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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处理机制(合集7篇)

时间:2023-08-09 17:17:55
风险处理机制

风险处理机制第1篇

第一,保险转移。企业购买保险达到转移风险损失的目的。保险人运用保险方式集中所有投保人面临的零散风险,当企业风险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时,可以运用保险补偿方式降低企业损失,以保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第二,非保险转移。就某种情况而言,将风险造成的财务负担让非保险人承担,更适合损失转让人。例如受让人处理风险比转移人更加方便时,或者受让人所处的位置更适合控制损失时,可以运用此种方法。企业出现一些特殊经营和特殊风险时,此风险不在保险条款中时,为了让转移人的财务得到保障,就要运用非保险转移。非保险转移包括免责约定、保证合同、套期保值等。

2企业财务处理机制风险因素

2.1行业变迁对企业风险管理的影响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促使企业积极调整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经济结构后,引发我国行业的大变迁,在电力、煤炭、钢铁、通信、民航、铁路、石油等领域,可以建立大集团或大公司以打破行业垄断,企业提高服务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以在竞争中获得发展。一些企业劳动密集、规模较小、技术水平低,如制造业、采掘业等,他们根据市场需求,进入和开发新的生产和经营领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所有企业都要面临并承担风险,企业要将经营的适应性与稳定性相结合,分析控制风险、回避风险、处理风险的措施,建立健全财务处理机制。要运用建立自保基金、与保险签订保险合同来转移风险。企业在处理财务风险时,既要重视动态风险,还要关注静态风险。静态风险管理对经营成本和企业竞争力有直接影响。所以行业变迁时对企业风险管理有重要影响。

2.2企业制度对企业风险的影响

企业实现现代化,需要对制度进行改革,所以我国进行了政治体制、外贸体制、金融体制、投资体制、财政体制、税收体制等改革,同时对财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新的财务制度环境中,企业成本核算运用制造成本法代替完全成本法,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不可以在当期生产的所有产品中进行分摊,而要列在当期损益科目中,事实上让当期销售产品来承担这些费用。当企业产大于销时,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能够起到抵减当期收入、降价应税所得,提高企业收益的作用。企业将风险管理作为制造成本时,为了降低制造成本而努力做好风险管理的工作。以经济效益为引导,为企业管理风险提供新动力。

3企业财务处理机制的有效途径

3.1企业选择保险决策

企业保险决策的内容包括:保险决策、选择保险人、制订保险方案以及保险决策执行效果等方面。风险管理者在认识到企业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及其主要因素的基础上,运用风险评估的方式预测出现风险的概率及损失程度,风险单位损失的标准差和期望值,要与法律制度、环境因素、物与人的因素综合考虑,以获得风险概率和危害程度。以此为前提,结合企业风险管理目标、控制风险能力、财务能力等因素,作出投保决策。首先对内安排,要确定保险对象、保险金额、投保险种等问题。对于企业而言,不同保险对象面临的风险各不相同,风险损失也具有一定差异性,企业要按照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险种,可以选择财产保险,因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而出现的损失会得到赔偿,也可以按照企业特殊要求选择附加营业中断险、机器损坏险、露堆险、盗窃险等险种。其次对外安排。也就是对保险公司的选择。企业可能通过公开性信息、保险经济人、保险人等渠道了解保险公司的情况。企业选择保险公司时要充分考虑到服务、成本等方面。企业要对风险管理计划进行定期检查,综合考查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思路,并根据具体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3.2企业选择自保决策

规模大的企业风险因素就多,现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经营生产中有很多不确定情况,企业风险管理人需要更有效、更合理的处理财务风险、控制风险损失的方式,所以自保公司的形式应运而生。自保公司是大型企业或集团企业的母公司构建起的保险公司,其目的是为企业及其附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存在的风险开展保险或者提供保险安排。建立专业自保公司的优势在于,一方面它减少保险人为应对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费用。另一方面和商业保险相比,自保公司的费用较低,减少企业的费用支出。在建立专业自保公司前,应该认识到企业的风险控制决策。要充分考证、调查建立自保公司后会得到的益处和坏处,建立起集法律、税务、财务等专业组成的研究小组,聘请专业经纪人和咨询专家对其可行性进行研究。研究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要研究建立自保公司是否能得到政府政策的支持。第二,分析最近五年内公司对各种风险采取的控制方法、财务处理成本、控制效果以及损失的相关记录,对企业风险特点进行研究。第三,确立管理目标,要制定出风险基金的额度。第四,对自保公司的财务进行考察,并对未来业务进行分析。最后要选择注册自保公司的地点,要考虑注册地的税收、通信、交通等因素,这对跨国公司特别重要。

4结论

风险处理机制第2篇

关键词 债券市场 违约风险 处理机制

一、引言

债券市场的违约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因为现在的市场变动非常频繁。企业的日常经营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市场需求变化、投资方式的合理性、企业的内部管理以及企业法人的个人因素等,不管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债券发行方的偿还能力。一旦到了规定时间,还不能偿还债务,就会给投资人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并影响债权人的后期经营。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债券市场违约处理机制,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债权人和债券持有者的权益。

二、债券市场违约风险的问题

根据不同的债券违约类型,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破产清算和债务重组是目前最为常见的两种处理手段,两者各有利弊。其中,破产清算的可操作性比较强,没有过于复杂的中间环节,但相对而言,对于债权人会造成更大的经济和财产损失。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债券持有人只有在其他救济手段不适用的情况下才会采用这种手段。债务重组的方法和类型比较多样化,比如债务延期、减免、合并等方式,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者是综合运用。在处理债券违约风险问题的时候,需要对违约类型进行分析,然后采用更有针对性的处理手段,这样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因为债券违约而带来的损失。

造成债券违约的风险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企业遭受流动性风险。企业处于正常的运行状况下,且经营性现金流量稳定,财务状况虽然不如预期,但总体上来看,没有明显的恶化。

第二,企业遭受过度扩张风险。企业在规模扩张的过程中,因为投资不合理或者扩张过度,导致投入的资金没能按照预期回收,出现严重的债务危机。但是企业的主要产品和投资的项目仍然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能够维持后期的正常运转。

第三,企业遭受管理层风险。企业的法人代表受到突然事件的影响,导致企业的经营管理无法正常进行下去。

第四,企业遭受行业风险。受到市场变化的影响,整体的行业现状为供过于求,也就是处于买方市场。严重情况下,企业可能会以零利润或者负利润出售产品,如果长期处于这种市场状态下,存货量过大,运行苦难,那么企业的资金流转不畅,就会出现重大的财务危机。

