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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纳税筹划的概念范文

时间:2023-09-04 16: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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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纳税筹划的概念

第1篇

【关键词】会计政策选择;企业所得税;筹划;运用

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合理运用会计政策具有方便以及简捷的优点,是企业的首选。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法要求与生产经营特点,对会计政策进行合理选择,从而确保企业依法纳税,同时还能享受相关权利与优惠政策,实现企业财务决策的价值最大化。

1 概念与原则

1.1 概念简述

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条件下,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即国家参与到纳税人利润分配,实现财政资金的积累从而改善民生的一种手段。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某些业务在符合会计原则的要求下,可以采用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只有在对同一经济业务存在不止一种会计政策,才具有研究和探讨的意义。

1.2 筹划原则

(1)合法性原则:纳税筹划是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下进行的,是在对国家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后,进行的纳税优化选择,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

(2)适用性原则:企业选用会计政策时候,理所当然应该与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相互结合。

(3)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在纳税筹划成本低于策划收益时,才可行,否则应该放弃。

(4)计划性原则:因为会计政策应该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确定并备案,所以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应该结合企业的经营计划和预算财务报表合理规划。

2 运用

2.1 用存货计价法进行筹划:

在制造业、商业、建筑业为首的行业中主要成本是库存材料的耗用。所以,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存货的计价方法比较重要。(1)当物价呈现上升趋势或者价格变动比较剧烈的时候适宜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2)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按上述原则处理期末存货总价较低,营业成本较高。可以将利润递延到下一年度,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也可以避免前期有利润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以后年度出现亏损的不利局面。

2.2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策划:

会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采用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原则上应该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如果是对促进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酸碱腐蚀的机器设备,可以申请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但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包括技术进步比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以及在国名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船舶、飞机、汽车、化工等行业。上述行业的企业采用加速折旧可以使成本与收入相互配比,降低企业的税赋,从而降低企业的风险。

2.3固定资产修理改良与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的纳税策划: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下列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其中第一项已经提足折旧的改建支出按照预计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二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在剩余租赁期与尚可使用年限两者较短时间内摊销;第三项中修理支出可以计入当期成本,符合条件的大修理支出是指修理费达到计税基础50%以上和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计入资产原值并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的长期待摊费用按支出的次月起不低于3年摊销。上述长期待摊费用,很多都依据于预测,税法并无过多的硬性规定,企业可依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列报科目和折旧、摊销年限,做到利润均衡化。

2.4 低值易耗品纳税策划:

低值易耗品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其特点是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一般来说,主要的摊销方式有两种:一是一次性摊销;二是五五摊销。企业可依据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相适应的摊销方法,做到利润均衡化。

2.5 销售收入的纳税策划: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企业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的时候确认收入的实现,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收入确认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理完毕托收手续时候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在商品发出时候确认收入;

(3)商品需要检验和安装的,在购买方确认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候确认收入;

(5)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收入;

(6)现销方式在商品主要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成本的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前提下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在以上这些销售方式中选择企业适用的,就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特别是到年终发生销售业务确认收入时间的筹划,可以达到平滑各年所得及纳税的效果。

2.6 其他特殊收入的纳税策划:

(1)租金收入的确认时间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时间来确认收入;

(2)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收入确认的时间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上述收入的确定时间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依据签订的应付款时间来确定,而特别是到年终发生销售业务确认时间的筹划,可以达到平滑各年所得及纳税的效果。

3 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在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时,要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及《会计法》相关规定,还要结合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如果企业中有较多方案可以进行选择时,就要着眼于整个行业发展及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结合企业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政策,从中选择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方案。

参考文献:

[1]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全国辅导教材《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第2篇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研究

一、引言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2011年国务院批准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8月开始在试点范围内实行,目前营改增的实行范围已经推广至全国,营改增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项重大改革,有效避免了重复纳税,但是在实际推行中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部分企业的纳税额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这就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在营改增新阶段下,企业合理的纳税筹划成为降低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的主要手段,相关专业人员通过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合理规划,提升企业纳税筹划的科学性,尽量降低企业税收额,以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二、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是指将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这种纳税形式有效避免了重复纳税。营业税增值税的主要试点行业为水路运输、技术服务、航空运输、信息服务为主的交通业,还有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方案主要分为三个实施步骤:第一阶段营改增试点范围为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天津、湖北8个省市地区,实行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实行税制改;第二阶段营改增试点推广至全国范围,并且将营改增行业铁路运输业、电信业、铁路运输业、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第三阶段,今年5月将试点范围推广至全部行业。从税率调整方面分析,调整前税率最高为17%,最低为13%,新税制改革后,在原有税率不取消前提下,新增11%、6%两档税率;有形动产租赁等实施17%的税率,交通运输服务业实施11%的税率,现代服务行业则按照6%的税率实施税务征收。经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商议后,将应税服务税率确定为0,且少数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征收税最低为3%。普通纳税人在通过资格认证后,增值税可抵扣纳税。试点范围内,纳税人纳税务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上,可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的申请。该认证要求不能反复申请,在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后可选择对应的简单计税法,税务征收率一般控制在3%左右。

三、全面营改增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分析

(一)全面营改增对增赋企业纳税的影响分析

自2016年5月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全部行业实行营改增,增赋企业是指在全面营改增改革制度实施后,在同样税率条件下,部分企业受以往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税收制度影响,在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后企业起初会面临许多的问题,纳税压力反而变大。

(二)全面营改增对减赋企业纳税的影响分析

全面营改增对减赋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营改增政策的实行避免了企业营业税重复征税的情况,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纳税额。营改增制度施行前增值税纳税标准为增值税标准税率17%,低税率13%,在这一税率的基础上营改增制度增加了11%、6%两项低税率,纳税政策的改革在极大程度上降低了试点企业纳税额。另一方面,营改增制度可降低试点企业、购买该服务企业的增值税。营改增制度中购买服务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和压力。根据当前我国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实行情况,制度实行后,众多企业实现能税改预期目标,税收额在原来的基础上大大降低,企业经济效益得到有效提升。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企业规模较小,按照3%税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进行增值税抵扣。

四、营改增新阶段下企业纳税筹划的具体应对策略

营改增后,征管机关也出现了一定变化,有利于税务机构的整合发展,一定程度增加且保证了中央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其宏观调控能力的发挥。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的工作的贯彻落实,其增收范围不断扩大,在确保行业总体税收不受影响基础上,有效消除了重复征税,大大减轻了行业生存压力。营改增实施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较为明确,纳税统筹空间也就由此诞生,这对营改增的落实、推广有积极作用。纳税筹划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筹划,制定完善的纳税方案,以实现有效降低企业实际纳税额的目的。因此加强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以降低实际纳税额具有重要作用。笔者根据营改增政策对增赋企业、减赋企业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在纳税筹划中相应的应对策略,旨在加快各企业适应营改增制度,以指导企业各经济活动的开展。

(一)利用纳税人的具体身份,并进行纳税筹划

1.纳税人通过供应链安排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纳税主体的实际税负和其所处供应链接点位置存在一定关系,再加上“营改增”工作开展中,行业、地区的差异以及时间因素均可对纳税人税负造成一定影响。上述因素和纳税主体供所处的供应链节点位置进行交织,进一步复杂了企业纳税筹划环境。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中需要对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优化供应链,促进企业利益实现最大化。2.利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计税方法纳税筹划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是50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根据试点情况可适当调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试点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轮客渡、轨道交通、公交客运及出租车等交通运输服务可根据简易计税法对增值税进行缴纳。

(二)利用过渡期优惠政策纳税筹划

国家延续了对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经改革可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在这一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掌握各项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合理利用。企业需要对增值税差额纳税政策进行全面了解,能够很大程度上增加进项抵扣额,减少需要缴纳的税款,因此,企业要争取纳入差额纳税的范围,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另外,国家在全面推广营改增期间,也会相应推出一些免税项目,企业在免税政策的基础上可选择进入相应的行业。

