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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合集7篇)

时间:2023-05-17 16:11:15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第1篇

[关键词]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管理

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是指经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重点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符号、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真实记录,是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因为规模大,既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又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既有土建工程又有机械设备的采购安装,形成周期长,招投标文件具有数量大种类多,发挥作用时间长的特点。作为档案工作者,应当建立健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工作,认真研究思考,采取积极的措施,保证招投标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为建设项目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和咨询服务提供依据。

目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工程招投标档案数量巨大、规格不一,给库房管理带来压力。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往往参加单位多,招投标文件数量庞大,没有中标的单位招投标文件更是数量巨大,而且各类文件至少一式三套。目前,现行的档案管理规范中没有对工程招投标文件的规格大小、保管期限等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些重点建设项目往往工期长,查阅频繁,招投标文件大小又无法入盒,给档案保管和利用带来不小的管理难度。

其次,招投标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造成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等问题。很多建设单位没有真正建立招投标档案管理工作机制,与招标签订合同后,招标给什么就接收什么;一些单位对重点工程招投标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要求模糊不清,招投标文件随意堆放,没有分类标准,没有按照按类排列、组卷,以至于给以后的档案查询利用、审计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再有,档案管理专业软件的单一性,无法满足招投标文件数字化的需求,也制约了档案资源的共享。现在不少企业采用了专业档案管理系统,但目前的档案管理系统只能满足招投标档案的目录管理,不能与评标管理软件实现对接,档案的查阅利用,只能根据档号到档案室翻阅原始资料,不仅加大了工作量,也容易造成档案资料的破损。

针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管理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下面从管理职责、制度建设、规范要求等方面,提出几点改进建议:

1、明确招投标档案管理分工协作机制。应明确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做到分级管理、职责明确。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委托招标机构进行的,由招标机构负责招标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建设单位负责立卷、归档、集中保管。招投标交易活动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一周内,应按照归档范围移交档案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照要求上交的,可考虑不予划拨费用。建设单位应建立由技术部门、综合档案室人员组成的小组,明确档案管理负责人。负责接收、立卷、归档,并将其纳入本单位档案综合管理分类体系,实现集中管理。

2、建立健全招投标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整理招投标项目档案,条例中并没有对招投标档案的管理做出详细规定。因此,细化各地现行的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才能规范招投标档案管理工作。另外,要与交易中心加强联系,业务审批人员在文件的收集过程中,严格执行标准和依据,对报送人的文件严格审查,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予办理,从源头上规范档案材料。

3、规范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工作。首先,细化资料收集清单,是精简库存数量的前提。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建设单位档案室收集保管的档案材料主要有工程前期文件材料和工程招投标文件材料两部分。在《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市重点项目招投标档案应主要包括:1、前期阶段:包括立项批文复印件、招标协议、招标申请等。2、过程阶段:招标公告、投标申请人汇总名单、投标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或投标限价、投标人标书,包括技术标、经济标等;3、签约阶段:评标委员会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未中标人投标文件等。其次,在精简招投标档案方面,招投标办公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投标人,以后的投标项目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不再提交有关人员业绩、人员资历材料等复印件。这样,不但减少投标单位的重复工作量,同时也减少了档案的数量。再有,建设单位应统一移交格式,方便以后的管理工作,移交前将归档范围、移交表统一格式后发给招标,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一正三副,不中标单位一套正本就可以了,改变以往招标将所有招标过程中产生的材料全部交给建设单位,造成资料重复,库存紧张的状况。最后,关于归档年限的设定,将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划分为永久、三十年、十年,中标单位土建部分建议划为永久,设备按使用年限划分为三十年和十年,未中标单位建议作为资料保管五年。

4、清晰招投标档案的组卷。招标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采购等应当分别组卷。招投标文件的立卷和归档,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同一个项目分阶段招标的,每一阶段应分别组卷,内容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归档,在备考表中注明即可,卷与卷之间保持相互联系。

5、提高招投标档案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通过对档案专业管理系统与招投标管理系统的接口连接,实现条目检索和全文检索,逐步实现招投标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做好档案的编研工作,编制招投标项目汇编,包括录入项目名称、中标单位、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日期,并对主要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分析,对各类数据按照档案的分类要求以及数据之间的联系进行整合,各类分析报表的进行插件处理,改变以往单调、静止的文档提供利用方式,为用户提供图文一体化的利用服务,为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综合性信息,实现档案的精细化、科学化、信息化,充分发挥招投标档案价值。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第2篇

