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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研究分析(合集7篇)

时间:2023-08-06 10:45:45
数字货币研究分析

数字货币研究分析第1篇

本文梳理了分布式账户(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和区块链(Blockchain)、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ICO)等主要概念、分类与发展现状,分析比较了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方式,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思考和建议。

二、主要概念与发展现状(一)分布式账户

目前,分布式账户尚无统一权威定义。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将分布式账户定义为一种技术模式方案,在网络中实现对参与者交易活动的同步记载(FCA,2017)。数据记载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唯一性,交易与记录一一对应;二是记录连续不间断;三是记录格式标准统一;四是加密不可篡改。这些数据同步分发给网络中所有参与者进行存储、调取和比对。目前的主要应用领域为交易簿记、资产确权和身份验证等。与此相比,传统的“中心化”模式由单一的中央机构或系统,如央行支付系统、证券交易所等完成相关交易及其记载。需要指出的是,分布式账户并不是一项全新技术,而是随着共享数据库、加密技术、点对点传输网络等技术发展,进一步形成的多类技术组合方案(见图1)。

(二)区块链

区块链是分布式账户最主要也最具代表性的技术,具体为:网络中的所有参与者同步记录某一交易活动信息,并互相验证信息真实性,防范信息被篡改。在区块链模式下(见图 2),网络中的每一个参与者(即节点 Nodes)都拥有一个分布式账户,用以记录交易数据。当交易发生后,交易双方可以向网络提交信息,交易信息经加密后即不可篡改,并以命名为区块(Block)的数据包形式存在。每一个区块都要同时发送给网络中的其他参与者,与其分布式账户中的历史记录同步比对验证,只有网络中绝大多数(如需超过 51%)参与者均认可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这一区块才能存入网络中的各个分布式账户,并与已在账本中存档的区块相链接(Chain),形成区块链(李文红和蒋则沈,2017)。

图 1:“中心化”记账模式示意图

图 2:区块链等“去中心化”记账模式示意图

区块链最早应用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生成、存储和交易,目前正探索向支付清算、会计、审计、证券交易、风险管理等领域扩展。业界普遍认为,支付行业可能会首先成为其应用的重点领域。例如,2015 年底,纳斯达克市场推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交易平台,用以实现部分非流通股票的交易和结算。瑞银集团在伦敦成立了区块链研发实验室,探索区块链在支付结算等方面的运用。中国银联与 IBM 合作,在 2016 年尝试推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跨行积分兑换系统。

国际上总体认为,分布式账户、区块链技术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只在限定区域或机构内实施了小范围研发和应用,其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主要原因为:

一是运行效率尚不及传统的“中心化”模式。由于信息同步记入网络中所有参与者的账户,需要进行大量重复运算。二是运行成本较高。需大量消耗硬件设备、网络和电力能源等,且随着网络扩展和参与者增加,成本还会同步增长。因此,目前仅适用于少数场景:一是缺乏所有成员共同信任的权威机构;二是无需实时或高效地记录交易和存取数据;三是获取的收益可以覆盖高额的设备投入和资源消耗成本。分布式账户、区块链技术能否突破这些制约因素,实现大规模推广并产生变革性影响,还有待观察。

同时,分布式账户、区块链技术也可能对金融稳定产生影响。例如,此项技术具有“多边互信”“去中心化”等特征,交易活动脱离中央清算机制,可能会增加交易各方之间的风险敞口,增大风险监测和管控难度;同时,也可能降低用户对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和交易所的依赖,影响现有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一些科技企业在未受监管的情况下涉足金融业务,容易造成不公平竞争。在系统层面,还可能增加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和金融体系的复杂性,强化羊群效应和市场共振,增强风险波动和顺周期性,影响金融稳定。

(三)比特币等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又称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或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按照发行主体划分,数字货币可分为法定数字货币和私人数字货币两类。法定数字货币是指由中央银行依法发行,具备无限法偿性,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价值贮藏等功能的数字化形式货币。私人数字货币理论上不应称为“货币”,其本质是市场机构或个人自行设计发行,并约定应用规则的数字化符号,性质上类似于在一定范围内可流通的商品。

比特币为一种典型的私人数字货币,是区块链技术在全球的首个实际应用案例。比特币由参与者通过计算机,按照非常复杂的运算规则,以解出所设定数学算题的方式生成。比特币本质上是按照规定算法生成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信息,记载于所有比特币参与者组成的全球开放网络中。在每个参与者的服务器上,均可按照区块链的约定规则,同步记录并更新比特币的生成、存储、交易信息。根据其算法,比特币预计在 2040 年左右达到 2100 万个的生成上限,从而形成所谓的“发行量恒定”。

比特币及其理论兴起的背景为,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主要发达国家先后实施非常规货币政策,出现流动性快速增加、货币贬值等问题,引发市场对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机制的质疑。比特币提出的“发行量恒定”“去中心化”“全体参与者共同约定”等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公众对改进货币发行机制的诉求,获得了一定的尝试和发展空间。

由于比特币仅为数字符号,缺乏内在价值和衡量标准,其价格主要由供需决定。近年来,随着后续投资者快速增长和入场资金大幅增加,以及多数持币者囤积居奇,比特币的供需失衡不断加剧,价格总体呈现大涨大落趋势,并出现较为明显的投机炒作现象。根据数字货币的主要服务提供商(CoinMarketCap)综合多个交易平台数据生成的价格,自 2009 年问世至今,比特币价格由 0 美元涨至2017 年底的 1.3 万美元,最高价位为 2017 年 12 月 19 日的 1.9 万美元,之后一路走跌。截至 2018 年 3 月底,比特币价格为 6883 美元,较最高点下跌逾六成。

此外,依托比特币概念,市场出现了 ICO 等融资活动。ICO 是企业或个人在网络上公布创业项目方案(白皮书),以自行定义的代币(Token)公开募集比特币或其他具有一定流通性的私人数字货币,进而换取资金支持创业项目的行为。由于缺乏监管约束、行业自律和透明度等原因,在部分地区出现了欺诈和伪造项目,形成规避监管的非法证券发行或非法集资渠道。

三、国际组织与相关国家/地区的监管方式(一)关于分布式账户、区块链技术

近年来,国际组织和各国监管机构普遍对分布式账户、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与潜在风险予以密切关注,并加强跟踪研究。金融科技虽然发展较快,但尚未产生新的金融模式,仍未超越存款、贷款、支付、证券发行、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范畴。因此,各国监管机构普遍遵循“技术中立”原则,按照金融本质而不是技术形式实施监管。对属于金融领域的业务活动实施“穿透定性”,相应纳入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在新技术、新模式还未成熟稳定的情况下,尚未有监管机构另行建立监管制度安排。

在国际组织层面,2016 年 2 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在纽约联储举行会议,专门讨论区块链的发展和潜在影响。参会者达成初步共识:应更积极地关注、监测区块链的发展应用情况,与业界保持充分沟通,但现阶段暂不需要制定专门的法规制度(FSB,2016)。2017 年 2 月,国际清算银行下设的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研究认为,分布式账户可能会深刻改变资产持有形式、交易合约履行和风险管理等实践,但还处于发展过程中,现阶段尚未获取充分证据,表明在短期内可以得到广泛应用(CPMI,2017)。

在国家/地区层面,美国证监会认为,在证券活动中应用区块链,只是用“分布式账户”记账方式代替传统的中央记账方法,改变了交易形式,但并未改变交易本质,因此仍需严格遵守证券活动的法律法规并接受监管(SEC,2017)。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表示,将始终坚持“技术中立”原则,不按照技术类型或具体形式,而是针对金融活动及机构实施监管。就分布式账户而言,现阶段暂无必要改变现有监管体系和方式(FCA,2017)。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也表示,“技术中立”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也是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任何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无论基于何种技术,都要接受监管机构的调查和惩处(FINMA,2016)。

与此同时,各国监管机构也普遍加强了对新技术的关注研究。美国证监会于2017年成立由 75 名成员组成的分布式账户工作组开展应用研究和风险识别,同时加强内外协调沟通。瑞士政府建立了由财政部、司法部、金融市场监管局等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以加强对区块链和 ICO 活动的跟踪研究。新加坡金管局于 2016年 11 月启动了分布式账户技术试验项目,与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技术公司共同探索在跨行支付结算领域的应用,并与香港金管局签署合作备忘录,加强分布式账户应用于跨境贸易融资的双边合作。

