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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合集7篇)

时间:2023-09-08 17:00:42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第1篇

关键词:市政道路;质量保证;优化设计;

0引言

在现代化城市建设与发展的进程中,市政道路的设计对城市交通的通行能力、缓解城市交通的压力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此外,随着现代化城市的宜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理念的认识的在不断地提高,在市政道路设计的过程中还应该考虑生态环境,宜居环境等因素。要科学的设计市政道路以便使城市的交通、环境得到改善,并且能够促进城市的宜居水平提高本文主要针对市政道路设计的重要性,对市政道路的设计存在的问题和现状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并对相关的改进策进行了简要分析

1道路设计的质量保证

城市道路的质量和使用性能决定于工程设计的好坏,工程设计对于施工、监理和养护来说至关重要。深入细致的可研研究、方案、扩初和施工图,是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项目筹备过程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得不到保证,业主往往不要求设计单位做可研报告,即使是城市主要道路也不例外,缺乏路网协调性的交通分析。

交通分析包括对车流量、流向、车辆组成、车速、周边路网等因素的系统全面考虑。道路等级的定位,规模的确定都依赖于交通分析,如果仅给出规划红线,而忽略了交通分析,就会出现新路修好了,拥堵随后又出现了,设计人员也成了治标不治本的工程医师。没有正确的交通分析,是很难做好与周边路网相协调的城市道路设计的。我国现在许多大中城市出现的拥堵现象很多与路网不够协调有关,所以,交通分析是城道路设计中十分重要的环节。

2城市道路的现状及思考

2.1自主创新

业主单位往往对施工图的完成时间要求过紧,设计人员没有充分的时间去论证,更没有时间去创新,只能“没有项目等项目,有了项目赶项目”,为了赶时间,设计人员免不了出现套范、套图纸赶任务的现象。由于多种原因,有的设计院内部缺激励创新机制,项目设计科技含量不高,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料、新方法不够重视。在当今环保、节能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设计单位、业主部门大力提倡自主新,鼓励合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在道路工程设计、建设中的运用是很有必要的。

2.2灵活设计

国内设计道路的设计是按全国的城市道路的设计规范或公路有关的设计规范进行的,各省市区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员都得按规范设计,这在设计中不免出现雷同,特别是我国南北气候差异大,东西地理特点多,若设计上一刀切,难免会出现后遗症,所以在使用规范时允许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的想法是值得探讨的。在美国,也有类似于我们的全国性的“规范”―《公路及城市道路的几何设计政策》,这一规范手册俗称“绿皮书”。该规范实际上是道路设计的参考指南,在美国各个州甚至许多县、市都有符合各自特点的道路设计手册或者说设计规范,但它们都以绿皮书为基础,或多或少地参照了绿皮书。但绿皮书实际就是设计者推荐设计的参数或参数范围,它允许设计者发挥灵活性,特殊项目特殊设计。

3优化城市道路设计

3.1机动车设计车辆尺寸分析

按《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C90,机动车设计车辆外廓尺寸主要以三种车型为依据:小型汽车、普通汽车和铰接车。例如小型汽车,规范要求以总长5m、总宽1.8m、总高1.6m、前悬1.0m、轴距2.7m和后悬1.3m为统一的参照标准,这里总长是指车辆前保险杠至后保险杠的距离,总高为车厢顶或装载顶至地面的距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型汽车进入了千家万户,马路上出现了各种尺寸的小型汽车,有越野车,有吉普车,有加长轿车等,有的小型汽车的总高达到了l.8m,新奥迪A6、红旗旗舰等车宽都在1.8m以上。有的车总长超过了5m,甚至达到了5.8m。车身较长、轴距较长的车,其转弯半径就大,故用总长为5m、轴距为2.7m等指标作为设计尺寸的规范已不能涵盖全部的小型汽车。这是我们设计工作者应引起注意的一个问题。

