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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实证分析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17 18:06:28
金融实证分析论文

金融实证分析论文第1篇

内容提要:面对金融危机及政府救市措施,宏观调控法关于目标、原则、价值、主体、责任等诸多研究成果却缺乏适用性。因此,迫切需要变革研究范式,构建程序主导模式的宏观调控法,并具体拓补宏观调控动议程序制度与退出程序制度。

面对金融危机,各国政府秉承凯恩斯主义理论,以货币和财政手段强力干预经济,试图熨平经济周期。我国政府积极应对,适时把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从“防经济过热、防明显通胀”调整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后又果断地把宏观调控的着力点转到“防止经济增速过快下滑”上来,并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推出了四万亿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在经历了初期的恐惧、震惊和暂时的成功之后,人们进入了对危机及其挽救措施的冷静与理性反思阶段。经济法学界也从经济法理论、金融监管法、竞争法等视角对金融危机的产生、扩展和解决展开了深入研究。但是,面对上述“眼花缭乱”的宏观调控措施变化,与之相关的宏观调控法(或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在这一进程中却几近“失语”。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取得的“理论成果”面对复杂的宏观经济世界为何显得如此“贫困”?

一、危机中的危机: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的困惑

我国政策上明确使用“宏观调控”一词始于1988年2月。(注释1:学者一般认为1989年11月中共中央十三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据笔者掌握的资料,1988年2月10日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中已经明确提出这一概念。)法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也始于这一阶段,初始研究带有明显的注释法学倾向。20世纪90年代后,宏观调控法研究逐步在价值、主体、权利配置、运行、责任等多层面展开。但回顾危机进程及政府救市措施,我们储备的这些知识却未能在危机“大考”中取得优异成绩,我们“错”在哪里?

(一)宏观调控法的价值目标

一般认为,宏观调控的具体目标即减少失业和通货膨胀,防止经济衰退或过热。但不同的目标又相互矛盾,如反通货膨胀和反失业,往往需要痛苦的权衡与抉择。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往往又区分宏观调控的目标和宏观调控法的目标,认为宏观调控法的价值目标与宏观调控法的目标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或认为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具有层次性:即理性价值和实践价值。通过宏观调控法的实施,能够直接保障宏观调控行为的安全、科学和有效率,能够间接保障经济危机的克服和避免、宏观调控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以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或认为发展公平与经济安全是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定位[2],等等。如此定位宏观调控法目标似乎是对宏观调控目标的法学超越,使其更具有法律品味。但这一论断也使目标进入了更为不确定性的层面。众所周知,即使宏观经济学领域用了大量数模或实证研究方法,其对同一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实现的判断也总是争论不止。而现在,宏观调控法的价值目标被界定为诸如经济安全、公平、平衡等更加不可计量的目标。假若,我们自问一下:此次危机应对政府实施的宏观调控中宏观调控法价值目标实现程度如何?我们又该如何作答呢?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学似乎有一种天然的对原则研究的偏好,宏观调控法也没逃脱这一定律,也一如既往的出现了诸如三原则、四原则、五原则、六原则现象[3]。当然,原则的主要功能是指导意义,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基本准则。但是,此次政府救市宏观调控法这一原则是否实现了指导功能呢?政府救市是干预过度,用“高压水枪灭小火”呢,还是“果断及时准确”呢?这一结论还依赖于时间的验证。

(三)宏观调控法的主体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是宏观调控法研究领域内又一长期争议的话题。或者认为宏观调控法主体仅限于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认为应包括地方政府;或认为应包括全国人大;甚至有的学者走的更远,论证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宏观调控主体地位[4]。理论上的成果并未为本次政府救市作贡献,倒是救市的实践为理论研究提供了启示。

(四)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

对于宏观调控法调整方式或认为只有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或认为应该涵盖计划、产业政策、税收调控、财政调控、金融调控等。本次危机中,政府自2008年9月开始,在两个半月的时间里,央行五次下调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三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除此之外,国家还采取了印花税单向征收、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出口退税率等措施。大规模增加政府支出,实施总额四万亿元人民币的两年投资计划,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大范围实施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等。显示了我国宏观调控的中国特色,也提示我们宏观调控法的研究更应立足于中国转型经济的特征。

诸如上述等等,宏观调控法的特征也许是为上述困惑提供了最好的注解,为什么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制定宏观调控法呢?简而言之,是宏观调控法研究对象上的经济性、专业性或技术性特质弱化了其制度性色彩和法律品味,使其在追求“实体真实”中遇到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使我们对宏观调控法理论前景充满希望的同时,也陷入了实务操作上的困惑。

二、程序主义消解:宏观调控法的出路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与实务“悖论”是现实存在的。如果我们仅用“经济法的模糊性”[5]进行注解显然并非是一种解决方案,其根本出路首先在于对我们既有的研究进行整理。实际上,我们始终遵循的“主体—权利(权力)—行为—责任”的研究范式,根本上是在一种实体法框架下展开的。尽管,我们一再声称:宏观调控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但是,程序法始终未能成为宏观调控法的一个主导问题加以讨论。这主要是由于三个原因所致:一是大陆法系长期以来偏爱于通过法典化的实体法来规范和调整社会行为;二是我们传统观念上对法律程序总是以诉讼法为核心;三是宏观调控中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由于宏观经济变量或参数的介入使得调控中往往并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直接争端。

行文至此,笔者试图表达这样一个观点:宏观调控法本质上是程序法,或者说程序主义是宏观调控法解救自己的最好路径。这就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宏观经济政策是一面,宏观调控程序规范又是一面,宏观经济学与宏观调控法各自主导其一。倘若越界过大,各自在对方领域中话语权的消失也就在所难免了。一如本次政府救市过程中我们所闻:有关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时机、救市措施的实效等实体性问题的争论并无法学界的参与,有的只是律师提出程序上的质疑(注释2:上海律师严义明分别向发改委和财政部提出了公开财政预算与四万亿投资计划的信息公开申请。)。程序之于法治的意义,学者已有很好的解读:其一是对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为理性选择的保证;其三是将其作为国家与公民个体间联系纽带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尽管这完全能够运用到宏观调控程序法框架之内,但程序之于宏观调控法的特殊价值仍有必要在现有成果基础上进一步证明。[6]

(一)信息选择价值

宏观经济经济关系纷繁复杂、变动不居。任何决策都会受到众多要素和系统的干扰。一个精巧的宏观调控程序将通过角色定位分工、时空限制、内容集中、专业判断等造就一个中立的过滤机制。通过对信息与理由的加工、分析,选择最有效和最相关的数据信息。

(二)说服价值

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行为,具有明显的外部输入性,而非当事人的合意,客观上具有遭遇阻力的可能。程序的民主设计则具有疑虑与对抗的消解功能。正如日本学者谷中安平所言“世界已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价值体系五花八门。常常很难就实体上的某一点达成一致。一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因人而异,因组织而异。程序是他们唯一能够达成一致的地方。而且他们能达成一致的程序是能够保证程序公正的程序,因为他们一旦同意了程序,则无论结果如何,都必须接受所同意的程序带来的结果。”[7]

(三)教育价值

由一系列晦涩而抽象的专业术语构成的宏观调控,远非一般公众所能理解,假若一个政策或立法的出台受到其影响的法律关系主体甚至难以去读懂它所表达的内容,那将是一件灾难性的事件。宏观调控法所论及的术语、内容迫切需要进行反复学习与认识。程序天然的直观性加上信息公开与参与机制的配合,将会使任何一次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成为一个宏观调控教育最好的范本。

三、纯粹程序正义:宏观调控程序法的定位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8]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约翰·罗尔斯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完善程序正义、纯粹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程序正义。完善程序正义具备两个特征,即具备结果正义的独立标准,并可以设计一种保证达到结果正义的程序;纯粹程序正义是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过程或者程序,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当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显然,是否存在一个正当结果的独立判断标准成为三种程序正义形态划分的关键,宏观调控程序法的定位也就主要取决于此。

从理论上讲,宏观调控结果体系是一个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的多重判断标准。其中,经济增长是对效率的追求,增加就业则意味着公平,物价稳定则关乎秩序。可见,结果并非唯一,各种结果之间也难以孤立的判断。

从实践上看,宏观经济政策也并非如操作机器一般的简单,我们也无法对一次宏观调控对国民财富的影响进行一次物理学似的实验,各种调控手段的选择意味着该路径的各种可能结果的概率分布。

从判断上看,这样的一个概率分布,也需要一个长时间的等待去验证,甚至长时间等待后的结果评价仍然是分歧不止。因为解释同一经济问题具有不同的理论与模型,不同的经济学家又有着不同的模型偏好,不同的模型选择又意味着不同的结论。

因此,宏观调控过程中我们无法寻求一个确定的结果标准,宏观调控法律程序具备了纯粹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这一判断也可从之前我国历次宏观调控后效果总是“众口难调”的事实中得到验证,也一如本次金融危机中政府救市成效的再次分歧;这一判断也再次印证了宏观调控间接性特征而无法溯及每个市场具体主体特殊利益的论断;这一判断也能为解决宏观调控程序制度构建中的若干分歧提供一个解释工具。当然,这一判断的前提是决定结果正当的程序必须被严格而实际的执行。

四、宏观调控程序法构建之拓补

在纯粹程序主义形态之下,具有独立要求的宏观调控程序法如何建构?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以下尝试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其不尽完善之处略做“拓补”。

(一)宏观调控程序法构建之模式转换

法学角度分析,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9]。仅就文本意义而言,我国现有宏观调控法也并非毫无程序的“影子”,但这些文本意义上“程序”无不总是体现出这样一个共性的特点:程序中审批事项总是按照政府级别高低、抑或官员职级大小“逐级申报”,政策落实总是遵循“上级传达,下级执行”的路径。这样的调控程序与其说是法律程序,倒不如说是一种封闭于机构之内的上下级之间的“手续”。宏观调控的专业性与技术性也决定了绝不是“职级越高越可能达到理性”。宏观调控不仅仅需要“程序”,更需要一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程序”。

整体而言,未来宏观调控程序法的构建需要两个模式转换:一是由“行政机关主导决策”向“权力机关主导决策”转换;二是由“纵向权力分配”向“横向权利分配”模式转换。

第一种模式转换不难理解,被广泛支持。纵观本次金融危机救助中,没有哪个法治国家在如此重大的关于国计民生的问题完全是靠行政权力决策的。这不仅有违基本法理,而且也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背离。

第二种模式转换要求在宏观调控全过程中,由纵向权力对权力的负责转为宏观调控参与权利的分配。比如,过去受控主体主要通过被动服从的方式接受调控;而模式转换后,受控主体通过知情权、建议权等方式参与调控执行过程,化解了消极抵抗的因素,有利于宏观调控的顺利施行;此外,横向权利的配置上,还可以考虑赋予权力机关质询权、监督权和公共媒体的监督权等。

(二)宏观调控程序法之具体制度补缺

从宏观调控手段的角度,宏观调控程序法之具体制度可按照计划程序、产业政策程序、货币政策决策程序、财政预算程序、减税程序和政府投资项目程序进行划分。这也构成了宏观调控秩序法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我国在没有一部宏观调控法典的情况下,上述程序规范也主要散见于各实体法规范之中。但从宏观调控法研究的共识来看,学者们更偏好依据宏观调控程序法的过程进行概括性分类,即宏观调控程序制度主要包括宏观调控决策法律程序、宏观调控执行法律程序和宏观调控救济法律程序、宏观调控监督法律程序。

