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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学理论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4-25 15:34:40
美学理论论文

美学理论论文第1篇

前一种现象可谓积重难返。原因在于电影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系统的学术研究更是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方才开始,对艺术活动本体的规律重视不足,可以说仍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撰史还是作品分析,其方法大多套用相对稳定、成熟的文学理论模式,专属电影本体的原理式研究始终若隐若现。所以,中国电影理论实际上并没有构建起一个完整、扎实的美学体系。这也就意味着一些极其关键的基础性问题尚未被厘清,而是长期悬置;在研究过程中,又不太在意锻造工具式的理论方法。一旦遭遇现实的诘问,势必猝然无依、捉襟见肘。

后一种现象可谓浮躁盲动。虽然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对海外理论文献的译介不曾中断,且大有深入之势,但不求甚解、附会偏信的现象亦不曾减少。片面追求颠覆的、震撼性效果。尤其是对当代西方学界呈现的热点扩散、多元并存的状况,不能历史地界定,辨证地看待,批判地吸收。罔顾国内理论发展的现状和理论更替的内在逻辑,企图通过复制西方最新的研究模式,谋求跨越式的突进,迅速拉齐中国与西方的水平,由之便注定会身陷“后现代”的迷雾。

上述两种现象实质上撩拨起了一个重大的话题,即构建电影美学体系是否有助于当下中国电影理论界摆脱尴尬的处境。这个本应毫无疑义的话题之所以变得波谲云诡,令人犹疑难决,我想多半是由于一些西方学术大师对“美学已然终结”的宣告。既然美学终结了,更遑论作为门类分支的电影美学了。所以,在全球化时代,我们有否必要去勉力续建这座“昔日楼阁”,似乎就成了一个颇为艰难的选择。

其实选择并不困难,关键是要破除当前学术上的两个认识误区。首先是如何全面理解所谓“美学终结”的核心意涵。我赞同尤尔根·哈贝马斯的论断。自启蒙运动以来,人类最伟大的工程是逐步构建起了主体自由以及主体的内在本性──理性。这项可以被命名为“现代性”的工程,确实给我们带来了进步和福祉。然而,现代性的发展也带来了日益深重的问题。比如:对科技的盲目崇拜,物质与精神的失衡,主体的自我膨胀和霸道。因此,后现代对现代性的批判显然是正确的。但后现代用“去中心”、“解构”等策略来瓦解现代性,会导致主体的失落和理性的彻底损毁。哈贝马斯称这会使人类陷入“中心失落”的悲剧。他主张对现代性进行修正。理性即便存在种种弊端,但人类不应放弃它,而须纠正原来设计上的失误和使用上的偏差,以确立新的理性范式。据此他认为后现代乃是现代的一个阶段,当论的使命不是彻底捣毁现代性,而是重写现代性。美学作为一门在启蒙理性规范下催生的学科,当然具有现代性的一切特征。因而它在当代遭到清算,实际上有着深刻的陪绑背景。西方学人希望终结的其实是美学研究中一种主体太过霸道的思维逻辑,以及传统学科范畴对美学太过死板的“形上”界定。

其次是如何理解美学被各种文化批评策略所替代的学术现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理论总是企图对现实进行梳理,它走向的是一种简约。这种简约就像速写中那有力的线条,令我们能够清晰地辨识现实的真身。现实则提供附丽于理论骨架上的那些无限多样的鲜活细节和彩色衣片。然而,任何一具完美的骨架都无法支撑皮肉暗自茁长所带来的重负,再伟大的理论都会有轰然崩塌的一天。这就意味着无论何种理论自有它兴衰的生命周期。在初期,由于对现实的无从把握,导致理论浸泡在现实的每一处细节中,喋喋不休地诉说着它的新发现。这一阶段是各种新兴学说纷纷出现的时期,其特征往往是各自为政,就事论事。随后,现实似乎逐渐露出了它的真容,这多少是因为理论不再紧贴现实而拉开了观察的距离。这一阶段是各种学说进行整合的时期,其特征是步调渐趋一致,由对现实的热切描述转向冷静梳理。在中期,理论准确地勾勒出现实的真身,并使现实臣服于它,对它进行膜拜。这一阶段是理论走向“大一统”的时期,其特征是出现权威,走向简约。在晚期,现实则蓄力挣脱理论的枯骨,谋求成长。这一阶段是理论捉襟见肘的时期,其特征是出现信任危机,导致理论对现实的失控、尴尬,进而全面瘫痪。以此观之,目下流行于西方的各种策略性话语,正是传统美学范式崩塌后,理论尖兵与新现实的一场耳鬓厮磨,喁喁私语中言说的是崭新的语汇(跨学科、跨文化)和实证的。虽然在形态上与简约的范式迥然有别,但显然不是美学消亡的证据,而恰恰是新的范式来临的准备和前兆。

梳理历史是迈向未来的折中选择

认识历史往往能够唤起迈向未来的信心,尤其在这个非常时刻,厘正历史的脉络,重新解释历史材料,或许就会启动突破困境的行动。事实上对中国电影史的研究一直是学界的重要课题,其中不乏有价值的成果。基本可以将它们概括为两种理论形态:一是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政治-经济”研究模式。虽然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间或出现过一些取自电影本体的研究角度,但似乎总是昙花一现、难成气候。一是近年来出现的“大文化”研究模式。它之所以迅速接棒乃肇端于九十年代国内电影的产业化调整,以及海外学者对中国电影史普遍采取的研究策略。显然,我们继长期缺失完整的电影本体的史论框架后,新近又陷入了西方学术整合的耗散结构之中。我认为用美学的方法来重修新中国电影史,应该是个能平衡双重愿望的折中选择,理由有二。

一、新中国将近六十年的历史,无论就经济形态还是话语方式,其变化之巨、内蕴之精彩,堪称空前。从本质上看,变化的核心之一是关于“人”的不同理解。粗略来分,自1949至1978年的三十年,是浪漫的革命文化从激情涌动到衰竭幻灭的神话时代。“人”的概念总体上呈现为政治的工具,是构成宏大整体的微不足道的模糊单位。鲜活独特的个体性被基本排空,也就是说,个体的生命经验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和意义。即便被聚焦、凝视,也只是有幸被选召为了时代精神的忠诚反射体,其本身并不发光。七十年代末对左的思潮的批判和改革开放的起步,标志着神话时代的终结,取而代之的是务实的经济文化形成话语霸权的精英时代。生活质量的改善唤醒了肉体的冲动,长期被禁锢的自我意识渐渐苏醒。“人”的概念不再空洞、抽象,而是被注入了活生生的内涵。二十年间,“人”不仅复活了来自身体的所有机能,而且迅速将自我意识上升为主体意识,人道成了天道。近十年以来,高速成长的经济在根本改变国家的物质面貌的同时,亦偿付了高昂的环境成本、资源成本,扩张了贫富的差距,搅动了社会中各利益阶层对自身位置的重新谋划,一些原本隐匿的社会问题由之得以暴露。强势的唯经济发展模式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强调“优选”、“竞争”的精英时代遂逐步淡出。一个谋求多元共存、和谐发展,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处世原则的公民时代拉开了序幕。对“人”的理解则趋于冷静,主张以设计合理的制度来有效制约身体的原罪,号召将“人”归置于适其所是的地位。

美学理论论文第2篇

前一种现象可谓积重难返。原因在于电影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系统的学术研究更是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方才开始,对艺术活动本体的规律重视不足,可以说仍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撰史还是作品分析,其方法大多套用相对稳定、成熟的文学理论模式,专属电影本体的原理式研究始终若隐若现。所以,中国电影理论实际上并没有构建起一个完整、扎实的美学体系。这也就意味着一些极其关键的基础性问题尚未被厘清,而是长期悬置;在研究过程中,又不太在意锻造工具式的理论方法。一旦遭遇现实的诘问,势必猝然无依、捉襟见肘。

后一种现象可谓浮躁盲动。虽然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对海外理论文献的译介不曾中断,且大有深入之势,但不求甚解、附会偏信的现象亦不曾减少。片面追求颠覆的、震撼性效果。尤其是对当代西方学界呈现的热点扩散、多元并存的状况,不能历史地界定,辨证地看待,批判地吸收。罔顾国内理论发展的现状和理论更替的内在逻辑,企图通过复制西方最新的研究模式,谋求跨越式的突进,迅速拉齐中国与西方的水平,由之便注定会身陷“后现代”的迷雾。

上述两种现象实质上撩拨起了一个重大的话题,即构建电影美学体系是否有助于当下中国电影理论界摆脱尴尬的处境。这个本应毫无疑义的话题之所以变得波谲云诡,令人犹疑难决,我想多半是由于一些西方学术大师对“美学已然终结”的宣告。既然美学终结了,更遑论作为门类分支的电影美学了。所以,在全球化时代,我们有否必要去勉力续建这座“昔日楼阁”,似乎就成了一个颇为艰难的选择。

