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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安全质量(合集7篇)

时间:2023-09-24 10:50:34
农产品安全质量

农产品安全质量第1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改善措施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文化意识的不断提升,人们的健康安全意识不断增强,消费者迫切希望得到无污染、高质量的农产品。目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已引起政府和人们的高度关注,保证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当前人们主要考虑的问题。对此,充分了解我国当前农产品市场的状况,分析我国农产品面临的不足和挑战,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十分必要。

1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与问题

1.1化肥农药等残留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由于我国缺乏有效提高农产品产量的手段,造成农业的化学投入数量急剧增加。据统计,我国每年使用的化肥农药高达170万t,且这些化肥农药还包括大量的非法性质农药。这些使用的农药中大多含有大量的有机磷,从而造成大量的农药残留。农药残留将破坏农产品的生物结构,严重时甚至威胁当地的生态环境,这些含有大量农药化肥残留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后,对人们的生命财产也会造成威胁。

1.2农产品生产中大量使用化学添加剂并受环境污染

目前,一些农民为了保证农产品良好的外观、缩短生长周期,在农产品中大量使用催化剂和激素,化学试剂的使用的确提高了农产品的美观度,但却大大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1]。大量研究证明,使用化学添加剂后,农产品的口感及安全性都大幅度下滑,但目前市场上缺乏完善的监管体制来监管这些农产品。一些农民为了使蔬菜提早上市,仍在使用化学试剂、激素等物质。相关调查显示,我国每年农产品农药中毒的事件数量正逐年上升。因此,严格控制农产品中的化学添加剂含量、重新回归绿色生态农业,对于国民安全以及我国农产品发展都极为重要。植物添加剂是引起农产品质量下滑的重要原因,此外,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也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的快速发展,一些地方的环境急剧恶化,从而使植物遭受化学污染的概率大大增加,一些危害较大工业污染源如铅、砷等会直接导致人们急性中毒,而危害较小的重金属微量元素也会在人们体内积累,造成慢性危害。这些工业污染难以消除,而且会诱发大量疾病,因此必须引起重视。

1.3监管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于农业产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大量集中在所属的相关农业部门中,在乡镇中没有建立良好的监管体系,而且专门用于农产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人力、财力、物力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导致大部分地区对于农产品安全监测仅是空头支票,难以有效实施。同时区(县)、乡(镇)两级缺乏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等方面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业人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力度不大。对于企业而言,一些企业内检员和检测设备配备不全,部分生产企业没有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企业质量安全自我把关能力还较弱,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质量监控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

1.4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薄弱

从思想意识上看,尽管目前大多群众已不再满足于填饱肚子,但仍存在对农产品安全意识不足等观念上的问题。一方面,部分生产经营者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在农产品中掺杂掺假,违规使用化学添加剂的行为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普通消费者缺乏辨别农产品质量的能力,无法判断出质量不好、有毒有害的农产品;同时,地方对农产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也不到位,没有深刻认识到农产品质量产生的不良影响。

2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

2.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与培训工作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质量意识是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因此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首先应提高农业生产者与农资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及素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纳入当地的教育、宣传以及新闻工作中,提高消费者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辨别的能力。同时,由于农户对种植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的水平较低,因此相关农业部门应加强对种植户的农业技术培训,加强对农户的科学生产意识培训,派专人指导农户科学用药、科学施肥,尽最大努力使农产品生产标准化[2]。

2.2不断健全与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是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根本。目前,我国的农产品安全质量管理机构并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建立上下一体的安全监督机构,改变当前对于农产品的监管松散局面;完善监管、巡查、检测、执法、责任追究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尽快建立质量可追溯制度;严格处分部分部门的不作为行为;以例行监督为主,抽查为辅,实现农产品从生产、加工到出售的完整管理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3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水平

健全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手段也是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对于许多农药残留量缺乏明确的限定,因此必须建立完整合理的农药化肥残留量检测标准,配套相应的检测规范,完善生产章程,依法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标准[3]。建立一套完善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机制,提高农产品产出和入市门槛。一旦检测到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不合格,一律禁止流入市场。生产者未对出产地前的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不管质量合格与否一律停止销售。农贸市场、超市等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未进行检验的,一律不得入市销售,从源头阻止有害农产品的进一步发展。

3结语

农产品的安全严重威胁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引起重视。只有建立健全长效的农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提高绿色食品生产企业责任人的管理手段和相关认识,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人员关于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程序和政策法规的培训力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才会得到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陶忠元,陈艳霞.技术标准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制约及对策研究——基于中日农产品贸易实践[J].特区经济,2012(2):221-223.

