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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2-28 03:32:00
独立审计论文

独立审计论文第1篇

独立性是内部审计有效运转的基础,加强内部审计的客观性主要是保持和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一)传统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含义

我国传统的内部审计被称为“监督导向型”的审计活动。与“监督导向型”内部审计相适应,传统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一般表述为:“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活动时相对于管理层所持的独立立场,即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活动之外、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管理层和其他职能部门及个人的干涉”。这种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个人独立性的强调,无疑是将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置于本单位领导层的对立面,使其处境十分尴尬。

(二)现代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含义

我国现代内部审计被称为“服务导向型”的审计活动。与“服务导向型”内部审计相适应,现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应具有充分的组织地位以使其完成审计职责;内部审计负责人向组织中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审人员可以自由地、不受外部干涉地决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工作和交流审计结果。只有当他们能自由客观地进行审计工作时,内审人员才是独立的,他们才有可能作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判断。这样的判断对于正确地实施审计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二、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必要性

内部审计要独立履行其职能,实现其目标,必须充分实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一)审计行业的要求及《审计法》的规定

保持独立性是国际内部审计行业的一贯要求,也是我国现行《审计法》的明确精神规定。在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专业实务部发表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一书中“独立性”被作为内部审计实务的具体标准来。我国现行《审计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公认的内部审计执业条件,它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以及维护内部审计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内部审计目标实现的要求

内部审计的目标:一是查错纠弊;二是帮助管理者更好地履行职责;三是增加价值和提高经济效率,实现经营目标。内部审计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开展审计工作。而审计工作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必然要求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如果内部审计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其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可信性就要打上问号,基于其结论作出的决策和建议就没有落实或执行的必要,内部审计的目标则无法实现。

(三)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和内部审计职能实现的要求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是经济监督和经济评价,通过监督和评价活动,在为经济单位增加价值和提高经济效率、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中,发挥着内部制约、防护、评价、参谋等建设性作用。内部审计要实现其职能,发挥其作用,主要通过一系列的审计活动来体现。这就涉及到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问题。因此,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实现内部审计职能,离不开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四)内部审计管理体制现状的要求

我国的内部审计是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行使审计职能,这种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下开展的审计工作,如果不特别强调其独立性,就会使审计工作流于形式或完全被单位管理层的意志所左右,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就被削弱了。

(五)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保证

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体现在其审计结果应该是真实的、客观的、公正的。如果在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没有坚持独立性原则,而是以某些人的意志为依据得出的审计结果就不可能是客观、公正的。只有确实按照独立性原则开展工作,才能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才能体现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制约因素

(一)法律法规体系因素

我国的政府审计有《审计法》可依,注册会计师审计有《注册会计师法》可循,而内部审计只有审计署2003年3月4日颁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没有赋予内部审计充分的政策独立性。其第四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该规定仅仅强调了内部审计部门与被审计的其他职能部门是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无具体规章可循,使有些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无法坚持客观性和公正性,因而从根本上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二)机构领导机制因素

我国内部审计实行单一行政管理模式,是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权。单位领导重视,内部审计的地位就高,独立性则强;反之,独立性则弱。由于内部审计人员的切身利益直接受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控制,而被审计部门也是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的组成部分,客观上造成了内部审计为单位利益服务的依附性,使得内部审计人员的维纪执法的程度受到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的影响,审计结果直接受单位领导的制约。

(三)机构和人员设置因素

目前,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置缺乏独立性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上,有些内部审计机构不是单独设置,而是由其它部门领导或与其它部门合署办公。其设置类型主要有:1.属于办公室领导的下设机构;2.属于纪委领导的下设机构;3.属于监察部门领导的下设机构;4.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5.属于财会部门领导的下设机构;6.与财会部门合署办公;7.临时由某一个部门领导。

在内部审计人员设置上,审计人员中大部分为兼职人员,有些内部审计人员是由会计人员、基建管理人员、物资管理人员或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直接兼任。

(四)职能定位因素

长期以来,由于内部审计机构将职能定位在经济监督上,审计人员扮演着“经济警察”的角色,成为政府审计的补充力量,从而失去了内部审计自身的特点。内部审计是在单位的权力机构领导与授权下开展工作,是直接为组织实现最终目标而服务的,所担当的角色既是“经济卫士”,也是“经济谋士”。李金华审计长曾多次讲“内部审计的定位应该是四个字就是‘管理+效益’。内部审计也有监督,但监督的着眼点一定要放在促进部门和单位加强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和提高经济效益上”。

(五)科学的理论指导因素

我国对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和普及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尚未形成深入、完整的理论体系。在内部审计工作实务中,许多审计人员仅凭经验开展工作,没有进行科学性分析;只注重审计实务,轻视理论研究,因而缺乏一套完整的内部审计理论体系作为指导。

(六)队伍职业素质因素

长期以来,内部审计人员大多数来源于财务人员或管理人员,专业专职的审计人员少,兼职的多,缺乏必要的审计专业知识和技巧,现代审计技术手段掌握不够,对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发展状况、经验技术等知识了解不多。在职业道德方面,少数审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观念,在问题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害怕得罪人,而故意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对违规违纪事项的真实情况不敢完全揭露,致使审计结论的真实性流于形式。

四、强化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内审法律、法规建设,增强权威性

法律建设是确立和巩固内部审计地位,明确内部审计宗旨、职责和范围的重要方面。用法律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结构、层次,使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得到法律的保障;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使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得到法律的保障。只有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才能依法依规地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才能得以体现。

(二)合理设置机构,提高机构地位

内部审计的独立主要表现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为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不能附属于或与单位的其他职能部门合署办公,应该由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领导内部审计机构,这样最高权力机构才能够直接、及时获得内部审计部门所提供的建议和咨询,有利于保持内部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和高层次地位。

