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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管理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07 15:20:08
污染管理论文

污染管理论文第1篇

从世界范围来看,非点源已成为水环境的一大污染源或首要污染源。在美国,60%的水环境污染起源于非点源。在奥地利北部地区,据计算进入水环境的非点源氮量远比点源大。丹麦270条河流94%的氮负荷、52%的磷负荷是由非点源污染引起的。荷兰农业非点源提供的总氮、总磷分别占水环境污染总量的60%和40%~50%。在我国,非点源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在太湖和滇池等重要湖泊,非点源污染已经成为水质恶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1.非点源污染

非点源是指时空上无法定点监测的、与大气、水文、土壤、植被、地质、地貌、地形等环境条件和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可随时随地发生的,直接对大气、土壤、水构成污染的污染物来源。非点源污染(Nonpointpollution),或称面源污染(Diffusedpollution),是指溶解性或固体污染物在大面积降水和径流冲刷作用下汇入受纳水体而引起的水体污染。与点源污染相比,非点源污染的时空范围更广,不确定性更大,成分、过程更复杂,因而加深相应的研究、治理和管理政策制定的难度。

非点源污染包括大气环境的非点源、土壤环境的非点源和水环境的非点源三类。水环境的非点源包括大气干湿沉降、暴雨径流、底泥二次污染和生物污染等诸多方面。降雨径流污染,即通常意义(狭义)的非点源污染,是与降水过程伴随进行的地表径流污染。土壤侵蚀介于大气干湿沉降、降雨径流之间,既包括风蚀,又包括水蚀,是二者的有机结合[1]。一般将非点源污染分为城市和农村非点源污染两大类。

非点源污染物发生后随地表和地下径流进行复杂的迁移和转化过程(沉降物还有经大气迁移的过程)。迁移方式因污染物类型而有所不同,如湿地的非点源污染研究中发现,固体颗粒、磷和农药主要经地表径流进入湿地,而氮主要经地下径流进入湿地。与污染物迁移过程相伴的是一系列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的转化过程,这些过程均因污染物、自然环境和历时的差异而发生变化。

非点源污染的成因有水土流失、城市膨胀、农药化肥过量使用、废弃物堆放等,土地利用方式不合理是关键。非点源来源面广,它夹带着大量的泥沙、营养物、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江河、湖库,引起水体悬浮物浓度升高、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增加,溶解氧减少,水体富营养化和酸化。在发达国家,随着工业和生活污染源等点污染源的有效控制,非点源污染已成为水体污染的主要因素,20世纪60年达国家开始关注非点源污染,20世纪70年代起进行系统研究,并付诸管理实践。在发展中国家,相对于点源污染而言,非点源污染仍未引起应有的重视。

2.非点源污染模型

非点源污染模型通过对整个流域系统及其内部发生的复杂污染过程进行定量描述,可以帮助我们分析非点源污染产生的时间和空间特征,识别其主要来源和迁移路径,预报污染的产生负荷及其对水体的影响,并评估土地利用的变化以及不同的管理与技术措施对非点源污染负荷和水质的影响,为流域规划和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1模型的发展

人类开始全面认识和研究非点源污染的历史并不长,70年代以前,人们对非点源污染已逐渐有所认识并开始研究,但这个时期的研究多限于现象的因果分析,定量化的研究则寥寥无几[2]。

自7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对非点源污染物理化学过程研究的深入和对非点源过程的广泛监测,机理模型逐渐成为非点源模型开发的主要方向,其中著名的有模拟城市暴雨径流污染的SWMM、STORM,模拟农业污染的ARM,流域模型ANSWERS、CREAMS和AGNPS,以及单位线类模型[3]。

90年代后期,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3S技术在流域研究中的广泛应用,一些功能强大的超大型流域模型被开发出来。这些模型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数学运算程序,而是集空间信息处理、数据库技术、数学计算、可视化表达等功能于一身的大型专业软件。其中比较著名的有美国国家环保局开发的BASINS和美国农业部农业研究所开发的AGNPS等。

2.2非点源机理模型的结构特点

完整的非点源污染模型一般由四个子模型构成,如右图所示。由于应用的目的不同,实际中非点源模型的结构往往更为复杂,可能涉及水质模拟、气候模拟、作物生长模拟和管理控制费用估算等方面的子模型。

降雨径流模型用来解决各类流域的产汇流问题,即推求流量过程线与径流量。它是整个研究的基础,因为降雨径流过程是形成非点源污染的直接动力,可见,对其描述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到非点源污染模型的模拟结果。

土壤侵蚀与泥沙输移模型研究流域产沙及河流输沙问题,泥沙不仅本身是一种重要的非点源污染物,而且还能吸附和夹带许多其它污染物(如N、P和重金属)。

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过程子模型研究污染物(液态和固态)在径流形成过程中的转化和输移过程,几乎涉及化学的所有领域,是非点源污染研究的核心内容。

受纳水体水质子模型研究非点源污染负荷对受纳水体的影响,是进行非点源污染研究的目的。现有模型大都未将受纳水体水质子模型包括在内,因为其研究历史比非点源污染长,也更成熟[4]。

2.3常用非点源污染模型的比较

目前非点源模型数量繁多,表1对目前影响较大、应用较广的6个机理模型进行了总结,并由此可以发非点源模型发展的一些特点:①模型的空间和时间尺度逐步扩大;②统计模型在非点源模型中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由于非点源模型的机理十分复杂,使得对非点源污染过程精确的物理描述几乎不可能;③3S技术被普遍采用,并成为非点源模型建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2.4现有模型存在的问题

(1)干沉降对水体传输作用被忽视;污染物的迁移转化研究多为COD、TN、TP等;对毒性污染物由于技术存在上的难度,对其在空中、地表的迁移转化研究较少;

(2)各类非点源模型均对实测资料(降雨、径流、泥沙和水质同步监测数据等)的依赖程度高,很难用于无资料或资料条件较差的流域;

(3)实用模型中,经验性模型多,考虑污染物迁移转化的机理类模型少。

表1:常见非点源模型对比

模型名称

最早开发时间

最新版本时间

参数形式

空间尺度

时间尺度

时间步长

模型结构

ANSWERS

1977

1996

分散参数

流域

开始为单次暴雨,后发展为长期连续

暴雨期为60s,非暴雨期为1d

水文模型考虑降雨初损、入渗、坡面流和蒸发;侵蚀模型考虑溅蚀、冲蚀和沉积;早期并不考虑污染物迁移,后补充了氮、磷子模型,复杂污染平衡

CREAMS

1979

集中参数

农田小区

长期连续

1天

SCS水文模型,GreenAmpt入渗模型,蒸发;侵蚀模型考虑溅蚀、冲蚀、河道侵蚀和沉积;氮、磷负荷,简单污染物平衡

AGNP

1987

1998

分散参数

流域

开始为单次暴雨,后发展为长期连续

1天

SCS水文模型;通用土壤流失方程;氮、磷和COD负荷,不考虑污染物平衡

SWAP

1996

2000

集中参数

流域

长期连续

1天

SCS水文模型,入渗,蒸发,融雪;改进通用土壤流失方程氮磷负荷,复杂污染物平衡

LAOD

1996

分散参数

流域

长期连续

1天

产流系数法计算径流量;无侵蚀模型;统计模型计算BOD、TN、TP负荷

HSPF

1976

1996

集中参数

流域

长期连续

从1分钟到1天

斯坦福水文模型侵蚀模型考虑雨滴溅蚀、径流冲刷侵蚀和沉积作用;污染物包括氮、磷和农药等,考虑复杂的污染物平衡

3.土地利用方式与非点源污染

土地利用方式是影响非点源污染的关键性因素。土地利用方式取决于一些重要的自然与社会经济因素,如气候、水文、土壤、地貌、经济水平、产业结构、技术、教育水平等。另一方面,土地利用方式反过来影响诸如化学物质输入输出、径流、土壤、植被类型、地形地貌、耕作方式等因素[5]。剖析非点源污染与土地利用方式之间关系的常见的形式是区域(流域或城市区域)非点源污染可能性评价,又称非点源污染风险评价。在进行评价时中应注意的问题有:①风险评价总模型可以是简单的指数模型或秩模型,也可以是复杂的机制模型。前者常用于定性分区,后者常用于流域非点源污染总量估算[6];②各因子的量化同样需要有合适的模型支持,如水土流失因子可用USLE模型来量化;③在流域的非点源污染研究中,可随机选取一定量的网格样本进行操作,而后进行插值,推算全流域的非点源污染状况。

当点源污染得到有效监控时,非点源污染尤其是农业非点源污染将成为影响地表水水质的主要因素。不适当的土地利用和农田管理模式会导致土壤侵蚀和过量N、P随地表径流流失,从而导致大面积的非点源污染。李俊然等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研究了于桥水库流域内不同的土地利用结构(林地、草地和耕地)与地表水水质的相关关系[7],结果表明,在以单一土地利用类型为主控制的流域中,林地、草地控制的小流域的地表水水质明显好于以耕地为主的小流域;在不同土地类型(草地、林地和耕地)的结合结构下,各项污染物浓度介于单一利用的小流域之间;在其它条件相似时,随着小流域内林地和耕地比类的增加,非点源污染降低,而随着耕地比类的升高,非点源污染有逐渐增大的趋势。

4.新技术的应用

计算机技术和3S(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技术RS和全球定位系统GPS)技术的发展为非点源污染研究提供了全新的手段。

4.1GIS在非点源污染研究中的应用

非点源污染负荷定量化研究是流域污染环境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而利用非点源污染模型来估算和模拟非点源污染负荷是对非点源污染规律进行评价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8]。一个好的模型应该充分考虑区域的空间变异性以及能够利用分布式的过程来模拟污染情况。但一旦考虑空间变异性,会使模型的输入和输出参数变得繁多而复杂,而GIS的应用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

GIS用于环境模型研究,使模型的三维显示、空间分析能力、空间模拟能力得到加强;另一方面,GIS的介入,使环境模型的检验、校正更加容易,而且GIS的空间表现能力会使环境模型的视觉效果有质的飞跃[9],从而有助于模型质量的改进和提高。GIS在非点源污染研究中的应用,本质上也是GIS与非点源污染模型结合(集成)的问题[10]。目前GIS与水质模型集成,在促进模型改进和标准化,以及进行模型间的比较等方面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11]。

4.2RS技术在非点源污染研究中的应用

RS与GIS研究对象都是空间实体,RS着眼于空间数据的采集和分类,是GIS重要的信息源和数据更新手段;GIS侧重于空间数据的管理分析,是RS信息提取与分析的重要手段。由于RS可实时、快速地记录大面积流域的空间信息及各种变化参数,提供精确的定性和定量数据,并能对各种信息进行定量分析、动态监测和自动成图,已成为目前非点源研究中获取流域各种信息的主要手段。

GIS与RS结合后,通过RS图像可在较大的范围内,调查区域土地利用现状、植被覆盖、水土流失的分布、面积及程度,可以准确、快速、连续地提出区域水土流失的主要指标,进而给GIS提供实效性强、准确度高、监测范围大、具有综合性的数据源,有助于GIS数据库的及时更新,确保系统的现势性,特别在污染监测方面具有其它类型数据所无法代替的优越性。因此RS与GIS相结合,既可以保证GIS具有高效和稳定的信息源,又可以对遥感信息进行实时处理、科学管理和综合分析,实现监测、预测和决策的目的。

4.3GPS在非点源污染研究中的应用

GPS具有精度高、速度快、全天候、自动化程度高等优点,可对数据采集点、污染源监测点和遥感信息中的特征点进行实时、快速的精确定位,并提供地面高程模型,以便形成信息层进入GIS。GPS和GIS的结合,极大地拓宽了GIS的应用范畴[36],也彻底改变了有关专题图在传统制作上手工绘制、成图慢、精度低、投入高的缺点。考虑到RS的成像原理、图像的分类方法本身固有的误差和其他误差的影响,使得遥感判读的区域界线不很明确,因此RS与GPS结合,能够精确地确定水土流失的区域边界[12]。

5.研究前景展望

5.1非点源污染有关模型的研究将继续深入

在人们逐渐认识到各类非点源污染模型推广应用的局限性情况下,研究不同气候水文条件下的非点源污染模型,而后统一集成开发为由专家系统控制、GIS支撑的非点源污染模型软件将成为未来非点源污染模型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的主流。

5.2新技术的应用将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GIS的空间信息管理的综合分析能力、RS的空间动态监测能力及GPS的高精度定位能力,为解决测什么、怎么测、在哪里测这些问题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目前国际上“3S”的研究和应用已走向集成,是生态环境科学等研究领域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3S”整体集成技术也将是今后非点源污染研究中应用的主要研究手段,而“3S”自身的融合技术仍将是当前和今后研究的重点。

5.3理论研究与管理实践的接轨是必然趋势

以美国为例,这种接轨体现在三个层面:技术层面上,主要是完善城市污水管道体系,建人工沉积塘,采用湿地处理以及水体生态修复工程等;经济层面上,学术界以量化非点源污染为基础,结合微观经济学方法展开费用效益分析,从而进行政策手段的设计和有效性评价;政策层面上,美国国会结合研究进展,积极立法[13]。

参考文献

[1]沈晋,沈冰,李怀恩等.环境水文学.[M].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

[2]李怀恩.流域非点源污染模型研究进展与发展趋势.[J].水资源保护,1996,(2):14~18.

