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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监管现状(合集7篇)

时间:2023-07-05 16:13:07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第1篇

关键词: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6)-0064-04

一、我国虚拟货币发展及监管现状

虚拟货币是指在网络经济背景下,由非金融公司发行,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传输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虚拟信用货币,这种新型货币是以数字为交易媒介职能的近似货币。正常情况下,虚拟货币没有实物形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使用范围有限,不能在现实生活中消费或兑换,只是现实货币在网络中的预存。

(一)我国虚拟货币发展现状。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以及在交易市场内以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为短期目标的投资交易,是我国目前虚拟货币领域最前端产业,吸引了大量的参与者。以“比特币中国”为代表的我国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比特币交易平台。与“比特币中国”类似的还有“火币网”、“796期货”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除此以外,我国还有许多以经营“山寨币”为重心的交易平台,如“比特时代”、“比特儿”等,可支持“狗币”、“域名币”、“点点币”等几十种非主流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有资料显示,我国虚拟货币年交易量折合人民币为几十亿元,并以15%-20%的速度逐年递增,直接和间接促进了虚拟货币的增长和扩展,带动了软件开发和挖矿产业的发展。同时,该产业链还吸收了一批计算机技术和跨行业性人才的创业和就业,形成了一个全新的行业领域。

(二)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现状。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我国相关部门对待比特币的监管态度。一是明确了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间接认可了虚拟货币存在的合法性;二是 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从事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活动,防止虚拟货币投机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三是采取登记备案的管理模式,加强对比特币的互联网站的管理;四是根据属地监管原则,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辖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五是从宣传教育的角度,要求各部门、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对社会公众进行风险教育。

虽然我国已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监管,但与FATF组织建议还存在差距:一是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虚拟货币品种单一。《通知》中将涉及比特币登记、交易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对其他具有类似匿名性、跨境流通便利性等特征的虚拟货币产品和服务仅要求“密切关注动向及态势”,“研判洗钱风险”。二是《通知》中仅明确了支付机构的履职要求,对其他特定非金融机构未做规定。三是对虚拟货币洗钱风险评估不足。FATF《指引》多次提到国家和监管部门应当对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识别、掌握并且准确评估虚拟货币可能存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二、虚拟货币所蕴含的洗钱风险

(一)虚拟交易中反洗钱监管出现立法空白。从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现状来看,对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处于探索阶段,尚未针对此类机构制定一套合理、有效的风险评估标准。《反洗钱法》尚未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的监管范畴,也未对其交易平台的反洗钱职责做出具体规定。

(二)虚拟货币交易中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难以落实。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无国界、跨境等特性,导致用户的个人信息无法获知。虽然目前《通知》中要求虚拟交易平台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用户注册使用时应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实名制的工作原理只是要求用户在注册账号时提供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如果借用或盗用他人的身份资料也可以完成账号注册。因为现有的实名认证只能辨明身份证号的真伪,却无法辨别其是否是持证者本人,造成注册身份难以核实。

(三)虚拟货币交易中可疑交易识别困难。目前《通知》中规定比特币交易平台对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予以报告,但具体的报告标准、报告期限、报告方式等详细内容在《反洗钱法》中尚未明确规定,导致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形同虚设。另外虚拟货币不存在于某个中心,是分布式的,通过存在每个网络节点上的账单维持系统运转,没有中心服务器,没有物理实体,难以监控。其交易是依靠软件自动完成的,整个交易过程可以很轻易实现自动化,从而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复杂的资金流转,增加了调查的难度。

三、参照FATF相关的监管建议

2015年6月,FATF组织了《虚拟货币风险为本方法指引》,下文简称《指引》),明确了在风险为本前提下,各国和地区应当结合FATF组织建议对虚拟货币实施反洗钱监管,防范或降低由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带来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一)在国家和监管部门层面的应用。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反洗钱监管部门应当对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开展风险评估,识别、掌握并且准确评估虚拟货币在境内可能存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在风险为本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分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资源,针对虚拟货币存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其风险相当的监管措施,对高风险领域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相关合作机制。各国可以建立相关合作协调机制,确保反洗钱政策制定部门、监管部门、监督部门、金融情报部门以及执法部门能够有效的分工合作,其他职能部门能够以此制定并执行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运用许可或登记注册手段。由于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实现资金的数字化转移,不受领土区域的限制,而且接受虚拟货币服务的人也不一定真实存在。因此,各国应采取许可或登记注册的方式,确保义务主体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下开展虚拟货币支付服务。

对新产品、新业务实施风险评估。各国应当识别、评估各项新产品和新业务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隐患。同时,金融机构在推出新产品、新业务、使用或开发新技术之前,确保已被授权或者是在其权责范围内采取了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降低新产品、新业务可能带来的洗钱风险。

建立国家关于电汇的要求。各国必须确保虚拟货币交易所在通过电汇的方式为客户转账时,必须附加电汇发起人和实际受益人的基本信息。各国可以设定跨国电汇金额的阀值,最高不得超过1000美元/欧元,同时,保证金融机构在对虚拟货币资金监测时,及时对缺少发起人、受益人基本信息的交易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

对虚拟货币实体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各国应当对在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间充当接口功能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给予充足的外部监督和管理。

实施有效合理的惩戒措施。各国应当针对FATF建议 所涉及的自然人和法人,在违反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给予其有效、适当和劝诫性的刑事、民事或行政处罚。但由于现阶段,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大多数是匿名交易,为执法追查虚拟货币非法所得带来很大难度。各国可以通过运用许可或登记注册、客户真实身份核查、交易记录的保存等手段,为实施有效合理的惩戒措施提供有效途径。

配合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各国应当提供高效、有效的国际协作,帮助其他国家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以及其他上游犯罪活动,如提供司法互助、辅助身份识别、资金冻结、可疑人员追捕、没收可能以虚拟货币形式存在的赃款或作案工具。建立为虚拟货币洗钱及恐怖融资定罪的法律框架,确保国家间的司法互助得以实现。

(二)在实体层面的应用。根据风险状况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根据FATF组织2013年6月的《新型支付工具和服务指引》中介绍的最佳实践建议,反洗钱义务主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手段包括:从第三方数据库或从其他信息源获取可靠的信息,证实客户之前提供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如身份号码,对客户的交易IP地址实施追踪,以及在保证数据获取方式符合国家隐私法规定的前提下,从互联网站搜索能够证实客户交易和客户活动相符的相关信息。

遵守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依照FATF第20条建议,义务主体应当履行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维护交易记录,包括:识别交易主体的信息、公共密钥、地址或者涉及的账号、交易性质和日期和资金转移金额。虚拟货币支付服务机构应当对可疑交易活动实施监测,关注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涉及的犯罪类型。

对新产品、新业务实施风险评估。包括虚拟货币交易所在内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应当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以及新交割机制的发展和新产品、现有产品中新技术或研发中技术的应用可能带来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上述实体应根据评估结果,在新产品、开展新业务以及应用新技术前,采取适当措施管理和降低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四、我国加强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及配套反洗钱监管制度。加快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立法,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支付纳入现有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等监管框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虚拟货币市场。建议人总行出台我国的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标准,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比特币交易平台要根据反洗钱工作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制定虚拟货币洗钱风险评估标准。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辖内开展虚拟货币支付服务业务的实体机构实施与其风险相对称的监管措施,确保隐形金融市场和有形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强化准入管理,严格落实实名制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一是以交易平台登记注册为重点,在设置准入门槛时全面考虑其必须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建议主管部门在交易平台准入阶段,根据机构的资本规模、经营状况、资信等级、内部制度、反洗钱领导小组、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报送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其经营虚拟货币业务。二是对申请购买、兑换、交易虚拟货币的客户身份信息、资信状况做必要的了解和审核,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三是对网络服务器上发生的每一起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交易平台都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存,保存对象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四是推广和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加强对用户的身份认证,提高网上交易的真实性,减少虚假交易。

