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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监管(合集7篇)

时间:2023-09-21 17:54:05
农产品质量监管

农产品质量监管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按照“政府负责,抓大促小,控制源头,综合监管”的原则,以全面实施农业标准化为方向,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控为重点,以加快推进监管监测体系建设为保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工作

(一)推进农业标准化,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

1.全力推进标准化生产。积极开发和利用特色、优质农产品地理资源,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标准化生产的龙头带头作用,以“三品一标”农产品基地创建为主线,不断扩大标准化生产面积和总量规模。建设好市蔡家渡果园场和玉皇顶果园场2个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

2.强化技术指导和服务。结合送科技下乡、新型农民培训、阳光工程培训等形式和手段,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指导服务,使农民真正掌握高产、优质、高效、安全、生态的农业生产技术,为我市农业标准化生产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二)强化监测检验,完善检测网络体系建设

1.坚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积极配合省、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超市等单位农产品的监督检测,全年计划抽检畜禽、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水产品等各类农产品样数782个(其中畜禽400个,蔬菜300个,果茶菌类62个,水产品20个)。在“国庆”、“春节”等重要节日,针对重点产品和重点地区开展监督抽检,依据监督抽检结果,及时查处问题产品。

2.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积极争取省市相关部门支持,加快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建设。依托乡镇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项目,加强镇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督促生产基地、超市等设立自检室,指导开展自律性检测,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监控。

(三)严格制度建设,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全市所有农业“三品”生产企业和县级食用农产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生产的农产品,全面实行以有标准化生产记录、有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检疫)合格证、有包装(农业“三品”,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有标识(以下简称“四有”)为门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对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业“三品”实行以有包装、其它食用农产品以有标识为门槛的经营场所准出制度。建立规范化管理示范点,督导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等管理制度。

2.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政办发〔2009〕72号)精神,全市所有批发市场、超市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全部实行市场准入。各类农产品市场经营者严格查验入市的“四项”证明材料(产地证明、质量安全证书、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明确质量安全责任的购销合同),对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农产品一律实行“逢进必检”,严把市场准入关,防止不合格农产品上市销售。

3.实行农产品退市制度。对检测、检验出现的不合格农产品,依法坚决予以扣押并处理;同一产地的同类农产品在3个月内累计3次检测不合格的,自最后一次检出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在检出地市场销售,并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函告产地所在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开展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在茶叶、食用菌、蔬菜、畜禽、水产等重点产业上建1~2个示范点,选择有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的、终端市场较稳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作为农产品质量追溯试点,逐步建立从生产到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

(四)开展专项整治,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1.加强产地环境检查。重点抓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及“三品一标”生产基地的产地环境调查和现场检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严格控制工业“三废”和城市垃圾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打击污染破坏农业资源与环境的行为,重点加强农业环境污染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重大案件进行曝光,切实保护农业生产环境。

2.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和属地管理原则,在春秋两季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和打禁(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专项治理行动,把甲胺磷、瘦肉精、孔雀石绿等禁限用药物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作为监管重点,切实强化农业投入品的源头控制。开展农资示范店建设,制定农资示范店经营标准,对农(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实行市场准入许可管理,推行农资市场进销台帐制度、农(兽)药管理制度。

3.加强使用环节监管。大力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的用药、用料检查,重点检查违禁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大力开展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技术培训,引导和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生产记录档案,严格把握农(兽)药安全使用间隔期,大力推广动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降低化学农(兽)药使用量。

4.加强认证标识管理。规范“三品一标”产品标识使用管理,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经营的“三品一标”产品标识使用情况开展2次以上专项清理和检查,严厉打击滥用、冒用“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的违法行为,维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相关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二)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通过技术培训,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严格信息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透明度,扩大消费者知情权和监督权,严防因未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或因不当报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积极开展宣传培训。结合“3.15”、“12.4”及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根据生产实际,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示范与观摩相结合、课堂与田间地头相结合、各级各类新闻媒体与部门培训相结合,全方面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意识,增强全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农产品质量监管第2篇

2008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各级人大、政协会议也将陆续举行。为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快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就加强“两节”、“两会”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流通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流通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流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实行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晰,工作落实,措施到位,确保“两节”、“两会”期间食用农产品供给不脱销、不断档,农产品价格不大涨、不大落。

