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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合集7篇)

时间:2023-07-17 16:23:02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第1篇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 价值评估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4(c)-0219-02

在我国日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股份制公司逐步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受日常经济活动不断变化的影响,股份制公司自身价值也随着市场经济的波动不断变化,具体体现在股份制公司股权价值的变动,进而如何对股权价值进行有效衡量成为一个现实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该文正是对股权价值的有效衡量提出实践中的差异性解决方案,通过对股权评估方法及不同股权类型在实际价值评估过程不同运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适用不同股权类型,以便合理、准确展示股权价值。

1 股权价值评估存在的广泛性

在目前我国的经济体系中,经济体制形式以公司制企业为主,公司制企业最大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具活力大型经济体形式。目前,我国公司制企业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自身特点产生大量股权价值评估。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人或认股人在公司出资、认股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和参加股东大会参入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出资、认股后,股东的出资和认股款除公司破产清算外是不能抽回的,但股东可从公司分红,参加股东大会参入被投资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带来利益,因此股权是有价值的,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并且是随着公司的经营发展变化,股权价值是随之不断变化的。与购买时(或出资时)相比,价值既可能变小,也可能变成0;价值也可能变大,甚至大很多倍。股东虽然不能抽回出资和认股款,但其股权可以转让,也可以出资,也可能因经济纠纷被查封用股权抵债,因此就产生了大量的股权价值评估。

2 股权价值评估方法适用差异性

在我国较早的股权价值评估主要是存在与在国有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评估中。目前公司股权价值评估的形式多样,中国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在2011年12月30日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规定股权价值既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也可以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各种方法的选取和采用,主要根据被评估股权对象及相关背景资料搜集情况。目前股权价值评估方法根据对象适用而有所不同,主要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2.1 非上市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权价值评估

应首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和全部股东权益价值确定控股股权价值或有重大影响股权价值,进而对于非控股小股东股权一般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而对于股权投资发生时间不长,被投资企业资产账实基本相符,则可先根据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

2.2 上市股份公司的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

可根据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或评估基准日前N天收盘均价确定评估值,对其中控股股权或大股东股权可按一般流通股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求出评估值,对于限制流通股可根据限制期及股权数量、性质按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或前N天收盘价均价进行限制流通、大宗交易等因素调整得到评估值。

3 股权价值评估实务问题解析

中评协在2011年12月30日且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是股权价值评估操作的主要规范依据。根据应用《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体会,股权价值评估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 股权价值评估注意事宜

(1)股权价值评估中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时,应谨慎区分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有息全部负债价值。

应注意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权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控股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要求,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一般地,控股股东股权价值=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控股股东权益比例+控股权溢价;少数股东股权价值=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少数股东权益比例-少数股东权益折价。

(2)对控股股权或有重大影响的股权(股权20%以上或不足20%但为最大股东)的评估,一般先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及全体股东权益价值来确定所要评估的控股股权或有重大影响的股权价值。特别是控股股权价值评估,必须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而不能只根据投资的原账面价值而不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确定出股权价值。股权评估常出现的错误是在对被投资企业整体评估中,不对长期投资中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分析,不对其中的控股股权的被投资企业再单独出具评估报告,甚至错误的将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100%股权时,把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合并报表进行评估。

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既可以采用成本法(基础加和法)、收益法,也可以采用市场法,对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作为唯一的评估方法,一般应再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评估,且必须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所选用的方法及选取理由。在对被投资企业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评估时,应注意对形成的各种价值结论进行分析,需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3.2 收益法评估的适用情况

(1)收益法适用前提

首先,用收益法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时,应区分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及溢余资产,收益法评估的价值只是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溢余资产价值。

其次,在用收益法评估时,溢余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和剥离相对较重要。溢余资产是指与企业经营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资产,也就是为企业持续运营中不需要的资产,溢余资产一般包括冗余现金、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已解禁上市公司原始股等都可界定为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一般包括投资性房产、长期股权投资、预计负债、闲置的房屋、土地及设备、在建工程、押金、代垫款、应付工程款、保证金、未支付的借款利息等,但上述项目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些资产与经营相关的应该在收益预测中考虑,而不应该作为非经营性资产,这就要在具体的评估工作当中认真分析。

最后,这些溢余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评估等同于单项资产的评估,可以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进行评估。应该注意的是资产已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其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在收益法评估经营性资产价值时收益预测中也应该剔除,否则容易出现重复计算的问题,或虚增或虚减了评估结果。

(2)具体评估方法

应用收益法评估股权价值时,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收益法评估中的预期收益、收益期间(未来收益折现法用到)、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确定和选出是评估结论准确可靠的关键。

收益法中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口径表示,评估过程中应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运用收益法进行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被评估企业未来经营情况的预测,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且充分考虑并分析被评估企业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和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相关经济要素及发展前景,收集被评估企业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合法性和未来预测可靠性的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概率及其影响,不能采取不合理的假设。收益期间应当根据评估的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以及评估的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并恰当考虑预测期后的收益情况及相关终值的计算。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合理确定应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确保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实践中,折现率一般采用无风险收益率+风险系数或贷款利率。这里应注意,当评估基准日利率水平较低时,往往折现率太低, 评估出的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价值虚高。

当被投资企业具有多种经营业务、涉及多种行业时,采用收益法评估股权被投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时,应当针对各种业务类型分别进行分析,被投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Aij/(1+Rj)n+Mj/(1+Rj)n;Aij为第j种经营的第i年的收益;Rj为第j种经营的年收益率;N为企业有N种经营业务。i=1、2、3……n;j=1、2、3……N;Mj为第j种经营n年后资产余值。

3.3 市场法评估的适用情况

股权评估中涉及的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中,市场法也是常用的评估方法,市场法中常用的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

参考企业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选择同行业或类似行业规模基本相同,交易活跃的上市公司,通过交易股价计算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再选择对比公司的一个或几个收益性或资产类参数,如EBIT、EBITDA或总资产、净资产等作为分析参数。最后计算对比公司市场价值与所选择分析参数之间比例 关系,称之为比率乘数,将上述乘数应用到被评估企业的分析参数中,并根据对比公司与股权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及风险进行系数调整,从而得到委估股权涉及的被投资企业的市场价值,再由此确定委估股权的价值。

市场法中的并购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分析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公司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获取并分析这些交易案例的数据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市场法评估关键是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的企业进行比较。对参考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被评估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

3.4 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的比较

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和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应选用不同的指标且指标口径应一致。即全部资本(股权+债权)、企业的销售收入、息税前利润(EBIT)、息税及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以及总资产都是全部资产口径的,选择的比率乘数、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也应口径一致,如折现率应是选择各指标对应的收益率指标。而评估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应选择净收益(利润)、净资产股权资本口径指标,一般的折现率也是选择口径一直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3.5 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

