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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4-08 11:44:30
现代企业制度论文

现代企业制度论文第1篇

一、引言

仆人论人,绅士论事。

中国渐进式改革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想避开在改革前以及改革过程中的既得利益阶层的强大阻力,将根本的问题置之不理或是引而不发,留待后人去头痛。对于中小企业的搞活就面临这样一种局面,非不为也,是不能也。

现代企业制度指什么?是管理吗?是体制吗?官方的版本说就是现代公司制度。现代公司制度主要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和一样基本东西有关——股份。在现实中,人们往往一提现代企业制度就认为是要搞股份制,以为搞了股份制,体制、管理、观念就自然跟上去了。这的确符合一些人的逻辑。我也不好拂人家的面子,姑且作为我的一家之言好了:中国现阶段企业提出要搞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搞股份制。在以后的行文中,我就将以“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搞股份制”作为本文的前提条件使用。

再来讲一讲企业,本文所称的企业是实体,不是那种经理多如“阿黄”的皮包公司。皮包公司再多对于经济总量也无影响,至多是贡献了点增值税,这样的“企业”要怎么搞就怎么搞,与本人无干。以下行文中的中小企业都是实体,这也作为本文的前提条件使用。

根据最为权威的理论,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的企业为大型企业,5000万以下的是小型企业,居中的是中型企业。我无法推知这一标准指的到底是企业还是工业类企业,因为按这标准来行事的话,99%的企业(或者还应加上公司)都是中小型企业了,而且其中中型企业的比重还小得很。那么多的小鱼小虾究竟管还是不管中央已经有了定论,那就是:国家从竞争性行业的中小企业退出,由市场机制对其进行调节。于是,大量的国有中小企业被推向市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使大量私人性质的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冒了出来。在这里,我之所以要将中小企业分为“原国有”和“私人”两部分,是因为其在产权的选择上是有差异的,基础不同,方式也不同,可能的结果也不同。

以上是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应不应该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这一问题的一些说明。

二、对各矛盾的分析与考察

1.现行经济体制与中小企业发展之间的矛盾

无论中外,说经济问题就必谈经济体制,这是关键问题(我们撇开所有制形式不说,因为没可能也没必要说)。

我国最早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后来也有过分权到地方的尝试,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实行过计划经济框架内的价格双轨制,直至90年代中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所以要简略回顾这一过程,是想说明这样一个事实:不论是社会主义的还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都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撇开计划到市场的问题,单单是这个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就没有能够达到;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前的40多年时间整个中国经济是围绕着计划体制运行的,整个行政、司法、行为、观念或多或少都带有“计划的烙印”。我们现在要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还是要发展商品经济,但是留存的大量的“计划的残余”必然会发挥其作用与影响。

很多人认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的发展最关键是要依靠政策面的作用,以为政策的影响会象77-78年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那样行之有效,并且可以由试点到推广,阻力会很小。我认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要依靠政策面的作用,但其作用不会象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那样立竿见影,这是因为:1.对改革的期盼程度不同;2.城市、工矿企业的改革远比农村改革复杂,不能简单类比;3.不搞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继续回去种地,办砸了企业可能一辈子就完了,风险程度大不相同。

发展是要靠政策,但政策不是孤立的,是一整套体系,决不会中央说现在可以搞企业了,人们就会一呼百应。什么决定政策?最直接的就是体制。经济体制决定经济政策,这是最直接的联系(计划体制下就不会鼓励私人企业)。

就当前而言,我们的整个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滞后于经济的发展:该立的没立,该废的没废,该改的没改,该破的没破,该扶的没扶,该放的没放。再加上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使用成文法,不支持判例法,只规定应该怎么做,没讲不应该做什么,这就决定了在许多问题都是新情况的形势下,没有法律规定,没有先例可循,于是各地的操作就大不一样了。但这又绝不是政策就能解决的事,这里有很深层次的内容。

总而言之,现行经济体制与中小企业发展之间有矛盾,存在经济体制的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软件不支持硬件的现象普遍存在。从这层意义上来说,中小企业的发展决非是否选择现代企业制度那么简单,而是首先要考虑如何生存的问题与要不要搞企业的问题。

2.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的需要与融资环境不完善之间的矛盾

现代企业制度是什么?一言以蔽之,就是要搞股份制(前文已述)。

为什么要搞股份制,资本主义世界早已经给出了答案。资本主义世界发生的三次革命性的变动不但使资本主义活到了今天,一时间倒也还不至于发生大危机进而激变为社会主义。这三次变动是:股份制、垄断、相关利益原则。股份制和垄断所要解决的其实就是一个资本问题。

就中国目前经济水平而言,企业要发展,资金是最大动力(技术与信息在中国大陆的生存空间还太狭窄)。但是中小企业到哪里去融资呢?银行界有这种现状:宁可贷款给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也不和私营的小企业打交道。因为选择国有企业再怎么说也是“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若私营的小企业倒闭了,那就不仅仅是国有资产流失那么简单了。而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信用差,从保险、证券、投资基金方面获得资金的可能性也很小,剩下的大概只有风险投资公司了。

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中小企业自身的资金情况又是如何呢?中国大陆的居民储蓄有8万亿,居民以13亿计,平摊到个人头上大约是6100元;假使考虑一家10口人也只有6万元的资本(考虑直系亲戚),离开1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线还有距离,如果成立无限责任公司那风险就大得没谱了;再加上这8万亿存款的主力是谁,大家心里都有底,这里不再赘述;还有一个地区差异、城乡差异问题。要靠这一点钱来搞企业,谈何容易。

这就说明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的需要与融资环境不完善之间存在矛盾。

3.落后的观念、文化水平与发展现代中小企业的要求之间的矛盾

自18世纪中期以来,中国大陆就是个观念落后、技术文化水平低的大行政区。尽管出于民族情绪,我们总是一白遮百丑,但事实终归是事实。要提高技术文化水平多收些大学生就有可能,要转变观念就没那么容易了,牵扯到的东西太多太多。举个例子,商品经济的发展首先要有一个统一的国内市场,国内市场完善了还要有比较自由的国际市场,但中国大陆的实际是怎样的呢?很显然,国际市场比国内市场更开放。地方保护就是一个重要因素。地方保护是体制吗?体制上没这一条啊,马、恩、列、斯、毛、邓也没说地方保护好啊。我以为这就是观念问题了。“我市是省会,省会哪能没酒啊,那就建个啤酒厂吧,外地啤酒不许卖,他们都有质量问题。”“我们是农业大省啊,也要有工业啊,现在什么好卖?那就上VCD吧。”这样一来,土企业、土政策、土规矩就来了。地方一定错了吗?中央定的年度计划总得完成吧,要完成你的计划,你就必须让我有保护。错在谁了?当然错在西方列强了,明明只增长了0.5%,却虚报预计2.5%,害得有些人一阵紧张。

“要想富,先修路”这没错;“要修路,先收费”这就有问题了;“要想富,先收费”这就没谱了。然而这种事到处都存在。

当前中小企业的生存法则是什么?——做大!只要做得足够大了,不管你强不强,省里、乃至中央就会给你政策,就会给你活路。譬如说,政策保护是一种,保你上市圈钱也是一种。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方的企业原则派不上用场;而我们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用人家的这些原则立场。于是乎搞得象模象样就不错了,搞得好就是怪事了。

在这种土观念、土政策、土技术下上马的企业,往往是大小规模不一的“作坊式”企业,与现代企业相比较只有一项是符合的——规模(请注意是规模而不是规模效益)。除此以外,怎么样都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东西。

4.中小企业、特别是新兴的小企业需要直接的、一元化的领导与现代企业制度中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分散之间的矛盾

在企业里,最好管理的是小型企业,最难的是跨国企业,最有活力则是中型企业。至于风险则各有利弊,尤其是在信息与技术居于主导地位的当今社会。(资料来源:Drucker’sthoughtsofmanagement)

现代企业制度在产权上的理论集中在股份构成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不相等,股东人数、企业规模都小;股份有限公司则发行大量等额股票,股东人数、企业规模都大,只是上市不太容易罢了。但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都有两位说得上话的“大人物”存在。这些“大人物”可能是机构,也可能是自然人(以上论述的证明请读者自行参阅相关文献,这里不再赘述)。

那么对中小企业而言,是资金重要还是“多个声音”重要?中外研究一再表明,中国人缺乏合作的精神,尤其是牵涉到利害关系时。而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在成立之初往往资金是第一位的,因为企业总是要先开出来。等过了开业初期(3-6个月)企业内部就会有问题出现:生意好时合伙人可能撤资并成为你的竞争对手;生意不好时则往往会有股东变动,没有人希望自己的资本贬值。中小企业属于“船小好掉头”的模式,如果因为股东过多达不成统一意见而错失商机的话,往往直接导致企业的失败。

事实证明,现代企业制度在产权上是责、权、利分明,在管理上是分权、集权、监督相互统一又各成体系的制度。我们可以想象一个注册资本1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当然不是一个人构成);当经理人员要接一项20万元的业务时就必须召开董事会讨论,如果不凑巧的话还要延后几天开会;如果能顺利达成统一意见的话,只怕是已经过去了好多天,生意在不在就很难说了。而同样一个注册资本10万元的个人企业,找到了业主也就等于找到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合计一晚上就有决定了。虽然例子有偶然性,但还是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因为现在的市场,真正的大手笔、大制作还是少得可怜,如果学习了形式而不是实质则只会带来无尽的麻烦与代价。相比之下,付点代价还是值得的,如形成了畸形的体制那才是最致命的。

就最适合的道路而言,如果企业有较为充足自有资金,还是得走自己的路。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必然会造成资本的不稳定,不利于企业的成长。

5.中小企业落后的管理水平与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之间的矛盾

如上文所言,如果只学习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而不是实质的话则只会带来无尽的麻烦与代价。

现代企业制度不是简单的责、权、利分明;现代企业制度不仅仅要依靠分权、集权、监督;现代企业制度也不是教科书。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积淀的结果,非是做唱俱佳请勿轻易模仿!

我们的广大经营管理人员能够体会这一制度精髓的约占十之五六,能够有机会放手实施的约有十之一二,以中小企业的实力能够雇到这些人吗?

以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而言,在管理上能够切实做到人尽其能、物尽其用的分工——合作原则就已经可以大大提高生产力了(相对于大量的作坊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则要求“管理科学”。显然,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管理科学”绝不是分工——合作那么简单。

亚当•斯密的分工学说在现代至少遇到了三个挑战:1.分工的同时决定了流程,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流程越来越复杂,负效用大于分工的作用;2.多变的市场要求“灵敏”的应对及生产,而分工比较适合与大批量生产;3.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原有的分工变得不再合理,要求重组。于是,学习型组织、网络型组织应运而生。

客观地说,这种组织结构也应是现代企业的一部分内容。而我们的中小企业在管理上根本就连走都还不会,只能爬着就想跑了。模仿得再象也是别人的替身。我们中小企业的实际管理水平是否适应现代企业制度不是一些政策、法制、研讨就能说明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只希望别是真实的谎言!