(三)建立协调顺畅的合作机制。一是建议监管部门积极开展风险研究,及时评估虚拟货币对我国金融体系安全现实与潜在影响,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监管措施。二是建立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由于虚拟货币涉及的领域较广,需要各相关部委共同密切关注和研究,形成通力合作、协调沟通的工作机制。三是建议人民银行总行联合人民币互换的主要经济体,就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跨国虚拟货币监测监管达成一致,为投资者提供健康发展环境。

(四)加大科技投入,落实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一是明确限制虚拟货币的用途和使用方式,对安全度不高的交易应该采取限制网上交易金额和次数的方法,限制此类交易的网络资金转移数量。二是同步研发反洗钱业务监控系统和建立电子银行业务支付交易自动报告系统,对虚拟货币账户的流通速度、诚信水平等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三是加大科技投入力度,通过跟踪网上活动留下的IP地址、聊天记录、服务器和域名租用信息等,对超过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或者源头和去向出现异常情况的交易进行可疑交易报送。四是定期进行账单分析,结合交易发生的时间节点资金数量与流向进行分析,通过数据挖掘、数据碰撞、黑名单比对等方式进行比对分析,从而找到可疑交易线索。

(五)开展反洗钱领域的跨国合作。虚拟货币交易及支付具有全球化的特征,其所可能导致的跨国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问题也非单独一国可以解决,所以虚拟货币的监管不能完全孤立于我国境内,而是应与国外官方监管机构开展广泛的合作,吸收经济发达国家已取得的先进监管经验,并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监管程序的衔接,从而更有效地达到监管目标。

参考文献

[1]FATF组织.虚拟货币风险为本方法指引[M],2015。

[2]潘炜迪.浅谈我国虚拟货币发展现状及未来[J].企业导报,2015,(7):24-25。

[3]张远.加强我国网络虚拟货币监管的思考[J].西部金融,2010,(5):38-39。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第2篇

关键词:虚拟货币;风险防范;监管

中图分类号:F8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097-02

一、我国虚拟货币的发展现状

随着信息技术和Internet的发展,货币存在的形式更加虚拟化,出现了摆脱任何事物形态,只以电子信号形式存在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起源就是为了电子商务,便利、速度、几乎没有成本以及数字品质不变等网络特性为货币带来最大的革命。从实质市场、电子商务,到Amazon、Yahoo、eBay 、阿里巴巴等成功企业的例子,网络创业、网络购物创造许许多多网络货币。狭义虚拟货币是指网络世界中使用的虚拟金钱,用于计算用户购买IT产品或使用网站各种增值服务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的一种计代码。本文所研究的虚拟货币指狭义虚拟货币。

国内虚拟货币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但其发展速度之快,种类之多,发行数量之多,丝毫不逊色于国外。当前国内虚拟货币有十几种,例如Q币、新浪U币、百度币、网易PoPo等。虚拟货币的使用人数迅速增加。据国内有关资料显示,2009年,我国仅网络游戏玩家就有3 000多万,正在互联网上流通虚拟货币已有几十亿元人民币规模,并且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长,其发展势头迅猛。实际上,目前虚拟世界的网络交易已经大大超出了人们的设想,已经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庞大网上交易市场。而且,产生了专门从事“打币”的打工一族,他们把自己从游戏中得到的免费“金币”,卖给需要这种金币的玩家;也出现了专门兑换各种游戏币的兑换店,以及倒买、倒卖游戏币的职业“倒爷”;更可怕的还有诈骗和偷盗虚拟货币的骗子和盗贼。因此,总结虚拟货币发展现状,研究虚拟货币存在的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监管迫在眉睫。

二、我国虚拟货币带来的风险剖析

对虚拟货币风险的分析是防范虚拟货币风险、设计虚拟货币规范制度的前提。虚拟货币会给发行人和公司带来安全、信誉及通货膨胀等风险,虚拟货币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铸币税收入造成影响,容易导致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虚拟货币给虚拟货币安全带来风险。具体从下面四个方面分析。

1.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权和铸币税收入的风险

虚拟货币的发行对中央银行利益产生巨大威胁。中央银行收入的主渠道之一是中央银行从资产与负债的利息差中获利,即铸币税收入。若虚拟货币的竞争性发行机制得以确立,央行所发行的货币被明显取代,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将大幅减少,从而使其货币政策独立性受到影响。尤其对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现金使用的范围广泛,管理成本较高,将会使这一问题更加严重。

虚拟货币可能产生突然的需求剧增,而虚拟货币的发行机构不可能保持用于赎回虚拟货币的等额的传统货币准备,这就会导致中央银行业务服务机构货币发行权丧失。哈耶克指出,建立微观经济主体有权自由发行货币的货币制度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以及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前提。随着虚拟货币的迅速发展,哈耶克预言的“货币非国有化”和“自由货币”的精辟观点可能会变为成现实。

2.容易导致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

与虚拟货币安全性相关的特性,会影响其对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吸引力。它对这类意图的作用会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虚拟货币余额能够在无须同系统运营者交互的情况下进行转账,虚拟货币设施中所能保存的最大额度和保持记录的能力,跨国转移虚拟货币的便利程度。如果能很快地将来源于非法活动的钱转账到那些在法律上对洗钱限制较为薄弱的国家去,那么允许虚拟货币通过计算机网络方式进行跨国支付就会对罪犯非常具有吸引力。

与传统洗钱手段相比,虚拟货币洗钱的成本和风险大大降低,成为某些不法分子洗钱的首选。其手段一般以其数额大小而不同。数额相对较小的,不法分子只需将需要转移的赃款兑换成虚拟货币,收款人在另一地点将此账户中的虚拟货币卖出,兑换成实际货币,完成黑钱的跨区域流动,而且其来源还可以被网络收益所掩盖。洗钱金额较大的,不法分子则以投资的形式同虚拟货币发行公司相勾结,而后将犯罪所得收益通过分散购买或后台操作的形式转化成虚拟货币,税后的这些收入便成为该网络公司的合法收入,不法分子只需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成,便可冠冕堂皇地将数巨额“黑钱”洗白。

3.虚拟货币的安全风险

虚拟货币系统的安全受到侵害的可能性直接关系到中央银行的利益,因为任何损失都将由发行者和系统经营者承担。侵害安全的情况会发生在消费者层、商家层或发行者层。偷窃消费者或商家设备,在设备上修改存储的数据或包含在被传递过程中的信息,制造与真实信息一样能被接受的假的设备或报文,或修改产品的软件功能等,都是虚拟货币的安全风险。攻击安全最可能是为取得钱财,也可能企图造成系统瘫痪。具体来讲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ISP信用认证欠缺。由于用户在网上无法确认服务提供商的信用状况,Internet上可能发生严重的诈骗行为,所以合法银行的危险是这些诈骗者建立的看似合法的网站。其二,不严密的防范措施。银行系统和网络被攻击的最大原因之一是用了过期维修好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第二个原因是配置参数时缺乏一定的规则,有些安全系统在配置时需要特别小心。其三,用户保密标准欠缺。诚实的人在Web 站点开展业务所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滥用用户隐私。对此,银行应制定相应的用户保密标准。例如,在网站上解释清楚保护隐私政策;为了与用户沟通,主动提供多样化通信方法;非常清晰地告诉用户哪些交来的资料是保密的。

