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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的融资(合集7篇)

时间:2023-07-30 10:10:28
如何合法的融资

如何合法的融资第1篇

融资财务顾问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甲方因 项目的需要,委托乙方担任融资顾问单位,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同意借款主体定为 公司。

1、乙方为甲方唯一受托融资顾问方,为甲方提供融资顾问工作。

2、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保障本融资工作的正常推进,应积极配合乙方。

第二条、乙方责任

1、乙方指派融资顾问人员参与配合甲方本项目融资工作;

2、乙方负责为本项目协助设计融资方案;

3、乙方负责为本项目提供融资顾问工作及推荐融资银行。

第三条、融资时间安排

本合同签订后的 个工作日内双方需完成融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按银行融资金额为准),若甲方后续还需要融资的,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给予乙方合理的时间予以安排,其余条款按本合同执行。

第四条、费用支付

1、甲方应按本合同委托融资总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总金总额的 %作为前期费用(即本次委托融资总金额× × %= 万元人民币)。与融资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 %融资顾问费用。如果甲方与融资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不能达到本合同委托融资的金额的,按实际借款的金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如果乙方没有帮助甲方融资到任何资金,则乙方(免利息)退还全部前期费用。

第五条、融资过程中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评估费、会计师审计费、差旅费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派出的顾问陈述情况,保证所提供的文件与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有关文件、数据、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前期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因甲方原因放弃本次融资计划,前期费用不予退还。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日起至委托融资总额的款项到帐时终止;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融资财务顾问合同范文2甲 方: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邮政编码:

乙 方:河

甲方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进行融资。乙方熟悉国家金融政策,在融资渠道甄选、金融工具引用、金融产品设计、金融资源整合方面有独到优势。甲方特聘请乙方担任融资活动财务顾问。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人员为甲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计划(以下简称“融资计划”)提供以下财务顾问服务:

(一)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全方位结合甲方对融资计划的期限、成本等因素的要求,为融资方案的产品设计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及时向甲方反映市场情况,提出促进该融资计划实施的合理化建议;

(三)融资项目选择、融资标的确定、融资保障措施设定等具体事项,届时由甲乙双方结合资金管理机构或资金融通机构(以下统称资金方)的特点进行协商与调整;

(四)认真甄选和引导合格的资金方积极参与甲方的融资活动,并最终达成合作;

第二条 合作的基本条件

(一)融资总规模______亿元人民币(以融资合同为准)。

(二)融资期限______年(以融资合同为准)。

(三)融资总成本:年息费率____(含本合同项下的财务顾问费,以融资合同总成本息率为X,财务顾问费率为Y,则Y=______-X)。

第三条 合作期限

(一)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6个月,从本协议生效开始计算。如果顾问项目在有效推进中确实需要顺延时间,则顾问期最长再延长三个月。如合作期限内,融资计划未能完成,本协议终止。

(二)如因办理土地抵押、股权质押等手续产生延误,其延误时间顺延为合同有效期。

(三)合作期内,乙方在引进资金方时将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通信方式告知甲方;如果甲方同时在通过其它融资机构开展本项目融资,亦须及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通信方式告知乙方,避免“撞车”及重复劳动。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乙方为其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二)甲方有义务及时按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财务顾问费。

(三)甲方应真实、全面、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甲方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任何虚假、有误导或重大遗漏的信息和资料。

(五)甲方应保证专人与乙方工作人员联系,并予以合作。

(六)甲方承诺,任何由乙方为完成本合同书的工作所提供的口头或书面意见、分析资料及文件仅供甲方及与相关的甲方工作人员使用,在未获得乙方书面(包括传真件)同意之前,不得以乙方的名义向任何第三者透露、引用、复印、摘要、记述或提供该等资料。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二)乙方有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甲方勤勉、客观、谨慎地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三)乙方承诺,任何由甲方为完成本合同书内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及口头意见,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及向任何第三者透露、引用、复印、摘要、记述或提供该等资料。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以前,不公开披露从甲方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但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与相关商业银行、乙方聘请的顾问和其他专业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以期为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情况除外。任

第六条 诚信原则

(一)甲方承诺在本项融资计划总融资成本内交易各方的费率安排由乙方统一协调,同时甲方将配合与融资计划的交易各方签订相关合同与协议。甲方须按乙方安排和指示向资金方报价,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或电邮同意擅自向资金方报价而致使乙方利益受损,则甲方须按融资费率的40%如数如期补偿乙方。

(二)甲方(包括其关联企业)承诺不与乙方安排的资金方进行私下接触或私下成交。在委托融资期间,甲方与乙方安排的资金方达成融资安排的,甲方须依照融资费率的20%收费标准如数如期支付乙方报酬。

第七条 财务顾问费及支付办法

乙方因其提供本合同所列工作范围的财务顾问服务而向甲方收取财务顾问费。

(一)财务顾问费的计算方式: 财务顾问费=融资计划实际到账金额×(____-X)×融资使用期限,如果该融资计划的资金分批次到账,则财务顾问费亦分批支付给乙方。

(二)财务顾问费支付:财务顾问费在融资款到达甲方账户(或甲方指定账户)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顾问费一次性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若延迟支付,按应付金额加付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

(三)本次财务顾问费支付结算方式采用自带汇票方式, 由乙方派工作人员到甲方办理。

第八条 保密原则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融资条件、成本、费率、计收办法等核心内容。若因一方泄密而使对方发生经济损失,则由泄密方全额赔偿给对方。

第九条 协商与裁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修订与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时生效。未经甲乙双方书面认可,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变更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融资财务顾问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借款人)因企业发展有资金需求,现拟提供 做为融资抵押物,委托乙方(融资顾问)协助完成融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遵守:

一、服务项目

乙方就甲方的融资需求提供融资顾问服务,乙方将帮助甲方获得融资款,甲乙双方确定出资方为 ,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银行获得委托贷款或企业拆借等方式。

二、甲方的义务

1. 向乙方提供全面真实的经营状况、在建项目进展现状等信息资料;

2. 根据乙方引荐出资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合法性负责。因甲方提供的资料导致乙方被第三人索赔,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3. 未履行本合同,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在融资过程中对任何书面文件的确认,均视为甲方对乙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的确定,并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出资方达成书面借款协议,即视为乙方完成本协议所述的融资顾问服务;在所借资金正式到达乙方银行账户前,甲方有权按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用,并以融资顾问费用达到乙方账户,获得乙方正是反馈为主。

5.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顾问费。

三、乙方的义务

1. 对甲方的融资需求进行研究分析,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向甲方引荐相关投资方;

2. 参与甲方与投资方之间的商务谈判,帮助甲方在融资过程中尽可能提高价格,实现利益最大化;

3. 协助设计融资方案,并在最终得到甲方与投资方的认可后协助监督实施。

四、顾问费用

1. 协议双方确认,就本协议所诉融资项目,甲方的融资额度为人民币元,期限为 年;

2. 协议双方确认,就本协议所诉融资项目,甲方除向出资方支付融资成本外,应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用: 贷款总额的百分之三

4. 甲乙应在融资款到账之当天,将融资顾问费用以银行转账、支票或现金本票的方式向乙方进行支付;

5. 若出资方对甲方进行分期放贷,则应按上述约定,按每期的金额计算顾问费用并逐次进行支付;

6. 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顾问费用,每延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支付部分的万分之二点一做为违约金。

五、其他约定

1. 就本次融资行为,以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各方信息,协议各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继续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确认;

4.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如何合法的融资第2篇

其实,采取众筹融资的公司在选择股权融资之初就应当充分地全盘系统考虑,而不应站在创业型小公司的角度,或急功近利地采取只顾眼前不计长远的做法。任何一个伟大的公司都是从小公司成长起来的,一个小公司也应当有大公司的治理思维,只有拥有大公司胸怀才可能最终造就一个伟大的公司;而所谓的大公司胸怀与思维,就是要在公司治理结构与规范性上,具有科学、严谨、系统的制度与架构。对于采取股权众筹的融资公司,在公司治理上应考虑如下五个方面。

众筹股东人数过多有哪些麻烦?

