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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5-09 19:53:14
股权结构论文

股权结构论文第1篇

一、股权集中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股权集中度是股权结构中表示股权分布的衡量指标。当股权高度分散时,控制权掌握在管理者手中。经理人与股东的利益目标函数并不一致。经理人为追求自身利益,就会提供低质量的财务信息,掩盖其败德行为。由于股东持股比例小,有效监督成本就会很高,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同时,其他股东的“搭便车”行为,也会进一步削弱股东对会计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的动力,使得其对会计信息需求主体缺失、对信息的有效需求不足,对会计信息的监督不够,从而导致了会计信息质量的下降。为了缓解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冲突,股权分散的公司会采用股票期权对管理层进行激励。在执行的过程中,这种激励效果并不好。管理者为了使股票价格上涨,从股票期权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往往进行更多的盈余管理,甚至利润操纵。当股权高度集中时,控制权往往都集中在控股股东手中,形成了“一股独大”的局面。企业管理层通常由控股股东直接指派,此时控股股东对经理人的监管更直接、更紧密。控股股东和经理、董事会共同控制企业,管理层与控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质上并没有分离,控股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冲突就不是重点问题了。因此,有控股股东的公司因为监管目的对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的需求就不是那么重要了。Fan,Wong(2002),Francis(2005)提出假设,因为控股股东不用信息披露就可以监管管理者,可能会减少高质量财务报告用于治理的需求,从而使控股股东提供更低透明度的报告。Ajinkya(2005)也认为,股权集中的机构使用私有信息,对高质量、及时的披露需求很少。由于控股股东拥有控制权,公司中又缺乏内部制衡机制,他们有强烈的动机肆意操纵会计信息,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为自己谋取私利,这时冲突就转向了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控股股东可能通过金字塔持股或交叉持股实现公司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又经过资金占用、关联交易、股利政策、内幕交易等手段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与管理者合谋,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股权集中度越高,出于自利目的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扭曲能力越大,会计信息质量越低。其他投资者只能通过在合同中增加一些条款以限制管理者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负责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层为了满足契约上的要求,降低违约风险,就会操纵会计盈余,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这也进一步导致了会计信息质量的降低。Fan,Wong(2002)分析了977家东亚上市公司,提供了所有权控制与盈余信息含量负相关的结论。Francis(2005)研究发现拥有双重股权结构公司(相同的现金流权利、不同的投票权),有相对低的盈余信息含量。王化成,咚岩(2006),以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认为股权集中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尤其是国有股为第一大股东时,影响更大。DeAngelo,DeAngelo(1985)关于信息透明度与控制股东负相关提供了另一个有趣的解释。他们猜测但没有检测,双重股权结构公司的经理更愿意保留投票权控制。当信息用于外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或者评估管理业绩时,向外部投资者提供信息是高成本的。这个猜想符合Jensen,Meckling(1995)的讨论,决策权分配给最需要信息做出决策的团体更有效率。这个解释也强调了理解控股股东结构的选择和财务报告环境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要性。也就是说,缺乏透明度的财务报告环境产生了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与此相反,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股权集中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控股股东与债权人和外部其他契约方的问题类似。在公司发展中,控股股东决定是否从中小股东或债权人筹集资金,或两者兼而有之,类似于债权人能够识别出借款人的不良动机,中小股东能够认识到与控股股东的潜在冲突,当冲突严重时,他们就会减少股份。对于控股股东来说,他们就会通过提供高质量透明的财务报告降低中小股东的监督成本,从而缓解对控股股东获取控制收益的担心。Fan,Wong(2005)研究了这个问题,在新兴市场中,由于产权保护的薄弱,控股股东通过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报告可以提高公司价值。因为这样所有者能够更好地与外部契约方谈判和执行合同。认识到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控股股东在这种情况下有动机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和担保机制,如提供及时、可靠的财务报告,限制他们获取控制利益的能力。与这一假说一致,他们分析了东亚公司的大样本,发现股权集中与在审计财务报表时选择高水平审计师的可能性正相关。Wang(2006)、Ali等(2007)在考察了家族企业后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作为控股股东,家族企业认识到与外部投资人的潜在冲突,期望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报告作为回应,以缓解这种冲突。Ali等(2007)发现家族企业更及时地报告坏消息和更高质量的盈余,会伴随着更多的分析和更少的买卖价差。Wang(2006)发现类似的结果,家族企业的报表存在着更少的非正常应计、更大的盈余信息和更高的盈余持续性。Ball,Shivakumar(2005)认为同非上市公司相比,上市公司对高质量的财务报告需求更大。因为上市公司与外部契约方参与更的公平交易(关联交易)。外部契约方存在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可能通过及时的财务报告缓解。Ball,Shivakumar(2005)发现英国上市公司相比于利得,更及时地确认损失。Ball,Shivakumar(2008)在英国IPO公司也得到这个结论。

二、股权性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关于股权性质的研究一般集中在国有股、法人股和高管持股三方面。国有企业基本上是股权集中的。由于国有股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存在,并不能真正地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委托政府行使其权利,政府委托给专门机构,专门机构委托经营者进行经营。因此在国有企业就形成了一条至上而下多层的委托链条。层次越多,成本就越大,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离就越严重。虽然政府和专门机构享有剩余控制权,却不享有剩余索取权,因此缺乏足够的动力监督管理者,出现了“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同时,管理者没有剩余索取权,也不承担经营风险,所以管理者存在机会主义行为,也有的管理者出于政治目标,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取政治上的利益,这些原因都会使管理者有动机粉饰财务报告,使会计信息质量降低。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往往还承担着一定的政府社会职能,也会使公司活动偏离价值最大化的目标。Bushman(2004)发现国有所有权和透明度负相关,国有企业因为征收活动,压制信息透明度,或因为直接对公司进行管理,不需要透明信息。Wang等(2008)发现国有企业很少雇用大的质量高的审计师。王立彦、刘军霞(2003)的研究发现,国有股比例与盈余质量负相关。至于法人股,学者们认为它的存在会促进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法人股股东更看重长远利益,会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由于法人股拥有丰富的经验、足够的实力,因此能更好地对投资企业提供经营上的帮助,更好地监督管理者,从而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如果法人股份额较多时,会对股权集中企业的控股股东形成一定的制衡,能有效遏制其操纵会计信息,侵占中小股东的行为。刘立国、杜莹等(2003)得出结论法人股与会计信息质量正相关。高管持股一般是用来解决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问题的。高管持股越多,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越趋向一致,管理者的败德行为会有一部分由管理者自己承担,这激励管理者努力工作,提高业绩,降低了成本。李常青,管连云(2004)认为高管持股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三、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要体现股权高度集中,且以国有股为主。通过前文的分析和多数学者的实证研究,这些特征都会导致会计信息质量降低。因此要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需要更进一步地完善和优化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适度的股权集中能够提高大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与激励,使得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有所趋同,因此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而言,优化股权结构的第一步便是要降低股权集中度,减少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同时加强股权制衡度,加大其他相对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以便对控股股东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制约。另一方面,要权衡好国家控制与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适度减少国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通过减持国有股,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这样可以促进各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减少公司内部控制人对会计信息的操纵行为,以促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增发、配股或出售国有股等形式来降低股权集中度和国家股比重来对股权结构加以完善,以达到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及公司价值的目标。

四、进一步的思考

股权结构论文第2篇

【关键词】直接上市证券公司公司治理

对照规范化公司治理的要求,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治理还存在许多缺陷,尤其是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尽合理,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公司稳步健康发展的障碍。国有成分控制权在证券公司股权结构中的独占性,使证券公司不可避免地带有国有企业的特征,难以形成规范、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另外,由于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份基本上都是国家股和法人股,股权流动性差。从发展的角度看,直接上市是解决证券公司产权主体空白、改善股权流动性的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优化,进而提高证券公司经营绩效。但上市的实际效果如何,还有待于深入考察。

一、我国两家证券公司上市后的股权结构

截至2003年12月31日,根据证监会网站及两家证券公司网站公开资料整理可以得出:

1、宏源证券股权结构特点是:大部分股权是未上市流通股,占总股比例为60.17%,并且大部分是国有法人持股,前七大股东都是法人股,持股份额为57.57%,前五大股东持股份额为53.77%;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是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为37.28%,占相对控股地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

2、中信证券股权结构特点是:未上市流通股占总股比例为83.88%,大于宏源证券,流通股所占比例更小;但其前五大股东持股份额为56.94%,比宏源证券高3.17%;前十大股东都是法人股,所持股份都是未流通股份,占总股比例为69.76%;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是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为31.75%,占相对控股地位(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

总之,宏源证券与中信证券两者的股权结构是比较相似的。两者的超过半数(50%)股权都是未上市流通股,并且大部分也都是国有法人持股。两者都有一个相对控股股东,并且都属于国有企业。然而,美国五大投资银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的只有1家,十大投资银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超过5%的也只有3家,其中高盛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仅为1.72%;美国五大投资银行的前五大股东平均持股比重仅为15.6%,十大投资银行的前五大股东平均持股比重为16.7%,其中,沃特豪斯集团公司的前五大股东持股比重仅为3.34%。

二、我国两家证券公司上市后的绩效表现

1、两家证券公司上市后的绩优表现

(1)宏源证券。1997年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入主宏源证券以后,宏源证券加快了发展步伐,各项业务得到了持续健康发展。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宏源证券曾一度在全国120多家券商中净资产收益率排名达到第2位,利润总额排名达到第5位,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2000年以来,虽然股票市场持续低迷,但宏源证券还一直保持着盈利的局面。根据历年的财务数据,2001年每股收益0.0724元,2002年每股收益0.0763元,2003年每股收益0.0330元。即使在股市最为惨淡的2004年,宏源证券上半年的每股收益仍有0.0052元。另据年报显示,截止2000年底,公司总资产50.92亿元,净资产6.72亿元,总股本5.19亿元。与1996年底相比,总资产增长了220%,净资产增长了69%,总股本增加了154%。三年来连续盈利,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并且在全国8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10个城市拥有21家证券营业部。2000年实现净利润8176.97万元,较1999年翻了一番;2001年在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恶劣形势下,仍然实现了4494.29万元的净利润,在全国110家证券公司中排名22位;2002年上半年业绩创出新高,实现净利润3200.76万元,净资产收益率5%,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统计排名,在国内综合类券商中利润排名第四,净资产收益率排名第一。2003年成功完成增发,筹集了6个多亿的资金,公司实力进一步加强。尤其在经历了最近几年的大熊市之后,2004年前三季度公司仍然能够保持盈利状况。

(2)中信证券。中信证券的资产质量及各项业务在国内名列前茅。在2003年极度疲弱的市场环境中,中信证券净资本占净资产比率及利润总额依然排名第一,净利润也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股票承销金额达120.32亿元,列同行业第一位,并且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的证券公司。2003年年报显示,在证券市场竞争加剧,证券行业普遍亏损的情况下,中信证券2003年实现营业收入8.16亿元,比2002年下降1.23%;实现净利润3.65亿元,比2002年上升232.03%,每股收益从2002年的0.04元,大幅提高到0.15元。2003年年末流动比率9.09,较上年末的4.77增长了90.57%,资产的流动性增强,扣除代买卖证券款后,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86.26%,说明公司的资产结构良好、流动性强。2003年末公司股本24.815亿元,股东权益54.81亿元,净资本额为48.35亿元,净资本与股东权益的比例为88.21%,说明公司资产质量较高,不良资产及高风险资产的比例较低,符合《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财务风险监管指标的有关规定。

2004年半年报显示,中信证券总资产已达137.46亿元,净资产52.65亿元,上半年股票承销金额已达96.54亿元(名列券商承销额首位),拥有41家证券营业部,2004年3月成为首批获准发行定向公司债的证券公司。

2、两家上市证券公司绩优背后隐藏的风险

(1)宏源证券。2004年的半年报显示,在宏源证券的收入构成中,手续费收入是其重要的利润支柱。公司手续费收入为9855.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62.90%。因交易量增加及新增营业部等原因,2004年1-6月公司手续费收入较2003年1-6月增加了4522.95万元,增幅为84.81%。在营业收入增加的同时,支出也在增加。2004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支出16932万元,同比增加了2004万元,增长幅度为13.42%。同时,因归还卖出回购款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出现负增长2177万元,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导致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负增长6756万元,公司上半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呈现负增长7958万元。此外,2004年上半年,宏源证券自营证券差价收入为负2049.61万元。可以说,在其绩优背后隐藏着一定风险。并且,从宏源证券2000年以后5年年报显示的净利润、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这三项主要盈利指标逐年下降(见表1)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2)中信证券。与国内其他券商一样,中信证券的营业收入基本上取决于市场涨跌,收入来源很不稳定。在股市大幅上涨时,营业收入主要来自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在股市低迷时,经纪业务是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在股市大幅上涨的1999年和2000年,中信证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0.3亿元和22.78亿元,自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7%和48%,2000年自营业务收入超过经纪业务收入,成为最大的收入来源。但2001年下半年以来,随着股市的下跌,营业收入大幅下降,2001年为19亿元,2002年为8.26亿元,2003年上半年为2.95亿元,2004年上半年为4.87亿元;自营业务收入比重逐年下降,2001年为26%,2002年为4%,2003年上半年为1.5%。此外,2004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0.57亿元,比2003年同期下降63.67%,每股收益从2003年同期的0.063元降到0.023元,这也是由于自营业务受股市下跌的影响。可见,中信证券的盈利能力受自营业务风险的影响越来越困难。

三、结论

从上文分析来看,在近几年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两家上市证券公司的业绩表现较好。可以说,上市对两家上市证券公司的业绩提高有积极作用。但是也应看到,在两家证券公司绩优的背后还存在一定隐患。由前面的分析可知,尽管证券公司上市后股权结构将趋于多元化和分散化,但国有股的控股地位依然不变,流通股比重比较低,且流通股高度的分散于个人股东中。因此,对于上市证券公司的管理还将会保留行政干预色彩,仍然将会有国有股产权虚置问题,和其他已经上市的国有大型企业相似,也将会有内部人控制问题和管理层的选择、约束、激励的问题,只不过比上市前可能程度会低一些。总之,证券公司上市后并没有给证券公司带来很高业绩,上市在完善我国证券公司股权结构方面还存在一定局限性。当然,这两家证券公司上市时间都不长,而且只是个例,不能得出具有统计意义的推断。

【参考文献】

[1]傅建设:从中信证券之困看券商出路[J],新财经,2003(9).