(二)关于私人数字货币

1. 关于私人数字货币的性质认定

各国普遍表示,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断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各国央行和监管机构普遍表示,私人数字货币不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和法偿性,本质上不是货币。同时,鉴于与美元等主权货币的兑换比率波动剧烈,其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会影响消费者权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中国、美国、欧洲、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香港地区等监管机构均了风险提示,提醒数字货币参与者关注投资风险、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并防范黑客攻击、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依法纳税等方面的潜在风险。例如,2018 年 1 月,日本大型数字货币交易所 Coincheck 遭网上黑客技术攻击,失窃约 5.2 亿个数字货币,市价约为 5.23 亿美元。

目前,各国对私人数字货币是否为金融工具意见不一,其性质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定。如德国财政部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金融工具,欧洲银行业监管局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则表示,数字货币本身不是银行存款或金融工具。美联储认为,数字货币缺乏内在价值,没有安全资产支持,也不是任何机构的负债,难以简单对其进行定性(美联储,2017)。与此同时,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认为,对于符合《商品交易法案》所定义“商品”特征的数字货币,应作为大宗商品进行监管(CFTC,2015);美国证监会认为,目前难以证明所有数字货币均不符合“证券”特征,对于符合“证券”特征的数字货币,应纳入证券发行框架进行监管(SEC,2017)。

2. 关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方式

各国对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对与私人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业务进行限制甚至禁止,二是将与私人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业务纳入现行监管框架。

(1)对与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业务实施严格限制或禁止。2013 年,我国明确禁止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比特币交易活动。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3 年 12 月《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相关服务包括:结算、法币兑换、托管、抵押、发行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为信托、基金的投资标的等(人民银行等,2013)。2017 年,我国对集中数字货币交易活动进行了整治。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于 2017 年 9 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网络平台开展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定价、信息中介等业务(人民银行等,2017)。随后,要求各地政府综合采取电价、土地、税收和环保等措施,引导辖内从事比特币生产(俗称“挖矿”)的企业有序退出。部分地方政府要求电力系统停止对比特币生产活动供电,并取消其他相关优惠政策。2017 年底以来,一些境内人士转向境外(以日本、香港为主)网站平台进行交易。2018 年初,又进一步要求地方政府对于在当地注册的集中数字货币交易场所,包括采用“出海”形式继续为国内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平台,持续加强清理整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进一步强化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境内外政策风险,远离非法金融活动,并强调境外平台同样存在系统安全、市场操纵和洗钱等风险隐患(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018)。

在其他国家,如俄罗斯政府认为比特币的推广及匿名支付,会对本国法定货币产生替代效应,影响公众对法币的信心,故予以禁止。泰国央行禁止银行参与任何数字货币交易活动,包括自身投资或交易数字货币、设立交易平台、为交易提供信用卡等支付或融资工具、提供投资咨询等。韩国政府于 2017 年底组建跨部门数字货币对策小组防范数字货币过度投机行为。此后,禁止未成年人和非居民开设数字货币账户,禁止金融机构为数字货币购买、投资或相关抵押担保活动提供服务,要求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暂停开立新的账户。目前,韩国政府正在研究对数字货币交易实施实名身份认证,禁止匿名交易。欧洲银行业监管局和意大利监管机构也表示,不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持有数字货币或参与交易。

(2)将与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活动,按照业务属性纳入现行

监管框架。虽然各国对私人数字货币是否为金融工具意见不一,因而暂未将商户或个人单纯购买、持有、出售或开发私人数字货币的行为纳入金融监管,但对于与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活动,则普遍认为应至少根据其业务属性纳入相应的监管框架。需要纳入监管的业务活动主要有三类:一是以数字货币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交易,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等。二是为数字货币交易提供的支付服务。如法国审慎监管局表示,任何使用法定货币为比特币买卖提供资金划转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支付业务,需持有支付服务机构牌照。瑞典认为比特币交易属于货币兑换业务,或涉及资金支付业务,提供交易服务的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接受监管。日本于 2017 年 4 月修订《支付服务法案》,明确将数字货币涉及的支付业务纳入监管范畴。三是私人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多数国家要求将其视同交易场所,按照法定程序申领牌照并接受持续监管。如日本金融监督厅于2017 年 9 月同意注册 11 家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并提出了信息披露、系统安全、资产隔离、内控检查等监管要求,还要求遵守反洗钱、打击犯罪活动、可疑资金报告等法律规定。对于难以定性的业务,监管机构通常要求从业机构事前主动进行合规评估,由监管机构分析定性后明确适用的监管框架,或纳入监管沙盒观察测试(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在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局于 2015 年《数字货币监管法案》,对“数字货币业务活动”进行了界定,即支付、兑换、托管、代客买卖数字货币以及控制、管理或发行数字货币。凡是在纽约州从事上述一项或多项业务,均需事先从纽约州金融服务局申领牌照,并遵守资本要求、资产托管、消费者保护、信息披露、反洗钱等相关规定。银行机构开展上述业务,也需事先获得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定。

(三)关于首次代币发行

目前,各国普遍认定 ICO 活动本质上为一种公开融资活动,多数国家将其界定为证券发行行为。与数字货币做法类似,各国也主要有两种监管方式。

一是对 ICO 活动予以禁止。在我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 2017 年 9 月联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 ICO 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禁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同时,禁止各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人民银行等,2017)。2017 年9 月,韩国金融监督院宣布将禁止所有形式的首次代币发行融资,无论其采取什么技术,使用什么名义。

二是纳入证券监管范畴。美国证监会明确表示:第一,ICO 本质是企业从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按预先约定分配收益。按照联邦法律,任何证券活动,无论使用何种技术和术语,其性质认定均取决于业务本质。“ICO 代币”符合证券的法定特征,须纳入《证券法》实施监管。第二,如果网络平台开展代币推介销售,必须按照《证券法》事先在证监会进行注册,否则属于违法行为(SEC,2017)。第三,证监会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 2018 年《关于对数字货币采取措施的联合声明》,明确表示,不论是以数字货币、代币还是其他名义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都要进行穿透分析,判定其业务实质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此外,两家监管机构还多次向投资者警示公告,提示市场操纵和欺诈风险(SEC 和CFTC,2018)。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也于 2017 年 9 月风险警示,指出 ICO代币价值波动性较大,大多数 ICO 公司设立在海外或不受监管,投资具有高风险和高投机性,提示消费者谨慎投资(FCA,2017)。香港证监会于 2017 年 9 月《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表示虽然一般 ICO 发行或销售的数码代币被视为“虚拟商品”,但若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证券”特征,则需接受香港证券法规监管。第一,若该代币代表对发行企业拥有的股权或所有权权利,则应视为“股份”;第二,若发行人可于指定日期向持有人偿还本金和利息,则应视为“债券”;第三,若 ICO 项目管理者集中管理募集资金并投资于不同项目,代币持有人有权分享相关投资回报,则应视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述活动及与之相关的交易、咨询、推介、投资管理行为均属于受监管的证券活动,无论经营主体是否在香港境内,只要以香港公众为服务对象,就必须事先获得相应牌照并受证监会监管(SFC,2017)。新加坡金管局于 2017 年 8 月声明:第一,任何数字代币如果涉及发行股权、债权凭证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证券期货法》监管的行为,发行前必须向金管局注册并提交相关文件;第二,任何发行机构和交易服务机构必须依照《金融顾问法》规定,取得法定牌照;第三,任何提供数字代币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的机构,均需向金管局申领交易所或市场运营商牌照;第四,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融资等相关规定(MAS,2017)。2018 年 5 月24 日,新加坡金管局向境内 8 家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出正式警告,所有平台未经金管局批准,不得交易任何具有证券或期货合约属性的产品,正在开展的交易业务必须立即停止。同时,金管局还叫停了一起具有股权发行性质的 ICO 活动,责令发行方终止发行行为、回收代币并向投资者退还资金。

(四)关于法定数字货币

近年来,各国普遍加强了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部分国家开始探索数字法币发行、流通的技术研发和制度安排,但多数国家尚未提出实质性的具体发行计划。美联储表示,面向公众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涉及法律、技术可靠性、网络安全、洗钱、个人隐私等诸多问题,需要严谨论证,避免对已经较为成熟的支付体系和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美联储,2017)。欧央行提出,欧元区的法定数字货币尚处于研究论证阶段。数字法币设计必须充分考虑能否实现维护物价稳定目标,并基于技术安全性、中立性、使用效率和公众支付的自由选择权等四项基本原则,综合衡量必要性(ECB,2012,2015 和 2017)。