3.2机动车车道宽度问题

在道路横断面的布置中,机动车车道宽度占据着重要位置。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汽车的拥有量越来越大,同时,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使城市土地资源越来越少,在这情况下,有必要对现有机动车车道宽度设计标准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总体上来说,我们的道路设计规范机动车车道宽度要大于欧美、日本等国的设计标准。美国各地城市一般的车道宽度从10~12英尺(3.048~3.6576m)不等,通常外侧行驶道要宽,内侧或转弯车道要窄。日本的更窄,其城市的干线道路的车道宽度主要有3.5m、3.25m、3.0m等。我国规范中40km/h及以上时速的大型汽车或大、小型汽车混行车道宽度为3.75m,已等同于我国的高速公路的车道宽度,等同于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的高速公路,意大利的太阳公路的车道宽度;不分大、小车道,不计交通流量多少的3.5m车道宽度规范,已显得古板。实际上,在我国已有城市的交管部门,按实际情况对道路车道宽度作了一定的缩窄尝试,1997年,北京市部分道路的车行道宽度从3C3.7m缩小为3.2C3.5m,经缩窄路宽增加车道后,对当时的交通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杭州等城市也早已在道路的交叉口处,对车道宽度成功地进行了缩窄。因而,现有的城市道路车道宽度规范,应有一个灵活的范围。

3.3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的扩建或改建中忽略了缘石坡道和一些提示盲道的设计。而2001年8月1日中国残联、国家建设部、民政部就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C2001),规范规定在城市市区道路、城市广场、卫星城道路广场、经济开发区道路及旅游景点道路,设有路缘石、人行道及各种路口应设计缘石坡道,公交上候车站地段应设计提示盲道等。无障碍设计既加强了残疾人克服自身困难,积极融入到社会生活中的自信以及自强、自立的精神,又体现出社会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精神。所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设计工程师应加强人性化设计的理念,设计出具有人性化符合标准的道路。

4总结

市政道路作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城市的市政道路设计是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重点问题。随着城市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决,原有的设计理念及规范已渐渐的不适应这个时代所以作为设计工作者也应有更新更高的要求 对现有的城市道路设计状况做出思考和研究,使得设计工作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总之,在道路设计上力求更科学合理外,还要使道路更多地考虑使用者的感受,更多地体现 以人为本的道路设计新理念,更加人性化。

参考文献

[1]刘剑峰.市政道路设计探讨[J].中国城市经济,201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第2篇

关键词:城际交通干道设计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 A

城际交通干道是连接不同城市或组团的交通要道,其定位与功能有别于公路和城市道路。那么,在这类道路的设计过程中,如何灵活、合理地应用技术指标,并兼顾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的交通需求,做到近远期结合,即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依托株洲铜塘湾至湘潭板塘铺道路(以下简称“铜板路”)的前期研究工作,对城际交通干道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展开思考。

1 项目背景

铜板路作为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规划的城际交通干道,连接株洲、湘潭两市,路线全长约15km, 规划路基宽度42m,设计速度60km/h,全线按双向六车道城市I级主干路标准控制规模。其建成是长株潭地区交通同网建设的需要,是服务两型社会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改善行车条件、提升服务水平的需要。

2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概念区分

城市发展,使得各城市间联系加强,各城市组团间距离缩短,原来是联系两个城市或城市组团之间的公路逐渐兼具城市道路的功能,并向城市道路转变。而城市道路与公路有诸多不同之处。就功能而言,城市道路服务城市内部体系,广义上,紧密型城市组团间的道路也属于城市道路范畴;而公路则是联系各城市或各个大型城市组团的道路。从交通组成上分析,城市道路的交通构成比较复杂,但基本不会出现重载交通,公路则与之相反。就设计过程来说,公路设计如大泼墨,城市道路似小写意。前者主要考虑线形的流畅、结合地形、地质情况设置构造物;而后者在设计时,由于线形受较大限制,与周围建筑和构造物的衔接成了设计的重点。再者,两者的服务功能不同,城市道路服务的是人和车,并应兼顾道路两侧商业发展,所以在细部的设计中应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而公路服务的主要是车,则主要强调驾乘感受。此外,城市之间的公路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建设运营模式,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但当城市发展,公路变成城市道路时,收费将制约两个城市中心的发展。城市越来越大,公路交通与城市交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如何准确定位城际交通,在设计中如何兼顾其功能,是一个意义深远的课题。

