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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动态监管(合集7篇)

时间:2023-07-12 16:27:40
水利动态监管

水利动态监管第1篇

1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体系构建

南水北调工程规模浩大、投资额巨大。工程建设资金通过中央财政拨款、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建设资金和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对投资管理要求高,因此需要构建一个科学合理、能充分调动参建单位各方积极性的投资控制管理模式[1]。

为适应工程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积极研究探索,不断完善投资控制约束激励机制,并在工程建设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包括静态投资控制、动态投资管理和投资控制考评等内容的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体系,为有效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控制工程建设总投资奠定了基础。南水北调工程投资管理框架体系如图1所示。

图1所示的框架体系主要包括三大部分:①静态控制。静态控制是指项目法人以静态投资为依据,通过采取设计优化、完善概算结构、组织编报项目管理预算、科学组织施工、加强建设管理等措施,将投资控制在其管理的各设计单元工程静态投资总和的范围内。②动态投资管理。动态投资管理是指项目法人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设期贷款利息以及因价格、国家政策调整(含税费、建设期贷款利率、

率等)和设计变更等因素变化发生超出原批准静态投资的投资,通过逐年编报年度价差报告、据实计列建设期贷款利息投资、严格设计变更管理等措施,对动态投资进行有效管理[2-3]。③投资控制考评。投资控制考评是指以静态投资加上经批准的年度价差之和,与工程实际完成投资(不含据实计列的建设期贷款利息投资等)进行比较,并视情况进行奖惩。

2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主要做法

2·1静态投资控制主要做法

a.编制项目管理预算。项目管理预算是“静态控制、动态管理”体系的核心,南水北调工程十分重视项目管理预算编制工作,专门出台了《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预算编制办法》。在该项工作的实施中,项目法人按照“总量控制、合理调整”的原则,结合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招标实际,将项目划分为业主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管理项目、招标工程项目、其他项目4部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管理预算。这种将项目的划分尽可能与招标内容和工程实际情况相一致,使得项目管理预算比概算更接近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将各分项投资控制在批准的项目管理预算范围内,从而为最终有效控制工程总投资奠定了基础。

b.实行限额设计。南水北调工程实行的限额设计并不是单纯考虑节约投资,更重要的是考虑尊重科学、尊重实际、精心设计和保证设计的科学性。为此,南水北调工程鼓励项目法人在满足工程功能、安全标准、质量要求等前提下,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实行设计优化,降低工程建设投资。实践证明,该限额设计管理手段有利于实现对投资限额的控制和管理,也有利于实现对设计规模、设计标准、工程数量与概预算指标等的控制。

c.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设计变更是工程投资变化的主要根源,只有对设计变更尤其是重大设计变更实现有效控制,才能控制住工程建设总投资[4]。南水北调工程在设计变更管理上实行了两条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是要求工程建设发生的一般设计变更所增加的投资,应在该设计单元工程内解决,不得突破该工程静态投资;二是要求属重大设计变更且所增加的投资超出该工程静态投资部分,经批准才能纳入动态投资管理。实践表明,以上措施确实能有效减少许多不合理的变更。

d.加强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基本预备费又称工程建设不可预见费,主要是针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难以预料的支出而事先预留的费用,用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5]。南水北调工程确定了分级管理和限额管理相结合的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机制,即一次使用预备费在200万元以下的,基本预备费在总额的50%以内的,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自主确定使用;但当一次使用预备费超过200万元,或者项目法人负责管理的基本预备费超过其总额的50%时,项目法人动用基本预备费就需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简称南水北调办)提出申请,经审批或授权后方可使用。这种措施既考虑了项目法人和现场建设管理单位的实际情况,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有效实现了对基本预备费的控制管理,有力保证了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e.加强建管费使用管理。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总投资中所占比重虽然不大,但其反映了建设单位综合管理水平的高低,是一个比较敏感的指标。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偏低、列支项目不够科学、开支预算不强、随意性大等原因,使得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现象非常普遍,费用能控制在批准概算范围内的很少,很多项目尽管采取了严格的节省和控制经费的手段,都无法做到不超支[6]。为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恶性循环的情况,南水北调工程按照经过管理者的努力可以将建管费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或略有节余的原则,在编制项目管理预算时对概算取费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使该项费用的概算处在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同时,建立了约束与激励机制,将费用控制的效果与管理人员的奖金福利结合起来,促使管理者提高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保证全面预算管理取得实效,使各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控制得更好。