为加强我市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接收管理,规范城建档案报送和归档程序,切实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城建档案是城市档案工作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城市安全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加大资料收集力度,拓宽城建档案利用渠道和服务范围,确保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发展。

二、重点抓好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工作。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由各级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工业压力管道和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各管线建设单位、工业企业,务须把1999年以后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6个月内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牵头开展城市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工作,更新城市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完善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

三、坚持“两书一证”管理制度。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的竣工档案要纳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进馆范围。各工程建设单位、管线产权单位,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和报送合同书》。建设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提出档案预验收申请,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凭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或《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四、确保城建档案按时移交归档。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验收、工程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建设行政管理各个环节,加强重点工程电子档案、村镇建设档案、声像档案的收集,确保城建档案完整、系统、准确、安全地移交城建档案馆(室)。各建设单位要对历年来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将施工、监理单位保存的应当移交的工程档案在6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室)。针对旧城改造、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产生的拆迁档案,各级拆迁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及时整理归档移交。对逾期不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的,根据《建设工程管理质量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第3篇

关键词: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实施

中图分类号:G2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1)03-083-02

1 前言

于2011年1月1日实施的《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一部规范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促进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也是全国各城市中第一部关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如何贯彻、实施好《条例》,其意义重大,任务艰巨。

2 深刻认识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是贯彻实施好《条例》的前提

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制定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已成为规范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其立法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城乡建设档案自身属性的要求。城乡建设档案是城乡建设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城乡可持续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信息资源,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城乡建设档案在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有效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对促进长沙市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服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弥补和细化国家关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的需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抽象且对乡、镇、村庄的建设档案都没有涉及,加之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方面一直缺乏整体性的地方性法规。因此,不利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具体工作的开展。为保持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弥补国家在乡、镇、村庄建设档案管理方面的空白,城乡建设档案法制建设工作应与时俱进,及时尽快出台具有地方特色、便于实际操作的地方性法规。

三是长沙市“两型社会”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需要。近几年来,长沙市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越来越快,特别是随着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的推进,长沙市的城乡建设掀起了新一轮高潮,以先导区建设、地铁建设、过江隧道建设、长株潭轻轨建设为标志,一大批超大规模的建设工程陆续上马,对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考虑到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在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长沙市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方式,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适应城乡建设的步伐和要求,更好地为长沙市“两型社会”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服务。

3 准确掌握《条例》的内容,是正确执行好《条例》的基础

本《条例》共三十一条,从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执法主体、法律责任以及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移交、保管、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需重点掌握《条例》中六个主要“新”亮点。

3.1 城乡统筹、和谐发展,新扩展了建设档案管理的范围。《条例》明确了城市、镇、村庄规划区的建设档案属于本条例的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后,提出了城市、镇、村庄规划区的概念,而国家关于建设档案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规都是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制定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采用了城乡规划法中的概念,即本市城、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

3.2 职责明晰、管理高效,新明确了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体系。《条例》明确了政府以及各部们对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职责,即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件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第三条);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档案事业,对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四条第一款);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管理(第四条第二款);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分别负责市区、县(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县(市)范围内的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和跨县(市)、区的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和管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第五条)。简而言之,就是形成了市政府领导、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的分工明确的管理体系。

3.3 抽象规定与细致分类结合,新界定了城乡建设档案接收的管理范围。对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和管理的城乡建设档案范围,在《条例》中是作相对抽象的规定还是详细具体的规定,立法过程中进行了深入探讨。一方面,作为地方性法规,理应对上位法的抽象规定加以细化,便于实际操作,体现地方特色;另一方面,社会不断发展,新的城乡建设档案类型不断涌现(如农民安置房、高铁、地铁工程档案等),使得更为具体的细致分类难以做到,且过于细致的规定最后反而可能成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禁锢。综合考虑,《条例》选择了一种折中的方法界定城、乡建设档案的范围,即在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五条和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暂行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和管理勘测档案、规划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基础资料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归档的城乡建设档案(第六条),并对上述城建档案类型又进行了适当的细化分类(第七、八、九、十二、十三条)。

