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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产业化的定义(合集7篇)

时间:2024-03-29 14:48:55
数字产业化的定义

数字产业化的定义第1篇

数字出版政策重点更加集中于产业深层次问题。数字出版资质、数字出版内容、数字版权等多个产业发展关键点的管理都得到了加强。多方信息表明,管理部门正在加快制定和落实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政策、加快建立数字出版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国家数字出版产业基地建设、大力推动数字出版走出去、加快实施数字出版人才培养工程。

数字出版重大工程得到进一步推进。重大工程是文化资源转化为生产力的有力保证,是推动新闻出版业发展和进步的直接动力。《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提出的科技创新工程6项(中华字库工程、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工程[一期]、国家数字复合出版工程、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电子书包研发工程和国家数字出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均有进展,字库和版权保护等工程研发顺利,正在稳步推进;目前,知识资源数据库工程和电子书包应用示范工程也均已完成可研论证。

数字出版的规范化程度不断加深。继《数字出版标准体系研究报告》、我国数字出版标准化的整体框架基本形成后,2012年,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4项数字出版格式标准、12项电子书内容标准、手机出版系列标准等数字出版行业标准方面进一步加快了制定工作。电子书内容标准项目组今年2月完成了征求意见稿,从定义术语到内容规范、技术功能等各个方面,系统制定了电子书内容的相关标准体系。针对数字出版产业质量低劣、发展失范的问题,相关单位已启动了数字出版内容质量的检测规范与标准的制定,将进一步规范数字出版产业发展。

基地布局建设得到进一步巩固。目前,9家国家数字出版产业基地正朝着差异化、特色化方向发展。各基地稳步推进基础建设,积极探索发展道路。扬州园区率先制定了《江苏国家数字出版产业基地扬州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这在全国尚属首例。同时,基地的集聚效应的影响力日益扩大,福建、四川、深圳等省市正式加入到国家数字出版产业基地的申请行列中来,基地阵营有望进一步扩大。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了针对数字出版产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通过加快推进基地建设,解决数字出版发展过程中资金、人才、项目开发、产品研发等一系列问题。

技术突破推动数字出版快速发展。云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推广,极大地方便了数字出版资源的集成与存储,北大方正、同方知网提出的云出版解决方案为产业应用云技术提供了有效路径;平台技术发展促进平台建设,中国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基于移动阅读终端的数字内容分销平台已经初具规模,当当、京东、苏宁易购等电子商务平台的数字出版分销平台也得到了一定的巩固;电子纸技术推动赛伦纸的开发与应用,赛伦纸模式以“载体化”的概念,有效地整合了出版机构、软硬件厂商、销售渠道资源与利益。

这一年,尽管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传统出版数字化步伐较慢、数字出版人才匮乏、数字出版标准不足、数字版权意识淡薄等,这些数字出版老问题依然存在;与此同时,主流数字产品开发不足、核心技术研发与应用力度不够、数字出版产业过于分散、市场整合力度欠缺等一些新问题也凸显出来。

2012年,数字出版发展迅速、硕果累累;2013年,数字出版蓄势待发、更值得期待:

1.以十精神为指引,推进价值体系建设

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是数字出版的根本任务。数字出版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充分反映它是整个数字出版工作的基础、核心和灵魂所在。十报告深刻地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深刻内涵,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点任务,这既是对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继承、深化和发展,又为当前和今后的文化建设、文化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2013年数字出版将会围绕抓好马列经典、党的理论创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等主题组织内容生产与传播,继续推进中国共产党思想理论资源数据库与传播工程二期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浓厚氛围。

2.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为数字出版发展保驾护航

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离不开政策环境的支持。针对产业发展的关键节点,如数字版权保护、数字内容投送、手机出版等,综合各方面消息,管理部门将陆续修订和出台《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数字内容投送平台管理办法》《手机媒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数据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学出版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游戏审批管理细则》等,使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得以进一步优化。这些政策举措将为进入成长期的数字出版产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数字产业化的定义第2篇

创意产业的一般含义和特征

国外学者关于创意产业的看法:

创意产业:艺术的商业之道。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E・凯夫斯运用产业经济学和现代合同理论着重考察了艺术的商业化过程。他认为,与物质制造业不同,创意产业所提的商品和服务具有文化价值、艺术价值或是单纯的娱乐价值。创意产业包括书籍和杂志印刷业、视觉艺术、表演艺术、有声唱片、电影和电视节目,以及时装、玩具和游戏等。

点石成金的创意经济。英国的约翰・霍金斯从“创意经济”的角度提出,创意是个人的创新,包括“无中生有”或“赋予既有事物某种特色”。创意有两种,一是个人的新创意,二是在此基础上制造创意产品。而任何创意都拥有“个人性”、“独创性”、“意义”三个基本条件。霍金斯认为,创意未必就是经济行为,而一旦创意具有了经济意义或产生了可供交换的产品,创意就可能是经济行为。因此,创意经济是由创意产品(经济产品和服务)之间进行的交易。

国内学者关于创意产业的看法:

创意产业或创意经济:概念、特征和意义,我国学者厉无畏等人对“创意产业”作出了较全面的界说。他们认为,创意产业、文化产业和内容产业同属于知识产业。郭辉勤提出,创意经济学是研究以创意为主的文化产业的应用科学。它是以创意为主线去审视文化产业,其具体研究对象是创意经济型产业和创意经济型企业。

新“创意经济”论:周子琰、姜奇平等人在《创意经济新论――中国蓝海风暴》中指出,理查德・E・凯夫斯的创意产业经济学认识到了内容生产、精神生产不同于物质生产的特殊产业规律,却忽视了技术革命特性也决定着创意的独特生产方式。当下,中国乃至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以凯夫斯的学术观点为蓝本,掀起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浪潮,但“凯夫斯理论的致命伤,是没有把信息革命内生到创意经济中,所以说它是‘旧’创意经济,或现代版创意经济;而我们今天提出的新创意经济是要把网络革命内生于生产方式,来搞创意经济,所以是后现代版的创意经济”。①他们从工具的使用、创意的产生、需求的变化、利润的创造、创意人才的涌现等方面,生动地论述了以网络革命为基础的新创意经济与“旧”创意经济的区别。

从上述情况可见,虽然人们对文化创意产业的认识和探索为时尚短,然而,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却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已经对此作了大量的探讨。他们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论述,为我们从一般意义上把握其含义和特征,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价值。但是,目前的研究存在一些局限。主要体现在:

国内外对“创意产业”的大多数研究,尽管也部分论及国民经济、社会生活的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对文化产业的影响,但从总体上看,是从一般文化产业的意义进行考察的,他们对“创意产业”的划分也几乎囊括了所有文化产业的领域,没有突显以数字化、网络化为标志的现代信息技术革命和现代大众传播媒介对文化产业的影响。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应当突出“数字创意产业”的研究和探索。

新“创意经济”论或“后现代版创意产业”论虽然极大地突出了信息革命或网络革命的创意经济的重大影响,论证了新“创意经济”不同于传统的文化创意产业的特性、运行机制和规律,但又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基于新媒体的“创意经济”的发展仍然要以一定的文化资源为基础,与传统的文化产业、部门具有多产业渗透、融合的重要特征,且数字创意经济本身即包含了提升传统文化产业结构的活动。

所以,我们认为,研究“创意经济”或“创意产业”,既要突出数字化、网络化技术、现代通信技术和大众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创意经济或产业的重大影响,将数字创意产业置于整个文化创意产业的先导位置,把数字创意产业的发展状况作为考察一定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指标;同时,又不宜把数字创意产业与整个文化创意产业割裂开来,而应当重视它们之间的关联性质和渗透、融合关系。

数字创意产业的内在规定和特征

数字创意产业的内在规定。笔者认为,数字创意产业是文化创意产业或创意产业最为典型的产业形态。而所谓“数字创意产业”是指建立在文化资源基础之上,运用现代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现代通信技术和大众传播技术,主要以人(个体和团队)的精神创造力、技艺才能为动力的企业及其以数字化、网络化生产方式进行的文化价值的创造、传播和交易等活动,也包括运用文化创意和新技术提高传统文化产业附加值的活动。在外延上,构成数字创意产业的核心产业部门包括通信增值文化服务业、互联网文化服务业、文化和娱乐软件业、现代影视业、数字(网络)游戏业、动漫业、数字(网络)出版业等,同时还应当包括这些核心产业部门与其他文化产业的融合和延伸的产业化形式。如数字动画与传统出版业的结合、现代影视与其他文化部门的融合等。

