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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障(合集7篇)

时间:2022-07-21 10:57:23
知识产权保障

知识产权保障第1篇

[关键词]内蒙古;特色优势;文化知识产权;法制保障

我国内蒙古地区拥有十分丰富的文化资源,在文化发展的过程中,内蒙古的文化产业从小变大,并逐渐在内蒙古GDP中所占的比重逐渐提升。在十一五的后期,文化经济的总量达到了150亿元左右,而占GDP比重是1.31%,这组数据表明文化产业在成为支柱性产业方面还具有较大的差距。这表明对内蒙古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制保障不但是必要的并且是急需的。

一、内蒙古文化产业的特色优势考察

(一)传统文化资源丰富

从内蒙古的实际历史发展过程可知,各种不同的民族在此处生活以及繁衍,自我国的商朝开始,这里就生活着众多的民族,如鲜卑、土方、山戒、东胡、楼烦、柔然、匈奴、突厥、契丹、女真、蒙古、党项以及满族等,他们创造出形式各异又特色鲜明的民族文化,不同时代的文化交流,融合又演进了各民族的文化繁荣与创新,谱写出了北方民族的重要文化历史,从而促进我国的民族文化具有特色鲜明、多姿多彩以及底蕴深厚的特色,其意义深远。内蒙古自治区文化资源在国内外也享有很高的盛誉。此外,内蒙古还是民族风情的“博物馆”,它把民族长调、民间舞蹈、民间音乐以及民间曲艺等分类各异的作品在民族特色中得到良好的体现,如民间工艺、绘画雕刻、饮食服饰以及传统体育等譹訛。正是这些优秀的文化经过深入地研究、整合,才更好地在现代化的理念以及产业发展中逐渐提升文化价值。因此,内蒙古的民族文化需要较好地提升潜力,从而促进文化产业能够在经济发展中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民族风情较为浓郁

新型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内蒙古地域中的文化企业也逐渐意识到本地资源所具有的优势,因此,在发展文化产业的过程中就需要努力打造出独居价值的民族文化品牌,并能够在文化产业中形成自己的独特价值,进而能够有效推动内蒙古的文化产业发展。因此,文化企业可以从产品的生产、制作以及销售过程更好地融入本民族特色,并使得浓郁历史文化中的元素能够在不同民族特色以及地区特色中实现自己发展的价值目标,从而有效促进文化产品形成自己的独特价值,使其能够在文化市场中得到消费者青睐。因此,企业在文化产品设计以及创意的方式需要更好地融合民族性、观赏性以及艺术性,有力地突出内蒙古文化的独特价值。当前,在政策引导推动和消费需求拉动的双重作用下,文化产业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推进文化业态创新,大力发展创意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与科技、教育、旅游、体育、金融等产业融合发展,已经成为越来越明显的发展趋势。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以及民族文化强区建设推进工作,在前期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基础上,日前更是结合全区资源条件优势,把推动全区文化旅游产业转型发展提升到一个新的战略高度。

(三)民族文化资源的地区特色鲜明

我国内蒙古地区拥有丰富的民俗文化资源。从东部的大兴安岭一直到西部的贺兰山,并在北部的辽阔草原至南部的丘陵、平原地带,呼伦贝尔大草原一直延伸至额济纳河,再沿着浑善达克的沙地至库布其的沙漠等,这一大片的地域中都拥有众多的自然景观,并能够对人们在文化产业发展带来良好的元素以及素材。除此之外,还可以从人文价值文化中找到许多的资源,如从古代的辽上京、西夏的黑城,阴山的岩画、红山的文化,乌兰浩特的王爷庙、那达幕大会以及鄂尔多斯歌舞海洋,初步形成了以精品旅游景区为主体的独具特色的旅游产品群,特别是以成吉思汗陵旅游区、昭君博物院、大召寺等蒙古族历史文化旅游产品为主打产品。另外,以淳朴天然的乌兰伊德和查干伊德为特色的餐饮文化、昭君文化节,中国游牧文化节、草原那达慕大会等民俗娱乐节庆活动在国内外旅游市场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在文化产业发展中,需要充分在地域中找到良好的民俗文化,并能够结合民族文化而创造出良好的价值,如锡林郭勒的汇宗寺、恐龙化石群等。此外,还需要重点挖掘出独具价值的民俗文化,如祭敖包、那达慕等譺訛。

二、内蒙古在知识产权方面采取的法制保障依据

内蒙古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群众也逐渐地认识到文化消费所带来的价值,以及对促进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重要价值,这对内蒙古的文化产业发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从而有效为多门类、多形式以及多层次发展的文化产业提供良好资源。

(一)不断提升内蒙古文化产业综合实力的客观要求

根据当前内蒙古对文化发展所做的数据资料分析,近几年来,经济发展总体上呈现出良好的态势,同时文化产业的发展也实现了较快增长。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演艺、娱乐方面,人们越来越追求深刻的内涵,从而能够对人们的精神文化水平提升带来良好的帮助;第二,文化旅游方面,主要是越来越多的人们都希望能够感受到极具民族特色的风景,因此,旅游成为了人们能够实现此目标的重要的方式,这对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推动作用;第三,具有民族特色的工艺品,通过这些工艺品能够有效把传统文化赋予其中,一方面是增强了民族工艺品的特色,另一方面也能够提升民族工艺品的价值,从而吸引更多的人们购买。此外,特色的文化发展也成为了重要的亮点,最为典型的就是阿拉善盟的赏石业、乌海市书画业以及锡林郭勒的民族服饰业等,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正是这些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元素,为文化产业发展带来了强大的活力。

(二)保持文化产业的多元化以及国际化方向的现实要求

这需要从内蒙古的实际地理环境角度分析,总体上呈现出东南向东西绵延的趋势,并在大约2000公里大草原中形成了典型环境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十分丰富的文化资源。这为内蒙古文化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资源。如在文化产品制作以及销售过程中,可以在众多的民族文化中找到良好的文化价值,并能够在历史文化发展方面使得文化产业具有良好的民族性以及艺术性,从而能够帮助文化发展找到自己的独特性譻訛。然而,根据内蒙古初步形成精品旅游景区的现实情况,进而可以从国际市场发展方向进行思考,这一方面需要重点提升内蒙古的文化产品质量,在丰富、独特文化资源中做好开发工作,另一方面面对的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潮流,在文化发展的视角中,需要重点做好资本、技术以及管理工作,从而能够更好地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能够实现跨国发展,这对文化产业发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这就需要内蒙古的文化产业在法制保障方面重点抓紧独特文化价值的开发,同时能够创造出“走出去”的发展道路,使得文化产业能够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并在竞争中逐渐由弱变强,同时抵御国外对内蒙古的文化资源占有,维护好我国的文化安全。