2·2动态投资管理主要做法

a.逐年编报年度价差报告。价差计算是价差管理的核心,为规范价差计算工作,南水北调办专门制定了工程价差报告编制办法。同时,在价差管理工作中,根据工程特点和建设管理现状,采用了每年按市场实际情况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文件进行测算和报批的办法。测算工作首先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甲级资质和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价差编制有丰富经验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开展,并按照“依法计价、公平公正”的原则编制年度价差计算报告报南水北调办;之后,再由南水北调办组织对各项目法人报送的年度价差报告进行审查,综合汇总后形成南水北调工程综合价格指数和年度价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保证了价差计算结果科学、客观和公正,也防止了讨价还价等扯皮现象的发生。

b.严格重大设计变更管理。设计变更,尤其是重大设计变更对工程投资控制影响较大,但在施工过程中却又往往难以避免。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南水北调工程对重大设计变更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度:①明确界定重大设计变更的范围,即对于初步设计批复后,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设计标准,工程布置及建筑物结构、用途等方面发生变化,或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总投资超出国家批准的设计单元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才界定为重大设计变更;②提高审批单位规格层次,要求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南水北调办审批;③严格重大设计变更程序,要求项目法人对重大设计变更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编制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包括变更缘由、技术方案、设计图纸、投资分析表等主要内容),并及时组织初审,提出报审意见。通过以上措施有效实现了对重大设计变更的管理,从而确保工程投资控制目实现。

2·3投资控制考评主要做法

a.建立奖惩机制。按照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建立奖惩机制。首先,明确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控制考评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目标和投资控制,其中前三者是基本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即只要有一个目标未能实现就不予奖励;其次,对于完成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目标,同时有结余投资的,分析结余投资情况,属优化设计、技术创新、科学组织施工等管理措施形成的结余投资按比例用于奖励、弥补工程投资缺口等;最后,对于管理不善等主观因素造成超支的按规定给予处罚,其中超支情节严重的则将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b.分级分层次考评。按照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制,确定投资控制考评分两个层面:①由南水北调办组织对项目法人投资控制的考评,具体实施时项目法人要对完工的设计单元工程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项目管理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评价投资控制情况,对于形成结余投资的,还要分析说明结余投资情况和具体数额,报南水北调办批准;②由项目法人根据直接管理、委托管理、代建管理的管理模式,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分别进行投资控制考评。

c.分阶段考评奖惩。根据项目生命周期,对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控制的考评按初步设计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分别开展。①初步设计阶段投资控制的考评首先将审批的设计单元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与对应的可研投资估算进行比较,计算出优化设计投资节约,然后由南水北调办按照节约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对设计和参与设计工作单位进行专项奖励。②建设实施阶段投资控制的考评是将初步设计概算投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增减的价差之和,与项目实际投资支出(不含建设期贷款利息和超支建设管理费)进行比较,没有节余的不得奖励;投资超支的,按超支额扣减投资控制保证金;有节余的,返还投资控制保证金,并拿出一定比例作为项目法人留成收入,主要用于奖励。

3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实践的几点启示

3·1“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模式是大型水利水电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的科学方法

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模式,实际上是以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年份为基期,把工程投资分为工程基本成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对影响工程投资的静态因素和动态因素分别进行控制和管理。这种投资管理模式,防止了项目法人以价格上涨过猛,无法承担价差为由,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修改概算,同时也防止其调整概算或者在修改调整概算时擅自提高设计标准,或者将因管理不善、施工浪费等原因增加的投资混杂在概算中,转移责任,变不合理、不合法为合理、合法,加大“三超”的严重程度。这种办法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一致的。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证明了南水北调工程实行该投资管理模式有利于明确各管理主体的职责,发挥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建设的主导作用和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也有利于国家管理部门进行监督。这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相适应的,是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管理方法。

3·2激励约束机制是“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模式有效实施的核心和关键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充分调动参建各方控制工程投资的积极性,是实施“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模式,有效控制投资,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的核心和关键。为了建立健全投资控制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前提下,南水北调办对项目法人所管理设计单元工程进行投资控制考评,项目法人对建设管理单位所管理工程进行投资控制考评,建立投资控制奖惩机制,并由财政部和南水北调办共同印发了投资控制奖惩办法。根据奖惩办法,投资控制考评以静态投资加上经批准的年度价差之和,与完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不含据实计列的建设期利息)进行比较,视节余或超支情况予以奖惩,这种激励是目标激励。同时,这种考评机制也是一种约束机制,如果项目法人由于管理不力造成投资失控,将会按突破投资的不同比例予以处罚,处罚额度控制在项目管理费的30%以内,并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正是通过这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机制,保证了既实现目标激励的目标,又实现协调约束的作用,从而有力保障了“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模式的顺利实施。

3·3风险共担机制是“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基础和保障

静态投资指以某一价格水平年计算的建设项目全部工程的投资,动态投资系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包括通货膨胀和税种、税率变化增减的投资,建设期内需支付的筹资利息以及项目利用外资时发生的汇率损益等。无论是静态投资还是动态投资都存在风险。“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模式是将静态投资的风险主要分给项目法人承担,而将动态投资存在的风险主要分给出资人(国家主管部门)承担,免除了项目法人难以承担的价差、贷款利率和政策变动风险。同时,在具体管理过程中为了风险分担更加公平合理,计算和核定更为公正透明、便于操作,依据风险共担的原则做了如下具体规定:①建设期利息支出与建设资金的来源和适用利率有直接关系,是项目执行层难以控制的,按实核增这部分动态投资;②项目利用部分外资则汇率的损益也按实增减动态投资;③如果国家税种税率发生变化,也按实增减动态投资;④通货膨胀引起的价格调整是项目投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重点。这种分担风险的原则和做法是公平合理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大大减少每年投入计算及审定价格调整上的资源,可以让项目法人集中更多的精力去管理工程,也有利于出资人的宏观管理。