3.4 创新和细化了城建档案移交、收集程序的新要求。对于城市建设档案移交和收集的程序规定,《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结合长沙市城建档案移交和收集工作的实践经验进行了创新和细化。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勘测形成的下列勘测档案,勘测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汇交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在勘测成果形成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第七条);规划档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第八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第九条);规划、建设、市政、交通、房地产、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在实施

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相关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资料应当在两年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第十三条)。同时,在立法技术上,《条例》并未将时限规定单列出来,而是把其和城建档案范围类别的实体性规定相结合,一一对应,这样更加一目了然,便于实际操作,也体现了地方立法的特色(第七、八、九、十三条)。

3.5 “档案安全防护,责任重于泰山”,新提出了保证档案安全的要求。《条例》对城乡建设档案的移交和收集提出了要求,保证了档案的入馆保存,但是要发挥档案的效用还必须保证档案的安全。《条例》不仅从城乡建设档案软件方面提出了要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鉴定、整理、保管、统计、销毁、保密和提供利用等制度,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科学、规范管理(第十七条);《条例》还从城乡建设档案硬件方面提出了要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恒温恒湿、防盗、防火、防渍、防磁、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设施,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第十八条);同时,鉴于近年来我国发生多起严重地质灾害,该地的城乡建设档案也遭到损毁,使灾后重建的难度加大。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条例》规定了对电子介质形式的建设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存(第十九条)。

3.6 行政处罚与信用管理结合,创新了行政执法上的法律手段。《条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处罚条款,对城市建设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城乡建设档案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行为(第二十一八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编制单位移交的档案不真实、不完整的行为带来的后果很严重,《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借鉴湖南省和长沙市建设工程信用管理的成功经验进行了立法创新,规定了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建设行为不良信用记录;规定了城乡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编制的档案不真实、不完整,且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建设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4 扎实工作、强化管理、全面推进,是全面贯彻实施好《条例》的关键

《条例》作为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明确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体现了长沙市政府对城乡建设的管理职能。因此,全面贯彻实施《条例》,遵守好、执行好这部法规,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4.1 广泛宣传、深入学习,掌握好新《条例》。首先是通过各种新闻传媒工具,全面准确地、形式多样地广泛宣传《条例》,使《条例》能够为社会各界知晓、理解和认同,使人们能够在城乡建设活动中自觉按《条例》办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条例》实施的责任单位要迅速组织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系统的宣传方案。各部门和各建设单位要利用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可以制作专题宣传资料,也可以开辟专栏,介绍《条例》实施的目的和意义,解读相关法规内容,开展专题讲座。再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带头扎扎实实地抓好《条例》的学习,努力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通过宣传,使这个《条例》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了解,让各职能部门熟悉,让建设单位掌握,”为实施《条例》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第4篇

城建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的一部分,同时又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一部分。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时,一要参照《档案法》。因为《档案法》规定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就是指导和监督,其中监督就是执法。二是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因为在《规划法》中涉及到城建档案工作,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向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城建档案资料。依据《档案法》《规划法》,国家住建部颁布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城建档案馆要做到依法治档,必须用足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这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明确了城建档案事业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具体操作规范,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将城建档案的管理纳入了城市建设法规系列,推进了城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志着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城建档案事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城建档案接收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的。根据《规定》住建部出台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规范》中规定了城建档案归档文件及其质量要求,对归档内容、归档文件范围、质量要求、立卷的原则、方法、编制、整理,还有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制定了详细的国家标准。依据《规定》《规范》的要求,城建档案设有18个大类、102个属类。城建档案馆档案工作人员通过努力,尽量建立健全档案门类,丰富馆藏,可是存在接收渠道不畅通、接收难的问题,使有些大类档案至今还是空白或少之又少。只有疏通档案接收渠道,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渐建立起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符合质量要求的馆藏体系,才能使城建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二、依法治档,严格执法城建档案馆是以城市为单位建立的永久保存城市重要

