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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21 17:11:27
民办教育论文

民办教育论文第1篇

本文作者:姜波刘金凤工作单位:广东商学院

在民办高校所走过的三十多年的历史征程中,应该从整体上来讲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无论是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还是在师德建设方面都是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的。尤其是在师德建设方面,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视生如子、在工作中勤勤恳恳、踏实敬业,他们为民办高校的发展壮大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急需解决的问题,表现出了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在师德建设方面所存在的固有特点,是值得我们高度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其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受社会外界因素的影响,使部分思政课教师道德出现了滑坡。例如,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面临着市场经济的滚滚狂潮以及中西方文化交融与撞击,许多传统的道德观念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整个社会的道德出现许多新变化,使人们产生种种迷茫和困惑,例如,小悦悦事件中人心的冷漠,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怕被诬陷等等,当然社会上的这些不健康、不文明、不道德的恶习也在冲击着宁静的高校校园,使部分思政课教师的传统价值观、道德观出现了退化,甚至滋生了一些不良倾向,严重地影响了思政课对学生的教育。例如,有的思政课教师过度关注自身利益,而把教师工作就只视为一种稳定的谋生手段,从而淡化了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有的不安心做教师,常常是“身在曹营心在汉”,没有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而是过多地抱怨,心浮气躁、急功近利,想得过且过,敬业精神急需加强;有的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只顾完成教学任务,不敢大胆地管理课堂纪律,从而严重地影响了教学质量以及学生的学习效果。,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社会地位、权益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障,所以导致部分教师缺乏安全感。虽然法律规定了“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但是事实上,一般的民办高校仅仅为教职工交纳了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而有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是不给教师缴纳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有些学校甚至限制教职工的种种权利,如限制考研、考博、职称评定等,即使有些人评上了职称,但也得不到聘任,教师基本没有申诉权。而且民办高校“以学生为上帝”,这就使学生对师资的期望变成挑剔。教师好不好,行不行,不是依靠专家、同行的评价,而是主要看学生的评教。在民办高校中,学生对教师不满意就主动要求调换教师的比例远远超过公办高校,同时课时量又大,超负荷运转,使很多教师身心疲惫。有些学校往往只注重硬件设施的投入,而师德制度的建设却是非常滞后的。制度缺失和制度建设滞后是导致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师德问题持续存在的根本原因。首先,培训机制不健全。当前,有一部分民办高校正处于盲目的扩张时期,因而对教师只是重利用,却不重培养,其中也包括师德方面的素养。这种态度使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在师德培训上大多只是流于形式而已。例如,在组织新教师培训上,过多的就是强调对学校的认可度,忽略了对其进行教师师德、素养方面的培训。当然虽有一些院校也制定了师德建设规章制度,但大多数都是脱离现实,或者难以实施、操作。其次,评价机制不科学。目前,许多民办高校的思政课教师在师德评价方面还只是流于形式,内容也比较空泛。师德并没有真正成为教师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教师在晋升职称、工资调整时,学校多是凭借其科研成果、课时数等硬件,并没有把学生评教、专家评教、同行评教进行一起量化,所以在这种导向下,势必会造成一些思政课教师师德观念淡薄。再次,激励机制不明确。当前,一些民办高校缺乏对思政课教师的激励措施。很多学校,包括公办院校对思政课教师的地位认可度是低于专业课教师的,认为只有专业课才是本学校重要的品牌特色,而忽视了“两课”的重要作用。所以对于思政课教师的激励措施也是存在着巨大的差别的,这样就会严重地抑制了一部分思政课教师的奋发积极性。

解决问题新举措虽然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师德建设有其特殊的问题与特点,但是也存在着它本身固有的规律,我们一定要把握其规律,探索建立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的师德是具有其外在性的,是可以测评的,所以应构建多层次的监督体系。首先建立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和家长四位一体的师德监督网络。通过院系领导听课或调研,教学督导委员会不定期地抽查听课,本院系教师互评,学生每学期对教师进行综合测评,学生家长反映等途径及时把握每个思政课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状况。其次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资源,在学校校园网上建立“师德监督网站”,鼓励学生对教师的师德行为状况进行公开评价,也鼓励教职工之间互相进行监督与评价,督促每个思政课教师提高职业道德。最后通过教育使教师由职业道德的他律转化为职业道德的自律,由师德规范的外在要求、外在规范与约束转化为自己的内在要求、内在规范与约束。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的师德是具有示范性的,这样应该大力宣传、报道那些在实际工作中教书育人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又要注意发现培育身边的教书育人典型。身边的典型更具有说服力和教育作用,要大力宣传表彰和奖励,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不仅包括精神层面的奖励也应该包括物质层面的奖励,例如对师德高尚者在职务评聘、晋级晋职、进修深造等方面应优先考虑。而对于那些违背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要予以严重处分,使校园的师德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净化。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的师德建设是具有可塑性的,所以应培养教师的自律意识。无论是公办高校还是民办高校,无论是专业课教师还是政治理论课教师,都是受过多年的高等教育的,对于大是大非、善恶美丑还是清醒、了解的,所以应通过多方面的渠道培养每一名教师的自律意识,使每一个教师都能自我学习,自我约束,自我提高。21世纪,科技和人力资源成为社会发展的核心要素,这个时代经济的发展有赖于科技与人才的发展,而科技的进步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有赖于依靠良好的教育。而教育的发展其中的一个重要决定性因素就是教师的素质和水平。人们把教师比作“红烛”、“春蚕”,这是教师奉献精神的写照。笔者认为作为21世纪的思政课教师,不仅要能够照亮别人,自己也要学会使自己永远灿烂,这样能使我们传统的道德美德永恒地得到传承下去。

民办教育论文第2篇

民办高等教育是随着改革开放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后逐渐壮大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在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以及办学经费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截至2013年,全国民办高校共有718所(含独立学院292所),招生160.19万人,在校生557.52万人,民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802所,各类注册学生87.99万人。①根据表1中我国颁布的民办高等教育重要文件及其投资方式的转变,可将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政策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政策的初始阶段改革开放初期,没有正式的政策法规规范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活动,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环境相对自由,对办学体制、投资模式的约束条件模糊。这使得社会力量投资民办高校找不到具体的政策依据,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民办高等教育办学的混乱,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而随着这些问题的扩大并受到重视,国家及政府部门逐渐开始规范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政策,直接表现是形成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1982年修改的《宪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宪法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构成了我国包括民办高等教育在内的所有民办教育的合法性基础。原国家教委1987年7月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对社会力量的主体、社会力量办学的方针、办学资产的所有权等问题进行了说明,规定“社会力量办学的经费自行筹集。学校可向学员收取合理金额的学杂费,但不得以办学为名非法牟利”。以法规形式明确了民办教育经费来源的渠道。然而,丰富多彩的高等教育实践与高等教育投资政策法规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三无高等教育”的大量涌现。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恢复和重建,教育的需求迅速增加,公办高等教育的供给与需求产生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下,在一些大都市出现了一些由退休教师和社会人士利用自己筹集的资金创办的各种高等教育形式,由于当时资源匮乏以及对社会投资办学的限制,这些高等教育形式几乎是无固定的办学场所、无固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无专职教师的“三无高等教育”,这种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受到很大限制。二是“违规办学”不断发生。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与政策法规出现冲突,以“非学历教育”为主的培训机构许诺发放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导致高等教育市场混乱。三是“非法牟利”现象严重。民办高校利用国家允许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规定,乱登招生广告,扩大招生规模,收取高额学杂费,从中牟取暴利。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部门出台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文件,如1987年12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0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等,这些政策措施对社会力量投资教育的经费来源、经费支出、日常财务管理、办学场地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与限制,加强了对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管理。

2.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政策的鼓励阶段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做法”,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次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了国家对发展民办教育的“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确立了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体制。1993年8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出台针对民办高校发展的具体政策,明确提出了民办高校“要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建校、办学费用由申办者自行筹措”的投资方式,并且规定民办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办学宗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但同时也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即把民办高校定位于非营利性组织。1996年,原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经费问题的意见》,在这个意见中对民办高校投资来源提出了“引入政府支持”,因为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所以鼓励政府通过行政事业费的途径解决管理经费问题,即鼓励政府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经费投资。在这一阶段,最能体现国家促进和引导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积极性的文件应属1997年7月国务院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其中规定“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在教育机构解散进行财产清算时,可以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投资民办高等教育者的担心和顾虑,从而起到了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资办学的作用。在国家的鼓励政策下,这一阶段民办高等教育得到了发展。但在实践中同时也存在着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政策目标不一致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办高校的“营利”问题。从《教育法》到《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都明确规定了教育属于公益事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民办高校应定位于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但在实践中,民办高校投资者的逐利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限制,大部分民办高校投资是谋求营利与回报的投资。由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投入资金大部分来自商业性资本,其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一些民办高校的营利目的和行为已经成为教育界“公开的秘密”。二是民办高校投资模式问题。民办教育在积极有利的政策环境中取得了蓬勃的发展,为获得大量资金投入,民办高校探索了不同的投资模式:如民办公助模式,即由社会人士进行主要投资,政府部门给予土地、税收政策等优惠支持;民办民有模式,即投资主要由民间自行筹资;校企联办模式,即由学校和企业共同投资民办高等教育。这些不同类型、不同方式的投资模式,有些并没有像开始预期的那样使得民办高校按照政策预定的轨道发展,这些投资模式很多是违规操作、暗箱运行,如民办高校出现的“圈地运动”、利用税收优惠发展民办高校产业等。这些做法,实际上不但不利于民办高等教育经费的增加,反而影响了民办高校的正常办学秩序。

