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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安全生产监管(合集7篇)

时间:2023-11-09 16:31:13
互联网安全生产监管

互联网安全生产监管第1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互联网+;现代化的食品经营体系

一、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影响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毒大米”、“工业酸醋兑食用醋”、“病死畜禽肉制品”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涵盖了所有种类的食品。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即是重要的经济问题、民生问题,更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加快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到2020年农兽药残留限量指标基本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接轨。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实行严格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实施兽用抗菌药治理行动。创建优质农产品和食品品牌。加快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信息平台,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检验检测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严惩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实施食品安全创新工程。加强基层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培育职业化检查员,扩大抽检覆盖面,加强日常检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行动。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考核指标。

互联网时代,食品安全更是公众最为关注的发生话题,任何一个食品安全问题,都有可能通过互联网的快速传播,发酵成为公共事件。《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状况报告》中指出2015年,我国主要食用农产品与食品市场供应继续保持“总体稳定”的基本态势,但公众食品安全M意度持续低迷。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食品安全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二、“互联网+”的内涵与意义

中国互联网从1987年9月20日,钱天白教授发出我国第一封电子邮件“越过长城,通向世界”以来,经过了将近30年的发展,其中有两个重要的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互联网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和其它行业是平行存在的,在这个阶段,互联网利用其空间和时间上的优势,从早期的信息传播,到中期的游戏娱乐,再到后来的电子商务,互联网行业发展势头迅猛。第二个主要阶段是2013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爆发,互联网行业开始与各行各业深度融合,从以前的信息工具发展为各行各业所必须的基础性设施,也即“互联网+”时代。

“互联网+”行动计划是在2015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的。“互联网+”代表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互联网+”纳入国家行动计划,是经济新常态下的理性选择。其重要意义在于国家从战略角度审视“互联网+”,努力通过推动互联网产业由第三产业向第二产业和第一产业交叉渗透,借助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力量,实现经济从传统模式向创新模式发展,提升国家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互联网+”行动计划与食品安全的溯源融合形成互联网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对我省食品安全安全保障将起积极推进作用,同时有助于利用互联网技术保证食品安全。

三、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研究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物联网、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不断得到应用。学术界对该领域也进行了不断深入研究。赵新磊提出的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平台是依托电子监管软件,通过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对食品流通环节的大型商场超市或批发主体等对象,要求其履行法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而形成信息数据平台,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该平台实现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管理、食品流向追溯、食品质量监控等手段实现食品的远程监管,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通过该平台共享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信息服务,形成一个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平台、食品安全数据平台以及食品安全用户查询平台“三位一体”的现代信息化系统。顿文涛等人提出,食品安全涉及供应链从种植(养殖)到加工、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可能。利用物联网这一新兴的物品信息网络,构建基于物联网技术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可以为从源头到餐桌的一整条供应链中食品的自动化跟踪和追溯提供基础平台,对于实现食品安全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王李伟等在中对基于自动智能化的网络食品安全信息实时监控与分析系统的研发及应用进行探讨,指出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监控尚缺乏系统性、专业化的信息实时集成及分析,远不能满足当前政府部门、生产者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获取的需求。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体系,是构成了安全食品管理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当前依托信息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研究主要围绕着互联网、物联网、电子技术等在加工、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中如何采用技术的手段保证食品的安全进行研究。其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局限于多个或者单一信息技术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研究,没有与食品监管体系的建设相融合,与经营体系中的其他要素相结合进行顶层设计。食品经营体系中的资金、信用体系以及经营主体都将在食品的安全监管机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不可孤立地从单一方面着眼进行设计研究。

(二)缺乏与食品经营体系的发展趋势密切联系,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持续创新研究。互联网、物联网、电子技术在食品监管机制中的应用都不是一步形成的,而是随着食品与互联网食品经营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不断发展起来的,食品监管机制需要有一个自我创新以及自我发展的机制。以往的研究中,缺乏对该方面内容的深入分析及设计实施。

四、基于“互联网+”的食品经营体系设计

与传统的食品经营体系相比,现代化的食品经营体系是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食品、以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经营食品,不断提高食品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以及社会化等“新四化”程度。所以现代化的食品经营体系不仅包含了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经营活动,而且包括各类食品经营主体、经营组织、经营体制、经营模式及其之间的相互链接机制。

简单的来说,基于“互联网+”的新型食品经营体系则将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渗透到传统的食品经营体系的各个环节以及融合到各个组成部分中去后,将传统食品进行转型升级而形成的,其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型的生产经营主体

新型的生产经营主体是现代化的食品经营体系的核心。基于“互联网+”的新型食品经营体系的建设关键在于利用互联网促进和引领好规模经营生产、制造专业合作社、食业龙头企业以及食品服务组织等新型食品经营主体的形成和发展。要求该类经营主体在规模化的同时,通过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不断提升其科技实力和信息化水平,从经营主体开始加强食品信息化、网络化。

(二)生产经营主体与消费者连接的营销、物流渠道

新型的I销、物流渠道包括: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通过建设食品综合服务平台,促进经营主体与各关联方信息的流通,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实现经营主体到消费者之间,资金、食品以及信用评价的无障碍流通。

(三)消费者

现代化的食品经营体系中的消费者也是新型的消费者,他们有向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资金,并且能够对生产经营主体以及政府管理部门提供信用评价和信息反馈的功能,是新型食品互联网金融、食品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新型食品经营体系下的食品安全监管

与基于“互联网+”的新型食品经营体系相对于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构成要素也包括:生产经营主体、监管部门以及消费者等参与主体,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管政策、互联网金融、物流信息、经营管理模式、网络营销、信用体系、技术服务等。这些参与主体以及功能模块都通过基于“互联网+”的食品综合服务平台相连。

与该监管与该监管体系相匹配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策略建议。

(一)实施食品生产经营销售许可责任制,通过互联网技术形成区域化、规模化的虚拟经营责任主体,能对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食品的整个流通过程进行有效监控,并保证能被唯一溯源,实时追溯到经营的责任主体。

(二)鼓励消费者参与信用评价以及通过互联网金融对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生产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通过资金限制和信用评价化建设等实施量化的软环境建设,让生产经营主体自觉加强生产过程管理。

(三)政府监管部门通过食品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对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服务、管理模式的引导以及监管政策的宣传普及。应该结合监管平台与政府激励,加强社会监督和消费维权,推动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机构间建立协同联动治理机制,实现对现代化的食品经营体系中各参与方的有效监管。

参考文献:

[1]赵新磊.论食品安全的电子监管[J].电子测试,2013,11

[2]顿文涛,赵玉成,崔如芳,等.利用物联网技术构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J].农业网络信息,2013,(07):5-8

[3]王李伟,杨风雷.网络食品安全信息实时监控与分析系统的研发与应用[J].中国科技成果,2014,(16):68-70

互联网安全生产监管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2-0114-03

随着传统企业与移动互联网的跨界融合,我国食品工业也面临着产业组织方式、生产技术和商业模式的转型升级。从以“价格战”为主的终端竞争,转向以诚信与创新为内涵的品牌竞争,和以产业链安全为主的价值竞争,呈现小型化、智能化与网络化的新特点,食品安全更加成为产业竞争力的基础。然而,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民众对食品的信任危机使食品制造业竞争力受挫,出口通路受阻,食安问题教训惨重。随着我国经济进入中速发展新常态,包括食品产业在内的各行业竞争愈加激烈,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迫于生存压力不断挑战安全底线,食品安全监管的形势更为严峻复杂,传统的监管模式面临更大挑战。由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多为中小企业,总体上“多、小、散、乱、差”,食品生产链条环节多、过程长,监管难度大,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食品监管部门应主动借力“互联网+” 的思维方式和技术手段,不断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和手段方式,开创食品产业安全管控新模式。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强化食品安全溯源管理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推动企业主动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并增加食品安全保障投入,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建立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使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从而形成食品安全管控无缝隙、精细化、企业与监管部门双赢的大数据监管新模式。

一、完善 “互联网+”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系统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提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整合目前各类食品质量追溯体系,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实现信息共融共享。完善追溯管理、认证、考核等配套制度,统一追溯的深度和精确度,增强追溯系统的权威性,对生产、流通、销售等领域全程监管。