(三)不断拓展内蒙古文化产业发展潜力的根本要求

内蒙古实施文化产业所拥有的价值以及潜力如下:第一个方面,地理优势,这主要是根据内蒙古的地理位置进行分析,它地处于欧亚大陆腹地之中,总的面积大约为118.1万平方公里,并分别和许多国家相邻,如俄罗斯、蒙古等,因此,内蒙古在文化产业发展方向运用“走出去”的战略能够获得良好的地理条件;第二个方面,民族优势,主要是内蒙古广袤的土地上生活了49个民族,例如蒙古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朝鲜族、汉族、回族以及满族等,此外,内蒙古的一些民族还和周边国家的公民具有较大的相似之处,如他们的生活习性以及风俗习惯等,这对内蒙古进行周边国家贸易带来良好的帮助,同时也使得文化产品能够找到销路;第三个方面,历史优势,这主要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分析,草原上的丝绸之路逐渐繁荣,这能够对内蒙古承担着东、西方的文化交流提供便利,多种商品、文化能够在此处汇聚,并在相互碰撞以及积淀融合中促进文化产业能够获得发展譼訛;第四个方面,资源优势,这主要是得益于内蒙古自身的文化资源所包含的魅力,使得内蒙古人民各个都养成了能歌善舞的能力,并在全国范围内有着“歌舞之乡”的美誉,除此之外,文化文物的保存方面也被称为是全国最大的文物大省,这有利于推动内蒙古发展文化产业。

三、内蒙古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制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保护以及政策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内蒙古在文化产业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主要的问题都可以归纳为缺乏法律法规,而法律法规具体表现为不够完善以及缺乏与时俱进,因此,这就导致了企业在文化发展过程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例如行业、服务没有切实列入保护范围。突出问题是:第一,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没有提升至一定的高度,例如保护对象方面所包含的发明创造、商标权以及著作权的保护等,都没有体现出有效性,因为许多版权都设计了许多的商业秘密,它们能够在企业发展中属于无形财产,除此之外,特别的保护植物以及新品种、特殊的标志等都需要加强保护,然而这些元素都是有形产品,能够在服务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从目前的情况分析,民族的传统文化还是属于无形产品,在当前的保护范围中并没有被列入其中,因此,文化产业中的无形产品就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保护;第二,知识产权发展没有和时代密切联系,如当前的市场中出现了大量的盗版问题,使得人们在市场经营中经常出现纠纷,无论在传统文化方面的元素,如音乐、书籍以及电影等,还是当前的新兴其他文化产品,如网络游戏领域、电子商务领域以及生态旅游领域等,都十分缺乏法律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就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二)公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近几年内蒙古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认知虽有提高,但是依然有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大量的民族文化产业的盗版制品充斥着文化市场,已经颇具规模,拥有固定的消费群体,但是剽窃现象却越来越多,使得知识产权得不到科学的保护,因此,侵权行为也变得越来越明显。许多企业或者个人只是为了能够赚取更大的利益,而擅自在本民族的文化创意中任意进行抄袭,从而出现了文化产品雷同较为严重,这不仅不利于文化产品的发展,而且对实现可持续发展也带来负面作用。同时这也凸显出内蒙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再者就是人们对文化产业认知不高,并没有在知识产权方面具有较高的意识,因此,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也不会受到较大的惩罚,这无形中就是纵容了抄袭行为,进而导致了文化产业发展没有凸显出自己的优势。还有内蒙古众多的乳业、酒类以及肉类行业,也没有做好商标以及专利保护,从而导致侵权的现象发生,而维权纠纷更加不可避免。

(三)企业在品牌认识以及保护方面的意识不够

一个有价值的品牌在企业发展过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并且能够为企业发展以及提升竞争力而体现出良好的价值与作用。因此,品牌这一无形资产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虽然在内蒙古生活的民族中,他们对文化的认识度不高,但是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品牌的认识。除此之外,经费缺乏的问题也导致了传统文化在开发、整合方面的力度不够,许多有价值以及有的产品在市场中的占有率明显不足,有的产品在开发之后,并没有对其做好延伸,同时,在文化资源方面,也出现了相对分散性问题,这对文化产业发展并且形成自己的优势以及竞争品牌都带来不利的影响,再加上宣传力度不够,使得内蒙古的文化产业发展遇到了较大的瓶颈。因此,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归根到底就是需要从人才角度加强完善培育的工作,这是文化产业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的推动力量。

四、分析内蒙古的文化产业在知识产权保障方面的策略

(一)完善法律法规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言,这需要有力地依托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专利法的基础上而做到与时俱进,并能够从国情出发,结合发达国家对文化保护的经验而加快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使得知识产权能够更好地符合当前发展的需要,并能够在未来发展中更好地维护好知识产权的利益,从而更好地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因此,内蒙古可以根据文化创意而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与条例,保护内蒙古的文化产业发展。

(二)增强企业与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良好的政策、法规保护都离不开民众积极参与和配合,因此,在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需要培养与提高市民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这才能够从意识角度逐渐地内化至市民生活中,同时也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在共同遵守的基础上而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与说明,同时开展形式多样化的知识产权教育与培训,从而帮助公众认识各种不同的劳动之间的差异性,其实智力劳动就是众多劳动中的一种,其成果也需要得到尊重,从而使得全社会可以营造出尊重精神劳动、智力劳动以及知识产权氛围。

(三)树立内蒙古地方法制化视域下的民族文化品牌

目前,内蒙古要在草原文化、民俗文化以及历史沉淀中打造出特色文化的品牌。一方面通过加强国内外交流和合作方式,同时积极引入管理与经营的理念,促进具有创意人才得到良好的发展,这对提升文化产业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则是从内蒙古的文化资源中加强综合开发,把历史文化、民族风情、餐饮产业发展、生态资源以及能源基地融为一体。开发内蒙古地区独具价值的马头琴、草原歌舞以及蒙古长调等,积极地打造出文化精品。并对文化企业加强扶持,打造出实力雄厚的大中型集团,进而把文化产业作为重要的经济支柱。

(四)促成多维度下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文化产业的核心是创新与创意,然而在网络时代会出现易复制以及复制成本较低的情况,如没有建立良好的保护机制,这将会对文化发展的后劲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在促成多维度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需要在监控系统方面加大力度,保障以及鼓励需要具有高质量以及高层次产品积极迈向市场,从而有力地促进文化进入人们的消费中。鄂尔多斯市的文化局就积极地把《鄂尔多斯婚礼》的著作权通过文化艺术的品牌方式进行保管譽訛。这就通过企业的版权意识而有效地结成产权同盟,共同保障知识产权。

五、结语

知识产权保障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保障措施;研究探索

企业的知识产权是核心的市场竞争力,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快,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有的行业早已在国外建立了分支机构,例如石油、高铁等等,因此,企业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的管理,是保障其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法宝之一,所以,要对知识产权实行有效管理,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简洁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从制度、运作、考核和成效等发面不断创新管理形式,以保障企业国际市场竞争的较强态势,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对政府主管部门在实施知识产权的保护中,提供积极地相关条件,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增强蓄势待发的后劲。

