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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制度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4-18 18:01:44
财政制度论文

财政制度论文第1篇

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将内部控制制度的理论应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务中,因此,在设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内部控制制度时应遵循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一般原则:一是相互牵制原则,是指一项完整的经济业务活动,必须分配给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分别完成;二是领导带头原则,即内部控制成功与否取决于员工的控制意识和行为,而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的自觉控制意识和行为又是关键;三是协调配合原则,是指在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各部门或人员必须相互配合,各岗位和环节都应协调同步,各项业务程序和办理手续需要紧密衔接,从而避免扯皮和脱节现象,减少矛盾和内耗,以保证经营管理活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四是程式定位原则,是指企业单位应该根据各岗位业务性质和人员要求,相应的赋予作业和职责权限,规定操作规程处理手续,明确纪律规则、检查标准,以使职、责、权、利相结合;五是成本效益原则,要求企业单位力争以最小的控制成本取得最大的控制效果;六是整体结构原则,指单位各项控制要素、各业务循环或部门的子控制系统必须有机构,成为单位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

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内部控制制度的控制目标

设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内部控制制度时,首先应该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内容特点和管理要求提炼内部控制目标,然后据以选择具有相应功能的内部控制要素组成该控制系统。

1.确保财政国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财政国库资金是指为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依据国家权力进行分配的那一部分社会产品的货币形式。表现为国家通过无偿的方式或国家信用的方式筹集、分配和使用的货币资金。它是国家进行各项活动的财力保证。为维护财政国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应建立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活动的授权批准、职务分离制度。如果没有严格的审批授权控制制度,它们较易被冒领、挪用或转移,严重影响政权的正常运转。因此,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内部控制制度要保证一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活动必须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职务分离制度才能进行,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维护财政国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2.确保国家财政支出政策的贯彻执行。编制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预算是财政部门履行分配职能的重要手段。为强化财政预算约束,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应,国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国库集中支付机构作为财政预算的执行机构,在支付财政资金时的各种支付手续、程序,各种文件记录以及账面数据的反映和财务报告信息的披露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财政支出透明、规范和合理。

3.确保集中支付信息的合理反映与揭示。无论是政府决策层、审计监督部门还是财政部门本身都会关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所反映的财政支出数据的真实性、可用性和可靠性。国库集中支付机构要使相关人员和部门对其提供的财务信息感到可信和可用,应规范自身的会计行为,建立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财政支付评价体系,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的反映进行科学合理地整理分类,防止财政支付信息反映模糊、不准确、不及时,为政府决策层提供真实、有用的决策数据。

4.确保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安全运行。随着IT技术特别是以Internet为代表的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运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进一步向深层次发展,但同时也对国库集中支付内部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要确保原始数据操作的准确度。电脑中的原始数据都是由人工事先进行审核和输入计算机的,一旦原始数据在输入中发生错误,计算机无法识别,只会将错就错地进行各种计算工作。因而一切数据的处理方法和过程都必须规范化,并保持准确性和相对的稳定性,这样才能保证支付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是控制操作人员的职能。授权、批准控制是一种常见的、基础的内部控制。如果不加强内部控制,就会使某些计算机操作人员直接对使用中的程序和数据库进行修改,操纵处理结果,从而加大了出现错误和舞弊的风险。三是避免会计档案无纸化和电脑操作无形化带来的风险。实行电算化后,凭证、经济业务事项的说明和账簿等大多要依赖计算机方可录入、阅读或查询。有些业务或处理结果可能不被打印出来,只有依靠电子计算机才能阅读这些数据。所以不仅要保存纸介质会计核算资料,而且要保存、保管好以磁性介质方式存储的各种会计数据和计算机程序,以及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

按照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笔者认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内部控制制度关键控制点至少应包括:预算指标的管理、用款计划的审批与下达、支付申请与支付、支付资金的清算、会计核算以及内部审计等内容。

1.预算指标的管理。预算指标管理是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源头,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管理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国库集中支付的质量。预算指标管理应体现预算指标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还应考虑与用款计划、支付申请的有机结合,确保财政支出预算的有效执行。指标管理至少应包括二个层次:一是管理程序。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录入预算指标时应以年初部门预算为依据,清楚、完整、真实地反映年初财政支出预算的内容,因此,应建立预算指标的录入、审核、审批的授权控制程序,设置职务分离制度。二是管理要素。指标管理至少应包括预算单位、功能科目、经济科目、预算类型、经费类型、指标用途、指标金额、指标来源等要素,并区分为是基本支出还是项目支出,是政府采购项目还是非政府采购项目。

2.用款计划的审批与下达。用款计划的审批与下达是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用款的承诺,涉及到国库资金的合理调度。财政部门应对预算单位申报的用款计划进行汇总、分析,科学合理地调度好国库资金。在用款计划的审批与下达环节中,应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一是准确测算财政收入预算的完成情况;二是按照“轻重缓急、保重点、保运转”的支出原则审批和下达用款计划;三是制定好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的要求,规范预算单位的编制行为;四是统筹考虑结余尚未使用完的用款计划以及财政支出进度;五是尽量提高财政直接支付比例,确保财政部门最大限度地监管财政支出行为。

3.支付申请与支付。支付申请与支付环节是国库资金流出的最后一关,其控制的重点:一是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确保财政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二是支付申请的额度应控制在批准的用款计划内,确保支出预算的有效执行;三是区分支付方式是财政直接支付还是财政授权支付,加大财政部门直接监管财政资金的力度;四是设置好职务分离制度,保管好支付凭证和支付印鉴,确保国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因此,在设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内部控制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内部岗位的设置,使一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活动在相互牵制的程序下进行。另外,应强化支付风险管理,对大额的财政支出应通过政府采购、投资评审、事前询问、跟踪调查、完善手续等手段确保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风险降低到最低的限度。

4.支付资金的清算。支付资金的清算是指银行在办理集中支付业务时对其已垫付的资金与财政部门进行划款结算,确保财政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银行的相关账户。在清算支付资金时应重点控制以下关键点:一是银行是否已真正准确、及时地支付;二是已支付的款项是否是根据合法的财政支付凭证进行支付;三是银行提交的划款清单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数据是否一致。

财政制度论文第2篇

关键词:公共财政;教育财政

一、公共财政论及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

1.公共财政论

公共财政论是起源、发展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并在世界范围内广为接受的财政理论,目前它已经成为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财政制度改革的主要理论依据。公共财政论由于强调财政的“公共性”而谓财政为“公共财政”,公共财政论对“公共财政”所下的定义是“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1]公共财政的主要内涵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公共财政是“市场”的财政。第二,公共财政是“公共”的财政。

所谓“市场”的财政是指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和适应的财政。它对政府财政活动范围的限定是以弥补市场失效为自己的活动准则,即政府财政只能活动于市场失效的领域内。市场失效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市场经济中存在某些不符和完全竞争条件、市场机制无法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的领域,如公共产品、外部性、自然垄断、信息失灵等;第二种情况是完全竞争市场运行结果本身的缺陷,如社会分配不公平、宏观经济不稳定等。公共财政活动要在充分尊重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在市场机制不能或无法很好地起作用时发挥作用。从这一点来看,公共财政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财政活动广泛深入到一般性市场竞争活动领域有着根本的不同。

所谓“公共”的财政是对公共财政活动内容的描述,它强调政府财政活动主要是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在此,“公共服务”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公共财政”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同于“家计财政”所提供的“家计服务”,它是面向市场经济中所有经济主体所提供的服务,它要求对所有的经济主体一视同仁;第二,“公共服务”是指市场经济中的“公共事务”,这些公共事务是市场经济中各个经济主体都会涉及的,如竞争规则的制定、市场秩序的维护等;第三。“公共服务”是“非经营性”的活动。经营性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营利性决定了其行为的个体性、本位性和短期性,没有哪一个经营性部门会完全站在社会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的角度从事经营活动。相反,逐利的动机驱使他们总是首先从自身的、眼前的利益出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个人家庭等经济主体追求自身的、短期的利益行为被认为是合理的,为此必须要求有一个组织能够站在长远的全局的角度从事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的服务即“公共服务”。为了避免政府财政活动陷入“个体”、“本位”和“短期”的特征,就必须保证公共服务的“非经营性”。

2.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

近年来在财政领域最根本、最引人关注的改革莫过于从国家财政模式向公共财政模式的转变。自1998年底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初步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改革目标以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成为近年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00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又进一步提出要加决定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公共财政体系。2000年11月李岚清在第二次省级干部财政研究班上作了题为“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公共财政的初步框架”的重要讲话,这既表明了国务院建设公共财政的决心,同时也预示了我国近期内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

构建公共财政框架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是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政府仅仅是在市场失效领域发挥作用。这就要求政府不该管的尽量不去管,同时该管的一定要管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模式,其特点是以政府计划为基本的资源配置机制,政府财政几乎包揽了所有的事务并介入了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不该管的事也管了,该管的事却没有管好,即存在着财政的“越位”和“缺位”现象。显然,在市场化改革趋势下,政府财政必须全面退出市场有效运行的领域,在弥补市场失效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准则下正确界定政府财政活动范围,构建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公共财政框架。

从根本上来说,公共财政框架构建的核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对财政支出的规范。对财政支出的规范是公共财政框架构建的主要内容。就财政活动的主要内容而言,财政支出是核心,财政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财政支出的公共性。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财政模式的财政支出范围过大,主要表现为对竞争性生产建设领域和经营性事业单位包揽过多,超出了政府财政理应开支的范围,这被称为政府财政的“越位”;另一方面,由于财政“越位”占用了大量公共资金,在应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公共需要方面政府却无力保障,这便形成了财政的“缺位”。构建公共财政框架首要的任务就是改变财政供给的“越位”和“缺位”现象,规范财政供给范围。具体而言就是要减少直至取消财政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投资,重点保证对国家安全、政权法制建设和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生态环境等公共事业发展的财政支出,尤其是要保证对公共产品的支出,这是公共财政“公共性”赖以成立的基础。

其二,政府财政职责的转变。与政府财政支出范围的规范相适应的是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财政职责的转变。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几乎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相区别,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财政职责的特点往往被描述为“有所为有所不为”,即政府财政的行为规范是在某些事务上予以干预、在某些事务上不予干预,在某些事务上起主要作用、在某些事务上起次要作用。具体而言政府财政职责的转变主要表现在两对关系的处理上:公平与效率以及生产与调控。公平与效率是公共财政在职责上必须做出的选择。就政府财政的基本活动范围来说,公平应当成为公共财政主要的职责。效率尽管也是政府财政的主要职责之一,但是在市场经济下效率问题主要由市场去解决,公平问题是市场所不能为的,属于市场失效的范围,必然要由政府来保证。在计划经济下,政府除了行使资源配置的职能之外实际上还担负着生产者或生产组织者的任务。当政府直接介入生产环节时,企业实际上就成为政府的附属物,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的问题都是由政府说了算,企业没有权利同时没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赢赚亏赔全由政府扛着,企业的生产资源也完全由政府支付,实际上政府的作用无非体现为企业的“总帐房”或“钱袋子”,并没有真正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合理流动。在公共财政框梁下,资源配置职能主要由市场机制来执行,生产也主要由企业自主经营,政府要从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退出来,政府财政要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当把财政资金仅仅用作生产资源时它的功效只是“1:1”的,而把财政资金用作调控手段时则可以收到“以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这样不仅可以大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更推动了政府财政职责转变。

