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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政策(合集7篇)

时间:2023-10-07 15:45:05
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政策

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政策第1篇

 

一、引文

 

笔者比较了《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和《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两个文件,文件基本内涵一致,不同之处只是文件适用的时间范围不同。

 

(一)相同点。若企业在满足三个条件下,就可以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认定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 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个条件的基本内容相同,具体表述上略有不同本文不再赘述。

 

(二)不同点,财税[2009]87号文件针对企业收到的是2008年至2010年取得的资金,财税[2011]70号文件针对的是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收到的资金。两个文件规定的时间虽然不同,但刚好可以理解为国家对该税收政策时间上的延续。

 

由此企业可以将该两个文件基本可以作为同一个税收优惠政策处理,那么如何理解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内涵?

 

二、基本内涵诠释

 

文件中规定,企业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认定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那么文件中的“不征税收入”如何理解,为何不是“免税收入”,本文举例说明

 

某大型科技公司,为研发一项高新技术产品,2011年开始6年内需要投3000万元资金用于研发,并于2011年成功向科技部申请800万元的科技专项资金用于公司该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该笔科技资金于2011年12月31日拨付到位。从2012年到2016年每年分别支出该专项科技经费160万元用于产品研发,没有发生设备费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如下:

 

1. 2011年12月31日,收到拨付资金:

 

借:银行存款 800万元

 

贷:递延收益 800万元

 

2、2012年到2016年每年的分录归结如下:

 

借:研发支出 160万

 

贷:银行存款 160万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 160万

 

贷:研发支出 160万

 

借:递延收益 160万

 

贷:营业外收入 160万

 

税务处理上,2011年企业税务处理上如果选择确定800万元专项资金为不征税收入,2011年会计和税务上处理一致,都不作为一项收入处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为0,2012年到2016年税务上虽与会计上处理不一致,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也为0,因为会计处理上虽确认为收入,税务处理上应调减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样会计处理上确认为费用支出,税务处理上应调增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不选择确定为不征税收入,2011年针对收到的800万元会计处理上不确认为收入,税务处理上应作为应税收入处理,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2012年到2016年,每年会计处理上确认160万收入,税务处理上由于前期已经将该笔800万元确认为应税收入,不能重复确认应税收入,所以应作纳税调减处理,而会计上确认的费用160万元,由于前期税务已经将该笔800万元确认为应税收入,故对应的费用可以列支,不需要调整,最终每年应调减纳税所得额160万元。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

 

接上述的例题,如果2011年12月企业收到另外一个科技项目的专项资金50万,用于购买企业专用设备,12月购入并安装完毕,该设备预计使用5年,为简化处理,假设无残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如下:

 

1. 2011年12月

 

收到拨付资金:

 

借:银行存款 50万元

 

贷:递延收益 50万元

 

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2. 2012年到2016年每年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研发支出 10万元

 

贷:累计折旧 10万元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 10万元

 

贷:研发支出 10万元

 

借:递延收益 1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0万元

 

税务处理具体如表2所示(具体文字表述不在赘述,与上例分析类似):

 

通过以上例题分析,无论企业收到的是与收益有关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还是收到的与资产有关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管企业在取得收入当年将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还是不将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结果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最终影响金额为0。从数据结果看,企业并没有因为享受该政策而得到好处,“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而是属于“应税收入”。那么国家出台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优惠政策到底优惠在何处?

 

为了进一步解释这个问题,笔者引入货币的时间价值概念。对于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和不确认“不征税收入”,实际上影响的是企业各年所得税应纳税额,如果将各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被影响数额进行折现,然后进行加总和比较分析,那么我们就可以很直观地了解到该政策的优惠之处。

 

接上面例题,假设该企业货币资金的年使用成本率为8%,企业所得税税率25%,那么可以得到以下数据:

 

800万元专项科技经费(与收益相关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见表3)

 

50万元专项科技经费(与资产相关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见表4)

 

通过数据比较分析,无论是与收益相关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还是与资产相关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如果在收到资金的当年税务处理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在税务上不确认“不征税收入”少支付相关企业所得税的资金成本。而且如果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率越高,这种优势越明显。

 

笔者从货币的时间价值角度分析了有关企业取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在原理,从而说明“不征税”不是免税,而是“迟征税”。

 

三、特殊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政策决策分析

 

对于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在符合“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同样也可以选择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有些特殊情况下,企业选择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反而更有利,但也不绝对。那么企业如何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决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笔者继续从上述分析的原理出发,结合企业在特殊税收政策下如何分析和决策。

 

(一)企业前期享受所得税低税率政策情况下

 

譬如企业正在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刚好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后期,如果企业在收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当年将其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当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刚好可以享受低税率政策;但是在做决策时还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继续引用上述例题(为简化只对与收益相关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进行分析),该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1年和2012年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最后两年。2011年到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12.5%、12.5%、25%、25%和25%,资金使用成本率8%不变,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被影响数现值计算结果如表5:

 

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企业在收到资金的当年税务上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税务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更为合算。

 

那么如果企业外部融资环境比较差,资金的使用成本率较高,情况又会有所不同。如果该企业资金使用成本率高达2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被影响数现值计算结果如表6:

 

我们可以看出,如企业的资金成本率提高到一定程度,企业在收到资金的当年税务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税务上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更为合算。

 

(二)企业存在弥补亏损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企业在取得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当年刚好存在未弥补完的亏损,也需要权衡抉择。

 

继续引用以上例题,如果2011年企业当年虽盈利,但是还是存在300万元未弥补亏损(当年盈利被弥补完后),且为最后一个可弥补年度,资金使用成本率为8%,所得税税率为25%。