[2]章力建,胡定寰,杨伟民.现代农产品供应链(超市)在农业污染防治中的作用[J]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07,9(4):12-16.

农产品安全质量第2篇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产品安全质量第3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生产规模小,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和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广安区农业规模化经营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仍未摆脱家庭为主的小农经济格局。全区虽有农业专业合作社170个,但大多规模不大,组织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更有部分合作社是“假合作社”、“空壳合作社”,没有组织生产,也没有经营,全区80%以上的农作物还是靠散户种植,规模小、不集中、难监管,质量难以保证。农业生产规模较小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是广安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最大困难。

2.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合理受传统农业观念的影响,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还比较薄弱,自我约束力差,更多关心的是成本、产量、价格和管理,而忽视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主要体现在不合理使用农药投入品:一是大量使用化肥。过多的使用化肥,减少了传统农业中有机肥的投入,使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土质变劣,从而影响到农产品质量;二是滥用农药。部分生产者为追求防治效果,盲目用药,在用药时大剂量、高浓度,有时明知剧毒农药有害,但因其杀虫谱广、药效时间长、相对成本低,也大量使用,还没有把质量安全摆在首要位置;三是大量使用农膜。近年来,地膜覆盖技术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白色革命”增加了农产品的总量,满足了城乡居民的食物消费需求。但农膜回收成本高,回收率低,大量的废地膜残留在田间不易降解,会使土壤环境结构发生变化,严重影响农作物对水分、养分的吸收,导致土壤失去供氧,造成“白色污染”,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

3.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不健全虽然成立了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但该机构人员编制未单列,农业执法工作主要由区种子管理及质量监测站工作人员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从业人员虽取得了执法资格,但均是事业人员,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开展。

4.农产品优质难优价要生产“三品一标”品牌农产品,必须减少化学农药用量,使用“双低”农药和生物农药或者不使用化肥农药,所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虽然品质好了,但生产成本大为提高,再加之认证及证后管理还需一笔费用,使其成本进一步加大,而上市农产品标识不健全,良莠难分,加上消费者品牌意识不强,优质农产品难以实现优质优价。广安区2013年共有无公害农产品企业8家、绿色食品企业6家、有机食品企业1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企业2家,但到期的无公害农产品企业均没有续展,而且申请认证的企业不多,积极性也不高,制约了广安区优质农产品的发展。

二、对策及建议

1.进一步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全社会公益性事业,政策性很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也是推进高效农业建设的前提,更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因此,要树立现代农业发展理念,切实改变只重视农产品的数量增长,忽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思维,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核心内容,贯穿于农业生产的始终。要加大资源保障要素向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倾斜力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实现向社会提供充足安全农产品的目标。

2.完善基层监管服务机构要改善基层、尤其是乡(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机构开展工作面临最大的问题是工作时间被其他非业务工作大量占用,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机制和制度,有效调和业务工作与非业务工作争时间的矛盾,确保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机构能够充分地履职尽责,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要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充实监管队伍,同时要积极改善交通、办公等工作条件。

3.推进标准化生产要充分利用电视、会议及多种形式的科技培训,广泛深入地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工作,增强农民的质量安全意识。科学编制本地主要农作物的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将其转化为操作手册或者明白纸,发放到村到户,让农民自觉按照标准化种植规程进行生产。同时要全面执行生产基地“6有”制度(即有明确建设目标、有年度生产计划、有档案记录、有生产技术标准、有专人指导、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规定,推行绿色防控、统防统治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要积极推广“公司(协会)+基地+农户”的管理模式,实施统一标准、统一技术指导、统一配发投入品,推进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要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创建工作,加快全区农业标准化工作步伐。

4.加强源头及基地监管首先,要抓好产地环境控制,加强工业“三废”和生活垃圾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以及病原微生物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其次,要加强对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项整顿,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活动、种植业专项产品治理活动、“三品”专项治理活动,依法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无证和擅自更改标签的行为,严格控制禁限用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销售渠道。再次,要加大对生产基地的监管,提高抽检频率,督促基地内部抽检,严格产地准出制度。