[2]孙永祥、黄祖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绩效[J],经济研究,1999(12).

股权结构论文第3篇

【摘要】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是公司制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是实现公司制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保证。由于我国国有控股公司在股权结构中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并且由此也产生了与其相关的公司治理问题,所以要完善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就必须优化其股权结构。本文阐述了我国国有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优化股权结构和完善公司治理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控股股东小股东

股权结构是指企业股权总额中各股东的所占有的比率,一个股东有了股权,那么他就拥有相应对企业的控制权。而公司治理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种形式,如内部治理是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施的治理活动,像对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公司的制衡机制。外部治理包括众多的竞争性外部市场及社会舆论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外部市场力量对企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公司治理与股权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公司治理取决于股权结构。只有股权结构合理才能从总体上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一套制度安排,通过这些制度安排来协调公司中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关系,解决他之间现有的和潜在的利益冲突。正是因为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在相当程度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必由之路。

一、当前我国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1.许多国有控股公司“一股独大”,缺乏多元股权制衡

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公有制占主体的所有制制度,出现了在现在许多上市公司中,国家拥有高度集中的股权,国家是最大的控股股东的现象,在我国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指国家股作为第一大股东,占据绝对控股的地位(持股超过50%),另一种情况则是国家股虽然未达到绝对控股的比例,但是与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差悬殊(持股差距超过20%)。正是如此,在公司治理中对大股东的管理层根本上就无法形成必要约束和对其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这样就会使得管理层无视小股东的存在,根本就不顾忌小股东存在的约束能力,那么就会容易造成对小股东的利益的忽视和侵害。

2.母子公司存在较为复杂的联系

在我国,大多数的以国有股为上市公司是通过控股母公司的原有资产和人员组成的,上市公司只是其控股母公司的一部分。母公司就有可能越权干预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执行层的经营业务,甚至为控股股东利益淘空上市公司资金,如上市公司为了大股东的利益,在股票市场上无限度地增发、扩股,使股权稀释。再者是上市公司可能利用母公司来操纵盈余,因为母公司控制了上市公司,那么其主要权力掌握在母公司的大股东的手中,那么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就可以与母公司的大股东做出不利于散户利益的决策,如一味的配股,不发现金股利或少发现金股利,使盈余留在上市公司,进行其他风险比较大的投资。这样一来,就会对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侵害,而且对整个证券市场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3.“内部人控制”现象严峻

“内部人控制”是指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中,当出资人不能有效地对经理人员进行最终控制时,后者就可能利用这种控制权来谋取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这一问题在发达国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我国国有控股公司中可以说是非常突出,主要表现在国有控股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可以作为国有股的代表,很有可能不考虑小股东的意见。在公司的经营、投资和资金的运作中,只考虑自我的利益,而不是追求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从而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因而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经理人员可能会依靠其实际控制权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

4.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

在我国,由于股权被人为的分割,定价不尽相同,国有股权缺少明确股东的权利,小股东或公众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没有多大的影响,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难以真正地形成,加上管理层与员工股票期权制度不完善,缺乏严格规范的、有效的对管理层的长期激励机制,使得管理人员所有占有股数比较少,无法保证管理层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而且上层管理人员年度报酬与公司经营绩效相关程度不高,年度报酬对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产生显著的激励作用,不能对董事和上层管理人员形成有效地激励作用,这样就会出现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失去兴趣,使得公司的业绩下滑,给公司的股东造成很大的损害。

二、优化股权结构以及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措施

1.完善我国有关公司治理方面的政治行为

目前我国公司的政治行为普遍存在一些规范性的、模糊的问题,如企业的领导人直接参政,政府官员直接充当企业的领导人员等行为。。虽然可以通过这些政治行为很好地解决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是也会出现政企不分的后果,为此,就必须处理好企业领导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如可以通一些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来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还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对此进行约束,从而利用国家的政策来实现公司自身的发展,来解决公司治理中的问题。

2.完善证券交易市场

首先应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使得股民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出现,如公司的报表必须真实、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使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其次就是解决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证券交易禁止行为,这就需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防范,我国《刑法》、《证券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内幕交易的防范,可以推出证券账户实名制,以更好的查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人员,对其实施法律制裁。最后,规范股民的投资行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并不成熟,投机行为非常严重,那些机构投机者,尤其会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造成股市的强涨强跌,对这些就必须严厉打击。

3.规范市场环境,特别是完善关联交易的监管

当前,关联交易是大股东剥削小股东和子公司利益的主要途径之一,尽管中国证监会的一系列制度中都有对此相关的规定,也初步建立了利害关系关联交易人回避表决和信息披露制度,但关联交易问题却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甚至还变本加厉。笔者认为,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对关联交易的立法,确立控股股东对下属公司发生不公允关联交易而导致下属公司遭受利益损害时的赔偿责任,目的在于使他们认识损害小股东和控股子公司的利益,从法律的层次上来强制地解决此问题。

4.减少国有股在国有控股公司股权中的比重,做到相应地分散股权

在我国,国家控股的股权结构是影响我国公司治理优化的重要因素。经过近几年的国企改革的经验,减少国有股在国有控股公司中的比重,可以说是优化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必然选择。

5.完善公司激励机制

股权结构论文第4篇

正如在中国企业评估协会的一份报告中所显示的,中国前(""强的企业绩效比世界前(""强的企业要低得多。中国前(""强企业的总资产和营业收入分别是10+!!&亿和1#+,)!百万(23456),仅占世界(""强的"+))7和!+0%7。尽管存在其他因素影响国有上市公司的业绩,但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要担当重要的责任。借鉴现有的理论成果和实证结果,综合分析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对优化股权结构,改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绩效具有重大意义。

一、理论上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治理绩效的作用在我们分析股权结构如何影响上市公司治理绩效之前,对公司治理机制和股权结构的概念有个清楚的认识是很有必要的

公司治理机制的概念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将公司治理机制看做是由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机制的一个有机整体是较全面的概念。内部治理机制指由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三方面形成的管理和控制关系。因此,完善内部公司治理机制的重点在于,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形成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最终保证公司制度的有效运行。而外部治理机制是与内部公司治理机制相适应的公司外部管理与控制体系,他们提供企业绩效的信息,评价企业行为和经营者行为的好坏,并通过自发的优胜劣汰机制激励和约束企业及其经营者。一般认为:外部治理结构包括:外部市场治理机制(即公司控制权市场和职业经理人市场)、外部政府治理机制(即政府对一、二级市场的管制)以及外部社会治理机制(即中介机构的信用制度)等三个方面。股权结构也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讲,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第一个含义是指股权集中度,即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7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7以下;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7与("7之间。

第二个含义则是股权构成,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它决定了股东结构、股权集中程度以及大股东身份、导致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较大的区别,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有较大影响,换句话说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机制直接发生作用;同时,股权结构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影响,反过来,股权结构也对外部治理机制产生间接作用。

(一)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内部机制的影响!"股权结构和股东大会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相互匹配,大股东就有动力去向经理层施加压力,促使其为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而努力;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不相匹配,控制股东手中掌握的是廉价投票权,它既无压力也无动力去实施监控,而只会利用手中的权利去实现自己的私利。所以对一个股份制公司而言,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着股东是否能够积极主动地去实施其权利和承担其义务。#"股权结构与董事会和监事会股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董事会的人选,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股东大会决定的董事会能够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由于占绝对控股地位的股东可以通过垄断董事会人选的决定权来获取对董事会的决定权。因而在此股权结构模式下,中小股东的利益将不能得到保障。股权结构对监事会影响也如此。$"股权结构与经理层股权结构对经理层的影响在于是否在经理层存在权的竞争。一般认为,股权结构过于分散易造成“内部人控制”,从而权竞争机制无法发挥监督作用;而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经理层的任命被大股东所控制,从而也削弱了权的竞争性;相对而言,相对控股股东的存在比较有利于经理层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进行更换。总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下,股东、董事(或监事)和经理层能各司其职,各行其能,形成健康的制衡关系,使公司治理的内部监控机制发挥出来;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下,则相反。

(二)股权结构对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影响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为内部治理机制得以有效运行增加了“防火墙”,但即使外部治理机制制订得再完善,如果股权结构畸形,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也会形同虚设。笔者认为,很难说明公司内外部的治理机制谁是因,谁为果。比如,在立法形式上建立了一套外部市场治理机制,随着新股的不断增发或并购,股权结构可能出现过度分散或集中,就易造成公司管理层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使得公司控制权市场和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另一个例子是,由于“内部人控制”现象,公司的经营者常常为了掩盖个人的私利而需要“花钱买意见”,这就会造成注册会计师在收益和风险的夹缝中进退维谷,使得外部社会治理机制也会被扭曲。

二、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治理绩效作用的实证分析关于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绩效的关系,中外学者的实证研究也得出了不同的结果

大体分为“股权结构相关论”和“股权结构无关论”(%&’()*)+),*(-.)).,*/!012通过对拥有绝对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与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的绩效比较,发现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无相关关系),但更多的结果支持了“股权结构相关论”的观点。3,*+)*,*(4)5.’6*7(!028)认为公司价值取决于内部股东所占股份的比例,这一比例越大,公司的价值越高。格罗斯曼和哈特(!019)证明,如果公司股权是高度分散的,股东就缺乏密切监督公司经理人员的足够的热情。-:;’<(!011)则建立了一个模型证明,公司价值最初随内部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增加,而后开始下降。4=)&*7>%=))*?.&(!001)采用最小平方回归的方法,对@99家制造业公司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公司价值随内部股东拥有股权比例的增加而增加,并且认为股权结构是个内生变量。国内学者高明华,杨静(#99#)对#99!年的$#2家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进行了分析,发现随着股东数的增加,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的负面影响逐渐降低;而国家股比例、法人股比例、流通股比例和职工股比例四个指标与公司绩效指标变量———净资产收益率之间均无显著相关关系。国内学者孙永祥(!000,#99!),黄祖辉(!000)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公司的经营绩效、收购兼并、权竞争、监督四种机制发挥作用的影响入手,认为与股权高度集中和股权高度分散这两种极端的结构相比,有一种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总体上最有利于四种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因而具有该种股权结构的公司绩效也趋于最大。

郑德埕、沈华珊(#99#)的研究显示国家股和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的经营绩效均存在较弱的负相关关系;许小平(!002)的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国家股比重越高的公司,效益越差;法人股比重越高的公司,效益越好。这些研究都显示并进一步证明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最显著特征———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弊端。可以说它是造成公司治理结构扭曲,治理绩效低下的直接原因。国有股“一股独大”主要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内外制衡机制的有效运行,下面将就这个问题作具体分析。

三、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症结———国有股“一股独大”中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原国有企业脱胎而来的