二、切实抓好冬季农产品生产供应。要强化“菜篮子”产品

生产,利用当前较好墒情,扩种耐寒蔬菜,加强白菜、萝卜、菠菜、乌菜等大宗露地蔬菜田间管理,增加大棚蔬菜覆盖面积和品种,促进上市品种多样化,变集中上市为分散上市,确保“菜篮子”产品生产稳定和市场稳定。要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积极实施畜牧“千区万场”工程,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大力推进“渔业三进”工程,发展水产健康养殖,保证节日期间肉食和水产品市场供应。

三、努力搞好农产品市场流通服务。要收集、分析及时农产品市场供求、价格行情等信息,积极开展“冬季农产品网上促销活动”。主动配合交通、铁路等部门优先安排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绿色通道”,切实做好产销运衔接。协助工商、商务、质监等部门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认真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各种乱收费、乱加价和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在农产品批发市场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安全优质农产品直销专销区,促进产销直接见面,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农产品交易成本。

四、继续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农产品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查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薄弱环节,突出重点,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实施全程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广泛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和冬季大培训活动,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种植养殖技术、科学用药等知识培训,提高农户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农产品质量监管第3篇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推动、立足现有、因地制宜”的原则,以满足农产品质量全监管服务为出发点,以监管服务职责正常履行、监管服务工作明确到位为标准,切实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队伍、条件、运行机制建设,全面提升乡镇农产品质量全监管服务能力,为从生产源头确保农产品质量全提供有力、有效的支撑。

二、建设内容

(一)建设目标。到年11月底,乡农产品质量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完成机构挂牌、人员、经费、检测设备和岗位职责“五到位”。

(二)建设方式。主要依托现有的乡农业服务中心(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通过加挂牌子、赋予职能、充实人员、完善条件,实施联合建设。鼓励涉农村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全监管服务站点,赋予村级动物防疫员或村级专职农技员村级农产品质量全监管职责,成为乡农产品质量全监管站的延伸和有效补充。

(三)建设标准。一是“四化”标准:即机构专业化、人员稳定化、经费预算化、手段现代化。二是“六有”标准:即有一块专门机构牌子、有2名以上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并实行实名制管理、有确保正常工作开展的专项工作经费、有一台可上互联网的电脑设备、有一间20平方米以上且配备必要检测设备的标准化检测室、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三、职责任务

乡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属公益性、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是基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主要是:依法承担区域内农民农产品质量全管理、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指导、监督和产地准出制度落实等职责,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全。

四、建设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要把农产品质量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财政部门要保证农产品质量全监管体系建设和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农产品质量监管第4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能力、检验检测能力、技术服务能力和行政执法能力,实现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监管,保障全市人民农产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按照责任明确、运转高效、行动统一、全程监管的要求,力争**期末,初步建立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和市场、企业、基地质量自检体系;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查处率达到100%;基本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制度;主要农产品基本实现标准化生产,食用农产品安全水平达到无公害行业标准。宜昌市城区在**年底以前启动蔬菜市场准入试点,**年全面实施蔬菜市场准入,逐步实行畜产品、水产品和水果市场准入。到**期末,各县市区要本着“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逐步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重点

(一)加强农产品生产源头监管。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大气、土壤、水体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对农产品生产区域实行分类管理,确定并适时调整适宜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认真落实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制度,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用于农业生产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要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切实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扎实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和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指导农产品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渔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组织开展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抽查工作,并公布抽查结果;采取多种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

(二)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认真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积极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加大标准化实施力度,不断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以创建部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为突破口,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下简称为“三品”)和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做到主要农产品生产都有地方标准。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实行出口农产品基地备案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和先进的标识技术,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促进产销衔接,强化营销促销服务,努力提高优质农产品的市场份额。加快建立农产品标识管理制度。凡实施市场准入的农产品,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销售时均须有明确的标识,要悬挂统一制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牌,标明农产品品种、产地、进货渠道、进货时间、检验结果。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标识的农产品,必须经过包装或标识后才能销售。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作。按照“确定重点、量力而行、合理分工、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规划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测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卫生、质监等部门检验检测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自检体系,完善质量控制措施。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加快建立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和销售中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农产品销售企业要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进货验收台帐或记录,加强对农产品的查资验质;严格禁止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实施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制度,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者,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理;建立举报奖励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追究。加快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逐步做到只有经过“三品”认证或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检合格的产品方可采收上市,出口农产品必须符合进口国或地区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宜昌市城区先行推行蔬菜市场准入,逐步扩大到畜产品、水产品和水果市场准入,各县市区要逐步推行实施。凡宜昌市城区已实施市场准入的农产品,在进入宜昌城区销售时,必须持有“三品”认证证书或产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合格证明。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对接互认,及时有效地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要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情况。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有效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建立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要在经营场所张贴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县两级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发展改革、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卫生、财政、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农产品质量监管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主线,以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为重点,加快农业标准化生产进程,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市场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期间,重点制定水产品、畜禽、蔬菜、水稻等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的保护,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及农产品的监管。全面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农业、水产等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抓紧制定水产品、畜禽、蔬菜、水稻等主要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全面开展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带头按照标准化要求组织生产,同步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和种植养殖生产记录,逐步推行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制度。