其实选择并不困难,关键是要破除当前学术上的两个认识误区。首先是如何全面理解所谓“美学终结”的核心意涵。我赞同尤尔根·哈贝马斯的论断。自启蒙运动以来,人类最伟大的工程是逐步构建起了主体自由以及主体的内在本性──理性。这项可以被命名为“现代性”的工程,确实给我们带来了进步和福祉。然而,现代性的发展也带来了日益深重的问题。比如:对科技的盲目崇拜,物质与精神的失衡,主体的自我膨胀和霸道。因此,后现代对现代性的批判显然是正确的。但后现代用“去中心”、“解构”等策略来瓦解现代性,会导致主体的失落和理性的彻底损毁。哈贝马斯称这会使人类陷入“中心失落”的悲剧。他主张对现代性进行修正。理性即便存在种种弊端,但人类不应放弃它,而须纠正原来设计上的失误和使用上的偏差,以确立新的理性范式。据此他认为后现代乃是现代的一个阶段,当论的使命不是彻底捣毁现代性,而是重写现代性。美学作为一门在启蒙理性规范下催生的学科,当然具有现代性的一切特征。因而它在当代遭到清算,实际上有着深刻的陪绑背景。西方学人希望终结的其实是美学研究中一种主体太过霸道的思维逻辑,以及传统学科范畴对美学太过死板的“形上”界定。

其次是如何理解美学被各种文化批评策略所替代的学术现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理论总是企图对现实进行梳理,它走向的是一种简约。这种简约就像速写中那有力的线条,令我们能够清晰地辨识现实的真身。现实则提供附丽于理论骨架上的那些无限多样的鲜活细节和彩色衣片。然而,任何一具完美的骨架都无法支撑皮肉暗自茁长所带来的重负,再伟大的理论都会有轰然崩塌的一天。这就意味着无论何种理论自有它兴衰的生命周期。在初期,由于对现实的无从把握,导致理论浸泡在现实的每一处细节中,喋喋不休地诉说着它的新发现。这一阶段是各种新兴学说纷纷出现的时期,其特征往往是各自为政,就事论事。随后,现实似乎逐渐露出了它的真容,这多少是因为理论不再紧贴现实而拉开了观察的距离。这一阶段是各种学说进行整合的时期,其特征是步调渐趋一致,由对现实的热切描述转向冷静梳理。在中期,理论准确地勾勒出现实的真身,并使现实臣服于它,对它进行膜拜。这一阶段是理论走向“大一统”的时期,其特征是出现权威,走向简约。在晚期,现实则蓄力挣脱理论的枯骨,谋求成长。这一阶段是理论捉襟见肘的时期,其特征是出现信任危机,导致理论对现实的失控、尴尬,进而全面瘫痪。以此观之,目下流行于西方的各种策略性话语,正是传统美学范式崩塌后,理论尖兵与新现实的一场耳鬓厮磨,喁喁私语中言说的是崭新的语汇(跨学科、跨文化)和实证的。虽然在形态上与简约的范式迥然有别,但显然不是美学消亡的证据,而恰恰是新的范式来临的准备和前兆。

梳理历史是迈向未来的折中选择

认识历史往往能够唤起迈向未来的信心,尤其在这个非常时刻,厘正历史的脉络,重新解释历史材料,或许就会启动突破困境的行动。事实上对中国电影史的研究一直是学界的重要课题,其中不乏有价值的成果。基本可以将它们概括为两种理论形态:一是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政治-经济”研究模式。虽然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间或出现过一些取自电影本体的研究角度,但似乎总是昙花一现、难成气候。一是近年来出现的“大文化”研究模式。它之所以迅速接棒乃肇端于九十年代国内电影的产业化调整,以及海外学者对中国电影史普遍采取的研究策略。显然,我们继长期缺失完整的电影本体的史论框架后,新近又陷入了西方学术整合的耗散结构之中。我认为用美学的方法来重修新中国电影史,应该是个能平衡双重愿望的折中选择,理由有二。

一、新中国将近六十年的历史,无论就经济形态还是话语方式,其变化之巨、内蕴之精彩,堪称空前。从本质上看,变化的核心之一是关于“人”的不同理解。粗略来分,自1949至1978年的三十年,是浪漫的革命文化从激情涌动到衰竭幻灭的神话时代。“人”的概念总体上呈现为政治的工具,是构成宏大整体的微不足道的模糊单位。鲜活独特的个体性被基本排空,也就是说,个体的生命经验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和意义。即便被聚焦、凝视,也只是有幸被选召为了时代精神的忠诚反射体,其本身并不发光。七十年代末对左的思潮的批判和改革开放的起步,标志着神话时代的终结,取而代之的是务实的经济文化形成话语霸权的精英时代。生活质量的改善唤醒了肉体的冲动,长期被禁锢的自我意识渐渐苏醒。“人”的概念不再空洞、抽象,而是被注入了活生生的内涵。二十年间,“人”不仅复活了来自身体的所有机能,而且迅速将自我意识上升为主体意识,人道成了天道。近十年以来,高速成长的经济在根本改变国家的物质面貌的同时,亦偿付了高昂的环境成本、资源成本,扩张了贫富的差距,搅动了社会中各利益阶层对自身位置的重新谋划,一些原本隐匿的社会问题由之得以暴露。强势的唯经济发展模式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强调“优选”、“竞争”的精英时代遂逐步淡出。一个谋求多元共存、和谐发展,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处世原则的公民时代拉开了序幕。对“人”的理解则趋于冷静,主张以设计合理的制度来有效制约身体的原罪,号召将“人”归置于适其所是的地位。

美学理论论文第3篇

关键词:中国美学;中国音乐美学;系统性;思维能力

1发掘、展示和重新阐释在音乐美学的基本问题

上有着较为深刻的中国传统音乐美学思想人类文明由来已久,历史的厚重推演人类文明的进步。历史感是人类思想意识中的一种重要品质,它能唤醒历史使其在古今关系中绽放光芒。当代美学思想家叶朗在其《美学理论》《中国美学史大纲》等著作中提出的系统理论和所作的系统性论述是在学科理论建设的统摄下所作的古今通释。叶朗在其美学理论体系的建构中借唐代思想家柳宗元重要命题:“夫美不自美,因人而彰。兰亭也,不遭右军,则清湍修竹,芜没于空山矣。”阐述的“美”不是一种实体化的,不是一种外在于人的,“美”与审美活动互不分离;又借马祖道一“凡所见色,皆是见心,心不自心,因色固有。”阐明不存在一种实体化的、纯粹主观的“美”;借明代哲学家王阳明:“先生游南镇,一友指岩中花树问曰‘天下无心外之物,如此花树,在深山中自开自落,于我心亦何相关?’先生曰:‘你未看此花时,此花与汝心同归于寂;你来看此花时,则此花颜色一时明白起来,便知此花不在你的心外。’”意象世界是由人的意识照亮和唤醒世界万物形成的一个充满意蕴的美的世界。认为意象世界是在审美活动中产生,审美活动与意象世界是不能脱离而存在的,美感活动产生美,表明美与美感的同一。审美活动作为美学研究对象为美学学科理论发展和建设明确了学科研究的对象,作为对象的审美活动是人类的一种精神活动,审美活动不是认识活动而是体验活动,它的核心是以审美意象为对象的人生体验。其把中国传统美学中的这些思想加以展示并加以重新阐释,发掘中国传统美学在美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上的深刻内容,并着力与西方现当代美学中的一些思想相融,在美学核心理论问题上认为“天人合一”是研究“美”的问题的模式,在审美中人与世界相融合一。而主客二分的模式是人与世界的外在关系模式,主客二分不应是审美研究所依照的模式,是认识论模式。在其美学学科理论的建构中,其在美学理论上开辟了一个新天地,进入了一个新境界:审美意象是中国美学的情景相融的世界,这个世界是一个感性的,具有完整意蕴的,充满情趣的世界,是人与万物一体的生活世界,是在审美活动中生成,在审美的愉悦中产生的美感。美学界对美学史的研究着眼于历史中的美学概念、范畴和命题及其产生、发展、转化的历史,其美学史研究推进美学学科理论建设,在其美学学科理论的建设中,善于发掘中国传统美学在美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上的深刻内容,并与西方现当代美学中的一些思想相融,建立中国美学的学科理论体系。概念、范畴和命题在音乐美学史研究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们产生、发展、转化所构成的历史形成了中国音乐美学史,中国音乐美学史以它们的产生、发展、转化为研究对象。这些闪耀着思想光辉的范畴、命题、思想体系必然长久启迪学科发展研究。中国音乐美学史的研究应以敏锐的视角发掘中国古代音乐思想中的一系列核心概念、范畴和命题,使得中国音乐美学史的研究在这些核心的概念、范畴和命题上予以充分展开。而如何展示及其明确处理中国古代音乐思想中的一系列核心概念、范畴和命题,思考音乐美学基本原理与基本问题,把中国传统音乐美学中的有着较为深刻的思想与音乐美学基本问题、基本原理相联系,充分发掘其思想的深刻性,使这些深刻的思想在音乐美学基本问题上,在音乐美学学科理论建设上予以展开。这种展开会在一系列音乐美学基本问题上观照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是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解决的。带着学科发展的历史使命研究历史上的音乐美学思想理论,用学科研究方式重新予以显现,在其基础上研究体系化的音乐美学基本问题,明确音乐美学学科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课题,并在此基础上建设体系化的中国音乐美学学科思想理论。当然,“白马是马”与“白马非马”相斥的窘境我们在对中国音乐美学史的研究中也会碰到。为了正确处理音乐美学史研究中的古今互用关系问题,立足音乐美学学科理论发展,阐释历代音乐美学思想进行古今融合,让古今视界在音乐美学科学理论体系的高度上达到融合。

