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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合集7篇)

时间:2023-08-25 16:34:08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第1篇

【关键词】贸易信贷管理 现状 问题 对策

一、我国贸易信贷管理现状

根据《国际收支手册》定义,贸易信贷的实质是反映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之间在时间和数量上的关系,包含贸易信贷资产和贸易信贷负债两大项目。其中,贸易信贷资产包括贸易出口应收款和贸易进口预付款;贸易信贷负债包括贸易进口应付款和贸易出口预收款。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增长。尽管国内房价继续大幅上涨,CPI持续高位运行,GDP连续多年保持10%左右的增长速度,国内通货膨胀形势严重,但我国对外贸易仍将保持稳定增长势头。随着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张,我国贸易信贷将延续增长趋势。

二、我国贸易信贷管理有效性分析

目前,贸易信贷统计监测管理主要通过贸易信贷登记和贸易信贷调查两种手段得以实现。其中,贸易信贷登记在整个管理中占据核心地位。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是对贸易项下出口预收货款、延期收款、进口预付货款、延期付款实行逐笔登记的管理模式,该制度实施以来,进一步完善了贸易信贷统计监测管理体系,初步实现了对贸易项下跨境资金的均衡管理。虽然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在政策设计等具体细节方面尚存在欠缺和不足,但应该看到,该政策在贸易信贷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完善了贸易信贷管理统计体系,统计数据全面性、准确性得以提高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的实施,将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债务全部纳入管理,构建了全口径贸易信贷管理体系。贸易信贷统计监测盲区现象得以改进,统计数据全面性和准确性全面提升。贸易信贷登记政策实施前,贸易信贷统计数据主要来源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的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申报数据,以及贸易信贷调查中对贸易信贷数据的估算。

(二)完善贸易信贷监测体系,大大降低了“国际热钱”借道贸易途径入境的可能性

将贸易项下债权债务全部纳入监管视野,对企业特别是有非法企图者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政策实施前,过度宽松的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管理政策,曾使合法形式遮掩下的非法资金运作路径一度畅通。将贸易信贷纳入债权债务管理,屏蔽了贸易项下的“热钱”运作,其收付均受到严格控制。

(三)通过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企业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得以提升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实施后,有效抑制了异常跨境资金流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实施后,企业逐笔进行贸易信贷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注销等手续。通过登记系统控制贸易信贷业务,企业程序性违规的政策性风险大大降低,同时增强了银行前台人员的监管责任,减少了银行的业务审核难度,控制了由虚假贸易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三、我国贸易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规定不完善,导致监管难度大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预收货款贸易方式的真实性难判断。政策规定,企业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资金的结汇或划转手续时,无需提交出口报关单,银行无法判断企业该笔资金为预收货款还是货到付款,若企业对其发生的预收货款隐瞒不报,则银行无法对企业是否登记进行及时监督,只能根据企业自行申报的贸易方式为其办理业务,企业不进行贸易信贷预收货款相关登记即可将资金结汇或划转,造成外债统计数据的不准确,影响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行为的监管。

2.预收货款余额管理存在漏洞。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上线时,根据企业前十二个月收汇情况在该系统中核定给企业预收货款初始可收汇余额,由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收货款项下无银行端口,如企业单次或累计预收货款金额未超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最初的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则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不做相关登记也可在银行结汇。

3.延期收款政策不衔接。出口管理政策规定,企业在银行办理正常的结汇手续无需提供出口报关单,所以,银行无法判断判断资金是否为延期收款;而贸易信贷管理政策规定,银行在办理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转手续时,需要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报关单。若企业其延期收款不予申报,则银行无法监督企业是否已办理贸易信贷登记并予以注销债权登记。

(二)系统功能不健全,导致监测准确性不高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登记信息的准确性问题。目前,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只有延期付款和延期收款的注销登记由银行进行操作,其余各项贸易信贷业务的合同、提款/付汇/债权及注销等信息均由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自行登记。

2.登记信息的及时性问题。政策对企业各项业务的登记时间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企业需结汇或付汇时才进行提款或债权登记、在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额度不够的情况下才进行注销登记等情况。超期限登记、超期限注销造成系统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贸易信贷行为,无法满足外汇局统计监测的需要。

3.系统功能更新滞后问题。目前,相关文件已取消预付货款企业注销申请与外汇局确认注销申请环节,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预付货款货到注销与退汇注销的审核功能已不存在,而相关的功能模块依然保留,相对应的注销登记查询功能至今未及时完善。

4.系统功能不完善问题。目前,外汇局针对企业贸易信贷行为的非现场监测主要依托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及进出口相关监管系统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关联信息进行核对。

三、政策建议:完善政策规定,堵塞管理漏洞

一是增加出口报关单校验功能。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增加银行端用户的电子关单查询功能,以关单号进行识别。银行在处理业务前,如企业申报收汇款项为预收货款,则银行依管理政策进行操作和审核。

二是增加预收货款银行端口。借鉴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延期收款、延付货款须逐笔指定银行的做法,增加预收货款银行端,银行办理预收货款项下结汇时,需登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核查才可结汇,以此堵塞管理漏洞,加强对企业贸易信贷登记行为的有效监管。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第2篇

数据采集存在局限性,导致数据完整性不足。如上所述,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要求各类企业分别报送一定范围内的贸易信贷数据,导致外汇局无法全口径掌握由贸易信贷因素引起的实际收付汇和进出口时间上的错位。

银行缺乏代位监管职能,降低了贸易信贷管理的有效性。改革试点下贸易信贷管理政策取消了银行对贸易信贷协同监管的职能。即银行无需再进入监测系统进行相关贸易信贷的审核,通过银行版的监测系统也无法查询企业相关的报告信息,这既加剧银行办理收结汇业务的风险,也降低了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准确性。