(三)采购业务及销售业务的筹划

由于纳税人身份存在较大差异,在进行采购业务筹划时差异也较为明显。小规模的纳税人需要根据销售额×较低税率的方式进行纳税,不能抵扣进项款,因此,商品质量无明显差异时采购者可选择价格低的供应商;一般纳税人因需要抵扣进项款,所以,在质量、价格基本相同情况下,需要选择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尽量多的抵扣进项款。销售业务可实施结算方式筹划,企业用委托代销、分期付款等方式取代直接收款方式,对一次性直接收款的税收负担进行分摊,节省的资金可因时间的延长而增值,增加企业资金利用率。另外,对经营模式筹划,国家税收部分对不同行业、不用经营模式的征收税率存在较大差异,所以,企业需要对经营模式进行调整来适当降低税收。如国家规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行业的税率为17%,规定交通运输业税率为11%,企业自身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形式的远洋运输产业、航空运输产配备专业人员,其性质就可转变为交通运输业,其税款降低了6%。

(四)不同应税项目独立核算

服务行业是最早开始执行营改增试点方案的行业,由于服务行业存在着兼营的情况,政策规定对于兼营增值税不同项目的企业、核算难以分清明细的,采用高税率计征。例如,交通运输业还兼营物流运输业务,传统的计税方式两种业务分别按照11%、6%的标准征收增值税,改革后一律按照11%的标准执行,这就使得企业税负大大增加,因此,企业要注意不同项目的分开核算。

五、结语

营改增制度是我国为了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税制改革方案,目前,大部分企业对于税制改革尚未适应,部分企业的税负率不减反增,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因此,各企业应不断加快纳税筹划,指导企业更快适应营改增制度。国家财政部门和各级政府做好政策支持工作,帮助企业渡过过渡期,实现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衍群.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纳税筹划探析[J].企业导报,2014(07).

[2]薛明娟.谈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纳税筹划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4(04).

第3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风险;原因;措施

一、税收筹划相关问题分析

(一)税收筹划与税收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也叫做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指的是纳税人以税法规范为依据,合理使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有效选择,采用最优的纳税方案,追求低税负或滞延纳税时间的目的,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税收筹划作为一项高级理财活动,跟其他财务决策一样,受到各种主客观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很可能导致其实施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的经济利益,甚至由于企业某些方面违背税收精神,需要为其偷税行为承担额外惩罚。这种实施结果与预期不一致情况出现的可能性即通常的税收筹划风险。可见,税收筹划风险是因税收筹划失败而导致的不良后果和负担。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类型

1、经营性风险

经营性风险即企业日常税收筹划活动中面临的风险,主要体现为企业在对具体的经营活动上的把握性。企业税收筹划的过程依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因而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专有性。政府通过税费参与企业经营分配,但未承担经营风险。

2、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也叫法律风险,即纳税人在制定、选择和实施相应方案时,面临的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补缴税款的法律义务和偷逃税的法律责任或者处罚。

3、操作性风险

实际中,操作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员工素质、基础设施、税法体制等层面,指的是因为员工素质不高、程序审批混乱、基础实施不完备、技术水平差、运作效率低等相关因素,引发失误导致税收筹划效益不确定性的风险。

4、效益性风险

效益性风险体现为企业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等的风险。企业可能过度强调对税负的降低,忽视相关成本.使发生的纳税筹划成本得不偿失,造成无形之中的损失。在税收筹划的决策中,需按成本效益原则进行。

5、环境性风险

税收筹划必须在一定的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下实施。备选方案选择受制于企业税收筹划所面临的环境。税收政策的调整以要求企业的税收筹划选择、决策、程序也进行必要的调整。环境性风险针对企业长期的筹划比短期的筹划更重要。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影响因素

(一)纳税人税收筹划目标的短视性

受制于企业目标的短期性,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企业倾向于锁定税收优惠的特定有效期限,为了追求优惠期内税收减让、退免的相关好处,企业更多的会不顾自身承受范围开展上述行为。毫无疑问,种种过度行为导致企业的财务计划和发展规划的盲目与混乱,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业务的平衡协调,如此一来,既不能实现节税的行为初衷,又丧失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机会与大好前程。

(二)税收筹划者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税收筹划者的自身素质是税收筹划风险出现的内部约束条件。可以说,一个纳税人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政策与业务掌控程度直接决定着税收筹划风险的大小。纳税人制定、选择、实施何种税收筹划方案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这里涵盖了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认识理解、对税收筹划条件的把握认知等诸多方面。目前,我国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整体偏低,纳税人对税收、法律、财务、会计等政策业务的掌握程度较差,使得纳税人税收筹划的最终成功受到内部条件的制约。在业务素质水平低下的阻碍下,即便纳税人存在急迫的税收筹划愿望,落实到具体的筹划行为上也很难有成效或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相关政策的发展变动

作为纳税人最易忽略的内容,政策的变动性构成了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外部约束因素。在纳税人的严重,内部的涉税行为才是重中之重。本质上,税收筹划有合理合法性,并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但因为税法的变动性,税收筹划成功的盖然性就产生了较大的不确定性,这就导致税收筹划法律风险的不可避免。实践中,税法一旦修订,曾经是税收筹划的依据就会消失或变动,筹划假定的结果可能发生与预期背道而驰的结果。假如税收政策或成立条件变化,原税收筹划方案由合理变成不合理甚至合法变成非法也不是没有可能,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税收筹划的成本高于收益的风险。

(四)行政执法的风险

税务机关对税务活动的界定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主观性,这就可能出现业已实施的税务筹划方案难以获得税务机关认同的危险。实践中,大量税务筹划活动运作在法律的模糊地带,税务筹划人员难以精确把握其确切边界,再加上某些问题在概念指向上本来就模棱两可。而且税务执法人员时常会按照自身对法律的认知判断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倘若税收筹划的方案未被认可,其实施被界定为偷税、避税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三、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与控制

首先,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无论是从事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还是接受筹划的纳税人,必须认识到风险的客观存在与难以避免,在生产经营活动和涉税事务中始终提高对筹划风险的警惕意识。在信息时代,利用先进发达的网络设备尽快建立完善一套科学快捷的税收筹划预警系统非常必要,实时监控税收筹划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一旦风险出现,立即向筹划者或经营者示警。这个预警系统的作用一般有:信息收集功能。在批量搜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税务行政执法情况和企业本身生产经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加以对比分析,判断预警与否。危机预知功能。在大量信息分析的基础上,出现引发税收筹划风险的关键因素时,系统应预先发出警告,提醒筹划者或经营者未雨绸缪事先应对。风险控制功能。当税收筹划可能发生潜在风险时,系统应及时寻找风险产生的根源所在,帮助筹划者或经营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症下药,避免风险的发生。

其次,不断提高纳税筹划人自身的素质,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进行。作为纳税筹划的核心,筹划人是筹划过程中的主体,很大程度上筹划人的知识和经验直接决定筹划的成功与失败。这就对其提出了很严格的要求: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对合法、非法的界定以及两者的界限都能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从总体上确保纳税筹划财务处理符合税收法规及征管规定。具备较熟练的税务和财会专业知识,掌握税收业务和征管方法,熟知税收法规中可享受的优惠条款,清楚和掌握税收优惠事项的申请审批程序和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财会方面的专业知识,确保纳税及财会业务处理符合规范。具有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的事项,即拥有介于税收征管法规非明文规定的事项。必须声明的是,一些综合性较强、事关企业全局的较大税收筹划业务,借助税务机构与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是极其重要和必要的,可以达到分担转嫁风险的功效,最终事半功倍。

再次,协调企业同税务机关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平衡利益分配。税收一方面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也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重要形式。实践中,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但凡得不到被税务机构的认可,那么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就无法具有合法性,也就难以获得应有的收益。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前,要及时获知道有关的有价值信息,不断强化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对话机制,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争取达到税法理解上的一致性,尽量减少无效筹划的发生可能性,这也是企业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