5.支持建设放心农产品示范店建设放心农产品示范店,既可满足民众安全消费农产品的需求,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可展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成果,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同时可实现农产品优质优价,激励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推动现代农业发展。要出台鼓励扶持政策,从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的设备配置、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终端的设备配置、农产品质量免费定量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统一门店标识等方面给以支持,在城区建设一批“放心农产品示范店”。

6.加快农民科技培训进程发展安全农产品生产,必须提高生产者的整体素质,统一组织实施的农业科技培训是提高农民素质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科技培训一方面旨在帮助农民掌握一门或多门农业生产技能,另一方面提高农民法制政策水平,提高安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能力。要按照“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整体素质”的要求,结合“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和科技“三下乡”活动,开展对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农民的科技培训,充分发挥区、乡镇、村三级农技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发展中的指导作用,积极探索农技推广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切实提高全区的农业科技水平。

7.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实践证明,没有一支健全的农业执法机构队伍,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是难于全面开展的。要抓住广安区争创全国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县建设的契机,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执法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扎实推进农业执法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同时要强化执法人员素质教育和能力建设,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对农业执法人员进行轮训,提高其办案能力和综合素质。

农产品安全质量第4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广大消费者的殷切期盼,也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庄严承诺并倡议: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用合格产品和优质服务回报社会,增强消费者信心,让人民群众放心。

二、积极参与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推广,严格执行国家农产品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履行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质量管理责任。

三、严格农业投入品生产和使用管理,决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要求,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强化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健全管理档案,做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

五、认真落实农产品包装标识法律规定,坚决杜绝伪造、冒用、逾期使用及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自觉服从政府监督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企业品牌和行业形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让我们共同承担起农产品安全的神圣责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为构建和谐消费环境、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倡议书

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同仁们: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法为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幸福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确保我们合作社生产、加工和经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值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四周年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我们——201家省级示范合作社向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出如下倡议。

1、依法履行法律责任。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社会义务,以守法保安全为立社之本,不断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争当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排头兵。

2、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不购买、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及禁用物质;不收购、不使用、不出售无质量保证的原料生产食用农产品。按照农资产品使用说明科学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做到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保护好产地环境,不造成面源污染。

3、带头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按照国家和有关行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积极开展“三品”认证和基地认定。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真实记载和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保证农产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

4、认真落实监测制度。自觉加强自检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落实本社自检制度,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测抽检,不断完善本社产品“准出”制度,自觉做到从生产源头严把质量安全关,不让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

5、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自觉接受政府、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坚守诚信品德,倡导品牌经营,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杜绝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查处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产品行为,全力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秩序和环境。积极争创名社名品,不辜负省级示范合作社荣誉称号。

全省合作社同仁们,农产品质量安全从生产源头抓起,就是“从我做起”!让我们行动起来,努力争当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和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力军,共同承担起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神圣职责,勇敢承诺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假货!以生产优质农产品奉献社会、回馈广大消费者。为加快我省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建设文明和谐大家园作出积极贡献。

倡议单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倡议书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着力提升杭州市民生活品质之际,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号召,我们50家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向全市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发出如下倡议:

一、坚决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不做国家明令禁止的事情,不发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

二、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及化学物质。坚持到经营规范的农资经营单位购买投入品,主动索取票证。科学用药,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开展残留动态检测,保证上市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统一格式要求,真实全面记录农业生产、投入品使用和农产品销售的相关信息。

三、规范执行市场方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按 “进场时办理登记、交易前检测蔬菜质量、交易中出具规范票据”的流程进行规范交易,把好农产品批发零售质量关。积极实施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建立经营者档案。交易时实行索证索票、出证出票。开展自律性检验检测,不经营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

四、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把好餐饮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关。实行农产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确保农产品信息可追溯。

农产品安全质量第5篇

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监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建设逐步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监管、科学管理的崭新阶段。

依法监管格局已经形成。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与之相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部配套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技术规范,了50种农药、47种兽药以及多种饲料添加剂的禁限令。