一、企业相关知识产权管理的现状和形势

企业的知识产权就是国家用法律手段强制保护企业专有的技术发明带来的利益和商标、名称等非物质的智力成果权益,在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较快,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实施了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和大众创新、万民创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增长份额在总的经济增长份额的比重越来越大,知识产权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其发展充满了机遇和挑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趋势下,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交流更加频繁。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纠纷行为也日趋复杂,国家和企业以及知识产权受益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只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及早地采取预防措施,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从国际上来看,企业间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发案率逐年增加,一方面说明了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说明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的纠纷能力必须增强;从我国列入统计调查的14500家工业企业的信息情况来看,99%以上的企业无专利申请,99%的企业没有技术发明或产品创新,60%的企业生产的产品用的国外企业的商标,如此等等,说明我国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竞争力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相当明显,其中主要的原因,存在国家政策层面的不足,更重要的是我国的大部分企业发展起步晚,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核心问题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不足,表现在用于产品发明的投入严重不足,专项科研经费几乎没有,企业极其缺乏产品的创新能力,中国是个制造大国,在全世界爱上中国造的情况下,中国创造的经济贡献率却不尽人意,因此,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竞争意识,有效管理和保障知识产产权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于我国的广大企业来说,任重而道远。

二、企业搞好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非常重要

我国从一穷二白的农业国家,到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最大货物贸易国、第三大对外直接投资国是在几十年的改革开放中,我国企业实施坚定不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结果,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骨干成分,企业只有通过自主创新,才能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企业的发明创造和品牌是信誉的凝结,品牌一旦在消费者心中竖立起来,就可以成为质量的象征、安全的象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就会在消费市场不断扩大份额。从当前的国际国内市场来看,我国自主品牌建设滞后,不仅全球知名品牌最少、成长慢,就连一些曾经在国内响当当的老字号、老牌子也举步维艰,甚至倒闭破产。为什么我国的制造业大而不强,核心问题是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较低,因此,在创新驱动的过程中,企业作为自主产品创新的主体,必须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创造和使用,加大自主品牌的培育、保护和宣传力度,着力解决制约知识产权发展和品牌供需结构升级的突出问题。

三、企业确保知识产权有效管理的制度措施

改革是破解企业知识产权发展难题的法宝,创新是驱动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前进的根本动力。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开拓创新,积极构建有利于企业产权发展和提升的机制。1.优化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环境。从国家层面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法律法规,清理、废除制约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各类不合理的规定和做法,从根本上奠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基础。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2.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扶持政策。积极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提高财政资金引导能力,带动企业、社会对知识产权的资本投入,不断加大对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自主知识产权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以品牌为基础的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贷款。3.增强企业知识产权的创建能力。支持企业加大知识产权建设投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档次,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信守承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形象。4.严格知识产权的质量监管。牢牢守住质量安全底线,抓紧建立知识产权的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加大质量失信惩戒力度,让优质产品畅通无阻,假冒伪劣无处可藏;严格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执法标准,通过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措施,使企业打好“技术牌”,念好“服务经”,做好品牌形象。从重从快的打击各种巧立名目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积极搭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平台,通过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标准引领和企业自主的严格自律,使企业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难题,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法规制度支持,充分发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主体作用,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意识,健全高效的鼓励机构,结合科研单位和和高等院校,培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建立健全全员、全方位的知识产权管理网络,严格规范和考核,实行责、权、利的“一票”否决制。企业的行业协会要规范市场秩序,打破垄断,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让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优质品牌产品聚焦,形成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载体。

四、结语

加快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是我国众多生产经营服务企业和全民的义不容辞的时代责任,因此,必须牢牢抓住具有核心市场竞争力的知识产权的技术优势,充分利用创造、管理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积极应对国际市场的风云变幻,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培育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素养,让追求品牌,讲究质量成为企业乃至中华民族的价值导向和时代精神。因此,国家、企业和相关的社会组织,要立足岗位,面向市场,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学习和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中,昂首阔步,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冯晓青.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其保障[J].广东社会科学,2010,01:181-186.

[2]钱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构建的路径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4,01:197+201.

[3]李颖.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构建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08,09:98-101.

[4]陈伟,于丽艳.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保障体系研究[J].经济纵横,2007,24:129-131.

知识产权保障第3篇

一、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的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学者们对于知识产权的区分大都没有一致的认知,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区域的称谓也不尽相同。直到一九八六年颁布《民法通则》之前,中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沿用“智力成果权”这个称谓,依照知识产权的范畴我们可以把它区分成大范围和小范围的知识产权。大范围的知识产权涵盖著作权、邻接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权、商号权、商标权等各种产权。小范围的之市场全,即是一般意义里的知识产权、涵盖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个主要搞成部分。知识产权和财产所有权是完全不同两项财产权利,它的主要特点涵盖特有性、区域性和实时性。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网络环境通常是涵盖网络的全体构造、计算机构架特别是各项服务器,乃至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设备选择,速度要求、软体管辖和安全性等技能职称。大致来讲就是网络资料和网络用具互相接洽,展现消息处置智慧化、信息传递网络化、信息多媒体化的特点。这些都直接或者间接推动了互联网的性能、功用和投资力。因为消息存在、传递、发生和运用等范围在互联网环境的特殊性,所以知识产权拥有了独特之处。1.内容扩充互联网环境里的知识产权和普遍意义里的知识产权比较,它还涵盖了互联网数值库、多媒体、互联网数字化样品、计算机软体以及版权等。用计算机软体的知识产权举例,计算机软体涵盖程式自身、程式解说和程式知道三个部分,和网络数值相比较,共同之处是开发资金搞、妇科资金低,不一致的部分就是运转更新时效性更短,技能性和智能产品效力更高,这些部分都决定了对其应该运用相应的法律防护措施,来防护其对知识经济的进展和消息资源的散播的主要功用。2.地域性弱化因为每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艺背景和科学进展程度不同步,每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防护方法和着重点也不一致。因此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具有显著的区域性特点。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网络全球化的金蝉,每个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的差离也在渐渐减少,重视产权的区域性也逐渐弱化。各国之间的界定在互联网空间越来越弱化。互联网的的开阔性为世界交流和创造给出了无国境的条件,可是同时,越来越多的资源透过电子技术可以跨越国界,侵权资源随着互联网横跨国界,给著作权的跨国防护加剧了困难,另在互联网区域里跨国支持产权的侵权意识和实施防护都产生了理论和施行上的困难,对跨国知识产权的防护成了需要立即解决的较大问题。3.无形性加深知识产权是没有实际形状的,可是一般的知识产权和网络时段的知识产权无形性也是不同的。通常的知识产权虽然本身是没有实际形状的,可是其一般是和某些物品相链接,显示在具体化的产品或是文字指示里。可是在网络环境里,数字化是互联网消息资源的基础特性,任何知识消息都显示为虚造的数值图片,这就使知识产权在互联网的导体也是虚造的无形的。也就是说,一般的知识导体都是大家能够看到的具象物质,可是咋互联网里,网络上所散播的数值,图像、文字都是把初始消息使用多媒体技艺展开后期处理的产品,直接造成知识产权和它的导体都是无形的,这就造成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在互互联网环境下的更深层次。4.独有性弱化知识产权是独有的,它是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但是因为互联网对全部的人都开放,并且互联网的效率比较高,包容性比较广,接触范围深入,网络用户只要进到国际网络就能够即时地获得,所有人都能够从互联网上下载、传输所有消息,这就必定会打击到用户的专有权利,使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变弱。