美学理论论文第4篇

作者:李士军 单位:吉林师范大学

作为人文科学方法论的解释学即当代解释学,则是经由德国的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的改造和加工,从作为方法论和认识论的研究变为本体论研究而产生的。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一书中提出,理解是在时间中进行的历史,超越时间和历史是不存在的。因此,阐释不过是一种诠释技巧,是对人的意识活动的描述和研究。阐释距离的存在是必然的,正是历史距离使新理解的产生成为可能。伽达默尔于1960年出版的《真理与方法》被认为是解释学的经典著作。伽达默尔认为,艺术作品的意义既不是孤立地存在于作品本身,也不是孤立地存在于审美主体上,而是存在于每一特定的现实的活动中。所以,艺术的真理或意义,也就存在于特定的此时此刻的感知活动中。艺术作品的意义是相对于观赏者而言的,作品只有进入到理解活动中才真正存在,观赏者对作品意义的实现具有积极的参考作用。因此,不涉及接受者,文学的意义就根本不存在。这种想法直接打开了接受美学的思路,即把文学研究的重心从传统文学批评关注作者、文本转移到文学的接受之维———读者。在这里,读者不是被动地接受,而是能动地参与创造,作品的意义是作家和读者共同实现的。伽达默尔认为,艺术文本具有一种开放性结构,对艺术文本的理解和解释是一个开放性的过程。他反对传统解释学认为文本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原意”的观点,而认为理解的过程中理解者的思想参与了文本意义的实现。因此,在审美理解中,文本的意义就是不断丰富的,艺术理解也就具有无限多样性。接受美学继承了这一观点,也认为文学作品是一个开放性的图式结构,其中有很多“空白”、“未定点”,具有模糊性和潜在性,从而构成了如伊瑟尔所说的“文本的召唤结构”。伽达默尔师承了海德格尔“前理解”的观点,提出了“合理的偏见”和“视界融合”的概念。所谓“前理解”,是指理解者在理解作品时的全部前提条件,包括经验的、思想的、心理的、思维的等因素,形成一种机制和定势。他认为,理解中的偏见是“合理的偏见”,因为每个人都生活在特定的时代,处在特定的历史和文化氛围之中,因而不可避免地带着个人对时代的理解,“个人的偏见构成了他的存在的历史限定性”。在这里,偏见是理解的前提,偏见构成了审美理解的多样性和无限性,构成了特定的“现在视界”。只有达到“视界融合”才能理解文本。在他看来,艺术作品有它自己的“视界”,因为它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由特定的人创作的,而作为审美主体的接受者在理解作品时,也有自己特定的世界观、价值观等因素形成的个人“视界”,因为接受者也是特定历史境遇中的人。伽达默尔认为,审美理解的实现就是这两个“视界”的融合,这是审美理解的重要的和关键的步骤,其中必然包含着接受者对于审美对象的参与和再创造。[5]13接受美学则对这一思想进行了继承与阐发。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尽管为接受美学提供了重要的哲学基础,但两者之间的差异也是存在的。伽达默尔就曾提出疑问:接受美学的方法论立场果真达到新颖和独特的境地,以致必须在它之上建立一门单独的文艺研究学科吗?他认为,接受美学的理论原则分散在文学研究的许多领域中,有没有必要让接受美学独立出来呢?当然,他认为似乎不必将文学作品的效应史作为独立的研究领域,他赞成有必要让理论家们看清在任何一种理解中,以往时期对作品的理解还在起作用。在他看来,“接受美学的历史意识就是阐释学的情境意识”,二者是可以互为补充的。[1]71姚斯在接受老师伽达默尔主要思想的前提下,也提出了两点不同意见。其一,对伽达默尔偏于传统的文学观,表示了不同意见。姚斯发现伽达默尔一方面反对“原意说”的传统阐释学观点,另一方面又推崇古典作品“起源的优势”与“创始的自由”,两者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着矛盾之处。其二,他不同意伽达默尔“对审美意识的抽象”的批判。他认为伽达默尔的批判,对19世纪审美教育的颓废形式来说是适合的,但忽略了在追求统一审美观的“审美无差别”与推崇自由想象的“审美有差别”这两极之间审美经验所取得的种种成就。姚斯认为,他反对那种只允许奉献给有教养有知识的上等阶级的高雅艺术的传统审美经验存在的观念,而必须将包括大众消费艺术在内的种种“快乐”的审美经验的成就也发掘并展示出来。在这一点上,两人有着明显的不同。[1]72-73总之,解释学的一个根本原则是,从艺术效果的历史中理解艺术文本。艺术文本既属于生成它的那个时代,又超越那个时代而成为被一切时代所理解的对象,所以应当从艺术文本在历史过程中产生的不同效果的基础上去进行阐释与理解。这一原则肯定了艺术文本能超越产生它的时代,因而它的文本意义不可穷尽,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呈现出新的含义。这一原则也就确立了不同时代的人们对艺术文本做出不同阐释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对同一艺术文本的各时代的不同阐释进行分析综合得出的结论,日益趋向艺术文本的真实意蕴。[2]205总之,这种将阐释者的作用置于突出地位的理论为接受美学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美学波兰现象学美学家、哲学家罗曼•英加登是20世纪西方最具影响的现象学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又是现象学美学理论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他师从现象学创始人胡塞尔并深受其影响。现象学美学是建立在现象学哲学基础上的一种当代西方美学流派。现象学作为哲学“就是认识和认识对象的现象学”[6]24。现象学的目的是解决认识如何可能的问题,它的任务是通过直觉对意识及其本质进行新的描述和把握。胡塞尔认为,先前的唯心论哲学或唯物论哲学,都是在承认世界的存在和心物分离的立场上进行理论建构的,都没能找到知识的确实性、必然性和普遍性的可靠基础,因而哲学没有成为一门严密的学科。为此,他提出了返回“事物本身”的口号。他所说的“事物”不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而是呈现在人的意识中的东西,他称之为“现象”。因此,返回“事物本身”,就是回到现象,回到意识领域。怎样才能回到“事物本身”呢?这就要采用现象学还原的方法。首先抛弃客体不依赖我们而客观存在的“自然态度”,中止客体存在的信念,把我们通常的判断、各种预先的假设“悬置”起来,加上括号存而不论,只对现象或事物本身进行观照。他认为,通过这种现象学还原,就能避免心物分离的二元论,就能直觉到纯意识的本质或原型,最终发现意识有一种基本结构———意向性,即意识总是指向某种对象,总是有关某个对象的意识。因此,世界离不开意识,离开人,离开意识就没有什么价值和意义。胡塞尔的现象学实质上是一种主观唯心主义哲学。[3]402-403英加登扬弃了胡塞尔的现象学理论,建构了自己的现象学美学与文学理论:文学本体论、文学认识论和文学价值论。其中,本体论和认识论的某些思想对接受美学的影响最大。在本体论上,英加登抛弃了唯心主义神秘论而走向唯物主义实在论。他认为,“意向性对象”有两类:一类是认知行为的意向性对象,例如客观实在的物质对象与数学等观念性对象,它们具有一种离开认识主体而独立的“自足性”;另一类是纯意向性对象,主要是艺术品,往往与人的审美意向相对应,不具有“自足性”。[5]10这些艺术品中有一部分属性是客观存在的,也有一些属性需要由审美者来补充。这就与重视读者在接受中再创造的接受美学不谋而合。在认识论中,英加登进一步强调了审美活动中主体的再创造作用,提出了审美主体的“重建”和“具体化”的理论。他认为文学作品是“纲要性、图式性的创作”,其中“包含着明显的空白,即各种不确定的领域”,“有些只是潜在的。因为这样,一个艺术作品就需要一个存在于它本身之外的动因,那就是一位观赏者,使作品具体化,观赏者通过他在鉴赏时的创造活动去重建作品”。“这样,在某一点上作品就是艺术家和观赏者共同的产品。”[5]10可见,他把艺术作品看成艺术家和欣赏者共同创造的结果。由于艺术作品的观赏者是存在于历史中的,所以艺术作品的具体化“还取决于各种历史条件”。艺术作品产生之后,就要穿越各个时代,“作品引起了不断的、正确的、审美的具体化,而其他时代,如果它‘对于它的观众’不再是易懂的,它的吸引力就减弱,或者甚至消失了”。因此,“在不同时代,完全同样的艺术作品,以不同方式的具体化出现”,有时“它仿佛改变了自己的性质与面貌,失去了它作用于观赏者的力量”。[7]17英加登认为,审美过程极难把握的困难有两个:一是从一个实在对象的知觉向审美经验的过渡,二是从实际生活的自然态度向审美态度的转变。艺术作品只能通过显现为感觉的东西才能产生出来、显示出来。人们在“感觉”艺术作品时,才能进行审美体验。对接受主体在审美活动中再创造作用的突出强调,是英加登现象学美学中富有创见的思想,这也是他对现象学美学的研究对象的独特审美把握。他在《论哲学美学》中指出:“对美学这个内容的最好描述是指出一定的意识主体与客体、尤其是艺术作品之间的联系。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将成为发展审美经验和与之相关的审美对象构成的根源。对这种关系的分析将为美学研究揭示各种现象和本质,界定种种基本概念。它也有助于美学领域内在整体统一性的研究,防止所谓‘主观性’美学和‘客观性’美学的片面性。”[7]12-13在这里,艺术作品穿越不同的时代,因不同时代、不同的历史条件、不同的观赏者作为接受主体,会得出不同的意义阐释。英加登的上述思想对接受美学,特别是对伊瑟尔的“阅读现象学”有着直接的启示和深刻的影响。