为了满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有关法规条文的要求,上市公司设置了名义上的多元法人股权结构,国有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同时为了绕过在所有制问题上的认识障碍,做出了国有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的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在相当一段时间里被固化了,这是一种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模式。再加上国有股的特殊性,这种股权结构模式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更甚于私有经济的可能结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的统计结果,截至!""#年$月%"日,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数占总股本的&&’,其中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政府机构持股数占总股本的(#)#&’,国有股所占比例居绝对统治地位。另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截至#**+年底,上市公司不能流通的股权有#&&,)+,亿份,占发行总股数的&()+*’,其中包括国有股+&()(#亿股、法人股$#&)#$亿股和+%)#$亿股的职工股。+&#)*%亿股的流通股仅占整个上市公司股份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这些数据上看,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症结除了股权的高度集中,并且不能上市流通影响了公司控制权市场功能的发挥外,最主要的原因是隐形的———国有股的所有者缺位,它影响了公司内外部制衡机制的建立和良性运作,具体表现如下:

(一)股东大会尽管股东大会在中国立法上是非常有力的,事实上,股东大会经常是反映大股东权益的“橡皮图章”,少数权益股东的呼声很少被听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较为普遍。例如中国证券报(!"""年(月##日)报导了中国股东大会的情景。气氛死气沉沉,内部持股者的数量增多(特别是职工股股东)而外部股东在下降;股东大会的程序也非常机械化———主席或者-./总是宣读已公布的年报,没有增加任何关于来年的发展、计划、预算和管理目标的讨论;主席或者-./没有给股东提供问问题的机会,而单请股东们表决;最后,股东本身也很少提问题,表决结果几乎总是#""’的支持管理层提出的决议。并且被采访的一些董事拒绝披露年报以外的更多的信息,认为提供给股东的信息越少,他们越不难与股东相处。造成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消极的原因除了小股东出于时间、交通费和不能影响结果的考虑而有着“搭便车”的现象外,虽然内部职工股东人数增大,但员工的持股比例依然是很低的,平均值只有()++’,并且各个具体环节包括法律基础、持股量标准、发行价、持股资金来源等都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致使其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参与公司管理的目的难以实现。上市公司的绝大部分股份被控制在国有股股东手中。国有股应发挥大股东对经理层的控制作用,然而国家股是单一的国有资本形式投入到企业中形成的,国家委派官员对企业行使国家股股东的权利,但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的政府官员并非企业风险的真正承担者,于是这些官员就会利用手中的廉价股票权,根据自身的利益来选择经营者,从而在权的竞争中大肆寻租,而企业的绩效却成为这种权竞争机制中的牺牲品。综上所述,股权大量集中在产权残缺、行政负担严重的国家股股东手中,首先造成了大股东监控的无效率。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既没有真正反映国家股东的利益,也不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超级秘书网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内部人控制”现象)在“一股独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内部人的范围不仅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职工,还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有者缺位,内部管理者成为公司事实上的主人,反过来控制公司董事会。管理者甚至可以挑选董事,决定董事的任免。有相当多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是公司内部管理人员。董事会“内部人控制”是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国样本公司董事会中执行董事尽管近些年来逐步递减,但目前仍然高达($),’(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在这样一个主要由内部执行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中,期待由下一级执行董事来监督和约束自己的上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显然是不现实的。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频繁的违规行为也反映出了公司监事会地位的不独立和缺乏实质性的监督权。另外,由于国有股占流通股比例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一般是通过股票市场的外部监控功能来实现。但在我国目前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国有股的不能流通阻碍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并且低估了国家的股权。

由于股票价格失真,小股东搭便车以及追求短期价差等因素,使股票市场出现了过度投机的现象,使证券市场从外部监控公司治理的功能难以实现。总的来说,由于“国有股”的特殊性,即产权不明晰,控制权执行者的不确定,监控作用的失效,国有股的“一股独大”使得公司治理的内外部监控机制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鉴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把优化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作为突破口来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绩效。

股权结构论文第5篇

内容提要:实证分析表明,大小非解禁虽然已持续近两年的时间,但我国上市公司现阶段的股权结构总体上仍呈现出高度集中的特点。然而,变革中的市场、法律和政治所形成的合力将推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总体上从高度集中模式向相对集中模式逐渐转型。我国上市公司现阶段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阻碍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以及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引发了较为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股权结构的转型为公司治理问题的缓解提供了契机。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有多种类型,比较而言,既有控股股东又有制衡股东的股权结构更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绩效,因此,它应当成为大小非解禁过程中政策引导的目标。

大量研究表明,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1]随着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限售期限的逐步解除,即通常所说的大小非解禁[2],我国上市公司获得了一次通过优化股权结构改善公司治理、提升企业绩效的难得契机。本文拟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归纳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总体特征,分析其成因,研判其发展趋势,在阐述我国上市公司现阶段股权结构模式所引发的公司治理问题以及未来模式的因应之策的基础上,针对大小非解禁的过程中如何促进股权集中模式下股权的制衡提出政策建议。

一、现阶段总体特征:股权分置背景下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

股权高度集中一直被认为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时至今日,股权分置改革已接近尾声,限售股份亦已或将渐次解禁,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已因此而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更进一步,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将因此而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对前一个问题的回答,我们需要一些实证的数据作为依据;对后一个问题的回答,则建立在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的成因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

为了准确判断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上市公司现阶段的股权结构特征,笔者选取2008年9月30日这一时点上沪市和深市1571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对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的持股信息进行采集、分析。本文有关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数据均来自于大智慧证券信息港。需要说明的是,沪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信息除1家新股公司(中国南车601766)外,其余均截止至2008年6月30日,深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信息除17家新股公司(002258—002274)外,其余均截止至2008年6月30日。经统计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基本情况如下:

说明:1.表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公司数占比是指符合某种条件的公司家数在整个沪市或深市A股上市公司中所占的比例;3.对持股比例的选择是基于如下考虑:50%为绝对控股界限,20—25%是国际上通常认为的控股股东所必要的持股比例界限[3],10%是单个股东行使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股东大会自行召集和主持权以及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请求权的最低持股要求[4],5%是区分大小非的界限,3%是单个股东行使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出权的最低持股要求[5],1%是单个股东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代位诉讼的最低持股要求[6];4.对表中*号的说明: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第二大股东20%的510家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50%以上的公司191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处于20—50%区间的公司319家。

从上表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就总体而言呈现如下三个较为突出的特征:

(一)大多数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有明显优势。取得控股地位

拥有50%以上绝对控股份额的股东是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自属无疑。但不占绝对控股份额的第一大股东,如其持股比例相对于其他股东尤其是第二大股东处于明显优势,而且其他股东存在集体行动的困难的话,那么,该第一大股东在公司中也同样能取得相对控股地位。国际上通常将控股股东所必要的持股比例界定在20—25%以上。据Leech和Leahy分析,如果第一大股东表决权比例超过25%,则在表决权争夺中,就比较容易赢得大多数其他股东支持,处于优势表决权地位。[7]从上表可以看出,沪市、深市A股E市公司中均有60%以上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处于20—50%区间,50%以上的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处于25—50%区间。持股比例20—50%之间或者在25—50%之间的第一大股东能否取得事实上的相对控股地位,关键看两点,一是持股比例是否有明显优势,二是其他股东是否存在集体行动的困难。

在本文所列样本公司中,从表面上看,沪市、深市A股上市公司中分别仅有22.87%、18.29%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50%以上,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但我们应当注意到,沪市、深市A股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0%以上的公司占比分别高达84.95%、86.52%,而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两市中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10%的公司占比却分别高达77.13%、59.83%,这必然意味着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在持股比例上会比较普遍地存在差距较大的现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第二大股东20%的公司数占比可以给我们一个直观的印象,沪市、深市A股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高于第二大股东20%的公司数占比分别为60.43%和54.33%,这清晰地表明大多数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较第二大股东有明显优势。这种明显优势既体现在第一大股东拥有绝对控股份额的公司中,也体现在那些第一大股东只拥有相对控股份额的公司中。以沪市为例,在193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0%以上的上市公司中,仅有2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差未超过20%,其余公司的第一、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差均超过20%;在510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第二大股东20%的上市公司中,有319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处于20—50%区间,在510家第一、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差高于20%的公司中占的62.55%,在524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处于20—50%区间的公司中占60.88%。可见,多数持股比例处于20—50%区间的第一大股东较第二大股东有明显的持股优势。考虑到股权比例的巨大差距将强化第二大股东的机会主义倾向,同时考虑到我国股市投机氛围浓厚,而上市公司又普遍缺乏股东集体行动的机制和实践,因此,可以认为,除持股比例高于50%的第一大股东之外,多数持股比例处于20—50%区间的第一大股东因其掌握的股权优势通常能够绝对地控制公司的运作,在公司中也取得了事实上的控股地位。

(二)第二大股东的股权制衡作用微弱,但深市稍强于沪市

一般认为,第二大股东持股20%以上,即可对第一大股东形成较强的竞争力,但两市中只有10%左右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0%以上。沪深两市中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第一大股东20%的公司数占比分别高达60.43%、54.33%,多数第二大股东难以对第一大股东进行有效的股权制衡。不仅如此,沪深两市中还有为数众多上市公司,其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尚不足以满足单独启动股权制衡机制的法定最低要求:两市中分别有77.13%、59.83%的第二大股东因持股比例低于10%而无法单独行使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股东大会自行召集和主持权以及解散公司请求权;两市中分别有31.52%、22.42%的第二大股东因持股比例低于3%而无法单独行使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出权;两市中还分别有10.90%、7.43%的第二大股东因持股比例低于1%而无法单独提起代位诉讼。显然,第二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股权制衡作用微弱。

但是,在深市A股上市公司中,一方面,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20%的公司数占比高于沪市近3个百分点,另一方面,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10%、5%、3%、1%的公司数占比则分别低于沪市17.30%、12.59%、9.10%、3.47%。可见,总体而言,深市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的股权制衡作用稍强于沪市。这可能与深市有更多的中小企业,而沪市有更多的大型国有企业有关。

(三)股权分置现象仍然十分普遍,大小非解禁压力巨大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流通能力的分割造成了公司股东目标的根本背离,严重损害了中国股市的效率,中国股市实行全流通改革有其必要性。但股市全流通目标的实现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从上表可知,截至2008年9月30日,在沪深两市中,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流通受限或部分股份流通受限的公司数占比均高于95%,沪市为95.97%,深市为99.03%;第二大股东所持股份流通受限或部分股份流通受限的公司占比,沪市为48.22%,深市为65.20%。[8]

股权分置现象的普遍存在,给大小非解禁带来巨大的压力。据笔者统计,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期间已解禁大小非1136.5653亿股,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尚有大小非3688.5738亿股将逐步解禁。[9]

我国上市公司现阶段股权结构上述三个突出特征,可以将其概括为股权分置背景下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所谓高度集中是对第一个和第二个特征的归纳,即将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优势明显和第二大股东制衡作用微弱为特征的股权结构概括为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但是,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只是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总体特征的一个概括,并不否认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同时也呈现出以高度集中模式为主体,相对集中和高度分散等股权模式共存的多元化的特点。

除了从股权比例、股份流通性的角度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分析之外,还有很多文献从股权性质即股权主体的身份来分析股权结构问题,但笔者认为,股权主体身份本身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属于股权结构的内容。虽然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多为国有股股东,形成所谓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并且国有股东的身份使得与公司股权结构相关的公司治理面临更加复杂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股权结构中,国有股东的身份是附着于第一大股东身份发挥作用的。因此,所谓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究其实质仍是第一大股东“一股独大”问题,只不过它使得“一股独大”的问题更加复杂而已。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成因及发展趋势

(一)我国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的形成原因

关于不同国家股权结构差异性的成因,国外学者从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文化以及税收、法律结构、国家的政治定位等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主要有内因说和外因说,而其中外因说又包括法律理论、政治理论等不同的学说。以Demsetz为代表的内因说认为,股权结构是竞争性选择的内在结果,是股权投资者权衡收益并在资本市场交易的结果,股权结构的形态(集中或分散)取决于股东们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所采取的行动。[10]以LaPorta等人为代表的法律理论将对公司股权结构成因的研究推进到分析制度环境与股权结构之间的关系的层面,提出了股权集中度与投资者法律保护之间的替代假说,认为公司的股权结构取决于一国的法律体系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在法律对投资者保护较差的情况下,股权集中就成了对法律保护的替代。[11]以Roe代表的政治理论则分析了股权结构成因中的政治因素,认为社会民主主义社会的成本要比非社会民主主义社会的成本高得多。与其他的社会相比较,政治的压力会更加促使不受约束的管理者与雇员实行联合,而使管理者与公众股东保持一致的激励和控制策略却是比较薄弱的。社会民主主义不仅在管理者和股东之间楔入裂口,而且也会使得控制成本的手段——股东价值准则、透明的财务、激励薪酬、敌意收购以及权竞争——难以实行。于是,股东不得不寻求其他的控制手段:通过控股性的所有权结构来直接控制公司。[12]