1.完善食品安全信息二维码追溯系统

近两年食品安全风险前移,来自农产品原料污染成最大风险,涉农企业成高危群体。生鲜食品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之一,种类纷繁,从田间到超市有多种动态变化,消费量大,需要采集海量数据,有较高的技术门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可以破解数据壁垒,实现信息的全面联通。通过“互联网+”,建立食品产业全环节、全链条、全覆盖的信息可追溯平台。在农产品和食品加工企业强制推行质量追溯系统并鼓励更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参与,使之成为企业产品入市销售的必要条件。利用二维码这一高效率、低成本的技术可以快速高效地收集信息,建立食品从产地到餐桌的“履历”,并形成巨大的数据库,实现生鲜食品数据记录从田间地头到超市菜场的信息全链条联通,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可追溯可追踪,便于约束生产和清查污染食品来源。

食品安全信息二维码追溯系统可包括两类信息:第一类是法定式信息,包括生产厂家、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基本配料等最基本要素,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二类是精细化信息,包括食品的生产者、供货商信息、食品的主要原材料来源,食品检测或自检情况等。例如,蔬菜提供的精细化追溯信息包括整地、播种、施肥、杀虫直至采摘整个过程。大数据“云”端架构能够覆盖农场、牧场、屠宰场等原料供应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商超、餐饮、学校等消费端,可追溯品种包含肉类、豆制品类、蔬菜果品等几乎全部生鲜。不仅可以正向追溯,也可逆向追溯。数据上传到公众信息平台,可以对食品生产、销售进行全流程监控。例如,在销售分公司营业厅可以直观地看到企业生产的实时监控画面,影像视频等信息资料数据存档可查,达到食品安全监管无盲区、不断点、全覆盖。二维码追溯系统数据信息从生鲜食品可扩容至几乎所有食品品种,实现更大范围覆盖。

2.“互联网+”技术应用于企业生产链,不仅实现智能生产和网络营销,也使企业合作向高层次发展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随着互联网、物联网、宽带移动通信、云计算、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向食品产业的广泛渗透。更多的食品企业开始利用“互联网+”健全对产业链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内控体系。设立进货食品数据库,完善包括进货情况、保质期情况、销售出货情况等详细的食品安全管理信息,促进了食品安全生产向集约化发展。通过扩网络、促转型、上规模,更多食品企业拓展电子商务,开发电商及O2O渠道。不同于以往封闭的信息平台,网络销售平台直接面向消费者,由单一销售模式转变为系统销售,将“线下”的实体优势与互联网“线上”的优势结合起来,消费互动也向广度与深度发展。

企业通过应用“互联网+”技术打造的产业链追溯体系,使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获得市场认可,企业间有合作意向时可通过相互验厂明确合作安全保障,防范合作风险,相互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形成强强联合的战略合作关系。

二、创新“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全面提高工作效能

由于食品种类、食品生产环节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众多而分散的特点,传统的人工监管模式受制于专职人员数量限制,无法实现精细化监管,加之传统监管技术手段与方式的落后,导致大量安全监管漏洞。实施“互联网+”,通过信息化平台的开发与应用,实现对海量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与共享,建立起全流程监管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改变原来人盯企业的监管模式,从而真正实现食品安全管控的精细化、全程化、常态化。这一技术变革不仅带来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升级,也带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的变革,不失为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技术路径之一。

1.通过“互联网+” 打通生产、流通全程全域监管链条

政府监管部门应创新监管理念和服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首先,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制度改革中结合“互联网+ ”,在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的同时,加强审批环节监管。全面推行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强化信息网上公示,建立健全证后监管制度。监管部门在企业获证一个月内进行复核性检查。获证一年内对其上市的产品进行随机性抽查。获证一年以上的实施常规性监管。鼓励和引导企业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公示更多生产经营过程、设施及销售物流数据,使食品安全监控的不同阶段的数据无缝衔接,对食品的注册、生产层层严格把关,对销售情况随时随地跟踪抽检。

2.在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的基础上推行信息化监管的新模式

建立“互联网+基层监管网格”,将监管、协管人员实施网格化责任区域划分,定岗定位细化到各社区、各村、各街道。在严格落实定期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的基础上,将网格化监管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实现“互联网+电子监管”。通过远程授权开通网格管理系统模块,通过平台系统对网格的工作人员下达食品安全工作任务,监管人员利用手机、pad、电脑等将监管巡查过程形成“数据采集录入上报分流问题处理反馈归档”信息化处理系统,形成食品的“电子标签”,确保食品质量源头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控。既方便了商家建立台账、也便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

依托无线网络、GPS定位、移动终端等互联网技术,建立“互联网+移动监管平台”。实现精准定位和移动执法。基层执法人员可通过关键字搜索准确查询主体信息,并在电子地图上定位,有效防范无证照主体进入市场,对企业违法行为和巡查中发现的疑难问题现场取证,实时上传到网格管理系统和局域监管平台,管理人员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实时查看监管情况,还可以追溯过去多日的监控视频,及时安排专业人员指导协助解决问题,实现从传统监管向快捷、精准、高效的信息化监管转变。

在此基础上全面升级企业信用监管系统,构建信用分类监督机制,对企业按风险度、诚信度分级实施监管。对守信企业、基本守信企业以激励与帮扶为主,对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惩戒与淘汰机制,切实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3.推行“阳光厨房”建设

“阳光厨房”是餐饮单位通过可视厨房或视频直播等方式,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加工过程,让厨房生产环节纳入公众监督。“互联网+”给“阳光厨房”提供了技术支持。学校食堂、大型餐饮可以作为打造“可视化厨房”、“阳光厨房”的试点,在生产的关键控制点安装摄像头,消费者和质管人员可通过直播视频观看餐饮链条的各个环节,保证食材健康、配送卫生,对质量问题随时掌控、及时管控,消除风险隐患。

4.推动“互联网+”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建立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生产经营企业、社会组织、消费者食品安全共治生态。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披露食品安全信息的义务以及披露的方式和场所,使公众能从正规渠道获得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企业有责任承诺并保证数据真实,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虚假标识、编造、伪造食品相关信息的企业予以严肃查处,对企业产生无形的约束力。

通过网络增加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政府信息、消费者互动等多种服务,加强对食品安全隐患的监测,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波动异常,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提醒消费者提前采取预防应对策略。还应利用网络加强对消费者食品生产相关知识的普及,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抵制,减少恐慌,减少网络谣言对商家利益、行业声誉带来的破坏。

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监督举报网站,开通电话、微信、短信等举报渠道。消费者通过手机终端扫描二维码或包装袋上的条形码,即可查看食品原材料采购、质量检测,餐饮服务单位等级等食品安全信息;还可通过免费下载手机查询软件或超市终端查询食品安全信息,不仅可以明白消费、放心消费,还可参与监管。通过微信公众号使用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方式,实时固定证据并上传到市场监管微信维权平台进行投诉举报;食品监管部门及时公布举报情况,远程联动被投诉商家尽快核实解决,并在微信维权平台上给予投诉者答复。线上不能解决的,工作人员可转到线下进行调解。

三、促进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升级

随着食品网购、微信代购的日益火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选择网络平台。但由于网络监管缺失,网上销售假劣食品泛滥成灾。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难度大,存在主体监管难、地域管辖难、调查取证难、查处取缔难、执法要求高等多种问题,网络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尽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互联网食品交易的规定,增设了网购、网络食品、婴幼儿食品、保健品、转基因食品、添加剂等领域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强调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明确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但是由于网络食品经营店入市审查门槛低,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形同虚设,加之物流的便捷性,假劣食品的来源地、销售地并不一致,违法活动的跨地域性和扩散性更强,消费者不易索得购物发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缺乏购物凭证,加大了案件查处的难度,提高了打击成本。实名登记只能确认损害赔偿的具体责任人,无法牵出整个售假系统,增加了监管部门的调查难度、取证难度和索赔难度。尽管存在这些困难,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打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依然势在必行。

1.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从事互联网经营、网上销售假劣食品行为,坚守食品安全底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严格审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提高网售食品经营主体的入市门槛,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加强网络食品经营户实名制管理。严格要求卖家提供食品的来源以及正版授权,并对这些来源和授权证明进行定期抽检,确保网络平台上的商品质量。赋予行政执法机关更有力的监管武器,大幅提高知假售假的违法成本。对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行为,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同时还增加了行政拘留等处罚,对违法者形成震慑作用。

2.建立网络食品安全监测系统,建立多级网络食品安全监测点,一旦发现假劣食品坚决查处

建立一支跨区域的专门监管队伍,线上线下联合打击。线下要加大对生产假劣食品企业的查处力度,坚决从源头上杜绝假劣食品的生产;线上要加强对食品售卖商家的监察力度,提高辨认真假产品的能力和水平,强制推行网络食品安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大力推进网购平台服务商和食品网站的行业自律。完善举报机制,发动消费者举报违法行为和线索。试行网上食品消费纠纷先行赔付,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沈志凌.食品安全监管迎来“互联网+”智能时代[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5,(4).