由贸易融资引发的贸易信贷行为加大外汇局的监管难度。如企业因办理90天以上境外代付融资业务,而引发的企业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是否应报告尚待明确。因为境外代付行实际发生的付汇业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延期付汇业务。可见,由贸易融资业务引发的企业贸易信贷行为,必然会虚增部分贸易信贷数据,扰乱贸易信贷秩序。

贸易信贷未实行额度和期限管理,报告金额无上限,企业资金可自由进出。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未采用额度和期限管理,致使企业资金可无限制地自由进出。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的情况下大量资金涌入,企业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收、延付报告;一旦形势出现逆转,企业又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付、延收报告。贸易信贷无期限约束助长了超长期贸易信贷的存在,容易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便利渠道,显然不利于外汇局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

未制定针对特殊行业的贸易信贷管理办法,不但显失扶优限劣原则,而且增加了外汇局监管工作量。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未对如船舶、飞机、大型成套设备等特殊行业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而将其等同于普通行业一并纳入总量核查管理。由于特殊行业的产品、时间周转以及金额等均具有特殊性,贸易信贷指标也常处于超标状态,导致外汇局频繁地对其进行非现场监测指标筛选和现场核查,影响外汇监管效率。同时,将特殊行业等同于普通行业进行管理,无法体现扶优限劣原则,不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贸易信贷需求。

缺乏有效的贸易信贷惩处机制,弱化了监管力度。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办法仅明确将报送贸易信贷数据错误率高且严重影响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企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对违反贸易信贷管理规定的各种情形,均未明确相关的处罚依据,也没有细化对贸易信贷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贸易信贷管理的有效性。

改革试点下提高贸易信贷基础数据质量的思路

为了提高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增强外汇局对贸易信贷监管的有效性,建议依托外汇金宏系统全面采集贸易信贷登记数据,在此基础上合理设置贸易信贷的期限结构监测指标、综合监测指标和差额监测指标。通过额度管理、期限管理、特殊行业有针对性的管理等手段,结合原有的总量核查、分类管理、现场核查等措施,进行深度监测与多维度分析,进一步提升贸易信贷管理效率。

设想一:实行全口径数据采集,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一)具体方案。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增设贸易信贷数据的申报功能,实现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和贸易信贷报告同时生成。监测系统可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到全口径的贸易信贷数据,进一步提升贸易信贷非现场监测工作效率。

(二)前提条件。修订现有贸易信贷管理制度,将企业向监测系统报送的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数据的时间口径,改为与外汇金宏系统中采集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数据的时间口径保持一致。

(三)实行全口径数据采集的制度优势及面临的挑战

1.利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全口径数据的优势:

(1)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一是由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增设的内容与监测系统中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内容一致,数据导入监测系统后即可自动生成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取代了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报送的贸易信贷报告和到外汇局的现场报告。二是将企业报告贸易信贷前移到国际收支申报时一并处理,企业只要在同一系统进行一次操作,即可同时完成收支申报和贸易信贷报告两项工作,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

(2)提高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目前贸易信贷管理数据的获取主要依靠企业通过监测系统自主报告来实现,但如上所述,这一管理制度存在一些弊端,影响了贸易信贷非现场核查的有效性。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贸易信贷数据,借助银行在对企业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进行审核的同时,也完成了对企业贸易信贷相关单证的审核,有助于克服由企业报告随意性所带来的数据不准确性和不完整性。同时,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的贸易信贷数据,可在监测系统中自动转化为企业的贸易信贷报告,企业可在导入数据的基础上着手进行核对、修改、删除、补漏等项事宜,进一步提高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

(3)可赋予贸易信贷管理更多的数据支持。鉴于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的数据属于全口径数据,外汇局可监测到任意时间段的贸易信贷情况,因此外汇局可在更广的统计范围、更全面的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提高贸易信贷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如针对实际收汇与实际出口报关的时间差,可设定按期限统计外汇局可监测到的延期收款在30天、60天、90天、180天等的数据,便于外汇局准确掌握企业贸易信贷的期限结构、规模结构等情况。

2.利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全口径数据带来的挑战。为了使现有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涵盖贸易信贷的内容,便于贸易信贷数据的采集,必须在系统中增设相关统计功能,并相应带来国际收支申报内容、法规和各种要素凭证的修改。此外,全口径数据采集也对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设想二:部分口径采集和银行审核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双向核对制度相结合

(一)部分口径采集是指仍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进行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数据的采集,转化为企业的贸易信贷报告。(做法同设想一)

(二)银行审核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双向核对制度。即银行在审核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时,必须审查企业提供的进出口报关单,要求进出口与实际收付款的时间差超过90天的A类企业或超过30天的B类、C类企业,必须提供监测系统打印的贸易信贷报告单。银行或企业如发现报告信息与实际收付款信息不符,企业必须对错误的贸易信贷报告内容进行调整、修改或删除。#p#分页标题#e#

(三)部分口径采集和银行审核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双向核对制度相结合的优缺点。从优点来看,一是与现行法规一致,不必改变现行系统的操作。二是强化银行的代位监管职能,提高企业延收延付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通过银行的审核可督促企业及时通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业务的报告,及时发现错误并督促企业进行修改。三是与全口径数据采集的制度相比,双向核对制度从总体上可减轻银企双方工作量。从缺点来看,主要是平添了对企业进出口报关单的审核,即必须多审核企业在监测系统中录入的进出口报关号、金额和进出口日期的准确性。

改革试点下提高贸易信贷管理有效性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系统贸易信贷监测统计预警功能。可按贸易信贷债权债务、期限、行业类别、所有制性质、企业规模、境内区域分布、境外国家/地区、货物类别等设置统计指标,对指标异常变化及时预警,并且在系统中增设企业贸易信贷指标监测功能,对贸易信贷报告期限较长(1年以上)且余额较大(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频繁修改、删除、变更报告内容(特别是收付汇时间、进出口时间)的,增加系统自动提示功能,防止企业通过自行报告随意删改数据,从而影响贸易信贷监测效率。