(三)完善人员管理体制,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薪酬待遇、考核等应由单位最高权力机构审核决定。其他内部审计人员的人事调配权、工资管理权、职称评聘权、奖惩等应由单位最高权力机构审议决定。单位其他部门不得干涉,以充分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人员不能参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只承担对其进行评价和建议的审计责任。应制定审计人员内部定期轮换岗位制度,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精神上的独立性。

(四)维护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重在有所作为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必须依靠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自身良好的工作业绩来确立,必须要有所作为,才能引起人们的关注。主要应做好以下方面:

1.应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审计重点。单位内部审计对象种类复杂,数量繁多,工作非常琐碎,内部审计要抓住单位经济活动、经营发展中的关键环节,突出审计重点,使内部审计能够在单位经济活动中起到保驾护航、铺路搭桥的作用。

2.建立规范的内部审计程序。作出合理的内部审计计划,制订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的法规、企业的制度要求;按照企业经营管理及领导者的要求;按照计划、程序、方案开展审计工作。

3.审计结果实效性要突出。内部审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效益审计,能否通过审计规避经营风险、促进经营发展,是衡量内部审计有效性的关键。

4.及时宣传以树立形象。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宣传审计部门工作成果,树立审计部门公正、客观的形象,赢得单位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广大群众的信任。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

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是落实审计制度、促进审计工作持续开展、实现审计目标的关键。在业务素质方面,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在职业道德方面,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职业道德;具有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在新的形势下,对内部审计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和后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六)加大国家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加强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是法律赋予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关心和支持单位内部审计的发展是国家审计机关的责任。国家审计机关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协调发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保护内部审计应有的独立性,积极支持单位内部审计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为内部审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内部审计对单位的依附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内部审计只能立足于单位内部管理,内部审计充分发挥功效有赖于其独立性的程度。应重点关注如何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使其真正发挥监督服务职能而不致于形同虚设,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单位经济效益,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王英姿.审计学原理与实务[M].上海:上海财政大学出版社,2007.421.

[2]杨小波,杨俊才.论现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J].湖南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67-69.

[3]马新勇.关于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思考[J].中国科技信息,2005(17):36.

[4]赵佩春.浅谈高校内部审计的独立性[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6(4):100-101.

[5]肖章大,张孝兰.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理性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06(5):104-106.

独立审计论文第2篇

[论文摘要]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执业过程中审计师的超然独立是审计师获得社会公信的基础,也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以保障的前提之一。正是由于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对独立性进行各种形式的干扰也就应运而生。从强调审计师独立性的重要性入手,从主客关方面强调审计师独立性的保障条件,希望能对审计实务具有一定意义的理论指导作用。

当前经济持续繁荣,许多公司的盈利大幅上升,股市火爆,越来越多的民众投资于股票市场。然而在此时,我们很容易忘记:投资者之所以将钱放入市场,是因为他们对市场的质量与完善具有起码的信任。这种信任不仅是市场的动力,也是市场的基础。要维持这份信任,强大、透明、可信的财务报告系统显得异常重要。而审计是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可信的最后一道关卡。

我们在关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时,我们会注重公司每一次重大消息的披露。会思考在这些背后所反映的公司业绩和管理层的意图。而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惯于用短期预测看问题的现象却未引起我们足够的关注。并且这种现象还在不断上升。注重短期结果所导致的后果是:大家都去挑战合理行为的边界时,打球。目前,对很多审计师的评判是依据他做了多少非审计业务来,而不是依据他们是否能很好地进行审计。所有的这些都使得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严峻的考验。

一、独立性对审计的意义

独立性就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定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查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拥有被审查企业股权或承担其高级职务,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否则,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的执行业务。实质上的独立性也称精神上的独立或事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不受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客观且无私的精神态度。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有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而所有这一切无非是希望通过审计的独立来达到审计报告的可靠与真实,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从另一方面说,独立性是审计师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反映了公众的信任与信心。

会计师能做到独立执业还不够,要使投资者对审计质量有信心,公众必须相信会计师是有独立性的。能够表明审计师是为股东的利益,而不是为管理层的利益而工作;表明审计师不能与所审计的公司有财务利益关联,它还表明审计师的工作与其客户的业务是分离的。这些就是60多年来建立了独立性的基本原则。

二、审计业务的扩张威胁审计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审计业的灵魂,是审计工作有价值的基础。而真实是投资者信心的生命线。现在,审计行业站在了历史的风口浪尖。近年来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有关著名的大会计师事务所大规模重组的报道。其目的是用公司的咨询业务盈利,通过重新重视会计与审计,有可能促进公众利益。然而,这些咨询业务对审计的独立性产生了重大影响。

审计行业,从它出现的那天起就在其商业抱负与对公众利益的承诺间存在冲突。他既要维护自身的独立性,又要保护自己的商业竞争力。由于全球化、经营形式的不断扩张,会计师事务所也不断转变,内在压力又使其向客户提供一系列审计以外的业务。事实表明,审计业务已不再是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业。在过去的这些年里,顾问与其他管理咨询业务以其超乎想象的速度占据了总业务的一半左右。所以今天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以“多种类专业服务组织”的定位确认自己的国际形象,而不再是一般的会计师事务所了。他们除了提供传统的会计、审计、税务服务外,还拓展了公司财务、风险管理、评估、兼并收购分析、网络与数据库设计、资产管理等业务。

当会计师事务所扩展业务时,咨询与其他服务会缩小审计师与管理层的距离。独立性至少在表面上看起来变得更加难以保证。当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客户的财务数字进行评估、履行内部审计功能、保管客户的账册时,独立性的原则便会受到损害。而当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处理公司的税收或其他项时,收费与工作结果有关时,审计的独立性便不复存在。

毋庸置疑,业务的扩大是市场扩张的结果。但当这种业务影响到审计的独立性时便埋下了一种内在的冲突隐患。按独立审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只对委托人负责的。但是一旦审计师涉足与审计毫不相关的多种服务项目,他们就必须为管理层服务。在这种双层角色中,本应捍卫数字真实性的审计师现在既要监管管理层,又要听命于管理层。这种两难的境地只能是顾此失彼。

