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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计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21 17:12:26
依法审计论文

依法审计论文第1篇

一、本着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依法开展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为构建和谐企业服务。在以往的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企业截留收入、损益不实、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账外存放资产等问题较为普遍,甚至还存在个别企业领导和不法分子侵吞国有资产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给企业经济效益造成严重影响,而且也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导致不和谐因素发生,以致投诉、上访不断。人心涣散,分配不均,工资低下,失业率上升等问题突出。作为审计人员,就是要及时查出企业效益下滑的原因,特别是企业领导人违法犯罪的事实,找出不和谐因素的症结,给群众一个满意的说法,构建企业领导与职工之间的和谐环境,使两者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促进企业效益提高。

二、从维护纳税人利益入手,深入开展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为构建投资领域和谐环境服务。投资项目特别是公共领域、环保领域、落后地区和高科技领域的项目,其投入资金全部为国家资金,是纳税人的血汗钱,不能有半点挥霍与浪费,其运行状况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但是,近几年出现的诸如沈阳市“慕马”大案等腐败案件,个别高官将纳税人的血汗钱据为己有,中饱私囊,与纳税人辛苦经营、依法纳税形成了强烈反差,不和谐因素突显。若要消除这些不和谐因素,就必须加大对政府投资的审计力度,督促政府部门完善决策机制,加快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规范土地市场,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预防腐败现象发生,让纳税人的血汗钱掷地有声、投出有果、运营有效。

三、从老百姓基本生活保障入手,深入开展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项基金审计,为构建社会保障和谐服务。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压器”,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的强有力保障。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金管理还比较薄弱,一些地方政府领导把失业保险基金作为政府可以随意动用的财力,个别失业保险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对基金未严格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的甚至大量挪用基金,从而影响了基金的安全和及时发放,人为制造了不和谐因素。因此,审计人员就是要从加强基金管理的角度出发,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维护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失业保险制度有效运行,为构建社会保障的和谐环境服务。

四、以人为本,扎实开展环境保护审计,为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环境服务。在现实的生产与生活中,重视生产、轻视环保、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仍然存在,造成污染物排放量超过了环境的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土壤污染面积扩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出现了种种人与自然不和谐的因素。而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审计,就是要查处相关问题,督促政府部门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消除环保隐患,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深化环境保护审计,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所必须实施的一项具体工作。通过审计,还公众一个洁净的天空,一个绿色的大地,一条清澈的河流,让公众在人与自然和谐的条件下生产生活,建设美好家园。

五、加强教育资金审计,为构建和谐教育环境服务。近年来,教育系统乱收费,困难群体子女就学难,农村中小学生辍学和学校校舍破旧、教具简陋、教师陈欠工资欠发等不和谐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大家都知道,教育公平,能够给政府创造巨额的财政收入,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对每一个公民而言,接受公平的教育,不仅是一种个人的追求,而且是政府为减少失业救济、贫困补助等财政性支出采取的战略措施。有了教育机会的均等,有了教育过程的公平,有了教育资源的共享,社会困难群体才有了与其他群体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的可能。而上述不和谐因素的存在,使得本应有的教育机会失去了,本应有的生产潜能、积极性和创造性丧失了。因此,审计中,我们必须下大气力查处教育领域中的违纪违规问题,特别是教育乱收费和个别人的问题,督促政府部门完善教育机制,健全制约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教育环境。

依法审计论文第2篇

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独立进行的监督活动。

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标志,它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利;二是司法机关依法约束行政行为。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真正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均成为行政机关走上被告席的种种因素。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根本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审计部门,以“法”治“审”,依法审计,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任务。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要求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其实质是对行政权力加以规范和约束。一切政府机关都要严格按规则办事、按程序办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审计监督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来进行,即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身的行为,这是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框架是市场经济赖以运行的基础。审计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我们高度重视“法”的建设,将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作为近五年审计机关的奋斗目标,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

审计监督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来进行,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身的行为。其基本要求表现在:

(一)要求审计机关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防止发生失职行为。国家审计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审计法的要求所确立的,包括与收集、管理和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有关的事项,与国有资产的占有、管理、使用相关的事项,以及其他政府职责范围事项的审计。审计法要求审计机关全面履行以上法律所规定的职责。

(二)要求审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来进行审计监督工作,防止发生越权行为和随意行政行为。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工作的性质是代表政府而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职责范围也就不能超越政府的职责范围。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而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就是越权行为和随意行政行为,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

(三)要求审计机关建立和不断完善自身的工作标准,通过制订和颁布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质量标准等部门规章来建立起自身的约束机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只有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质量标准等部门规章来约束自身的行为,才能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降低审计风险;也才能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所具有的促进财政经济活动依法开展,维护财政经济秩序的作用。

(四)要求审计机关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迫使其严格依法审计,严格执业标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法行使审计职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对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自觉依法审计,依法行政打下了基础。

(五)要求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评价和审计结论,进行审计处理处罚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这就是严格意义上的审计程序性规范。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只有依照审计程序性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的基本程序,防止审计监督者克服主观随意性,也才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好务,推动审计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防止审计监督的随意性