 

2011年企业取得800万元的科技专项资金,如果当年确认为“不征税收入”,2011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影响数额为0;如果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同时可弥补亏损300万元,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最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净增加500万,我们可得出如下数据如表7和表8所示:

 

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在收到资金的当年税务上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税务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更为合算。

 

那么如果企业外部融资环境比较差,资金的使用成本率较高,情况又会有所不同。如果该企业资金使用成本率高达2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被影响数现值计算结果如表9所示:

 

同样我们可以看出,如企业的资金成本率提高到一定程度,企业在收到资金的当年税务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税务上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更为合算。

 

四、结语

 

关于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内涵原理本文通过详细的数据比较和分析,得出其优惠的实质是企业可以“迟缴税”而非免税,主要体现在企业因此而少支付相关企业所得税的资金成本上。所以企业在运用该政策时,必须把握其实质的内涵对于企业的决策跟我科学。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没有享受其他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确定企业在符合“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利用该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更为有利。其次,企业在特殊税收政策环境下(企业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比较在选择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和选择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两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被影响数额现值的大小来判断企业是否需要利用该税收优惠政策。笔者发现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率越高,企业不选择利用该税收优惠政策的机会成本越高。对于这点,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更具有现实意义,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征,往往使其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约束,严重制约企业的发展,企业取得的每笔资金使用成本也会相对较高,在是否选择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决策上更具有指导意义。

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政策第2篇

关键词: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引文 

笔者比较了《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和《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两个文件,文件基本内涵一致,不同之处只是文件适用的时间范围不同。 

(一)相同点。若企业在满足三个条件下,就可以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认定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 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个条件的基本内容相同,具体表述上略有不同本文不再赘述。 

(二)不同点,财税[2009]87号文件针对企业收到的是2008年至2010年取得的资金,财税[2011]70号文件针对的是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收到的资金。两个文件规定的时间虽然不同,但刚好可以理解为国家对该税收政策时间上的延续。 

由此企业可以将该两个文件基本可以作为同一个税收优惠政策处理,那么如何理解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内涵? 

二、基本内涵诠释 

文件中规定,企业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认定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那么文件中的“不征税收入”如何理解,为何不是“免税收入”,本文举例说明 

某大型科技公司,为研发一项高新技术产品,2011年开始6年内需要投3000万元资金用于研发,并于2011年成功向科技部申请800万元的科技专项资金用于公司该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该笔科技资金于2011年12月31日拨付到位。从2012年到2016年每年分别支出该专项科技经费160万元用于产品研发,没有发生设备费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如下: 

1. 2011年12月31日,收到拨付资金: 

借:银行存款 800万元 

贷:递延收益 800万元 

2、2012年到2016年每年的分录归结如下: 

借:研发支出 160万 

贷:银行存款 160万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 160万 

贷:研发支出 160万 

借:递延收益 160万 

贷:营业外收入 160万 

税务处理上,2011年企业税务处理上如果选择确定800万元专项资金为不征税收入,2011年会计和税务上处理一致,都不作为一项收入处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为0,2012年到2016年税务上虽与会计上处理不一致,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也为0,因为会计处理上虽确认为收入,税务处理上应调减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样会计处理上确认为费用支出,税务处理上应调增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不选择确定为不征税收入,2011年针对收到的800万元会计处理上不确认为收入,税务处理上应作为应税收入处理,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2012年到2016年,每年会计处理上确认160万收入,税务处理上由于前期已经将该笔800万元确认为应税收入,不能重复确认应税收入,所以应作纳税调减处理,而会计上确认的费用160万元,由于前期税务已经将该笔800万元确认为应税收入,故对应的费用可以列支,不需要调整,最终每年应调减纳税所得额160万元。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 

接上述的例题,如果2011年12月企业收到另外一个科技项目的专项资金50万,用于购买企业专用设备,12月购入并安装完毕,该设备预计使用5年,为简化处理,假设无残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如下: 

1. 2011年12月 

收到拨付资金: 

借:银行存款 50万元 

贷:递延收益 50万元 

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2. 2012年到2016年每年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研发支出 10万元 

贷:累计折旧 10万元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 10万元 

贷:研发支出 10万元 

借:递延收益 1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0万元 

税务处理具体如表2所示(具体文字表述不在赘述,与上例分析类似): 

通过以上例题分析,无论企业收到的是与收益有关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还是收到的与资产有关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管企业在取得收入当年将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还是不将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结果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最终影响金额为0。从数据结果看,企业并没有因为享受该政策而得到好处,“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而是属于“应税收入”。那么国家出台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优惠政策到底优惠在何处? 为了进一步解释这个问题,笔者引入货币的时间价值概念。对于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和不确认“不征税收入”,实际上影响的是企业各年所得税应纳税额,如果将各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被影响数额进行折现,然后进行加总和比较分析,那么我们就可以很直观地了解到该政策的优惠之处。 

接上面例题,假设该企业货币资金的年使用成本率为8%,企业所得税税率25%,那么可以得到以下数据: 

800万元专项科技经费(与收益相关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见表3) 

50万元专项科技经费(与资产相关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见表4) 

通过数据比较分析,无论是与收益相关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还是与资产相关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如果在收到资金的当年税务处理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在税务上不确认“不征税收入”少支付相关企业所得税的资金成本。而且如果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率越高,这种优势越明显。 

笔者从货币的时间价值角度分析了有关企业取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在原理,从而说明“不征税”不是免税,而是“迟征税”。 

