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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教育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30 11:34:59
浅谈中国教育论文

浅谈中国教育论文第1篇

从八十年代中国教育提出高考的改革知道现在还在继续改革,说明了教育是为了满足社会需求而改革。现在的中国式教育处于就是教育和新式教育临界线,存在问题多是很正常,希望我们国民去理解和体谅。现在处于关键的时代临界线改革必然重要,但是政府和社会指导方向更为重要,因为这影响到社会治理和国家兴衰未来。21世纪不像封建时代,21世纪是人才市场,充满科学技术竞争和国家文化影响力竞争。因此在一个邻界线时期,不但要培养传统文化人才还要培养接受新时代人才。所以中国现在教育面临着一个很艰难的教育改革。

我有时候在想“意识教育”。中国是不是缺乏意识教育?意识教育是否能改变中国当今存在的不足缺陷,比如学生不想上课、上课睡觉、对教育不够了解、逃课等一系列问题。意识教育内涵如下:

在教育、事物发展中,要让人去认识和深透其要性,人才能努力去做好这件事。凭人的意识去感受事物发展。

在教育中,要让学生意识教育重要性,才能全面地发展教育,教育才能达到效果。现实中,许多是强迫教育或者是应试教育。常常听到父母强迫学生学习,而导致某些不良后果,或者听到某些父母总喜欢子女高分考试,迫得学子整天学习,寸步不离课本,半步不离屋,整天学习一些答题高分技巧。因此,限制学子创造能力和自我想象能力,阻碍教育发展,社会进步。

意识教育,就是让学子意识教育重要意义,他才能努力改造和改变事物缺失。意识教育,就是精神辅导,不是强制教育。如生命的生和死,有些人为了解脱一时之苦,采用了短见。这就是所谓对生命意识不够强,对人生观意义意识不够清晰。

现代社会越来越复杂,各种关系也随着杂变。学校、社会、家庭应该增加一项意识教育栏目。让每位人都能理解事物发展后果。那些应是己为负担。意识教育,毫无限度。

话说回来,说是很简单,不过要怎么做?是一件很难的事。做起来要考虑到如何做?怎么做?起点和终点在那里?该不该从娃娃开始解剖意识教育?

另一个就是有关十八大提出的教育。新浪网报道:2012年11月8日上午,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高校纷纷组织师生收看十八大开幕式实况,收听胡锦涛同志在开幕式上的报告,并在收看后开展了热烈的学习讨论,大家表示要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中山大学中文系的王一如说:“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升专业素养,落实十八大精神,积极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去。”他说的这些只是合适我们大学生要做的,要如何跟上时代需求去发展,至于真正培养学生创新能力还得从意识教育做起。

大家都知道中国教育是一种应试教育,可是你们有没有想得出更好的教育呢?没有吧!我想到意识教育,可是和现实又有很大一段距离。怎么评论中国教育呢?我不敢大谈,中国社会事实就是这样的。不过中国式教育现在还可以放开很大的空间给我们,但我也不知政府在犹豫什么。比喻高考学校选择学生、大学创新教育引导、小学开放式教育等一些小细节。要做到一些人不要以为考上了大学就开始能量释放,不在储存能力;做到学生不要以为只有上大学才能改变命运,免得每年高考后都有人自杀,360行行行出状元,这个属于高考后教育,我个人觉得考后意义重大,怎么说呢,一是引导学生如果报考自己感兴趣的行业发展,让创新继续延伸;二是让学生知道读大学不能代表了什么也不能证明什么,还得靠自己努力才能证明什么和改变什么;三这样更好的分配中国广大的资源等。