(二)对贸易信贷实行分类管理。要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前提下,建立贸易信贷交易主体分类管理机制。对不同类别企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采取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引导和激励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一是对A类企业只要求实行必要的贸易信贷报告及银行审核操作。二是对B类、C类企业则实行较为严格的贸易信贷管理措施,限定上述两类企业各项贸易信贷发生比例,同时禁止其办理一定期限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汇和延期付汇业务。

(三)实行地区贸易信贷业务规模总量控制,制定防范贸易信贷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应急预案。要结合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变化,适度控制我国贸易信贷业务总体规模。对各地区按贸易信贷预收、预付、延收、延付比照年进出口总量设定一个平均比例,各地区、各企业有义务执行比例管理。当这个总体平均比例被突破时,由外汇局根据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时调整贸易信贷管理方式,并对贸易信贷监测指标阈值进行调整。当外汇收支净流入或净流出较为严重时,缩小债务类或债权类指标的监测阈值,增加B类、C类企业的数量,同时缩减B类、C类企业债权或债务类贸易信贷的比例及期限。

(四)增设“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标志,对船舶、飞机、大型成套设备进出口等特殊行业贸易信贷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建议在系统中增设“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经外汇局审核同意,将上述特殊行业中进出口合同金额超过100万美元、进出口周期达1年以上的企业,纳入“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管理,不实施总量核查,由外汇局对其实施专项监测,其纳入特殊标识的期限与对应合同项目执行期限一致。上述特殊行业中进出口企业应如实向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如发现虚假、不实申报等违规情况,外汇局可取消其“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资格,并将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第3篇

为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的管理,有效监控企业短期外债,配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国家外汇局于2008年7月2日了《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要求企业从2008年7月14日起,出口预收货款不分时间长短和金额大小,都要进行预收货款网上登记,登记后,在额度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2009年6月,外汇局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调整为30%,允许分局按照企业经营需要核定收付汇比例,允许分局为新成立及其他无收付汇数据企业核定年度收付汇数据。对于贸易信贷资产,2008年10月30日,外汇局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企业货物贸易项下进口预付货款纳入管理。要求企业从2008年11月15日起,企业的进口预付货款,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额的10%。汇综发[2009]108号文件又将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调整为30%,且企业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预收货款、进口延期付款和预付货款登记后,不纳入比例限制。

二、现行贸易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贸易信贷监管难度较大。目前我国对贸易信贷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对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汇上。监管难度主要表现:一是真实性审核难度大。一方面,由于贸易隐蔽性高,流动性强,随着我国货物贸易的迅速发展,在一笔收付汇业务中,既有正常贸易收付汇,又有贸易信贷收付汇,不排除将贸易信贷项下的资金往来夹杂进一般贸易项下跨境流出入。另一方面,企业登记的贸易信贷信息的真伪难辩,额度内企业可在银行自行结售汇;额度外到外汇局手工确认,而外汇局审核的企业出口合同、收汇凭证、登记信息等,都属于表面真实性审核的范围,而对贸易双方是否签订虚假合同、是否存在无贸易实质的收汇等信息的审核和监管则属空白,无法从根本上防止无真实贸易背景套利资金的混入。

(二)贸易信贷监管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政策设计的局限性。贸易信贷监管政策法规部分内容与现行的实际操作管理不衔接,存在管理偏松、有效约束手段不足等问题,对政策的贯彻实施和管理效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形成了监管方面的难点。二是政策监督乏力。相当的企业和银行对政策理解认识上存在误区和偏差;贸易信贷业务流程和操作时间冗长复杂,既不利于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又不利于贸易信贷监管工作的开展;三是政策执行的随意性。受利益驱使和逃避监管的双重作用,银行和贸易信贷企业在执行政策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如企业预收货款额度不足时,银行为其一般贸易项下进行核查结汇,导致企业既逃避了贸易信贷登记,造成贸易信贷数据失真,更为严重的是当企业一旦发生中断出口时,其此前的出口收汇因无额度而无法结汇。

(三)贸易信贷监管系统有待进一步升级。一是数据处理的时滞性。目前贸易信贷登记系统采取的当日登记的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四个模块的数据,系统当晚23点予以确认,于次日能查询到额度后,企业方可结售汇或划转。额度外的还需人工确认,业务处理时间更长。数据处理的时滞性,加大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和汇率风险。二是信息共享的片面性。贸易信贷信息管理系统与帐户信息管理系统、金宏系统、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进口付汇监管等系统共享性差,导致企业在贸易信贷系统登记国际收支申报号、信贷进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时,其关联性、真实性、准确性不能得到有效核查,弱化了贸易信贷监管效力。另一方面,贸易信贷登记系统中采集的企业前12个月的收付汇数据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进口付汇监管系统以及金宏系统中采集的数据各不相同,系统给出的企业控制额度和企业根据自身前12个月进出口报送数据计算出的额度差异很大,给交易真实性审核带来一定难度。三是系统功能的缺失性。目前的贸易信贷登记系统以业务审批、简单查询、单一统计统功等功能为主,缺少综合查询、指标预警、监管分析等功能。目前,全国大部分都采用的是福建或江苏分局开发的“贸易信贷数据综合利用系统”,但不同地区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对贸易信贷管理的理解,有的系统以主体监管为主,有的系统以非现场监管为主,且这些系统都在贸易信贷管理系统体外存在,增加了监管难度。

三、完善贸易信贷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源头治理,降低高风险贸易信贷管理难度。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降低本外币利差套利空间;控制人民币升值的步伐,降低套汇的空间;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锁定进口成本和出口收益,降低企业使用出口提前收款、进口延期付款的方式来规避汇率风险的需求,从源头防范投机资金跨境流出入风险。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第4篇

