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8 22:11:33
序论:在您撰写税收收入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论文摘要:税收收入计划管理作为我国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时调动各级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收入的大幅增长以及客观环境的发展变化,税收收入计划管理中的弊端也日益显现。本文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税收收入计划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税收收人计划管理是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收收人计划的实现,对税收收人计划的编制、分配落实、执行情况的分析检查和考核、收人统计预测以及经济税源调查、税源监控等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活动所进行的综合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税收收人计划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于加强组织收人工作,更好地完成税收任务,推动整个税收工作的开展,具有重大意义。就我国目前而言,由干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人们法治观念尚待加强,税收执法环境欠佳,税法不完善,征管体制弊端及税务人员自身素质等原因,取消税收收人计划显然不切实际。我国应在税收收人预测和监控的基础上建立涵盖经济、税制、征管等多方面的税收收人管理体系。税收收人计划要制定得科学合理,才是明智之举。
一、我国目前税收收入计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编制方法不科学
从税务机关内部计划的编制来看,过去很长时期内税收收人计划编制一直采用基数加因素的方法(即上年基数乘增长系数加减特殊因素)。这种方法比较简便,确定的计划指标也具有较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缺点主要是由于基数与依照税法可能取得的税收收人不完全吻合,系数主要考虑增加税收收人的要求,未充分考虑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变化,特殊因素考虑的不全面、不准确,使得所确定的计划指标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依法征税的结果存在较大差距,造成实际税收制度对法定税收制度的背离,扭曲了税收政策,也造成了税收管理的畸形发展。
从税收收人总量的编制来看,自1994年“利改税”以来,我国每年税收收人计划的安排一直是财政预算的重要内容。预算的安排主要是由财政部制定,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一定经济增长和财政支出的需要。由于缺少纳税人方面的基础资料,未充分考虑各地税源现状,税收收人计划与实际税源相差较大。
(二)税收收入计划考核缺乏科学性
长期以来对税收收人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以是否完成税收收人任务作为惟一标准。这种方法对干确保税收收人,保证财政预算虽然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税收收人计划本身在编制方法和计算依据等方面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因此,仅用税收收人计划完成情况这一指标作为衡量标准,难以准确考核各级税务机关组织收人工作的情况,甚至会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另外现行的税收计划考核办法不能正确引导人们认真分析研究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更好地鼓励人们向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型管理转变,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转变的工作方式进行积极探索。
(三)税收收入计划管理未能有效地与依法治税相结合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立足点和灵魂,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本质上并不矛盾。但在现实中由干存在对税收计划认识的偏差,在税源充裕之年税务机关考虑来年税收计划的完成,压减当年的税收基数,有利于为来年税收任务打造一个较低的平台;而在税源较紧的情况下,少数征收单位往往通过征收“过头税”来完成税收任务。这样就使税收收人计划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这种方法使基层税务部门在工作中要么淡化了“依法治税”的治税理念,要么弱化了税收任务的刚性。
二、改革和完善税收收入计划管理体系的几点设想
(一)改革税收收入计划的编制方法
1.优化税收收人计划的编制方法。根据经济税源的实际情况采取“综合因素法”,即以上年基数参考GDP增长比例,同时认真考虑税源变化、税收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变化、地方税种增长特点、GDP增长、市场变化、税收虚增及不可预测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税收收人计划。可以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研制各种税收收人计划编制方法的操作软件,并赋予各综合因素或各编制方法以不同比例的权数再加以调整,得出切实可行的税收收人计划并且此计划为弹性计划而非指令性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上述因素的突变可随时调整,使税收收人计划建立在科学、可靠的税源基础之上,与依法治税最大限度的吻合。2.实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核算的税收收人计划管理体制。我国税收计划管理可实行财、税分别核算。财政部可根据所掌握的税源情况及财政支出需要,参考税务机关意见编制预算。国家税务总局首先接受财政部预算方案,努力确保完成。同时根据各地税源状况、征管水平编制出分地区税收计划,汇总得出全国税收计划,并按自身制定的计划考核各地完成情况,逐月与财政部预算中的税收收人完成进度进行比较分析。若存在差异,查找出原因报财政部。若因经济中客观原因而非税务机关征管造成财政预算与税收计划差别较大,财政部可将预算调整方案报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修改。由此产生的财政支出缺口应通过紧缩支出、发行国债或其他途径解决,而不是将组织收人任务强加于税务机关。此种方法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追加税收收入计划产生的负面效应,保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独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计征。
(二)建立以考核税收征管质量为主的工作考核制度
改革税收收人计划考核制度的目标,应由考核税收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转移定位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上来。上级考核验收工作时,要把严格税收执法、严格执法程序放在首位,既要考虑税收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更要考核执行政策和征管质量情况。按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七率”(《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中规定考核的指标为登记率、申报率、人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和处罚率,简称“七率”。)严格考核征管质量,以科学合理的税收收人计划促进依法治税和征管质量的提高。另外,还应改革税收收人计划考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条件和方法,及考核制度的预期效果。
(三)完善税法体系,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不断提高征管水平,为依法治枕创造技术条件
关键词:WTO;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税收收入
一、加入WTO对我国税收收入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性组织。WTO于1995年成立,其前身是1948年正式开始生效的关贸总协定(GATT)。WTO是当今规范国际经贸规则的多边经济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实施非歧视原则,削减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以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和交换。
GATT和WTO在战后扩大国际贸易、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吸收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多边贸易、促进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WTO拥有135个成员方,还有30个积极申请加入的国家和地区,其贸易投资占到了全球的97%以上,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并称为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
