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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合集7篇)

时间:2022-07-08 01:56:55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篇

第二条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第四条快递市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快递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邮政专营权受法律保护。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快递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为快递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和总体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快递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接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快递服务

第九条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守其公开的服务承诺,符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采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

快递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妥善处理,并按要求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快递企业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1年。

快递企业因停业、转产、破产等原因,停止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所收寄的快件,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快递业务员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第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二)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快递安全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三)武器、弹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快递企业设置快件处理中心,应当事先征询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第二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服务突发事件的管理。发生影响快递服务安全和快递网络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时,邮政管理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快递统计报告制度,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为便于邮政管理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快递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快递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快递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服务与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快递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第二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或变更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核查。对备案文件齐备的予以备案或变更备案。

第三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发现违禁品进行登记保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重大违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三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公布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快递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九条 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第十二条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合并、分立协议;

(三)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

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快递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

第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二)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

(三)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

(四)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服务提示公告。

第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加盟人应当分别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妥善应对快递业务高峰期,做好业务量监测,加强服务网络统筹调度,及时向社会服务提示,认真处理用户投诉。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从事快递业务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应当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与寄件人的合同中应当对代收货款服务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3篇

据了解,《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7月12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为我国专门规范快递市场的第一部行政立法性文件(行政规章),对促进我国快递市场又好又快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对快递等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并于2005年颁布第27号文件明确规定要求对快递等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并明确提出快递属于邮政业务的范围,而且属于竞争性业务,需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据达瓦司长介绍,近十年来,我国快递服务迅猛发展,国家邮政局、国家统计局统计2007年全国较大规模的快递企业已经有2000多家,从业人员约有24万人,年产值在400亿以上,目前每年还在以25%以上的速度增长。快递服务的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不可缺少的支撑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危害公共安全、损害用户权益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所以依法规范快递市场秩序的任务十分迫切。

2007年1月邮政实行政企分开,新的国家邮政局重组完成,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邮政业的管理职能,国家邮政局是管理全国邮政行业的主管部门,快递作为邮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管的重点之一,国家邮政局高度重视依法行政、重视快递市场的制度化建设,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草拟了“办法”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了快递企业和有关协会的意见,同时,也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比如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公安部、安全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采纳了其中建设性的意见。

达瓦司长表示,《办法》主要从三方面为快递服务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快递服务规范

快递服务的基本规范主要:

1.明确要求提供执行快递服务标准,国家邮政局建立后,去年委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起草了快递服务标准,并于去年9月份颁布执行,这是一个推荐性的行业标准,这个标准的出台受到了广大企业和广大用户的拥护,使得监管部门和提供服务的企业,以及享受服务的公众都有了一个可以依据的标准,这在我们历史上也是首次。这次《办法》当中首先要求按照标准去提供服务。

2.明确要求快递企业应当公布并遵守其服务承诺,合理制定格式合同。快递企业一定要向公众公布自身的服务承诺,不能只说快,到底有多快;不能只说方便,到底有多方便都要向公众公布,价格也要公布,要明码标价,不能欺骗群众。格式也要更加合理,不能在格式合同上搞一些名堂,别人都看不见的,用户该知道的都没有写清楚,有许多条款是蒙骗用户的,或者只是保障了自己的权益而没有保障用户权益的都不行,所以对这些问题《办法》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3.针对目前快递服务中主要的投诉热点问题,明确了快递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禁止性的行为种类。有些快递服务人员因为没有经过岗前培训,由于过去的准入制度不够明确,管理不够到位、有所缺失,结果这些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岗前培训,他们的行为上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引起了用户多方面的投诉,比如快递服务人员自己随便把快件打开等现象,用户的通信权益没得到保障。

《办法》要求快递员要进行岗前的培训,按照职业种类的规范,国家邮政局和劳动部一起还要出台一个《国家职业标准》主要是针对从业人员的标准。

快递安全规范

快递管理方面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比较多,针对这一问题《办法》制定了基本规范,这里面也有三条:

1.收寄安全制度。《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寄递物品的种类,要求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收寄时的验视制度,除信件外的包裹都要当场验视。事实上,邮政局很早就有了这样的制度,但是由于快递发展迅速,过去规范上不够他们有所不知,所以现在要求他们必须要验视。