水利动态监管第2篇

海底电缆是铺设于海底的线状设施,其直径在60mm左右,长度取决于连接的两端登陆点间的距离,单根无中继段海底光缆最大距离已经可达400km。海底电缆一般由外被层、铠装层、护层、抗压管和光纤单元(导体)等部分组成,根据铺设海区的深度分为浅海型(水深小于500m)和深海型(水深大于500m)。海底电缆的铺设施工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铺设前扫海清障、铺设作业、铺后监测与复埋。其中,铺设作业分为埋设和敷设。在浅海区,由于易受到养殖、捕捞、抛锚等人为因素损坏,一般采用埋设方式;在深海区,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小,一般采用敷设方式,即直接将海底光缆布放在海底。根据埋设区海底底质的类型,埋设手段包括为犁式埋设、水喷式埋设与机械挖掘式埋设。当埋设电缆交越其他在用海底管线时,在距离交越点500m以外,会将埋设犁回收至铺缆船的甲板,将铺设光缆用硬塑料套管进行保护后敷设于现有光缆之上,交越的角度尽量控制在90°,且不低于45°,然后在离开交越点500m以外后,埋设犁重新下放工作。铺后监测与复埋,是在由于不利的地质条件、水下设备故障等因素导致在铺设施工中海底电缆未能达到埋设要求的区域,利用ROV(遥控水下机器人)进行检查,并利用ROV上高压水枪冲埋的方式进行埋复。

2动态监测的内容与目的

海洋管理必须依靠监测的资料与数据才能产生正确的管理行为和较好的行为后果。海底电缆铺设施工海域使用动态监测是专业勘察监测单位以相对独立的第三者身份,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有关政策以及批复文件等,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内的海底电缆铺设施工时间、位置、工艺及对利益相关者解决方案的落实进行监测监控,并将监测监控的数据完整、安全和及时传递给海洋管理部门,为海域使用动态评价与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海底电缆铺设海域使用动态监测,能够促使海缆铺设项目严格按照海域使用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并落实到位,防止其随意改变项目用海的方式、位置,预防对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害,避免对海洋环境和生态环境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这种运用专业、高效的动态监测技术手段,对海底电缆铺设过程中用海行为进行客观评价,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的过程,是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涉海政府管理部门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

3监测方法及特点

根据海缆铺设施工过程中不同的用海行为特点,采取人员监督或设备探测等不同类型的监测方法,选择多元的监测手段,可大幅提高海域使用动态监测的科学化、规范化的水平。

3.1施工现场监督与监测施工现场检验与监测是指监测技术人员登临海底电缆铺设船,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实时监测与监督。深入现场实施检查、监测海底电缆铺设,是海域使用动态监测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现场监督与监测方法主要包括人员现场监督记录与设备水上水下定位等。人员现场监督记录为监测人员采用现场监视、拍照、录像等手段,对海缆铺设所采用的施工设备、工艺与施工进度进行详细记录,并形成监测档案,以核实海缆铺设是否落实用海方式控制要求,其施工工艺以及技术手段是否符合海域使用批复的要求,海缆铺设船是否发生批复铺设海缆以外的其他用海行为。若在现场发现有违背批复的海域使用行为应及时上报相关海洋管理部门。设备水上、水下定位为监测技术人员利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对海缆铺设船的航迹进行实时监控记录,采用水下声学定位系统对海缆铺设的水下设备(如埋设犁)的水下活动开展定位记录,以监督海缆船铺设行为是否超出批复的用海海域。此外,由于水下声学定位系统使用技术难度及经济成本都较高,可利用“主要因素分析管理”等方法,统筹整个施工全过程,抓住主要矛盾,在铺设光缆与在用光缆管道交越等关键控制点采用,既不影响海缆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满足海域使用管理的需求。施工现场监督与监测的数据与成果应及时以航次简报的形式上报海洋管理部门,航次简报应包括航次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施工单位、施工船只、监测单位、测量时间、测量基准、测量设备、测量人员、项目施工进度、项目施工工艺及设备、施工船航行描述、施工船作业过程简述、相关照片、其他附件、结论与建议等内容。在施工结束后应编入项目动态监测报告中。