1.宏观调控程序法过程尚需完备

就整个宏观调控过程来看,上述程序尚存缺陷。从过程的完备性和科学性角度而言,还应包括宏观调控的动议和终止,因而需要设置并完善动议程序和终止(退出)程序。

动议程序的设置应把握一个原则,即要保持与决策程序的独立性和“对抗性”,就调控方案进行充分论证,从源头最大程度地保证宏观调控的科学和完善。因此,该程序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动议主体与决策主体保持独立(注释3:比如,《预算法》中,预算草案的制定主体与批准主体之间独立;《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货币政策动议主体与决定主体应保持独立。基于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可通过动议程序的独立性,赋予货币政策委员会在宏观决策中更加独立的地位)。其二,动议方案作出所依据的信息来源及其完备性要求;(注释4:这一问题至关重要。就做出政府大规模经济刺激方案而言,其动议的做出不能仅靠决策部门的主观判断,或者政府部门的简单统计资料,信息的来源必须可靠、完备。要求动议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广泛获取信息,征集民意,尽可能掌握全面、客观的材料信息。这里还体现了宏观调控的广泛参与问题。公众可以在动议阶段即对宏观调控提出建议。)其三,宏观调控方案中明确调控的基本目标及期限设定。尤其是针对本轮政府大规模救市方案而言,这种前置性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应当对刺激经济的目标和时效有明确的规定,避免随意性;动议程序的设置对政府救助方案的科学性提出更高要求,并保证在执行前得到充分的论证,最大程度做到决策的科学性。

终止(退出)程序是整个宏观调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任何宏观调控措施不能无期限、无休止地反复进行。因此,应当设置宏观调控的终止程序,并详细规定终止的条件。比如,宏观调控设定的目标已实现;客观经济环境已发生变化,继续调控已无必要;预定目标无法实现等(注释5:基于本文将宏观调控程序界定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因而我们可以设计完善的程序,但由于宏观调控面对的经济形势异常复杂,并不必然能够保证调控目标的实现。而当预定结果无法实现时,应当为宏观调控设置一种及时退出的程序。)。我国政府金融危机救助计划中预设了总额为四万亿的资金支持。但是,当预设目标已经实现,或者客观无法实现时,应当适时终止计划,避免资金等资源的浪费。

2.救济程序的再思考

救济程序完善的逻辑起点是对宏观调控可诉性的认识。对于宏观调控可诉性的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注释6:参见邢会强:《宏观调控的不可诉性探析》,载于《法商研究》2002年第9期;胡光志:《论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载于《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我们认为,除了理解宏观调控的本质以及现有诉讼制度的供给之外,还可从宏观调控程序法本质的角度作为切入点,作为支持国家宏观调控不可诉的理由。基于宏观调控程序法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经济形势的复杂多变性和决策主体认知的相对有限性,决定了其目标的实现具有不可预见性。因此,只要确保宏观调控主体严格依照程序行事、谨慎克己,则调控结果免受法律追究。这便对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通过宏观调控的程序正义,充分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尤其在应对金融危机这样的重大问题时,调控主体无法保证一定出现期待的结果。过分苛责法律责任的追究,可能由于调控主体出于顾虑过分犹豫从而影响调控的最佳时机。当然,免受法律追责,并不代表不承担责任。救济程序的完善,还有赖于其他制度的配合,比如消极不作为或滥用权力的行政责任承担、政治责任担当、权力机关的监督等等。

总之,本次金融危机政府救市为宏观调控法研究反思提供了很好的一个契机。假若论证中的宏观调控基本法是一部程序主导的立法,应该不会再被讥笑为是“很好玩的事”(注释7:在谈到宏观调控法立法时,一位经济学家认为进行宏观调控法立法不可行,并认为是一件“很好玩的事”。);我们也期望它更应该是一部具有强制拘束力和可执行的程序性的基本规范,不再是一部仅仅宣示性经济活动纲领性的一个“软法”文件。

注释:

[1]李昌麒,胡代光.宏观调控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理分析[J].中国法学,2002,(2):1011.

[2]叶珊.发展公平与经济安全是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定位——试析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定位[J].行政与法,2007,(11):39~41.

[3]刘定华,肖海军,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61~62.

[4]鲁篱.论最高法院在宏观调控中的角色定位[J].现代法学,2006,(6):107~111.

[5]陈云良.经济法的模糊性研究[J].法学家,1998,(4):68~73.

[6]季卫东.法治程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19.

[7][日]谷中安平.程序工争论[A].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76.

金融实证分析论文第2篇

内容提要:金融危机是市场经济社会经济波动周期性表现之一。正确认识金融危机,有助于进一步准确把握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及其经济法价值。金融危机下政府的救市计划,依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属于应对危机性经济法,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彰显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透过金融危机,我们更应追求市场经济常态社会经济法所具有的前瞻性价值和预防。不应盲目夸大政府的作用,政府作用内生于市场机制,以弥补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从而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这是经济法具体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国有企业的弊端及政府失灵决定了国有企业从来不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主要市场主体。国家调控资金主要不应流向国有企业,而应侧重“国退民进”和“还权于民”的成本与代价,着眼于培育市场机制和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08年因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进而波及全球的经济危机,给中国带来了冲击,同时也引发了国人诸多思考,并有诸多政府及市场的反危机实践动作。然而,在此过程中,无论官方还是民间不乏强化外在于市场的政府功能及其国有企业作用的声音,甚至有人虽不明确提出否定市场机制但实质以此否定市场机制,比如有学者提出资本主义经济方式的追求剩余价值导致的经济危机必然性引起了次贷危机和金融危机等。[1]这种声音无助于经济法发展及国有企业改革。如果我们能够准确对待这场金融危机,则这对经济法价值及国有企业改革是很好的反思以及发展契机。如果准确界定了经济法的价值、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及国有企业的定位,则对国有企业治理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是相当有益的,也是一项前提性基础研究。为此,笔者试图对此加以分析,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如何看待金融危机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来自于次贷危机。由于CDS等金融衍生产品在缺乏完善法律监管情况下的过度膨胀以及IT产业泡沫经济的非有效性等因素,为了推动房地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美国政府从2001年开始通过支持按揭贷款的方式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火爆。截至2007年,美国人购房的按揭贷款已经达到当时美国GDP水平。但与此同时,许多购房者还贷愈来愈难,因而引发了次贷危机。次贷危机的连锁反应带来金融危机及其经济危机。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必然使美国的金融危机波及全球,包括中国。

如果说CDS等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膨胀和IT产业的泡沫经济等是市场失灵的表现,那么美国政府支持按揭贷款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而直接产生的次贷危机,则是美国政府产业政策的一种失败或是产业政策的负面影响,也就是政府失灵的典型表现。因此,美国的这场金融危机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作用的结果。

那么如何看待这场金融危机呢?笔者以为,首先,市场经济伴随着经济危机是经济发展的周期性的表现,而美国这场金融危机则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一个周期性的表现。金融衍生产品的高度发展在法律或政策稍有疏忽或漏洞的条件下均有可能引发危机。某种意义上说,也只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尤其美国才更有可能引发这场金融危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下,对于中国等诸多存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至多是“沾点光”而已,而对于朝鲜等经济较封闭的国家连“沾光”的机会都没有。[2]从中国现实来看就足以印证,美国的这场金融危机主要对于广东、江苏、浙江和上海等外向型经济依赖比较强的地区冲击较大,但对于广大中西部落后地区影响有限,只是波及在沿海外向型企业打工的外出务工人员。其次,历史已经多次证明,西方国家在历次经济危机中,通过不否定市场机制且又逐步强化内生于市场的国家调控作用以及国际间的调控与合作等不断地化解危机,从而在每次经济危机之后以更高的起点螺旋式地向前发展,从而表现出明显的稳定性。2009年美国第三季度经济增长率在美国水平基础上达到3.4%即为例证。而这恰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早期的自由市场经济社会向以后的以市场为主导而又内生于市场机制的国家调控的必然结果。这也正是我们当今经济法值得借鉴的重要理论基础。

因此,在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目前广泛采用的经济形态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情况下,我们不是害怕金融危机,而是害怕因金融危机而否定或怀疑市场机制;害怕因此而强化外在于市场的国家干预;害怕没有有效的国家调控手段和成熟的市场机制来化解金融危机。面对金融危机,我们应当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杠杆的同时,积极发挥国家调控监管的手段,化解危机,并借此加快经济结构的调整,力求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经济新的一轮发展。这也是国家间展开竞争的一个重要机会。历史多次证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均把握了因危机而带来的多次发展契机,从而跻身强国之列,并使经济危机发生的频率和危害程度不断地降低。[3]

二、金融危机下经济法价值的考量

清醒而正确地认识金融危机是我们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前提。这对于市场机制尚未成熟、政府干预依然过多的转型时期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准确界定经济法价值的重要前提。

面对金融危机,无论美国政府的7000多亿美元的救市计划,还是中国政府的4万亿人民币及其地方政府将近20万亿元人民币的救市计划等,均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依法治之一般要求,这些行为均需要以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2009年美国的《复兴与再投资法》、中国的“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等。从法学的视野来看,其乃是经济法学考虑的范畴。[4]从经济法产生历史来看,比如1929年至1933年的美国经济危机所产生的《银行法》和《产业复兴法》等均是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我们将之称为应对危机性的经济法。前已述及的中美各国针对此次金融危机所采取的法律法规即为应对危机性的经济法。除此之外,两次世界大战也催生了一些经济法法律法规,比如德国的《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以及日本的《炼钢行业奖励法》等。我们将之称为战时经济法。[5]无论是应对危机性经济法,还是战时经济法,其更多地体现出国家外在于市场的一种强制性干预,彰显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

然而,随着历次战争和经济危机的发生,人们在思考如何解决并尽可能减少或避免经济危机的发生,其中计划经济理论就是应对此问题的一种理论思潮,但历史已经证明,计划经济陷入了“国家万能论”,是失败的。[6]即便为此出现的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但强调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后来也在不断地进行理论修正,包括但不限于其后出现的供应学派、芝加哥学派和公共选择理论等。这一切均说明政府亦非万能,正如布坎南所说,“政府的缺陷至少与市场一样严重。”[7]此次美国政府支持按揭贷款来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而导致的金融危机就是例证。因此,我们不能因金融危机及其他经济危机而盲目崇拜政府的作用,无论美国政府的救市计划,还是中国政府的救市计划等;绝不能因金融危机的发生而否定或怀疑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万万不能通过否定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损害、消灭市场机制的方式来解决市场经济的问题。[8]

进一步而言,任何非常态社会下的思想、学说或做法只能在特定时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可以作为常态社会的一种思想予以启发,而不能作为常态社会运行下的主导思想、学说或做法;它必须在常态社会中进行不断的修正和更新,否则容易成为常态社会运行的绊脚石。[9]对于因金融危机及其他经济危机或战争而产生的理论思潮及其应对措施均是非常态社会下政府干预经济的反应。因此,政府失灵的可能性决定了以此为基础的应对危机性经济法或战时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均具有临时性、应急性特点。无论历史上的经济危机还是两次世界大战时期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后来都逐步废止或修改,比如1929年至1933年的美国经济危机时期通过的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立法后来被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立法所取代等。同样,对于此次金融危机各国所采取的对策及其法律也是如此,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绝不可以常态化的心态看待政府及这种经济法的作用。

从世界各国尤其西方国家来看,人们在前人不断试错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已不满足于国家公权力面对市场失灵的事后救济作用,而是发挥国家公权力的积极作用,以尽可能减少经济危机发生的频率及其危害程度,从而发挥经济法的前瞻性价值与预防。美国的反垄断立法史也足以验证。比如美国的《克莱顿法》改变了《谢尔曼法》的事后控制原则,采用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相结合原则,并侧重事先控制原则。美国后来的反垄断立法又进一步补充了《克莱顿法》,建立了企业合并事先强制申报制度等。[10]这已成为市场经济的世界各国发展趋势。