2.应急保障制度。规定在发生服务阻断或者停止快递服务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比如有的企业把别人的快件毁弃、丢失或者出现自然灾害以及不可抗拒的力量的时候如何处理、应对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还有的个别企业老板拿钱跑了,工人没人管了,那么多的信件包裹也没有人管,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邮政局做出了具体的要求。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同时,《办法》还规定接受网络购物等经营商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快递企业,应当和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邮政管理部门也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监督检查制度,这次《办法》当中明确了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安全的行为制定了必要的处罚措施。

快递市场管理规范

《办法》也规定了快递市场管理的主要方式,企业日常到底该如何去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是要求企业实行备案制度,规定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以加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性。谁都在办快递这样的一个经营活动,那政府就需要有所了解,所以就要备案。

2.是统计报告制度,规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企业的统计上报义务。

3.是服务质量要进行公告,也就是服务质量的公告制度,快递服务质量到底如何,要通过第三方进行调查研究并予以公告,让群众、用户和消费者了解实际情况。这个制度具体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服务水平,并向社会进行公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按照快递协会的规定进行自律,同时社会进行监督,这就使三位一体的监管制度逐步形成。快递服务是一个新兴的市场。所谓新兴是指快递是很早就存在的,大家所知道的早在唐朝就递送荔枝,靠异地递送荔枝。秦始皇有车传、马传几种传递速度,为什么说快递是新兴行业呢?就是依靠计算机能够跟踪查询的快递服务是新兴的,而且是为民众提供快递服务是80年代才在我国逐渐兴起的。更早的时候计算机也是没有的,所以也没办法跟踪查询,可见这个市场还是新兴市场。

快递市场的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它的发展前景无限,现在我们的发展程度还是很低的,现在初步统计快递收入还不到GDP的0.3%,而按照发达国家的测算办法,一般邮政快递的总量应该是能够达到GDP的1%左右的,所以差距很大,这也就是说发展潜力很大,所以建立这样一个规范的制度,对有序地发展快递业,确实有着重大的意义。 《办法》的核心目的就是要加快发展快递业务,使它能够健康、有序地快速发展。

最后,达瓦司长还表示,国家邮政局将分门别类适时细化《办法》的各项规定,今年特别要强化对快递服务的收寄安全、快递服务达标、快递服务评价、快递服务格式合同、快递企业分级分类、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力度。正在着力推进辅助方案的设计,以快递服务评价为例,我们今年准备总结去年十个试点省对十大快递企业评估的经验,以时限准时率、用户申诉率、公众满意度等为核心指标,授权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快递服务的质量测评。定期向社会快递服务评估报告,国家邮政局要求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快递企业都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坚持以细化“办法”规定,建章立制为重点,促进快递业的全面发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部份摘要

快递服务

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

快递安全

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快递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的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快递统计报告制度,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报告。

为便于邮政管理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快递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快递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法律责任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4篇

论文关键词 快递 消费者权益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了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这是自2008年出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以来,交通部对该办法的一次重大修订。与旧《办法》比较,在条文数量方面,新《办法》由原来的四十一条扩展到五十二条,新增了经营主体章节,并对快递服务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消费者在接受快递服务时能够更为安心,维权更为便捷。

一、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目前全国快递产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万人。申通、韵达、中通等快递企业如雨后春笋,应时而生。但由于快递企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随之而来的消费投诉也日益增多,2009年4月14日新修订的《邮政法》,对快递行业已经有所规范,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快件丢失毁损赔偿低

笔者对吉林大学师生进行抽样调查发现,30%的人遭遇过快件损毁丢失的情况,而近一半的人不知道快递有保价制度。各家快递公司在接受寄送快件业务时通常不会询问寄件人是否保价,关于保价的条款一般只在快递运单背面有相关提示,不易被消费者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快递丢失或者损毁后是否应由消费者承担运费以外的损失存在较大争议。

(二)先签字还是先验货作法不一

网络购物、代收货款等服务,由于服务模式复杂,牵涉的利益主体较多,对于快件包裹应当“先验后签”还是“先签后验”就引起了很大争议。?笔者在对吉林大学周边快递收发点调查中发现,各快递点均未提醒取件人先验货后签收,消费者要求先验货遭拒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明确规定先验货后签字的顺序势在必行。