加入WTO将在相当大程度上拆除掉原来横隔在中国市场和国际市场间的各种关税与非关税壁垒,这必然促进经济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流动。一方面,中国产品可以自由进入其他国家的市场,出口渠道将大为拓宽;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向其他国家的产品和资本开放自己的市场,从而加剧市场的竞争,这必将对我国目前的经济规模和经济结构带来全面的影响,在一定的税制下,税源规模和结构的变化必然会导致税收收入的增减变化。可以预见,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受“入世”冲击影响较大,税收收入增幅将减缓;从事加工贸易的私营和民营企业将因“入世”而获益,税收收入可能会小幅增加;外资企业税收收入所占比重将会大幅提高。
(一)加入WTO对我国税收收入的不利影响
1.来自农业方面的税收和对农业依赖性大的企业的税收将会减少。由于我国农业生产率较低,农产品大多具有质次价高的特点,国内市场粮食价格往往比国外同类产品的到岸价格还要高许多,由此严惩影响了我国粮食的出口竞争力;另外,我国主要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生产成本近年来以年均10%以上的速度递增。由此造成目前我国的一些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要比国际市场价格高20%-40%,且高质量产品的比例不高。加入WTO后,中国农产品向国外开放,国家对农产品的各种措施一旦取消,我国农产品市场必将受到国外物美价廉农产品的强烈冲击,这样来自农业方面的税收和对农业有较强依赖性的企业的税收必将受到较大影响。
2.停产破产企业增加将直接减少来自企业的税收收入。以汽车工业为例,汽车工业在我国是一个高关税保护下的幼稚产业,但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我国已承诺对汽车工业的关税将逐步下调,且幅度很大,这是出于加入WTO的需要,同时也是对我国汽车工业的一次大考验。目前我国中小型客车市场上进口份额已占到60%左右,尽管目前国产轿车的价格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车型,但这主要是依靠高关税的保护,并不具备实质价格优势。加入WTO后,我国汽车业将逐步失去高关税保护、非关税贸易保护和投资保护,这样,原来的价格优势将荡然无存,其生存也将步履维艰。其他诸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制药业、机械工业、通信设备制造业、石化工业、金融业及一些中小企业也将会受到强烈冲击。另外,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也会使一些长期侵权或缺乏创新能力,依靠仿制生存的企业难以为继。停产破产企业的增加势必会减少来自企业的税收收入。
3.关税收入将减少或相对减少。依据GATT的基本要求和我国恢复在GATT中地位的承诺条件,我国于1992年1月降低了225种商品的进口税率后又于同年12月31日降低了3371个税目的进口税率;1993年12月31日,我国又大幅度下调了2898个税号的商品进口税率;1994年,我国又对重要机电产品的零部件等共234种商品在规定的优惠税率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关税税率;1995年又陆续对246个税号的进口商品按比现行税率低的暂行税率征收关税。可以说,我国在降低税率进程中步子迈得很大。尽管目前海关税收大幅增长,究其原因主要是罚没走私品收入增加和减免进口环节税收数量减少所致。在关税平均税率下降的情况下,进口额的增长将会导致税收收入的相对减少。同时由于关税是海关代征“两税”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组成计税价格的下降会导致海关代征“两税”收入的绝对减少。
(二)加入WTO对我国税收收入的有利影响
1.出口的增长将带动财源的增加。目前,我国的农副产品、工艺产品、纺织服装和家用电器等在国际上是有一定竞争力的。但目前,我国农副产品出口主要集中在日本、韩国,销售市场狭窄;纺织服装、工艺产品的出口则要受到各种配额的限制,规模受到极大制约。由于我国不是WTO成员国,当发达国家滥用岐视性的数量限制和不合理的反倾销补贴措施限制我国的出口时,我们的谈判地位十分不利。加入WTO后,我国对这些国家的出口就可以获得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出口市场的多元化进程,这将成为税源建设新的增长点。另外,加入WTO有利于激发我国企业的竞争意识,竞争的压力会促使国有企业加快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步伐,加速改制、重组、联合、兼并的进程。同时进口原材料价格的降低会降低企业制造产品的成本,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2.外资涌入将直接增加企业税收。总体来看,我国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都十分丰富,加入WTO后,对国外投资的种种限制将逐步取消,国外丰富的资本利益驱动将增加对我国的投资。几年来,外商在我国直接投资仍稳居发展中国家首位,1999年全年批准外商投资项目16918个,合同外资额412.2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额403.2亿美元。这些三资企业的兴起必将为我国带来滚滚税源。据有关资料介绍,在有些地区特别是沿海开发地区,其外资税收已成为当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
3.个人所得税有望得到较大幅度增长。由于外资企业的大量涌入,在为当地提供大量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会大幅度拉动当地工资水平,从而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开辟广阔的空间。
二、目前我国税制在应对WTO挑战方面尚存储多不足
中国为取得过入WTO的入场券,虽然在双边协议的谈判中争取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入世地位,但根据WTO的有关协议,中国将在关税方面做出重大调整,另外,在其他税种方面也存在诸多缺陷,税制改革任重道远。
1.关税。目前,WTO发达成员方的加权平均进口关税已从45年前的40%下降到目前的3.8%左右,发展中成员方也下降到11%左右。而中国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平均税率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自1992年以来,中国已5次大规模降低关税,使平均进口关税水平从42.5%降到17%,降幅达60%.主席还庄严承诺,中国到2005年将使工业品平均进口关税降到10%.目前,我国关税结构不合理,减免制度过于烦琐,实际税负参差不齐,既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企业的公平竞争,又严重侵蚀了税基。
2.主体税种(增值税)设置不符合国际通行作法。1994年,我国进行了以生产型增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基本上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制框架,但作为主体税种的增值税从一诞生就“先天不足”。除了税率设置分档、纳税人分类、税基狭窄、抵扣凭证不一外,还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生产型增值税本身带来的重复课税问题(纵观目前世界10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仅有包括中国在内的5个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即使在实行17%的出口退税政策下,也不能完全退掉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另外,在工业和商业环节以外的流转税由于目前增值税税基未涵盖,也无法退还这部分税款。这使国内产品在与国外同类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里,其国内产品在出国后能彻底退税,当这部分产品进入我国境内,海关对其加征增值税,由于其税基小于同样情况下的国内产品税基,致使对国外产品征税不足,导致国内产品在国内市场竞争中也同样处于不利地位。这种劣势在中国加入WTO,关税全面下调,外国产品大举入关的情况下将更为突出。一旦价格优势不存在,质量和服务再跟不上的话,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国内企业萧条,税源萎缩,税收收入下跌。
3.涉外税收优惠过多,内外资企业税负不一,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加入WTO后,可以预见国外投资者将会加大对我国的投资,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竞争将会日益激烈。竞争必然要求社会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然而我们看到,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现行涉外税收政策优惠层次过多。现行政策是根据对外开放发展形势需要的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分别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的。包括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特定工业园区、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以及专门针对台商投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层次过多、内容复杂、互相交叉且不规范的问题,不利于正确引导外商投资方向,也造成区域发展不平衡。
其次,现行税收政策优惠方式单一。目前,主要侧重于降低税率和直接的定期、定额减免所得税方式,缺乏必要的灵活性。
再次,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还单独制定了一些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乱设地方开发区,乱开减免税的口子,给统一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很大混乱,损害了税法的尊严,是对外商投资环境的极大破坏。