然而,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虽然仅强调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可能已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无谓的损失,[11]但是它能够尽可能降低国家不必要的干预及政府失灵的存在;虽然强调经济法的前瞻性价值和预防有助于事先防范市场失灵,但有可能滋生政府失灵,毕竟政府不是万能的。因此,面对市场失灵、强化国家调控经济的同时,依然要时刻警惕政府失灵;政府作用必须内生于市场机制,也就是政府内生于经济本身,[12]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基础上。同时,又将国家公权力限制在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并对公权力加以法治规范。公私融合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发挥经济法的前瞻性价值和预防与发挥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彼此不可或缺,是一种彼此博弈与平衡的过程,而这正是我们追求的所谓常态经济法,也是经济法具体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

历史已经证明,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而政府失灵更离不开市场机制。如果说市场失灵需要摄取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理论的话,那么政府失灵又带来了芝加哥学派和供应学派等对凯恩斯主义的修正,以及后来的公共选择理论的产生。[13]因此,当今的市场经济社会只有建立并超越于凯恩斯主义,同时又摄取公共选择理论的营养成分,才能使经济健康发展。依法治之一般要求,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决定了从法学的视野来看,这是经济法学得以健康发展的经济理论基础,也正是经济法学的价值所在。[14]

从中国来看,我们还面临着一些特殊的问题:一方面,中国作为后发型发展中国家面临着需要赶超发达国家、步入现代化国家行列的历史任务,因此不能简单地重走西方国家历史上曾走过的资本积累道路,而应当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需要内生于市场机制的政府作用;另一方面,中国又受制于长期实施的计划经济的阴影、市场机制不成熟、政府职能尚未彻底转变以及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的现状,从而导致渴求内生于市场机制的政府作用很容易发生膨胀与变异。这正是中国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困境所在。从法学视野来看,也就是中国经济法学的困境所在。

就此次金融危机来看,美国政府的救市计划是建立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和民主法治化程度较高基础上的。虽然我们不要盲目崇拜政府的作用,但是美国政府7000多亿美元的救市计划经历了国会多次的较量及其法治化的表现,如2009年的《复兴与再投资法》等,以及成熟的市场机制,均存在将政府作用的负面效果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而对于中国而言,中国政府的救市计划则是建立在市场不成熟和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的基础上,从中国政府4万亿人民币的救市计划及其地方政府将近20万亿人民币的投资计划未经过各级人大的审批而予以实行就足以验证。就此而言,来自于纳税人的钱财能否用在刀刃上、是否存在“灰色地带”以及是否反作用于市场机制等值得质疑。

因此,面对这场金融危机,中国政府的救市计划更应当着眼于如何培育市场机制、如何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如何“还权于民”的长远措施,而不是仅仅满足于眼前的企业脱困、职工就业和国家经济增长目标等方面。从法学视野来看,中国在发展经济法的同时,还应当着眼于市场机制的培育和国家公权力的规范与限制,大力培育和发展民商法和行政法等。中国经济法具体制度要在自由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博弈与平衡中谨慎构建。

当然,我们在自由市场和国家公权力之间寻求合理的博弈与平衡时,不能因此而陷入“中庸”之道这一国人通病,因为自由市场和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博弈与平衡有时无法取得最佳平衡点,制度的构建不是绝对完美的,总要面临着代价、取舍与牺牲。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也是如此。这才是经济法学人真正需要考虑的话题。

经济法价值理念对于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及其社会实践以及国家的经济发展及其现代化进程是相当有益的。经济法固然需要解决具体问题的具体对策,但也需要探索经济法思想,尽管经济法思想有时看似是务虚的。[15]

三、经济法价值个案实证分析:国有企业

(一)政府与市场:国有企业的边界

依市场之一般原则,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同属市场竞争的主体,应平等对待,让市场优胜劣汰。但是,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政府失灵的可能性无时不在。国有企业存在两个最致命的缺陷:其一,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天然缺位。人的本性在于只有给自己追求利润时才更有可能发挥最大的潜能,而国有企业资产的实际行使者并不直接拥有产权,国有资产的实际行使者可能利用“全民”的名义蚕食或糟蹋国有资产。尽管《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试图构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制度,解决国有资产的出资人问题。这仅具有相对意义。其与出资人模糊不清相比较而言要进步许多,但还是无法根本解决国有资产产权问题,因为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国资委无论作为政府机构还是作为特设事业机构均存在委托问题,依然存在假“全民”名义而行蚕食或糟蹋国有资产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作为代议机构的人大的应有地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其二,无论国有企业的垄断,还是私有企业的垄断,均是市场经济的天敌,但是国有企业天然地存在行政垄断的倾向。由于国有企业是政府投资的,无论政资分离还是政企分开,国有企业都难以逃脱政府的“掌控”。作为国有企业股东的政府也不应当彻底放任国企不管,否则就是放弃了股东的权利义务。正因为如此,国有企业与行政权力存在天然的联系,也就必然容易滋生垄断现象,国有企业的弊端就是政府失灵的具体体现,尤其在中国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行政权力缺乏有效规制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因此,国有企业不可能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市场主体。正如英国管理大师德鲁克曾经说过的,“政府是个永远管理不得力的股东”。中外各国尤其计划经济时期的事实已经证明,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效益低下或亏损问题,浪费纳税人钱财。就我国而言,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国有资产流失每年流失500亿元;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每年至少流失800亿元至1000亿元。[16]虽然有些学者认为,2002年至2007年,全国国有企业销售收入从8.53万亿元增长到18万亿元,年均增长16.1%;实现利润从3786亿元增长到16200亿元,年均增长33.7%。2007年,全国国有企业上缴税金1.77万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34.5%。[17]也有学者认为,2009年公布的中国2008年500强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8.2万亿元,占全部收入的83%;实现利润总额为1.2万亿元,占全部企业利润总额的86.6%。[18]但是,我国国有企业如果除去石油石化、烟草、电信等垄断国有企业的利润,再失去每年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国有企业就几乎没有利润可言。[19]更何况国有企业的利润等是利用纳税人大量钱财累加的,其与私有企业同比例的投资相比,由于投入产出的不对等性,即使在有利润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效益也是极其低下的。[20]包括金融危机下利润相对较高的国有企业也多因垄断利润产生收益。即使像新加坡或其他一些国家存在部分国有企业效益较好的情形,也多以垄断利润的形式出现,是以牺牲财政收入和消费者福利以及与民争利的结果;更何况新加坡作为城市经济体还不具有普遍性。

从世界各国国有企业的历史实践来看,就可见一斑。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国有企业的发展史往往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程度有关。第一,从西方国家来看,凡是市场机制遭受严重破坏的时期如经济危机、世界大战等,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程度较高的时期,也就是国有企业比重相对较高的时期。历史已经证明,经济危机和两次世界大战等是西方国家国有企业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因素。首先,从经济危机来看,据考证,有关公有企业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英国。[21]这与英国作为产业革命的发源地和最早出现经济危机的国家有关。早期国有企业往往以政府行政机构的面貌出现,比如1657年的英国邮政局、1810年法国的烟草专卖局等。[22]在1929年至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时期,美国政府加大了对国民经济的干预,先后建立了一批国有企业,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在欧洲许多国家也是如此,比如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依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应对危机性经济法。其次,从两次世界大战来看,战争期间,许多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国有企业有了较大发展。比如美国将铁路、邮电和船运等行业置于国家垄断经营。依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战时经济法。在此基础上,尤其左翼政党执政的西方国家受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体制初期的积极作用影响,[23]也建立了一些国有企业。比如英国工党执政时在历史上多次国有化。尽管西方国家无论经济危机、战争还是其他何种原因出现过多次国有化浪潮,但国有企业的比重在这些国家的国民经济中仍只占很小的一部分。比如英国在1974至1979年经过第二次国有化浪潮后,国有企业也才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3%。即使在西方国家国有企业比重较高的法国,到1990年,法国国有企业的产值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24]至于美国、日本等国国有企业的比重就更少了。并且,一旦每次世界大战和经济危机结束以后,各国就纷纷减少对经济的干预,把自由市场经济作为发展目标,纷纷从国有领域退出。比如美国就把战时建立的国有企业多数清理完毕。而且随着计划经济的失败,国有企业的弊端日渐严重,西方国家也掀起了多次私有化浪潮,即使以前一直认为的自然垄断行业也纷纷引入私有资本、引入竞争,比如电力等。第二,从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来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已经彻底否定了市场机制,代之以全面的公有制,初衷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但结果是走入另外一个极端,国有企业弊端及政府失灵的全面爆发,最终恶化了国民经济本身。

由此可见,从国际上尤其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发展的历史来看,西方国家在面对市场失灵、强化国家调控经济时,依然时刻警惕政府失灵。即使在经济危机或战争时期,西方国家也没有放弃市场机制,国有企业仍占很小比重,国有企业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危机或应付战争的需要,具有事后救济功能。一旦市场经济社会恢复常态后,国家就减少对经济的干预,恢复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把战时或经济危机时期的大量法律、政策及其措施予以废止,包括清理大量国有企业。以上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发展史就足以验证。这也反映了战时经济法和应对危机性经济法所具有的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也正因为如此,国有企业从来不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主要市场主体。

那么,国有企业存在的理由在哪里?笼统地说,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于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即存在于私人无法或难以自治的领域。具体来说,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且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公用事业等。何谓非竞争性领域且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公用事业等?何谓需要政府扶持或淘汰的产业?这些不是由某个政府、某个利益集团或少数人决定的。依民主法治要求,既然国有企业是用全体纳税人的钱财投资的,理应由“全民”的代议机构加以审批,并决定资金投向、用途及其收益分配等。并且,从国际上尤其西方国家来看,政府通常不指望把国有企业的利润作为支持财政预算的工具。许多国有企业甚至被允许长期亏损,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为政策性亏损。[25]这从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发展史和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趋势就足以明证。比如美国自二战以来,国家投资主要集中于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领域等。这就是我们所追求的所谓常态经济法所具有的功能和价值,即国有企业内生于市场机制,更多地弥补市场机制之不足,发挥前瞻性价值和预防。

除此以外,对于后发型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为了赶超经济发达国家,单纯依赖市场机制不够,还需要运用政府的产业政策有意识地扶持或淘汰某些产业,从中可能需要一些国有企业。[26]但这都是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基础上的。对此,日本、韩国比较成功。对于中国而言,国有企业存在的理由既要考虑到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也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适当借鉴日本、韩国等国历史上的产业政策经验。

(二)国家调控资金主要流向哪里——国有企业抑或其他

从美国此次金融危机来看,由于通用、克莱斯勒等一些世界著名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保护,美国政府通过注资也成为这些企业的大股东,包括美国政府对一些银行的注资等。所有这些举措均是美国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与干预。其他许多国家也不例外。为此,有人怀疑甚至否定市场机制,刻意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作用,甚至认为美国等西方国家也出现了“国有化”浪潮,并以此为中国没有像美国等西方国家那样推行完全的市场化而感到庆幸,以此为强化中国的国有企业地位寻找理由。从中国政府4万亿人民币及其地方政府将近20万亿人民币的救市计划来看,这种倾向就已初见端倪。国家投资资金大量向国有企业倾斜,国家引进外资、改制上市、贷款、企业并购等优惠政策也向国有企业倾斜。比如2008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给重庆国有企业带来539亿人民币,经过半年,实际到位资金达到60%,达317亿人民币等。[27]受此影响,某些地区、行业等出现了国有企业收购私有企业及其“国进民退”的回潮,包括但不限于山西省煤矿资源整合问题,[28]国有企业的地位被盲目拔高,从而导致国有企业固有的弊端及其他许多盲点被掩盖。

如果国家调控资金主要流向国有企业,在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将进一步加剧政府失灵问题,容易导致资金的浪费与流失,进一步养肥少数既得利益者;进一步加剧国有垄断和与民争利现象,损害消费者福利;进而失去国家所有制结构调整、培育市场机制及其经济转型的良机。

