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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合集7篇)

时间:2023-09-08 17:00:43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第1篇

【关键词】金融业 协调监管

一、我国金融协调监管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对各个行业的发展一直采取计划经济手段来进行管理,金融行业也不例外,直至改革开放进行了一段时间之后,金融行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行业内部结构逐渐增多,我国建立了“一行三会”监管体制,之后根据实际情况的要求,财政部也将纳入到监管体制中来。由此可见,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在实际的管理当中还存在一定的现实问题和困难需要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去解决。

二、我国金融协调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金融协调监管主体

从科学意义上讲,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没有孰优孰劣之分,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选择。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多个监管机构并存,相互之间不能制约,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问题。另外,我国对于资信评级机构、会计事务所的监管作用还不够重视,总认为这种民间的监管机构没什么用,所以没用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这就要求监管当局搭建一个能够使各监管机构进行顺畅交流的沟通平台,从而解决资源分配和监管效率的问题。

(二)缺乏科学协调监管理念

我国在金融监管机构设置和及管理力度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但是监管工作依然显得比较被动,程式化的行政监管思想占主导地位,而强调内控的科学协调的监管理念没有树立起来。之所以这样,是因为金融监管机构忽视了协调监管的重要性,只重局部而没看到金融体系是一个整体,行政权力只能对纵向系统而对于与之平行横向系统则无能为力。在目前的金融背景下必须要重视科学的协调监管理念,才能迎合更加复杂的发展环境的到来。

(三)监管机制脱离实际金融监管需要

我国的“一行三会”监管机构确实在金融监管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该行业的不断发展,而实际情况较之设立这些机构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四大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是不同的,比如人民银行偏重于货币的稳定,证监会偏重于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偏重于对银行业的监管,保监会偏重于对各保险公司的监管。在当前混业经营特征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可以说各机构之间存在利益上的交叉,一旦出现纠葛,各机构肯定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处理,这样一来会导致效率的低下。而协调监管则会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保证监管的高效率。

(四)协调监管法规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虽然正在不断的完善,但是还不够健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一,现在的立法是以分业经营为前提建立的,所以对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混业经营业务无法明确责任,容易形成两种情况重复或者真空,给监管带来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其二忽视了金融行业内部各机构的联系,对同样的业务监管力度不同;其三虽然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修订但还是停留在理论层面,操作性差;其四,在金融创新飞速发展的今天,金融监管立法存在和实践脱节的现象,一些业务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三、加强我国金融协调监管的对策(一)成立专门的金融协调监管机构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已不能适应我国目前金融行业发展的要求,急需成立专门的金融协调监管机构以加强协调监管机制。该金融协调监管机构既能够将现有的监管主体(包括民间的监管机构)统一协调起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信息沟通问题,也能够在各金融监管机构出现纠纷时起到仲裁者的作用。具体作法可以由人民银行来完成,这样一来既可以强化它的央行地位又可以起到在不增加独立的行政机构的前提下完成协调监管的任务。

(二)树立科学的协调监管理念

要想树立科学的协调监管理念就要从以下是三个方面入手:第一,用全局的眼光来看待金融监管,只有站在全局的高度上才能了解到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找出解决协调监管的办法;第二,树立风险性监管理念,这是一种兼顾安全和效率的监管理念,可以建立一套非现场风险监管指标体系以防止形成监管真空和漏洞,同时深化监管领域和内容从而形成金融安全网;第三,完善企业内控机制,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素质,通过内部稽核机制监督管理者,从而强化内控的作用。

(三)建立科学的协调监管机制

建立能够适应金融监管实际需要的科学协调监管机制,首先,应以“服务”为核心而并非硬性的行政管理,混业发展已是趋势,这就要求与之相适应的良好的市场环境,而服务型的协调监管机制正是以此为目标,帮助各金融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其次,在监管机构内部成立以金融业务为导向的部门,并成立与之对应的协调部门。最后,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进而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出现,并且可以解决各监管机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四)健全金融协调监管法律体系

金融协调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必须将协调监管这一思想与公平公正、高效监管、依法监管、适度监管等原则一样作为金融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的体现出来使之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在面对综合业务时,必须制定类似于《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使综合业务有法可依。该办法应该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发展方式,同时应该对综合经营下金融监管技术、金融监管体系结构安排作较全面的规定。