(三)快递用户信息泄露严重

快递公司员工贩卖快递单号、用户信息的事件屡有发生。尽管快递公司大都明令禁止快递员泄露客户信息,但目前在我国的快递市场,大型民营快递多靠加盟壮大,总部对加盟公司的管理控制力度较小,监管成本过高,监管也变得有心无力,如何加大对贩卖用户信息违法行为的惩治成为人们讨论的重点。

(四)快递变慢递状况频发

根据《快递业服务标准》的规定,同城快递应在24小时之内送达,国内异地快递应在72小时之内送达。在调查中发现,超过一半的消费者遇到过包裹延迟到达的情况。在2012年淘宝“双十一”促销活动时,一些网购商品甚至在邮递后两周的时间才送达。针对快递延迟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如何赔偿,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现存有关快递行业的法规已经不足以规制相关问题,亟待出台新的法规更加明确的规范快递行业。

二、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存在问题

随着快递行业的日益发展,快递业与消费者的矛盾日益凸显,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交通部在2008年《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出台仅四年后,就对该《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新《办法》的修改对快递服务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遏制野蛮分拣

新《办法》第十六条对快递企业的操作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要求,严禁工作人员野蛮作业,造成快件毁损。快递人员在处理快件时,必须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即离摆放快件的接触面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易碎品不应超过10厘米。否则,将被邮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确先验后签制度

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快递的先验后签制度。在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易碎品、包装明显破损的快件及网购、代收款和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的先验后签制度。消费者在接受上述快件时,有权利要求先验货,快递公司不得拒绝。

(三)赔偿额度不再限于三倍运费

在旧《办法》中,快递公司显然被安置在了一个单纯的运输者位置上,因而对消费者赔偿方面仅仅规定了以运费为标准的赔偿限额。而在新《办法》中,快递企业则被视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那么快件的丢失毁损则理所应当地被看作是快递公司的违约行为,故新《办法》的赔偿依据不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还包括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而另一方面,新《办法》也增加了快递企业对贵重物品寄件人的保价提醒义务。

(四)提高快递用户信息泄露的罚款金额

在旧《办法》中,对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新《办法》对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快递企业将被处以最高三万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泄露、贩卖用户信息本身是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因此,从经济上对其进行打击,使其无利可图才有可能遏制违法事件的频繁发生。

而另一方面,新《办法》对快递行业规制及对消费者的保护仍存在欠缺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举证责任不明确

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新《办法》虽然规定快件丢失、毁损等的赔偿不限于三倍运费,还可通过《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赔偿,但是并未明确消费者与快递企业之间举证责任的分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若要求主张违约赔偿或者损害赔偿,需要举证丢失、毁损的快件的价值。但是由于消费者与快递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其对于服务的信息量受到了较大限制,导致消费者在中举证困难。就目前快递企业使用的快递单,一般仅要求寄件人填写快递物件的种类,并没有填写价格的要求,造成消费者索赔困难。例如,在快递寄送过程中一个名牌皮包丢失了,由于快递运单上并没有明示,快递公司可能以邮寄皮包价值不高为由此拒绝足额赔偿。快递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应体现公平争议性,因此,在这类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向快递公司倾斜。

2.监督机制不完善

新《办法》虽然规定了快递企业违反《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如何落实相关规则标准,防止行业规范成为一纸空文,仍是快递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快递行业的相关法规,虽然对快递行业服务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制,但并没有与之配套的监督机制。对于维权难问题的原因,有学者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地削弱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

三、完善建议

(一)明确双方举证责任,解决消费者举证困境

如上所述,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其取得快递企业侵权或违约的证据相对困难,因此,在举证责任上,应根据侵权行为的种类区别待之。一方面,若消费者因为快递公司对快递条款、快件保价等未予以提示而造成损失,快递公司若主张其已尽相关提示说明义务,应由快递公司举证证明。对于快递企业特别说明的要求可以类比保险法中的明确说明义务予以规制。在归责原则上,有学者建议,从权衡我国服务行业发展水平以吸服务消费者弱势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当采用严厉程度居于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过错推定原则。另一方面,对于因快递丢失毁损等原因而引发的赔偿纠纷,快件价值的证明应依赖于快递寄送前的价格确认。笔者建议,可以在快递运单上增加有关快件价格区间的记录,采取快件重量与快件价值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快递运费,即可减轻消费者举证的困难,也可防止索赔方漫天要价。