[2] 封俊丽.完善我国网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J].食品工业科技,2013,(23).

[3] 赵新磊.论食品安全的电子监管[J].电子测试,2013,(11).

[4] 盛利民,魏雪涛.二维码在农产品溯源中的应用[J].现代农业科技,2013,(18).

Relying on the "Internet plus" to construct a new mode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ZHAO Yan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Medical College,Nanjing 210029,China)

互联网安全生产监管第3篇

1当前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重难点分析

1.1难以实现源头管控

当前在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难题在于难以实现源头管控。食品源头主要指用于食品生产和加工的各类原料,比如果蔬、肉类、牛奶等,这些原料在食品生产链条中出现问题的可能性较高,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显示,在抽样化验过程中50%左右的食品原材料不合格,主要表现为果蔬中农药残留、肉类免疫不合格、奶制品中微生物数量超标等。这类问题是造成食品安全的根源,但是由于食品原料供应方比较散乱,比如在采收果蔬时有许多个体种植农户参与其中,很难实现监督管理[2]。

1.2食品加工生产地点分散

食品加工生产地点的分散化同样是食品安全管理中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饮食的要求越来越高,已经不满足于温饱,更多的追求食品种类的多样化,这带动了中国食品加工业的快速发展,为了满足中国食客的需求,不同种类、不同档次的加工食品充斥着食品市场,这造成了我国食品加工生产企业众多、分布散乱。很多食品加工生产企业甚至不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并且受利益的驱使,在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上趋向于低成本加工,这就使得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多。由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力和物力有限,难以实现对小生产作坊的精准查处和打击[3]。

1.3食品的流通过程难以追溯

食品在完成生产加工之后,需要通过相应的销售渠道进入流通环节,流入广大消费者手中。由于销售和流通渠道多种多样,有直接销售、销售等,并且伴随着各类网购平台的发展,出现了众多的网络销售渠道,这无疑大大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食品在流通过程中需要经手多个卖家,并且这些卖家之间缺乏准确的信息沟通,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存在主体责任界定困难、食品生产追溯困难以及调查取证困难等一系列问题,严重降低食品安全监管质量和水平,使扰乱市场秩序的假冒伪劣食品仍然流通[4]。

2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低

目前,国家和政府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管理标准,但是仍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主要表现在: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导致相关的监督举措和责任范围不够明确,制度的缺失直接导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执行相关工作的过程中缺乏规范性和约束性,影响了监管效力。②目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和健全,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相关的惩处措施不足,对于违法经营、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犯罪成本低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食品安全乱象的发生。另外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地域局限性,尤其是在网络食品销售平台普及的今天,要对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追查,有时需要跨越多个省份,这就存在着地域管辖权的问题,其中食品安全情况的说明和管辖权交接会浪费一定的时间,降低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效率[5]。

2.2食品生产销售行业诚信缺失

在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除了外部监管问题之外,食品生产销售行业的问题更加突出,表现为食品商户和经营者诚信的缺失。目前食品市场上“注水”类产品、“色素”类产品之所以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在于食品生产者受利益的驱使,通过添加低成本色素或添加剂来使食品有更好的卖相和口感,从而获取高额利润,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社会道德问题,因此全面整顿食品市场,要从内部入手,提高各类商户的思想道德水平[6]。

3“互联网+”背景下食品安全管理的优化措施探讨

3.1建立“互联网+食品安全”的管理模式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新的平台,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建立“互联网+食品安全”的管理模式,实现源头追踪、生产监管和流动查询。首先在源头追踪环节,可以利用互联网建立原料追溯链条,对各个食品加工厂或生产企业采购的原料进行编码,通过扫码和一键查询的方式了解原材料种植基地、养殖农户。其次在生产监管环节,利用互联网平台可以对每条食品生产线进行全环节的质量监管,同时借助于先进的大数据技术,动态记录食品的各项生产信息,包括用料、生产日期等,以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抽检和审查。最后在食品流通环节,可以利用互联网建立销售追踪系统,尤其是针对网购食品的销售,要强化商和平台的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其倒溯食品生产及原料安全的义务。

3.2加强违规违法处罚力度

要想真正规范食品市场,必须要用更加有力的外部监管手段来对食品市场中的乱象进行治理。①要由国家食药监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明确规定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和具体任务,确保各项安全监管举措的有效落实。②必须要利用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性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提高犯罪成本起到震慑作用,并利用互联网平台扩大宣传,让食品安全成为食品行业不可触碰的高压线。③为解决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地域局限性,要求建立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全国联动的食品安全管理绿色通道,对于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通过互联网提前沟通和协调,成立联合执法调查组,彻底查处生产源头,从而真正解决好食品安全问题[7]。

3.3提升食品行业的信誉水平

除了加强制度和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外,食品安全管理必须从行业内部入手,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信誉水平。相关行业协会要重视内部的诚信经营和道德管控,将食品企业的诚信和食品的质量作为衡量企业经营好坏的最主要标准,利用互联网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对各商家的信誉水平以及卫生等级进行联网公示,普通社会公众可以直接查询。另外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还应当重视构建一个全社会联动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通过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查询和投诉网站,让社会各界都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来,这既能够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更体现消费者对自己及家人生命健康负责的态度。

互联网安全生产监管第4篇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困境 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新兴行业,利用新兴的互联网技术、在线支付功能和通信技术形成的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拥有互联网、在线支付、搜索引擎等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的支持,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解决市场信息不流通的问题,使市场具有充分的实效性。运用互联网交易的双方在资金安全上所要承担的风险非常低,金融产品的审阅、交易都可以运用在线支付的方式在网上进行,这种交易方式可极大降低交易过程中交易的成本,避免其他因素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行业的根本区别在于其采用的媒介不同,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特性赋予互联网金融强透明度、高参与度、更好的协作性、更低的中间成本以及操作便捷等一系列传统金融行业不能比拟的优势。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研究

1、网络安全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问题一方面是客户信息安全问题,另一方面是支付安全问题。首先,客户信息安全问题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最近又引起了国家信息办公室的重视。其次,就是支付安全问题,以支付宝为例,现在不但提供购物支付服务、银行之间及银行与“支付宝”之间的转账服务等基本第三方支付服务,最近又开始推广“当面付”产品。支付服务品种越来越多,支付安全问题也是亟待解决。如何通过技术等手段更好的解决客户信息安全问题和支付安全问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社会认知问题

包括余额宝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着大型互联网企业成功的互联网商务平台实现的。由于本身拥有众多的客户和支持者,互联网企业基本实现了新产品上线,立刻赢得广泛关注和信任,这也为新产品的成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如此成功的互联网平台也经历了阵痛期才积累了众多客户源,并非一蹴而就。这样成功的互联网平台毕竟还是少数,消费者是否能够认同其他互联网企业开发的金融产品还不一定。这就使得类似互联网金融的大规模发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3、互联网金融产品管理问题

互联网金融发展至此,成功案例基本上都是由互联网企业牵头的。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营销管理方面积累了非常多的经验,传统金融行业已经发展了若干年,在金融行业发展中的积累是互联网企业不能相提并论的。面对老练的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持续管理好自己的金融产品,并与实力雄厚的传统金融行业一较高下还是未知数。