也许一些人认为形式是无所谓的,审计师应能提供任何一种服务,除非有事实证明一种业务或财务关系直接损害审计师的名誉。然而这种观点忽视了审计师职责的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审计师缺乏独立性常常表明存在“灰色地带”,而“灰色地带”没有清晰的答案,没有明显的是非界限。“站在客户的立场看问题”是确确实实存在的。

三、维护审计独立性的措施

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一直有着独特的特权,那就是让投资者相信:“我是站在你们一边的。”现在我们会怀疑会计师是否能维护这一特权。当今,企业的利润来源多样化,使商业关系在广度和深度上前所未有地复杂,我们应该有效地评价这种趋势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一位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曾表示,暂停本公司的咨询业务是“明智之举”。承认审计的重要性,关心审计的独立性并采取具体举措,表现了会计师事务所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方面的立场和态度。那么在这种复杂的两难境地,怎么样才能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呢?笔者认为,增强社会审计独立性可采取以下措施:

1.控制客户管理当局的权力。

由于客户管理当局负责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决定注册会计师的选聘、付费、续聘和更换,许多国家已在国家立法和职业道德准则中作出严格的规定。在我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这种权利可以防止管理当局任意更换审计人,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2.增强注册会计师之间的职业团结。

这主要体现在注册会计师前后任之间的联系上。后任注册会计师接受聘约之前应主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这样不仅体现了职业上相互尊重,有助于树立同行之间和谐相处的良好职业形象,而且有助于了解与更换注册会计师相关的原因背景,从而决定是否接受聘约。中国证监会的《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了解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国外的审计准则则规定:如前任审计人员系因为坚持原则而被解聘,则其他事务所不得受聘担任该客户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我国现有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中,并没有对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联系做出应有的行为规范,这方面似有所欠缺。通过规范前后任之间的联系,可以增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3.改进会计师事务所结构,发展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资产雄厚,使其有更大的能力来抵制客户施予的经济压力。而且,大会计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的客户,故某个客户随意更换会计师造成的损失,很可能小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报告客户舞弊行为所导致的信誉损失和失去其它客户的收入损失,使事务所有可能保持其独立性。我国由于历史原因,会计师事务所现状是规模小、数量多。脱钩改制以后,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上的独立性得到加强。但应该看到,改制后,失去了挂靠单位的保护伞,在行业激烈竞争的压力下,从财务来源看,事务所的独立性很让人怀疑。所以,改制过程中应考虑到这个问题。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并改组,扩大事务所规模,以减少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

4.审计业务和管理咨询业务应由不同的注册会计师承担。

职业内部业务分开,审计业务和管理咨询业务应由不同的注册会计师承担。这种做法可以避免由于注册会计师实施与委托人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相一致的管理咨询业务而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西方国家,大中型会计事务所一般在其内部,将审计部门和咨询部门分开。在美国,则不允许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担任一家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和管理咨询业务。通过业务分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防止由于业务扩张而产生的对审计独立性影响。

当一个公司在虚假的会计报表的掩盖下轰然倒塌时,“会计师都在哪儿”这样一句老调,曾在公司的大厅中,在股票市场的交易厅中大声回荡。只有当独立性受到侵害时,我们才真正认识到对于追求经济机会,独立性是多么地重要。

参考文献

[1]要敬辉,《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分析》[J],经济论坛,2004(2)

[2]张杰明,《审计独立性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0(1)

[3]张琦,佘友华,何小红《审计独立性的制度选择》[J],辽宁经济,2004(7)

[4]包苏昱,《审计独立性面临的挑战》[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5(12)

[5]胡际莲,《对重构我国会计师行业诚信问题的几点思考》[J],中国科技信息,2005(4)

[6]程小琴,《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J],市场经济研究,2002(5)

独立审计论文第3篇

[关键词]独立审计;审计需求;审计质量;公司治理

一、独立审计需求演变

(一)受托经济责任与独立审计的产生

众所周知,受托经济责任的存在是独立审计产生的前提。一方面受托经济责任建立在互相信任和忠实性基础上,即财产所有者愿意把拥有的资源交托给受托人经营,并相信其将以最大的善意履行受托责任和完成委托人的利益目标;另一方面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双方常常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即资源所有者担心由于受托人过失或故意的行为,使自己的资源和利益目标受到损害。正是这种潜在利益冲突,使资源所有者为了维护其利益,需要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而受托人基于这种潜在利益冲突的存在,会对自己承担的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认定、自我计量,并定期编制各种受托责任报告,为委托人审核受托责任的完成过程和结果提供信息。为了证明自己的经营成果,向资源委托人索取报酬,解除资源委托人对他的潜在怀疑,受托人也需要对自己的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价。正是由于这种委托人与受托人双层的需要,才有独立于他们两者之间的第三方,即注册会计师提供鉴证的服务,所以就有了独立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二)金融市场、受托关系与审计需求者范围的发展变化

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兴起和资本市场的建立,受托经济责任发展迅速。独立审计服务对象也随之发生变化。生产的社会化与个别资本的有限性导致股份公司的产生。股份公司的出现又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随着企业融资形式的日益多样化,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也趋向复杂。经营者受托范围由最初的所有者发展为现实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和债权人。由于投资者数量的增加和分散,无法集中委托审计师进行审计。而债权人如银行对企业影响力度开始加大。企业需要为之提供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的信息。因此,不少企业开始自愿接受审计。此时审计关系由投资人委托审计转变为企业经营者自愿审计。由于审计关系的变化,审计产品的需求者范围从单纯投资者扩展到由直接需求者和间接需求者两个层次。企业自愿审计的产生让被动接受审计的经营者又多了一重身份——审计产品直接需求者。而企业融资形式的多元化、分散化使投资人、债权人身份成为审计产品的间接需求者和免费受益人。