监管体系不断完善。2008年,农业部组建了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职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各地在机构改革中,大力推动监管机构建设。目前全国省级农业厅局都设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处、办),80%的地市和60%的区县农业部门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门机构,50%的乡镇建立了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跨越式发展。

农业标准化扎实推进,生产源头保障能力稳步提升

农业部门始终把农业标准化作为一项带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要工作予以推动,短期在于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长远在于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产业升级。

农业标准体系不断完善。我国农业各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得到全面加强,标准范围拓展到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涵盖种子种苗繁育、产地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疫病防控、生产技术规范、农产品等级规格、包装标识等方面。截至2011年底,农业部共制定农业国家、行业标准4800项,“十六大”以来的十年间制定的农业标准数量是前50年所标准总数的2.8倍。2006年,我国成功争取到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主持国资格,连续6年成功举办农药残留委员会年会。近几年,我国参与制定了三唑磷、乙酰甲胺磷、硫丹等农药品种在水稻、茶叶上的残留限量标准,显著提高了我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话语权。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有力推进。2006年,农业部启动实施了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县建设,目前全国共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591个,狠抓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标准集成转化与培训、投入品管理、品牌建设等工作,示范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标准化示范县的带动下,2010年,农业部提出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创建,全面开展标准果园、标准茶园、蔬菜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三园两场”建设,目前全国共规划建设了“三园两场”4460个。

“三品一标”快速发展。我国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形成了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为基本类型、各有侧重、协调发展的格局,“三品一标”发展走出了一条以品牌带动农业标准化生产,以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新路子,为深化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2年6月,已认证无公害农产品7.2万个,总量达3.7亿吨,占食用农产品商品量30%以上,产品质量监测合格率连续多年保持在98%以上。2001-2011年,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面积由5800万亩扩大到2.4亿亩,扩大了3.1倍。绿色食品产品国内年销售额由500亿元增长到3135亿元,出口额由4亿美元增长到24亿美元,分别增长了5.3倍、5倍。2003-2011年,全国农业系统有机食品企业总数由102家增加到1366家,产品总数由231个增加到6379个,分别增长了13.4倍和27.6倍。认证面积从928万亩增加到3838.3万亩,增长了4倍。有机食品产品抽检合格率多年达到100%,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有机食品产品国内年销售额从9.1亿元增加到154.7亿元,出口额从0.4亿美元增加到4.2亿美元。截至2012年6月,农业部批准登记保护了867个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监测合格率连续三年保持在100%。

检验检测不断深化,监测预警能力显著增强

通过不断努力,逐步建立完善监测制度,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监测网络,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有中国特色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基本形成。目前监测范围已扩大到全国150个大中城市、80多种农产品、87项参数,基本覆盖主要城市、主要农产品产区以及老百姓日常消费的大宗农产品。制定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范监测和信息行为。

质检体系队伍建立健全。截至目前,共投资建设了部、省、地、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1850个,其中,县级农产品综合质检站1705个。农业系统质检机构数量已达到2225个,从业人员2.3万人,五分之一的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各级质检机构固定资产总额近130亿元,实验室总面积约150万平方米,质检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同时,检测机构管理不断强化,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开展了检测机构考核和机构审查认可工作。通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各级质检机构尤其是基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大幅提升。

专项整治和农资打假成效明显,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专项整治深入推进。近年来,农业部先后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一些区域性、行业性的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为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作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为期四个月的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现了12个100%的硬指标,特别是全国收缴的875.8吨禁用农药全部销毁;全国大中城市676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监测范围,推动了批发市场落实自检制度。2008年开展的奶站清理整顿和饲料专项整治,顺利完成奶站登记,全国奶站数量由清理整顿前的20393个减少到13503个,所有奶站100%纳入监管范围。2009-2011年连续三年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持续深入推进执法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高毒农药、“瘦肉精”、水产品中使用违禁物质等突出问题隐患得到了有效遏制。

农资打假全面开展。200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领导小组成立以来,农业部牵头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据统计,2002-2011年,全国农业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382.6万人次,检查农资企业813.6万家次,整顿农资市场195.7万个次,立案查处假劣农资案件41.5万件,查获假劣农资399.6万吨,货值46.3亿元,捣毁制假窝点20554个,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20亿元。