“数字创意产业”这一概念,与西方一些国家和组织提出的“内容产业”的概念有某些相通之处。但是,“数字创意产业”的概念与“内容产业”的概念的区别在于:其一,“内容产业”的概念主要关注的是数字类产品的文化内容,而我们使用“数字创意产业”这一概念,既认同“内容”和“创意”对于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根源性意义,又区别于传统文化产业,强调数字化、网络化技术、现代通信技术和现代大众传播媒介对于文化资源、文化创意的产业化具有的革命性作用;其二,与“内容产业”的概念把新、旧媒体截然分开不同,我们使用“数字创意产业”这一概念,同时还强调数字创意产业与传统文化产业的关联性、渗透性和融合性。

数字创意产业的基本构架和基本特征。根据上述数字创意产业的界说以及数字创意产业发展的现实实际,可以把数字创意产业的产业链基本构架描述为:

从这一构架可见,数字创意产业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相互连接的方面:

数字创意产业是主要从事精神文化产品和服务生产(文化、艺术、娱乐等信息的生产、传播、交换)的产业。与传统的物质制造业乃至传统的文化产业相比较,数字创意产业对物质资源的依赖最少,且具有可迅速和广泛传播的特征。数字创意产业的精神生产特征,决定了其产业链中决定性的环节在于人的创意或创新;数字创意产品和服务的可迅速、广泛传播的特征,又是影响当代经济生活中人们的创意能够转化为产业的重要因素。

文化资源的开发是数字创意产业价值创造活动的基础。数字创意产业的价值创造活动要以一定的传统文化为背景或依托;传统优秀文化资源的开发和文化艺术创造活动为数字创意产品和服务提供了丰富的源泉;从根本上看,数字创意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在于丰富和创造人们新的生活样式。

个人或团队的精神创造力、技艺才能是推动数字创意产业发展的根源或动力。数字创意产业体现着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的高度统一。它不仅依托于特定的文化资源,而且必须以新技术革命为契机,以创新为立足点,实现对传统文化产业的超越;它不仅需要以个人或团队的精神文化创新为动力,而且需要以个人或团队的技术创新为动力。因此,缺少具有创意的人才或者缺乏掌握新技术的人才,发展数字创意产业都会成为空中楼阁。

数字创意产业是高新技术产业。数字创意产业进行的文化价值创造和增值活动,是以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现代通信技术和大众传播技术为基本的技术平台的。而数字技术已成为现代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和电视、电影技术等信息技术相融合的共同基础,同时,数字创意产业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强烈的网络传播特性和网络扩散的外部效应。因此,是否实现“数字化”、“网络化”,是数字创意产业区别于传统文化产业的标志性特征。

数字创意产业具有多产业融合的特征。数字创意产业是以多产业融合的企业集群为载体而实现价值创造、传播、交换和价值增值过程。这不仅因为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全面采用,使原先独立设计运营的传统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正通过各种方式趋于融合,由此使三类不同的业务、市场和产业也日趋相互渗透、融合,而且,由于文化本身是具有广泛的社会生活总体性的概念,数字创意产业作为文化产业,通过向传统文化产业渗透、扩展,形成两者的融合、共生,共同构成或延长了数字创意产业的产业链。

界定数字创意产业的根据和意义

我们认为,之所以需要提出数字创意产业的概念,主要的根据和意义在于:

数字创意产业的概念,较为准确地反映了文化创意产业作为“产业”的兴起,与新技术革命的浪潮,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信息化、网络化之间的依存关系。美国《在线》杂志执行编辑凯文・凯利曾经指出?押“通讯是社会的基础,是文化的基础,是人文和个人认知的基础,是一切经济系统的基础。这就是网络如此了得的原因。通讯与文化及社会的关系非常密切,通讯技术改革远远超越了仅仅是一个产业部门的范畴。”通讯“在文化、技术和观念上震撼着我们生活的根基。”②凯利的这段论述,深入地揭示了当代信息网络技术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意义。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现代通信技术和大众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全面应用,改变和造就了人们新的文化生活方式,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的诸环节和诸方面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可以说,没有由传统工业社会向现代信息社会、知识社会的转型,没有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和现代大众传播技术的推动,要实现文化创意的大规模产业化几乎是难以想象的。

数字创意产业是信息时代的先导产业,发展数字创意产业可以提升产业结构,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持续发展。美国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指出:“虽然我们仍然认为我们是生活在工业社会里,但是事实上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以创造和分配信息为基础的经济社会。”③传统的工业化模式是以大规模工业发展为核心,单纯以追求经济增长为社会发展目标,以无限制的能源、原材料消耗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模式,它带来了资源耗竭、环境污染、粮食短缺等诸多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宣告了传统的工业化道路的总危机。而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代表的一大批高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促进了新的产业群的崛起,使经济增长模式向知识密集型转化,其特点是以更少的物质资源消耗和更多的知识或智力的投入,获得高效的、更少负面影响的健康、持续的经济增长。从当代产业发展的情况看,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是对传统工业经济的一种超越,而数字创意产业则是对传统文化产业的又一次超越。因此,以对数字创意产业的界定和认识为基础,通过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重点推动数字创意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提升整个文化创意产业的结构,提高其水平和规模,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社会经济文化的持续发展。

对数字创意产业发展状况的评估,是考察一定地区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趋势的重要依据。信息化、网络化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指出,“比特”作为“信息的DNA”,正迅速取代原子而成为人类社会的基本要素,数字化过程重新定义了人们的生存方式:“信息高速公路的含义就是以光速在全球传输没有重量的比特。当一个个产业揽镜自问‘我在数字化世界中有什么前途’时,其实,它们的前途百分之百要看它们的产品或服务能不能转化为数字形式。”④数字创意产业引领着整个文化创意产业的前锋,预示着一定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景。通过考察一个国家或地区数字创意产业的发展状况,有利于更为准确地揭示该国家或地区文化创意产业的生产方式,判断其文化创意产业乃至整个区域经济发展的趋势。

注释:

①周子琰、姜奇平:《创意经济新论――中国蓝海风暴》,新星出版社,2006年。

②〔美〕凯文・凯利:《网络经济的十种策略》,萧华敬、任平译,广州出版社,2000年。

③〔美〕约翰・奈斯比特著:《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新方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

④〔美〕尼葛洛庞帝著,胡泳、范海燕译:《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7年。

数字产业化的定义第3篇

关于信息内容产业的概念

我国并没有关于信息内容产业的官方定义。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中,首次采用了“信息资源产业”的官方提法。在对国外有关概念的理解和借鉴基础上,不同机构、不同专家从自身研究角度出发,提出了若干不同信息内容产业的定义。在前几期刊登的《界定信息资源产业》一文中,作者将信息内容产业界定义为以信息资源为生产劳动对象,提供信息形态产品或服务的企业群体,既包括传统的新闻出版业、广播电影电视音像业、文化艺术业、商业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等行业,也包括提供信息技术含量较高的数字化、网络化的信息产品或服务的新兴行业。

笔者认为这种分类方式在继承国外信息内容产业定义的基础上,结合了我国的产业发展特点,又结合了我国的现行统计体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当前,许多地区也从鼓励本地区优势产业发展的角度,采用了“数字内容产业”、“网络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多媒体产业”等不同的提法,但无论这些提法如何,从内涵来看,均属于信息内容产业的范畴。

信息资源产业的价值并不在于是否实现了数字化,而是在于凝结了创意和智力的结晶。

确定“信息内容产业”

国外提到的相关概念,反映了从不同国家及地区实际情况出发,界定信息内容产业范畴的现实情况。不同的信息内容产业的提法,也是各国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有针对性地制定鼓励政策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也应当采用一个被业内普遍接受和共识的名称,并明确其内涵,以更好地围绕其内涵制定促进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我们认为,“信息内容产业”的提法较准确,主要原因如下:

1.尽管“数字内容产业”的提法可能更加直观形象,便于理解,特别是在互联网高度发展的当今,依托网络技术的数字化、网络化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不断上升、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但这一提法不能涵盖内容产业的全部范畴,非数字化的信息内容产品也是市场上很活跃的部分(如调查与咨询业),并仍将是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表现形式。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来看,传统载体仍然是信息内容的重要载体,其存在仍然十分必要。

2.信息技术应用对内容的制作、传播及使用带来极大的方便性,使数字内容产业得到业界许多专家的重视。“数字”两字强调了信息内容加工过程中,某些环节中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易使人忽略信息内容产品价值存在于其中凝结的创意、智力的结晶这一本质,也不利于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产业发展。

3.随着信息技术普及,特别是信息资源处理技术的普及,数字化信息资源与传统信息资源的界限日趋模糊,表现在无论是从信息内容产业业态、企业(信息内容企业往往既生产数字化又生产传统的信息内容产品,如新闻出版业在继续生产纸质报纸的同时,也提供报纸的网络版),或产品上都很难将数字化与传统的产品完全分开。这导致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对特定主体很难区分开来,如对某一出版社而言,可能既生产传统形式的书籍,又生产数字化形式的书籍,对其管理就很难单就其一种形态进行管理,而且即使区分了,意义也不大。