浅谈中国教育论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受教育权 受教育义务 教育管理权力 教育自由权 论文论文摘要:制订中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应符合宪法,因此对宪法文本中的教育关系规范进行分析厘清成了当务之急。通过明确宪法所勾勒出的教育关系图,可以发现宪法文本中不够确定的教育关系内容。 宪法是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在制订“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时,必须再次强调这一法治基础。我国宪法文本中直接明确教育关系的规范有八条,调整教育关系的其他规范有两条,它们是我国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制定基础和依据。《教育大辞典》认为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种教育机构及其教育规范体系的总和,可分为三个层次:1.教育根本制度,主要指教育方针;2.教育基本制度,它是教育方针的主要体现,如教育体制、学制、各种教育政策法规等;3.教育具体制度,指各种具体的教育行为规范、办事程序和运作机制,如教学管理制度、考试制度、入学制度、教师制度、质量监督与评估制度等。 我国宪法中的教育关系规范从宏观上明确了控制、分配和保障国家教育权力运行规则,确认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但从山东“齐玉玲”案、湖南“罗彩霞”等教育事件中,却反映出我国各地处理教育事件依据的合法性和模糊性问题。 一、我国根本教育制度宪法规范分析 此类规范包括教育根本制度和教育基本制度,具体是教育目标、教育阶段制度、教育投资制度、教育对象、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等,分布在第19条、第23条和第24条。 (一)教育目标 第19条第1款和第23条明确了我国的教育目标——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将受教育者培养成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教育目标分两个层次:实现教育朴素价值和实现教育功利价值,即帮助人的全面发展和培养人的专业工作能力。《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此有进一步的表述,但侧重点不一。《义务教育法》侧重帮助人全面发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侧重培养人的专业工作能力。 第l9条第5款确立了具体教育目标——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二)教育阶段制度 第19条第2款明确我国的教育阶段制度——学前教育、初等义务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教育法》第17条对此表述为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法》则明确了职业教育制度。 第l9条第3款中“鼓励自学成才”的表述是成人教育的宪法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规范是对该宪法规范的具体化。 (三)教育投资制度 第19条第2款、第3款、第4款规范我国的教育投资制度,明确投资主体和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有两类,即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力量。国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力量则是指非政府组织或人员,它表明了我国教育投资主体的开放性。投资领域同样具有开放性,只是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时,突出了举办学校、建设和发展教育设施的投资领域;非政府组织或人员作为投资主体时,投资领域是各种教育事业,并将具体领域授权给法律法规明确。《教育法》第25条、《民办教育法》第9条对教育投资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 这些条款还表明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不同教育阶段承担的不同投资责任:举办各类学校组织;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学前教育。其中对初等义务教育的投资责任为普及。 (四)教育对象、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 第l9条第3款和第24条,都明确了教育对象,所不同的是第19条第3款通过例举方式表明:应教育文盲、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第24条则将教育对象抽象为群众和人民。从语言表述来看,我国宪法明确的教育对象实质是全体公民。 第24条第i款明确了具体教育方式之一,即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城市居民委员会法》第2条、第3条,《村民委员会法》第2条、第6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规范。在我国宪法第19条还隐含了学校教育方式、自学教育方式等。 第l9条第3款、第24条明确了教育内容,即: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 想的教育。我们可以从中抽象出三种教育内容,即人的社会素质、文化科学知识和意识形态。 二、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规范分析 我国宪法第46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自1919年《魏玛宪法》始有,己被包括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大国在内的99个国家和国际人权公约或组织确认,但不同国家、不同学者对它的理解有所区别。 欧洲国家把受教育权理解为自由权,侧重于对受教育权的尊重和保护义务的履行。在国际人权法和其他区域人权法中,受教育权被视为一项社会权,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履行实现的义务。 郑贤君认为: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在宪法性质上属于积极的社会权利,而不是消极的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国家的积极责任,也是实质平等价值的宪法形式体现。温辉认为:受教育权在宪法学意义上是教育上的受益权,是公民可以请求国家予以实现的基本利益,也是政府的教育责任;但教育也是公民的一项自由。 对公民的受教育义务,除我国宪法外,他国宪法没有直接规范,而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等来间接表述。郑贤君认为:受教育义务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强制公民接受初等教育,它兼具强制性和社会性。受教育义务在符合社会义务一般属性下还有特殊性,即:受教育义务以国家履行给付责任为成立前提,受教育权利义务具有共时性,受教育义务主体具有平等性,责任主体具有多元性,受教育义务法律责任具有不完全司法强制性。张震对受教育义务的论述与郑贤君的观点相似,但他进一步指出:受教育义务更多意义上是一种为了受教育权利实现的带有手段性质的义务,并不具有与受教育权同等程度的重要性。 综合上述观点和对教育实践的观察,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条款的分析认识有以下几点: (一)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义务都具有基本属性 公民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义务的确认都是为了实现教育目标,它们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同等的地位。但受教育权利具有开放性,受教育义务却是封闭的,两者的关系是受教育义务是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为目标,同时受教育义务对受教育权利有约束,如在受教育义务内容中无放弃的自由、无选择的自由。但必须明确对受教育权利的约束仅是也只能是宪法所确立的受教育义务内容。 (二)受教育权利是受益权,也是自由权 宪法确认基本权利有两类价值,即保障性价值和防御性价值,受益权和自由权分别是对受教育权保障性价值和防御性价值的认定。从人的生存要求和国家的生存要求来说,公民必须获得受教育这种受益权,但从人的发展要求和国家发展要求来看,公民有必要获得受教育的自由权。这与恩格斯对未来社会主义新纪元的本质认识是契合的,这一认识是《共产党宣言》里的一句话:“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如郑贤君所说,作为一种受益权的受教育权,依赖国家履行给付责任,它受到国家责任履行情况的限制,但作为一种自由权的受教育权,却可能因公民的自身努力而得到无限发展。 (三)受教育义务是对特定阶段教育的接受义务和对特定教育内容的接受义务 宪法第46条所指的公民是指受教育主体,而非泛指所有公民。宪法文本并没有明确受教育义务主体的具体范围,但在《义务教育法》第2条确认:适龄儿童、少年是该受教育义务主体,且该义务主体与义务教育内容是连带的。这类主体在国家实施这些教育内容时,应承受。应指出的是,从我国宪法第46条内容来看,受教育义务主体的确认具有开放性,不限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宪法第24条明确了特定的素质教育和意识形态是受教育义务的教育内容,第46条第2款则间接明确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受教育义务。这些受教育义务主体对这类义务教育本身及其内容都没有自由选择权,必须接受并获得合格成绩。 (四)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义务的宪法规范是个人发展和国家发展的双重需要 以《魏玛宪法》为代表,各国政府开始关注人作为社会一员的需要和责任,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义务宪法规范的出现是这种关注的体现。对于受教育权利的确认,世界各国已有共识,无需多言。对于受教育义务之义务教育规范,公众也有广泛认同,但对意识形态的受教育义务内容或许有疑问。美国经济史学家诺斯认为:要协调社会利益集团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可以 采取政治的、意识形态的等多种方式,而意识形态的成本最低;因为意识形态是人们对自身行为的道德约束,是最佳的教育方法。任何一个国家都有这种需要,也存在类似教育,只是是否上升到宪法义务有所不同而已。 三、我国教育权力宪法规范分析 我国宪法对教育管理权力规范有3条,即第89条第7项、第107条第1款、第119条,分别确立了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教育管理权力。 (一)文本分析 我国宪法第89条第7项明确了国务院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力;第107条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工作”;第ll9条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事业”。同样是权力规范,但表述各不相同。 国务院的教育权力范围是全国,权力内容是领导和管理,权力对象是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权力范围是本行政区域,权力内容是管理,权力对象是教育行政工作,管理方式、管理内容依赖法律确认。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教育权力范围是本地方,权力内容是自主地管理,权力对象是教育事业,它的自治性特点使之与其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权力有区别。 (二)问题分析 1.除上述宪法条款外,它们各自教育权力的依据、来源 国务院的教育权力依据是法律,来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我国宪法第89条仅说国务院具有领导和管理权,没有提及依照什么权限,因此可以认为,国务院和它的所属机构有权对教育工作进行立法。比如国务院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教育部制定《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建立和规范高校辅导员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权力依据是法律,但此处的法律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从实践来看,此处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即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地方人大等有立法权机关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教育规范性文件等)。比如《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进行了规范,并赋予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一定的教育权力。在高家伟主编的《教育行政法》中对教育法渊源的表述也是指广义的法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教育权力依据是法律,所不同的是它所依据的法在某些方面可以突破与上位法的一致性规则。 2.它们各自的教育权力对象的区别 教育工作、教育行政工作和教育事业从字面来看是有区别的,教育事业外延最广,教育工作其次,教育行政工作最窄。这是对教育权力对象的限制。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化,还存在模糊性。 3.教育权力与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受教育义务的关系 首先,教育权力要管理公民的受教育义务,执行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强制性受教育义务;其次,教育权力要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之受益权部分的实现;再次,教育权力要防止自己和其他力量对公民受教育权之自由权部分的侵犯;最后,教育权力一切内容都应服从于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及宪法所确认教育目标的实现。 4.不允许教育权力约束的内容 受教育权的自由权部分不允许教育权力约束。但对非受教育权主体及其教育行为,也不允许教育权力约束吗?现实中对高等教育的约束是否具有合宪性? 上述问题的解决是我国新一轮教育改革推行的前提。因此,对我国教育权力的宪法规范应进一步分析。 四、调整教育关系的其他宪法规范分析 我国宪法第35条、第36条、第49条第3款也是调整教育关系的规范。 (一)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结社自由权,它包含了教师、学生在教育领域的言论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并暗含了学术自由权 我国《教师法》第7条的第2项、第5项与之相呼应,确立教师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对学校教育教育、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它们是宪法言论自由权在教师这一特殊群体的具体化,应该是调整教育关系的重要法律渊源。 1.从教育关系的完整性看,有必要确立该条款的教育宪法渊源地位。宪法有对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规范、对教育管理者的权力规范,但没有对施教者——包括但不限于教师这一重要教育 关系主体——的规范。 2.从国外宪法规范和实践来看,认定我国宪法第35条的教育宪法渊源地位是合法的、科学的。日本国宪法第23条规定:保障学术自由;美国则通过1968年的PickeringV.Bd.ofEduc案明确:教师的言论自由在不影响教育质量下被保护。 3.从该条内容来看,它能满足教师在教育关系中的宪法权利需求。教师以言论教学、以言论参与教育管理,而且从教育的本质来说,教师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如果将教师的施教行为僵化,将很难促进个人充分发展的教学目标的实现。 4.确立该宪法条款的教育宪法渊源地位有紧迫性。2008年萧瀚因“杨帆门”事件向中国政法大学辞职事件已能说明其紧迫性。 (二)我国宪法第36条明确了宗教自由,它隐含了教育内容对宗教的不干预政策 这是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通例,它明确几点:1.教育组织不干预受教育者和施教者的宗教信仰;2.教育内容中应排除引导宗教信仰;3.宗教仅限于合法宗教,不包括被国家或国际社会认定的非法宗教或恐怖组织意识。 (三)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明确了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父母是除国家以外唯一对未成年人承担教育义务的主体,此处的教育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父母对未成年人施教,隐含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教育事务上的选择自由权;二是明确父母要承担未成年子女获得受教育权的保障责任,包括父母要保障未成年子女完成受教育义务。在明确这两层含义后,我们可以解释父母为子女择校、择兴趣培养的教育行为,也可以理解上海教育部门对“孟母堂”进行取缔的行政行为。 我国宪法文本规范了我国教育制度的方方面面,分析后可以得出其所包含的制度内容,这些规范是解读教育事件、改革教育的法治基础