二、互联网环境里的知识产权冲突

在互联网环境里的知识产权冲突一般有两个部分:著作权和商标权。著作权是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所享受的独有的权益,作者的这个权益因为作品传达方法的影响。传达方式不一致,作品的变现形式和作者权益的意义也会不一致。到了如今这样的互联网高效运转的时代,作品禅达方式有了更多的不同,对于著作权的防护造就了新的困境,主要是因为数字化作品的属性问题、权利含义、诉讼管理这三个方面。推断一项产品是不是著作权所防护的东西,应该从三个范围来看,一是这个产品是不是具有特殊性,二是这个产品是不是可以使用一些方法复刻,三十这个产品是不是具有智慧创造的结果。数字化产品的作者应该享有别的同种作品相应的权利,包含著作权和著作财产权在信息社会里,把作品转移到网络上提供给别人传阅,使作者在资金上、社会名誉等部分获得利益,这些都是作者单独享有的权利。

三、互联网环境里知识产权的保障对策

针对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新困难的发生,除了透过法律方式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动进行治理,还应该同时采用技能政策和治理办法提高知识产权保障的力度。

(一)健全法律机制

从二零零一年我国加入WTO以来,最高人面法院一共拟定和修改了触及专利、植物新品种、商标、著作权、技术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正当竞争等部分知识产权司法文件十八项,同时还透过各种审批等指向性措施,依法确立了知识产权保障的具体司法准则,很好地解决了一些比较突出的法律实用困难,健全了知识产权诉讼机制。

(二)实施多样化的技能保障对策

着重互联网安全的扩散,透过科学影片的方法有助于大部分网民认知到互联网安全的重大风险,着重私密信息保护,在家庭计算机上使用防火墙,防治危险系统在计算机中运营。人类是互联网机能的缔造者,并且人类也是互联网安全中最主要的创造者,使用社会对互联网安全检举,趁早找到互联网发生的各种风险,另外能及时找到互互联网中违法资料扩散的位置,及时查处,保护互联网的纯净。由于现在的盗版、违法传播的情况日益猖獗,所以提升互联网隐患的预防意识也不容小觑,在互联网工程隐患预防的路途中,使用数值锁住技能是特别正确的方式。不仅是消息私密组织管理的必要设施里的内容,还是储存在计算机和自己客户端上的私密消息,都非得透过深化消息私密性管辖来确认计算机运营中的安全。在建设完美的互联网安全机能的基底上实行互联网的实名制梳理不仅可以高效提升自己消息的私密性,更可以更广泛高能的特省互联网的全面安全。

四、结语

知识产权保障第4篇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保障措施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问题

1.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视度不够,缺乏专业性

目前,我国企业的基本情况是知道“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概念,也有知识产权管理的工作人员,但却没有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单独设立管理部门。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大多是交由企业中现有的部门兼任,如法律部、技术部、项目部等。然而,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尚有大量的本职工作要做,并无太多时间和精力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因此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更多的只是挂名而已。更严重的是,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人员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多人不具备知识产权相关的理论知识,缺乏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维护的实务经验。因此,在维护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缺乏高效性和专业性,当遇到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时,不能有效的运用知识产权法等相关知识去维护企业利益。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健全

在我国的大分布企业中尚没有专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企业中大多是由其他部门兼职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因而在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一、技术部门兼职负责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这样的企业比较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申报和维护。因为技术人员和研发人员在工作中的知识创新和技术改进都直接与企业知识产权相关联,所以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浓厚,但对申报知识产权的流程和准备工作不熟悉,只申报不申请的情况比比皆是,没有完成知识产权的完整申报过程,经常是白忙一场而错失良机。其二、由法律部门人员兼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法律部门的工作人员虽然熟悉知识产权和相关法律知识,但是他们没有技术的专业性,不能对技术部门提交的各项技术改进和创新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有效把握,因而容易出现重复申报,无效申报,申报的技术难度系数不符专利申请标准等情况。

3.企业的知识产权保密制度不够完善

市场化的时代,一切都是自由选择和自由发展的,在市场上同类行业众多,竞争压力大,而企业和员工之间又是市场化的双向选择关系,所以企业的员工流动性大,可谓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员工。由于企业知识产权的保密意识不强,对企业员工没有进行保密工作培训和保密意识培养,造成员工保密意识薄弱。伴随着员工的流动而导致技术的流失,技术人员的跳槽导致企业核心技术在专利申请中丧失新颖性的情况时常发生。

4.企业知识产权的奖惩制度欠缺

我国大部分企业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没有建立合理、科学的激励机制,没有形成很好的责任追究机制。没有奖励机制会导致员工的创新性下降,没有良好的激励机制会使得管理人员的责任心缺乏,敬业度不高,进而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漏洞百出,最后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保障措施

1.明确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要保护企业的核心技术,就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在企业内部明确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由企业的高层直接领导和负责是正确的选择。根据企业的发展规模和自身实际情况,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内设立具体的技术组、法务组等若干小组,每个小组都有各自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并选拔知识产权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协调各部分之间的工作,最大限度发挥个部门的强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地位应当与传统企业中的财务部、销售部等相当。只有在制度上确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地位,才能有效的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2.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和人才培养

首先,企业管理者要有运用知识产权维护和发展企业的意识,因此聘请知识产权相关的专业人士向企业管理者讲授知识产权知识是个很好的选择。其次,要加强对企业员工,尤其是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通过定期培训、宣讲的形式使全体员工树立知识产权观念,这是建设企业知识产权文化的基础。其三、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培养。部门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既要熟谙企业核心技术,又要懂得知识产权以及相关法律知识,还要有丰富的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护的实务经验,更要有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的能力。因此,企业要有意识的挑选优秀的技术员工,对它们进行知识产权及法律知识培训,让他们在不同岗位加强各方面能力的锻炼,实现精英化培养。

3.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密制度的法律维护

对于一般员工,人事部门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在合同层面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对于技术人员,企业应当和他们签订更加严格的保密协议和违约惩罚机制,保证技术人员的服务年限,约定技术人员离职后的脱密期限。此外,可以通过让技术人员技术入股的形式加强他们对企业的归属感,使技术人员既能用心研发,又能劳有所得。

4.优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奖惩机制

企业不仅要在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规范下,履行职务发明等的奖励和支付报酬的义务,更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纳入企业章程中。通过法律以外的协议更大的奖励员工在知识产权创造、维护等过程中做的贡献,相应的,当然也可以约定更大的惩罚力度。如此,从经济利益的角度使员工更加积极主动的发展和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姜军伟.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构建研究[D].江苏科技大学,2013.