不可否认,面对金融危机,无论是出于行政权力的关联,还是国企脱困、社会稳定以及政府官员的短期业绩考量等因素,政府将救市资金投入国有企业实属正常。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理所当然要在克服金融危机中担当重要角色。但是,从长远来看,尤其结合中国的国情,我们更需清醒地认识金融危机、政府的救市计划以及国有企业。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除了着眼于眼前的金融危机,更应当着眼于中国的长远利益。

对此,笔者以为,首先,如前所述,国家对经济危机的干预均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从思想上来看,任何非常态社会的思想、学说和观点都不能成为常态社会运行的主导思想、学说和观点;从法律和政策上来看,非常态社会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包括但不限于应对危机性经济法,比如2009年美国的《复兴与再投资法》等,均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一旦市场经济恢复常态,则在危机时期所实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措施等往往被废止或修改。这在历次西方国家经济危机或战争中均得以验证。因此,此次美国等西方国家以及中国等国家的救市计划也不应例外。国有企业从来没有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绝不能因此而盲目夸大政府的作用。至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有企业的弊端更是反面例证。其次,美国等西方国家与中国国情存在很大差异,两者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救市计划是建立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和民主法治化程度较高基础上的,其国有企业比重本身就非常少。尽管历次的经济危机和战争中出现过国有化浪潮,但国有企业从来没有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其经济体系并没有脱离市场机制,从而把国有企业的弊端尽可能降低到最低限度。而中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不成熟、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的阶段,国家干预经济本身就比较严重,国有企业比重依然过大,国家权力没有得到有效规制,权力的垄断进一步助长了国有经济垄断问题。[29]再次,金融危机产生于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因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而受此影响。鉴于此,我们不仅要认识到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救市计划具有临时性、应急性特点,也要看到中国政府的救市计划与美国等西方国家政府的救市计划存在很大差异,也面临着更为特殊的问题。

因此,面对这场金融危机,一方面,中国政府要积极调控经济,包括对国有企业的投入;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又面临着培育市场机制、政府职能转变、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缩小国有企业比重等历史重任。我们面对这场金融危机所采取的调控经济的手段,包括对国有企业的投入等,在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以及传统思维惯性下,可能又会不自觉地进一步助长本应削弱的政府职能、行政权力和国有企业比重等,从而延缓市场机制的培育,而这恰是中国应对此次金融危机的困境所在。依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要求,这也是中国经济法学理论及其具体制度构建的难点所在。

鉴于此,学界尤其中国决策者对此更应当保持清醒地认识,这不仅关系到政府救市计划成效和能否解决金融危机给中国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且从长远来看,也关系到中国能否把握此次契机,积极培育市场机制,实现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成功转型。

综上,国家调控资金主要流向哪里?就企业而言,是国有企业抑或其他?笔者以为:首先,国家要尽可能减少行政直接干预的力度,无论是中国中央政府的4万亿人民币还是地方政府将近20万亿人民币的救市计划,与其作用于诸如国有企业等行政直接干预措施方面,不如将其主要运用于如何培育市场机制,并将国家调控与市场监管内生于市场机制本身,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30]其次,国家要尽可能减少对国有企业的投入,并利用此次契机,进一步解决国有企业垄断问题,将国家调控资金主要用于“国退民进”和“还权于民”的成本与代价中,扶持和培育目前能够解决中国将近70%就业的私有企业,创造更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31]再次,国有企业的投入应以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领域为标准,并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为前提,使国有企业内生于市场机制,从而发挥政府适度的调控和监管作用。国有企业的投入主要应着眼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以及需要国家扶持的产业等。再其次,尽管政府救市计划及其相关政策措施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但依法治视野,凡是能够法律化的,应尽可能法律化。[32]比如2009年美国的《复兴与再投资法》等。最后,动用纳税人钱财的政府救市计划理应通过人大审议,应当反思此次救市计划的民主法治化进程。同时,国有企业的设立、重大运作、收益分配和解散等也理应纳入人大审议之内。虽然这在目前国有企业过多的情况下一步到位具有不现实性,但应考虑对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等国有企业有选择地纳入人大审议,并在将来国有企业内生于市场机制后仅在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保留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均将纳入人大审议监管之中。

金融实证分析论文第3篇

内容提要:金融危机是市场经济社会经济波动周期性表现之一。正确认识金融危机,有助于进一步准确把握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及其经济法价值。金融危机下政府的救市计划,依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属于应对危机性经济法,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彰显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透过金融危机,我们更应追求市场经济常态社会经济法所具有的前瞻性价值和预防。不应盲目夸大政府的作用,政府作用内生于市场机制,以弥补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从而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这是经济法具体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国有企业的弊端及政府失灵决定了国有企业从来不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主要市场主体。国家调控资金主要不应流向国有企业,而应侧重“国退民进”和“还权于民”的成本与代价,着眼于培育市场机制和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08年因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进而波及全球的经济危机,给中国带来了冲击,同时也引发了国人诸多思考,并有诸多政府及市场的反危机实践动作。然而,在此过程中,无论官方还是民间不乏强化外在于市场的政府功能及其国有企业作用的声音,甚至有人虽不明确提出否定市场机制但实质以此否定市场机制,比如有学者提出资本主义经济方式的追求剩余价值导致的经济危机必然性引起了次贷危机和金融危机等。[1]这种声音无助于经济法发展及国有企业改革。如果我们能够准确对待这场金融危机,则这对经济法价值及国有企业改革是很好的反思以及发展契机。如果准确界定了经济法的价值、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及国有企业的定位,则对国有企业治理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是相当有益的,也是一项前提性基础研究。为此,笔者试图对此加以分析,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如何看待金融危机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来自于次贷危机。由于CDS等金融衍生产品在缺乏完善法律监管情况下的过度膨胀以及IT产业泡沫经济的非有效性等因素,为了推动房地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美国政府从2001年开始通过支持按揭贷款的方式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火爆。截至2007年,美国人购房的按揭贷款已经达到当时美国GDP水平。但与此同时,许多购房者还贷愈来愈难,因而引发了次贷危机。次贷危机的连锁反应带来金融危机及其经济危机。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必然使美国的金融危机波及全球,包括中国。

如果说CDS等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膨胀和IT产业的泡沫经济等是市场失灵的表现,那么美国政府支持按揭贷款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而直接产生的次贷危机,则是美国政府产业政策的一种失败或是产业政策的负面影响,也就是政府失灵的典型表现。因此,美国的这场金融危机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作用的结果。

那么如何看待这场金融危机呢?笔者以为,首先,市场经济伴随着经济危机是经济发展的周期性的表现,而美国这场金融危机则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一个周期性的表现。金融衍生产品的高度发展在法律或政策稍有疏忽或漏洞的条件下均有可能引发危机。某种意义上说,也只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尤其美国才更有可能引发这场金融危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下,对于中国等诸多存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至多是“沾点光”而已,而对于朝鲜等经济较封闭的国家连“沾光”的机会都没有。[2]从中国现实来看就足以印证,美国的这场金融危机主要对于广东、江苏、浙江和上海等外向型经济依赖比较强的地区冲击较大,但对于广大中西部落后地区影响有限,只是波及在沿海外向型企业打工的外出务工人员。其次,历史已经多次证明,西方国家在历次经济危机中,通过不否定市场机制且又逐步强化内生于市场的国家调控作用以及国际间的调控与合作等不断地化解危机,从而在每次经济危机之后以更高的起点螺旋式地向前发展,从而表现出明显的稳定性。2009年美国第三季度经济增长率在美国水平基础上达到3.4%即为例证。而这恰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早期的自由市场经济社会向以后的以市场为主导而又内生于市场机制的国家调控的必然结果。这也正是我们当今经济法值得借鉴的重要理论基础。

因此,在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目前广泛采用的经济形态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情况下,我们不是害怕金融危机,而是害怕因金融危机而否定或怀疑市场机制;害怕因此而强化外在于市场的国家干预;害怕没有有效的国家调控手段和成熟的市场机制来化解金融危机。面对金融危机,我们应当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杠杆的同时,积极发挥国家调控监管的手段,化解危机,并借此加快经济结构的调整,力求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经济新的一轮发展。这也是国家间展开竞争的一个重要机会。历史多次证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均把握了因危机而带来的多次发展契机,从而跻身强国之列,并使经济危机发生的频率和危害程度不断地降低。[3]

二、金融危机下经济法价值的考量

清醒而正确地认识金融危机是我们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前提。这对于市场机制尚未成熟、政府干预依然过多的转型时期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准确界定经济法价值的重要前提。

面对金融危机,无论美国政府的7000多亿美元的救市计划,还是中国政府的4万亿人民币及其地方政府将近20万亿元人民币的救市计划等,均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依法治之一般要求,这些行为均需要以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2009年美国的《复兴与再投资法》、中国的“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等。从法学的视野来看,其乃是经济法学考虑的范畴。[4]从经济法产生历史来看,比如1929年至1933年的美国经济危机所产生的《银行法》和《产业复兴法》等均是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我们将之称为应对危机性的经济法。前已述及的中美各国针对此次金融危机所采取的法律法规即为应对危机性的经济法。除此之外,两次世界大战也催生了一些经济法法律法规,比如德国的《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以及日本的《炼钢行业奖励法》等。我们将之称为战时经济法。[5]无论是应对危机性经济法,还是战时经济法,其更多地体现出国家外在于市场的一种强制性干预,彰显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

然而,随着历次战争和经济危机的发生,人们在思考如何解决并尽可能减少或避免经济危机的发生,其中计划经济理论就是应对此问题的一种理论思潮,但历史已经证明,计划经济陷入了“国家万能论”,是失败的。[6]即便为此出现的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但强调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后来也在不断地进行理论修正,包括但不限于其后出现的供应学派、芝加哥学派和公共选择理论等。这一切均说明政府亦非万能,正如布坎南所说,“政府的缺陷至少与市场一样严重。”[7]此次美国政府支持按揭贷款来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而导致的金融危机就是例证。因此,我们不能因金融危机及其他经济危机而盲目崇拜政府的作用,无论美国政府的救市计划,还是中国政府的救市计划等;绝不能因金融危机的发生而否定或怀疑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万万不能通过否定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损害、消灭市场机制的方式来解决市场经济的问题。[8]

进一步而言,任何非常态社会下的思想、学说或做法只能在特定时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可以作为常态社会的一种思想予以启发,而不能作为常态社会运行下的主导思想、学说或做法;它必须在常态社会中进行不断的修正和更新,否则容易成为常态社会运行的绊脚石。[9]对于因金融危机及其他经济危机或战争而产生的理论思潮及其应对措施均是非常态社会下政府干预经济的反应。因此,政府失灵的可能性决定了以此为基础的应对危机性经济法或战时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均具有临时性、应急性特点。无论历史上的经济危机还是两次世界大战时期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后来都逐步废止或修改,比如1929年至1933年的美国经济危机时期通过的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立法后来被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立法所取代等。同样,对于此次金融危机各国所采取的对策及其法律也是如此,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绝不可以常态化的心态看待政府及这种经济法的作用。

从世界各国尤其西方国家来看,人们在前人不断试错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已不满足于国家公权力面对市场失灵的事后救济作用,而是发挥国家公权力的积极作用,以尽可能减少经济危机发生的频率及其危害程度,从而发挥经济法的前瞻性价值与预防。美国的反垄断立法史也足以验证。比如美国的《克莱顿法》改变了《谢尔曼法》的事后控制原则,采用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相结合原则,并侧重事先控制原则。美国后来的反垄断立法又进一步补充了《克莱顿法》,建立了企业合并事先强制申报制度等。[10]这已成为市场经济的世界各国发展趋势。