其三,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公共财政是“市场”的财政决定了市场机制在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基础性作用,决定了政府要在充分尊重市场的条件下发挥作用。在国家财政模式下,政府经济活动以指令性计划控制为主要表现形式,市场仅处于次要的地位,市场的运行规律往往不被尊重或被政府的意志所凌驾。构建公共财政就是要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职能分工。凡是市场能发挥作用的地方,政府应当放手让市场机制去自动调节,而政府经济行为则以弥补市场失效领域为界限,同时促进市场的发育与完善。

其四,政府财政的法制化。政府财政的法制化是指政府活动必须置于法律的根本约束规范之下。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规则和秩序之上的法治经济,政府财政作为政府的经济行为也必然要在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约束之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实际上是连接政府和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因此,“财政活动的法制性既是市场经济对财政的要求,又是现代公共财政的重要特点”。[2]中国传统的国家财政模式尽管也具有法制化的表面特征,但实际上由于国家意志的主导性地位而导致中国的财政行为并没有达到法治的状态,最典型的便是财政预算约束的软化及其相应所导致的财政行为的随意性。财政预算原来应当是约束财政行为的基本法律手段,然而在国家财政模式下预算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一来是因为预算本身缺乏预见性,财政支出类似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什么工作出了问题就多给一些钱,问题少就少给钱,这实际上就等于在不断改变预算,所以往往会出现“一年预算、预算一年,到了年底还在追加预算”的现象;其次是人情大于规则,“会哭的孩子多吃奶”,叫的越响给钱越多,不声不响则少给钱或不给钱;第三,首长项目破坏预算的严肃性。在上述情况下,预算约束的弱化是显而易见。在国家财政模式下出现这种现象其实并不奇怪,这和国家财政模式中人们观念上所持有“财政资金是国家的,国家有权随意支配”的错误认识有关。公共财政特征非常明确地表明,财政资金是公共的、是取之于民众的,一切财政资金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而预算必须经立法机关审查通过,要充分反映提供了财政资金的民众的意愿,要充分维护预算约束的严肃性,预算一旦经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就不得随意更改。对于预算约束软化、法制性不强的中国财政来说,通过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促进财政的法制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二、公共财政制度下教育财政制度分析的理论框架

在公共财政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观念的更新和规范的重构是极其复杂的,必须置于相应的理论框架的指导之下。同样,与公共财政制度相适应的教育财政制度的构建也是极其复杂的,我们首先必须建立公共教育财政制度理论分析的框架。

1.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是公共财政框架最基本的核心理论,同时也是构建教育财政框架的基本理论。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公共经济和政府介入应限制在市场失效的范围内”,而“提供公共产品正是政府最主要的活动范围之一”。[3]显然,以弥补市场失效力存在理由的政府财政,对公共产品的提供是其最主要的活动内容。根据该理论,由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教育分别表现为不同属性的产品,教育财政的支出范围和支出重点也应当是有所限制和有所选择的。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教育财政支出首先应当用于提供教育中的公共产品。也即是说,对于教育中的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财政无偿向受教育者提供,对于教育中的准公共产品则应当采取由政府财政补贴加上向受教育者收费的混合提供方式。另外,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存在层次性,因而政府财政职责也存在着层次的区分。这为教育财政制度中不同级别政府教育财政职责的区分提供了分析的依据。

2.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分析的是公共产品的资源配置及其效率问题,其特点是将市场经济的原理和“经济人”假设以及“政治交易”分析应用于政府行为分析。公共选择理论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财政活动的规范与约束以及公共产品生产与提供的分离提供了依据。该理论认为,无论哪一种公共决策方式都存在着制度缺陷;同时,由于政府并非“公益人”而是“经济人”,其对自我政治利益的追求必然会导致财政支出的扩张、寻租行为和财政支出的随意性和短期性。在存在上述特征的条件下,如果不对政府的财政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政府的财政活动将不仅不能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甚至还可能有损于社会整体利益。由于教育生产的长期性以及教育效益的潜在性和间接性,政府“经济人”特点在教育财政活动中表现尤为突出。鉴于此,在教育财政制度的建设中加强对教育财政的法制化建设将是非常重要的。另外,公共选择理论所揭示的、缺乏竞争、信息不充分等政府失灵现象还为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提供”环节的分离提供了依据。由于政府失灵的存在,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提供同时由政府来执行将可能是效率低下并品质低劣的,因此在公共产品提供方式不变的情况下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产品的生产环节将是可能的选择。这种生产与提供的分离显然会对政府财政活动方式发生深刻的影响。美国的“教育券”制度便是该种财政改革的具体典范。

3.公平与效率

公平与效率是政府公共财政框架的两个基本点。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这就决定了公共财政政策或政府财政职责的选择性。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在教育财政领城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公共财政资源在不同阶段的教育之间、不同的区域之间以及不同人群之间的分配。当公共资源更倾向于高等教育时有助于公共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但是同时却会因用于义务教育的公共资源的减少而有损教育的公平;另外,当公共资源更倾向于社会弱势群体时教育的公平程度提高,但却由于不能把更多的公共资金用于能力较强的人的教育而使教育投入的边际收益减少从而降低公共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显然,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完全取决于政府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权衡选择,政府究竟把公平和效率何者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必然会导致教育财政活动有不同的结果。

4.公共事务论

公共事务论也是公共财政框架下规范政府财政行为的基本理论依据之一。所谓“公共事务”是指“在私人社会里企业和个人家庭所不愿做、不能做、做不了,但却又是经济和社会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实质上体现全体居民共同利益的那些事务”[4].在此,公共事务论所要强调的亦是政府活动的公共性。由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出发,公共事务论不仅和公共产品理论一样规范了政府财政的活动范围,而且对政府财政的活动方式进行规范。按照公共事务的公共性要求,政府经济活动应当是面向所有经济主体的活动,在经济体制中存在不同经济成分时,政府财政必须要一视同仁没有歧视地提供同样的公共服务,这一点在教育财政制度中也非常重要。由于目前教育市场中存在着不同性质的办学主体,而对不同的办学主体提供同样的公共事务服务是保证市场公平和市场秩序、促进各种办学主体共同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教育财政的非歧视性也必然成为公共财政框架下教育财政的基本原则之一。

三、教育财政制度的变革——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下的教育财政制度

遵循公共财政制度的要求以及公共财此制度下教育财政的基本分析框架,针对当前教育财政制度中与公共财政理念不相符的内容,本文认为当前教育财政制度应当进行如下改革,目标在于构建与公共财政框架相适应的教育财政制度。

1.重新规范教育财政的支出范围和支出重点

规范教育财政支出范围和支出重点,主要是针对教育财政资金的支出结构而言。公共财政将政府财政支出的范围主要限定在公共产品和非市场领城。教育是政府财政投资的主要领域,政府在退出竞争性生产领城之后应当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同时,由于教育领域内部也存在着公共领城与市场领域的区分,教育财政也必须遵据公共财政的规范对教育财政的支出范围和支出重点有所限制和有所选择。根据我国教育财政支出结构的现状,教育财政支出的重新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教育财政活动要退出教育活动中市场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如对后勤的支出、对学校社会服务活动的成本支出、对成人教育的支出等,这些活动并不具有公共性特征,应当遵循市场规律由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其二,教育财政支出应当以义务教育为主。要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资力度,提高义务教育在教育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教育财政支出的结构是“高重心”型,即高等效育财政支出的相对比重偏高,而义务教育财政支出的相对比重偏低(我国教育结构是“低重心”型,以1994年为例,小学生数量和大学生数量的对比是68.2%:1.5%.而两者所获教育财政资源的数量对比却是33.27%;21.05%,同期国际水平则是高等效育经费比重在17%—18%之间,小学经费比重在40%—50%之间)。从公共财政的规范出发,这种支出结构是极不合理的,必须要转变教育财政支出的结构,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资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的要求。

2.重新划分政府间教育财政责任

所谓政府间责任的区分主要是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教育的财政投资责任的分工而言。公共财政在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责任进行分工时主要遵循的是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的层次论和财政联邦主义。公共产品受益范围层次论认为,政府责任的区分应当根据公共产品受益覆盖范围来决定,受益范围覆盖全国的由中央政府负责,收益范围覆盖地区或地方的则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根据财政联邦主义,当地方公共产品存在收益外溢性时,地方政府会做出某些无效支出的决定,此时要求上级政府要对这些决定进行纠正;另外财政联邦主义还规定了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供应原则,即任何公民无论居住哪里都应当获得同等的最低水准的基本公共服务,当某些地方政府由于经济不发达而不能保证本地居民在正常条件下获得与其它地区同等的最低的基本公共服务时,上级政府有责任在财政上帮助那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政府。

据此我们认为,政府间教育财政责任的区分应当遵循下面的基本思路:

第一,高等教育是一种受益覆盖范围比较广的地方性准公共产品、其主要的财政责任应当由省级政府负责。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正顺应了这一思路。但是,目前中央政府还负担着少数部级高等学校的财政责任,从原则上来说这是不合理的,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优势发展战略的需要,这种状况在一定时期内还会存在。然而从公共财政的规范要求来说这种状况必须转变,正如世界银行1995年在《中国高等教育改革》报告中所建议的那样,所有的中国大学都可以成为省属大学,届时,大学的财政责任将必然主要由省级政府承担。

第二,义务教育是一种更具全国性特征的公共产品或者说是一种正外溢性很强的地方性产品,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应当担负更多的财政责任,并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平衡地区之间的差异。

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主要在地方政府,理由是义务教育是地方性公共产品。实际上这种认识并不准确。表面看起来义务教育的受益覆盖范围主要在地方区域,然而由于义务教育并不能给地方带来具体的经济收益,义务教育的收益更多表现为公民社会道德水平提高、文化素质改善等有助于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方面,因此它更像是一种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同时,即便把义务教育视为地方性公共产品,它也是一种正外溢性很强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因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往往在毕业以后就通过上大学等途径流往其它地区,使得义务教育的收益外溢。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自然缺乏投资义务教育的积极性如果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教育投资往往会出现以拖欠、减拨为特征的政府责任转嫁现象,其结果就是政府公共服务提供不到位。另外,在地方政府之间财力悬殊的情况下,有些地方政府在义务教育提供方面根本达不到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供应,使得义务教育发展的地区性差异过大。鉴于此,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应当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资责任。为此需要在两方面进行改革:一方面是观念的改革,要强化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应尽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在保证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义务教育财政责任落实的制度建设方面下功夫,如建立规范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以及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制度等。

3.加强教育财政的法制化建设

如前所述,公共财政是法治财政,为了达到法治就必须加强法制化建设,这既是为了防止政府财政活动随意性的需要,更是为了提高财政自身效益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教育财政法制化建设非常迫切。目前教育财政预算被随意更改的现象非常普遍,往往是某个首长的一句话就可以使某个项目上马或者下马,预算不仅没有约束力甚至还随着领导的意志而更改,预算实际上形同虚设。这种状况被称为“软预算约束现象”,该现象显然不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更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导致“软预算约束现象”的原因主要有预算的预见性差、公共资金分配不公、预算外资金的存在,以及财政中的人情因素等。在公共财政框架下预算应当成为教育财政法治的主要手段,克服“软预算约束现象”,加强预算约束的硬化应当是教育财政法制化的主要体现。为此,一方面应当加强教育财政预算体制的改革,如取消预算外资金存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要加强预算审批的程序管理。