银行缺乏代位监管职能,降低了贸易信贷管理的有效性。改革试点下贸易信贷管理政策取消了银行对贸易信贷协同监管的职能。即银行无需再进入监测系统进行相关贸易信贷的审核,通过银行版的监测系统也无法查询企业相关的报告信息,这既加剧银行办理收结汇业务的风险,也降低了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准确性。

由贸易融资引发的贸易信贷行为加大外汇局的监管难度。如企业因办理90天以上境外代付融资业务,而引发的企业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是否应报告尚待明确。因为境外代付行实际发生的付汇业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延期付汇业务。可见,由贸易融资业务引发的企业贸易信贷行为,必然会虚增部分贸易信贷数据,扰乱贸易信贷秩序。

贸易信贷未实行额度和期限管理,报告金额无上限,企业资金可自由进出。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未采用额度和期限管理,致使企业资金可无限制地自由进出。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的情况下大量资金涌入,企业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收、延付报告;一旦形势出现逆转,企业又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付、延收报告。贸易信贷无期限约束助长了超长期贸易信贷的存在,容易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便利渠道,显然不利于外汇局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

未制定针对特殊行业的贸易信贷管理办法,不但显失扶优限劣原则,而且增加了外汇局监管工作量。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未对如船舶、飞机、大型成套设备等特殊行业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而将其等同于普通行业一并纳入总量核查管理。由于特殊行业的产品、时间周转以及金额等均具有特殊性,贸易信贷指标也常处于超标状态,导致外汇局频繁地对其进行非现场监测指标筛选和现场核查,影响外汇监管效率。同时,将特殊行业等同于普通行业进行管理,无法体现扶优限劣原则,不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贸易信贷需求。

缺乏有效的贸易信贷惩处机制,弱化了监管力度。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办法仅明确将报送贸易信贷数据错误率高且严重影响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企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对违反贸易信贷管理规定的各种情形,均未明确相关的处罚依据,也没有细化对贸易信贷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贸易信贷管理的有效性。

改革试点下提高贸易信贷基础数据质量的思路

为了提高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增强外汇局对贸易信贷监管的有效性,建议依托外汇金宏系统全面采集贸易信贷登记数据,在此基础上合理设置贸易信贷的期限结构监测指标、综合监测指标和差额监测指标。通过额度管理、期限管理、特殊行业有针对性的管理等手段,结合原有的总量核查、分类管理、现场核查等措施,进行深度监测与多维度分析,进一步提升贸易信贷管理效率。

设想一:实行全口径数据采集,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一)具体方案。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增设贸易信贷数据的申报功能,实现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和贸易信贷报告同时生成。监测系统可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到全口径的贸易信贷数据,进一步提升贸易信贷非现场监测工作效率。

(二)前提条件。修订现有贸易信贷管理制度,将企业向监测系统报送的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数据的时间口径,改为与外汇金宏系统中采集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数据的时间口径保持一致。

(三)实行全口径数据采集的制度优势及面临的挑战

1.利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全口径数据的优势:

(1)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一是由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增设的内容与监测系统中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内容一致,数据导入监测系统后即可自动生成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取代了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报送的贸易信贷报告和到外汇局的现场报告。二是将企业报告贸易信贷前移到国际收支申报时一并处理,企业只要在同一系统进行一次操作,即可同时完成收支申报和贸易信贷报告两项工作,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

(2)提高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目前贸易信贷管理数据的获取主要依靠企业通过监测系统自主报告来实现,但如上所述,这一管理制度存在一些弊端,影响了贸易信贷非现场核查的有效性。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贸易信贷数据,借助银行在对企业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进行审核的同时,也完成了对企业贸易信贷相关单证的审核,有助于克服由企业报告随意性所带来的数据不准确性和不完整性。同时,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的贸易信贷数据,可在监测系统中自动转化为企业的贸易信贷报告,企业可在导入数据的基础上着手进行核对、修改、删除、补漏等项事宜,进一步提高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

(3)可赋予贸易信贷管理更多的数据支持。鉴于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的数据属于全口径数据,外汇局可监测到任意时间段的贸易信贷情况,因此外汇局可在更广的统计范围、更全面的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提高贸易信贷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如针对实际收汇与实际出口报关的时间差,可设定按期限统计外汇局可监测到的延期收款在30天、60天、90天、180天等的数据,便于外汇局准确掌握企业贸易信贷的期限结构、规模结构等情况。

2.利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全口径数据带来的挑战。为了使现有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涵盖贸易信贷的内容,便于贸易信贷数据的采集,必须在系统中增设相关统计功能,并相应带来国际收支申报内容、法规和各种要素凭证的修改。此外,全口径数据采集也对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设想二:部分口径采集和银行审核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双向核对制度相结合

(一)部分口径采集是指仍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进行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数据的采集,转化为企业的贸易信贷报告。(做法同设想一)

(二)银行审核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双向核对制度。即银行在审核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时,必须审查企业提供的进出口报关单,要求进出口与实际收付款的时间差超过90天的A类企业或超过30天的B类、C类企业,必须提供监测系统打印的贸易信贷报告单。银行或企业如发现报告信息与实际收付款信息不符,企业必须对错误的贸易信贷报告内容进行调整、修改或删除。

(三)部分口径采集和银行审核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双向核对制度相结合的优缺点。从优点来看,一是与现行法规一致,不必改变现行系统的操作。二是强化银行的代位监管职能,提高企业延收延付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通过银行的审核可督促企业及时通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业务的报告,及时发现错误并督促企业进行修改。三是与全口径数据采集的制度相比,双向核对制度从总体上可减轻银企双方工作量。从缺点来看,主要是平添了对企业进出口报关单的审核,即必须多审核企业在监测系统中录入的进出口报关号、金额和进出口日期的准确性。