最后,遵守成本效益原则,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税收筹划时,既考虑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还要将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过程中放弃方案的可能收益作为机会成本进行考察。整体税负的降低是税收筹划的着眼点,个别税种税负的减少不是最关键的部分。因为各税种的税基具有内部关联性,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某种个税税基的缩减可能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扩大

参考文献:

[1]邓卫红.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规避[J].商业现代化,2011.2

[2]范宾.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J].企业导报,2009(7)

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 铁路运输企业 税收筹划

国家现在处于“营改增”税制改革重要时期,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在税率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项目增值税税率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制定了一定的纳税优惠政策,由此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税制改革之后,铁路运输业相应的增值税税率为11%。国家实行“营改增”后,确实一部分企业的税负上升利润下降,纳税事项出现更为复杂的情况。对此,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法规和企业管理中的弹性因素来应对“营改增”带来的负面影响,税收筹划显得尤为重要。

一、概述“营改增”

(一)简述“营改增”

2010年,相关会议明确指出加快我国财务税制的改革进程,建立高效的财税体制,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形式转变,健全税收制度;2011年,十二五纲要要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形式的转变财务税收体制;当年10月国务院正式确定实行“营改增”税务的改革,由此消除重复缴税的弊端,加快社会的分工,推动科技的进步和发展。2012年1月1日,上海等地开始实行“营改增”试点工作,交通运输业和少数服务业划入试点范畴。此后,试点范围逐步扩大,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正式开始实施“营改增”。

(二)增值税

所谓增值税指的是针对货物销售提供给产品加工、修理劳务或者其他应税服务的单位与个人,由此完成增值税收取的税种。增值税特点显著:首先,针对货物销售进行修理劳务或应税服务过程中增加的价值额进行税收的征收;其次这一税种的主要是税款抵扣制度;再次,采取价外税额的征收,企业的日常会计核算并不含有增值税。

增值税相应的计税方法有一般和简易计两种及税法方式。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其相应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如果当期销项额度和进项税额相比较低的情况下,相应的不足之处可转到下期进行抵扣。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计算的情况下,从本质上讲,增值税主要针对企业生产各个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额进行税收的征收,可以对各个环节的进项税抵抗,从而彻底消除了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专业协作的发展。

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其对应的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根据税收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也就是要想将进项额进行抵消,需要获得专业的增值税发票。现在,增值税抵扣凭证,含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的款项缴纳书,税收缴款凭证、农产品销售发票。因为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相应的抵扣凭证表示的是已经上缴完毕的税款。

(三)“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政策对比分析

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营改增”是国家税制上的改革,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通过降低企业税负,以减税让利的方式,放眼于长远,提高企业的经营活力和积极性,扩大企业规模和数量,利用增加税基来提高政府税收收入。税制改革初期阶段,“营改增”为企业造成各种税负影响,严重加重的税负,但是税改政策不可能一步到位。必须各种方面共同努力,各项措施协同配合,反复实践优化才能真正达到税制改革的目的。因此,企业更应该以此为契机,利用“营改增”后的有利条件,从自身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入手,采取合理的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达到企业利润增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一)促进企业税负的降低

尽管“营改增”实行之初有诸多税负变化的情况,但对于本身具有多元化性质的铁路运输企业来说,反而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从理论上吃透政策,转换增值税纳税身份、调整经营结构、调整定价系统、选择供应商等方法,组织好科学的税收筹划工作,就能够帮助企业降低实际税负。

(二)有利于企业盈利能力的提升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盈利水平为一项重要的财务能力衡量标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其税后利润之间存在着最为直接的联系。企业如果想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可以尽可能的降低自身的成本,提升业务收入。税收成本属于企业自身运行成本中的一种,如果企业实施更为科学的税收筹划工作,可以显著的节约企业成本,实现企业资金使用率的显著提升。

(三)提升企业自身的经营和财务管理水平

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可以促进自身的经营和财务管理能力的增强。一个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的三项重要因素为成本、利润和资金,企业组织税收筹划工作可以实现单项要素的合理结合,显著增强管理水平。除此之外,企业自身的纳税筹划工作对于内部财务人员的要求非常高,财务人员必须切实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企业财务管理者不单单需要熟悉我国现行的各项税务法律,还要吃透税制改革的深层意义,在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设计过程中提高理解政策、把握政策,运用政策的能力。

三、“营改增”下铁路运输企业采取的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所谓税收筹划主要指的是,纳税人为了合理规避或者降低自身的税负和上缴的税款,事先进行合理的规划,保障企业融资、经营等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同时也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相关事前设计和规划活动便是纳税筹划。

(二)“营改增”下铁路运输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1、合理的利用增值税税率存在差异这一特点

由于2014年1月铁路企业由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采用价外计税方式,因此利润表会出现收入减少、成本减少的情况,企业销项税额高于进项税额税款缴纳多,面对这种情况怎样纳税筹划呢?这种筹划就是在采购部门和设备部门寻找供应商的时候,必须关注是不是具有一般纳税人的资质。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产品出售和劳务涉及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17%,相应的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为3%,二者之间的适用税率差距较大。比如,某企业从外部购置材料所用23.4万元,面对甲、乙两个企业,分别是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7%,乙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该批材料当月全部出库计入成本,计算如下:

企业取得甲企业发票:计入成本23.4万元/(1+17%)=2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

企业取得乙企业发票(代开专用发票):计入成本23.4万元/(1+3%)=22.7184万元,进项税额0.6816万元。

由上面计算可以看出,对于企业来说,取得甲企业的发票有利,计入成本金额小,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大。

2、调整定价系统

“营改增”后,如果原有的定价系统没有变化,原价格就被分为不含税价格和销项税两块,那么企业的收入会有所减少,利润下降,因此在税收筹划时,企业需适当调整价格,才能保障自身利益。

3、选择合适的增值税缴税时机

税收筹划过程中,必须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项时间节点。详细的讲,财务人员必须明确当期销项税金额,与此同时对税收工作进行科学的统筹和规划,由此可以确定一个更为合理的采购时间,可以有效的实现进项和销项税额的配比,尽最大努力消除提前纳税情况。比如,在当月月底进行确认的收入可以按照约定的形式在次月进行确认,由此可以保障企业延期纳税。与此相同,假如需要月底组织的物资采购或者设备维修工作,应当争取在本月获得增值税发票,从而可以使本月可以获得足够的进项税抵扣额,也可以使企业延期进行纳税。

4、尽可能多的取得进项税额抵扣

首先,应当尽可能的取得抵扣凭证。取得抵扣凭证越多,税负下降就越快,所交税款就越少,就越有利于企业真正享受税改带来的优惠。

其次,铁路运输企业应该尽量多地取得高税率的进项税抵扣凭证,如购置、租赁、维修等费用都是可以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铁路运输企业是以11%计算销项税,那么就会存在“低征高扣”的乘数效用,企业降低税负效果也就可见一斑了。

5、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税制改革之后,应当采取“一票控税”,假如发票管理不到位,会给企业的税负造成影响,导致企业无法很好的进行进项税抵扣,从而企业成本上升。因此企业对增值税发票应该有一套严密的管理办法,系统地、有针对性地做好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

6、积极学习税法知识,增强企业的税务操作能力

税制改革之前,铁路运输企业内部的财会人员很多都不了解增值税业务,增值税知识缺乏充足的认识。税制改革之后,铁路运输企业为了更好的应对“营改增”,企业财会人员必须提升自身的业务素养和综合能力,在财务实务中,必须熟练掌握增值税发票的处理工作,对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做出职业判断等,例如:福利费、餐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供应商无法取得抵扣凭证、免税项目支出等均不能抵扣。因此各级财务人员仍需加强业务学习,避免产生对政策、制度的实质性内容理解不当而导致偷税、漏税风险。