3.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政策的促进发展阶段针对我国教育法律政策中关于民办高校投资的“非营利性”规定与“营利性”实践的矛盾,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创造性地规定了民办高校的投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获得“合理回报”的原则,以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经费资助、税收优惠政策、捐赠、金融信贷等方式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与支持,并且首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从而使民办高等教育投资者获得回报得到了法律的支持。2004年2月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合理回报”做了更为细化的规定,针对投资者要求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信贷政策、资助政策等,进一步规范了民办高校投资与回报之间的关系。在这一时期,我国民办高校不论在发展速度还是在办学规模上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我国民办高校数量从2003年的175所增加到2013年的718所,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与此同时,在实践中也伴随着一些必须通过法律政策的调整才能妥善解决的问题。一是教育投资过分依赖贷款,导致部分民办高校陷入债务危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也获得了相应的发展机遇,民办高校纷纷扩大学校规模。《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高校纷纷向银行申请贷款,成为其主要经费来源之一。由于这一时期公办高校独立学院的发展以及公办高校的扩招,民办高校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生源数量减少,投资收益降低,贷款就成了民办高校的沉重负担。二是由于公办高校以独立学院的形式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产生了不公平竞争的现象。2003年4月,教育部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使独立学院成为公办高校进入民办高等教育的一种新的模式。从表2中可以看出2003年民办高校数只有175所,在校生81万人,到了2005年就达到了547所(其中独立学院295所),在校生212.63万人(其中独立学院107.46万人),实现了民办高校的跨越式发展。2008年2月《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进一步巩固了公办高校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与支持。其中,独立学院在文凭发放、土地等政策优惠、名师教学、校园环境等无形资产的投入方面是民办高校所无法比拟的,而人们对民办高校则缺乏认同感,甚至对其不屑一顾。这种强烈的反差使民办高等教育陷入严重的发展困境。三是民办高校出现了新的营利模式,与教育法律政策的规定相冲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在民办高等教育投资中出现了新的模式,民办高等教育投资人在海外注册公司并上市,规避了我国关于禁止营利性教育的政策法规。通过“海外上市”实现其营利性,这已经成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营利的主要模式,已有的法律政策对这一现象的调控显得乏力。

4.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政策的调整阶段民办高校办学实践中的趋利逻辑和法律政策的非营利性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关于民办高校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政策规定,否定或者不认同获得利益是投资的一个重要目的这一市场驱动理论。教育比较发达的美国,同时存在公立大学、私立非营利性大学和私立营利性大学,并由市场机制决定营利性大学的发展,鼓励社会对高等教育进行投资。除此之外,民办高等教育投资中还存在两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急需解决。一是投资不均衡,这由投资的逐利性导致,也是市场规律的体现。主要表现为民办高等教育投资依赖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的优越与否、交通是否便利、人口是否稠密等因素。因此,其区域化发展特征比较明显,具备这些条件的地方往往集中于我国东部沿海城市和中部大中城市,投资资金也向这些地方集中,在这些地方办学可以有较大的招生规模,最大限度的实现投资回报率,而对中西部地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民办高校的投资则极为有限,例如2011年位于东部地区的福建省,民办高校中举办者投入达到39300万元,而位于中部地区的黑龙江省和位于西部地区的内蒙古分别只有417万和150万,差距十分明显。二是教育投资经费来源渠道单一的问题仍然存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之初走“以学养学”的道路,民办高校的投资主要依靠学费收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学费依然是民办高校投资的主要来源,民办高校投资结构不合理的障碍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捐赠收入、服务收入及政府资助等其他投资渠道的拓展没有重大突破,多元化的教育投资体制没有形成。不改革和创新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和管理,民办高等教育就难以持续健康地发展。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部门对如何实现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办学进行了针对性的调研和讨论,如广泛征求民办高校办学者和专家的意见、充分论证法理基础等。以此为基础,国务院法制办于2013年9月提出《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意见稿中拟将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中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如果这些规定能够得以通过和实施,有可能激发我国社会力量投资民办高等教育的热情,使民办高等教育走向市场化,拓展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空间。

二、民办高等教育投资实践偏离政策要求的原因探究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从1978年到2013年,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实践总是偏离民办高等教育法律政策的要求,使得民办高等教育的实际政策诉求与有关法律政策的要求不相吻合或出现偏离。在法律政策无法有效规范和调整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情况下,难以不在实践中导致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一系列问题,如民办高校在投资过程中资金短缺、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民间资本对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持观望态度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民办高校的持续快速发展,成为民办高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针对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政策与投资实践的问题,分析投资政策与实践发生偏离的根本原因,力求在解决这一问题中做到“标本兼治”。

1.国家财政性教育投资难以投入民办高等教育对高等教育的投资主要分为财政性经费投资和非财政性经费投资两大类,其中财政性经费投资主要指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非财政性教育投资主要来源于社会团体办学经费、学费、捐赠等。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4%,但直到2012年才真正实现这一政策目标,导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长期处于短缺状态,公办高等学校资金普遍不足,民办高等学校更是难以得到支持。民办高校只能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主要依靠受教育者个人投资和社会团体投资作为其经费的主要来源。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初始,限于当时的政治背景和经济条件,国家没有与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相关的政策,财政性经费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支持更是不可能。民办高校只能依靠私人投资。其投资者大多资金短缺,开始以学费滚动的形式开办培训班和助学考试。国家既没有鼓励政策以推动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也没有限制个人和社会团体对民办高教投资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民办高校适应社会需求自生自灭式地缓慢发展。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国民生产总值及国民收入不断增加。但由于国家缺少对于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鼓励政策,使得大量民间资本对民办高校的投资持观望态度。2005年国家出台民办教育投资者可以获得“合理回报”的政策后,社会力量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总量有了较大的增长,民办高校的数量大幅度提升,到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2491所,其中民办高校718所,占比近30%,对民办高校的投资规模逐渐扩大,尤其是在资本市场影响力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方式也更加多元,但依然缺少国家财政性经费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投入。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趋利实际,国家的财政性经费不可能投入营利性的民办高等教育。

2.没有准确把握民办高校的公益性与营利性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前一直处于闭关自守的状态,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几乎不存在市场因素,同时在意识形态中以国家需求为主,不注重个人发展和需要,教育政策的目的主要是满足国家需要的公益性事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国家出台的教育政策法规也是基于这样的价值基础,即教育事业是支持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要以培养国家需要的人才为目的。因此,从民办教育诞生起,针对民办教育公益性与营利性的讨论,一直是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话题。民办高校的主要投资来源是社会和个人的投资,其追求投资利益的要求符合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民办高校投资办学的公益性总是受到很多人的质疑。但就教育的公益性而言,主要是由教育服务自身的性质和功能决定的,而并不取决于教育的营利与否。民办高等教育对于实现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发挥了不可否认的作用,其取得的成果也是有目共睹的,不仅一定程度地满足了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强烈需求,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一种机会选择,实现了一部分学生自身人力资本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升,而且也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培养了人才,为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从而具有广泛的社会公益性。因此,我们不能认定公立高校所提供的教育就是公益性的,而民办高校提供的教育就是非公益性的,教育的公益性不是由教育提供者的属性决定的,而是由教育的自身价值决定的。民办高校的营利行为受到社会诟病,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有关法律政策在此问题上的模棱两可造成的。毋庸讳言,当今中国的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实际上都有营利行为,而且由于公办高校在资源占有、社会影响力以及对学生的吸引力等方面具有传统优势,事实上为公办高校带来了巨大收益。有所区别的是,公办高校受到更多的监管和审查,而民办高校部分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更有可能通过“暗箱操作”中饱私囊,获得《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合理回报”以外更多的非法收入,使得办学收益不能用于学校发展,导致债台高筑,甚至影响到学校教育质量的提升和学校秩序的稳定,引起社会公众对民办高校公益性的质疑。社会评价低和舆论不利的状况,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积极性。

3.法律政策不具体与政府管理行为失范《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和“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这些法律政策规定旨在提升地方政府投资民办高等教育的权限和积极性,因地制宜地确定适合本地区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方式,创造性地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办高等教育。但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实践中,一方面由于政策不具体,导致人为操控的空间很大,给地方政府部门留下了“寻租的空间”;另一方面,政府权力运作的不规范以及腐败行为的存在所导致的投资环境问题,导致民办高校之间的竞争出现不公平,使得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实际情况并非按照政策规定的方向发展,出现投资实践与政策预期的错位现象。