与传统股权融资相比,在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下,投资人数较多。如果投资人全部直接持有融资公司股权并登记为融资公司股东,会造成融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庞杂,由此导致一系列问题。

首先,众筹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签署极其麻烦。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在办理众筹股东入资并登记为融资公司股东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过程中,就需要众多股东签署相关文件,提交相关身份证件。若众筹股东分散在不同区域,无疑给上述工作造成极大的麻烦与不便――仅仅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就可能会拖延数月之久;也可能导致融资公司无法及时使用融资款项,从而导致大部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其次,股东人数众多,将给股东会决议造成极大的不便。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有关公司的重大管理经营决策需要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会进行决议。股东会召开必须合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事先通知及按期召开的程序。由于众筹股东人数庞杂,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很难及时送达给每一个股东,直接影响了股东会的顺利召开,也可能影响股东会决议的形成。这将造成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甚至有可能引发大量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效力的诉讼。尤其是在面对公司融资或未来上市的重大决策时,由于股东人数众多无法及时或有效形成股东会决议,从而给公司的进一步融资与上市造成障碍。

再者,给公司未来进一步融资可能会造成不便。随着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公司后期需要进一步融资,融资可能会伴随着公司成长的每一个阶段与关键时期。然而,由于股东人数过多,股权过于分散,投资机构出于公司治理困难的考虑,一般不愿意投资股权过于分散、股东人数过多的公司,这客观上给公司未来融资造成了麻烦。

针对上述问题,众筹融资公司该如何办呢?

首先,在设计股权众筹融资的交易结构与模式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法律结构,减少直接登记为融资公司股东的人数。可能的做法有三种。

第一、采取有限合伙模式。即由众筹投资人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投资于融资公司,并登记为融资公司的股东。由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 代表合伙体参与融资公司的治理活动。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人数不超过50人,因此如果众筹投资人过多,可以设立多个有限合伙企业。但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无论设立几个有限合伙体,融资公司的股东人数采取穿透原则进行计算(直接溯及自然人股东层面),总人数不超过200人。

第二、采用公司持股平台模式。即由众筹投资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投资于融资公司,并登记为融资公司的股东。由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融资公司的治理活动。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因此如果众筹投资人过多,可以设立多个有限责任公司。但无论设立几个有限责任公司,融资公司的股东总人数也不能超过200人。

第三、代持模式。即由其中一个或多个众筹股东代表其他投资人直接投资于融资公司,由代持人代表投资人参与公司治理。代持人与其他投资人分别签署代持协议。该类模式的主要问题是,代持必须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没有信任代持模式无法实施。此外,我国的新三板及A股均否定代持模式,要求在新三板挂牌前或IPO之前必须解除代持。

其次,对人数众多的众筹股东实行投票权等委托/机制,以提高决策及治理效率。对于众筹股东要求直接登记为融资公司股东的情形,为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及人数过多造成的效率低下,可采取将众筹股东的包括表决权等有关程序性事项委托给控股股东/创始股东,由创始股东予以代为行使,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股权分散难以形成有效决策怎么办?

股权众筹融资股东人数一般较多,如果都登记为股东就会造成股权过于分散,继而造成融资公司难以形成有效决策,影响融资公司的治理结构及运行效率。而公司治理实践中的大量案例告诉我们,创业公司因为股权结构问题使合伙人利益失衡而不欢而散,结果往往是好项目惨遭滑铁卢。而大量失败的并购项目也警示我们,因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导致新老股东难以融合,给公司管理造成僵局,其结果往往导致好公司被迫人为解散。由此可见,股权结构分散股东人数众多最容易导致公司治理失灵,出现公司僵局。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下面是几个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在设计股权众筹融资方案时,应根据融资公司的商业模式及发展要素来定向选择拥有资源的投资人,尽可能减少只有资金或小额资金的众筹股东,使众筹股东人数少而精,使得融资公司的股权结构不过于分散,尽可能将众筹融资给公司治理造成的影响降低到可控范围之内。

二、在设计股权众筹融资方案时不要设计等额的股权比例,如众多的众筹咖啡馆股东,这样会造成公司治理困境。融资公司的创始股东或控股股东应当保持高比例的股权,不宜出让过多的股权进行众筹融资,以保持大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的把控。

三、如前所述,众筹融资公司的原来股东可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保持对公司决策权的控制力。同时,可以通过投票权收集的方式,代众筹融资股东行使公司管理权。

如何保障创始人的控制权?

一个高效运作的公司必须有一个拥有决定权的大股东,也就是要有一个带头大哥,尤其在关键时刻,大部分人都是跟随者,如果人人决策就等于没有决策。因此,无论是新三板还是A股均要求拟上市公司拥有实际控股人或一致行动人(股权分散的公司)。大量痛失控制权的公司创始股东一次次警示我们,一旦失去公司控制权,公司将可能改变原有的发展方向和战略,造成公司发展失败。股权众筹融资的公司如何保障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呢?除了上文所述的方案之外,还可采取进一步的办法。

首先,在股权众筹融资中,创始股东也参与,并在设立的有限合伙等投资工具中担任GP,从而确保控制权。

其次,采取法律特殊保障方案,确保创始人的控制权。

方案一,采取AB股模式。该模式也是京东创始人刘强东的控制公司方案,在设定AB股时,可以将创始人拥有的股票表决权与其他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比例设定为1:20,这样可以确保创始人的控制权。理论上,创始人持有的股权在4%左右即可完成对公司的控制。例如,京东经过多轮融资(在美国上市之前就融资高达百亿),创始人刘强东的股权已被严重稀释,在上市后其持有的京东股份仅20%左右;但由于AB股的设定,使刘强东拥有的投票权远远超过其他股东合计持有的投票权,从而使刘强东牢牢控制了京东,也使得京东在投入巨资连续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仍然不忘初心,建立了强大的物流体系。

方案二,采取有限合伙模式。该模式是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设计的控制公司模式,由合伙人选派董事会,从而控制了公司。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玄妙之处在于其制度设计,正是这种合伙人选举董事会、董事会掌控阿里巴巴的做法,使历经数次融资股权被稀释不足8%的创始人马云却拥有永久的对阿里巴巴的控制权。该合伙人制度的设计从效果上比京东的AB股更有力度,更有利于创始人控制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牢不可破。

方案三,采取交叉持股模式。该模式的极致玩家是韩国的三星公司,韩国三星的创始人通过交叉持股,用很少的股权控制了庞大的三星集团。其交叉持股的巧妙之处在于以小博大,通过编织出庞大的交叉持股网络,李氏家族以不到2%的总股本便掌控了三星集团的74家企业(李氏家族仅联合持有三星集团1.53%的股份,但李氏家族却持有该集团49.7%的控制权)。

必须说明的是,上述三种控制公司技术,其中AB股、合伙人控制模式在目前的中国公司法、证券法下还不被认可,唯有第三种方案目前没有法律障碍。但是,今年有关部门针对中概股回归提出了新的政策,即可以认可特殊公司治理结构,如京东AB股与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等。这为我国未来的公司治理创新埋下了伏笔。

如何保障众筹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目前,我国火热的股权众筹仍然面临着盈利模式不清晰、交投不活跃、投资效率低、投后管理差、退出不畅,以及众筹股东知情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等问题,这些问题存在客观上影响和制约了股权众筹的发展。其中,如何保障众筹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的问题尤为突出。如果不能得以解决,则无法保障投资人的利益。那么,该如何保障众筹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呢?