四、结束语

目前,“营改增”实施已经近两年,作为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的亲历者,感受到了税收对企业充分积极的一面,同时也遇到了种种问题和困扰。政策到位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企业的税收筹划也不可能做到立竿见影,这就需要在实际的运行中政府和企业相互之间不断反馈、不断调整,企业与税务部门充分沟通与对话,使政府的“营改增”政策继续完善,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有关部门应适当放宽抵扣限制,对“营改增”后税负偏高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扶持,使“营改增”能真正达到为企业减负的目的,使铁路运输企业依然能快速、良好的发展。随着我国法治逐渐健全,税法不断完善,税收筹划将成为铁路运输企业增收增运、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面对运输市场的激烈竞争,铁路运输企业引入先进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法,必将会重新取得市场份额,相信在这样竞争中税收筹划必将发挥作用,税收筹划将会是铁路运输企业长期研究的课题。

第5篇

【关键词】节税;偷税;避税;区别

当前在中国普遍存在着对节税认识上的偏见。那么,节税到底是什么,与偷税、避税有无区别,应否提倡节税?本文将对此作一番分析。

1.节税、偷税和避税的概念及其特征

节税又称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节税有以下特征:合法性;政策导向性;策划性。

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有两个基本特征:非法性;欺诈性。主要表现为纳税义务人有意识的违反税收法规,用隐瞒或欺骗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的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这种安排手段处在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避税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因此避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而是处在两者之间,所以称之为“非违法”。避税有以下特征:非违法性;策划性。避税者通过对现行税法的了解甚至研究,找出其中的漏洞,加以巧妙利用;权利性。避税筹划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维护既得利益的手段;规范性。

2.节税与偷税、避税的区别

2.1行为目的上的区别

从节税、偷税、避税的结果上看,都表现出所缴税额的直接减少,因此不少人认为三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只是所采用的手段合法性不同而已。其实不然。

和偷税、避税相比,节税的目的并不仅仅局限于缴纳最少的税额,而是要实现整体的税后利益最大化。有些经济活动可以使税额降到最低,但未必能保证纳税人的利益最大,那么,对这类经济活动的选择就不能说是成功的节税。如,我国税法规定了对符合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企业自投产年度起还可免征所得税2年的政策(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为33%)。如果只是考虑减税的目的,纳税人便贸然投资于自己并不熟悉的高新技术产业。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一方面可能会因企业家对该行业的陌生而出现经营管理不善的情况,导致企业整体利润率下滑;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产业往往也是高风险行业,产品的市场前景带有高度不确定性,一旦项目选择失败,也会带来巨大损失。尽管有税收上的优惠,但不足以弥补由此而造成的利润损失,更何况,对于低利甚至亏损的企业而言,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节税效果并不明显。因此,要成功地实现节税的最终目标,纳税人必须对自己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统筹考虑,以便寻求节税和增收的最佳结合点。

2.2行为计划性和长期性的区别

节税具有计划性,属于事前的经济活动。即纳税人在开展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经济活动之前,就需要把纳税作为影响决策的一个主要因素来考虑,根据税法规定测算各种备选方案的应纳税额,再据此计算各方案的税后收益,最后按税后收益最大化原则选择最优方案。

节税的事先计划性决定了它必然同时带有长期性。具体是指在进行节税时不能只依据当前的税法条款来作出决策,还需要对其未来的变化趋势做较深入的研究分析。因为节税中所涉及的企业经济活动往往持续周期较长,如对一条大型生产线的投资决策,企业长期资金的筹资决策等。在其持续期间,如果税法做出了相反的变化调整,那么原来的节税优势就有可能消失甚至转化为企业的额外负担。这就要求筹划者必须具备长远的战略眼光,正确处理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关系,尽可能把节税的风险降至最小。当然,如果节税是成功的,则可以为纳税人带来长期的节税效益。

相反的,偷税则是一种短期的事后行为,是在涉税的经济活动发生之后,纳税义务已然确定的情况下,纳税人通过前述的各种非法手段掩盖、歪曲、篡改应纳税事实,属于事后的欺诈行为。从其短期性来看,一次“成功的”偷税行为只能在当期产生减税效果,不可能持续到以后期间。

避税的计划性和长期性则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它可能是事前就已进行的筹划。例如,有些内资企业为了享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而搞假合资。所谓的外资其实是国内投资人假借某个外商的名义投入的资金,该外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只是一个摆设,并不真正参与经营决策。由于这种情况很难进行查证核实,税务部门也只能将其认定为外资企业来征税。这种具有事前谋划性的避税往往也具有长期性。而另一些避税活动则可以是事后才进行的。例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项目,其实行的是按当月实际发放额超额累进计算的办法。有些纳税人的各月收入起伏较大,为避免适用高税率,当某个月的收入较高时,往往采取将该月的部分收入延期分摊至其他收入较低月份的做法,使被摊薄的收入得以用较低的税率来计税,从而达到了避税的目的。类似这种事后的避税行为一般具有短期性,即其效果只限于当期。

3.对中国开展节税的展望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节税与偷税、避税有着本质区别,是国家应该大力提倡,纳税人应该积极推进的一种行为。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此仍是羞于提及,尤其是一些节税做得较成功的企业。究其原因,除了担心遭遇误解惹来非议以外,更多的是人们内心深处缺乏对节税的道德认同感,总觉得向国家少缴税,是一件不光荣的事情。这与我们过去极力宣传纳税光荣,片面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其权利的做法有关。事实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不再是国家行政机构延伸的一部分,衡量企业家贡献大小的标准也不再是各年上缴税额的多少。而是从社会总体财富的角度,看他是否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最终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从短期来看,节税确实使国家财政收入受到一定的影响,但从另一角度来看,将国家减收的税金留在纳税人手中,往往可以获得更高的资金使用效率。有人担心财政减收会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其实大可不必,因为一个国家在制定其税收法律时,必然已经对其财政支出进行周密预算,即便实际的经济运行情况与预算有所偏差,政府还可以通过发行短期公债来弥补。而国家让渡的税收资金,通过纳税人的扩大再投资,可以培育出更广泛、更坚实的税源,因此,从长远来看,国家不仅没有减收,相反可以不断地增加财政收入。

鉴于此,国家应该加大对节税的宣传力度,使节税观念深入人心,税务部门也应主动与纳税人加强沟通,积极向纳税人介绍相关的税法条款,为纳税人的节税出谋献策。相关的专业中介机构如税务、会计师事务所则应加强涉税业务的拓展力度。只有多方合作,我国的节税才能真正走上良性循环发展的道路,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税收筹划[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蔡昌.税收筹划方法与案例[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

[3]杨默如.偷税、避税与税务筹划——概念界定的国际借鉴及法律建议[J].经济视角(下),2010(07).

第6篇

摘要税收筹划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存在多年,有“皇冠上的明珠”赞誉。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改革开发的深入,近年来我国税收筹划工作取得了可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本文从采购、生产、研发和销售环节,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进行了简述。

关键词生产经营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存在多年,有“皇冠上的明珠”赞誉。我国的税收筹划工作,因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企业基本上不需要进行操作。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改革开发的深入,近年来我国税收筹划工作取得了可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其包涵了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的内容,要求筹划者须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功底和实务操作经验。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内涵

关于税收筹划的概念,目前我们很难从一本词典或教科书找出统一而准确的定义。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DF)编写的《国际税收词汇》中是这样定义的:“税收筹划(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会计学》中,对税收筹划作了如下阐述:“人们合理而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款和递延纳税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

由此可见,税收筹划实际上要做的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地少纳税和延迟纳税,同时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合法、节税效益最大化、预先性和统筹兼顾等原则。总之,税收筹划必须在企业战略管理的框架下进行操作,战略管理决定着企业的命运,而税收筹划是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自身规模的壮大,税收筹划工作就会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二、采购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物资采购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做好物资采购的税收筹划,要求我们必须从确认供应商发票种类和提供的发票时点、交货时间、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货款结算方式、运费负担方式及票种等方面进行周全考虑。因为它们最终都将影响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净利润,影响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

例: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对发运货物的运费有好几种处理方式:

(1)运费由购货方支付;

(2)供应商在物资采购合同中单独一行列示运费金额;

(3)供应商将运费在物资采购合同的每种产品上进行分摊;