3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3.1平曲线半径取值

道路平面设计应处理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地设置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并从行车安全与舒适角度考虑,灵活运用技术指标。铜板路除起点段约2.7km和终点段约3.0km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其他路段均经过农村,具有明显的公路特点。沿线地形地质条件相对简单,不是平面设计的主要控制因素。根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对于设计速度为60km/h的城市I级主干路,圆曲线半径取值见表1。

表1城市道路圆曲线取值情况(60km/h)

而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当设计速度为60km/h时,圆曲线半径取值见表2。

表2公路圆曲线取值情况(60km/h)

本项目为城市主干路,为便于与沿线多条道路平交,尽量不设超高。那么,从安全的角度出发,结合本项目的功能定位,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应取到1500m以上为宜(本项目路面横坡为1.5%),局部困难路段,可按600m 控制。对于无平面交叉、且两侧征地拆迁代价与难度较大的路段,满足表1要求即可。

3.2纵断面设计

铜板路联系株洲、湘潭两市,沿线经过多处城镇、工业区及港口码头,混合交通特征明显,在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的交通需求。考虑到非机动车爬坡能力较差,非机动车道的设计应对最大纵坡和坡长进行控制。为方便沿线商住群体进出道路,道路应尽可能采用整体式路基设计。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当道路纵坡较陡,坡度较长时,难以满足非机动车道纵断面设计要求,就需考虑机非车道分离设置。首先,在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类交通的需求,其次,应考虑道路两侧以后的发展,做到近远期结合,并有效降低工程造价。

3.3道路绿地率满足规范要求

根据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交通规划、株洲市交通规划以及湘潭市交通规划,并结合地方政府意见,铜板路路基宽度为42.0m。根据交通量预测结果,预测末年小时交通量达到了2612pcu/h,计算得出需修建双向六车道才能满通需求。经横断面多方案论证,确定路基标准横断面方案图如下:

而根据《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该横断面形式未达到绿地率要求。考虑本项目只有部分路段位于城区,大部分路段位于郊区,路侧绿化较好,道路绿地率计算时,可将路基边坡绿化以及路侧绿化考虑在内。并将道路两侧用地进行预留,远期可作城市绿化用地。

3.4构造物设置

本项目起点接株洲响石路(城市主干路,四车道),先后下穿武广客运专线,下穿京港澳国家高速公路,下穿湘黔铁路,下穿芙蓉大道二期(规划城市快速路),终点与板塘大道(G107,城市主干路)相接。控制性构造物较多,这不光是工程建设难点所在,也是控制投资的重点工程。鉴于此,项目起终点与城市主干路的交叉在工可阶段均按平面交叉控制规模,建议在下阶段进一步优化交叉形式,并进行平交与立交的比选论证。与铁路交叉路段,尽量做到线路与铁路垂直交叉,保证道路净宽,并落实防撞措施,保证安全。与规划快速路的交叉尽量采用互通形式,修建简易匝道,保证安全行车和理想的服务水平。

3.5公共交通设施

铜板路有超过三分之一的里程位于城市建成区内,随着长株潭城市群一体化进程推进,株洲与湘潭之间联系日益紧密,融城发展后劲较大。加上现有通道已通公交车,因此,有必要在项目前期将公共交通设施考虑进去。工可报告基于近远期结合考虑的思路,全线设置公交车站。其中,城区段公交车站设置距离为500~800m,非城区段公交车站间距为1~2km,基本覆盖沿线重要交通源,保证公交站点服务半径在合理范围内。

4结语

城际道路有别于公路,与城市道路也不同,设计思路应更加灵活,深入解读公路及城市道路相关设计规范,并与城市规划紧密结合,充分考虑到项目自身及相关路网的功能需求,研究成果才能符合项目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株洲铜塘湾至湘潭板塘铺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第3篇

关键词: 城市道路; 设计; 体会

中图分类号:U412.37文献标识码:A

城市道路是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城市居民的日常活动息息相关。 理想的道路在满通运输和出行需要的同时, 还会带给人们美的感受。 既然在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 城市道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趋增大, 人们对这一产品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 城市道路设计的作用就显得举足轻重, 它在规划和道路施工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1 城市道路设计的特点