三、特殊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政策决策分析 

对于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在符合“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同样也可以选择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有些特殊情况下,企业选择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反而更有利,但也不绝对。那么企业如何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决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笔者继续从上述分析的原理出发,结合企业在特殊税收政策下如何分析和决策。 

(一)企业前期享受所得税低税率政策情况下 

譬如企业正在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刚好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后期,如果企业在收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当年将其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当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刚好可以享受低税率政策;但是在做决策时还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继续引用上述例题(为简化只对与收益相关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进行分析),该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1年和2012年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最后两年。2011年到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12.5%、12.5%、25%、25%和25%,资金使用成本率8%不变,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被影响数现值计算结果如表5: 

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企业在收到资金的当年税务上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税务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更为合算。 

那么如果企业外部融资环境比较差,资金的使用成本率较高,情况又会有所不同。如果该企业资金使用成本率高达2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被影响数现值计算结果如表6: 

我们可以看出,如企业的资金成本率提高到一定程度,企业在收到资金的当年税务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税务上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更为合算。 

(二)企业存在弥补亏损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企业在取得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当年刚好存在未弥补完的亏损,也需要权衡抉择。 

继续引用以上例题,如果2011年企业当年虽盈利,但是还是存在300万元未弥补亏损(当年盈利被弥补完后),且为最后一个可弥补年度,资金使用成本率为8%,所得税税率为25%。 

2011年企业取得800万元的科技专项资金,如果当年确认为“不征税收入”,2011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影响数额为0;如果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同时可弥补亏损300万元,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最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净增加500万,我们可得出如下数据如表7和表8所示: 

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在收到资金的当年税务上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税务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更为合算。 

那么如果企业外部融资环境比较差,资金的使用成本率较高,情况又会有所不同。如果该企业资金使用成本率高达2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被影响数现值计算结果如表9所示:

同样我们可以看出,如企业的资金成本率提高到一定程度,企业在收到资金的当年税务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税务上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更为合算。 

四、结语 

关于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内涵原理本文通过详细的数据比较和分析,得出其优惠的实质是企业可以“迟缴税”而非免税,主要体现在企业因此而少支付相关企业所得税的资金成本上。所以企业在运用该政策时,必须把握其实质的内涵对于企业的决策跟我科学。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没有享受其他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确定企业在符合“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利用该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更为有利。其次,企业在特殊税收政策环境下(企业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比较在选择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和选择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两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被影响数额现值的大小来判断企业是否需要利用该税收优惠政策。笔者发现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率越高,企业不选择利用该税收优惠政策的机会成本越高。对于这点,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更具有现实意义,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征,往往使其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约束,严重制约企业的发展,企业取得的每笔资金使用成本也会相对较高,在是否选择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决策上更具有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2009-06-16.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2011-9-7. 

[3]方虎飞.不征税收入财税处理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09). 

[4]胡天雨.政府补助的财税处理[J].会计之友(下),2011(09.) 

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政策第3篇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面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方面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原则上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这样有利于加强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同时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需要,给予不征税收入的待遇。实施条例对其他不征税收入作了界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即需要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在设定主体上,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二是属于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收入等均属于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政拨款原则上仅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其他不征税收入中提到了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问题,但税法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不具体。为此,《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对税法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以及哪种类型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作了规定,具体如下:一是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是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具体文件规定对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备注:该文件于2010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首先,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其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最后,要求企业对该资金的取得及发生的支出应单独进行核算,专款专用,而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资金混用。经解读文件,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来源渠道,不仅限于财政部门,也可以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截至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文件中规定:一是,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追踪管理方面,现行文件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不征税收入的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将财政补贴等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相当多的企业对此认识不清,有的甚至混淆不征税收入概念。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财政部门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业(或事项)的财政专项资金,也有地方政府因减免流转税而形成的税收返还性质的财政补贴,还有企业收到的政府以投资者身份投入的资本性拨款,这些都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而使得企业的净资产增加。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现有的企业,甚至个别国有大型企业,对收到的财政性资金一律作为不征税收入,甚至将税收返还性质的财政补贴也列为不征税收入。

(二)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作为不征税收入有的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便将其定性为财政性资金,认为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不用纳入收入总额,不用再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全面解读财税[2008]151号文件,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否则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由于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款项,除软件生产企业、核力发电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以外,其他企业取得的上述款项不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混淆一些企业认为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因此,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混为一谈。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现有的企业在确定收入性质时,盲目填报,如:在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时,将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类免税收入,填入不征税收入栏目。其实,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性质不同。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是法定不征收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是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既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根据相关性原则,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一般可以扣除。

(四)税务机关对不征税收入疏于管理在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以往将主要精力放在对损失扣除及弥补亏损的管理、税收优惠的备案审核管理、对企业重组及清算的管理、以及反避税管理等方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确立的不征税收入,各地税务机关重视程度不一,有的基层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对此新概念认识不清,宣传力度不强,管理力度不大。目前,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对不征税收入,处于无统一审核标准、后续管理情况不一、缺少事后的专项评估、分析等状况。

三、对于加强不征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鉴于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目前,相当数量的纳税人对此认识不清、出现概念混淆的问题。因此,应积极拓展税法宣传渠道,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税收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媒体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政策,做好对不征税收入的税收政策解读。为了有效增强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前,编写发放统一、规范、准确的“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管理政策专辑”,宣传普及不征税收入的政策规定,以及正、反两方面的案例分析。通过加强税法宣传,促进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二)明确规范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明确不征税收入的范围,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明确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职责。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环节,基层税务机关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进行案头审核,根据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对表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另一方面进行延伸审核,即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纳税人申报的不征税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适时开展不征税收入专题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工作。