[3]胡雪涛,陈吉宁,张天柱.非点源污染模型研究.[J].环境科学,2002,(5):124~128.

[4]李怀恩,沈晋.非点源污染数学模型.[M].西安: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6,3~6

[5]LeonardP.G.,HenryM.P.,PlerreC,etal.Nonpointsourcepollution:Arecroplandcontroltheanswer?[J].Journalofsoilandwaterconservation,1986,(4):215~218.

[6]刘枫,王华东,刘培桐.流域非点源污染的量化识别方法及其在于桥水库流域的应用.[J].地理学报,1988,(4):329~339.

[7]李俊然,陈利顶,郭旭东,傅伯杰.[J].土地利用结构对非点源污染的影响,中国环境科学.2000.20(6):506~510.

[8]张淑荣,等.农业区非点源污染敏感性评价的一种方法.[J].水土保持学报,2001.15(2):56~59.

[9]韦保仁,石剑荣.地理信息系统在环境保护中的发展趋势分析[J].苏州城建环保学院学报,1999,12(3):35~40.

[10]SrinivasanR,ArnoldJ.G.IntegrationofaBasin-ScaleWaterQualityModelwithGIS[J].WaterResourcesBulletin.1994,30(3):453-462.

[11]ZhangH,etal.HydrologicModelingwithGIS:AnOverview[J].Appl.Eng.Agric.,1990,64(4):453-458.

[12]陈为峰,史衍玺.“3S”技术在农业非点源污染研究中的应用.[J].水土保持学报,2002.6:122~125.

[13]郑一,王学军.非点源污染研究的进展与展望.[J].水科学进展,2002.1:105~110.

ProgressandProspectoftoNon-pointPollutionResearch

FuYongfeng1,ChenWenhui2,ZhaoJihua1

污染管理论文第2篇

1.1科学的原则

我国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构建要在制度设立的程序、内容、技术上具有科学性。要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的保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避免因制度设立的主体多元化造成的制度上的重复与矛盾,使各项制度之间协调一致、相得益彰,实现制度的科学化、统一化。

1.2发展的原则

创建环境管理制度体系要坚持创新和发展的观点,实现管理制度与时俱进。管理制度要立足当前,谋划长远,使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符合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具有时代特征。它要求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既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又要符合我国中长期发展的未来状况,具有前瞻性和预期性的功能。

1.3个性原则

构建环境管理制度体系要从我国实际出发。由于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文化习俗、自然条件、经济科技水平不同,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特点也不相同,因而其环境管理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避免生搬硬套国外的经验做法。

1.4效益原则

通过构建环境管理制度体系,促进我国环境管理水平,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构建,从始至终都要体现效益的原则,要坚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通过环境管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逐步扭转我国环境状况不断恶化的局面,切实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2我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

2.1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各项制度的产生,都来自于我国环境管理实践,又服务于我国环境管理实践。环境管理制度应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加以改进,使其具有中国的特色,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服务。

2.2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各项制度的组成系统符合我国国情,是为实现我国的环境保护总体目标服务,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具体体现,适应了我国底子薄、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少等实际情况。

2.3全局和整体效益最优理论

各项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把定性管理、工作目标与环境质量目标、点源单项治理与区域综合整治、宣传教育与法制约束、工作协调关系与环境管理责任等多方面的环境制约关系,通过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技术的和教育的综合手段加以科学地划分和组合,它符合环境科学和生态学基本规律,是环境的普遍规律与我国环境管理实践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它也符合控制论等科学理论,是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在环境管理工作上的运用。

3我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制度的现实基础

3.1我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1)“三同时”制度;(2)排污收费制度;(3)限期治理制度;(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5)设备和工艺限期淘汰制度;(6)环境管理现场检查制度;(7)污染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8)排污许可证制度;(9)行政处罚基本制度;(10)行政复议制度;(11)民事赔偿责任制度;(12)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

3.2我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的行政制度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2)环境监察稽查制度;(3)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4)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5)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7)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8)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3.3我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的标准依据

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的行为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都需要以一些量化的指标为依据。环境标准就体现了这种技术性要求,是评价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定依据,也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基础。我国的环境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强制性的环境标准应视同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强制效力。推荐性的环境标准作为国家环境经济政策的指导,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实施。纵观我国环境标准的制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规范,从低标准到严要求的一个过程,对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现行的体系中包括水环境标准、大气环境标准等。水环境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检测规范、方法标准(水)。大气环境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检测规范、方法标准(大气)。固废污染控制环境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标准;固废其他标准。移动源排放标准:汽车污染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放标准;农用车排放标准;机动船舶排放标准;其他相关标准。环境噪声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环境噪声监测标准;环境噪声基础标准。土壤环境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相关标准。放射性与电磁辐射环境标准:放射性环境标准;电磁辐射标准;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其他环境标准:生态保护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环保产品标准;循环经济生态工业标准;其他环境标准。

4结语

污染管理论文第3篇

关键词:污染输出跨境WTO

AbstractOurcountryisnowfacingaseriouschallengethatsomuchpollutioncomingabroadhasbeenarriving.Thethemeisgoingtoanalyzethisphenomenon,pointsoutthereasons,basicforms,andthedevelopingtrendofthat.Also,itwillconcernthethreetypical“internationalpollutiondisplacement”behaviorsbackgroundedbythepresentlawarrangementsituationinourcountry,thenthepapertriestoputsomecounterlawmeasuresforward.

KeyWords:Pollution-outputtransboundaryWTO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特别在WTO规则成为全球贸易秩序主宰的今天,旧的贸易屏障迅速坍塌,而新的防御结构有待完善,在贸易壁垒的重构间隙,特别是对于那些法制进程滞后于WTO普遍规则要求的国家,跨境污染转移已变成一种常见的现象,跨境污染的发生频率和造成的后果,随着科技的发展,非但没有减轻,反而愈演愈烈,已经从简单的直接垃圾出口,发展到输出污染技术设备乃至整个行业,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也有个别、微观发展到普遍、巨量,而且难于治理。现实中的污染转移现象可以分成两类:一是在人为控制下的跨境转移行为以及随之出现的污染物或污染后果,污染转移的全过程在特定主体的有意识的控制之下,转移污染本身是其直接或间接追求的目的,如走私电子垃圾;另一类则是在自然力的作用下发生的、其转移过程和后果不由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决定,如由火山爆发引起的灰尘污染,由于意外事故发生的污染,如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露事故。

学界有学者著文论述的污染跨境转移似限于发生在国与国之间的以走私,贸易,或投资为形式的污染位移,这种位移具有明确的目的地,而在实际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有污染跨境转移的发生,但是不存在明确的对象和目的地,因而也更加难以防治。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大气污染的转移和通过海洋水体的污染转移。为了区别上述的两种情形,本文采纳“输出”的概念,强调本文所谓污染位移的目的地特定性,所以,实际上本文所关注的问题就是对环境污染转移现象分类的第一种。。

一、跨国污染输出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我国面临的跨国污染输出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加强了环境保护工作,对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和污染密集产业引进,采取了严厉禁止和坚决反对的态度。1990年3月22日,中国政府签署加入了《巴塞尔公约》,同时在我国制定的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都做出了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和污染密集产业引进的限制性规定。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从境外转移污染的事件时有发生。从这些事件分析,发达国家向我国污染输出主要有以下形式:1

(1)兜售“资源性”废物为名,通过直接贸易形式把“洋垃圾”转移至我国。即污染物的直接输出;如近期,浙江台州、广东南海等地区洋垃圾拼成“名牌电脑”事件,屡被媒体曝光,针对这一问题,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会上,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专门回答了记者的提问。2上海南京也曾经发生类似“洋垃圾”进口的事件。

(2)通过提供假检验证书或其他欺诈手段,向我国输出在本国禁止生产和流通的有害产品,一般是一些已经被淘汰的库存产品。即污染产品的输出;

(3)以直接贸易的形式向我国输出在本国禁止生产的石棉、铸造、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纸浆生产等高污染产业或者项目,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技术设备和污染行业的输出。有些地方面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一些外商以此为机会,在我国不少地区投资兴建污染治理费用高、处理难度大、易给我国带来严重污染和危害的生产性企业,以获得高额利润。

污染跨境输出实质是污染致害后果和治理补救责任的转移。本质上反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问题上的对立,一方面发达国家在占有大部分经济资源的同时,还想要享受优质的局部环境,于是,通过各种手段转移环境危险;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希望获得发展,不得不已牺牲自己的生存环境质量为代价。在这种短视环境观念的支配下,这样的一场交易最终没有获利者,双方都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好在随着人类理性的崛起,可持续发展战略已被普遍认同,积极合作,共同控制污染的跨境输出已经成为各国共识。

(二)跨国污染输出的成因分析

促使污染跨境输出的原因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

1、污染废物发生量的膨胀

全世界每年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约有3亿吨,其中90%产生于发达国家。这还只是平均水平,对于发达国家,由于其环境标准往往高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在发生同样经济收益量的前提下,其被列为有害废物的副产品的相对数量偏高,这在客观上也促使发达国家通过废物的跨境输出来缓解其国内的环境压力。

2、发达国家转嫁环境危险动机的客观存在

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的环保意识、环境的经济价值观念的不同带来对有害废物贸易的经济价值评价观的差异。发展中国家由于受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满足于进口废物带来的短期资金收入,而发达国家通过输出有害废物,可以节约大量的用于环境治理的资金,还会取得国际贸易利益。据统计,危险废物在非洲处置大约需40美元一吨,而在欧洲需要4-25倍的费用,在美国为12-36倍。3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在处理危险废物方面的环保法规和标准都日益严格起来。在美国,1吨有毒废物的处理费高达400美元以上,比70年代上涨了16倍。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因环境标准低,危险废物的处理费仅为美国的1/10。这种差价使一些垃圾商为从中牟利,把大批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来。据报道,仅1986—1988年间,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危险废物就达600多万吨。目前,每5分钟就有一船危险废物跨越国界。1996年4月发生在北京市平谷县的“洋垃圾”事件也是美国违反《巴塞尔公约》,假借出口混合废纸的名义向中国倾倒有害废物的典型事件。