审计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卫士,是领导决策和民众的眼睛。审计工作十分重要,是政府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成立二十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是坚持以真实性审计为基础,在财经领域打假治乱,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大对财经领域各种伪造票据和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绩。

二是坚持突出审计重点,揭露和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力推动了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

三是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的审计,加强金融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人大加强预算管理与监督的重要依据,审计工作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是认真进行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地促进了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五是不断完善审计制度,提高了审计质量。审计机关从2000年起实行审计经费自理,严格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切断了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维护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促进了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广大审计人员忠诚审计事业,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但是,由于我国的依法行政的监督体系和机制尚未完备,人治传统的影响还很深,计划经济年代行政权力至高无上的惯性还很强。特别是在经济领域,为了部门利益、单位利益、地区利益,甚至个人利益等而肆意践踏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法不严,处理处罚随意性很大;执法监督不严,对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违法现象常做淡化处理,特别是涉及政府行为时,更是漠然处之。甚至于协助被审计单位做假,出具假证明。凡此种种,严重影响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影响了当地经济改革和发展。

为了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防止错用、滥用权力的现象频频发生,我们应该努力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就是要以促进体制改革为目标,以促进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内容,加大对重大案件和重要问题揭露、查处、分析的力度,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审计质量,实现我们的审计目标。各级审计机关从维护法律尊严和推进依法“治审”的高度,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为中心,加强审计法制建设,抓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各项审计准则的落实,以增强审计人员法制观念,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三、坚持和实行依法审计,需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坚持和实行依法审计,推进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就是要在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坚持和实行依法管理,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是要依靠法制手段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在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浪潮中,作为国家审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为当地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要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树立起正确的执法观念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作为国家审计执法人员,要有很强的法制观念,要依法办事,依法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决不能搞各种违法乱纪活动。同时,还要强化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决不能处处以管理者自居,耍特权,抖威风,。

(二)要进一步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建立执法标准体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把执法任务、目标、要求、权责分解到各个执法岗位上,实现执法权责明确,责任到人。要制定明确的、操作性强的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

对执法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减少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现象的发生,要不断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建立审计复核制和审计执法责任制,有效减少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主观随意、等现象的发生,使审计质量和依法审计的水平稳步提高。

(三)要大力提高审计执法人员的素质当前审计执法工作中之所以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审计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执法能力不强所致。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使之与承担的岗位执法任务相适应,对于经过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人员,要进行调整或者辞退,对于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害群之马,要坚决清除。

我国审计机关把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完善审计法制建设、实现审计工作手段和技术方法现代化(简称“人、法、技”建设)作为推动审计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审计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实行年度整训和领导干部轮训制度,加强理论学习,拓展审计干部的知识面。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审计队伍的业务素质。实行了全员岗位资格培训和考试制度,即实行了从事审计工作的“准入证”制度。深入开展审计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审计水平。

(四)要加强监督法制建设,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对于审计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造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五)以改进审计工作和改善审计手段为重点,加强审计基础工作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牢固树立敢于执法,善于执法的业务指导思想,既要切实履行国家赋予的审计监督权,又要按照“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的要求,区别各种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依法审计与实事求是结合好,提高审计处理水平。

1、加强对审计意见、决定和移交问题落实情况的跟踪。建立审计意见制订落实情况的回访制度,检查督促审计决定的整改落实情况和采纳审计意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政府专题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

2、强化对审计质量的制约监督,提高审计报告水平。要提高审计质量,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扎扎实实做好基础工作。李金华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一个指导思想、一个工作方针、六项审计措施、一个工作基础的要求,即“1161工程”,其中六项措施都是很重要的基础工作,这些工作做好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将会有明显的提高。基础工作包括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计算机审计的水平,使审计人员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审计工作中,要将“全面审计、突出重点”落到实处,特别是要突出重点,通过突出重点提高审计成果的影响。要加强财务收支审计与审计调查的结合。通过审计调查,有利于发现行业和重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问题,有利于提出着眼宏观的高质量的建议,还可以为效益审计奠定基础。贯彻审计准则,完善复核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审计执法责任制。加强审前调查和审计方案的编制、审核,减少随意性。充分运用审计调查手段,加强综合分析,提供有价值、高质量、综合性的审计信息,为领导决策和经济建设服务。

依法审计论文第3篇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7-0081-01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对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审计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计整体素质的一种开化程度或外在反映,肩负着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使命。加强新形势下的审计文化建设,就要进一步树立和践行“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审计干部队伍,营造一个专业、文明、廉洁、和谐、严格、奉献、奋进、包容的审计事业发展氛围,逐步形成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认同并自觉为之奋斗的目标使命、价值取向、道德操守和职业习惯,进一步提高审计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以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审计文化建设

1.1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引导审计人员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增强党员意识、公务员意识和审计人员意识,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向深度和广度拓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融入审计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开展和机关党的建设全过程,以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活动,大力弘扬民族精神、传统道德和时代精神,提高审计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

