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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21 17:13:38
金融科技论文

金融科技论文第1篇

目前,国内外学者均对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进行了相关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其中,经济学家Schumpeter(1912)首先提出了信用创造论,他在他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专门分析了信用与资本形成过程,将信用创造论置于他的“创新理论”中,即通过信用扩张创造资本,实现创新。此外,他还系统地研究和论证了货币、信贷、利率等金融变量对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影响,认为那些功能齐全的银行可以通过判断和支持那些具有创新生产发展能力的企业家的方式推动科技创新发展。而Curley(1960)等则从商业银行系统角度,研究了银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作用。GoldSmith(1969)的研究指出金融机构在墨西哥快速工业化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King,Levine(1993)等以Sehumpeter为基础,提出了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具体方法,如选择创新企业和项目、增加信贷投入、分散金融风险、披露预期利润等。Stulz(2000)认为,通过对创新项目的监控,银行能够较可靠地根据项目进展及其资金需求情况来为创新项目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因此银行在为需要分阶段融资的创新活动提供外部融资方面更为有效。以上学者的研究集中于银行系统对科技创新的影响,国外也有学者研究风险投资对科技创新的作用,Saint—Pau(l1992)从金融市场风险角度出发,提出了金融与科技融合的有效方式,如鼓励和支持那些发展潜力较大的经济主体使用生产率较高但具有一定风险的生产技术,从而有效推动其技术进步,提升其经济利润。Kortum和Lemer(2000)通过调查法进行了相关研究分析,他们选取了美国20个产业1965-1992年的生产数据,系统地分析和考察了风险投资与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其研究结果表明,在某一产业中,风险资本投入量与专利数量呈正相关性,即在一定情况下,专利数量会随着风险资本的增加而上升,其效应是普通R&D的3.1倍。Hellmann和Pur(l2000)选取了美国173个高新技术创业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以产品市场策略和企业的融资策略为重点,研究了风险投资与产品上市周期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风险投资的介入极大地减少了产品上市的时间,对创业者而言更是如此。Romain和Pottelsberghe(2004)则认为与大公司的R&D相比,风险资本可以通过科技创新和融资两种渠道拉动经济增长。此外,还有一些学者站在资本市场的立场上,系统地分析和研究了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RobertE.Hal(l2001)、PatrickBohon、XavierFreixas(2000)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资本市场便利了人力资本的价值实现,促进了科技创新的发展。ThomasHellmann、ManjuPur(i2000)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资本市场推动着科技创新的产业化。世界银行在2001年进行了一项专业研究,即《金融与增长:动荡条件下的政策选择》,这项研究进一步证实了金融对经济增长和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Chou(2001)等研究了一定时期内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对科技创新的影响,即金融创新可以极大地提升生产率,加速科技创新。佩蕾丝则在其《技术革命与金融资本》一书中提到了人类史上的几次科技革命,他认为在科技革命成果的转化过程中,金融发展和制度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金融资本对于科技创新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2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存在的问题

2.1融资环境问题融资渠道窄、融资限制条件多、融资成本高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因素。目前,中小企业在国家银行贷款的比重仅为222.5%,这与其实际经济贡献量严重不符。融资环境直接影响着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决定着其实际融资成效。我国现行的市场化金融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直接影响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当前,很多大型商业银行将大型国有企业作为其主要融资服务对象,积极为其提供发展资金,以推动其发展壮大。而中小企业受自身限制,一般规模较小、资金不足、技术能力薄弱,还款周期较长。因此,银行出于自身经营安全考虑,往往不愿为其提供融资服务。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制定了相应的融资发展政策,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还成立了专门的金融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金融服务,以保障其健康长效发展。在此方面,日本具有丰富的发展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目前,日本共有五家金融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特色化金融服务,贷款条件和限制较少,受到了企业的一致欢迎和好评。此外,日本在政府的主持和支持下还成立了专业的担保机构,积极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增加了中小企业从私人银行融资的机会。

2.2融资渠道问题当前,很多中小企业都存在融资渠道单一问题,其融资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无法满足其实际融资需求。创业板市场现在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其总体规模较小、发展速度缓慢、交易主体不活跃,严重影响了上市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受场外市场和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限制,我国的资本市场的金融服务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服务层次较少,难以为处于成长时期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帮助。

3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解决对策

3.1加大对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加快建立商业银行信贷创新机制可以有效地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推动企业高速发展,提升其科技水平。针对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特点,我国可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服务风险评估机制,针对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科学的解决策略。此外,我国还可以鼓励商业银行进行金融体制创新,提高其金融风险承受能力和应急能力,简化融资流程,提升中小企业的满意度。另外,银行还可以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科技企业的风险特点、融资需求、融资能力进行金融产品开发,设计和推出符合企业实际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同时,我国还要加强金融政策宣传推广力度,鼓励企业积极进行科技创新,采用产权质押贷款的方式获得贷款。

3.2积极拓宽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各商业银行金融机制可以立足其发展实际,进一步优化其融资结构,科学设置其科技创新贷款审批权限,提高其工作效率,力求为企业提供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同时,商业银行可以尝试将信托投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较为系统完善的科技创新融资体系,制定综合金融流程服务“一站式”制度。那些具备债券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其信息服务和承销便利,设立专业化融资信息平台,以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此外,政府部门应重视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企业科技创新,创造良好稳定的地区经济发展融资环境,密切经济和科技发展间的关系,成立一批服务功能完善的社会金融中介机构。信用担保体系是创新活动和科技产业化的另外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由于中小企业大部分是民营企业,企业的信用情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主的个人信用。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担保机构在推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作为沟通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桥梁,使两者之间的利益重叠,因此加强担保机构的建设对中小型科技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4总结

金融科技论文第2篇

(一)发展现状近年来,广东在财政科技投入和银行科技信贷结合、科技金融与科技资本市场结合等方面作了很多尝试和创新,形成了科技与金融互动的良好局面,形成了一条有广东特色的科技金融路子。首先,广东省政府科技经费投入保持逐年稳定增长,财政科技拨款额稳步增加,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力度加大,R&D经费投入强度进一步提高。在地方财政科技拨款上,2008与2010年广东均排名全国首位,2009年排名第二位;2010年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当年全省财政支出的比重为3.96%。另外,广东省除拟设立200亿元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海洋科技等产业外,自2009年开始,广东省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从2012年开始,省财政将每年安排超过1亿元信用保险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广东省科技企业积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小微信保易专项保险和进口信用保险。其次,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越来越多,目前广东省共有创业投资机构2800多家,管理资金规模超过3500亿。第三,科技资本市场正在完善,目前广东已构建了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在内的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包括技术产权交易所在内的OTC市场正在探索中前进,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债务性融资市场则相对滞后,目前仅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中小企业集合债。截至2013年6月份,辖区共有上市公司184家,总市值1.1万亿元,分别较2006年底增长1.3倍和3.18倍;证券公司5家,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分别为1027亿元和387亿元,分别比2006年底增长1.32倍和5.62倍;期货公司11家,期货营业部88家,较2006年底增长4.5倍;基金管理公司3家,基金规模达3510亿份,较2006年底增长4.25倍。第四,科技贷款市场已形成商业银行科技贷款、政策性商业银行科技贷款和民间金融科技贷款共同发展的局面。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和广东省合作,由广东省拨出1亿元设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国开行将在五年内配套180亿元风险贷款用于科技企业。第五,科技保险还处在探索阶段,《广东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首次提出发展科技保险,试行并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目前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的产品的保险已经逐渐开展,比如由惠州市科技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推出的针对惠州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保险;而针对科技活动的保险和针对科技金融工具的保险则仍未有相关产品或案例出现。第六,科技金融环境基本上有效、开放的运行。目前,广东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正在全省展开,担保体系建设也在有效开展,针对企业管理人士的培训也开始逐步推进。挂牌在番禺节能科技园的广东省科技金融聚集区,是广东为加强科技金融环境建设的新举措。