第五,企业遭受系统性风险。具体表现为经济下行,并且大部分行业经营状况较差。

通常情况下,这五种情况都能够采用破产清算的处置方式。但是,经过分析对比,发现只有第四和第五类违约情况采用破产清算能够获得更加良好的处置效果。对于其他三种类型的违约情况而言,效果比较有限。第一类风险导致的债券违约,企业的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行业发展前景也很乐观,目前知识处于阶段性的经营困难期,因此,可以预测未来的现金流量,如果企业在后期的经营过程中有能力偿还全部的本金和利息,那么就应该尽量争取债券持有人进行债券展期或者是债转股等更加合理的处置方案。第二类风险导致的债券违约,由于其产品具备市场竞争力,仍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因此可以采用债转股或者是债务减免的资产重组策略。一方面是帮助企业将不良资产出售掉;另一方面是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针对第三类风险导致的违约情况,可以寻求信用增加或者追加抵押物的方式,从而帮助企业渡过暂时性的难关,恢复到正常的经营状态,并维护债权人的相关利益。第四类债券违约可以寻求政府的帮助和扶持,然后再由控股股东、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协调第三方接收整体债权,并进行并购重组,从而完成本息兑付。第五类风险导致的债券违约,可以从保险公司方面入手,引入债券违约保险。

三、债券市场违约风险处理机制的建立

(一)强化持有人会议机制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上的规定,如果出现了实质性的债券违约,那么不管采取哪种处置方式,首先都要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也就是由债券持有人组成的临时会议团体,具有法律效力。然后在会议上讨论债权人的共同利害关系,并做出最后的处置决定。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的建立,能够使分散的债券持有人在整体利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形成统一的意见,这样有利于对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更好的控制,维护整体利益。

(二)强化主承销商职责

对于主承销商来说,虽然不需要承担因违约债券而导致的偿付责任,但是债券违约风险却会对其造成声誉影响。为了降低影响,主承销商应该积极的承担应尽的职责。在持有人会议的召开过程中,应该发挥牵头作用。当持有人会议达成一致之后,主承销商需要发挥自身的协调作用,促使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从而削弱因为债券风险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探索建立债券受托人制度

债券受托人制度的核心是信托,其职能目标是建立债券发行人、受托人以及持有人三者之间的良好信托关系。这就要求企业在发行债券的过程中将债券的有关财产权利设定给受托管理人的形式。受托管理人有如下权利: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咨询;参与企业的整顿重组以及破产和解,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主要职责是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利用在全受托人制度,能够构建一种科学合理的机制,该机制能够有效控制企业的债券信用风险,同时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比如,在发行债券之前,受托人需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场前景以及信誉等进行审查,保证其合法性和偿还能力。发行债券之后,受托人需要即时关注发行公司的财务状况,一旦发现风险,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四)建立债券可提前赎回机制

所谓债券赎回机制就是指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可以提前偿还债券的本金加利益,将发行的债券赎回。如果有些民营企业的评级较低,债券机构可以推行更具针对性的债券类型,比如可转换债。其要求企业在债券发行之前设定提前赎回的约束条款,在满足条款要求的情况下,条款能够被激活。如果发行人有债券赎回能力,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这样能够最大程度的避免违约事件发生。如果发行人没有债券赎回能力,投资人只需要行使权力,将债券转变为企业的股份,就能够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利益。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债券市场的违约风险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难以控制,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双方利益,必须根据风险类型,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法。但前提是要建立完善的处理机制,才能保证处理过程的顺利性。

(作者单位为中国农业大学)

[作者简介:王程(1995―),江苏泰州人,中国农业大学金融专业。]

参考文献

[1] 杜国庆.债券违约风险市场化处置机制研究[J].西部金融,2015(08):83.

风险处理机制第3篇

农户收入风险是指农户收入的波动,风险处理机制是指人们赖以降低收入波动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的机制。相关研究发现,在正规风险处理机制①处于缺失状态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的农户已经发展出许多非正规机制来处理收入风险。经济学家已经对这些非正规机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大多是考察静态条件下的非正规风险处理机制,对于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迅速转型背景下非正规风险处理机制变迁的研究还非常缺乏。

一、农户非正规收入风险处理机制的理论分析

以收入风险的发生为界限,可以把非正规收入风险处理机制分为收入平滑机制和消费平滑机制。前者是指农户在收入风险发生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来稳定收入,属于事前机制,后者是指在收入风险发生后农户采取措施来避免收入波动对消费所产生的负向影响,属于事后机制,具体又包括非正式保险在机制和跨时期消费平滑机制。[1](141-166)

非正式保险是指依靠社会网络(例如亲友网)内的互惠性收入转移来进行横截面的消费平滑,以避免收入下降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其主要形式是社会网络内的无偿援助和无息借款。②同正式保险机制一样,非正式保险机制也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但是,由于社会网络通常以血缘、地缘为纽带,其成员的流动性很低,内部的信息交流较为充分,伦理观念的约束力较强,可以使非正式保险相当大的程度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而顺利运作。[2](147-174)非正式保险还面临着实施问题。非正式保险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约定,也缺乏强制实施机制,这就使非正式保险机制面临着实施的困难。由于社会网络内的博弈是重复进行的,违背诺言者将被社会网络所排斥,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克服实施问题。

跨时期消费平滑是指通过收入的跨时期转移来实现消费平滑,避免收入风险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其形式主要包括储蓄和借款。储蓄行为泛指农户在收入高时积累资产而在收入低时动用资产的行为。农户的储蓄行为主要受到高的时间贴现率的限制。在收入很低时,维持目前的生活尚且相当艰难,于是农户很少为将来考虑,时间贴现率很高;③结果使农户的储蓄水平很低。在借款方面,发展中国家农户的在正式信贷市场和非正式信贷市场都面临着明显的约束。由于发展中国家农村社区的封闭性,正式金融机构向农户提供贷款时往往面临着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比较而言,由于非正式的放贷者往往身处农村社区之内,有更加充分的关于借款者的信息,能够克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在发展中国家,非正式放贷者往往是农户借款的主要来源。然而,农户从非正式放贷者那里借款会受到高利率和配额的限制。[3](519)低的储蓄水平和借贷时所面临的约束,使发展中国家农户利用跨时期消费平滑机制来应对风险的行为受到很大的约束。

收入平滑是指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风险规避措施,以尽可能保持收入流的稳定,从而避免消费波动的行为。收入平滑的主要的形式是多元化策略和保守生产策略。多元化策略是指尽可能使收入来源多样化,只要不同收入来源不完全相关,这些收入来源的组合就会降低总的收入风险。保守生产策略是指尽可能从事风险较低(但同时回报也低)的生产活动。收入平滑策略的使用相对于其他风险处理策略而言,主要取决于农户自己的选择,所面临的外部约束较小。但是,收入平滑策略会带来专业程度的降低和农业技术进步缓慢,从而带来生产效率和农户收入的降低,使农民不得不在收入减少和风险减少之间权衡,[4](103-114)这是限制收入平滑策略的主要因素。