4.公平对待不同类型的办学主体

在教育市场中存在不同的办学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财政是政府执行国有化政策的关键工具,财政对国有经济的优惠和对私有经济的歧视几乎已经是一种习惯,然而这种习惯对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极为有害。在市场经济下公平竞争必然要求财政必须消除对不同经济成分的不同的财政待遇,这也是政府财政尊重市场规律的具体体现。在教育市场中存在不同办学主体时,强调教育财政公平对待不同类型的办学主体也是非常必要的。既然是“公共”财政和“公共事务”,那么在公共事务的范围内就应当是一视同仁的。比如在对学生的财政资助方面,公立学校的学生和私立学校的学生同样都有获得政府资助的权利;再如在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享受政府财政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方面,只要它们为社会提供了同样的公共服务,它们就有权享受同等的待遇。

5.明确“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教育财政职责

“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含义是指,在教育财政制度中,公平应当成为教育财政的主要职责,在教育财政资源配置中,公平原则应当是首要的原则;同时,为了提高教育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益,更加有效地促进教育公平,教育财政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也应当考虑效率原则。

在市场机制的运行中,效率无疑是最重要的原则,效率优先是市场的自然选择。然而政府行为的原则与市场不同,财政的公共性决定了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政府首先应当选择公平。这一点在教育财政中尤为如此。首先,教育的公平是市场所不能为的,教育的公平只有通过政府财政的干预才能有效实现;其次,教育公平是通向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如果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手段的教育本身就是不公平的,那么社会公平只能是离我们的生活越来越远。

当然,“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是教育财政的整体原则,实际上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具有不同的属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公平与效率上往往有着不同的追求。一般来说,由于地方政府更关注地方利益因而也更关注资源的效率问题,中央政府则可以超越地方利益而关注社会整体的公平问题。所以,通常中央政府和较高层次的地方政府在教育财政活动中应当以公平作为优先原则,而地方政府则以效率作为优先原则。比如在高等教育财政中,地方政府对学校的投资因更关注效率原则而倾向于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优质的学校和优秀的学生,而中央政府则应更关注公平而把钱主要用于扶持薄弱学校和处在劣势的学生;在义务教育的投资中,市县级政府更关注财政资金的效率问题,而省政府和中央政府则应当以保障义务教育的公平、平衡人群和地区之间的差距为主要职责。

6.在义务教育阶段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教育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

在义务教育阶段引入市场机制是对市场机制的充分的尊重,只要市场能够发挥作用的地方就让市场起作用;同时在义务教育阶段引入市场机制还可以避免政府失效所可能产生的公共产品提供的低效率。公共产品理论把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提供分离为两个环节,这为教育财政活功提供了新的思路,为在公共产品生产中引入市场机制同时又不违背教育财政的公共性提供了可能。按照公共产品理论,公共产品的生产是指公共产品的生产方式,即由谁进行生产的问题;公共产品的提供则是指公共产品的消费方式,即由谁支付获得产品消费权的费用。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提供可以有四种不同的组合方式:(1)公共生产,公共提供即由政府投资直接组织生产并无偿地向社会提品;(2)公共生产,市场提供。即政府投资并组织生产,消费者以付费的方式取得产品的消费权;(3)私人生产,公共提供。即由私人投资并组织生产,由政府出面购买让消费者无偿消费;(4)私人生产,市场提供。即完全的市场化,由私人投资生产同时消费者付费消费。对于公共产品而言,关键主要体现在消费方式上,只要该产品是公共提供的便可以保证足额供给,至于生产方式则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将该理论运用到教育财政,主要与义务教育的财政投资有关。义务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过去我们采取的实际上是“公共生产、公共提供”,即政府投资兴办学校同时受教育者免费入学,这种模式下财政资源直接投向学校,所需资源较多。这种模式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大大促进了义务教育的发展,但同时也有很大的弊端。如同样都是政府投资兴办的学校,学校之间实际上缺乏真正的竞争,质量不高;另外,由于政府“经济人”特性和其它政府缺陷的存在,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资往往不够从而导致生产不足、义务教育发展缓慢。鉴于此,我们可以将义务教育的生产与提供分离,在义务教育的生产环节引入私人资本,让私人投资兴办学校,政府财政资金则主要集中用于保证消费者无偿接受义务教育。这样一来,由于政府节约了大量的用于兴建学校的资金,可以保证更多的学生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同时,由于在义务教育的生产中引入了市场机制,可以通过竞争来促进义务教育质量的提高从而提高义务教育财政经费的利用效率。目前,许多国家出现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私营化实际上就是生产方式的市场化,这其中其实蕴含着义务教育财政模式的变革。

参考文献

财政制度论文第3篇

一、公共选择原理的基本视角

由詹姆斯·布坎南(J.M.Buchanan)和戈登·图洛克(GordonTullock)创立的公共选择学派开辟了“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社会秩序”的理性视野,他们将经济学的若干分析范式应用于政治科学、尤其是政治决策方面,提出三条评价政府公共决策水平的原则:(1)选举机制失灵原则:没有一种理想的机制能够将所有的个人偏好综合为社会选择;(2)政府失灵原则:政府干预不能提高经济效率或导致相对公平的收入再分配;(3)财政正义原则:正义的财政制度应该是使从个人偏好推导出来的“效率”标准和从外部来源(外部价值尺度)推导出来的“平等”标准想结合的制度,即对个人来说“有效率的财政制度也是公平的,或公平的财政制度也是有效率的”[1].本文首先从政府失灵原则视角考察制度因素对我国现行财政政策和财政风险的影响;其次从财政正义视角分析当前基层财政体制的缺陷以及由此带来的财政非正义现象;最后,从选举机制失灵的视角探讨我国财政制度的演进思路和方向,得出的结论是:我国的财政制度应该遵循由“威权型财政体制”向“公共财政体制”进而“民主财政体制”的制度演进方向,其中,选举机制失灵原则对财政制度演进的分析具有总揽的意义。

二、政府失灵视角下的财政政策与财政风险

政府失灵本质上是制度缺失、不均衡和不完善造成的。当前财政政策运用失当和财政风险的不断聚积则是由现行财政制度的不合理安排造成的。具体地讲,由于财政分权、财政预算、收支与担保、转移支付等制度的缺失、不均衡或不完善,不但造成政府财政决策过程中的随意性、片面性以及由此带来的财政政策运用失当,而且也加剧了财政风险的聚积。

(一)、财政政策运用失当的制度性因素

当前,关于财政政策运用失当的讨论中,“积极财政政策”应否“淡出”成了一个热点。相当一部分专家认为积极财政政策运用过度(金人庆,2004;高培勇,2004;吕炜,2003,2004),不仅未能打通储蓄———投资(民间投资)的主渠道,而且使财政支出不断扩张内生为经济进一步增长的必要条件,积极财政政策短期内难以真正淡出,同时也影响到了经济自主增长能力的有效恢复。表面上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过度是中央政府的事,但地方财政的积极响应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积极财政政策的连续运用导致的最大隐患并非表现在可测度的国债负担率、国债依存度以及国债偿债率等显性指标上,而主要表现在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扩张性冲动后造成的隐性负债、隐性担保和有负债等难以测度的指标上,根据2002年国家审计署对中西部十个省、市的49个县(市)的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发现截至2001年底,49个县(市)中有37个累计瞒报赤字10.6亿元,为当年决算反映赤字的7.2亿元的147%,累计债务达到163亿元,相当于当年可用财力的2.1倍[2].如果说,积极财政政策运用过度是政府失灵的一个表现,那么,该现象主要是由财政分权制度在制度内的非均衡性以及制度间的非兼容性造成的。财政分权制度在制度内的非均衡性导致:(1)政府与市场的权力边界模糊,使得财政政策的出台或者带有政府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特征,或者带有长官意志的特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延续性和政策施用的范围和限度难免要打折扣;(2)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边界模糊,导致下级政府热衷于各种扩张性的“准财政活动”,而由此导致的“或有负债”风险却抛给了上级政府,最后风险将倒逼回中央政府;(3)地方政府与相应的立法、司法机构的权力边界模糊[3],使得地方人大对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尤其是预算外收入支出的监督流于形式,缺乏权力制衡和监督制度保障,使得地方政策执行者忽视统筹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维,不关心公共支出的方向、数量和效率,造成了大量的无效投入和浪费,地方财政也陷入了入不敷出的窘境。财政分权制度在制度间的非兼容性表现在现行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官员选拔、任用、绩效考核制度与财政分权制度不配套甚至相冲突,使得财政分权仅仅表现为财政资源和利益的再分配,而没有从制度上改变地方官员的决策、考核和监督方式,也就难以避免地方的扩张性政策冲动造成的政府失灵。

(二)财政风险积聚的制度性因素

中国的财政风险主要表现为隐性风险。造成隐性风险积聚的制度性因素主要包括:(1)政府———国企在委托环节上的产权制度配置模糊,导致财政对国企亏损承担“兜底”的作用;(2)财政预算外收支制度缺失,“准财政”活动泛滥而无约束,导致地方政府债台高筑;(3)政府融资及担保制度的缺失,主要以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国有政策性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社保基金的隐性担保为主要形式[4],由于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moralhazard)问题,这些隐性担保最终会部分或全部的以显性债务的形式转嫁给担保方———各级政府;(4)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5)财政风险预警、规避、评估、监控和准备金制度[5]的缺失;(6)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尤其对中西部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没有形成制度,使得自主经营的中西部县乡财政难以为继;(7)国债发行的规模控制(比如建立相应的规模控制模型)及期限(短期、中期、长期)配置制度不完善;(8)财政支出长期决策机制不完善;(9)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等。总的看来,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制度供给滞后,导致现阶段的财政风险具有隐性和制度外的基本特征,因此,国内外众多专家对当前中国财政风险的量化估计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比如:马栓友(2001)运用财政风险矩阵对我国公共部门债务进行估算,指出单国内债务负担率1999年合计以经达72.4%,财政潜在风险已经很大[6];刘尚希、赵全厚(2002)的估计是2000年中国政府总债务规模占到当年GDP的130.6%,其中或有债务占GDP的比重为65.6%[7];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PieterButtellier(2001a)估计2000年中国国家总债务规模为125%———183%(未包括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债务)[8];据赵晓估计,中国的“国家综合负债率”至少在70%,已经超过亚洲许多国家和欧盟(60%)、美国(60%)的水平[9],尽管存在评估的差异,但中国的隐性财政风险已经积聚到很高的水平却是不争的事实,需要政府高度警惕财政风险的积聚,尽早地从制度建设、供给和完善的角度来防范和化解风险,做到未雨绸缪。

三、财政政正义视角下的基层财政体制缺陷分析

基层财政体制的非正义性是通过基层政府行为表现出来的。如今的基层政府对上具有信息优势,对下具有权力优势。他们既不是“民选”政府,也不完全是中央政府在基层的人,其行为只可能服务于他们特殊的集团利益、部门利益乃至个人利益,再加上地方人大对同级政府的监督不力,失去约束的基层政府难免会运用手中的行政、财政和暴力权能大肆“与民争利”,攫取垄断租金,形成对“纳税人”的实质性“掠夺”,这就毁灭了财政正义原则,至于现实中的某些村、乡、镇干部欺上压下、横征暴敛、鱼肉百姓乃至草菅人命的严酷画面,正如《中国农民调查》的两位作者描述的那样,已经无法用言语来表达:

“原先存留在我们印象中的那一幅幅乡间风俗画,不过是遥远而虚幻的田园牧歌,或者说,是过惯了都市浮躁生活的城里人对乡间的一种向往。现实中生活中的农村并非如此,或者说,农民眼中的农村并非如此,他们没有

这样的闲情逸致,他们活得很累、很沉重。……我们看到了你想像不到的贫穷,想像不到的罪恶,想像不到的苦难,想像不到的无奈,想像不到的抗争,想像不到的沉默,想像不到的感动,想像不到的悲壮……”[10]

财政正义原则应当是一个历史范畴。尽管近年来出现了李昌平这样为民鼓与呼的基层干部,但正如周梅森先生所说的那样,中国的问题是不能寄希望于包打天下的“清官”的,唯有制度建设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靠人与靠制度,孰重孰轻,这里不言自明。当前,亟须通过恰当的财政制度安排来实现公民(纳税人)的自由,承载公民的平等,保障公民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财政正义原则的要旨是实现从个人偏好推导出来的“效率”标准和从外部“来源”(即外部价值尺度)推导出来的“平等”标准相融合,但正如布坎南本人所说的那样“效率和平等不仅代表不同的、常常相互冲突的目标,而且他们在哲学上也是不同的,最终是从两套完全不同的价值准则中推导出来的”[11],因此,财政“效率”与“平等”二重标准融合的实现只能依赖于独立于各利益集团、具有普适性质的制度设计之上,换言之,基层财政要实现正义原则,必然要设计出满足所在地公民(纳税人)的集体选择意愿的财政制度,鉴于我国尚不具备“直选式”民主政治制度基础[12],因此,设计出纳税人———基层立法机构(基层人大)———基层政府的委托式的公共财政体制就是比较现实、可行的选择了。

四、选举机制失灵视角下的财政制度演进方向:确立民主财政制度的最高目标

选举机制失灵原则是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基点。选举机制失灵的原因在于“公共服务的目的在于为集体的所有成员提供‘普遍’的利益,而将这些利益中的个体化份额分离出来是很困难的”[13],换言之,由于每个人的目标函数存在着差异性,公共利益从来都不是完全统一的,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也告诉我们社会福利函数的均衡点是不可能扩展到社会福利曲线的边缘最大值处的。更进一步,如果按照布坎南对公共选择过程中的铁三角划分[14]:代表利益集团的微观主体(企业和居民)与代表立法者联盟的上级政府和代表行政机构的地方政府之间在公共利益问题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再加上“搭便车”行为的大量存在和获取有关可选择对象的预期效果的信息是一个费用昂贵的过程[15],必然难以找到一种使地区福利达到最大化的公共决策机制,但在现实中,我们不能因为找不到一种最优的综合个人偏好的社会选择机制而排斥适用于绝大多数人、并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商品和服务,这正如完全竞争市场中,尽管众人皆知存在市场失灵,但大多数人还是自觉接受由这种并非尽善尽美机制所决定的价格一样,因此,现阶段主要任务不是排斥或接受的问题,当务之急是寻求次优的财政制度供给。

(一)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的紧迫性

传统的“威权型财政制度”使得政府高度集权,其行为缺乏必要的约束,同时,由于干部选拔、晋升、考核的评价体系和指标相对单一,使得地方官员的财政决策往往内生于干部任用制度,表现在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升级达标工程,而忽略科学、统筹和可持续的发展策略。历史的经验一再表明:“威权型财政体制”不仅难以提供次优的公共商品和服务,甚至还可能造成极大的负效用,譬如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1994年提出“大借债,大开发”,大建高档宾馆及城镇配套设施,结果欠下一个亿的“政绩债”,该镇人口6万,人均债务1600多元,按目前的还款速度,至少需要100年,又比如河南省卢氏县是部级贫困县,耗巨资搞夜景工程、绿色工程、隔离带工程等,背负了沉重的财政负担,可该县领导一时间被称为“政绩非凡”[16].根据制度变迁的基本原理“维持一种无效率的制度安排和国家不能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这二者都属于政策失败”[17],谋求新的财政制度安排的任务已显得非常紧迫。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当前宜建立起公共财政的制度安排,而把财政制度向民主财政制度的演进作为最高目标。公共财政体制的本质要求是要实现“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生产的边际转换率,与居民消费这两种产品时得到的福利边际替代率相等,使福利达到最大化”[18],如前所述,福利最大化的实现是有困难的,但根据中国制度变迁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设计规律,以及降低制度供给过程的交易费用的基本思路,现阶段建立公共财政的制度安排是最合适、最有针对性也是最具可操作性的,因为它强调从政府的角度来配置公共资源,只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微观主体),中央和地方,行政部门与立法、司法机构的权力分配和边界问题,公共财政的制度安排就可以在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建立起来,至于公共财政制度难以真正实现福利最大化的原因,不外乎是由制度设计过程中统治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造成的,但只要该制度变迁能满足基层大多数群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且能够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和赎买,公共财政体制就会受到基层群众的衷心拥护,中央政府在基层的合法性基础就会更加巩固。

(二)确立民主财政制度的远期目标

“权利永远不能超越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19].意味着旨在实现政治平等、经济平等、人格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民主财政制度只宜作为财政制度演进的远期目标,不能寄希望通过短期内毕其功于一役地制度设计来实现上述若干平等,历史上人为的制度设计归于失败的经验教训(如巴黎公社的失败)值得总结。“生产方式的制度性供给和实现,从根本上讲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平等的最终实现是以社会方式发展、变革为基础的漫长历史进程”[20],民主财政制度本身是内生于自下而上的选举、决策和监督运行机制的,超越历史发展阶段过早地安排这一制度会与现行的政治经济体制发生不必要的冲突,鉴于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将其作为制度演进的远期目标是最合适的。

[注释]

[1][11][13][15]布坎南,民主财政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2][5]刘尚希,中国财政风险的制度特征:“风险大锅饭”[J].管理世界,2004(5)。

[3]王玮,我国的财政分权改革:现状分析与战略选择[J].人文杂志,2003(6)。

[4]卢文鹏,尹晨,隐性担保、补偿替代与政府债务[J].财贸经济,2004(1)。

[6]马栓友,中国公共部门债务和赤字的可持续性分析[J].经济研究,2001(8)。

[7]刘尚希、赵全厚,政府债务:风险状况的初步分析[J].管理世界,2002(5)。

[8]Pieter,Bottellier,ImplicationsofWTOMembershipforChina‘sState-OwnedBanksandtheManagementofPublicFinances:IssuesandStrategies.WorkingPaper,2001

[9]叶汉生,林桢,防范潜在财政风险适度控制国债规模[J].人大复印资料(财政与税务),2004(4)。

[10]陈桂棣,春桃。中国农民调查[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

12]祝志勇,吴垠。县乡财政解困的制度重构方案[J].社会科学战线,2004(4)。

[14]李军杰,钟军。中国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04(4)。

[16]孙亚菲。“政绩观”之变。南方周末,2003-10-30.

[17]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M].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18]沈玉平,建立地方财政的自我约束机制[J].新华文摘,2004(13)。

[1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2.

[20]郑慧,何谓平等[J].社会科学战线,2004(1)。

[参考文献]

①金人庆,关于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04年3月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N].人民日报,2004-03-18.

②高培勇,由“积极”转向“中性”:财政政策经历艰难选择[J].财贸经济,2004(8)。

财政制度论文第4篇

财政审计制度产生于公共财政受托责任关系的确立,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责任关系以及国家公共行政模式的演变而发展变化,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和内容,演变出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四种财政审计制度模式。

林玲(2006) 和余春华等(2004) 等专家学者对英国、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德国、日本、瑞典等国家公共财政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做了研究,他们提出的观点对于我国具有重要启示作用。本文主要考察中西方现行财政审计制度,比较不同财政审计制度下审计的独立性和财政审计权,分析财政审计制度变迁的主要途径和主要影响因素,提炼出中国财政审计制度变迁的主线,形成对财政审计制度变迁规律的初步认识和把握。

国外财政审计制度的历史考察

在现今世界上己建立审计监督制度的160个国家(地区),财政审计制度一般可分为四种类型,即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立法型,即财政监督权隶属于代议机关,如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司法型,即财政监督权隶属于司法体系,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独立型,即财政监督权独立于代议机关、司法和行政之外,独立展开审计,如德国和日本等;行政型,即财政监督权隶属于政府,如前苏联、中国、韩国等。

1.1立法型财政审计制度以英国为例

19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国家审计法》。根据《国家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隶属于议会,独立于行政部门,代表议会对政府进行监督,向议会报告工作,但议会并不干涉具体的审计工作。审计署的职责主要是对各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进行财政审计,并向议会报告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审计署对政府财政的审计,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和效益审计两种。

1.2司法型财政审计制度以法国为例

财政制度论文第5篇

政府的公共资源,无论是存量,还是流量,实际上仍处于割据的状态。财政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财政流量规模在不断地扩大,其占GDP的比重在不断地提高,但财政能力受整体制度的约束而难以增强。经济总量(流量)在不断地扩大,而公共债务也在飞速增长,这不只是表现在中央政府,也反映在地方各级政府。法律上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公债,但各级政府大搞"准财政"活动,政府融资在部门利益的推动下迅速扩大,未来资源被加速使用。另外,在转型过程中,社会"推定"给政府的支出责任和义务也不断增加,这使政府承受着很大的未来支出压力。总而言之,我国财政风险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或者说,正日渐超出社会公众可接受的风险程度。

这种状况的出现有某种必然性,从世界各国来观察,也具有某种共性,这是在全球经济变革的大背景下出现的。就我国的情况来看,这是在国民经济的市场化、工业化、金融化和城市化的环境中产生的,是这种环境的变化速度超出了制度变迁的速度所导致的一种结果。因此,要究其原因的话,财政风险的不断扩大是制度安排出现时滞造成的。换句话说,这是改革滞后于发展所导致的。

进一层分析,整个改革的滞后,形成了一种风险传导机制,使社会经济生活中各个过程和各个环节的风险不断地积聚和集中,"百川纳海",致使财政风险不断扩大。

一、"风险大锅饭"的制度性存在

改革打破了"利益大锅饭",而"风险大锅饭"依然如故。我国改革是从物质刺激入手的,使社会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并使其各自有了明确的利益边界,原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大锅饭"被彻底打破。这就是说,通过20多年的改革,形成了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各个不同层次的利益主体都有了强烈的利益动机。企业(包括金融企业)、个人、各级政府及其各个部门的利益日渐清晰,由此形成了一种以"逐利"为动力的竞争局面。

但另一方面,风险责任的界定却是相当模糊的,甚至根本就没有界定,仍在吃"风险大锅饭".这导致公共风险扩大,最后不得不由政府财政来兜底。1998年以来,政府几次为四大国有银行注资、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其不良资产等措施(注:1998年为四大国有银行注资2700亿元人民币,以充实其资本金;1999年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四大国有银行剥离不良资产14000亿元人民币;2004年1月再次为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资450亿元美元,为其股份制改造做准备。),最典型地说明了"财政兜底"这个客观事实。