上个世纪20、30年代的经济危机让人们认识到经济活动不能单纯依赖市场机制。于是政府加强了宏观调控,市场规则开始走向健全与完善。其中以美国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和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最具代表意义。与此同时,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的发展使得投资者成为最重要委托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规日益完善。自20世纪30年代到现在,审计进入法定审计时代。随着政府及社会各界对经济活动干预的程度加深,企业管理者受托经济责任的范围又一次扩大。此时,审计委托人即审计产品的需求者包括了企业经营者、投资者、银行、政府部门、税务机关、内部职工、外部供应商和消费者等诸多利益关系者。

二、独立审计需求特征与审计产品质量

(一)审计需求与审计质量的背离

社会审计产品也是一种市场产品,同样应该受市场供求规律的制约。供求规律下,需求变化将直接影响产品供给。一般情况下,随着需求者范围的扩大,产品需求会日益丰富,因而要求产品供给多样化。因此,当审计需求者范围扩大后,应会要求审计市场提供能够满足各种利益相关者需要的产品。为了充分满足各个利益相关者(包括信息不对称的间接需求者)需求,审计的独立性就应该提高。因为审计独立性越高,审计产品越不会受到某个或某些利益集团的操控,产品供给才能适应需求的多元化的特点。最终结果是审计产品质量得到提高。

但事实上结果并非如此。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后,公众对审计师的诉讼大量增加。特别是2001年发生的安然事件,导致公众对审计产品的信任危机。我国近年来也频繁爆发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联手舞弊事件。这样的结果说明随着需求者范围的扩大,审计产品的质量并未提高。

进一步分析这个结果时,很自然地会思考随着需求者范围的扩大,审计产品需求是否真正拉动供给,审计需求是否有效。显然,当前审计需求是一种无效状态。那么审计产品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源又在哪里?面对这种情况,如何解决?由此,结合我国实际,以下将从我国特殊制度背景入手具体分析当前我国独立审计需求特点,以及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

(二)我国独立审计的特殊制度环境

我国上市公司主要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本结构中非流通国有股占绝对优势。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其尚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比重高达40%,有些上市公司的国家股甚至高达80%。但与此同时国有股股份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尚未解决。这种局面造成了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高度关注,对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的过度介入。同时由于国有股所有者缺位,随之产生了“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是指在出资人缺位的情况下,企业管理层在未经作为所有者的正式授权而实际掌握了企业部分或全部的剩余权力。在这一模式下,经理人员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优势来谋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而所有者又缺乏有效的措施来防止这一趋势。这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引起的。由于内部人控制现象在我国相当严重,管理层和董事会往往合二为一,或占据了董事会的多数地位。一方面,董事会中形成了由代表国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关键人”控制的局面?鸦另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大多同时兼任公司管理层要职,董事会中“内部人”的比例过高。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接近50%的董事由公司的“内部人”担任,来自大股东的董事比例高达80%,大多数公司未设立独立董事,部分公司即使设立了独立董事,但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亦过低,难以形成对执行董事和大股东代表的有效制衡。上述问题导致董事会难以承担受托责任(金永红、奚玉芹,2003)。(三)我国独立审计需求特征与审计质量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制度环境,使得两层次审计需求者范围及其需求有着鲜明的特征。首先,作为审计委托人和审计产品直接需求者,内部经理人自愿审计需求不强烈。对审计产品需求不足。由于当前缺乏完善的经理人市场,经理人员没有动力去建立和保持自身信誉。因而经理人自愿审计需求不强烈,更多地是在外界压力下产生强制审计需求。又由于所有者缺位,实质上的情况是,经理人员雇佣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那么审计质量是可想而知。

其次,对资本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而言,他们对审计服务同样存在着需求不足。由于制度缺陷导致中国资本市场的高度投机性,使得中小投资者缺乏行使手中权利的合理渠道。加之投资者个人的不成熟,中小投资者也没有真正形成审计需求。尽管现在这一现状有所改变,中小投资者开始对年报、中报给予密切关注。但从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来看,这种关注并没有对审计提出更高的需求。

第三,政府对审计产品的需求不足。体制改革后,政府虽然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但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得政府依然以控股大股东的身份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同时管理者又由政府任命。政府大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较弱。政府实质上并不真正需要审计产品。

最后,银行等债权人对高质量审计产品需求不足。一方面出于自身利益,要求通过审计服务检查与偿债能力有关的会计信息。"但另一方面,现有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会使得银行不得以借贷保护企业,因而其审计需求并不强烈。

总之,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下政府的过度介入的制度环境难以造就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市场。审计产品有效需求的不足,必然导致高质量审计产品供给的疲软。注册会计师缺乏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外在压力和动力。相反,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意见,甚至会降低那些自身质量不高的待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利益。因而独立审计市场份额反而向质量不高的事务所倾斜。

三、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拉动审计有效需求,提高审计产品质量

如何刺激审计产品的有效需求,继而提高审计产品质量?从上文的分析得出,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和制度安排是导致审计产品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本原因。因此,解决审计产品需求问题最终要“通过制度建设和机构重组,使有可能在决策中受到影响的人,在组织作出任何有可能严重影响其利益的决策时,都能成为一个参与者去发挥自己的作用。”(詹姆斯·E·米德)。从直接需求者角度,鉴于一些企业受托经营者在外部监管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压力下,产生了购买审计意见的动机。那么制度创新就是要解决现代受托经济责任问题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矛盾问题。从间接需求者角度,鉴于这些审计产品的实际需求者难以找到人反映自身需求,那么制度创新也就是为他们寻找合适的人表达意愿。在现代企业以公司制为最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的背景下,上述一系列制度建设实质就是公司治理的范畴。由此可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改善审计产品需求,提高审计产品的供给质量的根本所在。针对我国公司治理问题,笔者认为重点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采取相应的措施,拉动审计有效需求,提高独立审计质量。