二、经济转型中农户非正规收入风险处理机制的变迁

(一) 经济转型对农村社区的影响

中国经济转型的过程是市场化过程,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产业结构的变化过程,这种经济转型使农村社区的社会经济状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政府逐步给予农户长期的农地使用权;对农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明显减少;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越来越高。(2)农户进入非农产业的制度壁垒逐步被清除,许多农户兼业经营非农产业;乡村工业得到发展,吸收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3)政府对农村人口向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流动采取默许甚至鼓励的态度,大量的农村人口常年在原社区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部分农民甚至举家迁往城市(镇)。(4)农户的收入来源趋于多样化,非农收入的比重逐渐增加,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同时农户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加大。(5)农村的金融活动逐步活跃,除了正式金融机构在农村的金融活动逐渐增加外,民间金融也逐步产生和发展。(6)市场分割的现象得到缓解,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逐步形成,部分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7)市场经济给农村带来了新作物和新技术,新的生产经营组织,新的消费品,强烈地冲击着农村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冲击着传统的伦理观念。转型期农村社区社会经济的变化,使各种风险处理机制的存在条件发生了变化,从而带来了农户风险处理机制的变迁。

(二) 转型期农户非正规收入风险处理机制的变迁

1.非正式保险机制的变化

经济转型使非正式保险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随着人口流动和收入来源多样化,农村社区与外界的信息交流逐渐增多,农村社区的封闭性特征有所减弱。但是,在农村社区内部,人们的相互交往和信息交流却减少了,加之生产经营活动的多元化,人们判断对方收入和支出的能力下降,难以像转型初期那样根据既往经验和直接观察来判断他人的收入与支出状况。这就使非正式保险的参与者更容易隐藏关于自己收入和支出的真实信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变得更加严重。这必然会削弱非正式保险机制的作用。

经济转型使非正式保险的可实施性降低,也使非正式保险实施的条件发生了变化,表现为:(1)在市场化过程中,市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替代了社会网络的功能,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加降低了人们对土地的依赖性,收入增长也使人们有能力通过持有银行储蓄来进行自我保险,这就降低了人们被社会网络排斥的成本;(2)非正式保险实施惩罚的重要机制是传统伦理所造成的舆论压力,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独立利益意识的增强,传统伦理观念约束力的降低。这些变化都会降低非正式保险的可实施性,缩小非正式保险机制的作用范围。

非正式保险机制的减弱表现为无偿援助范围的缩小和援助方式的变化。转型后期,无偿援助范围无偿援助往往只限于亲戚,尤其是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戚,这实质上是家庭风险共担的一种延伸。更多的援助是通过无息借款的方式来实现的,这种相互援助,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清楚,所以其可实施性增强,成为转型期非正式保险的主要方式。

2.跨时期消费平滑转移机制的变化

在储蓄方面,随着市场化程度提高,人们已经较少地依赖积累实物资产来处理将来的风险,金融储蓄已经成为农户积累资产的主要手段。但是,由于收入水平低下,农户的储蓄相当有限,部分农民没有能力储蓄,储蓄在农户实现跨时期消费平滑中的作用有限。

在借款方面,由于民间金融的出现以及正式金融部门贷款服务的改革,农户所面临的流动性约束有所降低,但是,农户在借款方面仍然面临着相当大的限制。首先,农户从正式金融部门获得贷款受到限制。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由于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和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信息不对称问题会更加严重。中国农户的小规模经营使正式金融机构面临着很高的交易成本。由于土地产权的集体性质,中国农户无法用土地作为抵押品来获得贷款。而与此同时,转型过程中迅速成长的第二、三产业有远高于农业部门的投资收益率。在这种情况下,正式金融机构更愿意将从农业部门获得的资金投入非农部门,表现出明显的非农化倾向,[5](34-50)使农业部门所能得到的贷款在数量上受到很大的限制。④农户为了获得有限的贷款,不得不进行“寻租”活动,因此产生的成本使农户从正式金融部门获得贷款的代价提高。其次,农户获得非正式贷款也受到限制。中国的非正式放贷者仍然处于非法或者受法律严格限制的状态,其放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或者不能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面临着更高的风险,必然会使其资金供给者要求更高的回报,导致非正式放贷者会索取高于正规金融部门的利率,使农户非正式借款的成本偏高。非正式放贷者为了防止坏帐损失,还根据借款者现有资产的状况和获取收入的能力设置贷款的数额限制,这就进一步限制了农户的非正式借款。农户在借款方面所面临的限制,削弱了农户利用跨时期消费平滑机制来处理收入风险地能力。

3.收入平滑机制的变化

在事后进行消费平滑的可能性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农户更多地在事前采取措施来防止收入的波动,即进行收入平滑。经济转型使农户收入平滑策略使用的约束条件发生了变化。首先,在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减少了对农户生产行为的行政干预,更多地依赖市场手段来调节农业生产结构,使农户的经营自逐步扩大;乡村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发展,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产业规模的急剧扩大与农村人口城市制度壁垒逐渐降低,使农户可以更为便利地在非农产业就业。政府逐步给予农户相对稳定的农地使用权,使农民不必担心因为粗放经营而被收回农地,也有利于农户兼业经营非农产业。这些变化都有利于农户通过多元化经营来处理风险。其次,在市场化过程中,农户独立自主经营权不断加强,在技术和产品选择方面基本不受限制,对新技术、新市场机会的谨慎选择成为农户处理风险的重要方式。

三、转型期农户非正规收入风险处理机制的负面效应

在市场完善,保险市场和信贷市场发育充分的条件下,人们可以有效地采用事后机制(正式或非正式保险、跨时期消费平滑)来处理收入风险,其在生产活动中会更积极地进行创新,专业化程度会增加,经济效率会持续提高。由于事后风险处理机制不会带来经济效率的损失,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风险处理方式。但是,如前所述,在我国现阶段,在正式风险处理机制基本缺失,农户事后处理收入风险的非正式保险机制和消费平滑机制又受到诸多限制;[6]于是,农户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事前机制(收入平滑),或者被迫承受消费下降,导致了多种负面后果。