4.数字化并未改变内容本身,按数字化或非数字化命名对信息内容或信息产品进行管理没有任何意义。如就药品而言,同类药品可以片剂、药水或其他形态存在,然而针对药品的管理并无针对其中某种具体形态的管理。

5.从产业发展趋势看,信息资源产业的主要价值并不在于是否已经实现了数字化,而在于其凝结了创意和智力的结晶,仅突出数字化,极易忽略其中的核心劳动创造。

从当前我国对该产业提出的名称来看,“信息资源产业”是官方的提法,其内涵并不明确;“多媒体产业”、“数字内容产业”、“网络文化产业”等提法过于强调数字化程度。因此,建议业界统一认识,采用“信息内容产业”的提法。

链接:国外信息内容产业的相关概念

“信息内容产业”概念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此之前,已有相关的概念。这包括:从60年代起被普遍接受的“信息产业”概念,它实际是指信息技术产业(IT产业或称ICT产业),包括半导体产业、计算机软硬件产业,通信业等。70年代左右,出现了“信息服务业”概念,但是“信息服务业”不仅包括信息提供和信息咨询,还包括信息技术服务,如硬件维修和软件维护等。

上世纪90年代初,信息资源在信息化中的核心地位得到普遍认可。“3C”(Communication、Computer、Content)即“通信、计算机、内容”的提法开始出现。其中,内容代表的是信息本身。由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市场化、产业化,为了与原有的“信息服务业”进行区分,国际上开始使用“信息内容产业”概念。

目前,业界普遍认同“内容产业”(Content Industry)是在1995年“西方七国信息会议”上首先提出的。1996年,欧盟在其《信息社会2000计划》中把内容产业的内涵明确为: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产业,其产品范围包括各种媒介的印刷品(书报杂志等)、电子出版物(联机数据库、音像服务、光盘服务和游戏软件等)和音像传播(影视、录像和广播等)。

当前国际上存在许多相类似的概念,比如:内容产业、数字内容产业、文化内容产业、创意性产业等等,但这些概念并非等同于信息内容产业的概念。

1998年,由英国多个政府部门和产业界代表组成的创意产业工作组提出的《创意产业专题报告》(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1998),首次提出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的概念,是指那些起源于个体创意、技巧及才能,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生成,而有潜力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产业。英国的创意产业包含广告、建筑、艺术及古董市场、工艺、设计、流行设计与时尚、电影与录像带、休闲软件游戏、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与计算机服务业、电视与广播等十三个领域。

2002年,爱尔兰政府出台的《爱尔兰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战略》中将数字内容产业(Digital Content Industry)定义为创建、设计、管理和销售数字产品和服务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产业,是将传统内容产业、媒体和娱乐业、软件与多媒体、电子硬件和电信等加以综合集成的,新的经济活动领域包括数字游戏,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基础的学习、虚拟教室、数字化协作的数字学习,与娱乐、预订旅行、财务交易、定位服务有关的商业与客户的电信/无线服务,主要用于科学与工业的高端成像、设计和虚拟现实工具与应用的非媒体应用。澳大利亚称为创意性内容产业 (Creative content industry),所谓的数字内容与应用需展现信息交流的特色,内容的本身需全部或部分具有知识产权,或可经数字方式制作或散布,或可被呈现为数字化的产品,并可通过网络或非网络的方式传播,包括影片的前后期制作、广播服务、音、视频出版、表演艺术等。

数字产业化的定义第4篇

【关键词】数字出版;信息组织方式;标记语言;全媒体出版

【中图分类号】G230【文献标识码】A

新媒介技术产生以来,对于如何界定新的出版形态,把握新媒介环境下出版形态的一些特点,学界、业界、管理机构都在通过“概念”的生产来试图达到对本质的理解。从电子出版、网络出版、多媒体出版、数字出版,一直到全媒体出版,“概念”层出不群、夺人耳目。问题在于:产生这些概念的必要性何在?这些概念是否触及到了当下出版形态的本质?概念的界定是否对业界把握产业发展方向有利?在本文中,我想探讨有关数字出版的概念界定,来分析对数字出版概念界定的模糊化,以及由此而来的对传统出版业转型的误导。之所以在众多的概念中选择数字出版进行论述,一是如有些研究者所说,数字出版的命名在一定程度上能概括我们现在出版业发展的现状;二是因为在全世界范围内,数字出版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比较认同的一个概念,对数字出版的讨论有必要跟世界接轨;三是我国出台了为数众多的数字出版产业政策,但数字出版的内涵和外延一直是困扰学界和业界大问题,对已有数字出版概念的明晰,有助于我们把握数字出版产业的内在本质。

一、是技术隔膜还是有意误读:数字出版成了“巨无霸”

我们已经习惯于用“种+属别”的方式给事物命名,也习惯于用“种+属别”的思维定势去理解一个新概念,因此,在目前有关数字出版的概念中,都是循着此种思路的。数字出版被理解为“数字化”+“出版”或者“数字技术”+“出版流程”。具体的表述如下:

(1)当前对于数字出版的两种定义

一种是以目前传统出版的数字化转型现状为基础,可以代表我国传统出版社对数字出版的一些最初认识,即数字出版=“出版”+“数字化”,如下:

1、数字出版是内容提供商将著作权人的作品数字化,经过对内容的选择和编辑加工,再通过数字化的手段复制或传送到某种或多种载体上以满足受众需要的行为。这里的载体可以是光盘、互联网、电视,甚至纸质载体。(数字出版实际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另一方面是新兴数字传媒的崛起。)[1]

一种是以统一的二进制代码作为理解数字出版的基础,认为数字化贯穿于数字出版的整个流程当中,而不是其中某个环节,在具体的表述中,学界和业界的表述具有些许的差异,如下:

2、(业界的表述)我们今天谈的数字出版,是在出版的整个过程中,“所有的信息都以统一的二进制代码的数字化形式存储于光、磁等介质中,信息的处理与传递则借助计算机或类似设备进行。”它强调内容的数字化、生产规模和运作流程的数字化,传播载体的数字化和阅读消费、学习形态的数字化,当然光盘出版和网络出版均为数字出版。(1978年4月,J・A・Urqart在卢森堡“科技社会的出版未来”研讨会上,首次提出了“电子出版”(electronic publishing)的概念,一言概之:利用电子手段创建、管理、传播出版物的过程。)[2]

3、(学界的表述)数字出版或者“数字化出版”,是指在出版的整个过程中,从编辑、制作到发行,所有信息都以统一的二进制代码的数字化形式存储于光、磁等介质中,信息的处理与传递必须借助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来进行的一种出版形式。这一出版概念有利于我们理解“数字化”的要点。[3]

在我看来,以传统出版的“数字化”或者0和1二进制代码为基础来理解数字出版,就如同从竹简向纸张的转变过程中,我们简单地以纸张为基础来理解出版一样,显然过于宽泛了。“纸质出版”与竹简的最大不同在于信息的组织(编辑)方式、传播方式、生产流程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知识的纸质化并非出版的本质,只有经过特过特殊的信息组织、传播和流程加工的纸质产品,才可能称得上是出版。同样,对于数字出版的理解不能仅仅理解为传统出版的数字化,或者0和1二进制代码的全流程化。数字出版与传统出版本质性的不同在于信息组织的方式、传播方式、生产流程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在这当中,对数字出版传播方式的变革,学界和业界有十分清楚的认识,但对数字出版信息组织方式和生产流程方面的认识还有待深入。对数字出版信息组织方式和生产流程起到革命性影响的是计算机标记语言,其中,影响最大的是SGML(标准通用标记语言)、HTML(超文本标记语言)和XML(可扩展标记语言),目前标记语言发展的最前端和最丰富的技术是XML,并且所有XML文档,都可以很容易地转换成其它格式的文档,包括HTML、PDF以及适用于其他阅读器的各种格式,因此本文主要论述XML对出版业的信息组织和生产流程所带来的革命性变革。在哥伦比亚大学出版专业教材《哥伦比亚数字出版导论》一书中,标记语言尤其是XML及相关技术被认为数字出版的技术基础。