(二)存在问题尽管广东在科技金融各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探索,但是步子仍不够大,所取成就与广东经济大省的地位仍不相符。目前,广东省在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工作机制、政策机制及效益评估方面的成效还不能满足广东科技企业技术升级和经济转型对金融的需求。广东科技金融发展遇到的主要问题如下:1.思想意识上有待进一步统一首先,很多人认为科技金融是市场行为,政府不应干预;因此,坐视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不理。其次,还有观点认为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抵押担保缺失、生命周期短这两个固有特点,政府必须全额出资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府完全不引导,不监管,大量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企业将很难生存下来;而另一方面,我们在一些地市调研中发现,有些地方的政府片面以为风投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唯一手段,因此积极成立风司;结果是:风投由于趋利避险本性都盯着上市企业,而上市公司并不缺钱;担保公司不搞担保,搞高利贷,地下钱庄;真正需要钱的中小企业仍然贷不了款。2.缺乏科技金融参与各方的顶层设计科技金融要想获得发展,必须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角色和利益,必须规划各参与方的参与模式。政府、银行、企业、保险、担保等各参与方应发挥什么作用?政府应在什么阶段介入?以什么角色介入?介入到什么程度?银行如何在现有体制下进行金融产品创新?保险机构应怎样配合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顶层进行设计。3.科技金融统计指标体系亟待构建市场上有大量的处于发展早期的科技企业融不到资,而同时又有大量的各种资本在寻求出路,引起错位的一个很大原因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企业、政府、机构都需要一个能洞察各方需求的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而缺乏科学可行的科技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和相应的科技金融结合效益评价系统是构建功能齐备的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的主要障碍。4.科技金融培训机制有待于分层次全面展开产业链要完整,需要创新链支撑,创新链要完整,需要资金链支撑,资金链要完整,需要熟悉资金运作过程的管理人士。而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往往都是企业开发人员,他们专注于技术研发,而不擅长营销、融资等商业模式;金融界人员不懂产业链,不懂科技规律,不懂知识产权,因此不敢放贷。这种困境彰显复合型人才的缺失,因此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应从人才培养上开始,金融人才应先了解产业链、创新链、才能开始去从事金融;而企业技术人员同时又是管理人员的应加强企业融资、营销等商业技能。

二、促进广东科技金融结合的对策

科技金融工作是一个涉及面广的系统工作,它的大力发展依赖于各参与方的主观积极性。随着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进一步明确了广东的金融强省战略,而科技金融也晋升为广东要大力发展的五大金融之一。因此,笔者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必须形成两个方向的合力,即横向层次的合力和纵向层次的合力在同一层面上,要通过协调机制、联席会制度等组织方式,充分调动科技厅、金融办、发改委等政府的工作积极性;要充分引导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参与性,让他们意识到参与科技金融工作并非政治工作,而是政府主导并规范的市场投资行为;要加大对科技企业关于投融资信息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创新创业的有利局面。在此基础上,各参与方要形成上下一致,上行下效,操作规范,监督有效的纵向同心协力模式;应明确目标、使命,运行机制,行动纲领。目前的很多做法只是个案,需尽快沉淀为机制,这样才能满足大规模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已有的实践表明,在科技金融发展的第一阶段,政府应责无旁贷,也要当仁不让地发挥绝对主导作用,否则科技金融工作就如一般散沙,互相推让,结果就是互相之间做做样子。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因此政府应在以下层面有所作为。首先,由政府全额出资扩大种子基金规模;条件成熟后再扩充引导基金规模,引导更多的民间、风投资本进入;根据实施效果再审时度势规划新型全资再担保公司。东莞在政府出资设立引导基金方面的实践有一定借鉴意义。其次,为银行准备风险准备金,为银行、担保机构提供工作补贴。第三,为企业分担责任,降低企业费用支出,搭建贴息平台。第四,当科技金融工作进入轨道后,政府应将工作重心转向完善监督机制上,这也是政府最应该做的工作。很多事情一旦上了台阶,就容易形成一窝蜂的局面,因此政府必须有效的监督、控制并引领发展势头。第五,科技金融发展中政府职能不能缺位,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更不能越位,政府行为必须懂得适可而止,准确把握范围与力度,这样才能发挥正面推进作用而不至于形成阻滞。

(二)完成科技金融发展顶层设计历史使命和基本目标是科技金融顶层设计的根本出发点。按照金融支持技术创新和技术产业化的本质要求,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从金融机构体系、中介服务体系、金融市场体系、政府组织体系和管理监督体系5个方面完成顶层设计。具体改革途径和相应举措呼之欲出:大胆探索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工具创新,鼓励多层次债券市场包括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引导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天使投资、对冲基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一切新金融模式快速发展,激发政府直投基金和引导基金的辐射功能,降低科技企业对银行贷款的过度依赖;大胆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大幅精简流程。

(三)尽快搭建功能齐备的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应尽早组织统计、银行、企业等相关领域专家确定科技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搭建一个能够整合企业融资需求、机构投资状况、政府专项基金政策、创新创业项目等信息资源的平台。平台应以构建金融机构信息和金融产品数据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概况数据库、担保机构担保信息数据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专利数据库等为基础,以提供贷款、担保、科技保险、风险投资、股权转让、上市指引等信息服务为核心,以银行、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个人投、融资为主要服务对象;然后逐渐扩展开发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衍生功能。

(四)逐步建立科技企业成长潜力评价机制和科技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对科技企业的技术可持续开发能力、产品市场竞争力、管理能力、营销能力等建立评价机制,有利于筛选并挖掘最有成长潜力的科技企业。另外,企业信用关乎一个企业的融资效率甚至企业的发展,因此应优先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级体系、评级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

(五)继续完善多种类、多层次资本市场协作机制首先,基于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需建立由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体系,体系应由政府参股或控股的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等构成;也可以尝试建立风险池或建立风险准备金模式,进一步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同时应充分发挥保险的平衡作用,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科技企业的服务范围。其次,规划建立科技支行。农行江苏分行成立的科技支行,施行“四新定位、五专运作”的独特模式值得广东借鉴。所谓“四新”即是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新金融模式、服务新企业和研发新产品;所谓“五专”即成立专营机构和专业团队、推出专属产品、制订专业流程、设立专项补偿。

金融科技论文第3篇

江苏科技金融产品供求适应程度的调研分析

调查样本选取与评价方法为了获得现实数据,课题组于2012年3月到5月在江苏省内选择140家样本科技型企业和60家样本金融机构,采取问卷调查与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工作。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167份,其中有效问卷152份。调查问卷采用李克特量表法(LikertScales),问卷中每个小题给出备选答案,将重要程度分为6个等级,其中5是最为重要原因,4是比较重要原因,3是一般重要原因,2是一般原因,1是不重要原因,0是不是原因。将普遍程度分为5个等级,最普遍为4,比较普遍为3,一般普遍为2,较少为1,没有为0。被调查者根据自己的判断打“√”。假设发放n份问卷,回收k份,令zij表示被调查者j对重要程度或者原因i的判断值,j=1,2,...,k。则原因或普及程度i的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为:z—i=∑kj=1zi,j/k,σzi=∑kj=1(zi,j-z—i)2/(k-1槡)。科技型企业对科技金融产品的运用如表1所示,被调查企业使用的比较普遍的科技金融产品有:科技贷款、创业投资、政府财政支持;使用的一般普遍的产品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债券、科技保险、科技担保;而对天使投资、高新技术产权交易、创业板和中小板等科技金融产品企业的使用较少。江苏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比较突出当前大多数科技型企业还处于初创、成长阶段,普遍存在融资需求,其中融资缺口在100~500万元的最为普遍,融资缺口在100万以下和介于500~1000万元的比较普遍。由于融资缺口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企业自有资金积累和所有者再投入,以科技银行、创业风险投资为主的科技金融产品对企业的支持力度仍比较有限,企业融资困境未得到根本改善。通过对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见表2),企业信用评估水平较低且物质担保匮乏、创业投资发展程度不够、担保体系不发达、银行缺乏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是造成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的比较重要原因;企业投资项目风险太大、投资者对企业项目不太熟悉、天使投资发展程度不够、科技保险创新不够、政府支持力度不够为一般重要原因。