另外,对于内资企业普遍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有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目对外资企业均免于征收;在流转税和其他税方面也存在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4.科技税收政策滞后,不利于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知识经济的形成与发展。未来的竞争将是高科技的竞争,加入WTO后,中国的科技产业能否在世界高科技领域真正占有一席之地,尚无定论。这其中,良好的科技政策将加快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在高科技方面,我国已经落后发达国家不少,目前的科技税收政策随着中国入世,其不足将日益显现。(1)我国的科技优惠的受益多偏向于科技成果的使用者(如对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和新产品的生产,而对技术研究开发(R&D)本身及其工作者则较少优惠。且改革之后,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税负不降反升。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调查表明,以新产品开发和生产为主的企业,其流转税名义负担率比改革前上升了1.09个百分点,实际负担率上升了3.53个百分点。(2)在软件业,同属发展中国家的印度,1997年软件出口额竟达16.6亿美元,相当于我国当年的软件市场总规模,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软件出口国,其所以有此成绩很大程度得益于政府的支持。早在1986年,印度政府就制定了包括税收在内的各项优惠政策。(3)随着因特网的飞速发展,电子贸易正在全面世界范围内迅速推进。据预测,全球因特网用户到2005年将上升到7.65亿,全球通过门户网站达成的贸易额到2002年将达到5万亿美元。可以预见,将有越来越多的用户通过网络交易各取所需,而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没有制定出切实有效的税收政策。
5.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合理,存在实际的税负不公。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虽有利于源泉扣缴和征收管理,但不利于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在费用扣除方面,未考虑纳税人婚姻状况、家庭总收入多少、赡(抚)养人口多少等情况,一律实行个人定额(定率)扣除,造成事实的不公。在扣除额上,国内公民偏低,不适应现行工资水平和生活状况。
三、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积极应对“入世”挑战
我国目前税制框架和内容基本上是1994年基于“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指导原则建立起来的。从七年的运行情况来看,现行税制结构基本上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体现了中国特色,应对其持肯定态度。从前述分析我们也能看到在应对WTO挑战上,应当税制确实也存在某些不足。但这些不足不是根本性的,可以通过一定程度的改革完善来达到适应WTO的规则要求。我们不能因为外部条件的某些改变,就要求中国税制全盘向西方税靠拢,这是不明智的,也是极其有害的。从根本上说,调整完善当前税制只能依据中国国情。
1.按WTO规则要求进一步降低关税税率水平的同时调整关税政策,更好地发挥关税的保护作用。我们应当认识到,关税水平的降低并不代表着关税对国内产业保护功能的丧失,相反,在当前情况下应更好地调整关税政策,建立起利用保护结构实现调整产业结构的基本机构。(1)关税的减免税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到鼓励发展高科技产业、促进科技进步、促进企业开发新产品的减免税需要。(2)要充分利用WTO规则中关于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形成一种从投入品、中间产品到制成品的梯级关税税率结构。(3)清理、取消一部分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府、又有悖于《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的关税减免项目,使税基扩大与税率降低的幅度同步起来。(4)注意灵活采用应对措施,利用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特别附加关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产业。我国从1997年至今,仅3次运用该手段,而经终裁,确认征收反倾销税的只有新闻纸一案。这种情况应值得重视。
2.改革完善增值税,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势。鉴于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类型所导致的种种弊端以及减少改革成本和改革阻力的考虑,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一种逐步过渡的改革措施。第一步,在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高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样做有如下好处:首先,可以鼓励国内这些原本税收负担较重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制造、汽车、化工等)获得较快发展;其次可以吸引外国资本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直接投资,达到产业结构调整繁荣昌盛级的目的;再次,可以相对减少大量进口产品由于实际税负低形成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优势;另外,可以考虑对于投资于西部的固定资本允许抵扣增值税,彻底根除“东税西负”,制约西部投资积极性的不良因素。与此相适应,可以考虑扩大增值税的覆盖面,将当前适用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这一过程大约需3-5年;第二步,视其情况决定是否实行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
3.调整我国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的特殊优惠政策在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是必要的,起到了吸引外资、推动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抑制国内产业发展和税收流失等负面效应。由于外资享受较多税收优惠,其投资回报率明显高于内资,这使得内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更倾向于利用外资。纵观“八五”、“九五”时期,从宏观上看,内资明显利用不足。中国经过二十多年的调整增长,积累了一定的资本,如何引导这部分资本合理流动,调动民间资本的投资积极性,有一个因素必须要考虑,那就是投资回报率。导致内外投资回报率差异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因此,我国加入WTO必须逐步调整直到废止这种内外有别的优惠政策,合并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代之以基本一致的税收优惠政策。当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必然会引起外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时期的减少,但从中长期经济发展战略考虑,这种“减少”作为提高国内产品竞争力、换取公平竞争环境的一种“改革成本”也是值得的。
论文关键词:煤炭企业税收管理经济发展
晋城市地处沁水煤田腹地,无烟煤分布广、储量大,全市含煤面积4654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49%,总资源储量459亿吨。煤炭是晋城的基础能源,煤炭工业能否持续、协调发展,对实现晋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关系极大。近几年来该市煤炭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提高,煤炭经济运行形势的好转,推动了煤炭工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呈现出良好态势,为税收收入的增长奠定了基础,特别是该市企业调产改革效应的不断显现,交通大格局的逐渐形成,城市建设步伐的日益加快,使全市经济实力不断提升。据有关资料显示,2004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97、42亿元,比同期增长24.12%;尤其是原煤产量达到5087万吨,同比增长25.1%;洗煤产量1082万吨,同比增长22%;为税收收入的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煤炭行业是税收收入高幅增长的主要支柱
20年来晋城市通过发展深加工,延伸产业链,做强做大煤、铁、电、化四大支柱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扶持乡镇、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化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实现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总量高速扩张,2004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44.43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1985年增长了6.2倍,年均递增10.9%;经济质量明显改善,2004年实现税收42,13亿元,比1985年增长了36,5倍,年均递增21.02%,每百元GDP实现税收17.24元,税收实现能力比1985年增加1.36倍,增加9.93元。税收来源于经济,经济总量的扩张和经济质量的改善为税收的持续快速增长带来了不竭的动力。