总之,解释学坚持的原则是从艺术效果的历史中理解艺术文本。对同一艺术文本在不同的时代获得的阐释进行分析综合得出的答案,往往趋向艺术文本的真实意蕴。这种将阐释者的作用置于突出地位的思想给了接受美学以宝贵的理论启迪。接受美学的创始人之一伊瑟尔深受英加登现象学美学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他的审美文本阅读理论体系。而且伊瑟尔本人也自认为是现象学学者,将自己的代表作《阅读活动———审美反应理论》称为现象学著作。此外,读者反应批评的重要理论家乔治•普莱也是现象学文学批评日内瓦学派的代表人物,后来到美国后,将其阅读现象学理论与美国读者反应批评相结合。读者反应批评美国本土的主将斯坦利•费什也从现象学中汲取了理论营养。接受美学与读者反应批评以当代解释学和现象学美学为哲学基础,以俄国形式主义、布拉格结构主义为理论渊源,高扬“读者中心论”的旗帜,“标志着现代人重视运动中的建构过程及与之相伴的即时经验的必然趋向,它与艺术创造走向过程的趋向相辅相成”[1]181。接受美学在走向世界的同时,又与各国文艺学、美学思潮在撞击和交流中实现融合,产生了丰硕的理论果实,以其强烈的人本主义思潮色彩,在20世纪西方美学与文艺理论中独树一帜。

美学理论论文第5篇

关键词科学美和谐美感科学鉴赏力

将美的难以数计的表现形态类分为自然美、社会美和艺术美,似乎已成定论。这种分类忽视了异态纷呈的科学美。在美学教科书中,科学美要么被置于视野之外不予理睬,要么被囊括在社会美中一笔带过。实际上科学美跟自然美、社会美和艺术美一样,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审美形态。忽视科学美及对科学美的研究,不能不说是整个美学研究的一大缺憾。

科学美是否存在,可能会有人产生疑问。正象在是否存在艺术美的问题上艺术家最有发言权一样,在是否存在科学美的问题上科学家也最有发言权。很多著名科学家都在各自的科学实践活动中感受、体验和发现科学美的存在。古希腊欧几里德的《几何原本》被誉为“科学史上的艺术品”,少年时代的爱因斯坦和罗素都曾将它作为神奇的艺术品来阅读欣赏[1]。爱因斯坦曾称赞玻尔所提出的原子中的电子壳层模型及其定律是“思想领域中最高的音乐神韵”[2],曾惊叹迈克尔逊———莫雷实验“所使用方法的精湛”和“实验本身的优美”[3]。而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则被不少科学家誉为物理学中最美的一个理论,玻恩说它“象一个被人远远观赏的艺术作品”[4]。玻尔兹曼曾经把麦克斯韦关于气体动力学的论文当作神奇壮美的交响乐来欣赏[5]。对近现代科学创造史稍作考察便可以发现科学美的存在。尽管科学家们对科学美的阐述大多是零散的、即兴的、缺乏系统的,但他们对科学美的肯定则是不容怀疑的。

如果说科学家体验到的主要是科学创造本身的美和科学理论蕴涵的美,那么不专门从事科学活动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更多地是感受到物化形态的科学设施和科学产品的美,譬如化学实验室赏心悦目的各种器具,现代天文台令人神怡的观测仪器,火箭发射场气势宏大的动力装置等等。我们在观赏这些试验器具、观测仪器、发射装置时,会产生类似欣赏音乐、绘画和其它艺术品时所体验到的那种愉悦感和美感。只要不采取虚无主义态度,一个对科学(包括理论形态和物化形态)稍有涉猎和接触的正常人,大概都不会否认科学美的存在和对科学美有过的美感体验。

尽管科学美的存在不容置疑,但美学家们和美学教科书的编著者们却对科学美视而不见、避而不谈。极少数美学论著即使谈到科学美,也是象蜻蜓点水一带而过。一方面,现代生活已使科学美逐渐分化出来,成为跟自然美、社会美和艺术美平分秋色的相对独立的第四审美形态;另一方面,科学美明显地被美学家们忽视和冷落了,尤其一些现代西方美学家和艺术家,他们在揭露和抨击现代物质文明所带来的社会弊病时,也将科学进步连同科学美作为牺牲品搭了进去。造成上述这种审美事实和审美理论“背反”与冲突局面的原因是极为复杂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首先,传统美学理论局限了人们审美认识的视野和美学的思维空间。从古希腊美学到德国古典美学,有一个很重要的传统,那就是对艺术研究的极端重视,把美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界定为艺术。在亚理斯多德那里,“诗学”便是美学的代名词。亚理斯多德以后的不少美学家认为美学就是艺术哲学,它的研究对象就是艺术。黑格尔就公开声称真正的美只存在于艺术中,因此,“我们对这门科学的正当名称却是‘艺术哲学’,或则更确切一点,‘美的艺术的哲学’。”[6]就连提出了:“美是生活”这一著名论断的车尔尼雪夫斯基,在美学对象问题上也未能挣脱西方传统美学的窠臼,他说:“美学到底是什么呢?可不就是一般艺术,特别是诗的原则的体系吗?”[7]就整个西方古典美学来看,重视艺术美的研究是它的优良传统,然而这一传统的确立却是以牺牲对现实美的研究为代价的。19世纪以前,就总体而言,由于科学技术活动尚未完全从社会生产活动中分离出来,科学美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审美形态也尚未完全从社会美中分化出来。西方古典美学对现实美尤其是对社会美的忽视,本身就意味对科学美的忽视。传统审美理论严重地阻碍了美学思维空间向科学领域拓展,因此美学家们死死抱住这种观点不放:艺术创造审美价值,而科学则创造使用价值,科学与美无缘。

其次,经院式的研究方法也严重阻碍了人们对丰富多采、异态纷呈的科学美现象进行研究归纳。美学研究者们只重视已有定评的美学经典论著,而忽视近现代科学家们“猜想录”式的谈美片论,更无意对人们的科学审美活动进行深入探讨,因此,也就很难从纷繁复杂的审美现象中抽象出“科学美”这一范畴来。从西方古典美学家那里,是很难找到科学美是相对独立的美的形态这一现成结论的。例如,哈奇生将美分为“绝对的”和“相对的”两种;狄德罗认为不存在绝对的美,只有这样两种美:“实在的美”和“相对的美”;康德则认为美不存在于事物的实在,而只有“自由美”与“依存美”之分[8]。黑格尔在认为“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的前提下承认自然美与艺术美的存在;车尔尼雪夫斯基在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的基础上肯定了(社会美)生活美的客观存在[9]。把科学美作为相对独立的美的形态,在美学经典中是找不着“出处”的。然而,对科学美及科学美感的论述却常散见于现代科学家、科学史家和哲学家们的论著。相对论的创立者爱因斯坦、英国科学史家W.C.丹皮尔、英国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都有过这方面的论述。但对美学的经院式的研究方法阻碍人们将思维触觉伸向跟科学有关的理论领域。

科学美作为相对独立的审美形态,如果从形态学角度作静态考察,可分为科学理论美(包括科学公式美)和科学产品美;如果从创造学角度作动态考察,又可分为科学理论创造之美和科学实验之美。科学美不仅体现于科学研究成果,而且显现在科学创造过程。

关于科学美的本质特征,笔者曾在有关文章中简述过[10]。这里稍加展开论述。

科学美是来源于自然美并能为我们理智所领会的一种和谐。科学美的实质在于反映自然界的和谐。

科学的对象首先是自然世界。科学的目的在于揭示自然的奥秘,见出自然的真貌,反映自然的规律。自然界在外观上纷繁复杂,似乎杂乱无章,但在实质上和谐统一,具有规律可寻。形式的多样性与本质的统一性,外在的复杂性和内在的单纯性,构成了自然界的基本特点。换言之,自然是统一的、单纯的,即和谐的。宇观世界如此,微观世界亦然。科学研究就是要力图把握自然的统一与和谐。一种科学理论成果,如果揭示了自然界的规律,反映了自然界的和谐,它就不仅是“真”的,而且是“美”的。科学的最高境界便是这种真与美的统一。科学史上,欧几里德的几何学,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普朗克的量子论等等被人们称为“科学的艺术品”,看来决不是没有道理的。

科学美是理智所领会的一种和谐。这一点很重要,它揭示了科学美的独特性。科学美决不是“自在之物”,它是科学家的理智对大自然的感知、领悟和发现。科学美所显现的固然是大自然的和谐之美,但它不是外在的、表层的、纯感官即可享有的美,而是内在的、深奥的、凭理智方可领会的美。对这一问题,著名法国科学家彭家勒作过精辟而深刻的论述。在彭家勒看来,科学家并非因为自然界有用才进行研究,而是因为自然界美才进行研究。他说:“如果自然不美没有了解的价值,人生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当然,我这里并不是说那种触动感官的美,那种属性美与外表美。虽然,我决非轻视这种美,但这种美和科学毫无联系。我所指的是一种内在(深奥的)的美,它来自各部分的和谐秩序,并能为纯粹的理智所领会。可以说,正是这种内在美给了满足我们感官的五彩缤纷美景的躯体、骨架,没有这一支持,这种易逝如梦的美景是不完善的,因为它们是动摇不定的,甚至是难以捉摸的。相反,理智美是自我完善的。”[11]彭家勒认为科学美源于自然美,美的科学大厦建筑于美的自然界基础上,但这种美不是直接打动感官的自然景色(外在之美),而是打动理智的自然和谐(内在之美)。