实践证明,产权改革是搞活国有企业的关键。从马克思到哈耶克,从马歇尔到凯恩斯,从科斯到诺斯,没有哪一家经济学不认为产权关系是最重要的。现在看来,中国大陆要解决产权问题还是容易些,只要撇开姓资姓社问题,就有可能进行。虽然遇到了许多的问题,但中国的产权改革正在进行中,进步也是明显的。但技术、管理也是企业改革重要的因素,以为解决产权改革问题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我们体制弊端这也是不正确的。产权关系一时因利益矛盾而发生的改得动、改不动是一个问题;经济问题的根源是否在此,是否早晚一定要改则是另一个问题。因为产权可以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技术与管理则是买都买不来的,买来了消化得不好比不买更糟。

6.经济规模与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之间的矛盾

现代企业制度不仅仅是责、权、利分明,但现代企业制度却又是把责、权、利给讲清楚了。仅从这一点上来看,现代企业制度似乎是保证了企业各方的利益,但这一点是又先决条件的:企业规模足够地大。

我们再举那个注册资本1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没有官方背景的话,一般的话大约能有20-30万元的营业额,假设直接生产成本为15万元,在没有摊管理费用以前还有5-15万元的毛利;假定个人工作不重复,董事长不拿钱,经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的工资将是个大负担。换作是那个注册资本10万元的个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伙计是同一个人,领一份工资。这一上一下就差了好几万元。

因此就凭中小企业就那么一点老本,还是少一点折腾为妙

三、诸矛盾之间的相互关系

以上谈了六点矛盾,接下来讨论这些矛盾之间的关系。我以为经济规模、落后的管理水平、产权的分散、落后的观念、融资环境的恶劣都取决于我们现行的经济体制。有人要讲,归结到根本上还是体制,体制有什么好讲的,就是那回事了。难道体制一定就不用讲了吗?恐怕还得谈一谈。

1.经济体制与融资环境之间的关系。

正是因为我国的经济体制多年来实行的不是机制就是多元机制下的计划经济体制,以至于现在要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律、法规一时无法跟上,使得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私营企业赖以生存的融资环境以及社会环境发育不良,使得企业先天不足。

经济体制影响融资环境。

2.经济体制与落后的观念之间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许多观念比企业的融资环境恶劣更为可怕。譬如资本家、剥削这些被批了个够的东西现在居然红了起来,有的人还是没办法接受,总要形成一些干扰。金融环境的恶劣也有一些是观念的问题。

一定的经济体制决定一定的观念,经济体制变革时原先的观念又会起反作用。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体制是主导。

3.经济体制与落后的管理水平之间的关系。

没有人说过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技术、文化水平就一定是低的。但我们往往忽略了进入社会主义的条件:列宁与没有按马克思所说的做(以上观点早已有专著论述,这里不再赘述)。但是,管理、技术、文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会发展缓慢,劳动生产率会渐次下降,劳动努力程度会渐渐降低,资本回报率会越来越低,这也是不争的事实。这一点,樊纲先生在《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中已有精辟的论述。

可以说,体制使管理、技术、文化水平发展缓慢,体制变革时,管理、技术、文化水平又制约经济的发展,使体制变革的效果不明显。这里体制是先决条件。

4.经济体制与产权的分散、经济规模之间的关系。

正是因为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社会资本的自然积蓄量低得可以,没有足够的社会资本可以用来启动私有经济的发展。现在搞市场经济,人们为了发展企业不得不与人合作募集资本,分散了产权,经济规模也无法上台阶,始终只是“小作坊”。

经济体制没有直接决定企业产权是否分散、规模大小,但这实际上是一个时滞的过程,今天的果是昨天的因。

因此,经济体制是最更本的矛盾。上文所列的诸多矛盾无一不与之有关,无非是一个时间序列的问题。

四、结论

经过以上的分析,这里给出这样的结论:就中国大陆的实际情况而言,中小企业发展的初期阶段不应实行现代企业制度。

请注意这一定语:初期阶段。企业发展得好,有了实力,自然可以选择任何形式。但在企业初期阶段,任何资源都很紧张的情况下,选择企业制度应该慎重。要形成现代企业制度,哪怕只是象,所要投入的资源就已经不是一般小企业能够承受的了。更何况在没有什么技术优势的情况下,股权的分散只会导致企业的不稳定,影响发展。

请注意这一名词:企业。引言中讲得很清楚了,本文所讲的企业是什么性质。如果扩展开来,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什么非要放弃合伙制而选择现代企业制度呢?

请注意这一点:本文用了“不应”一词。不应不等于不可以,这里有一个程度深浅的问题。为什么用“不应”一词,理由如下:1.这仅是我一家之言;2.就中国大陆的现状而言,选择现代企业制度与选择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相比风险毕竟要小。现代企业制度是先进的体系,是否选择现代企业制度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要在错误的时间、地点与错误的对象打一场毫无意义的仗。现代企业制度本身没问题,是我们自己有这样那样的问题。

特例:现在流行的“海归派”大多数也是搞中小企业,他们倒是要选择现代企业制度。因为“海归派”绝大部分是拥有技术、管理、观念,要与风险资本结合创建企业,各方面的条件都比较成熟,现代企业制度是首选。

五、对策

1.国家必须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真正行之有效的指导与扶持。

中国大陆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不是没改,而是一直在改。进步也是有目共睹。问题在于“改而不革”,从而形成了本文所讲的最关键问题:体制问题。有人讲,到了体制你还讲什么?我以为体制要讲的东西很多,但体制动一动所起到的作用要远大于改变其他因素所起到的作用,更进一步说,体制只要不动,别的动作都做不下去。我们还有一个有利条件:现在的社会毕竟与20年前有很大不同,以前是什么都要上面说了才好动,现在是只要政策一定,自然会有人大与行业协会甚至个人来“盯”(在具体问题上人大不再是橡皮图章)。

那么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以做些什么呢?我认为至少可以有五点:

1.深化按要素分配理论,使资本获得除利息以外的投资收益,真正成为资本要素;

2.进一步建立健全融资渠道,使我们的金融机构真正服务于全社会而不仅仅是国家,要做好这一点需要大量细致耐心的工作;

3.对现行的《公司法》进行一定程度的修订,放宽现代企业制度的门槛,降低个人风险;

4.向社会解释什么是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并由此改变两代人的观念,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观念;

5.加大对基础项目的投入(包括科研、教育、社会科学),增强综合国力,真正解决技术、管理、文化的落后。

2.社会自身积极探索中小企业发展之路。

社会能够做什么?我认为至少可以有三点:

1.真正理解政策,转变观念;

现代企业制度论文第2篇

(一)公司营利性本质的追求与弊祸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也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于是,一对儿承认与矫正的制度以此展开,公司法基于对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建构基础——承认和维护私人财产所有制的认可,确认了公司的营利性属性,但是又基于对公司营利性本质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反感或担忧,情愿或不情愿地抛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希望以此牵制住公司对利润的无休止追逐,希望以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来调和因为追逐利润而产生的社会矛盾。但这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矛盾,“这里的讽刺之处就在于,公司的使命就是去追求它的自身利益,这本身也是法律的产物,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在驱使公司违反法律”[4](P83)。那么,立法者的逻辑到底是什么呢?是维系公司的营利性属性,还是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抑或两者兼顾?

(二)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与代价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再到公司的过程,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只有到了现代公司企业,特别是股份公司时代,所有权与经营权才在客观上产生了分离。现代企业理论无不承认,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的标志,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抛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因,也暂且搁置二者关系未来的走向,仅从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这一客观事实出发,来分析围绕此问题法律的所作所为。首先,由于股份公司产生时期正值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时期,随着产业革命之后的机器大生产的出现,对于资本的需求以及规模效益的诱惑,使股份公司迅速发展。而股份公司这种规模庞大且股东人数众多的资合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不可避免的。就法律而言,当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为了满足客观需求,一套适应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制度迅速出台,投票权制度、表决权信托制度、多数投票权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需要,客观上维系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局面,对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代公司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次,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了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这组委托关系中:(1)由于委托人和人双方信息不对称,人可能违背委托人的利益去追求自身利益;(2)委托人与人之间的目标不一致或效用函数不一致。委托人拥有剩余索取权,追求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的最大化,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会抛开委托人的利益去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结果是人偏离委托人利益,背离委托人的目标。这是伴随着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的致命内伤,这一问题如果不解决,股份公司经济合理性的根基就会受到破坏。于是,法律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制度供给,为了消解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成本,法律开始制度救赎。信息披露制度、董事信义义务、独立董事制度、外部监控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相继出台。这些制度在各国的公司法中均占有相当重要的分量,成为公司法中的重中之重,可以说,每一项都堪称经典。问题就此产生:公司法以极大的热情投入了大量的笔墨来进行制度安排,一方面要构建适合两权分离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制度构建来抹平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问题。那么,公司法能够做到既维系两权分离,又解决两权分离所产生的问题吗?法律的立场到底是什么?在经济学上无计可消的成本,公司法又能有何作为呢?

