。企业价值=预测市盈率×公司未来12个月利润。由公式可以看出,市盈率法需要确定市盈率和目标企业的净利润。市盈率可以通过参考对标企业或竞争对手的市盈率或目标企业所处行业的平均市盈率,市盈率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的预期增长率。

(二)P/B法(市净率法)

市净率即市场价值与净资产的比值,或者说是每股股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值。市净率估值的主要步骤跟市盈率大体相同,只不过主要变量由每股收益变成了每股净资产。

(三)P/S法(市销率法)

市销率是市场价值与销售收入的比值。在成本、费用等相差不大情况下,企业价值主要取决于销售能力。用市销率作为估值的主要过程也跟其他相对法估值类似,主要变量变为每股销售收入。

(四)DCF法(自由现金流折现法)

自由现金流是指一个企业在满足了短期生存压力和长期生存压力之后可以自由支配的现金流。

二、私募股权投资传统估值方法论的局限性

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估值方法,根据笔者实际工作经验,投资机构甚至融资企业都存在片面使用单一估值方法的问题,融资过程中往往是以当年或者下一年度预测净利润数乘以一定P/E倍数进行估值,这种估值方法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首先,企业估值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能以单一维度进行判断。企业的价值不应只是体现在财务指标上,还存在于企业经过多年发展与积累所形成的护城河上,这是企业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根基。一家能够产生良好盈利的企业,但没有形成足够的护城河使自身具有竞争优势与壁垒的,仍然无法长期生存。

其次,仅以财务数据作为指标静态地判断企业价值,而忽视了企业所生存的土壤――整个行业的周期波动性,将可能导致企业发展与投资预期严重偏离。光伏组件行业的发展就是最好的例子。事实告诉我们,任何只看到眼前繁荣的数据,而没有对整个行业周期的意识与判断,这样的估值以及投资是存在巨大的风险与不确定性。

最后,片面使用单一的估值方法存在较大的逻辑漏洞,甚至整个估值方法都不适用,这样通过单一估值工具形成的估值判断是远远偏离了真实的企业价值的。不同的估值方法存在不同的适用场景以及应用过程中的优势与劣势,应当区分不同的行业以及不同类型的企业,有针对性地适用某种估值工具,同时运用其他估值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三、私募股权投资系统性估值方法论

笔者通过所在投资机构的锻炼与培训,并在总结了上述估值方法的优劣势后,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完整的估值方法体系。这套估值方法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于巴菲特护城河理论,建立多维度估值体系

巴菲特曾说过:“在商业上,我寻求有着无法突破的‘护城河’保护的经济城堡。”巴菲特提出的护城河理论主要是指四个方面:无形资产、客户转换成本、网络效应、成本优势。具体来看,无形资产,是指带来定价权或促进客户购买力的品牌,多样性的专利与技术创新,限制竞争的法定许可、认证,评价无形资产最关键要素,是看它们到底能给企业创造多少价值以及能持续多久;客户转换成本,是指客户黏性,与客户的业务结合、财务成本和重新培训时间成本都会影响客户黏性;网络效应,是指随着用户人数的增加,产品或服务的价值也在提高;成本优势,是指低成本的流程优势、更优越的地理位置、独特的资源优势和相对较大的市场规模。

护城河之所以能增加企业的价值,在于它们可以帮助企业长时间地保持盈利状态。引入巴菲特护城河理论,就是要在基于财务数据的估值模型基础上,增加无形资产、客户转换成本、网络效应、成本优势四个方面的维度,综合多个维度识别并判断企业长期存续并保持盈利的能力,以及基于企业形成的护城河所推导出的合理估值。

由于护城河理论主要是定性描述,较难量化判断,可能无法做到像财务模型可以量化估值结果。但是可以通过横向与行业竞争对手进行比较,从而判定目标企业是具有宽护城河、窄护城河还是无护城河。

(二)基于艾略特波浪理论,判断行业周期节点

艾略特波浪理论是美国证券分析家艾略特针对股票交易市场的波动现象而提出的一套市场分析理论。艾略特波浪理论认为市场走势不断重复一种模式,每一周期由5个上升浪和3个下跌浪组成。艾略特波浪理论将不同规模的趋势分成九大类,最长的超大循环波是横跨200年的超大型周期,而次微波则只覆盖数小时之内的走势。但无论趋势的规模如何,每一周期由8个波浪构成这一点是不变的。

一般行业周期是简单地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这种观点比较僵化地看待行业周期发展规律,忽视了行业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波动问题。艾略特波浪理论同样可以适用于一级市场也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判断行业周期的发展规律,适时把握投资节点,以动态的方式看待企业价值变化,从而使得企业估值更加契合行业发展周期,也更具有长期的合理性。