重大活动保障有力。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期间,农业部会同各地政府积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监管,实施目录制管理,实行产地准出和举办城市的市场准入制度,产地销地联防联控,组织开展专项监测,加大抽检频次和覆盖面,摸索出了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实现了重大活动期间没有发生一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确保了农产品数量充足、品种丰富、安全可靠。

风险评估全面启动,应急处置有效开展

农产品安全质量第6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通过集中整治,控制生产源头,规范农业种植养殖行为,建立健全从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到流通销售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总的目标是突出抓好源头治理、标准化生产、追溯跟踪、依法惩处、舆论宣传,逐步建立健全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是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重点产品是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重点单位是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鲜产品超市以及农资经营企业等;重点地区是以市区、县城城关为重点区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集中整治。坚持一手强化质量监管,一手强化宣传培训工作,监督与指导并重,增强全程监管能力,切实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一)力争达到四个目标

到今年年底,一是全市中等以上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二是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三是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四是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

(二)突出三项重点

1、突出重点环节检查。一是突出抓好水产养殖用药检查。重点查处水产品养殖过程使用氯霉素等禁限用药物行为。检查水产养殖企业建立生产记录、生产档案、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以及药品和饲料库是否有违禁药品和饲料。二是检查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行为。三是检查蔬菜、茶叶、水果等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等行为。四是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未佩戴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严禁不合格生猪进入屠宰环节。

2、突出重点投入品检查。一是以禁用兽药为重点,开展兽药专项检查。整顿和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坚决打击生产销售非法兽药产品行为。二是以三聚氰胺、“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饲料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生产销售饲料、浓缩饲料、蛋白饲料和宠物饲料的企业,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化工产品的行为。三是以禁用农药为重点,开展农药专项检查。加大农药市场例行检查、监督抽查和违法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农药行为。全面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3、突出重点产品检查。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认证农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产地监测和对进入市场销售认证产品资质的确认,强化对获证“三品”的检查和监管工作,保证“三品”产品质量,维护“三品”的品牌形象。

(三)确保完成六项重点整治任务:

1、高毒农药整治。加大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高毒农药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快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杜绝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禁限用农药,特别是重点打击在产品中非法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农药成分的违法行为。

2、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以饲料添加剂和宠物饲料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督,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蛋白精”、“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和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对无公害水产品产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健康养殖示范小区和出口原料备案基地进行重点整治,严查在水产苗种生产、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氯霉素、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药物的行为,扩大监测范围,加强对水产品的加工、流通监管。

4、兽药和生猪生产整治。组织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禁用药物立即收缴销毁,并追查其来源、销售去向。规范兽药标签和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产地检疫和耳标管理,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严查无耳标和无检疫证明生猪。组织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5、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清查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狠抓原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检查,从源头上保障“三品”质量安全,重点检查获证单位是否使用禁限用农兽药;采收、屠宰或捕捞是否符合农(兽)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要求。坚决查处假劣认证产品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6、农产品批发市场整治。指导组织对中等以上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抽查监测,建立健全定点、定时检验检测制度,坚决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不合格农产品行为。依法处罚仍未建立入市检测制度和不合格产品报告制度的批发市场。各县、区要把本地有影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纳入专项整治的监测范围。

三、时间和步骤

9月下旬开始至年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动员发动(**年9月下旬)。各级农业部门制订方案,提出整治目标,落实整治任务,做好调查摸底、动员发动等工作。

第二,集中整治(**年10月上旬至11月底)。围绕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各项检查,组织督查等活动。

第三,巩固提高(**年12月上旬至12月底)。各级农业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组织考核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农委成立**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农委主任周忠萍同志任组长,戴世文副主任和唐广廷副主任任副组长。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成立高毒农药整治组、畜产品质量安全及兽药、生猪整治组、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组、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组、蔬菜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整治组。分别由政策法规科、畜牧水产办、畜牧水产中心、植保环保办、菜篮子办牵头承担相关整治工作任务。各专项整治组要确定专人从事整治工作,提出具体整治方案。办公室设在市场信息科,负责各专项整治组的协调、调度和整治进展宣传等工作。各县、区农业部门要根据市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提出明确的整治任务和目标,将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街道),落实到质检机构、企业、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超市)。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业部门具体抓、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向本级政府提出申请,统筹解决资金投入问题,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并安排必要的农资打假及抽检经费,在县、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要协调本地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违法活动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二)协同配合,标本兼治。各县、区农业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强与工商、质监、卫生、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对重点品种、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要严格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违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同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加快相关信息化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检测技术等方面的地方标准,充分发挥有关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要认真实施农产品的质量追溯制度,建立质量诚信红黑榜机制,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