(二)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无公害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起码要求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要大力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创建活动,把发展无公害农产品与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和高产农田等项目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集中资金、人才、科技等要素,按照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推动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或产地认定。力争*期末,基本实现主要农产品生产无害化、标准化。在此基础上,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和专业协会等市场主体,选择符合条件的种植养殖基地申报出口农产品基地备案,推行GAP认证,建立健全生产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促进我市特色农产品扩大出口,推动全市种植养殖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农业、水产等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切实做好耕地和养殖水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要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进行定点、定期监测,及时监测信息。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倾倒工业“三废”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业、水产、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及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安全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严禁生产、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要全面实行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所有农业投入品进入市场都必须符合标准,履行程序。进入市场的农业投入品,坚持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一旦出现问题,追究相关监管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要抓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特别是饲料和农药、兽药的监督检测,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及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业、水产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重点对养殖基地、饲料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等场所进行监测,并依法及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严格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要引导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开展自检,逐步推行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市;督促饲料生产企业、畜禽养殖企业、屠宰场和出口备案基地建立抽查检测和报告制度,生鲜超市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扎实做好市场准入的基础工作。重点从水产品、生猪、禽蛋、蔬菜等主要农产品入手,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禁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要引导和鼓励农贸市场、生鲜超市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销区、专柜,增加市场份额,促进安全优质农产品销售,不断提高我市农产品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农业、水产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工作,并帮助企业或基地申报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备案、相关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备案及备案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获得出口卫生注册登记资格,并全力支持指导出口备案基地开展GAP认证,为农业投入品的市场准入及市场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市场违法销售农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积极做好农产品商标注册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自律机制,帮助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质监部门负责会同农业、水产部门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大力开展农产品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示范推广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有关政策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专项经费。公安部门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暴力抗法案件进行处理。

农产品质量监管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的初级产品和初级加工产品。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政府行政部门在农产品的生产、运输、经营、加工及其相关过程中对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农产品进行监管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黄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运输、经营、加工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计划、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工商、卫生、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禁药物指国家和省级农业部门公布的禁止在种植业、养殖业中使用的农药、兽药和各种有毒有害添加剂等。

第六条医药、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向种植业和养殖业及相关行业生产经营者销售违禁药物。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规划和环境质量标准,严禁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区内及其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程,禁止倾倒和排放有毒有害废渣、废水、废气和未经处理的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及生活垃圾。

第八条农产品生产应遵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严禁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者使用违禁药物生产农产品。

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者和农产品经营者,应主动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违禁药物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农产品实行质量安全认证、标识和公示制度,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不得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名称或标识。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要求;

(二)按照国家的规定使用农药、兽药、添加剂、生长剂,严格执行休药期或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生产技术记录档案,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农产品实行市场申报准入制度,进入黄石市行政区域的农产品,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并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申报和提供有效证明,同时要接受监测机构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农产品经营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所经营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质量标准规定;

(二)取得动植物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及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经营者待售、收购和加工(屠宰)的农产品(畜禽)必须经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出售、加工(屠宰),经检测不合格的,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处理和销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四条农产品(畜禽)加工(屠宰)厂和农产品交易、经营场所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自检工作。

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监测机构根据监控计划对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进行药物(农药、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检测情况。检测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从事农产品生产、运输、加工、经营活动中,委托监测机构进行有害物质检测的,其检测费用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十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相关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查阅、复制、封存有关文件记录、凭证及其他资料;

(四)对涉嫌含有违禁药物(农药、兽药)及有毒物超标的农产品予以封存;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测机构在依法实施农产品安全监督检测时,被检查当事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不得拒绝,不得擅自转放、隐藏、销毁、销售被封存的物品。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兽医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种植业基地使用违禁农药的、在畜牧养殖业及经营中使用违禁兽药的;