1.2全面提高审计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以“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塑造审计精神,做到坚定信仰、崇尚法律、坚持原则、无私无畏、扎实苦干、求实创新;坚守审计职业操守,做到廉洁、质量、文明;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不断提高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1.3加强审计心理干预。要坚持以人为本,推行人性化管理,把审计人员心理健康教育纳入议事日程,为审计人员排忧解难,减轻审计人员负担,积极为审计人员营造和谐的内在环境;针对审计人员产生的不良心理,联合社会机构,开展集体心理辅导和个别心理咨询活动,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努力为提高审计人员心理素质创造条件;制定审计人员业务综合考核实施办法,对审计人员每个具体项目的审计业务优劣做出有效的、公正的评价,对考核结果严格兑现奖惩,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良好用人机制。

2以坚实的审计基础保障审计文化建设

2.1推进审计法治化建设,依法规范审计行为。实现审计工作的法治化,不仅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更要严格执行到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健全完善与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等配套的规范和指南,初步构建起国家审计指南体系;要持续关注审计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相关制度规范不断加以调整和改进,使之更加具体和细化;要增强审计人员的法治观念,使法律法规真正转化为内在约束,成为自觉遵守和执行的行为指南,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做到以道理服人、用事实说话,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不讲粗话、大话、过头话,言行举止规范文明,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同时,也要加强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做到用制度办事、管人、理财,实现规范管理。

2.2抓好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依法审计能力。要着力提高审计人员的学习实践能力、依法办事能力、科学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积极推进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培养一批查核问题的能手、分析研究的高手、计算机应用的强手和内部管理的行家里手;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建立以品行为核心、作风为基础、能力为重点、业绩为导向的干部培养选用机制,为审计人员营造良好的学习和成长氛围;要加大青年干部引导和培养力度,注重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建立具有审计特色的干部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建设高素质的领军人才和骨干人才队伍,努力打造一支能够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专业化审计队伍。

2.3加强审计理论建设,充实审计文化建设理论依据。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入探索和把握审计的本质及规律,继续加大对国家审计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加快构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体系,不断增强理论研究的系统性、计划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拓宽研究视野,积极关注财政、金融、企业、环境保护等相关领域的理论发展和实践现状,及时掌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和国际审计动态,为我国国家审计理论研究提供有益参考;积极整合审计理论研究资源,规范科研管理,完善优秀审计论文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审计理论研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审计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信息,正确有效地引导舆论,积极探索用多种表现方式宣传审计工作、激励审计干部,使社会充分了解审计、理解审计和支持审计,为审计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3以良好的工作作风深化审计文化建设

3.1积极转变作风。要全面贯彻落实“实、高、新、严、细”的工作作风要求,切实把爱岗敬业、务实奉献的精神体现到各项工作中,积极营造全心投入、尽职尽责、争创一流的良好工作氛围。以治理“庸懒散”、“娇骄暮”为重点,匡正风气、磨砺意志、提振精神。同时,通过开展学习身边人身边事活动,形成向先进人物看齐、不看待遇看贡献、不比职务比业务的良好风气。

3.2坚持依法审计。要牢固树立对法律负责的意识,始终坚持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严格规范审计行为,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讲真话、报实情,努力做到依法律、按程序、重质量,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

3.3强化文明审计。要坚持以道理服人、用事实说话,待人平等,说话和气,有礼有节,不讲大话、空话、过头话,言行举止规范文明。要关注网络民意,密切跟踪舆情,尊重并虚心听取包括被审计单位在内的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依法审计论文第4篇

[关键词]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探索

司法会计主要分成司法会计鉴定(以下简称为“鉴定”)与协助两大块工作内容。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以下简称为“文证审查”),则是协助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因以往司法会计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了查账方面,使其不论在理论还是实务方面,都围绕着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概念这一最基础的问题,产生了诸多困惑,因而长期处于一个停滞不前的状态,亟待在理论上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文证审查的对象

文证审查的对象问题。至少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文证审查对象来源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文证审查的对象应当仅限于来自本单位外的涉案会计事实证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文证审查的对象还应包括来自本单位的涉案会计事实证明。

其次是文证审查对象的形式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文证审查的对象应当是成文的涉案会计事实证明结论文书(以下简称为“结论文书”)。另一种意见认为。文证审查的对象应包括不成文的涉案会计事实证明材料(以下简称为“证明材料”),譬如仅在案卷中列示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甚至还可以包括与之相关的相应材料,譬如反映调取证明材料过程的笔录等。

本文认为,文证审查的对象应以来自本单位外的结论文书为宜。第一,办案人员对于本单位的司法会计人员较熟悉,对于由他们提供的结论文书,难懂或商榷之处应该就近沟通,完全可以省去另请他人或送出去审查的麻烦。第二,文证审查,顾名思义是对“文”的审查。第三,之所以证明材料未成文,一般的原因是其较简单易懂,且数量少,因而也就没有再审的必要了。即便有难懂之处,也可以通过向司法会计人员咨询予以解决。

二、文证审查的依据

文证审查的对象既然是结论文书。那么,就应当包括鉴定结论与各类查账报告(包括司法会计查账、审计查账或法务会计查账报告等,下同),而鉴定结论与查账报告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或准则又各不相同,审查时该依据什么作为标准呢?