(4)其他。

在上述情形中,购货方在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最好采用(3)模式,理由是购货方采购人员在填制材料入库单时比较简单,同时增加了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金的抵扣金额,也避免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

三、生产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生产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涉及企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式、国定资产采用的折旧方法、是自行购买还是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是大修国定资产继续使用还是提前购买新国定资产、生产过程中的部分环节是委托加工还是自行加工等等。上述几种情形中采取不同的方式,会给企业的现金流和成本费用的账务处理带来变化,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留下了操作空间。

例:甲企业有一台机床,原价100,000元,残值按原价的5%预计,折旧年限为5年,则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19,000元,5年累计折旧额共95,000元;如果企业将折旧年限延长为8年,则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11,875元,8年累计折旧额共95,000元。从表面上看,上述两个方案均不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也未多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但是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企业第1-5年共提前交纳8,906.25元[(19,000-11,875)*5*25%=7125*5*25%=35,625*25%]企业所得税就显得不划算了。如果企业处于“二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期间,折旧年限越长对企业越有利。

四、研发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研发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有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且在1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等。

做好技术转让和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工作,一方面可以节约企业的现金流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实现研发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另一方面也是为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资格的基础。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认定后,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将会上升到一个新的平台。

五、销售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论企业在内部控制流程、产品技术和工艺先进性等方面做的如何好,而企业最终无法将产品推广出去,那么企业所做的一切都是徒劳的,所以说市场营销决定企业的生死。销售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有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的区分、销售返利、关联方交易定价、捆绑销售、货款结算方式等。

例:A企业拟委托B企业进行一项定制软件开发,且合同内容还涉及采购DELL服务器1套。在此情形下,B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有两种:(1)与A企业签订1份定制软件开发合同,再签订一份DELL服务器销售合同;(2)与A企业签订1份定制软件开发合同,DELL服务器由A企业自行采购。

本例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针对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可以享受国家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免税等政策。

总之,税收筹划贯穿于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我们应及时学习和掌握国家颁布的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等文件,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素养,在企业整体战略管理的框架下,尽最大可能地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蔡昌.财税名家蔡博士精解税收筹划.中国市场出版社.2010.10.

第7篇

关键词:法律风险基础理论法律风险源法律风险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Abstract:The legal risk theory system is the legal risk guards against controls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the rationale,the legal risk guards against controls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is this theory system application,is the theory system systems engineering.The article focuses in the legal risk theory the basic concept formation,the concept connotation and the reciprocity,searched in the legal principle theory of law and the enterprise service two stratification planes has analyzed the legal risk essence,from this and formed a set about the legal risk basic concept and the legal risk research methodology.In this foundation,inquired into the legal risk guards against controls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the mentality,the system construction,replied explicitly how the system does construct with the service union,the risk should to measure attribute,type,formulation principle as well as system questions and so on development form,finally has formed a set of cover enterprise primary service domain,the same enterprise various departments service close correlation,the easy servicer to understand,the operation,the execution standardization,the institution legal risk guards against controls the system.

Keywords:The legal risk basic theory Law risk source Law risk Law risk guards against controls the system

2005年的中航油事件仿佛一记春雷震撼了国人敏感的神经,南方网用略带感慨的文字写到:中国企业就像一个既没有受过正式训练又没有足够装备的新兵,试图击退一大群入侵的法律风险敌军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与准备充分的外国竞争者相比,中国企业会遇到更多的法律风险问题。[1]其后,国资委专门组织召开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论坛”,就法律风险的本质以及防控的方法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要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高度重视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增强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2006年6月,国资委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系统介绍了风险管理的涵义、基本流程以及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文化等,[2]是早期关于风险管理的具有指导性意义的重要文献。2006年11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了《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纲要》,成为集团公司关于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法律风险一时成为热议之题,乃至甚嚣尘上。

然而,由于认识深度、观察向度以及历史条件等多种因素,关于法律风险的概念、防控的方式以及如何与企业实际结合,却始终无统一之认识。2007年9月,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法律部、内部控制部组织多家地区企业法律人员及内控人员,并聘请多家中介结构,[3]在吸收以往工作经验、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的讨论、多次调研与修正,终于编写完成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手册》,并于2008年四月正式。笔者有幸参与其中。本文基本概念的表述沿用的是集体讨论的成果,但本文是笔者以自己的思考对法律风险基础理论的阐释,大致是注释法学的进路,仅为个人观点,文责自由笔者承担,特此说明。

1.第一部分,法律风险概念体系及方法论

1.1法律风险概念的形成。

1.1.1早期法律风险的有关理论及其简要评述。在早期有关法律风险的理论中,关于法律风险的概念大致形成了三种观点:责任说、责任损害说和不利后果说。

责任说认为: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及有关各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实际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4]将法律风险限定为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概括了企业作为行为主体实施侵权、违约或违反公法上义务所承担的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风险的实质;但此种观点有其局限,它无法解决因行为不当导致自身权利丧失、应取得权利而未取得权利以及遭受不特定主体侵权的问题。

责任损害说认为:法律风险是基于企业权利义务失控或受外部环境影响招致法律责任、产生实际损失的现实可能性。[5]责任损害说将法律风险界定为法律责任以及产生的实际损失,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责任说的局限,但对于企业权利义务失控的类型以及实际损失的法律本质未予明确。

不利后果说认为:法律风险是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即法律权利和义务落实于主体生活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作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导致的,与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6]不利后果说用相对抽象的修辞——法律不利后果对法律风险进行了概括,克服了责任说的局限,但仍然未就“不规范具体法律行为”的类型以及“法律不利后果”的本质予以揭示。

其后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纲要》中(以下称《纲要》),将法律风险描述为:基于法律环境产生的与企业权利义务有关的商业风险。[7]基于法律环境以及与权利义务相关揭示了法律风险产生的深层本质,商业风险则是以利益视角观察得出的结论,表明了法律风险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它是在通观早期法律风险各类观点基础上得出的在当时条件下相对科学的结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下属的部分地区企业依据前述理论,按照按照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防范、风险处理的逻辑结构,形成了早期有关法律风险防控的框架体系,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

1.1.2早期概念的特征及未解决的问题。通过以上的叙述,可以发现早期法律风险概念的特征为:其一,逻辑结构为前后的因果关系:其二,原因部分与权利、义务紧密相关,结果部分总是与“法律责任”、“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实际损失”——这些法律消极后果同一。那么究竟作为原因部分即那些与权利义务相关的行为的实质是什么,其产生的消极后果又是什么,相互关系如何,从法律层面看其本质又是什么,就法律风险的实质而言是不利后果的可能还是可能的不利后果?这是一组亟需解决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另外,由于没有严密统一的概念体系,在前期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中,始终存在工作范畴不明确、对风险识别及叙述标准不统一以及过分依赖经验的问题。所以,建立一套概念缜密、逻辑严整、表述清晰、界定科学的有关法律风险的概念体系实为必要。

1.2法律风险的概念体系。

1.2.1法律风险的实质及构成。法的一般理论认为,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8]基于法的规定,主体的特定行为必然引起自身权利义务状态的变化。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也一定存在那些能够引起企业权利、义务状态发生变化的行为;这些抽象法理层面权利义务状态的变化又必然表现为企业利益的变化,而利益的变化恰恰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关注的焦点所在。所以,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也一定是那些引起权利义务状态发生变化的行为。从另外一个角度观察,引起权利义务状态变化也既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9]而引起法律关系变动就是法律事实——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10]对于企业而言,此类属于法律事实的行为应当为法律行为,即依照主体意志变动法律关系的客观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行为是德国民法上的基本概念,乃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种效果之所以得依法产生,皆因行为人希冀其发生。法律行为之本质,在于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实现,在于法律制度以承认该意思的方式而于法律世界中实现行为人欲然的法律判断”,简言之法律行为即是旨在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11]不过,德国民法上法律行为的概念仅限于私法范畴,而企业法律风险所关注的涉及方方面面,依照此种分析问题的进路,将此扩及到各个法律领域,借助国内研究成果,我们将法律行为界定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12]