为了更形象说明将艾略特波浪理论用于企业估值,笔者结合自身工作,以下以新能源汽车行业为例进行说明。下图是笔者及所在公司团队通过对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长期的观察与研究所得出的行业周期图。

图1 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周期图

如果在新能源汽车行业进行股嗤蹲剩在明确了整个行业发展周期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出,在2007年7月份左右、2013年9月份左右、2017年1月份至2017年6月份左右,是投资新能源汽车行业比较合适的时间窗口,这个时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企业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蛰伏期,大浪淘沙,优胜劣汰,具有护城河优势的企业将在这个时点快速崛起,此时的估值更加具有合理性;如果错过了上述最合适投资的窗口期,而错误选择在2009年6月份左右、2016年1月份左右、2020年左右进行投资,一方面企业经历前一段上升浪的快速发展后,若仅仅以财务模型判断估值肯定畸高,而随后行业风向即快速下跌,基于财务模型的估值由于未预见到周期的波动性将无法撑起高估值,而导致估值泡沫破灭。

(三)综合利用多种估值方法工具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谈谈不同估值方法工具存在的使用误区,以及应该如何综合利用多种财务模型工具进行估值。

首先,不能简单地使用P/E作为估值指标。P/E=股价/ EPS(每股盈利),EPS容易存在很多一次性利润,P/E指标的逻辑是当投资机构收购一家企业时,愿意为企业现在的利润支付多少倍数,这个利润应该剔除所有非经营性、不可持续的利润,得到一个经营性可持续的利润。使用P/E进行估值时,若考虑的是企业的可持续盈利能力,则P/E是一个可用的比率。

其次,不能简单地使用P/B作为估值指标。P/B指标的逻辑是判断现在的股价占企业每股净资产多少比例,若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虽然高出但溢价较少,投资机构对企业估值安全边际较高。但是需要考虑到管理层通过回购股权或分红的行为可以直接影响到企业净资产的大小。

再次,不能模型化地使用DCF(自由现金流折现)。几乎所有的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都需要预测3-5年的未来的自由现金流,然后出现一个“终止值”(Terminal Value)。预测3-5年的财务数据准确性非常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里的终止值占到了模型里股票价值的50%以上。因此,只要终止值发生一点变化,整个估值可能相差巨大。而且这个终止值对折现率比较敏感,将折现率下调1%,企业估值可能上升1倍。可以利用这个模型进行逆向思维,反推现在估值处于什么水平。

最后,综合利用多种估值工具判断企业价值,需要遵循以下逻辑:(1)企业目前资产值多少,利用P/B指标并辅以重置成本工具进行判断;(2)现在企业的正常化利润是多少,剔除一次性利润,利用P/E指标并辅以EV/EBIT工具;(3)企业成长性如何,需要判断企业的护城河以及行业的周期性。

参考文献:

[1]徐继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分析研究[D].中央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2年

[2]李杰,杨波.VC、PE对投资项目进行估值的方法[J].产权导刊, 2009年9期

股权投资估值法第4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评估 ;会计影响

一、相关概述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评估行业在评估领域和评估范围上不断拓展,已经从原先的不动产评估逐步向着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等方向发展,拓宽了资产评估的空间和作用。同时,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已经不再是针对单个资产或者几项资产的评估活动,而是能够实现对企业发展过程中整体价值的评估。一般情况下,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所涉及到的金额往往都比较大,能否确保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保障企业投资安全和企业投资权益,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的科学性都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根据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实际需求,围绕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需要进一步明确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内容和方式,在合理确定评估方法和评估理论的基础上,切实提升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方部分权益的投资。在实际的投资活动中,大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活动都是将企业作为投资ο螅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活动时,有必要围绕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明确被投资者股东权益和企业价值情况。在进行投资评估范围界定时,其股东权益价值既可以是部分权益价值,也可以是全部权益价值。通常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了股权投资和股票投资两点,投资者在对这些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时,也主要是针对股票投资评估和股权投资评估这两点来开展工作。

第一,股票投资评估。对股票投资进行评估时,其评估的对象既可以是上市公司股票,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股票。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应当针对股票投资的不同类型,采取合适的、针对性的投资评估方法。围绕股票投资评估,对评估内容的选择上科学划分,在确保合理性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对象的界定。除了上述的股票类型划分之外,也可以根据其他划分标准,对股票投资评估内容进行科学的选择。一方面,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需要对被投资对象的经济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全面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充分考虑公司股票价格跟生产经营情况之间的关联,减少证券市场波动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造成的的严重冲击。另一方面,还应当根据股票的收益情况以及风险承担的情况,将股票划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由于股票波动本身具有很大的风险,同时也不可预测,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将其作为不保本型投资来进行处理,这也表明了股票投资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投资收益的巨大变动性。