有一种意见认为,鉴定反映了涉案会计事实证明的最高要求,文证审查就应当以鉴定技术标准作为依据。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对象中既有鉴定结论,又有查账报告,就应当按照各自的技术标准或准则审查。

本文认为。文证审查的依据应当是适用性原则。第一,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鉴定的,有的尽管涉案会计事实量大,但或技术上并不复杂,或不存在争议,或结论文书在整个案件证据链中的地位也并非很重要,因而较适用于查账报告。只有超出这些情况时,开展鉴定才是比较合理的。因而倘若完全按照鉴定技术要求审查的话,客观上必然会无视查账报告对证明案件事实的适用性,等于将查账报告排斥在了涉案会计事实证明体系之外。第二,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具备了鉴定条件。有些案件虽然需要鉴定,但涉案会计资料可能有缺损,而通过查账报告形式能够证明一部分案件事实,或因案件简单,查账报告也足以适用了。因而倘若完全按照鉴定技术标准审的话,势必会浪费这部分结论文书的作用。第三,倘若对查账报告完全按照查账相关准则审查的话,可能会出现查账报告是合格的,但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没有作用的情况,也就等于是文证审查失去了意义。

当然。如何才算是适用的?实践中确也是较难把握的,只有通过不断的探索,才能达到一个理想的程度。一般对于鉴定结论按照鉴定技术标准审是较为合理的;对于查账结论,可以参照鉴定技术标准,再适当放低一些要求。因为鉴定技术标准体现了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凡是符合诉讼证据规则要求的涉案会计事实证明,对于证明案件事实也应该是适用的。

三、文证审查的方法

有一种意见认为,文证审查应当仅从书面上对结论文书的逻辑思维和用词等方面进行审查。另一种意见认为,文证审查应当逐笔复查结论文书中的每一项事实依据。

本文认为,文证审查的方法应当是立足于书面,对结论文书内容进行形式性和程序性审查。第一,文证审查不是对结论文书形成过程的重复。也不是复核。因而没有必要再重复司法会计人员原已完成的工作。第二,结论文书必须有充足的依据支撑,所涉范围也应仅限于本专业,因而对于逻辑思维和用词等方面的审查是必需的。第三。涉案会计事实证明活动的启动、司法会计人员的主体资格、涉案会计资料的来源、涉案会计资料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涉案会计资料检验过程与结论的联系等方面,对于结论文书的可采性往往是很关键的,有时甚至是致命的,因而对于这些方面在文字上进行程序性审查更是必需的。

当然,为了便于具体操作和统一规范,除了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外,这一方法还应转化成一份表格为宜。既可以针对鉴定结论文书与查账报告文书分别制定表格。也可以二台为一。放在一份表格中(参见本文所附样式表);还可以转化成电子表格格式。无论是哪一种形式。表格中既要有必审内容,又要有选审内容;既要有体现合法性等证据规则要求的内容,又要有体现关联性等证据规则要求的内容;既要有原结论文书意见,又要有文证审查意见及其理由,还要有具体建议等。

四、文证审查的性质

有一种意见认为,文证审查是司法会计人员代办案人员为之的审查活动,其意见只能是参考性质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实践中确有将文证审查意见在检委会或审委会讨论中作为依据使用的情况,因而其意见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本文认为,文证审查是一种代位的诉讼活动,其意见仅供办案人员参考。第一,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结论文书进行审查是办案人员的法定义务,但交司法会计人员审查则不是他们的法定义务。第二,之所以将结论文书交司法会计人员进行审查,一般的原因是所涉问题已明显超越了办案人员的能力范围。反过来说,未超越能力范围的话,办案人员也可以自己审查,实践中这类情况也是很多的。因而一旦采纳,可以将此类由司法会计人员代替办案人员做出的审查意见,视作是办案人员自己的意见。第三,文证审查毕竟不是对结论文书形成过程的重复,或重新改造,而仅是形式性和程序性审查,因而尚未最大限度地排除一些不确定因素。

五、文证审查的主体

按一般的默认值,文证审查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内部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会计人员。这一意见的理由是:第一,文证审查的目的是严格执法,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也是严格执法,因而最需要文证审查的是检察机关。第二,司法会计的起步始于检察机关,实务探索与理论研究又比较集中于检察机关,而且从便捷与保密

角度考虑,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人员更适合于承担这一工作。第三,鉴定反映了涉案会计事实证明的最高要求,因而惟有具备鉴定资质的人员才适合承担这一工作。

另一种意见认为,文证审查主体既可以是任一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人员,也可以是社会中介机构的司法会计人员。第一。既然司法会计工作并不局限于检察机关,文证审查的主体也不应仅局限于检察机关。第二。文证审查的目的是严格执法,但严格执法并非仅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中才有体现。第三,审判机关是诉讼证据采信的最后关口,因而更需要文证审查。然而,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审判机关不能设立鉴定机构,因而其司法会计人员就不可能具有鉴定资质。将鉴定资质作为主体的限定条件之一,势必会削弱审判机关的文证审查工作。