(1) 系统性

城市道路工程的建设涉及多个部门, 包括规划、 业主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 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每个阶段都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 城市道路项目的前期从规划到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需要规划、 业主、 设计部门的共同参与; 后期从设计招标到竣工验收, 需要业主、 设计、 施工、 监理、 质检等部门的共同参与, 确保项目实施顺利。

(2) 复杂性

城市道路设计工作涉及专业多, 各专业不是独立的, 是相互关联的, 在项目负责的统一协调下完成从方案到施工图的设计工作。 城市道路设计涉及到的专业包括道路、 交通、 桥隧、 测量钻探、 排水、 管线、 照明、信号、 绿化等, 各专业分工不同, 在不同设计阶段的侧重点有区别, 如道路专业表达的是路线走向、 平纵横、路基处理等内容, 而交通专业重在表达标志标线、 信号控制等内容。

(3) 设计人员的主观性

城市道路项目从方案到实施阶段的过程中, 设计工作总是最前面的一个环节, 其它部门的工作也是围绕着设计方案进行, 各个部门对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最终的方案由设计人员确定, 设计人员通过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完成设计图纸, 主观性体现了设计人员在项目中的作用与职责, 成功的设计使得各部门的工作可以高效有序地进行, 使工程顺利展开。

2 设计人员的素质要求

(1) 协调沟通能力

城市道路建设是多部门、 多专业共同参与的工作,设计人员协调的作用不容忽视, 任何一个环节的沟通出现问题, 都会影响到大局。 设计人员对图纸质量负责,在各个部门中起承上启下的作用, 各个阶段都需要设计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 稳定边界条件, 使设计文件合理, 具有可操作性。 例如工程跨越河的处理方案, 需要与规划部门、 水利部门沟通河道的规划位置、 水下净空要求、 跨径要求、 标高等, 确定设计参数, 在实施中才具有可操作性。

(2) 技术应用能力

设计人员在城市道路建设中起到技术支持的作用,各个部门的工作都是建立在设计文件的基础上, 各协调会议基本上都是以设计方案为中心, 设计人员应做到熟练掌握和应用专业技术知识, 保证设计文本具备实施的条件, 需要在工作中不断摸索、 不断提高, 技术应用应着重培养对规范的理解能力和处理现场问题的能力。

(3) 对设计阶段认识的能力

对设计阶段的认识能够提高工作效率, 清楚当前的设计阶段及工作侧重点, 做到有的放矢。 在同时进行多个工程设计任务时, 这种能力的要求尤为重要, 要做忙而不乱, 同时培养良好的资料整理习惯。

(4) 工程总结能力

城市道路设计工作的特点包括创新性和经验依赖性, 每个工程都有各自的特点和相同点, 设计人员要有创新意识和总结经验的能力。 工作总结不应只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在各个阶段都应总结经验与不足, 工程总结能够使设计人员做到精益求精, 不断提高设计水平。

3 设计中的体会

3.1 总体设计

(1) 关于设计车速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中各种指标的选择是以道路等级和设计车速为依据, 道路等级、 设计车速与规划及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有关。 设计车速在一个工程中一般是一个确定的值, 但在包含道路、 桥梁、 隧道的项目中取值要灵活, 因为坡度、 半径和行车条件不同, 如主线计算行车速度根据道路等级取值为 60km/h 时, 桥梁隧道由于具有较大纵坡, 视距难以满足 60km/h 的标准,以及保证主线汇人段的交通安全, 设计车速可以根据实际行车条件选择。

(2) 关于平面设计指标

条件许可时, 平面设计指标尽量采用大于规范要求的指标值, 利于行车安全和保证视距。 对于采用小半径的情况, 特别是圆曲线半径小于不设缓和曲线的半径时, 应注意圆曲线内侧的半径应大于规范要求, 即平面设计指标应按照最不利位置进行选取。

3.2 纵断面的设计

纵断面对工程质量、 景观、 行车舒适性与安全性影响比较大。 规范提出了平纵曲线的组合关系及各种设计指标, 设计中除了要满足组合关系、 坡长、 坡度、 竖曲线半径等规范规定的指标之外, 还应考虑与现状道路标高的关系、 地形要求、 桥隧引道线形的要求等因素。