(三)分类实施加强审核管理1.财政拨款管理方面对于一般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一要审核企业是否提供财政资金拨付文件,文件中对该项资金是否规定了专项用途;二要审核企业是否提供了财政部门或资金拨付部门对该项资金的专项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要审核企业对该项资金以及该项资金支出单独管理的证明材料。另外,对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申报的财政拨款不征税收入,要审核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法定认定资料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是否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三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是否纳入预算管理。2.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方面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总额与其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附表的收入总额进行比对,表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企业是否具备下列资料,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批准文件、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上缴财政的相关资料等。3.政府性基金管理方面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总额与其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附表的收入总额进行比对,表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企业是否具备下列资料,如:政府性基金收取的相关批准文件、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收款的文件证明、收费上缴财政的相关资料等。

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政策第4篇

【关键词】 政府补助; 财税处理; 纳税筹划

引言

近年来,国家对高科技行业或其他重点发展企业进行补助已是十分常见的现象,但由于政府补助种类较多,且容易与政府提供的其他资金或实物帮助相混淆,再加上其财税处理方法有一定的特殊性,使其财税处理颇显复杂,导致企业或者无法用足优惠补助政策,或者扩大了税务处理中政府补助的范畴,带来税务风险。

一、政府补助的概念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按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用于取得长期资产,可将其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财政拨款。指政府无偿下拨给企业的资金,通常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二是财政贴息。指政府为扶持特定产业或地区发展,对企业承担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三是税收返还。指除增值税出口退税之外的、以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形式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四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指划拨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天然林资源等。

二、政府补助的财税处理方法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按所得到的政府补助的用途分为两种。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其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但按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应将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例如:2008年12月,A企业从财政部门得到240万元财政拨款用于购置环保设备。当月购入价值480万元的环保设备,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13年12月,A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26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1.2008年12月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2 400 000

贷:递延收益 2 400 000

2.2008年12月购入设备,自2009年1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并将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借:固定资产4 800 000

贷:银行存款 4 800 000

借:制造费用40 000

贷:累计折旧40 000

借:递延收益 2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 000

3.2013年12月出售该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银行存款2 600 000

累计折旧2 400 000

贷:固定资产 4 800 000

营业外收入 200 000

借:递延收益1 2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1 200 000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例如:B企业于2010年1月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900万元,用于补偿企业费用支出,扶持其经营发展。B企业在2010年至2012年发生的费用支出分别为200万元、500万元和30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1.2010年1月收到专项资金,计入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9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9 000 000

2.2010年和2011年末,按当年的费用支出,分别将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2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2 000 000

借:递延收益5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5 000 000

3.2012年的费用支出大于递延收益余额,将余额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2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2 000 000

(二)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政府补助税务处理的核心就是确认两个问题:第一,收到的补助资金中哪些应当计入当期收入;第二,计入当期收入的补助中,哪些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此作出了严格规定。财税[2008]151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除投资和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了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相应地,这种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其形成资产后计算的折旧、摊销,均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而财税[2009]87号文件则在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对企业在2008年初至2010年底内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在税前扣除:第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第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第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相对于财税[2008]151号文件,财税[2009]87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来讲更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但有两点需特别注意:第一,该文件虽然规定,对该资金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或其政府部门来规定,但拨付文件中规定的“专项用途”,仍然必须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即由地方政府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能适用该文件;第二,根据该文件的要求,取得的补助资金要想作为不征税收入,就必须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而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资金混用。

三、政府补助的稽点和纳税筹划建议

(一)税务稽点

政府补助的税务稽点是补助资金在税前扣除的合规性。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09]87号文件的要求,补助资金要在税前扣除,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例如,某企业取得了地方政府规定的专门用于帮助当地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的财政补助400万元,在税前全部扣除,就是不合税法规定的。因为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09]87号文件都规定,财政资金的“专项用途”必须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而地方政府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适用该文件,所拨的专用财政资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再如,某企业取得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用于购买环保设备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300万元,但在实际使用时,将其中的100万元用来修理厂房。最后将所有300万元都在税前扣除,显然也是不合规定的。因为这违背了财税[2009]87号文件“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要求。

总之,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时,一定要注意补助资金是否有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和批准的专门用途,并对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做好单独核算,在保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受税收优惠。

(二)纳税筹划建议

1.积极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增加补助申请的主动性

政府补助的种类较多,相关的税收法规、政策变化较快,要想做到财税处理上不出错,就必须对与各种补助相关的最新法规、政策有深入清晰的了解。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平时要多搜集各种相关信息,熟练财税处理方法。此外,企业要密切关注国务院、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提供政府补助的最新动向,结合补助政策的内容和企业的实际,在最有利的时机主动申请补助,以用足优惠政策。

2.灵活选择是否将专项资金税前扣除

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将政府补助计入当年收入总额比直接在当年税前全额扣除更为合算。这主要是针对那些可以享受减征、免征所得税政策的企业而言。比如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规定,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的内资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这种企业在收到政府专项补助资金时,就要考虑收到政府专项资金的年份是否在税收优惠期限内,如属于税收优惠期限,则要把政府专项资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充分享受低税率优惠,同时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所产生的折旧依然能在以后正常税率年份抵减所得税。例如:某公司是符合上述规定的成立于2008年1月1日的新办企业,即其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公司在2008年12月收到当地财政部门专项资金政府补助1 000万元,并在当月用该笔款项采购价值1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专用设备一台,于2009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该公司正常企业所得税率为25%。假定设备无残值,折旧年限为10年。从2009年1月至2018年12月,该公司把专项资金政府补助1 000万元计入当年(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比不计入当年(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可节约企业所得税额=1 000/10×3×12.5%+1 000/10×6×25%=187.5(万元)。由此可见,经过税收筹划后企业所得税节约金额是很大的。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经政府高新技术部门认定后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而这些企业在今后可能不再能享受这种优惠。因此这类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资金时也应参照此例中的方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S].2008.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政府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S].2009.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S].2007.