江苏科技金融产品创新与科技融资需求的适应能力评判

科技金融产品基本满足了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大致会经历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最后进入衰退期,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差异较大,因而每一个成长周期都有其特殊的融资需求。目前,江苏科技金融产品创新能基本考虑到不同阶段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科技金融产品供给(见表3)[2]能基本满足科技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科技贷款、创业投资、政府财政支持得到比较普遍的应用近年来,江苏省在完善各项科技金融政策的同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2010年科技投入达到840亿元,2011年突破1000亿元。科技支行在全省各地积极设立,为科技贷款创新提供更好的平台。科技信贷产品创新丰富多样,既有科技贷款抵押物的创新,如专利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理股权质押贷款等,又有支持创新创业企业的独特产品,如“创业一站通”、“科技之星”、“科贷通”等,较好地适应了科技型企业信贷融资需求。与此同时,创业投资积极助推新兴产业发展,其资本来源由最初的政府出资为主,逐步发展到企业、民间及外资的多渠道投入。截至2011年底,全省创投机构数量已达280多家,资金规模逾400亿元,累计投资项目1292项,实际投资149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科技债券、科技保险、科技担保逐渐拓宽应用范围2007年以来,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速,包括政府主导型、券商培育型、信托保险公司型、商业银行型及民营型的私人股权投资体系正在逐步建立,积极支持成长期和成熟期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债券的应用范围逐渐拓展。2010年9月,江苏省首单中小企业募集票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中小企业2010年度第一期集合票据”正式发行。截至2011年,全省共发行4期集合票据,共为15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募集资金12.1亿元。科技保险积极迎合科技型企业需求,自试点以来,险种涵盖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软件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产品责任险、环境污染保险、专利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基本满足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3]。此外,科技担保产品与科技贷款产品相结合,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增强了企业获得贷款的能力。天使投资、创业板和中小板等融资方式的作用逐渐显现随着创业、创新环境日益优化,天使投资人队伍持续壮大,天使投资的网络不断完善,天使投资家和创业者间逐渐架起互通有无、畅通无阻的投资渠道,使得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展。同时,创业板和中小板市场也成为江苏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的重要平台。目前,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中,科技型企业占比超过75%,在创业板市场正式上市的公司数达近30家,位居全国榜首,创业板对科技型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在逐渐显现。z科技贷款产品尚不能满足科技融资需求主要体现在:一是科技贷款产品额度小、期限短、成本高,限制了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科技贷款额度大多在500万元以下,且大多数为短期。利率也至少比基准利率高1百分点,融资成本较高。二是科技贷款的抵押担保不符合科技型企业需求。银行出于评估技术专业性不足和安全性考虑,接受的抵押品仍局限于有形资产,对动产和知识产权的质押限制较多,而科技型企业在初创期的投入往往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物化抵押品十分缺乏,这极大地降低了其直接向银行融资的成功率。因此,尽管目前银行对科技型企业贷款总体规模有所增长,但由于一般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非常少,使得科技型企业在高技术开发立项上受到限制,甚至大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高科技项目也难以实现产业化和商品化。创业投资规模小,推动科技创新动力不足虽然创业投资发展较为迅速,但其对科技型企业支持作用有限。一方面,创业投资规模偏小,投资方向有待调整。2001—2010年间江苏实现的创业投资额仅为10.4亿美元,远小于京沪两地的投资额,且投资主要集中于初创期,投向高新技术产业的比例不高,甚至部分创投资金流向股票、房地产等市场。另一方面,创业投资活力不够、退出机制不健全。合理的高收益难以变现,投资也难以流动进行再投资,这些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发展,也使创业投资机构发展缓慢,最终影响到科技型企业的发展。资本市场发展缓慢,直接融资步履维艰虽然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企业逐渐开始放开,但2012年12月第6期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直接上市融资仍然存在不少障碍。就股票市场而言,无论中小板还是创业板,上市门槛仍然偏高,而且时间长、费用高,而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又极为迫切;并且部分科技型企业尚不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经营管理不规范,无法达到上市融资的要求。与此同时,科技债券市场发展缓慢。在债券结构上,国债仍占据主导地位,企业债市场相对弱小,而科技债券更是刚刚起步;在发行条件上,对科技型企业的限制过多,使得发行主体仍局限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在债券品种上,仍以中长期债券为主,短期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很少,特别是缺乏有助创新型企业融资的高新技术债券和垃圾债券[4],凡此种种表明科技型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的空间仍然十分狭小。4科技保险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产品创新有待提高科技保险业务试点以来,引起了科技型企业的关注,然而由于是新生事物,科技保险的市场接受度和认可度还较低,实际承保的企业较少。这一方面是由于保险业对科技风险的认识、风险管理工具的掌握及服务能力方面还存在不小差距,以致目前科技保险保障范围相对需求而言仍较窄,产品创新能力不足、险种少。另一方面,是科技型企业对风险管理的认识及需求不足,对科技保险产品缺乏应有的认识,导致企业怠于使用科技保险产品。政府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提供的科技融资支持体系不完善目前,在江苏科技金融创新体系中,政府各职能部门间自成体系、条块分割,导致了部门间的信息相对封闭。科技担保平台、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估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和信息服务平台结合不紧密,没有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应有的资源共享作用。政府对科技型企业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财政引导基金能力有限,税收政策向科技型企业倾斜不足。此外,科技担保机制不完善,信用评级体系仍不健全。这些都使得科技型企业获取资金的能力十分有限。

金融科技论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结构导向;科技创新;创新体系;创新主体;创新环境;创新服务;经济结构

在全球金融危机冲击下,我国经济发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为应对由此产生的问题并谋求较快较好的发展,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陆续制定和了汽车产业、钢铁产业、纺织工业、装备制造业、船舶工业、电子信息产业和物流业等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强发展后劲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顺应世界科技进步的潮流、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建立一个既高效又有活力的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也意义重大。伴随着十大产业振兴调整规划的实施,为应对金融危机,以结构调整为导向重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科技创新活动的服务质量、形成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实现科技创新的跨越发展,成为当前科技创新领域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一、金融危机与经济结构的关系

经济结构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达水平和工业化程度的重要标志[1]。当前金融危机的直接引发因素虽然是金融领域的问题,但从深层次看,也与一个地区或国家经济结构合理与否密切相关,因为它不仅影响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增长质量和可持续性,而且直接影响社会经济主体对金融危机的规避能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源和涉及范围。

1.金融危机给经济结构调整带来困难

在我国,金融危机的影响表现在经济、工业、生产、生活及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2009年第一季度,国内工业增速下滑,经济增长乏力,消费水平明显下降,制造业企业、尤其是沿海的制造业企业倒闭,人员失业,能源原材料市场疲软。金融危机的影响波及到了经济结构中产品结构、人员结构、就业结构、投资结构、能源结构等方面。

2.经济结构不合理是金融危机的深层根源

一定的社会经济和技术条件,要求一定的经济结构与它相适应。经济结构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有机联系的,经济与结构、产业与部门、要素与构成等之间都具有客观制约性。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是否合理,主要看它是否适合本国实际情况,能否充分利用国内外一切有利因素,能否合理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财力和自然资源,能否保证国民经济各部门协调发展,能否有力地推动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提高,是否既有利于促进近期的经济增长又有利于长远的经济发展[2]。因此,随着经济结构的运行及客观环境条件的变化,经济结构需要不断地作出调整,当其不能很快适应经济、社会、环境发展需要时,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不合理,这种不合理是引发各种危机的深层次根源,但这一过程较长。

3.金融危机刺激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虽然金融危机给经济和社会带来较大不利影响,甚至是重创,但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各国政府和企业也开始重新审视经济和工业发展的路径,针对未来的经济复苏和市场需求,坚持内外需求兼顾的方针,对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档次和结构加快调整,实施产业布局的承接、转移、优化。同时,金融危机改善了经济结构调整的技术软环境,发达国家对我国先进技术、设备转让的管制有所放松,条件也有所降低;我国政府为促进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对设备、技术的引进也采取了减税、补贴、奖励等多项优惠政策[3-5]。国内外逐渐宽松的技术软环境,使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备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