之所以这样考虑,是出于一个基本假设:企业只能控制自身的行为,并因此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故而一切有关权利义务的行为的着眼点也只能是自己。这样会产生一个问题,对于来自外部的侵权行为,行为的发生取决于不特定的主体的意志,从形式上看存在逻辑解释瑕疵。其实未必:对于他方的侵权行为,企业则因此产生相应的请求权,只有依法行使请求权才可能保护自身权利,而依法行使请求权恰恰取决于主体自身意志。

研究发现,引起企业权利义务状态发生变化的法律行为包括: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未依法取得、行使、保护权利以及缺乏法律技巧的行为等。这些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权益被侵害或丧失、增加义务或负担等。无论前述哪种法律后果从企业利益的角度来看,均表现为损失,既可以是直接的财产性损失,也可能表现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还可能表现为无形性损失——如企业声誉受损等。将原因部分定义法律风险源,后果部分定义法律风险,于是产生了两个基本概念:

法律风险源是指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未依法取得、行使、保护权利以及缺乏法律技巧的行为等法律事实。[13]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权益被侵害或丧失、增加义务或负担等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在两个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又产生了两个下位概念: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是指法律风险源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法律风险源诱发因素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导致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的原因。

之所以创设这个两个下位概念,是出于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实践的需要:其一,由于法律风险源的界定是一种抽象的法理描述,而法律风险防控的实践牵涉企业各个业务部门,结果必然造成理解上障碍,从而失去基础理论应有的指导功能。故而以具体行为表现的形式直观描述,更有利于理解;另外一个原因在于,法律风险源高度抽象的描述抹杀了实际工作中本质上属于一类法律行为,但形式却各有不同诸多行为之间的差异性,并且与这些具有差异的具体行为相对应的各类措施也有所不同;[14]其二,法律风险源固然从本质上揭示了此类行为的法律特征,但这些行为已经是一种事实状态,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更需关注的是造成此类行为发生或产生的原因。[15]而探究这些原因并通过各种方式有效的防止、遏制、消除这些原因发生的可能性,才毋宁是管理上最本质的需要,也是法律风险防控实践的关键所在。

运用上述四个相互关联的一组概念分析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存在的法律风险,称之为法律风险源分析,它包括法律风险源、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法律风险源诱发因素、法律风险四项内容。

以企业作为主体之权利义务状态的变化为分析问题的着眼点,以法律行为作为联系法律权利义务与企业管理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相应后果的介质,运用实证分析与逻辑推理结合的方式,在借鉴早期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了法律风险源、法律风险两个核心概念以及由法律风险源衍生的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法律风险诱发因素两个重要概念,藉此回答了有关法律风险防控实践的范畴、标准、基础理论等关键问题,四者相互联系紧密结合形成了一套概念清晰、逻辑缜密的法律风险概念体系,并由此产生了一套分析问题的基本模式——这便是我们有关法律风险的方法论。

1.2.2概念的涵义及相互关系。法律风险源描述的是一组法律事实,[16]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就主体义务的履行而言,第二类是就主体权利运行而言,第三类是就法律技巧而言:

所谓不履行义务是指主体对其义务不予履行,不适当履行义务是指主体履行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此以合同领域表现最为显著。合同上的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有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其要求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等,[17]违反其则构成合同履行的不适当。

所谓未依法是指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因为权利本身就是法律规定的产物。

所谓取得、行使、保护权利是指权利取得的缘由方式、行使方式及边界和权利保护的方式,而一切缘由、方式、边界的基础判断标准均为法律规定。须说明的是,在权利保护中,基于侵权行为而生之请求权的行使,在一定意义上也属于权利的行使,在修辞上与权利行使发生竞合,但实质上请求权之行使乃基础权利遭致侵害为回复其原初状态从而保护基础权利而生[18]的衍生性权利,亦称第二性权利,故而与基础权利相区分将之纳入权利保护的范畴实值必要;所谓充分,是指除了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行使保护权利外,取得、行使以及保护权利的方式(成本)及由此带来的后果(利益)为法律规定之极限并符合企业利益最大化原则,显然这里有明显的主体价值判断的立场。

所谓缺乏法律技巧并无精确的概念,但其实质是行为的实施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依据法律知识实施该行为后,在应然层面必然更有利于维护企业利益然而却未予实施的事实。比如合同中可以约定担保而未约定,在诉讼种可以采取诉讼保全而未采取等。

法律风险描述的是可能承担的三类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所谓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其类型大致有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在一般的责任理论中,除了此三类外,还有违宪责任,[19]就法律风险语境而言,企业几无可能成为违宪责任的承担主体。法律责任与不履行或不适当类型义务对应;权益被侵害或丧失是指遭致他方侵权或主体自身权利灭失,与未依法充分行使、保护权利对应;增加义务或负担是指法定义务的增加或非义务性负担增加,前者与未依法充分取得权利对应,后者与缺乏法律技巧对应。

另须说明的是概念中可能的具体涵义,就承担法律不利后果而言,此可能性有两个层面涵义:其一是作为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的那些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此为一般风险管理理论中发生概率的问题;其二,由于法律风险源与法律风险之间是一种法理应然层面的逻辑因果关系,违反义务必然导致责任,但就实然而言并非如此,比如企业违约在合同相对人不追究的情形下并不会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将法律风险界定为“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而非“不利后果的可能”需要说明:一般的风险理论将风险定义为未来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20]藉此有人认为风险就是一种可能性。笔者认为法律风险关注的根本点在于企业权利义务状态变化给企业利益带来的变化,本质上关注的是不利后果带来的利益减损,而非不利后果发生可能性。当然,可能性是关注的因素之一,但不是根本点,从本质上说可能性是风险的属性之一,但不能说风险就是可能性,否则会产生风险理论自身的逻辑矛盾,也不符合认识规律。原因在于:在风险评价理论中,用风险发生概率和影响度来判断风险大小,[21]这个两分法本身隐含着风险是可能性后果的逻辑——风险发生概率本身则表明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影响表征了发生后果的影响度,两者运算的结果就是风险的大小,而最终关注的恰恰是风险的大小,可能性只是判断大小的一个因素。

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即是指那些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由各个业务人员实施的代表企业的具体工作行为,这些行为在本质上是能发生法律效果——抽象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法律风险源与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是同一法律本质不同层面观察的结果。如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即是抽象层面,而未按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价款以及逾期交付、提取标的物等则是此抽象法律风险源的具体表现,它就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实际行为。查找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以业务活动为观察对象,结合已发案件成因分析,梳理各类业务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法律风险源诱发因素是指企业管理中存在的导致法律风险源的具体原因,逻辑上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查找,但关注的重点首先应在现有工作模式、制度及各业务部门配合度等客观因素诸方面,只有在特定情形主观才是主要因素。

注:其中A与B是经验意义上的因果关系,A是B的必要条件;B与B1、B2等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B包含B1、B2等;B与C在应然层面是逻辑上的因果关系,B是C的充分条件。

1.3风险评价及其标准。

1.3.1一般风险理论的评价方法。对风险的分析和评分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一是风险发生的影响。

分析的步骤为:根据资料分析和沟通的结果分别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发生的影响开展定性或定量分析;按照风险评估标准的使用方法选择风险评估标准;根据风险评估标准和定性/定量分析的结论,对该风险源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进行评分;所有风险的可能性分值和影响分值的乘积,就是该风险的得分。必要时需要界定不同风险源占该风险的权重,最后得出该风险的分值。

对数值大小的运算有两种基本的方法:定性与定量。一般来说定性用于风险不适于量化、定量分析需要的数据无法充分、可靠获取、数据分析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情形,一般有专家访谈小组讨论等;定量则用于所需数据能够准确、充分的获取,通过精确的数学计算完成。[22]