三、虚拟货币的风险防范与监管建议

虚拟货币纳入法律监管的必要性与积极作用。对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实现了中央银行对虚拟货币的授权、监管和调控,有助于网络秩序的规范与虚拟货币的管理并确保网络交易安全。虽然,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只局限于虚拟的互联网世界,但虚拟货币必须以现实为基础的。只有现实社会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虚拟货币机制,才能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环境中对虚拟货币的风险进行防范,对虚拟货币进行有效监管。

1.建立管理、监督、惩罚机制

虚拟货币要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就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从虚拟货币的建立到汇率的制订,还有各种交易平台的管理,都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而且,这套管理机制的制定者应该也必须是手中握有国家机器的政府。因为任何公司在做工作时都会考虑自己的利益,如此势必不公平。只有政府这个不带任何功利色彩的机构,才能保证管理机制制订过程中的绝对公平、公正,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管理机制建立的同时,监督机制也应该及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机制的合理、有序,及时打击投机分子。同时还需要政府来建立和实行惩罚机制。发行虚拟货币的公司是一个类似于银行性质的盈利性的金融机构,这其中非常容易产生贪污、受贿等腐败的行为,运行中的问题会层出不穷。而政府作为国家机器的表现形式,当某些人在虚拟世界犯的错误太过严重或者已经严重威胁到现实的安定时,通过惩罚机制对其进行监管、约束甚至制裁,符合虚拟货币发展的整体趋势。

2.严格控制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范围和兑换

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信息时代的特有经济行为。但我国在虚拟货币交易涉及的税收征管、货币流量监控、法律监督等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消费者的权益缺乏保护,对经营者的不道德行为缺乏管制。一些网络购物平台以及论坛上的私下交易现在还普遍存在。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双向互兑构成虚拟货币推出机制,由于技术和政策漏洞而可能产生虚拟货币滥造及洗钱行为,一旦这种私下交易达到一定额度,必然使实际货币需求产生波动,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

因此,应从加强对虚拟货币发行、交易、兑换的监管入手,对、传播销售虚拟货币信息的非官方网站、论坛进行处罚;非法销售虚拟货币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有一定规制,但是这只停留在有关部门规定层面,效力太低,约束作用太小,还应该从法律层面进行完善,明确各个网络运营商、消费者、中介机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构建专门应用于虚拟货币的新型交易平台

新型交易平台是面向网络消费者的终端系统,是在允许各种合法虚拟货币共存的基础上由国家依托第三方机构建立的“货币认证系统”,专门应用于虚拟货币交易。该平台主要由一个专门的电子公告牌系统组成,行使对虚拟货币的认证和监管两大功能,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公布交易实时报告,披露合法虚拟货币的名称、计量单位及发行商等认证结果。同时,新型交易平台也使合法的网络经营商得到保护,使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二是公布各种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换算时价,统一计量不同虚拟货币之间的汇率,促进各种虚拟货币之间的流通。同时,合法虚拟货币的发行将在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以防止其通货膨胀。三是通过披露发行公司信息,加强该系统的权威性,限制各虚拟货币发行量。四是建立监管投诉平台,严禁倒卖虚拟货币。只有有效地引导虚拟货币流通走向合法化、公开化和规范化,才是保障我国虚拟货币市场有序运行和发展的根本措施。

参考文献:

[1] 贾丽平.网络虚拟货币对货币供求的影响及效应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9,(8).

[2] 帅青红.Q币、U币、POPO币与电子货币[J].电子商务,2007,(1).

[3] 张浩.我国虚拟货币市场的规范和监管[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7.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第3篇

关键词:虚拟货币;潜在风险

一、前言

目前我国市面流通的基于网络的虚拟货币将近15种,如Q币、百度币、新浪U币、魔兽币、天堂币、盛大元宝等,虚拟货币交易规模已达到100亿元。庞大的市场空间致使更多的网络运营商介入并开发自己的虚拟货币和支付系统,如社交网络Facebook和新闻集团旗下的MySpace。然而,在这一片繁荣背后,我们要认识到网络虚拟货币在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新的经济、社会问题和风险。

基于此种状况,2009年6月29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明确指出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经营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并且虚拟货币不得支付购买实物,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此举又一次将针对网络虚拟货币的研究推到了风口浪尖。

二、虚拟货币的定义

本文讨论的虚拟货币是指网络服务运营商发行的能够在互联网上存在的,购买发行主体服务商或者签约服务商所提供的虚拟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电子数据或者符号。

虚拟货币与我们常说的电子货币虽然都不具有实物形态,但是它们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从本质上讲,虚拟货币比电子货币更具有网络虚拟性。虚拟货币是由网络运营商基于方便购买虚拟商品或服务而自行设计与发行的,并且不同网络运营商发行的虚拟货币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联系不是天生使然,而是网络运营商的网络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各种因素联合促成的。而电子货币的产生植根于现实货币,是现实货币在网络世界的虚拟化。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简称网游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货币的一个重要分支。《通知》对网游虚拟货币定义的进行了界定:网游虚拟货币是指由网游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发行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方式存储与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三、虚拟货币的风险

(一)虚拟货币发行存在风险

目前我国没有十分完善的机制对网络运营商的虚拟货币发行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虚拟货币发行不受限制,从而引发各种风险:一方面,趋于利益考虑,网络运营商会发行多于市场需求的虚拟货币量,若发行过度,就有可能导致类似于现实法定货币出现的“通胀”现象,导致虚拟货币贬值,这对发行方和消费者权益都会造成损害。另一方面,由于虚拟货币发行方技术的可模拟性或系统的漏洞,某些不法分子伪造虚拟货币,从中赚取暴利。

(二)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反向兑换引发的风险

就理论而言,在我国虚拟货币换取法定货币即人民币是违法的。但是,当消费者拥有大量的闲置虚拟货币时,网络世界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虚拟货币回兑机制,导致这些虚拟货币无法实现原值,于是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私下交易愈加频繁。即在官方的单向对兑换市场(人民币虚拟货币)之外又形成了一个非官方的双向流通市场(虚拟货币人民币)。由于虚拟货币的发行不受限,虚拟货币发行过量会导致虚拟货币频繁与人民币兑换,造成人民币的流动或虚拟货币挤兑,从而有可能冲击现行的法定货币体系甚至金融体系。此外,由于虚拟货币处于无监管状态,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双向流通导致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扩大化,可以购买现实商品和服务,导致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业内人士指出:虚拟货币如果只在小范围内使用,一般不存在通货膨胀问题,因为虚拟世界的“商品”供应量几乎是无限的。但是,若在虚拟货币线下交易或者用虚拟货币购买现实商品,则虚拟货币过量发行便会引起通货膨胀。

(三)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犯罪的风险。

随着金融机构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和银行卡在线支付的开通,特别是网络支付平台与金融机构电子支付系统和电子货币工具链接,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交易更加便捷。同时,虚拟货币容易进行远距离传输,且具有匿名性和虚拟性,导致网络交易难以有效监管、取证、处罚,我国关于虚拟货币也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些都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网上盗窃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网络安全和系统风险。

用户使用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享受相应的虚拟商品和服务,若是虚拟货币发行商的系统存在漏洞,被病毒、黑客攻击,再者如果网络运营商破产或倒闭,消费者的虚拟财产要蒙受损失。