浅谈中国教育论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受教育权 受教育义务 教育管理权力 教育自由权 论文论文摘要:制订中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应符合宪法,因此对宪法文本中的教育关系规范进行分析厘清成了当务之急。通过明确宪法所勾勒出的教育关系图,可以发现宪法文本中不够确定的教育关系内容。 宪法是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在制订“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时,必须再次强调这一法治基础。我国宪法文本中直接明确教育关系的规范有八条,调整教育关系的其他规范有两条,它们是我国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制定基础和依据。《教育大辞典》认为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种教育机构及其教育规范体系的总和,可分为三个层次:1.教育根本制度,主要指教育方针;2.教育基本制度,它是教育方针的主要体现,如教育体制、学制、各种教育政策法规等;3.教育具体制度,指各种具体的教育行为规范、办事程序和运作机制,如教学管理制度、考试制度、入学制度、教师制度、质量监督与评估制度等。 我国宪法中的教育关系规范从宏观上明确了控制、分配和保障国家教育权力运行规则,确认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但从山东“齐玉玲”案、湖南“罗彩霞”等教育事件中,却反映出我国各地处理教育事件依据的合法性和模糊性问题。 一、我国根本教育制度宪法规范分析 此类规范包括教育根本制度和教育基本制度,具体是教育目标、教育阶段制度、教育投资制度、教育对象、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等,分布在第19条、第23条和第24条。 (一)教育目标 第19条第1款和第23条明确了我国的教育目标——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将受教育者培养成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教育目标分两个层次:实现教育朴素价值和实现教育功利价值,即帮助人的全面发展和培养人的专业工作能力。《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此有进一步的表述,但侧重点不一。《义务教育法》侧重帮助人全面发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侧重培养人的专业工作能力。 第l9条第5款确立了具体教育目标——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二)教育阶段制度 第19条第2款明确我国的教育阶段制度——学前教育、初等义务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教育法》第17条对此表述为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法》则明确了职业教育制度。 第l9条第3款中“鼓励自学成才”的表述是成人教育的宪法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规范是对该宪法规范的具体化。 (三)教育投资制度 第19条第2款、第3款、第4款规范我国的教育投资制度,明确投资主体和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有两类,即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力量。国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力量则是指非政府组织或人员,它表明了我国教育投资主体的开放性。投资领域同样具有开放性,只是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时,突出了举办学校、建设和发展教育设施的投资领域;非政府组织或人员作为投资主体时,投资领域是各种教育事业,并将具体领域授权给法律法规明确。《教育法》第25条、《民办教育法》第9条对教育投资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 这些条款还表明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不同教育阶段承担的不同投资责任:举办各类学校组织;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学前教育。其中对初等义务教育的投资责任为普及。 (四)教育对象、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 第l9条第3款和第24条,都明确了教育对象,所不同的是第19条第3款通过例举方式表明:应教育文盲、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第24条则将教育对象抽象为群众和人民。从语言表述来看,我国宪法明确的教育对象实质是全体公民。 第24条第i款明确了具体教育方式之一,即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城市居民委员会法》第2条、第3条,《村民委员会法》第2条、第6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规范。在我国宪法第19条还隐含了学校教育方式、自学教育方式等。 第l9条第3款、第24条明确了教育内容,即: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 想的教育。我们可以从中抽象出三种教育内容,即人的社会素质、文化科学知识和意识形态。 二、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规范分析 我国宪法第46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自1919年《魏玛宪法》始有,己被包括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大国在内的99个国家和国际人权公约或组织确认,但不同国家、不同学者对它的理解有所区别。 欧洲国家把受教育权理解为自由权,侧重于对受教育权的尊重和保护义务的履行。在国际人权法和其他区域人权法中,受教育权被视为一项社会权,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履行实现的义务。 郑贤君认为: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在宪法性质上属于积极的社会权利,而不是消极的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国家的积极责任,也是实质平等价值的宪法形式体现。温辉认为:受教育权在宪法学意义上是教育上的受益权,是公民可以请求国家予以实现的基本利益,也是政府的教育责任;但教育也是公民的一项自由。 对公民的受教育义务,除我国宪法外,他国宪法没有直接规范,而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等来间接表述。郑贤君认为:受教育义务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强制公民接受初等教育,它兼具强制性和社会性。受教育义务在符合社会义务一般属性下还有特殊性,即:受教育义务以国家履行给付责任为成立前提,受教育权利义务具有共时性,受教育义务主体具有平等性,责任主体具有多元性,受教育义务法律责任具有不完全司法强制性。张震对受教育义务的论述与郑贤君的观点相似,但他进一步指出:受教育义务更多意义上是一种为了受教育权利实现的带有手段性质的义务,并不具有与受教育权同等程度的重要性。 综合上述观点和对教育实践的观察,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条款的分析认识有以下几点: (一)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义务都具有基本属性 公民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义务的确认都是为了实现教育目标,它们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同等的地位。但受教育权利具有开放性,受教育义务却是封闭的,两者的关系是受教育义务是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为目标,同时受教育义务对受教育权利有约束,如在受教育义务内容中无放弃的自由、无选择的自由。但必须明确对受教育权利的约束仅是也只能是宪法所确立的受教育义务内容。 (二)受教育权利是受益权,也是自由权 宪法确认基本权利有两类价值,即保障性价值和防御性价值,受益权和自由权分别是对受教育权保障性价值和防御性价值的认定。从人的生存要求和国家的生存要求来说,公民必须获得受教育这种受益权,但从人的发展要求和国家发展要求来看,公民有必要获得受教育的自由权。这与恩格斯对未来社会主义新纪元的本质认识是契合的,这一认识是《共产党宣言》里的一句话:“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如郑贤君所说,作为一种受益权的受教育权,依赖国家履行给付责任,它受到国家责任履行情况的限制,但作为一种自由权的受教育权,却可能因公民的自身努力而得到无限发展。 (三)受教育义务是对特定阶段教育的接受义务和对特定教育内容的接受义务 宪法第46条所指的公民是指受教育主体,而非泛指所有公民。宪法文本并没有明确受教育义务主体的具体范围,但在《义务教育法》第2条确认:适龄儿童、少年是该受教育义务主体,且该义务主体与义务教育内容是连带的。这类主体在国家实施这些教育内容时,应承受。应指出的是,从我国宪法第46条内容来看,受教育义务主体的确认具有开放性,不限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宪法第24条明确了特定的素质教育和意识形态是受教育义务的教育内容,第46条第2款则间接明确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受教育义务。这些受教育义务主体对这类义务教育本身及其内容都没有自由选择权,必须接受并获得合格成绩。 (四)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义务的宪法规范是个人发展和国家发展的双重需要 以《魏玛宪法》为代表,各国政府开始关注人作为社会一员的需要和责任,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义务宪法规范的出现是这种关注的体现。对于受教育权利的确认,世界各国已有共识,无需多言。对于受教育义务之义务教育规范,公众也有广泛认同,但对意识形态的受教育义务内容或许有疑问。美国经济史学家诺斯认为:要协调社会利益集团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可以 采取政治的、意识形态的等多种方式,而意识形态的成本最低;因为意识形态是人们对自身行为的道德约束,是最佳的教育方法。任何一个国家都有这种需要,也存在类似教育,只是是否上升到宪法义务有所不同而已。 三、我国教育权力宪法规范分析 我国宪法对教育管理权力规范有3条,即第89条第7项、第107条第1款、第119条,分别确立了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教育管理权力。 (一)文本分析 我国宪法第89条第7项明确了国务院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力;第107条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工作”;第ll9条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事业”。同样是权力规范,但表述各不相同。 国务院的教育权力范围是全国,权力内容是领导和管理,权力对象是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权力范围是本行政区域,权力内容是管理,权力对象是教育行政工作,管理方式、管理内容依赖法律确认。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教育权力范围是本地方,权力内容是自主地管理,权力对象是教育事业,它的自治性特点使之与其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权力有区别。 (二)问题分析 1.除上述宪法条款外,它们各自教育权力的依据、来源 国务院的教育权力依据是法律,来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我国宪法第89条仅说国务院具有领导和管理权,没有提及依照什么权限,因此可以认为,国务院和它的所属机构有权对教育工作进行立法。比如国务院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教育部制定《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建立和规范高校辅导员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权力依据是法律,但此处的法律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从实践来看,此处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即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地方人大等有立法权机关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教育规范性文件等)。比如《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进行了规范,并赋予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一定的教育权力。在高家伟主编的《教育行政法》中对教育法渊源的表述也是指广义的法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教育权力依据是法律,所不同的是它所依据的法在某些方面可以突破与上位法的一致性规则。 2.它们各自的教育权力对象的区别 教育工作、教育行政工作和教育事业从字面来看是有区别的,教育事业外延最广,教育工作其次,教育行政工作最窄。这是对教育权力对象的限制。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化,还存在模糊性。 3.教育权力与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受教育义务的关系 首先,教育权力要管理公民的受教育义务,执行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强制性受教育义务;其次,教育权力要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之受益权部分的实现;再次,教育权力要防止自己和其他力量对公民受教育权之自由权部分的侵犯;最后,教育权力一切内容都应服从于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及宪法所确认教育目标的实现。 4.不允许教育权力约束的内容 受教育权的自由权部分不允许教育权力约束。但对非受教育权主体及其教育行为,也不允许教育权力约束吗?现实中对高等教育的约束是否具有合宪性? 上述问题的解决是我国新一轮教育改革推行的前提。因此,对我国教育权力的宪法规范应进一步分析。 四、调整教育关系的其他宪法规范分析 我国宪法第35条、第36条、第49条第3款也是调整教育关系的规范。 (一)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结社自由权,它包含了教师、学生在教育领域的言论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并暗含了学术自由权 我国《教师法》第7条的第2项、第5项与之相呼应,确立教师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对学校教育教育、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它们是宪法言论自由权在教师这一特殊群体的具体化,应该是调整教育关系的重要法律渊源。 1.从教育关系的完整性看,有必要确立该条款的教育宪法渊源地位。宪法有对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规范、对教育管理者的权力规范,但没有对施教者——包括但不限于教师这一重要教育 关系主体——的规范。 2.从国外宪法规范和实践来看,认定我国宪法第35条的教育宪法渊源地位是合法的、科学的。日本国宪法第23条规定:保障学术自由;美国则通过1968年的PickeringV.Bd.ofEduc案明确:教师的言论自由在不影响教育质量下被保护。 3.从该条内容来看,它能满足教师在教育关系中的宪法权利需求。教师以言论教学、以言论参与教育管理,而且从教育的本质来说,教师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如果将教师的施教行为僵化,将很难促进个人充分发展的教学目标的实现。 4.确立该宪法条款的教育宪法渊源地位有紧迫性。2008年萧瀚因“杨帆门”事件向中国政法大学辞职事件已能说明其紧迫性。 (二)我国宪法第36条明确了宗教自由,它隐含了教育内容对宗教的不干预政策 这是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通例,它明确几点:1.教育组织不干预受教育者和施教者的宗教信仰;2.教育内容中应排除引导宗教信仰;3.宗教仅限于合法宗教,不包括被国家或国际社会认定的非法宗教或恐怖组织意识。 (三)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明确了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父母是除国家以外唯一对未成年人承担教育义务的主体,此处的教育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父母对未成年人施教,隐含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教育事务上的选择自由权;二是明确父母要承担未成年子女获得受教育权的保障责任,包括父母要保障未成年子女完成受教育义务。在明确这两层含义后,我们可以解释父母为子女择校、择兴趣培养的教育行为,也可以理解上海教育部门对“孟母堂”进行取缔的行政行为。 我国宪法文本规范了我国教育制度的方方面面,分析后可以得出其所包含的制度内容,这些规范是解读教育事件、改革教育的法治基础