首先,针对采取有限合伙或公司等投资工具投资于融资公司的股权众筹模式,应当促使投资人代表(有限合伙模式中的执行合伙人、公司模式中的法人代表等)积极履行管理和参与融资公司的义务。为了确保投资人代表能够将公司经营情况及时通报投资人,融资公司可以采取直接向投资人发送公司经营信息的方式直接通报,以保障每一个众筹融资投资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其次,针对直接登记为融资公司股东的股权众筹模式,融资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及时向股权众筹融资股东通报公司经营信息,以确保股权众筹融资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众筹股东如何妥善退出?

目前股权众筹还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即众筹融资股东退出不畅。因为绝大多数的股权众筹均采用有限合伙模式(“领投+跟投”的合投机制),致使股权众筹的投资人不能直接登记为股东,只能通过有限合伙体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但这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安排,使股权众筹融资股东无法独立地处置自己的投资权益;受制于有限合伙协议的限制,只能被动等待有限合伙的GP决定处置投资权益时,才有享受投资权益的机会。这种安排使股权众筹投资人无法保障自己的投资权益,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收益回报,一个不能决定自己投资命运的投资安排,如何让股权众筹投资人愿意参与投资呢?如果没有投资人参与,股权众筹融资就缺少了重要的一方,股权众筹就无法进行。

为了化解这一困境,即便是采取有限合伙持股的股权众筹融资模式,融资公司也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保障每一个众筹股东的退出权益。

第一、通过转让有限合伙份额方式退出。融资公司在设计有限合伙众筹模式时,应事先帮助每个投资人设定好有限合伙的特殊制度安排,不能将作为投资工具的有限合伙等同于其他有限合伙体,要充分考虑投资人的终极目标,该有限合伙体的设立目的是为了解决投资效率及融资公司治理问题,而并非经营所需或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模式。因此,可以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安排一种特殊的制度,即保障每一个合伙人的退出安排。

如何合法的融资第3篇

关键词:反洗钱;反恐融资;协调机制;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5-0029-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5.07

为有效发挥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的作用,协调机制建设至关重要。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最主要的国际反洗钱组织)《40+9建议》第4条指出,“规则和条例应允许国内外主管当局和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共享”;第31条还强调,“政策制定者、金融情报机构、执法机构和监管机构等主管当局落实有效机制,促进合作,并在适当的时候协调与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政策和活动的制定与实施有关的国内各方”。

一、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的重要性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主要包括政策层面的协调合作和操作层面的协调合作两部分。政策层面的协调合作是指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相关各方共同起草或制定政策与法规或设置国际标准。操作层面的协调合作主要理解为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相关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任何有效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所有相关者愿意并有能力进行协调合作。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预防制度的核心功能是收集信息,并在必要时向他人传递信息。相关者之间任何形式的互动都可被视为最广泛意义上的合作,这种合作必须满足国际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标准。

对于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主管机构,FATF《40+9建议》主要条款为第23条、第25条、 第31条和第40条。第25条指出要为报告实体提供指导,第31条要求“政策制定者、金融情报机构、执法机构和主管机构”进行国内合作,“在政策制定和实施方面相互协调”。第40条建议指出主管机构需要跨境合作,与国际同行分享跨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信息。第23条建议是关于主管机构的执照核发职责的,指出应由“适当人选”对金融机构中大量股权所有者或者控股权所有者进行检查。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检查标准,但在实践中,要想防止犯罪分子及其同伙“控制……大量股权或者控股权或……管理职能”,肯定会涉及犯罪前科检查。核查结果的核实离不开刑事记录的支持,因此就会涉及与能获取这些记录的部门进行合作。

至于合作能力方面,规则和程序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赋予权力机关某些分享信息的权力,除阻碍信息分享的保密规定,建立适当的合作流程,设立委员会,任命协调人员等等[1]。不过在合作的意愿方面,法律框架或谅解备忘录的作用很小。但是,如果权力机关不愿意相互合作,这些安排将只能是纸上谈兵。对于任何有关协调合作的讨论而言,这都是最基本的限制性条件。如果缺乏合作意愿,任何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都不可能取得成功。

二、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在政策层面协调合作的国际经验

(一)所有反洗钱、反恐融资相关者在政策层面的协调合作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体系各成员机构的日常业务联系对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非常重要。而要保证它们的承诺可以持续兑现,各机构高层代表之间的定期会议不可或缺。通过讨论和了解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体系中其他机构的能力和目标,这些高级别代表就可以确保避免工作中的重复和不连续。为了达到这些目标, FATF《40+9建议》第31条指出:“在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政策和活动的制定和实施方面,政策制定者、金融情报机构、执法机构和监管机构……要进行国内合作”。

参加这些高级别会议的成员一般包括来自有关部委、执法机关(包括调查和机关)、主管机构、所有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机关、业界及专业团体的代表。除了解决实施中的潜在困难,并为操作层面的合作铺平道路,这些机构也需要在编制和检查立法草案方面发挥作用(无论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来自最重要相关者最高层的意见和评论将会很好地促进立法草案的顺利通过。如果报告实体也参与其中,会议就会取代咨询过程,至少可以为咨询草案提供反馈信息,形成一些建议。

以美国为例①,美国国家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政策协调机构――《银行保密法》咨询小组的成员包括来自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主管机构)、司法部、美国国家药品策略控制办公室、各执法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自律组织和国家监管机构)的代表和《银行保密法》辖下金融服务行业(包括专业团体)的代表。《银行保密法》咨询小组接收财政部长或其指定人员的信息,其中包括《银行保密法》的管理和执行情况,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以及执法机构对这些数据的使用。它还会告知参与的私营部门有关代表执法机关对这些报告的使用情况。在此对话的基础上,咨询小组可向财政部长提出对报告规则的修改要求,以加强执法机构使用这些信息的能力和减少报告实体的负担。

(二)主管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在政策层面的协调合作

当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主管机构为落实正式立法而被授权监管规则时,必须与其他监管机构沟通协调,以确定这些规则如何起草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在类似环境下的平等待遇,这种平等不仅要体现在法规中,也要体现在个案中。在所有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家银行因偶发性报告缺失仅仅遭到银行监管机构的警告,一家证券机构的类似问题就不应招致10万美元的罚款。平等不仅要体现在更高水平的规则制定中,还要体现在监管机构对最具体环节的处理上。