法定数字货币可分为两种发行模式:一是中央银行单层投放模式,又称为零售发行模式。即中央银行不通过商业银行,而是直接面向社会发行、管理、回收法定数字货币。单层投放模式在理论上有利于提升发行效率、降低流通成本,但同时也具有许多不确定性:第一,对货币政策框架和金融稳定形成挑战。法定数字货币在银行存款之外,为公众提供了新的无风险资产选择,对货币供应量 M0、M1、M2 和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均会产生影响。资金存放形式从银行存款转变为数字法币,也会影响商业银行体系的存款创造和贷款发放功能,进而影响金融稳定。第二,可能存在技术安全问题。法定数字货币由央行集中管理,有可能受到网络攻击,成为洗钱等犯罪活动载体,央行必须有能力长期确保数字货币的安全性。第三,匿名性问题。央行是否应集中保存公众隐私信息,仍存在争议。由于单层投放模式将从根本上改变现行货币发行体制,多数国家持谨慎态度。英格兰银行表示,当前还没有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具体计划。美联储认为,现阶段不宜采用单层投放模式,其当前的优先考虑也不是发行数字法币,而是以现有银行体系和支付系统为基础,充分利用新技术提高银行和支付系统的运行效率,并密切跟踪分布式账户、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应用。

二是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双层投放模式,又称批发发行模式。双层投放模式是指沿用现行纸币流通模式,由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发行数字货币,再委托商业银行向公众提供法定数字货币存取等服务。在实施效果上,该模式仅是对 M0 的替代或补充,不会因央行信用优势而形成对 M1、M2 的替代挤出,有助于保持现行货币发行流通体系的连续性,也防止技术风险过度集中于央行。目前,各国普遍倾向于采用这一模式,已有部分国家启动了试验项目。如加拿大央行、新加坡金管局基于分布式账户技术,参照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大额支付系统,在模拟环境下探索数字货币实时投放。人民银行于 2014 年成立法定数字货币研究小组,2017 年正式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已经开始研发试验工作,并侧重于研究双层投放发行模式。

四、思考与建议(一)遵循“技术中立”原则,按照金融业务本质实施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技术创新有助于扩大金融服务渠道、提高经营效率,但代替不了金融的基本功能,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和突发性。无论是科技企业还是金融机构,只要从事同类金融业务,都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接受相应的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遵循同等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以维护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二)及时“穿透定性”,防止冒用“技术”名义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强化金融监管、将所有金融业务纳入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梳理我国现存的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业务,透过其名称、形式和渠道,分析业务实质、法律关系和风险特征,明确哪些业务需要持牌经营及其所适用的监管规则(李文红,2017)。目前,与分布式账户、区块链、数字货币相关的资金交易结算、衍生产品交易、运营交易场所等活动均为法定金融业务,须纳入相应的金融监管框架,在许可范围内合规审慎经营。

(三)加强对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合作的监管

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运用分布式账户、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同时,应加强对其与科技企业合作的监管,要求其强化对信息科技风险、外包风险和其他操作风险的管控,尤其应确保在业务外包时仍要承担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对科技企业等外包服务机构建立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持续监测制度,不能因业务外包而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数字货币研究分析第2篇

【关键词】区块链 比特币 数字货币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正在对全球金融体系产生重要影响,一些经济学家预测,数字货币有可能成为二十一世纪主要的金融支付工具。2016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数字货币研讨会,周小川行长指出需要密切关注区块链等技术发展对金融Ю吹挠跋臁S纱耍支撑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研发的关键技术――区块链(blockchain)技术引发多方关注,各方对区块链的关注程度甚至不亚于对数字货币本身。目前,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已经从数字货币领域逐渐进到金融、公共服务等领域,在国内外正掀起一股研究和探索区块链技术应用的热潮。

一、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内涵

作为支撑比特币的重要技术,区块链的概念最早由比特币创始人中本聪提出。以比特币应用为例,区块链是指一串使用密码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结构,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过去十分钟内所有比特币交易的信息,以密码学方式保证信息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并生成下一个区块。

有学者(秦谊,2016)认为,区块链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基于计算机程序的公开的总账数据库。它的特点是数据库可以记录区块链上发生的所有交易信息,区块链中的每个节点都可以将其记录的交易信息更新至网络并保存,每个参与维护的节点都能复制获得一份按照时间顺序记录的完整数据库储存,这就构成了一个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的分布式数据库,这种数据库能够在无须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实现信息的直接交互,即人与人之间点对点式的交易和互动。

也有研究(穆启国,2016)认为,区块链是指通过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方式共同维护一个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这种数据库方案以涉及系统中的任意多个节点,把一段时期内系统包含的全部信息交流的相关数据,通过特殊的算法和密码方法计算并记录到一个数据区块(block)中,同时产生该数据区块的防伪识别码用于链接(chain)下个数据块及校验,系统的所有相关节点来共同验证交易信息记录是否为真,生成的数据区块不可篡改。实际上,区块链技术是一种类似于TCP/IP协议的互联网底层技术的分布式数据库技术,它的出现有望实现互联网从信息传递向价值传递的突破。区块链技术最大的颠覆性在于信用的自我建立,数据存储、传输和证明的去中心化,采用分布式储存的数据区块替代目前的中心服务器,使全部数据信息都被记录并储存在云系统之上,无须第三方验证即可实现数据的自我证明,使得信用的建立成本大幅降低。比特币就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创造的一种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因此无须基于信用来实现货币的发行和交易。

对于数字货币的认识,有学者认为(王永红,2016),数字货币是“法定电子现金”,即由货币当局发行、存储于电子设备、具有现金特性的价值载体。数字货币区别于与银行账户相关联的电子货币,与价值完全由市场决定虚拟货币不同。同时,从数字货币体系建设的需求的角度来看,数字货币要成为一种广泛使用的支付手段,必须具备区别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显著特点,包括安全性、可控匿名性、周期性、不可重复性、系统无关性,并且要在开放互联环境中达到很高的交易性能。谢平和石午光(2015)认为数字货币是基于密码学和网络点对点(Peer to Peer)技术,由计算机程序产生并在互联网上发行和流通的一种货币。

二、区块链应用于数字货币的优势

新货币经济学认为,货币价值尺度与流通手段的职能可以分离,比特币的应用可以被视为此观点的一次尝试。该理论提出,所有的经济活动在没有中央银行和法定货币的情形下一样存在,基础货币的记账和交换职能可以同时使用两种不同的媒介,前者仅为衡量价值的标准化的记账单位,可以同所有的经济交易之间建立起映射关系,而后者则是内生的,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实现交换。从更为长远的角度来看,比特币或许只是货币职能分离的一次大胆的实践,离诞生真正意义上能广泛流通的数字货币还有十分遥远。但是无论如何,基于数字货币的比较优势,创建一种成熟、稳定、可靠的数字货币体系是未来世界货币体系的发展方向。无疑,区块链技术为创立稳定可靠数字货币提供了技术基础,受到了各国央行的关注。

利用区块链技术发展数字货币具有明显的优势。有学者(蔡钊,2016)认为,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信用和方便快捷地交易,使得其具有较高交易流通价值,并能够通过开发对冲性金融衍生品作为准超货币,从而保持相对稳定的价格。数字货币建立了货币背书下的数字货币交易信用,交易量越大,交易越频繁,数字货币交易信用就基础越发牢固。一旦在全球范围实现了区块链信用体系,数字货币自然会成为类黄金的全球通用支付信用,并可借此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使得货币变得十分安全。目前的中心化的金融系统容易遭受电脑黑客的攻击,安全成本高且难以防御。但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创立数字货币,它去中心化的特点能够实现全网络记账,有效预防故障与攻击。另外,区块链信息的时序记录、不可追溯和难以篡改的特点,使得货币防伪变得十分简单。这一防伪特性在与数字货币相关的票据、凭证应用上有更为广阔的前景,这使得金融诈骗的可能性大大降低(邓迪,2016)。

有学者从人民币国际化的角度分析了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的优势(肖风,2016),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联盟链发行数字货币,这种联盟链是由几个中心化机构共同发起建立,兼具部分去中心化功能的同时让分布式网络节点得到控制的区块链。在这种区块链中,让所有参与金融机构的数据中心共同构建联盟链的分布式网络,单中心变成多中心,从而实现安全稳定运行。另外,零知识证明技术和共识机制能够保证所有参与者的信息保密,链条各节点网络通过账本网络共享机制确保达到高效率和高可靠性的结合。这种设想一旦实现将十分有利于人民币有序、可控地实现国际化。同时,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外接端口将认可的全球金融机构接盟链,可实时监控人民币流动,并且可以节省人民币印刷和储存成本。最重要的是根据区块链技术实现信息流与资金流的统一,实时结算、逐笔交割与无间断运行,初步构建一个科学高效的全球化人民币登记结算与支付清算网络,这将极大提高人民币结算、支付清算的效率,有效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在反洗钱领域,区块链技术的作用突出。秦谊(2016)认为,借用区块链技术,通过各金融机构的交易都必须有客户提供电子身份信息(私钥)同银行掌握的公钥共同验证,并且与用户地址进行匹配,确保每笔交易都有完整的记录。在这种模式下,交易信息在各金融机构间实现透明共享,交易的所有环节都无法脱离监管机构的视线,黑钱将无法洗白。