浅谈中国教育论文第4篇

科学性和思想性相结合的原则

中学生物教材中蕴藏着许多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它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依据。因此,在生物教学中,应该从生物学的特点出发,认真发挥教材中爱国主义教育的教育点,寻找知识教育与爱国主义教育的结合点,从而使爱国主义教育既有科学性,又有思想性,使其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例如,在“探索生命的奥秘”一课中,我向学生宣讲华佗的麻沸散、李时珍的《本草纲目》,我国在世界上首次人工合成结晶牛胰岛素等我国从古到今的生物科学成就,旨在增强学生的情与火,对学生进行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与此同时,我们在教学中,不能把一些政治口号、政治术语贴到教学内容上,生搬硬套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使生物课变成政治课;更不能把一些伪科学的、形而上学的东西也搬进课堂,破坏了教学内容的科学性,使我们结合生物教学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偏离了轨道。因此,我们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时,必须从具体的事例入手,循序渐进,逐步深入,围绕教学目的,使教学中的生物科学知识与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紧密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实事求是的原则

爱国主义教育的核心是爱祖国。我们的祖国地大物博,丰富的动植物资源为我们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条件。因此,在教学中教师要结合有关内容,用真实的材料、确切的数字进行讲解。如我国有1100多种鸟类,占世界鸟类种数的13.5%,我国还有金丝猴、大熊猫、银杉、珙桐等特有的珍稀动植物品种等。通过讲解,培养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情感。同时,我还向学生指出,我国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由于盲目的、不科学的开发利用,还由于我国人口数量巨大,对资源的需求量大等特点,因此我国的资源实际上并不丰富,更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加之我国生物科学的发展,比起许多先进国家来,也是相对落后。所以生物资源亟待保护和发展,我们应该有危机感。不要因为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就只讲光明一面,不讲落后的一面,这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只有实事求是地对学生讲清我国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如我国可耕地总和仅占世界的7%,许多动植物种类已经灭绝或濒于灭绝、植被减少、洪水泛滥等,以危机感来激发更深的爱国情感,增强学生保护环境、爱护祖国的紧迫感和为我国生物科学赶超世界先进水平而努力的责任感。