3.2综合工程地球物理探测由于大型海缆工程的路由长度普遍较长,往往会达到几千千米,因此可根据海缆铺设施工进度,分阶段在完成铺设的路由区,综合采用水深测量(单波束、多波束)、侧扫声呐探测、浅地层剖面探测等工程地球物理技术手段,核实海底电缆的埋设位置、深度,了解和掌握海缆开挖、填埋施工后海底地貌变化状况,以及对其交越的其他海底管线等构筑物的影响。综合工程地球物理探测的测线布设及实施过程可参照相关规范执行。综合工程地球物理探测的时效性应予以保证,同时在内水、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内可根据具体的施工工艺,采用不同的监测方式(全程检测与监督抽查)、不同的监测比例尺,但在内水与领海范围应强制采用全程监测的方式。同时,在综合工程地球物理探测实施工程中,应保证监测仪器设备满足各监测项目的要求、计量设备应经过法定计量检定部门的检定后使用、监测人员应经过行业管理部门的培训后持证上岗。综合工程地球物理探测应形成工程地球物理动态监测报告及相关图件,编入项目动态监测报告中,并上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3.3调查走访该方法是利用实地走访或征求意见函的手段,考察海域使用者对于海域使用协调方案与对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确定其是否对相关利益者造成不良影响。调查走访的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并上报管理部门。调查走访应形成调查走访监测报告,并编入项目动态监测报告中,同时上报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4结束语

水利动态监管第3篇

关键词:吉林省;动态监测;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P641.7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4.23.0045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水监测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吉林省地下水监测工作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期,至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地下水监测工作从无到有,积累了大量的地下水动态监测资料,到目前为止共刊印了30余年的地下水年鉴,并建立了地下水资料数据库。这些资料为地下水预测、预报,地下水资源评价、规划及环境保护,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可持续利用提供了科学依据和理论基础。在三水利用转化与国民经济建设及生产的决策中发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各级领导部门指挥抗旱减灾工作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科学管理水资源提供决策依据。

1吉林省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现状

1976年在白城地区开始建立第一批地下水监测井,以后,在各地(市、州)、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逐年从平原区至山丘区、河谷平原建立了覆盖全省的地下水监测井网,目前全省平原区共有地下水水位井1285眼,包括五日监测井1025眼、逐日监测井260眼、水质监测井238眼、水温监测井202眼。其中平原区地下水监测井779眼,监测井密度为每百公里一眼井;山丘区有监测井506眼,主要布设在山间河谷平原、台地等地。全省形成了一个布局合理、具有省、市、县三级管理机构的监测队伍,基本控制了全省各水文地质单元地下水动态,每年获得地下水动态监测数据12.5万个,为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各类规划提供了宝贵资料。

2地下水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

2.1有些单位对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

多年来一直存在着地下水工作是额外负担,没有经济效益,政绩不明显的思想。工作中只重视征费和其他工作,而对地下水监测工作关心不够,地下水管理人员待遇低,队伍不稳定,影响地下水正常工作,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难以充分发挥。

2.2经费紧张,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由于地下水经费投入渠道多样化并且不十分明确,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用于地下水的检测工作的资金由于没有具体的标准,随意性较大,各地各单位不同时间拨给的数额也不等。甚至有的地方地下水动态监测经费短缺,无法正常购置检测必需的检测物资,快速检测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2.3管理体制不理顺,不利于地下水工作的开展

我省地下水管理体制比较混乱,有由水文部门管理,也有由水利部门管理的,长春、四平、吉林、辽源、延边由水文部门管理,白城、松原、通化、白山由水利部门管理。机构不完善,责任不明确。

2.4监测设备技术和信息传输手段落后

由于地下水井网建设监测运行管理费用缺乏,导致基层单位交通工具无法及时维修,测具难以更新。我省地下水动态监测井网建立运行已20多年,但监测设备仍比较落后,量测水位仍沿用建网初期的测绳、测盅或皮尺、木尺、毫安表之类。水位观测资料不准确,水温观测问题也较多,使用的酒精温度计冬季受冷酒精刻度线断条现象严重,水银温度计刻度不明显易损坏影响观测,常出现全年是同一个数值的反常现象。目前数据信息传输仅靠信件邮递一种手段,遇到重大旱情,信息很难及时传输,时效性差,满足不了各级部门对地下水信息的适时需要。

2.5无专用地下水监测井,监测质量受影响

我省目前无地下水专用监测井,所有的地下水监测井均借用生产井或民用井,在农业灌溉季节时常观测不到水位,水位监测资料直接受用水影响,监测质量难以保证。又由于生产井或民井自然淘汰或损坏,更换频繁,资料连续性差,监测井网很难稳定,自1999年新井网实施以来,换井率较高,给地下水动态分析、预测预报带来较大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观测资料的质量,降低了观测资料的使用价值,增加了管理费用和难度。

3工作建议及对策

水利动态监管第4篇

关键词:吉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能力建设;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R12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932021

水环境监测工作是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通过检测、监控和测定各种代表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程度的水环境要素,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提供具体而准确的重要基础资料。