改革试点下提高贸易信贷管理有效性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系统贸易信贷监测统计预警功能。可按贸易信贷债权债务、期限、行业类别、所有制性质、企业规模、境内区域分布、境外国家/地区、货物类别等设置统计指标,对指标异常变化及时预警,并且在系统中增设企业贸易信贷指标监测功能,对贸易信贷报告期限较长(1年以上)且余额较大(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频繁修改、删除、变更报告内容(特别是收付汇 时间、进出口时间)的,增加系统自动提示功能,防止企业通过自行报告随意删改数据,从而影响贸易信贷监测效率。

(二)对贸易信贷实行分类管理。要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前提下,建立贸易信贷交易主体分类管理机制。对不同类别企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采取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引导和激励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一是对A类企业只要求实行必要的贸易信贷报告及银行审核操作。二是对B类、C类企业则实行较为严格的贸易信贷管理措施,限定上述两类企业各项贸易信贷发生比例,同时禁止其办理一定期限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汇和延期付汇业务。

(三)实行地区贸易信贷业务规模总量控制,制定防范贸易信贷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应急预案。要结合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变化,适度控制我国贸易信贷业务总体规模。对各地区按贸易信贷预收、预付、延收、延付比照年进出口总量设定一个平均比例,各地区、各企业有义务执行比例管理。当这个总体平均比例被突破时,由外汇局根据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时调整贸易信贷管理方式,并对贸易信贷监测指标阈值进行调整。当外汇收支净流入或净流出较为严重时,缩小债务类或债权类指标的监测阈值,增加B类、C类企业的数量,同时缩减B类、C类企业债权或债务类贸易信贷的比例及期限。

(四)增设“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标志,对船舶、飞机、大型成套设备进出口等特殊行业贸易信贷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建议在系统中增设“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经外汇局审核同意,将上述特殊行业中进出口合同金额超过100万美元、进出口周期达1年以上的企业,纳入“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管理,不实施总量核查,由外汇局对其实施专项监测,其纳入特殊标识的期限与对应合同项目执行期限一致。上述特殊行业中进出口企业应如实向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如发现虚假、不实申报等违规情况,外汇局可取消其“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资格,并将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第5篇

    银行缺乏代位监管职能,降低了贸易信贷管理的有效性。改革试点下贸易信贷管理政策取消了银行对贸易信贷协同监管的职能。即银行无需再进入监测系统进行相关贸易信贷的审核,通过银行版的监测系统也无法查询企业相关的报告信息,这既加剧银行办理收结汇业务的风险,也降低了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准确性。

    由贸易融资引发的贸易信贷行为加大外汇局的监管难度。如企业因办理90天以上境外代付融资业务,而引发的企业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是否应报告尚待明确。因为境外代付行实际发生的付汇业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延期付汇业务。可见,由贸易融资业务引发的企业贸易信贷行为,必然会虚增部分贸易信贷数据,扰乱贸易信贷秩序。

    贸易信贷未实行额度和期限管理,报告金额无上限,企业资金可自由进出。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未采用额度和期限管理,致使企业资金可无限制地自由进出。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的情况下大量资金涌入,企业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收、延付报告;一旦形势出现逆转,企业又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付、延收报告。贸易信贷无期限约束助长了超长期贸易信贷的存在,容易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便利渠道,显然不利于外汇局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

    未制定针对特殊行业的贸易信贷管理办法,不但显失扶优限劣原则,而且增加了外汇局监管工作量。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未对如船舶、飞机、大型成套设备等特殊行业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而将其等同于普通行业一并纳入总量核查管理。由于特殊行业的产品、时间周转以及金额等均具有特殊性,贸易信贷指标也常处于超标状态,导致外汇局频繁地对其进行非现场监测指标筛选和现场核查,影响外汇监管效率。同时,将特殊行业等同于普通行业进行管理,无法体现扶优限劣原则,不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贸易信贷需求。

    缺乏有效的贸易信贷惩处机制,弱化了监管力度。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办法仅明确将报送贸易信贷数据错误率高且严重影响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企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对违反贸易信贷管理规定的各种情形,均未明确相关的处罚依据,也没有细化对贸易信贷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贸易信贷管理的有效性。

    改革试点下提高贸易信贷基础数据质量的思路

    为了提高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增强外汇局对贸易信贷监管的有效性,建议依托外汇金宏系统全面采集贸易信贷登记数据,在此基础上合理设置贸易信贷的期限结构监测指标、综合监测指标和差额监测指标。通过额度管理、期限管理、特殊行业有针对性的管理等手段,结合原有的总量核查、分类管理、现场核查等措施,进行深度监测与多维度分析,进一步提升贸易信贷管理效率。

    设想一:实行全口径数据采集,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一)具体方案。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增设贸易信贷数据的申报功能,实现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和贸易信贷报告同时生成。监测系统可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到全口径的贸易信贷数据,进一步提升贸易信贷非现场监测工作效率。

    (二)前提条件。修订现有贸易信贷管理制度,将企业向监测系统报送的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数据的时间口径,改为与外汇金宏系统中采集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数据的时间口径保持一致。

    (三)实行全口径数据采集的制度优势及面临的挑战

    1.利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全口径数据的优势:

    (1)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一是由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增设的内容与监测系统中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内容一致,数据导入监测系统后即可自动生成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取代了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报送的贸易信贷报告和到外汇局的现场报告。二是将企业报告贸易信贷前移到国际收支申报时一并处理,企业只要在同一系统进行一次操作,即可同时完成收支申报和贸易信贷报告两项工作,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