参考文献: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第2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根据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金融监管主要分为市场准入监管、金融风险监管、金融业务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四个方面。

(一)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对金融机构筹建、设立、经营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关系到金融业是否能够健康发展,金融业结构和规模是否适度、金融机构是否具备设立资格,是否会给社会经济带来消极影响的重要环节。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切实把握好市场准入的软硬条件,得出准确的审查审批结论,从源头上消除危害金融消费者、社会其他成员和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因素。

(二)金融风险监管。金融机构的变化、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表外业务的逐步扩展以及企业改制的发展,孕育了新的金融风险,各种风险之间的联系和影响也更加紧密和复杂。于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监管金融风险,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最低实收资本金监管、资产负债比例监管,等等。

(三)金融业务监管。金融业务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合规性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四)市场退出监管。市场退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兼)并、变更等实施监督管理。金融业的负外部性决定了金融机构不能擅自变更、停业、关闭或合(兼)并,而必须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均规定了金融监管问题。但这些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立法的结合问题也都没有彻底解决。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法律、法规重复立法和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这些都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二)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弊端。随着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和银监会的成立,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但这种监管体制也存在需要我们引起注意的问题。首先,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业做到统一监管。目前,我国三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指标体系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可能不同;其次,分业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真空。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及其相应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区分它们是什么类型的机构;第三,分业监管通常成本很高,效率却不高。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章、条例和监管报告要求的内容不同,被监管者必然会不可避免地受到重复或交叉监管,这就增加了监管成本,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

(三)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而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虽然我国政府和央行颁布了关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引,但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我国的专业银行没有真正实现商业化,缺乏“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从而使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使得监管成本攀升,监管效率低下,官方监控与自律监控不能并重。

(四)缺乏必要的市场约束机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仍主要是一种救监管,缺乏必要的产权约束机制。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水平能够胜任监管工作要求的凤毛麟角;普通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普遍不强;信用评级机构无权威性可言;信息披露制度刚刚起步;存款人只关心利率高低,不问金融机构信誉好坏;金融机构热衷于短期利益投机,甚至恶意经营,大大加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以及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

(五)网络金融业务监管水平滞后。进入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高科技和网络的日新月异,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网上金融服务以其方便快捷、全天候、低成本的优势,迅速得以发展。现代高技术和网络与金融业的结合,更加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创新向纵深化发展,使我国金融监管面临新的挑战。首先,随着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网络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使金融监管的手段过于落后;其次,有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目前,主要集中在电子银行的监管上,而对网上保险的监管,则至今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金融监管问题解决对策

(一)加强金融监管法制建设。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当务之急应当是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鉴于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应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期货交易法》、《存款保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资金融法》等法律法规。与此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规则,对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修订完善或废止,切实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此外,根据已建立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应实施细则。

(二)加强各监管主体间的有效配合。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是持续性监管的基础,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监管系统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重要的监管信息实行集中管理,监管职能部门和监管人员对所辖业务资料进行分散管理。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经过正当途径、手续齐备的,需要查阅有关监管资料,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立能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形成。

(三)重视金融机构自律监控机制的构建。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业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金融机构的倒闭事件频频发生,使国际银行和各国监管机构日益重视银行自律监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1998年9月,该委员会又通过《银行机构内控体系的框架》的国际性文件,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关于监督、指导和评估银行建立有效内控制度的原则。就我国而言,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对监管有效性的影响类似外因与内因对事物的发展的影响,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只有被金融机构理解并得到执行,才可能达到监管目标,至于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到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关键还是看商业银行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认识,是否不折不扣地执行了内控制度。