第二,股权投资评估。在管理实践中,股权投资最明显的特征是表现在股权投资在管理控制上的权利。它具体是表现在投资企业能够实现对被投资企业的资本控制,或者跟被投资企业一起共同实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控制。也就是说投资企业依靠股权控制能够对被投资企业产生控制权。在具体的投资实践中,投资企业要实现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权控制,主要是依靠在被投资企业中选派股东等控制方法来实现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通过这些股权控制方法,投资者能够有效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中。

三、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方法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在进行评估时,可以分为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两种。这两种方法具有各自特点和适用范围,同时也会对会计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来讲,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时,主要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相对估值法。相对估值法是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时最为常见的一种方法,进行相对估值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时,应当首先确定标准比率,并将以这一标准比率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在确定好标准比率之后,在资本市场中选取跟被评估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具有较高类似度的其他几家企业,在此基础上计算得出这些类似企业的参考比率,最后依靠计算所得出的参考比例和被评估公司的指标进行相乘,得出被评估对象的企业价值。投资者在使用相对估值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时,又会根据使用参考比率的不同,将其划分为市盈率法和市净率法两种,这两种方法主要是根据不同的指标来计算出被评估公司的企业价值。

市盈率法。市盈率就是将企业的市场价值跟企业的净利率进行对比,所得出的比率为市盈率。通过计算市盈率能够体现出投资者对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利润能力的认可。在进行市盈率计算时,可以按照具体的计算内容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方面是当期市盈率,另一方面是预期市盈率。当期市盈率是将企业的当期净利润按照企业的市场价值进行比值计算后所得出的市盈率,当期市盈率的计算结果可以有效地反映出被投资企业的历史盈利能力,而预期市盈率则是通过将对其被投资企业预期净利润除以公司市值之后所得出的比率,预期市盈率的计算结果能够有效地反映出被投资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其生产经营能力和净利润情况,这两种市盈率的计算结果分别体现了被投资企业的历史盈利能力和预期盈利能力。市盈率法适用于周期性弱的公司,如公共服务业等。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市盈率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也有着自身的优缺点。其优点是市盈率这一指标计算相对比较容易,所获取的数据也比较简单,用户通过简单的计算步骤获得这一指标,并依靠这一计算结果更为明确地获得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投入产出以及其收益的状况。与此同时,使用市盈率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也涵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利政策,能够依靠这一指标对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风险进行合理分析和评价。同时市盈率法也有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一方面,计算市盈率时,应当明确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数值为负时,并不代表被投资企业的整体价值为负,因此当市盈率计算结果为负数,并不能对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产生实质性作用。另一方面,在计算市盈率时,所获取的公司利润指标往往会受到被投资企业管理者的影响,如果被投资企业利润指标波动范围比较大,也会影响到市盈率法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到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的准确性。

市净率法。市净率法所体现的是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市净率发可以划分为当期市净率和预期市净率两种。市净率法跟市盈率法具有相同点,其相同点主要是体现在两者都是通过预期市净率来对被投资企业未来的企业价值情况进行评估,能够体现出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的本质。使用市净率评估方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方面,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在呈现负数的情况时,能够通过补充市盈率方法对被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另一方面,依靠市净率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在计算相关指标时,所需要的股权账面价值指标获取相对容易。同时,假如被投资企业所采取的会计政策具有一致性时,采用市净率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所得出的结果能够很好地反映出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变动情况。跟市盈率法一样,市净率法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一方面,假如部分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则采用市净率法往往不科学,得出的结论也具有偏差。另一方面,对于当前的大多数高新技术产业来讲,由于企业股权价值本身并不高,依靠这种方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也不合适。另外,假如被投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具有一致性,采用这一方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也往往会导致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账面价值相互之间不能够进行科学对比,采用市净率法进行此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所得出的结论也具有偏差。与市盈率法不同,市净率法比较适合周期性强的企业,如银行业、保险业等。

第二,绝对估值法。绝对估值法是相比较于相对估值法而言的,绝对估值法这一方法在使用上并不参照于相对指标,而主要是依靠经济附加值等绝对指标来进行计算的,以此来获得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论,计算得出被投资企业的企业价值。一般来讲,投资者在使用绝对估值法时也可以有比较多的具体方法,通常情况下经济附加值法使用比较广泛。使用经济附加值法进行绝对估值计算计算时,其指标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EVA=NOPAT-(IC*WACC)=IC(ROIC-WACC)

上述公式中,NOPAT表示税后营业净利润,IC表示投资资本,ROIC表示投资资本的回报率,WACC表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为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时绝对估值法的使用科学性,研究者在上述公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了经济附加值法公司价值评估的模型。其公司价值评估模型可以表示为:

Vt=ICt-1++FGA

上述公式中,Vt表示企业评估价值,ICt-1表示t-1期中的投入资本的价值数值,EVAt表示的是第t期EVA值,FGA表示的是未来能够增长的现值。

使用绝对估值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具有一定的优势。相比较于相对评估法,绝对评估法能够准确地计算出被投资企业的市场价值,同时能够将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决策跟股权价值之间实现紧密连接。但是,使用绝对值法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在计算绝对估值指标时,其计算过程往往会受到市场中通货膨胀的影响比较深刻,同时也往往产生折旧效果。这些都不利于绝对值法在评估长期股权投资价值时的准确性,会对评估结果造成一定的偏差。绝对估值法适用于经营稳定、有稳定股利发放的企业。

四、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对会计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结果可以对会计产生一定的影响,它能够为企业会计计量提供必要的核算价值基础,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数据来源。一般来讲,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对于会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对会计初始计量的影响。对于被投资企业股权价值的初始计量,主要是反映在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上。投资者在进行初始投资成本计算时,可以将其视作获得投资成果的公允价值,也可以将其视作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所付出的所有价款。如果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结果具有科学性,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决策管理意见,对于提高投资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另一方面是对投资企业减值准备工作的影响。如果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的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低于企业的账面价值,投资者就需要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充分考虑减值准备计提工作,以此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企业财务管理者还应当对被投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准确的核算,避免因为被投资企业价值信息人为操纵所造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偏差,可以依靠第三方减值测试等手段方法,提高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准确性,减少投资损失,提高长期股权投资效益。

另外,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是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的必要过程,通过比较用估值方法计算出的公司理论股价与市场实际股价之间的差异,可以指导投资者进行具体的投资行为。准确的估值定价可以帮助投资者抓住市场机会、做出正确的决策。

参考文献:

[1]张家凯.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问题研究[D].石河子大学,2016.

[2]朱智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对企业的财务影响[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5.

股权投资估值法第5篇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 价值评估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4(c)-0219-02

在我国日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股份制公司逐步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受日常经济活动不断变化的影响,股份制公司自身价值也随着市场经济的波动不断变化,具体体现在股份制公司股权价值的变动,进而如何对股权价值进行有效衡量成为一个现实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该文正是对股权价值的有效衡量提出实践中的差异性解决方案,通过对股权评估方法及不同股权类型在实际价值评估过程不同运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适用不同股权类型,以便合理、准确展示股权价值。

1 股权价值评估存在的广泛性

在目前我国的经济体系中,经济体制形式以公司制企业为主,公司制企业最大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具活力大型经济体形式。目前,我国公司制企业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自身特点产生大量股权价值评估。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人或认股人在公司出资、认股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和参加股东大会参入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出资、认股后,股东的出资和认股款除公司破产清算外是不能抽回的,但股东可从公司分红,参加股东大会参入被投资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带来利益,因此股权是有价值的,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并且是随着公司的经营发展变化,股权价值是随之不断变化的。与购买时(或出资时)相比,价值既可能变小,也可能变成0;价值也可能变大,甚至大很多倍。股东虽然不能抽回出资和认股款,但其股权可以转让,也可以出资,也可能因经济纠纷被查封用股权抵债,因此就产生了大量的股权价值评估。

2 股权价值评估方法适用差异性

在我国较早的股权价值评估主要是存在与在国有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评估中。目前公司股权价值评估的形式多样,中国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在2011年12月30日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规定股权价值既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也可以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各种方法的选取和采用,主要根据被评估股权对象及相关背景资料搜集情况。目前股权价值评估方法根据对象适用而有所不同,主要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2.1 非上市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权价值评估

应首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和全部股东权益价值确定控股股权价值或有重大影响股权价值,进而对于非控股小股东股权一般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而对于股权投资发生时间不长,被投资企业资产账实基本相符,则可先根据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

2.2 上市股份公司的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

可根据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或评估基准日前N天收盘均价确定评估值,对其中控股股权或大股东股权可按一般流通股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求出评估值,对于限制流通股可根据限制期及股权数量、性质按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或前N天收盘价均价进行限制流通、大宗交易等因素调整得到评估值。

3 股权价值评估实务问题解析

中评协在2011年12月30日且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是股权价值评估操作的主要规范依据。根据应用《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体会,股权价值评估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 股权价值评估注意事宜

(1)股权价值评估中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时,应谨慎区分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有息全部负债价值。

应注意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权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控股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要求,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一般地,控股股东股权价值=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控股股东权益比例+控股权溢价;少数股东股权价值=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少数股东权益比例-少数股东权益折价。