(一)效率损失

收入平滑机制会带来效率损失。首先,转型期中国农户实行通过多元化经营处理风险会应为分工不足和农地流转不足而带来效率的降低。在户均耕地仅为7亩左右的情况下,中国农户却同时种植多种农作物,⑤这就使农户无法通过了实行专业化来实现生产效率的提高。同时,农户为了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减少收入波动,即使在非农收入成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仍然兼业经营土地,从而使农地资源难以实现合理流转,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狭小的问题难以解决,这是农业经济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其次,农户为了减少风险,稳定收入,对新生产技术和新市场机会的反应相当反映缓慢。在新生产技术应用方面,农户的态度相当谨慎,为了防止风险,多数农户更愿意采用风险低但收益也低的技术和品种,这是我国农业生产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技术水平进步缓慢的重要原因。在新市场机会的利用方面,大多数农民不敢独立判断和选择,往往最初持观望态度,当观察到他人受益之后则一拥而上,形成了我国农业生产中较为严重的“跟风”现象,导致农业生产结构与市场需求的脱节,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

(二)收入差距扩大

依赖收入平滑机制来处理风险会还会导致收入差距扩大。Dercon的研究发现,富裕农民可能会比贫穷农民更少地采用收入平滑的方式来处理风险。[7](850-875)这是因为,富裕者往往有较多的实物和金融资产,这本身有利于他们实现自我保险,而且,较多的资产意味着他们更有可能向放贷者提供抵押,或者可以作为传递其经营能力的信号,更加容易获得借款。结果,富裕者由于在获取收入的过程中更少的考虑风险问题,其专业化程度会更高,对新技术和新市场机会的态度会更加积极,生产经营的效益会更高。贫穷者的情况则正好相反。这种机制会反复发生作用,使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显然,农户越是缺乏事后的消费平滑机制,这种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越明显。这种机制在我国农村同样存在,如下图所示,收入水平越低,农户越倾向于采用收入平滑措施,这会导致收入差距的扩大。⑥

(三)福利损失及其长期效应

在通过收入平滑仍然无法消除风险的情况下,农民会被迫直接面对风险,被动地承受收入下降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例如放弃对子女的人力资本投资,降低食品消费的数量和质量,推迟对疾病的治疗,出售生产性或消费性固定资产,这显然会对农户长期的生产效率构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低收入者更容易直接面对风险,所以,他们更容易陷于长期低效率的状态,这会导致贫穷的恶性循环,使收入差距持续加大。

四、政策建议

事后风险处理机制(非正式保险和跨时期消费平滑)受到限制,使农户依赖事前的收入平滑来处理收入风险,或者不得不被动地承受收入风险,导致了多方面的负面后果。因此,帮助农户建立有效的事后风险处理机制,对于农村的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尚难以建立全面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情况下,现阶段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帮助农户处理收入风险:

(一)形成农村金融服务多元竞争的格局,提高服务质量

目前,由于四大国有银行退出农村,农村金融服务基本上形成了由农村信用合作社独家提供的局面。为了克服农村信贷供给存在的信息问题,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通过改革,恢复其农民“合作”的性质,使其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银行”。除此之外,还应当给能够较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的和民间金融以宽松的政策环境,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供给的多元化,通过竞争来促进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改善,减少农民所借款时所面临的流动性约束。

(二)鼓励商业保险进入农村,鼓励民间保险组织的发展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质,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农业保险中非常严重,导致商业保险在农业如果要取得合理利润就必须索取较高的价格(保险费),超过了农户可以接受的范围,使纯粹商业性农业保险很难取得成功。因此,各国对于农业保险都有相当大程度的补贴。考虑到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接受政府补助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只能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而逐步实行。在目前,应当借鉴非正式保险的优势,鼓励介于非正式保险和正式商业保险之间的民间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发展。由于成员限定在社区范围之内,参加保险组织的农户之间相互熟悉,这种互助合作保险可以有效地解决信息问题,低成本地为农户提供保险服务。

(三)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救灾救济制度

农村的弱势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获取收入的能力很低,最容易因为风险而陷于困境。但是,这部分人不可能成为任何追求可持续运营的金融机构的理想客户,更无力购买商业保险,甚至会受到非正式保险的排斥。对于这些群体,应当通过政府所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予以解决。严重的、大规模的自然灾害难以依靠互助保险来解决,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范围也是有限的,在这一方面,政府的救灾救济制度以及民间的慈善组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应当加强监督,提高效率,使其在农户的风险处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四)消除市场和产业壁垒

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较为严重的地方保护倾向,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市场分割,这不仅带来了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而且使市场价格容易因为区域性因素而发生波动。市场壁垒的消除,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助于减少农产品价格波动,有助于农户实物资产的价格稳定,从而有助于农民处理风险。另一方面,农户在城乡之间的流动仍然存在着户籍制度、福利制度等制度壁垒,妨碍了农户通过多元化经营来处理风险,通过消除进入非农产业的各种壁垒,能够帮助农户处理风险。

除了以上强化事后风险处理机制的措施外,还可以通过为农户生产活动提供更好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帮助农户低成本地降低收入波动。政府如果通过公共投资提供良好灌溉系统、便利的交通条件、准确的天气预报、充足的市场信息,无疑可以帮助农户减少收入风险。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农产品期货市场来帮助农户减少价格波动所带来的收入风险。

注 释:

①这里的正规风险处理机制,是指专门用于风险处理的正式制度安排,包括现代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我们将除此之外的其它风险规避措施称为非正规风险规避机制,其中主要是非正式制度安排,包括非正式保险、非正式信贷市场,还包含生产过程中规避风险的种种做法;正式信贷市场虽然是正式制度安排,但却不是专门用于风险处理,所以我们将其归入非正规风险规避机制。

②亲友之间的无息借款由于其明显的状态依存特征而区别于商业性借款,通常被认为属于非正式保险。

③正如民谚所云,“穷人顾当下,富人想将来”。

④根据《中国金融年鉴》(2004)的数据,农信社向农户的贷款仅占其农户在农信社全部存款的三分之一左右。

⑤笔者的问卷调查显示,种植农产品种类在4种及4种以上的农户占到27.9%,在3种及3种以上的农户占到60.4%,并且其风险防范的目的非常明显。

⑥但是,收入最低组却较少采用收入平滑的方式,这可能是因为他们的收入水平已经低于某个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和基本“尊严”的界限,通过冒险所带来的收入增加会使其效用获得很大的增加,所以,其生产行为更加趋于冒险。

主要参考文献:

[1]Dercon, S. (2002). “Income Risk, Coping Strategies and Safety Nets," The World Bank Research Observer, vol.17.

[2]Marcel Fafchamps(1992),“Solidarity Network in Preindustrial: Rational Peasants with a moral economy"[J],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e change.vol.41(1).

[3]德布拉吉・瑞.发展经济学 [M].陶然等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Morduch, J., (1995), “Income Smoothing and Consumption Smoothing"[J],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vol.9(3).