(二)销售、收购含有违禁药物的农产品的;

(三)擅自加工未经检测或含有超标的有毒有害物质农产品的;

第二十条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证擅自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名称或标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妨碍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产品质量监管第7篇

[关键词] “三品一标” 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 存在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7)02-0045-01

“三品一标”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简称,是政府主导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公共品牌。“三品一标”以标准化生产为载体,在推进农产品生产规模化、基地化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引领、示范作用。阿勒泰地区高度重视“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地区“三品一标”已由相对注重发展规模进入更加注重发展质量的新时期,由树立品牌进入提升品牌的新阶段,“三品一标”工作机构必须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工作重点转到质量监管上来,严格审查,严格监管,全力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1 “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分析

1.1 监管机构存在问题

“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和单位,这就容易导致监管工作开展过程中职能错乱,多头监管的现象。目前,基层“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较少,不能对监管主体进行有效的监督,导致监管机构常常存在违法行政的现象。例如在进行农资监管过程中,国家为了实现对农资产品全面监管的目的,由工商、质监、农业等多个部门进行监督执法,其中在农业部门又设置了种子、畜牧兽医、农产品质监、农业执法和植保等多个部门,尽管监督部门设置较多,但是真正发挥监管职能作用的部门却少之又少,各个部门之间全责不明晰,监管力量不集中,导致了对农资市场监管作用不大,严重影响到农资市场秩序。

1.2 没有建立突击监管制度

在农业生产企业没有任何准备的前提下突击开展农产品安全监督检查最能够反应出农业生产企业基本现状,但是实际上却做不到这一点。监管部门在检查之前都会通知企业,然后监督部门按照相应的规范要求,对农产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农产品投入品使用记录以及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等进行进行全面检查,由于事先通知,企业做好了充足准备,生产企业的真实情况往往被掩盖起来。

1.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手段存在局限性

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应该是一个系统化体系的监管,主要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结合第三部门监管、社会监管和个人监管,由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国家工商局等共同进行内部监管,实施一个监管环节有一个监管部门的原则,这种监管模式导致执行效率差,可操作性不强。基层地区监管技术手段和方式方法存在很大局限性,上级主体部门往往具备较强的专业和技术监管优势,基层地区要想实行监督就需要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导致基层政府部门没有能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2 “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策

2.1 以治理整顿为抓手,坚决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

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行动,强化蔬菜高毒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和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水a品中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整治,集中查办一批制售假劣农资和禁用药物的大案要案,坚决杜绝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坑农害农。要求工作人员热情周到做好服务,指导申报材料的编写,协助申报单位完善相关材料。

2.2 以监管示范县创建为抓手,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要先行在“菜篮子”主产区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产地准出管理,全面提高投入品控制能力、标准化生产能力、质量追溯和质量监测能力,推动提升监管能力、落实监管责任、保障质量安全。印发“三品一标”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做好基础知识的宣传工作。利用科技“三下乡”、科技入户等工作,进行近距离宣传;开展培训班一期,对企业负责人、合作社社员及种养殖大户进行“三品一标”申报知识普及。

2.3 以乡镇监管机构建设为抓手,全面提升体系队伍监管能力

按照农业部推进乡镇监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建设进度,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年底前所有涉农乡镇全部完成监管机构建设的硬任务;要加强培训指导,强化岗位练兵,切实提升乡镇农技站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意识和能力。以检验检测为抓手,积极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执法。要科学界定市、乡二级质检机构的业务分工和工作范围,严格规范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速测工作;要加大对质检机构的考核认可,实施检测人员执证上岗。

2.4 以“三品一标”为抓手,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

对“三品一标”要重点加强证后监管,以应急能力建设为抓手,切实做好突发问题的科学处置。要加快完善应急机制,提高信息报送时效性,建立舆情监测制度,健全风险评估体系,通过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和监测评估,实现科学管理、明白生产、放心消费。同时,还要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经验,不断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要注重挖掘、收集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并从制度机制层面加以总结、提炼和推广,不断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要积极推动责任落实,加强横向配合和纵向联动,积极探索“分兵把守、协调配合”的监管机制,要大力推动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管理,发挥好阿勒泰市场在配置资源、保障质量安全上的激励约束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