该市采矿业10年来在四个行业中的税收比重均在50%以上,而在采矿业中,煤炭占据的比重为99.95%。如果把煤炭运销也算上,1996年煤炭行业税收比重为66.48%,1997年煤炭税收比重曾达到了72.21%的最高值,2004年煤炭行业税收比重为65.33%。随着全市煤炭行业的生产集中度和装备水平明显提高、煤炭价格的高位运行和煤炭行业税收征管措施的到位,使得煤炭行业税收高幅增长:2004年煤炭行业完成税收收入69732万元,占整个税收收入的54%,同比增长126.56%,绝对额增收38954万元,拉动整个税收收入增长47.21个百分点,煤炭企业所得税完成51346万元,占整个所得税的79.91%,是税收收入高幅增长的主要支柱。
煤炭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是:
1.国家政策的调整,使煤炭整体价格保持高位运行。2004年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调整,在发电用煤价格的上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的提高、铁路货运价格的上调以及煤炭运力紧张的制约和优质煤炭价格不断攀升的带动下,煤炭整体价格保持高位运行。据有关资料统计:2004年全市公路外销煤炭平均售价为289元/Ⅱ电,比上年238年/Ⅱ电的平均售价提高51元/Ⅱ电,铁路外销煤炭平均售价为303元/Ⅱ电,比上年197元/Ⅱ电的平均售价提高了106元/Ⅱ电。
2.政府宏观调控,对煤炭企业整顿关停,使煤炭量少价扬。据有关报告:山西每挖一吨煤将损失2、48吨的水资源,据此测算,晋城平均每年要损失水资源1亿吨左右。20多年煤矿大规模的开采,造成该市部分矿区土地塌陷,地表振动、崩塌、泥石流等严重地质灾害。到2004年底该市由于煤炭开采累计造成地面塌陷30.2万亩,使全市资源枯竭和职工转产再就业压力加大,区域产业结构矛盾突出,发展机会成本代价增大。为此,晋城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关小改中建大、加工转化增效”这一提升煤炭传统产业的发展思路,对全市煤矿进行停产整顿,彻底关闭小型煤矿,截止2004年底,累计关闭小煤窑517座,地方煤矿的总数由1054座锐减为537座,每年减少煤炭产量1500万吨,煤炭产量的减少,货源相对紧张,供需矛盾突出,造成煤炭价格一路上扬。
3.石油价格上涨导致煤价高位运行。在国际石油价不断上涨的带动下,2004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大幅上调了国内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成品油价格上扬,刺激了煤炭需求增加,加大了煤炭运销成本,直接拉动煤价上扬,提升了煤炭价格。煤炭相关行业发展迅速,对煤炭的需求量增大。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经济的持续增长使煤炭需求继续保持旺盛势头。
二、晋城市中小煤矿经济运行状况
建市初期,对煤炭资源的开发实行“有水快流”、“大中小一起上”、“鼓励国家和个人一起办矿”等政策,在这一政策的指引下,该市乡镇小煤矿数量迅速增长,生产规模迅速扩张,到1997年底,乡镇煤矿数量占全市矿井总数96%,产量占全市产量的50%。截止2004年底,全市共有中心煤矿537户,分经济类型看,其中国有企业20户、集体企业488户、联营企业4户、有限责任公司15户,2004年底,年产量3076.99万吨,销售量3087.91万吨,实现销售收入752953.07万元,利润总额146568.4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8231.95万元,占该市2004年所得税的56.37%,占煤炭企业所得税的74。47%。从数字上看,中小煤矿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占到了该市企业所得税的大头。
三、晋城中小煤炭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长期以来,在放宽了煤矿的办矿标准和缺乏规范化管理的条件下,小煤矿得以快速发展。小煤矿对解决该市煤炭供不应求的突出矛盾和发展地方经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1.煤矿数量多、生产集中度低、经营方式单一、产业结构不合理。该市中小煤矿经济结构单一,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较大,致使民营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全市中小煤矿的经营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承包经营。即一些村镇要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承包利润、经营方法、双方权利责任、企业的性质、法律责任等,对承包经营的煤矿企业的性质不变,煤矿的所有权及相关证件为出租方所有,由于煤矿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人,所以煤矿在承包期间,承包人出任法人代表,煤矿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所需的资金、设备、人员管理、经营管理由承包方负责。二是承租经营。承租经营的基本内容与承经营相同,不同的是承租经营的承租人不是煤矿的法人代表,虽然承租合同上承租人实行独立核算,对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承租人在对外经营中,是以煤矿相关的法人代表的名义进行的,实际上是由出租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众所周知,山西省民营经济大都是依托当地的煤铁资源优势发展起来的,以煤炭采掘、冶炼制造业为主的单一经济结构,已无法适应市场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众多小煤矿装备差、用人多、效率低,生产技术结构矛盾十分突出,煤炭产品单一,附加值低。随着国家对煤矿企业“关小改中建大”资源整合政策的推行,对100立方米以下小高炉的关闭,将对这种单一经济结构造成较大的影啊。
2.煤炭资源破坏严重,资源利用率低。当前,中小煤矿开采中“吃肥丢瘦”、“采厚弃薄”现象比较普遍。矿井回采率反映的是生产量与动用的储量的比例关系,回采率越高,动用储量越少,资源利用率越高。晋城市乡镇煤矿矿井回采率分别为30%~10%之间,个别的在10%以下。有的对7~8米或更厚的煤层只掏心采中间的2米,残留大量的顶板和底板煤,对1.3米左右的可采煤层寻找种种借口弃而不采。
3.安全生产状况不好。据有关报道:“带血的煤”使得安全代价沉重,从1980年到2004年25年间,山西省煤矿在安全事故中有17286人死亡,百万吨死亡率平均为2.66%,小煤矿百万吨的安全事故是正规国有煤矿的4—5倍,而该市中小煤矿大都设备简陋,管理落后,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
4.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混乱。全市中小煤矿中国营、二轻以及国营二轻与其它联营煤矿大部分乡(镇)、村办煤矿财务核算健全,能正确核算成本利润,存在突出的问题是部分村办煤矿特别是承包、承租煤矿,财务核算不健全,实行真假两套账,大量的现金交易,为隐瞒收入提供了条件,目前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这些煤矿的销售量,使计税依据难以准确确定,核定征收不到位,使这些煤矿成为税收流失的“黑洞”。
四、加强对中小煤矿税收管理的对策
1.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强化日常监管。税务机关要主动清理和检查煤炭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强化对煤炭企业分支机构和小型煤炭企业的日常监管。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核对本辖区内的煤炭企业情况,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深入了解煤炭企业的特点、生产销售等情况以及税控装置运行、发票开具等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违法行。
关键词:中国,税收增长,理性认识
近一段时期以来,中国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甚至“超速增长”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如果我们将研究的视野放宽,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建国以来中国税收收入不管从绝对额、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还是占GDP的比重,总体上都在不断增长,因此,近年来的快速增长作为这种长期增长趋势的一种延续和集中体现,似乎也无可厚非并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中国税收比重步人“最佳”区间,对于其未来走向我们应当有理性的认识。
一、对中国税收收入增长趋势的历史分析
(一)中国税收收入的增长趋势:绝对值角度
从表1和图1不难看出,建国以来,中国税收收入增长迅猛,从1950年的不足50亿元增长到了2005年的30000多亿元,增长了600多倍。尽管这一期间中国税收收入的总趋势是不断增长的,但并不能说其增长过程是一帆风顺的。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共设14种税收,为此后建国初期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奠定了基础。1958年,随着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中国简化了工商税制,仅设9个税种,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受到削弱,导致此后数年间税收收入不增反降。“”期间,已经简化的税制仍被批判为“繁琐哲学”。1973年,对工商税制进行了进一步简化,仅剩7种税。这一时期尽管税收收入仍有所增长,但显然不能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匹配。