[5]盛勇炜.城市性还是农村性:农村信用社的运行特征和改革的理性选择[J].金融研究,2001(5).

[6]马小勇.中国农户的风险规避行为分析[J].中国软科学,2006(2).

风险处理机制第4篇

存款保险管理机构的上述职责中,例如根据各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其适用费率,以及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等,实际上要求存款保险管理机构拥有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权。而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权力则属于银监会。银监会的权力包括对金融机构的日常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和处置,以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和重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这种隐含的权力冲突,实际体现的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领域的制度分歧,主要表现为一个焦点问题: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制度两项制度,应以何者作为主导制度?以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主导制度的制度设计中,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被授予对问题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职权,包括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早期干预纠正、资产出售等拯救职能;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制度将缩小为行政清理或破产清算,仅解决金融机构的退出问题。而以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制度为主导制度的设计思路中,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制度负责对问题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存款保险制度则相应缩小为存款保险基金的收集管理、以及在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时在限额之内赔付存款人的工具。不同的思路也将影响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在基金设立方面,是设立单独的存款保险基金,使其在担负存款人赔付功能同时也用于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还是设立分立的存款保险基金和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专用于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时进行存款人赔付,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基金专司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过程中的成本支出?

(一)两种思路的分歧

在《存款保险条例》立法过程中,这种分歧便存在。以存款保险制度为主导的立法思路将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权力分配给存款保险机构,以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制度作为主导的制度思路则将该权力分配给相应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部门。

央行采取的是以存款保险制度为主导的协调思路。根据相关报导,在央行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中,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包括通过差别费率、早期纠正等措施防范银行风险,通过市场化手段化解风险和明确赔付政策三个方面。其中的早期纠正与市场化手段化解风险都属于风险处置的内容。市场化化解风险是指发挥存款保险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市场力量,促成健康银行与倒闭银行之间的资产收购与债务承接等市场化重组,将倒闭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银行,从而使存款人全部存款都得到充分保护,免受银行经营失败影响,对各类存款人都更加有利。这一框架中,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涵盖了风险处置,相对应地,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条例也就缩小为“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其解决的问题是金融机构的清算和市场退出问题。央行的公开观点证实了这一点。2014年6月25日,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作《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指出,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银监会的制度设计则以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制度作为主导,其起草的相关制度一直以问题银行风险处置为核心。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09年报道,相比美国、加拿大等国存款保险机构主导下的破产制度,银监会起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制度设计选择走中国特色路,草案综合参考了世界银行和巴塞尔协议相关规定,由相关监管部门牵头整合重组问题银行,从而尽量避免银行走上破产路。参加立法过程的王卫国教授认为,明智的设计是,一旦银行进入司法破产程序,首先由存款保险机构出面,在法定限额内清偿债务。可见在银监会思路中,存款保险制度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的配套制度。另外一个表明银监会以风险处置作为核心的依据是银监会负责起草条例的名称变化。最初国务院法制办酝酿起草、并委托银监会负责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2007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就开始酝酿起草关于银行业破产的条例,委托银监会负责。2008年3月拟出了初步提纲,4月份完成初稿。后期又多次修改,开过小范围的研讨会,2009年年初形成了基本稿。2014年5月起,这一条例名称变化为《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条例》。

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条例以及金融机构破产体系的重构均将重新划分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权力,这将与央行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之间出现重叠和冲突。

(二)两种思路的法律来源

以存款保险制度为主导的制度源自美国。美国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发源地,其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在世界范围内都有较强的影响。美国框架的特点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对问题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进行处置。美国2010年的《多德一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多德一弗兰克法案”)对FDIC的金融风险处置职能进行了扩展,FDIC被授予对包括银行、银行控股公司、非银行金融公司进行风险处置的职权,其处置的金融机构类别也由处置中小银行破产扩展为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处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分别独立的基金对不同行业进行风险处置。其中,对于银行业而言,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为两项,其一为存款保险基金,用于商业银行风险处置,另外一项是联邦储贷保险公司①风险处置基金(FSLIC Resolution Fund ),用于储贷机构风险处置。对于银行控股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则使用多德弗兰克法案设立的“有序清算基金”进行风险处置。法律严格规定了三个基金彼此独立。②此外,在处理证券公司风险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应指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为破产管理人(trustee)。

然而,在此次金融危机后的立法改革过程中,欧盟在处理问题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的过程中,提出了另外一种以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为主导的思路,在欧盟层面设立单一的风险处置基金,与设立于各成员国层面的存款保险基金彼此独立,并由欧盟层面的风险处置委员会决定对金融机构的处置和基金的动用。

风险处理机制第5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触发机制

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推动问题金融机构有序退出”。党的和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金融风险首当其冲。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继续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是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对风险进行疏导、识别和管理。国际实践表明,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存款保险制度发源于美国,历经数次危机验证,存款保险处置理念和成效得到普遍认同,世界各国陆续引入这项制度,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各国普遍强化了存款保险职能。国外学者结合危机实践对存款保险制度机理及风险处置作用进行了长期充分的研究。1993年我国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以来,国内学者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讨,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学者在研究存款保险保障存款安全、维护公众信心功能的同时,对推动建立有序的风险处置框架和存款保险在其中的作用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研究。万荃(2016)研究了美国以存款保险为主的有序风险处置机制改革,认为美国有序风险处置机制改革的经验在于强化了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核心作用,确定了以存款保险为主的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1]。冯鸿凌(2018)研究发现美英日三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强化了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能,进而提出借鉴国外实践经验,从提高机构地位与权限、丰富风险处置手段等方面完善我国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能[2]。王永钦、陈映辉、熊雅文(2018)研究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增强了储户的风险意识,打破了民众刚性兑付的惯性思维,有助于银行之间的有序竞争,对深化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3]。纪洋、边文龙、黄益平(2018)研究认为对于后期推行显性存款保险的国家而言,显性存款保险通过提供有限保险,减少了道德风险,显著增加了银行退出的概率,降低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出我国存款保险的制度设计应以降低金融体系整体风险为核心[4]。综上所述,国内学者从理论层面研究了存款保险制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功能,从制度层面研究了国际存款保险制度发展趋势、提出完善我国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能。但国内尚没有从实务层面研究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工作的难点及如何推进的成果。实际上,我国尚无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处置金融机构风险的案例。本文将从实务层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