(三)公司治理中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长期以来,公司治理已经成为公司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大量的公司法研究围绕着公司治理问题展开,在公司立法方面,公司治理也是紧锣密鼓,不断翻新。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解决的是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与制约问题。为什么要对公司内部的权力进行分配和制约,原因非常简单,那就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掌握在不同的人的手中。公司的所有人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而经营公司的人未必是公司的所有人,公司的经营者能否真正为公司谋取利益,成为公司股东最担心的问题。于是一组复杂缜密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此展开。公司法出于对股东利益的保护,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样类似于西方政体三权分立的机关架构,借此制度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但是,理想很美好,现实很残酷。公司内部精美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并没有阻止公司的管理人或控制者将自己的贪婪通过公司予以实现。正如学者所洞察的那样:“这些制度建立的初衷是好的,但其实际效果是,将新的角色引入公司事务之中,他们得以登堂入室,并从公司控制权中分得一杯羹,至于他们对股东权益保护所起的改善作用,与其制度成本和社会寄予的期望相比而言,总是不相称的。”[5]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公司治理堪称经典,但是,不断发生的公司丑闻一次次将这些经典的制度推下神坛。在安然、世通丑闻曝光后,美国第五大有线电视公司阿德尔菲亚2002年因被发现巨额债务没有入账等问题而申请破产保护,公司创始人被美国联邦法庭判定犯有共谋、银行欺诈、证券欺诈等罪名;2004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怀疑美国第四大长途电话公司奎斯特国际通信公司造假,并展开调查,公司前首席财务官受内线交易刑事指控,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公司发生丑闻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脆弱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造成的。作为公平、正义化身的法律当然不能视而不见。于是,关于公司治理的补缺拾漏制度层出不穷。如2002年,在安然、世通丑闻发生之后,美国国会迅速通过了空前严厉的萨班斯法案,在本来已经很严格的公司治理措施之上又追加了一层紧箍咒。其他很多国家的政府或监管当局也紧随美国之后采取了相应的措施。2002年德国完成了《德国公司治理法典》的制定工作,并于2006年6月进行了最新修订。虽然《德国公司治理法典》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对《德国股份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即便如此,上市公司的丑闻也仍然不绝于耳。可见,公司内部监管制度的加强并没有也不可能杜绝公司管理者的败德行为,公司法制度与具有经济人本性的公司管理者之间的博弈将会是漫长的和无休止的。问题就此而产生,面对不断发生的公司丑闻,精心打造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如此的不堪一击。那么,那些设计精良、在与公司管理层的实战当中不断升级的公司治理结构,它的意义仅在于在实战中败北然后继续升级吗?这种猫捉老鼠的游戏何时是尽头呢?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上的制度似乎在上演着自唱自说的游戏——为了张扬公司存在的意义而确定了公司营利性品质,为了遏制对利润的过度追求,又羞羞答答地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为了适应股权众多分散的局面,安排了适合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各项措施,但同时为了减少两权分离带来的负面问题,又进行制度上的救赎;公司治理同样是如此,监管措施不断加强,但面对公司高管的贪婪又无计可施。以此类推,无数的公司法制度就这样依次展开、不断繁衍,可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之后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公司法如此复杂的制度安排,并没有也不会就此塑造出如人所愿的美好的公司,人类社会为此付出的却是高昂的制度成本和不断丑化的公司形象,股份公司成了一只被豢养的怪物。因此,美国公司法的权威断言“:作为理性努力的一个领域的公司法,在美国早已死亡了。“”除了我们大量空洞的公司立法外一无所剩——就像一座由生锈的大梁草草焊就的摇摇晃晃的摩天大楼,楼内只有寒风穿行。”[6](P295-296)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乔尔·巴肯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也许,并不是安然在犯罪,而是公司制本身就有罪。”

二、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隐忧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与大型股份公司相伴而生,在博弈中互相成长,但是二者博弈的结果并没有让人看到法律制度完胜的希望或迹象,恰恰相反,在二者博弈过程中,股份公司越发强大和不可一世,而公司法律制度却已疲惫不堪。第一,制度成本较高。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任何一项制度都是有成本的。制度成本关系到制度的价值,过高的成本会使制度价值大打折扣。19世纪末,工厂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大型股份公司纷纷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规范的公司治理等成为现代企业制度或股份公司必不可少的基本要件。上文的分析已经表明,无论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抑或是公司治理结构都包含有复杂的制度安排。在这些制度安排中,各项制度之间相互搭接、丝丝相扣,充分彰显了立法者的雄心与精明。但是,必须认识到:(1)公司中的有些问题本身就是无解的,无论法律怎么努力,都仅仅是徒增成本。公司中的委托制度如此,公司监管亦是如此。由于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希望公司的经营者全力为股东着想,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任何一项旨在降低某种成本的制度,它本身就是一个委托—安排,会引入一种新的、看似更为节约的委托—关系;在存在不对称信息和道德风险的情况下,假以时日,没有任何一项制度,能够走出成本的陷阱。公司监管问题也是如此,为了监督公司管理者的败德行为,立法者出台了很多监管措施,但是这些监管措施常常是仅仅增加监管成本却无法得到理想的监管效果。如美国“萨班斯法案”,在美国国内是一个“昂贵的错误”。有学者还特别对《SOX法案》中的治理条款的成本与收益进行了实证分析,最后得出的结论称,法案所带来的收益,如果有的话,也相当有限;而在成本方面,则相当惊人。[7](2)行为人和制度之间总是存在博弈,即行为人总是试图突破制度的束缚,谋取法外利益,在公司法领域尤其如此。结果就是制度需要不断更新,新的制度不断上演的无奈循环。不断反复的结果是简单的公司法演变成了雍容华贵的公司法典,德国的公司法如此,日本的公司法也是如此。以日本为例,原来有关公司的内容规定在《日本商法典》的第二编中,仅仅是该法典的一部分,共643条。2006年日本商法典修改,将第二编公司法的内容全部移出,单独形成《公司法典》,新法典多达979个条款,近370000字。由此可见,立法者想要解决的一些基本问题,一部分是由公司制度特别是股份公司制度自身的逻辑自洽性不足所致,对于这样的问题,无论立法者倾注多少笔墨都不可能予以圆满;另一部分是由于制度本身的时滞性导致其在与人的博弈过程中永远处于被牵制地位,魔高一尺后是无奈的道高一丈,在这样的游戏中,永远没有赢家,增加的仅仅是制度的成本,公司法制度已经陷入了这样的一个怪圈。第二,正式制度被过分倚重。在制度经济学中,制度有多种分类,其中主要的分类,也是制度经济学最大的贡献,是将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也称为正式规则或正式约束,是指人们,主要是公共权威机构,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等制度形态,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等;非正式制度也称为非正式规则或非正式约束,主要包括价值观、道德观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正式制度的表现形式有很多,本文此处所说的正式制度仅指正式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制度。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划分,对于法学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相当长一段时间,至少在法学界,过分倚重正式制度,将非正式制度边缘化甚至排斥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公司法领域也是如此。首先,全球化,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全球化,使很多公司制度产生了全球趋同的压力,各国公司法之间相互借鉴、模仿,形成了诸多全球共通的制度,如一人公司、股票期权、刺破公司的面纱、股东代表诉讼等公司法上的制度在各国的公司法中几乎都是大同小异。而在此时,各自的文化、习俗却被严重地忽视,特色被抹平,大量的规范性要求被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非正式制度似乎与以现代企业制度著称的公司制度毫不相干。其次,公司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由于其股东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更大,出于对风险的控制和经济、社会等综合因素的考量,法律对公司所作出的制度安排较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更加用心、更加周密。换句话说,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有关公司的制度安排中,正式制度要多得多。虽然很多学者认同公司是一组合同的联结,公司法不过是一个大型的标准合同范本,但是,这一合同范本已经掺杂了太多的立法者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意思自治已经被限定在了一个有限的框架之内。但是,并不是立法者提供了更多的正式制度,公司的参与者就会因此而“循规蹈矩”。因为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不可能穷尽人的所有行为,无法对人的任何可能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定,而非正式规则可以内化为个人的行为,变成人们内心崇高的法则,绵远悠长,指引方向。正如康德所说:“在这个世界上,有两样东西可以震撼人类的灵魂,一样是我们头顶的星空,一样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因此,更有力量的约束应当从正式制度之外去寻找,这一点,恰恰被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所忽略。第三,中小企业被严重忽视。依首先提出现代企业概念的钱德勒和伯利、米恩斯对现代企业的定义,现代企业主要是指大型股份公司。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被排除在外。正是因为此原因,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中小企业被严重忽视。那么,现代企业制度是否应该重视那些被归入古典企业行列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中小企业呢?或者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应当纳入到现代企业制度的行列中呢?调查资料显示,美日欧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例均在97%以上(其中微型企业近90%),成为活跃经济的主体。对GDP的贡献,美国、日本、欧盟分别达到了50%、56.7%(2000年)和58%(2008年),是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动力。美国60%~80%的新增就业由中小企业创造。日本和欧盟的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近70%,特别是欧盟的中小企业对新增就业贡献更大,2002—2008年欧盟27国平均每年就业率增加1.9%(大企业为0.9%)。[8]我国中小企业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学者通过201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据分析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数据表明,2010年,我国45万多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中小企业数量占到99.28%,再加上150多万家规模以下工业企业(2008年为147万家,另外还有工业个体经营户227万多户),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超过190万家,而大型企业数量仅为3251家;2010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大型企业的税收贡献为45%,中小型企业占比近55%,其中,中型企业为24.59%,小型企业为29.68%。[9]具有如此巨大的贡献力和影响力的中小企业,如果被排斥在现代企业制度之外,那么现代企业制度还有什么意义呢?其实,早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初期,权威人士就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多样化的,不是单一的公有制,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制企业、公司制企业。[10]近年来,仍然有学者坚持这一主张:“在任何国家,即使是在发达的工业国,也不可能只存在着一种形态的企业,它总会是多种企业形态同时并存。每一种形态的企业都有它在社会中存在的必要性,都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作出应有的贡献。人为地宣传和强调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会使人们误认为社会中现存的其他企业形态都属于传统的、落后的、低效率的企业。实际上,公司制并不一定是所有企业的最佳企业形态。”[11]看来,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是否属于现代企业制度范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是中小企业在现代社会的作用却是不争的事实。事实上,从中小企业已经担当和正在担当的历史使命来看,淡化和忽视中小企业将会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经济发展的速度。失去了中小企业这块半壁江山,现代企业制度将会黯然无色。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境遇与超越