(一)加速股份全流通,改善外部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的股票市场发展迅速,但仍然不完善,政策市、投机市的特点依然比较鲜明。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因而加速国有股股权的自由流通和转让,保证各种股份拥有相同的权利,是完善公司治理外部结构的当务之急。这种改变,将对审计产品需求产生重要影响。随着企业控制权的分散,“一方面将提高股东对独立审计的监督需求;另一方面有助于促使股东对企业市场价值的关注,增加股东对高质量审计师的信号需求。”(张奇峰,2006)

(二)改革注册会计师选聘制度,创新审计委员会职责,转变内部公司治理结构

当前,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是由管理当局完成的。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管理层既没有动力也没有压力进行自愿审计,因而购买审计意见成了为了完成强制审计的必然结果。审计独立性的缺失导致审计质量低下。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让各层次审计需求者都能真正参与到审计产品的“购买”活动中去。具体来讲,就是通过创建一定的机制让各层次需求者能够充分表达意见。从国外经验来看,主要有两种尝试:一是在企业内部进行改制。可在企业内部创建特定机构。该机构能够代表所有审计产品需求者的利益,而非偏向任何一方。理论上讲,该机构应由所有利益相关者组成,构成人数比例相当。二是在企业外部寻找第三方,其利益独立于审计产品的直接与间接需求者。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本身的不完善。第二种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较小。对第一种方案,笔者认为,设立审计委员会,吸纳各种利益相关者代表从外部走进企业内部。并赋予审计委员会选聘注册会计师的最终权利,是当前股权结构下改革内部治理状况,提高审计有效需求的比较适合的做法。

目前,我国已开始进行第一种方案的尝试。2002年,由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可按照股东大会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准则同时规定了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等。由于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出台时日不长,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尚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一些会计界的研究成果表明,已有的审计委员会发挥了一定的保持审计独立性的作用。但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功能,还需通过理论上的不断突破以及实践中的不断探索。

参考文献:

[1]蔡春,唐滔智.公司治理审计[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2]张奇峰.上市公司独立审计需求原因与治理[J].财会通讯,2006,(3).

[3]张小平,叶友.独立审计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4).

[4]孙铮,曹宇.股权结构与审计需求[J].审计研究,2004,(3).

独立审计论文第4篇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制订的《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指出:“(注册会计师)从事报告任务时,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无论这种利益的实际影响会怎样”。《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实质上的独立比较容易理解,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针对第三者而言的,即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份,在他人看来是独立的。因此这需要通过外界来评价,如果投资者或其他人士怀疑注册会计师或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客观的立场并作出公正的判断,该会计师事务所就未能做到形式上的独立。也就是说应做到让外界特别是让投资者相信其独立性,如果外界人士怀疑独立性,那么即使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还是不能达到使投资者相信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的目的。所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规定了“会计师事务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规定:“审计报告应标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但从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为浦东金桥、物贸中心、宏盛科技以及东海股份(注:与下文新黄浦为相同签字注册会计师)等上市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我们可以知道该所位于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而阅读新黄浦(600638)2001年报与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后不难发现这幢“新黄浦金融大厦”正是该公司的“主要开发项目”,在存货项目中比重极大,并“采取以出租为主的政策”。而新黄浦恰巧也是由该所提供审计报务,但与前几份报告相比我们却发现:这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的地址却没有了“新黄浦金融大厦”的字样,不知该所是否也是因担心投资者或其他人士会对其独立性产生疑问而将其略去,而这种疑问往往对上市公司本身又是非常不利的。

独立审计论文第5篇

中泰国家审计独立性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审计组织体系

中国和泰国的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构中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赋予的权限,开展政府下辖各级别组织和部门的财政财务审计(包括技术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包括效率审计和效果审计)。行政型国家审计对政府负责,保障政府财政政策、公共预算、经济计划等贯彻执行,维护经济秩序,监督国家经济组织合法、合规运行。因其独立性较低,在实践中,中泰两国通过行政和立法手段不断修正弊端。中国国家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双重管理体制,在切实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之下,最大限度发挥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审计既能够服从国家政治需要,又能够因地制宜,对经济生活起到监督和管理作用。泰国宪法规定,国家审计机关是独立的、自治的法定机构。从1972年开始,国家审计机关将原有只向总理府报告工作的模式,改为直接向总理报告,独立性大大加强。实践中,泰国国家审计机关甚至调查和弹劾过时任总理,审计独立性和监督力强。

(二)审计长任免

审计长的任免归属直接决定了国家审计机构在国家政治经济制度中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国家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直接取决于审计长由谁任命,对谁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按照《宪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审计长是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审计署实行审计长负责制,审计长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审计长。泰国自1932年军事之后,政治体制由君主专制政体改制为君主立体。政府主要部门官员的任免需要得到国王的批准。审计长为审计长公署最高行政长官,由总理提名,议会同意,国王任命。审计长职责属于公务员系列最高的职位之一。审计长负责审计长公署的所有事务。2005年,针对原内阁总理他信的丑闻,时任审计长乍鲁万·迈达加掀起审计风暴,因坚持核查他信家族的账目,被他信以“任命手续不完整”的理由罢免。尽管罢免案泰国国王放置整一年都没有签署,但因被提名候任审计长威素·蒙蒂瓦的主动退出得到国王同意,时任审计长得以继续留任。

(三)报告对象

报告对象的层级越高,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及执行权限也就越大,审计结果越受重视,受外界其他部门机构的干扰也就越小,审计独立性越高。中国审计署审计长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从1972年开始,泰国国家审计机关将原有只向总理府报告工作的模式,改为直接向总理报告。在实践中,泰国审计长公署可以根据国家需要,审计和调查任何层级的国家机构和人员,其中包括总理府官员。更因审计长的任免由国王决定,审计长对国王负责,泰国国家审计受行政体系的干扰较少,审计的独立性更强,审计结果更加全面、有效。