知识产权保障第5篇

一、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2007年至2010年3月,萝岗区院侦查监督部门共办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7件106人,公诉部门共办理24件84人。分析后发现,萝岗区知识产权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犯罪类型高度集中,主要为侵犯商标类犯罪;二是侵犯产品集中于日常消费品领域;三是共同犯罪突出;四是涉案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中新知识城项目推进背景下的新挑战

党的十七大作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创新型城市是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环节。广州自从2005年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以来,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力度,今年更是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契机,明确将“建立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列入实施细则,成为“完善自主创新体系”部分的重要内容。具体到广州开发区而言,据统计,广州开发区统领下的经济功能区之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有科技企业4090家,其中不泛金发科技、威创视讯、京信通讯、达安基因、冠昊生物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甚至国际领先的高成长性高科技产业。随着中新知识城项目的稳步推进,粤新双方在“知识城”的产业布局和项目规划上已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共同提出“知识城”12个重大项目和首批入城的8个项目,共同开发的“知识城”将打造三大中心:知识创新中心、知识产业发展中心(基地)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将设立每年一度的“知交会”,面向全球开展交易。可以预计,在未来的几年里,我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研发、应用、交易及展示等活动将愈加活跃,伴随而来的新类型案件、涉外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也将越来越多。对此,如何立足于检察职能做好预测和应对工作,着力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司法环境是萝岗区检察院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机制不畅顺

近年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各地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制度得到基本确立。但是伴随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不断显现。一是制度落实仍有待加强。据调查了解,一些地方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均先后会签了一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和办法,但是各方责任没有明确,是否严格执行主要靠自觉,制度效力打折扣。受地方保护、部门利益的驱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移送不及时或不移送甚至“以罚代刑”的问题仍存在。二是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仍有待进一步拓展。目前大多数地方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仅局限于交差式的架构设置,往往通过日常工作文件传递来交换信息,网络硬件设施建设进展缓慢,信息资源整合方面有待改进。三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存在着证据上不衔接问题。刑诉法对证据有严格的收集主体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作为行政处罚主体收集的证据能否直接作为刑事司法的证据,缺乏法律依据,刑事司法机关往往不予采信,需重新收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的移送。四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着信息不畅的问题,造成刑事司法机关不能随时随地给予行政机关有关的法律指导,以致时过境迁,追究刑事犯罪的难度加大,同时也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对行政机关相关案件线索进行监督。

(三)现行管辖制度规定范围过窄带来的保护不力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被害人所在地既不是犯罪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同时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并非财产犯罪亦不能认为被害人所在地为犯罪结果发生地,一些具有管辖权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司法机关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缺乏积极性,而被害人所在地司法机关又无权进行管辖,导致此类案件出现管辖上的缺位,致使一些被害单位维权困难,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

(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1.罪名设置过于笼统、简单。我国刑法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罪设置了7种不同的罪名,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主要领域,但就世界范围来看,其侵犯知识产权类罪的罪名设置仍过于笼统、简单。没有科学地揭示出不同行为主体、不同行为方式在侵害同一知识产权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上的差异,既有违我国刑法罪名设置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有失刑法的公正性。

2.刑事证据标准不明确,案件定性存在困难。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往往与商标纠纷、商标侵权以及其他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混合在一起,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定问题。第一,我国现行《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五种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都属于原则性规定:以“情节严重”为要件,如假冒注册商标罪;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为要件,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要件,如侵犯著作权罪;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为要件,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如侵犯商业秘密罪。由于立法语言的简约性,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难以在立法中明确,对于“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要件的证明标准必然依赖于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差、稳定性差,影响了对非法经营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额、经济损失等数额的具体认定,也进一步造成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难以区分,影响到案件的定性。第二,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在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上,存在“非法经营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额”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四个概念。而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何界定和计算这些数额,各司法部门存在意见分歧,而且这种多种金额标准并存的规定也不尽科学。

二、对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一些构想

(一)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真正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首先,要统一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标准。工商、版权、专利等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要采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有效措施,加强沟通与交流,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尤其是对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标准、案件移送标准要形成统一认识。其次,构建“两法衔接”真正桥梁:网上信息共享平台,使检察机关不仅能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而且能掌握信息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对此,上海、江苏常州等地检察院分别从2005、2006年起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较有成效的经验。他们通过在网上开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平台涵盖案件移送、跟踪监控、案件咨询、执法动态、法律查询、预警提示、辅助决策和监督管理等八项职能,不仅将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相衔接的案件信息纳入数据库,而且对这些案件从受理到审判进行全过程记录,大大提高执法透明度,效果显著。两市通过该机制发现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量比增均超过两位数。

(二)对现行管辖制度进行探索改革

1.探索建立被害人所在地司法管辖制度。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具有特殊性,跨区、市、省等犯罪行为较为常见,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赋予被害人所在地司法机关管辖权,从而更有效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保护公民合法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因为管辖制度的设置必须符合全面权衡,既要考虑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又要考虑到便于被害方维护合法权利。管辖不能成为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制度漏洞,更不能成为被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制度障碍。在法律尚未对此进行修订之前可以充分利用指定管辖这一制度来解决。对此,萝岗区院从2008年起进行了积极探索。针对该院所受理的大部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犯罪地及犯罪嫌疑人户籍地均不在辖区,该院没有管辖权的情况,通过请示广州市院,创建案件异地管辖机制,明确凡该区公安机关查处的制售假冒区内知名企业如宝洁、安利公司产品的案件,无论犯罪地是否在辖区内,均由市院指定该院提起公诉,减少案件移送环节,提高了办案效率,平均每件公诉案件办理时间比原来缩短8天。同时该院与区法院达成共识,此类案件一经提起公诉,即由区法院请示市中院指定管辖。案件异地管辖机制的建立,保证了此类案件的侦查、审查、审判各环节的高质效进行,更有利于保护对被害企业知识产权利益。2008年下半年以来,该院通过该机制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3件33人,得到企业的高度评价。安利(中国)公司还专门送来感谢匾并致信给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朱小丹,称赞萝岗区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朱小丹批示予以肯定。

2.探索建立科技园区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机制。2007年11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开发区法院设立“三审合一”知识产权庭,并将塘沽区、大港区、汉沽区、天津港保税区(空港加工区除外)内的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纳入到开发区法院的审理范畴,使该院成为国内首家跨多个行政区域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随后,上海作了进一步探索,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全面推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模式和跨区域指定管辖制度,全方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形成“五园一岛”格局,包括广州科学城、天河科技园、黄花岗科技园、广州民营科技园、南沙资讯科技园和国际生物岛,在行政管理上均实行属地管理。随着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药、电子技术服务外包等产业的发展和中新知识城项目推进,涉及知识产权的领域将越来,对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天津、上海等地司法机关的经验做法,对广州市高新区“五园一岛”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进行改革,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模式,由市一级司法机关指定萝岗区对口的司法机关管辖涉及到“五园一岛”的所有知识产权案件。该管辖模式的构建,将有利于执法司法资源整合,更妥善地处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在管辖和程序衔接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确保法律适用的相对统一性。同时通过给有集中管辖权的司法机关配足配强人员和硬件设备等资源,可以有效避免因相关办案人员专业性不足而导致同一法律关系或相同的法律事实做出不同的认定的情况出现,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尺度。此外,还可以使“五园一岛”所有高新企业享受到广州开发区作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在技术鉴定费用给予1-2万元补贴,以减轻企业维权负担。