3、发展中国家国民环境保护的行政和法律体制不健全,废物处理有待引进先进的市场机制

相对与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民众环境意识薄弱、环境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缺乏再生利用和无害处理有害废物的能力的状况。主要体现在:(1)有害废物管理体制不完备,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水平有限,有的环保部门甚至没有专门的废物处置管理机构。(2)用简单粗糙的方法处置有环境危险的废物,如有的直接将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用普通的掩埋或露天焚烧的方法处置。(4)有害废物市场处理体系有待建立。在一些发达国家,废物的分类、收集、回收、再利用已形成一个专门的行业,如美国的LaidLaw环境服务公司是一家国际性的环境产业公司,在工业和有害废物管理、处理和处置方面都有很大的业务量。而在我国及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这种体系尚处于低水平的萌芽状态。就我国而言,这种处理是通过遍布各地的资源再生公司体系来完成的,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和资金支持,所谓资源再生的过程只是选择范围极有限且技术含量很低的废物回收,仅限于纸质,塑料质,金属质等的废物。对于其他种类的大量废物,在城市则由城市环境卫生部门通过集中收集至郊区的垃圾场焚烧或者掩埋,而在农村,各种生活工业垃圾基本上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由于农村废物排放的分散性,污染的控制难以有效进行,对环境有巨大的潜在破坏可能性。

4.现有的国际贸易理论,投资理论,技术转让理论的缺陷

现有的国际贸易理论,投资理论,技术转让理论的最大缺陷是追求狭义的经

济比较效益,而没有考虑广义的社会生态环境效益,其中许多理论本身就为发达

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污染提供了依据。

国际贸易理论很多。与贸易和环境较为直接相关也较为典型的是比较优势论。该论是国际贸易的基础理论,其中心思想是:在资本和劳动在国内可以自由流动而在国际上不能自由流动的前提下,通过国际经济贸易,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可以达到两害相权取其轻,对各方都有利。该论有其正确的一面,但它的缺陷是仅考虑了各方的静态利益而忽视了动态利益,考虑了狭义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广义的社会效益。特别是这一理论可以成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通过贸易输出危险废物,通过投资输出污染密集产业的理论依据。从表面上看,这种贸易和投资符合自由化原则,对双方都有利:就输出危险物者而言,让垃圾在国内作环保处理成本很高,而输出废物基本没有成本;发达国家转移污染密集产业既可以把生产过程和危险物“名正言顺”地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又可以享受投资的利润;就发展中国家而言,购买危险废物价格便宜,又可得到可再生资源,接受污染密集企业也可创造就业机会。这样似乎可使双方的比较优势得以发挥。但是,如果这种比较利益再宽松的环保要和生态环境代价求下就能获得,那么其结果将是使输入方付出巨大的生命健康代价。

国际投资理论也很多。象维农的产品周期论,该论被用于解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动机。该论认为产品周期是产品运动的普遍现象,主张在新产品阶段实行垄断,用少量产品向经济结构和消费结构相近的国家出口;在产品成熟阶段选择经济水平,消费结构相似的国家作为投资对象;待到产品标准化阶段,为进一步降低产品成本,便在发展中国家寻找投资机会,再将产品出口到母国这实际就是将国内即将或已经被淘汰,高能耗物耗,高污染的产业让发展中国家去生产,然后把干净的产品出口到母国。日本小岛清的边际产业扩张论则明确主张日本企业的对外投资从本国已处于劣势的产业依次开始。所以这一理论也为转移污染密集产业提供了依据。4

5、国际立法的缺失

1989年3月22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制定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的专家组会议和外交大会,签署了《关于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该公约生效时间为1992年5月5日,有104个国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签订的目的是控制并把隶属公约管辖的废弃物越境减少到最小程度,把产生有害废弃物减少到最低程度,包括尽可能对废弃物产生源进行处置和回收;帮助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对他们产生的有害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有利于环境的管理。5在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法律控制上,公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作为南北对话和斗争的产物,它还存在很多不足:

(1)公约对许多关键性的概念的规定过于原则,内涵外延模糊,不能被确定援引。如对于“有害废物”的界定,列举于附件一,二中,同时也规定缔约国也可以国内立法将其他废物定义为有害废物,并未给“有害废物”一个统一明确具体的定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有害废物标准,具体到个案还是只能通过当事双方协商解决,这样以来,公约存在的意义就值得商榷了。又如,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有害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仅在下列情况才予以许可:当出口国没有适当的处置场所或技术能力和必要的设施、设备能力,以无害环境而且有效的方式处置有关废物时”,6但对于“适当”、“技术能力”等词的含义无统一的解释,发达国家可能以本国环境标准高为由,认定自己“没有适当的处置场所或技术能力和必要的设施、设备能力",从而为其跨境输出污染物的行为辩解。

(2)公约有的规定前后矛盾

最明显的是第4条和第11条,对此,学界的意见比较统一。公约第4条规定,禁止向非缔约国出口或从非缔约国进口有害废物;第11条规定,各缔约国可同其他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缔结关于有害废物越境转移的协定,只要求此类协定不减损本公约以环境无害方式管理废物的要求。7因为公约对何谓“环境无害管理”这一关键概念无明确规定,使得缔约国可以任意解释该条款,在实际上,缔约国的有害废物出口并不受控。“11条的规定尽管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原理相符,但仍被认为是对公约的严重减损”8“11条在公约磋商时,是对最具争议议题达成的最后妥协,其用词也十分模糊,基于此,成员方会议至今未对规定与现存的协议的协调性进行深入研究。”9所以也有人指出,《巴塞尔公约》所建立的法律体系在实际上被用到了其初衷的反面。

(3)实施公约的困难

缔约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是否有能力执行公约的各种复杂的规定,直接决定了公约是否能被有效率地实施。如对于PIC(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和同意程序,出口国进口国及经过国主要面临的问题是:不知道将有有害废物经过或进口到本国;没有充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来评价一个有害废物的越境转移是否可以接受;没有进行通知和同意的管理能力;对于将要进行的有害废物转移的专业评估没有足够的信息帮助。故Kummer认为,成功采纳PIC制度需要靠国家先进的环境管理设施和规定;当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存在问题,却要求发展中国家或转型中的国家有效执行该机制是不可能的。因此公约规定的控制,监督,PIC制度,交换信息等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发达国家应更多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先进技术和设施,帮助发展中国家有效地执行公约。10

二、控制跨境污染输出方面现有的法律规定

跨境污染问题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方面,从污染物跨境发生的过程来看,有害的污染物一旦产生,其产地的法律对即有管辖权;当污染物准备出口,它必然面临国际通用贸易规则的约束,当污染物运抵目的地时,当地的法律对其的准入也设定了一系列的规则;最后,当跨境污染输出事件的当事各方之间发生纠纷时,也要借助于国际公约、协定、条约来解决问题。

就中国而言,现在面临的主要是在加WTO后现有的法律规则同WTO规则靠拢和协调的问题。

(一)关于污染物越境输出的现有的法律规定

污染物中可以通过运输转移的主要是固体废弃物或者被固化了的废弃物(如用容器装载的废液等)因此,我国主要在有关固体废弃物的立法中污染物转移的问题。目前相关的国内立法有现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国家环保局、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等联合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及《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国家商检局、海关总署、国家环保局联合的《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环保局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等。

有关的国际法规主要有1992年生效的《巴塞尔公约》,公约确认任何国家均享有禁止来自外国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进入其领土内处置的权力,同时对缔约国之间转移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控制程序和要求作了规定。但该公约并未禁止有毒垃圾出口,而是只要接受国同意,有毒垃圾出口就是合法的。1995年,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下,有关各国修订了《巴塞尔公约》,新公约规定禁止以“循环再生产”的名义出口有毒垃圾。包括电脑在内的电子及电器零件,已被巴塞尔协定的技术工作组列为有害物质。美国是唯一拒绝在该公约上签字的发达国家。

(二)关于污染产品和设备的越境输出的现有法律规定

污染产品和设备是指那些在一国已经被禁止或限制销售和使用,或者限期淘汰,但在输入国并不被法律禁止的产品和设备等。本文所指的污染产品和设备的越境输出是指外国将本国禁止或限制销售和使用,或者限期淘汰的产品和设备转移到中国,而中国法律并不禁止或限制这些产品或设备。如自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际公约生效后,已有部分发达国家将其国内的受控物质以及需要使用或产生受控物质的设备转移到中国。

目前相关的国内立法主要有1992年颁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环境保护法》。一方面对一些具体的污染产品和设备做出了明确的禁止进口的规定,另一方面,也制订了一些防止漏洞的抽象条款,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此条款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这里的“任何单位”包括外国的企业。

相对发达国家而言,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很不健全的。主要的缺陷在于环境标准偏低和缺失。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客观的因素,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造成了它们对环境标准的不同规定。落后国家急于发展,不可避免地降低环境标准,或者缺失有关的环境标准,以给本国的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虽然国际社会对所谓可持续发展早就达成了一致,但在实践过程中,以牺牲环境换取发展的做法几乎是普遍现象,我国同样不能避免。其次是国际上对何谓污染产品和设备缺乏统一的规定,且在事实上在现有的世界经济发展水平的前提下,也不可能有统一的规定,这种规定的差异就给污染产品和设备的越境转移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这样的规定具有天然的软弱性,为左右,它只有通过订立普遍的国际条约来实现,这个过程是艰难的,而且即使暂时达成一致,也不能保证其贯彻执行,如美国拒绝执行《京都议定书》就是例子。

(三)关于污染行业输出的现有法律规定

污染行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破坏的行业。属于此类行业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为生产工艺的特殊性而难以避免产生大量污染物。经过了环境危机的发达国家既希望保证其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有追求局部的优质环境,然而,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这两者的发展存在此消彼长互为成本的关系。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发达国家利用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大量向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参见上述的关于国际投资产品周期论和边际产业扩张论)

经济全球化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管理的高层次集中和生产的低层次扩散造成了经济全球化中的“不平等地位”问题。由于资源和廉价劳动力的原因,发展中国家容易接受发达国家扩散的低层次产业,形成同发达国家高层次产业的垂直分工,这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分工体系。11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为了尽快引进外资,对外方的直接投资要求不高,引进了许多污染企业。例如,改革开放以来,港澳地区的化工电镀冶金制革漂染等污染严重的行业几乎整体转移到内地,国外的一些污染严重的行业也在中国找到了落脚点。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引进外资的档次有所提高。目前我国政府用来限制外国污染行业转移的主要手段是行政审批。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均须事先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审批机关对于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目前这种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实行审批制的做法,和我国设立内资企业的制度是不一致的。我国已加入了WTO,而这种投资者因国籍的不同而享受不同的待遇的做法,违反了国民待遇的原则,应尽快修改相关立法,做到与国际通用规则接轨。

另外,从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道有力的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12,凡设立生产性企业都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建设。但我国的环境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普遍偏低,所以外国的污染企业容易进入。如果在相同的条件下,我国批准国内的投资者设立某企业,却禁止外国投资者设立同类企业,这也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三、WTO规则下,我国控制跨境污染转输出的法律对策

控制污染物越境输出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是一个动态的流降问题,这种流动的方向取决于类似于液体渗压的原理,发达国家因其经济势力的高阶位而相对与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产生“压力差”,具有负的外部性的物质和能量从前者流出,向后者流入。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涉及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两个方面,就发达国家而言,应当承担起其应负的国际义务,严格控制污染的产生,利用经济和技术的优势尽快实现清洁生产,从生产的源头和过程防范污染。同时,应当积极帮助已经发生严重污染的国家进行治理,解决已经存在的污染问题。这些对于发达国家是义务而非某些国家所谓的出于人道主义的慈善行为,因为(1)发达国家是全球污染物的最主要生产者和有污染生产的主要受益者;(2)发达国家有相应的经济和技术实力来实践治理污染,实行清洁生产的能力;(3)现代的污染范围已经远远超越了一国地域的界限,污染事件发生的影响往往波及许多国家,发达国家也是潜在受害者,为了其自身的安全和发展,它们也必须遏制污染的越境转移。