4、法律规范问题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事物,到底适用哪一部法律进行规范,至今仍有非常大的争议。就现在而言,互联网金融产品如果出现问题,客户的利益是否能够真的有保证还不得而知,消费者是否有法律保障也还不确定。由于互联网金融主体界定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据,从而导致主体权利义务不清晰,监管主体不确定,监管范围和方式不明确。另外,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界定不明确,金融行业也应有份权力清单,这样可以在有效地处理自律与他律的关系下为民间金融提供相对自由的金融创新空间,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注入动力。我国既有的监管部门都是针对金融机构设立的,尽管有人认为功能监管可以解决监管缺位问题,但是思维定式导致了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乏针对性,从而可能诱发互联网金融创新发生以逃避监管为目的的异化。

5、金融监管问题

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已经发展的比较规范,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行业肯定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相结合所推出的金融产品因为并不受空间和时间约束,且客户范围广泛,比传统金融行业监管难度更大。如果不能解决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对于其未来的健康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对此,博鳌论坛上提出了“疏导”的方式。互联网对金融的影响刚刚开始,过度的监管会扼杀创新。余额宝是搅动金融市场的鲶鱼,它的意义不在于颠覆传统,而在于敦促金融机构进行自我革新,因此,对余额宝的监管也应以疏导为主。

三、互联网金融问题的对策研究

1、网络安全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支付宝选择尽量将风险控制后台化。例如,后台会对客户的支付进行在线监控,发生场景变化、支付习惯变化等做出跟踪,如有异常安全等级自动提升。此外,还要完善金融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满足各种移动终端(包括电脑、手机等)的电子认证问题,有效保障资金交易的安全性,如CFCA新推出的三款产品。通信行业的运营商要建设高可靠性、高安全性的通信网络,不随意外泄客户信息,保障业务的健康发展。要实时跟踪网络安全走势,面对新出现的病毒,要在第一时间推出杀毒软件,以帮助用户及时杀灭病毒,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及时升级网络,确保理财软件的安全运行,达到较高的安全级。客户对大额在线支付要谨慎,对网站可靠性要有基本的甄别能力,遇到欺诈受骗等行为,及时行使权力举报。对客户因网络安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要提供有效的理赔保障,与保险公司合作等等。

2、社会认知问题

国家应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接纳国外有成功经验的企业来华投资,形成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相互竞争的和谐格局。动辄上万、十万的投资底线会让不少资金紧张的投资者望而却步,也会让基础消费人群心有余力不足。因此应降低投资下限,让更多的普通人受益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宣传力度,让普通百姓了解足不出户的理财所带来的便利和收益,带动更多的人资金投入;拓宽业务渠道,让客户享受更多的便利和服务,而不仅仅是单纯的理财投资,比如支付日常生活开支以及消费;加强监管,提高安全性监控和资金保障,让投资者有信心进行投资。

3、互联网金融产品管理问题

要借鉴学习传统金融行业的经验,加强对产品的宣传力度,吸引客户投资;提高产品的风险监测,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提早做好应对措施;明确精准的客户定位,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加强对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风险的管理,保持其优势;投资门槛的下限优势也是吸引客户的重要因素,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但要防止特殊时期的高密度赎回风险;履行风险告知义务,防止风险规避型客户转出资金,对理财产品的规模产生威胁。

4、法律规范问题

(1)建立互联网企业的征信制度。应当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制度,对P2P融资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参与人和利益相关方的交易数据建立信用数据库,并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银行合作,实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同时,应当建立有效的反洗钱调查工作数据库,对大额、可疑、复杂、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进行重点排查,防止互联网金融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

(2)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业务许可证制度。现阶段监管部门可以先对某些实力比较雄厚、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互联网企业颁发业务许可证,特别是要严格掌控P2P融资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作模式和资金流向,在这批互联网企业发展成熟之后再逐渐放开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

(3)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救济制度。互联网金融立法应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进行强制性要求,因风险揭示、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操作而造成的损失,投资者有权进行追偿。同时,立法应当畅通投资者的投诉渠道,如设立受理投诉的专业委员会、设置投诉咨询热线和网络平台等;应当强调互联网金融投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制定监管规则及虚拟金融服务行业自律准则。对监管机构而言,由互联网金融发展所形成的虚拟金融服务市场是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市场,对其进行监管需要多方协力。政府应制定监管规则,细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原则,界定互联网金融业的经营范围,设立规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门槛,设定网络金融行为的指引性规范和国家标准,甚至可以采用负面清单模型对违规行为进行明确警示,以实现市场良性竞争。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5、金融监管问题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体系。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针对互联网交易特点,通过加强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针对跨国互联网金融活动,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2)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以及安全法规。

(3)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监测。

(4)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的经验教训,加快金融监管的步伐。任何事物都有其初级的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为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但其在发展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也不能忽视,这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都是巨大的挑战,应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的经验教训,加快金融监管的步伐。

【参考文献】

[1] 张莉: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商业,2015(9).

[2] 白静: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以余额宝的发展与监管为例[D].河北经贸大学,2014.

互联网安全生产监管第5篇

关键词:化工企业;互联网;智慧消防;消防监督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其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生活和生产的方式。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消防安全工作和互联网的融合也在不断加深,近年来,各地纷纷推动“互联网+”消防建设、“智慧消防体系”建设等,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化工企业消防监督管理领域,由于化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不仅产生了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也给消防监督管理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在互联网和消防安全日益融合的当下,互联网技术可以进一步参与到化工企业消防监督管理中,借助互联网在信息存储、运用和处理等方面的优势,有效提高化工企业消防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精准性,促进化工企业更加安全、平稳运行。

1互联网技术运用特征

互联网技术是指在计算机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建立的一种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通过计算机网络的广域网,使不同的设备相互连接,加快信息的传输速度和拓宽信息的获取渠道。从信息管理的角度来看,互联网能够实现规模更大的数据获取、存储、管理和分析,超出了传统信息处理工具的能力。同时,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以及大数据的融合参与,互联网已经具有较大的数据规模、快速的数据流转、多样的数据类型和价值密度低四大特征,在使用过程中呈现3个特点。

1.1可运用基数较大

互联网一般基于特定服务器运行,这些服务器中的数据信息具有“海量”特点,数据存储量较大,同时,数据的输入和输出渠道也比较广泛[1]。

1.2互联网信息的维度较广

互联网技术的实现离不开计算机处理单元、计算机的高能计算能力和数据存储能力,进一步提高数据的存储、处理和分析能力,且互联网本身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进而对信息的分析处理能从多个方面进行[2]。

1.3信息获取更加完备精准

目前,互联网技术已经能够通过多种加密技术以及安全保障系统来保障信息安全,不仅能够让数据信息更加丰富、数据运算处理更加高效,同时也能在数据使用过程中保证其安全性和稳定性。因此,数据的完备性和精准性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如可以通过两个关联数据库的对比来验证某一个数据是否正确。

2互联网技术在化工企业消防监督管理中的运用优势

2.1广泛的信息感知

互联网在化工企业消防监督管理中的运用,其所依靠的基础条件就是相关数据库,通过数据库的数据获取、数据更新以及数据处理,实现对相关信息的掌握。因此,互联网技术在某种层面上也可以理解为一种信息感知体系。但是消防部门在开展化工企业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防患于未然”是其主要目标,也是对化工企业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前提条件[3]。将互联网技术运用到化工企业消防监督管理中,能够对所监督对象的生产作业情况、化工设备情况、存储运输情况有更加广泛而透彻的感知,及时获取一些消防预警信息。

2.2全面的互联网共享

过去在化工企业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依然会存在多个“信息孤岛”,不同部门、组织之间的信息存在一定的壁垒,影响了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互联网的一个基础特征就是“互联共享”,让信息在不同平台之间的传递成为可能,并且某一终端能够获取的信息来源更加广泛,集成功能更加强大[4]。因此,当互联网技术在化工企业消防监督管理中运用时,能够进一步打破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阻隔,使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更加畅通,为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更加有效的分析决策依据。