(2)对控股股权或有重大影响的股权(股权20%以上或不足20%但为最大股东)的评估,一般先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及全体股东权益价值来确定所要评估的控股股权或有重大影响的股权价值。特别是控股股权价值评估,必须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而不能只根据投资的原账面价值而不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确定出股权价值。股权评估常出现的错误是在对被投资企业整体评估中,不对长期投资中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分析,不对其中的控股股权的被投资企业再单独出具评估报告,甚至错误的将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100%股权时,把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合并报表进行评估。

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既可以采用成本法(基础加和法)、收益法,也可以采用市场法,对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作为唯一的评估方法,一般应再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评估,且必须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所选用的方法及选取理由。在对被投资企业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评估时,应注意对形成的各种价值结论进行分析,需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3.2 收益法评估的适用情况

(1)收益法适用前提

首先,用收益法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时,应区分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及溢余资产,收益法评估的价值只是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溢余资产价值。

其次,在用收益法评估时,溢余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和剥离相对较重要。溢余资产是指与企业经营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资产,也就是为企业持续运营中不需要的资产,溢余资产一般包括冗余现金、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已解禁上市公司原始股等都可界定为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一般包括投资性房产、长期股权投资、预计负债、闲置的房屋、土地及设备、在建工程、押金、代垫款、应付工程款、保证金、未支付的借款利息等,但上述项目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些资产与经营相关的应该在收益预测中考虑,而不应该作为非经营性资产,这就要在具体的评估工作当中认真分析。

最后,这些溢余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评估等同于单项资产的评估,可以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进行评估。应该注意的是资产已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其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在收益法评估经营性资产价值时收益预测中也应该剔除,否则容易出现重复计算的问题,或虚增或虚减了评估结果。

(2)具体评估方法

应用收益法评估股权价值时,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收益法评估中的预期收益、收益期间(未来收益折现法用到)、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确定和选出是评估结论准确可靠的关键。

收益法中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口径表示,评估过程中应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运用收益法进行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被评估企业未来经营情况的预测,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且充分考虑并分析被评估企业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和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相关经济要素及发展前景,收集被评估企业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合法性和未来预测可靠性的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概率及其影响,不能采取不合理的假设。收益期间应当根据评估的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以及评估的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并恰当考虑预测期后的收益情况及相关终值的计算。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合理确定应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确保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实践中,折现率一般采用无风险收益率+风险系数或贷款利率。这里应注意,当评估基准日利率水平较低时,往往折现率太低, 评估出的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价值虚高。

当被投资企业具有多种经营业务、涉及多种行业时,采用收益法评估股权被投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时,应当针对各种业务类型分别进行分析,被投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Aij/(1+Rj)n+Mj/(1+Rj)n;Aij为第j种经营的第i年的收益;Rj为第j种经营的年收益率;N为企业有N种经营业务。i=1、2、3……n;j=1、2、3……N;Mj为第j种经营n年后资产余值。

3.3 市场法评估的适用情况

股权评估中涉及的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中,市场法也是常用的评估方法,市场法中常用的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

参考企业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选择同行业或类似行业规模基本相同,交易活跃的上市公司,通过交易股价计算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再选择对比公司的一个或几个收益性或资产类参数,如EBIT、EBITDA或总资产、净资产等作为分析参数。最后计算对比公司市场价值与所选择分析参数之间比例 关系,称之为比率乘数,将上述乘数应用到被评估企业的分析参数中,并根据对比公司与股权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及风险进行系数调整,从而得到委估股权涉及的被投资企业的市场价值,再由此确定委估股权的价值。

市场法中的并购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分析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公司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获取并分析这些交易案例的数据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市场法评估关键是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的企业进行比较。对参考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被评估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

3.4 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的比较

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和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应选用不同的指标且指标口径应一致。即全部资本(股权+债权)、企业的销售收入、息税前利润(EBIT)、息税及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以及总资产都是全部资产口径的,选择的比率乘数、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也应口径一致,如折现率应是选择各指标对应的收益率指标。而评估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应选择净收益(利润)、净资产股权资本口径指标,一般的折现率也是选择口径一直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3.5 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

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可以根据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来确定评估值,但这里必须注意,近几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确定股权交易价格出现一些特殊情况,特别是股权为超过总股权1%的解禁股,按我国证券交易规则,必须在大宗交易平台交易解禁股。2008年6月30日前82宗大宗交易,在大宗交易平台交易价格比正常市场交易价格低0.14%~15.96%,平均低3.47%左右,因此对大宗股权评估值=评估基准日收盘价×(1-i),i为大宗交易折扣系数,根据市场情况一般掌握在0%~15%左右,i是根据公开股票市场不同时期是变化的,评估时可根据市场统计数据确定。目前许多大股东股权转让一般按基准日前20日或30日收盘均价×(1-i),i同样根据市场情况在0%~15%中选出。若为司法鉴定中执行阶段的股权价值评估,还应在特殊事项说明中说明评估值的确定方法,使用时应按使用日前一日的收盘价或前20~30日收盘均价及折扣系数进行调整。如某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16.24%的股权14032.41万股转让给其他公司就是按基准日前30日收盘价均价的90%转让的(需报证监会批准)。