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在生物教学中,如果我们只是在课堂上大讲爱国主义理论,而不与实际相结合,这种脱离实际的爱国主义教育是没有收效的。因此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时,我们必须重视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其一,是联系学生的思想实际。当代中学生,他们生长在改革开放的时代,对祖国的过去、社会主义祖国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实质知道甚少,所以很容易产生盲目羡慕外国,认为中国不如外国,现在不如过去。针对这种思想情况,在教学中教师可利用新中国在生物科学方面取得的成就与国外、与解放前进行比较,以此来增强学生的民族自信心和爱国情感。其二,是联系本省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热爱家乡的教育。热爱家乡,在爱国主义教育中有着特殊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家乡就是祖国的代名词。所以在教学中我经常联系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向学生介绍我们粤北山区的生物资源,如始兴东八岭的华南虎、粤北水鹿、乳源五指山的原始森林,以及本地区工业污染情况等,让学生了解乡土的生物资源,以及它的保护、开发、利用现状,使学生从熟悉的环境中获得祖国的具体体验,从热爱家乡出发奠定献身祖国的思想基矗同时还引导学生大处着眼,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爱护家乡的一草一木,保护自然环境。其三,如果我们只在课堂学习我国丰富的动植物资源的知识,而不进行乡土资源的调查、生物标本的采集和制作,那么学生就缺乏对乡土直接的感性认识,热爱乡土、热爱祖国的教育就会逊色。因此,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时,要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领会到爱国主义教育的实质,从而达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预期目的。

浅谈中国教育论文第5篇

科学性和思想性相结合的原则

中学生物教材中蕴藏着许多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它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依据。因此,在生物教学中,应该从生物学的特点出发,认真发挥教材中爱国主义教育的教育点,寻找知识教育与爱国主义教育的结合点,从而使爱国主义教育既有科学性,又有思想性,使其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例如,在“探索生命的奥秘”一课中,我向学生宣讲华佗的麻沸散、李时珍的《本草纲目》,我国在世界上首次人工合成结晶牛胰岛素等我国从古到今的生物科学成就,旨在增强学生的情与火,对学生进行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与此同时,我们在教学中,不能把一些政治口号、政治术语贴到教学内容上,生搬硬套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使生物课变成政治课;更不能把一些伪科学的、形而上学的东西也搬进课堂,破坏了教学内容的科学性,使我们结合生物教学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偏离了轨道。因此,我们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时,必须从具体的事例入手,循序渐进,逐步深入,围绕教学目的,使教学中的生物科学知识与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紧密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实事求是的原则

爱国主义教育的核心是爱祖国。我们的祖国地大物博,丰富的动植物资源为我们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条件。因此,在教学中教师要结合有关内容,用真实的材料、确切的数字进行讲解。如我国有1100多种鸟类,占世界鸟类种数的13.5%,我国还有金丝猴、大熊猫、银杉、珙桐等特有的珍稀动植物品种等。通过讲解,培养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情感。同时,我还向学生指出,我国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由于盲目的、不科学的开发利用,还由于我国人口数量巨大,对资源的需求量大等特点,因此我国的资源实际上并不丰富,更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加之我国生物科学的发展,比起许多先进国家来,也是相对落后。所以生物资源亟待保护和发展,我们应该有危机感。不要因为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就只讲光明一面,不讲落后的一面,这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只有实事求是地对学生讲清我国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如我国可耕地总和仅占世界的7%,许多动植物种类已经灭绝或濒于灭绝、植被减少、洪水泛滥等,以危机感来激发更深的爱国情感,增强学生保护环境、爱护祖国的紧迫感和为我国生物科学赶超世界先进水平而努力的责任感。

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在生物教学中,如果我们只是在课堂上大讲爱国主义理论,而不与实际相结合,这种脱离实际的爱国主义教育是没有收效的。因此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时,我们必须重视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其一,是联系学生的思想实际。当代中学生,他们生长在改革开放的时代,对祖国的过去、社会主义祖国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实质知道甚少,所以很容易产生盲目羡慕外国,认为中国不如外国,现在不如过去。针对这种思想情况,在教学中教师可利用新中国在生物科学方面取得的成就与国外、与解放前进行比较,以此来增强学生的民族自信心和爱国情感。其二,是联系本省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热爱家乡的教育。热爱家乡,在爱国主义教育中有着特殊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家乡就是祖国的代名词。所以在教学中我经常联系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向学生介绍我们粤北山区的生物资源,如始兴东八岭的华南虎、粤北水鹿、乳源五指山的原始森林,以及本地区工业污染情况等,让学生了解乡土的生物资源,以及它的保护、开发、利用现状,使学生从熟悉的环境中获得祖国的具体体验,从热爱家乡出发奠定献身祖国的思想基矗同时还引导学生大处着眼,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爱护家乡的一草一木,保护自然环境。其三,如果我们只在课堂学习我国丰富的动植物资源的知识,而不进行乡土资源的调查、生物标本的采集和制作,那么学生就缺乏对乡土直接的感性认识,热爱乡土、热爱祖国的教育就会逊色。因此,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时,要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领会到爱国主义教育的实质,从而达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预期目的。