三、民办高教投资政策与实践的调试

1.政策法规中明确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完善清晰的法律政策规范是民办高等教育投资保障的重要基础。虽然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有关法律政策不断健全,初步形成了民办教育政策规范体系,但是部分政策规范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关键性的规范仍处于模糊状态,既不利于财政性经费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支持,亦不利于社会力量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投入。其中,关于“合理回报”的规定是一个突破性的进展,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投入应该具有重要影响。但从其实施效果来看,大部分民办高校投资者选择将学校登记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导致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从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政策走势来看,民办高校走向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格局是妥善解决目前矛盾的有效途径,不仅可以在法理上理顺民办高校的发展问题,维护法律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可以激发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使社会力量投资民办高校的制度安排得到保障。具体而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可以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营利性民办高校则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并根据不同的法人属性确定不同的法律地位。目前,《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根据其法人属性的不同而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民办高校需在自主选择时确定其营利性法人的性质还是非营利性法人的性质。应该指出,虽然已有的法律政策规定了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平等地位,但在实践中,民办高校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权利,如在土地使用、税收优惠、科研立项及鼓励资助等方面,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待遇相差甚远。通过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与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权利义务上的区别和差异应该是明确的。

2.正确理解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与合法性教育,包括民办高等教育,都是社会公益事业。我国人口规模世界第一,高等教育需求量第一,在政府的公共财力难以满足需要的情况下,民办高等教育提供了新的选择渠道,使受教育者获得了高等教育的实体性机会,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同时,适应公民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学习权利要求,从而实现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在民办高等教育实践中,国家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民办高校而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并允许投资者从公益事业中获取回报,我们不能就此判断这些公益事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而否定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即便将民办高校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以后,民办高校的公益性依然存在。法律政策所应倡导的应当是构建以公益价值为主导的民办高校价值体系,引导民办高校投资者合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完善民办高校的治理结构,使社会、投资者、办学者都能够认识到公益性是教育的根本属性,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丧失教育的公益价值。但教育的公益性不等于教育机构行为的合法性,任何公益性机构都应依法举办和运行,并应受到监督。明确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质,就应控制民办高校发展的风险,政府责无旁贷地应当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促进民办高校依法办学、健康发展。在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监督中,应重点关注教育投资资金的来源、使用及其获得利润的分配,尤其是分配利润时应该在预留教育发展基金以及提取教育发展必要的费用后,才可以进行分红或者用于其他方面的再投资,确保民办高校的教学质量,并将民办高校的财务审计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使民办高校的合法性得到保障。政府部门还应逐步建立针对民办高校的评估体系,引导评估机构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对民办高校的投资情况、教育质量、师资投入情况、营利性、公益性等进行评估,促使民办高校努力提升教学质量,依法保障民办高校的健康持续发展。

3.准确把握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潜在风险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的办学风险更大,尤其是在将民办高校进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划分之后,营利性高校的办学风险将更加突出。归入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会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土地支持以及社会捐赠等方法扩大其投资来源;而归入营利性高校的,则只能依靠投资者个人投入以及获取学生的学费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方面的风险,诸如投资政策风险、财务风险及生源风险等。投资政策的风险主要是政策不明确,导致投资者在政策规范的实际操作面前深陷两难,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至今没有规定出台。在对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后,相应政策规范的出台仍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应避免由于政策风险而出现的投资困境。财务风险是由于民办高校出现资金上的问题而导致办学出现难以为继的局面。民办高校自负盈亏,如利用银行贷款来改善办学条件的情况下,当民办高校贷款超过其自身偿还能力时,会出现由于债务负担过重而影响学校正常财务运转的问题,尤其是营利性高校还可能出现投资主体的大规模撤资或者转移投资,这将给民办高校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学费一直是民办高校经费来源的最主要渠道,生源的数量和质量是民办高校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源争夺战也是民办高校发展中的重要战略。民办高校在与公办高校争夺生源的过程中不具有优势,始终存在生源风险。基于此,民办高等教育应在政策调整过程中,构建投资风险防控体系,降低民办高校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加强民办高校投资的预算,合理控制投资规模,避免盲目投资,并根据民办高校内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准确把握民办高校投资的风险趋势,实现民办高校的长远发展。

民办教育论文第3篇

(一)德育方式:重理论说教,轻实际效果

道德教育实质上是主体性教育。这里的主体性不是教育者的主体性,而是“以生为本”的主体性。教育者通过教学渠道,将德育内容灌输给受教育者,这个过程必须尊重学生的主体性,才能体现德育的实效性。否则,就只能是教育者的“独角戏”,教育者只是完成了个人的工作,至于工作的实效却很难把握。长期以来,中学的道德教育方式总体上偏向于单向度的理论灌输。这种教育方式的突出问题就是把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摆在不平等的地位上,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忽视甚至蔑视受教育者的主体性,追求以片面的外部道德灌输作为提高受教育者道德水平的动力,而很少考虑受教育者的主体性需求。我们知道,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强迫学习的东西都是不会保存在心里的”[1]67,成人如此,中学生更是如此。因此,教育者必须激发和挖掘受教育者对于德育的心理需要,只有如此才能获得良好的德育工作效果。

(二)德育过程:重品德认知,轻品德践履

就德育过程看,认识、情感、意志、行为环节缺一不可。要想使德育见实效,不仅要重视提高主体的德育认知,还必须通过激发主体的情感,锤炼主体的意志水平,最终落脚到德育行为上。当然,德育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知识,但是,德育的主要任务并不是以知识的形式被人们认知,而是要作为人们的品德见之于行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那种割裂知、情、意、行四个环节相互之间关系的做法是违背德育过程规律的。目前,民办中学德育工作主要由两个渠道,一是通过党团工作途径,在校园内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二是通过课堂这个主渠道,依据课本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的教育。由于民办中学的实际情况,更多地关注高考或中考所要涉及的考试内容,而较少地关注学生实际成长所需要的各种“养料”,因此,实际工作中还多是依赖于课堂仅有的时间做些力所能及的德育工作,其效果之弱可想而知。

(三)德育价值:重功利实用,轻精神引导

与其他学科相比,德育是看不见摸不着,其效果也是潜在的。这就在客观上容易造成一种印象,德育到底有没有做,做多少,关系并不大。所谓“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指的就是这类工作。相比较而言,人们更看重通过应试获得的分数带来的实际效果。对于背负着沉重的生源压力的民办中学来说,偷偷地减掉德育之负,其实也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那些在面上必须做的德育工作基本不会减少,比如课堂教学,常规性活动等。而在本质上是否追求实际的德育效果,却很难保证,明显表现出功利性的特点。微观上看,一线的教师在具体的德育工作中也体现出明显的功利性。有相当多的教师只注重书本知识的传授,只谋求学生分数高和升学率高,不能切实重视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教育学生常用批评、禁止、训斥、惩罚等简单粗暴的方法,使得学生常常生活在精神的受辱中,很难形成良好品格。尤其令人担忧的是,很多教师不太关注学生的心理需要和情感需求,缺少对学生人格和个性发展的应有尊重,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得不到有益拓展。诸如此类的现象说明,民办中学的学生在成长过程中接受的德育熏陶无论是质还是在量上都不能得到应有的保证。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导致民办中学德育工作存在若干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就德育工作主导者而言,与社会办学的大环境不无关联,与人们对教育的期待联系紧密,与民办中学的经营者素质密不可分,与一线的教师质量息息相关。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主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梳理:

(一)主观原因:对德育工作的重要性认知不足是主要障碍

首先,民办中学的德育工作者们的教育理念相对落后。按理说,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参与到社会办教育以补充教育资源的不足,这种精神是十分可嘉的,经营者如果没有较为超前的意识和勇气,很难迈出这一步。但是,我们知道,民办中学既有经济实体的属性又有教育实体的属性。这就使得民办中学必然要受到这两种属性所固有规律的制约。在实际的运行中,常常是为了生存,不得不在一定的程度上适当让步,教育规律再大也必须服从经济规律的需要。因此,在德育工作的过程中,民办中学的德育工作者们就有意无意地表现出德育理念的相对落后状况。一些与经济挂钩的“缺德”理念也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民办中学的德育工作中。比如,“品德无用论”的思想就很有市场。有人说:“有人花钱买智育,有人花钱买体育,却无人愿意花钱买德育。”话中之意是“德育都没有人要了,足见德育之无用至极。”这话听起来很像那么回事,其实不然。所谓花钱买智育,主要是指家长们愿意在课堂之外为孩子花钱购书、雇家庭教师、上各类辅导班,却没有家长专门为孩子的德育花钱辅导。这是对德育的渗透性、潜在性特点缺乏认识使然。德育渗透在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的态度、能力、价值观念等无不浸透着德育的养分。因此,家长在花钱买了智育的同时,也就买了德育。德育之“用”更是体现其潜在性特质,学生的成长、成才、成人无不以德育为内在支撑的“骨架”,否则必将成为有才无德的“废品”。德育之“用”岂能以经济杠杆来衡量其实际的斤两呢?其次,教师专业素质不高。人文主义者伊拉斯谟认为,“一个好王子,一切都归功于运用道德的原则使他成为好王子的那个人”。[1]204也就是说,学生到底怎么样,关键在教师。民办中学德育工作的好坏固然有这样那样的影响因素,但是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教师的专业素质是决定性因素。目前,民办中学的教师专业素质明显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懂得品德教育。就目前的民办中学德育队伍来说,主要是政治教师和党团工作人员。但由于政治课是“副科”,党团工作也不是主要工作,一般多由教师兼职。这些教师所以兼职,对于主办方来说,可以节省办学成本,而对于教师来说可以多挣些工资。至于他们是否懂得德育工作,往往被忽略了。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思想教育是人人可以从事的,“谁不会说点道理呢?”“不都是教育孩子么?说服他们还不简单?”诸如此类的观点听起来掷地有声,实在是对思想教育的认识十分肤浅。二是不善于品德教育。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在谈到品德教育时说道:“只有当行为给学生带来真实感、激动着儿童,在他们心灵里留下愉悦、兴奋、精神充沛的情感时,知识才能变成信念。”[2]当前由于升学率的引导,几乎所有教师,尤其是民办中学的德育工作者们服从和服务于学校的生存大局,在具体的德育工作中,首先以满足考试成绩为主,至于是否能够在学生的心灵里“留下愉悦、兴奋、精神充沛的情感”就不得而知了。三是不愿意从事品德教育工作。就教师个人价值追求而言,没有谁愿意被人轻视。同样是教育工作者,同样地付出了辛苦的劳动,为什么要被人看不起呢?尤其是品德教育费时费力、短期效果不明显,让人感觉是“出力不讨好”的事情,在教师队伍中往往有可有可无的感觉,这种不被认可的滋味是教师们谁也不愿意落到自己的头上的。因此,从事品德教育的工作者很多都不是出于内心的热爱,而是被动地接受安排。