(二)完善快递行业长效监管机制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5篇

摘 要 快递行业是一个快速成长的行业,每天都有大量的交易,也带来大量的法律问题,纠纷的增多受到社会各方面广泛的关注。因此,国务院邮政部门新修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正是为解决这些问题,其中的具体规定与合同法、邮政法、侵权责任法有所衔接,提供更具操作性的规则,可以说是为客户维护合法权利打开方便之门。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如何适用这部新法,需要实务界具体分析相关问题与相关理论。虽然该办法有许多亮点,但是也有盲点,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关注。

关键词 快递行业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行业是近几年来迅速壮大的一个产业,也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其中很多是在快递企业和用户之间发生的,这些问题有大部分属于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由于快递企业爆仓现象大量出现,相关的法律也问题迅速增多。面对这一行业现状,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迅速作出反应,2012年12月31日新通过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该市场领域的竞争秩序。本文主要从新旧文本的对比上,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学理的角度对快递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以求能更好的实现对该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

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1.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所属部门法为经济法,而《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属于民法

首先,虽然从表面看他们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体系,但是它们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有重合的部分,即调整的对象为同一私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常常表现为快递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甚至在快递企业及其员工有不法行为的情况下,存在着法定之债的关系。快递企业与客户均属于私法主体,双方主要有私法规范所调整,但是由于市场地位的不平等,信息的不对称性,所以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从上至下对快递企业进行监管。其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同时是政府部门管理快递行业的准据法。其可以创设快递企业行政法上的义务,同时亦为政府部门的管理权限和管理义务提供准据法。所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不仅仅是《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详细规定,更是相关政府部门执行行业政策,加强政府监管职责的强行法。

2.《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赋予客户哪些请求权

第一,合同法上的请求权。由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并非基本法律,所以不能直接在该办法中设立调整私法主体的规定,但是该办法第20条明确客户可以依照《合同法》要求赔偿,这说明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适用《合同法》的连接点,即请求权系属。

第二,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同样没有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规范,理由同上。但是,该办法规定一些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其中涉及客户的规定自然可以成为客户主张权利的系属规范,进而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责任。

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

该办法不仅设立适用于快递企业的规定,同时规定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责,还相应的规定了快递行业一些经济法义务。对于快递行业的准入、营业范围、合并、分立、加盟,该办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作出了规定。

4.《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竞合的问题。

首先,常见的情况为三部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更详细,而在承担责任的后果上需要依照《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其次,对于承担责任方式上,该办法规定的不够详细,这样同样需要考虑严格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最后,对于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该办法前者较详,后者较略,所以还需考虑何者优先的问题。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等问题属于民法理论方面的问题,下文详述。

二、从合同法理论看快递市场存在的问题

1.概述。快递服务根据国务院邮政部所颁布行业规范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快递企业为客户提供服务,需与客户签订运单,从合同法的理论来看,其属于有名合同之一的运输合同,其常见形式就是运单。《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三节规定了货运合同。《德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而是在《德国商法典》中作出了相关规定。

2.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在快递行业的大量应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适用格式合同的基本规则,其中第四十条又转引了第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快递市场存在的霸王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服务提示公告。”是《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进一步规定。现实生活中常常是在出现纠纷后,客户才面对霸王条款的限制,所以第18条成为前提性的适用规范,因为作为附随义务,快递企业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则应当认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该条是第18条的进一步规定,主要解决快递企业降低自己的赔偿责任适用格式条款的问题。在实务中,快递企业常常只声明承担运费三倍的赔偿责任,参引《邮政法》的规定,其不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第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6条(一)规定“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这里规定的是快递企业的提示义务,提示义务是一般交易条件应用的规则之一,《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作出了相应规定。

3.快递企业不适当履行合同。正通常表现为一、快递不快即拖延;二、送货不送即要求客户上门取货;三、送不到位即没有送到客户手中;四、野蛮分拣;五、快件丢失。《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6条(二)、(三)、(四)规定“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这些规定主要解决的就是上述问题。由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快件丢失或者财产损害的也必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争议。

4.客户索赔困难。当客户快件损坏、丢失或者与不符合约定的,会出现索赔困难的问题,对此《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主要从程序上对客户予以保护,其第21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对于赔偿的具体标准和具体限额则并没有规定而是参引《合同法》、《邮政法》的规定。