此外,金融危机带来的市场变化,降低了经济结构调整的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国内外市场需求下降,很多企业迫于市场压力,自觉限产、转产,搞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政府从改善民生环境出发,加强对“高污染、高能耗”行业的治理,这些都使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降低、效率提高、效益增强。

二、科技创新体系的特征与结构

科技创新体系是以推动国家或地区科技创新活动的发展为目的,由作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并且在共同社会经济目标下相互作用的各要素通过各种组合而形成的系统。

1.科技创新体系的特征

(1)市场性。科技创新体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首次提出创新理论的经济学家熊彼特(J.Schumpeter)认为,创新包含的范围很广,既涉及技术性的变化创新,又涉及非技术性的变化创新。从创新的本义来看,它是一种经济活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经济范畴的概念。围绕科技创新活动而建立起来的科技创新体系,也自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具有鲜明的市场性。

(2)系统性。科技创新体系是一个系统,这个系统并不是由单个要素组成,而是多个要素的组合,并且各要素之间形成有序的排列。各种要素可能涉及到社会的多个方面,它们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各要素协调、均衡地发展,使得科技创新体系发挥作用。

(3)功能性。科技创新体系是作用于科技创新领域、具有创新功能的体系,其功能主要表现为配置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各种资源,促进科技人员通过一系列活动创造新的成果,通过多种形式的载体使成果转变为创新获利。

2.科技创新体系的结构

科技创新体系主要由科技创新主体、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科技创新资源、科技创新环境、科技创新活动、科技创新成果六要素组成,如图1所示[6]。

创新主体是指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

图1科技创新体系的构成要素

其中企业是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创造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最重要力量,并通过产品和服务获得自身的利益回报,是科技创新的主要投入者和承担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则主要承担了国家基础研究、理论研究、公益研究、高投入重大科研项目研究,也是实现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

创新服务体系是衔接创新体系各个部分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一个功能较为完善、机构充分发展、服务质量高的中介服务系统,主要包括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支撑和服务作用,体现在宏观导向、优化环境等创新环境的服务上。

创新资源是创新的基础,包括创新硬件资源和创新软件资源。前者主要指创新基础设施,是创新体系的必需条件,包括实验室、大型科研设施、信息网络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信息网络的作用越来越大,企业应该重视网络建设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为其服务。后者主要指从事于创新的人才、与创新相关的各类知识、各种发明专利、行业信息、可利用的自然资源和资金等。科技进步中人才是关键,搞好科技创新人才开发、制定创新人才政策、避免人才流失,才能使科技创新跨上新的台阶。

创新环境是鼓励创新的关键,是政策与法规、管理体制、市场和服务的统称,可分为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外部环境对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起很大推动作用,主要是国家科技发展环境、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税收政策、社会氛围等;内部环境对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起到很大作用,主要是企业内部的体制、政策、企业文化、管理机制等。

科技创新体系的运作是通过各种科技创新活动实现的,所以科技创新活动是科技创新体系内部不可缺少的要素。科技创新活动包括技术创新、知识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它连接科技创新体系内部的其他要素,形成有形或者无形的网络,使得科技创新体系有效运行。

科技创新活动的最终结果是科技创新成果,它是检验科技创新体系完善程度和运作效率的重要指标之一,主要包括发明、专利、课题和创新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上述要素之间不是各自孤立的,而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网络系统,只有系统各部分协调有效地运行,整个创新体系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各要素之间的作用关系及相互之间的衔接如图2所示。

图2科技创新体系的框架

三、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现状

建国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创新体系逐步得到加强和完善,其演变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详见表1。

从目前看,我国的科技创新体系虽然初具规模,而且在繁荣科技、培育人才和发展经济等方面都为国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企业尚未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其原因主要有:①企业研发(R&D)投入强度不足,用于研发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很低,企业创新能力还非常薄弱;②真正拥有科技研发机构的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比重也在减少,而且对企业已经引进的技术消化吸收的能力也很差;③受观念、体制、资金、政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结合点,产学研有效结合的机制没有真正建立,合作的范围不广、层次不高。

表1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演变过程

(2)体制和机制不适应以及国家的政策指导不明确。国家层次上的科技创新体系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使得科技创新体系停留在局部,同时,国家制定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对科技创新的针对性不强,指导性不够明确,一个真正促使技术经济相结合的有效机制很难建立起来,导致科技与经济脱节等问题。

(3)科技创新环境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市场化的创新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时,政府计划是协调创新体系各要素的机制和纽带,这种方式不利于创新各要素创新自主性和积极性的发挥。随着改革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的协调作用大大减弱,而创新体系各要素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市场机制并未真正建立起来,各要素都从部门利益出发进行创新活动,导致创新体系的整体效果不佳。

四、科技创新体系与经济结构的互动关系

1.科技创新对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

从熊彼特1912年提出“创新是现代经济增长的核心力量”开始,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对人类的贡献大多是以科技创新为桥梁而实现的,科技创新既能将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商品化,又能通过创新成果扩散实现其产业化,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科技创新对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它是经济结构调整的推动器和牵引力[7]。

(1)经济结构调整,是根据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国民经济中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各个地区和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对比关系和结合状况进行调整,改善各物质生产部门之间的有机联系和比例关系。在这个过程当中,只有充分发挥科技进步的主导作用,把科技创新活动贯穿始终,才能起到促进国民经济结构合理化、产业结构高级化的发展目标。

(2)科技创新具有牵引主导产业更新换代的作用,经济结构的关键要素———产业结构的跃进,是科技创新不断作用的结果。纵观整个工业经济时代,正是前沿科技成果的出现带动了历次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历次先导产业的出现及其更替。从科学革命到技术革命再到产业革命的发展,构成了科技创新牵引经济结构变动和发展的历史逻辑。

2.科技创新体系调整的必要性

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科技创新要与扩内需、促增长、调结构、上水平紧密结合起来。”这表明科技创新及其体系的发展正是顺应当前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的必然,原有科技创新体系的构成和元素的相互作用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现实需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1)经济结构变动引起科技创新体系的变动。我国经济虽然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但国家仍力图通过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部署和实施,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达到经济平稳增长的目标。在这一过程中,科技创新是振兴十大产业、调整经济结构从而实现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途径和手段。面对当前形势,在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进而实现国家科学技术战略目标,是我国经济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过程。

(2)科技创新水平和方式的变化决定科技创新体系必须走重构之路。当前,全球科技创新呈现出空前活跃的态势,在知识资源成为科技创新第一要素的同时,前沿科技成为创新竞争的主要焦点,创新链已体现在研究—发展—生产的各环节中。全球的技术协调显然已成为科技创新的必要前提,科技创新的发展已经在全球范围内上升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全球科技创新的发展促进了科技创新体系的变革,为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机遇。但目前我国科技创新仍存在产、学、研脱节等诸多问题,大量科技成果并不能转化为实际的生产力,因此,要优先发展科技,加大R&D投入力度,避免由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或产能过剩而产生的问题,从而使科技创新体系的要素得到重新组合,达到优化科研机构布局和科技结构的目的。

(3)科技创新体系的改善有助于国家整体经济的繁荣。历史证明,每一次大的危机都伴随着一场新的科技革命,从历次经济波动的发生、发展过程看,经济周期在经历了低谷之后,将会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从而带动国家经济的繁荣。科技创新体系的改善与变革,为经济周期内技术的产生及发展创造了条件和机会,带动了科技创新的蓬勃发展。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为减少危机影响,实现经济良性可持续发展,必须把加快科技进步和创新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地位,并基于经济结构调整优化,重新构建一个适合当前经济和科技环境的科技创新体系,把与科技创新活动有关的各部门、各环节、各影响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官产学研相结合、责权分明、相互促进的科技创新体系。

五、结构导向型科技创新体系的特征与要素变化

(一)结构导向型科技创新体系的特征

结构导向型科技创新体系是基于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升级的特点,以国家实施的十大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为依托形成的一种新型科技创新体系。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以经济结构变动趋势为先导。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以增强国家竞争力为目的,而经济结构是决定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经济结构的变动直接影响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科技创新体系要以经济结构变动趋势为先导。

(2)以经济结构调整需求为核心。依照经济发展趋势,在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时,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技术支撑作用,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需求,发展合理化的经济结构。