1.3.2关于法律风险评价标准的修正及补充。法律风险中所谓的风险等级,实际上是风险源具体表现的等级。借鉴deloitte的方法,可从两个角度考虑:其一,发生的概率(可以已案件为依据,即以已发生的案件是由什么法律风险源造成的,对其进行数理统计)。对于无法对应的情况,即某些法律风险源并没有与之对应的实际案例,此种情形 只能依靠定性分析得出数值;其二,影响度,可以考虑两个维度:A、造成的经济损失B、社会影响(对公司声誉的影响)。

在已有的理论中,关于可能性分值(即通过发生概率换算而来的分值)的计算,笔者以为可做修正以提高分值区分度(区分度愈明显风险分值的差异大,风险分值差异愈大,则愈易区分风险大小利于更有效配置管理资源)。修正运算过程如下:

设纠纷总数T,因某一风险源引起的纠纷数Ts;则其发生率 R=Ts/T,理论上R值区间为(0,1)。具体统计数据出来,比如最低为0.02,最高为0.65.,依照风险评价一般理论则以此数据为此闭区间的两个端点,分为5个等级,分值依次为1~5间的整数,然后对应打分。

为精确起见,可进行修正,还以上述数据为例,R值区间[002,0.65] 则修正系数为 1/0.65,为表述方便,设此值为p,则修正区间[0.02p,0.65p]每一个风险源具体表现的发生概率的最终分值为5*Rp。这样便得出每一概率数值对应的准确概率分值。

2.第二部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2.1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架构及功能。

2.1.1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必要性及体系建设的思路。《纲要》中从四个层面论述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必要性:一是法律环境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环境因素,构建法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事关企业长治久安;二是集团公司是法律风险相对较高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已成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三是依法治企是贯彻国家意志,塑造现代企业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法律风险防控是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基本保障;四是已经进行的法律风险防控建设成效显著有待深化、完善。[23]

法律风险基础理论解决了认识论的问题,但抽象的理论并不能直接防控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所牵涉的法律风险。如何根据这套理论建设一套全面、统一并同企业各部门业务紧密相关,易于业务人员理解、操作、执行的标准化、制度化工作模式,从而最优的配置管理资源,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这就是要建设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它是基础理论的实际应用并系统工程化,从而成为企业的免疫系统。建设法律风险防控体系面临着两个基础问题:体系建设的思路及架构,而这两个基本问题又会细化若干具体问题:其一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如何与企业其他业务相结合,其二风险应对措施(从实际工作层面看也是最重要的)的类型、属性、制定的原则、与企业现有制度的关系以及引发个部门权责状态可能产生的矛盾;其三体系的展示形式。

在早期的实践中,法律工作人员凭借经验与智慧形成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模式,根据这种模式,建立起了风险识别、风险评析、风险防范、风险处理的工作体系,部分中国石油天气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下属的地区企业按此建立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并形成了手册及流程,在实践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正是在早期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形成了现有的工作思路:依照部门业务的大致类型,参考《纲要》若干具体分类,将整个体系涉及的内容划分为资源权属、安全环保、交易管理、企业设立及运作、劳动关系、知识产权、财税管理以及内部基础管理八个领域。在每个领域内依照前述基础概念,查找梳理法律风险源并判断其法律风险,探究风险源诱发因素,寻找管理漏洞,制定应对措施;应对措施要纳入现有的业务流程中,从而实现风险防控与业务流程的有机结合;流程则以现有内控流程为基础,进行必要的修改或增加;展现形式则借鉴以往工作成果,借鉴内控体系,表现为法律风险防控文档和将风险源及应对措施标注于其中的流程图。

需要说明的是,领域的划分是体系建设中的难点之一。作为法律专业人员,研究者始终面临着两难境地:一方面过分的考虑法律抽象本质,则于实际业务关注不足,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基本功能是指导、改进加强现有业务的管理;另一方面,一味的强调与实际工作的联系,则必然于法律本质层面考虑不足,打乱体系应有的内在联系,也无法体现体系的特点,甚至可能在法律风险源查找梳理方面存在漏洞。正是在这样的两难境地中,研究者最终选择了相对折中的方案——领域的划分首先考虑实际业务的内容,其次则考虑法律关系的性质,最后兼顾业务部门职责划分现状,实际上此为准实用主义价值立场。

2.1.2措施属性的涵义及防控文档的模板设计。在早期的法律风险防控实践中,一般通过调查研究,经过分析、归纳,按照“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基本思路采取措施,对每个风险点,按照风险识别、风险评析、风险防范以及风险处理四个环节进行应对。早期模式的有关概念其涵义大致为:风险识别是指对行为的描述及性质的判断;风险评析是依据法律规定对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进行简要分析,一般都会援引相关法条;风险防范与风险处理均对措施而言,防范即是就“事前预防”而言,处理是就“事中控制”与“事后补救”而言。借鉴这套分析问题的模式,形成了文章第一部分依据统一概念分析法律风险的“法律风险源分析”;风险防范与风险处理以及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模式又提供了风险应对措施大致类型的参考标准。

惟须注意的是,依靠经验形成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三分法在概念上缺乏一致性:简单的说所谓事前乃就行为发生之前而言,事中是就行为已经发生尚未结束而言,而事后则是针对行为后果的而言,[24]即事前与事中之“事”乃就行为而言,事后之“事”则是针对后果而言。这里的问题在于,虽然从修辞及经验层面上将应对措施进行了防范、控制以及补救的区分(甚至事实上早期成果的表述中,措施并没有分为这三类,这三类的分法是观念层面的),然就其属性、本质及涵义并没有清晰的表述;不过此三分法的思路有借鉴意义。

法律风险源是法律行为,法律风险是可能承担的法律不利后果,将这两个逻辑上因果关系的概念放入某一事件的过程观察,则产生两个点,即行为的发生点以及不利后果的产生点,这两点将整个过程分为三段。从逻辑层面考虑,某一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即企业实际存在的某一具体业务行为)发生,从而引发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而我们的目标是防范或者消除不利后果的发生,则首先考虑的是不让此后果产生的原因发生,也即避免某一法律风险具体表现这种行为的发生,它具有预防的性质;其次当此行为发生,但相应不利后果尚未发生,则考虑采取某种应对措施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它具有控制的性质;最后,当不利后果发生则考虑是否可以采取手段减轻不利后果的实际损害,它具有补救的性质。这种三分法的逻辑思路,只少从逻辑上完整的考虑了防控法律风险可能采取地一切属性的措施,形成了措施配置的梯次分布状态,从而形成有效的防御阵地。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产生了关于措施的一组概念:

防范措施是指法律风险源发生或产生之前,采取的避免法律风险源发生或产生的措施;控制措施是指法律风险源已经发生或产生,但尚未产生不利后果时,采取的控制不利后果发生的措施;补救措施是指实际不利后果发生之后,采取的消除或减轻实际不利后果的措施。

这种措施属性的分类及其概念,[25]事实上也隐含着措施本身的分布规律:对于一般情形即风险源具体表现尚未发生,发生后其行为呈持续状态且实际法律不利后果以持续一定时间为必要的情形,三种属性的措施均存在;对于风险源具体表现尚未发生,行为为非持续状态即行为的发生与不利后果的发生系于同时,则只有防范和补救措施;对于基于历史原因(此类以土地遗留问题之表现最为显著)风险源具体表现已经发生,且发生后其行为呈持续状态的,则只有控制和补救种措施。当然,这种措施属性的区分在逻辑上是极清晰的,但在实际中有时界限未必十分明显,甚至可能一个实际的应对行为兼有两种属性,这并不矛盾。之所以如此区分,是逻辑完整的需要,也即至少在考虑措施的制定时,要从这三个层面依次进行,惟此方可能完善,至于实际的应对行为其根本目的在于防控风险,其究为何种属性非为关键。以上论述,通过对措施功能的观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关键在防、重点在控、必要在补。措施解决的是行为问题,与之紧密相联的则是主体问题。因此,在措施中设定了责任部门。

有了前述有关核心问题的基本认识,借鉴内控RCD文档,最终形成了法律风险防范控制文档:文档以EXECL表格的为展现形式,嵌入一系列相互依存的概念,概念之间依照彼此间逻辑关系排列。