(五)无法保障且损害虚拟货币用户权益的风险

一方面由于虚拟货币本身具有的以上各种风险,另一方面,由于虚拟货币的虚拟性导致虚拟货币市场行为监管不力或无法监管,这些都导致用户权益无法切实保障,当用户权益已经遭到损害,消费者也不能找到相关监管机制来维护个人权益。

虚拟货币的潜在风险使得加强虚拟货币的监管迫在眉睫。《通知》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相关定义、使用范围、企业责任、网游犯罪、用户利益等予以关注,规定游戏道具不属于网游虚拟货币的范畴、虚拟货币不得支付购买实物、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业务、严禁利用网游虚拟货币进行或、用户未使用的虚拟货币需退还等等。这些举措意在规避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各种风险,《通知》关于网游虚拟货币的相关规定让我们看到了政府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已经逐渐提上日程。其可实施性以及有效性还有待时间和实践的考验,对虚拟货币进行有效监管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我们需要不断对其进行深入认知、摸索。

参考文献:

[1]刘义纯.网络虚拟货币与现实法定货币的本质区别及其发展的思考[J].科技信息,2008,12

[2]尚文敬,吴洪,姬智敏.中国网络虚拟货币发展现状分析[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第4篇

关键词:虚拟货币;监管机制;第三方参与

中图分类号:F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1)04-0015-03

一、 引言

虚拟货币是指由非金融机构发行, 借助于计算机网络在发行者与持有者或发行者与少数几个商家与持有者之间流通,能够购买商品、虚拟财产或电子化服务的充当等价物的近似货币。 [1] 目前我国存在的虚拟货币主要有:腾讯Q币、百度币、网易泡币、新浪U币、盛大点券等,这些虚拟货币大致可分为三类 [2] :第一类是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第三类是网络虚拟货币,似乎生来就为了攻占现实货币的地盘,如美国贝宝公司发行的一种网络货币,可用于网上购物。本文主要研究网络游戏运营商发行的网游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的产生和发展推动了网络经济的发展, 但也给传统金融流通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和挑战。加强虚拟货币监管,给予正确的指引,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构建和完善虚拟货币监管机制,发挥虚拟金融对经济发展的良性促进作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程度依赖于虚拟货币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实施及货币政策效果的影响程度。 在适当的时机采取合适的监管机制,既要保证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又要有效防御金融风险, 同时监管中积累的经验也可为今后的立法提供实践基础。

二、文献综述

在关于虚拟货币的既有文献中,彭惠 [3] 、张樊 [4]研究了虚拟货币带来的安全、法律及流动性等风险;侯俊 [5] 、陈玲 [6] 认为若不对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交换加以引导和规范,势必引起金融市场的不稳定,甚至会对国家经济产生冲击;黄志云 [7] 阐述了虚拟货币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传统的货币理论, 并给货币供给与需求带来重大的影响;贾丽平 [8] 提醒应当正视虚拟货币对货币供求的负面影响, 中央银行需要构建专门应用于虚拟货币的新型交易平台,建立网络消费者虚拟资金存款账户, 以保证中央银行调控虚拟货币的力度和弹性;包春静 [9] 注意到虚拟货币的发展将对商业银行的支付服务边界和核心支付功能带来挑战, 并可能侵蚀央行的资产负债规模,挑战货币发行的垄断地位。

邹恒 [10] 从分析虚拟货币的性质出发,探讨了当前虚拟货币对现实经济和法律的挑战, 并对我国虚拟货币监管制度的构建提出对策建议;孙兆康 [11] 认为对虚拟货币采取放任和禁止两种极端措施都是不可行的,应积累经验,完善网络立法,使虚拟货币的监管走上正轨;周虹 [12] 从新巴塞尔协议入手,探讨现代金融监管的特征, 通过对虚拟货币生命周期的分析,阐述并提出虚拟货币监管体系构建框架,提出了虚拟货币监控机制的六个核心问题。

三、现状分析

(一) 发展现状

现阶段, 我国对虚拟货币需求最大的主要是网络游戏市场。近几年,网络游戏发展迅速,2010年1月20日的《2009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相关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实际销售收入为256.2亿元,比2008年增长了39.4%,为相关产业带来的直接收入达555亿元。2009年, 中国网络游戏用户数达到6587万,比2008年增加了33.46%。2009年,付费网络游戏用户数达到3715万, 比2008年增加了22.1%。预计到2014年网络游戏用户规模将达到1.23亿, 实际销售收入将达到508亿元。

虚拟货币的发行和流通过程中, 存在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玩家、玩家与玩家两大类的关系。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1)玩家用现实货币向运营商购买虚拟货币;(2)玩家用现实货币向运营商购买虚拟货币, 进而在游戏中用虚拟货币购买游戏道具。玩家与玩家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1)玩家之间不同种虚拟货币的交易;(2)玩家之间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交易;(3)玩家之间虚拟货币与游戏道具的交易。见表1。

值得关注的是,在网络游戏产业中,由于网络游戏需要玩家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用以练级别和打装备,一些时间成本较高的人就希望能用“真金白银”直接从别人手中换取所需的装备和游戏币,于是这种需求造就了供给并最终形成整个连接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市场, 使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实现双向兑换。 大量虚拟货币的涌现满足了玩家对小金额即时支付的需求,它能使花费最少而服务最便捷。特别是, 本为游戏服务的虚拟货币流出网游系统的现象时有发生: 用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购买杀毒软件、购买、支付“超女”选票,等等。可以预见,随着人们对虚拟货币的需求越来越旺盛, 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双向兑换行为会越来越频繁, 对金融秩序的冲击和监管难度会日益加大。 如何对虚拟货币的交易进行合理的规范和监管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现行规定

2007年2月15日,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在通知中,规定了对虚拟货币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 要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 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 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产品和服务; 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第46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9年6月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相关定义、使用范围、企业责任、网游犯罪、用户利益等予以关注, 规定游戏道具不属于网游虚拟货币的范畴、虚拟货币不得支付购买实物、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业务;严禁利用网游虚拟货币进行或; 用户未使用的虚拟货币需退还,等等。这些举措意在规避虚拟货币的各种风险。

(三)网游公司态度

以《魔兽世界》问鼎全世界网游产业并获得艾美技术工程奖的暴雪公司是抵制虚拟货币地下交易的典型代表。2008年初,暴雪公司将维持了半年的官司打赢,告倒了提供和出售魔兽金币的公司。一度成为魔兽金币和装备虚拟交易最大集散地的eBay宣布,在英美两地全面叫停包括游戏角色、货币、物品、武器和账号在内的虚拟交易。

林登实验室则是支持虚拟货币与现实兑换的典型代表。《第二人生》由美国林登公司于2003年7月推出,参加者可随心所欲地在网络虚拟空间交流、创造和经营,用虚拟货币――林登币支付或收费,林登币还能和真实世界的货币按一定“浮动汇率”进行兑换。“第二人生”虚拟世界已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并吸引了越来越多人们的注意。

三、基于第三方参与的监管机制

(一)第三方机构的设置

由政府、运营商、交易平台等多家代表组成一个具有协调、沟通功能,经济上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在第三方机构内设立一个信息服务公司, 为虚拟货币的监管提供服务,负责收集、保存和分析各网游运营商发行虚拟货币的信息。其结构如图1所示。第三方机构根据各个运营商虚拟货币发行规模和交易平台的交易量按比例收取费用, 以保证其经济方面的独立性, 从而保证其切实担负起监管虚拟货币发行和流通的任务。在机构设立之初,可以通过协议赋予它一定的惩罚权限,从而使其具有更大的权威性。