(三)建立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事研究中心

由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专业性很强,加之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对法律适用有时存在认识分歧,以及立法相对滞后,致使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为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能力和水平,笔者认为广州市检察机关可以借鉴深圳市检察院的做法,成立专门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搭建一个决策层、法学界、司法界和企业间的联络平台,通过经常举办论坛、专题调研、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论证和咨询、加强对外交流、高新企业员工普法等多种方式,形成良性互动,既为决策层和理论界提供一手素材,又为司法实践和企业界提供具体指导。具体设立形式可以是以市院政策研究室或由某个具有条件的基层院组建,筹建者除了甄选会员,邀请专家学者担任顾问之外,还配备专门研究人员,其主要职责有:一要加强理论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推动立法完善,立足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二要加强执法办案过程中立案难、取证难、定罪难等突出问题的调研,提出应对措施;三要加强工作机制的改革探索,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有效打击犯罪的合力。

(四)建立重点联系企业备案制度,加强与权利人合作

鉴于被侵犯的品牌相对比较集中,因此有必要建立检察机关与权利人公司进行有效交流、沟通、探讨、促进的良性机制,共谋良策。一方面,与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合作和辖区内高新或优质品牌企业建立联系,筹建“重点联系企业”备案制度,对辖区内的这些权利人进行走访和摸底,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另一方面,形成与权利人合作,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绿色通道和稳固平台,必要时,邀请权利人参加相关知识产权培训,加强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识别能力,培养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深人推进精品战略。如萝岗区检察院针对辖区当前侵权对象主要为宝洁、安利此两家知名外企品牌的特点,一直与企业的品牌保护部、法务部保持良好沟通关系。受理相关案件3天内指定专人负责告知委托诉讼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听取被害公司的意见,受到企业高度评价。

(五)积极发挥职能,严肃查办职务犯罪

“以罚代刑”现象及地方保护主义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反渎职侵权部门应保持高度的敏感性,积极整合检察资源和办案力量,加强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密切配合,全力合作,深挖隐藏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渎职犯罪案件。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幕后的“保护伞”,维护投资环境的一方纯净天空。如2009年3月,萝岗区检察院积极响应落实广州市人大代表关于加大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力度的建议,组织上级院及本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干警深入宝洁公司,通过与该公司高层人员沟通交流建立初步工作联络机制,旨在充分发挥检察反渎职侵权职能,更有效地惩办与知识产权案件相关的渎职犯罪,全方位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六)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宣教机制

积极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发展知识产权文化,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舆论宣传,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鼓励司法机关组织了宣传小组,针对企业具体需求,通过以案释法、法律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指导企业堵塞管理漏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提高收集、固定证据及应对侵权的能力。同时积极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扩大维权成果。如萝岗区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合作拍摄打假宣传片《小院夜未眠》、《加盟陷阱》等在《法治中国》播出,广泛宣传打击地下工厂生产销售假冒宝洁公司产品等犯罪行为的成果,有力威慑企图通过制假售假牟取暴利的不法分子,同时提高群众维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七)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保障第6篇

一、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2007年至2010年3月,萝岗区院侦查监督部门共办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7件106人,公诉部门共办理24件84人。分析后发现,萝岗区知识产权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犯罪类型高度集中,主要为侵犯商标类犯罪;二是侵犯产品集中于日常消费品领域;三是共同犯罪突出;四是涉案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中新知识城项目推进背景下的新挑战

党的十七大作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创新型城市是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环节。广州自从2005年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以来,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力度,今年更是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契机,明确将“建立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列入实施细则,成为“完善自主创新体系”部分的重要内容。具体到广州开发区而言,据统计,广州开发区统领下的经济功能区之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有科技企业4090家,其中不泛金发科技、威创视讯、京信通讯、达安基因、冠昊生物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甚至国际领先的高成长性高科技产业。随着中新知识城项目的稳步推进,粤新双方在“知识城”的产业布局和项目规划上已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共同提出“知识城”12个重大项目和首批入城的8个项目,共同开发的“知识城”将打造三大中心:知识创新中心、知识产业发展中心(基地)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将设立每年一度的“知交会”,面向全球开展交易。可以预计,在未来的几年里,我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研发、应用、交易及展示等活动将愈加活跃,伴随而来的新类型案件、涉外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也将越来越多。对此,如何立足于检察职能做好预测和应对工作,着力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司法环境是萝岗区检察院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机制不畅顺

近年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各地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制度得到基本确立。但是伴随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不断显现。一是制度落实仍有待加强。据调查了解,一些地方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均先后会签了一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和办法,但是各方责任没有明确,是否严格执行主要靠自觉,制度效力打折扣。受地方保护、部门利益的驱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移送不及时或不移送甚至“以罚代刑”的问题仍存在。二是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仍有待进一步拓展。目前大多数地方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仅局限于交差式的架构设置,往往通过日常工作文件传递来交换信息,网络硬件设施建设进展缓慢,信息资源整合方面有待改进。三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存在着证据上不衔接问题。刑诉法对证据有严格的收集主体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作为行政处罚主体收集的证据能否直接作为刑事司法的证据,缺乏法律依据,刑事司法机关往往不予采信,需重新收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的移送。四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着信息不畅的问题,造成刑事司法机关不能随时随地给予行政机关有关的法律指导,以致时过境迁,追究刑事犯罪的难度加大,同时也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对行政机关相关案件线索进行监督。

(三)现行管辖制度规定范围过窄带来的保护不力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被害人所在地既不是犯罪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同时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并非财产犯罪亦不能认为被害人所在地为犯罪结果发生地,一些具有管辖权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司法机关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缺乏积极性,而被害人所在地司法机关又无权进行管辖,导致此类案件出现管辖上的缺位,致使一些被害单位维权困难,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

(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1.罪名设置过于笼统、简单。我国刑法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罪设置了7种不同的罪名,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主要领域,但就世界范围来看,其侵犯知识产权类罪的罪名设置仍过于笼统、简单。没有科学地揭示出不同行为主体、不同行为方式在侵害同一知识产权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上的差异,既有违我国刑法罪名设置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有失刑法的公正性。

2.刑事证据标准不明确,案件定性存在困难。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往往与商标纠纷、商标侵权以及其他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混合在一起,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定问题。第一,我国现行《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五种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都属于原则性规定:以“情节严重”为要件,如假冒注册商标罪;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为要件,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要件,如侵犯著作权罪;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为要件,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如侵犯商业秘密罪。由于立法语言的简约性,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难以在立法中明确,对于“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要件的证明标准必然依赖于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差、稳定性差,影响了对非法经营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额、经济损失等数额的具体认定,也进一步造成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难以区分,影响到案件的定性。第二,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在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上,存在“非法经营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额”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四个概念。而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何界定和计算这些数额,各司法部门存在意见分歧,而且这种多种金额标准并存的规定也不尽科学。

二、对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一些构想

(一)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真正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首先,要统一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标准。工商、版权、专利等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要采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有效措施,加强沟通与交流,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尤其是对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标准、案件移送标准要形成统一认识。其次,构建“两法衔接”真正桥梁:网上信息共享平台,使检察机关不仅能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而且能掌握信息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对此,上海、江苏常州等地检察院分别从2005、2006年起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较有成效的经验。他们通过在网上开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平台涵盖案件移送、跟踪监控、案件咨询、执法动态、法律查询、预警提示、辅助决策和监督管理等八项职能,不仅将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相衔接的案件信息纳入数据库,而且对这些案件从受理到审判进行全过程记录,大大提高执法透明度,效果显著。两市通过该机制发现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量比增均超过两位数。