改革开放之后,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税收的作用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加强。1980年、1981年中国相继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初步建立了一套涉外税收制度。从1983年开始,中国分两步实行了利改税改革,初步确立了企业所得税和产品税、增值税等流转税制度,税收收入增长平稳。1994年中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税收收入呈现跨越式增长。
(二)中国税收增长趋势:相对值角度——在中国财政收入中的地位变化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经济占了很大的比重,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在财政收入中占了很大的比重。从1953年开始实行“一五”计划、经济发展进入正常阶段,到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中国企业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平均达到51.44%;这一时期,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平均不到50%,在1953~1975年间甚至低于“(国有)企业收入”。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财政收入经历了由税收与企业收入并重到以税收为主的历史演变过程,这一变化也是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反映。1954~1979年,税收收入和企业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约都在40%以上,企业收入的比重一度还要高于税收收入。从1980年开始,企业收入的比重开始迅速下降;1985年的利改税改革成为中国财政收入结构的分水岭(见图2),由此前的税收收人与企业收人并重转变为以税收收入为主;1985年企业收入比重下降到了1.74%,变成了微不足道的收入形式。从1994年开始,企业收入作为一种财政收入形式干脆就不存在了,税收成为中国惟一的基本收入形式。
从税收法治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收入在政府财政收入中比重的下降也是必然的。为了防止政府利用政治权力获取超额的财产收益,形成对一般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需要对政府拥有的经营性财产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近代国家才被称为“无产国家”,“无产国家”必然只能凭借政治权力取得收入,因此才形成了所谓的“税收国家”,这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要。
可见,中国税收比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达到今天这一比重殊为不易,应当珍惜,但因此就否认税收过快增长和过重税负可能对国民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也是不对的。
(三)中国税收收入的增长趋势:相对值角度——在中国GDP中的比重变化
由表2和图3不难看出,改革开放之前的近30年间,中国税收收人在GDP中的比重一般在10%-15%之间。这一时期中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不高,是因为当时中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除了税收收入之外,还有国有企业收入,甚至后者的比重还要更高一些。因此,这一时期税收收入比重不高,并不代表中国当时财政收入的比重不高,政府从国民经济中的财政汲取能力差。1985年两步利改税改革之后,中国税收收人迅猛提高,达到了22.8%。应该说,这一比重是中国此前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财政汲取能力的真实体现。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中国在城市对国有企业实行了“放权让利”的改革、改善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在农村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增加农民收入,所有这些措施都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集中体现在国家主要财政收入形式——税收收入比重的降低上。1996年,税收收入比重最低降到了10.2%。应当说,这一时期税收收入比重的下降是中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重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必然会带来政府规模的缩小。然而,税收收入比重过低势必会削弱国家的财政实力、妨碍政府职能的实现,最终对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产生不利影响。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中国国民经济步人新的快速增长期,这时中国税收体制不失时机地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税收收入比重从1996年开始稳步上升,2004年已经超过了18%。
税收收入的增长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税收收入增长过缓不利于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相反,税收收入增长过快,同样会对经济增长产生不利影响。1996年以来,税收收入的增速均快于GDP的增速(见表3),有些年份甚至接近GDP增速的3倍,特别是这一期间中国经济一度处于通货紧缩时期,经济增长乏力,在这种经济形势下所形成的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甚至超速增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不解和非议。同时,考虑到中国除了税收收入外,政府收入中还包括大量的其他财政收入、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这就不得不使人担心中国过快增长的宏观税负。当然,从长远来看,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收入比重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但从短期来看,税收收入的增长应当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匹配,过快或者过慢都是不正常的。
二、对中国税收收入增长趋势的进一步认识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发现,一般来讲,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收入呈不断增长的趋势。但是,这种增长并不是没有限度的。换句话说,税收规模过小固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税收规模过大同样对经济发展是不利的;类似地,税收增长过缓无法满足政府对税收的需求,而税收增长过快同样会抑制经济的增长潜力。
(一)基恩.马斯顿的分析
早在1983年,前世界银行工业部顾问基恩.马斯顿(K.Marsden)选择了21个国家,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比较分析揭示了税负与经济增长的基本关系。他得出的结论是:低税国家人均GDP增长率高于高税国家;低税国家的公共消费与私人消费的增长幅度、投资增长率、出口增长率要高于高税国家;低税国家的社会就业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也要高于高税国家。税收占GDP的比重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会下降0.36个百分点。高税负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这几乎成了一条普遍的规律。
那么,一国的最佳税负水平是多少,或者说,税收收入增长到什么程度就应当适可而止、有所收敛了呢?世界银行1987年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一国税负水平与该国人均GDP正相关,人均GDP26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最佳税负水平为13%左右;人均GDP750美元左右的中低收入国家,最佳税负水平在20%左右;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国家,最佳税负水平为23%;人均GDPl0000美元以上的高收入国家,最佳税负水平在30%左右。可见,中国近年来19%的税负已逼近中国的最佳税负水平,接下来应当是稳步增长,而不是继续“高歌猛进”。
(二)布坎南:怪兽模型
此外,学术界还对政府税收过快增长的合理性提出了置疑,有的学者甚至对此提出了尖锐的批判,认为现代政府税权的扩张并不是完全因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内容和性质发生了变化,政府在税收增长的过程中,为了自己的利益,通过自己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有利地位,攫取了不合理的税收。尼斯凯南(NiskanenWilliamJr.)认为,政府是一个有很多个人组成的经济实体,这些个人就是所谓的“官僚”。“官僚”在其任期内追求的目标就是预算收入的最大化。这样,作为“官僚”集合体的政府也总想尽量多的筹集收入、课征税收,尽量多地支出。可以说,政府课征税收和进行支出的欲望是无穷无尽的。