上述学说从不同的角度对某些国家股权结构差异的成因进行了解释,有较强的说服力,但是由于股权结构的形成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同样的股权结构其形成原因不尽相同,甚至成因中包含相互反对的因素,同样的因素由于环境的不同对股权结构产生的影响也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因此,上述学说只能部分地解释部分现象,不可能就股权结构形成的决定性因素给出满意的解释和普适的结论。因此,上述学说的价值主要是方法论意义上的。

国内学者也对我国股权结构的成因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已有的研究基本上也是以上述学说为理论框架主要沿着市场、法律、政治三个方向展开的,其中从市场和法律的角度展开的文献较多,从政治的角度展开的文献较少。

股权结构内生理论是从市场的角度来分析股权结构的成因的,股权结构内生的隐含前提是各类股东可以选择自己期望的持股比例,然而,在股权分置时代的中国上市公司里,这一前提条件显然并不具备。因此,股权结构内生理论对于股权分置时代的中国上市公司研究可能是不适用的。[13]根据内生理论,股权结构是投资者交易行为相互作用的结果,作为发起人的投资者有在公司上市前后两个阶段均有自由交易的机会。上市公司的初始股权结构是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第一次非常重要的“契约安排”,[14]在公司上市以后,投资者还可以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在公开市场上自由买卖自己的股份,从而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这种自由交易权利实际上并不普遍。由于证券市场在较长的时期内主要承担着为大中型国有企业融资及股份制改造服务的职能,大量国有企业在政府主导下通过股份制改造成为上市公司,其初始股权结构的设计与其说是契约安排的结果,不如说是政府决策的结果。出于国家控股的需要以及股权分置体制下国有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国有股东理智的决定就是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较高比例的股份,而其他发起人作为分享上市指标这一稀缺资源“搭便车者”,在股权结构上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国有股“一股独大”也就由此发端。公司发行上市后,由于股权分置的原因,作为控股股权的国有股并不能自由交易,“一股独大”的局面因欠缺交易的条件而沿袭下来。因此,从历史的角度看,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不仅不是交易的结果,反而是缺乏交易的结果。当然,非国有上市公司与国有上市公司不同,对于某些非国有上市公司存在的较为集中的股权结构,应该认为是股东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综合公司所处的市场环境不同,如市场管制、规模经济、环境稳定性等,通过交易自然形成一种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法律理论认为股权集中是对法律保护不足的替代,是股东的一种自我保护。但这种观点无法解释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因为在我国,无论从制度的层面还是从制度执行的层面,都不存在国有股保护不足的问题。实际上,我国对于国有资产的保护除了适用一般财产保护的制度外,还有一套复杂、庞大、相对独立的国有资产保护体系。因此,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不能从法律保护替代的角度寻找理由。但是,对于非国有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集中持股的现象,法律角度的解释则是一个不错的视角。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十几年,也是投资者保护制度创建和逐步完善的十几年,不容否认,这期间存在着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及相关法律制度执行力差的问题,虽然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大大强化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制度,但该制度的操作性及执行的有效性仍然需要观察。在投资者保护法律的有效性及司法的公正、效率具有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总有一些投资者选择集中持股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来自公司高管人员和其他股东的侵蚀。更何况,在投资者法律保护机制缺乏有效性的情况下,集中持股还可能为控股股东带来一些不法的控制收益。另外,我国公司治理的中心是股东大会,[15]而非董事会,控股股东的优势股权足以使其依法影响董事会的独立性,在这种制度下,甚至独立董事也很难对控股股东保持独立,可以说,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也为股东集中持股争取控股地位提供了激励。

西方学者股权结构政治理论是站在西方社会的背景下提出的,他们的理论没有涉及到中国的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问题,但值得一提的是,政治角度也许是观察和解释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最佳视角。应当看到,国有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的佼佼者,是国有经济的主力军,确保国有股在国有上市公司中总体上的控股地位直接关乎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因此,国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控股问题首先是一个政治问题,其次才是一个经济问题。国有股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的控股地位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有明显的路径依赖色彩,但更重要的是,它受到意识形态和制度强有力的支撑。当然西方学者提出的股权结构政治理论,对于分析非国有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现象还是很有启发意义的。该理论将股权结构与一个国家社会民主理念的强弱联系起来,认为社会民主越是薄弱的国家,股权越是分散,而社会民主越是强大的国家,股权就越是集中。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民主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和广泛的社会基础,在劳资关系上倾向于保护劳动者,这样的政策倾向究竟对我国非国有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就持股比例做出的决策产生何种影响?因缺乏相关的实证材料,恐难下定论。但可以明确的是,我国虽然在政策上有保护劳动者的倾向,但在非国有上市公司的治理上职工的实质参与仅限于职工监事的层次,因此,很难将此与某些非国有上市公司较为集中的股权结构联系起来。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发展趋势

随着大小非的不断解禁,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总体上会朝着什么方向变化呢?高度分散化、高度集中化还是相对集中?笔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总体上会由高度集中模式向相对集中模式演变,其理由在于:在市场、法律、政治等综合因素的作用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明显优势将有所收窄。具体分析如下: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总体变化趋势取决于在上市公司中占主体地位的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趋势。而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受两个基本因素的制约:一方面,由于支持国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控股的政治因素不会有大的变化,因此,国有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控股的地位不会改变;另一方面,国有股“一股独大”不符合效率的原则,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大大超出了国有股实现对国有上市公司控股目的所需的比例,因此,从长远看,国有股存在减持的需要。政治与市场两种力量综合作用,其结果必然是推动国有股在不影响控股地位的前提下适当减持,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也就必然朝着相对集中的方向发展,整个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也将因此实现从高度集中模式向相对集中模式的逐渐转变。

2.我国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法律的发展将对包括国有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发展方向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主要由政治因素决定,但是,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国有股将逐步进入市场交易的框架,法律的因素对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的影响将明显加强。例如,在投资者保护水平更高的情况下,国有股的减持显然将面对更少的担忧;在投资者保护水平很高的情况下,国有股放弃在某些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也是完全可能的。

我国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法律的发展也受制于两个因素:一方面,我国的法律无疑会继续朝着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方向发展,这将形成一股推动股权分散化的力量;但另一方面,受制于市场条件、法律传统、司法体制等因素,我国法律的发展不足以达到支撑股权高度分散的程度。例如,在并购市场、声誉机制、经理人市场等市场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法律所确立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有效性本身就会大打折扣;在国有股东不想失去对国有上市公司最终控制权的前提下,在董事信托责任制度和文化缺乏现实根基的情况下,公司治理要实现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也是不太现实的;而传承自大陆法系的以限制司法裁量权、追求法律形式主义为特征的司法体制也缺乏足够能力及时应对股权高度分散可能带来的复杂的商事法律问题。因此,在推动分散与反高度分散两股力量的共同作用下,我国上市公司现有的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将会发生适度的分散,从而形成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模式。

3.我国社会民主意识表现出的双重性将促进相对集中股权模式的形成。我国社会民主意识的双重性:一方面,体现在对资方的态度上。我国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社会民主意识并不是反资方的。我国现在虽然也主张保护包括职工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不反对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实际上,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对职工利益的保护往往是道义上的,而非实质上的。相反,对股东利益的保护是有以股东大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机制作保障的。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完全无须担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职工倾斜而损及自身的利益,股东自然也就没有必要刻意集中股权防范此类事情的发生。另一方面,体现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态度上。我国的社会民主意识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较为敏感,社会舆论始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高薪现象保持高度警惕,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争议不断、困难重重乃至最终喊停,即是明证。社会民主意识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各种薪酬激励措施的敏感,导致那些有助于降低或控制高级管理人员成本的工具难以使用,从而形成阻止股权过度分散的一股力量。我国社会民主意识的双重性所释放出来的两股方向相反的力量也有助于股权结构收敛在一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

总之,市场、法律、政治等因素形成的合力将推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总体上呈现从高度集中模式向相对集中模式的演变,其突出表现就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适当缩减,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明显优势将不再明显,但仍将保持相对控股的地位。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演变的这一态势,还与发达国家股权结构演变的潮流契合。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英美为代表的股权高度分散模式和以德日为代表的股权高度集中模式,都在向相对控股这一股权模式转变,发达国家的股权模式正在逐步趋同化。[16]

三、从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到股权相对集中模式下的股权制衡

我国上市公司现阶段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的形成,是政治、法律、市场等各种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并且在这种合力的牵引下,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发生从高度集中向相对集中的转变。但这一转变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表现出较强的自发性。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应如何评价股权结构的这种转变以及将如何引导股权结构朝着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和公司治理绩效改善的方向发展。

(一)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引发的公司治理问题

对于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之间关系的研究,国内外已形成大量的文献。股权结构影响公司治理,进而影响公司绩效,这一点几成理论共识,难有定论的只是何种影响以及何种程度影响的问题。对于股权结构的不同是如何通过股东间的博弈影响到股东集体履行权利义务的能力,进而又是怎样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等一系列传导机制最终影响公司效率的问题,国内学者已有的研究集中在三个方面,即股权集中度与上市公司绩效、不同性质的股权比例与公司绩效以及流通性与上市公司绩效。[17]

股权分置是导致证券市场各种深层次矛盾的根本原因,也是阻碍公司实现价值最大化的制度根源。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这一问题已在彻底解决的过程中,故对此已无需多论。同时由于国有股对于公司绩效的影响主要是通过附着于第一大股东高度集中的持股比例而发生的,因此,对于上述三个方面,我们在这里主要讨论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同时也将探讨国有股的特殊身份又是如何使得这种影响复杂化的。

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股权的高度集中导致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明显增强,有助于推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的利益趋同,成本因此而得到一定控制。但股权的高度集中会导致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参与程度过高,从而导致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甚至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18]进而导致较为严重的利益侵占问题。事实上,欧洲公司治理的一些研究者指出:欧洲股权集中体系的主要表现形式——绝对控股,本身就是无效率的,因为它滋生了太多的掠夺恶行。[19]在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占公司资产、资金、转移公司利润之类的利益输送行为也较为普遍。在股权高度集中的体系下,控股股东的存在会影响到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因此,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保障“独立力量”的独立性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概言之,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的症结在于它极易引起公司治理制衡机制的“失灵”,或者说,其症结在于不能有效激活公司治理规范。

2.股权高度集中的一大优势是可以有效控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成本,但是在国有股控股的情况下这一优势也可能被扭曲。在国有股控制的情况下,由于国有股权的行使本身也需要通过机制完成,国有股权的行使本身也存在问题,因此,国有股权的高度集中会引发监督动力不足的问题,甚至形成内部人控制。[20]我们可以观察到,国有上市公司的班子一般都非常稳定,除非彻底失去信任,公司领导层更换的压力是不充分的。公司管理权竞争很弱的现象或许只是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冰山一角,国有股权人与公司管理层甚至与职工等内部人图利自己侵蚀国有股利益的事件亦时有发生。

3.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会弱化股份公司的一些特有的功能,比如资本积聚的功能,风险规避的功能等。除此之外,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还会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流动性的降低,因而降低了市场监督对公司治理带来的利益。[21]股权结构对公司的控制权竞争、权竞争都有影响。当股权高度集中时,由于控股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代表既得利益的董事会及其经营者具有强大的抵御能力来防止公司控制权被其他股东所剥夺。同时在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下,重组董事会、更换总经理的机率也较小。可以说,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限制了市场机制在改善公司治理上的作用的发挥。在国有股控股的情况下,由于国有股转让程序的复杂以及国有上市公司高管任免机制的特殊性,国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竞争几乎不存在,而权竞争也是微弱的。

(二)股权相对集中模式下的股权制衡价值

我国上市公司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所引发的公司治理问题,究其实质是因为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阻碍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以及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从改善公司治理绩效的角度出发,现行的股权结构确有调整必要。在市场、法律、政治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总体上将呈现由高度集中向相对集中演变的态势。那么,这种结构转型是否有助于缓解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所引发的上述治理问题呢?为此,有必要对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模式与公司治理的关系进行探讨。