1 更好履职履责,满足日益增加的吉林省水环境监测与管理工作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分别明确了水环境监测机构对水功能区、重要省界水体水质状况的监测与管理职责,这些法律明确了水环境监测机构在水资源监测工作中的定位与作用,同时也对水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水质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随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与考核的实施及社会对水环境质量关注度的不断提高,吉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在重要水功能区、省界水体等水环境监测与管理、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等方面的职责不断得到加强,任务量急剧增加,业务范围由原来最初的监测河流天然水化学成分,收集天然水质资料,逐步发展为水环境监测、评价、管理等多个方面,水质监测任务发展为省界、水功能区、水源地、入河排污口、水生态等多种监测任务,监测断面的数量、监测项目和频次也大幅度增加。

然而,吉林省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目前的监测能力与不断增加的职责任务还不相匹配,长期以来超负荷运转。考虑吉林省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实际监测与管理工作需求,为更好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提高水质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时效性,急需改造实验环境条件,加强先进、自动化仪器设备的配置,以更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2 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2年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及的《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划定“纳污红线”等三条红线,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等四项制度”。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对吉林省水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到2015年,实现全省重要水功能区80%以上监测覆盖率的目标,其中省界断面和列入名录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实现100%监测。到2020年,实现全省重要水功能区全覆盖监测。2013年初,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水资源[2013]1号)明确水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之一是水资源保护与湖库健康保障体系基本建成,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要求全面落实《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

划定水功能区纳污红线的前提是必须准确掌握水功能区水资源的质和量,掌握并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必须加强入河废污水量和污染物浓度的监督性监测,功能区纳污红线的监督管理与考核必须以精确、有效的水质监测数据为依据。因此,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必须以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为载体,加强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尤其是加强承担考核主要技术支撑的吉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建成可满足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需求的水质监测支撑体系,为强化监督考核提供基础。

3 推动民生水利新发展的需要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坚持民生优先。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推动民生水利新发展。水是生命之源,饮水安全与人的生命和健康、生活和生产、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民生。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应有之义,也是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目前吉林省水源地水质监测主要以常规项目为主,有毒有机物项目很少,而且监测频次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50-2006)中有毒有机物项目达80项,目前有毒有机物项目的监测数量与评价标准中有标准限值项目的数量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而且有毒有机物含量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因此,今后应进一步加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力度,特别是增加有毒有机物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切实保障饮水安全,使吉林省的水资源更好地惠及民生,更好造福人民群众。

水质监测力度的加大需要有一定的实验条件做基础支撑。由于目前吉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存在着布局结构不合理、用于检测有毒有机物的大型仪器设备及配套前处理设备设施不足等因素,严重影响着吉林省监测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保障民生水利能力的增强。因此,当务之急是利用各种可能的机会,改善中心检测环境条件,增强监测能力建设,为监测力度的加大和监测水平的提高创造有利的基础条件。

4 开展吉林省水生态监测工作的需要

“建设生态文明”,使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是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的战略思想。党的“十”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在总体布局的高度来论述,要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3年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提出了水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

目前全国普遍存在水资源紧张、水资源质量恶化、水生态退化、生物多样性锐减等一系列问题。面对生物多样性下降、生物栖息地环境条件部分丧失、水体污染呈加剧趋势和河流连通性降低等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我国越来越重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态保护与建设问题。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将生态脆弱区域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重建列为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要求建立典型生态脆弱区生态系统的动态监测技术,建立不同类型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持续改善的技术支持模式,构建生态系统功能综合评估及技术评价体系。河流生态系统修复和保护、加强重要生态区与湿地保护是水利部新时期治水思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维系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水资源管理中一项重要的目标。

水生态监测是水生态监测是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前提与技术保障,加快推进水生态监测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落实水利部服务民生水利要求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保障河湖健康、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抓手。然而,吉林省水生态监测与评估工作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水生态基础条件薄弱,能力不足,监测体系尚未建立,难以为河流污染治理与生态健康维护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

为适应水资源管理与生态保护工作的需要,吉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需逐步开展水生态要素的监测,配备相应的生物监测设备和设施,为水生态监测和科研工作的开展提供硬件支持。

5 加强吉林省水质监测管理的需要

5.1 加强吉林省监测质量管理的需要

质量是监测工作的生命线。为进一步加强水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有效发挥水质监测的技术支撑作用,水利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水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文[2010]169号)、《关于印发加强水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水文质[2010]143号),并出台了《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根据通知精神,吉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不仅要加强自身实验室水质监测质量,还要制定相应的水质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全省监测质量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加强自身质量管理,掌握好新技术、新方法的使用,提高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监测质量。这就需要加强新仪器设备使用和人才培养,为新技术、新方法的掌握提供硬件和软件支持。由于吉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设施陈旧、老化、落后,仪器运行环境条件达不到要求,而且相互干扰,影响监测结果的准确性,新进的大型仪器设备由于房屋结构不合理、拥挤而无处安放,影响仪器的使用,也无法为组织开展全省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提供条件。因此,要充分发挥吉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在水质监测管理中的作用,在加强仪器设备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同时,急需改善省中心的实验室环境条件,进行实验室改造。