在我看来,以0和1二进制代码为基础理解数字出版,是目前对数字出版产业的最大误读,同时这种误读也误导了传统出版业数字化转型的路径选择,误读和误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0和1二进制代码为基础理解数字出版,使得数字出版的内涵十分模糊。这种理解,一方面是数字出版理解的“窄化”。让许多传统出版社认为原有内容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就是数字出版,而忽略了数字出版和传统出版在媒介的传播介质之外的其他本质区别,而这些本质区别对于从事数字出版的企业来说是更重要的。如果只是以“原有内容的数字化和网络化”来理解数字出版,则数字出版并不像媒介所呼喊的那样具有无限光明的前景。另一方面是数字出版理解的“泛化”。在许多人的理解中,也包括政府的年度报告中,网络视频、手机动漫等均属于数字出版领域,而忽略了对这些不同数字出版领域特性的分析和区别,因此传统出版企业在行政政策的鼓励之下进入数字出版领域时,往往进入一个自己十分陌生的领域,如许多出版企业对动漫产业的投资,事实证明是一种砸钱而不能见效的方式。

(2)以0和1二进制代码作为数字出版的本质特征,无法界定数字出版区别于传统出版的特点:个性化定制、一次创建多次使用、强大而准确的搜索和链接功能、交互功能。把0和1二进制代码存储在某种介质上,或者生产的整个流程都是数字化(0和1二进制代码为基础)的,如果最终的产品形式仍然是不能提供上述功能特点的,则不能被称为是数字出版,Word文档是以0和1二进制代码为基础的,在网络上,不可能个性化定制,也没有强大而准确的搜索和链接功能。超星数字图书馆完成了传统图书的数字化,但是它所提供的搜索、链接、个性化定制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可以看作是从传统出版向数字出版转型的中间形式。可以肯定地说,相比传统出版,在传播介质的多元化之外,数字出版提供了更多的服务功能,满足了受众更多的需求。如果我们不能用新技术提供更多的服务,满足新的需要,甚至于也没有降低生产的成本,这种使用事实是一种浪费。

二、中国式悖论:数字出版的概念的生成及语境

第一层的悖论是:数字出版成为一种时尚、一种光明的前景、一种现实的压力、一种先进的代名词,与模糊而又笼统的理解之间成了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一个悖论:无数的人在谈论“数字出版”,甚至数字出版年度报告已经出了两期,但截至目前,“数字出版”的内涵和外延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清晰的轮廓。

第二层的悖论是:传统出版社还没有找到数字出版的盈利模式,学界和业界都在探究数字出版的盈利模式;而中国官方的统计数据表明数字出版产业规模和盈利额却在飞速地发展。据《中国数字出版年度报告》的统计,2007年,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整体收入超过360亿元,比2006年的200亿元增长了70.15%。其中,互联网期刊和多媒体网络互动期刊收入7.6亿元,电子图书收入2亿元,数字报纸(含网络报和手机报)收入10亿元,博客收入9.75亿元,在线音乐收入1.52亿元,手机出版(含手机彩铃、手机铃声、手机游戏、手机动漫)收入150亿元,网络游戏收入105.7亿元,互联网广告收入75.6亿元。 据估计,到2008年底,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整体收入规模可能会达到530亿元,比2006年增长149.13%,比2007年增长46.42%。[4]也许讨论数字出版盈利模式的人会辩称,自己所探求的是传统出版社的数字出版盈利模式问题,但这一限定事实上把该问题变成了一个伪命题,因为数字出版的盈利模式已经建立,而不必再到传统出版社的数字化转型中去寻找。

第三层的悖论是:陈昕的《美国数字出版考察报告》,在学界和业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其在对美国数字出版企业进行详细的考察之后得出中国和美国的数字出版处于相同的阶段,是“一样的斜坡,一样的爬”;而其在调查报告中也提到仅培生教育集团数字出版2007年的盈利为88亿美元,任何一个从事中国出版的人都应该明白88亿美元的意义。是中国和美国的数字出版仍然处于“一样的斜坡,一样的爬”,还是我们一厢情愿地漠视了二者的不同之处。

我们需要仔细去探索的是为什么一个模糊的概念可以如此之流行?是因为这个概念在朦胧之中把握住了事物的本质,还是这个模糊的概念是模糊利益的一种体现?我认为是后者。在我看来,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模糊化,事实上是相关管理部门利益最大化和学界研究风气肤泛化的一种体现。

(1)管理部门:模糊概念下的管理权限最大化。出版管理部门在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中,把手机出版、游戏出版全部作为数字出版产业的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范围的无限延伸,也就是说,延伸到了整个文化产业,权利寻租的利益驱动在概念的含混性上体现得淋漓尽致。媒介融合带来的应该是管理体制的创新,而不是对管理领域和利益进行重新的划分,在数字环境下,是很难区分渠道和内容的,也很难以媒介的性质进行管理的划分。在国外,新媒体产业领域是由专门的部门来管理的,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多部门协调管理。科学的数字出版管理不应该是众多部门进行职能的一种协调,而应该由一个统一的部门来管理。数字出版多部门的管理就如同一本图书的文字归某一部门管理,图片归另一部门管理一样滑稽可笑!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库兹涅兹(Simon Smith Kuznets)论述到制度调整对技术进步、从而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时说到:“先进技术是经济增长的一个来源,但是它只是一个潜在的必要条件,本身不是充分条件。如果技术要得到高效和广泛的利用,而且说实在,如果它自己的进步要受这种利用的刺激,必须作出制度和意识形态的调整,以实现正确利用人类知识中先进部分产生的创新。”[5]制度的惯性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受经验的支配。同时,经验和惯性又受制于社会价值、常规、信仰和习惯等所谓的信仰体系。但是,如果不能打破制度惯性对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则资源(包括技术)就不能充分发挥出最大的潜能。对于中国数字出版产业来说,它是由于新技术而产生的新的产业形态,制度的惯性及由此而来的一些管理规定,显然不能适应和促进该产业强有力的发展。事实上,不止在中国,世界上其他国家都在积极地调整相关的文化产业政策,来适应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因此,技术的创新,更需要制度创新的保障,技术的融合,需要制度融合为先导。中国要想在数字出版领域处于世界的前列,就必须进行制度的创新。

(2)学界:“逐新癖”下的“概念生产工厂”。从电子出版、桌面出版、网络出版、数字出版、多媒体出版、全媒体出版,每一个概念成了炒作的话题,很少有人弄清概念的真正内涵和外延。目前,我们对这些概念之间的内在差异是没有经过严格的论证的,这些概念更多地表现为学界“创新的需求”和业界制造“关注点”之间的契合。无数的“新概念”在学界这个“概念生产工厂”被制造,但学界很少关注这些“新概念”所产生的正面或者负面的社会效益,只关注这些“新概念”是否进入了“销售渠道”,是否为自己赚取了名利。我们常常见到某某新概念的发明者沾沾自喜地谈论自己的发明(“新概念”),却很少听到这个概念对于对象本质的把握。这是一个只关注生产和自身利益,而很少关注社会效益的“工厂”。从这个意义上说,许多学者正在堕落为一种商人和政客。

(3)业界:领域模糊化下的政策和财税优惠。业界对于新兴产业领域十分的关注,有新兴产业领域更富有发展潜力的因素,也有为了争取政策和财税优惠的鱼目混珠者,更有为了跟上政策导向而进行盲目的投入者。因此,不管所从事的领域是否是数字出版产业领域,许多企业也尽力会把自己的经营范围注册为数字出版,但其用意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近年来,全国建成了许许多多的 “文化产业园区”和“数字出版基地”,但真正创造出效益的企业却显得凤毛麟角。即使盈利很少(如手机报),甚至有些是血本无归(如有些传统出版企业投身动漫产业领域),许多企业也积极地投身其中,这跟当下中国出版业纷纷成立集团、积极上市的现状一样让人难以捉摸。在一个政府部门的管理起着重要导向作用的产业领域,企业的抉择受到政策极大的牵引作用。

可以肯定地说,造成概念的误读和悖论的原因,不在于我们的智力无法理清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而在于我们不愿意去理清,或者更准确地说,概念的歧义和模糊是利益交织的一种必然结果,各利益方在模糊和笼统概念中各得其所。

三、从0和1到XML:对数字出版本质的一种技术探寻

如要要摆脱对数字出版模糊和笼统的认识,就必须对数字出版的技术有一种更为深刻的认识,这种认识主要包括:数字技术为新的出版形态到底提供了哪些新的功能;在满足人的基本阅读需求之外,还满足了哪些需求;这些功能的技术特点何在。哥伦比亚大学在数字出版课程中,把XML(可扩展标记语言)、SGML(标准通用标记语言)作为重点,认为标记语言是现代(数字)出版业的基础。标记语言为数字出版提供的主要功能是强大的检索和连接功能、交互功能、多媒体(全媒体)呈现功能。在满足基本的阅读需求之外,还满足了受众检索信息、全感官接受信息、对话式接受信息的需求。它让纸质(传统)出版成为了数字出版的一个部分。其技术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记的丰富性和联想性