(二)对现行管辖制度进行探索改革

1.探索建立被害人所在地司法管辖制度。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具有特殊性,跨区、市、省等犯罪行为较为常见,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赋予被害人所在地司法机关管辖权,从而更有效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保护公民合法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因为管辖制度的设置必须符合全面权衡,既要考虑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又要考虑到便于被害方维护合法权利。管辖不能成为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制度漏洞,更不能成为被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制度障碍。在法律尚未对此进行修订之前可以充分利用指定管辖这一制度来解决。对此,萝岗区院从2008年起进行了积极探索。针对该院所受理的大部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犯罪地及犯罪嫌疑人户籍地均不在辖区,该院没有管辖权的情况,通过请示广州市院,创建案件异地管辖机制,明确凡该区公安机关查处的制售假冒区内知名企业如宝洁、安利公司产品的案件,无论犯罪地是否在辖区内,均由市院指定该院提起公诉,减少案件移送环节,提高了办案效率,平均每件公诉案件办理时间比原来缩短8天。同时该院与区法院达成共识,此类案件一经提起公诉,即由区法院请示市中院指定管辖。案件异地管辖机制的建立,保证了此类案件的侦查、审查、审判各环节的高质效进行,更有利于保护对被害企业知识产权利益。2008年下半年以来,该院通过该机制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3件33人,得到企业的高度评价。安利(中国)公司还专门送来感谢匾并致信给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朱小丹,称赞萝岗区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朱小丹批示予以肯定。

2.探索建立科技园区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机制。2007年11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开发区法院设立“三审合一”知识产权庭,并将塘沽区、大港区、汉沽区、天津港保税区(空港加工区除外)内的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纳入到开发区法院的审理范畴,使该院成为国内首家跨多个行政区域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随后,上海作了进一步探索,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全面推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模式和跨区域指定管辖制度,全方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形成“五园一岛”格局,包括广州科学城、天河科技园、黄花岗科技园、广州民营科技园、南沙资讯科技园和国际生物岛,在行政管理上均实行属地管理。随着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药、电子技术服务外包等产业的发展和中新知识城项目推进,涉及知识产权的领域将越来,对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天津、上海等地司法机关的经验做法,对广州市高新区“五园一岛”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进行改革,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模式,由市一级司法机关指定萝岗区对口的司法机关管辖涉及到“五园一岛”的所有知识产权案件。该管辖模式的构建,将有利于执法司法资源整合,更妥善地处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在管辖和程序衔接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确保法律适用的相对统一性。同时通过给有集中管辖权的司法机关配足配强人员和硬件设备等资源,可以有效避免因相关办案人员专业性不足而导致同一法律关系或相同的法律事实做出不同的认定的情况出现,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尺度。此外,还可以使“五园一岛”所有高新企业享受到广州开发区作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在技术鉴定费用给予1-2万元补贴,以减轻企业维权负担。

(三)建立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事研究中心由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专业性很强,加之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对法律适用有时存在认识分歧,以及立法相对滞后,致使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为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能力和水平,笔者认为广州市检察机关可以借鉴深圳市检察院的做法,成立专门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搭建一个决策层、法学界、司法界和企业间的联络平台,通过经常举办论坛、专题调研、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论证和咨询、加强对外交流、高新企业员工普法等多种方式,形成良性互动,既为决策层和理论界提供一手素材,又为司法实践和企业界提供具体指导。具体设立形式可以是以市院政策研究室或由某个具有条件的基层院组建,筹建者除了甄选会员,邀请专家学者担任顾问之外,还配备专门研究人员,其主要职责有:一要加强理论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推动立法完善,立足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二要加强执法办案过程中立案难、取证难、定罪难等突出问题的调研,提出应对措施;三要加强工作机制的改革探索,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有效打击犯罪的合力。

(四)建立重点联系企业备案制度,加强与权利人合作

鉴于被侵犯的品牌相对比较集中,因此有必要建立检察机关与权利人公司进行有效交流、沟通、探讨、促进的良性机制,共谋良策。一方面,与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合作和辖区内高新或优质品牌企业建立联系,筹建“重点联系企业”备案制度,对辖区内的这些权利人进行走访和摸底,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另一方面,形成与权利人合作,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绿色通道和稳固平台,必要时,邀请权利人参加相关知识产权培训,加强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识别能力,培养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深人推进精品战略。如萝岗区检察院针对辖区当前侵权对象主要为宝洁、安利此两家知名外企品牌的特点,一直与企业的品牌保护部、法务部保持良好沟通关系。受理相关案件3天内指定专人负责告知委托诉讼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听取被害公司的意见,受到企业高度评价。

(五)积极发挥职能,严肃查办职务犯罪

“以罚代刑”现象及地方保护主义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反渎职侵权部门应保持高度的敏感性,积极整合检察资源和办案力量,加强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密切配合,全力合作,深挖隐藏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渎职犯罪案件。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幕后的“保护伞”,维护投资环境的一方纯净天空。如2009年3月,萝岗区检察院积极响应落实广州市人大代表关于加大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力度的建议,组织上级院及本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干警深入宝洁公司,通过与该公司高层人员沟通交流建立初步工作联络机制,旨在充分发挥检察反渎职侵权职能,更有效地惩办与知识产权案件相关的渎职犯罪,全方位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六)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宣教机制

积极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发展知识产权文化,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舆论宣传,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鼓励司法机关组织了宣传小组,针对企业具体需求,通过以案释法、法律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指导企业堵塞管理漏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提高收集、固定证据及应对侵权的能力。同时积极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扩大维权成果。如萝岗区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合作拍摄打假宣传片《小院夜未眠》、《加盟陷阱》等在《法治中国》播出,广泛宣传打击地下工厂生产销售假冒宝洁公司产品等犯罪行为的成果,有力威慑企图通过制假售假牟取暴利的不法分子,同时提高群众维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七)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保障第7篇

一、知识产权的传统归属:民法理论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是一种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共同作用的产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知识产品,而对知识产品进行产权上的保护,我们就必须首先承认其被权利人私有的属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律像民法一样属于私法。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明确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权,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也对知识产权进行了民事权利的定位,这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②

(一)民法的私权属性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体现

知识产权法应隶属于私法领域,民法是私法的基础,知识产权应为民法的特别法,这是目前大陆法系的主流观点。民法分为财产法和人身法,而财产法又分为物权法和债权法,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法,财产法的一般原则和制度都适用于知识产权,但是知识产权有其特殊性,其并不隶属于物权法和债权法的范畴,它客体的非物质性又决定了其不能完全套用财产法的相关制度,应当予以特别保护,也可以认为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特殊法,民法为其提供了一般的适用和补充。③知识产权是私权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和国际公约所认可:TRIPs明确要求各缔约国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英美法系国家在其指定的相关单行法中予以确认;大陆法系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多以民事特别的形式进行规制;在我国,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明确将知识产权列为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相并列的民事权利,界定了其民事权利的性质。理论界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其权利的属性应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与物权、债权无本质上的区别。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体现