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政策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2015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积极适应审计“新常态”,努力实现审计全覆盖,围绕保障各项宏观政策措施落实和推动建立全面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拓宽审计范围,加大对财政全口径预算管理、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落实、重点民生政策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督力度,加强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重大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推进政策落地、改革攻坚、民生保障和反腐倡廉,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2015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一是结合新修订的《预算法》、《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要求,检查政府预算编制、预算审查、转移支付、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方面改革推进情况,揭露问题和矛盾,提出改进建议,推动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体系。二是促进各项财政政策落实到位,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促进社会公平等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动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绩效评价体系,促进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符合政府施政目标,提高预算执行效果。三是围绕部门单位“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结合绩效考评机制建立完善情况,全面掌握部门单位财政存量资金情况,以及专项资金设立、整合、使用绩效、内部财务管理,揭示部门单位履职和主管单位监管层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部门单位依法行政。四是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深入分析制度缺陷,促进落实问责机制,推动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坚持查清事实和落实责任相结合,发挥审计的打击和震慑作用,规范收支行为,维护财经秩序。

二、审计项目安排

根据部门单位审计时限、轮审计划和保持一定审计覆盖面的要求,按照预算执行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调查相结合的原则,拟安排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单位6个,专项审计(审计调查)5项,拟汇入“两个报告”的2015年度审计成果1项。

(一)审计部门单位(6个)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

(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

1、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调查

2、社会抚养费征缴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

3、森林资源利用专项审计调查

4、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

5、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资金专项审计调查

(三)拟汇入“两个报告”的2015年度审计成果(1项)

2015年全市政府性债务情况的审计结果

三、审计的重点内容

(一)市财政局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

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规范完整、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和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为目标,围绕市级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全口径预算管理情况。一是摸清市本级全口径预算体系的建立情况。了解各类预算制度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掌握预决算编制的口径,对比分析各类预算管理模式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核实上报市人大的各类预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编制内容不完整、项目不细化等问题。重点审查社会保险基金、债务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市基建基金等政府性资金收支情况是否纳入向人大报告范围,有无政府性资金收支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等问题。二是审查各类预算统筹安排分配的科学性、合规性。按照支出功能科目掌握各类支出的投向和分配结果,审查预算批复和分配是否及时、到位,有无年底集中分配资金等问题;分析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计提手续费是否与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有无仍从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中单独安排的情况。对比分析四类预算分配的项目,检查有无交叉、重复安排资金,专项补助支持对象相同、项目内容基本类同,分配小而散,未按规定使用方向分配、调整变动多、预算执行不到位等情况。三是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情况。基金收入预算是否做到应编尽编、应收尽收,有无部分市级分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及部门单位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清缴不及时、截留市级收入等问题;基金支出预算是否合理,有无政府性基金支出偏离方向等问题;关注资金使用绩效方面,重点审查是否加大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统筹安排力度,有无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交叉重复安排支出项目问题,有无年初预算安排的部分项目资金未拨付使用、结余结转规模较大等问题。

2、预算执行与预算分配情况。一是以人大批准的市级预算为依据,审查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预算收支等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在市级预算执行报告中如实反映。审查当年追加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总体规模、预算来源和下达时间,审查预算支出进度是否均衡,有无年底集中分配资金等情况。财政决算与人大批准的预算进行比照,审查决算的真实性和预算目标的实现程度,分析评价预算执行总体情况。二是审查市财政局报市人代会批准的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是否落实到具体项目和部门,年初预留资金是否确定了使用方向并据此分配;超收收入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市级预备费的使用是否真实、完整地向市政府报告;批复的部门预算是否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完整、细化。三是抽查部分参与分配的部门,审查分配依据是否充分、审核是否规范、分配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分配不公开、不透明、效益差的问题。

3、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情况。一是摸清财政存量资金规模。重点审查核实截至2015年底市级预算净结余、预算结转资金、财政专户结存资金和其他财政存量资金规模。二是分析财政存量资金结构。重点审查核实结转年度超过1年的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及资金规模,连续结转2年及以上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及资金规模,连续2年及以上预算执行率未达到80%的政府性基金支出项目累计结余规模。三是逐项摸清财政资金沉淀的具体原因,并进行归类,既要考虑项目不符合实际需求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等自身原因,也要考虑上级资金下达晚、资金支付审批链条长等管理因素。四是揭示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环节中的体制机制缺陷、管理漏洞和改革不到位等问题,促进完善体制机制,切实维护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情况。一是摸清财政部门落实有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的总体情况。检查市财政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关注此项工作取得的成效以及遇到的主要问题,揭示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缺陷,并提出解决意见。二是围绕预算绩效管理开展财政绩效审计。结合重点项目支出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重点选择几个项目进行延伸,对其项目资金申报和绩效目标设定情况、财政性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与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推动建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

5、上下联动数字化专题审计。根据省厅要求,将配合省厅开展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数字化专题审计,核查的审计结果分别在“两个报告”中予以反映。重点分析核查以下内容:

(1)预算管理方面。关注本级政府向人大报告的预算内容是否完整、细化。重点审查经济开发区预算是否纳入本级预算并向人大报告;公共财政预算上年结转部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否完整向人大报告;公共财政预算是否明细到类级科目;是否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编入本级预算等。关注各级部门预算编报是否完整、批复是否到位、执行是否严格。重点审查政府预算批复一个月内,各级财政批复部门预算的规模和比例,分析年初预留资金和追加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审查预算执行进度是否均衡,分析6月30日以后和9月30日后预算分配的规模和比例,揭示分配不及时、执行进度迟缓和年底“突击花钱”等问题。

(2)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面。市财政局是否切实履行对下级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的指导、规范责任。重点关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所有预算单位均实行零余额账户管理,是否存在零余额账户大额提现、向本单位或下属单位转款等脱离财政监管的问题;公务卡改革是否得到全面推进,重点关注公务卡的使用情况,是否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是否存在大量使用现金的情况;财政专户是否均统一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管理,有无违规开设和多头开设银行账户问题。

(3)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方面。重点关注各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是否存在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问题;通过中标企业与地税、工商等数据比对,查看是否存在不符合资质的企业中标问题;结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关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情况。

(4)非税收入征管方面。重点审查财政部门是否将已征收的非税收入按征缴程序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有无人为调节收入进度、变更科目、坐收坐支等问题;延伸部分执收部门,审查有无应纳未纳预算、应征未征非税收入、截留挪用等问题;审查收费政策是否适时调整,有无应调整未调整、应取消未取消收费政策问题;审查体制结算情况,是否足额上解市级收入,有无截留市级收入等问题。

(5)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方面。2015年7月省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应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普通公路建设发展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债券资金预算安排及投向情况。债券资金预算安排程序是否合规,资金是否全部安排到位。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无用于经常性支出的项目,有无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支出项目。

二是债券资金拨付情况。主要检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是否按照预算安排的项目及时拨付资金,有无人为滞留欠拨、调剂使用的问题。

三是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主要检查用款单位是否按项目规定使用债券资金,是否存在不按规定项目及时开工,造成资金闲置等问题;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有无将项目资金弥补经费或挪作他用,以及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6)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面。

一是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情况。审查上级转移支付预算指标是否及时、足额下达;审查市对下公共财政转移的结构是否合理,各市对县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重是否比上年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是否存在通过结算补助变相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问题;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机制、问责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

二是向企业分配专项资金情况。摸清各级财政对竞争性领域的支出情况。审查预算直接安排和通过减免税收等方式给企业的财政补贴规模、项目和企业等,反映财政对企业的补贴政策种类多、规模大、不透明、分配散等问题。从申报环节入手,反映是否存在参与分配的主管部门权责不清晰、审核把关不到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注重反映制度不完善、分配程序不科学、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三是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点关注资金投向是否合理,是否按照转型发展的要求,重点支持“两区一圈一带”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等;资金安排使用是否符合《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坚持“投向明晰、重点突出、公平公正”的原则;财政投入部分是否以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等方式安排,申报项目是否符合《2015年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有无向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资金等问题;延伸审计部分项目,检查有无编报虚假项目骗取财政资金,项目不落实造成资金闲置或损失浪费,以及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是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点关注各项资金是否建立专项制度或办法,规定用途是否明确;支出安排是否合规,有无安排不当、重复交叉分配、向一个项目多方面投入资金等问题;项目单位申请是否符合资金申报指南规定,有无以老项目或未建项目申报资金;项目单位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截留坐支等问题。

(二)市地税局税收征管情况

以推动税收政策落实,促进地税系统严格履行税收征管职责,推进法治税务建设,提高税收征收质效,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为主要目标,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执行情况。审查地税部门在税收征管中执行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结构性减税等政策情况,小微企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法定减免和政策性减免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起到了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作用,有无该减免未减免问题。检查地方党委政府违规制定的税收返还优惠政策情况,重点关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房地产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摸清采取先征后返、列收列支、代缴、财政奖励或补贴等方式兑现税收优惠政策的总体规模,评价税收返还政策执行效果,揭示税收返还不合理、导致产能过剩和阻碍经济转型升级等问题。

2、税收职责权限运行情况。审查地税部门是否按规定批复税款减免,税务稽查案件是否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税收征管中有无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越权违规审批减免税款,或应处罚未处罚、应加收滞纳金未加收滞纳金等问题,有无利用税收职权输送利益、等问题。审查地税部门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期限、预算科目、税率、级次入库各项税款、其他收入、滞纳金、罚款等,有无该征收未征收税款或征收“关系税”、“人情税”等问题。审查地税等部门单位有无利用代开发票转引税款、利用虚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及为纳税企业虚开发票加大支出逃避交纳税款等违法违规问题。重点关注增值税附征税费是否及时足额征收,有无少征或未办理缓征审批手续随增值税直接缓征问题;企业土地使用税等土地相关税款是否足额征收,有无违规减免问题。有无因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导致以上税款征管不到位或漏征漏管等问题。

3、开展税收占比真实性调查。摸清我市税收收入占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情况,审查入库的税收收入是否真实,有无利用虚收空转税款虚增税收占比问题;审查入库的非税收入是否真实,有无非税收入不入库、坐收坐支非税收入或将非税收入以税收收入入库,人为调增税收收入占比问题。