然而,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虽然仅强调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可能已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无谓的损失,[11]但是它能够尽可能降低国家不必要的干预及政府失灵的存在;虽然强调经济法的前瞻性价值和预防有助于事先防范市场失灵,但有可能滋生政府失灵,毕竟政府不是万能的。因此,面对市场失灵、强化国家调控经济的同时,依然要时刻警惕政府失灵;政府作用必须内生于市场机制,也就是政府内生于经济本身,[12]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基础上。同时,又将国家公权力限制在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并对公权力加以法治规范。公私融合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发挥经济法的前瞻性价值和预防与发挥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彼此不可或缺,是一种彼此博弈与平衡的过程,而这正是我们追求的所谓常态经济法,也是经济法具体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

历史已经证明,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而政府失灵更离不开市场机制。如果说市场失灵需要摄取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理论的话,那么政府失灵又带来了芝加哥学派和供应学派等对凯恩斯主义的修正,以及后来的公共选择理论的产生。[13]因此,当今的市场经济社会只有建立并超越于凯恩斯主义,同时又摄取公共选择理论的营养成分,才能使经济健康发展。依法治之一般要求,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决定了从法学的视野来看,这是经济法学得以健康发展的经济理论基础,也正是经济法学的价值所在。[14]

从中国来看,我们还面临着一些特殊的问题:一方面,中国作为后发型发展中国家面临着需要赶超发达国家、步入现代化国家行列的历史任务,因此不能简单地重走西方国家历史上曾走过的资本积累道路,而应当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需要内生于市场机制的政府作用;另一方面,中国又受制于长期实施的计划经济的阴影、市场机制不成熟、政府职能尚未彻底转变以及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的现状,从而导致渴求内生于市场机制的政府作用很容易发生膨胀与变异。这正是中国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困境所在。从法学视野来看,也就是中国经济法学的困境所在。

就此次金融危机来看,美国政府的救市计划是建立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和民主法治化程度较高基础上的。虽然我们不要盲目崇拜政府的作用,但是美国政府7000多亿美元的救市计划经历了国会多次的较量及其法治化的表现,如2009年的《复兴与再投资法》等,以及成熟的市场机制,均存在将政府作用的负面效果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而对于中国而言,中国政府的救市计划则是建立在市场不成熟和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的基础上,从中国政府4万亿人民币的救市计划及其地方政府将近20万亿人民币的投资计划未经过各级人大的审批而予以实行就足以验证。就此而言,来自于纳税人的钱财能否用在刀刃上、是否存在“灰色地带”以及是否反作用于市场机制等值得质疑。

因此,面对这场金融危机,中国政府的救市计划更应当着眼于如何培育市场机制、如何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如何“还权于民”的长远措施,而不是仅仅满足于眼前的企业脱困、职工就业和国家经济增长目标等方面。从法学视野来看,中国在发展经济法的同时,还应当着眼于市场机制的培育和国家公权力的规范与限制,大力培育和发展民商法和行政法等。中国经济法具体制度要在自由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博弈与平衡中谨慎构建。

当然,我们在自由市场和国家公权力之间寻求合理的博弈与平衡时,不能因此而陷入“中庸”之道这一国人通病,因为自由市场和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博弈与平衡有时无法取得最佳平衡点,制度的构建不是绝对完美的,总要面临着代价、取舍与牺牲。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也是如此。这才是经济法学人真正需要考虑的话题。

经济法价值理念对于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及其社会实践以及国家的经济发展及其现代化进程是相当有益的。经济法固然需要解决具体问题的具体对策,但也需要探索经济法思想,尽管经济法思想有时看似是务虚的。[15]

三、经济法价值个案实证分析:国有企业

(一)政府与市场:国有企业的边界

依市场之一般原则,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同属市场竞争的主体,应平等对待,让市场优胜劣汰。但是,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政府失灵的可能性无时不在。国有企业存在两个最致命的缺陷:其一,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天然缺位。人的本性在于只有给自己追求利润时才更有可能发挥最大的潜能,而国有企业资产的实际行使者并不直接拥有产权,国有资产的实际行使者可能利用“全民”的名义蚕食或糟蹋国有资产。尽管《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试图构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制度,解决国有资产的出资人问题。这仅具有相对意义。其与出资人模糊不清相比较而言要进步许多,但还是无法根本解决国有资产产权问题,因为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国资委无论作为政府机构还是作为特设事业机构均存在委托问题,依然存在假“全民”名义而行蚕食或糟蹋国有资产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作为代议机构的人大的应有地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其二,无论国有企业的垄断,还是私有企业的垄断,均是市场经济的天敌,但是国有企业天然地存在行政垄断的倾向。由于国有企业是政府投资的,无论政资分离还是政企分开,国有企业都难以逃脱政府的“掌控”。作为国有企业股东的政府也不应当彻底放任国企不管,否则就是放弃了股东的权利义务。正因为如此,国有企业与行政权力存在天然的联系,也就必然容易滋生垄断现象,国有企业的弊端就是政府失灵的具体体现,尤其在中国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行政权力缺乏有效规制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因此,国有企业不可能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市场主体。正如英国管理大师德鲁克曾经说过的,“政府是个永远管理不得力的股东”。中外各国尤其计划经济时期的事实已经证明,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效益低下或亏损问题,浪费纳税人钱财。就我国而言,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国有资产流失每年流失500亿元;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每年至少流失800亿元至1000亿元。[16]虽然有些学者认为,2002年至2007年,全国国有企业销售收入从8.53万亿元增长到18万亿元,年均增长16.1%;实现利润从3786亿元增长到16200亿元,年均增长33.7%。2007年,全国国有企业上缴税金1.77万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34.5%。[17]也有学者认为,2009年公布的中国2008年500强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8.2万亿元,占全部收入的83%;实现利润总额为1.2万亿元,占全部企业利润总额的86.6%。[18]但是,我国国有企业如果除去石油石化、烟草、电信等垄断国有企业的利润,再失去每年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国有企业就几乎没有利润可言。[19]更何况国有企业的利润等是利用纳税人大量钱财累加的,其与私有企业同比例的投资相比,由于投入产出的不对等性,即使在有利润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效益也是极其低下的。[20]包括金融危机下利润相对较高的国有企业也多因垄断利润产生收益。即使像新加坡或其他一些国家存在部分国有企业效益较好的情形,也多以垄断利润的形式出现,是以牺牲财政收入和消费者福利以及与民争利的结果;更何况新加坡作为城市经济体还不具有普遍性。

从世界各国国有企业的历史实践来看,就可见一斑。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国有企业的发展史往往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程度有关。第一,从西方国家来看,凡是市场机制遭受严重破坏的时期如经济危机、世界大战等,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程度较高的时期,也就是国有企业比重相对较高的时期。历史已经证明,经济危机和两次世界大战等是西方国家国有企业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因素。首先,从经济危机来看,据考证,有关公有企业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英国。[21]这与英国作为产业革命的发源地和最早出现经济危机的国家有关。早期国有企业往往以政府行政机构的面貌出现,比如1657年的英国邮政局、1810年法国的烟草专卖局等。[22]在1929年至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时期,美国政府加大了对国民经济的干预,先后建立了一批国有企业,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在欧洲许多国家也是如此,比如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依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应对危机性经济法。其次,从两次世界大战来看,战争期间,许多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国有企业有了较大发展。比如美国将铁路、邮电和船运等行业置于国家垄断经营。依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战时经济法。在此基础上,尤其左翼政党执政的西方国家受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体制初期的积极作用影响,[23]也建立了一些国有企业。比如英国工党执政时在历史上多次国有化。尽管西方国家无论经济危机、战争还是其他何种原因出现过多次国有化浪潮,但国有企业的比重在这些国家的国民经济中仍只占很小的一部分。比如英国在1974至1979年经过第二次国有化浪潮后,国有企业也才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3%。即使在西方国家国有企业比重较高的法国,到1990年,法国国有企业的产值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24]至于美国、日本等国国有企业的比重就更少了。并且,一旦每次世界大战和经济危机结束以后,各国就纷纷减少对经济的干预,把自由市场经济作为发展目标,纷纷从国有领域退出。比如美国就把战时建立的国有企业多数清理完毕。而且随着计划经济的失败,国有企业的弊端日渐严重,西方国家也掀起了多次私有化浪潮,即使以前一直认为的自然垄断行业也纷纷引入私有资本、引入竞争,比如电力等。第二,从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来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已经彻底否定了市场机制,代之以全面的公有制,初衷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但结果是走入另外一个极端,国有企业弊端及政府失灵的全面爆发,最终恶化了国民经济本身。

由此可见,从国际上尤其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发展的历史来看,西方国家在面对市场失灵、强化国家调控经济时,依然时刻警惕政府失灵。即使在经济危机或战争时期,西方国家也没有放弃市场机制,国有企业仍占很小比重,国有企业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危机或应付战争的需要,具有事后救济功能。一旦市场经济社会恢复常态后,国家就减少对经济的干预,恢复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把战时或经济危机时期的大量法律、政策及其措施予以废止,包括清理大量国有企业。以上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发展史就足以验证。这也反映了战时经济法和应对危机性经济法所具有的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也正因为如此,国有企业从来不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主要市场主体。

那么,国有企业存在的理由在哪里?笼统地说,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于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即存在于私人无法或难以自治的领域。具体来说,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且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公用事业等。何谓非竞争性领域且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公用事业等?何谓需要政府扶持或淘汰的产业?这些不是由某个政府、某个利益集团或少数人决定的。依民主法治要求,既然国有企业是用全体纳税人的钱财投资的,理应由“全民”的代议机构加以审批,并决定资金投向、用途及其收益分配等。并且,从国际上尤其西方国家来看,政府通常不指望把国有企业的利润作为支持财政预算的工具。许多国有企业甚至被允许长期亏损,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为政策性亏损。[25]这从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发展史和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趋势就足以明证。比如美国自二战以来,国家投资主要集中于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领域等。这就是我们所追求的所谓常态经济法所具有的功能和价值,即国有企业内生于市场机制,更多地弥补市场机制之不足,发挥前瞻性价值和预防。

除此以外,对于后发型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为了赶超经济发达国家,单纯依赖市场机制不够,还需要运用政府的产业政策有意识地扶持或淘汰某些产业,从中可能需要一些国有企业。[26]但这都是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基础上的。对此,日本、韩国比较成功。对于中国而言,国有企业存在的理由既要考虑到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也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适当借鉴日本、韩国等国历史上的产业政策经验。

(二)国家调控资金主要流向哪里——国有企业抑或其他

从美国此次金融危机来看,由于通用、克莱斯勒等一些世界著名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保护,美国政府通过注资也成为这些企业的大股东,包括美国政府对一些银行的注资等。所有这些举措均是美国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与干预。其他许多国家也不例外。为此,有人怀疑甚至否定市场机制,刻意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作用,甚至认为美国等西方国家也出现了“国有化”浪潮,并以此为中国没有像美国等西方国家那样推行完全的市场化而感到庆幸,以此为强化中国的国有企业地位寻找理由。从中国政府4万亿人民币及其地方政府将近20万亿人民币的救市计划来看,这种倾向就已初见端倪。国家投资资金大量向国有企业倾斜,国家引进外资、改制上市、贷款、企业并购等优惠政策也向国有企业倾斜。比如2008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给重庆国有企业带来539亿人民币,经过半年,实际到位资金达到60%,达317亿人民币等。[27]受此影响,某些地区、行业等出现了国有企业收购私有企业及其“国进民退”的回潮,包括但不限于山西省煤矿资源整合问题,[28]国有企业的地位被盲目拔高,从而导致国有企业固有的弊端及其他许多盲点被掩盖。