(二)客观原因:主办者对德育工作的支持力度不足是致命的软肋

由于前述思想认识等方面的不到位,民办中学的主办者对学校德育工作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德育的突出地位难以兑现,因此引起的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使得一些民办中学的德育工作几近步履维艰,甚至名不副实。第一,德育工作经费投入不足。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有足够的经费支持才可能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尽管在教育行业有些工作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比如教师对学生的关心,额外的给一些学生进行必要的辅导等等。但是,作为一项必要的工作,没有一定的资金支持就很难从根本上调动教师劳动的积极性。我们注意到一些学校在德育工作的经费投入中主要是两块,一是主管单位来检查时为了应付才付出一些款项,平时并不设立德育工作专项费用。二是给兼职德育教师微薄补贴,这并不是一个整劳动力的工资,而是兼职工资,有的甚至还不到一个整劳力的一半。第二,德育工作考核机制不健全。如何说明德育工作取得了实效,这在理论上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的学校有着自己的历史背景和现实状态,所以,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采用各具特色的德育模式更容易取得实效。不论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只要能够做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就至少可以为学校的德育工作铺平道路。比如,在形式上有没有成文的考核机制,岗位职责,具体要求等;在内容上有没有确定的德育工作内容,校园文化活动有没有具体实施的措施等。

三、民办中学德育工作的现实路径

民办中学的德育工作所以存在不如人意的各类问题,关键是思想认识不到位。确实地,德育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需要占用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其潜在的价值属性让人感到不可能具有经济效益。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民办中学的经营者们的积极性。但既然是办教育,又必须符合教育的规律,没有德育的教育是不完善的。因此,凭心而论,经营者们也愿意注重德育工作,只要能够不影响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就可以。也就是说,民办中学的经营者们虽然思想认识不到位,但在根本的意义上遵循教育规律,关注德育工作还是可以保证的。这就为民办中学德育工作走出困境提供基础的认识保障。

(一)利用德育工作的内在特性,让德育工作潜移默化

有些人认为德育工作耗时间没成效,尤其是没有经济效益。其错误的节点在于教育者对德育工作存在的渗透性、价值的潜在性、显效的缓慢性等特性缺乏认知。确实,由于中学生正值成长期,其个性品质尚未形成,个体行为的反复性、思想的单纯性特征十分明显,德育工作需要花费很多心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需要老师一定要花费大段大段的时间放弃其他工作来对学生专门开展德育工作,充分利用德育工作的内在特性就容易将德育工作做好做实。首先,依据德育工作存在的渗透性特征,将德育工作的具体内容化于无形,浸润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之中。就德育的内容而言,人们的言行举止无不显示出一个人内在的德行水平。而这些内容并不是通过专门学习获得的,都是在平时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中逐渐养成的。就学生来说,其行为习惯多是在平时的听、看、做中逐步养成的。因此,教育者可以通过有意识地针对学生平时听、看、做的内容进行优化、规范且严格要求,就可以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进而影响学生的内在品质。其次,依据德育工作价值的潜在性特征,将德育工作的具体措施融入教学,体现在教师的工作和生活之中。德育工作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其确实存在却是不争是事实。因此,有针对性地将德育工作的具体措施融入教师的教学过程之中,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比如对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是每一个教师都应该承担的责任,而并不是只有德育教师才不可推卸。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那些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也应在相关方面主动配合班主任工作,对学生的言谈举止加以要求,而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熟视无睹。再次,依据德育工作显效的缓慢性特性,将德育工作的实际效果见诸行动,显现在师生共同的教学相长中。德育工作者常常因为德育工作的效果不明显而感到沮丧,尤其是青年教师,这是可以理解的。希望看到自己的劳动成果是每一个人都有的心理追求。但德育工作想看到成果确实不易。对于学校教育来说,甚至基本没有可能。学生在校期间只有几年,这几年中的大量时间用在书本文化课的学习上,德育工作浸透其中化于无形。谁也不能说某个学生的成长是因为德育工作的推动。对此,将德育工作的效果见诸行动可以缓解渴望看到工作成果的心理期待。比如针对学生的某项与德育工作有关的具体工作,通过适当措施且严格贯彻,使得相关要求能够定时定量的完成,教师在工作的完成过程中逐步完善了教育理念和具体做法,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基本形成了一定的行为习惯。这就是德育的具体成效。将德育工作的实际效果见诸行动有益于促进教育者的工作积极性。

(二)提高德育教师的专业素养,使德育工作保质保量

前文已述,德育工作关键在教师。只有提高教师的德育素养,才能确保德育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否则都可能是空谈。具体地说,要基本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应提高德育教师自身的思想素质。德育教师主要通过课堂授课(第一课堂)和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第二课堂)两个渠道展开工作。要使这两个课堂的质量得到保证,对德育教师自身的素质要求很高,尤其是思想素质。尽管两个课堂的教育方式和内容都有差异,但目标是一致的,就是通过课堂这个载体提高学生的德育水平。因此,德育教师思想水平的高度决定和影响着学生德育水平的程度。俗话说:要想让学生有一滴水,教师必须有一桶水。其次,应提高德育教师自身的道德素质。作为一种工作,德育工作也是一种专业技能。这是毋庸置疑的。民办中学德育教师应该努力钻研德育理论,掌握中学德育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与德育理论相关的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知识,吸取人类文化的精华,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更好地开展中学德育工作。但是,德育工作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那就是这项工作与工作者本人的道德素质密切相关。很难想象一个道德素质很差的人,在开展德育工作的时候还会有什么影响力,即使其专业技能再好,对工作的成效也毫无益处。因此,要使民办中学德育工作保质保量,德育教师不管是兼职还是专职,都只有较高道德水平的教师才能胜任。

(三)营造良好德育氛围,促进学生道德自觉乐于践履

民办教育论文第4篇

用“民办”来命名非公有制的教育体系,概念不清,弊端颇多。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包含集体所有制和私有经济制的各种组成部分。教育体制改革也从原来政府包办教育的办学体制转变为多层次、多样化的办学体制。经济结构中的民营企业的名称逐步称为私营企业。然而,对非公有制的学校校名始终忌讳“私立”的名称。1993年8月1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第二十二条特别指出:“民办高等学校校名要根据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名称有关规定确定,一般应与其办学层次相符,同时须在校名前冠以‘民办’二字”。殊不知中央和地方办的高等学校是否须在校名前冠以“国办”或“省、市、自治区办”?校名应与其办学层次相符是正确的,而冠以“民办”二字,给人以“另类”的感觉。名称问题反映了民办高等学校的地位问题。至今,民办高等学校没有像公办高等学校按其层次和性质有对口的领导部门。成立较早的“民办高等学校委员会”是个学术团体,不是直接属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而是下属于中国成人教育学会,据说发起者为此花费了很大口舌才得以批准。依我们看,“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但现实离此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

由于“民办”的概念不清,导致了冠名的混乱,也导致了办学体制上的混淆,出现了“公办转制的民办学校”、“国立大学”设置的民办二级学院,甚至国营企业离开主营业而举办的各类“民办”学校。它们实际上是国有资产,也是各级政府财产的延伸。从十年来全日制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来看,几乎涵盖了公有制、集体所有制、上市公司、社团乃至公民个人举办的高校,这给“民办”大学的界定上造成极大的混乱。在对外宣传上,“民办”的概念用“社会力量办学”、“非政府财政经费办学”,而极力避开国际通用的“私立”学校名称,造成了在国际交流中,对民办大学性质难以准确鉴别。

一些学者论证用“民办”较之于“私立”更确切、更科学、更广泛,并非仅仅是私人所办,私人所立,更非私有之意,这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私立学校”,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体现。