(二)基于第三方参与的监管体系

虚拟货币参与各方涉及玩家、运营商、第三方商家、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引入第三方机构之后的监管体系如图2所示,虚拟货币的监管依靠政府部门结合第三方机构实现。 第三方机构在虚拟货币发行和流通中发挥信息沟通、 合作协调、 处理突发事件等功能,对虚拟货币产生的风险进行控制,并负责向虚拟货币的政府监管部门提供虚拟货币相关的运营信息,执行监管部门下发的各项规定。在虚拟货币的风险监管方面,承担如下职责:(1)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运营商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 向各个运营商宣传国家相关的政策和法规;(2)制订并实施网游虚拟货币发行规范和自律公约, 协调各个运营商之间的关系,促进运营商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3)定期对各个网游运营商的虚拟货币进行评估和预测,对产生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第三方机构及时把各项统计数据、 发展存在的问题传递给主管部门。

基于第三方参与的虚拟货币监管机制对实现网游运营商自律很有帮助, 通过信息技术可以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及裁决,使规则适用更为有效,进而实现更为有效的监管。同时,这种机制体现了专业化的特点, 因为虚拟世界不同于现实世界的特点决定了虚拟货币监管的特殊性。

(三)第三方机构的两个机制

1.建立发行总量监控机制。 对虚拟货币总体规模的测度十分重要, 应该建立一套定期的虚拟货币发行申报制度。 网游运营商定期向监管当局申报在该时期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存量和交易数量。第三方机构可根据各个网游运营商的申报, 计算出虚拟货币发行总量、交易量,以便分析对货币总量和货币政策的影响,从而有效地进行控制。应当关注以下四种渠道的虚拟货币数量:(1)网络游戏企业线下已发行的点卡所含的虚拟货币数量;(2)历史上玩家通过网上充值购买的虚拟货币数量;(3)网络游戏企业以促销返点形式销售的促销部分的虚拟货币数量;(4)尚留在企业内部未售出的虚拟货币的数量。

2. 建立交易风险预警机制。 对于网游运营商来说,虚拟货币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环节与赎回环节。风险预警机制应当首先抑制虚拟货币的滥发行为。第三方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机制与定期汇报制度,实时监控交易平台中的交易信息总量, 以获取虚拟货币交易状况。 第三方机构对交易的异动情况进行监控,若有异常情况,发出预警,根据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并与相关网游运营商沟通。异常交易的表现形式有:(1)同一时间或极短时间间隔内,某款游戏的虚拟货币出现大量交易行为;(2)同一用户多次出售虚拟货币的交易价格均有畸高或畸低的现象;(3)同一用户频繁出售大量不同游戏的虚拟货币;(4)遭到大量投诉的用户;(5)其他异常交易的行为。

四、第三方参与监管的优势

从我国目前虚拟货币监管的做法来看, 主要还是依靠政府制定规则, 通过行政命令进行监管。但是,对于政府来说,实施监管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1)制定统一的规则和执法程序困难, 因为如果政府在创建一个监管机制的时候很难全面顾及运营商和玩家的偏好和利益, 运营商会运用其所拥有的技术来规避政府监管;(2)虚拟世界不同于现实世界的特点决定了虚拟货币监管的特殊性, 也决定了单纯依靠政府介入或法律强制力, 会使监管难以实现。同样, 倡导企业自动调节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非常必要, 但完全靠运营商的自律并不可行, 因为运营商们之间达成的协议并不一定能得到具体的落实。

靠运营商自律和靠政府行政命令监管, 都有不足之处。 第三方参与监管既有助于实现网游运营商之间的自律、自治,又有助于政府法规政策的实施。具体的优势可以概括为:(1) 营造更好的监管环境。第三方参与监管与对虚拟货币采取谨慎监管、 适时和适度的原则相结合, 既能保证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又能有效防御金融风险。(2)可操作性强。第三方机构的存在, 使政府金融监管大部分时间面对的是一个第三方机构而不是很多个网游运营商。 在虚拟货币相关问题处理上更简单化, 比如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问题, 政府很难对一家家网游运营商和一个个玩家审查。(3)有效运行与监管。由政府、运营商和交易平台多家代表组成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协调多方利益关系, 有效解决网游运营商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矛盾。

因此,引入“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机制,能够为网游运营商创造更好的监管环境。 由于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客观公正性和权威性,会更有利于对网游虚拟货币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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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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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第6篇

近年来,网络游戏发展非常迅速,2010年1月20日的《2009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相关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实际销售收入为256.2亿元,比2008年增长了39.4%,为相关产业带来的直接收入达555亿元。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数达到6,587万,比2008年增加了33.46%。网游虚拟货币被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它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①用户权益缺乏保障,②市场行为缺乏监管,③网游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且处理这些纠纷缺乏法律依据。为此,2009年6月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网游虚拟货币的各种风险。

关于对网游虚拟货币监管的研究,从已有的文献来看,邹恒[1]从分析虚拟货币的性质出发,探讨了当前虚拟货币对现实经济和法律的挑战,并对我国虚拟货币监管制度的构建提出设置发行准入制度、实行大额交易上报制度和建立回笼机制三个对策建议;孙兆康[2]认为对虚拟货币采取放任和禁止两种极端措施都是不可行的,应积累经验,完善网络立法,使虚拟货币的监管走上正轨;杨旭[3]分析了虚拟货币在当前以及未来对经济所产生的影响,提出监管者要明确自己的监管目标,并提出应逐渐实现电子版的人民币在网络世界中的主导地位、在法律上确认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和告知消费者持有虚拟货币的风险性;欧阳振[4]建议建立一个统一的网上交易平台,以减少虚拟货币对货币供给的影响,并提出准备金制度;周虹[5]从新巴塞尔协议入手,探讨现代金融监管的特征,通过对虚拟货币生命周期的分析,阐述并提出虚拟货币监管体系构建框架,提出了虚拟货币监控机制的六个核心问题。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对虚拟货币监管的研究停留在对建议对策的层面上,建议对策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但很难操作。本文试图探寻普遍适用的监管手段,通过对网络游戏发展的不同阶段研究,针对性分析各阶段网游虚拟货币的特征,并提出治理措施。

本文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虚拟货币流通模型,分析虚拟货币的流通过程;二是虚拟货币监管策略定位,主张在网游虚拟货币的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监管策略;三是网游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特征,以网络游戏的生命周期为导线,论述各阶段的特征;四是网游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虚拟货币监管策略,针对各阶段网游虚拟货币的特征,探讨相应的监管策略;五是全局监管策略,进行适用于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全局监管策略研究;最后是结束语。

一、虚拟货币流通模型

网游虚拟货币的获取有五个途径:①玩家从网游运营商购买;②游戏中获得奖励;③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获得;④与其他玩家私下交易获得;⑤盗号、诈骗获得。网游虚拟货币的输出有四个途径:①向网游运营商支付虚拟货币获取服务;②把网游虚拟货币放到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出售;③与其他玩家交易输出网游虚拟货币;④被盗号、被欺诈等造成网游虚拟货币的输出。

一个典型的网游虚拟货币的流通模型如图1所示,简要描述了一“单位”网游虚拟货币的流通过程。网游运营商发行虚拟货币,玩家A购买网游虚拟货币;玩家A向网游运营商支付虚拟货币,获得虚拟服务;玩家A通过私下交易或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把多余的网游虚拟货币交易给玩家B;玩家B可以把获得的网游虚拟货币用于支付给网游运营商而获得虚拟服务,也可以用于继续交易;玩家在持有网游虚拟货币的过程中,有可能因被盗、被欺诈或网络安全问题而丢失网游虚拟货币。