在传统出版业,标记模式是专属性的、易变的,这种标记模式只能满足封闭团体的成员之间的交流、合作与协作。在数字时代,标记打破了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壁垒,不仅处于产业链上的各相关企业(技术提供商、内容提供商、运营商等)必须使用统一的、可以共同利用的标记,处于竞争关系的内容提供商也必须协调标记模式的统一问题(如开放电子书论坛),竞争者必须合作制定共同的、智能的、可操作性较强的标记模式。这种标记模式不仅是为了满足目前企业的战略需求,同时,标记良好的文本也可以使未来的阅读者受益。“标记语言家族起源于通用标记语言(SGML)及其前身,如今发展为XML。其特点是将结构、含义和外观形式相分离。他们创造了一种标记方法,能够使得给定内容的各种元素被命名和识别,而这一切与他们在任何特定场合的外观无关。”[6]作为数字出版技术基础的标记语言,主要有两种标记功能:

(1)结构标记。在出版实践中,书名、作者简介、内容摘要、引言、章节、参考书目都要出现在某一特定的结构位置,如作者简介可能出现在作者的后面,参考书目可能出现在最后面等,“由于没有描述元素显示形式的负担,像XML一样的标记语言就能够描述复杂结构,比如元素中又包含其他元素,而每一个小元素都可能有不同的显示形式。”[7]

(2)含义标记。数字出版和传统出版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强大的检索和链接功能,而这种功能的实现主要是依靠含意标记来实现的。含义标记可以在看起来一样的元素中作出有意义的区分,比如,同样是“华盛顿”,可以标记为美国第一总统、可以标记为地名、也可以标记书名,这样不仅可以帮助读者准确地链接,也可以帮助读者进行联想性的搜索和链接,比如将外来语链接到术语表,将书籍标题链接到参考书目等。“这种基于含义的标记不仅是电子出版环境的核心,也是电子商务和信息管理的核心。”[8]

2、内容和形式的分离

标记语言从SGML、HTML发展到XML( 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可扩展标记语言),其技术上一个最大的进步就是内容和形式的分离。也就是说内容制造商完成文本的标记,出版印刷环节中的出版商和阅读中的作者(在显示器上)可以控制字形、字体大小、字体颜色、行距和长度、页边距和缩进、背景图像、颜色以及其他元素。这一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XML技术中的层叠样式表(Cascading Style Sheets CSS)来实现的。“层叠样式表是将样式加到多个HTML文档中的一种机制。它不是将有关显示的标记直接嵌套在内容中,而是将通用的显示元素都聚集在样式表中,也就是说‘不管你什么时候看到以这种名称标记的元素,都以这种方式安排格式’。”[9] CSS使得定义文档的外观显示更加方便、快捷和高效,以前,拥有众多文档的出版商必须反复设置同一内容在书籍、杂志、万维网、手持阅读器上的不同呈现方式,也必须重复设置相近内容(比如说一套丛书)中每一文档在同一种媒体上的显示形式,而使用CSS对标记过的文档进行显示格式处理就显得方便了很多。其最大的功能体现在:一份样式表可应用于许多文件,而许多样式表也能应用于一份特定的文件。CSS的使用充分地体现了内容和形式得来的出版变革,这种变革带来的好处被《哥伦比亚数字出版导论》的编著者概括为五个方面:(1)即使结构和格式随着表达媒介而发生了变化,文本本身不会发生变化。(2)显示媒介可以随时间而改变以适应技术的发展。(3)当重新运用该文件时,可以重组内容以适应不同的用途(引用或结集文章,为不同的模式或应用要求重新组织技术文献并进行升级)。(4)如果编辑关注结构和格式,作者可以关注文本内容。(5)机构可以拥有所有材料,而作者可以控制单个文件。这五个方面,都对信息的组织和出版形态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以第三点为例,出版商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命令完成所有文档和部分文档内容摘要的整合,从而形成宣传小册子,也可以方便地根据用户的需要,对不同文档的不同结构部分进行拆分重组,从这一意义上说,数字出版也就是个性化、定制化的出版。

3、基于文档分析基础上的DTD(文档类型定义)

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在生产流程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传统出版社是面对大量而充分个性化的材料时,根据材料再进行结构化的编辑和设计,而数字出版商面临的第一个任务是确定该出版社的出版范围,并根据出版范围中文档的特点统一开发一套有标准组件的文档结构模式,每一类别的出版商都可以根据其出版范围内文档的特点制定其独特的文档结构模式,这些结构模式要能满足内容编辑、运营人员、印刷人员的不同需求。在数字出版产业中,文档分析的范围对于每一个出版商表现为一种个体化的决定,但这一决定对于产业的成功,对于出版企业的运作是至关重要的。

文档类型定义(DTD)说到底就是内容组织方案。如果组织方案过于复杂,则不利于编辑和运营人员的使用,如果过于简单,则不能提供足够强大的服务功能。在中国传统出版界,因为出版企业都从事各种类型(范围比较大)图书出版及期刊出版业务,因而很难用一个专有而又通用的“内部DTD”来处理这些事情。杂志的结构与教科书的结构在根本上是不同的;不同类型的图书,如教科书与少儿类图书也是不同的,所出现的相似元素甚至不能用同一个名称,因而结构模式不可能得到统一。数字出版的这些特征召唤着中国传统出版业的专业化转型,只有这样,结构模式才能成为一种以一致的方式帮助管理和发展企业主体内容的手段。

确定出版企业的范围,是数字出版企业的一个核心话题,数字出版业不可能是“小而全”的,只能是“大而专”的。由于这个原因,国外出版商通常在一开始就试图非常严格地编写他们的DTD,以加强系统的严格型和出版范围的竞争力。“一般说来,过分宽的范围导致的定义结果要么是复杂抽象的,要么是中性且简单的。解决办法是开发一套定义或有标准组件的定义。”[10]也就是说首先为特定出版物设计基本DTD,通过基本DTD的相互协作,在此基础上形成包含很广范围出版物的DTD或模式,即存档DTD。

结构模式的建立,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协调读者、编辑、设计人员、技术提供商、运营商(发行商)之间的不同要求。在印刷出版时代,因为编辑、印刷和发行人员的工作各有其独特性,所以对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并不严格。在数字世界中,处于产业链上的人员是在交换电子文档的相关权利而生产和发行具体的产品,所以,包括市场运营在内的所有部门现在也开始对电子文件的结构编码感兴趣。在这种情况下,数字出版商所面临的一大挑战是如何保证结构模式会满足所有员工和读者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标准DTD在一些组织的推动下开始产生。美国出版商协会对ISO12083(标准DTD之一种)这一DTD曾有这样的评价:

这个国际标准代表的是一种有助各种出版物创作、交换和存储的参考文档类型定义。这种文档类型定义是通用的。这是为以印刷和电子形式出版书籍、文章、期刊和类似出版物提供一套构建模块的参考文档类型定义。这个国际标准的宗旨是要提供一种文档体系结构,来帮助创建各类具有专门用途的文档类型定义。[11]

结构模式作为“创作、交换和存储的文档类型定义”,与简单的标记方法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结构模式不仅定义了文档的元素及其属性,还提供了管理文档的原则。

四、以标记语言为基础:对数字出版概念的重新界定

以0和1为基础带来数字出版理解的混乱与悖论,促使我们从影响当代出版业最深刻的标记语言来理解数字出版,无独有偶,美国的业界和出版界正是以标记语言为基础来理解出版的。作为一本大学教材,《哥伦比亚数字出版导论》用在讲述XML及相关技术的内容,达到了全书接近三分之一的篇幅,并认为“XML本身,以及相关的用于定义、设计、链接、转换和标注等的标准,这些都为今天的数字出版奠定了基础。”[12]以标记语言为基础,对数字出版的理解应该包括对以下本质内涵的理解:

(1)数字出版,是截至目前人类历史上成本最低的出版形态。在数字出版产业流程中,出版商首先根据自身出版的范围,在文档分析的基础上设置了结构模式,同时这一结构模式是考虑到运营商、技术提供商、读者对信息的有效利用的。对于出版社内部的编辑和设计人员来说,结构模式相当于给自己的工作提供了一个可供操作的模版,简化了工作程序,减少了衔接环节,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这种生产方式本身是符合文化工业化生产的需要的。其次,通过使用标记语言,形成标记文档,充分利用XML内容与形式相分离的特点,可以容易地实现一次创建,多次使用;一次创建,全媒体使用;一次创建,个性化定制;一次创建,永久使用的服务功能。如需要将XML文件转换成另一种类型的文件(一份排版文件,一份HTML文件,一份电子书文件),并用一张样式表详细规定所需要的外观,都是十分方便的。在数字出版的前期阶段,对结构模式的确立考验着出版商的胆识和智商,但在形成产品的过程中,其成本却是截至目前人类出版史上最低廉的。