3.6 限制流通股价值评估

对于限制流通股评估,我国证券市场上原股改限制流通股基本在2006年-2009年已股改完,目前只有极少原股改限制流通股,多数为定向发行限制流通股新发行原始限制流通股,一般限售锁定期为1-5年,对于限售股若有明确的限制期限,限制流通股股票股权评估值=同股份公司流通股评估基准日收盘价×(1-i1)×(1-i2), i1为限制流通折扣率,可根据市场比较或期权确定(参考中国资产评估2011第四期P19W股份公司限制流通股评估案例);i2为大宗交易平台交易价格折扣率,当股权量少于1%,i2取0。

3.7 非上市的非流通股价值评估

对于非上市的非流通股权除可采用成本法、收益法评估外,当然也可采用市场法,当委估股权的被投资公司有近期交易的股权,可以将被投资企业近期交易的股权进行适当调整得到委估股权价值。如某公司持有某银行的2000万股股权,2008年12月购买,购买成本1.30元/股,2011年4月要进行抵押贷款,通过查被投资单位―某银行有关财务资料及股本情况和分红情况,该股权不到全部股本的1%,且购买后只分红一次40万元,因被投资的某银行在扩张发展阶段,经营收益较好但分红较少,不适合采用收益法评估,又不是控股和重大影响股东股权,不必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该银行2011年12月曾增发过股,估价为1.50元/股,故可采用市场法,经查被投资银行2011年12月和2011年3月会计报表账实基本相符,通过比较调整委估股权每股评估值=1.5+(1.5-1.3)÷2×〔(12-8)÷12〕=1.54(元)。

综上所述,股权价值评估需要按照股权性质进行分类,区分控股股权、有重大影响股权、小股东权益、是否上市公司股权、是否有限公司股权、是否流通股、是否限制流通股权等情况,充分调研被投资企业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以便合理、准确展示股权价值。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2012年7月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4]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8年11月28日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股权投资估值法第6篇

一、股权投资价值的确认

1.股权评估值的复核。

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注册会计师根据评估机构对用作出资的股权评估价值作为投资金额进行验证。但是由于评估机构对于股权公司净资产的评估方法有多种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不同的评估方法对于股权公司净资产的确定有很大的影响,使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即使在评估对象相同,评估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评估结果。而且,在目前情况下,投资人高估股权公司净资产的倾向比较强烈。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该对股权评估价值进行必要的专业判断以确认其是否公允反映股权公司的净资产价值。

2.评估基准日至实际缴纳日产生的盈亏调整。

评估基准日是评估报告列示资产在该时点价值的有关时点,资产评估报告需要评估机构经过现场勘查审核等评估程序后方可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从评估基准日起为一年,在有效期内股权持有人均可根据评估报告进行股权投资。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证,而实际缴纳日,对于有限公司应以工商部门将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日期为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也应该按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的日期为准。因评估基准日与股权实际缴纳日之间会间隔较长时间,那么就会产生股权公司从评估基准日至实际缴纳日的盈亏调整问题。注册会计师必须对被投资公司的股东投资协议进行查验,对于投资协议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应提请投资人进行补充约定。

3.税法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需要关注投资人持有股权公司净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影响,股权投资实际上是股权互换的一种,股权持有人在股权公司的股东身份组织形式对投入股权价值的影响有所不同。如果股权持有人为以公司法人形式出现的,股权投资按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分解为转让股权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转让增值部分由原股权持有人(法人公司)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处理,对验证日股权价值无影响。如果股权持有人在股权公司是以自然人出现的,则必须按照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关于资产评估增值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处理,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因此,对于以自然人持有股权公司的股权换取被投资公司股权的需要考虑股权评估增值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验证日如上述自然人额外缴纳股权评估增值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将股权评估价值作为资本验证,否则应扣除股权评估增值个人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后再进行资本验证。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了股权评估价值复核,考虑了股权公司从评估基准日至实际缴纳日之间的盈亏调整以及税法的影响后确认验证日股权投资的价值。

二、股权权属的完整性

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办法》还对禁止用以出资的股权进行了列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注册会计师如何对投资的股权的完整性进行确认?笔者认为,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股权实际缴纳后方可进行验资的前置程序,只要工商、证券登记等股权登记部门将股权公司的投资人变为被投资公司,就可以认定股权的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三、股权出资的时间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可以看出以股权方式的出资为公司设立时和增加注册资本时。