(三)主管机构与金融情报机构在政策层面的协调合作

金融情报机构是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领域的专家,并且一直奋战在最前线,不断发现新趋势和新方法,因此主管机构应该接受培训。这种训练可以帮助它们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中确定高风险领域,并找到应该从被检查机构获取的信息。金融情报机构还可以为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领域的“新手”机构以及需要全面解这个领域的机构提供基本培训。同样,金融情报机构也自行担负一些监管责任,所以也需要在如何进行现场检查方面接受主管机构的培训。例如,在比利时②,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主管机构)会在如何进行现场检查方面为金融情报机构提供帮助和培训。

(四)主管机构与报告实体在政策层面的协调合作

FATF《40+9建议》第25条指出“主管当局”应制定指导原则,并为报告实体提供反馈。尽管提供反馈通常由金融情报机构执行,但制定指导原则的主管机构应帮助被监管实体履行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义务,毕竟它们才是监督这些义务的监管机构。

FATF《40+9建议》第25条指出,指导原则应“协助金融机构和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DNFBP)执行和遵守各自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要求”。指导原则通常会明确给出实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政策的方法,包括客户尽职调查流程、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风险评估、收益所有权结构、记录保全、可疑交易报告和通过人员培训保持专业知识水平和结构。各国的指导原则都会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所以不尽相同。

提出指导原则的公立机构与私营部门之间的持续合作不仅仅建立了信任,而且它们都是一个有效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有关当局了解了私营部门的实际情况,并采取了私营部门能掌握并有效实施的适当管理措施,对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的控制就可以得到改善。如果公立机构与私营部门之间没有互信,或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的运行缺乏私营部门的全面参与,这样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是不可能有效的。例如,在香港,确认银行客户收益所有权结构是很困难的,因此香港金融管理局就这一问题了特别指导,要求银行验证客户公司拥有人的身份(包括收益所有人)。如果业务是通过第三方介绍的,银行也需要对所有中介机构进行“适当人选”评估。

指导原则通常被视为“软法”,因为它不能直接执行,但是如果一个被监管实体持续无视指导原则,它们的无视行为可能成为今后行动的一个决定因素。不过,指导原则是一般性的,也不同于主管机构在考察后给出的建议或指示,因为建议或指示通常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其目标是特定的某个机构。指导原则关注的是被监管实体群体,并涉及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的方方面面。它并没有强加新义务给实体,但它说明了实体应该如何在实践中履行已经承担的义务。

最后,主管机构还常常作为分发站,分发联合国安理会委员会依照安理会第1267号决议(/制裁委员会)定期印发的名单。这份名单中会列出疑似与这些恐怖组织有关的自然人和法人,所有国家都有义务冻结这些恐怖组织所有或被它们控制的资金。为此,主管机关――通常是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会在该国金融机构中分发这份名单,以确保任何持有相关资金的机构会冻结这些资金。

三、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操作层面协调合作的国际经验 在操作层面上,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合作的目的是分享信息、情报和证据,以预防、调查和洗钱与恐怖融资罪行。这里所说的合作是指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框架内的所有机构和机关之间的互动,包括金融业内各个部分、金融情报机构、官方记录和登记部门(这些可能包括执法机构、身份或护照、监管机构、税务机关、海关、土地登记、车辆 记录、公司登记、商业数据库等记录和登记)、执法机构(这些可能包括警察、特种警察部门(如反和反恐怖)、罪案记录、反腐机构、国内外安全部门和情报机构、主管机构、税务稽查等)、金融行业监管机构、检察和司法系统以及其他非正式或正式组织(政府与非金融业务及专业机构,如律师、会计师和房地产商等之间应建立对话机制)。

(一)主管机构与金融情报机构在操作层面的协调合作

为了使主管机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分析更加全面准确,从而帮助主管机构确定核查计划,金融情报机构是最有价值的信息来源。金融情报机构从报告实体获得的报告会反映出它们是否遵照执行了客户尽职调查和其他义务。举例而言,如果某机构提交的报告中总是缺乏有关受益人或所有权的资料,这就说明该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义务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除了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金融机构申报的其他资料也是有用的。将某银行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与相似银行进行比较,也可以发现各银行是否正确地履行了其报告义务。假设银行甲和银行乙位于同一地区,并为同一客户群提供同样的服务,如果银行甲提交的报告数量仅相当于银行乙提交报告数量的一小部分,就会引起主管部门的注意。不是银行甲少报或瞒报,就是银行乙提交了过多的报告。无论哪种情况,对主管机构而言都是有价值的信息,不仅有助于细分风险状况并确定检查安排,还可以直接作为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依据。

鉴于金融情报机构可提供有关上述问题的资料,各国已设法开辟了主管机构与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信息渠道。如何做到这一点取决于当地情况和各国的数据保护立法。开辟这些渠道也有可能无需法律依据,但有关报告实体的申报行为信息仍受到金融情报数据保密性的制约。在大多数情况下,数据保密性只适用于与客户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及的内容。如果是这样的话,因可疑交易报告不足或缺失而得出的结论就不受这些规则的限制,金融情报机构就可以将这些资料提交给主管机构。不过一些国家认为,从可疑交易报告中得出的任何信息都在保密规则的范围之内。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金融情报机构和主管机构能进行信息交流,就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例如,在西班牙和意大利①,金融情报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会酌情分享各自的检查报告。在意大利,意大利中央银行和金融情报机构建立了一套信息交流方案,使各机构能够分享来自金融情报机构的信息 (如金融情报机构用于识别异常情况的银行回复)并确保它们充分协调各自的方案。例如,部署中央银行与金融情报机构的检查小组进驻同一家银行。此外,金融情报机构以及其他机构都会在执行问题上积极地同经济与财政部合作。各机构之间的合作也可以采取联合组建现场检查小组的形式,检查小组的每个成员都带有独特视角和技能,以更有效地识别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例如,在法国①,银行、证券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成员都可以加入现场检查小组。一次非现场检查形成某金融集团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缺陷报告可能会引起不同监管机构的兴趣,也可能被同一综合监管机构中的不同部门所注意,或最后引发共同制裁进程。在加拿大②,金融情报机构(正式执行反洗钱立法工作的机构)和加拿大金融监管局拟定了一项谅解备忘录,阐明金融监管局要与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分享所有反洗钱评估计划获得的信息,而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要与金融监管局分享可疑交易报告和大额现金或电子转账档案的信息、以及归档趋势和效用的细分统计。两家机构要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发展趋势和新出现的问题,以及个体实体评估的具体结果。

同样,由主管机构流向金融情报机构的反向信息流也是需要的。由主管机构执行的现场检查可能使未呈报的可疑活动曝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个国家可能赋予监管机构通知金融情报机构的相应权力,即可以直接向其发送一份报告,或责令报告机构向金融情报机构提交迟来的可疑交易报告。主管机构和金融情报机构之间是有可能达成协议的,不过这要视主管机构在各国所担任的角色而定。如果保密规定禁止分享在执行监管职责期间获得的信息,可能需要申请豁免。