依法审计论文第5篇

(一)审计队伍素质不强

基础薄弱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审计内容和范围的不断增加,审计职能对所从事的人员应该具备的业务知识要求也不断提高,审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熟练掌握财会知识,还要了解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法律法规、商品价格等等各种知识。而现在的审计人员大部分所学的专业都比较单一,要么是专门的财会人员,要么是专业的工民建专业,或者是法律专业,没有形成一支综合型、复合型的人才队伍。这就导致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不能很快进入角色,准确识别良莠,对各类被审人员利用自身熟练的业务水平从中作弊的情况看不出或拿不准,现翻资料,现学现问,使问题迟迟不能披露,这必然推延时间,影响审计工作效率。

(二)选用审计方法不当

浪费资源审计方法是贯穿于审计过程始终,衔接各项具体工作的纽带,审计人员采用正确方法,就可以及时查清问题,取得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而实际操作中,如果对审计项目不能做到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将各种方法结合运用,一味追求齐、全、深,逐页看凭证,泛泛抄写数字、资料,顾此失彼,因小失大,抓不住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浪费审计资源,降低审计效益,从而制约审计效率提高。

(三)法律法规不熟悉

定性不准审计依据就是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判断经济活动合规性、合法性、正确性的准绳,是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客观标准,是加快审计任务顺利完成的关键。审计依据的种类很多,包括法律、法规、计划、合同、业务规范、会计制度等等,审计人员因自身所学限制不可能掌握与审计对象有关的所有政策,因此在审计过程中,要么是不知道依据,到处收集、寻问,认定不准,难以一锤子定音;要么是不能全面、历史、辩证地使用审计依据,造成对套用的法规依据产生模棱两可的看法,无所适从,欲用不得,欲弃不舍。延误时间,错误判断,影响审计工作效率。

(四)论据不能说明问题

取证乏力收集、鉴定、综合评定审计证据,并据以做出审计结论和意见的过程,不仅是审计实施的过程,也是审计人员对审计对象认识不断深入,并逐步对其评价的过程。审计按要求取证,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前提。在审计中由于取证不慎重,因而有时取得的证据不真实或者只凭被询问人的口证取得旁证,证明质量不高。为避免审计风险对证据要进行复查,这必然费时、费力,影响审计工作效率。

(五)审计手段较落后

不能适应监督的需要目前,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大部分还是手工操作,没有形成全国性的联网审计,审计手段相对落后。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各行各业为了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都在开展信息化建设,审计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监督手段,为了开拓工作领域,提高工作质量,更好地行使“免疫系统”的职能,必须与时俱进,紧跟被审计行业的发展。当前,审计工作一是缺乏相应的审计软件,无法实现审计工作的流程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二是审计队伍中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专业人才比较缺乏,难以对信息系统工程的成本和造价进行核实;三是信息化建设属于新兴产业,国家还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相应的造价信息,造成信息化审计无据可查,无本可依。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效率,不能实现“信息工作基础化,基础工作信息化”的工作目标。

二、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几点对策

(一)努力建设审计队伍,提高人员素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优秀的审计人才是做好各项审计工作的基础,只有懂本行,拥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凭自己的实力、技艺、智慧、毅力去拼搏,才能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存在的问题,才能规范他们的管理行为,使被审计单位口服心服。因此建设一支过硬的审计队伍,是审计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要抓好人才队伍建设,一是要选好用好人。二是要培育审计人员高尚的职业操守。三是要加强业务能力。要采取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和实践锻炼等方式,不断提高审计人员查找发现问题的能力。如何“强素质”?笔者认为学习是关键,应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定期培训与自学相结合;二是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三是应用法规文件时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审计人员素质提高了,审计工作就能得心应手,审计工作效率也会随之提高。

(二)正确运用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益

审计方法分为两大类,即一般方法和技术方法。不同的审计方法,在审计投入与产出方面的作用是不同的,如抽查法适用于业务量大,允许一定审计风险存的项目,详查法适应于业务量少,需要做出准确审计结论的项目,分析法适用于侧重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的审计项目。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运用科学的分析、推理和判断来决定应该使用的审计办法,形成正确的审计结论,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益。

(三)及时掌握审计依据

保证定性准确法律、法规、制度等是审计工作报告最后定性的重要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审计的核心价值观也提出了“忠诚、依法、公正、廉洁”的要求,因此,作为经济运行的监督者,审计人员更要知法,守法,对待每一个审计项目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严格执法,时刻把神圣的职责放在心中。日常工作中一要重视各类法规制度的收集和整理,发挥专职与兼职法规机构的作用,指定专人收集文件,收藏、借阅进行登记并有手续,保证文件、法规的存在性;二要正确地运用审计评价依据,要做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要用历史的眼光评审已经过去的审计事项。三要以书面文件为准。引用依据时,必须查对原文,不能单凭记忆,防止歪曲文件精神。只有选择最恰当的审计评价依据,提出切合实际的审计意见,做出正确的审计结论,才能提高审计效率。