(3)以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为动态衡量标准。不同经济发展时期,其经济结构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改进科技创新体系来提供支撑。因此,科技创新体系需要以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为动态衡量标准,不断地进行完善。

(4)以国家宏观调控为支撑。国家的宏观调控和政策支持是新体系运行的支撑点,突出表现在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要力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创新环境、加大科技投入、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

(5)以创新主体多元化为主要内容。结构导向型科技创新的全过程在金融危机环境下进行,通过国家的政策扶持等有利条件,创新体系强调主体多元化和主体功能的进一步增强,而且各组成部分都能发挥其重要作用,企业仍然保持在创新体系中最根本的地位。

(6)以网络化开放发展方式为手段。结构导向型科技创新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依托,在调整过程中以网络化运行,形成金融危机下各种创新资源在创新主体之间的流动网络,注重国际交流和联系,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实现技术、人才和知识等资源的优势互补和高效配置。

(二)结构导向型科技创新体系的要素变化

在结构导向型科技创新体系中,原有的构成要素都有所改变,主要包括创新主体的调整变动、创新环境的变化以及创新服务体系的完善。

1.创新主体的调整变动

(1)企业。企业应该和科研机构及高校一样,既要生产知识、供应技术,更要运用知识,并最终在市场上实现技术创新,从而参与创新的全过程。应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实行面向市场、充分调动内部资源、广泛利用外部资源的开放式运行机制,带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机制的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特别是自主创新能力,以此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高等院校。要充分发挥各类高等院校的特色,建设良好的科研资源平台,搞好团队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拓展与其他组织人才、资金、信息和技术的交流渠道。

(3)科研机构。应由原来以国家、部门和地方所属科研院所为核心,转向以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为核心,建成一批相当数量的新型科研主体,按基础研究和工程化研制的两阶段,设置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两类承载主体,每类主体按国家和部门、地方的两级分类进行管理。

(4)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介入科技创新的主体,形成“官产学研”联盟,发挥政府的调控功能,在经济危机环境下,以政府出台的政策法规带动科技创新。营造“官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氛围,利用庞大的市场资源,通过政府采购为自主创新产品搭建应用平台,进一步深化改革,进而实现产业由大到强的转变。

(5)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从原有的服务中介系统中分离出来,通过金融创新带动科技创新,力图创造出更为有效的金融资源配置方式,提高国家的金融竞争力,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

2.创新环境的变化

结构导向型科技创新体系是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而产生的,其内外部环境如表2所示。

表2结构导向型科技创新体系的内外部环境

3.创新服务体系的完善

创新服务体系内容的完善,是指在原有的基础上添加新的服务内容,主要表现为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技术转移和扩散以及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等,其行为主体主要有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教育培训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信息网络、金融机构技术市场、政府科技咨询评估机构、技术产权评估机构以及公共创新与服务平台,如工程技术中心、中试基地、检测中心、公共实验室、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等。

六、结构导向型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要求与途径

结构导向型科技创新体系是对原有科技创新体系的重新构建,其形成过程既包括对原有系统的保留,又包括对原有系统的改进。

1.结构导向型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要求

(1)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结构导向型科技创新体系仍然是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体系,因为技术创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是技术创新的起点和归宿。因此在建立科技创新体系时,创新的目标应紧盯市场,依靠市场来配置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各种资源,利用市场经济的规则来经营创新活动,通过市场来获取创新的价值和利益,从而保证再创新所需的资金以及其他资源,使再创新变为可能,并形成良性循环。

(2)科技中介机构和支撑服务体系能满足创新需求。当今生产力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经济的持续增长,归根到底是由科技创新推动的,而促进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要求建立完善的科技创新中介服务机构。同时,各种技术市场、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等己成为转移、扩散科技成果和有效配置科技资源的重要渠道,还有相当数量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科技评估机构、专利机构、各类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协会等在结构导向型科技创新体系中体现出重要作用。

(3)企业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科技创新体系内一直强调的内容,然而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体现企业的科技创新作用,大部分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仍然以生产为核心,没有成为真正的创新主体。事实上,企业的扩大和发展造就了技术开发的强大能力,发挥好这种能力并使之成为企业特有的发展动力,实现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仍然是重要的。所以,应牢固树立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思想,由市场调整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由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与引导,并鼓励企业家和创新者的创新。

(4)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十大产业振兴调整规划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方向是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各规划以控制总量、淘汰落后、联合重组、技术改造、优化布局为重点。结构导向型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抓住了产业技术创新的宏观概念,通过面向产业的科技计划解决产业的选择与抉择。所以,应重点提高产业创新能力,特别是在我国有优势、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以及有利于解决国民经济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产业领域,如突出电子信息等科技领域的自主创新、加速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装备制造业技术结构的合理化等。

2.结构导向型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途径

(1)建立科学的科技创新制度。在结构导向型科技创新体系中,制度创新是最重要、最具难度的一个环节,合理的制度安排与制度选择成为关键因素,撇开制度创新而只谈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是片面的、不科学的。在新的科技创新体系中,应使科技创新制度作为构建的重要内容得以体现。

(2)积极培育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全球金融危机是在特定环境下形成的,对各国经济发展具有不同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为背景,创造出一个有利于创新的新环境:一方面,通过国家对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支持,创造出适合科技创新的环境,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科技中介组织的法规,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另一方面,要完善科技人员的管理制度,实行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政策,正确评估科技成果并进行科技奖励,以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应对金融危机。

(3)建立更加完善的金融体制。当前,要完善我国的金融体制,各级财政要切实改变以往对科研机构的一般支持方式,鼓励中小企业在金融危机环境下的技术创新。同时,国家要进一步要求金融机构改进信贷服务,积极培育有利于十大产业调整和优化发展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良好的风险投资机制。在科技创新体系中,政府要加入到创新主体中,与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共同形成“官产学研”四位一体的组合,积极参与到科技创新活动中,从原来的为创新主体服务转变为创新主体的组成部分。

(4)制定科学的创新评价机制和创新利益回报机制。培养人才是企业科技创新的重点,所以企业应制定能激发人才创造热情的制度,真正体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人为本的人才方针。应完善企业的评价机制、分配机制、奖励机制、培养和选拔机制、考核机制、人才引进和流动机制等,使这些机制共同构成企业内部人才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评价要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增加评价活动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及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参考文献:

[1]冀文,汪作奇.中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最佳选择[J].现代化农业,2006(1):26-27.

[2]关凤利,孟宪生.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现实导因[J].未来与发展,2007(9):7-9.

[3]王岳平.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主要对策措施[J].经济研究参考,2009(12):19-20.

[4]王平,云鹤.产业结构优化的动力探源[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2007(6):679-683.

[5]陈宝明.我国产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科技和产业,2006(11):22-24.

金融科技论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反洗钱科技应对能力

一、当前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反洗钱工作机制缺位。我国现行的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基层行的反洗钱工作监督、检查机制都不很完善,在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上也有不到位的地方。首先,银行在客户尽职调查中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客户的调查仅限于一般情况,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等与反洗钱密切相关的信息调查有许多缺失。其次,反洗钱协调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对一些客户提供的假身份证、假工商税务登记证,银行人员难以鉴别,也不能得到相关部门在鉴别这些假证方面的帮助和支持,难以获取真实完备的客户信息。此外,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缺乏信息互通和有效联动,工作相对独立,步调不一,不利于对跨境洗钱犯罪的全程跟踪。

2.反洗钱工作的技术手段比较落后。由于金融机构还没有开发和建立一套反洗钱的软件和系统,尚未建成与支付清算系统对应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不能对大额和可疑交易及时进行监测、记录,这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另外,随着电子商务等新兴网络工具的发展,以及随之产生的多种网上支付方式以及在线媒介,使得利用网络洗钱的风险性较之传统洗钱大为减小,越来越多的网络洗钱出现了。由于我国信息网络建设相对滞后,整体信息化水平不高,对网络洗钱的监控更未涉足。