(一)政府替国有企业承担风险

尽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企改革一直是整个经济改革的中心,但无论是两步"利改税"、承包制,还是现代企业制度,都只是从激励的角度调整了政府与国企的财政关系。1993年提出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国企改革目标至今也没有达到,"盈了归己,亏了归国家"的局面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政府承担着无限的责任和风险。其关键在于忽视了风险的分担界定。给予了国企各种权利,如融资权、投资权、资产处置权、分配权等各种权利,但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如债务风险、投资风险等却没有规定由谁来承担、承担多少。可以说,我们是在无风险的假设条件下来进行国企改革的。这样一来,企业经营者的避险动机严重不足,在投、融资过程中往往是只注重短期利益,忽视未来的成本,从而使企业处于巨大的风险状态之中。因此,国企改革实际上从一开始就是以政府承担全部风险为前提条件的。

在国企还没有学会在市场这个大海中游泳之前,以由政府承担全部风险的办法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也许在改革的初期有一定合理性。但这个改革初期的措施却造成了严重的路径依赖,并一直持续到现在。

1.激励与约束不对称

搞活国企是以给企业看得见的物质利益开始的。从20世纪70年代末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到80年代的"利润承包",都以"减税让利"为主要的改革思路,寄希望于通过利益诱导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到20世纪的90年代,提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思路从一味地"减税让利"转到了落实"经营自"上,试图让国企变成真正具有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的企业。但随着国企经营自的落实,却造成了普遍的"内部人"控制,所有者的监督形同虚设,所有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经营者常常采取拿国有资产冒险或大量借债的方式来追求自身的短期利益。在这种激励与约束不对称的条件下,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成了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尤其在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入,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强烈的逐利动机更促使经营者采取冒险的举动,至于其背后的风险则考虑不多,甚至不予考虑。大量国企的这种行为造成严重的公共风险——经济效率的普遍低下。

这样,激励与约束不对称造成的后果,不仅是导致政府拥有的经济资源减少(资产流失和资产收益流失),而且还会因国企的高风险偏好而带来大量的债务,并通过"国企-银行-财政"这根链条转化为政府的债务。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中国农业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盘、大量国企实行"债转股"等等,这些活生生的案例,最终都给政府带来了大量的债务。这些债务的处理通常不透明,没有在政府的预算报告中反映出来,从而表现为政府的隐性债务。

2.国企信息不透明

每一个国企的经营绩效几乎都是一个"黑箱",不仅社会公众不了解,政府主管部门也未必清楚。许多在账面上连续盈利的企业,实际上却处于严重的亏损状态。即使是改组上市的公司,这种状况也未有实质性的改变。尽管对信息披露有强制性规定,信息不透明也造成了多重的危害,如虚盈实亏,使所有者权益虚假;资产转移,使所有者权益受损;高风险投融资,给所有者带来大量隐性债务;监控失效,造成"内部人"控制,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但信息不透明的最大的危害,是隐藏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这不仅仅是给所有者权益造成潜在损害,而且会误导政府宏观决策,容易误判国有经济的整体状况。同时,这也给社会公众造成错觉,致使相关利益者遭受损失。这些都会导致公共风险,加大政府作为公共主体的未来支出压力。

3.国企职工的"人质"效应

人的问题一直都是各级政府的一块"心病".对政府来说,不怕资产流失、不怕企业亏损,最怕国企职工的安置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因此,长期以来,政府采取了一种"通过养企业来养人"的办法,明明知道企业亏损严重,债台高筑,但各级政府也是想方设法为企业筹资金、找贷款,让企业苟延残喘。其目的就是一个,把那些国企职工养起来,以减少公共风险,稳定社会。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或国企职工长期形成的对企业依恋心理没有根本性的转变以前,政府不得不以高昂的代价来稳定国企职工。这样一来,国企职工成了各级政府的"软肋",同时也成为经营者转移风险的最佳借口。

在某种意义上,经营者以企业职工为"人质",可以不断地向政府提出各种要求,政府的国企改革目标往往在这种要求下变异为"安抚"政策,如提供"安定团结贷款"、税费减免等等。曾经风靡一时的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奈所说的"软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就变得更软了。但这时,政府与国企的关系已经不再是"父子"关系,而是讨价还价的"对手"关系。随着这种关系的转变,政府对国企的政策只能是"激励+激励",而约束仍是踪影难觅。这种"单边政策"的后果就是政府总是被动地替国企承担各种各样的风险。政府名义上是以国有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实际上却承担了无限的支出责任和义务。1998年以来,尽管政府在社会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试图把"养人"和支持企业分开来,减弱国企职工的"人质"效应,但效果并不理想。

(二)公共预算对政府行为的软约束

发展中国家的一个普遍现象是政府存在大量的预算外活动,也就是说,政府行为和活动并不受国家预算的严格约束。在我国尤其如此。

财政收入是政府活动的经济基础。一般而言,政府政策、政府行为和政府活动都应体现在政府的预算之中,正如在1949年12月12日的中央人民政府第四次会议上所指出的:"国家的预算是一个重大的问题,里面反映着整个国家的政策,因为它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预算的形成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决策过程,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政府其他决策都应建立在预算决策的基础之上。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政府的活动并不受预算的限制。表面看来,这是预算外资金的存在所导致的。其实,不是因为大量的预算外资金支撑了政府的大量预算外活动,而是相反,政府的大量预算外活动引致了大量的预算外资金。尤其在地方政府,普遍形成了这样一种思维模式:"预算内保吃饭,预算外搞建设".在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缺乏严格监督的情况下,预算无法约束政府行为,相反,政府的行为处处在左右预算。

由于缺乏预算约束,政府活动的范围可以说"漫无边际",几乎是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基本不用考虑所需的资金是否列入了预算。在这种行为方式下,政府产生了大量的"准财政"活动,其引发的后果不只是预算外资金的泛滥,削弱了健全的财政基础,增大了财政的脆弱性,而且,给政府带来大量债务。各级政府的各部门官员为了把事情干成,在预算没有安排资金或安排的资金不够的情况下,要么是通过收费,要么是通过借债、欠账等手段来解决所需的资金。一旦背下了债务包袱,最后交给财政兜着。短期内,这不会造成什么大的问题,但若长期这样,就会给政府财政累积下大量的不透明债务。其后果是不言自明的。

看起来,超越预算行事是一种消极的举动,实际上是不顾政府财政风险的短期行为,也许对短期的事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有利,但在长期不可持续,累积的风险会毁掉一时繁荣带来的短期成果。

(三)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模糊

在现行行政体制下,下级政府的一切债务实质上都是上级政府的"或有债务",上级政府承担着替下级政府最后清偿债务的潜在义务,而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仅解决了一个利益的分配问题。

分税制设立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建立了一个利益共享的机制。虽然中央政府在利益共享机制中具有更大的发言权,完全控制了税权,而且也集中了超过50%的全国财政收入,但由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手段,地方政府实际上具有很大的财政自。没有税权,但地方可以"自赋"收费权;没有发债权,但可以借债;缺少发言权,但可以用地方公共风险来增加讨价还价的筹码。一方面看,在利益分配中,中央占有优势;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在风险分配中,地方占有优势。下一级政府总是可以利用各种风险事件来巧妙地把风险转移给上一级政府。当下一级财政濒临破产的时候,上一级财政不可能袖手旁观,置之不理。在风险责任不明晰、且没有建立分担机制的情况下,上一级财政往往承担了风险事件的全部风险。既然上一级财政不可能不最后兜底,那么,下一级财政就可以无视风险的存在,大肆从事各种"准财政"活动,以谋求政府任期内的各种政绩。因此,在既无风险分担机制,又没有健全的监控手段条件下,势必会引发普遍的道德风险,导致地方隐性债务增加,从而恶化整个财政风险状况。2002年,国家审计署对中西部10个省、市的49个县(市)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下面4个问题:一是财政收入"水份"较大。二是人为隐瞒赤字现象普遍。截至2001年底,49个县(市)中有37个累计瞒报赤字10.6亿元,为当年决算反映赤字的7.2亿元的147%.三是债务负担沉重。49个县(市)截至2001年底,累计债务达到163亿元,相当于当年可用财力的2.1倍。四是欠发工资问题仍较突出。欠发的工资实际上是政府的负债(注:参见2003年7月4日《报刊文摘》。)。

总之,在政府与国企的关系中,政府总是最后承担了国企的全部风险,给予国企的只是"激励+激励".在政府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个部门都有权力在预算决策范围之外进行各种"准财政"活动,却不承担风险责任。在各级政府之间,下一级政府的所有债务实际上都是上一级政府的"或有负债".另外,在各届政府之间,本届政府可以通过大量融资来搞各种"建设",只享受由此带来的各种好处,而风险却可以推给下一届政府。这种缺乏风险约束的激励,尤如脱缰的野马,随时可能把经济,社会之车带入沟壑,甚至深渊。

改革的使命仅仅完成了一半——建成了激励机制,而另一半——构建风险约束(分担)机制,还只是刚刚破题。打破"风险大锅饭"应将是今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

二、"风险大锅饭"的制度性后果

利益与风险对应,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原则,每一个经济主体在追逐自身利益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而且是低利低风险,高利高风险。这既是规则,更是一种理念,约束着各个经济利益主体的行为方式。只有这样,市场竞争才会有序而富有效率。作为社会原则,它映射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政府也不例外。作为公共机构,政府自身及其各个组成部分,都有自身的利益,同样,不论其以何种形式去追求利益(如政绩、权力、影响力、经济利益等),也应当承当相应的风险(法律追究、行政处罚、经济损失、名誉扫地等),而不论其动机是不是出于公共利益。也只有这样,政府政策、政府行为、政府活动才能有序而富有效率,公共利益才不会沦为一个谁都可以打的旗号。但"风险大锅饭"破坏了利益与风险对称这条基本原则,并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淀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如不找市场找市长),大家都只想得到利益,而不想承担任何风险。风险自担的理念在我国还只是一颗幼苗,随时都可能夭折。

在这样一种环境下,由于失去了风险的约束,各级政府、各个政府部门在面对公共风险以及干预公共风险过程中的态度、行为随之发生变异,导致政府干预失当,表现为追逐高风险,避险动机和避险能力严重不足。

(一)避险动机不强

在广义的公共部门内,缺乏避险动机是十分普遍的现象。无论是国企、国有金融机构,还是各级政府和政府的各个部门,对于各项决策往往都强调了有利的一面,而忽视了可能引致风险的另一面。漠视风险的态度,使风险分析难以展开、深入,更谈不上卓有成效地进行风险评估。

对政府来说,促进经济增长是头等目标。至于如何去促进经济增长,采用什么手段,以及不同手段的风险成本大小,通常是不多考虑的。在政府预算内财力较为紧张的情况下,政府会采用扩大赤字,增发国债的方式来刺激经济。1998年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就是通过调整预算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这项政策原计划只在短期内实施,实际执行一直延续到现在,达6年之久。其中隐含着哪些风险,学术界有一些探讨,但也许要若干年以后才能真正显现出来。事实上,从一开始,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有没有风险、风险多大,并没有展开讨论,当然也谈不到对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从我国的经验来看,一项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常常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一经决定,是不允许唱反调的。风险,是决策者常常忌讳的字眼。在这样一种态度下,政策制定和调整不大可能去研究其中隐含的风险。