(2)数字出版是全媒体出版。印刷出版,有些人理解中的传统出版,将作为数字出版的一部分而存在。学界,作为“概念生产工厂”,生产出了概括目前出版形态的一系列概念:电子出版、网络出版、多媒体出版、数字出版、全媒体出版等。从目前来看,“电子出版”和“网络出版”、“多媒体出版”三个概念只是对当下出版形态的部分把握,全媒体出版对当前出版介质的把握是准确的,但仅仅从介质本身去理解出版,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数字出版从技术的角度界定目前的出版形态,尽管容易误导人们对数字出版技术基础的认识(“全媒体出版”也会带来相应的误解),但因为其已经在学界、管理界、业界受到了广泛的重视,我们可以以“数字出版”来命名我们当前、甚至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出版形态,并且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应该明晰其技术基础。“数字出版”就是“全媒体出版”,我们没有必要再造新概念,而忽略了对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把握。

“数字出版”的是相对“传统出版”的概念而提出来的。如果我们把传统出版看作是一种出版流程,则这种流程将很快被“颠覆”,甚至消亡;如果我们把“传统出版”看作是“纸质出版”,一种传统介质形态,则这种形态会作为数字出版全媒体形态中的一种而永远存在。对于该问题的讨论,我们可以图示如右[13]:

(3)数字出版是基于文章的出版(article-basedpublishing)。数字出版区别于传统出版的最根本点在于:因为技术的发展,对信息的组织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一个最为突出的特点便是以前是基于书本的出版(book-based publishing),书本(杂志的一期)是出版的最小单元;数字出版是基于文章的出版(article-based publishing),文章(书本中的章节)甚至更小的层次是出版的单元。信息组织方式的这种变化,使得个性化、定制化的出版成为了现实,一个命令就可以实现信息的任意“组装”。在这里。我不认同把“交互性”作为数字出版的本质特征,因为“出版”说到底跟“传播”有一定的区别,任何信息都可以“传播”,但只有组织良好的知识才算得上是“出版”,而“交互性”更多地指向的是传播的一种特质,而非信息组织方式的一种特质,是否属于“数字出版”,与交互性没有任何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数字出版仍然是内容产业,但这是一种信息组织更现代化、智能化的内容产业,如果我们不了解这些技术,我们同样无法做好数字出版产业。

(4)数字出版是现代管理流程。首先,数字出版是对数字权利的一种管理流程。数字出版与传统出版的另外一个重大区别在于:传统出版出售的是具体的文化产品,如一本书或者杂志;数字出版出售的是版权,这种版权可以在时间上、信息量、使用范围、显示形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区分。在使用范围上,既可以是有终身复制的权利,也可以是复制多少份的权利,也可以只卖一次阅读的权利;在使用时间上,既可以是一小时的权利,也可以是一年的权利;在信息量上,既可以卖其中的一章,也可以只卖内容摘要;在显示形式上,既可以买手持阅读器版,也可以买纸质版。数字出版说到底是对数字权利的一种管理流程。

其次,数字出版是对信息组织方式的一种管理流程。在传统出版社,内容制作、设计、印刷、发行各环节的独立性很高,而在数字出版领域,信息的最初组织方式必须考虑到产业链各环节对于信息的利用,一体化管理的必然要求信息组织方式的变革。反过来,这种信息组织方式也为管理的便利化提供了基础,比如说,在数字出版领域,如果总编辑想了解各个编辑工作进展的情况,只需要输入一个命令就可以建立一个工作情况列表,而不用到各个编辑室去仔细询问。

结语

出版的本质在于信息(知识)的组织,数字出版和传统出版的本质区别在于信息组织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而这种革命性变革的技术基础,如果界定为0和1的二进制数码,过于宽泛了,这也导致了我们对数字出版理解的歧义。这种歧义让相关各方在在中国的文化环境中完成了自己的利益诉求。真正对出版信息组织方式产生根本影响的是标记语言,因此,以标记语言作为数字出版的技术基础,具有现实性,也容易让我们透析数字出版的本质。数字出版以标记语言为基础,标记语言所具有的重要特征:标记的丰富和联想性、内容和形式的分离、文档分析基础上的结构模式对数字出版的生产流程起了决定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成本最低廉、全媒体覆盖、个性化定制、管理一体化。因此,数字出版可以界定为:以标记语言为基础,以全媒体为显示形式,以强大的链接、搜索功能和个性化定制功能为主要特点的知识组织和生产方式。

注释:

[1]祁庭林:《传统出版该如何应对数字出版的挑战》,《编辑之友》,2007年4期。

[2]王异:《何为数字出版?》,《科技与出版》,2006年5期。

[3]周荣庭:《网络出版》,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4]郝振省主编:《2007―2008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中国书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5]王宏昌.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讲演集(1969-1981)[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97.

[6]威廉•E•卡斯多夫主编:《哥伦比亚数字出版导论》,徐丽芳、刘萍[译],苏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7]威廉•E•卡斯多夫主编:《哥伦比亚数字出版导论》,徐丽芳、刘萍[译],苏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8]威廉•E•卡斯多夫主编:《哥伦比亚数字出版导论》,徐丽芳、刘萍[译],苏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9]威廉•E•卡斯多夫主编:《哥伦比亚数字出版导论》,徐丽芳、刘萍[译],苏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页。

[10]威廉•E•卡斯多夫主编:《哥伦比亚数字出版导论》,徐丽芳、刘萍[译],苏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3页。

[11]省略/scope.htm

数字产业化的定义第5篇

[关键词]数字出版 法律法规 价值目标 制定原则

[中图分类号]G23[文献标识码]A

数字出版代表着出版业的方向和未来。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出版产业与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加速融合,数字出版产业在我国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和巨大的产业潜力。《2010—2011年中国数字出版年度报告》显示,2010年国内数字出版产业总体收入达到1?051.79亿元,比2009年增长了31.9%,并且产业增长率继续保持高增长速度[1]。数字出版已经成为我国新闻出版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力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为了保障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在快速发展中有章可循,积极探讨数字出版法律法规的价值目标及制定原则,研究制定相关数字出版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一、数字出版法律法规的概念界定

一般来说,法律法规作为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称,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数字出版法律法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数字出版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用于调整人们在数字出版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的总称,包括宪法的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数字出版法律法规是指专门用于调整与规范数字出版活动中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与颁布的行政法规和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与其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而后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等。

数字出版法律法规是调节数字出版活动的法律规范,是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的依据,具有强制性和严格的规范性,其作用是确保数字出版活动及其管理正常开展。根据法的效力和适用范围的差别、立法机关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数字出版法律法规可以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如宪法法条、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以及法律解释等。

二、数字出版法律法规的价值目标

根据法理学原理,法律法规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于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性文件,都有其追求的理想目标,以达到满足人和社会需要的目的,这就是法律法规的价值目标。具体来讲,法律法规的价值目标包括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秩序、安全、效益等,离开了一定的价值目标,法律法规就会成为空洞的外壳。数字出版法律法规的价值目标就是在调整数字出版活动中的社会关系时所要追求的具体理想目标。它是在法律法规的价值目标基础上形成的,并包括这些基本的价值目标。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追求各方主体权益上的平衡

在数字出版的创作和传播过程中,存在着知识和信息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在行使权利时一定程度的对峙现象。数字出版法律法规在实现其对数字出版活动的规范与调节、管理与协调、促进和推动产业良性发展等作用的过程中,必须统筹兼顾、平衡各种可能相互冲突的因素。法理学强调法律的价值目标,而“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在数字出版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中,“权益平衡”正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如在数字版权的保护中就要充分体现“平衡”这一基本精神。

版权是数字出版产业的核心资源。数字版权的保护既要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地促进数字内容的传播和人类文化的交流,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从人类交往本性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来看,知识和信息应该得到尽可能广泛的传播,智力成果应得到尽可能广泛的应用,即需要强调智力成果的社会共享性,版权则必须承认著作权人的“私权”。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创造者的权益,才能有效地激励个体的创造性,并最终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2]。因此,在数字版权立法中应理顺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关系,追求各方主体权益上的平衡。相关的数字版权法律法规就应通过权利义务的界定来合理地将作品中所包含的利益分配给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以实现作者权益、传播者和社会公众权益的互动,保障数字出版产业的良性发展,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3]。

此外,还应注意各方主体权益上的“平衡”应该是一种“动态平衡”。数字出版是由新技术产生的新的产业形态,而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数字出版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利益平衡不断受到冲击和挑战,从原来的平衡变得不平衡,甚至失衡。因此数字出版法律法规在协调、解决、规范数字出版活动时,权益的分配永远都应在动态中保持平衡。追求各方主体权益上平衡的价值目标,使得不断修正既有的数字出版法律法规成为必然。