城建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各有关方面,有关人员研究、利用城建档案的中心,是为城市积累和贮存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的。《档案法》赋予了档案部门监督职能,有法可依,但是关键在于实施和监督。可是在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并不是很顺利。按照《规范》《规定》要求,在城市建设中形成的工程技术档案要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而在城市建设中形成各种专业的工程档案,按照城建档案分类大纲要求,分为18大类,可是我馆自上世纪80年代建馆以来现存的档案大类,其中城市建设管理类、工业建筑类、民用建筑类居多,市政工程类近两年在领导与相关部门的疏通下陆续进馆,城市规划类和公用设施类都数量有限,交通运输类、名胜古迹园林绿化类、城市科研类、人防军事类、声像类等大类档案很少,甚至有的大类还是空白,如水利防灾类、工程设计类、地下管线类,这些档案大多数保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所以我们城建档案馆现存档案门类不齐全、结构不合理、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自建馆以来,形成了以提供利用为重心,业务指导为中心,重服务轻监督,重指导轻执法的工作方式。指导和监督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指导、监督的力度不够,要依法治档,杜绝违反档案工作法规的事,及时补救。加大力度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取得相关部门、领导的支持与配合,严格监督,才能出效益、出质量。城建档案的业务指导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又有执法监督的职能,同时又是一项专业技术活动。城建档案的业务指导是一种法定的档案行政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指导活动。有关档案工作和城市建设的法律、规章、制度,如《档案法》、《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都是城建档案业务指导工作的依据,城建档案馆是城建档案业务指导的主体。如何依法治档,发挥依法治档的能动性,有效地执行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只有提高城建档案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通过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介宣传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及城建档案的社会价值,领导带头学法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依法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监督,促进城建档案执法

在城建档案法制建设中,依法监督,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有效地实施监督,可以减少违法行为。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立管理完善、制约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保证执法权力依法行使。如何能有效实施执法监督机制?一要健全组织,依法行政的水平与部分领导执法队伍素质密切联系在一起。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把依靠政策管理转变到依靠法律法规管理。二要学习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执法队伍的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我馆的执法队伍有具有专业职称的工作人员,参加城建档案执法人员培训,取得执法人员执法证,持证上岗。他们不仅仅是城建档案工作者同时还是执法者。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档案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及执法水平。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档案法律法规,在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外,还必须学习掌握其他法律知识,如《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和处罚尺度,做到执法工作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社会的监督。三要加强城建档案执法检查,通过纠错提高各参建单位的城建档案意识。用法来规范施工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归档是否规范,否则责令整改,直至顺利移交进馆。这样,执法检查对提高参建各单位的档案意识和重视程度起到积极的作用,推动城建档案的收集工作。调动大家积极学法、遵法,才能创造依法治档的良好环境。

四、结束语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档,而不是以法治档,避免将档案的法律法规作为摆设,切实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在工作中,充分运用城建档案法律法规规范城建档案的接收指导工作,宣传城建档案对社会的重要性和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有效地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能,正确行使执法权,通过合法的执法,强化监督,促进城建档案执法。

参考文献:

[1]李红芳.依法治档是建设档案强国的先决条件[J].城建档案,2014,(9).

[2]林源.档案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对策[J].兰台内外,2013,(6).

[3]刘顺英.在实践中提高档案法制建设水平[J].山西档案,2008,(S1).

[4]刘洋.关于我市档案法制建设中存在问题的研究[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8).

[5]韩艳新.从档案执法浅谈我国档案法制建设[J].山西档案,2007,(S2).

[6]刘斌.关于加强档案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J].兰台世界,2007,(3).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第5篇

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有关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产生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包括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形成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及其有关的部门(如气象、土地、环保、房地产等)。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流向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与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报送和接收工作。

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的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档案归属、流向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有利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需要;

(三)保障档案形成单位的凭证依据和日常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接收范围

(一)城市勘测、规划档案

1.勘察: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查成果副本。

2.测绘: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3.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4.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筑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档案

1.道路: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和重要公路的工程档案材料及道路图。

2.桥涵:城市永久性桥梁、立体交叉高架路、人行过街桥(道)、重要涵洞、隧洞、隧道的工程档案材料及桥涵分布图(铁路桥涵按3.1)。

3.排水:城市污、雨水排除及污水处理工程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

4.供水:城市取水、输水、净水和配水设施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

5.燃气:城市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工程档案材料及输气管网现状图。

6.供热: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热力管道工程档案材料及热力管网现状图。

7.照明:城市路灯线网系统图、照明设施分布图。

8.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

①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规划设计,改建变迁资料,风景名胜、古建筑等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线综合布置图,历史记载材料及照片,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现状图及修缮记录。