但是,也有学者对区块链应用于货币创新有不同的看法。姜奇平(2016)从货币价值的角度分析,认为区块链在货币方面的应用只能是被设计为一般等价物的分布式系统,但如果未来货币的发展不再是一般等价物,那么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与货币发展从贝壳到黄金再到纸币一样,只是货币在形式上的创新。而未来货币的流动性将必须在利用、使用、服务应用中体现价值,表现在更为具体的价值体现。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在比特币上,相当于设计了信息量机制,却没有设计信息流速机制。吴晓灵(2014)认为算法货币目前只是解决了货币信用问题,但尚无法适应社会经济需求的调节需要。在当前的情形下,其最重要的价值体现在能够通过互联网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价值传递。

三、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货币创新的实践:比特币

区块链技术最广泛也最为成功的应用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从中本聪开发出第一个创世区块开始,到比特币区块的诞生,再到比特币作为投资工具价格飞涨,比特币和区块链技术广受追捧,凸显了区块链技术及应用的广阔前景。英格兰银行的研究认为中央银行未来可以考虑发行流通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操作得当可以增强金融的稳定性。

对于比特币是否为数字货币的判断,Yermack(2013)的研究结论比较具有代表性。作者认为,比特币在履行货币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职能方面仍然面临重大挑战。在流通手段方面,比特币的流通范围小;从价值尺度看,比特币价格波动十分剧烈,因而尚不能视为具有稳定的价值尺度;从支付手段来看,比特币仍未被广泛接受。Forian et al.(2014)分析了比特币的货币和资产属性,认为持有者更多视比特币为一种投资和资产。因此,比特币从根本上来说仍不是货币。

不少学者肯定了比特币对于创新货币形式的重要作用,张春霞(2016)认为去中心化、非国家化是未来货币的发展方向之一。货币去中心化是指一种货币不通过中央银行等中心机构发行流通,交易过程不依赖银行或中央清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协助。类比特币的非国家化能有效避免中心机构造成的货币多发,以及信用风险和人为因素导致的货币危机,从而根本上保证了币值的稳定与流通的自由。比特币去中心化、数量有限、完全匿名和交易便捷的特征,是目前区块链技术最为成功的应用。姜立文等(2013)认为比特币有效解决了在经济全球化下如何降低信息成本与交易费用的问题。交易可以实现全球同步,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有学者(闵敏和柳永明,2014)从货币价值与职能的角度分析认为,比特币本身不能度量商品的价值,在当前的比特币的交易中,衡量商品价值的因素依然是法定货币。现实中绝大多数可以使用比特币交易的实体店都同时使用法币和比特币标价,实际上是法币提供价值尺度,而比特币充当流通手段。从这个方面讲,比特币实现了价值尺度与流通手段的分离。而货币价值尺度与流通手段分离,则价值尺度退化为记账单位,商品的价格就能充分反映商品的相对价格,从而避免受到货币价值波动的影响。

许多外国学者从比特币的交易特征分析得出了一些有用的结论。Ron et al.(2013)通过跟踪分析比特币持有者的数量、账户变动、交易和储蓄特征,发现大多数的比特币从产生到现在,并没有参与流通,大多数的比特币被少数人集中。Smith(2014)对比特币的价格波动进行了分析,发现比特币同直接货币市场之间存在套利行为,同时比特币与其他货币的直接汇率波动更加明显。这些现象表明受比特币数量的稀缺性、升值预期和流通限制影响,比特币的持有者愿意选择持有而不是交易,价格波动也更为剧烈。

四、区块链技术创新发展货币面临的挑战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货币创新具有安全性、匿名性、方便交易的天然优势。尽管如此,应用区块链技术创立一种广泛流通的数字货币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安全性仍是区块链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比特币遭黑客攻击失窃和被盗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货币在技术面上尚未成熟。袁勇和王飞跃(2016)认为,虽然实际系统中为掌握全网51%算力所需的成本投入远超成功实施攻击后的收益,但受攻击的安全性威胁始终存在。另外,区块链的非对称加密机制也将随着数学、密码学和计算技术的发展而变的越来越脆弱,隐私保护也不是绝对的安全。

从法律上看,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数字货币受现有的国家制度的制约。益言(2016)认为,一方面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和自治性淡化了国家和监管的概念,对现有的货币制度造成很大冲击。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对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威构成严峻挑战,而且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和效果。监管部门对区块链技术缺乏充分的认识和预期,与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缺乏相关法规的保护,增加了市场主体的风险。

从监管上讲,区块链的去中心化让中心化的政府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变得非常困难。孙建钢(2016)认为,虚拟货币数字化的价值代表属性决定了其很难确定监管主体,去中心化的属性使原中心化的传统监管模式不再适合,跨国界市场参与及交易的属性更是增加了监管的复杂性,从而给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

另外,陈一稀(2016)的观点比较独特。文章认为,区块链技术存在与传统货币银行学中相类似的“三元悖论”,即无法同时达到高效低能、去中心化和安全的三个要求,最多只能同时满足两个目标,而放弃另外一个目标。同时,文章提出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区块链技术从本质上来说不是去中心,而是换中心或是多中心。

随着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的强势崛起,新兴的区块链技术逐渐成为学术界和产业界的热点研究课题。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信用、不可篡改和可编程等特点,使其在数字货币的应用上具有广阔的前景。目前,对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货币的研究仍停留在初级阶段,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多数研究集中分析了区块链技术对于数字货币创新的重要意义,与传统货币的比较优势,以及未来面临的安全、法律认可、政府监管的挑战,但都没有提出系统的解决方案。同时,对于未来数字货币如何实现一般货币职能,构建数字货币与现有货币体系相融合的框架,以及如何实现数字货币广泛流通的分析和讨论不够充分。本文对有关区块链技术用于数字货币的创新做了粗浅的归纳,以期为未来研究提供有益的启发与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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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Smith J.(2014).An Analysis of Bitcoin Exchange Rates.SSRN Working Paper,No.2493797.

数字货币研究分析第3篇

摘要:采用施加符号约束的SVAR方法,分别在两种价格主导区制下对经济周期冲击、货币政策冲击和财政政策冲击进行识别。研究发现:在长期,政府往往通过利率渠道而非数量渠道为赤字融资;在短期,由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替代的,当政府承诺低通胀而紧缩货币后,财政赤字扩张的倾向将会对“低通胀承诺”构成威胁;从政策搭配效果来看,当通胀较为严重时采取“双紧”的政策对抑制通货膨胀是合理的,有利于减弱财政赤字自发扩张对货币紧缩政策产生的抵消作用。

关键词:SVAR;符号约束;财政政策冲击;货币政策冲击

中图分类号:F015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6-07-31

作者简介:黄晶(1981-),女,河南洛阳人,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周期及宏观经济政策。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增长转型如何帮助中国经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项目编号:15YJC790031;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Z15YD013。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早在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我国就已确立“综合运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这一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框架。央行不久前宣布双降、多次逆回购+SLO操作、地方债务限额管理落地及置换扩容等措施,更是财政货币政策同发力的表现。在增长“新常态”与温和通胀压力的双重挑战下,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创新宏观调控,有效化解各种风险和挑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财政部也多次表示“将更加精准有效地实施定向调控和相机调控,及时进行预调微调,以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精准”就是必须精确地描述经济究竟是什么态势、需要什么样的政策、两种政策配合起来结果是什么样的态势(李扬,2013)。这不仅要求相机抉择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同时还要求提高财政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力度,进一步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职能分配(方红生和朱保华,2008)。多年来我国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配合常常出现“一边倒”的调整模式。一些学者提出,这导致了财政货币政策同时发挥效力不足、搭配模式不完善,不仅限制了其作用空间(周任,2011),也造成了社会福利损失(类承曜和谢觐,2007)。由于财政政策冲击会引致货币政策的内生变化,货币政策冲击亦然。因此,创新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调控及其配合,首先要了解二者的互动关系和配合效果。