在展开这一探讨之前,首先应当解决一个方法上的问题。股权结构的演变存在明显的路径依赖,一个国家任何时点的股权结构模式都部分地依赖于该国先前所拥有的模式[22]。各种不同的股权结构模式都是状态依存的,而且也是各有利弊的。例如,在美国,股权分散的公司治理体系容易滋生诸如提前确认收入或者虚增收入之类的盈利操纵行为,但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却不多见。相反在欧洲,股权集中体系下的公司往往出现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情形,但赢利操纵行为并不多见。[23]因此,任何关于股权结构模式与公司治理之间关系的讨论,都应当坚持路径研究的方法,脱离具体的路径研究所谓最优股权结构既非可能,亦无实益。这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在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关系的研究上,在分析股权结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探讨股权结构的优化问题可能更具建设性。

作为未来式的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模式是在我国现行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模式的基础上演变过来的,较之现行模式,其不变的是第一大股东的控股地位,变的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适当缩减,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优势将不再明显。但如果变化仅此而已,那这种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模式充其量就只能界定为有控股股东的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模式,与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模式相比,它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将是不充分的。

要清晰地分析相对集中股权结构模式对于公司治理的影响,对这种模式的细分就是必不可少的。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可以分为有控股股东(单独控股)和无控股股东(联合控股)两种类型。无控股股东的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是指任何股东的持股均达不到单独控股的目的,而只有与其他股东联合才能实现控股的情形,根据前文的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演变将形成的是有控股股东的相对集中模式,故对无控股股东的相对集中模式不再展开。有控股股东的相对集中模式还可以进一步分为有制衡股东和无制衡股东两种类型,有制衡股东的类型指的是公司中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足以对相对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形成有效竞争的情形,而无制衡股东的类型指的是公司中其他股东因持股分散而无法对相对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形成有效竞争的情形。

我国未来的有控股股东的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存在着向有制衡股东和无制衡股东两个方向发展的可能,发展的结果取决于大小非解禁过程中交易各方的互动,交易的结果最终都会在股权结构中体现出来。虽然交易是自由的,但由于交易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进行的,因此制度环境的改变会影响交易的过程和结果,最终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权结构的特征。通过改变制度环境影响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导股权结构发展的方向,也就是说,股权结构的演变也是可引导的,而引导的工具就是制度。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上述两种不同的股权结构类型对于公司治理的影响。

在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中,如果有控制股东而无制衡股东,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较为稳固,可以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较有效的监督,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同时由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降低,市场的流动性有所增强,控制权市场趋于活跃,会对控股股东形成一定的压力,这是这种类型的股权结构对于改进公司治理的益处。但是,这种类型的股权结构就其本质与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并无大异,由于缺乏制衡股东,董事(甚至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乃至中介机构的独立性都很难保证,控股股东实施利益侵占行为缺乏有效制约,同样由于缺乏制衡股东,控制权市场往往很难对控股股东形成现实的威胁。因此,这种类型的股权结构并不能有效缓解现行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所带来的治理问题。

而既有控股股东又有制衡股东的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在缓解现行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所带来的治理问题上却效果明显。在这种类型的股权结构下,虽然控股股东会由于制衡股东的存在而降低对公司经营的参与程度,但由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面对控股股东和制衡股东的双重监督,而且控股股东与制衡股东的并存会带来董事会构成的多元化,董事会内部的制衡会加强,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也会得到强化,因而成本应该能得到较有效的控制。由于制衡股东的存在,在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股东时,制衡股东还可以弥补国有股股东对公司高管人员监督不力带来的不足。另外,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也显然会因为制衡股东的存在而受到强有力的阻却,毕竟多数制衡股东的持股比例已足以使其单独行使公司法赋予的各项抗衡控股股东的权利,就算少数制衡股东的持股比例达不到单独行使这些权利的法定最低标准,那它也更容易团结到足够多的股东。同样由于制衡股东的存在,公司控制权的竞争就会具有很强的现实性甚至紧迫性,而不会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公司控制权市场因此而更为有效。可见,此种类型股权结构在监督机制和市场约束机制方面的表现都是非常有效的,但是制约机制的强化是否会导致对公司高管人员激励不足,从而影响治理效率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此类股权结构中,股权集中程度虽然有限,但控股股东和制衡股东在高管人员的任免上均可以发挥直接而有力的影响,因此,这种股权结构可能是最有利于高管人员在经营不佳的情况下能被迅速更换的一种股权结构,[24]在这种股权结构下,经理人市场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上能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因此,这种类型的股权结构有利于造就出治理成本相对较低、公司治理效率相对较高的公司治理机制。

相比较而言,既有控股股东又有制衡股东的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更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从而提升治理绩效,因此,它应当成为大小非解禁过程中政策引导的目标。当然,应当同时看到,股权制衡的作用到底能在多大的程度上发挥还受法治水平、市场化程度、政府干预程度等环境因素的影响。

四、结论

自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我国证券市场上解除禁售期限的股票已达1136.5653亿股,大小非的解禁势必给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带来一定影响。笔者的实证分析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现阶段的股权结构总体上呈现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优势明显、第二大股东股权制衡作用微弱以及股权分置现象仍然十分普遍三大特点,这表明大小非解禁虽然已持续近两年的时间,但上市公司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仍未有实质性的改变。究其原因,盖我国特殊的市场、法律和政治环境使然。然而,变革中的市场、法律和政治所形成的合力将推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总体上从高度集中模式向相对集中模式演变,其突出表现就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适当缩减,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明显优势将不再明显,但仍将保持相对控股的地位。我国上市公司现行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阻碍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以及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引发了较为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股权结构从高度集中模式向相对集中模式演变的态势为这些公司治理问题的缓解提供了契机。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有多种类型,比较而言,既有控股股东又有制衡股东的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更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从而提升治理绩效,因此,它应当成为大小非解禁过程中政策引导的目标。

在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尾声的当下,推动股权结构演进的基本力量是市场和法治,股权结构是交易的结果,但由于交易受法律制度及执法水平的影响,因此,改进法律制度及提升执法水平将影响交易的结果,进而影响股权结构的特征。就此而论,股权结构是受制度引导的。长期的、巨量的大小非的解禁,为通过制度引导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向既有控股股东又有制衡股东的相对集中模式转变提供了历史机遇。笔者认为,此类引导性措施应以促进大小非和投资者在大宗交易平台上的大宗交易为目标,而具体引导性措施的制定则必须坚持市场和法治的原则。

大小非解禁后,实体经济和金融经济之间的套利机制变得更加流畅,大小非减持的市场动力是存在的;对于某些绝对控股股东而言,在保持相对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在适当时机进行适当减持也是符合效率原则的;另外,通过加强对滥用控制权行为的法律控制,削弱绝对控股股东因绝对控股地位而可能攫取的私人利益,大小非减持的动力还可以得到增强,因此,大小非减持的动力应该没有问题。但关键的问题是,绝对控股股东往往不愿将股份大宗地转让给其他投资者,自己给自己“培养”一个制衡股东并不符合控股股东的利益,因此首先应当制定政策对大宗股份交易的卖方进行激励和引导。同时,由于解禁和将要解禁的大小非数量巨大,形成股权制衡结构需要一个十分巨大的买方市场,因此买方市场也需要培育和引导。至于对买卖双方进行引导的具体措施,笔者认为,主要应当立足于对大小非大宗交易市场的培育。在培育卖方市场方面,可以考虑:简化收购程序,便利收购行动,二级市场收购行动的活跃将有效化解控股股东对大宗交易的抵制;简化国有股大宗减持的审批程序,制定鼓励国有股大宗减持的措施,大小非大宗交易的卖方市场将因此而迅速扩容;建立将公司股权结构的评价与公司融资计划的审批相挂钩的制度,激励控股股东主动调整股权结构。在培育买方市场方面,可以考虑:制定鼓励社保基金大宗受让解禁大小非的政策,大量发行以大宗受让解禁大小非为目的的基金,发挥机构投资者长期投资、稳定制衡的作用。在交易机制方面,则建议建立公司治理结构评价制度,引导证券市场将股权结构因素纳入股价估值体系,形成良好股权结构良好价格的股价形成机制,从而使那些促进公司股权结构改进的大宗交易的双方能获得市场的“奖励”。当然,还可以考虑对大小非的大宗转让给予印花税税收优惠,但由于印花税税金数额对于单笔交易来说微不足道,因而这种激励的作用将会非常微弱。

注释:

[1]相关文献综述参见陈小悦、徐晓东:《股权结构、企业绩效与投资者利益保护》,载《经济研究》2001年第11期。

[2]“大小非解禁”中的“非”是指非流通股,持股高于5%的非流通股叫大非,持股低于5%的非流通股叫小非,所谓解禁是指非流通股限售期限的解除。

[3]参见徐晓东、陈小悦:《第一大股东对公司治理、企业业绩的影响分析》,载《经济研究》2003年第2期。

[4]我国《公司法》第102、102、183条。

[5]我国《公司法》第103条。

[6]我国《公司法》第152条。

[7]SeeLeech,D·,LeahyJ.,1991,OwnershipStructure,ControlTypeClassificationsandthePerformanceofLargeBritishCompanies.TheEconomicJournal,Vol.101,No.409,1418—1437.

[8]在这两组数据中,深市的比例均高于沪市,主要与深市在近一年较沪市有更多的新股公司上市有关。自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深市发行新股135家,而沪市只有17家。资料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newstock/index.shtml,访问日期:2008年9月30日。

[9]资料来源:http://www.zhicheng.com/dxf/200809.html,访问日期:2008年9月30日。

[10]SeeDemsetz.H,andK.Lehn,ThestructureofCorporateOwnership:CausesandConsequences,93JournalofPoliticalEconomics,1985.

[11]SeeLaPorta,R.Lopez—de—Silanes,F.Shleifer,A.BndR.Vishny,LegalDeterminantsofExternalFinance,52JournalofFinance,1997.

[12]参见马克·罗伊:《公司治理的政治维度:政治环境和公司影响》,陈宇峰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3—62页。

[13]参见李强:《法律、制度与上市公司最佳股权结构》,载《财贸研究》2008年第3期。

[14]参见袁淳:《上市公司初始股权结构分析》,载《南开管理评论》2000年第3期。

[15]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的多数治理权能赋予了股东大会,而不是董事会。例如与美国公司法相比,美国的股东仅仅对董事会通过的决议进行表决。而我国《公司法》赋予股东通过公司决议、选举董事、表决公司战略交易、表决公司预算、表决董事薪酬、发行债券、利润分配的权力。参见焦津洪、丁丁、徐菁:《证券监管与公司治理》,载吴敬琏主编《比较》第22辑,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第129页。

[16]参见苑德军、郭春丽、刘岱:《股权结构与上市公司价值关系研究》,中国证券业协会2004年科研课题报告获奖论文。

[17]相关文献参见:孙永祥、黄祖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绩效》,载《经济研究》1999年第12期;陈小悦、徐晓东:《股权结构、企业绩效与投资者利益保护》,载《经济研究》2001年第11期;徐晓东、陈小悦:《第一大股东对公司治理、企业业绩的影响分析》,载《经济研究》2003年第2期;杜亚军、周亚平:《论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一对中国部分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载《管理科学》2004年第4期。

[18]参见JohnCCoffee:《美欧公司丑闻差异的股权解释》,载吴敬琏主编《比较》第21期,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第130页。

[19]参见TomKirchmaier&JeremyGrant,CorporateOwnershipStructureandPerformanceinEurope,CEPDiscussionPaperNo.0631,April2004.