    (2)提高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目前贸易信贷管理数据的获取主要依靠企业通过监测系统自主报告来实现,但如上所述,这一管理制度存在一些弊端,影响了贸易信贷非现场核查的有效性。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贸易信贷数据,借助银行在对企业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进行审核的同时,也完成了对企业贸易信贷相关单证的审核,有助于克服由企业报告随意性所带来的数据不准确性和不完整性。同时,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的贸易信贷数据,可在监测系统中自动转化为企业的贸易信贷报告,企业可在导入数据的基础上着手进行核对、修改、删除、补漏等项事宜,进一步提高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

    (3)可赋予贸易信贷管理更多的数据支持。鉴于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的数据属于全口径数据,外汇局可监测到任意时间段的贸易信贷情况,因此外汇局可在更广的统计范围、更全面的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提高贸易信贷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如针对实际收汇与实际出口报关的时间差,可设定按期限统计外汇局可监测到的延期收款在30天、60天、90天、180天等的数据,便于外汇局准确掌握企业贸易信贷的期限结构、规模结构等情况。

    2.利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全口径数据带来的挑战。为了使现有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涵盖贸易信贷的内容,便于贸易信贷数据的采集,必须在系统中增设相关统计功能,并相应带来国际收支申报内容、法规和各种要素凭证的修改。此外,全口径数据采集也对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设想二:部分口径采集和银行审核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双向核对制度相结合

    (一)部分口径采集是指仍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进行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数据的采集,转化为企业的贸易信贷报告。(做法同设想一)

    (二)银行审核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双向核对制度。即银行在审核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时,必须审查企业提供的进出口报关单,要求进出口与实际收付款的时间差超过90天的A类企业或超过30天的B类、C类企业,必须提供监测系统打印的贸易信贷报告单。银行或企业如发现报告信息与实际收付款信息不符,企业必须对错误的贸易信贷报告内容进行调整、修改或删除。

    (三)部分口径采集和银行审核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双向核对制度相结合的优缺点。从优点来看,一是与现行法规一致,不必改变现行系统的操作。二是强化银行的代位监管职能,提高企业延收延付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通过银行的审核可督促企业及时通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业务的报告,及时发现错误并督促企业进行修改。三是与全口径数据采集的制度相比,双向核对制度从总体上可减轻银企双方工作量。从缺点来看,主要是平添了对企业进出口报关单的审核,即必须多审核企业在监测系统中录入的进出口报关号、金额和进出口日期的准确性。

    改革试点下提高贸易信贷管理有效性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系统贸易信贷监测统计预警功能。可按贸易信贷债权债务、期限、行业类别、所有制性质、企业规模、境内区域分布、境外国家/地区、货物类别等设置统计指标,对指标异常变化及时预警,并且在系统中增设企业贸易信贷指标监测功能,对贸易信贷报告期限较长(1年以上)且余额较大(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频繁修改、删除、变更报告内容(特别是收付汇时间、进出口时间)的,增加系统自动提示功能,防止企业通过自行报告随意删改数据,从而影响贸易信贷监测效率。

    (二)对贸易信贷实行分类管理。要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前提下,建立贸易信贷交易主体分类管理机制。对不同类别企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采取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引导和激励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一是对A类企业只要求实行必要的贸易信贷报告及银行审核操作。二是对B类、C类企业则实行较为严格的贸易信贷管理措施,限定上述两类企业各项贸易信贷发生比例,同时禁止其办理一定期限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汇和延期付汇业务。

    (三)实行地区贸易信贷业务规模总量控制,制定防范贸易信贷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应急预案。要结合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变化,适度控制我国贸易信贷业务总体规模。对各地区按贸易信贷预收、预付、延收、延付比照年进出口总量设定一个平均比例,各地区、各企业有义务执行比例管理。当这个总体平均比例被突破时,由外汇局根据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时调整贸易信贷管理方式,并对贸易信贷监测指标阈值进行调整。当外汇收支净流入或净流出较为严重时,缩小债务类或债权类指标的监测阈值,增加B类、C类企业的数量,同时缩减B类、C类企业债权或债务类贸易信贷的比例及期限。

    (四)增设“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标志,对船舶、飞机、大型成套设备进出口等特殊行业贸易信贷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建议在系统中增设“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经外汇局审核同意,将上述特殊行业中进出口合同金额超过100万美元、进出口周期达1年以上的企业,纳入“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管理,不实施总量核查,由外汇局对其实施专项监测,其纳入特殊标识的期限与对应合同项目执行期限一致。上述特殊行业中进出口企业应如实向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如发现虚假、不实申报等违规情况,外汇局可取消其“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资格,并将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第6篇

我国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是在国际收支顺差不断扩大,人民币升值预期不断增强的情势下,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于2008年7月起纳入外债管理的。管理措施实施不久外汇形势急剧变化,金融危机经历发生-蔓延-消退的过程,贸易信贷管理政策随之调整,由收紧-放松-适度。我国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的3年实践中,呈现以下三方面的特征。

(一)人民币升值预期下的贸易真实性管理,由明显限入向均衡管理转变。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是依货物贸易发生的具有资本项目特征的管理,重在物流与资金流的统一,要求贸易信贷具有真实性,而一般性资本项目管理对象为单纯的资金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首先从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开始,2008年7月2日颁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作出严格限制,设定延期付款的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不期金融危机突发,外汇形势剧变,2008年10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作出限制。而后因应形势变化,将预付货款登记企业的基础比例设定为30%,5万美元以下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和预付货款不纳入比例限制。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作出取消贸易信贷管理中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核准的规定,以及取消预付货款退汇核准的规定。上述变化过程显示,贸易信贷管理逐步由限入向均衡管理转变。