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可以根据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来确定评估值,但这里必须注意,近几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确定股权交易价格出现一些特殊情况,特别是股权为超过总股权1%的解禁股,按我国证券交易规则,必须在大宗交易平台交易解禁股。2008年6月30日前82宗大宗交易,在大宗交易平台交易价格比正常市场交易价格低0.14%~15.96%,平均低3.47%左右,因此对大宗股权评估值=评估基准日收盘价×(1-i),i为大宗交易折扣系数,根据市场情况一般掌握在0%~15%左右,i是根据公开股票市场不同时期是变化的,评估时可根据市场统计数据确定。目前许多大股东股权转让一般按基准日前20日或30日收盘均价×(1-i),i同样根据市场情况在0%~15%中选出。若为司法鉴定中执行阶段的股权价值评估,还应在特殊事项说明中说明评估值的确定方法,使用时应按使用日前一日的收盘价或前20~30日收盘均价及折扣系数进行调整。如某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16.24%的股权14032.41万股转让给其他公司就是按基准日前30日收盘价均价的90%转让的(需报证监会批准)。

3.6 限制流通股价值评估

对于限制流通股评估,我国证券市场上原股改限制流通股基本在2006年-2009年已股改完,目前只有极少原股改限制流通股,多数为定向发行限制流通股新发行原始限制流通股,一般限售锁定期为1-5年,对于限售股若有明确的限制期限,限制流通股股票股权评估值=同股份公司流通股评估基准日收盘价×(1-i1)×(1-i2), i1为限制流通折扣率,可根据市场比较或期权确定(参考中国资产评估2011第四期P19W股份公司限制流通股评估案例);i2为大宗交易平台交易价格折扣率,当股权量少于1%,i2取0。

3.7 非上市的非流通股价值评估

对于非上市的非流通股权除可采用成本法、收益法评估外,当然也可采用市场法,当委估股权的被投资公司有近期交易的股权,可以将被投资企业近期交易的股权进行适当调整得到委估股权价值。如某公司持有某银行的2000万股股权,2008年12月购买,购买成本1.30元/股,2011年4月要进行抵押贷款,通过查被投资单位―某银行有关财务资料及股本情况和分红情况,该股权不到全部股本的1%,且购买后只分红一次40万元,因被投资的某银行在扩张发展阶段,经营收益较好但分红较少,不适合采用收益法评估,又不是控股和重大影响股东股权,不必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该银行2011年12月曾增发过股,估价为1.50元/股,故可采用市场法,经查被投资银行2011年12月和2011年3月会计报表账实基本相符,通过比较调整委估股权每股评估值=1.5+(1.5-1.3)÷2×〔(12-8)÷12〕=1.54(元)。

综上所述,股权价值评估需要按照股权性质进行分类,区分控股股权、有重大影响股权、小股东权益、是否上市公司股权、是否有限公司股权、是否流通股、是否限制流通股权等情况,充分调研被投资企业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以便合理、准确展示股权价值。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2012年7月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4]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8年11月28日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第2篇

为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改进和提升内部管理和执业水平,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的积极作用,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组建检查组,对省内部分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以下为对A评估机构出具的yh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检查情况。

一、yh公司基本情况

yh 公司于2003 年7 月28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20万元,其中:甲股东出资48万元,占股比例40%;乙股东出资72万元,占股比例60%。2003 年12 月19日,各股东同比例增资至200 万元。2005 年1 月6 日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甲股东出资140万元,占股比例70%;丙股东出资60万元,占股比例30%。2008 年4 月11 日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甲股东出资140 万元,占股比例70%;丁股东出资60 万元,占股比例30%。yh 公司委托评估的目的为核实2008 年4 月11 日股权转让时的市场价值,作为征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依据,为追溯评估。

二、评估报告情况

根据yh 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资产总额1,615.79 万元,负债总额1,413.55 万元,所有者权益202.24万元。

(一)评估目的:为yh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为评估基准日yh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股权转让之目的所涉及的yh 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三)价值类型及其定义:采用市场价值标准。

(四)评估基准日:2008 年3月31日。

(五)评估方法。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由于yh 公司股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案例匮乏,市场法的适用尚不具备条件,故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同时由于贵公司经营不太正常,不适宜采用收益法。故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

(六)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简要情况。1.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均按经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2.对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选用重置成本法,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3.对非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选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价值=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综合修正系数。综合修正系数按经分析评估对象的地理位置、商业网点集聚程度、交通条件、配套设施、环境景观、城市规划、容积率、宗地形状、面积大小、开发程度等各因素确定。

(七)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08年3月31日,yh公司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266.30万元。评估增值1,064.06万元,增值率526.14%,均为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八)特别事项说明。对法律权属、实物资产的实地勘察、控股权的溢价、评估基准日至报告日之间的政策调整和其他事项、评估假设条件、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果的瑕疵事项等6项进行了说明。

(九)评估报告日:2012 年1 月18 日。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底稿中无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的现场调查记录,无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对评估对象现状和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未进行关注。

(二)底稿中无被评估企业的现状、发展前景、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和财务预测信息资料、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前景、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和定价依据资料。

(三)底稿中无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询价记录、完全重置成本确定过程和成新率或各项贬值因素的确定过程和评定估算过程记录、无被评估企业所申报的资产和负债明细表。

(四)报告中无被评估企业财务状况。

(五)报告中未对价值类型进行定义和说明选择该价值类型的理由。

(六)报告中未披露对生产厂房、办公用房及传达室共22,506.2平方米建筑物未办理房产证的状况。

(七)报告中无被评估企业的财务分析和被评估企业与其所在行业平均经济效益状况比较。

(八)报告中未披露是否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四、问题成因分析

(一)在该案例检查中,评估师主要对被评估单位的建筑物、土地资产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因本次评估的目的为yh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且为追遡评估,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监管,也只要求对企业的房地产等资产价值变动大的资产进行评估,税务部门根据评估增值及账面反映情况,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对评估报告的披露要求也相对简单。这样便于税务部门的监管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评估师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理由中,是由于yh 公司股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案例匮乏,市场法的适用尚不具备条件,故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同时由于贵公司经营不太正常,不适宜采用收益法。其实在实际操作中,有地方税务部门对评估方法也是有要求的,有的税务部门按市场法或收益法评估得出的企业企业价值评估结论还不予认可。

五、案例点评

(一)评估方法选择说明过于简单。根据《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评估师在选择评估方法时仅说明由于企业经营不太正常,不适宜采用收益法,同时由于股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案例匮乏,市场法的适用尚不具备条件,故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过于简单。评估师应对被评估企业的现状、发展前景、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和财务预测信息资料、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前景、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和定价依据资料进行分析,并了解被评估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等情况,如实说明与被评估单位相关行业、相当规模企业转让股权的公开交易案例无法取得,未来的收益无法预测,以致无法合理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原因。

(二)评估程序不到位,缺乏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本案例评估目的为yh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评估对象为评估基准日yh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股权转让之目的所涉及的yh 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对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应理解为应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股东部分权益价值为评估对象,但根据评估报告使用者———税务部门的监管要求,评估师实际只对非流动资产———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未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等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并形成底稿,却出具了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缺乏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第3篇