摘要:当前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企业转制过程中税务部门介入不够、税务部门内部分工管理不规范、税源管理流于形式、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水平不高等问题。必须采取相应对策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源监控与管理水平。
关键词:税源管理;税源监控;重点税源;税源信息
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确立后,要求税务部门做到税前监控、税中征收、税后稽查。经过几年的运行,实践证明,税源管理尤为重要。只有抓住税源,税源才能稳定,税收收入才会增长。这几年,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快、力度大,原有的许多国有企业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或破产拍卖,转为个体工商户,税源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税源监控、培植、预测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困难。
一、当前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转制过程中税务部门介入不够,导致税款流失。目前,体制改革,企业转制,使原国有企业的税收比重越来越小,股份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比重越来越大,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多困难。在对破产倒闭管户实行清算过程中,大多数纳税人能够依法接受清算并清缴欠税后办理注销登记,但也有少数纳税人在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后找不到法人或其他代表人,既不申报,也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导致部分税款流失。对于改组的企业,则由于税务部门介入不够或完全不能介入,原企业所欠税款无人承担,成为死欠,而税务部门在这方面却又显得无能为力。还有某些企业不能按规定及时办理税款结清和发票缴销手续,导致更大的税收流失。
(二)税务机关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运用不合理,导致税收征管职能弱化。由于内部分工管理不够统一和规范,使得本应协调一致的工作时有脱节。主要是某些基层征收单位,虽成立了专门的税源管理科,配备了专职人员,但是就户籍管理来说,税政管理科也有专门人员负责,这样就造成了人员浪费,且责任不明确。
(三)税务机关内部某些工作人员对税源管理工作认识不足,导致税源管理流于形式。尤其是对重点税源的掌握与管理,通常分析比较肤浅被动,说明不了深层问题,没有给予重点税源足够的支持,导致税源流失。再者,从重点税源企业的特点来看,由于企业规模大,分支机构多,核算头绪多,纳税环节多,如果监管不力,极易发生偷税与逃税行为。事实上,前些年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只是表面上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款实现和缴纳情况,实行的是粗放型控管,横管不到边,纵管不到底,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控管,重点企业税收流失严重。对于某些地区来说,其支柱税源也没有被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水平不高,信息化程度不高,管理手段落后。就目前来说,尽管在微机化管理方面做了巨大努力,前进了一大步,在某些地区,税收征管方面的大软件已经开始运行了,但是此类软件通常都存在着问题,在运用时常造成错误,因此有时不得不另外搞一些人工处理程序,不仅增大了工作量,更增加了工作难度。而且如果不及时纠正错误,会带来更多的错误,最终导致整个计算机系统失灵和不连贯。而税务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普遍较低,不能将计算机做为管理税源的有力工具,导致工作效率不高。
二、加强税源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税务部门应在改制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介入企业,摸清税源底数。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有对改制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虽然在此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阻力或其他不利因素的影响,但作为税务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针对当前现状,税务部门应和当地体制改革办公室、国资局、企业主管部门建立长期的联系制度,做好企业转制前的管理工作,保证税款的清缴入库,防止税款流失;同时对转制后的企业进行跟踪调查,从新企业的办证户籍管理一直到税源的预测、监控,真正起到税前监控和税源培植的作用,保证税源的稳定增长。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结果认定改制企业的纳税情况,或者在必要时,派税务稽查人员对其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征收部门的外勤人员对转制后的企业要做到腿勤、嘴勤。要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动资金的投入及存货状况。转制后的企业看上去没有原有的国有企业庞大,其实不然。原国有企业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转制后的企业包袱轻、资金充足,上马的项目新,有潜力、有后劲,运行效率高,生产规模和销售情况较好。如果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到位,税收收入就会增加。
(二)重新划分机构职能,建立和规范税源监控体系,是巩固和完善新的征管模式的必然选择。为真正体现“管为基础,从源头上控制”的原则,税务部门应明确税源监控主要在于真正落实“管事”的问题,做到“管事”专门化,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流程衔接,监督考核到位。具体做法如下:
1.建立事前税源监控体系
税源监控不能坐等纳税申报,要变被动为主动,跳出办税服务厅这个范围监控税源。
(1)设立税收公共关系机构(岗位),延伸税收服务,分类指导办税。
税收服务工作具体,纳税人掌握的税收信息充分,主动申报纳税面就宽,申报质量就高,税源主渠道就通畅。
(2)实行专业化日常稽查,充分发挥监控税源的主力作用。
日常稽查组织和办税服务厅通常是在一个行政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协调之下,具有征管信息来源充沛,打击偷逃骗税及时主动,对属地范围熟悉等优势,所以应该充分发挥日常稽查对税源监控的主力作用。实行专业化日常稽查,则是发挥其职能作用最好的行政管理措施。一是设立纳税人户籍稽查岗。尽量管住所有的纳税人和尽量减少非正常失踪户,实行税源户管专业化。二是分行业设立稽查岗。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体系日益完善,跨国跨区经营、财务管理信息化、关联交易、电子商务等经营、结算方式日新月异,传统税务稽查赖以为凭的书面账簿越来越多地被电子信息所取代,而且其真实性越来越容易受到交易方式、管理方式、结算方式的影响,税务稽查面临严峻挑战。作为应对措施,对税务稽查进行针对性的岗位设置十分必要。即在工商业稽查岗之外,设立网络稽查、关联调查等岗位,充实专门人才,探索税务稽查新手段、新技术。
2.规范事中和事后税源监控体系
税源数据借助纳税申报资料进入征管各环节后,各环节之间应该环环相扣,彼此制约,协调运转。只有规范事中和事后税源监控体系,才能强化纳税评估、税务执行职能。规范处于不同征管环节的业务动作,同时辅以完善的税收征管软件,可以实现税源的适时监控。
(三)发挥纳税评估作用,搞好重点税源监控,通过对重点税源的评估,带动一般税源的管理。通过实践可以发现,管好了重点税源企业,也就牵住了税收任务的“牛鼻子”,抓住了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因此,要把主要税源企业列为重点评估对象,对其实施全面监控。
新的征管模式建立后,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度,由于缺少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申报真实性的监控管理主要依靠稽查对大中型企业的管理,不能解决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造成监控效率低,质量差,监控管理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加上实行新税制后,有些重点税源企业的财会人员对现行税收政策理解不深,使各项税收法规不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通过纳税评估,可以促使企业财会人员全面掌握税收法规正确核算税金,从而减少税款流失。把重点税源评估管理落到实处,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考核,搞好日常评估监控,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可以根据各地重点税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估工作目标。围绕这些目标,专门制定些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未达目标扣分制度,与个人工资系数、奖金发放挂钩。对重点税源的评估定人、定户、定时间、定指标、定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评估指标和质量要求的,按责任追究到人。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调动税务人员在评估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2.坚持评估工作的经常性,对重点税源实现“即时监控”。鉴于有的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差,对评估调增的税款又在其他环节进行调减影响评估效果的状况,可以把对重点税源的评估周期适度缩短,达到“即时监控”的目的。同时,可以专门设立重点税源评估执行岗位,形成严密的监控网络,还可以设置《重点税源评估情况一览表》等。除此之外,还可以定期召开重点税源分析会,各岗位汇报交流对重点税源评估情况,总结经验,分析成因,有针对性地改进评估措施,提高对重点税源评估的效果和监控力度。