2015年5月1日,我国《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由隐性向显性过渡,由全额转变为限额。《条例》明确赋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的职能。《条例》规定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并明确了使用存款保险基金的四种情形和三种方式,以及建议监管权。根据规定,当投保机构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等四种情形下需在7个工作日内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三种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直接偿付;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代为偿付;为其他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接被处置投保机构的资产负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国务院批复文件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条例》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对存款保险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框架有完整的论述:“一是出了问题可以早期纠正,争取出大问题之前被接管和收购承接;二是关闭破产。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可以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取代股东权力,并组织清盘。清盘过程中又可以重组,这又可绕回到重组的路上。”[5]存款保险的制度框架有助于多数情况下实现收购兼并,但同时仍有一部分机构破产清盘,可以避免道德风险。可以说,存款保险处置金融机构风险分机构退出和股东退出两种情形,即破产清算和重组。国际实践表明,95%以上的倒闭投保机构是采取收购承接的重组方式来处置,很少使用直接偿付走破产清算的方式。《条例》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推进存款保险工作,建立并完善存款类金融机构投保手续办理、保费缴纳等工作机制,加大现场核查力度,确保投保机构数据真实,稳妥推出差别费率和存款保险评级,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约束和校正作用,注重存款保险宣传。特别是201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探索金融机构市场化风险处置路径,进一步发挥存款保险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推动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取得了一定效果。可以说,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稳步实施,以存款保险为平台的金融风险处置框架正在积极推进。

二、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处置金融机构风险面临的困难

理论上讲,《条例》的正式施行从制度层面解决了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问题,但在顶层配套机制和相关法律衔接尚未完全到位、社会认知基础不足的现状下,实务层面推进我国存款保险市场化处置工作仍然面临一些现实困难。

(一)认知不统一

金融机构是典型的高杠杆经营,吸收大量公众存款,风险处置涉及公众利益。处置金融风险的相关部门认识统一、责任明确、形成合力是做好处置工作的前提。现阶段相关各方对存款保险风险处置的认识不一致。一是对存款保险在风险处置中的定位有不同认识。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存款保险在风险处置中承担“付款箱”功能,或是早期介入、主导风险处置工作,相关部门存在分歧。二是对存款保险风险处置理念和功能认知不足。有些部门特别是地方金融部门将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视同为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等同于金融机构行政化退出,并认为金融机构个案的风险处置存在引爆大面积支付危机的隐患。同时,地方政府对存款保险的技术资金优势、及时处置风险的能力认识不足。以农村信用社①为例,改制化险工作已推进多年,经营较好的农村信用社已经全部改制完成,但部分农村信用社改制化险工作目前已经很难推进、改制后续问题不断暴露。在此背景下,部分地方政府仍将改制化险作为当前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的治本之策,而对运用存款保险处置金融风险积极性不够。

(二)触发机制不明确

金融机构经营具有特殊性,即使经营失败、实质资不抵债,仍可通过新的存款来维系生存,所谓“吃完股本吃存款”,很难像实体企业一样如果经营失败,将自发走向破产。因此,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应该是外部相关职能部门发起和主导的。但目前制度层面关于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不够明确,规定过于笼统。如《银监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或者被撤销的前提全部为定性描述,法律理解和解释空间较大。实践中,尽管部分区域金融风险突出,高风险机构数量较多,特别是个别农村信用社改制后迅速“返贫”,严重资不抵债,危及存款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但相关部门坚持认为金融风险是经济周期性因素导致,随着经济的好转,风险能够得到逐步化解,风险尚未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需要监管部门采取接管或撤销的情形。此外,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处置,会牵扯到地方政府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问责也是相关各方处置金融机构风险积极性不高的原因。

(三)市场理念落地难

存款保险处置的核心理念是强化市场纪律,防范道德风险,让“做坏事要付出代价,投资要承担风险”。理论上讲,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后,股东要依法承担损失,股本依法清零;经营层高管要依法承担经营失败的责任;地方金融部门的管理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要依法追究。但在实践中,金融机构股东特别是自然人股东人数众多,股权清零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国有股权的清零事关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涉及财政、国资等多部门事权,协调难度大。此外,对农村信用社社员(股东)权益归零与现有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不相适应,农村信用社高管由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联社)提名、任命,社员(股东)并未真正参与公司治理,但在处置中将社员(股东)权益清零,权责不对等,有失公允。进一步深究责任,对金融机构高管经营责任、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的责任界定及问责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尚无法实现。过严惩戒会加大处置工作的难度,过宽惩戒容易滋生道德风险。如何平衡防范道德风险和处置金融风险,是存款保险市场化处置的关键。

(四)新机制构建难

风险处置的目标是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确保处置效果,防范处置后金融机构的再次“返贫”。根据规定,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遴选收购承接方,通过提供担保、损失分摊等方式促成收购承接方对被处置金融机构的重组。构建治理新机制是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以农村信用社为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外部约束机制一直是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核心。客观地讲,历次改革并未完全实现这一目标。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在管理体制、风险防控机制等方面仍存在明显差距,特别是行业行政管理模式与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现状不相适应的问题较突出。以存款保险运用收购承接方式处置农村信用社为例,如果收购承接方为农村信用社系统机构,公司治理仍然受省联社的行业行政管理,则显然未实现新的治理机制;如果收购承接方为城市商业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或者其他省域的法人金融机构,在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和数量稳定的改革总体要求下,重组后金融机构的身份、收购承接方摆脱省联社的行业管理等问题,突破了国办发〔2004〕48号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当地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相关精神,需要国家层面的特批。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如何发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重组后新机构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协调解决重组后新机构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保障治理机制与农村经济相适应等都是构建新机制的难题。在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尚未出台情况下,单兵突进,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对农村信用社系统风险处置工作缺乏整体协同性,处置不当容易形成地方攀比,滋生道德风险.

三、相关建议

(一)建议在金融改革整体框架中充分体现存款保险制度因素

一是2018年11月13日公布的银保监会三定方案明确提出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等部门具有“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职能,鉴于当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顶层设计中明确存款保险与银保监会在个案处置中的职责分工,或者国务院层面出台规定进行明确。二是建议将存款保险风险处置机制纳入农村信用社风险处置工作整体改革框架中,明确地方政府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式,进一步推进省联社去行政化改革。三是建立对风险处置责任的问责机制。建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尽快制定对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和风险处置履职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事项和工作机制,对早期介入处置风险、风险爆发被动处置区别问责,鼓励和倒逼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金融风险早发现、早处置。

(二)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衔接

一是明确“接管”触发条件。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在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将资本充足率低于某个阈值作为实行接管的触发标准。二是明确风险处置的实施主体。从制度层面看,我国风险处置实施主体有监管部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但识别出风险后,风险处置的主导部门、处置程序仍不明确。建议尽快从制度层面进行明确。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完善《条例》和《银监法》《商业银行法》的衔接,明确监管部门实施接管后,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接管组织,运用市场化手段恢复被接管机构的正常经营或者顺畅退出市场。推动《条例》升格为法律,提高存款保险的立法层级和效力,便于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三)构建激励相容的市场化处置机制