网游虚拟货币具有完整的生命周期,存在生成、循环和销毁三个阶段。伴随着网游运营商与玩家、玩家与玩家等之间的交易,网游虚拟货币起到了支付、流通、价值尺度等功能。玩家将现实货币的一部分兑换为网游虚拟货币,用于支撑虚拟世界里的开支;多余的网游虚拟货币用于交易,兑换成现实货币。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资本的流动,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

二、虚拟货币监管策略定位

关于网游虚拟货币是否影响现实的金融秩序,一种观点是认为不会影响,理由有三个[6]:①网游运营商不会无限制地发行网游虚拟货币,网游虚拟货币发行数量取决于玩家购买的数量;②网游虚拟货币无法与现实货币互兑,不可能冲击现行货币发行体系;③网游虚拟货币是商品,网游虚拟货币的增加仅是虚拟商品的增加,而不是货币的增加。网游虚拟货币的发行同时得到了哈耶克“自由货币”学说的支持,哈耶克认为:现代国家利用垄断性货币发行权,使其有可能滥发纸币来弥补财政赤字,纸币发行的历史就是通货膨胀的历史。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对这种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剥夺政府对货币发行权垄断,代之由私人银行发行竞争性的货币。私人银行为了自身利益考虑,反而能够注重维护币值的稳定,避免因货币贬值而被淘汰的结局。

另一种观点是支持网游虚拟货币会影响现实的金融秩序,也有三个理由:①由于网游运营商在发行网游虚拟货币时,根本不会以某种金属或资产作为发行储备,也不考虑是否要约束货币发行规模以及如何维护货币的信用,这样会过度发行网游虚拟货币,一旦网游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可以兑换,会冲击现实的金融秩序;②网游运营商在大量发行网游虚拟货币并从中牟利时,很容易造成玩家花钱买来的网游虚拟货币贬值,导致玩家利益受损;③网游虚拟货币的发行导致本来属于中央银行的铸币税被网游运营商得到了,网游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涉及市场秩序、税收问题,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经济学家克纳普提出货币国定学说,为人们所接受;凯恩斯强调“现在一切文明国家的货币无可争辩地都是国定货币。”

两种观点相应的产生两种极端的措施:放任自流和严格禁止。我们认为目前网游虚拟货币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两种极端措施都不可取。因为:第一,技术、市场都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不合时宜的监管机制毫无疑问会扼杀革新,目前为止的网游虚拟货币的革新朝着提供更有效的支付工具方向发展,从而有利于玩家,那么,扼杀革新就等于破坏玩家的利益,与保护玩家利益的初衷相矛盾;第二,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下制定出来的管制措施带有盲目尝试和“堵”的意味,易于让运营商产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念头,不利于捍卫管制条例与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例如,对于虚拟货币税收的规定,在准确核定数额和杜绝逃避途径解决之前,难以有利实施。因此,我们主张在网游虚拟货币的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监管策略。现阶段对网游虚拟货币应采取较松的监管策略,也就是采用谨慎监管、适时和适度的原则, 既要保证网游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 又要能够有效防御金融风险。同时,在监管网游虚拟货币的过程中,逐步积累经验,以便为将来立法做准备。

三、网游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特征

网络游戏和传统的产品一样,也存在产品的生命周期,一款网络游戏的生命周期[7]包括引入期(测试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一款网络游戏的生命周期如图2所示,平滑曲线表述了网游运营商的销售收入随网游的“成长”而变化,在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征。一款网络游戏生命周期的长短和各个阶段的长短主要受该款网络游戏的本身质量、玩家口碑、获利模式、现行政策、私服外挂等因素的影响。下面以网络游戏的生命周期为导线,论述网络游戏各个阶段的特征。

1.引入期(测试期)

在网络游戏的引入期(测试期),对游戏画面、服务器稳定性、游戏可玩性、游戏平衡性、游戏经济系统、玩家推荐指数和运营商圈钱指数等进行测试。在网络游戏的引入期吸引足够多的玩家都对后期的运营产生重要影响。如何让更多的玩家知道这款网络游戏并有能实际操作或者观看的机会是这一时期的重点,网游运营商会选择各种方式对该网络游戏进行宣传,以吸引玩家的关注。得到部分资深玩家推荐,玩家的口碑传播或者营销力度较大,使越来越多的玩家开始关注、加入游戏。一款网络游戏在进入市场时一般具有较为鲜明的个性和技术创新性,玩家会在好奇心的驱动下试用。现在的网络游戏大多是不删档测试,同时在测试期也有一些优惠措施,这些也是吸引玩家试玩网络游戏的原因。为解决小额支付问题,同时为吸引人气,提高玩家的兴趣和忠诚度,开始发行网游虚拟货币。

2. 成长期

一般来说,经过引入期的筛选,游戏的各种玩点是玩家持续游戏和关注的主要驱动力。由于部分核心玩家认可和口碑传播,以及版本更新、副本开放、营销宣传力度加大、系统维护等因素影响下,网络游戏 处于成长阶段。提高用户数是任何网络游戏最根本和最直接的策略,这是因为用户数决定了网络规模的大小,并影响潜在进入者的预期及其网络现有用户的效用。增加用户数的主要策略包括低价、开辟新服务器和提高认知程度。为了吸引更多的玩家,网络运营商将大量的网游虚拟货币投入到运营中,进而不断推出新的更高级的虚拟物品和服务来激发消费者的兴趣,这样也造成了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和其它虚拟物品一定的贬值,给玩家造成损失。只要游戏内容、游戏质量足够吸引人,玩家会通过各种渠道购买该网游运营商发行的虚拟货币。

3. 成熟期

随着核心玩家群体的形成并逐渐发展壮大,网络游戏达到成熟期,网游虚拟货币的发行量相对稳定,网游虚拟货币的价值也相对稳定了。网游运营商的核心任务在于保持并提高现有的用户规模和良好评价,通过持续更新产品版本、提供个性化服务等锁定玩家。根据游戏品质、运营方式的不同,网络游戏成熟期的时间长短也不一。进入成熟期后,玩游戏的人员越来越多,有些玩家表示:现在玩游戏一般都会购买装备,节省练级打怪的时间。这是用金钱来换时间,很多游戏很费时间,没有长时间在线游戏,装备不会自己送上门。所以只好花点钱,将自己在虚拟世界中的级数提高,满足虚荣心。这个时期是盗号、私服、外挂、游戏攻略等大量涌现的时期,网游行为在这个时期的危害是最大的。

4. 衰退期

在网游的衰退期,游戏推广力度减弱,玩家数量减少,除少量忠实玩家外,大部分玩家会被私服和其他游戏分流。相应的,网游运营商收入下降,网游虚拟货币的价值降低,最后跌至几乎为零。如今网络游戏可谓数不胜数,游戏玩家很容易从一个游戏转向另一个游戏,这样也就会导致一款网络游戏的网游虚拟货币需求下降,而网游运营商却没有减慢网游虚拟货币发行速度,从而导致网游虚拟货币通货膨胀。

四、网游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虚拟货币监管策略

网游虚拟货币的价值随着网游游戏的生命周期变化而变化,大致过程是:一款网络游戏在其引入期和成长期,其网游虚拟货币在增值阶段;随着这款网络游戏达到成熟阶段,网游虚拟货币的汇率在经过一小段时间内的上扬之后将会遇到瓶颈达到稳定;在网络游戏进入衰退期,慢慢开始淡出主流市场,网游虚拟货币的价值也就慢慢降低,最后跌至几乎零点。表1列出了在网游生命周期各阶段虚拟货币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和相应的监管策略,不同阶段特征不同,相应的策略也会有所不同。下面以网游的生命周期为导线,针对各阶段网游虚拟货币的特征,探讨相应的监管策略。