(四)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银行监管。有效的市场约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之一,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银行监管,促使银行稳健经营,体现了银行监管新的发展方向和要求。我国在发挥市场约束作用方面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建立规范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银行的透明度,促使银行管理层稳健经营,又有利于银行及早发现问题,促使银行尽快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二是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法律法规和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增强其金融法规、风险隐患的识别意识和监管意识;三是建立和实施银行评级制度,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监管当局可借助信用评级全面了解银行的各种情况,以便采取有的放矢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五)完善网络金融业务监管。第一,建立一流的监管技术装备和高素质人才库,只有在拥有高技术软硬件配备的条件下,才能谈得上对金融机构有效的监管。这一方面要求监管当局加快自身电子化建设步伐,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以不断适应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软件”建设应与“硬件”建设同时并举,应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技术培训;第二,加强网络银行相关立法建设。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就网上银行的通讯安全、控制权的法制责任、存款保险、保护措施和争端的适应条文等问题加以立法;二是制定有关数字化,电子货币的发行、支付与管理的制度以及网上银行业务结算、电子设备使用等标准。为给网络银行发展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立法机关要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和科技创新,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与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完善金融监管的现实意义

首先,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成分复杂,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健康的市场秩序,使金融市场在规范的轨道上运作,为了金融市场的安全,就需要一定的监督管理。

其次,金融市场作为市场机制,带有不定期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这样,就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需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干预和调控。

再次,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也是政府调节和管理国民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金融监管问题是一个国家经济金融良好运转的很重要的方面,我们应该有所思考,及时发现并解决金融监管问题。

(作者单位:1.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2.河北大学经济学院;3.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

主要参考文献:

[1]汪思冰等.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经济金融观察,2008.11.

[2]张留禄等.金融危机背景下德国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08.12.

[3]倪国安,吴晓元,刘志峰.应正确认识央行监管与金融机构自律的关系[J].金融监管,2003.5.

[4]曾昭熹.中国金融监管若干问题研究[J].金融观察,2008.9.

[5]赵晓霞.浅析中国金融监管[J].北方经济,2008.3.

[6]李祖坤.浅议我国金融行业法律监管制度.商场现代化,2009.1.

[7]孟咸美.外国金融监管法制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经济理论研究,200.6.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第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系;金融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5-0069-02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坚定不移地推进金融改革开放发展,加快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在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的大背景下,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的金融改革面临新的挑战。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低经济背景下,中国是否拥有一个健康和富有竞争力的金融体系,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迫切,因而在此背景下探讨有效的金融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一、金融监管的内涵和内容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含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所谓金融监管,是指货币管理当局对金融业的限制、管理和监督。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与机构合并、银行业务范围、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资本充足率、存款保护以及危机处理等方面。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金融监管可以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保持金融机构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加大监管成本,降低金融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所以,有效金融监管是有效金融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有效金融制度的必要条件。

二、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不是一种有效监管,而只是一种存在诸多缺陷的权力监管。我国传统的金融机构性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至少已暴露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金融监管理念上有时过分相信市场的作用

在金融监管理念方面,存在着有时过分相信市场的情况,认为“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发达国家也存在过分相信市场的作用的情况。事实上,无论是几年前的安然事件、世通事件涉及到的问题,还是这次危机前期的部分金融机构出现的流动性危机,都提醒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加强金融监管,但多数金融监管当局并未采取系统性措施加以改正。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修复能力,忽视了在资本逐利动机下隐藏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金融危机的演变过程显示,仅仅依靠市场本身力量,要么容易导致资产泡沫。要么就是以金融危机这种破坏性方式清理市场,给全球金融和经济造成了巨大破坏。

2 金融监管只是一种权力监管,监管成本偏高

我国的金融监管只是一种权力监管,而不是权威监管。所谓权力监管,即行政命令式监管。所谓权威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不仅具有监管的权力,而且其监管措施具有技术合理性、符合技术指标的内在规定性。在权威监管制度之下,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就能够降低风险而增加收益,反之,违反金融监管当局的规定,就会增加风险,但却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报。中央银行监管力度不够,这样造成银行无序竞争仍很突出,一方面会提高银行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加大了金融风险。金融监管在带来收益的同时,将导致巨额成本。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缺乏一个权威性的协调机构,因而监管成本相对较高。

3 现行金融监管模式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实践

近年来,金融创新使得金融系统性风险有了新的来源,其中包括各类场外金融产品以及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特殊目的实体等类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资本流动的跨市场投机。金融危机让我们深刻认识到,金融监管模式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实践。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金融机构和不同的产品面临不同的监管规则和制度,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即使从事同类业务,也因为监管机构不同,受到监管的标准高低不一,加上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配合与协调不足,为监管套利创造了空间。有案例表明,本次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部分发达国家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障碍已经给金融救助和金融稳定工作带来被动,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管体系的失效。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也存在着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实践问题。