(四)审计对象

由于国家审计容易受行政体制和各相关部门的影响和干扰,可能造成审计结果失真。因此,各国在划定国家审计对象范围的时候着重赋予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查权限,将审计对象明确写进审计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审计机关审计力量,更好地保证了审计结果的独立性,减少行政部门及其他机构对审计结果的消极影响。经过几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对被审计单位的范围进行了划分。泰国《国家审计法》(1979年)明文公布了审计长公署的审计对象。就审计对象的范围而言,中国国家审计对象描述更加细致,将所涉及的所有作为会计单位的各种组织列为审计对象,其中以各级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主。泰国国家审计将政府行政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国有机构作为主要的常规审计对象。

(五)国家审计职责

中国和泰国均将国家审计职责写进本国审计法中,明确审计责任,清晰列出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归纳为表2。审计职责的明确划分,反映了国家用法律形式赋予国家审计机构以全面的审计职权,以独立、客观的监督者身份真实反映国家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确保政策落实,维护经济秩序,发挥强大的监督力量。通过对中泰两国国家审计职责进行对比后发现,中国国家审计职责拟定得更为细致和全面,从立法职责、行政管理到业务开展、事后监督等,比较全面细致地描述和赋予了国家审计职责,做到监督有据可依,业务有章可循。泰国的国家审计职责订立虽然相对简化,但在长期的审计实践中,审计长公署作为泰国独立机构的中坚力量,始终担负着监督、监察和反腐的重要任务,其较高的独立性和良好的审计效果得到了广大民众的高度认可,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依据。

(六)审计机关权限

中国审计署和泰国审计长公署同属行政型组织体系,其被赋予的权限比较类似,即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有处理的报告权和建议权,而没有直接的处理权,即审计结果执法权。将中泰两国《审计法》中关于审计过程执法权限进行对比发现,泰国法律赋予了更多的法律权限给国家审计机关直接处理在审计过程中干扰审计调查的相关责任人。泰国《国家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在审计过程中泄漏情节的(为履行审计职责或有利于案件调查和诉讼的除外),应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六千泰铢的罚款,或并行处置;第十八条规定,对审计证据进行损害、破坏、隐瞒、带走等导致证据无法正常使用的,可处以相关责任人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不超过五万泰铢的罚款,或并行处置;第十九条规定,对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公务的,应处以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三千泰铢的罚款,或并行处置。对于上述3个问题,中国国家审计机关的处理方式是通过向上级机关提交申请,批准后交由第三个机构如法院等作出裁决,行使行政手段或司法手段。

二、研究启示

独立审计论文第6篇

一、独立审计质量水准的经济学思考

市场经济中,任何一种产品或劳务的价格和质量要求取决于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巾场供需状况。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所耗费的社会资源,是决定该种产品或劳务价值的客观基础,但价值的实现是一个社会过程,取决于社会资源配置的客观约束。

注册会计师所提供的会计专业服务的价格与质量的决定,同样服从于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从需求角度看,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的社会需要是多方面的,涉及不同的利益团体,有企业管理当局、企业所有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政府、企业的潜在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顾客、企业员工等;从审计的内容(口标)看,涉及到公允性、一贯性、合法性,舞弊违法行为的检查,持续经营能力的检查,内部:控制状况的检查,经营的经济件、效率性、效果性以及与客户议定的其它特定目标。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的特定社会需要的形成和变化,成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存在与发展的源泉和外在动力。从供应角度看,注册会计师能够提供的服务种类、质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数量、专业素质及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水平等因素。为了满足对独立审计的特定社会需要,必然要将一定的社会资源分配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经济利益是注册会计帅职业发展的基本内在动因。然而,在特定社会的特定历史时期,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的供求之间可能是不平衡的。当供大于求时,可以依靠优胜劣汰而将部分供应者挤出市场,或者通过创造或寻求新的需求,从而形成新的平衡。当供小于求时,则需要有新的社会资源投入注册会计师行业;或者,如果行业进入具有相当难度且无替代选择,客观上则要求调整社会需求。否则,在新的平衡形成之前,就会出现注册会计帅无法很好地满足社会需求。以至服务质量下降的状况。

在我国,十分强调法律约束、职业道德教育、纪律制裁对提高独立审计质量的重要作用,却忽视广经济规律的客观制约。经济规律制约是指客户所支付的价格决定了注册会计师服务质量的上限;不能设想注册会计师可以不顾成本而单纯退求服务质量。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以至于客户在对注册会计师提出新的审计任务和要求时,并没有考虑供给方面的因素。也很少提及单独付费的问题。在我国审计准则制订的过程中,主要考虑的是审计准则的先进性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对供给方面的参与及影响程度的关注则远远不够。我国改革井放后最初的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社会需求由政府的行政力量(法规)创造.同时。通过政府部直接或间接创办会计师事务所创造供给,形成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促进独立审汁质量改进的惯性。因而,在独立审计市场比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观念的转变,应当从会计师事务所是提供专业服务的经济组织的认识出发.注重机制的建设,避免因在独立审计质量问题上求成心切。出现政府过度干预而形成效率低下、事与愿违的结果。

二.影响独立审计质量的制度因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资事市场的运行中,由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财务报丧独立审计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监督、预警和经济补偿三方面的机制对于独立审计质量的要求,正是由这三方面的机制内在决定的。在发达国家.独立审计的三大机制购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

首先.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呈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之。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这种分离更为彻底。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关法律(如美国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明确规定,股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公开披露,公司的管理当局必须对报表的质量承担法律责任:然而,由于利益冲突,专量知识、时间及空间等方面的限制,信息不对称问题始终存在。由注册会计师进行的独立审计,从专量角度就报表质量发表意见赋予报表可信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形成对受托管理公司的当局履行其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会计信息责任的独立监督。正是这种独立监督构成了维护和加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合理保障各自利益的基础。