(1) 交叉口纵坡

城市道路相交的现状和规划道路比较多, 规范要求交叉口范围的纵坡宜≤2%, 困难情况下应≤3%。 现状道路交叉口应按规范设置纵坡, 规划路相交位置的纵断面应预留实施条件。 以中线里程和长度确定的纵坡在交叉口的内外侧坡度是不一致的, 内侧会大一些, 内侧曲线长度小, 外侧大, 在采用极限纵坡时要保证不利位置的内侧的坡度在规范允许的范围。

(2) 纵坡限值的理解

设计纵坡一般采用小于规范规定的推荐值, 除非特殊地形的要求, 如避免大量拆迁、 挖方和满足道路横向连接等情况, 一般不要达到极限坡度。

3.3 横断面的设计

(1) 关于路幅的分析

城市道路横断面分幅应视具体情况而异, 旧路比较常见的是一幅路和三幅路, 而新建道路中又以两幅路多, 现在红线宽度大的道路逐渐倾向于向四幅路发展。新建城市道路更加注意景观, 城市道路建设中引人了彩色沥青和较宽的中央绿化带; 采用两幅路的形式,横断面布置应考虑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需求, 自行车道可采用彩色沥青铺装, 既保证了行人的安全, 也满足了非机动车的通行需要。 最外侧的一条机动车道因地制宜地设置公交车专用道, 满足公共交通通行要求。 工程注重景观, 根据规划宽度和交通需求, 设置中央绿化带, 机动车道两侧设置绿化带分隔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采用行道树分隔, 人行道外侧至红线边设置绿化带。

(2) 人性化考虑

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横断面设计在满足机动车的交通需求之外, 应注重行人及非机动车的通行空间。 在保证人行道宽度的同时, 全线行人通道保持连续, 满足行人的需求, 人行道宽度最小为 3m, 同时还应考虑设置人行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在受拆迁限制的交叉口, 转弯半径尽量取规范低限值。 主线行车速度为 60km/h, 交叉口右转弯采用 30km/h, 按照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规定,当右转弯行车速度为 30km/h 时, 转弯半径为 33~38m,为了保证人行道的宽度, 转弯半径可取低限值 33m。

3.4 路面结构设计

(1) 沥青路面的优点

相比水泥混凝土路面 (白色路面), 沥青路面 (黑色路面) 应用更广泛, 沥青路面在交通安全、 开放交通和行车舒适性三个方面具有以下优点: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规定路面交通标线为白色和黄色, 与沥青路面表面颜色搭配比较醒目, 而与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颜色比较接近, 交通标线是路面上的交通语言, 醒目、 准确地标示有利于指示方向、 减少交通事故, 使交通管理更加有效; 城市道路交通繁忙, 施工时往往要进行交通管制, 开放交通快是沥青路面结构的一大优点,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规定 “沥青路面可以在施工后待沥青混合料冷却即可开放交通”, 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规定 “一般养生天数宜为 l4~21 天, 高温天不宜少于 14 天, 低温天不宜少于 21 天”; 对现状交通影响小是沥青路面的优势,沥青路面表面平滑, 而水泥混凝土路面在横缝、 纵缝位置行车会受到影响。

(2) 永久路面与临时路面

对于竣工后路基存在预期沉降的情况, 路面结构分期实施比较经济, 即在沉降期间实施临时路面, 沉降期过后铺筑永久路面, 临时路面标高至设计标高减去上面层的厚度; 永久路面在临时路面上加铺上面层, 而对于沉降量大于上面层厚度的情况, 则采用中面层进行找平。 为节省投资, 路基仅进行浅层处理, 在路面结构下铺筑土工布, 实施中面层和下面层后即开放交通, 沉降完成后, 铺设上面层至设计标高, 用中面层进行补平。

4 结语

综上所述, 本文分析了城市道路设计的系统性、 复杂性和设计人员的主观性等特点, 提出了设计人员应该具备协调沟通能力、 技术应用能力、 对设计阶段认识的能力和工程总结能力的综合素质, 最后总结了城市道路设计在总体设计、 纵断面设计、 横断面设计及路面结构设计中的体会。 得注意的问题还有很多, 比如交通分析、 基础处理、 路面结构计算、 排水、 管线、 照明、 信号、 绿化等, 不再一一赘述。 本文抛砖引玉, 使我们更好地总结经验, 扬长避短, 做到精益求精, 创造出更多的精品工程。

参考文献:

[1] 杨少伟.道路勘测设计 (第二版) .北京: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6.