农产品安全质量第7篇

一、存在的问题

(一)农产品安全监管队伍有待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面大、量多、任务重,涉及生产、销售、消费等多个领域和多个管理部门,但濮阳市的监管体制尚未顺畅,队伍建设相对落后,监管手段有待加强,执法力量薄弱,经验不足。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小农户”与标准化生产的矛盾日益突出,致使标准化生产普及率不高,虽然濮阳市已推出了多个地方标准,但仍有很大一部分生产者没有参加专业合作社,没有组织化管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没有按标准化规程操作,不科学、不规范生产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们的健康和社会的安定,但部分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不强。1、部分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偏低,为了追求产量,大量使用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导致部分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2、生产者、经营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识不足,对管理部门举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班应付了事,只听听就完事。3、管理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引导力度不强。

二、对策

(一)着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1、加强市、县监管机构建设。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和改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件,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规范化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2、推进乡镇监管机构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对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做出的重大部署,加大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独建设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3、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手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平台,构建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监控平台,对生产基地、销售市场实行远程视频监控管理,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追溯管理试点,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

(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1、提升市、县监测能力。积极对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大力争取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项目资金,加快推进市级农产品综合质检中心建设,继续补充和完善县级农产品综合质检站建设,切实增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市、县农产品检测室“双认证”。2、推进乡镇监测建设。依据中央对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切实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条件建设统筹纳入全市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中,为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相关设备。3、要求生产组织自检。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种植合作社等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组织建立自检室,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切实落实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确保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全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1、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全程监管,以农产品生产违规使用高毒农药问题为重点,强化农药市场执法监管,加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严防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大力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推广专业化统防统治。联合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添加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农药的“黑窝点”。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集中力量开展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重要农资专项打假和执法监管活动。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的执法监管和农资物流配送的监控力度,从源头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2、规范经营行为。督促农资门店建立经营台账,确保农业投入品来源、去向清楚,实现高效安全追溯。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大力推动农资连锁经营、信用评级和信息化管理。

(四)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安全优质产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检测出来的,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推广农业标准化。1、加快标准制修订进程。每个县(区)每年要制修订1~2个农产品标准或生产技术规程。所制订的标准要实用、科学、有可操作性。要把复杂的本本、条条转化为让老百姓听得懂、记得住、会操作的明白纸、操作卡、顺口溜,防止与实际脱节,纸上谈兵。这项工作大家要深入实际,力求创新。2、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与农业产业化集群培育工作相结合,落实“基地支持、龙头带动、流通服务、特色高效”要求,围绕本地农业产业化集群培育重点,针对性地建设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和集约化原料生产基地。与创建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相结合,100%建立生产记录,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严格执行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规定,大力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技术。3、推进农产品认证。坚持可持续发展思路,科学把握农产品认证重点和方向。无公害农产品要在保障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发展,逐步扩大总量规模。绿色食品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充分发挥品牌优势,保持稳定的发展态势,不断提升产业素质和管理水平。有机农产品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重点突出资源和环境优势,防止盲目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要加快登记进程,确保地域优势、品质特色和品牌价值。4、打造特色品牌农业。围绕特色优势农产品,以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功能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重点,围绕优质小麦、稻米、玉米、花生、蔬菜、食用菌、尖椒等主导产业,整合品牌资源,培育一批“拳头”名牌农产品。

(五)着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能力1、加快完善应急预案。抓紧出台《濮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加强信息报送,健全高效畅通的信息报送体系,完善信息报送的时限、程序和责任,确保问题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2、着力强化舆情监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与预警信息机制,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和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关切,依托执法监管体系和专家队伍及时核查舆情反映的问题。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制度,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3、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政策措施,引导公众客观评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正确认识当前濮阳市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处的发展阶段,增强公众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念,树立消费信心。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队伍,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积极主动地做好公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科普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