由于《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允许搞赤字政策,上述办法只有中央政府才能采用。因此,对地方政府而言,更倾向于采取预算外的支持形式,如利用地方金融机构贷款、提供各种担保(注:据笔者调查,至2002年10月底,某省归财政部门管理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有50个,涉及到省级单位和18个市县,其中由政府担保的,占债务总额的62%.其中由省本级担保的和市县担保的债务,分别占担保债务总额的84.7%和15.3%.有的市县债务水平很高,超出了当地的承受能力,其政府担保外债,加上外债的总额,占2001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比率都超过了100%.)、对投资者给予某种承诺、设立"窗口公司"筹资等等。在各地方政府"政绩"竞争的推动下,各级地方政府的主要精力都是用在这方面。至于这样做,引致的风险是什么,会不会给地方财政背上债务包袱,地方政府未来的支出压力是否会增大等等问题,一般是不予考虑的。

据笔者调查,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招商引资活动,不少省份甚至将招商引资定为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并将招商引资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这种运动式的招商引资,势必以政府的大量承诺、优惠政策为条件,其风险是不言而喻的。但当招商引资被作为一种政治任务来完成的时候,其风险被彻底地抛在一边。另据《南方周末》报道,在2003年的招商引资中,江苏一些市县在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规定,单位在年度考核中,完成任务不足年度任务一半的,其单位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限期内仍不能完成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其班子成员不得提拔、调动、晋级、评优,连续两年不能完成任务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处理(注:截至2002年10月底,该省拖欠中国进出口银行、财政部、建设银行等转贷的外债项目达到25个,拖欠面(占到期应还款项目比率)92.6%,其中,省级占78.6%,市县占21.4%.在拖欠债务中,政府担保的债务拖欠占拖欠总额的92%.拖欠即违约,政府负有连带责任,担保债务就会转化为政府的直接债务。从中不难看出政府担保所引致的债务风险。)。这是一种严重的短期行为,完全不顾风险的做法,恐怕很快就会导致"鸡飞蛋打"的局面。

至于对上级政府的各种转贷资金,如过去的周转金、现在的各种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资金、国债转贷资金等等,地方政府多数都是全力争取,根本不考虑还贷能力,有的甚至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还款。如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期间,各地"哄抢"国债转贷资金,就是一个生动的实例。

由于缺乏避险动机,地方政府由此背上了年复一年累积下来的沉重的债务负担,只得采取拖欠、逃债等方式来搪塞,使地方财政风险状况恶化。但最后买单的可能还是中央财政。一方面,中央财政对地方政府的债务拖欠采取强制性的扣款措施,另一方面,中央财政又不得不加大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以至于连地方工资也要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来拨付。这说明,地方的财政风险正在向中央转移。

(二)避险能力不足

"风险大锅饭"不仅造成了避险动机的弱化,而且也使政府避险能力不足。这是在既定体制环境下造就的一种结果。

1.风险辨识能力不足

前面已经说过,财政风险是政府在干预公共风险过程中形成的。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识别公共风险,那么,政府在干预公共风险时很容易出现偏颇,如出现政府介入不及时,错过了干预公共风险的最佳时机,一旦介入,急于求成,往往介入过度,包揽太多。无论在经济领域,还是在社会领域,都有这类案例存在。在经济领域,对一些破产金融机构的救助存在同样的问题。这都反映出公共应急能力不足,手足无措,匆忙应对,从而导致了不惜代价的种种场景,使短期财政风险加大。

因此,避险能力不足首先反映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风险的态度和理解,二是对风险的分析。对风险采取讳疾忌医的态度,这是十分普遍的一种现象。学术界对财政风险探讨的热情有加,而各级政府对本级政府面对的公共风险和财政风险状况大都是讳莫如深。对一些发生的公共危机事件,多数都是采取隐瞒的方式来"内部处理",而不愿意对社会公布。在这种鸵鸟式的风险态度下,对财政风险所产生的后果难以有深刻的理解。在认识上是个侏儒,在行动上不可能是个巨人。思想认识上的局限性自然限制了对财政风险的深入分析,包括对各种风险来源的分类、识别、评估等等,更谈不上对公共风险向财政风险转化的跟踪研究和全面监控。

2.缺乏风险内在化的政策和体制

政策和体制是避险能力的载体。政府避险能力的高低是通过一定时期的政策和体制显现出来。在"风险大锅饭"的环境中,由于没有风险约束,难以制定出和实施谨慎的财政政策,容易出现两种倾向:一是在预算内来谈论政策,忽视预算外活动给政府带来的未来支出压力。二是静态地考虑当前的情况,忽视未来各种不确定性所引致的风险。特别是当风险超出了本届政府任期的情况下,这种倾向更为明显。风险内在化的财政政策应当是既全面评估财政状况,又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性的谨慎政策。

风险内在化体制是指不同层面的风险分担制度、准备金制度、风险披露制度和有效的风险监控制度。风险分担制度是风险内在化体制的基础,它使风险在不同层面上相应化解,减少公共风险的出现的频率,同时也就减少了财政运行的不确定性和政府未来支出压力。准备金制度是在出现突发性支出的情况下,保持财政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的基本保证。风险披露有助于及时化解风险,防止风险累积。有效的风险监控制度是协调政府各个部门行为,保证前面各项制度有效运行的后盾。当缺少其中的某一项制度时,风险就会外溢,并通过或明或暗的途径转化为财政风险。这就意味着政府避险能力的降低。从现实来看,我们还没有建立起风险内在化的体制,这是导致避险能力严重不足的根本因素。

3.缺乏具体的避险方法

这是针对一些政府项目和操作性措施而言的。具体的避险方法应当溶合在部门预算的编制过程之中。实际上,项目预算的编制过程,也就是对各个项目的风险评估过程,包括该项目是否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是否符合立项标准、是否与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是否有相应的权力和责任,以及在整个项目周期中政府承诺与介入标准等等。由于部门预算的改革还没有到位,项目预算的编制还较粗,基本上还谈不上风险评估,更毋须说各种避险方法的运用了。

从这里也可看出,避险能力的不足是一种"综合症",非单一因素所致,只有通过改革的全面深化,并不断提高对风险问题的认识,政府的避险能力才能逐步得以提高。

三、公共风险的积聚与集中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尤其在我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各类公共风险发生的频率加大,风险总水平大大提高。在既定的体制框架下,公共风险是人们的主观活动造成的,是各自从个人理性出发产生的不确定性的"合成谬误".这需要政府运用公共理性来纠正,即通过政府的干预来防止各种可能的"合成谬误"的形成。

但如果现行体制存在许多的漏洞和缺陷,则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及其各个环节中出现的风险就不能在相应的层次化解掉,最后汇聚形成公共风险。这个过程是公共风险的形成过程,也是公共风险的积聚与集中的过程。而我们现实中"风险大锅饭"的制度性存在,说明现行体制存在大量的漏洞和缺陷,为公共风险的积聚和集中提供了条件。"风险大锅饭"使企业、个人等经济主体的边际风险得以转移给社会,构成公共风险,并最终转化为政府财政风险。如在环保制度很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向江河排污超出许可范围和程度的可能性很大,制度——物化的公共理性就难以抑制不当的个人理性,这将会造成公共风险扩大,即未来边际社会成本可能增加,政府财政的未来支出压力加大。在经济市场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中,这类因制度缺陷导致的公共风险不是在减少,而是在不断增加。因此,在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面对的公共风险就像滔滔洪水,在积聚与集中的过程中不断扩大。这使处于发散状态的财政风险加剧。

而另一方面,政府对公共风险的干预并非总是恰当,由于避险动机和避险能力严重不足,这又使财政风险进一步加大。如政府对公共风险干预失当,在介入时机、介入标准等方面出现失误,就会导致干预成本增加,即增大财政风险。特别是当公共部门内部不协调,风险责任不清,"风险大锅饭"严重的情况下,政府在干预公共风险过程中往往会产生新的风险。如政府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来化解金融风险,在处置金融不良资产过程中,避险动机和避险能力不足,很可能不但收不回几个钱,甚至反而要搭进去不少财政资金。若是这种结局,倒不如一次性核销,这样,财政成本更低。要防范这种情况的出现,就必须对政府干预给予严密的风险监控。但问题是,在现实当中,政府干预公共风险失当的例子比比皆是。

"风险大锅饭"的制度性存在从两个方面导致了公共风险的集聚和集中:制度性缺陷和在这种制度下的政府干预失当。这就像面对滔滔洪水,堤坝(制度)到处都在溃决,而抗洪措施(政府干预)又时常失误,洪水泛滥(公共风险)将呈扩大之势。利益与风险不对称,风险责任不明晰,最终的结果是使风险不断地向中央财政积聚和集中。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如亏损或破产,最后的债务清偿总是转移到各级政府身上;政府各部门的融资、担保,债务清偿的责任往往最后全部转移到政府财政部门;下级政府的财政风险,如工资拖欠、无力清偿债务,上级政府很难"见死不救",层层传递,最后中央兜底。本届政府面临的风险总是可以"金蝉脱壳",转移给未来的政府。这种不以风险责任界定为基础的风险转移,导致公共风险快速积聚和集中,从而使财政风险悄无声息地急剧放大。

可见,"风险大锅饭"是当前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的根本缺陷,也是导致财政风险呈不断扩大趋势的深层原因。如何打破"风险大锅饭"应成为今后深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参考文献

(1)HanaPolackovaBrixi、马骏主编:《财政风险管理:新理念与国际经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

(2)Governmentatrisk,EditedbyHanaPolackovaBriXi,AllenSchick,TheWorldBank

(3)刘尚希:《财政风险:一个分析框架》,《经济研究》,2003年第5期。

财政制度论文第6篇

【关键词】“以钱养事”转移支付农村公共服务

自2002年开始在全国农村推行税费改革以来,一方面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基层财政“空心化”的趋势,使政府在广大农村地区公共服务的职能缺位现象更为严重。在这种形势和背景下,湖北省率先进行了农村公共服务“以钱养事”的体制改革,开始对以乡、镇、站、所为主体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进行根本性的改造,推行了以建立“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新型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改革。然而,湖北省在“以钱养事”的转移支付制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将有利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一、现行“以钱养事”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转移支付制度不仅是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和解决地区公共服务不均衡所采取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制度安排,也是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和建立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必要途径之一。但目前我国农村公共服务的转移支付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1、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法律约束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如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1995年财政部制定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应的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定,使得转移支付制度在施行的过程中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客观上降低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决策和运作的民主性和规范性。

2、支农资金支付形式的不确定性

在“以钱养事”这一机制中,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专项用于农村公益的资金,以及上级拨付的其他农村公益专项资金作为“以钱养事”这一新机制重要的资金来源,这种把本身就因为支农项目的不确定性并具有波动性的“农村公益专项资金”作为“以钱养事”的资金来源,对资金的数额、支付的时间及方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以钱养事”的资金来源具有不稳定性和波动性。

3、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

根据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有效率的转移支付一般采取的是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转移支付体制,而我国一直采用单一的纵向逐级传递式模式,地区间横向转移支付几乎没有,更不要说城市对农村地区的转移支付。这种单一的横向缺失的转移支付模式不仅不利于减轻中央财政的负担,而且因为资金来源的有限,也不利于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4、转移支付中支农资金流经的渠道过长

我国目前有五级政府,是世界上主要国家中政府层级最多的。这种层级过多的政府结构增加了财权事权划分的难度,影响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而且,我国转移支付的支农资金从中央划拨开始,要流经每一级政府,每一级政府都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或办事委员会来分析决策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这样,每一环节的办公费用都会消耗一部分资金。同时资金流经的渠道过长,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资金在拨付流通过程中缺失现象严重,大大增加了资金流动的成本。