2.3集中的智能计算

化工企业在城市城镇地区、乡镇地区都零散分布,尤其是在一些以化工企业为支柱的城市,化工企业随处可见。化工企业不仅消防安全隐患较多,渗透于生产、运输和存储等各个环节,而且化工企业内部设备、生产建筑的布局也较为复杂,给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尤其是火灾预防和火灾救援造成了很大的困难[5]。但是互联网具有对信息进行“海量检索、目标处理、精准推送”的特点,使化工企业消防安全信息集中智能计算成为可能。比如目前,很多地方都要求化工企业定期上传相关信息,联动消防部门信息系统,即一种借助互联网技术的智慧消防系统,能够实现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隐患的自动判定,并自动生成消防监督检查的提示。

3互联网技术在化工企业消防监督管理中的运用对策

3.1利用互联网构建化工企业“智慧消防”体系

利用互联网构建化工企业“智慧消防”体系,就是通过互联网,将化工企业涉及的一系列消防相关信息进行集中监测管理和分析,包括化工企业高危区域的温度信息、消防水系统信息、烟雾浓度传感器信息以及实时画面信息等,进行数据互联回传和信息判断,实时掌握化工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情况。这种模式的优点就是能够通过非现场方式,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较为全面、实时的动态监测和掌握,并且在发现一些异常信息时,能够提前预警和介入,减少过去因信息掌握不充分而导致监督检查盲目判断、随意判断的情况,实现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隐患更加高效和精准的把握[6]。目前在很多地区,这一设想已经得以实现,比如在广东深圳,为了对化工园区进行集中消防安全管理,在“智慧消防”系统中专门设计了针对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模块,通过化工企业内部相关生产、运输、存储等信息的实时上传互联,加强了化工企业在这些环节的信息对称,打造了更加先进、智能的化工企业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再比如山东青岛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了辖内主要化工园区的信息覆盖、网络延伸,能够有效实现基于化工企业生产运营状态、消防系统数据分析的消防管理系统,为化工企业消防监督管理以及科学决策、精准指挥提供了制胜先机。

3.2借助互联网,构建化工企业消防监督互联体系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信息事实上涉及多个扎口部门,包括应急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交通部门等,而互联网在其中的运用,能够进一步打破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壁垒,让消防监督信息的获取渠道更加广泛。因此,在推动互联网参与化工企业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可以开发基于互联网的多部门信息互联系统,实现化工企业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信息的充分运用,提高对化工企业消防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还能在特定情况下提高对化工企业火情的处理水平。比如目前在杭州,消防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平台就依靠相应的后台信息处理系统,接入了其他部门的信息资源池,对不同部门涉及的有关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的信息实现了共享,并通过数据处理平台进行数据的及时分析、处理和预警。例如消防监督管理系统通过和应急管理、工商、交通等部门信息共享,能够实时掌握化工企业的生产情况、设备改造情况、扩建情况、危险化学品运输情况等,从而加强对一些重点活动的监督管理。

3.3利用互联网,实现集约化消防监督

如前文所述,化工企业在很多地区的分布存在“点多面广”的特征,因此,加强“集约化消防监督管理”也就十分必要。利用互联网能够构建网格化化工企业消防监督管理平台,实现化工企业消防集约化监督管理,即运用网格化思维,将区域内的化工企业进行网格化划分。同时,依托互联网平台,加强对网格内化工企业的模块化管理,对不同网格内化工企业的生产、存储、运输等重要信息进行监测。这样做的好处是能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辖区内化工企业消防监督管理的均衡化,而且可以进一步明确相应的责任人,责任人通过智能终端,能够实现移动式非现场消防监督管理。

4结语

化工企业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区域,但是由于很多化工企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经营内容日益丰富,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不仅需要监管的内容较多,同时监管的难度也比较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将互联网运用到化工企业消防监督管理中,已经成为业内的主流共识,且一些地区在这方面已经迈开了实质性的步伐,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可以预见,随着互联网技术潜力的不断释放,未来化工行业“互联网+”消防监督将会日益成熟。结合相关研究和实践经验,就互联网技术在化工企业消防监督管理中的运用进行了探讨,希望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王斌.云计算架构下的消防应急数据处理方案研究[J].信息技术与信息化,2017(5):44-46.

[2]张照鹦.基于云计算前提下消防基础信息化建设方案的分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7(11):131-132.

[3]杨素素.基于Storm的城市消防联网远程监控系统的实时数据处理应用[J].计算机测量与控制,2017(3):55-59.

[4]周琦,成乾,李瑜婕,等.智慧消防应用现状与问题分析[J].武警学院学报,2019(8):50-54.

[5]李帅,莫宇欣.智慧消防在消防监督管理领域的应用探索与实践[J].消防界,2019(22):57,60.

互联网安全生产监管第6篇

基于不同互联网信息安全性的产品,针对政府、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公众消费者的博弈构建三方模型,分别对模型达到纯策略纳什均衡及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时的条件与结果进行分析阐释,以便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政府进行有效监管提供决策支持。通过研究发现,政府监管十分必要。政府可通过实施奖惩、组建专门机构、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加大宣传等措施,改善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

关键词:

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博弈;纳什均衡

互联网金融(Internetfinance)是指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单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结合,而是传统金融行业为了适应新的需求,立足于网络技术平台,与互联网精神融合而产生的新兴领域和新模式。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就明确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不少问题也应运而生。其中尤为突出的一点就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引导及约束,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业务在信息安全上存在潜在风险及监管问题。蔡洁琳等(2014)[1]就提出,网络安全问题是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首要问题。王峥(2014)[2]指出信息科技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非常突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安全技术防护能力薄弱。陈文等(2014)[3]提出中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监管空白的窘境。目前仍没有颁布统一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法律法规来约束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也未被纳入监管范围(杨群华,2013)。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以政府、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公众消费者三个主要的参与者为主体,分别从纯策略纳什均衡和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对三方博弈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达到博弈均衡的条件和结果,以便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政府进行有效监管提供决策支持,以保证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长远发展。

一、三方博弈模型描述

(一)模型简述及假设为便于本文建模分析,本文假设模型中包含了政府、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公众消费者三个主要参与主体。其中,政府主要指地方政府以及涉及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或政策措施制定的相关组织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主要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传统金融机构、电商企业及网络投资、理财、支付、借贷平台等机构;公众消费者即指为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而向互联网金融机构支付一定费用的产品消费者。在本文模型中,笔者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划分为高信息安全性产品与低信息安全性产品两类。具有高信息安全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相较于具有低安全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能更好地保护产品购买者及相关受益人的信息安全,即拥有更低的信息泄露概率。选择“提供高信息安全性产品”(简称“高安全性”)策略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简称“机构”),倾向于投入更多的资源用于消费者信息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而选择“提供低信息安全性产品”(简称“低安全性”)策略的机构,则倾向于在消费者信息安全方面给予较低的关注度,但该种选择往往会对消费者的资金与人身安全带来较大的隐患,且即使消费者选择拒绝购买该类产品,其亦会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整体的经营与发展环境,甚至使相关不安因素危及社会。与此同时,政府也有两种策略可供其选择,即“监管”与“不监管”。“监管”即指政府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资源,并通过对选择“高安全性”策略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补偿或奖励以及对选择“低安全性”策略的机构的惩罚与整改,来引导更多的机构选择“高安全性”策略,从而营造更为安全的互联网金融氛围。相对地,“不监管”即指政府不采取任何措施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安全进行干预与影响。此外,公众消费者亦有两种策略,即“购买”或“不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当消费者“购买”具高安全性的金融产品时,其在信息安全方面所获得的效用显然要大于“购买”具低安全性的产品在该方面所获得的效用。那么当消费者选择“不购买”策略时,其总效用的相对值即为0。本文的模型有如下假设:(1)政府、互联网金融机构即公众消费者三方均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决策的理性人。(2)三方均处于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状态,即各方的定价决策、边际成本等信息均处于公开状态,博弈最终可得纳什均衡解。(3)三方均为风险中性,其总效用与总收益相一致。