1. 引入期(测试期)

在引入期,多数网络游戏是不删档测试,并且为了吸引人气和提高玩家的兴趣和忠诚度,开始发行网游虚拟货币。这时,要严格市场准入,要求网游运营商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主管部门根据网游运营商的资本规模、经营状况、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其发行网游虚拟货币。加强对网游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要求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网游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业务。

2. 成长期

在成长期,要求网游运营商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运营情况,适量发行网游虚拟货币。实行准备金制度,网游运营商必须缴纳一定准备金给中央银行,网游虚拟货币发行量不得超过其准备金的一定比例。并要求网游运营商按季度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网游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中央银行根据网游运营商的报表对网游虚拟货币的发行量进行监控,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网游虚拟货币滥发行为。伴随着网游的发展,网游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在扩大,加强网游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的监管凸显出来。监管网游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很关键,规定网游虚拟货币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此阶段部分玩家开始关注私服,外挂开始大量出现,要让玩家明确意识到“私服”、“外挂”上的游戏行为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同时要求网游运营商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3. 成熟期

在网游的成熟期,由于网游虚拟货币的发行量相对稳定,可对其进行近似现实货币般的监管,如考虑网游运营商的信用等级,对网游虚拟货币的流通速度、相应准备金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监控体系,以化解可能产生的风险。网络游戏进入成熟期后,有相当规模的玩家群体,并且这个阶段出于虚荣心花钱提高级数的玩家增多,网游虚拟货币的交易量会比较大。由于利益的驱使,这个阶段盗号、私服、外挂等比较猖獗,交易量的监控非常重要,需要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成熟期是网游运营商盈利的最佳时期,需要对网游内容和网游行为加强监管。有的网游运营商会通过在游戏里增加开地图、过关口等的收费而盈利,实质上构成恶意发行网游虚拟货币。网游里采用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方式,这些行为是要严厉打击的,一旦出现利用网游虚拟货币进行或的行为,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这个阶段更要加强对网游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的监管。

4. 衰退期

当一款网络游戏到了它的衰退期,玩家被分流日益严重。这个时期,网游运营商将会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滥发网游虚拟货币,比如借助虚拟物品降价,增加发行网游虚拟货币。如果网游虚拟货币的无限发行与虚拟产品有限消费之间的关系不变,将会导致虚拟货币在整个虚拟世界的相对过剩,出现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这样玩家手里的虚拟货币就会贬值。这个阶段,更要加强网游虚拟货币的监管,并要求一旦网游停止运营,网游运营商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五、全局监管策略

在分析研究网游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基础上,参考《新巴塞尔协议》,结合《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进行适用于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全局监管策略研究。对于网游虚拟货币的监管,主要内容是风险性和合规性方面的研究,具体策略有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实时监测、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培养行业自律。各种监管策略在网游虚拟货币的监管活动中相互补充,互为依据,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1.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网游虚拟货币监管部门指派专人或专门小组,进入网游虚拟货币现场对网游虚拟货币系统进行的检查。对不同网游运营商,由于检查的目的和要求不同,检查内容和方法也各有侧重。主要思路是:①现场检查的方式和频率。网游虚拟货币处于初级阶段,风险管理正处于逐步完善之中。现阶段现场检查应以专项检查为主,全面检查为辅。网游虚拟货币市场准入之前,应对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技术风险检查。准入之后,技术风险的现场检查频率依网游虚拟货币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是依据网游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的影响程度,风险越高,检查的频率就越高。②现场检查的程序。首先,分析风险,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接着,下发现场检查通知书,进行现场检查;最后,根据检查中发现的事实,得出现场检查的初步结论,与网游运营商讨论,提出监管建议和形成最终报告。③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网游虚拟货币的现场检查应主要包括物理设备安全、数据通讯安全、应用系统安全、信息技术安全策略以及遵守现行规定的情况等。

2. 非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是指网游虚拟货币监管部门对其监测到的或网游运营商报送的有关信息技术方面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和综合分析,并通过一系列风险监测和评价指标,对网游虚拟货币的风险作出初步评价和早期预警。非现场检查可以保证监管的及时性和连续性,有助于明确现场检查的对象和重点。非现场检查的具体过程包括:①采集数据。网游虚拟货币监管部门要求网游运营商定期报送该时期发行网游虚拟货币的总量、存量和交易数量等,采集频率要有明确规定;②生成风险监测指标值,进行分析评价。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核对、分类、归并的基础上,根据预先设计的风险监测和控制指标生产一系列指标值,利用横向和纵向比较分析法对各项指标值,进行分析,得出单项检查结论,并综合评价风险;③制定监管策略。结合综合评价结论,选择合理的监管策略,并对于存在问题比较大的网游运营商发出预警。

3. 实时监测

网游虚拟货币具有虚拟性、可分性、流通速度快和防伪措施的特殊性,使实时监测成为网游虚拟货币的重要监测方式。实时监测是网游虚拟货币监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相关的工具,利用技术手段,对网游虚拟货币的运行过程、异常情况和不安全环节等进行实时、动态和持续地监测。实时监测可以有效地制止和化解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风险。

4.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

对于网游虚拟货币,应构建风险评估体系,以便及时识别、监测和预警风险,提出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建议和措施,并对网游虚拟货币风险发展趋势和控制情况进行持续跟踪。针对网游虚拟货币所存在的风险,建立危机处理机制,有助于网游虚拟货币造成的各种风险的解决。网游虚拟货币监管部门应依据综合评价结果,针对所存在的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处置措施,以防止风险的进一步发展和蔓延。根据网游虚拟货币的发展状况,相应的采取巩固性措施、改善性措施、纠正性措施和市场退出处置措施。

5. 培育行业自律组织

在网络这个互动、多元、信息量惊人的数字化模拟世界里,如果只单纯依靠政府介入或法律强制力,恐怕会因监管困难而实质上有所不能。行业自律组织的成员是网游运营商,自律组织制定一些规则,更容易为网游运营商们接受并较好遵守。自律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①网游运营商自律可以实现更为有效的管理,控制网游虚拟货币发行量,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有效的监管;②网游运营商自律使得规则执行更加容易,虚拟世界有着不同于现实世界的特点,专业化的规则产生更合理的结果;③有效的自律监管既减轻了政府监管的压力,也降低和节省了监管成本。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第7篇

关键词:虚拟货币;风险;法律监管

虚拟货币最早脱胎于网络游戏之中,网络用户可用其进行虚拟网络空间的装饰以及虚拟财产和服务的销售等。这一新型的支付工具在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自身也在不断壮大。作为网络时代的新生事物,其产生至今备受瞩目,不仅关于其内涵众说纷纭,而且对于是否该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也引发了诸多讨论。

一、虚拟货币的概念及风险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支付成为不可或缺的环节,为了提高网上支付的效率,增加微型支付的便捷性,虚拟货币应运而生。然而,究竟什么是虚拟货币,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至少有三种:一是货币说,认为"虚拟货币是指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产生,并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作为一般等价物使用的货币。"二是电子货币说,认为"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和承付的,在电子支付中充当一般等价物,用以购买发行者自己或签约服务商提供的数字化产品(含虚拟财产)或电子化服务,并可以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的特殊形式的电子货币。"三是虚拟兑换工具说,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这是我国官方采取的学说。笔者认为,不论是货币说还是电子货币说本身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虚拟货币与它们在发行主体上和使用范围上存在很大不同。因此,笔者赞同虚拟兑换工具说,而官方概念中对虚拟货币的范围界定较为狭窄,因此,较为可行的做法是,立足于我国官方的概念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虚拟货币概念。