所谓“公立”和“私立”,或者“公办”和“民办”是从资产的所有权来鉴别的。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高等教育的发展,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里,私立高等学校在所有权上早已不再是个人所有者的称谓,而是从办学经费的来源区分,主要来自政府的学校叫“公立”学校,主要来自民间的学校叫“私立”学校。那些以创办人命名的私立学校,早已失去学校资产归于个人所有的概念,而是属于学校所有的社团法人——董事会,并建立“基金会”以实行对私立学校的资产管理。像美国的哈佛大学和斯坦福大学等私立大学的名称仅仅具有一种历史的纪念意义,它们不是个人或家族的私人财产。日本的早稻田大学创办人大隈重信和庆应义塾大学创办人福泽谕吉的铜像树立在校园里,是表彰他们的历史功绩。拥有大学最高决策权和领导权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来自创办者、学校领导、社会名流、出资者、热心教育的各界人士,一般并非终身制,私立大学已成为社会教育资源。

美国最好的大学几乎全是私立大学,日本大学的78%是私立大学。私立大学强大的生命力不在于名称上,而在于办学的“自立性”和“公益性”。其“自立性”表现在依法办学,自筹资金、自行管理、自我发展,排除任何干扰,具有面向社会办学的活力。其“公益性”表现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多方集资充实财力,并逐步发展为能吸收顶尖的教师和录取优秀的学生,培养出类拔萃的人才。

综上所述,在我国加入WTO的今天,在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前提下,参照国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类私立学校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我们建议将各类“民办”学校正式命名为“私立学校”,以克服各类所有制兴办的学校在“民办学校”概念下,出现上述混淆不清的状况,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管理,避免将“民办”学校作为牟利的手段,以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二、教育的公益性问题

目前,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处于无序和混乱的状态。据说民办高等院校超过1300所,这在经费来源、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三方面是很难保证的。这些年来,高等教育的大发展,推动教育思想的大讨论,争论的焦点涉及民办教育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不少同志主张“教育市场化”,应该允许“营利”和“回报”,以吸引企业界资金发展教育。我们认为,教育服务于国家的振兴,目的是为了培养未来的公民,使他(她)们服务于国家,要具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办事的公正性,因此教育界,特别是各类学历教育应该是公益性、非营利的。学校运行中“多渠道集资”盈余和增值,均应用于教育的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我们还认为,教育应面向市场,引进企业管理中的质量意识、市场意识、政策意识和效率、效益(成本)意识,可不断改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造更多的优秀教育资源,服务于人民大众。而“教育市场化”的论点是混淆了教育的“公益性”和市场“营利性”的本质区别,前者是非营利的机构,后者是获取最大利润的市场。舆论导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说什么群众个人储蓄的10%,甚至25%是用于子女的教育。这一可观的数字使不少资产者甚至上市公司,把资金投入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大学。大多数民办教育举办者希望拥有部分产权,并得到相应的回报。我们这里不评论根据我国的国情是否允许举办者从办学盈余中取得一定的回报,而是呼吁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尽快制订《私立教育法》,按国际通常的做法,把私立大学根据“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不同的社会需求,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大学两类,采取不同的政策和管理措施。使得“非营利”高等学校按照公办高等学校同样的待遇合法办学,而“营利性”的高等学校主要服务于非学历教育,按照市场法则,缴纳税款,得到合法利润。这样才能使那些热心捐助教育,支持公益性私立大学的发展,不图个人回报的企业家和爱国人士,因国家的优惠政策而受到鼓舞,并得到社会的尊敬。在市场竞争的规则下,优胜劣汰。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信息时代,只有那些保证教育质量并得到社会认可的私立高校,不断地将捐资和学校运行中的增值资金,继续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科建设,逐步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并使学校成为优质教学资源的私立大学,才能体现教育“公益性”的理念。

三、认识问题

目前,民办高校较多处在生源困难、资金不足、举步维艰的状况,发展并不乐观,急待国家的立法和各种政策支持。这里存在政府部门,学校举办者的认识问题。

首先,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不少同志对朱镕基总理“发展民间办学,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办教育,才能实现大国办大教育。我国是穷国办大教育,不走多种形式办学的路子,别无选择”的论断在认识上还存在差距。他们认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且国有经济占主体,不具备发展私立高等教育的条件;中国已经形成庞大的公立高等教育体系,高等教育的发展是公立高等学校扩大规模,提高效益,私立高等学校可有可无。因此,中国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有个长期和艰苦的过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太地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私立高等教育迅速发展。韩国1996年私立高校258所,占全部314所高校的82.2%左右。印度8000所学校中有三分之二以上为私立学校。印度尼西亚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兴办私立大学,1990年关于高等教育的30号公法,确定了私立高等院校的合法地位,私立高等院校发展到1159所,而公立院校只200所。菲律宾1185所高校,其中私立高校950所,占到约80%泰国公立大学21所,私立大学为32所。马来西亚高等教育传统上是公立事业,70年代政府对私立高校的政策从严厉控制转变为80年代到90年代初的有控制发展,目前正制订更为合适的政策以取代限制政策。

从政府部门来说应该解决三个认识上的问题:

第一,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新技术革命改变了劳动者的知识结构。世界范围的经济竞争也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和国民素质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世界各国政府重视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追求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普及化,积极发展私立高等教育,避免将有资格上大学的人排斥在校门之外。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要把人口众多的资源变成人才优势是摆在教育工作者面前迫切的任务。

第二,在国家资金有限的条件下,尽快制订发展私立学校各类税收政策,甚至国家从证券业务中建立教育发展基金,扶植和支持民间集资和鼓励有识之士兴办私立学校,推动私立大学的发展,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只要政策适当,私立高等教育就能健康发展。

第三,私立大学在竞争中发展,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在保证私立大学和公立大学公平竞争的条件下,有利于提高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其次,学校举办者正确的办学理念是民办高等学校健康发展的保证。

现在,有一种错误认识,好像举办者就是投资者,我们认为举办者应包括出资者和创办者两部分,举办者的办学理念是私立大学的灵魂。

纵观世界著名私立大学的历史,创办人无不追求为社会造就人才。捐资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理念,或者为办学者的精神所感动而慷慨解囊,没有一例是为了追求自己的个人回报。

日本庆应义塾大学建于1858年,创办人福泽谕吉是日本明治维新时期一位著名的思想家。他从西方列强的炮舰背后看到经济、科技的坚强后盾,决心创办学校,“教育救国”,研究西方的政治、经济、法律,取人之长为己所用。他的“独立自尊”、“民主思想”是庆应义塾大学的传统,他的名著《劝学篇》在日本家喻户晓,他的务实精神成为庆应义塾大学办学的传统。

日本早稻田大学建于1882年,创办人大隈重信是明治维新时期著名的政治家,自由民权主义者。他所确定的建校宗旨为:“学问独立”、“学术自由”、“造就模范国民”。他倡导三个精神,即在野精神、进取精神和庶民精神。早稻田大学时刻准备通向创始人大隈重信的办学终极目标:世界的道路通向早稻田!

日本明治维新政府一贯的方针是国家办大学。在财政经费主要拨给国立大学的条件下,日本庆应义塾大学和早稻田大学被世界高等教育界视为日本私学“双雄”,百年不衰,其根本的原因是创办人崇高的办学理念。在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的熏陶下,他们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得到了社会的承认,也得到了企业的支持和资助。而那些贪图眼前利益、以营利为目的私立大学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那是十分自然的。

以哈佛命名的哈佛大学并不属于私人所有,更不属于哈佛和其后代。成立于1636年的哈佛大学的前身是剑桥学院,早期移居美洲的英国清教徒以崇尚实用、关心教育著称,由他们组建的马萨诸塞州议会决定拿出其当时税收的四分之一(400英镑)建立一所学院,以重视科学和实用的剑桥命名。1638年,移民中的英国剑桥大学毕业生约翰·哈佛因病去世,临终遗嘱将其财产的一半约800英镑和全部图书400册捐赠给这所学院。为了纪念哈佛,1639年该校更名为哈佛学院,到1780年扩展为哈佛大学。这种通过政府拨款与民间集资相结合的方式兴办大学,后来成为美国的一种传统,但其性质仍然属私立。

斯坦福大学,原名小李兰德·斯坦福大学。1885年参议员李兰德·斯坦福及其妻子珍妮创建这所大学,是为了纪念他们于1884年在欧洲因伤寒致死的独生子。斯坦福夫妇的儿子未达到上大学年龄就夭折,所以他们要建立一所大学,帮助有才华的青年通过学习获得成功,以此怀念爱子。斯坦福大学的创办人在当时的指导思想是对所有学生敞开大门,只要他们符合入学资格。学校在1920年前不收学费,1920年开始收每人每年120美元的学费。今天,斯坦福大学的资金来源是:36.7%来自学费,22.1%来自捐赠,17.4%来自会议、项目基金,20.3%来自非政府拨款,另有3.6%来自联邦政府。

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之所以成为世界著名的私立大学,主要是历经几代办学者以崇高的理念精神办学,他们的办学思想决定了学校的兴衰。哈佛大学组成教授会作为校长的咨询机构,不留自己人是哈佛选择教师的原则,毕业生必须离校,到有了真正的学术水平后和其他竞争者同样向哈佛大学申请教师职务,哈佛选择的各科教师的标准是这一领域的美国或世界上的领先人物。哈佛吸引了世界各国的学子,他们是一批精英人才。三百多年来,哈佛培养31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和32位普利策奖得主,6位美国总统和一大批知名的科学家、诗人、作家、评论家和新闻记者。哈佛成为世界顶尖大学与其优良的办学传统密切相关。