最后,在金融情报机构担任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监管职能的国家(如美国)必须要确保审慎监管机构与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合作,金融情报机构显然会很重视审慎核查中发现的有关内部控制问题的信息,而由金融情报机构收集的此类资料也会得到审慎监管机构的重视。

(二)主管机构与执法当局在操作层面的合作

当然,主管机构有可能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更严重的证据,不仅仅是一些有关被忽视的交易的简单证据,还可能是该银行参与犯罪行动的证据(无论这种参与行为是银行主动参与还是重大过失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主管机构可能会通知执法当局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实际上,主管机构别无选择,它们有责任提交任何不法行为的证据。由于涉及犯罪行为,任何主管机构获得的信息都不应受到保密规定的限制。立法机关需要在法律条文中制定明确的相关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构与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结构性合作都是必要的。如果主管机构在不进行任何沟通和协作的情况下决定单独采取行动,它们就可能对刑事调查造成整体干扰。如果监管措施中包括行政制裁,这些制裁措施可能会阻碍刑事制裁的适用。同样,检察官在不与主管机构进行磋商的情况下采取执法行动,可能使金融机构遭受沉重打击甚至面临倒闭的危险,或造成可能影响到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意外结果。检察官的目的是惩治犯罪行为,而主管机构的目的是维护国内金融体系的完善和稳定性,两者的目标应该相互平衡一下。

在荷兰③,反洗钱主管机构将定期与检察官办公室和金融经济犯罪侦查机关举行三方会议。举行三方会议既是实际需要,也是法律需要。由于荷兰法律认为行政罚款也是一种处罚,因此可能导致重复追诉。结果, 同一犯罪行为不能同时受到行政罚款和刑事制裁。因此,主管机构对任何反洗钱与打击恐怖融资违规行为采取的执法行动都不能包括执法当局的行动,反之则相反。三方会议的主要目的就是决定采取何种途径。

各个国家可能希望合作与协作采取专案方式进行,不过一项谅解备忘录或约定可以将合作规范化,同样也可以就采取何种制裁手段(行政、刑事或两者兼而有之)正式达成一致。此外,还应当明确监管手段能在何种程度上对执法工具构成补充。例如,当检察机关无法找到提讼所需的足够证据时,它们可能将案件移交给主管机构。即使缺乏构成反洗钱刑事诉讼的足够证据,调查也可能会找到违反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规定的行为,如在确认客户身份方面以及监控或报告方面,而这些都可以成为主管机构实施处罚的依据。

(三)主管机构与报告实体在操作层面的协调合作

主管机构在组织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培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也是协调合作的一部分。

在不同的国家,主管机构参与培训的方式也不同,它们可能直接为金融机构提供培训(通常是培训II培训师项目),或鼓励全国银行协会或合规人员协会等其他机构提供这类培训。例如,在韩国①,韩国金融情报中心(KoFIU)与韩国金融监督院(FSS)合作,为银行提供反洗钱教育和培训。韩国金融情报中心每半年举办一次研讨会,金融监督院的人连同银行内部审计员和首席合规官员会聚一堂,讨论包括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问题在内的合规问题。这些研讨会(以及出色的培训方案)的目的是帮助银行加强反洗钱合规,并因此降低洗钱风险。研讨会讨论的内容包括反洗钱信息共享以及银行保密规定的一般准则,如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交易类型、银行在反洗钱方面的责任等。研讨会的举办旨在帮助银行制定反洗钱政策,并创建或更新培训计划。为此,韩国金融情报中心已经制定了一项培训课程,银行可以用它来培训自己的员工。

四、对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建设的启示

2007年6月,我国正式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FATF在此之前对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的评估。其中,FATF分政策层面和操作层面对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进行了评估分析。从政策层面上看,协调合作机制主要体现为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体系的有效性审查。从操作层面上看,协调合作机制主要体现为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的金融业反洗钱协调机制、公安部与人民银行之间的核查协作与情报会商机制、公安部与金融业监管部门的紧密合作、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与其它国内部门的合作。FATF对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合作机制给出了大致合规的评估结论[2],认为执法部门(包括主管部门在内)和检察机构之间在操作层面上的合作应该改进。

建议加强主管部门、执法部门与检察机构在操作层面上的合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主管部门、执法机构与检察机关之间的联席会议框架内的沟通机制应得到改善,需要增强监管人员、侦查人员对成功洗钱案件所需的法律要素的理解。例如,人民银行的监管人员与公安部的调查人员应更紧密地与检察机关合作,共同决定在调查以及侦查过程中处理那些犯罪活动,以及如何更好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此外,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建设还应加强培训方面,主管机构应为其它联席会议成员机构和金融机构在金融调查方面(包括“追踪资金”方法和法务会计技能)为其调查人员提供培训,培训调查人员加强其对财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理解等。

参考文献:

如何合法的融资第4篇

关键词:微型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建议

一、我国微型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概述

(一)微型企业的法律界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于2011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对中小企业的类型做了一定的划分,[1]如工业企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这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修订有利于国家对中小企业分类管理、政策实施和宏观决策,有利于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民间融资法律制度

20世纪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空前活跃。但是民间融资如何定义具体内涵,学者们持不同的意见,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民间融资是指没有得到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金融活动。[2]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3]

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对民间融资形成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民间融资与洗钱、金融诈骗等行为是有严格区分的,因为这些行为均是违法的,而民间融资则是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主要发生于企业、居民个人等相关主体之间的私募资金以及借贷等一系列资金融通活动。[4]

二、我国微型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之不足

我国微型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有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民间融资法。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针对微型企业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刑法》以及国家出台的政策法规等法律法规中,在这些法律法规中,诸多条款多为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且条文之间也存在不协调等问题。

(二)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行为界限不清。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民间融资与非法的民间融资行为如《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如国家尚未对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等。如果国家法律对民间融资在法律上不予以明确界定,微型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将无法区分何为合法的民间融资,何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融资行为,如果法律不能将二者严格区分,一些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行为的非法融资活动将严重扰乱民间融资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缺乏对微型企业民间融资的监管制度。金融监管是指对金融业的监督和管理,即金融监管机构依据监管法律或其他规范,利用其职权对监管对象进行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其依法稳健运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5]早在在2005年国务院就已明确了银监会牵头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协调机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的地方政府密切配合银监会开展有关工作。[6]然而,《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未给予区分,也没有规定民间融资监管机构及其权责,从而造成法律监管的主体缺位。其次,我国还没有制定规范微型企业民间融资行为的监管法律制度,缺乏监管标准,造成监管者在监管无法可依,严重削弱了国家金融宏观调控力度。

三、完善我国微型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建议

鉴于我国微型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已严重障碍了微型企业的发展,为此,必须要完善我国微型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

(一)完善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体系,出台《民间融资法》。我国民间融资市场逐步发展壮大,鉴于我国民间融资法律规范和监管等发面存在诸多法律漏洞,我国应借鉴国外,如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体系,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制定并颁布《民间融资法》,将其作为微型企业进行民间融资的基本法,在此基础上,统一处于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逐步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从而在我国建立一个完整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法律体系。

在法律界定上严格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对民间融资概念,对何为合法民间融资行为的范围等等方面作出细致规定,使微型企业在进行民间融资时能够区分出何为合法民间融资,何为非法民间融资行为。