财政与货币政策互动的理论研究由来已久。早期的货币主义者认为由于央行具有独立性,价格水平由货币供给决定,不受财政当局影响。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财政主义学派则提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受到一个统一的跨时政府预算方程约束,不可能完全独立。由于政府财政赤字不具有持续性,因此最终的解决方案依然是由央行发行货币来弥补赤字(Sargent & Wallace,1981)。其后,Leeper(1991)、Woodford(1994)、Dupor(2000)、Cochrane(2001)和Daniel(2001)等人在此基础上提出“价格水平决定的财政理论(FTPL)”,认为财政当局通过名义债券、税收等财政政策变量来决定价格时,通货膨胀主要是一种财政现象。Woodford(1994)将这种财政规则称为“非李嘉图财政政策”。在非李嘉图规则下,政府通过锁定当期和未来剩余现值将政府收入及支出外生化,政府赤字通过发行债券来解决。赤字越大,负债随之上升,价格水平越容易上升并导致通货膨胀。现代财政主义者还强调:政府如果采用非李嘉图财政政策,以稳定价格为己任的中央银行就不能无视财政政策的选择。而我国政府执行的财政政策并不能排除非李嘉图规则的可能性(郭庆旺等,2003),中国的赤字水平与通货膨胀互为因果关系,通货膨胀既是一个货币现象,也是一个财政现象(许雄奇和张宗益,2004)。

关于中国财政与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方式及政策有效性的研究较多,而对财政与货币政策的互动以及这种互动的宏观效果分析仍相对薄弱。目前,该问题已经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赵丽芬和李玉山(2006)研究发现我国扩张的货币政策通常伴随着收缩或稳健的财政政策,而扩张的财政政策导致被动扩张的货币政策。黄金竹(2005)、王文甫(2011)的研究也得出相似结论:我国货币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被动适应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制定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独立性;晏露蓉等(2008)通过分析我国货币当局的资产负债表,提出财政收支活动客观上构成货币投放与回笼的主体,国债政策会加大货币创造效应,加剧资金流动性过剩;袁卓群等(2014)的实证研究显示,我国财政与货币政策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互补关系,并且财政政策对货币政策的影响效果要大于货币政策对财政政策的影响效果。

受限于数据,晏露蓉等(2008)采用统计描述方法,仅提出了财政政策影响货币政策的一种渠道;黄金竹(2005)仅分析了M1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情形,在当前央行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的大背景下,有必要从其他政策工具(特别是利率)的角度进行扩展;袁卓群等(2014)仅采用财政预算收支和M2指标建立VAR模型,作为两大调控政策目标――产出和价格――并未引入实证模型,因而对政策及其搭配的宏观效果分析不足。更重要的是,上述研究采用的方法都隐含地假设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经济(尤其是对通货膨胀)的影响是对等的。诚如赵丽芬和李玉山(2006)指出:“随着国内改革的深入,财政部门与货币当局权力的分离要求不断提高,转向分析目标分离后的财政、货币政策的相互影响关系,特别是财政斟酌裁量权是否是对货币政策承诺责任的一种威胁显得更为重要”。

如前所述,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不仅通过价格渠道和信贷渠道相互影响。作为宏观调控的两大政策工具,二者同时也对经济周期冲击做出调整。经济衰退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会主动做出反应,之后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还会通过政府预算约束的联系相互做出反应。为此,真正意义上研究政策互动还需要区分政策变量对经济周期冲击的反应以及对其他政策变量冲击的反应。然而,受到研究方法的限制,前述文献均未对这两种反应途径进行分离。此外,对SVAR模型的经济解释会受到内生变量排序的影响,例如采用 Cholesy分解方法识别冲击时,通常将政府支出排在SVAR方程组的第一位,即假设其他内生冲击不影响当期的政府支出决策,这显然未能体现财政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职能,无法分离主动熨平经济的财政措施和财政的自动稳定功能。

图12显示,当政府增加M2供给时,对产出的影响存在一定时滞,大约经历10个月的调整,产出才会从向下偏离稳态逐渐变为向上偏离稳态。对比图5,当价格由财政政策主导时,M2政策对经济的刺激作用从实施到起效所需时间更长。原因可能在于,M2增长率上升后,财政政策的变化与M2政策是替代的,赤字下降会抵消扩张性货币政策效果;而当价格由货币政策主导时,财政赤字的变化在短期与M2政策是互补的,会强化扩张性货币政策效果,刺激经济更快复苏。

五、冲击拟合结果及稳健性分析

本节在前述两种价格主导区制下,分别对两类不同的货币政策工具情形中的三种冲击进行了识别。结果显示,首先,两种价格决定区制下的冲击识别结果较为接近,价格决定机制对冲击识别结果的影响不大⑥;计算冲击的标准差(表3),用M2增长率度量的货币政策冲击比用利率度量的货币政策冲击的波动性更大,验证了脉冲响应分析中发现的“数量型货币政策比价格型货币政策具有介入快、退出快”的结论。

其次,将识别出的冲击与现实经济中代表相应冲击的变量进行对比⑦。分别采用人均产出增长率的一阶差分、财政赤字的一阶差分、M2增长率的一阶差分表示现实中的经济周期冲击、财政政策冲击、货币政策冲击。从冲击发生的时点和冲击方向来看,模型识别出的冲击与现实经济中的冲击拟合效果较好(图13至图16)。

最后,王文甫等(2015)的研究采用混合货币政策定义货币冲击。本文也分析了价格型与数量型货币政策混合情形下变量的脉冲响应。建立VAR模型包含6个内生变量:产出、利率、M2增长率、财政赤字、通货膨胀、工资。根据两种不同的价格决定机制,做出如下符号约束假设:

假设323(货币政策主导价格、混合型货币政策情形)扩张性货币政策冲击的脉冲向量满足:M2增长率对货币政策冲击的脉冲响应在12个月内是非负的,并且利率对货币政策冲击的脉冲响应在12个月内是非正的;通货膨胀对货币政策冲击的脉冲响应在12个月内是非负的。

假设433(财政政策主导价格、混合型货币政策情形)扩张性货币政策冲击的脉冲向量满足:M2增长率对货币政策冲击的脉冲响应在12个月内是非负的,并且利率对货币政策冲击的脉冲响应在12个月内是非正的。

结果表明,在混合型货币政策情形下,变量对三种冲击的反应方式与价格型货币政策情形、数量型货币政策情形下的反应方式基本相同,表明这两种政策工具之间可能是没有互动的,只要政策的“松-紧”方向相同,不影响前文的主要结论。此外,王文甫等(2015)在VAR模型中还引入了消费和投资变量。本文验证发现,是否引入消费和投资,并不会对产出、通胀和工资对冲击的反应方式产生显著影响。

六、主要结论

本文采用符号约束的SVAR方法,分别在两种价格主导区制下,对经济周期冲击、货币政策冲击和财政政策冲击进行识别,并分析了不同类型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互动及其搭配对产出、通胀和工资的影响:

首先,从冲击识别结果来看,模型识别出的冲击与现实经济中的冲击拟合效果较好。数量型货币政策比价格型货币政策具有“介入快、退出快”的特点。财政政策在短期具有自动稳定功能,其影响传导快但持效短,最终受经济下滑的拖累财政支出会趋于紧缩;并且当搭配利率工具使用时,财政政策的自动稳定功能消失更快。通过稳健性分析发现,使用货币工具组合识别货币政策冲击对研究结论的影响微乎其微。

其次,从政策互动情况来看,在短期政府可能会采取利率渠道也可能会采取数量渠道为赤字融资,在长期政府往往通过利率渠道而非数量渠道来为赤字融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独立时,政府考虑到财政赤字配合增发货币会快速推高通货膨胀,可能会采取相反的操作,财政与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为反向操作提供了可能;而当货币政策非独立时,增发货币可能正是为了满足政府赤字融资的需要。即使价格由货币政策主导,由于在短期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替代的,当政府承诺为维持低通胀而减少货币供给,货币紧缩后财政政策扩张的倾向将会对低通胀承诺构成威胁。

最后,从政策搭配效果来看,当存在财政赤字融资需求时,积极财政政策与利率的组合搭配比与M2的组合搭配刺激经济的持久性更强、缓解劳动力市场萧条的效果更好。当价格由财政政策主导时,财政赤字持续向上偏离稳态会推高通货膨胀,但推高通货膨胀的程度不及价格由货币政策主导时积极性货币政策推高通货膨胀的程度,表明在我国较高的通胀可能仍主要是一种货币现象。尽管有学者提出“松-松”、“紧-紧”的搭配模式存在缺陷,但就其对均衡工资的综合作用的结果来看,不会造成均衡工资长期偏离稳态,对稳定就业具有积极作用。此外,当通胀较为严重时,采取“双紧”的政策对抑制通货膨胀是合理的,有利于减弱货币供给紧缩后财政赤字自发扩张带来的抵消作用。