5、资金划拨方式不合理

湖北省政府规定,农村公益的项目经费应该根据合同规定,按时间、工作进度拨付,财政部门采取国库直接支付的办法将经费直达给承担服务的主体,保证专款专用。但是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中,不少乡镇却将拨付到村级的转移支付资金由“拨付制”改为“报账制”。而且不少县级财政部门不按政策规定将服务经费直接拨给服务主体,而是将服务经费拨付到乡镇财政,再由乡镇财政发给承担服务的主体,这样不仅造成乱报账,而且使农村公共服务的资金到位不及时,甚至被挪用、挤占。

6、资金管理主体错位,管理过程不透明

我国现行的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十分混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主体错位。转移支付资金是村级组织运转的主要资金来源,而镇级农经中心是集体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方案应当由农经中心编制或农财共同编制,报市农经、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这样才能避免应属财政列支的费用转嫁成为农村负担。但是,在转移支付的资金到达地方的时候,很多乡镇把已分配给村级使用的转移支付资金仍视作财政资金直接交由乡镇财政所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运行,乃至于资金的分配、使用、核算等与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基本不沾边。二是管理不透明。在很多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原则、分配额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一直实行内部操作,公众乃至下级管理主体都一概不知。特别是有的地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者与所有者分离。具体落实到一个村,对于转移支付的资金应分配多少,实际分配了多少,分配下来的资金用了多少,用在了哪些项目上,最后是结余还是透支等等问题村民乃至村委会都一概不知,根本无法监管。

二、与“以钱养事”相配套的转移支付制度要求

1、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是我国财政体制的本质要求

转移支付制度是我国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分配关系、实现财力均衡的基本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与财政体制的公平与效率。特别在农业税取消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不仅是保障村级工作正常运转的主要资金来源,更是保证当前农村公共服务得以实现的重要支柱。所以,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体制是我国财政体制的本质要求。

2、“以钱养事”要求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

按照“以钱养事”中“钱随费走,费随事留”的新理念要求,将原来按“七站八所”的人头数所拨付的资金改为按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项目的多少来拨付经费。这样,“钱”就成了这一新机制成败的关键。按湖北省政府的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专项用于农村公益的资金以及上级拨付的其他农村公益专项资金是“以钱养事”这一新机制服务的重要资金来源,同时从2006年起,省级财政每年筹措一亿元资金,对实行以“钱养事新”的乡镇“以奖代补”,通过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支持乡镇公益性事业发展。由此可见,转移支付资金是“以钱养事”这一新机制的重要资金来源,完善转移支付体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是“以钱养事”这一新机制的客观需求。资金使用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这一新机制实施的成败。因此,从理论上探讨提高“以钱养事”中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措施,追求两者之间的最佳状态,对于“以钱养事”这一新机制的推广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三、提高“以钱养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的主要措施

根据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在转移支付体制中的经验,要有效地发挥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率,不仅需要建立关于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体系,还要确定适合本国国情的资金来源方式、拨付渠道、管理方式以及支付方式。

1、明确、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证

公共财政体制下的转移支付本来就关系到国家财力在各级政府间的流动,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分配形式。具体到“以钱养事”这一涉及项目众多、管理主体复杂的措施的落实上,规范化、法制化就成为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础和核心。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等环节加以规范和协调,用法律把公共财政体制中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原则、资金划拨形式、划拨标准等明文规定下来,从制度上保证资金的使用,才能避免这一机制在运作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人为性,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

2、资金的来源、流通和实施环节是关键

(1)明确多方面的资金来源。目前中央财政负担过大,我国工业已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只有在纵向转移支付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城市地区对农村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体制,才能在不增加中央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加大对“以钱养事”新机制的资金投入力度,从源头上保证农村公共服务政策的落实,使城市和农村相互支持、协调发展。

(2)适度合理的资金拨付层次。据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转移支付的资金在拨付的过程中,经过的层次越少,越能防止资金在拨付过程中的流失,保证资金最后足额落实到“事”上。

(3)采取账户直达的“拨付制”的资金划拨方式。目前在公共财政体制里,比较常用的资金划拨方式有两种,报账制和拨付制。前者是提供服务的主体在实施完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后,凭相关的发票等有效证明领取所需资金的一种方式;后者是服务主体在项目开始时就被给予了相应的资金。在公共服务的这一特殊领域,采取账户直达的拨付制的资金划拨方式,不仅能保证资金的及时到位,而且能有效的避免在报账过程中的寻租现象。因次,在拨付公共服务项目经费时,应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预算标准将项目实施所需一定比例的资金用账户直达的方式,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服务人员个人账户上,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4)资金管理主体明确、过程透明。转移支付的资金要落实到具体的支农项目中,只有明确管理主体,并把使用资金的每一个过程、每一个环节进行公开,接受村民监督,才能做到既让农村公共服务的主客体放心,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别是在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使用两个方面要公开透明,同时实行资金专户管理,把资金总额、拨付标准向社会公开,这样才能有效保证资金无截留和挪用,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四、构建“以钱养事”转移支付制度的路径选择

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结合我国目前转移支付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比较滞后,人为因素影响大,随意性较大,缺乏规范性等现实情况,本文认为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上保证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一是全国人大应制定专门的转移支付的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收入权利,在此基础上确定转移支付的规模、责任主体、转移支付的具体形式、支付渠道等;二是地方政府应制定关于地方专门的转移支付法规,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管理主体、支付形式等加以明确规定,保证转移支付制度在地方的实施。

2、逐步建立城市对农村的转移支付体制

由于受历史、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影响,我国地区之间的发展很不平衡,特别是城乡差距越来越大。而当前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中转移支付的资金都是单一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中的一部分,资金来源单一。在这方面,本文认为应该采取纵横并举的转移支付的方式,特别是在我国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和城市工业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定水平而农村发展滞后、两者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我国应在逐步建立东部对西部、发达地区对落后地区转移支付机制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城市对农村的横向转移支付模式,从而在不增加中央财政压力的前提下,加大对农村地区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逐步缩小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

3、减少转移支付中支农资金流动的中间环节

中间环节过多,项目资金层层延压,最终实际到达村里的资金所剩无几。因此对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转移支付的资金,应由中央按照相关比例要求直接拨付到各省,再由省到县,由县根据项目使用要求,采取账户直达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服务主体个人账户,缩短中间拨付渠道,防止被挤占、挪用和代扣现象的发生。

4、建立“拨付制”的资金拨付方式

为保证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转移支付的资金足额、及时拨付给服务主体,应加强对乡镇政府把转移支付资金由“拨付制”改为“报账制”现象的整治。公共服务资金的管理主体应在项目审批确定后,按预算要求,在项目开始时就用账户直达拨付相应的资金给服务主体,确保农村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到位,有效防止乱报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建立明确而透明的资金管理体制

(1)明确管理主体,搞好分工协作。可采用由专门独立的机构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管理的方法,对转移支付中的支农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建立专户按照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将转移支付的资金拨付给乡镇农经部门,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作为管理主体,设立转移支付的核算专页,单独核算,而乡镇政府的其他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不得参与资金的管理,只赋予其相应的监督权。

(2)建立支农资金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将支农资金的分配原则及分配方式向各级政府及公众公开,让地方明白应该分配多少资金、按什么标准分配,方便地方主体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二是实行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对分配下来的转移支付的资金金额、用途等,都应向村委会和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保证资金的使用方向。

【参考文献】

[1]张敏: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分析[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5月第24卷第3期.

[2]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加强农村公益的试行意见.鄂办发[2006]14号文件.

财政制度论文第7篇

关键词:所得;所得课税;流量所得;存量所得;潜在所得

Abstract:Withthesocialandeconomicdevelopment,governmentscannotdowithouttheincometaxeffectivemeansofmacroeconomiccontrol.Thestudyofassessmentmustbeclear---themostbasicpremiseofthetheoryderivedfromthemeaningoftheconcept.China''''sincometaxonthestudyofthemeaningofthedefinitionofincomeandlessfragmentation.Inthisarticlefromhomeandabroadonthebasisofresearchresultswillbeobtainedisdefinedas:acertainperiodoftimeonbehalfofallitsowner''''sabilitytopayfromavarietyofchannelstoobtainthevariousformsofincomeandproperty.Thedefinitionofboththeoreticalvalueandpracticalsignificance.

Keywords:income;incometax;flowofincome;proceedsofthestock;thepotentialproceeds

前言

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是一个关乎社会稳定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所得课税直接关系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和纳税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建怎样的所得课税体系?所得课税的深度如何确定及在纳税人个体和诸税种间如何分配?等等,这些都是亟需我国税收理论界及实践工作者研究的课题。研究所得课税离不开所得概念的界定,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理论前提。我国所得课税研究中关于所得涵义的界定较少且不成规模和体系,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界定符合我国国情所得定义,既是理论上的必践的必要。

一、国外所得定义及评析

国外学者所得课税研究较国内早且成果颇丰,这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较发达,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及采用对个人所得课税手段加以调控的问题早已引起学者的关注有关。

对于西方所得定义的研究,学术界将其概括为以下三种学说:

一是源泉说。它是古时代最主要的界定“所得”的学说。所谓所得源泉说,就是认为连续取得的所得才是所得,至于因财产的转让等临时取得的所得并非所得。按照这种观点,对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以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形态予以分配,所产生的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就是所得。但就财产的转让而言,例如A把财产转让给B,虽然A对于超过其取得价值部分也得到收入,但就国民经济观点而言,只不过是A的财产和B的货币相交换而已,并无新的社会生产物,并未创造出价值。对财产转让不能视为发生所得,只能视为对其利益进行分配。所以说对财产课税,也就是等于对资本课税。而对资本课税会伤及再生产,是不被允许的。这种所得源泉的看法,最早起源于英国,在英国税制中有很长一段期间对资产转让所产生的所得、偶然性或临时性的资本利得、意外所得等不课征所得税。源泉说的代表人物有弗里茨。纽马克、塞尔泽等。弗里茨。纽马克就将“所得”表达为: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1]

二是净资产增加说。与上述所得源泉说相对立,净资产增加说认为,不论所得发生的原因为何,在一定期间内净资产的增加,即一定期间的期末净资产额大于该期间的期初净资产额,则认定有所得发生。依此观点,每年连续不断取得的所得、继承或受赠所带来的财产增加,或资本性财产的销售利益、所领取的人寿保险金等都是所得。净资产增加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经济学家范尚茨。他认为:所得包括所有的净收益和由第三者提供劳务以货币价值表现的福利、所有的赠与、遗产、收入、投保收入和年金、各种周期性收益,但要从中扣除所有应支付的利息和资本损失。即应税总所得包括三部分:(1)在一定时期内从其他人那里收到的总额,不仅包括现金收入,还包括由纳税人本人提供劳务或资本资产而得到的实物所得,以及不需纳税人做出相应付出而得到的转移所得,如社会保障福利。(2)在该时期内本人享受的消费活动的价值。这些价值不包括从其他人那里得到的收入或者货币或者商品。当纳税人既是某些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又是其消费者,在不涉及任何市场交易时,纳税人这样消费的价值等于他在市场上购买这些商品或服务所需支出的货币价值,故称“推定所得”。(3)在该时期内所拥有的财产的增值。[2]在现行税制中,英国的所得税制长期以来以所得源泉说为基础,而美国的所得税制早就以净资产增加说为基础。此后,其他学者对尚茨定义进行改进,美国的黑格与西蒙斯,提出黑—西定义或称黑—西标准。该标准是指:收入是指在一段时期内个人消费能力净增加部分的货币价值。这等于该期中的实际消费额加上财富的净增额。财富的净增额—储蓄,也必须包括在收入中,因为它们代表着潜在消费能力的增加。