[20]参见田春生:《内部人控制与利益集团一中国与俄罗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实证分析》,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5期。

[21]参见前引[3]。

[22]参见杰弗里·N.戈登、马克·J.罗:《公司治理:趋同与存续》,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9—70页。

股权结构论文第6篇

关键词:股权结构;公司绩效;要素密集产业

股权结构的安排是整个公司治理框架的核心,合理的股权安排能够经由多种治理机制提高公司绩效。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产权改革是基本逻辑思路,股权结构和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也成为近几年来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伴随现代技术进步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一种新的产业形式——以技术和知识为主导要素的高科技产业迅猛发展,并成为带动国家经济增长的主导产业。这种新兴产业同传统产业有着显著不同的特点:企业的关键资源是技术、知识和思想,而不是传统的实物资本,这些技术和知识所依附属的人力资本对企业的生存和竞争至关重要。相应地,这些以技术和知识为主导要素的新型公司和以实物资本为主导要素的传统公司的公司治理方式之间也存在着差异(魏明海,2003)[5]。基于要素密集度差异的产业分类,探讨不同产业间股权结构的差异以及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就是本文研究的动机。

文献回顾与分析思路

李善民、王彩萍(2002)[6]指出股权结构包括两层涵义:一是股权构成,也即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比例,二是股权集中度。国内已有的关于股权结构的研究大多数是从国家股、法人股、流通股或者A股、B股、H股等角度来界定股权类型,进而分析股权类型和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如周业安(1999)[7]的研究发现A股、国有股、法人股的比例与净资产收益率之间显著正相关,而B股与H股比例与净资产收益率具有负相关关系。孙永祥、黄祖辉(1999)[8]的研究认为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最有利于公司绩效;并指出随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上升,Tobin’sQ先是上升,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以后,Tobin’sQ开始下降。Xu和Wang(1999)[1]在一项颇有影响力的关于所有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的研究中发现,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法人股股权比例正相关,与国有股股权比例负相关。而于东智(2001)[9]的研究结果表明,国家股、法人股与公司绩效正相关但是并不显著,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之间的相关性并不明显,也不存在倒U型关系。徐晓东、陈小悦(2003)[10]的研究表明,第一大股东的所有权性质不同,其股权结构和公司业绩间关系也不同,第一大股东为非国家股股东的公司有更高的价值和更强的赢利能力。

由此可以看出,从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等角度来划分股权类型,对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研究并没有得到一致的结论,国内一些学者把原因部分地归结为对国家股和法人股划分的模糊性(刘芍佳等,2003;徐莉萍等,2006)[11][12]。刘芍佳等人(2003)[11]认为将股权分为国家股、法人股、流通股的分类方式不能清楚地表明法人股本身的所有权属性,将法人股作为独立的持股主体与国有股、流通股并列是不合理的,这种不恰当的分类方式使得现有的许多关于公司股权结构与经营绩效的研究结论值得怀疑,他们运用LaPorta等人(1999)[2]的“终极产权论”观点,按照新的控股主体分类标准对中国上市公司进行分类,发现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确实密切相关。徐莉萍等(2006)[12]借鉴了“终极产权论”的观点对我国的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进行了研究,发现在不同性质控股股东控股的上市公司中,股权集中度与经营绩效之间都存在显著的正向线性关系,而过高的股权制衡程度对公司经营绩效有负面影响。

以上对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研究并没有考虑到以技术和知识为主导要素的新型公司和以实物资本为主导要素的传统公司之间的区别,本文希望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考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

首先,借鉴LaPorta等人(1999)[2]“终极产权论”的观点,根据实际控股主体把上市公司分为两大类:国家作为终极产权控制人和私人作为终极产权控制人。国家作为终极产权人,通过选择不同的控股方式对上市公司实行控制,而不同的方式选择又可能有不同的所有权成本。例如,两家股份公司都是国家控股且国家所持股份比例一样,但其中一家公司采取“国家股股权下放”。虽然同样是国家控股,但因产生的委托链的数目不同,所有权成本就不相同,从理论上讲,这种差别对公司经营绩效应该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本文根据第一大股东的身份把把国家终极控制的上市公司的持股主体又进一步分为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高校四种类别。

其次,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可能是状态依存的,取决于行业的特质(施东辉,2004)[13]。陈晓、江东(2000)[14]对电子电器、商业和公用事业三个行业进行了研究,朱武祥、(2001)[15]对家电行业进行的研究,都得到了不同的结论。在不同产业环境下,各种生产要素如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的重要性不同,这也将透过不同的公司治理方式影响公司业绩。魏明海(2003)[5]指出,在传统公司中,公司治理就聚集于如何防止权利被滥用上,而在人力资本比较重要的公司中,权利不再集中于金字塔尖,而是扩散到整个公司组织体系中。本文基于要素密集度差异对上市公司进行产业分类,分为劳动密集产业、资本密集产业和技术密集产业,进而研究不同要素密集产业间股权结构是否有差异,以及股权结构的差异对公司绩效产生怎样的影响?

本文后面的内容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对产业分类进行界定,介绍样本的选取和变量的定义;第三部分是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实证结果及分析,包括对绩效指标和股权结构变量在各要素密集产业间的比较分析,以及对全部样本和不同产业子样本的回归分析;最后是对本文的结论以及一些探讨。

产业的界定和样本选取

一、对产业分类的界定

根据劳动力、资本和技术三种生产要素在生产活动中的相对密集度,把产业划分三种类型: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本密集型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或知识密集型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指进行生产主要依靠大量使用劳动力,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低的产业,目前劳动密集型产业主要指农业、林业及纺织、服装、玩具、皮革、家具等制造业。资本密集型产业指在单位产品成本中,资本成本与劳动成本相比所占比重较大,每个劳动者所占用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金额较高的产业,资本密集型产业业主要分布在基础工业和重加工业,如钢铁业、运输设备制造业、石油化工、重型机械工业、电力工业等。技术密集型产业指在生产过程中,对技术和知识要素依赖大大超过对其他生产要素依赖的产业,主要包括微电子与信息产品制造业、航空航天工业、原子能工业、现代制药工业、新材料工业等,当前以微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为代表的技术密集型产业正迅猛发展,成为带动国家经济增长的主导产业。

二、样本的选取

基于上述的产业分类,本文对三个产业分别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一些行业。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中选取了农林业,食品,纺织、服装、皮革,木材、家具和造纸、印刷制造业。对资本密集产业,选取了钢铁业,石油、化学工业,汽车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对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则选取了生物制药业和信息技术行业[注:对不同要素密集产业样本的选择参照了王凤荣、李靖(2005)的产业分类]。研究样本包括2001-2004年间的413个上市公司,共有1652个年度观察值,数据主要来源于深圳国泰安数据库(CSMAR)和巨潮咨询网()提供的上市公司年报。表1是样本的分布情况。

三、对变量的定义

公司绩效的测量采用了三个指标。首先是沿用了基于财务的绩效评价方式,即总资产收益率(ROA)和净资产收益率(ROE),国内大多数研究中都采用这两个指标来测量公司绩效(李维安、曹廷求,2004)[16]。其次,托宾Q是国外学者广泛使用的衡量公司绩效的指标,代表公司的价值成长能力,本文也将托宾Q作为衡量公司绩效的指标之一。对托宾Q的计算方法有多种,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非流通股,蒲自立、刘芍佳(2004)[17]认为郎咸平所使用的计算方法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准确,本文也采用这种计算方法,即Q=企业总资本的市场价值/企业总资本的重置成本=(年末流通市值+非流通股中净资产的金额+长期负债合计+短期负债合计)/年末总资产,非流通股中的净资产的金额=每股净资产×非流通股股份数。

为了分析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本文主要从股权性质(终极所有者、第一大股东实际身份)、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集中度(赫芬达尔指数)和股权制衡程度(第一大股东持股与其余四大股东持股和之比、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持股之比)四个方面来刻画股权结构。已有的研究文献表明,董事会规模、监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兼任、上市公司的规模和年龄,以及公司的债务杠杆等都会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本文把这些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对变量的详细定义见表2。

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比较分析

1.对绩效指标的比较分析

表3是对绩效指标(中位数和平均数)在不同要素密集产业和终极控制类型公司间的分类统计。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下,对绩效指标分别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ANOVA),发现绩效指标在不同要素密集产业和不同终极控制类型的公司间存在显著差别。资本密集产业的总资产收益率(ROA)最高,技术密集产业的ROA居中,劳动密集产业的ROA最差;技术密集产业的托宾Q显著高于劳动和资本密集产业;净资产收益率(ROE)在三个产业间没有表现出显著差异。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的资本密集产业具有较好的财务业绩总资产收益率,而技术密集产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表现出较好的价值成长前景(有较高的托宾Q值)和居中的财务业绩总资产收益率。

在全部样本中,国家最终控制的公司的总资产收益率(ROA)显著高于由私人最终控制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托宾Q在国家和私人终极控制的公司间无显著差异。把全部样本分成三个子样本后对业绩进行方差分析发现:在资本密集产业中,由私人最终控制的公司的财务绩效指标总资产收益率(ROA)显著低于由国家最终控制的公司,而代表价值成长能力的托宾Q却显著高于国家最终控制的公司;在技术密集产业中,私人终极控制的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ROE)显著低于国家终极控制的公司。初步分析表明,国家终极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财务绩效优于或至少和私人终极控制的公司一样好,而价值成长能力托宾Q则低于或和私人终极控制的公司一样好,这样的结果似乎与大多数人持有的观点“国有企业绩效低下”并不一致。本文认为对此结果有一个现实解释就是:作为终极权利和经济中心的国家控制着绝大部分的优质资源和优质企业,虽然国有企业中存在诸多如、所有权缺失等问题,但是所谓“瘦死的骆驼比马大”,导致国有企业的财务业绩仍然高于私人控股的企业。然而从代表价值成长性的托宾Q来看,在资本密集产业中,国有企业的价值成长能力的确不如私人企业,这部分也是因为国企本身的弊病所致。

2.对股权结构变量的比较分析

表4是对股权结构的分类统计。在全部样本中,国家最终控制的样本数为1353个,占81.90%,其中在劳动密集产业和技术密集产业中国家最终控制的比例稍低,分别为73.39%和78.95%,而在资本密集产业,国家控制的比例高达87.18%。对Herf,Z,Ratio1,Share1分别进行方差分析,发现这五个变量在不同要素密集产业和不同终极控制类型的公司间都存在显著差异。三个产业中,资本密集产业的公司股权集中度(Herf)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Share1)最高,而股权制衡程度(Z指数和Ratio1,Z和Ratio1值越高,股权制衡程度越低)最低。无论是在劳动、资本、技术密集产业,还是在全部样本中,国家最终控制的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都显著高于私人最终控制的公司,股权制衡程度则显著低于私人终极控制的公司。值得关注的是在资本密集产业中由国家最终控制的公司,股权集中度赫芬达尔指数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最高,股权制衡程度最低(Z指数和Ratio1在全部样本中表现为最高),也就是说,“股权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在资本密集产业尤为突出,国家最终控制着传统的资本密集产业中的绝大部分企业。

二、回归分析和实证结果

利用Eviews5软件对数据进行回归分析。考虑到企业个体潜变量对业绩的影响,本文采用固定个体效应对平行数据进行广义最小二乘法(GLS)分析,系数方差采用稳健的White截面异方差一致估计量,基本的回归模型是:……,其中为因变量,是一组解释变量,是控制变量组,是扰动项,下标i,t表示第i个公司在t年的观察值。

1.对全部样本的回归分析

表5是对全部样本进行回归的结果(由于变量较多,表中并没有报告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下同)。从表中可以看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存在紧密关系,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方项的系数在因变量为总资产收益率(ROA)和托宾Q时显著为负,说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用总资产收益率和托宾Q衡量的公司绩效间存在倒U关系,这与孙永祥、黄祖辉(1999)[8]的结论基本一致。根据Shleifer和Vishny(1986,1997)[3][4]的观点,在法律对投资者保护比较弱的情况下,大股东的存在是对法律保护的一种替代机制,大股东有激励去监督管理者,解决小股东中的“搭便车”问题,从而缓解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然而大股东持股比例过高时,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又导致大股东存在侵占小股东利益的倾向,因此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间应存在一种非线性关系。

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比较复杂。赫芬达尔指数与总资产收益率(ROA)显著正相关,与净资产收益率(ROE)正相关,但不显著,与托宾Q之间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这说明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公司,总资产收益率也较高,价值成长能力托宾Q较低。从股权制衡程度来看,Ratio1与总资产收益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托宾Q间均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说明较低的股权制衡程度对公司经营业绩有不利影响,较高的股权制衡程度从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和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从而对公司绩效有积极影响,此结论在某种程度上与孙永祥、黄祖辉(1999)[8]的证据相吻合,他们认为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最有利于公司绩效。此结论与徐莉萍等人(2006)[14]的结论刚好相反,他们认为较高的股权制衡程度对公司经营业绩有负面影响。

在控制了其他变量的影响后,国家终极控制对公司业绩存在负向影响,但是只有在绩效指标用托宾Q衡量时系数才显著,绩效指标用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衡量时系数不显著,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最终控制对公司绩效存在不利影响,国家终极控制的公司的价值成长能力托宾Q值显著低于由私人终极控制的公司,这与多数观点相符合。

根据第一大股东实际身份进行分析,本文发现第一大持股主体的身份对不同的业绩指标具有不同的影响。第一大股东为中央直属企业的公司的总资产收益率(ROA)和净资产收益率(ROE)均显著高于其它公司(eq02和eq04中,Iden2的系数显著为正)。而Eq06的结果表明,第一大股东实际身份对公司的托宾Q值具有不同程度影响,第一大股东身份虚拟变量的系数从大到小依次为Iden1,Iden4,Iden3,Iden2,也即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公司有最高的托宾Q值,其次是私人产权直接控制的公司,接着依次是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和中央所属国有企业,最后是高校。第一大持股主体为中央直属国企的公司的财务绩效明显高于其他类公司,其理论上的原因在于较低的所有权执行成本,根据LaPorta(1999)[2]的“终极产权论”,中央企业直接控股的方式缩短了金字塔式权利结构中的控制链,其产生的成本也较小;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中,控制着“经济命脉”的国家更倾向于通过直接持有的方式控制着关键的经济部门和优质企业,以获得较好的利益回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国资委负有保值和增值任务,从总体上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第一大持股主体控制的企业有高于其他企业的价值成长能力。