3.一线员工识别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较弱。一线金融人员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明显不足,我们缺乏高素质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从整体上说我国对金融业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教育还不够深入,金融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缺乏,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低,不熟悉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缺少良好的经验积累,其综合素质同当前的反洗钱工作现实需要还有相当的差距。

二、有效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科技应对能力

国际反洗钱经验证明,改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技术条件是打击洗钱犯罪的有力保障,针对当前洗钱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和新动向,我国应大力提高对洗钱犯罪的科技应对能力。

1.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协调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监管机构通过执法检查,不仅可以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政策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还能够对政策本身进行审视,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的反洗钱措施,加大对大额外汇收付和无交易背景的大额人民币支付的监测,完善收支预警系统,提高监测的灵敏性。此外,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好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的关系,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和业务流程中,做到与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并监督所管理的分支机构制定严格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2.大力提高反洗钱的科技监控能力。关注可疑交易报告是发现洗钱线索的关键,根据我国《反洗钱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将其客户账户内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监管机关报告。其中,大额交易报告是从定量方面界定交易信息报告的内容,凡是交易金额在规定限度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可疑,都要报告。而可疑交易报告则是从定性方面界定了交易报告的内容,即针对金额、频率、流向、用途及性质等有异常情况的交易。这样可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并加强对网络银行、电子货币、银行卡等新兴业务的反洗钱监控。

3.改善反洗钱的技术条件。澳大利亚反洗钱工作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拥有一个先进的反洗钱信息管理系统,采用了先进的网络、数据库、数据计算等技术。我国应结合工作实际加速科技进程,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技术手段,加速研发网络互联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完善反洗钱软硬件条件,推行完整、规范和真实的电子化数据采集方式,不断完善数据筛选和分析工作,提高数据筛选的准确性和分析报告质量,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统一全国的金融网络,建立有效监控和管理资金账户系统,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手段,在对洗钱犯罪的监控、取证、防范等方面都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

4.全面提升一线人员业务技术水平。一些发达国家反洗钱的经验表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工作队伍至关重要,大力抓好一线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促进反洗钱工作人员专业水平的提高。首先,认真选配工作人员,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专业知识对口、具有良好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外语交流能力强、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青年同志充实到反洗钱工作岗位上来,逐步充实反洗钱工作岗位。其次,有组织地开展业务培训,举办面对银行系统的国内反洗钱业务培训和有关的业务研讨活动,讲授反洗钱的工作要求和操作规定;注意学习和借鉴国际反洗钱的先进经验,“走出去”接受境外培训,掌握先进国家在反洗钱立法、金融情报中心的运作模式、反洗钱信息系统开发建设、金融交易报告信息的分析和跨境异常资金流动监测分析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参考文献:

[1]刘阳:反洗钱工作中不可忽视电子支付[J].西部金融,2008年第2期

金融科技论文第6篇

自2015年以来,金融科技(FinTech)一词开始被广泛使用,但尚未形成统一权威的定义。2016年3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作为全球金融治理的牵头组织在其的《金融科技的描述与分析框架报告》中,首次对金融科技作出初步定义,并得到普遍认可和引用。该报告认为,金融科技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形成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供给产生重大影响的新业务模式、技术应用以及新流程和新产品等。近年来,全球金融科技呈现持续快速发展状态。从国际看,据壹零数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全球发生金融科技投融资事件1097笔,融资总额约为4360.9亿元,其中,我国金融科技融资事件615笔,占全球一半以上;融资总额约为3256.3亿元,占全球的74.7%。随后是美国和印度,中国、美国、印度三国的融资金额占全球总数的89.7%。从国内看,一方面,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不断加注科技砝码,打造全渠道、智能化新模式;另一方面,互联网系的金融科技公司快速崛起,同时,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科技公司开始试水深度合作,如光大银行与360金融签署协议,将合作共建“数据共创实验室”。此外,有关数据也印证了我国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据毕马威等机构的“2018全球金融科技100强”显示,中国有11家企业入榜,比2017年增加2家,总数仅次于美国的18家;前10位中有4家中国企业,其中蚂蚁金服和京东金融列前两位。新事物的发展总有两面性,金融科技也是如此。一方面,金融科技通过新模式推广和新技术应用,可以简化交易流程,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空白,拓宽金融服务覆盖面,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便利性和普惠性,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市场主体和实体经济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另一方面,在当前打赢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大背景下,更要关注金融科技发展中的风险以及给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首先,金融科技发展模糊了金融与科技的虚实边界,尤其是一些跨界经营的金融集团逐渐形成,这些机构不仅跨行业,甚至跨体系,呈现客户多、黏性强、规模大等“综合化”特征,对其如何进行综合性、穿透式监管,防止出现“多而不能到”等问题,成为摆在监管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其次,金融科技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等风险特征,而且通过科技工具和网络链接,还会将局部风险放大,滋生技术风险、道德风险以及信息安全风险,而且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这些风险极易在短时间内形成叠加扩散和蔓延释放的效应,导致金融风险管控国际金融科技监管实践霍月红以的难度陡增。最后,金融科技的应用使投融资交易平台两端聚集了庞大的单体分散人群,而单体客户普遍存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的特征,一旦交易平台资金链断裂,极易引发羊群效应,导致风险蔓延。

二、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实践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各国围绕加强金融科技监管、引导金融科技健康发展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其中英国等国家的实践比较有代表性。英国。国际金融危机后,英国果断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拆分为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明确由FCA负责金融科技企业监管,并推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的举措。2014年,FCA推出“项目革新”计划,通过孵化器提供政策咨询,帮助企业熟悉监管政策,协助政府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税收等优惠政策,为企业创新提供便利。作为“项目革新”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FCA推出监管沙盒计划,适当放松参与实验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约束,对未持牌机构给予“限制性许可授权”,允许其可在取得牌照前先行测试新产品,并声明不对测试活动采取执法行动。同时,FCA要求测试企业做好消费者保护预案,确保创新失败的风险可控。2019年3月,FCA任命了该机构的首位创新总监,体现了金融科技创新活动的审慎和重视。为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发展,2016年,英国政府还了“金融科技加速器”计划,借此加强与金融科技企业的交流合作,提高对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创新趋势的理解和把握。美国。2011年,美国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并明确网络平台等放贷机构统一受CFPB的监管。为了让消费者享有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2012年,CFPB启动了“催化剂”项目,通过发起“办公时间”计划、出台试验披露豁免政策与无异议函政策、发起“研究启航”计划等举措,掌握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动态,研判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2016年,美国货币监理署(OCC)了“负责任的创新”计划,称考虑成立金融创新办公室,以对金融科技企业的产品进行审核,评估新产品在网络安全、经营风险等方面是否符合监管标准。2017年,美国政府了《金融科技框架》,阐明了对金融科技创新活动的前瞻性态度,提出将消费者放在首位、克服技术偏见、提高透明度、维护金融稳定等10项原则,并强调金融科技参与者应把这些原则作为参与金融科技活动的指引。2019年3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宣布,将就《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涉及金融隐私的《保障条例》和《隐私条例》修订展开意见征询,希望借此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澳大利亚。为有效平衡金融科技创新风险,2015年,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发起“创新中心”计划,主要包括成立数字金融咨询委员会、增强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合作、加强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等措施。2016年,ASIC提出监管沙盒框架,帮助企业理解评估机制,允许没有牌照的金融科技企业进行长达1年的业务测试,并根据测试反馈情况,及时调整监管规则。为进一步促进高效监管,ASIC提出为企业提供非正式援助、开展技术试验、加强金融科技项目国际推介等重点举措,推动金融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新加坡。2015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实施金融科技生态建设工程,专门成立了金融科技署来管理金融科技有关事务,为金融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为实现金融科技企业创新和风险防范的平衡,2016年,MAS出台《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指引》,在准入方面,将应用申请严格限制为技术创新,在退出方面,设立了测试时间延迟机制,强调如果企业需要延迟测试时间,可在到期前1个月提出申请。进一步提升金融科技监管能力,2016年,MAS推出“乌敏岛”项目,与金融机构开展区块链技术应用合作。此外,MAS非常注重国际合作,与多国政府和当局签署金融科技合作协议,支持金融科技企业海外发展。梳理国际金融监管实践,能够发现一些趋势性特征。一是适度监管的理念得到普遍认同,成立专门机构负责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既通过政策激励,促进金融科技产业发展,又积极完善金融科技风险防控体系,努力在金融创新和金融安全之间寻求平衡。二是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共同原则,普遍把金融消费者保护放在金融科技监管的重要位置,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等方式,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三是高度重视金融科技监管创新,英国推出的监管沙盒机制在很多国家得到应用,各国还通过业务指导、政策扶持等方式,加强与金融科技公司的沟通交流,进而提升监管针对性。四是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合作不断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广泛通过合作,共享监管信息,共同研判金融科技趋势,促进本国金融科技创业公司健康发展。