数字产业化的定义第6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数字矿山;煤矿地理信息系统

中图分类号:F4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12)08-0081-02

1数字矿山的定义及意义

1999年,“数字矿山”(Digital Mine)的概念在首届“国际数字地球”大会上被提出。数字化矿山是数字地球、数字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真实矿山及其相关现象的统一认识和数字化再现。是在统一的时空坐标下,采用计算机、网络通讯、多媒体、三维、数据库、过程控制、煤矿工艺等技术,综合生产、经营、管理、环境、资源、安全和效益等各种因素,将海量、异质、异构、多维、动态的矿山信息进行科学、全面、高效的采集、整合和管理,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矿山数据的潜能和作用,为矿山的勘探设计、资源评估、开采生产和市场运营提供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科学的决策支持,以增强矿山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和适应能力,保证可持续发展。

数字化矿山是在测量、地质、采矿、选矿、安全等各个专业知识和技术资料比较完备的基础上,结合相应软件建立起来的三维模拟图形,可以相当真实地立体展示地质形态和生产现场实际情况。神华集团,就是以数字矿山建设来创新企业的生存核心技术,以此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从而引领行业技术的进步,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管理者不仅可以通过不同设计方案的比较,实现最优化的管理;更实现了站在整个矿山或公司的角度,整体评价和管控各个矿山、矿区、作业面的生产计划,合理调配生产所需的各种资源;还可以在整体设计平台之上,进行动态技术信息交流,及时改进测量、采矿、地质工作和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足和漏洞。各生产单位也可借助整体设计平台,根据生产现状科学合理地进行日常生产计划安排。

数字化矿山还可以作为检验监测手段,将矿山边坡、排土场、尾矿库、地下采场和采空区等已发生危险的部位所设置的监控设施统一进行在线监控,进行安全的监控预防;将其他合作单位提交的测量、勘探、设计等技术资料进行复核,找出其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部分,提高项目成果的精确度,使设计能和矿山实际生产活动相结合,科学推动矿山长远发展。

2 神华集团数字矿山建设

数字矿山建设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由煤炭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各个学科的科技人员协同作战、长期奋斗才能实现的。在确定了数字矿山建设的目标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对现代先进技术进行集成创新,根据神华集团自身的特点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数字矿山建设总体技术方案。

2011年5月,神华集团在北京召开了关于建设神华数字矿山的启动大会。此举将进一步提高神华集团的劳动生产效率,增强生产安全性,促进绿色开采,从而极大地提升神华的竞争力,对于推动整个煤炭产业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建设神华数字矿山项目》分为五个子课题进行:一是建设神华数字矿山规划研究;二是统一开放的集成应用软件平台研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三是研究区域集中自动化控制与生产指挥;四是数字矿山示范矿井建设;五是物联网、云技术、智能视频监视、高精度人员和车辆定位、无线通信、灾变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通信等新技术的研究和产品开发。

2.1神华数字矿山的结构

数字矿山自下而上可分为四个主要级层,分别为:基础信息化、作业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和决策信息化,每个级层中,根据处理的任务不同,又可细化为不同功能层面。

2.1.1基础信息化级层

主要包含基础数据管理和模型管理。基础数据库即实现各类数据的获取、传递与存储功能。数据获取包括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获取各种形式的数据及其预处理;数据存储包括各类数据库、数据文件、图形文件库等。该层为后续各层提供部分或全部输入数据。

模型管理即实现各种数据的形象表述。如空间和矿物属性的三维和二维块状模型、矿区地质模型、采场模型、地理信息系统模型、虚拟现实动画模型等。该层不仅将数据加工为直观、形象的表述形式,而且为优化、模拟与设计提供输入。

2.1.2作业信息化层级

主要包括模拟与优化、设计规划和执行与控制:模拟与优化即实现如工艺流程模拟、参数优化、设计与计划方案优化等;设计规划即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为把优化解转化为可执行方案或直接进行方案设计提供手段;执行与控制是生产方案的执行过程,实现如自动调度、流程参数自动监测与控制、远程操作等。

2.1.3管理与决策支持信息化层级

包括办公自动化、ERP与企业外部环境(供应链与客户关系)管理。依据各种信息和以上各层提供的数据加工成果,利进行相关分析与预测,用决策支持软件工具为决策者提供各个层次的决策支持。数字化矿山的基本逻辑层次结构如图1所示。

2.2神华数字矿山系统要求

2.2.1数据中心功能

数据中心按数据仓库概念进行设计与开发。对于地质、测量、采掘等矿山对象的几何基础数据、空间拓扑规则和几何网络信息分别按地段、时间、资源类别等关键字段进行组织和管理;对于矿山生产作业设备、作业状态、安全等数据对象按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分类进行组织与管理,并与基础地矿信息进行有机融合,形成三维可视化实体信息。在实现海量的地矿、生产作业数据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数据的分专题深层次利用,为深入分析与决策提供辅助支持。

2.2.2三维矿业软件应用功能

系统应与三维地理建模软件(3DGIS)进行无缝融合,利用三维地理建模软件进行矿用对象的表述与存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矿山、作业状态、生产设备的可视化监控与跟踪。

2.2.3企业管理功能

企业管理为企业数据管理配置中心,系统完成的功能主要有:①矿用对象数据目录:基于数据中心所定义的矿用对象按目录树的模式组织数据,通过对象目录树可以查询对象类,可以定义对象属性数据结构,可以新增、修改、删除、配置对象。②生产系统数据目录:实际上生产系统是由各种矿用对象按照一定的拓扑网络关系构成的,比如供配电设备和电缆及其相互的连接关系构成了供电网络,所以生产系统目录中的对象数据包含了相应业务信息,用户可通过相应生产系统查询、配置某一对象包含的信息。③对象属性结构自定义:对任一对象用户可以自定义属性结构,并且可以根据需求增加、修改、删除属性字段,这些由用户自定义的属性字段通过系统支持的访问机制。④测点配置管理:系统与全矿山综合自动化系统平台无缝集成,对于全矿山综合自动化系统平台所包含的监测点信息与对象属性字段进行绑定,可以实时获取绑定测点信息,支持一个对象属性绑定多个字段。⑤数据字典管理:数字字典是支持系统运行的基础信息,通过数据字典管理可以对诸如设备类型、设备型号、巷道用途、厂家信息、服务访问路径等信息进行维护管理以支持其他系统对基础数据的平滑使用。

2.2.4生产动态过程管控一体化功能

应用可视化技术实现生产过程、工艺、设备、仪器的自动监测与控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基于GPS的露天矿采场生产调度监控系统。②安全生产管控:通过对人员设备的定位跟踪来实现安全生产和通过优化方法实现设备的有效利用。③提升、供电、通风、排水等系统的自动监测与控制。④矿用对象库管理:系统提供矿用对象信息库,可以对不同厂家生产的矿用装备、配件、材料进行管理。

2.2.5矿山信息管理系统的实时更新

把各个矿山的信息系统包括三维矿业软件作为终端的数据接口,每个矿山只掌握自己矿山的数字化管理系统,人员、设备等定位信息在信号自动采集的基础上可实现同步实时更新,地测采、矿山生产调度部门可每隔一定时间及时更新矿体、巷道变化和生产现状等资料,暂定研究院的矿山的数字化管理系统为中心系统,让中心系统和终端系统保持同步,这样就可以真正实现矿山地质资源、生产动态的实时准确掌握与管理。

2.2.6与ERP系统的兼容

公司的ERP系统已经上线了生产、销售、财务、供应等四个模块,该信息系统要和ERP系统有机的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并在此基础上将资源的应用最大化、最优化。本信息系统更加侧重矿山生产的技术层面,而ERP系统更佳突出经济层面的生产经营管理,通过对接将技术和经济两者完美的结合起来,真正在信息化、数字化上做到“精细化”管理。

3结语

我国的数字矿山建设刚刚起步,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数字矿山的建设有力的改变了现有的生产模式,确保矿山发展的可持续性,优化资源配置。数字矿山是一个科学、系统的概念,也是一种动态持续的过程,是符合适应建设信息化社会要求的矿山信息化的完整解决方案,数字矿山实施的成功,将对我国煤炭资源行业实现结构优化重组和应对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有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数字化矿山技术正在进入一个新的飞速发展时期, 计算机技术、微电子技术的不断突破给这一领域注入了新的活力。数字化矿山是另一个飞速发展的领域, 全面推进信息化装备的应用,使矿山企业综合信息网络化、过程控制自动化、安全管理信息化、生产集约高效化,实现信息与业务之间完全融合、信息共享,将是数字化矿山发展的更高追求。

参考文献:

[1] 金朝辉,李倩.呷村银多金属矿数字化建设的探讨[J].信息 安全与技术,2007,(3).