大到宏观经济的货币供需,小到企业和个人的资金运转,都涉及到流动性的影响和渗透。流动性溢价理论产生于证券交易市场,是流动性影响资产定价领域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一)流动性的涵义 针对不同经济层面,流动性的涵义有所区别。宏观经济中的流动性是整个经济体系中货币的总投放量;资本市场中的流动性为参与交易的资金相对于交易资产的供给程度;个别资产的流动性则是指资产买卖的难易程度。有效市场假说认为资本市场中的价格已经包含了影响资产基本价值的所有信息,资产的价格无关于历史,而只取决于未来因素,即价格只有在收到新的信息时,才发生变动。流动性理论从宏观经济的流动性角度出发,认为有效市场假说忽视了交易中的流动性因素,货币供求的失衡造成了流动性变化,而流动易是促使价格偏离有效水平的重要原因。货币供给量预期的外推使得价格进一步沿趋势变动,从而促使资产价格无法再回到有效水平。从资产定价角度来看,流动性是资产以最小的成本,通过转让或者销售方式迅速转换为现金的能力。传统的资产定价理论和模型是基于“交易者的交易行为不会对资产价格产生影响”的假设,认为资产的期望收益可以完全由其市场风险来解释,也就忽略了流动性和流动性风险对资产定价的影响。但后来的一些对资产收益的研究表明,现实中的资产交易市场并非是完善的市场,存在着许多资产定价模型无法解释的现象,如规模效应、价值效应、流动性风险溢价现象等。因此在确定资产的价值时,应将资产的流动性在定价过程中予以反映。

(二)流动性溢价理论 流动性溢价是指持有较差流动性资产的投资者预期其所持资产的收益率应高于流动性较好的同类资产,以补偿由于较差流动性所带来的流动性成本和风险。证券市场尤其是股票交易市场被视为市场机制研究领域的典范,代表着市场机制的理想状态,因而成为学者们研究流动性溢价理论的重要载体。Amihud & Mendelson(1986)通过对1961~1980年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交易数据的实证研究,最早提出了流动性溢价理论,并将流动性与预期收益和资产价格之间的关系称为流动性效应。Eleswarapu,Chalmers & Kadlee,Haugen & Baker,Hu以发达国家主要证券交易市场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数据所做的实证分析也都支持流动性溢价理论。进一步论证的过程中,针对流动性的多方面属性,不同学者分别对流动性的不同维度展开了详细研究。Datar、Naik &d Radcliffe(1998)以换手率作为流动性的替代指标,在控制了市盈率、企业规模、市场风险等变量的情况下,发现股票的换手率与预期收益率仍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Pastor & Stambaugh(2003)用标有方向的市场冲击成本作为市场流动性的一个状态变量(state variable)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资产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流动性的敏感程度越大,其收益率就越高,这表明流动性风险属于资产定价中不可分散的风险之一。除资产本身因素导致的流动性差异外,国外学者同样关注由交易规则而引发的流动性约束。Silber(1991)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纽约股票交易市场,受到两年交易限制的股票平均以市价的66.25%出售。Longstaff(1995)发现交易时间限制对股票价值的巨大影响,即使流动性约束的时间很短,也会导致股票折价交易。Kahl、Liu & Longstaff(2002)认为,高管人员如果能将手中受到5年流动性约束的股票以市价的30%~80%出售,其个人效用将有大幅提升。

股权分置改革后,国内许多学者对我国股市流动性溢价的存在性以及流动性与股票收益的关系做了相应的研究,并得出与国外学者基本相同的结论。李一红、吴世农(2003)对上海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与预期收益关系的实证研究支持了流动性溢价理论,研究结果表明:对于个股而言,换手率(流动性的替代指标)与预期收益具有负向关系。苏冬蔚、麦元勋以及佟孟华的实证分析也发现我国股市存在显著的流动性溢价现象。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流动性溢价内涵与形式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关注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当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时,应当予以恰当考虑。”新版《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标准》中也要求在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要考虑流动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一)流动性溢价内涵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流动性溢价可认为是在特定经济行为下,因评估对象变现能力与理想产权交易状态存在差异而导致的产权受让方对评估对象的期望价值相较于评估价值的偏离程度。评估界通常将股权的流动性溢价表述为股权的缺少流动性折扣,以表示通过减少相应比例的当前合理持有价值来实现股权的变现。实际上,股权缺少流动性折扣与股权的流动性溢价的理论基础相同,只是在表述形式上有所区别,两者的关系可表示为:缺少流动性折扣率= 1- 1/(1+流动性溢价)。

(二)流动性溢价表现形式 美国评估界对股权流动性的定义是:股权通过转让或者销售方式转换为现金的能力,或者股权在转换为现金时其价值不发生损失的能力。股权的流动性溢价隐含两层含义:即“缺少交易市场”(也称“缺少销售性折价”, DLOM)和“缺少变现性”(也称“缺少流动性折价”,DLOL)。

理解DLOM和DLOL对股权流动性溢价的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可从分析销售性M(Marketability)和流动性L(Liquidity)的区别与联系入手。销售性M表示在公开有效的资本市场上有效出售股权的特性,DLOM的存在则是由于缺少销售性M,即由于股权缺少系统有效的“市场机制”,从而造成这类股权的交易在活跃程度等方面受到制约,进而导致这类股权的交易价值与股票交易市场上自由流通的股权相比存在交易价值的贬值。流动性L表示以最小成本在合理有效时间内变现资产的能力,DLOL是因缺少流动性L,即股权在不减少其价值的前提下转换为现金的能力与具有流通性的股权相比存在差异,因此其价值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贬值。实践中,销售性M和流动性L均有不同的维度,各维度间能够产生交集,此类交集对股权交易市场具有代表性,能够体现销售性M和流动性L对股权流动性溢价的共同影响。表1是按销售性M和流动性L由高到低的顺序对股权所做的大致分类。根据表中分类,情况一致的两家企业A和B,A为上市公司,B为非上市大型企业。上市公司A的全流通少数股权AM1L4的流动性溢价要小于非上市公司B的少数股权BM3L4。目前对交易受限股票和IPO发行的实证研究成果主要是针对由于DLOM的存在所导致的股权流动性溢价。事实上,DLOM和DLOL各自对流动性溢价的影响程度要视具体情况而有所区别,不能一味按照市场统计数据只关注DLOM在股权流动性溢价中的作用,而忽略了DLOL的重要性。

三、流动性溢价适用条件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委托方要求,明确评估对象,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区分不同评估对象,进而判断各评估对象是否符合流动性溢价的定义和条件,是判断流动性溢价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表现形式及程度大小的前提和基础。

(一)评估对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评估对象指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证券交易市场中的股票交易是在大量潜在买方和卖方之间进行的,与此相反,企业价值评估的目的则是为特定买卖双方间的特定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评估的是企业的内在价值,与经济行为金额无必然联系。从实践中的资本市场来看,资产交易的价格也要受制于实体经济,遵循“价格围绕内在价值上下波动”的价值规律。即便是上市公司的自由流通股权,短期内也很难按相同执行价格大规模出清。并且上市公司整体转让和控制权的转移一般是通过交易系统外的交易方式进行,大宗股权也受交易规则和交易规模等条件的限制,很难在短期内实现完全流通获取买卖价差收益。因此,考虑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流动性溢价时,需要综合判断评估对象客观上的流通受限条件和主观上再次进入市场流通的可能性大小。