基本原则是对法律的概括性规定与总结,调整方法是基本原则在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有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就对应什么样的调整方法。民法是私法的基础,代表着私法领域最为一般的规则和原则,民事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公平自愿原则都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④在知识产权贸易、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权利的运用以及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都有所体现。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体现

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之一就是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般认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智力创造成果在创造、利用、保护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其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特征。⑤可见,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隶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一致性。

(四)民法的权利本位思想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体现

民法是权利法,强调天赋人权,以权利为核心。民法通过从法律的层面上赋予各平等主体以各种民事权利,保证其权利的有效行使,保护其不受非法的侵害。在民法的制度上设立的体系是围绕权利主体的设定、权利的客体、权利取得、权利的内容、权利的救济和权利保护的框架进行的。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也同样是依照这样的体系设立构建的。例如,我国的新著作法赋予了各权利人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专利法也增加了一些新的权利。⑥

(五)民法的法理逻辑结构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体现

民法的法理逻辑结构将民法理论与法理学上的各种法律规范有机的联系起来,该逻辑结构不仅适用于各种民事权利制度也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论中的民事法理关系、法律事实、法律责任也同样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特别是民事法理关系,构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因知识产品的发明创造的完成而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因侵犯权利人的权利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权利人以此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而侵权人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⑦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运用民法理论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能够有效地为许多疑难问题找到理论依据并有助于其顺利解决,将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纳入到民法理论体系,也有助于民法理论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二、知识产权的另类视角:经济法理论

20世纪下半叶以来,科学技术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断地提高,高新技术改变了传统的以物质消耗为基础的竞争模式,知识产权的取得已经成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甚至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竞争的重要砝码。知识产权法律的私法性质也在悄然发生变化,而且这种变化还处于不停的发展之中。如果我们依旧把知识产权当做传统意义上纯粹的民事私权来看,那么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我国必将处于不利的地位。知识产权领域渗入了许多公权力的成分这一不争的事实我们必须予以正视,因为知识产权不仅能发挥其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的私法功能,同时,其激励技术进步和促进企业以及国家的竞争力的公法功能也在不断地突出。谁掌握了知识产权谁就掌握了核心竞争力,面对知识产权的扩张和滥用,让知识产权相关制度运用经济法进行调整是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的。⑧

(一)从反垄断法的视角分析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垄断

知识产权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权利人的一种“合法垄断”,而反垄断法的立法使命就是反垄断。如何在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分界,使知识产权制度有一个合理的定位问题,是知识产权垄断控制法律思想中最先要解决的问题。

1.知识产权垄断的兴起。在人类的历史上,从市场结构来看,伴随着特权垄断逐渐隐退的是知识产权垄断在迅速兴起。这种垄断在当今的社会中已经成为市场偏离完全竞争状态的一种很重要的形式。知识产权垄断不同于传统的特权垄断,它是人们依靠自己的智力创新成果而享有的一种市场支配的权利。人们凭借着知识产权制度合法获得排他性的垄断权,早在工业革命期间,就有不少的厂商和个人借助创新活动和知识产权来获得垄断力量,英国的专利授权在工业革命期间大幅度增长,知识产权垄断已经成为企业获得租金的主要手段。知识产权垄断与反垄断的产生是有其深刻的经济学依据的。新古典主义认为,仅靠市场并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政策的作用,可以纠正市场失灵,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市场失灵现象表现的尤其突出。首先,是关于公共产品的问题。知识在本质上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出现,至少部分的实现了知识在产权上的排他性,由私人可以供应一些新知识。其次,在外部性问题上,知识领域存在着普遍的外部性,当知识的创造者不能享有知识的全部收益时,知识的外部性就显现出来,外部性的存在,会导致新知识的供应产生不足。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则降低了外部性,可以促进更多的人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新知识。再次,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知识产权资产的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这必然导致了在知识产权资产的委托和经营的过程中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就是为什么进行知识产权反垄断的重要原因之一。最后,是垄断会导致效率的损失,垄断降低了效率,这是知识产权反垄断制度的政策核心依据。⑨

2.知识产权垄断的危害。第一,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的竞争存在先天性的不足。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不让竞争对手销售与自己商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商品而拥有的一种垄断顾客的权利,这种垄断在民商法上具有其设计的合理性,但在经济法的框架下智力成果使市场明显缺乏竞争也是不争的事实。和其他的垄断者一样,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合法垄断者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必然会产生破坏市场基本公平效益的不良倾向,一是限制竞争,二是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会非常严重。获得垄断地位的权利人通过垄断协议和自己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市场相关人的利益,造成市场经济运行的公平效益价值的减损是不可避免的后果。第二,知识产权垄断会对同类的自由竞争产生排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利用自己的合法垄断地位,在相应的地域和时间内控制市场的技术、资源和资金,直接严重打击了同类的竞争者,形成贸易壁垒,加大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度,公平竞争、公平经营成为一句空话。第三,知识产权垄断对消费者的福利造成巨大损害。当垄断者排斥掉大多数的竞争者后,市场为数不多的卖者就有可能控制消费者的选择,控制住市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大大消除了来自市场和消费者的双重压力,从而会大大的忽视消费者的福利,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限制了相关市场的自由竞争。

3.《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垄断的规制。我国2008年出台的《反垄断法》没有对知识产权垄断这个难题进行回避,尽管很多人看来其规定还是显得笼统与模糊,很难适应具体实践中复杂的情况,但是,本文认为,以反垄断法为代表的经济法制度把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纳入到经济法的领域中来,在肯定民商法制度下的知识产权垄断的合法性前提下,在保证私法领域不受公权力任意干涉的底线上,合理地将经济法的相关制度加入到知识产权制度的范畴之中,对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⑩

(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起源于19世纪的欧洲,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也已近二十年,但关于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争议至今没有停止过。在西方国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属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法。在大约一个世纪以前,国际工业产权保护的先驱们把制止不正当的竞争的法律规范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中来,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大都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不正当竞争法早已从单纯的保护竞争者的法律上升成为保护所有参与市场经济运行者的法律,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的色彩日益浓厚,甚至有人称之为“市场行为控制法”。现实生活中的不正当行为形式多样,盗用知识资产进行不正当竞争就是其中最常用的手段。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其中包括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记的行为、虚假广告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诋毁商誉的行为等四种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也同时侵犯了知识产权或他人的智力成果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经济法领域。知识产权法反映了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社会公益,但其以个体经济利益为其主要的价值取向,更深层次体现的是个人权利本位主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要求之上,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正当竞争者的利益为其主要的价值取向,更多的体现的是社会价值本位主义。当前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制度始终都在追求协调与平衡,也就是说,在保护私有和促进社会进步的二元立法机制下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可以而且应当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畴中来。11

三、知识产权性质与制度模式的再探讨

以民法为核心的传统法律部门只能在微观领域对社会经济作出调整,其自身的修正无法彻底的消除局限性。商品经济下,市场的调节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会导致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紊乱以及经济结构的严重不平衡。经济法能够从全局观念出发,实现“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全面加速我国现代化的发展。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