斯坦福大学教授中有8名诺贝尔奖获得者,1985年学校被评为全美大学的第一名。然而直到1920年,斯坦福大学不过是一所“乡村大学”,无法和东海岸的哈佛、普林斯顿大学相比。1920年斯坦福大学电机系的毕业生弗富德里克·特曼,在上世纪40年代后期担任斯坦福大学的副校长,他认为大学不应该是一个象牙塔,而是一个研究开发中心。他和校长华莱士·斯德林决定把斯坦福的土地8800英亩的7.5%出租给高科技工厂,称为斯坦福工业园区,让土地变成金钱,通过高薪聘请名教授提高学校学术上的威望。到1960年,斯坦福的学术成就已名列前茅,它所培植的“硅谷”早已名闻世界。

综上所述,办好一所大学,出资者为学校创造了初步的物质基础,而创办者和办学者的办学理念是学校永葆青春的保证。世代相传的办学特色,重视教育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是一所大学威望的源泉,雄厚的资金是提高三个水平的基础,而三个水平的提高是永无止境的追求。因此,办好一所大学需要永无止境的资金投入,才能保证三个水平的不断提高,这是办好一所大学的规律。这一规律,也是我国为加快培养各类人才,并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所必须遵循的。

四、办学资金问题

困扰我国民办大学发展的首要问题是资金缺乏。国营企业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的责任人,企业的利润是国家的财富,企业负责人有权将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而无权用于民办教育。由于我国私营经济起步较晚,一般私营企业没有经济实力,或者没有相应的减免税政策而在举办公益事业上却步。而那些“富豪”怕给自己带来麻烦而“财不外露”。有些私营企业主把教育看成“商机”,以不多的资金期待再“回报”,利用政府扶植私营企业的政策,以公司方式运作,开办“民办大学”,同时吸收大量银行贷款以增添设备,建设校园,采取了收“赞助费”、“建校费”等名目,或者是降低录取分数扩大招生名额,增加学费,从而影响了民办大学的名声。民办大学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由知识界或社会团体发起创办的,较注重教育的公益性,大多缺少初期资金,只能靠收取学费来运作,为了保证教育质量,择优聘请离退休教授、副教授代教,靠精简机构、勤俭办学,争取积累办学资金,并在各地政府的关心、支持下获得一点的银行贷款,购置土地和设备,兴建校舍,发展较缓慢。如所在省市民办大学数量较多,这类民办高校为了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也不得不采取降低录取分数线来扩大招生,以增加学费收入。加上一些省市和地区的公办大学在扩大招生的同时,又以各种名目的“学院”和“成人教育学院”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这就使得民办大学的生存条件更加困难。

我们认为,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民办高等教育不宜发展过快,民办大学不宜太多。为了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急需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根据其教育质量分类。对办得好的民办大学给予资助,对资金困难教育质量无法保证的劝其停办,对资金虽有困难,但认真办学,教育质量有保证的,用资金资助(如低息贷款或有偿提供搁置的教育资源等)的杠杆对专业相近的民办大学合并办学,增强实力。各国政府对私立大学资助的方式有非常规资助(如提供办学士地)、间接资助(税收优惠政策)、提供部分资助(图书、设备等)、提供固定资助(支付教师工资),我们可以参照。

同时,整顿办学层次,对公办大学,尤其是名牌大学,应该责成其提高办学水平,而不是降低办学层次,大批招收专科层次的学生与民办大学争生源。应该把普及的任务更多的让给民办大学担负,形成合理分工,既保证了名牌公办大学提高的任务,又使民办大学有较好的生源从而获得办学的资金。

我们赞成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公办大学也应该实行“优质优价”的原则,但是对于那些在公办大学下面设立所谓二级学院,用原有资产收取高额学费,甚至从二级学院的收费中提取比例的做法应明令禁止。它混淆了两种所有制的性质,又变相的加重了家长的负担,特别是未经评审,依托公办大学授予学位,使民办大学处于不公平的竞争中。民办大学本身应积极进取,锐意改革,行政机构和人员少而精,以诚信对待社会,以严谨的教学管理取信于社会,以提高教育质量回报社会,取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吸引有志于民办教育的专家、学者,吸引学生报考民办大学,吸引企业家捐资办学。只要有正确的办学理念,锲而不舍的精神,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增长,民办大学的资金缺乏的现象是会改变的。

五、教育质量问题

质量是民办大学的生命线,民办大学的质量主要表现在学生的业务质量和思想品德两个方面。

由于民办大学起步晚,资金不足,学费较高,办学条件不如公办大学等原因,目前生源还不能和公办大学相比。摆在民办大学面前的一个迫切任务,就是如何使学生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大步,在毕业时能在就业市场上和公办大学的毕业生竞争。

首先,要使新生进校后从各种思想的干扰下解脱出来,热爱所学的专业,热爱学校,激起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唯一的办法就是狠抓教育质量。

民办大学中的一部分新生,带着不得已的情绪进入民办大学。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聘请高水平的教师作为教师骨干。民办大学上课的老师大多是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而又循循善诱的老教授。即使是年轻教师,也是通过好中选优聘任的,保证了师资质量。优质的师资使学生强烈感受到一种幸运,从而激起求知欲。这样稳定了他们的情绪,也为提高教育质量创造了条件。

其次,民办大学的专业设置应根据市场的需求,以实用型为主,符合就业市场对人才的需要。毕业生就业率高,就会使学生看到自己的前途,热爱自己所学专业。

第三,民办大学应办出自己的特色,使社会有强烈的印象。上海杉达学院重视外语水平的提高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养,成为办学的特色,给各专业的毕业生增加了就业市场竞争的优势,毕业生找到了发挥自己才能的职业。

第四、教育质量还表现在国际大学承认民办大学的学分。上海衫达学院先后有几十名毕业生去加拿大尼亚加拉学院,美国美利坚大学、英国兰凯夏中央大学等校留学,直接攻读四年级课程。2000年,日本千叶商科大学在上海招收了35名本专科毕业生,其中5名杉达专科毕业生经一年学习后,在该校的成绩排序为第一、二、三、五、九名,给中国民办大学争得了荣誉。

教育质量不仅表现在学生的业务水平上,还表现在学生的思想品德上。上海杉达学院重视对学生的人格教育,把人格教育视为教育的基础。学校班主任配合教师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严格执行学生规则,毕业生的思想品德得到社会认可。杉达对毕业生做了一项跟踪调查,有95%的用人单位肯定毕业生工作认真、主动,事业心强,能较快适应工作,人际关系融洽。对五项综合素质的评估,95%的毕业生为好和较好,64%的毕业生已成为所在单位的骨干。

教育质量保证了毕业生的出路,得到了社会声誉,又保证了较好的生源。2001—2002年的招生计划中,杉达学院是上海唯一一所在规定录取分数线上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大学。

六、领导体制问题

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是个变化颇多,争论颇多的问题。民办大学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和国际上私立大学相吻合的领导体制。如何协调“领导”和“负责”的关系,是保证民办大学健康发展的关键。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就能使学校在党的教育方针的指导下,面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把学校办成有活力的实体。团结、奋发的领导班子就能锐意改革,积极进取,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依靠社会力量办学,使民办大学越办越好。

首先,建立有活力的学校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由热心教育、懂得教育、关心教育的各界人士组成,其主要功能是:

1.坚持正确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思想,坚持办学“自主性”和“公益性”,保证民办大学的正确办学方向。

2.选好校长、常务副校长,聘任懂教育、会管理、有献身精神,能团结师生,积极进取,锐意改革的党和行政领导班子。

3.筹措办学资金,扩大办学经费。依靠董事会成员的社会关系和个人魅力,吸引热心教育的各界人士资助民办大学,为办好民办大学提供物质基础。

4.审核学校预算和决算,决定学校人员的工资待遇,使学校经费合理使用。

校长的负责主要表现在:

1.贯彻和执行董事会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思想,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坚持教育平等权”,坚持“不谋取个人回报”。

2.聘任优秀教师,把提高教育质量放在首位。

3.制订学校规划、规章、制度、严格学校管理,做到行政人员“少而精”,提高办学效益。

4.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逐步实现双语教育,把学校办成有特色有质量的国际认可的民办大学。

处理好董事会的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关系,董事会不干预行政管理是实施校长负责制的保证。在党的教育方针指导下,以”三个代表”为指针,中国民办大学有着一片广阔的发展空间,一批有活力有质量的民办大学将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强连庆,张晓鹏,王留栓.中美日三国高等教育比较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

[2]杜作润.世界著名大学概览[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3]厦门大学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所.亚太地区私立高等教育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1996.

[4]华中一.硅谷夜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

[5]秦国柱.试论民办高等教育的界定与立法[J].江苏高教,2000,(2).

[6]强连庆,袁济.杉达学院的改革与实践[J].复旦教育,2002,(2):53—56.