责任部门是指组织落实各项措施的主要负责部门,通常为该项业务主管部门。一般情况下,一项措施只有一个责任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作为协作部门在措施内容中列明;[26]措施内容是指防控措施的规范要求及流程;实施证据是指记载或证明防控措施已经落实的各类表单、文件等资料,是判断和测试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实施情况的主要依据之一;法律依据是分析法律风险源、制定防控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体系文件针对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及其防控措施,列明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文。

2.1.3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目标及功能。依照《纲要》,结合企业实际,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在公司各经营管理领域实现法律风险防控流程化、体系化,形成对法律环境变化应对迅速、应对机制健全,避免损害效果显著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就实质而言,体系中关于业务行为的要求及规范为企业管理制度,甚至可以说这些要求及规范就是一系列单项制度的有机结合。因此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有指引、预测以及评价三项基本功能。所谓指引是指它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业务上的指南从而指引具体业务人员;所谓预测是指业务人员可在一定程度上来预测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所谓评价是指可以用体系中关于业务行为的要求及规范来评判业务人员履行职责的标准之一。

2.2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手册(文档分册)的内容。

体系手册涉及八个业务领域,简述如下:

资源权属管理领域,包括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水资源利用三部分内容。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使用权取得、利用、处分的逻辑顺序,归纳了5个法律风险源。其中,1.5.3“部分土地权属不清……” 属历史遗留问题,在风险源表述和防控措施,有别于其他风险源。探矿权、采矿权和水资源利用,按照权利取得、利用、保护的逻辑顺序,分别归纳了3个和5个法律风险源。其中,“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内容,主要涉及油气田企业。

安全环保领域,包括安全和环保两部分内容。安全管理,按照机构及人员配置、人员素质、安全设施、安全合同、安全事故处理的逻辑顺序,归纳了7个风险源。其中,2.6关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问题,需要给予重视。 环保管理,按照环评、环保设施、非法排污、污染事故的逻辑顺序,归纳了5个风险源。其中,2.12“环境主管机关未依法行政”这一风险源,着眼点是企业未对这些行为采取有效应对手段,手册中的表述是为了通俗易懂。

交易管理领域,包括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和资产处置三部分内容。招投标管理,3.1-3.3是就我方为招标人而言,按照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文件、招标程序的顺序归纳的3个风险源。3.4是就我方为投标人而言,列举了2个具体表现。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及解除、违约救济的逻辑顺序,归纳了7个风险源。资产处置,列举了“处置权利瑕疵的资产”和“未依法处置废旧物资”两个风险源。资产处置实际也属于合同行为,单列出来是因为这里涉及到物权、诉讼及行政监管等其他法律关系。

企业设立及运作领域,内容较为复杂,需要引起大家足够重视。这部分包括行政许可及工商登记、合资合作、企业改制、资本市场四部分内容。 行政许可和工商登记,是针对所属单位和法人分支机构而言,归纳了3个风险源。 合资合作,是就参控股企业而言,包括出资、股权取得、股权行使三部分内容,归纳了5个风险源。企业改制,包括国有资产评估转让及企业合并分立注销程序二部分内容,归纳了4个风险源。资本市场,重点归纳了“未依法进行信息披漏”这一风险源。

劳动关系管理领域,以《劳动合同法》为主线,主要包括员工招聘、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五部分内容,共归纳了8个风险源。其中,5.1关于企业规章制度、5.4关于劳务派遣、5.7关于工伤事故认定的协助义务等内容,内容较为新颖,值得注意。

知识产权领域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四部分内容。 商标管理,包括商标注册及续展、商标使用、商标侵权3部分内容,商标侵权中,6.3.1~6.3.3是结合他人侵犯我公司商标三种常见行为归纳的。专利管理,包括专利申请权约定、专利申请、专利引进、专利使用和专利侵权5部分内容。其中,专利引进与交易管理有交叉之处,单列出来是为了内容完整。著作权管理涉及内容不多,需要注意的是6.11.2关于软件和6113关于域名的内容。商业秘密包括对商业秘密未采取有效措施和他人侵犯我方商业秘密两个风险源。

财税管理领域,包括税收、应收帐款、发票、票据、单证五部分内容,共归纳了8个风险源。税收部分,包括财税凭证和税控装置、纳税纳税、纳税筹划3个风险源。应收帐款部分,归纳了清欠方面的1个风险源,同交易管理和内部基础管理有交叉。发票部分,归纳了在发票开具、索取、报帐方面的4个风险源具体表现。票据部分,包括票据遗失后的处理及接受伪造、变造或背书不连续票据3个风险源具体表现。单证部分,归纳了违规转让仓单、提单这1个风险源具体表现。

内部基础管理领域,包括印鉴管理、文书档案、法律文书处理三部分内容。印鉴管理,重点归纳了擅自对外用印的5种情形和未有效应对盗用公司印章两方面的内容。文书档案管理,主要是从重视证据的角度,包括信息形成及保管、对外出证方面的2个风险源。法律文书处理,归纳了未及时、正确处理法律文书这一风险源。

参考文献

[1]南方网:《中航油事件再击中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软肋》,下载链接:southcn.com/news/china/zgkx/200506140147.htm

[2]《指引》将风险大致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此类划分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细究则会发现,此种划分本身缺乏统一的标准。下载链接:sasac.gov.cn/gzjg/qygg/200606200105.htm

[3]项目总决策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郭进平,负责人为集团公司法律部副主任杨大新,执行负责人为法律部企业法律工作处副处长柳峰,日常负责人为华东销售公司企管处副处长阎紫峰,项目组成员有:大庆油田时世进、黄珍涛、长庆油田安小毅、刘欣、吉林石化尚宏武、兰州石化张旌、冀东油田薛青、大庆炼化孙晓龙,另有中介机构Deloitte 、IDS、港大三家公司各两人

[4]吉林石化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手册》,吉林,企业内部刊印资料,2006年,第1页

[5]长庆油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西安,企业内部刊印资料,2005年,第1页

[6]长庆石油勘探局:《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西安,企业内部刊印资料,2006年,第8页

[7]下载链接:petrochina/sites/lad/xxgx-new/DocLib3/中国石油法律工作文件汇编(三)/中国石油法律工作文件汇编(三).doc

[8]关于法的本质,不同法学流派因观察向度的差异而有不同的界定,但“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则是被普遍认同的

[9]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页

[11][德]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2~143页

[12]张文显.《法理学》,第150页

[13]本质上,法律风险源定义中所描述的这些取决于主体意志的行为乃法律行为

[14]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价款”、“逾期交付、提取标的物”都属于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在法律本质上是同一的,但在实际业务中的表现却是迥然相异的,若只用抽象的“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来描述,显然抹杀了两类具体行为间的差异性,更重要的是针对不同行为的不同应对措施的差异也将被抹杀

[15]还以“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价款”为例,它本身描述的是一种事实状态,就法律实务工作来说,更需要关注的是造成此种状态的原因

[16]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正式下发的体系手册中,将法律风险源中的三类情形界定为法律事实,其实这些取决与主体意志的行为更精确的表述应当是法律行为

[17]崔建远.《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1页

[18]王泽鉴.《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2~94页

[19]关于法律责任的本质有多种理论,有影响的有三种: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规范责任论。本研究采综合说,有关概念及分类的详细论述见张文显:《法理学》,第169~172

[20]《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

[21]此为一般风险评价方法论,本研究引自德勤华永(deloitte)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内部资料

[22]引自自德勤华永(deloitte)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内部资料

[23]详细的论述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纲要》

[24]有人认为亦可理解为事后是对行为发生后言,形式看似乎可通,但此种说法存在逻辑矛盾,补救本身说明,是对消极后果的补救而非对发生后的行为的补救,因为发生的行为已属过去状态,实无补救可能,惟有后果尚存补救之余地——减轻乃或消除;还有将“事“理解为发生纠纷或者一项工作,总之至少在同一场景下就一个行为而言,这三个“事”的涵义也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