(三)市直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紧紧围绕“预算执行”这一主题,以促进改革政策落实、规范预算管理、掌握财政存量资金、控制“三公”经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为主要目标,关注年度决算和资金使用的效益性。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部门预算编制及批复情况。一是审查部门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综合预算的原则,对各项收入和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做到了不重不漏。二是关注部门所属二、三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情况,主要审查主管部门是否将所属单位收支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统一管理,主管机关是否按照市财政批准的部门预算,及时、完整地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有无以“管理费”、“调剂资金”等名义截留、挤占所属单位资金等问题。三是审查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经过了科学的可行性论证程序,是否存在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申报、项目支出预算明显超出实际需求的情况。

2、部门年度决算情况。一是审查部门单位决算是否真实、合规,重点以人大批准的预算和单位人员编制为依据,按照收支科目逐项反映部门年度预算与决算的差异,分析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推动部门预算的公开、透明。二是全面掌握临时追加项目资金规模,剔出工资性和政策性追加,核实部门申请和追加预算的项目、次数以及占年度预算批复的比例,检查追加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规、有效,是否存在虚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三是审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从项目申请、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以及会计核算、监管制度等各环节,逐项检查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审计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效益性,重点检查一次性和已到期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考评情况。对尚未完成的项目重点审查资金使用进度情况以及是否专款专用,对重要资金的审计要延伸到资金末梢,揭示隐瞒转移、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问题。四是审查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围绕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结合预算单位职能履行情况,选择与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进行绩效审计,对其项目资金申报和绩效目标设定情况、财政性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制度的执行与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与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促进提高预算执行效果。

3、执行政府采购情况。一是审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完整、细化,有无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二是审查是否按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有无无计划或超计划采购。三是审查部门单位有无规避政府采购行为,将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进行自行采购。四是抽查政府采购合同与实物,检查预算单位对采购的物品是否认真组织验收,所收物品是否与合同相符。揭露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未到位,未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政府采购过程长、效率低,结余资金大,采购货物品种、质量未达到采购方要求或价高质次和违规采购等问题。

4、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摸清部门单位是否制定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各级贯彻厉行节约的具体措施,审查部门单位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实2013年至2015年度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与以前年度各项支出进行对比分析。审查机构管理和执行情况,主要检查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批复文件执行情况,以及经费管理情况;审查编制管理和执行情况,用编进人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吃空饷问题,具体要求按《市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工作方案》实施。

5、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情况。一是摸清部门单位的财政存量资金总体情况。重点关注结存的财政资金规模和存储结构,分析财政存量资金的形成时间、来源构成和形成原因。二是做好审计结果的剖析,不仅要揭示财政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更要分析存量资金的原分配方式是否规范合理,是否符合政府施政目标,进而提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建议。

6、其它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继续重点审查私存私放和案件线索。审查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问题,对账外账和小金库资金支出项目要查深查透,注意发现贪污、私分公款等经济犯罪案件线索。

(四)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及审计调查

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及审计调查将以促进资金合法、高效使用为目标,对各专项资金从申报立项、管理分配、安排使用到投资效益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在摸清资金总体情况的基础上,关注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评价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揭露资金各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分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充分发挥审计在优化资金结构、合理配置资源中的建设性作用。每个审计项目要抽取2-3个财政专项资金、建设投资项目等进行绩效评价。

四、审计时间安排

201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2015年3月1日至5月31日,完成预算组织与预算执行单位审计。

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政策第6篇

一、财政支持互助社发展的现状

目前,财政对于互助社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一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如给予一定金额的开办费、提供办公场地等。在海南省3家互助社开办之初,三亚市财政拨付5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作为众树互助社的开办费,万宁和乐镇互助社获得政府支持30万元,海口市甲子镇龙潭互助社获得4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是给予财政贴息。以三亚市众树互助社为例,从开业至2012年12月30日,累计发放财政贴息贷款284万元,贴息金额为16万元。其中,2011年贴息金额共计56563元、奖励金额27160.75元。万宁和乐镇互助社涉农贷款贴息金额为70293元,财政给予海口市甲子镇龙潭互助社补贴利息200633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目前互助社的营业税税率为5%、所得税税率为25%,在税收政策方面并没有享受到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互助社盈利的能力较小,难以承受较多的税收,相关免税政策不明显。

二、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落实不到位。财政部于2009年4月出台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财政补贴。而海南省3家互助社在设立当年出现了费用补贴真空。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在设立当年没有落实,2011年和2012年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也没有下达。

(二)财政资金补贴额度小、监督难度大。为鼓励互助社快速发展,国家、省、市三级财政及农业部门每年都通过拨付专款(开办费)等方式予以扶持,但财政资金补贴额度小且可持续性差。这种有选择的现金补贴形式,实际是将权力下放到了某个部门,非常容易导致寻租现象,而且不利于对补贴资金用途进行监督,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贴息政策的杠杆效应弱。由于贴息投入有限,导致贴息贷款规模小,覆盖范围不广,并且现行财政政策对所有的涉农贷款给予同等的补贴和税收优惠,而不考虑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利率水平,不论是微利还是高额利润都得到同样的扶持政策,没有体现出引导互助社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的目标。

(四)税收优惠力度小。一是现行的税收政策措施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营业税及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上。二是目前的税收政策过于零散,主要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体现,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层次,带有临时性特征,如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税收优惠政策均只有几年的期限。

(五)忽视外部环境建设。当前海南省农村信用环境并不理想,加之金融执法力度不够,造成贷款悬空或逃废的现象比较多。另外,由于农村比城市的就业环境相对较差,很多金融专业人才不愿到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微型金融机构就业。这些问题不是农村金融机构本身可以解决,需要财政协助有关部门解决。目前财政政策中几乎没有涉及到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的措施。