(二)模型参数1.政府相关参数当政府选择“监管”时,政府的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安全进行监管的边际成本为C,其对选择提供“高安全性”的机构的补偿与奖励的单位定价为S,而对于选择“低安全性”的机构所收取的单位罚金定价为F。此外,政府还需承担低安全性金融产品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即社会效用的边际损失L。需指出的是,当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提供低安全性产品,而消费者选择“不购买”时,该类产品虽未销售,但其仍将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氛围产生消极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产业向着消极化、极端化的方向发展。因此,彼时政府仍将承受社会效用的边际损失L。2.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关参数当机构选择“高安全性”策略,即提供具高信息安全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时,其边际收益为Ih,边际运营成本为Ch。当机构选择“低安全性”策略时,其边际收益为IL,边际运营成本为CL。3.公众消费者相关参数当消费者选择“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时,有两种情况:一种为机构选择“高安全性”策略,此时消费者通过“购买”产品所获得的总效用为Uh;另一种为机构选择“低安全性”策略,此时消费者通过“购买”产品所获得的总效用为UL。当消费者选择“不购买”策略时,无论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何种策略,其效用相对值为0。

(三)策略组合及收益矩阵基于本文以上的假设与定义,可得信息安全视角下政府、机构与消费者的三方博弈模型的策略组合与收益矩阵,如图1、图2所示。其弈各方的收益按逗号分隔,分别对应政府、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消费者。

二、三方博弈模型均衡分析

(一)纯策略纳什均衡分析通过对图1与图2中的收益矩阵分析求解可得,政府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及消费者在信息安全博弈模型中存在六种纯策略纳什均衡结果,如表1所示。首先,在表1所列出的均衡条件中,2号策略组合(不监管,高安全性,不购买)的条件为Ch<CL,Uh<0,即当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提供具高信息安全性的金融产品时,其边际成本将小于选择“低安全性”时的边际成本,且此时消费者将因担心购得高安全性产品的效用为负而放弃“购买”,从而导致该金融供应链的断裂。因此,这种策略组合在现实中一般不会出现。出现该种情况较为合理的解释即为机构对其金融产品定价过高,或消费者购买该种产品所需投入的资源过多,导致消费者的投资回报率为负。其次,表1中的1号策略组合(不监管,高安全性,购买)的条件为Ch-CL<Ih-IL,Uh>0,即相较于选择“低安全性”策略,当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高安全性”策略时,其边际收益的增幅要大于边际成本的增幅,此时作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博弈参与者,其将选择提供高信息安全性产品而无需政府实施监管。同时,消费者亦将受到利益驱动,选择“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因此,这种策略组合为现实中最理想的策略组合。然而在当今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起步阶段,选择“高安全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投入产出比并不会高于选择“低安全性”的机构。这是由于在互联网金融的起步阶段,机构选择提供按安全性产品往往意味着投入更多资源用于产品信息安全的保护,并为加大对其高安全性产品的宣传而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而同时又为吸引更多消费者而控制其产品的定价。因此,这种策略组合在互联网金融的起步阶段较难凭借机构及消费者的自主选择而实现。此外,当政府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人时,3号组合(监管,高安全性,购买)及4号组合(监管,高安全性,不购买)均将由于政府不愿投入监管成本而不会达成博弈均衡。

(二)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分析当3.1节中的纯策略均衡均不会存在时,政府、机构及消费者将形成混合策略均衡。本文设定政府以α的概率选择“监管”,以(1-α)的概率选择“不监管”。由效用等值法[5],可得政府选择“监管”的概率α、机构选择“高安全性”的概率β及消费者选择“购买”的概率γ如下:首先,在政府的期望效用视角下,当α=1时,政府的期望为:由此,可对政府、机构及消费者选择各策略概率的影响因素进行进一步分析。1.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高安全性”的概率β结合(6)式,将β作为因变量,F作为唯一自变量,经求导计算可得,概率β与F呈正相关关系,即随着政府对提供低安全性产品的机构惩治力度的加大,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其选择“高安全性”策略的概率将提高。此外,结合(6)式可得,概率β与C、S呈负相关关系,即随着政府监管成本及相应补偿与奖励金额的提升,政府将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降低选择“监管”的概率。而当部分机构发现政府的“监管”意愿降低时,将更倾向于选择“低安全性”策略,以提高其总收益。结合(13)式与(14)式可得,概率β与Uh呈正相关关系,与UL呈负相关关系。即当消费者购买到高安全性产品时的效用增加或低安全性产品时的效用降低时,消费者对高安全性产品的需求量将增大,从而使更多的机构倾向于选择“高安全性”策略。2.公众消费者选择“购买”的概率γ结合(9)式可得,概率γ与S、F、α、(CL-Ch)呈正相关关系,即随着政府监管力度的加大,或提供高安全性产品比提供低安全性产品的成本增加得更少(CL<Ch)或减少得更多(CL>Ch)时,机构更愿意提供高安全性的产品,而消费者亦有理由相信在选择“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时其自身获得的效益将增大,故增大了其选择“购买”策略的概率。同时,概率γ与(IL>Ih)呈正相关关系,即当低安全性产品的边际收益增大更快或减少更慢时,机构将选择“高安全性”策略的积极性将降低,故此时互联网金融产品市场中的“低安全性”产品将增多,而消费者为保护自身信息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将更倾向于选择“不购买”策略。3.政府选择“监管”的概率α结合(9)式可得,概率α与(Ch-CL)呈正相关关系,即随着高安全性产品其信息安全保护的边际成本的增加加快,机构选择“高安全性”的概率将随之降低,而政府为减少随之带来的社会负效应,将更倾向于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安全性实施“监管”。同时,概率α与(Ih-IL)、S、F、γ呈负相关关系,即随着提供高安全性产品的机构的边际收益的增加加快、政府对提供高安全性产品的机构的补偿与奖励的增加或是对选择“低安全性”机构处罚惩治力度的加强,理性的机构将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更倾向于选择“高安全性”策略,因而使得政府选择“监管”的概率降低。此外,当消费者选择“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概率γ逐渐增大,理性的政府将考虑到自身利益,更倾向于促成无需付出监管成本的机构与消费者双方的自由选择的模式,而降低选择“监管”的概率α。然而,政府在现实社会中,为引导经济与社会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其有相当多时间是以非完全理性的视角进行策略选择的。因此,政府可主动采取激励措施或引导手段,使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朝着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及对策

(一)政府实施监管的必要性互联网金融为人们快捷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风险。本文通过对完全信息下的基于不同信息安全性产品的政府、互联网金融机构及消费者的三方静态博弈模型的分析发现,纯策略组合(不监管,高安全性,购买)最为理想的均衡状态,但在现实中,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尚处起步阶段,其均衡条件不易实现。同时,作为完全理性人的政府将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而更愿选择“不监管”的策略,这将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由本文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均衡分析可得,机构选择“高安全性”策略的概率与政府选择“监管”策略的概率呈正相关关系。但同样由于政府为完全理性人,故其选择“不监管”策略的可能性较大。然而,由于我国在目前所处情况下,并不具备使机构自主选择“高安全性”策略的条件,消费者主动选择“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条件,因此,从信息安全的角度来看,政府的介入与监管十分必要,这是支持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向可持续方向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保证我国金融安全、避免发生互联网金融危机的重要手段。政府可通过设定适当的补偿罚金,引导更多机构提供高信息安全性的产品,增加消费者购买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1)提高对“低安全性”机构的惩治力。政府可加大对存在明显技术漏洞和信息安全风险的“低安全性”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处罚力度,定期监督其平台系统维护,对待故意或恶意泄露用户信息的机构,可勒令停业或依法取缔。同时,高额的罚金能在抑制互联网金融机构出售低信息安全性产品的投机冲动、有效降低市场中“低安全性”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比率的同时,有利于调动政府相关机构的监管积极性,提升其监管水平,从而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2)实施适当的补偿与奖励措施。政府可对致力于新型、有效的网络安全措施的研发与运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给予资本奖励与技术支持,同时亦可为机构相关人才的引进与培训提供便利。此外,对于选择购买具有高信息安全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政府可给予一定补偿与税收优惠,引导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产品交易之时主动关注自身信息安全问题,从而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畅通与客户的操作安全。(3)组建专门监管机构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可整合人力、财力、物力等多方与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相关的监管资源,单独组建集中统一、权责明确的监管机构,专事专办,以提高政府监管的效能。同时,政府亦可加大各有关部门间的协同配合,相互协调,及时沟通交流,并联合企业、公益机构等社会力量,以提高政府执行力,促进监管效率的提高。此外,政府可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针对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问题,制定专门的法规、政策及标准,从而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建设朝着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4)加大公众宣传教育力度。政府可加大公众宣传教育的力度,大力普及与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相关的知识,培养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意识,鼓励公众消费者自主选择办理具有高信息安全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的相关业务。同时传播诚信、务实、创新理念,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氛围,从观念与认知上增强有助于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内在动力,从而为改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生态助力。

参考文献:

[1]蔡洁琳,林亮敏.步入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思考———对互联网金融的产生、现状与趋势分析及政府监管的探究[J].商,2014,(17):130-131.