(二)完善微型企业民间融资的金融监管制度。修改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其中增加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制度,在监管主体、监管权限、监管程序等方面制定出详细的规范,银监会应当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从而使民间融资在权力的监管下合法运行。在具体措施上,如可以通过建立监测通报系统,定期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资金来源,交易数额、交易对象等方面内容进行监测,实时掌握民间融资资金供求状况,同时实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部门包括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融资监管体系等措施,防止“单兵作战”,各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打击非法民间融资行为,从而保障微型企业融资顺利开展。

(三)构建多层次民间融资市场。降低民间融资准入门槛,构建多元化、多层次民间融资市场体系。国家加大对微型企业财政扶持力度外,大力发展民间中小金融机构,政府在加大对民间融资市场建设力度,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地下钱庄、民间小规模经济互助组织(合会)等民间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相关部门加大对其监管,允许它们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条件给微型企业以资金支持。(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中小划型标准》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2]李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经济纵横》,2006第11期,第21页。

[3]张玉民:《民营企业融资体系》,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03-104页。

[4]郑军:《“金融压抑”催生民间金融》,《中国经济周刊》,2005第3期,第32页

如何合法的融资第5篇

融资合同范文一甲方(资金方):

乙方(借款方):

一、总则

甲方以公司法人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保证,安排好清洁、干净、无犯罪性质的资金为乙方的项目融资。

乙方以公司法人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保证,有能力从银行开出存款单,作为乙方 项目开发的融资条件,并同意以相应项目担保,采取项目托管的方式融资。

二、融资及其相关条件

1、币种:美元.欧元.人民币……

2、融资总金额:

3、融资条件:有效期一年以上的银行存款单或信用证或保函。

4、开证银行: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或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国际知名银行。

5、借款年限: 3--20xx年期

6、一次性贴息 6-8%(各种费用:美国银行操作费、美国投资公司佣金、中方中介费等)。

7、融资年利率:2.95%(暂定)。最终确定的利率以甲方打入第一笔款时美联储公布的长期贷款利率为准,而且该利率在借款期限内不变。

8、首批过款:万美元

9、后续过款:按双方商定的过款计划执行

10、查询方式:swift

11、操作方式:银行对银行

12、为了监控资金更好地运作,甲方派出两名人员进入项目公 司领导层,参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宏观)。

13、如因乙方经营不善而造成亏损,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按中国有关法律进行核定乙方相关资产,以其相关资产划给甲方。

三、操作程序

1、 双方完成一切融资条件条款谈判前期工作后,首先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对本合同进行签约确认。

2、经传真签约确定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同时乙方提供接款银行坐标及公司有效的法律文本,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关于融资的决议书、全权委托书等。

3、正式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在半个月内从银行开出正本银行存款单,并将银行存款单原件扫描件e-mail给甲方。

4、甲方银行收到乙方银行开出的正本银行存款单扫描件e-mail后,通过swift进行查询,经查询无误后在15个银行工作日内按乙方要求向接款银行发出付款通知。

5、 甲方付款通知发出后在21个银行工作日内将首批款打到乙方指定的接款银行。

6、 在第一笔款到位后,余款在3-5个月内全部付清。

7、乙方收到全款后,甲方在每年12月15号之前,凭乙方开户的相关银行向甲方开出的利息单取息,同时银行开出第二年的利息单交由甲方。

8、乙方开出的银行存款单在一年零一个月后自行解冻。

四、法律依据

巴黎国际商会icc500(1993年)最后修订版条款。

五、共同遵守条款

本合同一经签约,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或撤消此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认真执行合同条款;根据icc500条款,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合同金额的1%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合同执行icc500条款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天灾、动乱、战争而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不按合同条款操作而导致交易终止或违反合同条款者视为违约。

4、乙方保证开出的存款单和有关资料文件为合法真实,如经甲方银行查证发现虚假不实,则视为违约。

5、甲方如未能按合同条款向乙方拨款,则视为违约。

七、解决纠纷终止

双方发生违约纠纷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仲裁,仲裁地为北京,仲裁机关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

八、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为中文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2、 本合同签订后立即生效,双方一致书面同意本合同全部内容,履行完毕即告终止。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制定合同副本,合同副本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融资合同范文二甲 方:

乙 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决定发挥各自的优势,在互相支持,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共同引进资金,开发甲方的 有限公司项目,特制定以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引进资金数量:

二、工作分工:

甲方责任:

1、负责联系落实好接收款银行,要求分行级并要正行长负责(可分行接款,支行操作)。

2、负责联系银行工作中的一切经费开支。

3、负责让接款银行确认,联办委托贷款合同。

4、负责开出由双方认可的企业违约担保书,包括中介劳务费承诺。

5、负责按到帐实收款的 %计中介劳务费税后,由乙方转交中介劳务公司。

6、负责按每亿元人民币每天移动费1570元的企业违约金,存入甲方自己企业帐户,如企业违约由银行从此款中支付给银主。

7、负责把本公司企业的有关资料,提供给乙方确认。

乙方责任:

1、负责联系落实银主,落实资金按规定的时间到接款行。

2、负责资金到位前一切经费开支。

3、乙方自费去接款单位和银行,确认还本付息担保书(保函),代收代付委托书。企业情况和企业违约金到位情况。

4、负责银主在最后一批款划拨后,计算第一年6%利息时间。

5、如有违约,按国家有关法律受罚,并赔偿甲方已有损失。

三、共同责任

1、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共同努力做好引资前的各项工作,确保融资合同顺利操作。

2、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所得的资金拨款,如有违约,必须以法律责任赔偿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如果乙方引进资金不实,所造成的甲方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4、双方严格和以法律的原则执行还本付息担保书(保函),代收代付委托书。

5、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共同遵守,切实落实,如有违约,双方不能自身解决的问题报人民法院促裁。

甲 方: 乙 方:

法 人: 法 人:

年 月 日

融资合同范文三甲 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居间人)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联系电话:

甲方为解决资金需求,拟通过乙方介绍项目投资人。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就相关居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目标客户

乙方以 作为独家融资对象,向甲方提供居间服务。

二、甲方对项目融资的最低要求:

1、甲方项目融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 万元)。

2、资金使用期限: 个月(使用时间以到帐之日起计算)。

3、甲方融资总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居间费用及利息成本): 平均每年不超过融资总额的 % 。

三、居间期间: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3个月,即截止至 年 月 日时终止。

四、居间费用:

1、如在居间期间内甲方与目标客户签署书面融资协议,则甲方应当在该协议资金进入其指定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每笔到帐资金数额2%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2、如在居间期间内甲方与目标客户未能签署书面融资协议,或者未有协议资金进入甲方指定账户,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3、如甲方融资总成本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则甲方有权就超出范围扣除乙方居间费用。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尽力支持、配合乙方的工作,向乙方提供融资所需合法、真实、有 效的各项文件资料;

2、甲方应遵守合同承诺及保密义务,维护乙方权益;

3、甲方有权利对项目融资有关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与决策;

4、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居间义务,则甲方须足额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并不得以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内容之外的因素而拒付居间费用。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汇报居间进展,并可派员全程参与和融资对象及其股东进行斡旋和谈判。

6、除居间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但甲方需承担融资对象人员前来甲方项目地考察的交通费、食宿费。)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本着诚信、专业、负责的职业态度为甲方提供优质的居间服务;