对于公司设立时以股权方式认缴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只能采用一次认缴分期到位的方式,而且首次出资不能采用股权方式,因为将股权公司的股权变更为被投资公司需要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对于内资企业只有完成了首次出资后才能取得营业执照。按照《办法》的规定只有在依法办理股权转移手续后才能进行审验,避免出现股权转移出现的出资不到位甚至虚假出资情况。此外,股权转移手续前置的前提条件――被投资单位是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只有已登记设立的公司才能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受让股权。

增加注册资本时,因为被投资公司已经存在可以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受让股权,所以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进行资本验证。

四、股权出资的验证程序

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应进行以下审验程序:

1.检查拥有股权的投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确认投资方是否具备投资主体资格。

2.对股权公司,检查其营业执照,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查阅章程、验资报告以及工商年检资料,检查股东会关于股东以股权出资的决议等,以确认股权所在公司是否正常经营,投资方的股权是否属实,是否存在《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得用作投资的情况。

3.查阅评估报告,了解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对验资结论产生的重大影响;检查投入股权的价值是否经各出资者的认可。

4.检查股权转移手续以及变更后的股权证明,以确认股权转移的合法性、有效性。验证其出资前是否归属于出资者,出资后是否归属于被投资公司。

5.明确股权公司从评估基准日至实际缴纳日产生的盈亏分担是否在投资协议中约定。

6.验证股权认缴出资股东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及股权公司营业执照。

7.如果出资者分次缴纳注册资本,关注全体出资者的首次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8.验证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9.验证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是否在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10.出资人为自然人的考虑股权评估增值个人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五、验资证明的披露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验资报告除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及指南的规定出具验资报告外,还需依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出具验资证明,该验资证明作为验资报告的附件,其参考格式如下:

股权出资验资证明

1.××股权公司于××年××月××日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将××(公司或自然人)、×××(公司或自然人)原持有ABC有限责任公司××万元和×××万元的股权更为×××公司(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

2.上述股权由××评估机构出具了评估报告,报告文号为××号,评估基准日为××年×月×日,评估报告显示××(公司或自然人)和×××(公司或自然人)原持有××股权公司××万元的股权原持有××股权公司×××万元的股权评估值为××万元和××万元。

3.200×年×月×日××单位(有权批准单位)以××字[200×年]××号文件批准。××(公司或自然人)、×××(公司或自然人)将持有ABC有限责任公司××万元和×××万元的股权投资于×××公司(被投资公司)。

后记:

股权投资估值法第7篇

【关键词】股权 出资方式 评估作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往《公司法》列举的五种典型公司资本的出资形式:货币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这几种出资方式已不能满足市场和社会的需求。因此,其他满足出资标的条件的、新的公司资本的出资方式应运而生,股权出资亦在其中之一。

一、股权作为向公司出资标的的适当性分析

(一)作为向公司出资标的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由此,可以总结出,作为向公司出资标的的条件有以下三个:其一,具有价值性,可以评估作价。其二,具有可转让性,可以依法转让。其三,具有合法性,不可以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

(二)股权适宜作为向公司出资标的的理由分析

股权,又称股东权,它是出资人基于对公司的出资或购买公司股份而享有的权利。首先,从具有价值性上说。其一,是有价值和交换价值,投资人用作出资的标的必须具有交换价值,能够被量化成一定数额的货币,因为公司资本就是一个拟定的具体货币数字。其二,可以被评估作价和出资标的具有相对确定性,任何事物的价值不可能一直不变,所以价值的不确定性是绝对的。股权可以有专门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且在正常的市场运作中,股权的价值具有相对稳定性,因为股权在评估时不会全额作价,还有我国的证监会会对证券交易市场进行规范。

其次,从具有可转让性上说,股东的出资实质上就是股东将其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转让给公司的行为,因此作为股东出资的标的物或权利必须是可以自由转让的,否则就会使股东的出资行为无法或难以完成。我国《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最后,从合法性上说,只要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就是合法的。我国2005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由此,亦可得出股份是法律认可的合法的作为出资的财产。

二、股权出资的性质及利弊分析

(一)股权出资的性质

根据我国《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即说明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

有学者说股权出资和转投资是同一性质,转投资与股权出资行为最根本区别在于:股权出资是股东的行为,用于置换股权的资产是在其他公司中享有的股权;而转投资是公司的行为,用于置换的股权的资产是基于他人的出资而形成的公司财产。也有学者不认同的,认为股权出资与转投资之间完全是两个概念。理由是股权出资是股东个人的行为,因我国公司是不能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的,因而公司的转投资是以其在其他公司中因转投资而获得的股权进行。笔者对这二者的关系有自己的观点,笔者观点一:认为股权出资是转投资的形式之一。公司的转投资有很多种方式,除了以股份投资,也可以用货币和实物等方式。观点二:认为转投资实质上也是股东行为,因为公司作出投资决定,代表的是股东的利益,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决定更是代表股东的意志,是股东共同的行为。