5.客户快件丢失、损坏。这是快递市场存在最大的问题,问题焦点在于其性质为何,合同法理论上如何处理。对于快递企业由于管理不到位、员工失误、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快件丢失等情况。这属于合同法上的积极侵害债权,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存在合同债权、一方履行了债权,履行债权的一方造成了另一方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权利损害。快件丢失、损坏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快递企业不仅没有完成合同的履行,而且还造成了客户的损失。 对于第三人造成的快件丢失等情况。这常常表现为快递员工在送快件时其他快件遭盗窃。这属于快递人员的工作失误,存在过错,以为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况,快递企业应为作为其履行辅助人的快递人员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员工监守自盗和暴力分拣造成的快件丢失、损坏等。这种情况造成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竞合,客户应当能够选择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行为。

三、从侵权法原理看快递市场存在的问题

1.概述。快递市场还规定了一些合同法理论不能包含的问题,表现在下述情况客户信息泄露、快递企业失误造成犯罪刑事案件、违法向其他人等提供客户信息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了一些具体违法行为,这成为客户要求快递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分为过错、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其中行为要件按照学界通说需要具备违法性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7条(四)(五)(六)规定“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28条规定“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这些规定确定了快递企业及其员工相关行为的违法性。

责任主体方面,快递企业应当承担替代责任。 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的规定,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这就说明快递企业存在培训义务,如果其不承担培训义务,应当认定为主观有过错。

同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三)武器、弹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五)流通的各种货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由于邮递禁运物品而造成客户损害的行为,快递企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疑问。对于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不适用《邮政法》的赔偿限额的限制,亦无疑问。

同时,对于犯罪分子基于犯罪的故意而盗取快递企业的信息,还有快递企业员工去职后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并没有制定全面的信息管理制度,而是将重大应急事件的信息管理义务和存在危险性的快件的信息管理义务的规定。这可以说是明显的一个失误,需要作出进一步规定,但是如果出现此种侵权事件,快递企业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承担过失责任予以救济。快递企业建立具体快件处理场所依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33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置快件(邮件)处理场所,应当事先征询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其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可以成为补充性规定为该类情况要求快递企业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3):423.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6篇

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健全快递安全防控体系,夯实快递安全基础,提升快递安全生产操作水平,国家邮政局日前正式《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邮政行业标准(YZ 0149-2015)。该标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规定了快递安全生产操作的基本要求、收寄安全生产操作、分拣安全生产操作、运输安全生产操作、投递安全生产操作、重大活动时期安全生产操作及安全事件处理等要求,适用于快递服务组织从收寄到投递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操作。

《规范》明确了快递企业应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培训,对快递操作过程进行全程管控,坚持文明操作,避免违规操作。《规范》同时强调,对于属于禁止寄递物品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坚持“即查即停”原则,即在整个快递生产环节中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对该件进行操作,并按法律法规和邮政管理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确保寄递渠道安全。

为保障收寄安全,《规范》提出,收寄快件时,快递业务员应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示寄件人如实申报所寄递的物品,并根据申报内容对交寄的物品、包装物、填充物等进行实物验视,确保所寄快件符合要求。《规范》还明确,快递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对快递运单信息进行核对。接单时,应提前告知寄件人相关要求,寄件人拒不配合的,快递业务员应拒绝收寄。

“以人为本”是《规范》坚持的另一个重要原则。《规范》明确,快递企业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安全管理等活动时,应优先考虑保障快递业务员、用户及公众的人身安全;在快件操作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件,应将保证人身安全作为第一要求。

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的制定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安全为基,着力建设安全邮政的有效抓手,有利于夯实行业安全基础,完善行业安全生产体系,提升行业安全监管水平,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北京市快递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快递经营行为,保障快件寄递安全、信息安全、公共安全,促进本市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快递安全管理按照预防为主、规范经营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快递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快递安全管理统筹协调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快递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工商、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快递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从事国际快递经营业务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符合标准的快件处理场所;

(二)符合标准的快递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符合本市运输标准的机动车辆;

(四)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电话查询服务,具备快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系统;

(五)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的比率不低于40%;每个营业场所配有2名以上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

第七条采用商业特许经营形式从事快递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签订书面特许协议,特许人应当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快递安全保障和协查通报制度。

快递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信件专营和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不得寄递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不得寄递。

第九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快件进行验视、机检、巡检、抽检等形式的安全检查。具体办法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制定。