2、乙方应及时、准确、有效的告知甲方居间工作成果;

3、乙方对获知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严格、审慎的保密义务,非依法律规定 或者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条不受居间期间约定限制;

4、在本合同项下,乙方只能以居间人的身份与目标客户沟通工作,在未取得 甲方单独且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其委托人或其它身份对外开展工作;

5、乙方向甲方主张应付款的时效不受居间期间约定限制。

七、 融资居间事项的终止

乙方在居间期限内完成本协议第二条甲方项目融资总额 元居间工作或者本协议第三条所列居间期限届满,乙方融资居间活动终止。

八、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任何一项约定的,应当向甲方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且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2、如甲方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的,则每延迟一天,甲方按照应付 款金额每日千分之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在本协议约定居间期限内,甲方与 (目标客户)私下签约的,乙方仍有权要求取得约定的居间费用。

九、权利义务的转让

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的转让,均属无效。

十、甲乙声明

甲乙双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因本合同涉及的融资服务所提供的项目、材料、信息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如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协议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甲乙双方因签署及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签署时间

甲乙双方共同签署本合同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十三、 特别约定

1、就本合同而言,如果签订投资协议的一方系乙方引进的目标客户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朋,以及上述主体所控制的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关联公司,而另一方面为甲方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亲朋,以及上述主体所控制的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关联公司,则该本融资交易协议视同为甲方与目标客户签订,在融资协议资金到达甲方账户情况下,甲方承诺将知会乙方有关交易的进展细节并按照本协议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2、甲方不得在居间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一年内与乙方介绍的目标客户私下进行关于该投资项目的融资交易,在融资协议资金到达甲方账户情况下,视同为乙方的居间服务成功,甲方承诺将知会乙方有关交易的进展细节并按照本协议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甲方(委托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如何合法的融资第6篇

民间融资居间合同范文一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居间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居间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内容,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就向投资方: 融资 万元(大写: 整)的相关事宜,委托乙方提供居间服务,并按合同要求支付乙方融资总额10%作为居间服务费,乙方不提供税票,相关税金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融资成功之日止。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居间服务,甲方对乙方的居间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2、甲方具有选择合作伙伴的最终决定权;

3、甲方保证对从乙方处获得的有关合作伙伴相关资料,及其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保证该材料不得被用于除本协议规定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4、在委托期间内和委托期终止或在撤销委托后三年内,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如与投资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签订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等任何方式的融资合作协议的,甲方承诺按本委托合同中

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全额佣金。

5、若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上述融资服务与投资方

达成投资意向后,甲方拒绝与投资方签订融资合同(或股权投资合同、借款合同等任何方式的投资合同),视为乙方履行了居间义务,甲方应当按照投标总额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支付居间报酬。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规定范围内,寻找合适的投资合作伙伴,同投资方积极沟通,以达成甲方或其关联公司项目合作之目的;

2、根据甲方与投资方的洽谈情况,安排有关的谈判会议,合理地推进甲方与投资方的谈判进程,并努力达成合作的目标;

3、对甲方因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条 佣金支付

乙方促成投资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成功签订融资合同(或股权投资合同、借款合同等任何方式的投资合同)后,在投资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将融资款项(或借款款项)划拨到甲方账户的3个工作日之内,甲方须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居间服务费(计算公式:融资总额(或借款总额)×10‰)支付给乙方;若甲方延期支付该笔服务费,须在总服务费之外另向乙方按日加付服务分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六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到期时自然终止。若需要续约,则应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续约合同的内容并签署。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的,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须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理解或履行如发生任何歧义或争议,双方应互谅

互让,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如经协商解决不成,本协议任何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向乙方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九渊路六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所称“居间合同”的含义:根据《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捺手印)生效,各执一份存查。

甲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捺手印):

年 月 日

民间融资居间合同范文二鉴于:

1、甲方因想通过设备做融资租赁回租的方式融资,而乙方又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而乙方亦接受甲方的委托全权处理。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并尽可能促成出资方以甲方设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有对乙方提供方案内容及进度的监督权,要求乙方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权利,在方案设计中提出意见的权利。

2、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有应乙方的要求真实全面为乙方提供投资方清单所需资料的义务,并为乙方和投资方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约定费用的义务。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资格证明。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的相关情况。

3、乙方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乙方在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提供的资料与实际不符,造成后果由甲方承担相应后果)

5、乙方对甲方所融资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6、甲方应配合乙方与金融公司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7、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四条:居间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符合融资数额及融资利率的融资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融资金额的 6 %作为乙方酬金,此酬金的有关税款由甲方承担,居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在每一笔资金到位两日内支付酬金。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八向乙方支付罚金。在签署居间协议后2个自然日内乙方要求按融资额度的10%收取一个十二万的订金,这个费用在资方和甲方签约后,一个月内没有完成甲方和资方签署合同并放款,2日内乙方退回到甲方账户。如资方放款,费用则从酬金里直接减除。

2、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甲方签署出资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酬金,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是指:有关评估报告及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若甲方在每一笔资金到位的七日内未将酬金、费用支付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酬金、费用的两倍作为违约罚金。

第六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预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和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需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解除及管辖法院

1、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有效期为 ,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的;

5)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双方承诺

1、乙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2、甲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甲方不应要求乙方做出有违强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年月日:

民间融资居间合同范文三甲方客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居间为甲方客户引进开发建设资金事宜订立如下条款,甲乙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客户开发项目地点

2、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或介绍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二条居间人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甲方应出示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客户融资工程项目的相关情况。

3、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积极为甲方客户寻求机会,并为甲方客户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融资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乙方对甲方客户所借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居间报酬与费用的支付方式

1、乙方促成第三方与甲方客户及其关联方签署融资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

2、费用的支付方式为:乙方促成第三方与甲方客户及其关联方签署融资合同,同时第一笔资金到达甲方客户及其关联方银行帐户一个工作日内,甲方以现金(电汇)方式支付乙方上述费用。

3、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居间酬金、劳务费用、通讯、交通、应酬等乙方居间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促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3、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独立个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3、乙方在协助甲方客户融资过程中,应自行承担可能出现的任何欺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所有责任。

4、乙方促成第三方与甲方客户签署融资合同,在履行融资权利义务过程中,应承担可能出现的任何欺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所有连带责任。

5、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独立个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合同时效

合同生效60日内,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甲方客户签署融资合同,且资金未能到达甲方客户及其关联方银行帐户,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六条其它

1、本合同自甲方独立个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如何合法的融资第7篇

融资合同范文一

甲方(资金方):

乙方(借款方):

一、总则

甲方以公司法人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保证,安排好清洁、干净、无犯罪性质的资金为乙方的项目融资。

乙方以公司法人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保证,有能力从银行开出存款单,作为乙方 项目开发的融资条件,并同意以相应项目担保,采取项目托管的方式融资。

二、融资及其相关条件

1、币种:美元.欧元.人民币

2、融资总金额:

3、融资条件:有效期一年以上的银行存款单或信用证或保函。

4、开证银行: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或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国际知名银行。