科学美的实质在于反映自然界的和谐。这一点也很重要,它揭示了科学美的客观性。由于科学活动是以理性为主导的创造性活动,是主体能动性、自由性的集中表现,因此科学与科学美的客观性也就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一些唯心主义者总是把科学与科学美看作脱离自然与自然界的“人类理性的自然创造”,而那些具有唯物主义倾向的科学家总是强调自然对科学的优先地位。非欧几何学的创建者罗巴切夫斯基说:“人们不依赖世界的事物而试图从理性本身去引出数学的一切原理,对数学是没有用处的,而往往也不会被数学所证实。”[12]在罗巴切夫斯基看来,数学的概念、符号、公式并不象某些唯心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是“人类理性的自由创造”,而是对客观现实的一种特殊的反映形式。科学(科学实验、理论、公式)之所以美,首先在于它能够把握客观实在,反映自然界的内在和谐。爱因斯坦曾指出:要是不相信我们的理论构造能够掌握实在,要是不相信我们世界的内在和谐,那就不可能有科学。如果忽视或否认了自然对科学的客观优先地位,那么就必然会忽视或否认科学与科学美的客观性,最终陷入唯心论泥潭难以自拔。我们认为,是自然的和谐与统一决定了科学理论的和谐与统一,是大自然的和谐之美决定了科学理论的和谐之美。

科学美与艺术美一样建筑于自然美的基础之上,是美的一种高级形式,是人类按照美的规律创造的成果。承认自然对科学的客观优先地位,并把科学美理解为对自然和谐的一种反映,这并非意味着否认科学美的审美本性。匈牙利著名哲学家和美学家卢卡奇,把人对客观实在反映形式划分为三种:日常反映、艺术反映和科学反映。他认为日常反映是一种较低级的、被动型的反映,而艺术反映和科学反映则是高级的、创造性的反映。这种看法是正确的。马克思说“人也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物体”。科学活动是一种精神性的创造活动。科学创造和艺术创造一样,都要遵循和服从美的规律,那种认为科学贵真贱美、重真轻美,甚至认为科学与美无缘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数千年来,人类创造性的科学活动不断地揭示出物质世界内在奥秘及其发展规律,为人类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开辟了愈来愈广阔的前途。因此科学创造本身就是一种美的创造。

科学美是美的一种高级形式,是人按照美的规律创造的结晶。它是在人类审美心理、审美意识达到较高的发展阶段,理论思维与审美意识交融、渗透的情况下产生的。科学美客观地存在于人类创造的科学发现和发明之中,它是人类在探索、发现自然规律的过程中所创造的成果或形式。

科学是发现,但又不仅仅是发现,它还是创造,是重构。科学要求真,但又不只求真,它还求美,求艺术性。仅就揭示自然奥秘、发现自然规律而言,它无疑是真的;而就其理论创造、思维方式而言,它无疑又是美的。一切伟大的科学杰作,不仅让人见出自然之真,而且使人觉出自然之美。

“美是真理的光辉”。而“探索者最初是借助于这种光辉,借助于它的照耀来认识真理的。”[13]科学的最高境界是真与美的统一。在科学史上,相当一部分科学家同时求真求美,甚至由美求真。物理学家韦尔曾经对人说:“我的工作总是力图把真和美统一起来,但当我必须在两者中挑选一个时,我总是选择美。”[14]数学家霍姆斯直接把数学比作艺术:“数学是创造性的艺术,因为数学家创造了新概念;数学是创造性的艺术,因为数学家象艺术家一样地生活,一样地工作,一样地思索;数学是创造性的艺术,因为数学家这样对待它。”[15]前苏联哲学家柯普宁这样评价数学家们的工作:“数学家导出方程式或公式,就如同看到雕塑、美丽的风景、听到优美的曲调等等一样而感到充分的快乐。”[15]可见,很多科学家是自觉依据审美价值尺度,按照美的规律从事科学研究和科学创造的。

科学即选择。“这种选择不可避免地由科学上的美感所支配。”我们知道,科学始于观察,基于实验,成于理论建树。仅就观察而言,科学家首先必须对观察什么做出选择,因为世界是无限的,各种事实无计其数且变化无穷,一个人绝不能毫无选择地观察这一切。那么科学家进行选择性观察的机缘又是什么呢?选择的对象必须是非常诱入、令人感兴趣的,而“指导选择的原则必定是非常好,令人很愉快”。(彭家勒语)不少科学家都谈到,科学创造过程中最初的、粗略的选择,往往是通过审美直觉来完成的。

科学追求“简化”。从科学的角度来看,一团乱麻似的客观事实或现象是不美的,科学不也满足于对世界混沌表象的描述,对各种经验现象的罗列。事实分解或约化得越简单、越清晰,人们越能从总体上、规律上把握自然,而那些能使人“从无序中见出有序”的科学理论毫无疑问被认为是美的(普里戈金语)。自然事物与现象总是纷繁复杂的,而其背后的规律与本质总是相对简单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科学致力于追求“简单性”。“简单性”是科学家谱写科学理论“诗篇”的一条红线,它在科学家的心目中总是美的。当然,科学家们不仅仅追求“简化”,彭家勒毕生追求“简单与宏远”,爱因斯坦更加看重宇宙的“统一与和谐”,而扬振宁、李政道和吴健雄则致力于辩证地描绘“宇称守恒”的世界图景。

科学就是“美的组合”。科学家总是试图向人们提供对于世界及其各部分规律的正确认识,并把一幅幅赏心悦目的、和谐的世界图景贡献给人类。科学家在构思、描述世界图景时,不仅依赖于逻辑思维,而且借助于形象思维。贝弗里奇指出:“有相当部分的科学思想并无足够的可靠知识作为有效推理的根据,而且势必只能凭借鉴赏力的作用来作出判断。”[17]有的科学家把科学构思看作类似于艺术概括的典型组合,并认为“最有用的组合,也是最美的组合”。

科学是人的自由的体现,是人的本质的确证。马克思曾指出,自由自觉的创造性劳动体现了人的类本质。科学活动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一种高级形式,人类的理性与智慧,直觉与想象,逻辑思维能力与审美意识水平都在科学活动中得到充分表现。而科学活动的物化成果,即科学的理论、公式、发明等,成为人的自由创造的积淀,或者说人的本质特点的确证。由于伟大科学成果体现了人类的自由本性,因此成为“科学的艺术品”,成为一种“艺术杰作”。

由于科学美建立于自然美之上,并体现了人的自由本质,所以它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这里所谓社会性,是指人类的自由本性。科学作品是自然和谐图景的呈现,亦是人类自由境界的表现,它因此和艺术作品一样让人产生一种寻味无尽的审美感受。

美感是人对美的一种主观经验。美感过程是人对美的事物的一种感受、体悟、认识过程。无论艺术美感,还是科学美感,都是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主观感受。不过,科学美感有着不同于艺术美感的鲜明特点。这种特点主要有三:其一,在科学美感过程中,抽象思维处优势地位。而在艺术术美感过程中,则是形象思维占主导地位。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并不截然分开,往往彼此渗透,相互补充。只不过,在科学观照中抽象思维处于优势,而在艺术观照中形象思维占主导。其二,科学与艺术都需要灵感,前者有灵感是科学直觉,而后者的灵感是艺术直觉。科学直觉与艺术直觉有联系也有区别。二者都根源于人的天性,但科学直觉更多地受到理智的浸染,而艺术直觉更多地受到情感的陶冶。其三、科学美感是理智获得自由的愉悦的体验,而艺术美感则是情感获得解放的愉悦体验。审美是心灵的一种解放,美感是一种自由的主观体验。科学美感所体验到的是理性的自由、智慧的幸福。席勒曾讲“思维啊,幸福!”可以被看作是对科学美感的最简洁的界说。

艺术家和美学家对艺术美感问题的论述可谓汗牛充栋,而对科学美感问题则很少涉猎。而科学家在建构自己的科学理论大厦或认同别人的科学研究成果时,对科学美感作过许多描述、阐发和界说。将它们加以整理和概括,可从中引申出如下观点:

(1)科学美感是理智观照自然,思维切近自然,而对自然界产生的一种亲近感或亲切感。

(2)科学美感是人们深入宇宙堂奥,发现自然之秘,而对大自然产生的一种惊讶感和神奇感。

(3)科学美感是人们凭借自己的精神力量,运用科学的方式方法,探索、认识和征服自然,悠然产生的一种人类崇高感和自我超越感。

(4)科学美感是我们从科学作品和谐统一的自然图景,而产生的那种无比愉悦和无限自由的心理体验。

(5)科学美感蕴籍着审美直觉和审美灵感,这种直觉和灵感往往成为科学对经验事实进行选择、观察、分析、判断和综合整理的一种价值尺度。

面对“科学的艺术品”,有的人会产生一种强烈的美感,而有的人却不能。这就涉及科学鉴赏力问题。科学鉴赏力是欣赏科学作品尤其纯科学理论所必需的审美力。它实际上是对于科学美的感受、理解、评判的一种本领。许多著名科学家都认为,就象存在着文学鉴赏力和艺术鉴赏力一样,也存在着一种科学鉴赏力。一个人如果缺乏科学鉴赏力,那就不可能领略到科学美的魅力。一个人的科学鉴赏力绝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在长期的科学实践与科学鉴赏活动中逐渐形成和培养起来的。因此,长期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比一般人具有更高的科学鉴赏力。法国数学家和天文学家拉普拉斯可从牛顿力学中“感受到数学完美性”;英国数学家和哲学家罗素可从欧几里德《几何原本》中“读出音乐般的美妙”;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可从达尔文《物种起源》中“见出生物世界无与伦比的统一之美”;英国物理学家狄拉克从“数学形式的美”中发现了“物理世界的真”;而划时代的物理大师、相对论的创立者爱因斯坦从实验大师迈克尔逊那里感到了“实验本身的优美”。法国物理学爱德布罗认为广义相对论对万有引力现象的“这种解释的雅致和美丽是无可争辩的”[18];德国物理学家海森堡觉得爱因斯坦“有点象艺术领域中的达·芬奇或者贝多芬”[19];爱因斯坦相对论的积极宣传者和合作者,美国物理学家费尔德,深感“爱因斯坦的理论在优美、深邃和逻辑的合理性方面远远地超过了其他人”[20]。科学家们所以能够从科学作品中获得比平常人更多、更深入、更强烈的美感体验,是因为他们比平常人具有更高的科学鉴赏力和审美力。

科学鉴赏力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是理智与直觉的水融,是理解与体验的相互渗透。它包含对科学作品的内容的逻辑判断力和对其形式的直觉判断力。这种逻辑的与直觉的判断力,构成了科学鉴赏力的“内核”。科学判断力之于科学家,如同艺术判断力之于艺术家。玻尔兹曼在谈到麦克斯韦气体动力学方程的美学价值说:“既然一个音乐家能从头几个音节辨认出他的莫扎特、贝多芬和舒伯特,那么一个数学家也可以从头几页文章中辨识他的柯西、高斯、雅可比、赫尔姆霍兹或哥切霍夫。法国作者以他们极端的优雅的风度来表现自己,而英国人特别是麦克斯韦,是以他的引人注目的判断力来表现自己。”[21]

美学理论论文第6篇

“期待视野”在姚斯的接受美学思想中最重要的基本理论,但这一概念却不是姚斯最早提出并应用的。最先把“视野”这一概念引入哲学的是现象学创始人胡塞尔和尼采,存在主义先驱海德格尔也曾在其文中提到过“视野”,他认为其构成了人在历史中的存在,并将这一概念称之为“先有”“先见”“先知”,阐释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伽达默尔更是在其著作中反复提及“视野”二字,并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科学哲学家波普尔和社会学家曼海姆是最早将“期待”和“视野”合并使用的两位大家,表明了与文化事务的先在联系。艺术史家冈布里奇把“期待视野”定义为一种“思维定向,记录过分感受性的偏离与变异”。姚斯将“视野”这一概念进行重构,以现象学美学和阐释学美学为主要文学理论基础,把伽达默尔和海德格尔所称的“理解视野”被姚斯改造成为“期待视野”。姚斯的“期待视野”以解释学为其基本研究思路,在他看来“期待视野”是指阅读一部作品时读者的文学阅读经验构成的思维定向或先在结构,读者通过调动自己的各种经验、兴趣趣味、个人素养、个人理想等积累,在作品面前综合形成的一种对文学作品的最高欣赏要求和欣赏水平,在具体的阅读活动中,表现为一种潜在的审美期待。由此,姚斯提出了期待视野的两种文学形态:一种是狭窄的文学期待视野,一种是在更为广阔的生活期待视野。阅读视野就是以上两种视域相互融合构成的。

二、“期待视野”的内涵

“期待视野”这一概念从内部结构上分析是三部分组成的,即类型的现在理解、已经熟识作品的形式与主题、诗歌语言和实践语言的对立。前两部分是指读者在文学接受活动中的定向期待,第三部分是指接受活动中的创新期待。

(一)定向期待划定了文学接受的基本方向。接受主体在文学接受活动过程中会构成一定的审美心理,并会在这个相对的时间内形成较为稳定的阅读心理定势。这种状态是由“主体的需要和相应的客观环境”因素决定的儿这种既定形成的接受主体的“心理定势”就是所谓的定向期待,它是读者进行文学接受的前提,也将影响或决定继起的文学接受活动。读者进行文学接受活动时,其生活经历和文学经历会对文本形成一种阅读期待视野,当读者以定向期待投入作品之中时就会自动填补文本中的空白并连接其断裂的部分,充分体会文本的意味。这种表现就说明读者的阅读期待是具有预期性的,也就是文学接受活动中形成的“自我世界”,并会试图将作家构造的“作品世界”纳入其中来实现同化。两者相重叠的部分就是作品被理解的部分,也就是所谓的定向期待视野。可以看出,定向期待为文学接受规定了基本的走向,对文本的任何理解都是定向期待的重新整合。

(二)创新期待使文学接受得以升华。人在进行文学活动的时候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会不断通过自我调节,积极地改变和应对新事物。所以说,如果读者在文学接受活动中以定向期待进入,那么在阅读过程中,读者的阅读视野就不会随其自身的文学经验的增加得到相应的充实与提高。也就是说,读者在定向期待的作用下,对作品进行理解,对读者而言,作家所创造的作品世界不一定与其定向期待视野一致,对于陌生与新鲜的作品世界,读者有可能会排斥,也有可能引起好奇,于是敞开已有的期待视野来接受新的文学经验从而顺应作品,这就是所谓的创新期待。读者应以定向期待为基础对文学作品进行主体理解,并在创新期待视野的推动下不断寻找和修正定向视野,伴随文学接受活动的发展,使其阅读期待视野得到升华

(三)审美距离说。姚斯认为文学史就是作品和读者的期待视野相互作用,不断产生审美距离而发生期待视野的改变,从而产生新作品的过程。姚斯将既定期待视野与新作品之间出现的不一致命名为“审美距离”。作品的创新与读者期待视野之间的距离,决定了文学作品的艺术特性。好的作品往往既满足读者的定向期待,又不断打破他的定向期待,以塞万提斯的著名作品《唐吉坷德》为例,人们在进行文学接受过程之中,既定的定向期待视野是对美妙神奇的古老传说的追求,但细读作品,读者就会发现,文章写的并不是他们心里期待的传统意义上的骑士小说,而是一部讽刺意味极浓的作品,这打破了读者在阅读初期的期待视野,被改变讽刺性地被现实。即便如此,这部作品还是成为了流传历史的经典作品,在全世界享誉盛名。引导并形成了读者对骑士小说的新的期待视野。所以说,文学的接受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建立、改变、修正、再建立期待视野的过程。

(四)个人期待视野与公共期待视野。姚斯认为,接受美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公共期待视野。他将期待视野分为个人期待视野与公共期待视野,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共同期待的视野就是所谓的公共期待视野,它决定这这一时期个人期待视野的生成、变化与发展,使其在进行文学接受活动中所受到的公共期待视野下开始并完成。公共期待视野是群众个体期待视野的融合与升华,它伴随个人期待视野的发展而发展。公共期待视野作为一个时代的文化视野和水准的集结,决定了这个时代群众个体读者的文学接受的发展与方向。