金融科技论文第7篇

(一)市场不够完备,单项政策发挥作用打折

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需要一套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支撑,包括担保、保险、创投、股权等市场和信息甄别、知识产权评估机制等。在政策层面,需要包括人才、土地、资本、产业、财税、工商以及知识产权等各方面的政策配合。仅依靠财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而缺乏完善的金融服务市场和其他相关政策的配套支持,会降低财政支持政策的效果,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有序发展。在市场不完备的背景下,财政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的协调配合方面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这主要是政策之间很难做好协调配合,单项的支持政策较难发挥应有的作用效果。例如,财政贴息制度在缺乏商业银行主动性意愿的情况下,财政贴息制度的实施效果就并不明显。此外,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即使财政支持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资本支持,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取金融服务也会遇到困难。

(二)缺乏全国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

目前,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并不健全,没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全国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特别是能够直接发放政策性贷款的机构,而仅有的一些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产业基金作用非常有限,并不能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

(三)财政支持体系缺乏通盘考虑,支持针对性不足

我国财政科技支出的结构存在着失衡,针对性不够,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大,而对公共产品类型的支出则存在很大的不足。这样的支出结构会造成财政科技支出的针对性不够,同社会资金投入覆盖重叠,从而降低了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对于科技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例如,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成立属于各省独自管辖的领域,但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属于全国甚至全球的,其业务存在集中于一些市场前景好的领域,没有形成差异化和专业化的业务模式,降低了财政资金整体使用效益。

(四)财政支持科技金融的重点选择有所偏差

目前,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重点是担保体系建设和科技信贷,但实际效果不佳。从银行方面考虑,小额贷款、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都较高,经济效益差。一旦资金面趋紧,首先会缩减科技小额信贷。从政府角度考虑,科技信贷与政策性担保都需要政府长期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其对财政依赖性较大,且越是经济形势欠佳,财政收入趋紧时,支出要求却越高,财政压力越大。从科技型中小企业角度看,科技信贷抵质押或反担保物欠缺,可贷款额度小、期限短,通常年内(资金需求时限内)难以有效解决企业的长期资金需求。从担保机构看,资本金有限,科技企业的反担保物欠缺、风险收益不对称,作为主营业务是不可持续的。这些因素决定了科技担保与信贷在支持科技企业融资方面的效果是有限。综合来看,资本市场融资特别是区域性股权资本市场融资,应该是科技金融体系发展的关键,也应是财政支持的重点,但目前这方面的相关支持政策不多且力度不大。

(五)财政科技支出的持续性不强和管理不佳

科技创新包括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不同的阶段。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其过程比较长,需要持续性的投入。但财政科技支出往往很难持续发挥作用,其更多的是一次性投入,持续性不强。且对不同阶段投入的资金管理不佳,缺乏有效的绩效管理。绩效管理理念缺乏,存在重立项、轻绩效问题,战略性综合性绩效评价和机构绩效评价开展少,评价结果运用不充分,项目绩效评价流于形式等问题。(六)财政对于科技金融发展的支撑条件投入不够。科技金融市场发展完善需要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大量专业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等提供支撑,目前我国服务于科技成果定价、评估、转移的市场、机构等尚不完善。虽然各项专项资金中虽然明确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但规定过于原则,也没有专业化的运行机构,财政对这些支撑科技金融发展的基础条件投入不足,难以较快速地改善支撑科技金融系统发展的基础状况。

二、构建和完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的对策建议

总的来看,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是基本完善的,但是由于上述的缺乏政策性机构、市场不完备、统筹考虑不足等,使得该体系还有着调整完善的空间。财政支持是多种支持方式和支持渠道的组合搭配,只有各方方式和渠道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实现良好的政策效应。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应按照风险共担、服务多元、财务可持续、规则简化、政策差异化的原则,在政策缺失部分创新供给,逐步完善构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并对原有的支持政策部分,不断优化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具体来说,我们建议从完善组织机构、培养市场主体、建设服务平台和引导创新服务等四个方面来构建完善我国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

(一)构建完善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机构

1.支持成立部级的科技银行。2009年来,我国各地科技支行、科技分行和科技银行的相继出现,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具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但是这些科技银行都是立足于区域,服务范围有限,并且科技银行可能存在服务领域集中的问题。再由于科技银行始终是商业银行,即使在有财政资金给予贷款补贴的情况下,基于自利考虑,也不一定愿意给予一些科技企业和科技创新项目贷款。这种情况下,以财政资金出资成立部级的政策性科技银行显得就有必要。国家科技银行可以在几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直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项目提供低息贷款、甚至无息贷款;二是为支持科技金融体系建设的项目,如科技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知识产权评估系统构建等提供资金支持;三是能够实现国家创新战略,统筹协调全国的科技项目获取金融支持。部级的科研银行在全国开展业务,并在统一的事业部研究安排贷款项目。

2.支持建立在国家层面设立再保险机构。目前我国的科技保险主要立足于区域,服务于区域内的企业。一般来说,同一个区域内会聚集相似的企业,这就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同质。如此,风险将会聚集在保险企业方面,保险企业不得不要求较高的保费。鉴此,通过设立政府完全出资或者政府参股的部级的政策性再保险机构,为科技保险提供再保险,分担保险企业风险,消除保险企业的后顾之忧,推动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将十分必要。国家层面的再保险机构,可能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在不同领域进行风险匹配,改变风险结构、化解风险,从而降低科技保险保费,让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获取更好相关服务支持。

3.支持建立区域性金融服务机构。大型商业银行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方面是有明显缺陷的,其不如区域性的、专业性的中小金融机构。而在我国,县域银行、社区银行缺失,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科技型企业上专业化程度不够,科技性专业机构数量又十分有限。在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建设方面,财政资金大有可为。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基建专项支持、参股等形式,充分调动银行、风投机构、证券公司、担保公司、行业协会、高科技园区、中介机构以及企业等各方面资源,积极构建区域性的金融机构。

(二)培育金融服务主体,促进多样性科技金融服务市场发展

1.加大财政奖励、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的力度,提升风险投资机构的市场生存力,鼓励机构创新,丰富投资者结构。活跃繁荣的科技金融市场存在的前提是在市场中必须存在足够多的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以契合不同融资需求的科技企业。因此,培育和支持不同类型的风险投资者,提升其市场生存力,扩大投资者范围,是活跃繁荣科技金融市场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应进一步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提供包括利差补贴、特殊费用补贴、业务贴息等方式对参与科技企业投资的商业银行、创业投资公司、天使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金融租赁企业、信托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等按照其开展科技金融相关业务的年度规模给予合理的补助,对年度业务增长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的适当财政奖励,风险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以激励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参与科技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和增强机构自身的市场生存力。鼓励现有金融机构设立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专营服务机构,推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等更具专业性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设立和业务开展,对这些新兴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创设与发展给予更为优惠的财政奖励、风险补偿政策。

2.应用财政奖补,培育和发展股权交易市场,特别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和市场体系。科技金融资本市场是我国构建科技金融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是盘活科技金融资本,活跃科技金融市场的加速器。目前,我国场外股权市场对多数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来说,门槛较高,并容纳的企业数量有限。进一步推动适应更广泛科技型企业的场外交易市场(类似美国的信息公告栏市场、粉红单市场)十分必要。2013年1月16日,全国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京揭牌,预示着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从小范围、区域性市场开始走向全国性市场运作。但由于这些市场在建立初期交易的活跃度和规模有限,没有足额的佣金收入维持市场的存续和发展。因此,在构建初期应从公共产品的角度对培育运营这些市场的实体给予财政补贴和奖励支持。除了股权交易市场外,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金融资本的流通,鼓励包括科技信贷、科技债券等流通市场的建立。同时鼓励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以推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交易,从而更好地适应不同财务特征的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对于这些市场的建立,同样应从公共产品的视角在构建的初期给予财政支持。