(一)现代企业制度日渐式微

现代公司制度不像鼓吹者说的那样是一个完美无缺的生产组织方式,西方经济学家已经在研究这个制度走向没落的趋势。日本学者总结并预言,20世纪末,在整个世界中,大企业体制已走入死胡同,其解体也成为一个重大的课题。那么,为什么曾经红极一时的大型股份公司现如今却走入了死胡同呢?第一,大型股份公司后天异化及先天顽疾越演越烈。长期以来,大型股份公司对利润的疯狂追逐已经使其本质和功能异化,表现在:(1)大型股份公司创设的初衷是为了吸引分散的资本、筹集资金,但是到了1888年新泽西州公司法允许一家公司可以购买和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出现了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当今社会,法人持股、法人之间交叉持股已经成为主流和常态,资本变成了数字之间的游戏,公司资本“空洞化”,股份公司筹集资金的功能被异化。(2)股东、资本多数决原则等与政治世界民主主义相适应的公司民主主义,迫于经理资本主义的,在现代社会也已经渐行渐远,股东大会已经成为空壳,美国很早以前就把股东大会称为“没有观众的演出”,股东大会变成了一种没有实质意义的冠冕堂皇的仪式,股东无从谈起。(3)早期的股份公司大量吸收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以从公司分得红利为目的,但如今,个人股东不断减少,公司的主要持股人变为机构投资者,个人即便购买公司的股票也仅以二级市场的盈利作为其主要的追求,投资变成了投机,其身份和目的均已游离于公司之外。综上,股份公司所具有的最朴素的本质和追求在现代社会都已渐行渐远,股份公司存在的经济合理性已经掺杂了与经济道德格格不入的诸多因素,股份公司原始朴素的本质和功能已经被严重地异化。股份公司的异化已经发展到了病态的程度,其先天的顽疾更是无药可救。股份公司先天的顽疾主要表现在:(1)科层制管理成本较高。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企业的特点是以一套命令机制代替合同,它节省掉了企业内部的合同,但同时也因为命令链条的增加而增加了行政成本。如果企业内部行政成本大于或高出市场交易成本,企业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在大型股份公司中,由于经营者以权威和指令代替市场完成资源的配置,这种具有专制色彩的管理体系,行政成本是相当高昂的。(2)委托问题无法解决。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问题已经成为两权分离致命的内伤,从两权分离那一刻起,如何解决两权分离产生的问题成为了经济学界永恒的主题。现代企业对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问题深恶痛绝却又无计可施,面对股东利益被管理层不断膨胀的私人欲望吞噬却没有回天之术。百年公司发展历史已经说明,无论怎么努力也无法抑制管理层的贪婪,无论怎么努力股东的利益都在被蚕食。(3)有限责任制度带有原罪。股份公司借以安身立命的有限责任制度是“允许人们以极小的风险进入贸易领域,却坐拥获利的无限可能”,这样就是在鼓励“一个堕落的完全不顾将来的投机体系”。大型股份公司后天的异化及先天的顽疾决定了它在成功地扮演了时势英雄的辉煌后必定走向没落的历史结局。第二,知识经济终结了工业化时代,大型股份公司失去了维系其继续辉煌的土壤。学者研究认为:“除了哲学、文化层面已发生剧烈的变革之外,现代企业终结的根本原因,乃是由于滋生现代企业的经济条件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早期的股份公司是欧洲殖民地国家商业活动特别是进出口贸易不断发展的结果,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与18世纪工业革命紧密相连,以机器取代人力,以大规模工厂化生产取代个体手工生产,具有迅速筹集资本功能的股份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但是,资本是第一生产要素的时代随着知识经济的出现退出了历史舞台。20世纪80年代,以资本密集型为主的生产方法让位于以知识密集型为主的生产方法,西方社会进入知识经济时代,货币资本已经不再成为稀缺资源,知识资本所有者正在取代货币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资本雇佣劳动开始让位于劳动雇佣资本。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现代企业制度与新技术发展的矛盾,以及企业与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矛盾,发达国家开始反思这个制度,并提出:“虽然今天为数不少的巨型现代公司,在未改变传统的官僚体制的情况下,仍然能够维持其庞大企业帝国的运转,但这并不能代表一种趋势。伴随后现代社会的不确定性,巨型现代公司的梦境实际上已然破碎。”

(二)后现代企业的兴起及新型企业形态的出现

与巨型现代公司梦境破碎一脉相承的是后现代企业的出现。20世纪8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大型制造业企业不再包揽生产的所有阶段,而是把生产阶段分解到不同企业。因此,出现了把生产经营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的趋势。跨国公司把这种做法推广到其他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形成了以外包生产为核心的全球生产价值链。这种全球生产价值链实际上替代了大型股份公司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数字化企业、虚拟企业、金融创新企业等纷纷出现,这些企业在产权模式、经营模式、组织结构等方面与传统的现代企业格格不入,于是,理论界提出了后现代企业的概念。20世纪末,西方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在《未来的里程碑——关于新的后现代世界的报告》一书中分析了后现代世界的转向,奠定了后现代企业研究的基础;另一位管理大师汤姆·彼得斯在《追求卓越的激情》、《解放型管理》等著作中,通过大量的案例阐述了后现代时期的企业在组织、领导模式等方面的特点,《洛杉矶时报》将其称为“后现代企业之父”;我国经济学家光在1999年出版的《中国经济学和经济学家》一书也使用了后现代式企业概念,“其目的在于说明这样一种现象,即在管理者分享部分剩余的各种安排中,使其占有企业股份的一个相应的部分。这样一来,管理者也就具有了企业所有者和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目前,发达国家的企业和企业制度都在向这个方向发展,这也许与知识成为更重要的生产资源和社会资本有关。在那里,相对于比较丰裕的财富资本而言,创业知识和管理才能也许是更加稀缺和更加重要的东西”。现阶段,虽然后现代企业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何谓后现代企业,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并没有给出统一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经济发展,为此,西方国家在企业形态方面纷纷创新,一些与股份公司完全不同的新型企业形态应运而生。美国20世纪70年代产生了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LiabilityCompany,LLC)。除了公司外,合伙企业也有新的发展。美国早期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1991年得克萨斯州制定了有限责任合伙法,到1999年美国各州均立法允许注册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LLP)。有限责任合伙与传统的有限合伙不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全部承担有限责任。2001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在《统一有限合伙法》中又新增了对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imitedLiabilityLimitedPartnership,LLLP)的规定。日本在2006年实施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将原有的两种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成一种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与此同时,导入了一种新的公司形态——合同公司。合同公司主要特点是投资人在内部关系上相当于合伙,但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具有法人资格。与美国和日本相比,德国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相对缓慢。但是,2008年10月23日,德国联邦国会通过了《对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现代化改革和反滥用的法律》,在维持现有标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增设了一种新的、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新的公司形式也突破了传统公司的观念。上述新型企业形态,打破了现代企业制度话语中企业形态应有的样态,脱离了传统法学教义所定义的现代企业形态,与以股份公司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相去甚远,这些新型企业形态迎合了后工业经济、知识经济的需要,开创了后现代企业制度时代。①

(三)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应有样态

现代企业制度论文第3篇

1.1国有企业内的领导对党群工作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

在当今企业的经济发展模式下,领导层认为国有企业的硬性指标为经济方面的工作,党群工作只是一个软性要求,而且开展党群工作根本难以解决企业面临的实质性问题,这就使得国有企业内部人员从上到下都忽略了党群关系。

1.2党群工作队伍不断地受到排挤。

在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之后,党群部门在办公上与行政部门合二为一,在日后的进程中,党群工作不断边缘化,相关工作人员的待遇不断地降低,这一系列过程严重阻碍了党群工作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1.3党群工作缺乏创新能力。

“”的模式仍然应用在现代的国有企业中,其模式老套化,内容僵化,基本上不再适应新形势下的国有企业。再加上有些党群工作人员不思进取,保守不前,最终导致党群机构趋于空壳化,严重阻碍了党群工作的有效开展。

2、党群工作现状成因分析

主观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国有企业在对党群工作的定位上出现偏差,导致了在开展党群工作的过程中,对党群工作的开展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放眼不够长远;其次,党群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内进行工作的时候缺乏积极性,在大多数进行工作的情况下,对上级安排的工作敷衍了事,态度消极被动,使得党群工作人员的形象大大降低。最后,上级部门对国有企业中的党群工作指导力度不够,其表现主要为上级的安排没有结合实际情况,这就使得党群工作很难解决实际问题,而实际问题的继续存在和发展更加使得党群工作难以进行,久而久之党群工作就只能停留在理论化阶段。客观原因主要在于国企改革后的党群工作开展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可循,再加上上级的政策落后,有关方面的研究停滞不前,种种原因结合在一起,最终导致了国有企业的党群工作不再适应现代化的企业发展要求。

3、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党群工作发展方向

3.1党群工作的开展要围绕中心

国有企业的党群工作开展要抓住重点和热点,参与企业决策,并充分发挥自身的政治核心作用,将民主集中制贯穿到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中,必须强调集体的决策,充分表达出党委的意志,确保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得到发挥。

3.2党群工作的开展要参与到管理工作中

在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中开展党群工作时,一定要重视员工意志的表达。为了使党群工作更好地在管理中发挥促进作用,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首先,可以针对员工做好积极地思想动员工作;其次,加强对企业文化的建设,在为国有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上积极出力;再次,为工作创建一个稳定的环境,并且努力维护好稳定的工作环境;最后,要加强党风的建设,加大反腐监视力度,以正企业的廉洁之风。

3.3党群工作的开展要建立在工作的着力点上

(1)准确地把握政治方向。

党群工作的开展不仅要对上级负责,还要对经理行使职权进行支持,这样既可以保证党在国有企业中的领导位置,又可以在生产经营上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并把工作落到实处。

(2)充分利用基层组织。

可以利用工会和其他团体性群众组织,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给国有企业的员工提供展示自己和反馈意见的平台,保障员工的利益。

4、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企业党群工作模式

4.1从员工需求入手,寻求企业与员工发展的契合点员工的发展和需求一般包括薪水的发放、自我价值的实现、娱乐性需求的满足、成长和学习的满足、自身权益的维护和个性得到体现等方面。党群工作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员工自身的发展相结合:

(1)将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员工的发展目标统一起来,在日后的发展过程中,实现向方利益的共同获取。

(2)企业在为自身的经济目标努力的同时,一定要肩负起企业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在企业自身不断发展的同时,培养员工的道德精神。

(3)企业在实现自身的最高目标的同时,要满足员工的权益,让员工的个人价值得到体现。国有企业的追求目标是由内部的员工通过努力来实现的,党群人员在工作时可以通过满足员工发展的需求进而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

4.2党群工作的开展要把握好原则和理念

国有企业有其自身的工作特点和工作对象,因此在开展党群工作的过程中要根据其特殊性,牢牢把握住求真务实这一主线。求真务实就是在工作时能抓住重点,注重品牌原则和效益原则,通过做好重点方面的工作促进整体工作的发展。党群工作一定要有创新性,比如加强对员工的心理和生理上的关注,尽量满足他们的要求等。在开展党群工作时要事先进行周密的计划和安排,还要转变传统理念,树立单位时间内实现岗位效能最大化理念,为员工提供更宽裕的自由支配时间,最终实现人才效益最大化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双赢宗旨。

4.3在考核方式上进行创新

(1)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

这需要在制定是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考虑,坚持标量化和创新务实原则,还可以通过严重违纪条件和安全生产等否决性指标,完善考核标准。

(2)严格进行考核奖惩。

通过薪酬福利、职位升降等措施,充分激发员工潜能,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5、结语

现代企业制度论文第4篇

关键词:铁路法,现代企业制度

一、重新界定我国铁路企业的法律地位

长期以来,铁路运输企业兼有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集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于一身,带有浓厚的计划性、垄断性和军事化管理性。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上述性质仍然有所保留,严重束缚了我国铁路企业的角色定位和市场化步伐。1990年的《铁路法》规定,铁路局和铁路分局既是铁路企业,又是行政机关。

由于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双重法律角色,致使立法者很难在《铁路法》中明确铁路局和铁路分局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还是法人的分支机构。《铁路法》对这问题未置可否,就为铁道部与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段、站之间法律关系的理顺带来了难度。这涉及到是用公司法,还是用行政法来解释上述法律关系。

选择后一思路,用行政层次和行政级别调整铁道部与铁路局、段、站等之间的法律关系,势必会冲淡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色彩;选择前一思路,将铁路局、段、站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轨道,则不仅法律关系明确,而且有利于推动铁路企业的市场化、法人化过程。现行立法在界定铁路企业的法律地位时,不仅条文过简,也没有指明铁路企业的改革方向。