如果国家调控资金主要流向国有企业,在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将进一步加剧政府失灵问题,容易导致资金的浪费与流失,进一步养肥少数既得利益者;进一步加剧国有垄断和与民争利现象,损害消费者福利;进而失去国家所有制结构调整、培育市场机制及其经济转型的良机。

不可否认,面对金融危机,无论是出于行政权力的关联,还是国企脱困、社会稳定以及政府官员的短期业绩考量等因素,政府将救市资金投入国有企业实属正常。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理所当然要在克服金融危机中担当重要角色。但是,从长远来看,尤其结合中国的国情,我们更需清醒地认识金融危机、政府的救市计划以及国有企业。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除了着眼于眼前的金融危机,更应当着眼于中国的长远利益。

对此,笔者以为,首先,如前所述,国家对经济危机的干预均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从思想上来看,任何非常态社会的思想、学说和观点都不能成为常态社会运行的主导思想、学说和观点;从法律和政策上来看,非常态社会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包括但不限于应对危机性经济法,比如2009年美国的《复兴与再投资法》等,均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一旦市场经济恢复常态,则在危机时期所实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措施等往往被废止或修改。这在历次西方国家经济危机或战争中均得以验证。因此,此次美国等西方国家以及中国等国家的救市计划也不应例外。国有企业从来没有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绝不能因此而盲目夸大政府的作用。至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有企业的弊端更是反面例证。其次,美国等西方国家与中国国情存在很大差异,两者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救市计划是建立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和民主法治化程度较高基础上的,其国有企业比重本身就非常少。尽管历次的经济危机和战争中出现过国有化浪潮,但国有企业从来没有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其经济体系并没有脱离市场机制,从而把国有企业的弊端尽可能降低到最低限度。而中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不成熟、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的阶段,国家干预经济本身就比较严重,国有企业比重依然过大,国家权力没有得到有效规制,权力的垄断进一步助长了国有经济垄断问题。[29]再次,金融危机产生于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因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而受此影响。鉴于此,我们不仅要认识到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救市计划具有临时性、应急性特点,也要看到中国政府的救市计划与美国等西方国家政府的救市计划存在很大差异,也面临着更为特殊的问题。

因此,面对这场金融危机,一方面,中国政府要积极调控经济,包括对国有企业的投入;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又面临着培育市场机制、政府职能转变、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缩小国有企业比重等历史重任。我们面对这场金融危机所采取的调控经济的手段,包括对国有企业的投入等,在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以及传统思维惯性下,可能又会不自觉地进一步助长本应削弱的政府职能、行政权力和国有企业比重等,从而延缓市场机制的培育,而这恰是中国应对此次金融危机的困境所在。依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要求,这也是中国经济法学理论及其具体制度构建的难点所在。

鉴于此,学界尤其中国决策者对此更应当保持清醒地认识,这不仅关系到政府救市计划成效和能否解决金融危机给中国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且从长远来看,也关系到中国能否把握此次契机,积极培育市场机制,实现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成功转型。

综上,国家调控资金主要流向哪里?就企业而言,是国有企业抑或其他?笔者以为:首先,国家要尽可能减少行政直接干预的力度,无论是中国中央政府的4万亿人民币还是地方政府将近20万亿人民币的救市计划,与其作用于诸如国有企业等行政直接干预措施方面,不如将其主要运用于如何培育市场机制,并将国家调控与市场监管内生于市场机制本身,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30]其次,国家要尽可能减少对国有企业的投入,并利用此次契机,进一步解决国有企业垄断问题,将国家调控资金主要用于“国退民进”和“还权于民”的成本与代价中,扶持和培育目前能够解决中国将近70%就业的私有企业,创造更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31]再次,国有企业的投入应以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领域为标准,并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为前提,使国有企业内生于市场机制,从而发挥政府适度的调控和监管作用。国有企业的投入主要应着眼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以及需要国家扶持的产业等。再其次,尽管政府救市计划及其相关政策措施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但依法治视野,凡是能够法律化的,应尽可能法律化。[32]比如2009年美国的《复兴与再投资法》等。最后,动用纳税人钱财的政府救市计划理应通过人大审议,应当反思此次救市计划的民主法治化进程。同时,国有企业的设立、重大运作、收益分配和解散等也理应纳入人大审议之内。虽然这在目前国有企业过多的情况下一步到位具有不现实性,但应考虑对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等国有企业有选择地纳入人大审议,并在将来国有企业内生于市场机制后仅在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保留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均将纳入人大审议监管之中。

金融实证分析论文第4篇

淮北市是一个因皖北地区煤炭开采而设立的新兴工业城市,1960年建市。特殊的工业结构使煤炭工业产值一直在淮北市工业产值和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据着较大比重,煤炭企业税收则是淮北市税收的主要构成部分,煤炭企业同时也是淮北市金融机构的重点和大额贷款客户。淮北市煤炭企业在经济金融中的这种特殊地位,决定了煤炭行业的经营状况对淮北市经济金融运行有着较大的影响:当煤炭企业的经营效益较好时,淮北市经济增长也随之加快;当煤炭企业的经营效益较差时,淮北市的经济增长随之减缓,并且对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暴露也有着同样的影响。 一、煤炭企业经营状况对淮北市经济增长影响的对比分析。 1、低谷时期。在1996年以前,淮北市煤炭企业的产销状况总体上是比较平稳的,煤炭企业产值在全市工业产值中的比重基本保持在60%左右,没有过大的波动。但是从1997年开始,在中国经济实现了“软着路”以后,能源需求减少,使淮北市的煤炭企业经营陷入了困境,煤炭工业经济步入了罕有的低谷。全市煤炭产量从1995年的2236万吨下降到了1996年的2200万吨,下降了1.6%,之后煤炭产量继续减少,直到2000年才开始恢复性增长,达到了2320万吨,仅比1999年增长1.7%,比1995年增长3.8%。在1996-2000年间,淮北市的煤炭价格也不断下降,从1995年的210元/吨下降到了2000年的165元/吨,最低时只有140元/吨。煤炭产量的减少和价格的下降,使煤炭企业产值增长缓慢,对淮北市工业经济的贡献率也大幅度下降。煤炭工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从1995年以前的65%左右下降到了2000年56.8%,在GDP中的比重从1995年以前的40%左右下降到了2000年的26%。由于煤炭产业在淮北市工业经济中占据着支柱地位,煤炭工业经济增长减缓也拖累了淮北市经济的增长。在1997年到2000年间,煤炭工业增加值年平均增长率仅为1.4%,同期淮北市工业增加值年平均增长率为1.7%。是改革开放以来最低的几年。 2、高峰时期。2000年以后,由于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宏观经济增长加速,能源需求迅速增加,淮北市煤炭企业逐渐摆脱了经营困境,煤炭生产和销售向好,煤炭工业经济快速增长,全市煤炭产量从2001年的2679万吨增加到2011年的3279万吨,年平均增长16.2%;煤炭价格从2000年的162元/吨上涨到2011年的396元/吨,年平均增长23.6%。2001-2011年间,煤炭工业增加值年平均增长25.8%,其中2001年淮北市煤炭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51.4%,创下了历史最高水平。 在煤炭工业经济增长加速的带动下,淮北市工业经济同时呈现增长加速的状态,2001-2011年,工业增加值分别比上年增长13.5%、15.8%、16.4%、25.2%,是淮北市工业经济增长最快的时期。这期间,煤炭工业增加值对全市工业经济增加值的贡献率分别为68.6%、74.3%、72.5%、74.0%,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36.2%、42.6%、45.8%、42.8%。下图显示了煤炭工业增加值在淮北市工业增加值和GDP中所占的比重。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煤炭工业增长对淮北市工业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增长有较强的支撑作用,煤炭工业增加值与全市工业增加值高度相关,相关系数R=0.99,下图表明了这种相关关系。 二、煤炭企业是淮北市金融机构的重点客户。 淮北市因煤炭开采而建,所以煤炭企业一直是淮北市金融机构的最大客户,也是信贷的主要投放对象,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农村信用社无不把煤炭企业作为贷款营销的首选目标。1997年前,淮北市煤炭开发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投资和投资银行的贷款,商业银行只是提供 配套的流动资金贷款;1997年以后,煤炭开发的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中长期贷款,国有商业银行提供部分中长期贷款和全部流动资金贷款。 即便是在煤炭企业经营处于低谷时期,煤炭企业仍然是淮北市各家商业银行的最大客户,因为从生产规模上来讲,淮北市还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能够超过煤炭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淮北市两家国有煤炭企业和一家私营煤炭企业一直是处在龙头老大的地位。特别是1998年以后,国有商业银行逐步采取集约化经营的模式,收缩中小企业信贷,重点服务于大客户、大企业,煤炭企业作为淮北市最大的企业集团,理所当然的成为国有商业银行支持的重点客户。从商业银行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角度来看,煤炭企业的存款一直是淮北市各家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仅以淮北矿业集团为例,该企业集团2005年6月末存款即占淮北市企业存款的36.6%。同时,由于2000年以后煤炭企业经营效益不断攀升,其贷款需求也是商业银行贷款的主要竞争对象,对煤炭企业的贷款在淮北市信贷市场上竞争激烈,煤炭企业在新增贷款中占据着很大比例。下图显示了淮北市煤炭企业贷款在各行业贷款中所占的比重。 2000年以后也就是煤炭企业生产实现了恢复性增长以后,金融机构对煤炭企业的贷款支持还突出表现在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大力支持,除新建矿井以外,金融机构利用企业效益较好的时机,支持了煤炭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的调整。2001-2011年间,淮北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迅速,其中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占据着较大比重。下表列出了淮北市固定资产投资和煤炭企业的非新建矿井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单位:亿元项 目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11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 39.6 43.2 51.2 64.1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13.9 14.8 17.4 22.5 在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中,金融机构贷款占比较大,2001年以后金融机构新增中长期贷款的大部分投向了淮北矿业集团和皖北煤电集团这两家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支持这两家企业的技术改造,下表列出了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与煤炭企业在淮北市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的年末余额。单位:亿元项 目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11年中长期贷款 23.8 24.3 26.5 33.2煤炭企业中长期贷款 19.3 17.6 22.6 30.7 淮北市煤炭企业产能的增加,主要依靠技术改造提升的生产能力,也主要依靠金融机构对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的贷款支持。 针对近两年煤炭市场供不应求的状况,为了进一步提高煤炭企业的产能和煤炭企业的综合利用能力,淮北市金融机构在2004、2005年还大量增加了对煤炭企业的授信额度。2011年11月,国家开发银行对淮北矿业集团授信177亿元,用于10对矿井的新建和改建。2005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对皖北煤电公司授信110亿元,用于新建6对矿井和煤化工等14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到2005年3月末,国有商业银行淮北分行共计对淮北矿业集团和皖北煤电公司授信120亿元,使这两家煤炭企业从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总额已经达到了397亿元,比2003年增加近47倍,这还不包括异地金融机构对其的授信在内,是淮北市建市以来金融机构对煤炭企业的最大授信额度。在今后5年这些投资项目全部建成以后,淮北市的煤炭产量将从2011年的3000万吨上升到7000万吨以上,产能增加1.3倍,发电能力新增140万千瓦时,使淮北市步入全国中等工业城市的行列。 三、金融机构贷款向煤炭企业集中的风险分析 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商业银行需要制订有效的内部措施以限制对单一借款人和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对单一借款人或单笔大额贷款被约束在一定的比例范围之内。但是这些限制措施的实际执行效果较差。原因在于淮北市规 模不大的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都在努力争取市场份额,争取更多的利润。 在淮北市,由于优质客户较少,所以在信贷市场上对优质客户的竞争激烈,特别是人民银行在破解宏观经济中出现的通货紧缩现象、使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来抑制信贷紧缩问题,使国有商业银行地市级分行也不得不重视所在地企业贷款需求的情况下,增加贷款投放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得不做出的选择。但是在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建立起了有效的贷款风险约束制度,对信贷员实行贷款风险责任终身制,使贷款投放只能满足有效需求,那些信用评级较低的客户无法实现贷款准入。所以,1998年以后淮北市的新增贷款主要投向了那些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新增贷款向少数客户群体集中,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加向经营效益良好的煤炭企业集中。如在2000-2011年间,淮北市金融机构贷款新增31.3亿元,煤炭企业新增18.8亿元,占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的60.1%。虽然对煤炭企业的贷款给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利润,同时也使金融机构承担着巨大的贷款集中风险,在煤炭市场供求状况发生变化时,市场风险也增加贷款集中的风险暴露。 淮北市煤炭企业经营处于低谷时期,金融机构对煤炭企业贷款的最佳状态是勉强可以维持收息,煤炭企业入不敷出的现金流几乎拖累了淮北市所有金融机构,只是由于宏观经济的复苏才使煤炭企业起死回生,也使金融机构避免了贷款潜在风险的完全暴露。但是目前淮北市贷款集中的现象表明金融机构仍然无法有效控制贷款集中风险。 四、政策性建议 1、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地方经济的结构调整。淮北市正在积极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作为金融机构而言,要通过信贷支持的方式支持地方经济结构调整。金融机构经营要有长远发展的意识和思路,充分认识到地方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将会拓展金融机构的市场空间,增加金融机构的生存和盈利能力,从而增加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2、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新增贷款向某些行业集中的状况表明金融机构不能有效避免经济增长波动的风险,这是金融机构经营水平欠佳的典型表现。从发展和增强竞争力的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必须要重视信贷资产结构的调整,尤其要避免贷款向个别行业和个别的企业集团集中,使经营可以尽量规避经济增长波动所形成的市场风险,维持经营的稳健和良好的竞争力。 3、监管机关要提高对宏观经济走势及对金融机构经营影响的判断能力。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条件之一,就是经济稳定增长和低通货膨胀率。中国经济增长过程的资金需求有较大部分是来自于金融机构的贷款,特别是近几年中国经济的货币化程度(M2/GDP)进一步增加,金融机构贷款承受的经济风险有增无减,金融监管机关应该有能力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风险提示,避免不良贷款的大量增加。 参考资料: 1、1980-2011年淮北市统计年鉴。 2、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货币统计资料