(1)大宗股权交易及大股东认定。Alan & Hans(1972)最早对股权的大宗交易进行定义,认为“如果股权的交易量大于正常交易系统能够顺利执行的交易量,则认为该笔交易是大宗交易。”各国都有相关法规和条例对上市公司股权大宗交易行为进行约束。美国《威廉姆斯法》规定,当投资者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该投资者需以规定的方式在购买股份后的10日内向美国证监会提交报告。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任何人持有超过5%上市公司股票时,即有义务提出大量持有股权的报告书。我国《证券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每买入或卖出5%的股票,就应该停止交易,并进行信息披露,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此后,当所持有股份发生1%以上增减,须在该日起5日内提交记载变更内容的变更报告书。从各国证券交易法规对股权大宗交易的约束判断,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可以认定为大股东。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则没有明确的持股比例限制,评估师可结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进行判断。一旦评估师对非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了认定,则判断股权流动性溢价时可视同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相应层级大股东的处理方式。

(2)持股动机。不同类别股东的利益取向不同,持股动机以及股权转让所受的限制和监管也存在差异。股权的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分红、送股、拆分、配股、公积金转增、转让股权等产生的全部收益。Shannon(2008)认为,企业权益价值取决于该部分权益的“未来利益”,公司(或公司的部分股权)的购买者真正买到的是“一连串未来回报”。Holderness(2003)认为,大股东持股并争取控制权,除了可以获得现金流权收益的共享收益外,还可以谋取小股东无法共享的控制权私人收益,或者说是现金流权之外的其他利益。按照股权性质对股东的分类来看,国有股大股东的持股目的是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实现调控职能并保持国家对国民经济相关产业的控制力;法人和自然人大股东的持股动机是基于争取控制权收益的前提下实现股权价值最大化;而普通股东的目标则是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按照公司治理模式对股东的分类来看,政府主导型的企业一般规模较大,股价及盈利水平相对较为稳定,大股东持有国有股份并非为获得短期买卖价差收益;法人和家族主导型的企业,大股东以实现战略性投资和经营增值为目的,除非发生经营和管理层面的问题,一般不会转让其所持股权。根据对企业控制力的大小将股东进行分类,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主要参与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决定股利分配政策以及重大投融资决策等;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的普通股东,无法干预公司发展和股利分配政策,一般是为获得股权买卖价差收益或分红收益。

另外,非上市公司又不同于上市公司,其企业价值被市场认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短期内,市场对非上市公司市场价值的判断在合理稳定的区间范围内,不会出现类似于上市公司股价短期波动的情况。因此,投资者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短期内很难找到溢价收购的其他认购方。并且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缺少快速流转渠道,投资者在投资前会充分考虑投资风险。在证券交易市场快速发展的时期,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意味着放弃证券交易市场充足的流动性优势,选择其他高风险高回报的战略性投资增值或控制权收益等。由此可见,资本市场大股东买卖企业股权的真实目的是买卖企业的盈利能力,而不是为实现股权在流通过程中的获利。

从以上角度来看,评估企业整体价值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时无需考虑流动性溢价。对于股东部分权益价值,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只要评估师判断股权受让方在经济行为发生后的持股比例达到大股东下限标准,则无需考虑股权的流动性溢价。反之,评估师则需进一步通过对评估目的、价值类型以及评估方法的判断而决定对流动性溢价的取舍。

(二)评估目的与价值类型 企业价值评估的目的通常包括:公司设立、股权转让、企业改制、新股发行、中外合作、合资、兼并、收购、分立、联营、租赁、承包、融资、抵押、诉讼、破产清算等。评估目的是决定价值类型的重要因素,也是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的前提。不同的评估目的体现了评估对象对于经济行为双方的内在价值以及内在价值的实现形式,企业价值评估中涉及股权流动性溢价的评估行为通常包括:上市公司限制流通股股权价值的评估;交易条件受法律、法规、合同约定限制的其他股权价值的评估;股权质押、拍卖、协议转让等评估;对可能需要考虑流动性溢价的股权价值评估,需进一步结合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予以判断。《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明确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市场价值的定义条件与证券交易市场的市场条件最为接近,因此市场价值也是经常需要考虑流动性溢价的一种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又分为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如企业改制、并购定收购方的收购价值和关联交易中的交易价值等。当评估师认定投资者是为获取短期买卖价差收益时,可进一步分析流动性溢价的其他适用条件。而对于其他投资目的,如战略投资、控制权收益、改制、并购、重组、关联方交易等,则无需再考虑股权流动性溢价。清算价值是指在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清算价值也无需考虑股权的流动性溢价。相同资产的清算价值相对于市场价值也有一定程度的折扣比率,但这种折扣是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终结资产目前使用条件而产生的价值折扣,并非正常市场条件下股权流通条件受限而产生的价值折扣,评估时应区分对待。在用价值是指将评估对象作为企业组成部分或者要素资产,按其正在使用方式、程度及其对所属企业的贡献的价值估计数额。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数额。在用价值和残余价值主要用于企业单项资产和资产组的价值评估,一般并不针对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因此也无需考虑股权的流动性溢价。

(三)评估方法 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和市场法通常需要考虑流动性对最终评估结果的影响。资本定价模型是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计算股权投资回报率的常用方法,CAPM的理论基础之一是股票波动率与股指波动率之间存在线性相关关系,非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限制流通股的股权波动率与证券市场股指波动率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确定的线性相关关系,而股权的流动性因素是造成这种差异的重要原因,因此使用CAPM模型时,需要通过某种方式实现对股权流动性差异的调整。《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阐述了企业价值评估中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除交易案例比较法外,准则中介绍的其他三种方法常用到上市公司相关样本和参数,因此收益法和上市公司比较法就需要在折现率或最终评估结果中体现出评估对象与上市公司自由流通股的流动性差异。

四、流动性溢价应用

股权价值评估中流动性溢价的应用一般有两种途径,且两种途径都是建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在具体应用时,就考虑到每种情况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流动性溢价应用的两种途径 一种是在收益法评估过程中通过对折现率的调整来体现流动性风险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实践中,学者们一直试图通过在CAPM中加入相应参数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的调整。如Mercer & Travis(1997)首先尝试包含DLOM参数的模型。该模型在原来含糊的时间定量的基准分析中引入对一些专属性的参照,包括:股权预期持有期限、预期股利、预期销售增长率和预期终值。Achary & Pedersen(2005)在综合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直接对CAPM进行了修订,提出了崭新的流动性调整的资产定价模型(LACAPM),明确将流动性风险列为资产定价的影响因素。另一种途径是在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估算结果的基础上再考虑股权的缺少流动性折扣率。对此,国外学者主要通过对交易受限股票、新股发行以及期权模型三个领域的研究来测算股权缺少流动性折扣率。前二者的研究主要是从公开市场搜寻交易案例,通过大量数据测算实践中股权流动性溢价的波动范围,这与我国通过对法人股交易价格、股权分置改革对价以及新股发行定价的研究思路基本一致。此外,学者们还尝试不断改进期权模型从而将股权流动性溢价的测算予以模型化,其中较为常用的三种期权模型包括:1993年Chaffee提出的BSP模型、1995年Longstaff提出的LBP模型以及2002年Finnerty提出的AAP模型。这三种模型的建立依据的都是可供观察的实证数据,其区别主要在于资产定价中对风险的厌恶程度有所不同。