现实中,铁道部既是铁路行业的主管部门,享有行政权力,也是具有垄断性的企业,对于运输行业的经营管理享有一系列民事权利。因此,铁道部的法律地位既不能单纯地界定为行政机关,也不能单纯地界定为民事主体。这种亦官亦商的法律角色成为我国的一大特色。

铁路运输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支柱性作用。我国的铁路企业需要大的发展,需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必须按照民事主体与行政机关角色分离的原则,大胆推进铁路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把铁路企业从亦官亦商的行政性公司改造成以营利为目的民事主体和市场主体。

二、积极推进现有国有铁路企业的公司制改革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并明确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国有铁路企业也要毫无例外地投身于公司制改革。问题在于,把国有铁路企业改组成哪种形式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64条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但是,何为特定行业,铁路运输算不算特定行业,立法上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口果把铁路运输理解为特定行业,那么国有铁路企业就要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不能改组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更不能改组成为上市公司;如果把铁路运输理解为非特定行业,那么国有铁路企业就不必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而可以改组成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

笔者认为,铁路运输企业不属于《公司法》第64条所称的特定行业。理由是:(1)铁路运输也是运输产业一种。既然我国的公路运输企业和民航运输企业可以采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也可以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2)铁路运输业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决定了该行业更适合于采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形式。(3)在许多西方国家,铁路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不少原先采取国有公司形式的铁路也在施行民营化或私营化。日本的国铁实行股份公司化即是一例。其中主要原因是,国家经营铁路企业往往存在着效率低下的问题。而铁路企业的效率低下也是我国国有铁路企业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4)限制国有独资公司适用范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方向。《决定》指出,“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将铁路运输企业理解为非“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既有利于增强国家实力,也有利于保持市场活力,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铁路运输行业也应本着“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精神,大力调整铁路运输产业中国有经济的战略布局。具体说来,在铁路运输业竞争性较强的地区和亚产业,国有投资可以适度退出,不持或者少持铁路企业的股份,鼓励社会公众的资本踊跃进入该地区和亚产业,这样既可减轻国家的投资负担,盘活国有资产,防范国家的投资风险,也可以刺激社会闲散资金转换为社会生产力,为社会公众提供创造财富的机会。在铁路运输业竞争性较差的地区和亚产业,国有投资力度可以适度加强,乃至实现100%的控股,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当然,国有铁路企业改制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乃至上市公司,并不意味着公司的经营行为自然而然地规范化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就一劳永逸地科学化、民主化了。实际情况是,我国少数已经改制的铁路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仍然存在着不少违法违规现象。仅有公司之名,而无公司之实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和相关的商事、经济法规。

三、推动我国铁路企业职工持股制度

为了实现职工持股,不少国家专门通过了立法,或者对现有的公司立法进行了修改。

我国在国企改革的实践中推出的职工持股试点得到了广大职工的支持和拥护。我国铁路企业目前有职工30万。为了使铁路企业不仅实现制度上的创新,而且实现科技进步和劳动效率的提高,有必要采取积极而稳妥的措施,在铁路行业推行职工持股。

至于职工持股的方式可以考虑以下两种:一是由职工个人自己出资购买铁路企业的股份,二是将铁路企业存量净资产中与职工直接贡献相对应的一部分量化到职工个人名下。笔者认为,第一种方式固然无可厚非,第二种方式也有其合理性。我国铁路企业能够发展壮大到今天,是与广大铁路职工的忘我劳动和无私奉献密不可分的。将广大职工创造的铁路企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折算为职工的出资,并赋予其相应的股东权,不仅不是蚕食国有资产,分光吃尽的行为,而是调动铁路职工积极性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增强铁路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杠杆。

在铁路企业推行职工持股,要注意协调好职工根据其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与职工根据其股份获得的股息红利之间的比例关系。因为,如果职工的劳动报酬在其个人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过高,职工持股对于职工来说也就没有任何动力;但是,如果职工的股息红利在其个人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过高,职工就会丧失作为劳动者的应有动力和压力。笔者认为,职工劳动报酬与其股息红利之间的关系确定为6:4似乎较为可行、公平。

为了鼓励铁路职工最大限度地为企业、个人和子孙后代创造财富、积累财富、保护财富,应当允许职工持有的股份可以继承和转让。

此外,在铁路企业推行职工持股,还要妥善解决好下述法律问题:职工股代表如何进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其股东权的问题;职工持股会的地位如何界定的问题;职工持股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股权结构问题等。

四、铁路运输主管部门的角色定位

我国铁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对铁路运输业的依法干预,包括宏观调控。铁道部无疑是代表政府对铁路运输业行使宏观调控和其他干预职能的最佳人选。我国的铁路运输事业越是发达,就越是要加强铁道部对全国铁路运输产业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因此,铁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铁路主管部门完善行政干预职能是并行不悖的。

为了保持铁道部作为行政机关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纯洁性,应当剥离铁道部的企业职能,恢复铁路企业的私法自治,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的实质是,区分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企业与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政机关。铁路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既为股东创造最大限度的投资回报,也对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社会责任。要彻底斩断铁路企业与铁路主管部门之间的脐带,必须实现各级铁路主管部门同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的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强调政企分开,不仅不是削弱了铁道部的职能,而是保障了铁路主管部门的超脱性、独立性、公正性,有利于铁路主管部门集中精力行使行政权力,从而规范和保护铁路运输行业的经营活动。

当然,铁道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机构,行使铁路运输监管的行政权力。

五,设立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思考

铁路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仅仅强调铁路主管部门行政权与铁路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分离是不够的,还必须强调铁路主管部门行政权与国家股东权的分离。因为,股东权属民事权利之一种,与行政权有着本质不同。在我国长期不区分国家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特殊背景下,为避免因行政权与国家股东权的错位而导致权利与权力的滥用,尤其是权力寻租现象,必须强调铁路行政权与铁路企业的股东权由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分别行使,铁路主管部门只享有对铁路运输行业的行政权。至于国家投资设立国有独资铁路公司,或者参与投资设立的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作为出资者享有的股东权则应当由作为企业法人的国家股东权机构代为行使。

为避免在体制转换期间由于权利主体和人的缺位或虚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建议国家成立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家股东权的人之一,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统一行使全国范围内的国家独资、控股或参股铁路企业中的国家股东权,包括参与公司利益分享的自益权、以及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共益权。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用够用足股东的各项权利,尤其是独立代表国家股东推荐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权利,以及代表国家股东取得股利的权利。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既可适时出售国有股份,也可适时买入具有投资价值的股份,做到进退自如。

为配合国家发展“四跨企业集团”的战略,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当按照母子公司的投资链条,作为大股东参与发起设立或组建子公司,然后再由子公司控股或者参股孙公司、曾孙公司等,从而形成以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核心以铁路运输公司为骨干、以股东权为联结纽带、以横向经营与纵向经营相结合为经营战略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界的公司集团。但是,为防范国家在铁路运输行业的投资风险,有必要限制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链条。

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之间是一种基于委托合同而产生的关系。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当严格履行作为人的各项法定和约定义务,包括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于过错而导致国家股东权受侵害固有资产流失的,应当象普通的人一样,对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坚持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原则,有多少损失,就应当赔偿多少。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公司董事和经理行使追偿权。

同时,为了鼓励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创业精神,应当适度导入经营判断原则。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获得全面而准确的信息之后,为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出现决策失误时,即使给国家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结论