然而,这种要市场主体自觉将其经济外部性内化的要求在现有的国际认识和制度体系条件下是无力和苍白的,这只是一种包含理想愿望的价值取向,不仅发达国家,如果将世界市场看成一个大的市场经济群落,它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市场经济在垄断,污染以及失业和通货膨胀中遭受损失”13现实地,我们还须更多地关注实在可行务实的策略方案。

法律对策的生命在于解决问题。由解决问题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现实策略和理想策略。

现实策略即在现有的法律资源条件下,能够最大正效益地解决问题同时带来最小负效益的处理方案。这通常是现实主义者考虑问题的方向,故命名如斯。现实主义的好处在于当下的高效和实用,不足在于过度的现实往往缺乏必要的制度理想和优益规划。

理想策略,是在充分的法律资源条件下,能够最大正效益地解决问题同时不带来任何负效益的处理方案。它是与现实策略相对的概念,类似于法理学中的概念---“应然”,它具有相当的“前瞻性”,代表法律的终极理想。庞德认为“我们在讲的这一意义上的法律¨¨¨,并根据权威的传统理想或以它为背景,¨¨¨。”14其意义在于,只有在理想状态或者说应然状态的关照下,才可能实现法律的前瞻性,也才能为现实策略的发展方向指引道路。限于本文的篇幅以及笔者的研究范围,循着上文对我国有关控制跨境污染转移方面现有的法律规定的分类分析,本文下面将着重阐述相关的现实策略。

(一)关于控制污染物越境输出的法律对策

在这方面,WTO规则同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无大的冲突,虽然国际国内的有关控制污染转移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贸易自由,但WTO中有多个协定认同了这种为了保护环境、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而采取的法律应对,前提是不违背非歧视原则、不对情况相同的各国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不构成在国际贸易中变相限制。15控制污染越境输出的重点,是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走私有害废物入境的行为,同时须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杜绝危险废物市场。

(二)关于控制污染产品和设备越境输出的法律对策

污染产品和设备的越境转移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不同国家环境标准存在差异,即有这样的问题:对于同样的产品和设备,在A国被法律禁止生产和使用,而在B国它们的生产和使用却是合法的,或者并没有没法律明文禁止。如果我国以环保为由拒绝进口相应的产品和设备,出口国就会依据国民待遇原则提出控告,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我国不能禁止此类产品和设备的进口。根本上讲,要想摆脱这种被动的局面须加快相关法律的制订,在充分考虑我国法制发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前提下,尽快做到与国际环境标准的接轨和协调。在当下也不是完全丧失主动,如果该产品属于中国和出口国共同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所控制生产和使用的产品,中国和出口国就都有义务逐渐减少其生产和使用,中国即可以据此禁止这些产品的进口。作为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WTO的某些规则与环境公约之间出现一些个案的冲突在所难免,WTO规则的起草者其实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根据WTO的《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议》的规定,“一方面为赞同和维护一个公开无歧视和公正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另一方面为保护环境和促进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行动之间,不应有任何政策上的抵触。”因此,执行环境公约不应被认为违反WTO的规定。

而且,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7条的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以及我国1992年颁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商检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所以,商检机构可以按照生产国的标准来检验,对于不符合生产国标准的产品,商检机构可以责令收货人退货或销毁。在依据该条款时要注意一个问题,因为不同国家的相关标准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不同的标准拒绝进口有违背国际贸易中非歧视原则之嫌,因此,如果存在相应的国际标准,还是应当优先采用国际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有学者认为出现上面的情况是由于我国立法存在的漏洞造成的,但笔者认为我国没有将某些产品设备列为禁止生产和使用的产品的做法是有依据的,并非是简单的立法缺陷。事实上,这是立法者对经济发展和环境利益反复权衡之后所做的制度选择。这可以用经济学中的机会成本理论16和收益递减规律17来解释。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一国的经济资源是有限的或者说稀缺的,而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环境保护同样需要投入大量的社会成本,且两者常常互为成本,所以问题并不在于通过法律制度设置绝对严格控制一方而尽可能发展另一方,而在于在两者运动的轨迹上找到藉以契合的平衡点,这样才可能使整体的社会经济处在“生产可能性边界”18上,从而使整个社会富于效率。这样的解释同样适用于说明关于控制污染行业越境转移的法律对策问题。

(三)关于控制污染行业越境输出的法律对策

目前我国政府用来限制外国污染行业转移的主要手段是行政审批。但是目前这种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实行审批制的做法,和我国设立内资企业的制度是不一致的。我国已加入了WTO,而这种投资者因国籍的不同而享受不同的待遇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国民待遇的原则,应尽快修改相关立法,做到与国际通用规则接轨。

另外,关于如何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1)在逐步完善和提高国内环境标准的同时,在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地区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2)明确评价单位的法律责任,增强评价的可靠性。一般来说,建设单位作为建设主体,应对评价承担责任,但由于环境评价工作具有相当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并且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有污染生产作业的技术独特性,应当运用制度力量使评价单位提高业务水平,对环境评价做出正确的结论。(3)促成国际社会尽快达成一致,制定限制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的国际公约,在WTO的体系中,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特殊待遇。

参考文献

1参见李挚萍:《加入WTO后我国控制外国污染转移法律对策的调整与完善》,载于《环境保护》2000年12期

2人民网北京2002年5月31日讯,记者宋丽云报道

3KatharimaKummer,InternationalManagementofHazardousWastes,ClarendonPress,1995,at7

4傅玉辉:《WTO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绿色壁垒”对贸易的影响及对策》,载于《环境保护报-绿色大视野周刊》第925期2002年6月18日A2版

5关于《巴塞尔公约》见人民网“环保”之“绿色风标”/GB/huanbao/55/20011226/635406.html

6《关于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第4(9)条

7《关于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第4条、第11条

8W.LangH.NeuholdK.Zemaanek,EnvironmentalProtectionandInternationalLawGraham&Trotman/MartinusNijhoff,1991,at155

9KatharimaKummer,TheBaselConvention:TenYearsOn,at234

10钭晓东:《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对传统国家责任的挑战》,载于《2001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336页

11摘自《中国城市的未来展望》,禚振坤,

12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3《经济学》(上)(中译本)第72页,(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著(十四版),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第1版

14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3页

15李挚萍:《加入WTO后我国控制外国污染转移法律对策的调整与完善》,载于《环境保护》2000年12期

16opportunitycost经济学概念,认为“社会资源是稀缺的,而在稀缺的世界里选择一种东西意味着放弃其他东西,机会成本也就是放弃了的物品或劳务的价值”(《经济学》(上)(中译本)第48页,(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著(十四版),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第1版)

污染管理论文第4篇

看了汪部长在水利学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学术报告“水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与调控”,颇有感触,认为报告语言朴实、思路广阔、内容实在、目的明确,将问题及治理方向论述得很透彻,让人感到明朗、广阔、深远、清透,对前景一目了然。报告明确指出水污染治理是将来面临的最严重、难度最大的问题,比解决洪涝灾害、水资源不足更困难,一语中的、确实如此。

难忘7月13日,那是我们中华民族大激动的日子,我们自豪的获取了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治理环境,迎接奥运”从此成为北京市的一项急迫而重要的任务,北环水系就是重点治理对象之一。

北环水系是一条小河,东西走向,横贯北京闹市区,是中南海的水源地,也是未来奥运村的水源地。目前,北环水系水流不畅,污染严重,水质不断恶化,严重影响北京形象,与首都地位极不协调。它虽然尺度不大,但因为作用重要,所以当之无愧地被市政府列为重点治理对象。

很荣幸,作者参与了北环水系治理的前期工作,近期对水系进行了详细的实地考察,沿线访问了数以百计的居民及河道管理者、旅游业者、公园管理者,对水环境现状及污染源特征掌握了第一手资料。总的感觉是,水系虽然规模不大,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污染严重,污染源花样繁多,治理难度很大。

本文对北环水系的水环境现状、污染源特征、存在的社会问题进行了描述,对治理工程进行了简介,对如何治理污染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笔者认为,北环水系只是一个特例,它具有普遍性,代表了城市水系环境污染所共有的特征。本文的目的就是让读者充分了解城市水系污染的特征,了解因污染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了解城市治污的艰巨性,准备迎接未来的挑战。

一、何谓北环水系

1.1北环水系是什么?

北环水系位于北京市市区偏北侧,横贯东西,自西至东跨越海淀、西城、东城、朝阳四区,由长河、北护城河、亮马河等组成,全长约20km,河道宽度约15~40m,水源来自于京密引水渠。

历史上,北环水系连同相连的湖泊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水系,然而,在60~70年代的城市建设中,水系遭到严重破坏,许多河湖被填平或被改为暗沟,使得北环水系支离破碎,难以全线贯通。

1.2与水系相连的湖泊有哪些?

与北环水系相连的湖泊甚多,从西到东有紫竹院湖、动物园湖、展览馆后湖、市中心区的“六海”、筒子河、金水河,还有北郊的人定湖、青年湖、土城沟遗址公园,东郊的工人体育场、水碓湖、红领巾湖等共有16处之多。“六海”是由六个湖泊串联组成的水域,位于北京市正中心,总面积约150万m2,上游至下游依次是西海、后海、前海、北海、中海、南海,其中,北海是著名的公园,中南海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办公地,都是很重要的水面。筒子河是环绕故宫的河道,金水河是从天安门脚下流过的河。可见北环水系对北京城区的生态环境起着多么重要的作用。

规划设计中的奥林匹克公园位于北京北部,开辟有一定面积的水面,其水源也来自北环水系。因此北环水系是城市由西向北、向东发展园林建设、美化环境的重要条件,是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1.3水系的功能、作用是什么?

北环水系的基本功能是:城市泄洪;为湖泊和工、农业输水;美化城市环境;供旅游、休闲、观赏。此外还有改善区域小气候、补充涵养地下水等功能。

根据规划,治理后的北环水系为风景观赏河道,将成为重要的城市景观走廊,规划还赋予其旅游通航的功能。

1.4水系沿线城市建设情况怎么样?

北护城河南侧是繁忙的交通主干道—北二环路,河道北侧高楼大厦一栋接一栋,主要是高层住宅楼、高档写字楼、办公楼,也有少部分高楼正在建设中,此外还有几处漂亮的公园。

亮马河沿线是重要的商业、居住、办公、使馆区。北侧有渔洋饭店、京城大厦、昆仑饭店、燕莎商城、光明公寓等;南侧有大量的高层居民楼、写字楼,还有十几家大使馆在这里一字摆开。象胡家园小区、东苑公寓等都是高级住宅小区。

二、北环水系水环境存在哪些问题?