3.完善顶层设计,转型引导基金方式,运用市场化FOF支持创投机构。根据ChinaVenture投中集团统计,2006年至2012年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成立引导基金近90支、总规模超过450亿美元,参股子基金超过200支。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引导基金致力于推动地方创投行业发展及中小企业融资,但随着VC/PE市场的成熟,引导基金所扮演角色也略显尴尬。在政府引导逐步让位于市场配置的趋势下,政府需要从顶层设计入手,从新给引导基金在中国VC/PE市场中角色进行定位。目前,在众多政府引导基金中,部分已经开始了市场FOFs尝试,比如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苏州创投)、浦东新区引导基金(浦东科投)、成都高新区引导基金(银科创投)等。在现实实践已经开始的情况下,政府要进行大胆的顶层设计,在把握引导基金承担一定政府引导职能基础上,放开对引导基金的限制,逐步实现引导基金转型为市场化FOFs,通过FOF模式支持市场中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创投机构。通过支持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创投机构,增长培养市场化的金融服务主体来间接实现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目标。

(三)加快建设各类别、各层次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1.支持建立全国性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信息交流平台。目前,在我国科技型企业较为集中,科技金融资源较为集中的部分区域和城市已经建立了推动科技型企业与科技投资者接洽对接的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在公共服务平台上的集中展示与交流,撮合科技型企业与投资者间投融资意向的达成。这些区域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在促进地方科技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资源通常是地方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动用区域资源建设而成,难免存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自我服务意识”,区域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机制,限制了科技型企业和投资者在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和市场中上进行投融资的双向选择,增加的投融资双方的交易成本,形成了典型的市场分割行为。因此,有必要动用政府资源从资金、技术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整合分散在各个区域的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全国联网建立全国性的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体系、服务体系、网络环境三个层面的跨区域整合与互动,为科技企业、金融机构所提供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服务体系,形成全国性的科技企业投融资大平台、大市场,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技部、财政部可以为此单独设立专项资金推动大平台建设和建设初期的日常维护,待市场形成气候时,通过会员制收费方式为主并辅以财政补贴解决平台运营维护资金需求。

2.以政府采购等方式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市场体系是提升科技金融市场运作效率、增强透明度、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重要基础。但是,市场化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收费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而言是一笔不小开支,从而降低了金融资本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可得性”。因此,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部分优质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包括财务会计在内的相关科技金融配套服务。这些服务本身又提升了科技型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的认可度,从而增加了科技小微企业的获得融资的可能性,降低融资成本。而政府采购本身也增加了中介组织的收入来源和稳定性,成为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市场的重要力量。目前这种做法在上海等地区已经采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3.设立政府专项资金推动全国性科技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目前我国权威性的征信体系主要是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登记咨询系统,其信息量和企业覆盖范围远远不能满足科技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大多数科技型小微企业并未纳入人行的征信系统,并且人行的征信系统的信息量通常仅局限于一般性的企业财务金融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科技企业融资而言是不足的,例如缺少关于科技企业的技术认证等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又恰恰是科技企业融资不可或缺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单独建立有关科技企业征信系统,这一系统可以在人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独立出一个子系统,也可以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完全独立开发出一套系统。财政、科技部门应从公共服务的角度设立专项资金对这一全国系统及地方子系统的数据库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人员培训和业务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并联合其他部门(税务、工商等)实现数据信息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以使金融机构能够更高效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并能持续关注、跟踪科技企业的发展成长过程。

4.以政策性金融推动科技担保和保险体系建设。科技保险与科技担保体系是我国目前科技金融体系的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不仅有实力的机构较少,服务能力有限,而且服务的成本也较高。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动科技保险与担保体系的发展。通过政策性金融的方式带动商业金融保险与担保机构共同服务科技企业是发展壮大科技保险与担保市场体系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设立政府完全出资或者政府参股的政策性再保险和再担保机构,为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科技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提供再保险和再担保业务,以政府信誉和资金,降低商业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科技保险和担保业务的顾虑,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险”、“新产品开发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品种,不断丰富间接融资担保和直接融资担保服务。

(四)激励引导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

运用政采、补贴、风险补偿等多种财政支持方式鼓励科技金融服务创新。科技型企业的差异化决定了科技金融服务的多样性,从而决定了科技金融产品在标准化服务的基础上又必须通过各种金融产品的有机组合满足科技企业的差异化融资需求,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不断推进服务创新。但是,创新必然存在风险,金融机构的创新必然会引发风险损失,较高的创新成本降低金融机构服务科技企业的积极性。因此,从支持科技发展、推动科技金融服务的角度看,政府部门应通过不同方式来支持金融机构的科技金融服务创新行为。

1.改进科技财政支出资金管理,提高支持科技企业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在立项环节,引入行业专家筛选和金融机构筛选相结合的机制。在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领域立项阶段,政府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技术筛选,同时引入市场金融机构进行经济筛选,结合两者筛选结果,确定立项项目。二是推行财政资金后资助方式。后资助方式对由企业为主承担,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并经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结束或完成后,经审核、评估或验收,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三是引入行业自评管理,严格产出管理考核。建议利用行业组织,结合高校专家等资源,开展行业内部企业项目自评管理,行业专家对相关企业和项目进行指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资助项目产出管理的主要依据。

2.规范政府引导基金的政策定位和运作模式,积极培育天使投资。种子期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最大的阶段,也是VC、PE等不愿投资的领域,因此政府需要特别关注这一阶段的金融环境和支持环境。在政府引导基金转型FOF的同时,保留并规范部分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通过引导基金来纠正“市场失灵”。政府引导基金应采用预算内资金等资金来源,以事业法人的形式,不应以盈利为目的。严格限定政府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政策定位,将其限定在支撑一些早期的、前端的、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政府有意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等关键领域,或者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早期的创业企业。

3.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联合担保平台,并应用财政补贴和奖励等方式推动银保联动和投贷联保。由于我国担保行业本身规模偏小、风险收益不匹配、发展不成熟等因素的作用,使传统的信用担保不能有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各地可在借鉴杭州市信用联合担保机制探索的基础上,克服传统担保机制的缺陷,成立专门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科技担保公司,利用政府科技专项提供的政策性担保资金,通过政、银、保合作联动,基于风险和收益的对等原则,创新设计担保融资品种,在政府、担保公司和银行之间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摊比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的担保融资服务。

4.通过利息补贴、创新奖励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等金融产品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集合票据和债券都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研究探索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是一个金融多样化的创新方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搭配在一个区域内未必能有较好效果,如果能够考虑将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和收益在全国内搭配或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另外,以产业链金融为纽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和收益放在其所处的产业链中来综合考量,通过上下游的优质企业的担保来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这些显然都需要金融服务机构大胆创新,提供新的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应用利息补贴、财政奖励等方式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

5.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将科技企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与商业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实施联动。在政府采购中,需要注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和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重要作用,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来看,可以探索下列政府采购方式将政府采购同金融服务联动起来:建立所支持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推荐目录。目录应涵盖国家确定支持发展的行业产品,如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含水处理、大气污染控制、固废物处理、环境监测等)、新能源及节能减排、医疗卫生(含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信息通信设备、行业信息化系统等,以及适于部队采购的产品等。对目录中产品进行招标,确定提供政府采购的中标科技企业,建立采购企业名录,将名录定期向社会。对支持名录中所列企业的金融机构给予业务补贴等,鼓励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名录企业创新发展。

6.创新财政支出方式,服务科技企业科研发展。依托当地科研服务平台、高校资源等,政府通过向科研机构、服务平台集中采购,设立创新券、科技券等,向企业免费发放。科技券是由财政部门兑现的一种“有价证券”,科技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申请领取。政府设立审查批准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审核企业情况,确定发放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