一是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按照“权责对等、激励相容”的理念,以构建正向激励的处置机制为核心,在严肃市场纪律的同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处置风险的积极性。如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减免税收、划拨资产、处置维稳等方式来承担风险处置责任,而不是简单的直接出资。二是采用渐进方式推进处置工作。区别于中央银行票据兑付工作的阶段性特征,存款保险制度是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建议采取渐进的方式推进市场化处置理念,缓释处置风险引发次生风险的压力。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工作起步阶段,可采用股权打折而非清零的方式来体现市场纪律,稳定股东特别是自然人股东情绪,平稳处置风险;待工作机制运行平稳后再实行股权清零,防范道德风险。

(四)夯实存款保险市场化处置理念的社会认知基础

一是适度宣传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能。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仍处在起步阶段,社会公众及政府部门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以及存款保险制度自身的公信力建设需要时间。建议进一步加大存款保险知识宣传力度,在宣传存款保险保障存款、稳定公众信心的同时,适度宣传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功能,宣传“收购与承接”等存款保险风险处置概念,为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能发挥提供社会认知基础。二是持续推进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有序打破金融产品的刚性兑付,允许债券市场的“有序违约”,让金融体系风险释放成为常态,营造“投资是要承担风险”的市场氛围,培育壮大理性投资者群体,真正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

参考文献:

[1]万荃.美国构建以存款保险为主的有序风险处置机制改革经验[J].征信,2016(5):68-71.

风险处理机制第6篇

关键词: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体系;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9月2日

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体系是指地方政府、央行分支机构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等单位为管理金融风险而建立起来的组织系统。根据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时期特点,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事前的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阶段;第二个阶段是金融风险处置的事中阶段;第三个阶段是金融风险平息后的事后管理阶段。近年来,我国区域金融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不断地挑战着中央要求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上海部分外资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例如香港东亚银行由于财务问题发生挤兑事件,其在上海的同业市场发生融资困难,一度影响到上海的银行间市场稳定。对此,进一步探讨和完善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对于加强金融风险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扩散,提升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处置水平,以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而言,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一、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体系

(一)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阶段。在区域金融风险的监测与评估阶段,主要以央行分支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主体,央行分支机构主要关注区域系统性金融风险,一般采用现场评估、非现场风险监测评估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等方式对金融风险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分析金融稳定状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向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预警。金融监管部门主要关注所监管行业或事发机构的微观风险状况,其对微观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一般通过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从而将金融机构的风险行为平息在萌芽状态。地方政府则一般通过接收央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单位报告的风险监测情况,通过舆情管理和行政管理等方式对区域金融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

(二)金融风险处置阶段。在金融风险爆发时的处置阶段,主要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统筹协调包括央行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安、财政、宣传和消防等单位的力量,对区域金融风险进行综合协调处置。在金融突发事件爆发时,因为金融风险具有传染性和社会影响性,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中央银行在金融突发事件爆发时参与风险处置过程,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扩散,维护金融稳定,因此央行在其中扮演着提供资金救助、稳定金融市场信心和防范金融风险蔓延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此阶段,金融监管部门是金融行业的监管单位,其对金融风险的起源、传导和控制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因此在区域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可以按照本行业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风险的蔓延,并提请地方政府部门、央行分支机构等一同采取措施处置金融风险。

(三)金融风险平息之后的事后管理阶段。在金融风险平息之后的管理阶段,地方政府部门、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突发事件平息之后的过程、结果和影响范围等做出综合评估和总结,并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对金融风险处置结果进行善后管理工作。地方政府部门可以从财政、宣传和司法等部门职责出发,从行政角度对金融风险平息之后的各类问题进行妥善处置安排,进行责任追究、消除负面影响和损失评估补偿等。央行分支机构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出发,对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风险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并对地方政府专项借款和金融稳定再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做好资产保全和债券的维护工作。金融监管部门从其职责出发,做好金融风险平息后的处置工作,例如成立清算组对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进行清算处置等。

二、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稳定法律体系和协调机制缺位。目前,我国缺乏统一完整的金融稳定法规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关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区域金融风险管理处于谁负责谁管理的状态,这就削弱了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效率,并可能错失防范风险的最佳时机。例如,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统一完整的法律规定,一些高风险金融机构无法按照市场原则实现稳定退出或及早处置,这使得问题机构在处置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缺乏法律框架的约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积聚,从而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也需要多部门的协同配合,虽然有部分法律条款或文件提到央行负责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角色,但由于行政级别、监管套利、交易成本较高和职责范围不同等因素的存在,这些法律规章条款及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实际上多处于一种有名无实的状态,这也导致了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难以有效运行。

(二)区域金融风险监测评估体系不完善。首先,信息资源难以实现有效共享。在金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对区域金融风险的监测一般由当地央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金融办等单位负责,但是各部门之间由于职责不同、监管理念差异和监管套利等因素的存在,使得信息资源无法实现有效共享;其次,区域金融风险评估方式滞后。随着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金融创新业务快速发展,金融风险传导机制越来越复杂,区域金融风险评估方法并未能做到及时更新改进,新型的评估工具和方法的开发应用也往往滞后于金融风险的变化发展,因而还难以做到及时监测金融风险动态、把握金融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评估区域金融风险状况;再次,金融风险应急管理机制存在漏洞,例如央行分支机构可以按照宏观审慎原则和监管标准,监测评估和判断金融风险情况,但由于央行没有金融业务监管权利,从而没有现场监管的体验,只能依靠非现场监测方式,其对区域金融风险的预警提示和督办整改效果往往不佳。

(三)区域金融风险处置制度不健全。第一,金融风险处置效率需进一步提高。在对区域金融风险的处置过程中,由于金融风险处置主体、处置原则、处置模式选择和相应的处置程序缺乏统一、明确的操作依据,各地区在处置金融风险时,存在选择金融风险处置模式错误、程序混乱、责任界定不明晰和相互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等问题;第二,部分规章条款实用性不强。例如,虽然《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金融机构行政撤销的条件、程序等情况做了规定,但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践看,该条例的许多内容和规定还比较模糊、操作性不强;第三,缺乏专业化的金融风险处置平台。例如,没有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处置监督机制和处置信息的共享机制,在金融风险处置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托管、接管、撤销(关闭)、破产以及停业整顿等操作程序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金融风险处置需要专业化的人才资源,但我国还未建立专业的金融风险处置队伍以应对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