本文用Z指数代替Ratio1衡量股权制衡程度,对表5中的所有方程进行同样的回归分析,回归系数和显著性均未发生明显变动,结论一致。

2.对不同产业子样本的回归分析

把全部样本分成三个子样本:劳动、资本和技术密集产业进行分析。表6是劳动密集产业的回归结果。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总资产收益率(ROA)间存在显著的倒U关系,与净资产收益率(ROE)在15%的显著水平上存在倒U关系,与托宾Q间存在显著正向线性关系;股权集中度赫芬达尔指数对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对托宾Q有显著负向影响;股权制衡程度(Ratio1)与公司业绩之间均不存在显著关系;Contr的系数在因变量为总资产收益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托宾Q时都显著为负,因此在劳动密集产业中,国家终极控制对公司业绩存在不利影响。

表7是资本密集产业回归结果。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托宾Q间存在显著的倒U关系;同劳动密集产业一样,股权集中度赫芬达尔指数与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之间存在显著正向关系,与托宾Q间存在显著负向关系;Ratio1与总资产收益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托宾Q显著负相关,因此在资本密集产业中,较高的股权制衡程度有利于公司业绩;在控制了其他变量的影响后,国家终极控制对财务绩效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影响为负,对价值成长性托宾Q影响为正,且因变量为总资产收益率和托宾Q时影响在统计上是十分显著的,这表明,在资本密集产业中,国家终极控制对财务业绩有不利影响,但是却有利于公司的价值成长性。

表8是技术密集产业回归结果。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间存在显著倒U关系,与托宾Q间存在正向线性关系;股权集中度赫芬达尔指数对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有显著正的影响,但对托宾Q影响则显著为负;股权制衡程度与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和托宾Q间存在负相关关系,且在因变量为总资产收益率和托宾Q时这种关系非常显著,因此,较高的股权制衡程度有利于公司业绩,这种关系在技术密集产业中依然适用;在技术密集产业中,国家终极控制对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有显著正向影响,但对托宾Q存在显著的不利影响,这恰与资本密集产业相反。用Z指数衡量股权制衡程度对三个产业子样本分别做同样的回归分析,发现在劳动密集产业中股权制衡程度(Z指数)与总资产收益率(ROA)和净资产收益率(ROE)的系数显著为正,在技术密集产业中股权制衡程度(Z指数)与净资产收益率(ROE)间的负相关关系变得十分显著,其他结果均没有明显变化。

同是国家终极产权控制,为什么在传统的资本密集产业和新兴的技术密集产业对公司绩效却有完全相反的影响?田利辉(2005)[18]提出的“政府股东两手论”观点或许有助于理解这种产业差异。国家作为终极产权控制人,同时有对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追求,一方面是其政治干预的“掠夺之手”,一方面是优惠扶持的“帮助之手”,对企业可以有消极影响,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资本密集产业(钢铁、石化、汽车制造和重型机械)是比较成熟和能够带来较多现金流的产业,国家的“掠夺之手”多于“帮助之手”,国家通过控制资本密集产业中大部分企业来获得较多的经济利益;以知识和技术为主导要素的高科技产业(信息技术业和生物制药业等)拥有大量的成长前景,现在已经成为带动国家经济增长的主导产业,然而该产业也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国家对高科技产业的“帮助之手”大于“掠夺之手”,给予了较多的优惠和扶持。因此导致国家终极控制在资本密集产业和技术密集产业有相反的效果,技术密集产业中国家终极控制的企业有较高的财务绩效。技术密集产业中,拥有知识和技术的人力资源对企业的生存和竞争至关重要,所以私人产权控制更有利于企业捕捉到行业中大量的成长机会,从这方面来说,国家终极控制对价值成长性托宾Q有不利影响。

本文主要研究了不同要素密集产业中股权结构的差异,以及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对绩效和股权结构变量的方差分析表明,不同要素密集产业的公司绩效和股权结构变量间存在显著差异,其中技术密集产业表现出最高的价值成长能力托宾Q,资本密集产业有最高的总资产收益率(ROA);资本密集产业的股权集中度(Herf)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Share1)显著高于劳动和技术密集产业,股权制衡程度(Z指数和Ratio1)则显著低于另外两个产业,也就是说在传统的资本密集产业中,“股权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尤为突出。方差分析还表明,国家终极控制的公司的财务业绩总资产收益率显著高于私人终极控制的公司,尤其是在资本密集产业,这种结果与大多数人持有的“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观点并不符合,本文提出一种现实的解释是:国家作为终极权利和经济中心,控制着大部分的关键资源和优质资源,使得国有企业表现出高于私人企业的财务业绩,然而国有企业的价值成长能力托宾Q的确不如私人控制的企业。

对全部样本进行回归分析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总资产收益率和托宾Q间存在倒U关系;较高的股权集中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总资产收益率有利,对公司的价值成长能力托宾Q却有不利影响;较高的股权制衡程度(Ratio1低)对公司业绩存在积极影响;国家终极产权控制对公司业绩存在不利影响。对第一大股东实际身份进行分析发现,第一大股东为中央直属企业的上市公司,其财务业绩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均显著高于其他公司;国家终极控制对财务绩效指标有不利影响,对价值成长能力托宾Q却有正向影响;技术密集产业恰和资本密集产业相反,国家终极控制对公司财务绩效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正向影响,对托宾Q却有不利影响。本文认为一种可能的解释就是国家作为终极产权人,一方面是其政治干预的“掠夺之手”,一方面是优惠扶持的“帮助之手”,对传统的资本密集产业和新兴的技术密集产业分别施予不同影响,导致了国家终极产权控制对公司绩效有不同效果。股权集中度在三个产业子样本中的表现相同,较高的股权集中度有利于财务绩效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而对托宾Q却有不利影响;股权制衡与公司绩效间的关系在资本密集产业和技术密集产业表现相同,较高的股权制衡程度有利于公司绩效。

最后需要提及的有两个问题。一是采用不同的指标衡量公司绩效时,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结论,例如基于财务的绩效指标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和代表价值成长能力的托宾Q在一些回归分析中表现出相反的符号,因此本文认为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间的确存在相关性,但是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是复杂的和多方面的,只根据单一的指标来简单的判断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间的关系是不全面的,需要从多方面衡量公司绩效,进而研究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二是不同要素密集产业,其价值评估方式也将有所不同。如新兴的技术密集产业中,公司的价值可能主要体现在人力资本身上,离开了人力资本的公司价值评估有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魏明海,2003)[5]。传统的基于财务的绩效指标和托宾Q都不能恰当的体现技术密集型企业的人力资本价值,如何对不同要素密集产业分别采用恰当的价值评估方式来研究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间的关系(尤其是技术密集产业),是本文中存在的缺陷,也是以后研究中需要改进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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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蒲自立,刘芍佳.公司控制中的董事会领导结构和公司绩效[J].管理世界,2004(9).

股权结构论文第7篇

日美制造业企业对外包的依赖程度截然不同,用股权结构差异引起高管风险偏好差异,进而决定企业是采取纵向一体化或外包模式的理论逻辑来解释日美在组织模式选择上的差异,为理解日美组织模式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日本集中的股权结构,使高管决策时风险规避程度下降,从而较少采用一体化的组织方式,而更多采用外包的专业化分工方式来得到更多的利益。美国分散的股权结构下,高管决策时风险规避程度更高,从而较多采用一体化的组织方式规避风险。

关键词:股权结构;风险偏好;外包;纵向一体化

一、引言

日美制造业企业的纵向一体化程度截然不同,形成了鲜明对比。正如威廉森和克斯特等学者所关注的,美国的制造业公司向来倾向于利用高度的纵向一体化来应对专用性资产投资的风险;而日本制造业企业则广泛依赖外包合同来获取原材料等中间产品的供应,其外包程度要比美国高得多。

学界常用日美文化差异来解释日美制造业企业组织模式的差异。在他们看来,许多日本企业的管理实践似乎太特殊,以至于非用企业忠诚、工作伦理、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民族文化和精神才能解释。而把日美形成鲜明对比的股权结构模式与其截然不同的企业组织模式之间的关系理解为没有内在因果联系的巧合。本文并不否认文化的作用,诸如企业忠诚、工作伦理、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民族文化和精神可能大量存在于日本,可能有助于解释其制造业企业广泛采用分包体系获取零部件的做法。但是由于文化因素很难量化,用文化解释经济现象容易发生纯逻辑的推理问题。本文指出公司股权结构与企业组织模式之间的因果联系,用可以客观度量的股权结构来解释日美分包体系的差异,这更符合实证科学的精神。

日美股权结构模式与企业组织模式之间这种因果联系被学界忽略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公司治理理论关注公司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及企业风险的影响,却往往忽视了股权结构对企业纵向边界影响的研究;另一方面,研究企业边界的交易成本理论也很少把股权结构作为影响企业纵向边界的一个因素。本文认为,公司股权结构与企业边界决定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联系,这种联系是通过决策者的风险偏好因素这个中间变量建立起来的。具体来说,日本以企业法人和银行持股为主、交叉持股比重高的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提高了对公司高管的有效监督和激励,使高管目标与股东目标趋同,降低了风险规避度,决策时较少采用一体化的组织方式,而更多采用外包的专业化分工方式来实现更多的利益。美国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下,由于股东缺乏监督动力,致使高管目标与股东目标偏离,高管决策时更注重安全性而不是股东的经济利益,风险规避程度更高,从而较多采用一体化的组织方式规避风险。

二、股权结构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影响机制分析

本文利用决策理论的研究范式来解释日美企业组织形式的差异。认为企业对自制与分包模式的选择既受决策环境因素的制约,也受决策者风险偏好因素的影响。由于理论的经验研究表明,做“自制”或“外包”决策的主体是公司高层管理者,因而本文的决策者指的是公司高管。具体来说,本文的基本分析框架是:公司股权结构的差异和变化将会引起高管风险偏好的差异和变化,而高管风险偏好的差异和变化又会影响企业的自制或分包选择,从而影响纵向边界的范围。

(一)股权结构差异对公司高管风险偏好的影响

公司治理理论一直关注着股权结构对公司高管风险偏好的影响问题。如根据Bede和Means等学者的观点,在公司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的股权结构下,职业经理和股东之间会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及风险偏好的差异。股东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而经理经营企业的目标不只包括个人财富最大化,还关注职位安全和声望。这种目标的差异使经理比股东更规避风险。青木昌彦也认为,“即使股东不考虑风险,管理者的职业生涯和收入却是与企业经营业绩密切相关的,他在制定决策时会更注重安全性。”

根据公司治理理论的观点,问题最严重的股权结构是股权集中度很低且高管完全不持股的极端状况。因为一方面股权集中度很低,每个股东都把自己的资金分散投资于很多公司,这就容易产生股东之间的搭便车问题,而缺乏对某单个公司高管的监督动力。另一方面,高管完全不持股,领取固定工资的话,追求的必然只是自己的职位安全,而不会为股东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考虑而承担任何可能影响到职位安全的风险行为,哪怕只需承担极小的风险就可能换取巨大的收益。这种股权结构在现实中是不能在竞争中生存的,本文以其为分析的基准类别主要是为了理论分析的方便。

公司治理理论认为要解决问题就要改善公司股权结构,基本思路有两条:一是强调通过提高股权集中度加强对经理监控的办法。其理由是既然在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下,股东出于“理性的无知”而采取“搭便车”行为,那么依照这样的逻辑,提高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使股权相对集中,就可以提高股东的监控动力,降低经理的经营行为对股东目标的偏离。二是提高经理持股比重,赋予其股东身份来使职业经理和股东的目标一致,降低经理的风险规避行为。当然,采用终身雇佣制之类方法提供职位安全,免除高管的职位安全考虑,同样能使职业经理和股东的目标一致,降低经理的风险规避行为。此思路主要关注激励机制的作用。

股权结构对高管风险偏好的影响可概括为:股权集中度、银行持股或交叉持股比重越高的公司,管理者越难以偏离股东的目标,风险规避程度就越低;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或受终身雇佣制的保护,其风险规避程度也越低。相反,股权集中度越低或管理层职位越缺乏保障,管理层风险规避程度就越高。