注释:

①国内失业率数据在样本期内基本没有波动,大致稳定在4%上下。为此,借鉴Mountford & Uhlig(2009)和王文甫等(2015)的研究,采用工资数据间接反映劳动力市场状况。

②月度数据不仅可以合理的规避掉简化式残差中的“系统性的相机抉择反应”(systematic discretionary response),还能够很好地回避Perotti(2005)提出的5个异议。

③该冲击等同于模型中的经济周期冲击。

④由于人口数据没有季度值,因此在计算人均数据时,同一年份内的季度数据均用当年的人口数进行调整。

⑤限于篇幅,文中未给出不施加财政赤字对经济周期冲击符号约束的脉冲响应结果,需要的读者可以向作者索取。

⑥后文中仅给出了部分冲击识别结果,其他结果可以向作者索取。

⑦限于篇幅,文中只给出货币政策主导价格情形下的冲击拟合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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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研究分析第4篇

【关键词】数字货币 商业银行 区块链

2016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我国将争取早日推出数字货币。会议就数字货币发行的总体框架、货币演进中的数字货币、国家发行的加密货币等专题进行了研讨和交流,此后,数字货币以及与数字货币关系密切的区块链技术引起国内外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准备推出数字货币

(一)我国数字货币的定义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王永红给出定义如下,数字货币是指由货币当局发行、存储于电子设备、具有现金特性、并能够逐步替代现金和银行账户相关联的记账式货币的价值载体,即“法定电子现金”。我国央行研发的数字货币将具备可流通性、可存储性、可离线交易性、可控匿名性、不可伪造性、不可重复交易性、不可抵赖性七大特征。

(二)中国人民银行推出数字货币的目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的观点,中国人民银行推出数字货币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在国内构建全新的金融基础设施,完善我国支付体系,提升支付结算效率。二是央行数字货币系统可以构建一个大数据系统,提升经济交易活动的便利性和透明度,减少洗钱、逃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我国数字货币发行框架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副司长兼数字货币研究所筹备组组长姚前提出,作为法定数字货币由国家保障,由央行主导,在保持实物现金发行的同时发行以加密算法为基础的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是M0的一部分。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回笼基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体系完成,中央银行负责数字货币的发行与验证监测,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申请到数字货币后,负责面向社会提供数字货币流通服务与应用生态体系构建服务。

二、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数字货币的发行将基于新技术,以央行数字货币为主的金融创新可能引发商业银行内外部营运模式和行业规则的全面重大变革,目前央行提倡商业银行早日加入我国数字货币的探索研究和发展推动工作。

(一)商业银行现金存储方式变化

现金存储方式变化是数字货币发行后必然发生和最直观的改变。虽然以信用卡为代表的电子货币成为目前社会的主流货币形式,截至2016年11月央行发行的6.49万亿?q?流通中货币(M0)是以传统纸币形式发行的,物理存储空间巨大。数字货币发行以后,人民银行在其数字货币私有云存放央行数字货币发行基金的数据库,商业银行存放数字货币可以存放在央行的数字货币私有云上或者存放在商业银行本地。

(二)现行基础信息系统需要重新构建并不断完善

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将会建设一套全新的金融基础设施,虽然央行尚未给出发行数字货币的具体时间表,但是央行表态会加快推出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发行初期将出现实物货币与数字货币并行流通阶段,届时商业银行的信息系统为满足实物货币和数字货币的流通要求,需要在央行数字货币系统的基础上重新构建。商业银行为满足数字货币存储需要在央行私有云的基础上建设银行私有云和数字货币数据库,实现实物货币与数字货币系统的并网运行。

(三)对商业银行系统安全和操作规范提出更高要求

商业银行现行信息系统是以满足以纸币货币为基础货币的交易和流通为目的,现金交易过程没有数据痕迹可追踪,央行发行数字货币以后,货币初始形态变为数字模式,从发行到交易流通全程使用数字化模式,在数字货币流通过程中引发的数据传输过程中,如何确保数据和交易安全性,对商业银行的系统安全性和操作规范提出前所未有的高要求。

(四)商业银行业务运营模式巨变

数字货币的认证中心和登记中心由央行统一管理,央行对央行数字货币机构以及用户身份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央行发行数字货币以后,商业银行通过申请获得数字货币,向用户提供服务,资产负债表变化、货币流入流出等客户服务方式会发生巨大变化,大量柜台业务工作人员可能会被电子自助终端取代。

(五)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政策的变化与调整

数字货币与纸质货币在形态、存储、流通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变化,央行在纸币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需要做出修改和调整,商业银行需要在新的监管政策下进行正常业务营运。

三、商业银行需要做的举措

人民银行提出要发行数字货币以后,各商业银行应该关注央行政策导向,尽快开展数字货币影响研究,提前规划布局数字货币运营体系,全力做好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研究工作。

一是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将对商业银行内外部经营环境产生深远影响,商业银行应该加快启动数字货币发行的影响评估工作。由于发行数字货币的具体操作尚未公布,数字货币发行将对我国的货币体系、金融体系和经济体系造成全面影响,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关注央行公开的信息,加快数字货币基础理论和实践研究。

二是商业银行加快数字货币使用相关技术的研究,与发行数字货币相关、发展相对成熟并且应用前景广泛的区块链技术、加密算法技术、云技术、大数据等相关技术应该被商业银行尽快纳入系统建设的基础性技术研究和实践范畴。商业银行在研究初期应该加强与同业和科技公司的合作,积极组建或参与国内外相关技术联盟,争取制定行业应用标准的主动权,降低研发成本并实现研究成果共享。

三是产品和服务模式的重新构画。数字货币发行初期,将出现数字货币和纸质货币并行流通阶段,随着数字货币接受度的提升,传统纸币使用频度可能会越来越低,商业银行要密切关注客户交易习惯的变化,根据客户行为习惯的变化构建灵活的服务模式,这对商业银行分析、应变和服务能力提出新挑战。

四是商业银行重构大数据技术应用。由于数字货币发行采取“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原则,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将构建央行大数据体系,商业银行有机会借助央行大数据体系打破信息孤岛,利用大数据和云技术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数据实时分析和应用能力,构建全新的应用场景,实现金融创新。

注释

?q?数据来自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diaochatongjisi/resource/cms/2016/12/2016121615160267237.pdf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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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永红.《数字货币技术实现框架》[J].中国金融,2016(17):15-17.

数字货币研究分析第5篇

【关键词】数字货币;传统货币;实名制

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在经济管理中的应用,数字货币技术已在经济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现有的经济体系中,围绕以电子商务为核心,在储存、支付、清算、汇兑等一系列的交易中,数字货币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支付方式。与此同时,数字货币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以数字货币为研究对象,旨在研究数字货币在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以及对其存在问题的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法。

本文从数字货币的概念界定及特征出发,以数字货币与传统的纸币相对比,研究其在信息时代的所具有的各种优势。采用理论分析的方法,通过阅读大量的相关的文献和专著,对数字货币的特征进行了深刻的把握,并研究其存在的问题。本文的资料来源于国内外的专业文献和专著,以及专业的研究论文。

一、数字货币及其特征

(一)数字货币的定义

数字货币是指对货币进行数字化。是货币的一种电子形式,它的承载物为既不是纸币也不是金属物。是一种支付手段,也是一种程序。数字货币本身的特征将其与其他货币区别开来。

(二)数字货币的特征

1.网络性

网络性:数字货币是在电子信息技术(IT)和网络技术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数字货币的特征与信息技术和网络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数字货币是从货币中分离出来的、同时也是从信息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特殊的货币和特殊的信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数字货币将会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当人类进入一个高度发达的网络经济时代之后,数字货币将会完全取代传统货币(纸币)。网络是数字货币实现其货币职能的基础,是数字货币体系的基础,中央银行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实现全方位货币管理,传统货币管理中的现金发行方式、传统金库制度、假币问题和传统银行将不复存在。

2.数字性

数字性:数字货币实际上是存储于各网络银行账户上的一组数字。这组数字象征着拥有其所有权者拥有这组数字(数字货币)所代表的一定量的财富或价值,运用这组数字(数字货币)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网上投资、网上交易。

3.高效性

高效性:数字货币的产生使得货币履行其职能的效率几乎达到了一个十分完美的境界:从现金的发行与管理方面看,货币管理当局从发行现金到回笼现金都不必要采用传统的设计、印刷和运输工具进行,而是直接在网络上实现现金的发行和回笼。这样可以完全避免在纸币本位制度下存在的诸如高成本问题、假币问题、安全问题和现金供应量难以确定的问题。