[2] CJJ37-90,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3]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2.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第4篇

关键词:公路改建;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要点

在现代经济建设与发展中,城市道路的发展是决定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结合现代城市改造、扩建现状,我国各城市必须加快城市道路建设。以满足城市各功能区域交通通行需求为基础,以满足城市经济发展为重点,科学运用道路规划理论及道路设计方法,提高城市道路承载力及使用寿命。降低城市建设中,大载重车辆行驶对城市道路的影响。在公路改建为城市道路的过程中,道路设计与施工技术要点是关系到城市道路使用性能及使用寿命的关键性因素,是道路投资建设管理及施工管理工作的重点。以道路地质环境为基础的道路设计、以城市经济发展现状为基础的道路设计、以城市发展战略为指引的道路设计,能够有效降低道路改造以及道路维修等工作对城市交通能力的影响,提高城市形象及城市车辆通行能力。

1 强化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调研,引导城市道路改建设计

在现代城市改造与建设中,单纯的依靠拓宽路面是不能满足城市交通需求发展的,其难以实现科学的交通规划与道路设计。因此,在公路改建城市道路的规划与设计前,必须进行科学的城市交通基础调研。根据老城区的居民经济情况、出行需求、汽车保有量及车辆行驶走向、单条道路交通高峰数据等,对城市交通系统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建立城市道路交通数字模型,分析城市改造与建设中交通供需平衡及供求关系的发展趋势。同时,考虑城市建设中大载重车辆行驶对道路的影响,科学规划不同路段的设计标准,实现公路建设的经济性与科学性。

2 公路改建城市道路设计与施工技术要点

2.1 编制科学的道路设计方案,优选方案指导道路建设与施工

在公路改建城市道路设计前,相关工程师小组必须根据基础调研情况及城市发展战略,设计3~4个方案。其内容应包括线路选择、断面设计、结构层设计以及排水设计等内容。由专业评价小组对各个方案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分析,选择最优方案。在方案的设计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内容参考相应的书籍与规范。如:《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公路水泥混凝土设计规范》以及相应的手册等书籍规范,以手册及规范内容为基础,保障道路设计的科学性与经济性。以科学的道路设计方案指导道路的施工与管理,实现公路改建社会效益。

2.2 以科学的道路设计管理为基础,提高公路改建道路设计质量

在我国城市道路的施工与使用中,许多质量问题与道路设计有关。为了保障公路改建城市道路设计的科学性及数据、技术准确性,设计单位必须强化道路设计管理工作。借鉴企业管理理论、结合道路设计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道路设计管理体系。该体系不仅要包括道路设计工作中各岗位工作职责及内容,同时还应对道路设计管理方法、奖惩制度等进行确定。根据道路设计的需求,管理体系中还应明确设计复核、评测等系统的确定及执行。通过工程师设计过程中流程的优化、完善管理体系对设计工作的规范、良好的职业道德及职业素养,提高公路改建城市道路设计水平及设计质量。以此为基础,指导并规范道路的施工技术管理及养护管理工作。

2.3 以信息技术平台实现联机协作,提高公路改建城市道路设计效率

在现代信息技术对各行业的渗透下,道路设计工作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相关计算与复核软件、联机协作系统等,使各工程师能够在统一的平台下实现信息的实时交流,避免信息流通过程中误差等因素对道路设计质量的影响。因此,道路设计单位应加快相关平台的引入与应用,结合工作组的岗位设计开通相应权限,实现信息化道路设计目标。