(四)密切联络双方关系

创造和谐环境被审计单位的配合和支持是按时完成审计任务的外部条件,审计小组成员在审计期间,应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办事,遵守职业道德,严肃审计纪律;要主动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办理审计事项时,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以良好的自身素质取得被审计单位的信任。只有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配合默契,审计业务核对及交换意见等工作才能顺利完成,从而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五)加强理论研究

依法审计论文第6篇

1.主体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都是由会计资料制作者以外的进行的社会活动,同时,审计人员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也可以成为具体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人。

2.对象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都会涉及到对一定的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验证。

3.标准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都是以财务会计标准作为引用技术标准。

4.手段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均采用一定的帐务检验手段来完成任务。

5.结果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均应当出具书面文件报告工作结果。

6.风险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均有一定的风险性。

二、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差异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有以上诸多共性,因而无论已发表的司法鉴定理论的研究成果还是司法实践中,常出以审计取代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这些认识和做法不仅违反了有关诉讼法律规定,而且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消极后果。因此,有必要就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在概念、操作及结论的诉讼意义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划分,以便于正确地理解和使用司法会计鉴定来查明事实,正确地处理案件。

(一)概念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诉讼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司法会计技术标准,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一项诉讼活动。是诉讼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种诉讼措施。

审计,是指审计机构根据需要或接受委托,指派专业人员依据审计标准,通过审查被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经济活动,提出意见和结论的一种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根据上述定义,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概念存在着以下差异:

(1)社会活动的属性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审计是一种社会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2)社会活动的范围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从属于法律诉讼活动,它不属于独立的社会活动,而只是围绕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活动;审计是一项独立的社会活动,它涉及经济的各个方面。

(3)目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审计的目的则具有多样性,如监督经济活动、鉴证经济业务、评价财务会计报告等。

(4)组织机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由司法机关主持进行的,审计是由审计机关或审计中介机构主持进行的。

(5)基本法律依据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依据国家的诉讼法律的规定实施的,审计是依据国家的审计法律实施的。

(二) 主体差异

(1)主体的产生程序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是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且不需要鉴定事项涉及单位的委托或认可,司法会计鉴定人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审计人员是由审计机构指派或聘请的,除政府审计外,中介审计机构需要接受委托,才能委派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

(2)主体的范围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可以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会计师、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而审计通常只能由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进行。

(3)主体的诉讼地位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而一般意义上的审计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即使涉及诉讼时,通常只是作为当事人或一般证人。

(4)主体的法律责任不同。

(三)操作程序差异

(1)操作环境不同。首先,司法会计鉴定属于诉讼措施,在获取检材和实施技术检验方面,有比审计措施更强的其他诉讼措施作保障;其次,司法会计鉴定证据是由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获取并提供;审计证据是由审计人员直接获取,并由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供的。

(2)操作手段方面的差异。首先,由于法律诉讼中存在着诉讼分工,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能采用技术手段(检查、计算、分析性复核验证等)来完成鉴定,而审计人员除技术手段外,还可依法采取各种非技术手段来完成审计任务,如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显然,司法会计鉴定更强调技术性。其次,有些审计应当或可以采用的技术手段,如抽样审计、鉴定等,司法会计鉴定中也不允许采用。

(3)操作过程方面的差异。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程序是先结论后验证,具体的操作程序通常包括鉴定准备(受理、受检、备检)、初步检验(阅卷、测试检材质量、做出初步结论、制定详细检验论证方案)、详细检验、制作鉴定结论等四个阶段。涉及的基本程序是先审计后结论,具体操作程序通常分为审计准备(接受委托、测试内控制度、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制作审计报告书。

(4)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差异。司法会计鉴定人与其他办案人员之间存在着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中发现与鉴定有关或无关的重要线索或证据时,应当案件承办人进行收集、固定,不得自行处理;审计人员则可以自行处理审计中发现的舞弊等问题,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四)工作结果差异

(1)文书种类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能以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形式进行表达,包括司法会计鉴定书和司法会计鉴定笔录两类。如果鉴定未能做出结论性意见,鉴定人则不能出具独立的证据;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不同的文书进行表达,如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

(2)工作结论的诉讼意义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审计结论有着不同的证据属性: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审计结论都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但在法定的诉讼证据的类型中,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属于鉴定结论,审计结论则属于书证。由于属性不同,尽管审计结论中,也会存在判断性内容,但书证的性质决定了审计结论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判定,只能证明审计审计意见的客观存在,而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3)工作结论在证据依据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能依据基本证据(只包括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和司法会计检查笔录)作出,而不能采信诸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其他鉴定结论等参考证据;审计结论则可以依据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证据,包括调查当事人时所取得的各种辅助证据。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定证据必须是充分的,而审计结论则可以采用适当性原则来确定审计证据的多寡。

(4)工作结论的要求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只能对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表达结论性意见;审计结论则应当依据审计准则和审计结果,由审计人员决定结论所涉及的范围。例如:对少计收入通常会对企业的收入额、应纳流转税额、利润额、应纳所得税额、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造成影响。如果少计收入事项已被鉴定人确认,而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系收入额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认定少计收入对收入额的影响,对其他财务指标的影响则不予回答;依次论推,只有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系所有者权益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则需要认定少计收入对各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但审计人员在发现少计收入的事实后,通常需要就少计收入对各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提出审计意见。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必须回答鉴定问题,审计结论可以提出问题而不与回答。