北环水系存在着许许多多的环境问题,然而,水环境污染依然是最大的问题。根据2001年夏、秋两个节的水质监测结果,按《地表水环境评价标准》(GHZB1-1999)评价,位于上游的长河水质较好,夏秋两季都为Ⅲ类水,满足水域功能划分要求;北护城河水质较差,夏季CODMn超标严重,为V类水,不能满足IV类的水域功能要求;亮马河下游不管是夏季还是秋季,CODMn超标严重,为V类水,不能满足水域功能要求;中南海为IV类水,勉强满足要求。

从水质参数来看,北环水系的污染很严重,然而,水环境污染隐含的问题是水质参数所不能表述的。

2.1形形的污染源

根据调查,水系主要污染源仍是生活污水,沿线部分住户(特别是平房住户)污/雨不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尤其是亮马河最为严重,沿线可以看到黑洞洞的排污口直通河道,密密麻麻、数不胜数,阵阵浊流涌入河中,令人心寒。

此外还有河道淤泥、工地弃渣弃污、餐馆弃污,行人、小吃经营者投入垃圾,垃圾车、大粪车倾倒等。春天的大风将尘土、垃圾扬起抛入河道,夏天的雨水将四面八方的泥沙、垃圾冲入河道,还有行人将河沿当厕所。污染源形形、种类繁多,防不胜防。小小的河流显得多么脆弱,似乎人类及大自然都敌视它的存在,故意与它为敌,想尽千方百计要把它搞脏搞臭。

2.2秋风扫落叶—富有诗情画意的污染源

北京的秋天美不胜收,沿河高大的垂柳在微风中摇摆,树叶黄了,令人心旷神怡。寒流来了,在强风中,树叶纷纷扬扬、飘飘洒洒,落在水面,厚厚的一层将水面覆盖。这秋风扫落叶的景色是多么富有诗情画意,然而,为大自然的美丽做过贡献的树叶们一旦落入水体就会变成污染物。树叶在水面飘浮数日后就会沉入水底,逐渐腐烂发酵,变黑形成有机底泥,营养物质释放于水中。

2.3环卫工人有“黑客”

北护城河及亮马河附近不少居民反映,个别环卫工人为了偷懒,不原将垃圾、粪便运至远处,竟将垃圾车、抽粪车中的污物偷偷倾入河道,造成水质严重污染,充当了河水污染的“黑客”。

2.4污染源也搞游击战

偷弃污者神出鬼没自不必说,污染“游击战”有许多方式。北护城河及亮马河有若干雨水管流入河道,从这些雨水管中不时地有生活污水流入,时有时无,难以查证这些污水来自何处。考察时还发现,北护河水深褐色里呈现淡淡的乳白色,散发着刺激味道,可以判断肯定有工业污水流入,但管理人员也搞不清除来自何处,据说这种现象也不是总有。看来,污染源也搞游击战。

高粱桥与下游的北护城河之间是一段暗管,长约1km。附近北下关一带有约1000户平房居民。该居民区雨/污不分、直通暗管,平日的生活污水全部流入暗管。当河水不流动时,污水全部积蓄、隐藏在暗管内,好像在积蓄力量,等待着一举成名的那一天。当水闸开启,河水开始流动时,隐藏在暗管内的污水夹带着各类垃圾会一古脑儿地涌出来,争先恐后地流入北护城河,颇有千军万马的气势。北护城河顿时浊流滚滚、垃圾遍布。

只有亮马河的排污口是公开的、明目张胆的,潺潺流淌的污水似乎有着不可撼动的背景,似乎理直气壮地在说:“我就这样,你能耐我何?”。其实,污水排放者也是污染受害者,他们也很痛心,要求治理的愿望很强烈,只是无奈罢了,生活污水总需要有一个去处。

2.5中央领导的关注

2001年夏天,北环水系及市中“六海”水质严重恶化,水体发黑发臭,表层漂浮着一层脏物,藻类大量繁殖,水草横生。据说在中南海的中央领导目睹此景后大为震惊,亲自打电话给北京市水利部门,要求进行治理。为了改善中南海水质,可以说用尽了招数,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施用大量水质净化剂,放水稀释冲刷,人工打捞飘浮物,从上海调用了水质净化船(持有专利技术)等等。治理后,中南海水质有所改善,水利部门也算是向中央领导交了差,但笔者去现场调查时发现水体呈现墨绿色,水质状况仍然不能令人乐观。

“六海”的水是从北护城河流入,调查时发现,最北部的西海沿岸有一些高档饭馆经营,这些饭馆在酒足饭饱之后,严重污染着“六海”水质。

2.6污染源也有靠山

在亮马河、西海、前海,有一些沿餐馆及水上游乐城,经营者用污染公共水域的代价为自己挣来了大把钞票,附近居民对此很有意见,一再向各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然而居民的努力总是白费,餐馆照样营业,污水照样排放,雷打不动,稳如泰山。很明显,这些餐馆有靠山,背后有支持者,如果这些餐馆、游乐城关闭了,支持者们的财源就减少了。

据亮马河使馆区的居民反映,附近一家部队单位办了一个路边洗车场,出租给外地打工人员经营,单位收取费用。洗车场占用道路,搞的污水横流,污染河道水质,居民对此意见很大,要求有关部门查封,但是,地方政府管不了部队,只好眼睁睁看着它存在下去。

污染源有靠山,这是污染治理中最麻烦、最头痛、最难办的事情。

2.7不幸的胡家园小区

亮马河东直门外斜街~工体西侧路河段约有400m,紧靠河边南岸就是胡家园小区。胡家园小区是北京市著名的模范小区,几十栋楼房高低错落,各抱地势,十分亮丽。小区内道路平整、干净,绿草如茵,树木鲜花错落有致、配置合理,这是一个具有现代气息的小区,管理的井井有条,一丝不乱,胡家园小区的居民是幸福的。据说,这里还住着几个说话很管用的地方干部,显然,当初规划者是抱着“靠水而居的”心态在这里建设一个现代化小区的。然而,胡家园小区的居民也是不幸的,不幸也是因为它紧靠亮马河。这里是整个北环水系污染最严重的地方,程度之甚令人触目惊心。笔者数次来此考察,和当地居民及居委会进行了交谈。在现场看到,河内水体是全黑色,呈现粘稠状,水不流动,是死水,水面漂浮着密集的粪便块、手纸、塑料袋等垃圾,散发出臭气,水底不时有大团气体翻腾上冒。据当地居民介绍,沿河几家饭馆向河内随意仍垃圾,有别处饭店半夜将垃圾、粪便倾入河道,更有大量生活污水流入。夏天这里空气充满恶臭,蚊蝇满天飞,住在十几层高的楼上都不敢开窗子,有的住户要用很多农药灭蚊蝇,讨厌极了。居民怨气冲天,感到很无助,只好不停地向政府反映情况。居民一直不停地向市、区政府各部门,向电视、报纸新闻媒体呼吁,也不时地招来一些官员、记者来此了解情况,然而视察着最终都是无奈地摇摇头、叹口气后悻悻地离去。区政府也几次投资进行过治理,但状况始终没有改变。再往后,居民打烂了电话也没人敢到这里视察了。

胡家园小区的对岸是小关村,是大片平房区,据说,原居民大都搬走了,房子租给了外来人员,其中有许多少数民族,这里是谁都不管的区域,也是河道严重的污染源。

2.8100%的污水

一般概念下,河道原本流淌着清水,只是由于污水的流入才使得整个水体变坏了,长江如此,太湖如此,淮河也是如此。然而亮马河下游(壅水闸~入坝河)并非如此,雍水闸关的很死,滴水不漏,沿岸大小28个排污口汇集着四面八方的污水,河底流淌着的是100%的污水。如果没有污水,河道将会是干底状态。污水“滋润”着亮马河。

2.9天堂与地狱

沿北环水系走过,你可以看到:两侧道路平整,桥梁、绿地、现代化居民社区、公园、写字楼、星级宾馆、高级商厦、外国使馆、国际机构等一个挨一个,环境显得美丽、干净、高档,具有现代化都市的风采。这体现了首都经济建设的成果,然而,再看河道里面确实大煞风景,水质污染严重、底泥淤积、气味难闻。河内河外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一个天上、一个地狱。本来应该为生态环境、为景观起重要作用的河道,反而起了负面作用。

2.10水资源匮乏—先天不足

由于北京市用水量增加,加上近几年降水量偏少,缺水严重,水资源越来越宝贵,向下游排放的环境用水量减少,水体更换周期变长,部分河段变成了死水,污物不能稀释,这也严重影响了水质。

三、北环水系治理与奥运会

奥运会申办成功,我国政府已向全世界庄严地做出了一系列承诺,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改善环境,为奥运会举办创造一个优美的环境。这对于根治北环水系的污染问题无疑是一个最佳锲机,北京市政府下定决心,投巨资对北环水系进行彻底治理。

3.1治理任务

此次治理工程的主要任务是截污、清淤、绿化,并新建、改建一些建筑物(船闸、节制闸、橡胶坝、码头等),还计划建2处大型天然游泳场。治理的目标是:整治河道,提高防洪、排洪、蓄洪能力,彻底改善水环境,实现“水清、流畅、岸绿、通航”。治理后,水系沿线将新增绿地约40万m2,改善绿地面积8万m2;新增水面12.33万m2,改善水面面积20.6万m2。

3.2治理意义

北环水系综合治理可改善首都生态环境,提高北京的整体美,提高北京的国际形象,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2008年奥运会创造一个优美的环境,为首都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优美的水系与首都的历史文化背景及城市地位相适应,对北京的防洪、供水、旅游等也有重要意义。

四、城市治污何其难—浅谈污染治理方略

显然,北环水系治理的意义是重大的,愿望是美好的,决心是坚强的,气魄是雄伟的。然而笔者根据调查认为,要达到治理目的,必须采取两手:一手硬,一手软。一手硬就是采取工程措施,投入资金进行治理;一手软就是提高管理水平,进行法制建设。城市治污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工程措施并不能保证治理效果达到预期目的,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措施才能达到目的。

4.1资金、行政、法律保障措施

(1)资金支持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显然,资金支持是污染治理重要的条件之一,没有资金,一切治理措施就无法实施。

(2)政府的支持是后盾

城市水系污染治理涉及面很广,不但涉及到居民,还涉及到外地人员,涉及到部队系统,涉及到少数民族,也会涉及到权利持有者的利益。因此,单靠水利部门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即使再加上环保部门,力量依然是苍白无力的。需要市政府的强力支持,市政府也需要中央政府的支持。没有一个强大政府的支持,许多强制性措施就难以行得通。

(3)污染治理需要法制

法律法规是人们共同遵守的准绳,北京市应制定保护城市水环境的地方性法律,让水系管理部门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这样一些事情做起来会容易一些。

4.2工程保障措施

(1)必须实施彻底截污、污/雨分流

根据实地调查结果,生活污水是水系最严重的污染源,将生活污水完全截留是治污的根本。另外,由于雨水管经常被用作排污管,所以实施污/雨分流也是重要措施。污水送入污水处理厂处理,雨水量不大的情况下则另找途径排出,洪水可以通过河道排放。

(2)对老平房区进行搬迁改造

一般来说,北京市新建居民区都有完备的下水道系统,都实施了污/雨分流。但是,老平房区房屋破旧,多数没有下水道系统,而且污/雨不分,是造成河流污染的主要来源。不管从污染治理的角度还是从城市建设的角度,都需要对老平房区进行搬迁改造。

4.3市政管理措施

(1)加强城市卫生综合管理

加强北京市的综合卫生管理,使街面保持干净,减少因风吹、雨水等因素将脏物带入河流。对自由市场、餐馆、外来人口聚居区进行严格的卫生管理,对建设工地卫生实行严格监督,对产生污染的路边小生意、洗车点或进行环境改造、或取缔。

(2)环卫部门应提高管理水平

鉴于环卫部门职工向河道倾倒垃圾、大粪的情况客观存在,环卫部门应提高管理水平,严格要求职工遵守规矩,教育职工明确自己的责任,对不守规矩、擅自污染环境的职工给与相应的处罚。

(3)合理布置垃圾处理站点、公共厕所

应健全垃圾处理站点网络(尤其是公共场所),让人们垃圾有处可弃,减少因无垃圾站(箱)而导致的垃圾随意丢弃。应在沿河设置一些公共厕所,让在外活动的人们感到方便,减少因为没有厕所而将河沿当厕所的现象。

(4)拆除一切造成污染的违章建筑

对一切形成污染的沿河餐馆、水上游乐厅等应取缔。

4.4水系沿线环境管理、监督措施

(1)加强河道沿线环境监督

应成立河道环境执法监督队伍,依法行使职责,惩罚偷弃污者。

(2)加强河道保洁工作

加强河道的保洁工作,将河边的枯枝落叶、尘土、垃圾等及时清扫,将坡面进行及时护理,将飘浮在水面上的脏物、树叶等及时清出。

4.5水资源调控措施

(1)加强水源调配方面的研究

水资源不足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因素,河水不流,水质就会恶化。应加强水源调配方面的研究,如何既节约水源又保护水环境是必须研究的课题。此外,在奥运会之前,北京市计划建设一批污水处理厂,应加强处理水的应用,处理厂与输水管道应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将处理后的洁净水引入河道,这样既节约水资源又可保护水环境。