[2]王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J].时代金融,2014,(8):82-83.

互联网安全生产监管第7篇

关键词:互联网思维 网购 食品安全 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C931.2 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互联网+”食品销售造就了欣欣向荣的网络市场交易。然而由于网络交易具有跨地域、虚拟性、隐秘性、多样化等特点,传统的市场监管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网购食品安全监管的需求。互联网的销售监管必须运用互联网的手段来解决,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应借鉴“开放、共享、平等、协作”的互联网精神,转变监管思路,充分运用网络及IT技术手段,创新互联网监管方式,让“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实现高效有力的网络食品监管工作。

二、互联网思维

综观学界对互联网思维的论述,目前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互联网思维即开放、共享、平等、协作。[1][2][3][4]

“开放”意味着包容、没有门槛、没有时间界限、没有地域界限。互联网的通讯协议是开放的,任何机构或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互联网的接入是全天候的,连接范围是世界性的,通过互联网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不停地进行信息的传播,互联网的开放精神不仅仅体现在物理时空的开放,还体现在思维空间的开放上,不同行业、不同经历、不同地方的人可以就某一共同话题展开交流和讨论,碰撞出思想的火花,突破思维的边界。

“共享”意味着分享、免费、普惠。共享精神是互联网发展的原动力。美国研究机构和高校的科学家为了共享研究资料,建立了最早的局域网,即互联网的雏形,后来随着对商业机构开放,扩大为现在的广域网。一些重要的互联网应用也是基于共享的需求建立的,如Youtube、Yahoo等。由于虚拟资源几乎近于零的边际成本,从共享精神又衍生出免费、普惠的精神内涵。以免费的模式吸引用户,通过激发用户其他的需求产生赢利,达到各方普惠共赢的效果。

“平等”意味着去中心、去等级、去权威。互联网是一个网状的结构,各节点以水平方式相互联结,彼此地位相等,没有中心节点,打破了以往的金字塔式层级结构造成的等级定位或者孤立隔阂。信息传播者与受众之间以一种开放模式和平等姿态进行信息交流,比尔盖茨曾经说过“在网络里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最能体现“网络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网上的人们放弃自己现实中的属性和标签,以平等的身份成为网络中的一员。

“协作”意味着互动、模块化、极致化和优势互补。网上的节点用户既是信息的接收者,同时也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并可以实现在线的信息交流的实时互动和协作。互联网的应用以模块化为特征,摒弃大而全,追求小而精,针对某一特定的需求做出解决方案,并力求完美,追求极致的效果。在模块化基础上,依托互联网强大的连接和互动功能,将各个优势模块整合起来,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博采众长、强强联合,从而高效率地构建一个优秀的大系统。

三、互联网食品销售安全问题

(一)市场主体复杂,变化快

网络食品销售方式要模式较多,而且不断有新的交易模式出现。[5]网络食品市场交易方式主要是食品销售经营主体与消费者依托网络销售平台或论坛等进行交易的方式,它又可以分为线上经营和线下经营两种模式。线上经营模式,是买家与卖家不需要见面,在网上即完成整个交易过程,例如淘宝、易趣、快乐购官网等。该种方式的经营主体数量最多,地域分布也很广,因无实体店铺,无需营业证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正规手续,商家店铺可以自由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对其进行监管也最为困难。线下经营模式,是需要买家与卖家先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联系,然后在现实中见面完成整个交易,如赶集网以及网络订餐平台“饿了么”、“美团外卖”等等。这种方式的经营主体虽然没有第一种数量多,但绝大部分也没有营业证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正规手续,也没有实际经营地点,部分虽有固定经营地址,但大部分都租用住宅房,地点相对隐蔽,经营户的经营流动性很大,所以对其监管也有一定困难。

近年网络食品交易形式和规模变化迅速,新的交易形式不断形成。例如随着微信的快速发展,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的食品交易近来刚出现,也占据了一定的销售份额。熟人之间的交易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其安全监管无法触及。随着跨境支付的完善,食品海淘正处在发展期,消费者出于对国内食品质量的担忧,或者对国外食品功能的追捧,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者个人代购的方式购买国外的食品,这些境外的食品的检验检疫缺失。

(二)市场准入审核不严

2015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但事实上,由于法律实施的滞后,网上食品交易尚未被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列入监管范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未曾专门针对网上食品经营者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证明。网上食品经营者除部分具有实体店铺原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外,其余网上食品交易经营者均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证明,网上食品交易普遍处于无证经营状态。[6]网上食品经营者只要在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上实名认证注册账号后便可进行网上经营食品。食品网络经营市场准入的审核缺失导致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要求的管理制度、贮存场所及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具体监管措施形同虚设。

(三)监管力量及手段跟不上

目前, 食品安全执法手段大多还是旧式的、低端的监管手段,广大执法队伍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主要是靠视觉的直接辩识和触觉的直接感受,靠人的随机抽查完成监管检查,现代化的检测技术或设备的支撑尚不普及,缺乏自动筛查事先定位可疑目标,抽检存在盲目性。[7]这种监管方式往往导致对某项食品的检诵枰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覆盖面小,效率低下。另外对于网络食品监管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现有的监管人员的知识能力在新的交易形式面前显得力不从心。

(四)执法不规范,不严格

在我国,流通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没有形成执法规范、处罚有力、制裁统一的执法体系和执法制度。[8]流通领域食品的监管执法并不严格,没有做到执法必严,更没有做到违法必究。 食品监管部门对一个案件的处理由办案人全盘负责,包括执法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处罚的执行、案件的移交、财物的没收和销毁以及违法窝点的取缔等流程全部由相同办案人负责,处置随意性大,同时受到多方因素的干扰,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因此,执法没有形成普遍的威慑力,处罚也没有触及违法者的根本利益。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由于涉及多个地域,难以确定管辖机构,容易互相推诿。

四、以互联网思维监管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

(一)以开放的思维监管食品互联网销售

1. 信息公开、透明

网络信息公开成本低,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大,这是互联网得天独厚的优势。网购食品公开和透明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其方便地获取真实、全面的相关信息。在网购食品页面应公开经营者的许可信息,并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标签、说明书”的标注规定,充分公开食品的规格、含量、成分、生产者、保质期、产品标准、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另外有关该食品的抽检情况、经营者的信用记录等官方信息也应公开,由第三方平台在网页的固定位置嵌入显示,防止经营者掩盖不良记录。

2.实现跨地域、全天候的监管

网络购物的突出优点是全天候、跨地域、方便快捷。为适应网购食品的特点,我们的监管也应做到虚实结合、全天候、跨地域。监管部门应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全天候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及咨询,实现投诉维权方便快捷。

传统的食品监管的管辖权是以具体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发生地来确定划分的。考虑网上食品交易的实际情况及其网络属性,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通常不在相同的地域。如果由消费者转到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是极不方便的,会引起维权成本的增加而使消费者放弃维权,使问题食品逍遥法外。因此网购食品的管监管应由消费者所在地的监管部门首次处置,通过跨地域合作监管机制协同处置,免去消费者维权时异地奔波之苦。