浅谈中国教育论文第6篇

知识经济与科教兴国

略论包拯的“宽民利国”思想

隐士古今谈

大洋彼岸的咏叹调──美国现当代妇女文学撷英

立法语言逻辑技术略论──兼评97《刑法》

镶嵌式小说:故事的结构及意义

生命的冲动与超越──《爱的徒劳》剧中人俾隆思想探微

香港成人教育一瞥

一个三角级数公式的另一证明方法

关于三角函数有限和sumfromk=1ton()secm(2kπ/(2n+1))的计算问题

利用韦达定理解方程(组)

解析几何教学特点

英语的迁移否定用法刍议

浅谈继续教育对语文教学提出的要求

谈教育学院的课程改革

开封市中小学音乐教育的现状及对策

深者得其深,浅者得其浅──谈概念、原理教学中的深入与浅出

对开封市中学物理学科实施素质教育几点思考

浅谈引发学生学习语文的内在动力

略论教育学院在高校体制改革中的定位

《金瓶梅》作者新议

土地利用分类及其用途管制研究

析说犹太人定居开封

浅谈开封旅游形象的设计

浅谈环境危机的成因及对策

论严复“信、达、雅”的翻译思想

文化因素对英汉词汇联想意义的影响

浅谈涡流技术在家庭中的应用

英汉词语互借现象

歌唱艺术中的三种唱法及其相对性

论新时期师德修养的基本内涵

代数式求值的研究

在几何变换中陶冶情操

电子技术教学中渗透素质教育点滴

数学教学中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初探

浅谈语文教学中的美育

创造——现代教学价值的最高取向

试论农业管理干部继续教育改革问题

思想政治教育课中溶入心理学教育的探索

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再研究

论《聊斋志异》中的女性先锋意识

浅谈《西厢记》的抒情艺术

《琉璃瓦》的讽刺艺术

略论乙醇汽油与环境保护和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数据库原理课程中的运用

Excel在学生交费统计工作中的应用

在VFP中应用OLE技术调用EXCEL输出报表

从南阳汉画像石看古代建筑物的装饰性

浅论“文人画”

叠石艺术中的中国传统园林文化

浅议现代壁画与建筑环境

从宋诗词描写中看宋代体育文化

开封市中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调查与研究

我国高校体育产业研究的现状与展望

影响高校体育专业学生术课学习的原因及策略研究

浅谈乒乓球步法的启蒙训练

不以风雨寒暑,诸棚看人,日日如是——析宋代音乐文化的发展特征

浅谈中国教育论文第7篇

《三国演义》中的天人观

论道家思想对李奎报创作的影响

试析李奎报《祖江赋》

浅析明代张宇初《道门十规》

简论新世纪公共图书馆的参考咨询工作

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之完善:困境与出路

浅析我国调解制度的演变及现代“大调解”机制的产生

和谐社会视角下民汉双语教材的现状调查及思考

中韩两国教师在职教育政策的比较

言语—表象认知风格对DRM范式中错误记忆影响的实验研究

现代汉语修辞教学之探讨

浅析英汉语篇翻译中的衔接效能

关于在高等院校开设与讲授商务礼仪课程的思考

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认识与实践

小学生经典诗文诵读与运用的文化阐释

对新课程背景下高中作文教学的现状分析及教学建议

亲子沟通及父母教养方式变量与职业决策自我效能感及职业生涯态度成熟变量之间的关系研究

浅谈高中物理教学中的人文教育

作文评改:开合两相应

《欲望号街车》中布兰奇的悲剧色彩

论鲁迅小说语言表达方式之词语修辞

浅谈壁画的渗透与融合

浅析玄琴的传承过程

浅谈新闻素材选用中存在的误区

小议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演变及立法缺陷

大学生压力现状及其应对方式的探究

大学英语泛读教学中学生自主能力的培养

新时期终身体育指导下的大学体育课堂教学评价体系研究

现代社会解读图书馆精神

高中历史教学中运用建构主义理论的尝试——浅谈《鸦片战争》一节的教学设计与教学过程

近三年宁夏高考化学试题的特点与启示

浅谈新课程标准下初中数学教学中分层教学的运用

五年制师范生数学学习障碍分析及对策

浅谈手风琴手腕技巧及训练

中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学习评价探究

再谈儿童钢琴学习的兴趣激发

论钢笔挑选与笔画书写

浅谈教师的职业形象与职业技能

高三语文应考复习初探

劳动者、资产者和殖民者三重身份的统一——小议《鲁宾逊漂流记》中的鲁宾逊形象

论中西方思维方式与绘画形式的演变

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创新与实践探索

浅论高校学籍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

浅谈高校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关于当今时代小学教育作用的讨论——当代小学教育宏观理论研究之三

金日成时期朝鲜半岛的统一进程与中国的立场

对医院内部审计档案规范化建设的思考

浅谈如何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化学教学

浅议班主任行为的影响力

班主任工作中应处理好四个重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