现代企业制度论文第5篇

关键词: 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法律 内容提要: 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用法律规范来确立国有企业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更要求通过法律对企业产权的确认调动企业内部投资者、管理者、技术人员及普通劳动者的积极性来创造企业活力。因而,构建国有企业法律体系以确立其市场主体地位,着眼企业增量利益的调整,确认劳动者、企业家、技术人员产权以激发企业活力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立法方向。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关企业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由于公司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典型的企业制度。具有其固有的优势,有利于使国有资产决策和利用分散化、民主化。更适应市场经济的决策模式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用法律来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化、正规化的惟一途径。问题是目前的企业法、公司法和民法以及劳动法都只是从把国有企业重构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市场主体这一层面来规范国有企业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偏重于明确企业的民事或商事主体地位。也就是在没有把国有企业内部关系调整好(政策性、社会性负担没有剥离、自生能力、内部活力没有产生)之前就把他们推向市场,让他们去与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具有“狼”性的非国有企业去竞争,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很多大中型企业徒具公司制的形式,而人员、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还是跟以前一样。要么是政府的执行机构,要么“内部人控制”,无法建立起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与我国企业立法不完善性有关。笔者认为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立法应该: 1.在法律体系上应以投资责任作为分类标准,体现企业主体平等性。我国企业立法单从体系上看是较为完备的,以所有制为标准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外资企业法等;以投资者责任为标准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但是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对同一企业有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调整而且其规定相互矛盾。例如:国有企业、乡镇企业与公司法之间、独资企业与私营企业法之间都存在这种问题。二是法律条文在各企业立法之间重复较多,浪费了立法资源。三是各企业主体地位不平等。有的企业享有较多优惠政策,造成企业之间形式上和实质上的不平等。基于此,现阶段做好企业立法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对现有的企业立法进行梳理。理清企业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上漆多俊教授提供了一种分析框架,即把企业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分为并立关系和交叉关系。从而对《公司法》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之间的关系、《公司法》与外资企业法之间关系、《合伙企业法》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民法通则》之间的关系作了较为明析的分析。 但是,这种分析框架中最为关键的一般法与特别法、普通企业法律形态与特殊企业法律形态的划分标准并不容易掌握。且这两种关系是否一定是在效力等级相同情况下才能使用,由于其提供的例子全部是同一效力等级,又没有作出说明。如果是,那末这种分析框架的作用就会受到限制;如果不是则如何建立这种分析框架。只有在对现行的企业立法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十分明晰的了解才能对现有的企业立法进行整合,形成一个相互之间界限分明、覆盖全面的企业法体系。第二是设立法制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的设立法制是以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而牺牲了经济效率。企业设立的特许主义与核准主义还是主要的准则,程序繁琐,耗时费财;立法内容多有重复且规定严格的法定资本及其交付期限,实行实缴资本和资本维持制度以及对企业经营范围严格限制;企业设立主体的法律责任偏重。在注重交易安全的同时失去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效率。而且过分地注重交易的安全并不能带来真正的安全,因为只有效率法则才是市场经济的最高法则。谁没有效率谁就会被市场淘汰。因此,企业立法应该效率与交易安全并重,让企业的设立主体有多种选择,既能灵活的设立,同时又能顺利的退出;把市场准入制度与企业设立准则主义结合起来;合理分配企业设立主体与中介机构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设立法律责任,真正提高企业交易安全。 针对国有企业立法有的学者主张采用特殊形态企业立法,名称可以为公营企业法、国有企业法或国有企业改制法;有的学者则主张只按投资者责任立法,不单独针对国有企业立法。笔者认为既应考虑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有很多国有企业要承担国家的战略和社会责任,不能采用公司制,只能采取国有国营的形式。又要考虑到我国已加入了WTO,对国内外企业一律实行国民待遇。需要平等对待企业、 实行无歧视立法。因此,将外资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法等分解整合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国有国营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中,再辅之以国有资产管理法及特殊行业准入立法。基本上可以既保证了立法的统一性,又体现了企业的平等性。目前,国有企业在许多方面难以与非国有企业实质上平等,非国有企业没有沉重的历史包袱,又占有了先发的优势(一开始就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因此,依据《公司法》第21条规定,国务院应对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与具体办法作出统一规定,如不能作出统一规定则应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指导性意见。其原则是体现平等性。这是国有企业在第一层面上重构市场主体的前提。只有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放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才能培育成具有独立人格的经营者和市场竞争者。只要存在特权就很难转变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2.企业立法在理论上着眼于企业增量利益 调整。目前我国企业立法受民法理论影响较大,重点是界定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关系,所有制立法是主流,就是1993年出台的以投资者责任形式的企业立法《公司法》也主要界定投资者的所有权(股权)与企业经营权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虽然涉及了股息的分配,它只是股东-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并没有涉及投资者、投劳者、管理者(严格意义也是投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1)民法理论对增量利益的调整采取理论逻辑是:确定物权所有者物权产生法定孳息(民法上把企业经营利润作为法定孳息)物权所有者享有法定孳息的收取权。但这种调整方法只能适用于农业社会时期工厂的所有者、经营者甚至生产者三者合一的时代,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生产的社会化和信息化,以这种调整方法来调整企业利益的分配根本不适应时代的需要。第一是忽视了增量利益产生的劳动的存在。物是不能自行增值的,资产只有投入运营,在生产环节产生增量利益。而活劳动是产生剩余价值的惟一源泉。 第二是只重视有形资产,忽视人力资源和无形资产。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企业在二个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是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有重大的作用。二是知识工人在职工中的比例越来越大,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跟企业中知识工人的创造性和创新性劳动密切相关。而我国企业法并没有承认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产权性质(有的学者以人力资本的概念来代替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产权)否认其参加利润分配的权利。就是对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也是采取限制的态度。公司法对专利、工业产权、信誉(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高新企业不超过30%。第三是否认了按劳分配,实质是按资分配。目前,我国企业法所体现的分配关系还是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得利润、工人得工资。 (2)企业法理论应该是着眼于增量利益的调整(但并不否认对存量利益的界定),通对企业内部增量利益关系的调整调动投资者和投劳者的积极性来注入企业的活力。这是企业立法的最主要的指导思想。通过法律界定投资者以决策劳动和资本所有者两重身份取得利息和部分利润,管理者以管理劳动以及形成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技术人员以其科技劳动和技术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普通劳动者以其生产劳动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出现职工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的多种途径:一是利润分享制。在美国、法国和英国普遍实行:在法国,1990年参加利润分享的人数达到1400万人,约占职工总数的60%;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末有15%的公司实行了利润分享制,参加人数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2%;英国政府1978年制定了利润分享法规,1980年参加利润分享的职工达到51万人 而且这部分收入可以享受法律的税收优惠。二是企业价值分享制,即采取股票期权方式对企业的价值的增值分享的制度,1997年《财富》杂志评选的1100家上市公司中有53%的公司授予全部职工股票期权, 80年代英国政府制定了鼓励企业授予职工股票期权。 三是企业所有权分享,即职工持股计划(ESOP)。四是管理权分享制。职工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参与企业管理,代表全体职工利益,主要在德国普及,1976年德国颁布的《共同决定法》规定,职工在2000人以上的公司监事会(相当于董事会)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比例为各占50%。 企业职工通过参与利润的分配使企业的所有者与职工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共同关心企业的发展。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应以各自的贡献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社会主义法律也应该给予明确的 确认,确认其劳动力所有权(包括企业家产权)同资本、技术、信息共享利润分配。 3.在法律制度上应通过企业家产权制度、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制度、技术产权制度的确认及对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实施,引导企业进行各种形式按劳分配制度和按要素分配制度,施行投资者、投劳者的利益制衡的各种公司法律制度,重构国有企业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 (1)企业家产权制度。企业家是经济发展的生产力主体。确认企业家产权制度是解决我国企业家资源稀缺和国有企业企业家行为失范的关键,是建立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要条件。确认企业家产权制度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一是确认企业家阶层的法律地位。法律上有阶级划分,如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也有职业划分,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干部,但没有根据所有权和经济职能进行的阶层划分。如雇主和雇员,董事、经理和雇员的划分。法律地位不明确,也就谈不上权利与地位及法律上的保障,鲍莫尔(Baumol)提出,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快慢主要不是处决于该社会企业家资源多少优劣,而是取决于社会的制度机制对企业家资源 的引导和发挥。并提出三条定理:各时代各社会间,决定企业家资源各种用途酬劳的游戏规则;各个社会企业家资源应用的方向因上述游戏规则的不同而不同;企业家资源在生产性领域和非生产性领域的应用配置。即用法律确认适合企业家资源向生产领域配置和应用的游戏规则是社会发挥企业家生产力作用的首要的制度条件。因此,明确确认企业家的法律地位,并给予法律上的保障是企业家产权制度的确认的首要条件。二是企业家产权的内容包括经营权、管理创新所有权、信息所有权、企业家以自己的经营形成的无形产权。法律确认企业家产权内容的合法性并赋予其剩余索取权。在公司法律制度设计上,是以企业家产权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产权股份化方式参与剩余索取还是在公司章程中以契约(合同)方式参与剩余索取;是以强制性条款规定企业家产权还是用任意性条款来确认企业家产权。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欧美公司法对此规定也不尽一致。三是企业家市场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家产权的界定和定价。国有企业的企业家90%以上是国家通过行政机关任命的。对企业家的评价不是来自市场而是来自政府,而政府对企业家的评价实际只是另一种形式的公务员考核,不能体现企业家的产权价值。 目前,国有企业中进行试点的“年薪制”,“股票期权制”以及“MBO”(ManagementBuy-outs)即“管理层控股收购”或“管理者收购”。实际就是对企业家产权取得剩余索取权的承认。它的主要作用是有利于形成企业家与所有者和企业利益的长期相关和一致性。使企业家剩余控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尊重企业家的劳动成果,发挥其创新、开拓精神,塑造企业的活力机制。 (2)劳动者产权制度。劳动者的劳动包括投资者的决策劳动、经营管理者的指导与协调及监管劳动、技术人员的脑力劳动及普通劳动者的生产或服务劳动。经营管理者的劳动已包含在企业家产权中,技术人中的脑力劳动分两部分进行确认,一部分是技术人员的创新劳动的结果:技术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法律上已给予确认。另一部分内化于技术人员劳动中科技劳动在法律上也应给予确认(将在下面技术产权中予以阐述)。因此,这里需要法律确认的劳动者产权制度主要是指投资者决策劳动与普通劳动者的生产或服务劳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劳动产权因为与投资者的资本所有权的合一而容易被忽略,认为投资者仅仅以资本所有权而享有剩余索取权,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因为在信息化时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纯粹的生产劳动或服务劳动对商品价值创造的影响越来越少而容易被忽略。另外“英雄史观”的深刻影响,忽视了普通劳动者的地位和作用, 总认为企业的活力只是来源于企业家经营管理才能,殊不知,没有企业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发挥。企业是不可能搞好的,一个好的企业家最根本的作用只不过起到了激发全体职工的职工积极性与创造性,凝聚了企业职工的意志,上下同心、共担风险和利益的作用。知识经理也从监督劳动转变为亲自参加劳动;从加强工作方案和方法转变为理解工人。 台湾《天下》杂志里有一句话说得好“经理与工人间相互理解,便能撑起企业大厦。”因此,劳动者产权制度的合法化是劳动者提升自己产权价值的催化剂,将极大地促进劳动者学习知识、掌握技术和关心企业利益。因而它是企业活力的一个重要来源。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方式是劳动者产权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典型结合,在公司制中引入劳动者产权制度也应是个很好的尝试。《股份有 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指导意见》,各省市也制定了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法规,上海、北京、深圳等十几个省市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关于组建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目前,我国实行职工持股的方式大体有四种:一是根据国家体改委原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在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内部职工股。二是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职工以自然人身份入股。三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个人股;四是组建职工持股会向公司投资。严格地说,职工持股(ESOP)并没有真正体现劳动者产权制度的法律化。它还是以投资方式取得股权。没有体现以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取得股权产权制度,与职工持股收购(EBO。EmployeeBuy-outs)一样,还只是一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式。 (3)技术产权制度。知识技术的载体是基本的生产要素即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活劳动。知识技术创造的价值一方面依赖了大量内化在活劳动中的知识技术,另一方面依赖了大量内化在生产资料中的知识技术,形成合力,在创造新使用价值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使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相应地,知识技术产权制度内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它是知识技术内化于生产资料中形成物化劳动,是物权的一种形式。另一部分是知识技术内化于科技劳动者上的活劳动。这种活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是几倍、几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简单劳动,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的表现形式,是一种“内物权”。“内物权”的股权化,是体现知识技术产权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的结合,基于知识技术在企业利润中的贡献,在公司法中应对技术产权出资比例给予适当的提高,当然,这与技术市场和评估市场的成熟和完善有很大的关系,但不能因市场的不成熟而限制技术产权的价值。这里有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考虑到目前生产力水平的不够发达,资本还具有稀缺性,对技术产权在公司法中的规范还是以任意性条款予以规定,但在税收方面应有优惠的法律规定予以引导。 注释: 史际春.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法律问题[DB/OL].http//www.civilaw.cn.2001—04—26。 漆多俊.市场经济企业立法观—企业、市场、国家与法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68。 陈乃新.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析法[J].法商研究,20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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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论文第6篇