第十条快递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应当当场开拆包装验视内件,符合寄递规定的,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长期、大量、多次快递服务时,可以与经营者签订安全保障协议,采取其他方式验视内件,保证快件寄递安全。

第十一条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快递企业,应当在快件处理场所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对从外埠进入本市的快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寄递快件、对快件进行集中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快递营业场所、快件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快递服务标准的规定设置,并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覆盖交寄、分拣、储存等环节,并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快递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具备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素质教育和从业考核,建立快递从业人员档案制度,完善快递从业人员信息登记。

第十五条快递企业应当制定快递安全操作标准和流程,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快递从业人员对危险性物品的识别能力和处理能力。

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快递企业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发生突发事件时,快递企业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影响快递时限或者涉及快件寄递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第十七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操作标准分拣快件,不得在露天场地分拣快件。

第十八条运输快件的车辆应当符合本市道路交通运输和货物运输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并采用统一的快递运输专用标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为快递运输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收寄和投递快件的车辆应当封闭,标明快递企业标识,并符合本市道路通行要求。

第十九条快递企业寄递快件需要进入社区、高等院校时,相关单位应当提供车辆通行和临时停放、快件派送等便利条件,快递企业应当遵守社区、校区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应当满足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

第二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投诉意见。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邮政、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保密等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快递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快递安全的监督检查。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快递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对快递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并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

邮政、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快递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四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快递行业安全规范,为企业提供快递安全培训服务,提高快递企业安全管理能力,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因经营纠纷或者发生治安案件造成快件滞留的,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处理,避免快件寄递延误;未及时处理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快递企业及时处理;涉及治安案件的,公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特许人未办理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集中安全检查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监控设备未正常运转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在露天场地分拣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集中销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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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7篇

【关键词】 监管目标;监管范围;监管内容

快递业务的监管对象应该是那些从事快递服务的市场主体。快递服务其实是一种介于邮政服务与物流业之间的新型服务。目前,从事快递服务的企业主要包括三个类型:一是邮政企业,例如EMS;二是各类物流企业,例如DHL等;三是各类运输企业,例如中铁快运等。由于我国现阶段没有对于快递业务的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各类型企业在实际上都是执行的本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定,导致了多头管理、相互矛盾、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甚至出现年终歇业卷款逃跑的案例。因此,对快递业务进行监管时,应该明确专业监管原则,凡是涉及快递业务的所有类型企业,都应该由统一的监管主体进行监管,从而维护一个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监管目标

从快递业务的业务特点来看,快递业务更接近于一个竞争性的行业而非垄断性行业。因此快递业务监管应主要致力于实现三个方面的目标:社会效益、市场竞争公平和产品供应的稳定性。社会效益是指政府应通过对于行业的监管,确保企业能够以最低的成本向社会提供相关产品与服务,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市场竞争公平是指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防止破坏性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营。产品供应的稳定性,是指对从业企业提供适当的激励,以保证其提供服务的稳定性和质量可靠性。

监管目标的选择对于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具有重大的影响。目标选择合理,则监管机构可以迅速、有效地进行监管,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发展。在目标选择时,除了要顾及到监管机构的内部因素,例如监管模式、职能配置、监管手段、实施程序、机构组织设定、人员构成与素质、管制经费等以外,还要充分重视外部因素的影响。这是因为,第一,外部环境因素会制约监管能力的提高;第二,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会对监管能力提出新的要求;第三,外部环境因素还会影响监管能力在实际工作中的发挥。尽管外部环境因素不是监管机构所能左右的,但我们必须区分清楚各种因素对监管带来的不同影响,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监管的效果。

二、监管范围

从快递业务的定义和业务特点来看,快递服务业兼具有邮政普遍服务和物流业的某些特点,实际上往往很难将快递业务的归属进行明确划分。我国现行《邮政法》对邮政信件专营和除外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八条规定如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199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外经贸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

1998年1月海关总署重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批准,并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三条规定:“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主管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运私人信件”。第十条规定将“海关现行法规规定予以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单证、票据”划归快件。上述规定表明,作为国家进出境快件监管部门的海关总署不仅确认外经贸部门为进出境快递业务的主管部门,而且确认经批准的进出境快递企业可以经营除私人信函以外的所有法律、法规允许进出境物品的寄递业务。