(2)加强水系协调管理

北环水系担负着向16处公园湖泊供水的任务,河流与湖泊的一体化调度管理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必须加强协调性。

(3)闸门群联合控制科学化

北环水系闸门过多,管理又不统一,为了达到河水“流畅”的目的,应制定闸门群的联合调度规则,设置信息化、自动化控制系统,成立联合调度指挥机构,运用科学的模式、先进的手段统一水流调度问题。

4.6公众参与措施

(1)让公众参与河道环境管理

河道管理部门应建立与沿线居民的沟通渠道,定期访问居民,公布举报电话,让居民有机会参与对污染源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也可以实行“门前三包”等措施,目的是充分发挥群众保护水环境的巨大热情,对水环境实行有效的监督和保护。

(2)搞好大众教育

对大众加强保护水质的教育,沿河树立一些警示牌,呼吁人们注意保护水质。另外,新闻媒体继续对大众进行环境保护的教育。

“现代化摩天大楼的旁边流淌着一条臭水沟的”现象无法消除,美丽北京的一个污点就难以消除。

写在后面

水污染治理比防洪、抗旱难度更大,因为洪水的发生在时间上偶然性、在地域上有局限性,而水污染则是每时每地都存在。洪水、干旱是天灾,面对天灾,人类更能团结一致,更能吃苦耐劳,更能相互帮助,更能激起一股热情,1998年长江大水就是一个例证。水污染是人祸,是人引起的,治污会影响到部分人的利益,会涉及到社会中的方方面,因此,治污难度会更大。

与奔腾的长江、淮河及浩瀚的太湖相比,北环水系太藐小,太不值得一提,但是,面对如此“微不足道”的水系,拥有雄厚资金、先进技术的北京市竟然毫无办法,那么,长江、淮河、太湖的污染治理难度又会是如何?反复投入巨资治理而毫无效果就在情理之中了。

污染管理论文第5篇

关键词:机械制冷机污染传质蒙特卡罗方法传输几率

1前言

近年来斯特林、脉管等机械制冷技术发展迅速,已成功应用于空间、军事、通信等各个领域[1,2]。长寿命技术是微型机械制冷机目前急需解决的一项关键技术,而在长寿命技术中,气体污染是一个重要因素。污染气体在制冷机内产生后,沿着复杂的管路进行传输分布,最后缓慢的吸附凝聚在蓄冷器从而影响制冷性能。

研究机械制冷机污染气体传质过程的意义在于可以从机理上了解污染对制冷机影响的途径、趋势,并对污染控制措施的改进和标准化提出建议。对污染传输过程的研究采用理论计算和实验验证两种方法相结合。

大量的分析结果表明,机械制冷机内的污染气体主要是水蒸气、酒精、丙酮[3]。在制冷机的装配、运行中有两种情况涉及到污染传输:一个是装配后的高温烘烤除气;另一个就是长期运行中的污染传输。一台制冷机装配后要进行烘烤除气,相关部件缓慢释放的污染气体经由微小间隙、圆管等通道被真空泵抽走。在制冷机的长期运行过程中,污染的主要来源是直线电机、蓄冷器等关键部件的放气,直线电机绕组的放气通过间隙密封缓慢的扩散到压缩腔、中间连管、膨胀腔,然后在蓄冷器被吸附冷凝,蓄冷器本身的放气也逐渐在冷端凝结,达到一定程度后制冷机性能会显著下降。机械制冷机的基本结构和污染传输路径如图1所示。

图1机械制冷机构造与污染传输过程简图

2制冷机污染传输机理的理论研究

2.1制冷机传输过程的分析

对制冷机进行烘烤除气时,很容易就可以抽到比较高的真空,此时气体处于分子流状态。制冷机正常运行时污染分子传输的主要障碍是宽度只有几丝(10-5m)的间隙密封和内径只有几毫米的中间连管,其余部分对传输的影响可以忽略。污染气体在氦气工质中的分压很小,而且水蒸气分子在间隙密封的环形通道里克努曾数(Kn)远大于10,也可以用分子流理论来进行仿真建模,计算传输特性。

2.2采用直接模拟蒙特卡罗(DSMC)方法对污染传输过程进行理论建模

对于分子流范畴下气体的求解,有分析方法和数值方法两大类[4]。分析方法计算比较困难,而且对于环状管路很难得出精确解析解。采用直接模拟蒙特卡罗(DSMC)方法是比较合适的,它是一种基于概率统计的数值方法,通过计算机来追踪每个粒子的运动。由于DSMC物理模拟的本质,相比其他方法可以引入更真实更复杂的物理模型,特别是对间隙密封等复杂管道内气体传输特性的计算。

引入传输几率——无规律的进入导管入口的分子通过出口的几率[5],只与管道的几何结构有关。分子流状态下传输几率与管道的分子流率有下面的关系式:

(1)

式中:——入口处的分子流率;

——入口处气体分子密度;

——分子热运动的平均速度;

­——入口孔的面积。

用DSMC方法来计算的基本步骤为构造贝努利模型、定义随机变量、通过模拟获得子样、统计计算。图2是圆管中DSMC计算的基本流程。如图所示,首先在计算机中产生一系列随机数生成有效粒子,然后跟踪每个粒子与管壁的碰撞情况,通过比较粒子到碰撞壁面的距离、直接返回入口的距离、通过出口的距离的大小来决定是否继续跟踪。通过对大量粒子的跟踪进行统计计算,得到传输几率。环形管路由于涉及到更复杂的几何结构,粒子的反射、碰撞公式、计算流程要更复杂。

2.3传输几率的计算

用DSMC方法编程计算了制冷机内一些关键管路的传输几率,表1是半径1.2mm、长100mm的中间连管传输几率的计算值;表2是内径15.98mm、外径16mm、长度16mm的间隙密封环状管路的传输几率计算值。计算值随追踪粒子的样本数增多而逐渐收敛,一般取样本数超过一万时,计算值就比较稳定了。

图2圆管中的DSMC计算流程简图

表1按不同样本数得到的中间连管传输几率样本数5000200004000060000

传输几率2.84%2.98%2.9925%2.9919%

表2按不同样本数得到的间隙密封传输几率样本数1000300050001000020000

传输几率1.7%2.2%2.3%2.37%2.33%

为了制冷机设计的优化,计算比较了不同尺寸结构管路的传输几率,下面图3是对不同长度L(mm)、不同内外径比值(r/R)环路的传输几率比较(外径设为16mm,改变内径以改变内外径的比值)。由图5可知,长度越长,间隙越小,传输几率越小,而且间隙变化对传输几率的影响比长度的影响要大一些。根据此规律可以在设计的时候对制冷机尺寸进行优化。

为了证明圆管结构DSMC计算模型的有效性,用DSMC方法计算了不同半径R和长度L的圆管传输几率,并与理论解析解和相关资料的实验值[6]进行了表3所示的比较,发现三者吻合的比较好。对于圆环管路的传输几率,用解析法很难得到,而且也未见到相关的实验数据。需要设计、搭建传输实验台进行分析研究。

图3不同结构尺寸圆环DSMC计算结果比较

表3不同方法得到的圆管传输几率比较L/RDSMC值解析解实验值

167.11%67.20%69.5%

251.56%51.36%52.3%

435.78%35.89%36.9%

3制冷机污染传输的实验研究

3.1污染传输实验的设计思想

为了进行具体实验来验证传输几率的理论计算,根据流导的推算方法将传输几率与容器真空度的变化联系起来。分子流导定义为:其分子流率与管的两截面或孔的两侧的平均分子数密度差之比,有两种方法进行计算:

方法一:

根据流导、流率的定义有:

(2)

式中:——分子流率;

——入口与出口平均分子数密度之差。

根据真空度的变化可以得出分子流率的公式:

(3)

(4)

式中:——标准大气压(Pa);

——入口腔内气体真空度的降率(Pa/s);

——入口腔的体积(m3);

——标准状态下1mol气体体积(m3/mol)。

由式(2)、(3)、(4)可得:

(5)

方法二:

引入传输几率的概念,分子流导可以表述为[7]:

(6)

式中:——入口处的分子流率;

——入口与出口平均分子数密度之差;

——入口处气体分子密度(mol/m3);

——分子热运动的平均速度(m/s);

­——入口孔的面积(m2);

(7)

(8)

由式(6)、(7)、(8)可得:

(9)

综合方法一和方法二,由式(5)和式(9)可以得到:

(10)

式中的值可以通过相关手册查出。从而得到传输几率与真空度、真空度降率两者比值的线性关系式。

3.2污染传输实验平台的搭建

搭建如图4所示的污染传输实验台,图中上腔、下腔、活塞、气缸等组成污染传输容器,活塞与气缸之间的间隙构成环形微通道。实验时首先将容器外部缠绕加热带,控制在800C,用两个真空泵将上、下腔抽为高真空,除去内壁吸附的水蒸气等气体。然后关掉真空泵阀门和加热带,往容器中充入小于一个大气压的纯净氮气,只用与下腔直接相连的真空泵抽气至高真空,通过真空计测量上腔真空度的变化,并用计算机进行采集记录。

由图5可知污染传输实验所测得的传输几率值为2.9%左右,与理论计算值2.37%要大,误差约为18%,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误差的原因主要是间隙密封中活塞轴不是正好位于气缸中心的位置,如果活塞偏心,间隙就不是标准的环形了,作为极限情况,把所有间隙密封的空间都挤成一个圆管,传输几率变大为5.7%。在装配过程中不可能保证完全的同心,所以实验结果稍大是正常的。

用纯氮并对容器加热除气,是为了抑制实验过程中金属容器内壁释放水蒸气造成实验误差。在分子流状态下各气体传输几率是一样的,所以此实验结果也适用于污染气体的传输情况.

3.3污染传输实验结果分析

在实验的过程中对真空度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处理,实时计算传输几率。对于内径15.98mm、外径16mm、长16mm的环状管路,根据分子流区域的划定,在这间隙密封环形通道中,只要压强小于50帕便可视为分子流。在不同压强下测得的传输几率值与蒙特卡罗法计算的数值比较如图5所示。

图5污染传输几率实验值与理论计算的比较

4结论

对机械制冷机内污染气体的质量传输过程,分子流状态下气体分子的传输几率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研究对象。通过直接模拟蒙特卡罗方法对制冷机中间细长连管和间隙密封的传输几率进行仿真运算。已有的解析值和实验数据验证了圆管的传输几率计算的正确性;设计实验验证方法,搭建实验平台进行具体测量分析,在可以接受的误差范围内验证了圆环密封传输几率计算的有效性。

对污染气体传输影响比较明显的几段管路中,中间细连管的传输几率为2.99%;对圆环形间隙密封的传输几率,DSMC计算值为2.37%,实验值为2.9%,在正常的误差范围之内。污染传输机理的研究揭示了污染影响的趋势,为污染控制技术的规范化奠定了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边绍雄.低温制冷机.第二版,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1

[2]陈国邦等.新型低温技术.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

[3]S.Castles,K.D.Price.SpaceCryocoolerContaminationLessonsLearnedandRecommendedControlProcedures.Cryocooler11,2001:649-657

[4]沈青.稀薄气体动力学.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3

[5]达道安.真空设计手册.第三版,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4

污染管理论文第6篇

目前,我国的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的应急决策主要分为两部分:事前应急决策和事后应急决策,所有决策行为组成了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的应急决策系统。但是我国还没有一个综合全面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处理预案。如何应对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件,我国只有原则性要求,而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主要体现在:

1.对突发性事故的种类没有详细划分,对应对突发事件缺乏技术支持(包括技术导则、技术设备等)。

2.我国水源地的管理部门各不相同,有水利部门管的、建设部门管的,有地方管的、也有流域管理部门管的;同时我国水源工程设施管理与水源地的水质管理分离、水量调度与水质管理分离、原水管理与城市供水系统管理分离。在这样的管理分割和分离的状况下,如果出现突发性事件,牵涉部门多,应急反应将大打折扣,统一行动艰难。

3.我国饮用水水源地总体状况及其供水系统未开展全面评估。过去对水源地的评估虽然至少包括水质状况的评估和工程安全方面的评估,但是这两个方面没有联系在一起,评价的结论往往是针对正常工作状况,对应急反应能力部分还不够详细具体,特别是输水管网、原水处理和配送系统,甚至废水处理系统的评估,几乎近于匮乏。

4.缺乏对总体水资源状况(水质状况和工程安全的评估)及其应急能力的全面评估,特别是关于突况下的数据资料几近匮乏,从而导致应急保护信息不完整、决策信息不足。

二、美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特点

美国是较早认识到城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危害并迅速开展相关应急管理研究和实践的国家,早期的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主要包括有毒化学品污染、石油泄漏、投毒等,在“9·11”事件后,恐怖主义袭击也成为了饮用水源的威胁之一。美国突发性水污染应急管理的特点表现为:

1.在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方面,《安全饮用水法》、《清洁水法》、《国家紧急状态法》和《反恐法》中详尽的法律条文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应急管理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这些法律对应急管理各个主体和环节的规定,加上各州政府、地方政府与相邻政府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定,充分保障了突发污染应急管理的有效实施。

2.在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方面,国土安全部、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EPA及各州、地方政府及其环保局之间建立了详细的程序化和文件化的组织协调和负责机制。根据应急预案,各种危机的应对按照文件规定自动执行、升级和处理,不需要各级政府的签字,省去了复杂的文件传输、批准等过程,提高了应急效率。

3.在应急预案的实施中,大量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实现了各个组织之间的信息及时沟通、更新和共享,信息技术与现代监测设备的结合,还实现了对突发污染的及时监测、预警和评估,为应急行动提供了信息保障。

4.在应急预案的专业研究上,各个大学和研究机构积极参与相关的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的研究及实践,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合成为研制应急预案的一个重要趋势。

5.在应急管理的资金保障方面,除了由美国政府的财力保障外,还通过政府、非政府组织、公众三者分担的形式,构建起了一个多层次社会资金保障体系,如依据《综合环境应急、补偿和责任法》建立的“超级基金”就为处理突发污染事件提供了资金支持。三、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合理的突发性水污染应急措施

1.制定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水资源污染紧急状态法,明确需要实行紧急状态的条件、程序和紧急状态时权力的行使等;并分别制定水环境灾害、供水安全等有关的应急处理的单项法律或行政法规,从而通过立法来完善由经济处理主体、紧急行政措施、应急处理法律后果等构成的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2.建立突发性水资源污染处理组织机构

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发生后,需要成立由行政首长负责的各级管理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专门议事协调机构——应急处理指挥部,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由涉及突发性水资源污染时间应急处理的有关部门参加,通过立法赋予的特别权力,从而建立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处理的组织体系,以便事后从容不迫地进行组织协调工作。其中,我们还需要建立其他类型的协调、联系组织。例如:美国大城市水局联合会领导下的水信息和分析中心。

3.开展全面的突发性污染事故隐患调查和进行脆弱性评价

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关键在于预防与防治相结合,因此,开展突发性污染事故隐患调查,可为有重点的开展各种防范工作并建立运行有效、行动快速的突发性污染事故监测、处置和预决系统奠定坚实的基础。脆弱性评价则是在隐患调查等基础上,对水资源可能存在的危险或者受到一个或多个胁迫因素影响后,对不利后果出现的可能性做出的进一步评估。

4.加强突发性水资源污染的应急动态监测能力,建立水情信息传递系统

水资源动态监测可以在水资源恶性事件发生前、中、后,对水资源事件造成的后果进行预测、分析与评价,为事件的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为了减少污染物的扩散,及时查清事故现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应添置必要的防护装备、交通工具、照明装置、通讯装备和现场快速监测仪器,使监测人员及时赶及事故现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对污染物质的种类、污染物质的概略浓度、污染的范围及其可能的危害作出判断。

同时,在进行突发性事故动态水质监测的过程中,应该注意采样工作的科学性,即布点完整性、参照样典型性、采样及时性和样品保存稳定性等。

建立水情、污情信息传递系统,则是实现动态监测资料运用于防污管理、指挥调度的重要环节。在实施水质动态监测,并搜集到较多的水情、污情信息后,需要将动态监测站的第一手信息传递到测站所在的省市主管部门和跨省的流域管理机构,以及自来水公司、重要用水企业等,以期得到合作,共同应对这类突发性的水污染事故。

5.进行迅速、准确的事故损失评估

水资源污染的损失评估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对水污染的输出,也即水污染对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评价的结果一般以水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大小和人员伤亡数量来表示,或以水污染的受污等级来表示。

水资源污染事故的损失评估应该依据系统科学原理,力求评价结果准确、合理、系统、科学。需要说明的是,水污染输出中也包括对人类有利的内容,如在水污染以后,一些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可以作一些调整;水污染后还可以唤起人们的环境意识,形成强烈的民族凝聚力等。不过,水污染损失评估的焦点还是水污染对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摘要】本文指出了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现状,即只有原则性要求,而没有做出详细规定的具体体现;分析了美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借鉴美国经验,建立合理的突发性水污染应急措施的建议。

【关键词】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金瑞龄,袁辉.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研究[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116-118.

污染管理论文第7篇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指因人(公民、法人)的活动,致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受到污染,从而损害一定区域人们的生活权益、环境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行为人所应承受的民事上的法律后果。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在我国古代就有萌芽,国外许多国家法律中都有详细规定。本文通过比较中外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提出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应坚持“二要件说”,即“行为违法性”不作为构成要件之一。指出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弊端,建议完善无过失责任原则。针对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提出制定《公害防治法》,明确规定举证责任转移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另外,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作为《公害防治法》的几种主要民事责任方式,并提出对污染受害者进行救济的几种途径。旨在预防和防止环境污染,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无过失责任原则;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前言

环境问题己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大问题,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与环境污染行政责任,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并称为当代三大环境法律责任体制,其中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最薄弱的体制。研究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立法目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方式、救济途径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比较中外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指出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中存在的缺陷,本文将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等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1.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1.1环境污染概论

环境,按照《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污染,则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随着经济的增长,环境污染越来越成为全球问题。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实现人类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1.2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环境污染涉及面广,危害十分严重。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海洋、噪声等污染,严重危害了当代人的健康权、生命权、环境权、财产权等,同时还会影响胎儿发育、动植物生长,造成基因突变,直接威胁着后代人的生存。

本文认为,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要完成这一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政治、经济、科技、伦理、法律等多种手段来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进行综合保护。其中,法律无疑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环境保护工作应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而保护环境的法律手段也是综合的,需要运用全部法律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综合保护。刑法、行政法在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仅靠刑法与行政法来保护环境是不够的,因为刑法和行政法在防治污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存在着各自的局限性。刑法只是保护环境的辅助手段,它既不能消灭危害环境的根源,也不能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环境法中有关环境行政方面的法律规范其着眼点是环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依法行政,主要执行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在侵权受害时,无法回复和填补受害人被损害的权益,民法在防治环境污染中可以弥补刑法与行政法在环境保护中存在的局限性。

民法在环境保护中有其独特的作用,主要表现为:(1)在环境保护方面,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污染致害而引起的民事关系,解决一部分人污染环境导致另一部分受到损害这一社会问题,通过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实现社会公正。(2)通过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使污染行为得到及时制止,污染危害被停止,排除,受污染的环境尽快得到恢复。(3)通过对侵权者进行惩罚增强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广大群众,使全体公民更加自觉地保护环境,使环境保护真正成为公民的一项义务,从总体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4)通过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既可以排除环境污染危害,又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实现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民法在调整因污染致害而引起的民事关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增长,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民法中某些规定在司法实践的处理环境污染案件中难以把握尺度,其中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常用过错责任原则代替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事件,使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本文将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入手进行研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提出完善性建议,期望有益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

2.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指因人(公民,法人)的活动,致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受污染,从而损害一定区域人们的生活权益、环境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行为人所应承受的民事上的法律后果。

民法理论将民事责任分为两大类,一是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三节侵权民事责任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中的一种,但与一般民事责任比较,它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与国外相比,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以过错责任原则代替无过失责任原则处理环境污染案件,使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也不能很好的预防污染的发生。对于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中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民法学者多有论述,本文也将着重论述这二个方面问题。

2.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的涵义,是指行为人因其污染行为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据何种标准确认和追究污染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是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失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填补。

归责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重要地位。侵权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填补,因而如何解决损失的分担问题是整个侵权法的重要问题,而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根据和标准,是侵权责任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可以说,侵权行为法的全部规范都基于归责原则之上。[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因此,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对确认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十分重要。

2.2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归责的弊端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以环境侵权行为为前提,而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民法上,侵权行为有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之分。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通常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2]而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人损害,依据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特别法的规定而应负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民法上特别的责任条款或特别法的规定,主要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方式[3];在免除责任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

这是因为过错责任原则坚持“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要求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方能获得补偿,是以制裁加害人为目的的一种责任原则。这种措施常常使无辜的受害人难以寻求补偿,因而显得对受害人极不公平。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以消除污染危险、排除污染行为,对污染受害人进行补偿为目的。

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以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为前提,在民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对没有过错,造成污染环境的致害人应承担什么责任也有规定,但存在不足。尽管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环境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上采取无过失责任主义,无论《民法通则》还是环境保护法都有所体现,但内容过于简单,而且在程序法中也缺乏相应的配套性条文。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第2款和第3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但这种无过失责任是以“行为违法性”为前提的,国内大多数学者都把“行为违法性”作为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这就容易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用过错责任原则代替无过失责任原则,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的不便。因此,实践中存在着名为无过失责任,但实质上是按过错责任来操作的情况,无法实现无过失责任的法律目的,这是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弊端。下面本文将就“何仕秀诉邓大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4]来说明。

此案中邓大友经镇政府批准建农副产品加工房,该加工房内产生的噪声、废气、粉尘等严重影响了何仕秀等邻居的休息。四川省间中市人民法院审理中要求被告何仕秀负责举证.因被告对粉尘、废气等污染是否超过了国家标准缺乏有利证据而不予支持。本案争论的焦点集中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性质究竟为过错归责还是无过失归责。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以此规定可判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适用于无过失责任原则没有异议。

此案中邓大友的加工房开工后,其噪声、废气、粉尘、震动已影响了何仕秀及其他村民的正常生活,应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并且造成了损害后果。这时候,应由邓大友举证证明(即被告负责举证)根本不存在污染损害,或者该污染损害后果是由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否则,邓大友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由原告何仕秀负举证责任,这是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无过失责任原则相悖的,是不正确的。分析造成这种不正确判断的原因:

(1)我国无过失责任原则虽然在《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等实体法中有规定,但大多以行为违法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2)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用过错原则处理案件,或者名为无过失责任原则,实际仍是过错责任原则,例如本案中间中市法院仍按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2.3制定《公害防治法》促进可持续发展

我国近年来公害事件增多,酸雨、大气、河流等污染严重威胁人们的健康,但以往的环境保护法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按过错责任原则处理事件,使受害人损失无法得到补偿。为了更好地防止污染行为的发生,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进一步实现代内与代际公平,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需要制定一部《公害防治法》,将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体现于这部法律之中,更好地实现防止污染、治理公害,清洁环境的目标。本文中所指的公害是指“以由于日常的人为活动带来的环境污染或破坏为媒介而发生的人和物的损害”这一概念包含二层意思:(1)公害是人反复进行的日常活动所产生的损害。(2)公害必须是以地域性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为媒介而产生的损害。