2.4 道路三阶段设计流程的探讨

根据公路改建及城市道路设计的基本要求,目前常用的道路设计流程为三阶段设计流程。通过外业勘测、内业设计以及影响道路设计的诸多因素分析等工作,满足道路设计与施工的基础需求。三阶段设计流程分为一阶设计流程、二阶设计流程及三阶设计流程三种类型。一阶设计流程方式主要应用于路程短、道路宽度窄的小型道路改造工程。采取一次定测方式,确定改造原则及走向方案,并以此为基础对纵断面、横断面设计等进行设计,以此降低设计工作时间、加快道路改造效率。二阶设计方式适用于多数城市道路的改造设计工作,通过初测、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定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的两步设计方式,保障道路设计的科学性、保障道路设计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三阶段设计方式主要应用于城市道路改造中存在立交桥、隧道等工程的设计中。以初步设计、确定设计及补充完善设计三个阶段完成整个设计工作,以此满足立体交叉及隧道等工程对设计工作的要求,保障公路改建城市道路设计工作质量。

3 公路改建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要点的分析

3.1 公路改建城市道路施工基础工程技术要点的分析

受城市道路周边环境影响,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要点中,地下综合管网、路基基础施工是施工技术要点的重点,是影响道路交通通行能力的关键。因此,在城市道路施工中必须强化基础施工技术要点的控制与管理。针对城市道路排水需求、周边排水管网走向及坡度等问题,确定施工技术要点,并以施工技术要点为中心开展施工管理工作,保障城市道路排水能力及基础承载力,为降低道路维修等工作对交通通行的影响奠定基础。在排水系统及路基系统的施工中,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确定施工技术的重点,以设计方案为基础指导并规范施工企业的具体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实现道路设计目标。

3.2 城市道路路面施工技术要点的探讨

路面施工技术要求是保障路面防渗性能、保障路面平整性及行车舒适性的关键。目前,我国多数城市道路采用沥青路面进行施工,以此提高道路投资经济性,而且沥青路面所具有的良好修补性能也能够提高道路使用年限,降低道路改建或重建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在城市道路路面施工中,应注重如下几方面内容。首先,应强化沥青混合料的配比及施工温度控制,以合格的材料为基础保障路面施工质量。其次,在摊铺与碾压过程中,应根据试验段的试验数据确定摊铺与碾压的具体参数。摊铺前应对熨平板进行预热、对水平仪进行校验,并确定初压、复压中的吨位及是否震动碾压等参数。严格规定压路机行驶速度及接缝处理等技术要求,保障路面平整度。

4 结束语

针对现代城市交通改造的需求,我国城市道路改建及扩建中必须强化对道路设计的管理及施工技术要点的确定。以科学的道路规划为基础,针对城市交通流量及车辆荷载确定设计标准。强化设计工作的复核与校验,保障设计方案的经济性、科学性与适用性。并在设计方案中明确施工技术要点及施工管理工作等具体内容,以设计方案为基础规范、指导施工企业的具体工作,为保障城市道路改建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通过城市道路设计与施工技术要点,提高对城市道路设计与施工的控制能力,满足新时期城市发展对市政道路通行需求,提高城市交通运输能力。

参考文献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第5篇

关键词:城市道路设计;系统性;复杂性;设计思路;交通分析;设计的新思路

城市道路是城市社会活动、经济活动的纽带和动脉,是城市综合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建设水平的集中体现。理想的道路在满通运输和出行需要的同时,还会带给人们美的感受。在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城市道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趋增大,人们对这一产品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城市道路设计的作用就显得举足轻重,它在规划和道路施工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一 城市道路设计的特点

(1)系统性

城市道路工程的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包括规划、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每个阶段都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城市道路项目的前期从规划到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规划、业主、设计部门的共同参与;后期从设计招标到竣工验收,需要业主、设计、施工、监理、质检等部门的共同参与,确保项目实施顺利。

(2)复杂性

城市道路设计工作涉及专业多,各专业不是独立的,是相互关联的,在项目负责的统一协调下完成从方案到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城市道路设计涉及到的专业包括道路、交通、桥隧、测量钻探、排水、管线、照明、信号、绿化等,各专业分工不同,在不同设计阶段的侧重点有区别。

(3)设计人员的主观性

城市道路项目从方案到实施阶段的过程中,设计工作总是最前面的一个环节,其它部门的工作也是围绕着设计方案进行,各个部门对设计方案提出意见,最终的方案由设计人员确定,设计人员通过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完成设计图纸,主观性体现了设计人员在项目中的作用与职责,成功的设计使得各部门的工作可以高效有序地进行,使工程顺利展开。