(二)贸易信贷管理内容为部分管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与其他资本项目相比具有特殊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外债管理。因为贸易量巨大,纳入贸易信贷管理的只是其中的超限额、超比例的部分,限额、比例内的部分由系统自动管理确认。在管理环节上,贸易信贷管理对所有贸易信贷从登记到注销都要进行管理,不及时登记或注销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一般意义上的外债管理不管是长期还是短期,是对所有外债的每个环节进行管理。从管理的目的看,对贸易信贷登记、注销环节进行管理是为了监测统计的准确;而对贸易信贷的超限额、超比例部分的管理是为了控制、调节贸易信贷的总量。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属于行政许可对象的仅为贸易信贷超过设定的比例或限额部分,比例或限额之内部分只是超过设定比例或限额部分的基础,不属于行政许可管理的范围。

(三)贸易信贷管理属于动态管理。从贸易信贷管理措施的出台背景和范围调整的过程来看,管理的直接目标是完善短期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加以控制调节,主要目的是平衡国际收支。国际金融形势不断变化,国际收支总是在平衡-失衡-再平衡的过程中运动。依托计算机网络建立起来的贸易信贷管理系统,能够方便地通过比例或限额的调整,对贸易信贷总量进行调节。2009年将预付货款登记企业的基础比例设定为30%,5万美元以下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和预付货款不纳入比例限制。2011年3月,在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步消退的新形势下,下调预收货款和90天以上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将企业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或90天以上延期付款的基础比例,分别调减至其前十二个月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总额的20%,显示贸易信贷管理的地位和作用显著提高,对国际收支调节的功能不断增强。

二、贸易信贷系统管理中的问题

(一)物流与资金流脱节,贸易信贷状况在管理系统未得到全面真实反映。贸易信贷源于货物贸易,但由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较为独立,未与外汇管理相关收付汇信息系统实现链接,又缺少海关货物流的相关信息,贸易信贷管理政策存在一定的漏洞,物流与资金流脱节。主要有两种现象。一种情形是发生预收货款而以一般贸易申请结汇,预收货款在贸易信贷系统中得不到反映。如有的企业收到一笔预收货款,其一般贸易项下额度足以办理预收货款的结汇,一些企业往往省却预收货款的登记手续,直接以一般贸易申请结汇。银行在审核中,根据企业的出口收汇说明及企业额度情况,一般不会对企业的申报信息再进行核查,因此造成预收货款直接通过一般贸易项下结汇。企业出口报关后,相关出口数据又累计到企业的一般贸易额度,用于下一笔的预收货款结汇,形成滚动使用,绕过预收货款登记程序。另一种情形则相反,无真实的货物贸易系统却产生贸易信贷纪录,实为通过预收货款变相借债。由于企业对外借款需要到外汇局进行逐笔外债登记,还要受差或外债指标的限制,手续比较繁杂,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对预收货款的期限未做出规定,且不占用企业外债额度,在结汇或划转资金时易操作。因此,部分企业为免去借用外债登记手续,以出口预收货款的形式收入外汇长期使用;在需要汇出时,以出口合同无法履行、向外退赔货款为由,将款项汇出境外,使实质为资本性质的款项通过贸易预收货款流入流出,达到变相借用外债的目的,规避外汇监管。另外,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形成的贸易信贷业务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不能综合反映。现行贸易信贷政策、指引中尚未明确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形成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应纳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人民币结算不牵涉到收结汇额度使用,企业办理人民币预收货款提款登记预收货款额度则虚增;如企业办理人民币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时,因前期人民币报关金额并未增加其一般贸易额度,可能影响企业正常收结汇。

(二)管理缺乏有效性约束,贸易信贷状况真实性反映滞后。管理缺乏有效性约束的主要原因是,贸易信贷系统存在一些技术,致使管理的某些环节存在盲区,贸易信贷真实状况不能在系统中及时反映。比较普遍的现象是注销不及时。企业进行预收货款或延期付款注销登记,表明该笔贸易信贷的资金流与货物流已完成匹配。若企业不按期完成注销,则可能存在企业生产经营及资金安排确实需要调整,重新修订了合同,已登记的不能如期注销;或是企业根据对当前汇率、利率等金融条件的判断,延迟付汇或出口,利用预收货款或延期付款方式套取高额回报,无法按时注销。两类情形在未按时注销的情况下系统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贸易信贷行为,也就无法满足外汇管理部门统计监测的需要。但注销不及时企业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如汇率变动导致登记信息无法注销,因贸易信贷登记系统数据处理时,系统自动折算美元处理,已登记非美元预收货款会因汇率变动导致不能按照货物出口报关金额进行全额注销,企业注销操作时不知如何处理,外汇管理部门若因此处罚缺乏充分依据。另外,系统修改和删除功能不完善。政策规定企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注销登记只能在当天进行修改和删除,隔天即不能进行修改或删除的操作。而实际操作中,难免出现企业错登记且未能在当日发现并进行修改或删除,事后通过核查发现登记信息错误,却已无法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企业为保障正常业务的开展,只能在系统中重新登记,造成贸易信贷登记数据虚增。

(三)基层外汇管理部门无法进行贸易信贷总量监测,虚于表面审核和局部分析。贸易信贷管理系统中,对企业整体贸易信贷状况、地区整体贸易信贷总量、结构没有及时有效反映。贸易信贷管理纳入资本项目管理后,如果管理人员不兼任经常项目管理岗的收汇核销工作,很难做到对企业贸易情况的掌握了解,特别是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状况。对企业超限额、超比例部分的行政许可申请只能据其提供的资料虚于表面审核;贸易信贷分析也只反映所审批的超限额、超比例部分的情况,对数量巨大的限额、比例内的情况缺乏了解,更谈不上进行全面、实质性分析。