[2] 陈仲杰,李英.计算机技术在矿山应用中的问题及解决途 径[J].金属矿山,2009,(11).

[3] 僧德文,李仲学,张顺堂,等.数字矿山系统框架与关键技术 研究[J].金属矿山,2005,(12).

数字产业化的定义第7篇

[关键词] 数字出版;电子出版;网络出版;二进制代码;出版数字化

[中图分类号] F820 [文献标识码] B

一、数字出版的概念

数字出版产业已经有了较大发展,但是它仍然是一个新概念。“电子出版”“网络出版”是与“数字出版”内涵最接近的概念,其中“电子出版”出现最早、认可度较高。

(一)数字出版的产生

早期的数字化通信形式是摩尔斯电码,它的出现代表信息的数字化。数字出版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951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对利用计算机检索代码做文摘进行的可行性研究,这样的研究导致了“电子出版物的雏形”的出现。1961年,诞生了最早的数字出版物――《化学题录》,以磁带的形式出现。19世纪80年代初个人计算机的出现,人们开始使用软磁盘储存信息,我国第一部正式发行的电子出版物《国共两党关系通史》就是以软磁盘为载体的。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开始普及,由此网络出版逐渐兴盛起来。

20世纪到来,数字出版的形式逐渐多样化,各种技术不断进步,Kindle引领了电子书的市场,微博微信丰富了手机出版,手机APP的迅速发展也给数字出版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二)数字出版的概念

2010年新闻出版总署的《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数字出版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其主要特征为内容生产数字化、管理过程数字化、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并且该意见指出目前数字出版产品形态主要包括电子图书、数字报纸、数字期刊、网络原创文学、网络教育出版物、网络地图、数字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游戏、数据库出版物、手机出版物(彩信、彩铃、手机报纸、手机期刊、手机小说、手机游戏)等,这些形态几乎概括了我们日常所能见到的所有数字出版物,并且其中还包括了电子出版与网络出版。该概念主要从数字出版物的形态方面进行总结定义,强调对数字出版物的划分。

2010年新闻出版总署的数字出版的定义与主流意见相对统一,与许多研究者对于数字出版的内涵界定是基本相符的,但侧重点有所不同。徐丽芳认为“数字出版,就是指从编辑加工、制作生产到发行传播过程中的所有信息都以二进制代码的形式存储于光、磁、电等介质中,必须借助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来使用和传递信息的出版”[1],该观点倾向于区别数字出版与传统出版在储存介质上的差异,认为二进制代码是数字出版的核心;谢新洲的观点也是如此,他认为“从编辑、制作到发行,所有信息都以统一的二进制代码的数字化形式存储于光、磁等介质中,信息的处理与传递必须借助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来进行的一种出版形式”[2]。还有研究者更注重出版过程的数字化,张立认为“数字出版是指用数字化的技术从事的出版活动……广义上说,只要使用二进制这种技术手段对出版的任何环节进行的操作,都是数字出版的一部分。它包括原创作品的数字化、编辑加工的数字化、印刷复制的数字化、发行销售的数字化和阅读消费的数字化”[3]这里不只强调了二进制的储存介质,还强调了数字化的出版流程,所以传统出版里也有数字化的出版过程,数字出版的涵盖面积就包括了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

根据数字出版的产生及不同侧重点的定义,可以发现数字出版的概念是不断变化演进的,随着技术的进步,人们对数字出版的定义也会发生不同。在二进制产生之前,数字信号[4]是通信形式数字化,呈现出来的电报可以看成是数字化的出版物;二进制代码发明后,借助计算机人们将用二进制代码表示的信息记录下来,并将其呈现在磁带、软磁盘等物质载体上供人们使用,此时将信息从计算机转向这些物质载体就是数字出版的过程,此后又出现了不同的载体例如光盘;互联网普及后,大量信息及出版物可以通过网络直接传递给受众,这时数字出版更强调的是二进制代码的技术;在网络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出版的每一个流程几乎都会涉及数字化的操作,作者的稿件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存在,印刷制版可以电脑直接输出,广义上来讲,这些存在二进制代码操作的出版物都是数字出版的方式。

综上所述,广义上讲现在的出版都是数字出版,数字出版是出版发展到今天的一种新的形式,但是为了方便与传统出版相区别,感受技术给出版带来的方便,我们把一些新兴的出版形式定义为数字出版,其产品为数字出版物。比较常见的新兴的数字出版物的类型有电子书(这里是指电子书阅读器与电子书的结合体)、手机出版物(包括APP、手机游戏、微博、微信等)、按需出版、数字游戏、网络作品、有声读物等。

此外,随着新的出版现象的出现,数字出版的外延还会不断扩大。例如,微信公众号“凯叔讲故事”,在最初只是通过语音及文字免费向读者提供内容,当积累了大量用户以后,该公众号将其内容集结出版,包含纸质的图书及配套的语音光盘,这种形式可以看做按需出版的一种,并且其出版物还有光盘也是数字出版物的一种;随后其在喜马拉雅上线,这是有声读物的一种形式;并且在百度视频等视频网络还可以看到“凯叔讲故事”的相关内容,数字出版已经向着全媒介发展,也可以说一种出版物的全媒介的发展可以看成一种数字出版。

二、数字出版、电子出版、网络出版概念的辨析

(一)电子出版

电子出版的概念也是不断演变的。最初电子出版是指出版生产过程计算机化,但是出版物的产品形式还是纸质载体;后来演变为产品载体的电子化,此时电子出版物的载体是封装型(单机型)的,包括磁盘、光盘、IC卡。随后把计算机网络上的出版划入到电子出版,其电子出版物形式叫做网络型。《大英百科全书》对电子出版的界定就是“计算机网络或磁盘上的出版。指以计算机可读的形式产生文献,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载体如CD-ROM等发行”[5]。

(二)网络出版

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出台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界定网络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造或他人创造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共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目前对于网络出版还存在很大争议,有人认为网络出版本质和传统出版一样,只不过变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具有人机交互、及时更新、海量存储等特点,不同于网络信息传播;然而谢新洲则认为只要是通过互联网向大众传播信息的过程都可以叫网络出版,他把出版向传播学的领域扩展开来。

随着出版行业的发展,出版物形式多样化,网络上的信息在经过编辑加工处理以后也可以集结出版,网络出版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三)相关概念辨析

如前所述,电子出版、网络出版与数字出版是三个经常被混用的术语,但随着技术更新,一些电子出版的形式被淘汰,例如磁盘、磁带的几乎很少再使用,封装型电子出版物逐渐减少,剩余的网络型电子出版使得电子出版趋同于网络出版;网络出版又是以二进制代码的方式编辑和储存的,这与广义的数字出版概念是相同的。所以在出版行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数字出版物呈现出的主流形态使三者的定义界限变得模糊,并走向趋同,他们之间的区别基本存在于出现时间的不同、出版物形式有所不同等方面,并不能从本质上将他们完全分离开,且数字出版在技术的支持下外延间不断扩大。电子出版和网络出版某些形式的消失也使其剩余部分趋同于数字出版。

三、数字出版的未来发展

行业整体的趋势是细分再走向融合,出版行业也是如此。数字出版需要新型的技术支持,而出版行业大多数都是传统的出版社,即使拥有数字出版的想法和内容也无法追赶IT行业的技术,但是IT行业缺乏最基本的内容产品,这就促成了出版业与其他行业的合作。而行业边界模糊化会导致数字出版范围变大。例如虚拟现实技术常常用来制作电影、广告、游戏等,而现在他可以用在出版物的制作上,《看!恐龙》利用增强现实技术(Augment Reality,简称AR,基于虚拟现实的新技术),将立体动感的虚拟形象实时叠加到真实场景之上,简单说就是让图书变成3D的感觉,并通过手机、平板电脑等设备显示出来,增加阅读效果。本书的研发团队是大连新锐天地传媒有限公司,主要做新媒体技术的软件开发和硬件提供,而出版本书的是海豚出版社,并且他们在图书出版之前还在京东上进行了众筹。一系列的行业合作才造就了一个数字出版物的诞生,可见数字出版未来的发展前途是不可估量的。

数字出版是出版产业在技术进步、读者需求变化和产业融合下形成的新兴次级产业,属于出版产业,但是由于没有形成系统的产业准则以及进入门槛比较低,其他行业的企业竞相发展数字出版,这对出版业造成一定冲击。又加之数字出版拥有综合应用许多不断变化的技术和众多媒体形式的特性,对于缺乏技术研发的出版社有很大难度。所以出版产业要吸收不同行业的不同经验,积极进行行业间的合作,迎接数字出版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参 考 文 献]

[1]徐丽芳.数字出版:概念与形态[J].出版发行研究,2005(6):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