民办教育论文第5篇

1.民办高校学生家长普遍陷入“大学生教育完全在学校”的误区。作为民办高校学生管理者,笔者接触过很多家长。他们较一致的观点是:民办高校收费高,较普通高校更为“市场化”,更具服务意识,因此大学生的教育在学校。从学生入学伊始,好多家长经常挂在嘴边的话是:“我们可把孩子交给学校了。”这便意味着此后四年,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全方位问题,学校都要负责。事实确实如此,一些学生违纪,家长问责学校:我们孩子在学校怎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你们学校没有尽到责任。面对以上情况的家长问责,校方只能表示委屈和无奈。很多家长的确没有意识到大学生的教育,家长起着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

2.民办高校学生家长对孩子的期望普遍存在“重智轻德”“、重身轻心”的现象。民办高校的培养目标是应用型人才,要求学生既拥有实用性专业知识,又具备良好的人文精神和综合素质。但是很多家长在孩子进入大学后,还依然延续之前的教育理念:成绩决定胜负。对孩子在大学期间的期望依然停留在学习成绩,对人格教育和情感方面过问较少。家长对孩子在校期间的身体健康比较关注,但对孩子学习和生活中的心理问题很少关注。根据一项调查显示,近六成的大学生对父母的家庭教育不满意、不买账,认为和家长的沟通存在问题。当学生在校出现学习、违纪或心理问题后,通过和学生本人以及家长的沟通交流,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的“问题学生”与不当的家庭教育有关,他们的“问题”症结基本都能追根溯源到家庭教育的缺失。

3.部分民办高校学生家长素质不高,缺乏道德素养,不良言行误导了学生。与普通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学生家长与学校辅导员联系比较多,这本无可厚非,但很多家长过分“关注”孩子,爱而无法。比如安排宿舍,一些家长亲自出面找辅导员,希望挑选好房间好床位;宿舍发生矛盾后,学生自己还未找辅导员调解,家长先出面找辅导员,痛斥宿舍其他学生如何影响自己孩子,强烈要求调换宿舍,但是对自己孩子的问题丝毫不加反省;学生违纪受处分,一些家长找辅导员甚至领导,为自己孩子辩护说情,将责任归咎于学校,认为自己花了大价钱把孩子送到学校,发生问题自然是学校的问题和责任,根本没有对自身家庭教育的反省和思考。更有甚者,一些家长在老师面前盛气凌人,扬言通过媒体曝光或诉诸司法为自家孩子讨回公道。家长的种种介入和武断行为导致当事学生有恃无恐,对学校纪律和准则没有应有的敬畏,甚至有“轻师”现象,笔者以前所在学院就发生过数起学生短信或当面言语威胁老师的事件,这些与家长不良因素的习染有重要关系。

二“、帮扶”民办高校学生家庭教育的对策研究

针对民办高校学生的特殊家庭背景,民办高校应转变观念,结合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家长优势,削减家庭教育的负面影响,合力培养和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1.民办高校要在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三位一体”教育理念基础上,确立“大学生仍需要家庭教育”的观念。民办高校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素质培养具有重要作用和终身影响。学校教育作为主体教育,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和全面发展承担主要的教育责任,作为“三位一体”中的重要分支,家庭教育担负着学生教育的后勤保障和精神支持作用。民办高校要成立专门机构,研究和探讨学生家庭教育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结合,要把重视学生家庭教育作为常规工作之一,为家校互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方便家校联系,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更好结合,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2.民办高校通过正确引导学生,间接对家庭教育实行有效调控。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学校教育在整个教育中起着主导作用,可以对家庭教育实行有效的调控,克服消极因素的影响和不良家庭教育的影响。(1)辅导员在学生日常教育中,要结合实例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己父母。比如民办高校学生家长中不乏创业成功的典型,辅导员可以邀请这些成功家长为学生做讲座,通过第二课堂形式,通过身边的成功人士,对学生进行创业教育和情商教育。(2)由于职业和人生经历的关系,一些家长自身会存在不好的习惯和行为方式。对此,我们要引导大学生加以辩证认识,既要看到父母的长处,也要看到他们的短处,不能盲目信服和听从,要加以选择地接受父母的思想和观念,进而形成自己的主见和价值观,对于家长的异己见解或不良行为,有些需要尊重,有些需要逐步说服。(3)要做好家长的工作,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对孩子的要求和学校教育一致。尤其是在学生违纪受处分时,如果家长的要求和学校的教育不一致,就会使学生产生心理冲突,利用家长和学校的矛盾掩盖自己的错误,最终达不到处分的教育意义。

3.民办高校要积极引导家长转变思想,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大学教育是一种宽松的开放式教育,不可能关注每位学生的生活细节。很多家长认为把子女交给大学就万事大吉、彻底保险了,希望学校解决所有的教育问题。还有很多家长“重智轻德”,只关心学生成绩。针对家长的这些思想误区,民办高校要积极引导家长树立“大学生仍需要家庭教育”的观念,摒弃“重智轻德”的错误思想,指导家长结合子女成长轨迹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正确的家庭教育。家长既要重视子女的专业学习,又要注重子女的人格教育和情商教育,把思想教育与专业学习融合起来,提高子女的人文素质和综合能力。另外,还要引导家长注意自己的言传身教,尤其是家长在与学校老师和领导的交涉中,要本着平等和尊重的原则,在学生面前树立老师和学校的威信,避免当着学生的面指责学校和教师。

4.民办高校定期开设“公益性”家庭教育讲座和培训。民办高校可尝试成立家庭教育研究中心等机构,聘请家庭教育方面的专家学者,辅导员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定期邀请部分学生家长来校。专家学者通过报告、授课、个别咨询的形式向家长传授家庭教育知识,引导家长学会如何和子女沟通,帮助家长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和育子方法。学校还可以邀请一些具有丰富家庭教育经验的家长来校做讲座,分享经验,交流心得,他们的鲜活案例和有效方法对其他家长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民办教育论文第6篇

在社会对艺术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的大背景之下,国家相关部门已出台政策加大了艺术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比重,艺术课的开课率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低于80%,高中阶段的艺术课也要本着满足学生发展需要的原则开足开满。不断深化艺术教育课改、完善艺术教育手段、提高艺教水平,建设艺术教育高水平教师队伍已成为当前迫切的需求。同时,让全体学生能够经常性地参加内容丰富的课外艺术活动、全面接受艺术教育也成为一项必须规模化、制度化、常态化的任务。但实际中与以上原则相悖的现象是:迫于现行的应试教育和升学率的需要,一些学校的艺术教育成了“空头支票”,出现了标有“足量”艺术课的课程表在实际中演变成“二次课程表”,也就是艺术课经常会被其他“主课”所替代的“潜规则”现象。长期的应试教育任务使得大多数学校艺术教育的硬件不足:师资缺少、设备匮乏;课程考核力度不够、教师积极性较低。这种对上级要求疲于应付、对艺术教育严重轻视的局面令人担忧。面对这样的形势,艺术教育必须走出自己的发展之路,要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结合社会的教育需求,从自身的实际出发做出思考。在深刻理解艺术教育的指导思想的基础上,结合艺术教育的根本目的,对艺术教育的整体机制进行全方位的理论探讨。艺术教育机构在明确办学基础与办学条件差异的前提下,制定不同的培养任务、定位不同的办学层次,对艺术人才的培养模式进行大胆的改革和创新。基于以上的探索和实践,民办艺术教育便应运而生。

二、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优势

作为艺术教育事业中一支重要的新生力量,民办艺术教育已成为当前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艺术教育需求的一种重要途径,是社会进一步增加艺术教育投入,扩大艺术教育规模的有效方式。目前各级各类艺术教育机构正在兴起,创办民办艺术教育机构成为热潮。这项事业的兴起在整体上增加了艺术教育培养的力量,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艺术教育的发展。由此我们也看到了民办艺术教育的优势:首先是在办学基础要素方面。由于民办教育机构具有财产所有和管理自,因此办学的生产资料不必依附于政府,它们在教育政策法规范围内享有较大的资源自我支配权。民办艺术教育的主体可以在办学的基础建设上,自行构筑具有长远发展潜力的、适应时代特征的发展规划,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配置师资、校舍、教学仪器,规划校园环境等。这些自能为保证办学质量提供必要条件。人事管理方面,民办机构大多实行聘任制,招聘范围不必受地域限制;聘用制度灵活,可以按需选聘人才而不存在强行配置。人才管理上可以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人才流动,自行协调、合理安置。这样的管理制度有助于选拔精通管理和实际教学各有所长的人才,并在人才的年龄和性别方面构造互补效应,有助于构建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这就为艺术教育办学的制度构成、学科建设等方面创造了优势。财力方面,融资自由、用资自主的特点使民办机构能保障教育所需的各项开支,无需担忧因资金限制而造成的发展滞后情况。物质资源上,民办机构可以按照自己的发展计划和需求进行合理配置,避免了公办教育机构因行政干预而造成的拖沓、低效配置局面。办学基础要素上的综合优势为民办艺术教学机构彰显其现念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民办教育具备自我激励的发展动因。民办艺术教育机构较之公办机构有着独特的自我激励机制。面对与较为强势的公立机构的竞争,民办机构要承担较多的社会风险和压力。比如办学行为要接受政府政策法规的规范,要达到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要求;由于教育资源直接取之于社会,民办机构必须履行其对被培训对象的承诺,接受来自社会的舆论认定和行为监督。也就是说,直接服务于市场的处境使它们必须在竞争激烈的社会大环境之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质量至上这个办学理念就成了民办机构不必言说的必然宗旨。在这样强烈的竞争意识的驱动下,创业者们思维上的开拓性和实践中的开创性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民办教育体制下的从业者时常具有较强的进取心,较之公办教育机构的人员更加专注于自己的事业。汲取先进的教学理念,探讨和改进教学方法,采纳先进的教学手段成为他们的首要任务。除此之外,他们还会积极拓展信息渠道,重视来自被教育对象的信息反馈,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创新,逐渐走出一条自我完善、逐步提升办学层次的道路。民办艺术教育机构在办学思路上的特色意识较强。因为能够充分意识到特色、创新是艺术教育的发展之本,是衡量一个有机体是否具备生命力的标志,因此在实践中创业者们能够将特色理念不断融合在每个教育环节中。从管理者到一线教师都力争将彰显个性、增强活力的思想贯穿在艺术教育的实际行动上。当然,民办教育机构的这些特色发展优势,除了来源于创业者办学思路上的理性认识,还得益于他们区别于同类公办机构的优势条件。比如经营的自使他们在政策法规的允许范围内不必接受过多的行政限制,办学风格上有相对较为广阔的发挥空间。物质财力上的自由度也为特色教育的硬件设施提供了可靠保证。雄厚的人力资源也为特色教育在课堂中的实现提供了充分的可能。以上优势促使民办艺术教育机构能充分彰显其特色优势,改变了过去艺术教育千校一面的平庸状况,向社会展示了民办艺术教育学校有特色、办学有特点、学生有特长的生动局面。