三、完善贸易信贷管理的建议

(一)注重分层次监测分析。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除预付货款项下有“地区预付货款查询”功能,其他三个模块都只能查询到单个企业的登记信息,无法统计区域业务总量和外汇局确认信息总量,加之系统只有单一的查询功能,因而不能对企业、地区或某时期内贸易信贷业务情况进行汇总和评估。建议开发或下发相关功能,或由上级定期下发总量数据,加强监测分析,在监测的基础之上进行管理。为防止企业利用预收或预付5万美元以下经系统自动核准的政策进行资金拆分,应当加强对同一主体一段时期内小额预收或预付资金的结汇与付汇进行监测,在办理进出口核销时将其金额、频率与报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加强监测力度,确定企业是否存在分拆结汇或付汇的现象。

(二)增强系统校验匹配功能。实现信息共享,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出口核报系统、进口付汇监测系统以及海关电子口岸的有机链接,将贸易项下资金流和货物流信息与贸易信贷登记系统相关信息实现共享,校对企业录入的登记信息,提高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获取数据的准确性;建立资本项目与经常项目间企业贸易信贷付汇、核销数据的共享机制,以便资本项目管理岗位人员通过对企业核销总量情况的掌控,了解企业贸易信贷付汇的真实性,防范异常资金通过贸易信贷方式流出流入;经常项目管理岗位人员通过企业贸易信贷付汇数据,反向掌握企业付汇与总体进口的匹配情况,规范企业进出口核销行为。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第7篇

通知要求今年我国服务贸易工作要点将围绕以下九个方面展开。

进一步发挥服务贸易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作用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是“十二五”期间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任务。要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贯穿于服务贸易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的促进作用、对现代服务业的引领作用、对产业竞争力的提升作用,从研发、设计、营销、市场资讯、管理咨询、物流、专业服务等多方面入手,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业良性互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对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创外贸竞争新优势。要完善服务贸易跨部门联系机制,加强服务贸易发展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指导,开创服务贸易工作的新格局。

各地要全面建立健全服务贸易管理机制和跨部门联系机制,加强对服务贸易企业各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促进区域服务贸易的协调发展。

加强服务创新

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革命的新形势,加强服务贸易领域的服务创新研究,特别是要加强云计算、物联网等对服务贸易发展促进作用的研究,密切跟踪新型服务贸易业态、交易内容、交易方式的变化趋势,在服务贸易工作中体现服务创新,有效提升服务贸易发展的规模、质量和效益。研究适应服务贸易创新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和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创新。研究探索符合服务贸易特点、具备现代管理模式的新型服务交易平台,使其成为服务贸易领域的创新载体,推动相关领域的产业发展。

完善服务贸易法规政策体系

积极推进服务贸易领域财税、金融扶持政策的完善与落实。组织实施《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为“十二五”期间服务贸易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政策支撑。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出台《服务贸易促进条例》,为服务贸易的管理和促进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完善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口岸通关管理模式,促进服务贸易便利化。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服务贸易发展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

积极推动重点领域服务出口

研究开拓服务贸易出口新领域,推动软件和服务外包、技术、文化、中医药、会计、医疗等重点领域服务出口,在一些有增长潜力和比较优势的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带动我国服务贸易整体发展。落实文化出口的相关扶持政策和资金;修订并《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评选工作,积极拓展文化创意等领域的服务贸易发展空间。出台《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并跟踪落实。完善促进软件出口政策措施,落实国务院制订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围绕全国软件出口(创新)基地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软件出口基地能力建设的扶持和指导。各地要发展有地方特色的服务贸易出口,建立健全重点企业和项目联系机制,落实重点扶持政策,促进重点领域服务出口。

扎实推进技术贸易的管理和促进

进一步完善技术进出口管理体制,修订《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组织落实《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若干意见》,积极促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完善技术出口贴息项目申报和管理制度,做好技术出口贴息审核工作。组织落实《关于鼓励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指导意见》,研究建立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统计体系。加强技术进出口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技术贸易促进体系,积极推进技术进出易平台的研究和建设,促进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大力推进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和平台建设

结合服务贸易特点,研究服务贸易新型交易形式,积极推进服务贸易交易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已有的展会平台,办好6月份的第三届中国服务贸易大会,提升实效、扩大影响;组织参加5月份的第七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并指导和协助其在欧洲地区开展推介活动;办好5月份的中国(香港)国际服务贸易洽谈会・成都分会;办好6月份的第九届中国(大连)国际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会;办好10月份的第四届国际服务贸易(重庆)高峰会;办好11月份的第五届中国(香港)国际服务贸易洽谈会。积极组织企业参加9月份的境外服务贸易促进活动,组织中英服务贸易促进团,开展创意、设计、广告等领域的交流交易活动;组织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参加日本东京国际电玩展;组织全国软件出口(创新)基地、软件园和企业参加美国Gartner服务外包峰会。

充分发挥服务贸易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交流与配合,促进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各行业协会或商会等服务贸易中介组织更好地发展。推进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建设,完善栏目设置,强化交易功能,提升信息质量。

各地要加强服务贸易中介组织建设;健全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积极拓展并充分利用境内外服务贸易支持网络和促进平台,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全面实施新《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

全面实施新《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深入推进服务贸易统计企业直报工作。推动出台《服务贸易统计管理办法》。深入开展文化、旅游、软件和服务外包等领域的专项统计工作。进一步完善技术进出口、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统计体系,实现与服务贸易统计的衔接。深入开展统计分析,监测国内外服务贸易运行情况。实现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监测与预警功能。各地要根据《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的要求,高度重视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为开展统计工作提供人员、经费、技术设备等支持,确保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并强化监督、检查与培训,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进一步深化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进一步拓展服务贸易交流与合作渠道。完善和深化中欧、中韩、中德、中英等服务贸易促进双边合作机制,举办中德服务业工作组第二次会议。研究建立与美国、日本等服务贸易发达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机制。进~步深化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等框架下的服务贸易交流与合作。加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的服务贸易交流。深化服务贸易统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