二 城市道路设计的问题

(1)设计思路的问题

目前,国内一些城市不注重路网的合理规划,不从全市路网均衡的角度考虑不同等级道路的结构、密度及宽度标准,而是走向另一个极端,担心将来发展后道路不够宽,将单条干路拓宽到80m~150m,机动车道双向条数达到8条~10条,横断面形式多以三块板、四块板为主,表面上看,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 提高了交通安全性,但实际上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同一条道路上的同时优先意味着大家都不优先,尤以穿越中心区、核心商业区的干路为甚。加之长期以来,我国城市集中资金建设干路、立交,忽视支路尤其是贯通性支路的规划建设,支路不成网络、不成系统,自行车、行人均汇集到几条贯通性干路上,不仅加重交叉口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相互干扰程度,而且行人过街很不安全,大大降低了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传统的将支路设计成连接主次干路的断头路及不注重快速路辅路建设等手法的合理性。

(2)不重视交通分析的问题

交通分析是城市道路设计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主要内容包括流量、流向、车辆组成、车速、周边路网等的系统考虑,该环节应该在可研阶段进行认真调查和系统分析后得出结论。道路等级的定位、规模的确定都依赖于交通分析,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项目筹备过程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业主往往不要求设计单位做可研报告,或者是先进行施工图设计然后再补充可研报告。即使是城市主要道路也不例外,缺乏必要的交通分析。没有正确的交通分析, 是很难做好与周边路网相协调的城市道路设计的。我国现在许多大中城市出现的拥堵现象很多与路网不够协调有关,所以,交通分析是城市道路设计中十分重要的环节,设计部门应给予充分重视,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深入细致的做好方案、可研、初设等设计前期工作,以保证施工图的设计质量。

三 城市道路设计的新思路

(1)自主创新

业主单位往往对施工图的完成时间要求过紧,设计人员没有充分的时间去论证,更没有时间去创新,只能“没有项目等项目,有了项目赶项目”,为了赶时间,设计人员免不了出现套规范、套图纸赶任务的现象。由于种种原因,有的设计院内部缺乏激励创新机制,项目设计科技含量不高,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不够重视。在当今环保、节能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设计单位、业主部门大力提倡自主创新,鼓励合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在道路工程设计、建设中的运用, 是很有必要的。

(2)灵活设计

国内设计道路的标准是按全国的城市道路的设计规范或公路有关的设计规范,各省市区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员都得按规范设计,这在设计中不免出现雷同,特别是我国南北气候差异大,东西地理特点多,若设计上一刀切,难免会出现后遗症,所以在使用规范时允许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是值得探讨的。在美国,也有类似于我们的全国性的“规范”《公路及城市道路的几何设计政策》,这一规范手册俗称“绿皮书”。它由美国各州公路及运输工作者协会。该“规范”实际上是道路设计的参考指南,在美国各个州甚至许多县、市都有符合各自特点的道路设计手册或者说设计规范,但它们都以绿皮书为基础,或多或少地参照了绿皮书。但绿皮书实际就是设计者推荐设计的参数或参数范围,它允许设计者发挥灵活性,特殊项目特殊设计,同样,各个州或县市的道路设计手册也允许或鼓励设计者发挥灵活性,若由于特殊情况要超出设计手册的标准进行,需要有充分的论证并获得认可。就如美国加州主要城市道路设计中,超标准设计须论证对道路安全、所在区域的要求、周围环境等等的影响,并在州交通厅所在地有关工作人员帮助下,向州交通厅申请批准。因此,美国设计标准在有规范的基础上能够有灵活性的进行城市道路设计,这一点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同时是一个道路设计新思维的亮点。

四 结束语

城市化发展出现了突飞猛进的势头,道路设计的种种方案层出不穷。我们还需对当前道路设计做出新的思考和研究,尽量完善道路设计、重视交通分析,做出更加灵活的道路设计。

参考文献

[1] 杨少伟.道路勘测设计(第二版).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第6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和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二十二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本条例施行前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第7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淮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和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二十二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本条例施行前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际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件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