金融实证分析论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证券类专业 课程体系 金融学 证券投资 学科体系

[作者简介]刘建和(1973- ),男,浙江绍兴人,浙江财经大学投资系主任,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证券市场和理论经济学的研究工作。(浙江 杭州 310018)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0-0142-02

随着中国这个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不断努力使其金融市场全球化,10年后A股市值已经超过12万亿美元。自从中国去年超过日本成为世界股市市值第二大的国家,中国两大证交所――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市值总和为4万亿美元左右。而据美国高盛公司预测,到2030年,中国的股市市值有可能超过美国。

一、提出问题

如此庞大的证券市场需要得到维持以及发展,必须依靠大量的证券人才才能得以实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证券市场的人才需求越来越呈现出复合型、高端型、高素质、具有创新和竞争意识多方面要求并进的特点。培育具有这些特点的人才,有必要对内地的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进行相应的专业化本土化改革。

林毅夫曾指出“被解释现象的重要性决定社会科学理论的贡献大小”。当前金融大学科的理论主要来自于西方发达国家,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历史长,制度设计比较完备,而内地金融市场发展时间短,制度建设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所以如何利用现代金融理论体系对内地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进行安全分析,这是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设计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因此,本文认为进行专业化本土化改革研究,就是要把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结合内地金融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专业化和本土化,使得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适应本地金融市场的要求。一方面,课程体系改革的目的是可以把金融证券理论与中国股市的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可以用理论知识来指导实践、面向实务;另一方面,课程体系改革的结果是培养能够把金融证券理论与中国股市的实践结合起来的人才,这样才能面向金融类企业对于实务人员的需求,推动金融市场合理化发展。

二、金融证券类的课程体系设计

内地学术界对于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的设立,虽然基本上沿袭海外金融体系的模式,但是受到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为基础的特征的影响,金融学专业教育主要以银行管理为主体,与金融学理论以投资学和公司金融为主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正是如此,随着内地证券市场的发展,内地学术界对金融证券类课程的教学改革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研究,这些成果主要可以归类为宏观和微观两大类。

宏观上,对于整个学科体系的建设诸多学者提出了不多的意见和建议。如“内地金融学内涵界定模糊,理论和学科建设滞后”“美国专业课程设置上比较灵活丰富,培养目标侧重于实用性”“我国金融学的教学有必要跟上时代步伐,增养适应市场需要的金融人才”。微观上,主要是对于学科体系中某门课程教学方法的研究。如“应发展实验金融学来推动资本市场的规范化”“案例讨论是调动学生积极性主动性的关键环节”。还有个别学者从“分层化教学的角度提出对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的改革”。

从这些前人的教学改革研究上,不难发现仍具有许多值得进一步发展的方面。目前内地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的设置与海外相比差距并不大,也具备了从金融学、金融市场学、金融经济学到投资学、金融工程、期权期货及衍生工具等一系列课程,也充分应用了多媒体教学手段和案例教学的方法。正是如此,笔者认为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的症结在于专业化和本土化问题,并试图提出一种针对整个课程体系的可行性解决方案。

三、目前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设计的不足

综上所述,金融证券类学科的理论体系基本上来自于西方,如何利用西方的金融证券类理论体系对内地的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进行剖析,以使得内地的金融证券类人才的培养符合内地金融市场的需求,这是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设计面临的重点,但是现有高校的金融证券类专业课程更多地专注于理论体系的传授。专业化和本土化的提出,能够有效地解决证券类专业课程体系的实用性问题。总体来看,笔者发现现有的相关课程体系设计存在三个方面缺陷。

(一)论文教学走形式

虽然在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培养方案中会设立一些关于文献研读或是论文写作方面的课程,但是这些课程的安排时间一般都是偏向于最后的一个和若干个教学学期。但是对于相关涉及的学生来说可能要求的学分已经完成得差不多了,所以这方面的课程可能会由于选课人数不够或是其他原因而开设不了,那么对于学生来说只能依靠自己去自学论文的撰写而缺乏一定的系统性教学。正如孙音在《探讨当前金融学研究方法及研究生教育存在的缺陷》一文中所认为的那样,甚至连金融专业研究生的毕业论文也缺乏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总体而言,论文的教学并不符合专业化和本土化的要求。

(二)课程设置不合理

在内地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金融学基础课程主要是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和国际金融等。一方面,基础课程体系主要侧重于宏观研究,使得学生对内地金融业的运作机制理解不多;另一方面,课程体系设计偏重理论性的文字描述,相关数理知识类课程相对较少。同时数理经济学方面课程设置虽然比较重要,但实际这方面许多课程有可能设置为选修课且被学生认为难度过高而选择性忽略。

(三)教学内容有偏差

同时内地金融证券类专业课程体系在教学上缺乏专业化和本土化的案例实践。内地相当大部分的投资者在投资分析中以技术分析为主,因此证券分析课程中教学内容也往往偏向技术分析,对基本分析和价值投资的内容涉及较少。学生也以为A股并不适合基本分析和价值投资,对课程的学习重视程度不足。这种思路的偏差使得固定收益证券和投资学等课程中大量的价值评估内容被学生认为难以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同时,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中大量使用海外的案例进行教学,最终导致理论的教学与内地金融市场尤其是A股的实践相脱节。

四、提高专业化和本土化的对策

正是如此,针对目前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设计的不足,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提高专业化和本土化方面来弥补。

(一)提高课程教学专业化

要提高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设计的专业化特别要加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

1.加强写作能力的培养。以普通高校的金融专业研究生教学培养方案为例。许多高校并未设置有关应用文(特别是研究生论文)的培养,即使是设置了例如像文献选读这样的课程,但是这些课仅是面对各自的相关专业方向。有相当部分金融证券类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方向为券商、投资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投资管理部或投资银行部等相对专业的投资岗位。因此,本文建议在研究生期间第一学期或在本科生大三年级就开设一门应用文或毕业论文写作的必修课程,不仅系统地教授未来走上工作岗位可能会用到的一些文书格式,而且详细为学生撰写论一个全方位的引导与讲解。

2.完善课程体系的设置方向。内地的金融学科体系主要面向货币银行学和国际金融两大专业为主,就业方向上以商业银行为主。随着内地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体系由以银行为基础将会逐步转变为银行体系和证券市场体系两条腿走路的模式。那么相关金融证券类专业课程体系的设计有没有可能在内容上进一步向证券投资和公司金融为主体的微观金融学科靠拢?这种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因此,对于金融证券类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有必要在方向上进行调整,逐步从货币银行学方向向公司金融和金融工程方向进行转化和完善。比如,通过在大金融专业方向下设置各个小专业的做法有效实现从原有的货币银行学和国际金融学为主转变化以银行、证券、保险、金融工程等多学科的大金融专业为主。

(二)课程设置的本土化需求

金融证券类专业课在教学上有必要在更高层次上提供本土化的理论内容。

1.完善专业课程体系的层次化。比如在金融学专业基础理论课金融经济学的教学内容上,金融工程专业方向作为必修课可以以数理经济的理论教学为主体,其他专业可以作为选修课以投资学和公司金融基础理论教学为主体;本科学生可以以说明分析为主讲述主要的教学内容,而对于研究生则可以量化推导为主讲述主要的教学内容;同时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分别从应用和数理推导的角度进行教学内容的再分层设置。而其他的专业课如投资学、金融工程学也是如此,都可以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设置I、II和III等层次的进阶课程,进行分层次教学。

2.提高课程教学的本土化。刘建和、吴纯鑫在《金融证券类专业课本土化改革方法浅析》一文中把金融证券类专业课程体系从不同层次递进分为公司金融、投资学和金融工程等。笔者进一步认为可以在这三个层次之下分别进行本土化案例的培养和完善。比如,虽然贴现率的不确定使得贴现现金流模型(DCF法)难以在实践中得到应用,但是可以从特定行业出发应用DCF法,同时设定不同的贴现率进行敏感度分析。这样就可以从A股市场中选择相应的实例让学生利用DCF法的敏感度分析来对上市公司进行基于现金流的价值评估。

当然,笔者也不过从专业化和本土化等方面对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的设计和教学进行了一些粗浅的分析,也希望相关专业人士能够对金融学教学的各个方面进行相应的探讨,共同推进内地金融证券类课程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为金融证券产业培养更多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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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建和,吴纯鑫.金融证券类专业课本土化改革方法浅析[J].商业经济,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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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于春红.中英《金融学》教学的比较及启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金融实证分析论文第6篇

《区域金融集聚演化机制实证研究》是张世晓博士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的资助下,从事区域金融集聚理论与实践研究长期积累的重要学术成果。该学术专著创新性地运用复杂性科学系统论理论对区域金融集聚演化运行规律进行系统研究,是一种有益的创新探索,将对国内该领域的研究工作起到推动作用,对相关领域研究学者产生启发。区域金融、经济运行状况以及区域间金融、经济差异化都是影响宏观经济的重要因素。区域金融集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资源配置的基本模式,在此基础上形成区域金融系统,对区域经济增长乃至整个宏观经济都产生重要影响。区域金融集聚系统符合耗散结构特征可以运用耗散结构理论进行分析。该专著研究运用耗散结构理论分析区域金融集聚系统运行及区域间金融集聚、扩散动态演化,主要开展了一下一些方面的研究创新。