三、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对策措施

在金融风险日益突显的今天,金融监管体系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构建一个健全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1 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和监管手段

有效金融监管不仅需要配套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而且更加需要有效的监管手段。“三位一体”即“国家监管部门一社会团体一市场主体”三维结构是金融监管的核心体系。建立有效金融制度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之一。一是建立和完善金融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二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建立有效金融监管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是主要途径。一是在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同时,发挥行业互律组织的监管作用。提高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成为国际金融业有效监管的又一重要趋势。二是金融监管需要尽快建立会计部门、业务部门与环境管理部门之间的MFCA信息系统。通过环境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得到有关环境污染方面的数据;尽快将环境相关的成本从经营费用中分离。监管当局应建立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以弥补公开信息披露的不足。三是建立相应的监管信息系统,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实施动态、实时、持续全过程的金融监管模式。这既是各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

2 加强金融监管的反省和自我批评

中国古代先哲的教诲是:“吾日三省吾身。”这句话浓缩了东方哲学对自我批评的重视。在分析当前危机并从中吸取教训的过程中,我们迫切需要不断反省,吸取教训,只有这样,才能启动深远的改革。近来,我们却不断听到一些对本次金融危机缺乏自我反省,试图寻求借口、推卸责任的言辞。这种缺乏自省的做法将会妨碍对当前金融监管系统性缺陷的客观审视。实际上,缺乏自我审视的做法正是导致本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危机爆发之前,尽管有事实表明美国主体纷杂、权力分散的监管结构存在隐忧,但仍有看法认为这种金融监管结构运转良好。虽然部分机构在改进监管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一些人却以“没出问题就不用修理”为由,不愿意正视问题和解决问题。面对安然、世通事件中涉案金融机构的丑闻,仍然相信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约束和市场主体的自我监管能力。从当前危机的影响来看,全世界为此付出了巨大的成本。要改革金融体系,首先要正视自身存在的不足。

3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队伍素质建设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第4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分业监管模式;自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3-0074-02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它是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十分重视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相互间协调性差。在实际操作中,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从而导致无效监管。

(二)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和创新性,滞后于金融业发展。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从而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并且难以保障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使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缓慢。

(三)监管的有效性不强

金融机构在进行自律监管和内部控制时,看似比较完善,但实际上金融监管受各种因素影响过多,并且监管机构的机制也很不健全,难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一定程度上浪费了有限的监管资源,影响了监管的效果和质量。

(四)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弊端

首先,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业做到统一监管。目前,我国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指标体系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造成信息不对称,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不同。其次,我国目前虽然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但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的综合经营是将来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相结合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纳入法律轨道是当务之急,同时,应当研究综合经营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为金融综合经营立法工作做好准备。第三,分业监管通常成本很高,效率却不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浪费,这种监管部门不从全局考虑的监管方式限制了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力,大大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效率。

(五)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

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而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因而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会有很大障碍。仅仅依靠来自外部的金融监管从一定意义上说不会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向法制化发展使各部门工作做到统一、协调,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建立定期磋商制度,及时交流监管信息,做到协调统一,解决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建立监管机构的联动协调机制,促使其正常监管、有效监管。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国家应尽快出台能够涵盖各类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的监管法律体系,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问题,明确监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以及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管,如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法律后果及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可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完善金融立法,使法律有效地运用于监管体系中;第二,严格金融执法,加强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加大执法力度,消除一切不利因素,推动经济和金融健康有序地发展。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第5篇

一、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和范围狭窄。金融监管的内容和范围应该包括各类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却存在着以下问题:

1、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监管资源过多地分配于摸清商业银行风险的大小,而对其风险管理的和能力监管不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经济环境变化日益加快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银行面临的风险不断变化,监管者事实上很难随时掌握其风险状况。更重要的是,如果不具备风险管理能力,没有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即使监管当局能够对现有风险状况加以准确了解并加以化解,但商业银行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仍会不断地产生新的风险,因此,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不仅要关心商业银行目前的风险状况,更要重视其风险管理能力,把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完善和有效性作为风险监管的一个重要部分。第二,风险监管的内容不全面。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在风险监管中存在着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等问题,而一些表外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同样也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在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日益增加的趋势下,把其纳入金融监管的视野已成为一个迫切的任务;其次,风险监管中偏重于信用风险,而对于金融机构经营中的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等其他风险却重视不够;再次,主要强调从资产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即侧重于考核金融机构一段时间之后的经营成果,但忽视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前景等指标的考核。