数字货币支付的便利性,使得其发展前景比传统的货币要优越。

(三)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的比较

与数字货币相比,纸币和硬币则愈发显示出奢侈性。在美国,每年搬运有形货币的费用高达60亿美元;在英国,需要2亿英镑。世界银行体系之间的货币结算和搬运费用占到其全部管理费的5%。

对于防止伪造,纸币在当前日益发达的仿真和复印技术面前显得无能为力。在不久以前,造假者还需千方百计地寻找一位技术高超的刻画师来制作一系列的模子以印刷纸币;而今天只要有一位热衷于绘画的美术学生,再配以完备的技术设施就能做到这一点。数字货币系统具有多层加密措施,伪造一组随机产生的密码要比伪造现金、伪造签名难得多,而且使用数字货币有据可查、有踪可寻。

传统货币有较大的存储风险,昂贵的运输费用,在安全保卫及防伪造等方面投资较大。数字化货币与信用卡和电子支票也不同,它是层次更高、技术含量更多的电子货币,不需要连接银行网络就可以使用,很方便顾客,并具有不可跟踪性。

数字货币有如此多的优点是在货币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中所产生的,没有货币的生活是寸步难行的,货币的产生与不断发展致使我们的生活越来越方便,由此我们更要了解货币的发展史,从而不断展望货币的未来。

二、货币发展历程与数字货币的产生

(一)货币的演化史及数字货币的出现

数字货币研究分析第6篇

【关键词】财政政策;通货膨胀;文献综述

自从2007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以来,我国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这也进一步的加大了人们对通货膨胀的预期。从目前来看,随着各国财政赤字规模的不断扩大,对财政赤字是否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发生,也就成为近年来各国学者高度关注的热点经济问题,而对与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密切的关系,各国学者所持的观点也不尽一致。

一、财政政策与通货膨胀之间的关系

1.二者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第一,国外经济学者的研究。国外大多数都是从赤字财政的角度分析财政政策与通货膨胀的关系。Barro(1976)指出若债券存量增长率超过产出增长率,持续赤字就会通过货币化的形式导致通货膨胀。Sargent和Wallace(1981)认为持续的债券融资赤字将最终被货币化。Smith(1982)把维持货币目标路径的观点称为“货币主义”,并比较了当总赤字不变时,使用债券和发行货币手段进行赤字融资的后果。Allen和Smith(1983)、Darrant(1985)、Munir和Am(1991),通过对具体国家的实证分析,指出财政赤字对通货膨胀都有显著的影响。Woodford(2001)认为货币政策决定一段时期内通货膨胀率的平均水平,财政政策决定通货膨胀率的波动性。Uribe(2002)利用VAR模型对阿根廷20年的财政赤字与零售物价指数进行了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并发现财政政策所导致的财政赤字持续扩大是导致货币过度发行从而引发通货膨胀的一个主要原因。第二,国内经济学者的研究。大部分经济学者认为我国的通胀与财政赤字存在密切的关系。龚六堂、邹恒甫(2002)通过构建不带货币和带货币的价格水平决定模型,指出我国的通货膨胀也是一个财政现象,价格水平是由政府债券的实际值与政府财政剩余相等来决定的。阎坤(2002)指出由于我国中央银行可以在公开业务中收购国债,加之过大的外汇储备,从而形成巨大的货币扩张压力。当用以弥补财政赤字的国债模达到一定规模后,政府信用就会有所动摇,一旦政府通过国债实现不了预期的结果,那么就只有靠铸币税来筹集资金,最终无疑会导致恶性通货膨胀。万明国(2003)认为“财政赤字引致的财政性货币发行显然是一种货币投放,尤其当国债发行收入被作为财政支出安排时,就会对基础货币进而对货币乘数有所影响,起到一种创造货币的效应,由此构成对通货膨胀的推动。”许雄奇、张宗益(2004)采用中国1978~2002年的数据对我国财政赤字与通货膨胀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显示我国的赤字水平与通货膨胀互为因果。方红生、朱保华(2008)通过对1996~2006年的我国财政政策和物价水平进行分析,认为“在此期间财政政策承担了控制物价水平的重任,要想稳定物价,必须采取盯住赤字的财政政策。”张延(2010)发现我国的财政政策具有相对滞后的通货膨胀效应,即使目前通货膨胀尚未高企,刺激性财政政策也很可能已经过度。也有部分经济学者认为我国的通胀与外汇储备有着显著关系。张晓朴(2002)、孙建平(2003)、刘荣茂和黎开颜(2005)对我国通货膨胀发生的现象进行解释,并发现外汇储备增加幅度和通货膨胀的发生存在显著的关系,这说明外部冲击对我国通货膨胀的发生有着显著的影响。

2.二者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当然,也有经济学者对财政赤字政策导致通货膨胀的观点提出质疑。第一,国外经济学者的研究。Friedman(1982)认为赤字与通货膨胀之间实际上只存在最松散的关系。Darby(1984)认为只要既定的预算赤字就能够动态地同某一个范围内的货币增长率保持协调,那么财政赤字即使有货币化的倾向也不会引起通货膨胀的发生。Buiter(1985)研究了财政政策导致巨额人均实际总赤字对通货膨胀时间途径的影响,认为赤字的增长对长期通货膨胀率的影响程度是有限的。Giannaros和Kolluri(1985)对10个工业化国家在1950至1981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发现只有3个国家财政赤字货币化的迹象比较明显,认为财政赤字与通货膨胀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Abizadeh(1998)、Afonso(2002)等通过实证分析也分别发现美国和欧盟15国的预算赤字对通货膨胀率并无大的影响。第二,国内经济学者的研究。国内许多学者结合我国实际对两者关系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也认为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关系。李昌达和曹萍(1996)通过对中国1981至1994年的数据研究后得出,“我国的经济增长、货币供应量、财政赤字与通货膨胀之间存在显著的滞后相关性,其滞后期基本是一年;经济增长是引发通货膨胀的首要因素,而货币供应量对通货膨胀的影响则远远超过了财政赤字,赤字与通货膨胀的相关程度很低。”马拴友等(2002)利用VAR模型进行研究,结论表明我国财政赤字对通货膨胀的影响相对较小。洪源和罗宏斌(2007)认为我国财政赤字不是引起货币供给量增加的主要因素,在样本区间内财政赤字没有导致通货膨胀的发生。涂立桥(2008)认为赤字财政对通货膨胀的影响路径是通过国债余额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余额,进而影响通货膨胀率来实现。在这一传递过程中,由于我国赤字在整个财政中的比重较小,所以赤字财政政策对通货膨胀的影响程度也很小。万晓莉和傅雄广(2008)经过实证分析发现,尽管财政政策对价格有一定影响,但我国的物价水平仍然由货币当局决定。王珏(2010)认为财政支出对通货膨胀的影响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在一定时期内,财政支出与通货膨胀具有反向变动关系,然后转为正向影响。从长期来看财政支出与通货膨胀有正向变动关系。高茵(2010)指出财政支出对通货膨胀的解释力很低,通货膨胀还是主要决定于货币因素和预期因素。

二、结论

第一,上述研究多是就政策的某一方面进行分析,因此,研究结论并不能全面体现政策的综合影响;第二,在大多数实证分析中,经济学者直接采用财政赤字代替财政政策进行分析,变量的选择缺乏理论依据,并且数据的选择也并非完全处于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期间;第三,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经济金融体制,运用不同的实证研究方法都有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因此,要弄清财政赤字与通货膨胀之间的关系,就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实际经济运行情况,从中找出两者之间的相关性和因果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对两者的关系进行系统的、客观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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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研究分析第7篇

【关键词】 比特币 发展 研究综述

一、引言

比特币诞生于2009年,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匿名数字货币。它不依赖于第三方政府机构的发行和管理,而是通过加密和对等网络(P2P)技术解决虚拟经济中的信用问题,从而实现用户自治,共同管理。比特币颠覆性的创新,很快引起了全球关注,并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比特币的发展研究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尤其是近两三年,比特币发展的研究成果数量有较大增长。纵观几年来比特币的发展研究,主要聚焦于比特币的特点与本质属性、经济性研究、比特币未来发展方向三个方面。

二、比特币的本质属性研究

比特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数量有限、可分割性、可追溯性、开放性、全球通用性、无伪钞、交易不可逆、交易费用低等特点。比特币自诞生以来,就饱受争议,本质属性界定不清,学者们都各有各的说法和道理,比特币是货币、商品、支付手段还是作为一种投资方式等等,一直以来都是比特币发展研究中的一个课题。