第三,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能针对会计机构提出要求或建议,但审计结论可以对会计机构提出调整账目、完善制度等要求或建议。

(5)工作结论的范围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允许表达涉及财务会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问题,而审计结论有时则需要判断错误与舞弊,这必然涉及到行为人员主管心理状态。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允许表达建议性意见,审计结论则可以(或必须)提出纠正财务会计错误的建议或要求。

第三,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回答财务会计管理质量问题,审计结论则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质量和水平表达评价性意见。

(6)文书内容方面存在着差异。

依法审计论文第7篇

从审计的视角看,任何项目审计的有效实施都离不开与其相适应的审计依据。按照这一思路,本文的研究将主要定位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审计依据。具体地说,就是通过梳理环境审计依据的涵义,特别是通过分析环境审计依据与环境审计标准的差异,为加强环境审计依据的建设与完善,提供明确的研究方向及解决方法,以促进环境保护审计向纵深发展。

一、审计依据的理论定位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在相关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环境审计的论文多达二百篇以上,其中有不少文章论及环境审计的基础理论,如环境审计的意义、重要性、国际比较等,但涉及环境审计的依据和标准的文章尚不多见。要研究我国的环境审计依据问题,必须首先对审计依据、标准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

(一)历史文献回顾:理论上的误区为进一步对环境审计依据进行科学定位,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我国审计工作者对审计依据与审计标准的理论总结。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环境审计依据,是衡量和评价环境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准绳,也是审计人员对有关经济活动的环境方面查明事实真相后,据以判断是非优劣、作出审计结论的尺度”(汪初牧,2000);环境审计依据主要包括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提高环境质量的环境标准等两方面的内容。wWw.133229.COm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有关审计事项真实、合法、效益的准绳和尺度。环境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经济行为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包括贡献和破坏以及和环境责任履行好坏的准绳和尺度”(天津审计学会,2000);环境审计标准主要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从以上关于环境审计依据和审计标准的文献来看,环境审计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环境审计依据、环境审计标准并未严加区分,往往是把两者看成是同一性质的事物。另外,我们又进一步检索了审计依据、审计标准的应用研究成果,结果发现,这种不加区分的混用现象仍是普遍的。如崔彤认为,“经济效益审计依据(亦称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单位(或审计项目)经济效益优劣的标准和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依据”。而周汉庭则指出,“狭义的审计标准又叫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评价被审计单位、判断审计事实的是非优劣、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客观依据、准绳和尺度,是具体反映对审计客体的要求”。与前两种观点不同,赵奂则认为“审计标准是构成审计行为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审计人员衡量经济活动的准绳,也是接受审计的客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

(二)审计依据的界定:一种科学的解释从汉语的词义方面分析,依据是指事物的根据、凭籍;标准是指衡量、评价事物的准绳和尺度。运用到审计方面,审计依据就是指审计主体之所以能够实施和如何实施审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根据,简单地说,就是为什么可以审、审什么以及如何审的规定;审计标准就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用于衡量和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的准绳和尺度,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对比尺度。我们认为,研究审计问题应以审计或审计主体为中心分析相关问题。对审计或审计主体自身及自身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制度,作为审计主体行为的根据,归入审计依据系列;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选取的作为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同时也是审计客体在其自身工作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归入审计标准系列。长期以来,我国审计理论界存在的把审计行为规范(包括审计准则)视为审计标准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审计主体行为根据也构成审计行为规范的组成部分。另外,审计准则等审计规范也确实是评价审计行为规范与否、审计质量高低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意义上说,审计准则等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评价审计工作的标准。但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虽然审计行为规范是评价审计工作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尺度,但它们更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的行为根据,是应用于审计主体自身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约束性凭籍。换句话说,审计行为规范首先是自我约束、检查及内部考核、分析根据,然后才是外部第三者评价审计工作的准绳。因此,从审计工作的角度看,这些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审计工作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各种具有法定约束力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是被审计单位在其相关的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应当达到的标准,也是审计组织以第三人身份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准绳和尺度,是审计主体评价审计客体所应用的标准。

根据上述分析,在审计工作中,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规范需要适当区分:一是审计根据,即审计行为活动存在与发生的法律、法规基础。无论何种审计都必须以严格、规范的法律和法规为根据。我国审计根据的法律规范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法》中明确指出,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并对审计机构设置、审计权限范围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此为根本依据,《审计法》、《企业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又对审计根据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是审计主体行为规范,是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活动和进行审计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准则、程序、方法、道德等方面的规定,是保证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获取社会信任的重要手段。这些规范以《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为基础,以审计原则、审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审计规则指南)及相关审计内部管理法规为具体体现,是上一级评价下一级审计质量或审计机构自评审计工作质量,分析可能承担的审计风险,以及社会管理机构及公众评价审计机构优劣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点来说,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也是一种评价标准,它首先是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根据。