②城市依托大自然环境绿化规划和实施计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实施建设情况,风景名胜区保护、发展规划及分布图。

③古树名木统计表、位置、情状描述、价值、意义论证,保护原状历史记载材料及照片。

④文物古迹、纪念性建筑及名人故居的照片、现状图、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

⑤城市标志性设施、观赏游览设施及雕塑的照片等有关材料。

9.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程:各种环卫设施分布图、规划图和重要市容环卫工程档案材料。

10.城市防灾:防洪防灾规划、城市河道水系图、防洪工程设施分布图和防洪设施工程档案材料、城市防洪历史档案材料,其他防灾有关档案材料。

11.城市人防工程: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档案局《人民防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城市交通、电力、邮电档案

1.铁路。

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区段站以上的客、货运站,编组站及工厂厂房的总平面布置图,地下管线径路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②城市规划区的桥梁总平面位置图,平面、立面的竣工图及有关说明;线路、隧道的总平面位置图,横纵断面标准图及有关说明。

2.民航机场:民航机场位置图、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总图,净空图,竣工验收报告;航站楼建筑工程按工业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3.港口:港口位置图、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客(货)运站建筑工程档案按工业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4.公共交通: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场站设施工程及线网布置档案材料:地铁工程档案材料;轮渡码头、索道、缆车等设施工程档案材料。

5.主要长途汽车客运站的工程档案材料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6.城市供电。

①电源:电厂总平面图、主要建筑物建筑竣工图、厂区外综合管网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

②电网:变电工程主要建筑物建筑竣工图、供电、配电线路平面图、线路地理结线图。

7.城市邮政、电信。

①邮政、电信枢纽建筑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②微波站位置及空中通道图、短波收发讯台位置图,地下、地面站位置图,市区内市话、长途明线杆路图;邮政运输地下通道位置图和管线道路工程有关的文字材料。

(四)城市民用、工业建筑工程档案

1.民用建筑(根据本城市具体情况)。

①居住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项目审批、设计说明、工程地质报告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不同时期典型住宅和各种住宅标准图。

②公共建筑、行政办公、旅游、外事、科技、文娱、教育、宣传、出版、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等重要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内部主要建筑物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和竣工验收结论性文件材料。

2.工业建筑

①大中型工厂、矿山、仓储企业的总平面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与全市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粮食、副食加工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档案材料。

②国防工业企业的厂区总平面图及厂区与外界相连的地下管线竣工图。厂外建筑工程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五)军事工程档案资料按《军事设施保护法》办理。

(六)城市建设系统科研、设计档案

1.城市建设科研的重要科研成果、获奖项目档案材料。

2.城市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及反映城市主要面貌的重要公共建筑物、典型居住建筑工程设计档案材料。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可收集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管理中形成的有关城市建设基础资料:

(一)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等资料。

(二)城市自然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三)城市技术经济资料包括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环境、交通、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工矿、企事业的现状及发展等统计资料。

(四)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文件资料、统计资料及设计、科研、施工等技术规程规范、专业论著等资料。

第七条产生城市建设档案的各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范围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外,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要求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

根据本办法所确定的范围,城市规划区内有关单位应向当地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城市建设档案。凡属规划、市政公用及管理方面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报送;凡属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方面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凡属城市建设系统科研、设计、以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等方面的,由承担任务部门或单位负责报送。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

各大中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负责接收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基础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本办法范围以外的档案应报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中央主管部门驻地方单位的,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协调。(超范围接收)

第十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时间。

凡属新建项目(工程)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网普查、补测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其它城市建设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

第十一条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的案卷质量,由报送单位(部门)负责,按国家标准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进行整理。案卷(卷盒)封面和脊背可不填写,由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分类、编号并填写。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内容中涉及工程前期管理性文件材料的原件,应保存在档案形成单位;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副本或复制件。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移交档案的内容、卷(册)和页数,并有完备的签字验收手续和利用权限、保管期限等说明。

第十四条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的城市建设档案建立目录清单,并根据其变更情况(改建、扩建和补测)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补报有关变更内容;城市建设档案馆接到变更内容后应及时对有关文件进行修改。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第6篇