2、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前的监管还属于空白。对于金融体系来说,一个强有力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合并、关门或清盘)应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同样重要。而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我国的金融法规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部分规定的比较粗(如《商业银行法》第69条到第72条,《保险法》第84条到第90条共7条),很多地方弹性都比较大,而且这些中没有接管和终止的定义,缺乏接管和终止的程序和操作性内容,对接管后的业务界定问题、与法院司法权的冲突配合问题和与股东、债权人的关系问题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市场退出法律存在严重缺位。

3、在监管范围上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国有独资银行以外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存在差较大的风险。

4、对银行的监管基本上还属于空白。随着机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呢商务的兴起,网络银行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并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在此情况下,我国的银行业也纷纷涉足网上银行业务,但这种发展是在相关法规几乎空白的情况下进行的。英国FSA副主席福特曾说,未来金融领域的一大风险将来自网上,如果监管不到位,几年后很可能出问题。

(二)监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在市场经济下,金融监管的方式大致有三种:即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金融机构的自我管理以及监督;所采取的手段也主要有三种:即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是外部监管,自我管理虽有,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完善;行业自律组织很少,而且还没有发挥大的作用。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银行业只是偶尔进行检查,没有形成制度,存在着严重的体制缺陷。从监管手段上来说,监管应是依法进行,而现实情况却是法规不健全、实施细则缺乏,造成在具体的监管操作中时常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约束力不强、操作随意性大等现象,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另外,还没有多少监管的经济手段。

(三)尚未形成效率到的监管体制。监管的首要任务当然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担监管本身并不是要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实际上,市场的规则就是优胜劣汰,倒闭是资源(如资本和管理人员)配置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通过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可以起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的作用。而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仍只强调防范风险,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十分僵化,这事实上保护了垄断,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效率。

(四)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在金融监管工作中,无论是对金融机构的审批,还是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判断、化解,都需要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员有较为扎实的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银行迅猛的前景下,要想实现监管目标,必然要对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金融监管当局的许多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金已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果有金融监管所要求的较为全面的经济、金融、、高等教学等方面知识的综合型人员较少;许多金融监管人员还不能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进行前瞻性和深层次的分析,从而使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效果与预期目标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精通机及网络技术的人员不多等;这些都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深度。

(五)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的。在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加强和入世步伐加快的今天,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着以下问题:

1、我国混业经营趋势加强使得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自允许券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相应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以来,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各金融机构不断进行业务创新和品种创新,进行业务相互融合和渗透,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另外,一些新的综合化经营的金融集团也相应成立,这些都使在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容易出现监管真空。

2、随着我国入世进程的加快,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涌入,他们将会要求在我国境内从事混业经营,即使我国利用限制性保护条款,这些机构也会绕过管制,采取混业经营措施,因此不仅对我国的金融机构带来冲击和挑战,对金融监管机构也会带来监管难题。

3、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后,其全球经营战略及灵活多变的经营手段对监管政策具有更大的规避性,使我们的监管成本提高。例如在1998年上半年由于人民币利率连续几次下调使本外币的利差空间明显缩小后,许多在华的跨国公司纷纷提前归还其未到期的外汇贷款,转而利用外资银行开具的备用信用证作担保到中资银行筹措成本相对较低的人民币贷款。这样做一方面对我国国际收支资本项目的平衡造成很大压力,向时也给监管工作带来相应的难度。

二、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绩效的建议

(一)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金融监管当局要通过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和方式,最终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面管理。