三是用于衡量、判断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的评价标准。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与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不同。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针对审计工作而制定,是对审计活动和审计人员行为的规范,而审计事项评价标准是被审计单位各项活动应达到的要求和指标,是针对有关经济活动制定,是从事该类经济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必须遵照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上三种规范在审计工作中都具有重要地位,缺一不可。审计根据、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审计机构实施审计行为的根据和技术规范,是审计主体在审计活动中确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和程序以及具体实施审计行为的制度根据,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都属于审计依据;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参照法规和指标,则是进行审计衡量、分析、评价的标准。从立法建制的主旨上看,审计依据的规范主要对象是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如《宪法》关于审计事项的规定、《审计法》、《中国审计法规》、《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都是审计依据的典型范例;审计标准的规范主要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如《公司法》、《企业法》、《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制度、上市公司规范、各种税法等等。

二、环境审计依据的现状与完善对策按照上述逻辑,环境审计依据和环境审计标准的区分也就不言而喻:环境审计依据是环境审计主体实施环境审计的法律根据和执行环境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等行为规范;环境审计标准则是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执行的环境方面的法规、制度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具体包括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后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制度、清洁生产、环境标志与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废物综合利用等。我国《宪法》、《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就将国家环境保护资金的形成与使用、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财务收支均纳入了政府审计的范围。《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策,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接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这些规定,已将与国家环境保护有关的基金和资金收支列入审计范围,成为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的根据。《审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实质上将审计范围的外延扩展到在制定《审计法》时尚没有考虑或当时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列示的相关审计领域或方面,包括国家、各级政府、特殊区域以及纳入审计范围的企业的环境经济事项。众所周知,环境保护事业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国家的大政方针中都贯穿着这一基本国策。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必然涉及到国家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国际援助和国际贷款资金、与环境保护和绿色生态相关的基金以及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及其使用效果,因而也就有赖于作为国家最高监督形式的审计机关强有力的监督。这也是国家法律、政策和制度赋予审计机构的神圣职责。因此,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中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自然也应成为审计机构执行环境审计业务的合理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至今已先后颁布环境保护法律7部、相关法规20多部,签署和加入318项国际环境条约,地方性环境法规达900余件。

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一方面有效地防范和制止了环境污染,改善了我国环境状况,恢复和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也为环境保护管理与监督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依据。严格地说,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环境方面的法规,是被审计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应达到的要求,首先是审计标准。但正如前文所述,需要加强对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才有利于贯彻落实,实现建章立制、制订法规的目标。正因为如此,它们也构成我国环境审计依据的组成部分。鉴于环境保护审计依据的重要性,必须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推动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开展。第一,加紧制定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无论是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还是企业与经济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是政府专职环境保护部门的本职工作,都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

对这项工作进行经济监督,不仅需要对经济政策法规、财会知识与技术、审计理论与技能等有很好的把握,还需要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环境保护的经济与技术标准、基础环境保护工作知识与实务的熟练运用。与其他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签证审计相比较,环境审计专业技能要求更强,也要更多地借助外部专业人事的协助。从iso14000体系中关于环境审核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尽管现有审计法规对审计主体的机构、人员、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法律责任做了相关规范,但还没有直接对环境保护审计相关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顺利开展环境保护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使环境保护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协调各审计主体的环境保护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各自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审计监督。在环境保护审计方面,尤其在没有要求企业或经济组织编制、报送环境保护报告之前应当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企事业等单位的环境保护审计。这是因为,环境保护工作不仅影响经济组织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生存条件,而且对相邻单位及区域环境都可能产生很大影响,这不是单位内部审计完全可以得以协调解决的,也不是通过对经济组织(如企业)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信息的评价就可以明确责任的事项。它需要有权进行处理、处罚的社会管理机构来完成。在这方面,国家审计机关最具权威性,也有审计处罚权,能够满足环境保护审计的要求。第三,用制度规范环境审计范围。虽然制定环境保护审计法规可以说明环境保护审计的范围,但与其他审计业务不同,在单纯的经济范畴内,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有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国家审计机关逐步放弃对企业的某些审计领域,如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集体、乡镇、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经济业务审计也不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之内。我们认为,环境保护审计应当把这些单位列入国家审计机关的环境保护审计范围之中,否则,就会出现环境保护审计的空白点。第四,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从资料分析来看,除《宪法》及《审计法》等专业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涵盖部分环境保护审计内容外,其他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和相关法规基本没有明确审计机构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能作用和主要工作内容。这就使得审计机构执行环境保护审计时缺乏依据。

目前环境保护审计主要限于环境保护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情况的审计。有些审计机关开展了环境保护资金的有效性审计,但主要重在经济效果,且主要通过审计调查方式来进行,很少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这是远远不够的。为此必须对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环境后果进行分析与评价,把审计监督机制引入环境保护监督的更深层次。第五,规范环境保护部门与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协调环境保护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向本级政府负责,是环境保护的专门管理机关。而审计机构则主要负责经济监督,包括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经济活动及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的审核、评价。如何协调好两部门的工作,提升监管力度和效果,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以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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