(二)流动性溢价应用应注意的问题 流动性溢价的应用是建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具体应用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直接采用样本的流动性溢价容易忽视评估对象自身的特性;二是容易忽略因其他外部环境因素变动对样本和评估对象流动性溢价产生的影响。根据相同风险相同回报率的原则,实际测算折现率时应对规模风险、个别报酬风险(如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按照与所选样本企业的相应标准予以调整。在收益法计算过程中,如需用到行业相关指标,如单位成本、期间费用率等,也需按照所选流动性溢价样本企业的平均值予以考虑,以做到整个计算过程中口径相一致。另外,非上市公司采用上市公司样本企业的股权流动性溢价时,其隐含的假设条件是将评估对象的限制流通期视同为与所选样本企业的一致,即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后相同期限内可实现与样本股权相一致的上市自由流通,这种假设条件显然很难成立。因此,评估时还需考虑评估对象的交易受限期限。如,评估师可在判断评估对象实现IPO时间的基础上(如果非上市公司短期内不具备上市条件,可将收益法的预测期作为时间因素t),利用期权模型等手段实现对时间因素t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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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Holderness,Clifford G.A Survey of Blockholders and Corporate Control. Economic Policy Review. 2003,(4).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第4篇

一、关注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类型

《管理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此可见:《管理办法》不适用于中国境内的非法人单位、事业单位以及营利性、非营利性组织,这些单位或组织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实行债权转股权,不允许用债权转股权方式出资。值得关注的是:债权转股权系企业的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真实发生的债权达成债转股的协议,它是一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情况下,设立企业不存在债务重组行为。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所规定的验资类型,“债转股”方式出资的验资类型属于变更验资。

二、关注债转股的债权性质

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的形成原因主要有合同行为、缔约过失行为、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按照债的形成原因不同,债划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因拾遗、馈赠、抢救公物等所生之债。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务,合同之债适用于《合同法》。合同之债必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可以适用于债转股的债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真实、合法、有效;(2)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3)债权可以用货币计量并可以依法转让。

《管理办法》所称“债权转为股权”是指债权人与公司因合同关系而产生债权才能转为股权,非合同之债是不能转为股权的。这就意味着:并非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账面的负债都可以转为股权,评估对象特指“公司合同之债”。根据上述适用债转股的债权三个条件,被评估单位账面反映的合同之债并非都符合债转股的条件。在实务操作中,下列债务不符合转为公司股权条件或受到限制:

1、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债务,虽然是公司经营中形成的需要用货币给付或实物给付的债务,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财务上仅以真实发生为依据入账,不属于合同之债。如:公司与供货单位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形成“应付账款”;公司与其他单位拆借款项,未签订借款协议,形成“其他应付款”项等。

2、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债务涉及的相对应资产权属尚未依法转移至被审验公司名下,权能尚不完整,即债权人尚未完全履行完毕其拥有该债权所对应的法律规定义务。如:公司购入的房产暂估入账,尚未取得的发票,尚未取得产权证,此类债权权能尚不完整。

3、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其签订的购销合同是不可撤销,或合同条款中约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类债权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债权人应主动放弃优先受偿权。如: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形成的长期应付款等。

4、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入账依据存在瑕疵,无法完整地确认债权人依法拥有该债权。如:债权人缴入公司的现金形成的债务,在入账原始凭证中既未附公司向债权人开具的借入款项的合规收款收据,也未能提供公司开户银行开具的注明款项来源系债权人缴存的现金缴存单据。该类权属不清晰的债务,不宜纳入债转股的债权范围。

5、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同时存在应收该债权人款项的情况下,只有该债权人拥有的合法有效债权冲抵应付款项后净债权数额,才可以转为公司股权。

6、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债权人的债务转为公司股权,受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限制;有的债权人拥有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如债权人系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拟将持有的债权转为被评估公司股权,则必须上报其管辖的国资委部门核准;再如被评估公司账面反映的政府部门拨付的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应付款,受禁止性规定限制,不符合债转股条件。

上述六种情形的债权,若经完善手续后仍不符合债权转股权条件的,则不得纳入债转股的债权范围,应在审核确认拟债转股的债权数额时予以剔除;债权人拥有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事项,按政策规定应报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则须中止债权转股权行为。

三,注册会计师如何运用《资产评估报告》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注册会计师在办理债转股验资过程中如何运用《资产评估报告》呢?

首先,注册会计师办理债转股验资过程中运用《资产评估报告》时,应关注评估目的是否为“债权转股权”特定目的而产生行为,与此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范围、评估对象的确定,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存在逻辑上关联性和合理性;其次,应关注《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即评估基准日与验资基准日是否超过了一年,以及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是否存在对评估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评估结果是否经过师转股前股东或主管部门的确认或批准;第三,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评估报告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的保留事项,这特别事项、保留事项是否对审验结果产生影响?是否应在验资事项说明予以披露等?第四,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评估结果是否进行了账务调整?实务操作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债转股企业应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调整账目;另一种认为:债转股企业不需要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调整账目,究竟是否需要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调整账目?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没有发生变更,企业不应改变资产的“历史成本”的计价属性,因此,“债转股”债权评估所涉及到资产、负债的变动是不能进行账务调整的,债权评估结果只是作为折股的价值依据,不作为调整账目的依据。

四、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债权如何折算股权?

通常情况下,债权折股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按债权评估结果与评估前账面净资产的比率折股;第二种方式是按债权评估结果与评估后净资产的比率折股;第三种方式是按债转股合同约定的比率折股。第一、三种折股方式属于非公允价值模式;第二种折股方式属于公允价值模式。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债转股应按公允价值模式折股,不允许采用非公允价值模式折股。

债转股的债权评估结果与其他资产评估结果不尽相同,其他资产评估可能存在增值,也有可能存在减值。一般情况下,债转股的债权评估结果不存在增值,除非存在孳息,评估时将该债权的孳息部分计入评估价值中,这样才有可能会使债权的评估值高于债权的账面值,否则,债权评估值与账面值一致或小于账面值,即保值或减值。

如果债转股企业的全部资产评估值大于负债评估值,这就意味着截止评估基准日债转股企业的全部资产能够清偿其债务,公司的债务能够全额实现,债权的评估值就是该债权的账面值;评估后股东权益价值大于账面股东权益价值,股东权益形成增值。债转股折股比率是以债权评估结果与评估后净资产之比,债转股折股金额为债权评估结果乘以折股比率。其账务处理分两种情况:(1)若折股金额与增加注册资本一致,则债权评估结果全部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2)若折股金额大于增加注册资本,则超出部分转入资本公积,作为资本溢价处理。

如果债转股企业全部资产评估值小于负债评估值,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的全部资产难以清偿其债务,公司的债务不能够全额实现,债转股的债权评估结果只能按评估后资产总额占负债总额的比例确定该债权评估值,该债权的评估值就小于账面值,形成评估减值,评估后股东权益价值小于账面股东权益价值,股东权益形成减值。债转股折股比率、折股金额的计算方法、账务处理与上述情形是完全一致,不同是:债权评估值小于账面值的差额应直接转入资本公积。