关键词: 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法律 内容提要: 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用法律规范来确立国有企业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更要求通过法律对企业产权的确认调动企业内部投资者、管理者、技术人员及普通劳动者的积极性来创造企业活力。因而,构建国有企业法律体系以确立其市场主体地位,着眼企业增量利益的调整,确认劳动者、企业家、技术人员产权以激发企业活力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立法方向。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关企业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由于公司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典型的企业制度。具有其固有的优势,有利于使国有资产决策和利用分散化、民主化。更适应市场经济的决策模式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用法律来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化、正规化的惟一途径。问题是目前的企业法、公司法和民法以及劳动法都只是从把国有企业重构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市场主体这一层面来规范国有企业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偏重于明确企业的民事或商事主体地位。也就是在没有把国有企业内部关系调整好(政策性、社会性负担没有剥离、自生能力、内部活力没有产生)之前就把他们推向市场,让他们去与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具有“狼”性的非国有企业去竞争,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很多大中型企业徒具公司制的形式,而人员、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还是跟以前一样。要么是政府的执行机构,要么“内部人控制”,无法建立起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与我国企业立法不完善性有关。笔者认为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立法应该: 1.在法律体系上应以投资责任作为分类标准,体现企业主体平等性。我国企业立法单从体系上看是较为完备的,以所有制为标准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外资企业法等;以投资者责任为标准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但是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对同一企业有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调整而且其规定相互矛盾。例如:国有企业、乡镇企业与公司法之间、独资企业与私营企业法之间都存在这种问题。二是法律条文在各企业立法之间重复较多,浪费了立法资源。三是各企业主体地位不平等。有的企业享有较多优惠政策,造成企业之间形式上和实质上的不平等。基于此,现阶段做好企业立法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对现有的企业立法进行梳理。理清企业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上漆多俊教授提供了一种分析框架,即把企业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分为并立关系和交叉关系。从而对《公司法》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之间的关系、《公司法》与外资企业法之间关系、《合伙企业法》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民法通则》之间的关系作了较为明析的分析。 但是,这种分析框架中最为关键的一般法与特别法、普通企业法律形态与特殊企业法律形态的划分标准并不容易掌握。且这两种关系是否一定是在效力等级相同情况下才能使用,由于其提供的例子全部是同一效力等级,又没有作出说明。如果是,那末这种分析框架的作用就会受到限制;如果不是则如何建立这种分析框架。只有在对现行的企业立法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十分明晰的了解才能对现有的企业立法进行整合,形成一个相互之间界限分明、覆盖全面的企业法体系。第二是设立法制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的设立法制是以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而牺牲了经济效率。企业设立的特许主义与核准主义还是主要的准则,程序繁琐,耗时费财;立法内容多有重复且规定严格的法定资本及其交付期限,实行实缴资本和资本维持制度以及对企业经营范围严格限制;企业设立主体的法律责任偏重。在注重交易安全的同时失去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效率。而且过分地注重交易的安全并不能带来真正的安全,因为只有效率法则才是市场经济的最高法则。谁没有效率谁就会被市场淘汰。因此,企业立法应该效率与交易安全并重,让企业的设立主体有多种选择,既能灵活的设立,同时又能顺利的退出;把市场准入制度与企业设立准则主义结合起来;合理分配企业设立主体与中介机构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设立法律责任,真正提高企业交易安全。 针对国有企业立法有的学者主张采用特殊形态企业立法,名称可以为公营企业法、国有企业法或国有企业改制法;有的学者则主张只按投资者责任立法,不单独针对国有企业立法。笔者认为既应考虑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有很多国有企业要承担国家的战略和社会责任,不能采用公司制,只能采取国有国营的形式。又要考虑到我国已加入了WTO,对国内外企业一律实行国民待遇。需要平等对待企业、 实行无歧视立法。因此,将外资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法等分解整合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国有国营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中,再辅之以国有资产管理法及特殊行业准入立法。基本上可以既保证了立法的统一性,又体现了企业的平等性。目前,国有企业在许多方面难以与非国有企业实质上平等,非国有企业没有沉重的历史包袱,又占有了先发的优势(一开始就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因此,依据《公司法》第21条规定,国务院应对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与具体办法作出统一规定,如不能作出统一规定则应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指导性意见。其原则是体现平等性。这是国有企业在第一层面上重构市场主体的前提。只有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放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才能培育成具有独立人格的经营者和市场竞争者。只要存在特权就很难转变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2.企业立法在理论上着眼于企业增量利益 调整。目前我国企业立法受民法理论影响较大,重点是界定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关系,所有制立法是主流,就是1993年出台的以投资者责任形式的企业立法《公司法》也主要界定投资者的所有权(股权)与企业经营权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虽然涉及了股息的分配,它只是股东-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并没有涉及投资者、投劳者、管理者(严格意义也是投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1)民法理论对增量利益的调整采取理论逻辑是:确定物权所有者物权产生法定孳息(民法上把企业经营利润作为法定孳息)物权所有者享有法定孳息的收取权。但这种调整方法只能适用于农业社会时期工厂的所有者、经营者甚至生产者三者合一的时代,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生产的社会化和信息化,以这种调整方法来调整企业利益的分配根本不适应时代的需要。第一是忽视了增量利益产生的劳动的存在。物是不能自行增值的,资产只有投入运营,在生产环节产生增量利益。而活劳动是产生剩余价值的惟一源泉。 第二是只重视有形资产,忽视人力资源和无形资产。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企业在二个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是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有重大的作用。二是知识工人在职工中的比例越来越大,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跟企业中知识工人的创造性和创新性劳动密切相关。而我国企业法并没有承认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产权性质(有的学者以人力资本的概念来代替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产权)否认其参加利润分配的权利。就是对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也是采取限制的态度。公司法对专利、工业产权、信誉(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高新企业不超过30%。第三是否认了按劳分配,实质是按资分配。目前,我国企业法所体现的分配关系还是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得利润、工人得工资。 (2)企业法理论应该是着眼于增量利益的调整(但并不否认对存量利益的界定),通对企业内部增量利益关系的调整调动投资者和投劳者的积极性来注入企业的活力。这是企业立法的最主要的指导思想。通过法律界定投资者以决策劳动和资本所有者两重身份取得利息和部分利润,管理者以管理劳动以及形成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技术人员以其科技劳动和技术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普通劳动者以其生产劳动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出现职工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的多种途径:一是利润分享制。在美国、法国和英国普遍实行:在法国,1990年参加利润分享的人数达到1400万人,约占职工总数的60%;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末有15%的公司实行了利润分享制,参加人数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2%;英国政府1978年制定了利润分享法规,1980年参加利润分享的职工达到51万人 而且这部分收入可以享受法律的税收优惠。二是企业价值分享制,即采取股票期权方式对企业的价值的增值分享的制度,1997年《财富》杂志评选的1100家上市公司中有53%的公司授予全部职工股票期权, 80年代英国政府制定了鼓励企业授予职工股票期权。 三是企业所有权分享,即职工持股计划(ESOP)。四是管理权分享制。职工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参与企业管理,代表全体职工利益,主要在德国普及,1976年德国颁布的《共同决定法》规定,职工在2000人以上的公司监事会(相当于董事会)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比例为各占50%。 企业职工通过参与利润的分配使企业的所有者与职工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共同关心企业的发展。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应以各自的贡献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社会主义法律也应该给予明确的 确认,确认其劳动力所有权(包括企业家产权)同资本、技术、信息共享利润分配。 3.在法律制度上应通过企业家产权制度、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制度、技术产权制度的确认及对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实施,引导企业进行各种形式按劳分配制度和按要素分配制度,施行投资者、投劳者的利益制衡的各种公司法律制度,重构国有企业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 (1)企业家产权制度。企业家是经济发展的生产力主体。确认企业家产权制度是解决我国企业家资源稀缺和国有企业企业家行为失范的关键,是建立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要条件。确认企业家产权制度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一是确认企业家阶层的法律地位。法律上有阶级划分,如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也有职业划分,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干部,但没有根据所有权和经济职能进行的阶层划分。如雇主和雇员,董事、经理和雇员的划分。法律地位不明确,也就谈不上权利与地位及法律上的保障,鲍莫尔(Baumol)提出,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快慢主要不是处决于该社会企业家资源多少优劣,而是取决于社会的制度机制对企业家资源 的引导和发挥。并提出三条定理:各时代各社会间,决定企业家资源各种用途酬劳的游戏规则;各个社会企业家资源应用的方向因上述游戏规则的不同而不同;企业家资源在生产性领域和非生产性领域的应用配置。即用法律确认适合企业家资源向生产领域配置和应用的游戏规则是社会发挥企业家生产力作用的首要的制度条件。因此,明确确认企业家的法律地位,并给予法律上的保障是企业家产权制度的确认的首要条件。二是企业家产权的内容包括经营权、管理创新所有权、信息所有权、企业家以自己的经营形成的无形产权。法律确认企业家产权内容的合法性并赋予其剩余索取权。在公司法律制度设计上,是以企业家产权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产权股份化方式参与剩余索取还是在公司章程中以契约(合同)方式参与剩余索取;是以强制性条款规定企业家产权还是用任意性条款来确认企业家产权。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欧美公司法对此规定也不尽一致。三是企业家市场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家产权的界定和定价。国有企业的企业家90%以上是国家通过行政机关任命的。对企业家的评价不是来自市场而是来自政府,而政府对企业家的评价实际只是另一种形式的公务员考核,不能体现企业家的产权价值。 目前,国有企业中进行试点的“年薪制”,“股票期权制”以及“MBO”(ManagementBuy-outs)即“管理层控股收购”或“管理者收购”。实际就是对企业家产权取得剩余索取权的承认。它的主要作用是有利于形成企业家与所有者和企业利益的长期相关和一致性。使企业家剩余控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尊重企业家的劳动成果,发挥其创新、开拓精神,塑造企业的活力机制。 (2)劳动者产权制度。劳动者的劳动包括投资者的决策劳动、经营管理者的指导与协调及监管劳动、技术人员的脑力劳动及普通劳动者的生产或服务劳动。经营管理者的劳动已包含在企业家产权中,技术人中的脑力劳动分两部分进行确认,一部分是技术人员的创新劳动的结果:技术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法律上已给予确认。另一部分内化于技术人员劳动中科技劳动在法律上也应给予确认(将在下面技术产权中予以阐述)。因此,这里需要法律确认的劳动者产权制度主要是指投资者决策劳动与普通劳动者的生产或服务劳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劳动产权因为与投资者的资本所有权的合一而容易被忽略,认为投资者仅仅以资本所有权而享有剩余索取权,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因为在信息化时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纯粹的生产劳动或服务劳动对商品价值创造的影响越来越少而容易被忽略。另外“英雄史观”的深刻影响,忽视了普通劳动者的地位和作用, 总认为企业的活力只是来源于企业家经营管理才能,殊不知,没有企业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发挥。企业是不可能搞好的,一个好的企业家最根本的作用只不过起到了激发全体职工的职工积极性与创造性,凝聚了企业职工的意志,上下同心、共担风险和利益的作用。知识经理也从监督劳动转变为亲自参加劳动;从加强工作方案和方法转变为理解工人。 台湾《天下》杂志里有一句话说得好“经理与工人间相互理解,便能撑起企业大厦。”因此,劳动者产权制度的合法化是劳动者提升自己产权价值的催化剂,将极大地促进劳动者学习知识、掌握技术和关心企业利益。因而它是企业活力的一个重要来源。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方式是劳动者产权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典型结合,在公司制中引入劳动者产权制度也应是个很好的尝试。《股份有 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指导意见》,各省市也制定了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法规,上海、北京、深圳等十几个省市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关于组建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目前,我国实行职工持股的方式大体有四种:一是根据国家体改委原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在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内部职工股。二是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职工以自然人身份入股。三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个人股;四是组建职工持股会向公司投资。严格地说,职工持股(ESOP)并没有真正体现劳动者产权制度的法律化。它还是以投资方式取得股权。没有体现以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取得股权产权制度,与职工持股收购(EBO。EmployeeBuy-outs)一样,还只是一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式。 (3)技术产权制度。知识技术的载体是基本的生产要素即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活劳动。知识技术创造的价值一方面依赖了大量内化在活劳动中的知识技术,另一方面依赖了大量内化在生产资料中的知识技术,形成合力,在创造新使用价值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使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相应地,知识技术产权制度内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它是知识技术内化于生产资料中形成物化劳动,是物权的一种形式。另一部分是知识技术内化于科技劳动者上的活劳动。这种活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是几倍、几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简单劳动,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的表现形式,是一种“内物权”。“内物权”的股权化,是体现知识技术产权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的结合,基于知识技术在企业利润中的贡献,在公司法中应对技术产权出资比例给予适当的提高,当然,这与技术市场和评估市场的成熟和完善有很大的关系,但不能因市场的不成熟而限制技术产权的价值。这里有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考虑到目前生产力水平的不够发达,资本还具有稀缺性,对技术产权在公司法中的规范还是以任意性条款予以规定,但在税收方面应有优惠的法律规定予以引导。 注释: 史际春.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法律问题[DB/OL].http//www.civilaw.cn.2001—04—26。 漆多俊.市场经济企业立法观—企业、市场、国家与法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68。 陈乃新.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析法[J].法商研究,20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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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论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现代企业教育;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教育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企业教育是指企业以现代人力资源开发理论为指导、在市场环境中为应付日趋激烈的竞争而采取面向企业全体员工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有效培训,使企业员工的思想意识、行为模式和知识技能等综合素养均得到提高和完善的活动。