(二)高层管理层风险偏好的差异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影响

管理层风险偏好的差异会对企业纵向边界产生怎样的影响呢?为了更好地说明引入决策者风险偏好差异因素后对企业有效边界的影响,我们把它与风险中性假设下企业有效边界决定理论作一对比。

在科斯提出的企业有效边界位于市场组织交易的边际成本等于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边际成本之处的假说基础上。威廉姆森在风险中性的假设下,认为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及不确定性是决定采用何种组织模式来组织交易时所需考虑的主要因素。他在这三个因素中又着重强调资产专用性对市场交易成本和企业治理成本的不对称影响,从而影响企业有效边界的位置。如下图所示,用表示资产专用性的程度,c表示企业内部治理成本或市场交易成本的大小,表示企业内部治理成本减去市场交易成本之差。则资产专用性企业边界的影响可由向下倾斜的Gm曲线来说明。当资产专用性为0时,由于采用市场来治理能得到高能激励的好处又不存在机会主义风险的困扰,而采用企业治理则只会徒增官僚成本,因此此时AG>0,企业应选择外购。但是,随着资产专用性提高,会下降。这是因为,虽然资产专用性提高会使得企业治理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都上升,但威廉姆森(1991)认为,后者上升得更快,最终赶上了企业治理成本,即AG=0。此时,无论企业是决定自制还是购买都一样有效率,这就是纵向一体化的边界点。资产专用性大于此临界值,选择自制;小于临界值,则外购。

上述推理是建立在决策者的风险中性这一同质性假设基础上的,只要资产专用性程度相同,任何决策者都会作出同样的组织模式选择。但是,按照决策理论的分析框架,无论是市场交易成本还是企业治理成本的高低,都跟决策者的风险偏好有关,因此AG可进一步细分为AG、AG和AG三种与决策者风险偏好相关的成本曲线(ra、m和rs分别表示风险规避、风险中性以及风险爱好)。图中AGm、AG。和AG与横坐标轴的交点k…kk点,即为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决策者决定的企业纵向边界点。

在面临同等资产专用性程度时,若决策者为风险规避者,则他会给市场治理受到机会主义行为攻击造成的损失赋予更大的权重,因此他所估计的市场治理成本高于风险中性者,更可能采用企业来组织交易而不是通过市场。如当资产专用性处于(k,k)区间时,由于其位于风险规避者的企业纵向边界点右边,风险规避者会选择自制;但它仍位于风险中性者的企业纵向边界点左边,因此风险中性的高管会选择外购。相反,一个风险爱好者面临更高的资产专用性程度时才可能采用企业来组织交易(k>k)。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可知,股权结构高度集中的公司倾向于分包,而股权结构高度分散的公司则更倾向于一体化。本文的思路为理解日美股权结构与其组织模式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日本以股权高度集中、法人及交叉持股比重高为主要特征的股权结构增强了股东对高管的监督动力和能力,使高管难以偏离股东目标,风险规避度下降,从而在面临同样高的资产专用性时,较少采用一体化的组织方式,而更多采用外包的专业化分工方式来得到更多的利益。而美国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下,由于分散的股东缺乏监督动力,而使高管决策时风险规避程度更高,从而较多采用一体化的组织方式规避风险。

(三)日美不同股权结构模式决定企业不同组织模式

1.日本股权结构特征与分包模式

(1)股权高度集中对分包选择的影响

从股权结构及其相关特征的角度出发,公司治理体制分为以美国为主要代表的盎格鲁撒克森(Anglo—Saxon)治理体制和以日本为主要代表的治理体制。美国治理体制的最明显特征是股权分散,而日本等国的公司总的看来是股权集中,两种体制下公司股权集中度差异很大。如表所示。

从表可知,日本企业的股权集中度平均水平为33.1%,明显高于美国。尽管近十几年以来,日本和美国相互借鉴了对方公司治理的经验和做法,但总的说来,日本的公司股权集中度仍然较高,交叉持股、主银行制度等的影响仍然存在。美国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则仍然较低。

而在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下,一方面,大股东参与有效监管后带来的财富增量,往往高过监督成本,因而具有足够的动力去收集信息并积极地监督管理层,从而克服了股权高度分散情况下的“搭便车”问题;此外,大股东在某些情况下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从而解决了外部股东和内部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控股股东既有动机去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又有能力对企业管理层进行足够的监督,使高管目标难以偏离股东目标,从而使高管风险规避度下降,在面临同样高的资产专用性时,较少采用一体化的组织方式来规避风险,而是更多采用非一体化的专业化分工来得到更多的利益。

(2)法人持股为主与分包选择

日本公司中法人持股比率高,个人持股比率低。虽然从20世纪8、90年代开始这种格局有所变化,但到2003年时,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及产业公司合计的法人持股比重仍高达71.5%。由于法人股东主要是以获取公司支配权为主要目的,因而往往与被持股企业之间建立了长期稳定和相互依赖的交易关系,这会增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稳定股东比例虽然也从20世纪8、90年代开始下降,到2003年,日本企业的稳定股东比例仍高达27.1%。根据调查研究,日本的这种法人相互持股结构仍将持续,日本劳动政策研究机构2005年的调查显示,66.4%的公司在未来5年内将继续保持稳定股东的持股比例。而稳定股东与公司高管之间这种长期稳定和相互依赖的交易关系,使股东监督高管更容易,从而使高管难以与股东目标偏离,高管决策时更多地选择外包来获取专业化分工的利益。

另外,日本法人股东在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占绝对优势,也防止了因股份分散化而被人恶意收购的状况,更大程度上免除了高管的职位安全考虑,也会降低其风险规避倾向,使高管更倾向于选择外包方式组织交易。

(3)银行持股与分包选择

日本的法人持股主要包括企业法人和银行,而其银行持股比重与美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2003年,日本上市公司中商业银行和信托银行持股比重合计高达29.1%。

在银行持股为主的公司中,银行通常既是公司间接融资的主要提供者,又是公司股份的主要持有者,这样银行就有很强的激励去监督经营者,同时银行也拥有公司经营状况的充分信息,因而银行也有能力治理企业。在既有监督动力又有监督能力的银行监督下,高管风险偏好与股东偏好越趋同。正如Aokieta1.(1994)等学者的分析,日本高银行持股降低了成本并使股东可以比在美国更有效地监督经理们。因此,日本公司高管风险规避程度普遍较低,他们在面临同样资产专用性时,采用外购的倾向更大,这也是日本人依赖分包合同的程度要比美国大得多的原因之一。

(4)交叉持股对分包选择的影响

交叉持股是日本企业中非常普遍的一种独特的企业股权结构。而在美国,即使有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也只是单向持股。

日本企业交叉持股的股权结构促进分包选择的途径是多方面的。一是通过为相互持股股东提供更多信息、降低监督成本,从而促进分包。Kaplan和Minton等学者认为,日本企业的交叉持股制度使得内幕信息通过相互持股网络和直接交易,在经理与相互持股股东之间分享,使日本企业的监督更容易。这样就提高了股东对高管的监管力度,使高管难以偏离股东目标,从而更多地选择外包来获取专用化分工的利益。二是通过提高对经理的激励,促进分包。Sheard等学者认为,日本企业的交叉持股制度提高了经理对于企业利润分享的参与程度,而且通过将经理的薪酬与企业业绩相联系,提高了对经理的激励。这样就会使高管的风险偏好与股东趋于一致,从而更多地选择外包来获取专用化分工的利益。三是由于法人相互持股使相互避免风险成为可能,当一个公司业绩不良或经营遇到困难时,常常会得到其他持股公司的救助,从而提高了抗风险能力。这样就降低了高管职位安全的考虑,降低了高管风险规避度,决策时更多地选择外包。

(5)高管持股和终身雇佣制对分包的影响

与美国不同,日本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以终身雇佣、年功序列制为特点,终身雇佣的承诺在很大程度上免除了公司高管的职位安全考虑,从而降低高管风险规避度,使高管决策时更多地选择分包。但另一方面,日本企业高管人员持股比重却明显低于美国,比美国低1/4至1/2。这又不利于分包。日本高管的低经济激励高职位安全的制度特征对分包的最终影响取决于这两种力量的对比。从当代日本企业广泛的分包实践来判断,日本的高管激励机制以低薪成功地实现了对经理人员的有效激励。

2.美国股权结构特征与纵向一体化模式

(1)美国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与纵向一体化选择

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为分散,往往一家公司有数以百万计的股东,但是单个股东持股的数量却非常有限,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很低,公司最大股东的持股比重也很少超过5%。虽然机构投资者总体持股比例很大,投资规模也相当大,但是单个机构投资者在某个公司的持股比例也都不高,仅仅占单个公司总持股的1%左右,因而公司股权的分散程度是很高的,从非金融公司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来看,美国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明显低于日本,呈现较为分散的股权结构。

美国公司这种极为分散的股权结构使个人小股东具有较强的“搭便车”心理,缺乏动力也没有能力参与公司的监督,导致公司内部监控和约束机制乏力,高管目标与股东偏离,而更规避风险,从而给市场治理受到机会主义行为攻击造成的损失赋予更大的权重,因此他所估计的市场治理成本高于风险中性者,更可能采用企业自制而不是通过外包等市场方式来组织交易。

(2)个人和机构持股为主

美国公司以高度发达的个人和机构持股为主,到2001年第3季度末,个人和非盈利组织持股占49%,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和共同基金)占46.7%。美国个人由于受财力限制,其持股比重未能达到控股的程度。而机构投资者为了分散投资风险,大多将投资分散到多个公司,使得他们在单个公司中也只是一个小股东,依靠某一机构投资者也不足以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由此决定了机构投资者具有小股东的行为特征。因此,总的来看,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都是“消极股东”,他们对公司高管经营行为的约束不是来自于直接监管,而主要是通过证券市场的“用脚投票”方式的间接约束。

虽然,从极端意义上说,公司控制权市场可以替代对高管的内部监督机制而起到同样的约束作用。个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卖股票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作出反应,并对问题严重的公司的高管实施惩罚,但是,这种极端的结果通常要经过漫长的时间才能表现出来。因而,正如Jensen指出的,市场竞争充其量只是为了有效治理公司而采用的一个迟钝的手段。

该类公司常常表现出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倾向,很少投资于高风险的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项目。这种风险规避型的行为表现,是由于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对公司高管监督约束乏力,致使高管风险规避度上升之故。这类公司的高管在做自制或购买决策时更倾向于用纵向一体化方式来规避风险。

(3)职位缺乏安全保障与企业纵向一体化

美国公司拥有发达的外部控制权市场,股权结构的分散化和流动性降低了公司并购和接管的成本。如果公司经营不善、效益低下,必然导致股票价格的不断跌落,由此使公司面临外部接管的压力。对管理层来说,外部接管意味着他们将失去工作,失去高工资以及与职位有关的种种特权。

缺乏日本式终身雇佣制提供职位安全保障,美国公司经理决策时更倾向于规避风险。学者往往以美国公司研发投入低作为个人和机构股东目光短浅的证据。本文认为,美国公司这种规避风险型项目的行为表现正是由于美国高管缺乏职位安全保障,从而风险规避度更高之故。也正因为如此,美国公司高管在面临同等资产专用性程度时,更多地采用企业纵向一体化而不是通过外包方式来组织交易。

(4)高管高股权激励对纵向一体化选择的影响

美国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分散的小股东缺乏监督的动力,为了使成本最小化,消除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增强管理层激励,美国公司普遍对高管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强化管理者的股东身份,将高管的利益和股东利益结合起来,从而激励他们以公司的利益为追求目标。例如,在美国最大的1000家公司中,经理人员总报酬的1/3左右是股票期权收益。

可见,与日本企业对高管实施高职位安全低股权激励的制度安排相反,在美国,公司高管享受不到职位安全的保障,公司对高管实施的是高股权激励制度。美国企业高管人员持股比重明显高于日本,这种高管持股激励会通过强化其股东身份,而鼓励其更多采用外包方式。美国公司高管这种低职位安全高经济激励的组合对纵向一体化的总效应取决于两种力量的对比。只有当高管持股比重高过临界值时,经济激励的作用超过了职位安全的考虑,高管才会选择分包;当高管持股比重低于临界值时,职位安全的考虑超过了经济激励的作用,高管会选择一体化。从日美的高管激励制度与分包选择的对比来判断,美国的经理持股比重还未达到临界值的要求,若想在避免终身雇佣制弊端的同时激励经理以股东利益为目标,则仍须进一步提高高管持股比重,加大经济激励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