5.2 开展吉林省行业培训的需要

新型设备的配备与使用,离不开新仪器方法的研究与开发,方法的制定也是是保障仪器使用率和监测质量的重要条件。人员素质水平直接决定了方法开发的有效性与可靠性。吉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受环境条件限制一直没有条件对所属分中心监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新设备的使用与推广受到较大限制。随着七项管理制度的实施,监测人员培训任务也将逐渐加大,需尽快完善实验场所环境为培训工作创造条件,从而提高人员综合水平,不断提高吉林省的水环境监测工作水平。

5.3 开展行业人员考核的需要

水利部《水质监测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和考核制度》的印发与执行,省级监测机构承担了地市水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部分检测参数的现场考核工作。由于涉及的人员、城市较多,省中心从人员、时间安排等方面考虑,急需一个稳定、条件满足检测要求的技能考评场所来开展全省人员考核工作,提高行业人员考核效率,减轻被考评单位压力与负担。

6 提高吉林省水环境监测科技支撑能力的需要

吉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具有承担水环境、水生态监测、评价及应用技术研究的职责,因此,加强全省水环境监测科技支撑能力的重任无疑就落在吉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肩上。由于实验室布局不合理、环境条件落后、日常监测任务重、实验室使用紧张,使得吉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开展监测技术相关研究缺少必要的实验场地,尤其是生态监测、评价等技术研究缺少必要的实验场所,无法保证研究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急需改善省中心的环境设施条件并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为吉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的科研创造有利的实验条件,以加强监测基础研究,提高吉林省水环境监测科技支撑能力。

7 提高水资源质量管理信息化技术手段的需要

随着吉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管理职能重要性的日益显现,行业管理工作越来越多。省中心的主要职能已由过去的水质监测为主向水环境监测管理转变,但落后的传统信息管理手段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水资源保护信息化、数字化的框架要求,全面健全信息化、数字化的管理体制,提高现代化管理的效率和效能,建设一个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全面、高效、能汇集各种监测数据和基础数据并能提供各种水质信息、进行有效质量控制的实验室管理系统、支持吉林省水质监测的数字化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8 加强饮用水安全监测工作的需要

“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是水利部门的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新“三定”中明确规定,“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与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水利部门的重要职责;《水法》第十二条规定,“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法》第三十三条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中也都对“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做出了具体规定。

“十二五”期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了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这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符合国家、水利政策导向和水利事业发展的方向。

在此形势下,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围绕生命安全,开展了城市饮用水,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从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与运行,信息化社会发展等方面对水环境监测提出了新的要求。面临新的形势与任务,水环境监测显得更为重要,加强区域内重要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能力;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现场仪器设备配置水平;增强应急监测能力。为社会提供科学,准确,公正的数据,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提高水利系统水质监测的整体水平,实现水环境现代化发展成为必然。

加强饮用水安全监测工作,有效应对水污染事件、减缓污染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是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水利动态监管第5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信息化技术;应用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工商高科技业突飞猛进,社会型态已由早期农业社会转为工业社会。目前,更是发展起了以半导体为主的高科技产业,因而水利工程的营运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信息技术在人文、生态、环境等人类生存环境中不可替代的重要性。这种忽视影响了水源供给的不足,尤其在干旱时容易发生配水不合理,导致纠纷迭起,无法有效机动调配用水。为解决上述各项问题,只有实施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才是最有效的方法。由于目前通讯与电脑网络紧密结合,使信息技术应用于水利工程管理非常合适,因此管理信息化己成为水利工程事业追求发展的必经途径。

我国中部某地的XS大坝自2000年起即着手规划干线灌溉管理信息化工程,迄今己完成全线13条支线及大坝水位自动遥测暨语音测报系统,且该系统于2002年起经自行研发扩充为网络(Internet)架构。在现今电子遥测(控)科技发展己成熟之际,如何利用与水利工程管理进行更密切的结合,是XS大坝灌溉管理信息化过程至其重要的一个环节。本文也将以此为案例,探讨水利工程信息化技术的应用。

二、XS大坝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基本架构

电动水门:有油压式电动水门及螺旋式电动水门两种,可于现场手动操作或通过数据专线由干线工作站的主机房设定开度或固定流量由电脑自动控制,在水门操作中如遇异物卡住时可以电脑判断上升或下降来延迟速度自动停止,并发出警告信号通知值勤人员。摄影机:其主要用途为监看操作点周边的各项状态及水门操作情形,并附有照明设备供夜间摄影使用。广播系统:当干线工作站主机房借助摄影机发现有异常状况时,可通过广播系统通知附近民众或警告不当行为。红外线防盗保全装置:将各监测点是否有遭侵入情形传回干线工作站的主机房。干支分线水位遥测:依各监测点将干支线水位资料传回干线工作站主机房。干线工作站的主机房:将各监测点传回的资料储存运算,可供查询或列印所需报表,也可经由电脑界面的操作设定各支分线的取入量或排水量,并自动控制储存以为日后的操作模式,所传回的影像可通过电脑显示或通过机房内大型电视屏幕观看。