三、面临的问题及未来发展策略

第一,生源上的劣势问题。在当前应试教育的大背景下,愿意接受民办教育机构培训的学生,有很大部分来自艺术高考的淘汰者,这是在民办艺术教育机构还未在学历、学位方面完全取得全民认可的情况下,部分艺术高考落榜生做出的“退而求其次”的选择,这就造成了民办机构生源素质参差不齐的局面。面对这样的挑战,民办艺术教育机构不得不在师资和管理上加大投入:更加精心设计教学方案,更加注意因材施教,更加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以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民办艺术教育机构要正确处理好公益性和自身效益的关系。教育事业本身具有公益性,从事民办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选择了社会公益事业,这就要求民办艺术教育机构从业者要担当相应的社会责任,而不能片面地只考虑自身经济效益。民办艺术教学机构的投资者要将追求经济效益的目标与对社会责任的担当有机地结合起来,不可有所偏颇,否则由此带来的利益膨胀思想必然会导致艺术教育市场的混乱、民办教育体制的瓦解,那么民办教育机构最终也会因缺乏有力的社会支撑而导致丧失后续发展动力。

第三,艺术的特殊性决定了人们很难对艺术教育的结果和成效给予准确的测定,人们难以制定出一套整齐划一的标准来对民办艺术教育的成果加以评定,因此对民办艺术教育结果的评判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这需要我们从全民兴办艺术教育的热潮中冷静下来做更加深入的思考,找到加强对民办艺术教育机构合理监管、科学评定的方法,以促进民办艺术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四,要正确处理好扩大办学规模与提高教学质量的关系。一些正在发展中的各民办艺术教育机构在初具成效的基础上考虑扩大办学规模,这也是适应艺术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不容忽略的是,合理地扩大规模并不能以牺牲办学质量作为代价。在将质量意识放在首位的前提下,民办机构可以自行加大未来发展的投入,进一步完善办学设施、优化办学条件。在扩大规模的过程中要更加注意更新教学观念,提升教学水平,创新培养模式,使自身的内在实力与外在的形象相辅相成。

民办教育论文第7篇

1.1部分民办高校法制教育针对性不强,法制教育体系不健全,法制教育内容形式单一由于民办高校办学时间段短,对法制教育重视不够,尚未建立专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法制教育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参差不齐。目前,绝大多数学校的法制课教师基本上是由思想政治课教师和辅导员兼任,一方面缺少必要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又缺乏实践经验,大部分仅依靠自学掌握的一些理论知识和一些简单案例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当遇到实际问题时,就显得束手无策,教学质量大打折扣。民办高校的法律基础课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要形式,其内容简单,形式单调,不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生仅仅学习法制理论知识,没有结合高校典型案例分析,导致学生认为法律与自己无关,甚至离自己很遥远。

1.2学生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薄弱大部分学生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法制观念淡漠,一方面表现在部分学生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另一方面表现在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打架、盗窃案件、恶性杀人伤害事件、、传销、利用网络媒体进行恶意跟帖、利用组织破坏法律的实施等时有发生。他们的思想和心智还没有完全成熟,当面对社会的种种现象时他们缺少理智的判断,往往容易冲动走极端,悔恨终生。

2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1做好高校法制教育课程的教学改革工作法制教育理论课作为一门极具专业性和实践性的课程,是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法制教育理论课肩负着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和保障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使命,有着其他专业课不能替代的作用。但是从目前的教学现状看,高校法制教育理论课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教学效果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一些民办高校忽视了法制教育课的设置。做好高校学生法制教育课程的教学改革工作,需要深入研究,结合学校和学生实际,认真研究学生的思想问题,组织好教学,同时开设相应的选修课,形成与必修课配套的结构合理、内容互补的课程体系,以更好地增强法制教育课的时效性。制定合理的法制教育课程实施计划,进一步发挥课堂教育主渠道作用,在传授知识过程中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

2.2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工作在高校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还必须加强法制教育。高等教育应该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责任意识,教会他们勇于承担应负的责任,对社会负责,对自己负责。由于部分高校的法制教育不扎实,未能深入人心,在学生中会产生一些违法行为,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2008年汶川地震,全国人民一方面都沉浸在无限的悲痛中,另一方面都担心是否会再次发生地震或余震,政府和高校都在积极关注,想方设法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可是西安某高校学生张某不仅仅对地震灾区没有正确的认识,还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技能在网上散布谣言,引发市民恐慌,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这种做法是自身行为的肆意放纵和社会责任感的严重丧失的表现,社会影响恶劣,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他也会因此而付出应有的代价。一些案例中的相关人员虽然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但作为学校和教育工作者,也应进行深刻的反思,进一步认识高校加强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全校学生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2.3提高辅导员的法律素养,使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辅导员应注意自身法律素养的提高,任何管理岗位都应树立起法治的思维,因此,要学会利用一切机会,学习法律的相关知识。我校也为辅导员提供了这样的机会,例如,利用各大高校的特殊案例,为全体辅导员开展关于法治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的讲座,普及《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而增强了全体辅导员的法律意识和整体防范能力。

2.4建立完善预警机制是处理好各种突发事件的有效手段未雨绸缪,应当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才能把各种突发事件的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我校在这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也是显著的。第一是制定了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保证及时、有序、高效地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做到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处理。第二是学校制定了辅导员处理突发事件操作流程,以便更好地指导辅导员在遇到突发事件后怎么有效、及时处理问题。第三是学校经常组织辅导员参加突发事件模拟演练和培训,进一步提高辅导员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第四是建立了安全隐患信息员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第五是建立了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使学校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事态发展情况,以便作出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第六是加强了辅导员对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力度,注重发现和处理各种影响稳定的因素。今后随着形势发展的要求和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建立的预警机制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加科学,更加有可操作性,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2.5发挥新型媒体的影响和教育作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同样也应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他希望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继续做好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把法律法规、法治建设资讯、热点社会问题法律解读和法治舆论引导等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最大限度地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我校结合“六五”普法工作实际,发挥互联网等新媒体表现形式多样性的优势,及时、全面反映依法治理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高度重视、积极利用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着力打造高校较强影响力的普法网站、普法官方微博、官方微信。

2.6开展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要求学校把主题教育活动与师生党员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党团组织建设、班级建设等结合起来,精心安排主题班会等活动以及座谈交流、法律知识竞赛、法律演讲、书画征文、国旗下讲话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并组织和邀请专家学者、党政领导、英雄模范人物等到校进行法制讲座和演讲,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革命历史和光荣传统,引导广大师生共抒爱国情怀、共话祖国新貌、共享国庆喜悦,增强爱国情感和民族精神。

2.7建立“家长联系制度”,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共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个人一生中要接受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的教育,受学校的教育非常重要,但一个人接受的家庭教育可能会影响他的一生。大学生虽然在校学习,但是不能脱离家庭父母的教育,学校与家庭配合对学生的教育非常必要,收效也十分显著。我校和家长建立联系制度,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影响学业的个案逐渐减少,独生子女对学校的理解多了;自理自律意识强了,有效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多了;心理原因诱发恶性事件少了,家长与辅导员主动联系的多了。

3法制教育初现成效

3.1学生的法制观念得到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质提高,他们进入社会,踏上工作岗位以后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依照法律办事,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与权威。

3.2促使大学生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了大学生犯罪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屡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这与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不无关系。我校深入开展的法制教育,切实提高了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增强了学生明辨是非、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社会现象影响的能力。使大学生养成理性思维的习惯,以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去面对所遇到的困难,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以理治事,依法行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促使大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3.3有效提高了大学生综合素质我校通过法制教育帮助大学生从历史和现实的大量素材和生动事例中,汲取有益的精神养料,获得真、善、美的心理启迪,提高了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大学生虽然能快速接受新事物,但容易感情用事,法制教育培养了他们养成健康的思维方式,在遇事处事时能从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从而逐步养成理性思维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