其次,资本市场能否健康稳定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资本市场愈发达、这种影响愈大。资本巾场在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功能中,信息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要素之一。投资者根据公司公布的财务报表反其他信息作山自己的投资决策。信息失真,就会导致投资者决策失误和社会资源的不合理配置,甚至导致巨大经济危机。关国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就是一个例证。通过注册会计帅的审计,使得社会资源能够尽快、尽早地从管理差、缺乏社会需要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小撤离,重新配置到社会所需要的企业或领域。这种微观卜对单个个企业的预警,可以有效地避免因问题被掩盖起来,众多企业日积月累·后一次性爆发危机,而给社会及投资者带来惨重损失。

最后,注册会计帅提供服务取得公费。但经济利益的驱动有可能使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有失公正。因此,需要在法律上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其提供服务的质量及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并要求会计帅事务所采用无限责任合伙制或其他证明其承担责任能力的组织形式。一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表达厂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而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给予经济上的补偿。正是这种补偿机制,成为社会信任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制度及心理保证。一方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投资者实际承担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在投资者心中建立起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信任,并督促注册会计师不断地根据社会需要和预期改进工作质量,以质量促发展。

上述三项机制影响和决定着独立审计的质量。这种机制在不同社会环境中对独立审计的质量要求不同,审计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这种制度的约束。因此,改善审计质量的需要从制度的改善入手:

第一,所有者需求决定对审计质量的要求。独立审计的监督机制主要是为了保护所有者的利益。审计公费是所有者为了避免受托经营一方损害其利益而付出的成本的一部分。在我国,由于经济体制尚处于转轨过程,国有股份所有者“虚位”现象较为严重。因而尽管法律、法规要求对国有企业及合有国家股份的企业进行审计,但如果国有代表并不真正需要审计,或者说并不需要高质量的审计,则审计只是一种形式。另外,在我国,所有者不到位的另一个表现是,上市公司虚假报告通常只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惩处,很少有股东或潜在投资者诉诸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利益。证券市场投资者期望得到回报的主要渠道不是上市公司的良好业绩,而是市场投机,政策保护。因此,审计收费越少,他们自身的利益越多。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以及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直接影响到对审计质量的实际要求。

第二,宏观监管需求决定对审计质量的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目标的法律界定,反映了国家赋予独立审计的社会功能;由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制订的审计准则,反映了职业界对满足国家需要所作出的积极反应。然而,由于历史和社会环境的不同,相同的审计目标有着不同的内涵。例如,发达国家和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中,都要求注册会计师关注违反法规行为。然而在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制以私有经济为基础,国家制订的直接约束、规范企业行为的法律法规较少。在我国,目前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成份仍占有主导地位,国家从行政管理者和所有者双重身份出发,制订了内容繁多、十分具体的各种法规来约束、规范企业的行为,其中有的是为了保护国家所有者的利益,有的是为履行国家发展经济职能,有的则关系到国民经济或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因此,在中国,检查违反法规行为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更大的任务和责任,需要更多的经济资源,也必然因要求耗费过多的社会资源而无法实现。

因此,国家必须明确,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约束下,何种独立审计目标对有效地发挥好国家宏观监控作用最为重要,这是合理确定独立审计质量目标与质量要求,充分利用有限的独立审计资源的另一重要的制度基础。

第三,会计师事务所约束机制影响对审计质量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发挥其社会功能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注册会计师不仅在专业水平上,而且在经济基础方面,确有能力对独立审计的质量承担经济责任。在发达因家,无限责任合伙制一直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直至本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开始在法律上允许成立有限责任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但即使在法律上解除了禁令,各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对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十分谨慎。迄今为止,也很少有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究其原因,不是因为会计帅事务所不愿意规避风险,而是因为怕失去公众的信任、丧失保障和提高审计质量的动力。在法律上允许采用有限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一方面是由于法律诉讼之多已危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生存和发展,从另一方面讲。则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积累了较强的经济实力,职业责任保险也已具备了相当的规模。如果没有这样的经济基础,投资者及其他审计报告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就会丧失重要的心理保障。

深入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约束机制的问题,还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与客户规模相对应的内在要求。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从经济上,人员数量与素质等方面与客户的规模不对应,则其审计的质量难以保障。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包揽了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国际上最大的跨国公司的审计业务。正是这种内在要求的必然结果。

在我国,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方面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赔偿还远远不够。迄今据报导的案件,集中在少数地区和个别所,且主要涉及验资业务。在国有企业审计中,几乎没有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质量被给予经济补偿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质量承担责任的经济约束缺乏刚性和力度,是独立审计质量保障机制重要的制度缺陷。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独立审计质量要求与社会需求审计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在特定社会环境下可以达到的一般水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其中经济因素是基础,市场机制的建设是保证。缺乏以经济为基础的优胜劣汰的健全的市场机制,仅仅靠监管机构的惩罚,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独立审计质量的问题。因此,应该积极建立健全有关的制度,促进健康的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1.配合新《会计法》的出台,股份期权制的试行,加大对企业管理当局的激励及惩处力度,改善企业管理当局的责权利关系,增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与压力。在贯彻新的《会计法》过程中,必须使企业管理当局对会计信息失真、弄虚作假、欺骗股东和公众及政府的行为负起主要责任,而不是将会计师当作替罪羊。

2.应当通过适当的法规和监管.防止恶性压价竞争,从审汁收费角度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关的监管部门,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关注审计收费过低的问题。可以要求会计报表(或费用明细表)中单独列示审计收费,对以压低收费争取客户给予经济处罚:

3.在提出对注册会计师新的业务要求前,在审计准则制定及修订过程中。应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协作建立科学的协调与决策机制,强调民主化与透明度,理顺社会与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沟通渠道,使确定的独立审计目标及质量要求能够保持社会需要与职业界水平之间平衡。

4.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建立起具有足够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完成大型、超大型企业集团的审计业务。中注协可以提出客户规模与事务所规模的对应关系的建议性意见,并鼓励事务所培养和宣传品牌,缩小国内所与外资所的收费差距,通过加强事务所自身力量促进审计质量的改善。