1、突出监管重点。风险逐步增加及风险扩散面越来越广,是当前国际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特征。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应在原有的以合规性监管为主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在合规性监管方面,我们应加大非现场稽核的力度,以获得更好的监管效果。在风险性监管方面,我们必须看到与国际水平的差距,不断完善我们的风险监管措施,进行全面监管。如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发出来,并且已经比较成熟的风险监管办法,比如考核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准备金政策、内部控制、国际借贷的标准和准则,监控市场风险、利率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技术模型等等,我们都要积极和借鉴,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实际的金融风险监管制度和办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另外,还要建立风险的转移机制,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因为金融监管的目的之一是尽可能的控制风险,而不可能完全没有风险。

2、在机构市场退出方面,构筑有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金融监管当局可根据我国的实际并欧美发达国家的,制定详细可行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应包括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判断、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损失控制、有问题金融机构的重组及有问题金融机构的退出等机制,以便对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勒令其退出市场,化解金融风险源,使整个金融系统处于安全状态。

3、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外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设法化解这些金融机构已经形成或潜在的风险。

(二)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的倒闭、日本多起银行案以及其它金融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或许可以避免,某些银行或种不致倒闭,即使是由其它原因引发的金融动荡,也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化解。对于我国来说同样如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有一个过程,既有政策性、行政干预、市场变化等原因,也有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的原因。据有关方面的抽样调查显示,银行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资产约占40%以上,说明自身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是形成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机构应对自身内部各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以及经营决策者加强约束,使金融机构内部导致的风险得到控制并降低到最低限度。

2、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金融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方式。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因此,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如美国,除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分别负责对场内和场外的证券商进行充分的监管外,还有证券交易所工会、美国投资银行家协会、投资公司协会、投资顾问协会等组织,它们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对证券商进行不同角度的规范和引导,以促进会员业务的健康。法国1984年(银行法)使强制要求所有信贷机构都应从属于某一专业团体或隶属于法国信贷机构协会的中央组织机构。香港则以1981年《银行公会法案》确立了银行同业组织——银行公会的法定地位,并要求所有持牌银行均须加入。因此,加快我国行业自律组织(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保险业协会)的发展和完善,使其在金融监管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3、强化独立审计体系和其它社会监督的作用。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另外,通过加强金融法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设立全回监管公开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建立畅通的信访渠道等,形成广泛的群众监督。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当前,金融法制建设应当紧紧围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重心,做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审查退出等的立法和起草工作。主要应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1、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

2、尽快完善法规体系,具体有以下三方面的工作:首先.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与其他相比。具有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特点,因而在关闭中遇到了诸多的法律。因此,应当制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框架,如《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金融机构撤销办法》和《金融机构合并办法》等。其次,是加入WTO后,需要对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应的调整,凡与WTO基本原则相矛盾的法规和政策都应及时废止或修改。最后,是尽快制定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不断提高监人员素质。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一个国家金融监管人员的水平决定监管的水平,这是很有道理的。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使我们的监管人员能够不断扩大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同时还要严格约束监管人员的行为,防止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

1、对现有人员加强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金融监管的需要,这是一条主要途径。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从商业银行和其他部门引进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达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

3、切实履行《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监管人员尽职尽责。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第6篇

从19世纪末到本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占统治地位的是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它将完全竞争和充分就业作为假定的既定条件,坚信市场的自由竞争会解决一切矛盾。在金融领域主张:“归根到底,金融体系的构建并不是国家对金融的控制,而是为了使金融的效率最大化。”[1]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政府对金融业几乎不加管制。然而,20世纪30年代的资本主义世界爆发的大规模经济危机造成了金本位制的普遍崩溃和布雷顿森林体制的确立,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为了限制金融机构的过分竞争和垄断以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加强了金融业的严格监管。但是,凯恩斯主义在面临资本主义世界出现的滞胀现象却变的束手无策,因为滞胀是失业和通货膨胀并存 。而照凯恩斯认为,失业和通货膨胀是不可能并存的。在这种情况下,从60年代末开始,受高通货膨胀 和金融市场创新活动的影响,不少国家采取了放松金融管制的作法,出现了金融自由化的趋势。但是:“80年代放松管制的浪潮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今后将在无管制的环境中生存。”[2]毕竟在垄断时代推行自由竞争注定不会有前途。结果是,利率自由化加剧了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国际资本运动的自由化则加剧了各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从80年代中期开始,各国金融市场开始出现动荡的迹象。加强监督重新占据主流。金融监管这一发展历程论证了金融监督的必要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业是货币流中心、资金融通中心、社会支付结算中心,是“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所以金融业的稳定与效率关系着国民经济的运作与发展。但金融业是个高风险的行业。因为金融行业本身就有从事风险性的活动,风险导致其具有内在不稳定性。加之金融业的有效运作是依赖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一旦公众对银行发生动摇,银行的经营和生存便存在问题。此外,其有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对个别银行的不信任可能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甚至导致全球性的风险。因此需要政府从外部对其进行监管,确保金融结构的安全和稳健。其次,金融业具有相对垄断性,不是任何人都可自由地进入,因而在金融业管理过程中,有可能作出不利于存款者或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安排,或向客户提供不公平的歧视,且金融业财务信息的公开程度不高,公众因无法获得充足准确的信息而很难对金融结构风险和业务作出正确判断,并影响其对金融机构进行选择,同时也无法对金融结构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因此,政府应丛外部对金融机构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减轻相对垄断性可能带来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管困难,以保护公众利益,增强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3]再次,由于金融行业本身的特点,各种欺诈以及非法交易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秩序不够健全,金融领域的立法不够完善,我国应付金融危机的经验尚不丰富,金融监管就显得尤为必要。[4]