(二)股权出资的利与弊

股权作为一种新的出资方式,有其独特的优点:①股权作为出资对于被投资者,可以有效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鼓励公司设立。②对于投资者,可以有效地帮助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增强投资者的投资能力,不易错过投资机会。③对于公司,有利于改组上市、收购兼并、产业集聚扩大规模,以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④对于资本市场,利于加速资本流通,促进经济的发展。

股权出资是有很多可取之处,但股权出资的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①股权价值是易变的,易发生虚增资本,对企业的资本充实制度有潜在危险。股权价值受诸多因素影响,这些因素都影响着股价的变化,易违反资本充实原则。②会出现瑕疵股权出资,比如:股权出资人的股权所有权不完整,出资不完全;有设定质押等;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对股权评估作价的。对于这些情况,被投资者很难进行审查监督。③另有学者指出“股权作为出资一般不能为新设公司提供可以直接占有和处分的财产,而主要是一种对其他公司收益和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这一观点说出了股权最重要的特点,也是对被投资公司不利的。

三、股权出资的规则分析

(一)股权作为出资标的的要求

第一,持有人用于出资的股权须达到章程规定价值。即股权评估后的价值不得低于章程上规定的数额,因为低于规定数额,会造成实际出资低于注册资本,是违反资本确定原则的。

第二,持有人用以出资的股权不存在禁止转让的情形。笔者认为从禁止转让的情形较好区分,一般禁止转让的股权有: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1年内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证券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持有人对用以出资的股权享有处分权。包括享有完全处分权或已经其他有处分权人同意。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的,必须已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放弃购买股份。

第四,持有人用以出资的股权不存在权利瑕疵。笔者认为是指投资人对于出资股权享有完全的权利,出资人是股权所有权人、股权本身已缴足、没有被设立质权、没有被冻结。

(二)股权作为出资标的评估作价

在笔者看来,股权价值评估就是指由专门的评估机构用一定方法确定股权的价值并以货币金额表示,然后出具评估作价报告书的行为。

对于由谁评估作价,《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必须由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实践中一般是财政部授予了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公司等。

对于股权评估作价的方法,有学者总结:目前,在股权价值评估过程中,应用最广泛的定价模型是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定价模型。当前评估企业股权价值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先估计实体价值,然后减去净债务价值;另一种方法是利用股权现金流量模型,将股权现金流量通过股权资本成本进行折现。第一种方法是在求得股权价值的同时能估计出企业的整体价值。第二种方法目标单一,直接求出企业股权价值。

最后,还应当出具股权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几项重要内容包括:委托方。产权持有者、评估报告文号、评估目的、评估价值、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

(三)股权出资的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股权一般认为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股权作为出资本身具有瑕疵;其二是股权在作为出资的过程中存在的瑕疵。

针对股权本身的瑕疵,主要有持有该股权的股东没有出资、出资不实或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还有上文中说的侵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我国《公司法》第94条规定了,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股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该出资人补足其差额。有学者主张股权存在瑕疵的股东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股权的特殊性,在转让方将其股权让与受让方后,就不再是公司股东,此时再让其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又难以找到合理的依据。因此,一般而言当发生有瑕疵的股权被转让的时候,只能由受让方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至于受让方损失,,则只能通过合同法上的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来进行有救济。

针对股权在出资过程中存在的瑕疵,作为公司登记机关,我国《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做出了规定。

(四)股权出资程序

在我国《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的规定了股权出资程序,下面笔者分阶段说明。

在股权出资前,①投资者股权作为出资标的应当符合出资条件。②找到适格的被投资公司。③经过了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在股权出资时,①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②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出资股权在证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在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股权变更登记情况或者转让情况。②股权评估情况等。

在股权出资验资后,①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②投资公司除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外,还应当提交两项材料:其一,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其二,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权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新型出资方式是值得被提倡的,它有理论上的合法性和社会发展趋势需要的现实性,股权出资有利于公司资本构成的多样化、鼓励投资、提高公司竞争力等多项益处。当然,任何事物都是一把双刃剑,股权出资的利与弊是并存的。利益受到风险的约束,为了降低风险,所以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规则,只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就可以把风险降到最低,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杨森主编.企业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高在编.商法[M].法律出版社,2010.

[3]王保树,崔勤之.公司法原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曲若鹏.企业股权价值评估的两种方法[J].财会月刊,2011.

[5]周友苏,沈柯.股权出资问题研究[J].现代法学,2005.

[6]薄燕娜.股权出资之法律问题探析[J].烟台大学学报,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