关键词:烟台市;城市建设;电子档案;归档;管理;问题;有效措施

中图分类号:K206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城市建设档案的信息内容主要为城市建设施工中形成的文字、声像等重要信息,其中涉及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城市规划信息以及城市发展历史等重要内容,这些信息对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实现城市长远发展的重要保证。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化出现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中,电子档案的出现有效提高了归档工作效率,实现了归档工作的及时性目标,利用电子档案可以实现信息快速查找的目标,利用网络系统可以实现档案信息共享。但是,城市建设电子档案归档与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档案归档和管理的质量形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烟台市城市建设电子档案归档与管理工作中,要采取科学的方法,保证电子档案的质量。

一、烟台市城市建设电子档案归档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加速了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将数字技术运用于城市建设档案记录和管理工作中,出现了城市建设的电子档案。传统实物档案无法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电子档案替代事物档案,实现了档案高效率利用的目标。但是,目前,档案管理模式开发中,过于重视实体的开发,忽视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开发,管理系统的功能简单,难以展现出电子档案管理信息化的重要作用。电子档案管理中缺乏完整的信息管理模式,城市建设电子档案难以发挥其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国家政策对探究电子档案的支持,进一步推动了电子档案归档工作的进展,为电子档案归档和管理的发展创造了机会。

(一)未充分贯彻电子档案归档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随着电子档案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使得档案研究人员将理论研究转向电子档案领域,为城市建设电子档案归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要对电子档案进行全程管理,必须依赖先进的信息技术,而传统事物档案管理不需要信息化技术,在城市建设档案归档中采取传统的实物归档模式,难以实现全程管理的重要目标。现阶段档案归档和管理人员尚未高度重视电子档案,未对电子档案形成正确的认识,部分城市建设归档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比较差,无法为电子档案归档工作提供保障。

目前,烟台市城建档案馆已经建成了数字化档案处理平台,形成了以城建档案管理网络化建设为基础,以城建数字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以档案信息资源的集成、可视化利用为目的,实现内部信息资源的共享,实现城建档案业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一体化管理,提高了城建档案管理和决策的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但是,实际工作过程中,烟台市部分县市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电子档案归档工作开展地不尽如人意,电子档案归档工作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归档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二)缺乏高水平的电子档案归档技术

电子档案的应用处于探究阶段,缺乏具有可行性的技术方法,城市建设电子档案归档及管理中缺乏技术指导,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电子档案归档和管理工作难度,难以充分发挥出电子档案在城市建设档案归档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缺乏完善的信息资源

有效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信息,可以为城市各个领域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但是,现阶段城市开展建设工作并没有充分利用档案信息。电子档案管理观念没有得到普遍实现,无法对电子档案进行及时的监控的管理,电子档案中信息的准确性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为档案信息使用者和电子档案管理者增加了难度。

(四)电子档案质量有待提高

城市建设档案的载体和信息之间有可分离型和可操作性等特点,使得电子档案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难以得到保证,尤其是档案信息经常变动的建设工程,无法保证信息的有效性。除此之外,城市建设电子档案相关数据库建设不全面,不利于城市建设档案的全面管理。

二、加强烟台市城市建设电子档案归档和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规范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电子档案归档和管理中要保证标准化和规范化,这也是加强城市建设电子档案归档和管理的基础,能够保证电子档案管理有序、高校的发展。为了做好城市建设电子档案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工作,应该在工作中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归档和管理工作,可以保证电子档案的完整、安全。现阶段,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档案信息化方面的标准和制度规范,例如《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117-2007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和《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 31―2005)等制度,所以,城市建设电子档案归档和管理工作中必须根据这些制度、规范严格要求工作质量。除此之外,城市建设电子档案归档以及管理中,必须依据相关规范、制度,制定出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规范我市城市建设电子档案归档和管理工作,保证电子档案归档和管理工作有序、正常进行。

(二)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中的软硬件建设

电子档案对软、硬件设备的要求比较高,硬件设备是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运行的平台,也是城市建设档案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只有对硬件环境进行优化,才能为城市建设电子档案归档和信息资源管理提供充分的保证。硬件设施主要包括:计算机、网络环境、主机以及存储等。要实现城市建设档案的信息化,必须优化软件系统,建设相应的数据系统,保证城市建设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实现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移交和归档。所以,在建设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同时,还应当加强信息查询、整理以及利用功能的建设,实现电子档案信息与载体统一的重要目标。软、硬件系统的优化以及有效使用,可以有效提高城市建设电子档案归档和管理质量。