三、政策建议

(一)改革财政补贴方式。一是取消无偿的现金补助形式,尽快制定《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增信担保办法》,各级财政应建立专项担保基金,按照监管有效、审慎经营、资本约束的原则,为互助社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支持。二是 加大对互助社支持力度,争取更多的建设资金,落实中央财政的专项补助。三是制定财政对互助社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增加互助社试点,增加“以奖代补”的资金。

(二)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一是严格审核。互助社负责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担保机构负责对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二是设置专账。互助社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三是强化有效监督。互助社负责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扶持项目;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四是优化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流程。为规范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从制度上对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流程和拨付时点进行规范。

(三)实行差别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加大对海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税收优惠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全免;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10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金融业务收入按照2%税率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参考2009年所得税法中微利企业20%的税率征收;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超过10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贷款营业收入,不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根据互助社提供贷款利率水平的不同,区别对待,更能体现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

(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改善金融生态环境。首先,要建立农村金融生态激励和惩罚机制。在当地推广信用乡、信用村的建设,培养农户的现代金融意识;其次,加大财政对农村金融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农村金融IT设施和结算清算系统。最后,加大对互助社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建议省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发展专项资金和农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互助社发展。

2.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海南省农田 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缺乏,农村经济依然存在“靠天吃饭”的情况,农业竞争力不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这都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风险。因此,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已是当务之急。就海南省的情况来说,农业保险应选择多元化的保险途径,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发挥财政杠杆作用。

参考文献:

符瑞武,邓启峰,陈太玉.海南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对策.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11).

张雪娥.发挥政策在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的作用.金融市场,2009(8).

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政策第7篇

一、财政支持互助社发展的现状

目前,财政对于互助社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一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如给予一定金额的开办费、提供办公场地等。在海南省3家互助社开办之初,三亚市财政拨付5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作为众树互助社的开办费,万宁和乐镇互助社获得政府支持30万元,海口市甲子镇龙潭互助社获得4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是给予财政贴息。以三亚市众树互助社为例,从开业至2012年12月30日,累计发放财政贴息贷款284万元,贴息金额为16万元。其中,2011年贴息金额共计56563元、奖励金额27160.75元。万宁和乐镇互助社涉农贷款贴息金额为70293元,财政给予海口市甲子镇龙潭互助社补贴利息200633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目前互助社的营业税税率为5%、所得税税率为25%,在税收政策方面并没有享受到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互助社盈利的能力较小,难以承受较多的税收,相关免税政策不明显。

二、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落实不到位。财政部于2009年4月出台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财政补贴。而海南省3家互助社在设立当年出现了费用补贴真空。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在设立当年没有落实,2011年和2012年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也没有下达。

(二)财政资金补贴额度小、监督难度大。为鼓励互助社快速发展,国家、省、市三级财政及农业部门每年都通过拨付专款(开办费)等方式予以扶持,但财政资金补贴额度小且可持续性差。这种有选择的现金补贴形式,实际是将权力下放到了某个部门,非常容易导致寻租现象,而且不利于对补贴资金用途进行监督,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贴息政策的杠杆效应弱。由于贴息投入有限,导致贴息贷款规模小,覆盖范围不广,并且现行财政政策对所有的涉农贷款给予同等的补贴和税收优惠,而不考虑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利率水平,不论是微利还是高额利润都得到同样的扶持政策,没有体现出引导互助社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的目标。

(四)税收优惠力度小。一是现行的税收政策措施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营业税及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上。二是目前的税收政策过于零散,主要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体现,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层次,带有临时性特征,如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税收优惠政策均只有几年的期限。

(五)忽视外部环境建设。当前海南省农村信用环境并不理想,加之金融执法力度不够,造成贷款悬空或逃废的现象比较多。另外,由于农村比城市的就业环境相对较差,很多金融专业人才不愿到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微型金融机构就业。这些问题不是农村金融机构本身可以解决,需要财政协助有关部门解决。目前财政政策中几乎没有涉及到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的措施。

三、政策建议

(一)改革财政补贴方式。一是取消无偿的现金补助形式,尽快制定《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增信担保办法》,各级财政应建立专项担保基金,按照监管有效、审慎经营、资本约束的原则,为互助社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支持。二是 加大对互助社支持力度,争取更多的建设资金,落实中央财政的专项补助。三是制定财政对互助社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增加互助社试点,增加“以奖代补”的资金。

(二)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一是严格审核。互助社负责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担保机构负责对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二是设置专账。互助社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三是强化有效监督。互助社负责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扶持项目;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四是优化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流程。为规范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从制度上对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流程和拨付时点进行规范。

(三)实行差别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加大对海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税收优惠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全免;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10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金融业务收入按照2%税率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参考2009年所得税法中微利企业20%的税率征收;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超过10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贷款营业收入,不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根据互助社提供贷款利率水平的不同,区别对待,更能体现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

(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改善金融生态环境。首先,要建立农村金融生态激励和惩罚机制。在当地推广信用乡、信用村的建设,培养农户的现代金融意识;其次,加大财政对农村金融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农村金融IT设施和结算清算系统。最后,加大对互助社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建议省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发展专项资金和农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互助社发展。

2.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海南省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缺乏,农村经济依然存在“靠天吃饭”的情况,农业竞争力不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这都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风险。因此,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已是当务之急。就海南省的情况来说,农业保险应选择多元化的保险途径,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发挥财政杠杆作用。

参考文献:

[1]符瑞武,邓启峰,陈太玉.海南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11).

[2]张雪娥.发挥政策在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的作用[J].金融市场,2009(8).

[3]王丽娅,李嘉.海南省财政支出规模与结构的分析[J].海南金融,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