现代企业教育与传统企业教育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对象上,现代企业教育面向企业全体员工,以全体员工素质的普遍提高换取企业的全面进步,而传统企业教育则存在很大的局限睦;在形式上,现代企业教育长、短期结合,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企业内部正规培训与企业外部的非正规培训并重,而传统企业教育则形式较为单一;在内容上,现代企业教育面向市场、立足企业员工增强能力、完善自我的实际,因此,它尊重员工不同的学习背景和智力、非智力等因素的差异,教育内容既买用又丰富多彩,而传统企业教育则显得较为空泛;在方法上,现代企业教育采用个别化教育思想,针对每个员工的不同条件,因材施教,而传统企业教育则多采用集中灌输的粗放式教育方法;在手段上,现代企业教育力求充分运用多媒体及虚拟现实等高科技成果来提高企业教育活动的效率,而传统企业教育的手段则较为落后。

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进程正在加速,综合国力的竞争愈演愈烈,而国力的竞争说到底是国与国之间企业实力的较量,归根结底是企业人才综合素质的竞争,企业教育已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百年大计”。

20年的改革开放已使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悄然发生着深刻变化,然而,处于风口浪尖的国企改革却使企业教育陷入困境。

首先,国企领导思想观念较为保守落后,致使企业教育在整个企业管理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大多数效益较差的国企领导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传统的产品经济时代,只重生产,不重开发,看不到产品生产与人才培养之间的相互关系,更不能深刻认识到企业教育在企业改革的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基础性“增量”作用。

其次,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企业教育与企业发展脱节,企业教育的真实价值不能实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教育只是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附属环节,企业粗放式的生产经营方式导致对企业人才素质提高的严重忽视,企业教育在此氛围中苟延残喘,消极被动,不能积极主动为企业发展分忧解愁,很多国有企业甚至把企业的教育培训任务当成是例行公事式的行政命令程序,既不考虑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质量,也不考查企业员工对企业教育的实际需求,致使企业教育丧失了其生存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断送了企业对企业教育的支持基础。

第三,企业教育管理的内外环境并未得到显著改善。有效的法律环境是企业教育生存发展的基础。尽管近些年我国已陆续颁布了<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文件,对劳动者的素质鉴定和技术业务培训做了强制性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相应的“企业教育法”,当国企发展困难重重之时,就易使经营者在主观上有意无意地“弱化”企业教育。

二、国有企业教育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

国有企业教育的发展不能够离开国有企业发展的现实“土壤”。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国有企业走出困境标明了航道。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公司制度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体制,其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建立现代企业的产权制度、组织制度以及管理制度。伴随着国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教育发展重现生机。

现代企业制度首先明确了法人的主体地位,使企业教育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凸显。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法人“虚位”,企业经营好坏与企业经营者的实际利益没有太大关系,导致企业经营者外无压力、内无动力,随处可见企业经营者的短期行为,自然对具有效益显示滞后特点的企业教育在企业发展中到底起何等作用不感兴趣。一旦企业经营确立了法人主体,经营者当然会使出浑身解术考虑企业未来长远的发展。当经营者抛弃短期行为、审慎思量自身的根本利益的时候,他会领悟到企业的百年大计还是以企业教育为本,谋求企业持续发展就成为企业教育发展的内在巨大动力。

现代企业制度是以人为本的经济制度,企业发展必须建立在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之上。以人为本,一方面要求企业的一切经营行为都围绕消费者的利益、以满足消费者不断增长变化的需求为出发点,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发展将愈发依赖企业全体员工的聪明才智。据统计:1996年我国国有工业企业员工60%以上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大多数青年员工只有初级技术,与此同时,企业员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管理水平等都亟待提高。显然,拥有这样素质的员工队伍是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绝处逢生的,加强企业教育、造就高素质的企业员工队伍就成为当务之急。以人为本,还要求现代企业不只是把企业员工单纯看作是劳动者,而应该尽力提供良好的条件,满足他们求知、探索、自我实现的各种合理需要,使他们成长为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企业建设人才,而企业员工的全面发展更是企业自身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基于企业员工较高层次的心理需求,培养全面发展的企业建设者,又为兴企业教育提供了一个崭新舞台。

现代企业制度是以知识创新为特征的企业制度,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将成为企业发展生生不息的主旋律。经历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正在完成由粗放型量化增长向集约型质量增长的观念转变,更加注重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自然生态之间的协调统一,企业生存更加依赖于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所创造的高质量、高性能、高附加值产品;同时,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升级换代,经济结构正在向更高级、更优化方向迈进,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必然引起就业结构的相应变化,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企业教育寻求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指明了道路。然而,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员工中所拥有的科学管理知识却极为有限。据统计:尽管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层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已占77.2%,但其中只有1.4%的人员所学专业为经济管理或企业管理,为此,在国有企业的各级备类员工中普及并提高管理科学知识,就成为企业教育发展的新的有力支点。

应当看到国有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确实为企业教育创造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企业教育的需求和企业教育大发展可能的实现方式都是前所未有的。但如同国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充满艰辛困苦、步履蹒跚一样,企业教育在新形势的更高要求中是辉煌的期盼,更是挑战的颠峰,我们期待着企业教育新世纪曙光的到来。

三、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教育制度

毫无疑问,建立国有现代企业教育制度是国有企业教育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的根本出路。

现代企业教育制度是指具有依法自主办学的实体,具备依托企业、服务企业、辐射社会并且机制灵活、功能完备、管理科学特点的企业教育制度。

依托企业即指企业教育的发生、发展都受制于企业的发展。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不能将企业教育完全推向市场,既不能把企业教育“企业化”,成为脱离企业“母体”、自负盈亏的办学主体。更不能将企业教育“产业化”,成为谋求物质利益最大化的纯粹的经济行为。

服务企业即指企业教育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企业发展培养规格齐全、质量上乘的各类建设人才。企业教育行为的起点和归宿是企业的发展,企业教育必须与企业发展贴紧、贴近、贴实。企业教育也只有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得到发展壮大。

辐射社会即指企业教育作为社会大系统的一个组成成员,不能自我封闭,游离于社会环境之外,而应与社会的发展协调一致,树立回报社会、关注社会冷暖、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力所能及帮助的崇高意识,这样,其发展才能得到广泛的社会支持。

机制灵活是指企业教育要建立较为完善的有效激励和制约机制,高效运行的企业教育机构。能对影响企业教育发展的内外因素做出敏锐反应的决策体制,适应社会经济波动发展的收缩自如的应变预警防护体系。机制灵活也是指在企业教育的运转中做到“刚性”制度与“柔性”操作的完美统一。

功能完备是指企业教育能够为企业发展培养人才提供质地精良、模式多样、特色鲜明的教育途径。现代企业教育再也不是过去脱离企业发展实际、整齐划一、一成不变、让人生厌的老框框,而是从企业的现实出发,以企业员工的求知需求为中心展开的个性色彩浓烈、不断调整变化、长短结合、脱产与在职形式并存的“点菜”式综合性教育。

科学管理是指企业教育活动的实施以现代企业教育管理的科学理论为指导,深刻认识企业教育的本质属性.深入探索企业教育的规律.围绕稳步提高企业教育质量和效益这个核心,密规划、设计涉及企业教育的各个环节,积极开发针对性强、表现形式多样、类型广泛的课程体系,研制能够极大提高企业教育教学效率的现代化教学手段,制定企业教育行为有效规范的质量监控和评估方案,使企业教育永葆青春与活力。

总之,现代企业教育制度是以人才培养的市场为导向、以个体化的终身教育为理念、以满足企业和企业员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为目标的企业教育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教育制度就要以人才培养的市场为导向,即企业教育行为的起点和归宿都是为企业培养适用人才。企业员工已经具备的知识技能与产品升级换代、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新技术、新工艺的运用等对企业员工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之间存在的差距,就是企业教育赖以为生的重要市场。“差距”时时都有,因此,企业教育的市场将永远不会消亡。与此同时,以人才培养的市场为导向还意味着企业教育要更加关注企业教育的人文价值,关心企业员工自身的全面发展,并在服务并满足企业员工综合素质提高的过程中求得发展。

建立现代企业教育制度就要加强企业教育的法制建设。企业教育立法是现代企业教育行为规范的总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尽管这些年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它们均有涉及企业教育的法律条款,但这些只言片语客观上对处于特殊低迷时期、情况异常复杂的企业教育来说是杯水车薪的。尽快出台“企业教育法”,就能从根本上杜绝长官意志的人为干扰,减轻由于企业效益波动可能对企业教育带来的负面震荡,真正建立起企业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企业教育组织管理体制、有约束力的企业教育资金投入机制,这样就能确保企业教育按照法制化轨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