3.实行驻厂管理,深化对重点企业的评估监管。针对大企业分支机构多、纳税环节多、核算头绪多、控管不深不细的状况,应深入企业,掌握第一手资料,摸清企业真正“家底”,并通过对各项会计指标进行评析,找出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症结。促进重点税源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纳税行为实现规范化、程序化。
4.坚持评估与服务并举,创造良好的评估工作环境。在评估过程中,应帮助企业加强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利用税务部门接触面广,信息灵的特点,积极为企业提供经营信息及合理化建议。也可利用税务部门的信誉,积极为企业融通资金,帮助企业催收货款。还可为重点税源企业专门设置税务咨询机构,随时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急企业所急,帮企业所需,以良好的服务赢得纳税人对评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评估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达到培养、扩大税源的目的。
通过对重点税源的纳税评估,可以督促企业加强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理顺各层次的纳税环节,纠正某些纳税违规行为,使企业从会计核算到纳税行为都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使各项税收规定在重点企业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也可以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提高对重点税源的监控能力。由于在评估中要掌握纳税人的资料,对企业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既掌握了重点税源企业的“家底”,又能够做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及时了解,迅速反映,对企业现有税源和今后的发展情况能够心中有数,为加强重点税源控管,进行税收决策,搞好税款调度,全面落实税收计划提供有力保证。最终实现通过对重点税源的评估,带动一般税源的管理。
(四)建设地方性税源,发展支柱性税源。建设地方性税源,应以市场作导向,以效益为前提,适应分税制和改革发展的要求,采取综合手段,建立起适合地方特色的、合理的税源体系。其主要方式有:
1.借助本地自然优势,培养地方固定收入财源,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附社会劳动力、技术和资金,促进资源开发的突破性发展,确保地方固定财源的快速发展。同时应该拓宽地方财源发展领域,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建设一批有前途、有活力的地方固定的收入来源。
2.建设效益性的地方支柱税源
地方税务部门在地方税源建设中应把效益性税源的建设作为重点,对本地区有代表性的税收来源企业的经济效益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挖潜改造,上档次,上质量,从效益上要税收收入。只有盘活现有的企业,地方经济才会稳步发展,才会保证税收来源的稳定性。
论文摘要:对组织税收收入与依法治税之间的现实矛质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两者矛质的方法,指出依法治悦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保障,只有坚持依法治枕才能阅满地完成收入任务,促进经济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税成为我国当前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指令性税收计划对税收行政执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矛盾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显现。如何严格坚持和推进依法治税、如何处理好组织税收收人与依法治税两者的关系成为一个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实践的重大课题。
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之间的现实矛盾
一.收人中心说”带来的治税观念的误区
在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我国对税收收人实行计划管理,强调以组织收人为中心,以税收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绩效,在税务部门形成了“唯收人论英雄、唯收人论成就”的观念。税务部门任务观念很强,将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调剂税收收人,确保收人计划完成上,相对而言,法制意识较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质量的提高和执法水平的规范。
二.税收计划制定的不科学性成为依法治税的重要障碍
从理论上讲,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对经济有调控作用,所以两者的内在发展趋势应是一致的。由于经济的发展呈波浪型的规律,税收收人计划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编制,但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编制税收计划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数增长法”,其公式为:税收计划二基数x系数+特殊因紊,即每年国家下达税收计划任务是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为基础,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确定一定的增长比例作为当年的税收计划任务分配数。这种方法具有明白直观、简便易行、连续性强、较为稳定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各地的客观经济状况,对保证国家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计划分配方法的缺陷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为:第一,基数对计划的影响程度较大,基数越大,税收收人任务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着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务越重,实际上是一种“鞭打快牛”的做法。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为减轻以后年度的任务压力.出现了有税不收等现象。第二,基数与依照税法有可能取得的税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宏观调控。在税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税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长收“过头税”,导致“寅吃卯粮”。第三,系数的人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对税源全面、科学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而是通过财政预算反推出来的,可依据性较差,只考虑财政支出的增长需求,而没有充分考虑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变化,从而容易导致税收什划的增长偏离实际税撅、税收任务崎轻畸重等悄况,会给执行税收政策带来一定的负面影晌。
三.过度强调组织收人导致了对征管质量的忽视
组织收人固然是税务部门应尽的基本职能之一,但过度强调收人任务导致了税务部门对征管质量的忽视,有悖依法治税的原则和规范征管的要求。在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税撅充足,税务部门完成当年度税收收人任务后,放松了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企业欠税大幅度地增加,压欠措施不到位,查处案件过程中随意性较大,甚至个别地方政府常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借口,超越权限要求税务部门特别是地税部门违法实施税收减免和制定片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做法一方面助长了企业的欠税、偷税的风气.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延,加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税务部门征管水平和征管质量的提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脱离税源实际,片面迫求政绩和地方收人规模的最大化,税务部门在地方政府和收人计划的双重压力下出现了征“过头税”“空转税”“以票引税”等税收违法现象,有的地方为完成“屠宰税”“农业税”等收入任务强行拉牛拉羊、甚至按人头来计征屠宰税,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更不用提征管质量的提高和执法水平的规范了。