三、XS大坝干线水尾遥测中心现有系统设备

XS大坝水尾站遥测中心机房及12处监测点于2000年起陆续设置,各监测点设备包括干支线水位计及电话语音查询系统,及缺子、水尾的雨量站,各监测点将相关水文资料以数据专线传回水尾遥测中心并显示于输配水流量的显示盘上,其传输界面概述如下:(1)水位流量测点――遥测(控)站的界面:以FSK型号或以恒流源4-20mA。(2)遥测(控)站――主控中心站间的界面:以RS-232C为标准界面,通过电信局的电话专线两端,再以数据机(MODEM)的RS-232C进行指令与资料传输,并以“ASCIICOde”加上CRC-16检查码为其通讯协定。(3)遥测(控)站或主控中心站内部周边的界面:以RS-232C为其资料传输界面。

自2004年起XS大坝自行研发电脑水文监测系统,除将水文监视界面电脑视窗化外,并将水文资料以标准资料库格式储存,再辅以图控输出,对各干支线的水位或流量变化绘制即时统计图表,以方便监测及分析。XS大坝也有效的进行了机房与设备系统的扩充。传统式干线渠道管理信息化工程通过内部网络将所有监测的信息传达至干线机房监测站后,借助机房内的电脑操控各监测点(站)设备,理论上只要机房内有值班人员就能掌握即时的状况。然而,设备是固定的、人是活动的,在现今信息化时代中,人与机器的关系是互动的。信息的传递与电子设备的操控已经没有空间的限制及时间的延迟,XS大坝基于这一理念自行开发的水文监测网站,打破了机房的延伸监测限制,让全体相关管理人员能随时随地可掌握干线及各支分线水文信息。XS大坝自2005年9月起,将水文监测资料通过水文监测网站即时,水文监视不再局限于机房内,而能即刻经由网络观看。XS大坝又于2008年,1月,新增远端操控摄影功能,使水尾站水文监控结合全球网络的基本系统架构更趋完整。

四、以现有信息技术为基础建立XS大坝动态自动管理模式

第一,动态自动管理模式的初步在于收集干线流域及XS大坝灌区的雨量资料,并配合于干线沿线所设置的水位遥测点,建立区域降雨量与汇入干线径流量的关系值,尤其以XS大坝流域中最大的径流量汇入地区为重点。实际调查直接或间接汇入干线径流量的流域范围界线,并增设雨量站搜集资料,经建立资料库,分析求得降雨范围强度与径流量及持续时间的关系曲线,作为动态自动管理模式的基本系统参数。

第二,根据实际的观察,大量地面径流汇入干线后,初期原有水质必定降低,须通过水质遥测监视点监测,以便决定是否先行开启排水门排水,以期恢复最低水质要求。因此,XS大坝将水质遥测监视点设于干线2号、3号、4号排水门处,以便更精确掌控排水时机。当地面径流汇入水质稳定后,则关闭排水门。

第三,目前,XS大坝灌溉管理信息化遥测设施各测点及中心站的资料为通过电信局数据专线传输,虽然目前己将传输资料以资料库储存,并通过网络(Intemet)方式监视各地的监测点,且远端遥控摄影机的架构业己建立完成,但如应用于远端水门的操作,其相关环境及操作的变量将更为复杂,且可靠性度及防范处理模式的要求将大为提高,这也为发展信息化管理上不可忽略的环节。

第四,XS大坝在灌溉管理信息化遥测的设施,业己大致完备。为配合动态自动管理模式的需求,须再增设若干遥测监视点外,最重要的步骤就是资料库的建立与分析,保障参数正确获得。目前,灌区各贮水池的蓄水状态,经过动态自动管理模式系统自动演算并,最终可以达成全自动的管理模式。

五、XS大坝动态自动管理模式预期成果与贡献

第一,XS大坝灌区面积23850公顷,灌溉水量为6mm/day,全区年灌溉水量总计0.006×300×23850×104=429300000m3,XS大坝地区近10年来的干旱频率为15,则年总缺水量为(3/12)×0.15×429300000=16098750 m3,蓄水池为调节水源,并可贮存有效雨量,以补充干旱时期用水的不足,估计实施动态自动管理模式于干旱时期约可解决缺水量50,约为8050000 m3。

第二,暴雨时期可通过动态自动管理模式建立防灾预警系统,由系统自动计算各干支分线目前最大安全容纳量后,预测灾害的发生,而由系统自动开启排水门,使灾害得到控制。

第三,通过动态自动管理模式,所有资料除遥测设备与系统中心连线传输资料外,各工作站也将从系统网络界面中上传下载或输入资料,对于目前的文书报表作业方式将产生重大变革,除了资料的一元化,节省重复的人工输入外,将可提升XS大坝整体的工作品质。