五、关注债转股的合法程序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第5篇

【关键词】 股权价值 股权价值评估 影响因素

一、股权价值的内涵

在讨论股权价值之前我们先来探讨一下价值的内涵,从传统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价值的内涵――劳动价值即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但是,传统经济学价值的观点无法解释土地的价值因何而来。所以我们应从实际出发,探讨在资产评估中价值的内涵。从数量上看,价值是某种物价值多少可转化或可体现某单位量的表现,它是指任何有体物或无体物的交换价值,是可以与其他任何东西进行交换的货币量或未来收益的现值;从效用论角度看,价值是人们对资产效用的一种主观判断。它和价格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价值是物的真实所值,是内在的相对稳定的,是价格的波动中心;而价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是不稳定的,通常因人而异。而资产评估价值是客观与主观的相互统一,是评估价值与价格表现形式的统一,为什么这样界定呢?因为资产评估中的价值是专业人员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最终以价格形式体现出来的价值量。所以在实践中人们常常把评估的价值和价格不作区分,有时候把股权价值就可以看作是股票的价格合计。但是,从资产评估学上我们还是要把它们区分开来。

那么究竟什么是股权价值呢?所谓股权价值是指股东现金流量的现值即企业整体价值减去负债价值。而企业的整体价值是预期的现金流量的现值,是把未来年份的预测现金流量用含有资金成本和风险成本的折现率折成现值。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既要考虑资本市场的风险成本也要考虑企业利润的增长率。如果某项投资的回报率高于同样风险下的资金成本,便会创造增值的资本价值。因此,股权价值的确定主要依靠未来的企业收益能力,而各项价值评估数据的取得均来自于预测的结果,因此,股权价值可以界定为是一种有预测性质的价值,这也是对其他资产评估价值的一个借鉴。股权价值也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

二、研究股权价值意义

股权价值计量不仅关系股东利益,而且还影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采用不同的方法计量股东权益,必然导致不同的结果,根据资产价值属性选择恰当的方法计量股东权益价值尤为关键。现行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由于所有者权益的属性与计量模式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建议采用单一现行市价计量模式计量,反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交换价值,客观、准确反映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价值应由股票交易市场决定,而不是取决于会计计量结果,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则要通过市场法比较确定。

股权价值评估是为股权交易服务的。股权交易是市场竞争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中资本优化胚子的重要选择。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趋完善,并购重组、股权转让与收购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经济活动,因此研究股权价值评估既有理论意义也有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如下:可以促进完善评估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帮助企业和评估专业人员选择合适的股权价值评估方法;可以为股东投资和股权转让提供参考;可以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股东权益;可以为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企业股票的发行和流通提供参考。

三、影响股权价值评估的因素

1、资本结构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筹集长期资金的各种来源、组合及其相互之间的构成及比例关系,简单的说就是长期负债与权益的比重。研究资本结构理论的主要目的是分析资本结构与企业融资成本、公司价值以及企业治理结构的相互关系。反映的是企业债务与股权的比例关系,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偿债和再融资能力,决定着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最佳资本结构评判标准是看是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所有者财富,能使企业价值最大化;是否企业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最低;是否资产保持适当的流动,并使资本结构富有弹性。对股权价值的具体影响:一是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有利于提高企业价值。债务融资能够给企业带来财务杠杆收益和节税收益,当总资产息税前利润率大于债务成本率时,企业进行债务融资,可以获得财务杠杆收益,提高企业价值;企业进行债务融资可以带来节税收益,提高企业价值。但随着债务融资的增长,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就会增大,进而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及破产。二是通过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判断以及投资决策来影响企业价值,资本结构向外部投资者传递了有关企业价值的信息,影响外部投资决策,从而影响企业价值,管理者持股和主动回购股权被投资者看做是企业前景良好的一个信号,这是因为管理者承担了风险。三是通过影响企业治理结构来影响企业价值;债务融资能够促使企业经营者努力工作,选择正确的行为,向市场传递企业经营业绩信号,有助于外部投资者对企业未来经营状态作出正确判断。

2、股权结构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股权。股权结构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讲,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第一个含义是指股权集中度,即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第二个含义则是股权构成,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

经研究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企业价值上升比例呈一定的态势发展。在起步阶段,企业价值会随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上升而上升,但是当持股比例上升到一定程度后,随着比例上升企业价值反而下降。所以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需要有一定的度,过高和过低等会影响企业价值进而影响股权价值。另外,企业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即私有产权股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要比国家控股和国企控股大很多。对企业价值的正面推进作用更大。

3、公司治理结构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业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公司事务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外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它通过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来协调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股东、债权人、职工、政府等)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利益。具体包括股权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所构成的内部公司治理,也包括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政府架构等外部治理环境。公司治理结构关键是根据不同的股权结构和公司外部治理环境构建公司内部相互制衡的组织构架。股权结构作为公司的所有权结构,表明了股东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控制程度。在英美等股权比较分散的国家,公司组织主要由董事会和股东会构成。在德日等股权比较集中的国家,公司组织构成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监事会起比较大的作用。我国公司治理起步较晚,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一种二元制框架,即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进行经营决策,监事会专门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

公司的治理结构会影响股权结构进而影响企业价值和股权价值。一般董事会成员都是大股东,大股东作为董事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大股东与企业之间形成一种严密的、家庭式的团体。他们不仅通过正式的股东大会或非正式的总裁会议控制企业,而且还会通过资金提供或业务的往来直接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小股东的利益和作用相对被忽视。一般来说,持股比例的多少将会影响到股东对于企业经营的关注程度。大股东的存在有利于管理者更好的监督和企业取得更好的业绩,特别是股权集中在机构投资者的情况下。股权比例的选择要涉及到两个关键成本:一是风险成本,即投资者投资的方向所带来的风险损失;二是治理成本,即维持公司治理有效运作而发生的成本,它主要包括治理的组织结构本身发生的成本和治理活动的组织协调成本。这两个成本与股权集中或分散有密切的关系,如果公司的股份高度集中于一个投资者手中(拥有绝对控股权),按照所有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原则,企业所取得的一切利益应该大部分归该出资者所有,外部大股东在其投资企业存在重大经济利益时,投资者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就会利用一切制度和手段积极主动地监控经营者的行为,以确保管理者没有从事有损于股东财富的活动。由于属于内部高度的监控,因而监控花费少,治理成本低。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起着监管作用。股权集中鼓励创新(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相联系的战略)和阻止多元化(与管理者利益相关的其他目标相联系的战略,如规模)。

除了以上因素会对股权价值产生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企业所处的行业和宏观经济形势对企业的股权价值都会有或多或少的影响。

总之,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科学的股权价值评估,对于企业来说可以正确处理股东和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投资者来说是进行投资的必要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和金融市场日趋完善,资本市场逐步正规,还有资产评估理论和技术发展和资产评估法律环境的改善,个人投资者、企业决策者和经营者都需要掌握一些科学的股权价值评估技术,帮助他们更好地进行投资理财和经营管理。

【参考文献】

[1] 曲若鹏:企业股权价值评估的两种方法[J].财会月刊,2011(32).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第6篇

当前,在一般的企业股权价值评估中,市场价值法和收益现值法的运用较为普遍。然而,在担保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中,这两种常用的评估方法是否适用?本文将结合担保行业的特征,对评估方法的运用进行综合分析,旨在找到担保公司股权价值评估的适用手段。