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经国务院批准复函国家邮政局,对“私人信函”作了明确的解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的‘私人信函’是指各类文件、通知以及非私人属性的单据、证件、有价证券、书稿、印刷品等以外的书信”。2005年12月商务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可以经营除私人信函和县以上党政军公文以外的国际快递业务。

从有关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内容来看,对于快递业务的监管范围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信函类的快递业务由国家邮政局监管。但由于从业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交叉性和混合性,导致邮政监管部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因此,我们建议应该按照专业监管的原则,由国家邮政局统一负责快递业务的监管,在具体的政策上,邮政监管部门可以同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做出明确规定。邮政监管部门作为信函快递业务的指定监管部门,无论是从监管效率还是从经济效益角度出发,都更适合作为整个快递业务的监管主体。

三、监管内容

根据我们对于快递业务特点和市场发展状况的分析,我们认为快递业务的监管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内容监管

对于快递服务内容的监管主要是指对于通过快递企业投寄的物品应该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邮政局的有关规定,凡是处于禁寄物品指导目录上的物品是不能通过快递服务企业投寄的。违禁物品主要包括有:各类武器、弹药;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各类烈性毒药;各类物;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2、服务质量监管

快递业务是一个标准化程度很高的行业,因此对于快递业务服务质量的监管就是快递服务的标准化过程,保证相关从业企业能够按照有关的标准提供服务。对快递业务服务质量的监管也是维护一个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的重要方面。从具体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时效性要求。快递业务对于时效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因此对于投寄的时限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快递服务时限指快递服务组织从收寄开始,到第一次投递的时间间隔。除了与顾客有特殊约定(如偏远地区)外,服务时限应满足一定的最低时间要求。

(2)准确性要求。快递服务组织应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为了确保准确性要求的事实,快递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设备和信息管理能力。快递服务组织应具有与开办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如:计算机设备、通讯设备、封装器械、办公设备等)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并应严格执行。

(3)安全性。快递服务的安全性主要是指:快件不应对国家、组织、公民的安全构成危害;快递服务组织应通过各种安全措施保护快件和服务人员的安全,同时在向顾客提供服务时不应给对方造成危害;除依法配合国家安全、公安等机关需要外,快递服务组织不应泄漏和挪用寄件人、收件人和快件的相关信息。

(4)方便性。快递服务组织在设置服务场所、安排营业时间、提供上门服务等方面应便于为顾客服务。

3、价格监管

由于快递服务本质上一种竞争性的业务,因此对于它的价格监管并不意味着要实行价格管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快递服务的定价模式。快递服务业是一个竞争性行业,因此在定价模式上应以发挥市场机制为主。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邮政一直是通过交叉业务补贴的方式,来为邮政普遍服务提供资金支持。所以在快递业务上,中国邮政一直在努力通过维持垄断格局,来弥补普遍服务业务的亏损,因此导致快递服务的价格居高不下。另一方面,随着快递企业的不断增加,监管机构需要注意防范快递企业以牺牲服务质量为代价,进行恶性价格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环境。因此在对快递服务价格进行监管时,除了要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外,还要注重维护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2)快递服务的定价形式。就目前的现状来看,快递服务通常是以重量计价的。因此快递服务组织应在提供服务前告知顾客服务费用计算方式。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快递服务计费的起重及费用;快递服务的续重及计费单价;附加服务的费用。

快递服务费用的制定应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快递服务组织不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保证市场竞争秩序的有效;二是保持产品与服务供应的稳定性。快递市场的市场准入监管经历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主要目的是维持中国邮政对于邮政快递市场的垄断地位,因此市场准入的标准相对较高;第二阶段,随着邮政体制的改革以及快递市场的迅速发展,市场准入监管的目的已经发生变化。它的主要目的应该是构建一个统一、高效、完善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快递市场的发展。所以在监管过程中,市场准入监管的标准不断降低。由此所导致的好处是市场的竞争环境不断完善,快递服务的供应大量增加,价格不断降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市场准入标准的不断降低,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越来越多,市场竞争的强度不断增强。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企业有可能牺牲服务质量,从而使得服务的供应缺乏稳定性。因此,市场准入标准的选择应该综合考虑,一味的降低市场准入的标准可能会影响到市场竞争环境的有效性。可以根据企业是否具备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相关服务的能力,制定《快递服务企业资质标准》,合理规范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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