2.4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由于环境污染属于环境侵权行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又可称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2.4.1违法性与否作为构成要件的不合理性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主要代表为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两者的分歧是应否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其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大致可以表述如下:(1)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3)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5]而主张二要件说的学者认为,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1)须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2)须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6]

国内大多数学者都赞成三要件说,但本文认为二要件说更合理。在工业社会,人们的行为更多的受到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约束。违反了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符合标准的行为就是不违法,但是没有违反标准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很常见,特别是在环境污染方面。如果多家企业向同一条河流排污水,尽管每家企业排污都不违反标准,但可能导致该河流污染,也同样造成了环境污染的事实。并且损害事实与排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尽管排放污水行为不违法,也要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似乎认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行为要违法,这与“二要件说”不相符,建议修订《民法通则》时将此条进行修改。

首先,将行为违法性作为独立的责任构成要件的观点,不符合我国现行的民法观点。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并没有仿造德国民法的规定,将“不法”、“违法”作为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其次,由于污染防治法不可能像刑法那样采取法定主义,对各种侵权行为做出集中的举例规定,尤其是因为侵权行为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法律上不可能全面列举各种侵权行为,特别是因为民事侵权行为大多为过失行为,许多损害是因为人缺乏注意和足够的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对这些过失行为很难判定其是否具有违法性;再次,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错综复杂,各种致人损害的行为难以用违法性标准进行判断,若把行为的违法性作为责任构成要件,极易使许多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因其行为的违法性难以确定,而使其被免除责任,这时对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充分实现环境污染的补偿职能是不利的。所以本文认为,行为违法可不作为环境污染致害的要件之一。

对于大多数学者提出的二要件说中的“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本文也有不同看法。提出将“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用“污染环境的危害”来表述。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潜伏时间长等特点,“污染环境的危害”既可以包括污染行为发生之初潜在的危险又可以指己经造成的损害事实。所以二要件说可以表述如下:

(1)污染环境的危害,这里的危害指潜伏的危险和造成的损害事实两方面

(2)污染环境的危害与环境污染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下面针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别进行论述。

2.4.2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作为构成要件的不合理性

国内很多的学者都把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作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这是因为: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环境侵权适用于无过失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其构成要件,但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准则,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指污染或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公民的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但本文认为将污染环境的危害作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更确切。这里的危害既包括了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也包括污染行为发生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之前的潜伏危险。如果仅以“损害事实”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只能在损害事实发生后采取补救性的损害赔偿或恢复原状等救济措施,或对正在继续、反复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采取除去侵害等防范性措施,而无法在有造成损害之虞、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之前就采取防止侵害的预防性措施,不仅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环境危害,而且往往会使危害后果严重化、扩大化,对公众生命、健康、财产、环境资源等造成严重损害——这已为发达国家公害泛滥的沉痛历史教训所证实。所以在民事责任方面强化预防手段的运用十分必要。

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广泛性等特点,因此把损害事实分成潜在的危险及己然的损害事实两类。潜在的危险适用于民事责任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排除潜在的危险应该成为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研究方向。发达国家对环境的治理己逐渐从“末端治理”转移为以“预防为主”,这也是保护全球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如果我国仍然走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对全球环境将是极大的破坏,也不符合时展趋势。中国制定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中承认,中国过去所采用的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目前正在由污染物的“末端处理”政策向预防性环境政策转变。以“危害”作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在有造成损害之虞时受害人即可要求侵权行为人或环境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达到防止和减轻实际损害的目的,所以把污染的危害作为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更有利于保护环境。

2.4.3因果关系的认定

在环境侵权领域中,因果关系是指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与环境污染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果关系的认定比一般侵权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更要复杂。例如由环境污染引起的某些“公害病”,在科学上难以很快做出说明,有的至今尚无定论,有的需要很多年才能查明事实真相。20世纪50年生的日本熊本水俣病的致病原因,就是经历了十年之久其真相才大白于天下的。由此可知,证明污染环境损害事实与环境污染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难度之大。我国没有关于因果关系推定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得到承认。我国最早的一起环境民事案件:1980年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娟诉青岛化工厂氯气污染案中,就运用了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该案中王娟因吸入青岛市化工厂泄漏的氯气而患病,就此损害事实王娟诉讼到法院要求青岛化工厂赔偿损失。

法院查明:大量医学旁证证明了吸入大量氯气,可以引起支气管哮喘病,而且有的可持续多年;职业病医院认为“过敏性支气管哮喘”既可能是由氯气中毒引起的,也可能由其他原因引起,调查表明王娟在此之前没有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且其近亲属中亦未发现此种疾病。据此,法院推断青岛化工厂的氯气外溢是王娟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病的原因,两者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我国环境侵权案中最早运用因果关系的典型。

2.4.3.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

由于环境污染因素复杂,潜伏时间长,举证涉及到很多的科学技术问题,因果关系也不是普通方法所能确定的,如果固守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势必因证明的困难而否定被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举证责任转移的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便应运而生。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对这种主张应由谁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在环境侵权方面,只要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造成的,这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一边,这就是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损害不是其造成的,那么就可以推定被告的侵害和原告所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此紧密相关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指在侵权案件中,原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改为由被告举证,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证据,如果被告否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则必须提出反证。[7]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目的都在于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从而提高原告请求损害赔偿的成功率。

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在举证责任上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的第74点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这是一个典型的关于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定。其列举的适用范围基本上都是属于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领域。根据这一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是提出侵权事实,包括自己受损害的时间、地点、程度及被告的相当程度的关联性,被告否认侵权的话,必须举出相反的证据,即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发生无因果关系的证据,否则,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意见》中规定的举证责任转移是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转移,这一转移又直接导致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

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已经运用了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但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单行法并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下来,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多有偏差。例如在前文中所提到的四川省间中市人民法院审理何仕秀诉邓大友一案,本应由被告邓大友负举证责任,但法院仍按一般侵权责任举证的方式要求何仕秀负举证责任。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要尽快完善环境污染防治法。本文认为,有必要在《公害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举证责任转移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负举证责任由原告转移给被告,可以更方便受害人得到补偿,制裁致害者,有效保护环境。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3.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方式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侵权责任方式有独特的一面。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由于环境污染损害是特殊侵权行为之一,因而即使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方式,也未必适用于环境污染致害的侵权行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1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0条、《环境噪声防治法》第61条第1款等都作了类似的规定。这些法律中,把“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但是,结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民法通则》第134条列举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适用于环境污染的有五种,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所以本文认为,为了预防和防止污染行为,消除潜在的危险或已然的危害,应该更多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几种民事责任方式。通过这几种民事责任方式,将污染行为防患于未然,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下面结合环境保护法律的具体规定分别论述。

3.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停止侵害是要求环境侵权的加害人立即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可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这种责任形式的主要作用在于:能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扩大侵害后果.停止侵害适用于污染、破坏环境者正在对受害人实施侵害的情形,受害人依法请求停止侵害,以便恢复受害人的环境权益。停止侵害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四种民事责任合并适用。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中还没有关于停止侵害责任方式的规定。

排除妨碍适用于环境污染行为给受害者已经造成妨碍或将要造成妨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得依法请求排除妨碍。妨碍也可以是势必要出现的,所谓势必会出现,是指确实构成某种危险,而不是受害人的想象和揣测。排除妨碍可以更好地防止已经发生的污染行为继续扩大,应该成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之一。本文认为,在制定《公害防治法》中,应该适用排除妨碍这种民事责任方式。与停止侵害一样,排除妨碍既可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合并适用。

消除危险指要求侵权人消除因其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危险的一种责任方式。消除危险适用于环境侵权行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以及环境权益构成威胁时,并非指已造成实际的损害,而是指极有可能造成危害,如,某企业违反环境法律法规,排放的污染物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威胁着近邻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受害人有权要求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消除危险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一样,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1.1三种民事责任方式在环境案件中的适用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种民事责任方式在环境案件中经常适用,在环境纠纷处理的实践中,环境污染的大多数受害者首先提出的要求就是要污染者立即停止并排除己经发生的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行为。这些责任方式是侵害行为发生还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的情况下,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以制止或排除侵害。这些责任方式对于环境侵权来说,是一种积极的更能起到预防和防止作用的有效手段,有的学者称之为“防止性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的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做出裁定。”先行裁定在性质上是人民法院确定民事责任的一种具体方式,它一般是在侵害正在进行,不采取裁定将导致损害扩大的情况下采取的,并且仅适用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种民事责任方式。采取先行裁定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或延续的损害,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具体体现在环境保护法中,是为了预防和防止污染行为的发生,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这三种民事责任方式。

环境污染防治法仅规定了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这二种责任方式。《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其它的污染防治单行法也有类似规定。

本文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三种责任方式应该成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防止污染在前,治理污染在后,我国不能再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所以在污染行为发生时,要求致害人采取措施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是十分必要的。这三种责任方式有利于消除潜在的污染环境的危险,防患于未然,更好地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议将这三种民事责任方式在制定《公害防治法》时规定下来。

3.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加害人因自己的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损害时,加害人应依法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责任方式。既定的损害事实可以分为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和环境权益的损害。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填补,它在本质上是一种财产责任。而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也涉及到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经常出现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不良影响,使受害人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环境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精神损害虽然具有无形性,不能以金钱来计算和衡量,但损害事实是可以确定的,而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的物质条件是以金钱来衡量和支付的。在英美法中,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得主张精神损害,而在对人身或人格侵害的案件中,受害人可就疼痛,痛苦或其他方面的精神损害主张救济。日本的公害判决,是承认精神损害赔偿的。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由于环境侵权常常导致受害人精神损害,确实有在法律上加以规定的必要,建议在制定《公害防治法》时加入精神损害赔偿。

3.3恢复原状

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中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害的财产或权利基本上恢复到被侵害前的状态。适用此种责任形式要求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须有恢复的可能。这主要是指环境被污染破坏后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恢复到被侵害前的状态的情况。第二,须有恢复的必要。这主要是指恢复原状的代价须合理。如果环境的污染、破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恢复,或者恢复原状以经济代价过高,明显的不合理,则应采用其他责任方式来代替恢复原状。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往往难以逆转,无法完全恢复到被损害前的原初状态,因而适用这种责任形式,只能要求大致恢复了原状。恢复原状主要是用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当加害人破坏环境或自然资源时,如果能够恢复原状,应当尽量使加害人承担这种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环境保护。

如何掌握恢复原状的尺度是个难题。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恢复原状这一责任形式,只是对污染致害者处以罚款规定的较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议制定《公害防治法》时将对致害者罚款的一部分用作治理污染,由受害者代为恢复原状。

结论

“民法为众法之基”,本文选择民法与环境法的交叉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之我见》作为论文题目,旨在完善环境保护法律,预防和防止环境污染发生,给污染受害者以必要补偿,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通过比较中外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应该借鉴国外经验,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应该指出,我国目前环境污染归责原则存在弊端,不够完善。虽然环境保护单行法及某些特别法都体现无过失责任原则,但规定的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以过错责任原则代替无过失责任原则,要求原告举证,不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对于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等原则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转移问题,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至于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既缺乏法律规定,又没有司法解释,目前只是在一些判例中得到运用。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对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财产、环境权利至关重要,应该规定在环境保护法中。

国内很多的学者认为把行为违法作为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但笔者认为只要污染损害事实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法性与否可不作为构成要件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似乎认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行为要违法,这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作为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相符。建议修改《民法通则》时将该条文改为:“有污染致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环境污染日益矛盾,有关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有必要制定一部《公害防治法》,明确规定无过失责任、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等原则。使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更好地保护环境,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乔世明,环境损害与法律责任,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

2.王曦,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

3.韩德培、肖隆安,环境法知识大全,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4.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

5.文伯屏,西方国家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

6.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7.(德)拉伦茨,德国法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60-261。

8.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为自己行为之责任。

9.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

10.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1.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4年综合本。

12.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13.刘景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14.中国环境法制,国防工业出版社,1994。

15.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