参考文献:

水利动态监管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生态生态环境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对全国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状况实施监测,为国家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制订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组织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国内外技术与交流,全国水土保持公告。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以及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

第五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第六条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作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进行修订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条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测站网的建设与资质管理

第八条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的指导下,按基本建设程序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其运行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九条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由以下四级监测机构组成:一级为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二级为大江大河(长江、黄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及辽河、太湖等)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为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级为省级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

省组重点防护区监测分站,根据全国及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设立相应监测点。具体布设应结合目前水土保持科研所(站、点)及水文站点的布设情况建设,避免重复,部分监测项目可委托相关站进行监测。

国家负责一、二级监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三、四级及监测点的建设和管理。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的监测站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规划批准机关的审查同意。

第十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项监测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监测管理机构报告监测成果。

第十一条下级监测机构应接受上级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单位承担。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从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岗位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章监测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实施计划,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网,承担并完成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任务,负责对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保证,开展监测技术、监测方法的研究及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负责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对下级监测成果进行鉴定和质量认证,及时掌握和预报水土流失动态,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报告。除本款规定的职责外,各级监测机构还有以下职责:

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拟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对全国性、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负责对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技术认证,承担对申报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单位的考核、验证工作。

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参与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和开展跨省际区域、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工作。

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对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管理,承担国家及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省组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主要职责:按国家、流域及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对列入国家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的水土保持动态变化进行监测,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

监测点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技术规程对监测区域进行长期定位观测,整编监测数据,编报监测报告。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项目的专项监测点,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接受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监测数据和成果的管理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成果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实行年报制度,上报时间为次年元月底前。

下级监测机构向上级监测机构报告本年度监测数据及其整编成果。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数据和成果,向当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报告。

年报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成果实行定期公告制度,监测公告分别由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省级监测公告前经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审查。

监测公告的主要内容: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水土流失危害及发展趋势,水土保持情况及效益等。

国家水土保持公告每五年一次,重点省、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成果根据实际需要。

第二十条各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外提供监测数据须经同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一条对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无故不上报监测数据,不按规定开展监测工作,在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未经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监测数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水利动态监管第7篇

规范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第一条为加强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坚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对全国水土流失和水土坚持状况实施监测,第三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全国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为国家制定水土坚持生态环境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继续发展服务。

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负责制订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全国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国内外技术与交流,全国水土坚持公告。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对辖区的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坚持机构、以及授权的水土坚持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作为水土坚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局部,第六条省级以上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编制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对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进行修订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由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七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心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监测站网的建设与资质管理

按基本建设顺序全国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第八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的指导下。其运行实行分级负责制。

二级为大江大河(长江、黄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及辽河、太湖等)流域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第九条全国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由以下四级监测机构组成:一级为水利部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三级为省级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级为省级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

根据全国及省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省组重点防护区监测分站。设立相应监测点。具体布设应结合目前水土坚持科研所(站、点)及水文站点的布设情况建设,防止重复,局部监测项目可委托相关站进行监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三、四级及监测点的建设和管理。按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的监测站点不得随意变卦,国家负责一、二级监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确需调整的须经规划批准机关的审查同意。

建设和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项监测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第十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监测管理机构演讲监测效果。

第十一条下级监测机构应接受上级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须由具有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单位承担。第十二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方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考试合格,第十三条从事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岗位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章监测机构职责

建立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网,第十四条省级以上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实施计划。承担并完成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任务,负责对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保证,开展监测技术、监测方法的研究及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负责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对下级监测效果进行鉴定和质量认证,及时掌握和预报水土流失动态,编制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演讲。除本款规定的职责外,各级监测机构还有以下职责:

组织对全国性、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坚持监测,水利部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全国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拟定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规范。负责对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技术认证,承担对申报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单位的考核、验证工作。

负责组织和开展跨省际区域、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工作。大江大河流域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参与国家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协调工作。

承担国家及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坚持设施的验收监测工作。省级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对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管理。

对列入国家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维护区、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的水土坚持动态变化进行监测,第十五条省组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主要职责:按国家、流域及省级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演讲。

整编监测数据,监测点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技术规程对监测区域进行临时定位观测。编报监测报告。

依据批准的水土坚持方案,第十六条开发建设项目的专项监测点。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接受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监测数据和成果的管理

第十七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效果由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上报时间为次年元月底前。第十八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实行年报制度。

向当地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演讲。下级监测机构向上级监测机构演讲本年度监测数据及其整编效果。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数据和成果。

年报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编制。

监测公告分别由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省级监测公告前经国家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审查。第十九条国家和省级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效果实行定期公告制度。

水土流失危害及发展趋势,监测公告的主要内容: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水土坚持情况及效益等。

重点省、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效果根据实际需要。国家水土坚持公告每五年一次。

第二十条各级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外提供监测数据须经同级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同意。

不按规定开展监测工作,第二十一条对在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中无故不上报监测数据。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未经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监测数据的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