二、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分业监管带来的问题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债券法》的规定,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即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银行业、信托业;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业;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业。虽说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对各自负责的对象进行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的安稳,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但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单纯的分业经营模式已不能适应复杂的局面。

1.在国内金融市场上,银行、证券、保险业已开始相互渗透。商业银行可以经营部分证券业务,但限于买卖政府证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兑付及承销政府证券;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保险业务以及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外从事信托业务和股票业务;法律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5]如果实行单纯的分业监管,势必回出现重复监管或空白监管的情形。

2.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外国金融机构大量涌入国门的局面势不可挡,对外国的金融银行如何监管,如果仍固守分业监管的老一套,不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而且,这种阻碍资本自由流通的做法也会吓退一大批外国金融机构。因此我国采取混业监管的模式已势在必行。应当尽快建立起一个既不隶属于中央银行又相互独立于政府的综合性机构统一监管金融市场,以适应金融业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这种综合性监管机构应相对独立于政府。因为:一是金融监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一支专家队伍,资源、技术条件需求也较高。如果隶属于政府的公务员序列,难以满足监管的需要;二是监管应摆脱政治压力,如果不独立于政府,易受政治因素的干扰和牵制,不利于实施有效监管。[6]

(二)事后保护性监管制度的缺乏

1.存款保险制度

如前所述,金融业具有很高的风险性,而且还极具传染性,一家银行的破产往往波及整个金融市场。这使得存款者和投资者因担心风险而不得不小心行事。为了消除这种担心,存款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将其吸收的存款按一定保险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存款机构经营破产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在存款者看来,存款保险使所有存款独立于银行破产风险之外,因而很具有吸引力。[7]这种做法也避免了对存款者补偿的耽搁。现在,大部分国家都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但我国未建立该制度 。所以金融机构一旦出现经营危机,存款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将严重遭到破坏。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首先,我认为,这种保险应是强制的。如果允许银行机构自由选择是否保险,则意味着有的银行可以不参加保险,这对自觉参加保险的银行是不公平的;同时意味着未参加保险的银行的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这违背了设立这种制度的初衷。2)存款保险公司应由谁来设立的问题。从国外来看,各国存款保险机构有:政府主办并管理型、政府和银行共同建立并管理型和银行同业建立型。多数学者主张我国存款保险公司由政府举办更为适宜。认为如果存款保险公司隶属于中央银行,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督和管理,那么存款保险公司可能会形同虚设,独立性难以实现。[8]

2.中央银行最后援助制度

如果说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避免金融机构因破产而带来的风险,那么最后援助制度是防范因银行或整个银行体系面临暂时的流动性问题带来的不稳定性。事实上,一个基本上健全的银行也常常会面临暂时流动资金的短缺,如果它不能及时的从信贷市场上得到足够资金,公众对银行资金的流动性是极其敏感的,它们会因为自我保护中加剧问题的严重性。为了避免挤提现象的发生,我国应当仿效西方国家建立中央银行最后贷款制度,即中央银行对仍有债权能力但已无法从贴给窗口和货币市场的正常渠道取得资金的“问题银行 ”提供紧急财务援助,以协调其解决暂时的财务困难。[8]