(三)提高电子档案归档和管理队伍的整体水平

首先,增强城市建设档案归档和管理人员的电子档案意识,使他们对提高电子档案归档和管理形成正确的认识,充分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电子档案主要依赖于计算机系统,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因此,要对他们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计算机专业知识、建筑专业知识、以及档案管理相关理论知识,促进档案管理人员的全面发展,提高电子档案归档和管理队伍的整体水平,从而增强对电子档案的归档和管理。除此之外,要将电子档案作为城市建设工作的核心,在电子档案形成的过程中,加强形成过程控制,避免电子档案遗漏重要信息,并建立统一标准的电子档案归档技术,保证电子档案生成的标准自动化,为电子档案相关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提供保障,从而从分发挥电子档案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电子档案在城市建设档案归档和管理中的运用,可以实现角色互换,使工作人员的工作由被动转变为主动,激发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

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城市建设电子档案归档和管理,可以充分发挥出电子档案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档案归档和管理的数字化,可以有效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为城市建设提供理论依据。现阶段,烟台市城市建设电子档案归档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只有充分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及时采取科学、合理的办法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使电子档案在烟台市城市建设档案中得到有效应用。

参考文献:

[1]徐祖宏.城市建设中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归档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27).

[2]刘宏伟.浅议城市建设中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归档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26).

[3]刘卫东.东营市推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管理[J].城建档案,2011,(7):86-87.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第7篇

一、县(市)区城建档案工作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就石家庄而言,石家庄市辖18个县(市),其中辛集一个县成立城建档案馆,馆库面积200平方米,配备3个专职人员,其它17个县市区设城建档案室兼职人员1名,库房面积30平方米左右,库存档案6800万余卷,城乡建设档案得到妥善管理,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虽然各个县(市)区城建档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不同程度上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城建档案管理的基础设施不完善。档案库房面积小,档案装备不足,不能满足需要。二是档案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人员不稳定,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等业务技能不熟练,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三是没有把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纳入到建设管理程序,没有与建设单位签定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也没有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造成工程档案接收难。四是接收的档案不全,档案缺项较多,没有要求建设单位整理档案。五是城建档案开发利用不够。

二、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对策

随着新民居建设逐步深入和统筹城乡、发展县域经济战略的实施,必将大力推动县(市)区域镇化进程。在进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相应地要产生与形成大量的城建档案,管好用活城建档案,对于推动城镇化进程,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针对县(市)区城建档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拟提出如下对策,供工作探讨。

1.加强县(市)区城建档案法规体系建设

加强城建档案法规体系建设,是促进县(市)区城建档案工作有序进行的法制保障。一是国家应根据《城乡规划法》、《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法规。二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城建档案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管理制度,务使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建立健全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加强城建动感管理机构建设,是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的组织保证。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要抓住县级机构改革契机,根据《城乡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建档案工作的意见》(建办【2007】68号),主动争取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建立城建档案馆(室)和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履行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城建档案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档案人员编制标准,结合城建档案工作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城建档案管理人员,为开展城建档案工作创造条件。

3.抓好城建档案安全管理保护工作

没有规范的城建档案专用库房和办公用房,一旦发生档案损毁,其后果不堪设想。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争取将城建档案馆(室)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联合的《城建档案建设标准》(建标【2008】51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建设符合标准的城建档案馆(室)用房,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改善城建档案的保管保护条件,确保城建档案信息的绝对安全和有效利用。

4.着力强化城建档案资源建设

丰富和优化城建档案资源,是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的基础,也是发挥城建档案工作的前提。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把城建档案资源建设提高到使馆城乡建设和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高度来认识,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大力拓展城建档案接受渠道,努力实现城建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5.加大城建档案规范化管理力度

加强城建档案规范化管理,提高城建档案管理整体水平和服务功能,是城建档案馆(室)业务工作的重要环节。一是县(市)区城建档案馆(室)要利用现代管理技术,整合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推进数字化城建档案馆(室)建设。二是开展城建档案馆(室)规范化管理目标认定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城建档案馆(室)规范化管理纳入目标考核认定,不断提高城建档案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水平,推动县(市)区城建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6.积极开展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开展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是城建档案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效果如何,是衡量城建档案工作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也是关乎城建档案事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积极开展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提升城建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