首先,是对区域金融集聚与经济增长、产业集聚和企业融资结构等宏观、中观和微观经济的关联性进行了实证分析,证明区域金融集聚对经济增长、产业集聚以及企业融资结构均有着较为显著的影响。长期以来,金融集聚对经济增长等宏、微观经济变量存在的影响方向、程度大多停留在假设阶段,或有着一定的争议。该课题所进行的实证研究工作为该领域的观点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因而受到广泛重视,其阶段性成果也被广泛引用。

其次,运用耗散结构理论分析区域金融集聚的系统特征,提出了描述区域金融集聚系统运行有序性特征的“金融熵”指标,并运用这一指标建立起了“区域金融集聚系统运行方向判别模型”,对于区域金融集聚系统的良性或非良性运行状态进行趋势判断。“金融熵”指标概念的提出是该专著核心理论创新之一,是系统论方法在金融集聚研究领域应用的重要创新成果,已得到许多学者的重视和引用。

再次,基于“金融熵”指标构建了金融集聚区域分布的“集散度”指标,并在这一指标基础上建立起了“金融集聚区域动态分布判别模型”,进行区域金融集聚与扩散、区域金融经济差异化与一体化演化趋势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演化机制。金融集聚区域分布“集散度”指标的提出是该专著的另一项重要理论创新概念,同样得到许多专家的重视和应用。

第四,选取中国主要金融集聚区域样本对区域及区域间金融集聚系统的演化趋势、动态分布状况和演化路径进行模型检验,并对其进行演化机制分析研究。这种理论创新的同时也结合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体现了该专著研究工作的严谨性、科学性,表明该研究工作内容的充实性,提高了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值得研究工作者借鉴。

第五,对区域间基于金融集聚的竞争关系进行了模型和实证研究,认为区域间基于金融集聚的竞争过程将有利于优化区域金融环境。金融集聚竞争关系研究是对该研究主题内容的扩展与深化,同时,也是对现实金融集聚竞争关系现象的理论解释。

金融实证分析论文第7篇

关键词:金融发展;经济增长;总量研究;结构分析

Abstract:By reviewing the existing literatures,and based on finance functions theory and relative data of Jiangsu Province from 1980 to 2010,this paper empirically tests the effect of financial development on regional economic growth. The results show significant effect of financial development in Jiangsu economic growth with diverse internal structure. Finally,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based on the empirical results.

Key Words:financial development,economic growth,gross quantity analysis,structure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03-0016-04

一、研究背景

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金融化背景下,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热点。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加快多层次金融体系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目标,加强金融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支持力度。在这样一个理论和现实背景下,本文尝试通过江苏省的实证数据从总量和结构两个视角研究区域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及本文研究思路

(一)文献综述

从戈德史密斯的金融结构论到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从默顿、博迪的金融功能论到白钦先等人的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理论研究基本形成共识,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但对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机理各有不同的观点。相应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验证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二是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论证。对于相关性问题,主流观点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相关关系(贝克和莱文,2002),这与金融发展理论得出的结论一致。在因果关系方面,由于研究对象和方法等方面的差异,主要有四种不同结论:其一,金融发展影响经济增长,两者之间是“供给驱动型”关系,金融发展是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其二,经济增长导致金融发展,两者之间是“需求拉动型”关系,经济增长是金融发展的前提条件。其三,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互为因果,相互影响。其四,两者之间无因果关系,它们的相关仅是巧合或共同取决于第三个变量。

遵循国外研究思路,国内涌现出众多关于中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多数认为金融发展能够带动我国经济增长(谈儒勇,1999;赵志君,2000),然而在金融发展内部结构方面却很难形成一致的结论。梁琪、滕建洲(2005)研究发现中国金融中介和经济增长之间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有限。范学俊(2006)通过对中国季度数据分析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在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方面,通过对中国分地区的实证分析发现在中国东北、东部和西部三个地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王纪全、张晓燕、刘胜全,2007),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具有明显的时空特征(袁云峰、曹旭华,2007),不同区域的金融控制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影响显著,应区别对待它们之间的影响(王晋兵,2007)。

(二)现有研究不足及本文研究思路

现有研究存在以下不足:(1)从研究范围看,多是基于国家宏观层面,对于像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国家范围的研究结论不具有普适性。国内已有学者关注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经济增长关系(周立、王子明,2002;袁云峰、曹旭华,2007;王纪全等,2007),但他们的研究都是基于中国地区分布的特征,同样存在范围相对较大、缺乏针对性的不足。(2)研究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关系时,一般只考虑银行的作用,未从社会融资总量角度分析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

因此,本文尝试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出改进:(1)进一步缩小研究范围,把实证对象定位在江苏省,研究省域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使研究更有针对性。(2)以金融功能论为理论基础,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导向为指引,从社会融资总量和融资内部结构两个方面研究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

三、江苏省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作用的实证分析:1980―2010年

(一)模型的构建及数据来源

1. 理论基础。根据金融功能论,金融发展的本质是金融功能的提升,其外在表现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金融主体的总量提升,二是金融结构的优化。在这两个方面的作用下使得金融效率得以提升。金融效率的提升将发挥社会资源配置作用,促进投资和储蓄的增长,使得经济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最终结果是经济的增长,作用机制如下图所示:

图1:金融功能论理论原理示意图

2. 研究变量和样本数据来源。为了消除人口规模对计算结果的影响,本文采用人均GDP(RPGDP)为衡量经济增长的指标;用金融相关率(FIR)作为度量金融发展的总量指标,金融相关率的定义为:FIR=(金融机构各项存款+金融机构各项贷款)/GDP。在金融结构指标选择方面,本文从社会融资总量衡量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社会融资资金主要来源于金融中介市场和证券市场,即银行融资和证券市场融资两个方面。本文用Bank反映实际通过银行中介作用于经济发展的资金量,即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总额;用Stock反映证券市场的筹资能力,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总量(含发行、增发、公司债、配股等)。为了削弱数据的异方差,本文对各个变量进行取对数处理(见表1)。

实证检验数据来自历年的《江苏省统计年鉴》、江苏省统计公报(2010)及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网站统计数据,使用的计量软件是Eviews3.1。

(二)基于总量视角的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研究:1980―2010年

1. ADF单位根检验。为了避免时间序列数据不平稳而产生的“伪回归”现象,首先对变量进行了ADF单位根检验,从表2可以看出,lnFIR与lnRPGDP都是非平稳的,但经过一阶差分后在5%显著水平下都是平稳的,即它们都是一阶单整序列。

注:(1)检验类型中的c、t、k分别表示常数项,趋势项以及滞后阶数。(2)是否含有常数项和趋势项根据散点图的变化规律和趋势确定,滞后阶数k的选择以AIC和SC值最小为标准。(3) 表示相关变量的一阶差分。(4)Y表示通过平稳性检验,N表示未通过平稳性检验。(5)***表示1%显著水平下的平稳,**表示5%显著水平下的平稳,*表示10%显著水平下的平稳。(6)以上说明同样适合下文结构分析中的单位根检验。

2. 协整分析。为了找到金融总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某个线性组合是否存在长期稳定关系,本文对变量进行Engle-Granger协整分析。首先进行协整检验,得协整回归模型 :

(53.18947)(15.30880)

其次对回归残差进行平稳性检验,得到ADF检验的临界值为-3.141016。对照AEG检验临界值表可知在1%显著水平下拒绝原假设,说明从总量上看江苏省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

3. 误差修正模型(ECM)。由于受金融危机等突发事件因素的影响,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可能会出现短期失衡的现象,短期内变量间存在误差修正机制。本文用ECM模型来研究这种机制,最终ECM模型:

lnRPGDPt=0.175966-0.597005lnFIRt+0.012683ECMt-1

(15.81758) (-4.817956) (2.07E+14)

模型结果显示短期内江苏省经济金融系统存在误差修正机制,误差系数0.012683体现了各期经济增长对均衡水平偏离的修正,在(t-1)期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低于其均衡值时,做出了正向修正。

4. Granger因果检验。协整检验表明江苏省金融总量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但这种均衡关系是否构成因果关系需要进一步检验。对变量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选择滞后2阶,检验结果如表3。

Granger因果检验的结果都拒绝了原假设,表明lnRPGDP是lnFIR的Granger原因,lnFIR也是lnRPGDP的Granger原因。从总量上看,金融的增长量和经济的增长量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双线关系,江苏省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互为因果。

(三)基于结构视角的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研究:1993―2010年

从金融发展的内部结构来看,金融支持经济融资除银行信贷外还包括证券市场融资。由于江苏资本市场自1993年才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金融发展表现出阶段性的特征。为了更好地把握金融发展内部结构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以下利用1993年以来的数据,使用lnBank、lnStock两个结构指标,分析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1. ADF单位根检验。表4所示检验结果表明各变量除lnRPGDP在10%显著性水平下平稳外,其他指标都是非平稳的,但一阶差分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都是平稳的,都是一阶单整序列。

2. 协整分析。由于结构分析涉及三个变量,变量间可能存在多种稳定的线性组合,在进行协整分析时需要考虑它们的任意线性组合也是稳定的情况,此时用E-G两步法进行协整分析时存在不足,故采用Johansen协整检验进行分析,结果如表5、表6。

从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在1%的显著性下存在一个协整方程:

(0.01580) (0.01765)

结果表明影响江苏省经济增长的两个金融发展结构变量在样本期间存在协整关系,这说明江苏省经济增长与银行信贷规模、证券市场筹资能力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协整结果符合经济理论。协整方程表明在长期均衡关系中,银行信贷投放在经济增长中的最终贡献为66.5%,而证券市场筹资的贡献度是6.87%,银行信贷规模的影响程度远大于证券市场筹资规模。

3. Granger因果分析。在协整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验证江苏省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内部结构指标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结果如下:

从检验结果可以看出lnBank是lnRPGDP的Granger原因,江苏省银行信贷规模与经济增长之间是“供给驱动型”关系,信贷规模的增加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显著,而证券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的Granger因果关系微弱。Granger因果分析的结果进一步验证了协整分析的结论,表明在江苏省经济增长中银行信贷投放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实证结论的比较分析

1. 总量分析表明江苏省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并且短期内存在误差修正机制,两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的正相关关系。这验证了金融功能论,金融系统作为一个整体通过资源配置、支付结算以及风险管理等功能对经济增长产生正向作用,同时经济的发展状况也对金融系统功能的发挥有着重要影响。

2. 结构分析从社会融资总量角度衡量主要融资来源对经济的支持力度。实证结果表明金融中介在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长期角度来看,银行信贷规模的投放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显著,银行信贷规模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江苏省证券市场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微弱的,这与江苏的股票市场起步晚、证券市场规模偏小、发展机制不健全有关,另外也与不成熟的资本市场体系有关。

3. 综合对比分析。总量研究和结构分析共同表明江苏省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显著,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金融“助推器”的作用;结构分析表明金融在推进经济发展中存在内部结构的差异,证券市场发展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中作用微弱,证券市场有待进一步发展,同时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不显著,金融发展内部结构之间的协同作用不明显。

四、政策建议

(一)重视金融发展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发挥金融在经济增长中的推动效应

总量和结构研究表明,金融发展在推动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需要高度重视金融的发展,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不断发挥金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提高金融效率。

(二)发展多层次的金融市场,避免金融发展内部结构之间的马太效应

实证研究显示,金融市场内部主体间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差异显著,金融中介作用突出,证券市场的规模和作用有待进一步提升。因此需要不断完善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建设、优化金融结构、扩大直接融资市场规模、构建多层次协调发展的金融市场,使得金融中介市场、证券市场之间可以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实现协同发展。

(三)将金融、经济作为一个有机系统,实现金融与经济之间的协同效应

研究表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作用是双向的,在重视推动作用的同时也不可忽视风险的存在。因此需要将金融、经济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从系统角度考虑促进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金融体系。这既是宏观审慎管理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也是更好地发挥金融的作用、实现金融与经济之间的协同效应、推动金融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