三、“期待视野”的作用与影响

美学理论论文第7篇

内容提要:美国法并不象人们所通常认为的那样具有英国法的特性,这是由各种各样的因素造成的。美国的双重法院体制、民事陪审机构和一些民事诉讼制度、法官和律师的地位与作用甚至独具特色的法学教育体制的形成都具有深刻的历史原因和背景。在继承英国法的部分传统时,美国法也受到欧洲大陆法较大的影响。主题词:联邦法院 陪审团 法学教育 发现程序在学习和研究美国法时,人们常常喜欢使用“英美法系”一词,因为美国法和英国法的关系非常密切。许多美国律师也倾向于认为,美国私法的古老的英国根基是他们作为职业律师的尊严的一个主要因素。但是,美国法律并不象我们甚至一些美国人所认为的那样具有英国性。人们所认为的美国法和英国法的一体性掩盖了许多东西,正如它所揭示的那么多。 之所以如此,原因之一是大多数美国法律和政治机构以及法律传统是在十八世纪末作为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产物而形成的。美国公法与英国公法几乎截然不同,尽管二者都是用英文写成的。当时的联邦宪法和州宪法的起草人绝大多数属于仇英派和亲法派。因此,他们建立的政治分权机构所反映的思想更多地具有法国性而不是英国性。独立战争的胜利在人类历史上创造了一个难得的短暂的瞬间,它使人们在一个相对空白的基础上制定法律、设立法律机构成为可能,而极少需要尊重现成的传统和期望。尽管在当时也不得不做一些妥协,而且正是这些妥协造成了当今美国法律的许多令人沮丧的复杂的地方。譬如,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行使广泛的共同司法管辖权的双重法院体制就是十八世纪政治斗争的一个苦果。如果当时人们有机会去选择一个比它简单的司法体制,则任何一个明智的人都不会选定这样一种体制。但是,如果没有这一笨拙的妥协,当时就不可能建立联邦。因此,要想理解美国的法律机构,我们必需首先弄清楚1783年的美国,在这一年英国承认了前十三个殖民地的独立。这十三个殖民地当时的人口约三百万,他们大多数居住在离大西洋一百英里并沿着海岸线延伸一千英里的范围内。殖民地的大多数法官和许多律师是在英国受训的,他们忠于英国王室,大部份在独立战争期间逃往加拿大。在1783年之前,在十三个州新成立的法院任职的一些法官完全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1 正是在这样一个时期和十九世纪早期,美国各州废弃了要求败诉当事人支付胜诉方律师费用和允许不熟练的律师基于案件胜诉而提出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的英国做法。2那些半职业化的十八世纪的州法院不愿意执行英国债权人的权利。 一些参加过独立战争的人这么做部分是为了抛弃自己对忠于王室的英国人所欠的债务。在各州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因为英国是以这些债务能够得到清偿为条件承认独立的。在1787年之前,乔治三世的皇家海军有可能恢复其讨债人的作用。此年相聚在费城以组织一个更为强大的中央政府的那些人无不为这一问题而深感头痛。于是他们中的许多人赞成建立一个能更可靠地执行英国债权人的权利的全国性的法院系统。但是对中央政府的极大的不信任使这一步没能付诸实施。如果联邦宪法规定设立全国性的法院,则该宪法就得不到批准。于是,妥协的结果便是设立一个最高法院,并授权国会设立其下属法院,这些下属法院的管辖权将由宪法和设立它们的立法文件给予严格的限制。欧洲国家很快就发现了这一历史与当代欧洲的相似之处。人们发现为一定的目的建立一个欧洲法院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在1948年提议由其取代各国法院,则欧洲共同体将遇到难以克服的阻力。在1787年到1789年的美国存在着同样的阻力。于是,随着欧洲法院作用的逐步扩大,它在不断地为将越来越复杂的内容带给欧洲共同体法律的双重司法管辖的令人困惑的结果所困扰。甚至这一双重司法管辖的妥协在当时的美国也是阻力重重。在批准宪法的辩论 中,特别是在纽约和宾夕法尼亚,建立全国性的法院的思想遭到激烈的反对,尽管其管辖权受到限制。3 因此有必要以作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法案》的形式作进一步的妥协。现在看来似乎很奇怪,当时《权利法案》的条文所最迫切要求的是在民事诉讼中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而补充规定到宪法中的这一机构的作用在当时是,现在也仍然是保护各州人民的权利不受联邦法院的侵犯。这是司法权在专业法官和业余法官之间的一种分配,这与广泛存在于那时设立的其他法律机构之间的许多分权没有什么不同。对联邦法院的不信任不是没有理由。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那些被任命为联邦法官的人都属于统治阶 级的成员,他们与英国的带假发的法官只有些微相似之处。在18世纪是这样,在今天仍然如此。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现在,联邦法官都不是欧洲、日本或朝鲜法官一般意义上的技术人员。他们之所以被选为法官,部分是因为他们的政治观点与任命他们的总统的一致,且不为必须批准这种任命的美国参议院所反对。要记住的是,总统不会寻求把一个被其同事看成是技术律师的人任命为联邦法官。因为业务能力并不是在美国法院从事司法工作的主要任职条件。19世纪早期的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使律师和其他人对其肃然起敬。他领导的法院开始了最高法院书面意见的使用,这与英国法中的分开表述的习惯不同。在面对许多重大的政治问题时,他们能够说服人们相信他们的判决是对宪法和其他具有决定意义的立法在技术上有效的解释。在1815年之前,外国观察家开始发现美国人对法律的特有的迷恋以及喜好诉讼的倾向,那些在其他国家的人看来不适合诉讼的事情在美国都可诉诸法庭进行诉讼。19世纪30年代托克维尔发现美国的律师和法官已经有某种程度的贵族化。他对他们的社会地位和财富的评价并不很高,只是认为他们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很大。当欧洲社会被一个凝聚力强的社会阶级的权力和影响所稳定时,事实上美国各州几乎既没有被这种凝聚力所困扰,也没有被它所支持。因此,律师和法官填补了一个政治空间。Timothy Walker, 辛辛那提的一个法学教师在1837年向美国律师讲道:他们的共同任务就是阻止那些拥有权力和财富的人运用其手中的权力以牺牲穷人的利益为代价获得更多的财富,阻止那些享受某些自由的人把自由当成破坏社会的许可证,律师的目的是为合众国服务。4美国大学的第一位法学教授是 在1779年由弗吉尼亚州的威廉玛莉学院任命的 George Wythe,当时独立战争正在几英里之外展开. 任命Wythe 的是弗吉尼亚的州长,他以前的学生 Thomas Jefferson。 Wythe 作为教师的目的,以及其他早期的法学教师的目的,是进行道德教育,培养出托克维尔 和 Walker 所描述的发挥公共作用的律师。在合众国的第一个世纪的90年中,美国总统都是律师,这绝不是偶然的现象。这种学术目的最杰出的体现者是南卡罗来纳大学的Francis Lieber ,一个土生的普鲁士人,他是托克维尔 的观点和思想的根据和基础。在早期其他律师业的领袖之中,有费城的Peter du Ponceau 和 Xavier Martin,二人都是法国移民。19世纪有很多美国人在国外学习和研究法律,这些人几乎全部在德国的大学。他们中的绝大部分回到美国后在大学教法律。其中一些人对19 世纪美国法律的法典化努力做出了贡献。 尽管从来没有一部美国法典可与《拿破仑法典》或德国1900年的法典媲美,但美国许多法律已经被法典化,这一方面是大陆法的影响,另一方面是为了限制普通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19世纪的上半叶,州法院是民主改革的倡导者们的政治注意力一直关注的目标。特别是对美国公民来说,州法院是他们进行诉讼的主要场所;大约百分之九十八的诉讼是在州法院而非联邦法院进行。没有哪一个州考虑过建立类似于法国、德国或者日本法院那样的由专业水平高的法官所组成的司法机构,因为这样一种机构尽管有很多优点,但它与18世纪美国政府的组织者们所赋予法院的极大的政治作用不相一致。相应地,在许多州,它变成选举法官(有时是短期的)的实践,以保证他们对平民表示感激,并适当地减少自负心理。这一现象并没有发生在联邦法院,这与其说是公众对约翰·马歇尔的尊敬,不如说是修改美国宪法较为困难的结果。19世纪中叶被法典化的一部美国法律是民事诉讼法.5 它是州的法律而不是联邦的法律,因为那时的联邦法院通常使用它们所在州的诉讼程序。那些19世纪中叶的州法典被设计成消除英国程序的痕迹并提供简单的能为当事人自己或技术能力有限的法律顾问所掌握运用的程序的法律。其目的(尽管这一目的很少能完全达到)在于使行使法律权利尽可能经济成为可能。在19世纪的前70年中,美国法律行业的大门逐步被打开。这既是激进思想的影响,同时也是正规教育并不是必不可少的现实的反映。至少在法律领 域是这样。亚伯拉罕·林肯在成为政治领袖之前就是一个出色的律师,但他几乎完全是自学成才的。他在许多方面才华出众,但他在陪审团面前作为辩护律师时最出色。Thomas Cooley,19世纪美国的主要法律学者,不比林肯所受的正规教育更多。他们是不同凡响的人,但就他们所有的教育背景而言,他们在美国律师中并不特别。当过于专业化的人出现在被选举出的法官和被广泛赋予权力的陪审团的面前时,往往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在这一重要方面,民事陪审机构和对阶级自负的广泛敌意造就了美国律师业。大约从1870年开始,工业化的到来导致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巨大发展。尤为重要的是,德国大学而非英国大学成为主导模式。但是专门法学院在美国作为研究生教育独具特色。6 这样做并不是为了满足一个较为技术性的职业的需要,而是由于在当时学术信任正在成为美国人的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如果律师要想在自己的社区中处于比学校老师、护士和图书馆员更高的地位,他们就必须获得大学的文凭,而相应的职业地位的高低通过在学校读书学习的年限的多少来衡量。至少有半个世纪的时间,法学教师在寻找足够课程内容去占有他们的学生的三个学年的时间方面遇到严重的困难。而这三年时间在证明其职业和法律的地位上被认为是必要的。 案例教学法是最主要的方法,大学通过它来证实美国律师的专业水平。它提供了与美国法所采用的形式相关联的知识严密的形式。尽管有法典化的努力,但法院还是获得了作为法律文本的解释者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法院意见即案例研究方法的采用扩大了法院的作用。案例方法确切地肯定了托克维尔 对法院作用的观察结果。 该观察结论进一步被美国西部出版公司的商业成就所证实。该公司是司法意见的主要承办商,负责向美国法律界提供法律文献。