一、担保公司与普通企业的比较分析

与普通企业相比,担保公司在经营形式、负债结构、资产结构等方面有很大特殊性,要选择合适的股权价值评估方法,首先要了解担保公司的运行规律。

1.经营形式的特殊性。首先,经营对象特殊。担保公司经营的是特殊的商品--信用,提供的是基于借贷关系的衍生金融服务,普通企业则以实体经济(商品、货物或劳务)为经营对象。其次,经营基础不同。担保公司赖以生存的经营基础,除了国家信用,还包括个人、家庭、各种经济和社会组织的信用,而商业信用对普通企业虽然重要,但其主要的经营基础仍是商品或劳务等有形资产。

2.负债结构的特殊性。普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控制在50%以内,当资产负债率超过75%时,一般认为企业面临破产风险。然而,实践中担保公司的或有负债水平却远远高于净资产,有的甚至达到净资产的5倍-10倍。这并不意味着担保公司已濒临破产,担保公司特殊的资产负债结构是与其特殊的经营形式紧密联系的。普通企业举债的目的在于为项目或设备筹资,而担保公司负债的形成并非为了筹资,其本身就是创造价值的过程,即担保公司利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或有负债的经营。

3.资产结构的特殊性。从担保公司资产构成来看,固定资产占比较小,大量资产以有价证券、担保物权、商誉等形式存在。在股权价值评估中,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以及担保物权,特别是商誉,其质量都难于确定。

二、常用估值法在担保公司股权价值评估中的局限

1.市场价值法评估担保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价

市场价值法能够较为便捷地进行价值评估,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却制约这一方法的运用,对于担保公司该方法的局限性更为明显。

(1)资本市场信息反馈可靠性问题。以市场价值法进行价值评估,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存在活跃、成熟的交易市场。在这一前提下,即便个别企业价格走势出现偏差,从整个行业来看市场信息仍能正确反映价值。若交易市场有效性低,价格就难以正确反映企业市场价值,在这种条件下采用市场价值法,将导致估值错误。

大量研究表明,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效率较低的阶段,政府及政策对资本市场干预较多,市场信息反馈不够灵敏、不够准确,价格与价值偏离较大,故使用市场价值法就必须谨慎。

(2)担保公司可比企业选择的局限性。采用市场价值法的另一关键点是找到与目标企业具有可比性的企业。实践中,可比企业与目标企业通常业务组合不尽相同,企业的成长性与经营风险度方面也存在差异,尽管如此,若同类可比企业数量足够多,这种估值方法仍然可用。

然而,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同类公司在证券市场交易的数量少,目前A股、H股上市公司中,仅有香溢融通、鲈乡小贷、集成金融、瀚华金控4家涉及担保业务,且股票交易的时间都不长,股价市场波动性也较大。因此,如若采用市场价值法,将会影响估值的准确性。

2.收益现值法评估担保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价

收益现值法依据未来现金流进行价值判断的思想具有科学性,将其运用于担保公司这一特殊行业,既有一定的适用性,但更主要的还是局限性。

(1)适用性方面。对担保体系成熟的国家,采用收益现值法是适用的。在担保体系成熟的国家,担保的监管体系较为健全,政府干预较少,担保市场化程度较高,担保公司经营较为稳健,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小,担保公司经营的不确定性较小,担保公司经营的可预测性较强,具备采用收益现值法的有利前提。

(2)局限性方面。首先,许多因素对担保公司的影响是长期、潜在的,短期内难以预见和预测,没有结合这些潜在的因素,对未来收益所做的预测很可能就存在较大的偏差。这是收益现值法本身的局限性。其次,对担保公司产品与服务的需求,往往因国家宏观政策、金融形势的调整而变化,甚至发生决定性的逆转,从而导致对担保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相当困难。再次,影响担保公司经营风险的因素多且复杂,且大部分风险源于公司外部,在系统风险爆发期,任何担保公司都难以独善其身。而经营风险的不确定性使得担保公司资本成本的估计更为困难。最后,商誉是担保公司极为重要的风险资产,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商誉的重要性可以提升到决定企业经营成败的程度,担保公司的业务和担保体系的完善都建立在市场信心的基础上。然而,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商誉只有在担保公司发生股权并购重组的过程中才会被估值入账,这就导致担保公司商誉的价值,常常不会体现在其会计报表中,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也将产生复杂的影响。

综上,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环境与担保公司行业的特殊性,采用常用的价值评估法--市场价值法、收益现值法--对我国担保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需要结合担保公司的经营的特性,探索更为合理的方法,用以评估担保公司的股权价值。

三、商誉及净资产评估法在担保公司股权价值评估中的运用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第7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市场法;对比公司;流通折扣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6-0159-03

1 证券公司的特殊性

1.1 实物资产较少

证券公司属于金融服务业,与生产型企业不同,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分布在全国各地,办公地点大多为租赁。证券公司也不像生产型企业有大量的生产设备,其实物资产主要为电子设备、少量办公家具及车辆,总体价值较小。

1.2 无形资产的特殊性

证券公司的无形资产不同于生产型企业,主要是一些金融企业特许经营权、相关牌照、销售网络、管理团队等,不像其他类型企业中的专利、商标,目前尚未有较成熟的评估方法。

1.3 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证券公司业务主要有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

目前,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占比较重,这两类业务对股票市场的波动比较敏感,这将影响到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稳定性。投资银行业务收入主要为承销费、保荐费、财务顾问费,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为管理费,投资银行业务如IPO、重大资产重组等历时较长,项目成功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导致收益不确定。

2 估值方法及适用

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为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2.1 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鉴于目前评估技术的局限性,评估人员无法对证券公司拥有的证券经营相关牌照、销售网络、管理团队、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价值采用合理的方法评估并进行价值分割。金融企业特许经营权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但又是金融企业价值中很重要的部分。中国金融行业有严格的行业监管制度,涉及到市场准入、股东资格确认、分支机构要求等,因此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不容忽视。金融企业在经营中积累的品牌、网点、客户资源的价值也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在采用成本途径评估证券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时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遗漏了与公司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相关的部分无形资产。

2.2 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证券市场景气程度受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宏观经济政策、利率、汇率、行业发展状况、投资心理以及国际经济金融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周期性,证券公司的经营和盈利水平对证券市场行情及其走势有较强的依赖性。证券市场行情高涨、交易活跃将推动交易量的增加,从而拉动经纪业务收入的增长;证券市场的活跃会刺激融资和并购需求,给证券公司带来更多的投资银行业务机会;持续向好的证券市场还会激发居民的证券投资、基金申购意愿,有利于证券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基金公司的基金管理业务的开展。此外,证券市场的活跃还将刺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金融创新活动和新业务机会的拓展。反之,如果证券市场行情下跌,交易清淡,证券类公司的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和自营等业务的经营难度将会增大,盈利水平可能会下降。其未来收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准确度。

2.3 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常用方法为对比公司估价法,指通过比较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行业中上市公司的公允市场价值来确定被评估企业的公允市场价。对比公司方式估价法,首先选择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行业且股票交易活跃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比公司,然后通过交易股价计算对比公司的市场价值。其次再选择对比公司的一个或几个收益性或资产类参数,如主营业务收入、EBIT或净资本、总资产、净资产等作为“分析参数”。最后计算对比公司市场价值与所选择分析参数之间的比例关系,称之为比率乘数,将上述比率乘数应用到被评估企业的相应的分析参数中从而得到被评估企业的市场价值。