5、借款年限: 3--20年期

6、一次性贴息 6-8%(各种费用:美国银行操作费、美国投资公司佣金、中方中介费等)。

7、融资年利率:2.95%(暂定)。最终确定的利率以甲方打入第一笔款时美联储公布的长期贷款利率为准,而且该利率在借款期限内不变。

8、首批过款:万美元

9、后续过款:按双方商定的过款计划执行

10、查询方式:swift

11、操作方式:银行对银行

12、为了监控资金更好地运作,甲方派出两名人员进入项目公 司领导层,参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宏观)。

13、如因乙方经营不善而造成亏损,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按中国有关法律进行核定乙方相关资产,以其相关资产划给甲方。

三、操作程序

1、 双方完成一切融资条件条款谈判前期工作后,首先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对本合同进行签约确认。

2、经传真签约确定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同时乙方提供接款银行坐标及公司有效的法律文本,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关于融资的决议书、全权委托书等。

3、正式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在半个月内从银行开出正本银行存款单,并将银行存款单原件扫描件e-mail给甲方。

4、甲方银行收到乙方银行开出的正本银行存款单扫描件e-mail后,通过swift进行查询,经查询无误后在15个银行工作日内按乙方要求向接款银行发出付款通知。

5、 甲方付款通知发出后在21个银行工作日内将首批款打到乙方指定的接款银行。

6、 在第一笔款到位后,余款在3-5个月内全部付清。

7、乙方收到全款后,甲方在每年12月15号之前,凭乙方开户的相关银行向甲方开出的利息单取息,同时银行开出第二年的利息单交由甲方。

8、乙方开出的银行存款单在一年零一个月后自行解冻。

四、法律依据

巴黎国际商会icc500(1993年)最后修订版条款。

五、共同遵守条款

本合同一经签约,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或撤消此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认真执行合同条款;根据icc500条款,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合同金额的1%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合同执行icc500条款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天灾、动乱、战争而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不按合同条款操作而导致交易终止或违反合同条款者视为违约。

4、乙方保证开出的存款单和有关资料文件为合法真实,如经甲方银行查证发现虚假不实,则视为违约。

5、甲方如未能按合同条款向乙方拨款,则视为违约。

七、解决纠纷终止

双方发生违约纠纷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仲裁,仲裁地为北京,仲裁机关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

八、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为中文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2、 本合同签订后立即生效,双方一致书面同意本合同全部内容,履行完毕即告终止。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制定合同副本,合同副本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融资合同范文二

甲 方:

乙 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决定发挥各自的优势,在互相支持,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共同引进资金,开发甲方的 有限公司项目,特制定以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引进资金数量:

二、工作分工:

甲方责任:

1、负责联系落实好接收款银行,要求分行级并要正行长负责(可分行接款,支行操作)。

2、负责联系银行工作中的一切经费开支。

3、负责让接款银行确认,联办委托贷款合同。

4、负责开出由双方认可的企业违约担保书,包括中介劳务费承诺。

5、负责按到帐实收款的 %计中介劳务费税后,由乙方转交中介劳务公司。

6、负责按每亿元人民币每天移动费1570元的企业违约金,存入甲方自己企业帐户,如企业违约由银行从此款中支付给银主。

7、负责把本公司企业的有关资料,提供给乙方确认。

乙方责任:

1、负责联系落实银主,落实资金按规定的时间到接款行。

2、负责资金到位前一切经费开支。

3、乙方自费去接款单位和银行,确认还本付息担保书(保函),代收代付委托书。企业情况和企业违约金到位情况。

4、负责银主在最后一批款划拨后,计算第一年6%利息时间。

5、如有违约,按国家有关法律受罚,并赔偿甲方已有损失。

三、共同责任

1、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共同努力做好引资前的各项工作,确保融资合同顺利操作。

2、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所得的资金拨款,如有违约,必须以法律责任赔偿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如果乙方引进资金不实,所造成的甲方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4、双方严格和以法律的原则执行还本付息担保书(保函),代收代付委托书。

5、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共同遵守,切实落实,如有违约,双方不能自身解决的问题报人民法院促裁。

甲 方: 乙 方:

法 人: 法 人:

年 月 日

融资合同范文三

甲 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居间人)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联系电话:

甲方为解决资金需求,拟通过乙方介绍项目投资人。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就相关居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目标客户

乙方以 作为独家融资对象,向甲方提供居间服务。

二、甲方对项目融资的最低要求:

1、甲方项目融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 万元)。

2、资金使用期限: 个月(使用时间以到帐之日起计算)。

3、甲方融资总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居间费用及利息成本): 平均每年不超过融资总额的 % 。

三、居间期间: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3个月,即截止至 年 月 日时终止。

四、居间费用:

1、如在居间期间内甲方与目标客户签署书面融资协议,则甲方应当在该协议资金进入其指定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每笔到帐资金数额2%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2、如在居间期间内甲方与目标客户未能签署书面融资协议,或者未有协议资金进入甲方指定账户,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3、如甲方融资总成本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则甲方有权就超出范围扣除乙方居间费用。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尽力支持、配合乙方的工作,向乙方提供融资所需合法、真实、有 效的各项文件资料;

2、甲方应遵守合同承诺及保密义务,维护乙方权益;

3、甲方有权利对项目融资有关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与决策;

4、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居间义务,则甲方须足额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并不得以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内容之外的因素而拒付居间费用。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汇报居间进展,并可派员全程参与和融资对象及其股东进行斡旋和谈判。

6、除居间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但甲方需承担融资对象人员前来甲方项目地考察的交通费、食宿费。)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本着诚信、专业、负责的职业态度为甲方提供优质的居间服务;

2、乙方应及时、准确、有效的告知甲方居间工作成果;

3、乙方对获知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严格、审慎的保密义务,非依法律规定 或者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条不受居间期间约定限制;

4、在本合同项下,乙方只能以居间人的身份与目标客户沟通工作,在未取得 甲方单独且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其委托人或其它身份对外开展工作;

5、乙方向甲方主张应付款的时效不受居间期间约定限制。

七、 融资居间事项的终止

乙方在居间期限内完成本协议第二条甲方项目融资总额 元居间工作或者本协议第三条所列居间期限届满,乙方融资居间活动终止。

八、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任何一项约定的,应当向甲方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且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2、如甲方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的,则每延迟一天,甲方按照应付 款金额每日千分之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在本协议约定居间期限内,甲方与 (目标客户)私下签约的,乙方仍有权要求取得约定的居间费用。

九、权利义务的转让

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的转让,均属无效。

十、甲乙声明

甲乙双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因本合同涉及的融资服务所提供的项目、材料、信息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如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协议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甲乙双方因签署及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签署时间

甲乙双方共同签署本合同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十三、 特别约定

1、就本合同而言,如果签订投资协议的一方系乙方引进的目标客户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朋,以及上述主体所控制的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关联公司,而另一方面为甲方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亲朋,以及上述主体所控制的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关联公司,则该本融资交易协议视同为甲方与目标客户签订,在融资协议资金到达甲方账户情况下,甲方承诺将知会乙方有关交易的进展细节并按照本协议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2、甲方不得在居间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一年内与乙方介绍的目标客户私下进行关于该投资项目的融资交易,在融资协议资金到达甲方账户情况下,视同为乙方的居间服务成功,甲方承诺将知会乙方有关交易的进展细节并按照本协议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甲方(委托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