5.调整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管思路,对那些毫无专业水准,无职业道德的个别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严厉惩处,对多数事务所执业质量中的问题应积极督促落实改进措施。要有针对性确定一定时期内对国民经济、企业发展、投资者(所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领域,将这些领域的审计质量作为重点予以检查,以引导注册会计师从宏观角度考虑审计质量标准与要求,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

独立审计论文第7篇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独立性专业性勤勉性信息披露质量

审计委员会是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和内部控制过程的监督。

基于审计委员会主要特征的基本假设

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存在的先决条件,是其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关于它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它的组成人员,即挑选何种身份的人员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这一专业委员会在执行职责时免受公司内部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不利影响。

本文综合已有研究提出假设1: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与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成正相关关系。再就是经济因素,即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经济报酬以何种方式支付最优。目前固定津贴为企业最主要的支付方式,给予成员一定的经济报酬,既可以保持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又由于这部分固定的津贴是与公司的业绩无关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成员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做出违规行为。本文综合已有研究提出假设2:审计委员会中领取津贴的人数比例与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成正相关关系。

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性。审计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因此,要求他们具备鉴别财务会计信息正误的能力,并对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业务循环)熟悉,即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财务素质和业务素质。本文综合已有研究提出假设3:审计委员会中财会专家的比例与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成正相关关系。

审计委员会的勤勉性。为了易于执行监督职能,审计委员会必须维持一种持续的正常活动水平,而开会往往是其履行职责、加强交流以及检查和监督公司事务的重要方式。本文综合已有研究提出假设4:审计委员会的开会次数与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成正相关关系。

研究模型设计及数据分析

本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考评结果(INDI)作为信息披露质量(被解释变量)的衡量指标。从2001年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每年对其管辖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并将这些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对四个等级分别进行赋值,为92、80、68、30。

对于解释变量,本文用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INR)和领取津贴人数比例(JRL)来表示其组成人员和经济方面的独立性,用财会专家比例(EXR)表示其专业性。由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其审计委员会信息的披露不够完善,本文只能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次数代替这一专业委员会的会议次数(MEETING)表示其勤勉性。同时,使用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DIRCEO,兼任时为1,否则为0)、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FIRSTSHR)、净资产收益率(ROE)和资产负债率(LEV)作为控制变量。假设其中的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以及资产负债率与信息披露质量呈负相关,净资产收益率与信息披露质量正相关。

本文建立的多元回归模型如下:INDI=a+b1IDR+b2JRL+b3EXR+b4MEETING

+b5DIRCEO+b6FIRSTSHX+b7ROE+b8LVE+ε,其中a为常数项,b1—b8分别为各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待估系数,ε为随机干扰项。

本文以2004—2006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的公司中详细和完整地披露审计委员会相关信息的271家非金融公司为样本,其中2004年58家,2005年85家,2006年128家。审计委员会的数据采取手工查阅公司公告的方式获得,信息披露质量数据来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其他数据均来自国泰安数据库(CSMAR)。

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从表1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样本中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公司比例要明显地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而且被评为不及格的比例也要明显地低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这都说明审计委员会对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被评为优秀的公司比例都在逐年上升,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我国监管机制的有效性正在逐步提高,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也在不断完善。从表2的样本描述性统计中可以看到,样本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平均值为77.65,达到了良好级别。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的平均值为64.33%,符合监管机构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占大多数的规定。领取津贴的人数比例均值为79.89%,说明固定津贴是审计委员会中成员最主要的薪酬支付方式。财会专家比例平均值为57.87%,总体上符合“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人士”的规定。

(二)相关性分析

从表3中可以看出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和信息披露质量在5%的水平上存在着显著的相关关系。而控制变量中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率与信息披露质量在1%的水平上显著相关。此外,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都很小,最大的系数仅为0.260。同时我们也看到独立董事比例和领取津贴人数比例在1%的水平上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说明两者之间存在多重共线性,所以在后面的多元回归中构建了两个模型。

(三)回归分析

为了不让独立董事比例和领取津贴人数比例这两个解释变量之间的共线性影响回归分析的结果,下文构建两个模型进行分析:

1.INDI=a+b1IDR+b2EXR+b3MEETING+

b4DIRCEO+b5FIRSTSHR+b6ROE+b7LVE+ε

2.INDI=a+b1JRL+b2EXR+b3MEETING+

b4DIRCEO+b5FIRSTSHR+b6ROE+b7LVE+ε

从表4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到,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比例和信息披露质量在5%的水平上成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与假设1相符合。这说明独立董事比例的提高有利于改善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对于假设2,回归结果显示领取津贴人数比例和信息披露质量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但是显著性不强,说明作为传统的固定津贴制并未切实地起到增加审计委员会执行效果的作用。同样,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性和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也没通过显著性检验,这可能是由于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审委委员包括财务总监或者总会计师,这些“内部财会专家”的专业性可能被其独立性的丧失而抵消。至于假设4,回归结果与预期符号相反,这表明我国董事会议并没有及时地解决公司出现的一些问题。

对于控制变量,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以及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信息披露质量成正相关关系,但是结果不显著。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信息披露质量在1%的水平上成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资产负债率和信息披露质量在5%的水平上成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完善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政策建议

增加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从本质上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对于薪酬机制,笔者认为可以由证券监管部门根据上市公司规模大小,分行业收取费用,用于对审计委员会中所有委员薪酬的支付。这样即可以避免委员们在经济上受制于管理层,又可以较好地体现成员薪酬的配比原则。同时,我国还可以考虑建立独立董事的声誉激励等其他激励模式来增加其工作动力;为了更加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审计委员会除了需要财务会计专业人士,还应该拥有公司管理﹑控制等方面的专家;国家相关部门还应不断加强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管理,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报告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情况,以增强其透明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