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比特币货币属性的探索上,大都采用定性研究。孙启明研究指出比特币是一种新型的数字货币,具备实体货币的全部功能,能够充当价值尺度、支付手段、流通手段、贮藏手段,为未来世界货币的构建提供了有益思路和借鉴。贾丽平认为比特币是国际货币发展史上的一场革新,它虽然具有货币功能,但是也不能完全断言是货币,比特币未来能否成为货币取决于它的信用机制。盛松成认为比特币缺乏国家信用基础,而且任何一个国家也都不会放弃货币从而丧失对宏观经济的管控,所以比特币只不过是技术主义和自由主义者的乌托邦而已,不会成为现实中的法定货币。王素珍从货币的本质和比特币的特点进行研究,认为比特币具有货币的某些特征,但是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杨涛从比特币缺乏信用基础、不能反映特定生产关系、购买力不确定和缺乏货币资产需要的安全保障四方面分析指出比特币不是货币。

国外对比特币本质属性的研究视角较为开阔,研究方法也较为丰富,既有定性分析也有实证研究。Reuben Grinberg对于比特币是否是证券、货币、商品、资产进行了争论和分析,提出比特币是一种新型的数字货币,在微支付和虚拟经济世界中扮演重要角色。Benton E. Gup从货币演进历史进行分析,指出公元前2200年前就出现了钱的雏形,货币的演进从具有内在价值的商品比如金、银到银行发行的法币,支付手段也演变为用信用卡、借记卡以及电子支付。比特币作为一种最具创新的虚拟货币,它虽然看起来具有钱的功能但却不是法定货币,没有内在价值,它未来会成为全球的一种支付手段。德国法兰克福大学Florian Glaser等人通过对2011―2013年mtGox交易平台和维基等相关数据的实证分析,剖析比特币用户使用比特币的真正意图,指出更多的人把比特币当做是一种资产或者购物的支付手段,而不是货币。美国纽约大学David Yermack研究认为比特币不能满足货币标准来充当支付手段、记账单位和价值储藏,它更像是一种投机性投资而不是一种货币。因为比特币用于现实的交易量很少,波动率太大,汇率与黄金和法币相关性几乎为零,风险管理和业主收益对冲困难,用户面临较大的短期风险,同时比特币面临日常盗窃的风险,而又缺乏银行系统存款保险,亦不能用于消费信贷和贷款合同。

三、比特币发展的经济性研究

1、比特币市场发展研究

自2009年比特币产生以来,价格跌宕起伏,交易范围逐步扩大,配套体系逐步完善。总体而言,比特币的市场发展分为三个阶段:以“技术共享修订”需求为主导的“挖矿”游戏内测期;以投资需求为主导的商业模式构建期;以投机需求为主导的市场泡沫凸显期。目前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涵盖比特币的生产、存储、兑换、支付、消费及其相关的金融服务,其中比特币的交易平台是当前的市场核心。比特币市场发展如此迅速,一些学者采用实证研究对市场模型尤其是价格形成以及相关交易数据进行了较多的研究。表1列出了比特币市场研究的部分典型成果。

2、比特币对金融的影响研究

国内外学者对金融的影响研究主要集中在讨论比特币对现行货币和现有金融体系的影响,主要采用定性研究方法。在对货币是否有影响的研究方面,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比特币目前用户群小,对货币的地位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在对金融体系的影响研究方面,很多学者认为比特币的出现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颠覆。张超认为比特币一方面促进了新兴电子金融服务与产品的创新;另一方面,比特币有可能影响国家的铸币税收入,影响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和货币传导机制。高卫民指出比特币的出现符合互联网金融开放、民主、自由的发展特点,能够更大程度地促成小微金融,一旦受众人群增多,建立新的虚拟货币体系,现有的经济秩序和传统货币理论都将被改变。陈岩、周烨研究指出比特币为代表的新型虚拟货币对现行的货币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但是由于其自身存在的缺陷,造成的挑战仅仅限于意识层面,不可能撼动现有的货币体系,但却为现行货币体系改革提供了一种新思路。Abdur Chowdhury等人研究指出比特币是一种廉价的金融转账系统,未来可以为全球提供廉价的金融服务,为全球资金转移提供快捷通道,为中小企业降低交易成本提供新的途径,为提高世界贫穷国家的生活质量提供可能,为资本控制严格的国家的人民生活提供救济;比特币创新的金融平台对金融的未来发展有深刻的启发意义。

四、比特币未来的展望研究

国内外部分学者对比特币发展趋势进行了探索性专题研究,大部分学者对比特币的未来发展充满憧憬。郭帝认为从长远来看,创立一种可靠、成熟、合法的电子货币是货币的终极目标。张超认为比特币是未来货币发展的一种方向,有可能会替代传统货币。马广奇、陈雯敏研究指出比特币可能消亡也可能前途光明,这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和比特币在实际应用方面的发展。Abdur Chowdhury指出利用比特币协议可以很容易地开发金融和法律服务,用于股票、投资和一些敏感信息,并实现纠纷调解、保证合同、智能特性等,为金融创新提供平台。Kay Noyen等人研究提出感知即服务(Sensing-as-a-Service,简称S2aaS)是物联网产业现有的商业模式,如果把比特币技术应用于S2aaS,结合比特币匿名性、去中心化、支付费用低、可编程、密码验证等特点,能够帮助S2aaS建立足够多的可追溯的感知节点,并实现传感数据的低成本微支付,从而推动物联网的快速发展。Simon Barber等人指出比特币未来可以通过脚本实现丰富的金融契约与机制形式,如存款、托管、调解纠纷、保证合同等。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比特币未来会有一些局限性。Ferdinando M. Ametrano从货币发展史的角度对比特币的发展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提出比特币让数字加密货币和传统货币之间的竞争成为可能,但是比特币内在的特性造成通货紧缩导致价格极度不稳定,这将阻碍比特币成为一种好的数字加密货币,并设计了一种“哈耶克钱”克服比特币的价格变动问题。Evans,D.S从公共账平台角度研究指出,随着记账货币生态系统的进化,会出现金融服务企业和加工分类企业,这些机构面临监管,而比特币记账平台不能有效运行这些设计选择,所以比特币现有的公共记账平台不可能成为通用货币的公共记账平台,比特币未来只会成为一种支付方式。

除此之外,笔者通过行业调研,发现国内外的比特币业内公司和学术机构开始对比特币的关键技术――区块链技术进行研究和部署。研究认为区块链技术能实现存款、托管、纠纷调解、证券、保险、贸易、小额交易和存在性证明,能促进智能交易、分布式股权、资产转移和版权认证等,将对未来的整个人类社会造成深远的影响。

五、简要述评与研究展望

1、简要述评

通过对文献的总结梳理与归纳分析,可总结出比特币的发展研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比特币发展的研究内容呈现多样化,包括比特币的特点与本质属性研究、比特币经济学研究、比特币未来发展的展望研究,为全球比特币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和较大的实践价值。第二,比特币的诞生背景和实现方式决定了比特币发展研究的跨学科性,经济学、法学、数学、计算机等学科交叉应用于比特币发展研究中,拓展了比特币发展研究的理论成果。第三,研究中既有定性研究也有定量研究,通过调研和统计公开数据,应用多种数理分析进行建模和统计分析研究。

2、研究展望

通过对比特币发展研究成果的全面剖析,发现还存在很多尚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研究内容方面。比特币经济学研究不够全面。第一,缺乏对比特币市场发展全方位、多视角的系统研究。目前对比特币的市场研究主要聚焦于它的价格形成,而其他方面,比如比特币投融资、比特币现货期货交易、比特币硬件产品(硬件钱包、ATM等)、比特币软件应用、比特币的支付市场等方面都有待全面、系统的研究。第二,比特币对金融和经济的影响研究有待细化和深化。除了对货币体系的影响,比特币对资源调配、资本流通甚至对就业是否产生影响是研究的空白。

(2)研究方法方面。比特币是用技术解决经济问题,它本身就是交叉学科的产物,所以比特币的研究必须采用多学科交叉研究方法。理论研究过程中,要充分借鉴经济学、法学、数学、计算机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成熟理论对比特币发展进行研究。同时,也应该对比特币相关观点进行进一步深化和凝练,以指导比特币发展的研究。

目前,国内对比特币发展的研究主要采用定性研究,国外有一些学者采用定量研究方法。我们应当加大对比特币的定量研究,以更准确地了解和规划比特币发展。目前比特币的数据采集大都来自公开数据,除了采用宏观层面的统计数据外,还应该从微观层次对比特币用户和企业这两个主观客体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从而采集和挖掘更丰富的数据。

(注: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比特币的发展及其风险研究”(编号:14CJY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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