虚拟货币由于具有实时免费支付、非金融支付和微型支付的优点而成为人们生活娱乐的新宠,然而,在看到它优点的同时,其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小觑。笔者认为目前虚拟货币的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安全风险。当前,各国的纸币都具有特殊的防伪标志,仔细辨认之下,还可以识别真伪。但在互联网上,虚拟货币只是一串数字代码,并无任何特征,网民根本无从分辨真假。因此,用户极易被表面合法实质不存在的"网络虚拟假币"所欺骗,使自身的经济安全遭受威胁。另外,由于虚拟货币的交易是通过电子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实现。因此,保障虚拟货币交易数据的真实性、保密性和可靠性便成为虚拟货币交易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然而,计算机黑客和病毒的存在使得此种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因此,虚拟货币就好像宙斯送给潘多拉的魔盒,而黑客就是恶魔,一旦技术安全被破解,后果将不堪设想。

第二、信用风险。虚拟货币的价格类似于"过山车"的现象说明了虚拟货币的不稳定性,而不稳定的根本在于其缺乏信用支撑。由于很难确认虚拟货币经营者的资质,其存在很大的易破产风险,而网络信息的虚拟性和虚拟货币持有人的主体无限制性更加剧虚拟货币经营者的这一风险。而一旦虚拟货币经营者宣布破产,由于缺乏强有力的信用保障,用户的很多权益将难以保障。可以说,没有信用保证是虚拟货币的"致命之处"。

第三、法律风险。网络游戏很多都具有的性质使得利用虚拟货币成了可能;而诈骗则常常是通过技术手段,更改网络域名,通过虚假网站进行的;另外,对于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洗钱行为,由于虚拟货币载体的隐形性、发行主体的广泛性、交易者身份的匿名性等特征,犯罪分子很可能利用这些特性,大量购进虚拟货币,再通过虚拟货币购买商品或虚拟财产或回兑人民币而洗钱。因此,产生并运行于网络的虚拟货币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沦为、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的工具。

二、虚拟货币的立法监管现状

虚拟货币的风险已经引起各国的广泛关注,而在虚拟货币的立法监管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专门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多出现在一些部门文件和规章中,目前主要有:《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文化部、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系统的规范虚拟货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第一次明确的界定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内涵和外延,并对虚拟货币与虚拟道具作了区分。针对虚拟货币监管制度缺失的现状,《通知》着力解决制度构建问题,主要有加强主体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等。为切实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通知》规定了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相关充值、交易和账务记录,保存时间都是从行为之日起不少于180天并且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也首次得到了清晰的划定即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其他的还有严厉打击"外挂"、"私服"和网络行为等。此外,还有2010年文化部审议通过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13年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可以说,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立法监管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例如,在虚拟货币的回赎性方面,经历了从无条件回赎到有条件回赎的转变;在对待虚拟货币交易的态度上则从明令禁止到实际默许;在发行总量和单个消费者的购买额方面,从严格限制到取消限制等。其实,立法的很多转变都是业界和主管部门互相博弈的结果,目的都是为了促使虚拟货币走上理性合法的发展轨道,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然而,看到立法进步的同时,监管立法上的不足也不容忽视。首先,监管范围过于狭窄。目前监管仅仅局限于网络游戏领域,而忽视了近年来十分火爆的门户网站、论坛社区、即时通讯等等。譬如,腾讯公司发行的Q币以及百度公司的"百度币",在这些领域内,虚拟货币的数量和作用也同样不容忽视。其次,法律层级低。我国现行虚拟货币的规定都只是部门文件或规章,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而部门规章仅是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的渊源。虚拟货币立法监管效力层级不高使得对其规范缺乏权威性,不能为虚拟货币提供完善的保护。最后,多头监管。现行立法监管模式可以概括为多部门分工合作,从上述文件的颁布者少则两部委,多则十五部委就可见一斑。分工合作极易出现多头监管问题,多头监管就很难无缝合作,易出现部门争抢利益或相互推诿的情况,这对本来就处于监管弱势的虚拟货币问题无疑将更是雪上加霜。

三、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对策

虚拟货币虽然有很多潜在风险,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将这一新生事物彻底摒弃。我们应在认清其风险的基础上,立足于现行监管的不足,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对策,将其纳入法治轨道中,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提高立法层级。在我国,任何一项制度的构建都是从立法开始的,立法的完善是制度构建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完善的立法,再好的制度也如同"无本之木"。而目前我国关于虚拟货币的立法多是部委规章,法律层级低,并且对虚拟货币的涵义、性质、风险等也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发生虚拟货币纠纷时常常无法可依。因此,亟需出台一部专门法律来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制定一部《网络法》较为可行。可在《网络法》中设专章对虚拟货币进行规范,设立网络虚拟货币主管部门及监管机制,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流通机制,监管购买网络虚拟货币资金的金额和用途,确立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规范网络虚拟货币交易管理系统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盗取网络虚拟资产、网络等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通过提高立法层级完善虚拟货币立法体系,来为其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进行全方位的法律规制。在提高立法层级的基础上还要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进行相应的完善,具体而言:在发行阶段,对发行者要进行事前审批并强制施行保证金制度,要求虚拟货币发行者必须以发行在外的虚拟货币总量为基础,按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比例向监管当局缴存保证金,一旦发行者发生严重支付风险,监管当局可动用该发行者缴存的保证金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对用户实行用户"后台实名,前台网名"制度,因为单纯施行"网名制"一旦发生纠纷很难明晰权利人,单纯实施"实名制"则难以保证用户的个人隐私,因此,可以考虑采用"后台实名,前台网名"制度,这样既可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又可在出现问题时快速查明权利所有人。在流通阶段,针对交易平台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关于虚拟货币大额及可疑交易数据的报送方面,交易平台应定期及时的对这些大额及可疑的交易数据进行跟踪监管和报送,以便监管机构及时掌握市场上的交易信息,尽早发现市场上存在的风险和不法行为。此外,还要建立数据保存制度,交易平台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中立地位决定了可以赋予其保存交易记录的权利和义务。虚拟货币交易瞬息万变,稍不留意就可能损失惨重,而交易记录的留存是后续解决纠纷和确立法律关系的重要证据。在退出阶段,必须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仅要明确经营者的责任,而且在退出时间上要有明确限制,此外,经营者还需提交一份切实可行的完善的用户权益保障方案作为其退市的条件。

第三、建立网络仲裁制度。网络社会具有高速、多变的特点,如果每件虚拟货币纠纷都必须通过漫长、复杂的诉讼方式解决,显然效率低下。因此,寻找一种更快捷、更简易的纠纷解决方式作为诉讼的补充机制是必须的。因此可以考虑建立网上仲裁机制,这一机制包括:在仲裁机构的构建方面,由各运营公司组成仲裁联盟,下设仲裁委员会,创建虚拟货币纠纷仲裁网站,建立实时仲裁平台。仲裁员从网络平台资深从业人员、法律专家中选取,建立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在仲裁方式上,运用网络会议等即时通讯技术,实现在线开庭,审理网络游戏纠纷,以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方式发送仲裁文书。纠纷的解决速度通常是一项制度能否快速发展的关键,因此,确立合适的纠纷方案也是虚拟货币立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适应网络特点的网络仲裁制度是虚拟货币纠纷解决的不二之选。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