被评估企业股权市场价值=对比公司比率乘数算术平均值×被评估企业相应分析参数×缺少流通性折扣率

具体步骤:

(1)根据总资产、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业务类型及营业网点等比较因素选择对比上市公司。

(2)选择对比公司的收益性、资产类参数,如主营业务收入、EBIT,净资本、总资产、净资产等作为分析参数。

(3)计算对比公司市场价值与所选择分析参数之间的比例关系,称为比率乘数。

(4)将对比公司比率乘数的算术平均值乘以被评估企业相应的分析参数,再扣除缺少流通性折扣,从而得到被评估企业的市场价值。

市场法的理论基础是同类、同经营规模并具有相同获利能力的企业其市场价值是相同的(或相似的)。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直接、评估过程直观、评估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评估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因此市场法评估结果更有利于为评估目的的价值实现服务。

以下着重介绍市场法估值过程及参数的选择:

2.3.1 选择对比公司。

通过上市证券公司与被评估企业在资产规模、净资产收益率、成本收入比等相关指标、行业地位及其他相关资料比较分析,确定可类比的上市证券公司。

(1)资产规模比较。首先通过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及对应的行业排名比较,筛选出规模及行业地位相近的证券公司,然后整理分析相近证券公司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优劣势、营业部数量及布局、市场份额等方面的相关信息,总结与被评估企业的异同,剔除与被评估企业差异较大的证券公司。

由于证券公司属于金融行业,资产主要为货币性资产、金融资产及金融衍生工具等,存在较高流动性;另外我国证券行业的未来发展空间较大,从长期来看,证券公司在经营方式、优劣势等方面相当的前提下,即规模相当的证券公司对应的股权价值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2)收益性指标比较。通过比较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成本收入比及相关排名,综合考虑公司的资本实力、业务(如融资融券)资格、期货及国际业务方面的完整布局、辐射全国的机构体系和业务网络、A类A级券商信用等级等多方面优势,来进行对比公司的选取。

2.3.2 分析参数的确定。

(1)收益类比率乘数。对比公司股权市场价值与收益类参数计算出的比率乘数称为收益类比率乘数。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比率乘数和EBIT比率乘数。主营业务收入比率乘数就是股权市场价值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该比率乘数反映主营业务收入的大小对股权市场价值的影响;EBIT比率乘数就是股权市场价值与EBIT的比率,该比率乘数可以反映EBIT的大小对股权市场价值的影响。股权市场价值和税息前收益指标计算的比率乘数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由于债务结构和所得税造成的影响。

(2)资产类比率乘数。对比公司股权市场价值与资产类参数计算出的比率乘数称为资产类比率乘数,具体为总资产比率乘数、净资产比率乘数、净资本比率乘数。总资产比率乘数是反映企业总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股权市场价值之间关系的一个比率乘数。由于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变动存在不确定性且对公司资产结构影响较大,因此剔除客户资产得到总资产账面价值来计算对应的比率乘数;净资产比率乘数是反映企业净资产与股权市场价值之间关系的一个比率乘数。可比公司与被评估企业同属于证券行业,资本结构具有相似性,即资产负债率通常较高,同时净资产比率乘数体现了净资产与股权市场价值口径的统一;净资本比率乘数是反映企业净资本账面价值与其股权市场价值之间关系的一个比率乘数。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即在净资产的基础上扣除各种风险调整因素计算得出净资本。净资本是证券公司重要的财务指标,对证券类公司的发展影响较大。净资本是衡量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和资产流动性状况的一个综合性监管指标,是证券公司净资产中流动性较高、可快速变现的部分,它表明证券公司可随时用于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的资金数额。通过对证券公司净资本情况的监控,监管部门可以准确及时地掌握证券公司的偿付能力,防范流动性风险。

由于证券公司资产有较高流动性、资产的同质性、金融监管的严密性,证券行业存在严格的行业准入限制,属于非完全市场行业。另外,由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势头较好,资本市场发展空间较大,因此我国证券行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从长期来看,证券公司在经营方式、优劣势等方面相当的前提下,证券公司的资产规模与股权市场价值相关性较高。因此资产类比率乘数适用证券公司的市场法评估。

综上所述,“分析参数”确定为总资产比率乘数、净资产比率乘数、净资本比率乘数。

2.3.3 比率乘数计算时限。根据取得的上市公司相关信息、被评估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剔除个别公司重大事项的影响因素,在计算对比公司比率乘数时限时一般选取近4~5年数据。

2.3.4 对比公司比率乘数的计算。

对比公司比率乘数=时间序列调整后的市值/分析参数

式中:时间序列调整后的市值=市值×(基准日股

价×时间修正系数/调整日股价)

其中:市值=流通股市值+限售股市值

流通股市值=股价×流通股本数

限售股市值=(股价-看跌期权价格)×限售股本数

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计算上述看跌期权。

式中:

P――看跌期权

X――期权执行价

S――现实股权价格

r――连续复利计算的无风险收益率

T――期权限制时间(采用按周计算)

γ――连续复利计算的股息率

N()――标准正态密度函数

d1,d2――Black-Scholes模型的两个参数

其中:d1=

d2=

式中:

X――为期权执行价

S――现实股权价格

r――连续复利计算的无风险收益率

T――期权限制时间

σ――股票波动率

时间修正系数=调整日上证指数(或深证指数)/评估基准日上证指数(或深证指数)

2.3.5 缺少流通折扣率的计算。若为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具有市场的流通性,缺少流通性会使企业股权价值减值,这一结论在国外已被许多这方面的研究证实。比较著名的研究包括两类,一类是通过研究有流通限制的股票(Letter Stock)的交易价格与自由流通股票的交易价格来确定缺少流通性折扣;另一类是用公司在未上市前的交易价格和上市的发行价格之间的差异确定缺少流通性折扣。国内的关于缺少流通性研究有法人股交易研究、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研究及新股发行方式研究。

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方式是持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股东通过支付给流通股股东对价“换取”流通股股东同意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由完全不可流通股转为限制流通股,既可以在一定时期之后解除流通限制,成为可流通股。通过对国内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质的分析可以了解到,股权分置改革的就是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给流通股股东对价以换取自身股权的限制性流通,因此以非流通股股东每股支付给流通股股东对价为基础计算的“非流通股东股份送出率”指标就是从上市不可流通转为限制流通的一个价值差异。由于在评估中资本结构计算中大家往往选取均为上市公司样本,而被评估单位尚未上市,因此需要考虑流动性折扣影响进行修正。流动性折扣采用类似上市公司全流通股改时支付对价的折扣进行修正确定,即假设非流通股股东以送股的形式支付对价,对价支付前后两类股东的权益应当维持不变。

公式:

即:

得出:

得到缺少流通性折扣率为1/b。

式中:

L――非流通股股本

S――流通股股本用S

T――总股本用T表示,

Pl――获得流通权之前的非流通股价值

Ps――流通股的价值用ps表示,

b――流通股价值为非流通股价值相比的倍数,即Ps/Pl=b

w――非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重

r――对价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