必须强调指出,黑—西标准要求,在收入中把所有来源的消费潜力的增加都包括进去,而不论实际消费是否发生,也不考虑消费的形式。同时,黑—西标准要求,任何个人消费潜力的减少,也应在确定收入时扣去。例如,如果在获取收入时必须花掉一定费用,就应将这些费用扣去。

总之,按黑—西观点,无论收到的是货币,还是物品或劳务,都是收入。[3]

三是消费支出学说。该学说认为所得的客观性与现实性最终应表现在消费上,消费是经济关系的逻辑终点,因而所谓的所得应是以货币衡量的从消费得来的满足,具体说所得应包括消费开支与本期消耗掉的耐用消费品的价值之和。这种观点是消费支出税或称支出税的理论依据。代表人物主要有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艾温。费雪以及尼古拉斯。卡尔多。

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三种“消费支出学说”是近年随着所得课税问题的产生而兴起的一种学说。由于其征管等各方面的要求,至今未被各国实践所接受,仍处于理论争论中,故在此对此种观点不作更多介绍述评。而对立比较激烈持久的,是第一种“源泉说”和第二种“净资产增加说”。实践中美国是净资产增加说的代表,英国是源泉说的典型,但被理论和实践普遍接受的是“净资产增加说”。原因在于:首先,它使人们感到这种做法更公正。因为横向公平的传统定义是收入同等的人应该纳同等的税。这种观点内含这个意思:所有来源的收入应该包括在税基中,否则,支付能力相同的人们最终应纳税额不同。其次,它有中性的优点。它把各种收入都看作是相同的,因此,不会扭曲经济活动的格局。据此,在其他情况不变的前提下,如果不对房主自住房屋的推定房租征税,就会导致对于建房的过度投资。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以“净资产增加说”为基础确定税制,但与净资产增加说也并不完全相同。尽管“源泉说”因其范畴太窄,而不被人们看好,“净资产增加说”范畴较宽泛,被许多人青睐,但仍未将所得存量—财产纳入视野,换言之,所得存量的课税未在所得课税中予以考虑。这是不妥的,不符合所得课税公平原则的最基本要求,下文将在此基础上予以补充。

二、本文的定义

本文认为,所得应是一定时期内所有能代表其拥有者支付能力的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该定义的核心是以支付能力为切入点,以征税期为依托,只要一定时期内(通常指各国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间内)能表明纳税人支付能力的各种所得和财产均应作为所得,它反映了所得课税量能负税的本质要求。与上文介绍的三种学说在内容上的区别是:在“净资产增加说”基础之上,增加了存量财产的内容,使所得的内含外延,不仅包括财产转让增值(已实现的资本利得)、财产自然增值(未实现的资本利得),还包括拥有的财产本身。因为财产也代表了其拥有者的购买能力和负税能力,而且它本质上就是所得的累积,是所得的一种表现形式。与我国传统所得涵义的区别在于:“各种形式”和“各种渠道获得”的收益和财产。

关于上述所得定义,还需要进一步做以下几点说明:

第一,“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主要是指以货币形式、实物形式、提供劳务形式、自制自用物品以及自我提供劳务的形式获得的收益和财产。例如:现实生活中雇主为雇员提供的某些食、宿、交通便利;相互交换为对方免费提供劳务(换工);自有住宅自己居住以及自己料理家务,照看小孩等。不包括荣誉性、心理性、体质性等方面获得的收益和满足。

第二,“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指的是采用各种手段从各种渠道所获得的收益和财产,在这里没有强调一定是采用合法手段获得的合法收益和财产,这一点主要对我国具有现实理论意义。纵观国内外个人收入在理论上的演变状况,“个人收入在完整的理论意义上就是指个人在一定时期内从各种来源得到的货币性和实物性收入的总和”。[4]可见无论是西方还是我国,都未将非法所得排除在个人收入所得范围之外。在美国贪官大盗一旦定罪,国税局亦可插一脚,诉讼逃税。由此可见,我国以合法所得为应税所得,范围过于狭窄,与普遍征税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相悖。同时易导致有些所得项目无法征税,税源流失。例如:如果坚持合法收入才能征税,那么税务机关对存款所得就可能存在着无法征税的问题。因为,纳税人的每一笔存款是否属于合法来源所得是一个不确定因素,对其所得的利息也就不能够肯定是合法所得。未确定其合法性的所得,税务机关不能对其征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类似的来源性质不明确的个人所得将会越来越多,如果还一味坚持合法所得才能征税的理论及道德规范,必然产生类似因所得的性质无法确定而导致税源流失的问题。本人认为,采用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收益和财产”的所得定义后,“如果纳税人有非法所得,并能够确定其所得确实属于不合法,那么就应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由有关部门进行取缔没收。没收非法所得后,纳税人收入总额中也就不包括这部分所得;在有关部门取缔没收所得之前,税务机关可有充分理由法律依据进行征税。避免‘合法’与‘非法’之争,避免税源的流失。”[5]

第三,“所得”不等于“应税所得”。“所得”是指理论上的所得,更具有理论意义,“应税所得”是实践层面上的概念,是各国税法实践中对课税范围的限定。区别这两个概念能够明确,“所得”可以是宽泛的、全面的,将所有包括的所得内容都应归入此类,涵盖进来;但“应税所得”的尽可能全面、宽泛还要受许多因素制约。比如各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还必须考虑征管的难易程度,如对未实现的推定所得,许多国家就不征税;对实物形式的所得许多国家也都作不同的征税规定;对作为应税范围的财产的选择各国更是不同,有的选择土地、房屋,有的选择房屋、车船等。但这两个概念又是密切相关的,理论来源于实践并指导服务于实践,如果理论概念就是含糊不清的,在实践中就难以清晰有效地界定“应税所得”。另外,“应税所得”的边界范围只能等于或小于“所得”的边界范围。

三、理论和现实意义

采用广义“所得”概念,将所得课税体系界定为流量所得、潜在所得、所得的存量课征的税种的集合,可以构建统一的所得课税框架。众所周知,“流量”和“存量”是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常用的两个概念。“流量是指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变量变动的数值,存量是指一定时点上存在的变量的数值。两者都是变量,它们的区别在于存量有时间维度,而流量没有时间维度。”[6]本文并没有完全按上述思路将所得区分为“流量所得”和“存量所得”,而是借用“流量”的含义,将“所得”划分为“流量所得”和“所得存量”,即将“存量的所得”也归为“流量所得”。比如,王某月工资收入3000元,拥有一幢价值20万元的房产。这里3000元收入为流量所得,价值20万元的房产是多年所得的累积,为所得的存量,分别对其课税,则称为流量所得课税和所得存量课税。如果王某将20万元的房产作价25万元卖掉,对其增值部分扣除相关费用后征税,则将其归为流量所得课税范畴。当然,并不是对所有的所得存量都课税,对哪些所得存量课税,各国是有选择的,比如,对存量的现金就不征税。“潜在所得课税”特指未实现的推定所得课税。例如:李某多年前在郊区购买价值5万元的房产,现在现值估价20万元,但李某没有将房产转让,没有取得现值20万元,则李某有未实现的推定所得15万元,对该15万元征税,就称其为“潜在所得课税”。即:流量所得是指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所得变动的数值,既包括营业、投资、劳务等的所得,也包括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潜在所得是指一定时期内未实现的推定所得,既包括资本利得中的未实现的所得,也包括在不涉及任何市场交易时,既是某些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又是消费者时的推定所得;所得存量是指所得的沉淀物。本文讲的所得课税是指流量所得课税、潜在所得课税及所得存量课税。

广义“所得”概念,可对不同所得课税进行不同功能定位,以利于更好发挥所得课税整体功效。所得存量课税的作用有一定局限性。对所得存量课税有着悠久的历史。所得存量课税产生以后,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几个不同的社会制度。课税对象发生了很大变化。除了不动产以外,还有动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课征的范围不断拓展,税种也日渐增多。但由于一般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存在着不能完全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存在着计税基数确定困难、难以普及到无形资产以及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促进消费,对整个社会资本的增加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等问题和不足,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所得存量课税不再成为世界各国税制中的主要税种,地位和作用明显下降,但也不能完全否定或取消其在税收体系中的辅助地位和公平财富的作用。

在西方经济学家看来,一般财产课税与流量所得课税的对象虽然不同,但它们都具有明显的“对人课税”的性质。流量所得总是一定人的所得,流量所得课税总是以人为法定纳税人的。财产总是有其“主人”,对财产课税虽不一定就是以其“主人”为纳税人,但总与这个所有者有着密切联系。正因为如此,这两种课税的负担归宿和影响,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区别在于,作为流量所得课税对象的所得额是一个时期劳动或经营的净成果。而作为财产课税对象的财产额则是在某一时点上对财富的占有量。前者不容易掌握,而后者却容易确定。这也正是一般财产课税的实行早于流量所得课税的原因所在。

流量所得课税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流量所得课税值得特别注意,因为在多数发达国家中,流量所得税税收收入在政府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此外,从税基的角度看,收入是特别适合于课税的,因为它是个人的支付能力最好的衡量标准。从下面的资料可以看出流量所得课税在几个主要发达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美国现行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销售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资本或净财富税、累积盈余税、环境税、奢侈消费税等。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分类综合统计,1993年美国税收收入总额为1.73482万亿美元,占当年GDP的27.6%,而各类所得课税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是所得、利润、资本收益税(44.8%)+社会保障税(25.1%)+财产税(12%)-公司所得税(6.79%),其结果是个人所得课税共占当年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75.11%.英国现行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国民保险税、公司所得税、石油收入税、营业税、地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1993年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为2087.05亿英镑,占当年GDP的33.1%,各类税收中所得课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3.8%.法国1994年税收收入总额为3.1067万亿法郎,占当年GDP的39.4%,流量所得课税占当年税收收入总额的62.4%.日本1989年全国税收收入总额84.132万亿日元,占当年GDP的20.9%,流量所得课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60.3%.[7]

潜在所得课税是现代社会发展起来在税收体系中又是一个不稳定的课税部分。一般说来,对未实现的推定所得课税,是近代社会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分配不公日益被关注才开始的。它并不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对该项所得课税主要是为了公平的考虑,尤其是从纵向公平的角度考虑,它可以增加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像对待普遍所得税那样对待未实现的推定的所得课税。换言之,无论在基本原则上还是在实践上,推定所得都未能成为税制中相对稳定的一部分。

本文广义的所得,是指课税期间内能代表负税能力的流量所得、潜在所得以及以前的所得的累积。理论上广义的所得与税法上的应税所得不是同一概念,前者大于后者。尽管二者如此的不一致,但理论对现实的指导意义是不容忽视的。可以这么说,理论的拓展创新为习惯于将所得视为流量概念(基本概念)的国家倾向于拓宽所得的界定范围提供了理论的依据。

参考文献:

[1][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西方税收理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184~185、184~185.

[3]曾繁正等财政管理学[M]红旗出版社,1998171~172.

[4]冯文荣等中国个人收入分配论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20.

[5]赵惠敏关于“纳税”=“合法”命题的思考[J]当代经济研究,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