除了这些优点外,案例方法还与在罗?碓∈抑兴擞玫慕逃椒ㄓ行┫嗨啤T谀抢锶嗣嵌园咐刑致垡缘贸龅赖潞驼蔚慕崧邸D鞘卑咐椒ú⒚挥杏⒐ㄔ矗獠糠质且蛭?8世纪的英国法院还没有发现法院的意见。在由案例方法训练出来的高素质的持技术统治论观点的律师开始出现时,联邦法院正有些害怕,如同反对设立联邦法院的18世纪反联邦分子所怀有的害怕。 联邦法院在镇压美国劳工运动中的作用最遭人怨恨。19世纪末被任命为联邦法院法官的律师几乎无一例外的是有着为工业雇主服务的长期经历的男性。他们找到一系列的方法,这些方法使得他们可以运用手中的权力打击罢工和游行示威。他们还把美国宪法解释为对有意减轻早期工人的苦难的法律的禁止。一些州法院效仿了这种做法,但是由于州法院对工人的政治权力更为敏感,他们较少倾向于运用自己的权力去反对 工人和农民的利益。在那个时期美国司法实践中戏剧化的一个特点是在民事诉讼中对藐视法庭的行为进行惩罚以强制执行法院命令。这一惩罚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威慑工具,其他国家的法院很少利用。藐视法庭罪的实质无非是强迫当事人履行服从义务。违反法院命令的罢工领导人可能被关进监狱直到他命令停止罢工。这被认为是囚犯的口袋里装着自己的监狱门的钥匙------他所必须做的只是服从法院。 但是他除了不服从外没有其他的选择。他不能坐一段时间的牢后获得释放,除非他屈服于法院的权威。更严重的是,这种强制权力并不受制于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这是美国法律的英式遗迹------ 强制命令是英国大法官法院的一项工具,在这一问题上从来没有承认过当事人有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但是大法官经常使用这种命令来弥补普通法院所提供的法律救济方式的各种不足。在鼓励惩罚藐视法庭行为时,重要的是要注意这种权力常常被单个的法官所使用,在19世纪,上诉复查的范围很狭窄。直到1891年,联邦系统中只有一个常设上诉法院即美国最高法院。负责1891年立法设立中级上诉法院的议员宣称其目的在于摧毁联邦法官们的国王般的权力。然而,尽管有上诉复查的好处,一个人并不能简单地抵抗联邦法院的权力。林肯总统曾在南北战争期间这么做过一次。但是这是唯一成功的例子。在20世纪50年代,有几次几位州长试图向联邦司法权力挑战, 但是这种试图很快被瓦解。在1974年,美国遇到的情况是,法院可能执行迫使美国总统交出使其极度尴尬并可能导致其离职的情报的命令。是尼克松总统的辞职才阻止了联邦法官命 令执法官进入白宫逮捕尼克松总统。尽管在强制命令的形成和执行上没有被运用,但是民事陪审团仍然是州及联邦法院的民事诉讼中的一个主要特点。这一特点在英国 和共同体的其他国家已经丢失了许多,但在美国却没有. 当大的企业对陪审团的阶级偏见感到害怕时,陪审制度却在美国文化中被作为当事人的权利和受人喜爱的参政的重要形式得到深深的保护 。大多数美国人信任陪审员超过信任法官,这部分是因为他们中如此多的人自己曾担任过陪审员,还有一部分是因为大多数担任过这一角色的人发现 这是一段令人振奋的经历。陪审员几乎不可能被收买或被胁迫,因为他们人多,而且在审判结束后陪审团就解散了。正如威廉 道格拉斯所说,陪审团是“一个没有野心的政府机构”。当许多诉讼(特别是在商业纠纷中)由不需要陪审团的当事人自己进行时, 这一制度还在继续塑造司法领域的特点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点。于是,美国侵权行为法被塑造成法官在合同以外的案件中向陪审团给予指导的指南。 过失行为法把陪审团的作用定义为用社区的道德标准来衡量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证据法被塑造成保护不懂法律的陪审员免受律师试图施加于他们的不适当的影响的法律。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是陪审制度在一个不同的而且重要的方面发展的结果。陪审团审理按其本身的性质而言是戏剧性的事情。口头证词受到欢迎。由于法官较多地具有政治性而较少具有技术性,他们的作用被缩小,而律师作为陪审团面前的辩护人的作用被扩大。当事人向对方证人交叉质证的权利被神圣化。而且,在陪审团的裁判中,证据在出示时的不连贯是不利的。为此,当事人必须在进行公开审理之前准备好证据。审理前的准备是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阶段,不能把它比作支持证据的不连贯出示的诉讼制度中的审理前的程序。 需要为案件的审理做准备导致了律师的聘用。律师使用各种方法进行调查。在这些方法中, 有一些来源于英国大法官法院的早期实践。在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颁布之前这些方法的使用都没有被完全充分地描述过,但是当前在各个州法院这已经是惯例。于是在联邦法院当事人的任何律师都可签发传票要求任何人作证和提供有关文件,只要能在美国找到此人并向其完成传票的送达。这种证词可以听证的形式由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法院的官员来主持取得。而且,当事人应当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料的收集整理方面进行合作。他们必须提供他们的商业记录,以供质证,否则就接受作伪证的处罚。他们应允许他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检查,甚至可能被要求由法院指定的鉴定人进行身体和精神鉴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提供对方当事人所要求的信息方面显得不够爽快,则有很大的危险被相信存在对方当事人所怀疑和指控的事实。美国公司,正如国际上的其他公司一样,斥责这种做法是对商业秘密的严重侵犯。但是这是建立在由具有政治性和非技术性的法官与陪审团共享权力基础上的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到1950年,联邦司法程序正在获得自从约翰·马歇尔以来没有得到过的地位。这部份反映了1891年设立中级上诉法院的立法的影响,该立法禁止那些因其政治素质而获得任命的终身法官的特异行为和狂妄自大,也部分反映了人们对1937年后最高法院在其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伟大的谦虚的感到满意,当时总统建议扩大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地位的提高也可能反映了大学法律教育的有限的影响,该教育运用案例方法加强法官的道德和职业素质。这也是1938年由发现手段所武装起来的律师能够在民事案件中有效地揭露谎言和违法行为的一个因素。同时它也使陪审团,与官僚机构不同,事实上不仅不容易受到贿赂和胁迫,甚至也不容易受政治影响的因素。进一步来说,律师愿意为可能得到的费用而工作是毫无疑问地很重要的。出于这些原因,立法机构到19世纪中期对管理程序不再着迷,并相信规范的更好的形式是私法的执行。于是美国法律整个朝着这一过程发展。19世纪的反垄断法是第一个主要依赖于被侵权人的法律,它以可能赔偿3倍损失的慷慨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到1965年,在各种领域如民事权利,民事自由,投资欺诈,消费者保护和环境法方面,私法执行已成为标准。联邦管理立法的一种范例是1956年最高法院条例中的汽车经销商日。制定该法规的目的在于保护经销商。法规规定,在与经销商的关系中,制造商有义务善意行事。其意思是将把霸道的制造商带到法院的权力放在每一个经销商的手中。在那里,制造商的行为将由陪审团给予评价。事实上,很少有经销商根据该条例提出起诉,更没有人能成功地说服陪审团他们是制造商恶意交易行为的受害人。然而,制造商们尊重经销商手中的武器,自从该法规制定后,他 们对地方经销商的行为受到更多的限制。依靠在法院的私法执行作为调整机制有一个主要的不受欢迎的效果。对那些仍然选举法官的州来说,私法执行已经被诱导去花费大量的钱财影响法官选举。最引人注意的是得州和亚拉巴马州的州法院。它们被普遍认为是被政治竞选资金的海洋淹没的机构。这一发展变化强化了在这类州法院使用陪审团的需要。第二个问题是遭到指责的发现费用。大约从1970年开始,这一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当然过去和现在都确实有人滥用发现程序以使对方当事人增加花费,于是迫使他们接受本来不能接受的解决条件。律师对细查一个装满文件的仓库所须的时间按小时向他们的委托人收费造成一些骇人听闻的花费。这在过去和现在都是一个普遍的问题。最近几年,各种各样的方法已经被用来尽可能地限制发现程序的不利结果。其中之一就是实行管理性的审理,即法官管理律师,在案件的审理中发挥与大陆法法官更为相似的作用。7 第二种办法就是,也是出于其他目的,推行采取其他方法解决纠纷。那些害怕上法院的人似乎特别喜欢仲裁这一方式,因为仲裁程序中一般没有发现程序。更为重要的是,在美国,仲裁人通常是因为支持那些可能再次聘请他们的回头客而获得信誉与名气,至于他们是否忠实于法律并不重要。尽管有这些发展,但是美国法院似乎可能仍停留在对原告特别关照的情形中。要说服美国人仲裁庭或者行政机构是维护私权的有效的方法可能需要深刻的文化变迁。1 See Maxwell Bloomfield, American Lawyer in a Changing Society, 1776-1876, at 57(1976)2 See Arcambel v. Wiseman, 3 U.S. 306(1796).3 See Craig R. Smith,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The Ratific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Bill of Rights 1787-1795, at 41,113 (1993)4 See Timothy Walker, Introduction to American Law 18 (Leonard W. Levy ed., Da Capo Press1972) (1837).5 See Robert Wyness Millar, Civil Procedure of the Trial Court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52-53 (1952)6 See Robert Stevens, Law School: Legal Education in America from the 1850s to the 1980s, at 36-37 (1983)7 See Judith Resnik, Managerial Judging, 96 Harv. L. Rev. 374, 378 (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