3.吸收多方力量协同监管,实行多方共治

食品的安全监管涉及面巨大,行政监管部门单枪匹马势单力薄,必须团结一切可以依靠的力量协同监管,形成人民战争之势,让食品违法行为得到充分曝光并进行严厉处罚,使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食品网购第三方平台、消费者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风险监测机构、行业协会、信用评估机构、保险公司、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机构都应进入网购食品安全监管的队伍中,如果这些部门打通了,互联了,力量就强大了。

(二)以共享的思维监管食品互联网销售

1.信息共享

应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进行数据信息的共享利用。由每种信息的主管部门授权其他机构通过数据接口共享相关信息,例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日常抽检结果、违法行为查处、信用评级等由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商品信息、合格证信息、批号等由食品生产厂家提供;安全风险预警由食品风险监测机构提供;商品使用评价信息由消费者提供;食品生产标准由国家标准局提供等等。建立一站式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统一食品安全信息,提供上述所有食品相关信息查询的入口,提供特殊食品追溯信息,提供适合消费者学习的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等。一站式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有助于公众获得权威、准确的信息,曝光问题食品,在发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时及时应对措施,避免社会恐慌情绪。

2.资源共享

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需要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生产标准、检验检测能力、专家队伍等资源的帮助,利用互联网公开这些资源信息,并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共享,将大大提高资源运转效率,提高网购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3.经验共享

由于网购食品的安全问题形式多样,而且变化迅速,安全监管的手段和方法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摸索。执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及判罚案例是宝贵的财富,应在全国各系统的监管部门中共享利用,供广大执法者借鉴使用,共同提高监管水平。

4.效益共享

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益将由全社会共享,不仅消费者能在网上买到放心的安全食品,而且将促使食品产业不断提高生产加工工艺,制造出更健康更安全的产品,从而提高整个食品行业的竞争力。

(三)以平等的思维监管食品互联网销售

1.渠道平等、商家平等,尺度统一

所谓渠道平等,是指网络食品交易与线下食品交易只是交易形式的不同,对两者的安全监管要求应该是平等对待的,不能因为其形式新或交易量小而对其安全问题视而不见。相反监管部门对于新的交易市场应投入更多的力量,及时跟进市场发展,将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

所谓商家平等,是指从事食品经营的主体无论是线下的实体店铺还是网络的虚拟店铺,均应在硬件条件、人员资质等方面满足《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将线上线下的食品经营者全部纳入到食品流通安全监管,一视同仁,平等地进行事前、事中及或事后的监管。

所谓尺度统一,是指执行流通安全监管过程中,对不同的经营主体、不同的交易形式、不同的第三方平台均应遵循相同的安全标准及准入条件,在违法处罚时也应遵循相同的尺度。不能因为网络交易形式而降低监管标准、减轻处罚力度。

2.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平等

食品安全需要监管制度,那么监管者自身同样需要有督察制度,才能保证执法的公正、高效和主动。当前我国对流通领域食品监管的督察还未全面铺开,没有建立长效的督察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具有天然的惰性,主动发现和处理纠纷的动力缺乏,大多以被动解决消费者投诉或者被媒体曝光后不得已才解决。督察是对执法者的鞭策,是执法的强化剂,是对执法者的压力,而压力往往能产生动力。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而言,其监管的力度普遍不足,严重滞后,应本着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平等的精神,增设督察制度,定期考核监管成效,对监管失职追究责任,这样才能激发执法者的主动性。科学的监督制度在约束执法行为同时又不妨碍执法行为,让权力在阳光下充分发挥作用。监督机制也是有力的指导,可以纠正执法的偏向,使网络交易的食品监管驶入正轨。

(四)以协作的思维监管食品互联网销售

1.吸收社会各方力量,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网络食品市场的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任何一个职能部门都无法有效地实施,必须吸收社会各方的力量,打破壁垒,团结协作。[9]网络第三方平台作为食品网购的场所,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准入核查、信息披露核查、投诉处理、违法行为报告、经营者教育等义务;食品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指导、自我规范作用,引导业内企业自律诚信生产经营;公安部的个人征信系统应将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进行公开;保险公司应设立食品安全险,对消费者因食品安全引起的损失进行救济赔偿;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共享检测资源,不断提高检测技术,做好食品安全评价;农业部和卫生部应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风险沟通,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社会媒体应行使舆论监督职能,及时报道食品安全风险,宣传食品安全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承担协调各方力量的职能。

2.建立举报网络,全国执法联动

应依靠市场自发调节、通过消费者的理性选择让不安全的食品无法生存,这种自下而上的市场管理模式不仅可达到理想的效果,还节约了社会成本。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是重要的途径,应鼓励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媒体和志愿者提供食品安全隐患和违法线索,动员社会各方参与食品安全工作。但是如果遇到举报维权的流程复杂、操作不便、问题解决不满意、维权者安全保护不足等情况,大家就会打消维权的念头,放弃维权的机会和权利。为适应网络食品交易在线、跨地域、全天候的特点,举报投诉也应增加网络在线形式,建立全国消费者服务中心,改变以往单一由经营者所在地执法机关管辖的办法,可由投诉者所在地执法机关接受投诉并首问负责,建立市场监管部门的跨部门合作,全国联动执法,使网购食品消费者在当地就能进行方便快捷的投诉并获得快速合理的解决,对有效的举报进行奖励,进一步调动举报者的积极性。

3.行政监管与司法执行有效结合

网络食品安全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处一般违法行为。然而令监管部门感到困难的是处罚决定往往得不到有效履行,因此需要法院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实行强制执行,以此树立法律的权威,震慑违法者使其不敢再犯。对危害食品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应由行政监管部门移送至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政监管没有司法机构的坚强后盾,必然会底气不足,缺乏威信。只有司法执行和行政监管有效结合,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的立体组合拳,才能捍卫法律的尊严,最大限度减少食品违法行为的发生。

4.技术支持机构与市场监管部门合作

网络市场交易依托于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技术的更新发展非常迅速,网络食品市场的形式变化也相当快,这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来说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现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缺乏相应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基本知识,缺乏对网上食品交易模式、行业经营现状的了解,无法胜任网络市场的监管工作。鉴于既具有互联网信息技术知识又熟悉市场监管的人员稀缺,目前较为可行的解决办法是:抽调这部分复合人才在国家层面组建食品网络监管技术支持机构,监控网络食品市场的安全风险,研究食品安全网络监管技术,对各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技术服务,培训地方执法人员,逐步提高现有执法者的网络执法能力。

5.建立办案系统平台,办案各环节分工合作

为规范办案流程,防止腐败和人情,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处理透明、公正、客观和规范,应建立办案系统平台,所有处理流程均实时上传,立案、调查、检测、案件定性、行政处罚、强制措施、销案等环节均实行模块化分割,由系统平台匿名调度,随机指定不同的人员办理,各环节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一个食品案件的查处。这种办案模式将有效制约行政监管部门的执法随意性,避免人为操控案件处置,便于对办案人员进行监督及责任追究,在行政监管部门内部形成风清气正的办案环境。

五、结语

互联网食品交易是一个新兴的交易形式,是近十年来才得以迅猛发展。我国的食品交易主体复杂,数量庞杂,安全问题存在较多,监管难度相当大。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整体上比较弱,但是就互联网交易形式而言,大家却处在相同的起跑线上。因此笔者认为:在互联网监管方面,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完全可以凭借互联网及IT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先进手段,以互联网思维实施监管举措,将网络食品交易的治理作为整个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力抓手,让网络市场率先成为安全食品的阵地,不安全的食品在网络上无处遁形,从而带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的水平。

参考文献:

[1] 胡启恒. 互联网精神[J]. 科学与社学,2013,3(4):1- 13+42.

[2] 赵大伟.互联网思维-独孤九剑[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3] 陈光锋.互联网思维:商业颠覆与重构[J].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4] 雷军. 互联网精神应与传统产业结合[N]. 人民邮电,2014- 10- 27(5).

[5] 楼一.网络交易中的食品安全监管研究[D].宁波:宁波大学,2013.

[6] 王小萱.加强网购食品安全监管,打造互联网食品的安全体系[N].中国食品报,2015- 3- 16(3).

[7] 陆明德.实现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内在瓶颈及对策建议[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0(3),48-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