三、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金融稳定法规体系和协调机制。对于金融稳定法规体系不健全的状况,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有效的金融立法经验,结合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现状,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金融基本法,研究制定《金融稳定法》,修改完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同时制定《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条例》、《金融机构接管条例》和《金融机构并购重组条例》等,作为处置金融风险的操作依据;另一方面可以建立金融管理机构协调合作制度和实施细则,例如建立区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明确央行在区域系统性金融风险管理工作中的首要地位,定期召开金融稳定工作联合研讨会,评估分析区域金融风险状况,提高金融风险处置的有效性,形成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合力。

(二)提高区域金融风险监测评估体系运行效率。一是要完善区域金融风险评估体系,结合金融业的实际风险状况,科学制定区域金融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明确评估的原则、方法、内容和范围等,增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二是加强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设,建立监管协作和重大事项分析会商机制,拓宽重大事项信息来源渠道,提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效率,增强对重大事项的风险反应的灵敏性和及时性;三是增强区域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有效性,建立严格的金融风险监测信息报告制度和数据采集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采用有效的金融评估方法,及时判断金融风险的动态情况,根据金融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提示事发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同时跟踪金融风险提示的后续进展情况,确保金融风险得到有效整改或处置。

(三)进一步改善区域金融风险处置制度。首先,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法》,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破产的前置程序、各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债务清偿顺序、金融债权的保护和偿付、职工安置标准等相关规定,增强金融风险处置的操作性;其次,研究制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管理办法》,对金融风险处置原则,处置主体的权利义务、处置模式选择和适用性等进行明确规定,同时根据金融风险处置实践,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修改完善已有的金融风险处置各项条例,增强有关法律条款的操作性,使风险处置的具体操作有法可依;再次,根据金融风险处置经验,构建专业化、多元化的区域金融风险处置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并且培养专业化的金融风险处置队伍,从而增强金融风险处置的针对性、适用性和有效性。

主要参考文献:

[1]尹兆君.关于完善我国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思考[J].新金融,2011.5.

风险处理机制第7篇

第一条为了防范、控制、化解、处理企业在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中,随时发生或出现的风险与危机,健全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立风险责任机制

(一)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为第一级风险管理单位,集团总裁和子公司总经理为风险责任承担人,全盘负责本单位的风险管理。

(二)各子公司按照组织架构细分二级风险单位,每个风险单位的第一负责人为风险责任承担人,全盘负责本单位的风险管理。

(三)各子公司及其二级风险单位必须评估每一个操作程序所遇到的风险。再把每一个风险细分为次风险。据此制定风险管理的操作程序。

(四)各级风险单位必须把风险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一环节的相关人员,真正做到风险控制到人。

第四条建立风险预警系统

(一)建立财务预警系统。集团及各子公司的财务部门,通过设置并观察一些敏感性财务指标的变化,对可能或将要面临的财务危机实现进行预测预报。

(二)建立经营管理预警系统。集团及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各个业务环节特有的性质来设计不同的风险控制机制,彻底掌握风险的来源和可能的影响。

(三)建立全面的风险信息报告系统。各子公司及其二级风险管理单位,有责任及时而且无隐藏地向集团公司组织行政中心报告有关风险的真实信息。

第五条风险管理的控制重点。

风险管理同时从体制上、制度上和人力资源上来进行风险控制。

(一)从体制上进行风险控制的重点在于完善机制结构,降低决策风险,并就此制订完整的决策机制和监督体制。

(二)从制度上进行风险控制的重点在于建立授权管理制度,完善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及部门之间的风险防火墙。

(三)从人力资源上来进行风险控制的重点则是在于把握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和专业能力,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以抑制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风险与危机的处理

当风险已经发生,风险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可以越级报告)。

集团组织行政中心对风险进行初步的评判,确定是属于一般性内部风险,还是对企业声誉、经营活动和内部管理造成强大压力和负面影响的企业危机。对一般性风险责成子公司或

有关人员负责组织处理。

对企业危机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成立风险和危机的处理机构

危机处理小组应由集团总裁或副总裁担任组长。小组的其他成员,至少应包括:发生危机的子公司总经理,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财务总监、行政部、人力资源部、内部审计、及

其他相关人员,小组应配备小组秘书及后勤保障人员。

危机处理小组的职权应为处理危机事件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协调机构,它有权调动公司的所有资源,有权独立代表公司作出任何声明、承诺或妥协。

(二)制订危机处理计划

危机小组成立之后,首要的工作便是根据现有的资料和情报以及企业拥有或可支配的资源来制订危机处理计划。计划必须体现出危机处理目标、程序、组织、人员及分工、后勤保

障和行动时间表以及各个阶段要实现的目标。其中还须包括社会资源的调动和支配,费用控制和实施责任人及其目标。计划制订完成并获通过后,便立即开始进行物质资源调配和

准备,展开全面的危机处理行动。

(三)危机处理

首先进行事件的了解和核实,发现是否有与汇报不符的事实和情节,如有则须立即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危机处理计划,如无则按原计划进行。危机处理根据危机事件的性质和情

况不同,一般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如果危机事件尚未在媒体曝光时,则必须控制事件的影响,在对事件进行了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和公理,果断做出处理决定。以避免因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所带来

的无法控制的企业声誉之损失。

如果危机事件已由媒介公开并已造成广泛影响,则危机处理应将重点转到媒介公关上来。主要方式是让媒介了解事实真相,引导其客观公正地报道和评价事件。与此同时,危

机处理小组还须通过法律专家和顾问,向危机事件的另一方施加法律行动的压力,迫使其承认过错,承担责任,达成解决方案。

危机处理小组在通过引导媒介进行事件报道的同时,可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业绩、产品和服务的特色以及企业文化等进行广泛的

宣传,让关注事件的受众更多地了解企业和认同企业。

在危机处理过程中,不论与媒介或是与另一方当事人打交道,危机处理小组都必须注意权衡利弊得失,相机而动,随时调整处理策略,切忌冲动和斤斤计较。除此之外,危机小组

在处理过程中还须与当地政府保持联系,必要时可寻求当地政府支持和帮助。

(四)总结经验教训

总结经验教训是危机处理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危机处理过程中,能够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一些平时未能发现的一些问题,特别是与引发危机事件有关的问题。这些问题中有些是偶然的,有些则是制度性的,有的则是人

为造成的。随着危机事件的处理,这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而且这些问题的暴露还会发现一些与之相关连的、与危机事件无关但也是很重要的问题。通过对暴露出来的问题的分

析,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从而避免新的风险和危机发生。

第七条对因决策失误、管理失职、用人失察、行为失当而致使企业出现风险或危机,造成有形和无形损失的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集团有权查处其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