(三)自律监管的加强。

最理想的监管模式是法定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我国目前偏重于法定监管,自律监管严重不足。从金融业行业协会存面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过分强调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对金融业的行业自律作用的重视不足,行业协会更多地成为一个仅仅具有象征性的组织;从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层面上看,有关金融机构制度的法律规定相当薄弱,如证券业并没有建立起防止其某个职能部门所拥有的特种消息传到另一个职能部门被滥用而建立的一套内部规则和实施程序以及对这些内部规则和程序的监管程序的“防火墙”制度,银行业的内部控制则流于形式,不仅银行内部缺乏统一的内部控制法规制度及操作规则,而且银行内部各业务部门在具体行使监控职能时,职责不明确,不能有效执行、落实银行内部控制有关制度;保险业对内控制度的规定几近乎为零。[10]由此可见,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有待完善。通过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加强金融机构自身的责任感和自我监督管理的能力,可以说,是最为直接、最为有效的的监管形式。

参考文献:

[1]陆晓峰.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M].法律出版社,2000.

[2]浦寿海,等.80年代的金融改革[M].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23.

[3]同[1],P287.

[4]漆彤.试论金融监管立法体系[M].法学评论,1997.

[5]魏方.简论我国的金融监管:经济法论丛(第2卷)[M].徐杰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

[6]同[1],P385.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第7篇

就目前情况而言,中国虽有上亿人投资互联网金融,投资金额超万亿,但是投资人大多数是经熟人介绍投资,普遍存在盲从心理,一旦金融行业出现低迷预兆,就会集中、迅速地将资金转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或者信用体系中有举足轻重作用,如果这个体系发生了信用危机,将给整个国家的信用体系和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监管制度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大大超过了人们的想象,政府一直在努力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但是很多时候都是事后的弥补,监管机制滞后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之势,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与现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野火燎原之势极不对称。2016年,银监会正式四部委联合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借贷业务活动各方面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漏洞,比如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具体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这些方面还需要补充完善。

(二)监管方式手段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较之传统金融,在经营环境、经营方式和范围上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但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没有改变传统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其实是融资平台,有的甚至从事洗钱活动,因此不能单纯从互联网金融角度设计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也不能直接将传统金融的监管法规应用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互联网+金融”更多地表现为互联网电商和金融服务业务之间的跨界经营,这种方式可言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是也亟待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出台新的监管方式和政策。

(三)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我国从1999年开始试点建设个人信用体系以来,到2015年1月央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个人征信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我们应看到目前为止,信用体系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我国依旧没有完整的商业性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个人征信报告系统中,没有非银行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这显然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风险规避会有一定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建议

(一)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2015年,我国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分类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P2P监管细则、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也都相继出台。但是部分有争议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和机构监管还有待完善,需要明确监管主体,避免出现问题了发生监管机构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制定行业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

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资金安全,还需要制定行业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严格准入机制,不仅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大有裨益。不仅要制定准入门槛,还要给企业提供退出机制。任何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不可能只进不出,明确退出机制同制定准入门槛一样,是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合理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通过适度的竞争,实现互联网金融企业优胜劣汰、转型升级。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金融市场上买卖的金融产品实质上是在交易产品包含的信息,而互联网金融无法做到像传统金融机构的准入、信息披露监管,传统金融市场的监管方法及监管工具也不适用,但信息不对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发挥其资源配置功能,这就要求给金融消费者足够的信息让消费者根据信息进行价值的判断。因此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控制非常有必要。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知识缺乏等原因一直处于劣势,消费者权利时常遭受金融机构的侵害。这也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要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完善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加强行业自律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补充

我们在前文分析了很多需要通过顶层设计完成的监管措施,比如监管主体的明确,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的制度提供,但是,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众多,这些细小众多的分类模式之前的差异决定了它们在监管机制上面不可能做到一刀切,不同模式的监管模式必然呈现多样的差异性。很明显,政府的顶层设计无法完全覆盖到每一种细分模式,这就要求各行业需要加强行业自律,以完善和落实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作者:刘婧 单位: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