(1)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依法治税是组织收人的基础和保障,组织收人是衡量依法治税水平和力度的重要结果,依法治税贯穿于组织收入始终。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圆满地完成收人任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要正确处理好组织收人与依法治税两者的关系,缓解、解决两者矛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强化税收法定原则,克服单纯追求收人的观点。在“依法治国”已成为宪法基本原则的今天,应重新对“依法治税”与“税收收人计划”进行定位。从理论上讲,税收计划是由财政机关和税务部门制定的,是税务部门内部的工作计划,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而税法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及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违反税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孰轻孰重显而易见。再者,从当前形势上讲,虽说组织收人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却不是唯一职能,特别是我国加人WTO后,税收更注重的是体现一种“公平”和“中性”的原则,与国际接轨,“依法治税”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法”就是“税法”,“税法”才是全部税收工作的依据,而不是“税收收人计划”。组织收人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应退尽退。而所谓依法治税,其内涵就是“应收尽收”,就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规范的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税款解缴人库,实现税款从纳税人到国家的财产利益转移,既不能有税不收,也不能因盲目追求完成税收收人任务收“过头税”。由此可见,“依法治税”与“税收收人计划”两者的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税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来完成税收收人计划。
(2)改变现行不尽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制定方法。税收与经济是木与本、水与源的关系,不能脱离经济去追求税收增长,更不能超越经济发展水平侈谈什么税收增长。所以,税收计划的制定应逐步改变现行的“基数增长法”,要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以经济发展状况为依据,特别是根据税收收入的增长与CDP增长存在着密切的正相关关系,可以考虑运用GDP来编制税收收人,主要有弹性系数法(税收弹性系数是指税收收人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比)和税收负担率法(税收负担率是指税收收人占GDP的比重)两种方法。
(3)改变税收工作考核办法。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势下,各级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对税务部门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应多样化,税收收人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不应当成为考察和评价税收工作的唯一标准。能否完成税收计划任务主要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情况,所以在税收计划执行阶段,应当将税收计划作为预侧性、规划性、指导性计划,而不是强制性、必须完成的指令性计划,对税收工作的评价应该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质的要求。没有质的量是没有意义的,应当适当弱化税收计划任务的考核,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考核,由税收计划的数量考核逐步转变为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将重点放在考核税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申报真实率、催报催缴率、税款人库率、滞纳金加收率、违法行为处罚率、涉税复议变更撤销率等指标。衡量税收工作的优劣,不应单纯看收人总童的多少,关键是看是否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缩小应征与实征的差额。
(4)切实改革政府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税收计划是财政预算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要改革现行的税收计划,在财政预算上必须坚持“量人为出”的原则,彻底改变当前财政支出制约税收收人的做法。如果财政预算与税收计划差别较大,由此产生的财政支出缺口,应通过紧缩支出、发行国债或者其他途径解决,而不是将组织收人任务强加于税务部门,这样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迫加税收计划产生的负面效应,保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的独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计征。
(5)建立重点税源户管理制度,把组织收人任务落实到具体的税源上,有的放矢。
经济的发展才是税收增长的坚实基础。要制定科学的税收计划必须掌握经济税源情况,税源监控管理已成为新的征管模式中不可忽视的环节,是稽查和征收的前提和基础。加强税源管理,将收人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税源上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科学地确立税源监控对象。纳税人成千上万,税务部门不可能对每个纳税人都进行税源监控,只能采用分类、重点式管理,即建立起重点税源户管理制度,将本辖区内税源大、行业特殊或税源增量较大的纳税人列为税源监控的重点对象。二是加速税源管理的电子化进程。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快税收的信息化建设,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建立以税务为中心,企业、银行、工商、海关、财政等相关部门联网的信息数据处理中心,为实现经济信息数据的共享创造外部条件;同时开发切实可用的税源分析管理软件,通过软件迅速、准确地进行各项税收经济指标和企业财务指标的分析考核工作,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和效率。
现代国家都强调“税收法定”,法律因素直接影响着税收收入的形成。因此,引入和加强对税收收入的法律分析甚为必要。对于税收收入的法律分析可以体现为多方面,其中合法性分析是一个重要维度,它同税收收入的真实性、可持续性等都有密切的关联。从合法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考察已经取得的税收收入的质与量,即在质上有多少是有瑕疵的,在量上有多少是应收未收的、有多少是不应征收的等等。同时,它也可以用于对未来的税收收入的事前分析。税收收入的合法性分析,从狭义上说是要分析税收收入的取得是否合乎税法(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从广义上说,还要分析税收收入的取得是否合乎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乃至税收收入的取得是否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以及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基于诸多原因,目前非常重要的是从狭义上来对税收收入进行合法性分析,可以把税收收入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的税收收入,一类是非合法的税收收入。上述分类,至少有助于在经济分析中引入制度因素的考虑。
二、影响税收收入合法性的具体要素
事实上,税率、税基、税收优惠、纳税期间、纳税地点等具体要素都会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的合法性,透过这些要素可以发现税收收入增减变易的诸多问题。
税率方面。在全部税收收入中依率计征的比例有多大?征管实践中对税率的改变并不鲜见。哪些改变是合法的?对收入的增减会有多大影响?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征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适度的裁量权(如裁量性减免),从而也会对收入的增减产生实质性影响。目前,对于上述方面的分析还较为欠缺。
税基方面。在税收收入的形成过程中有多少是依法扣除的?有多少应扣未扣并由此产生了收入增加的?有多少由于多扣而导致了税收收入减少的等等。从总体上说,当税率的刚性日益被尊重和承认时,税基调整上的可行性和合法性问题是征纳双方都很关注的。只有尽量确保税基确定上的合法性,才有助于最大限度地确保税收收入在总体上的合法性。
纳税期限方面。纳税期限直接影响到征纳双方的权益(如超过纳税期限而不纳税就会产生欠税问题),如果纳税人大量地超过纳税期限而没有纳税,或者征税机关逾期没能有效地征到税款,都会具体地、现实地影响到税收收入的数额。这方面的影响也很值得分析。
纳税地点方面。由于纳税地点直接影响到税收管辖并与税收管辖权的国内冲突(包括区际冲突)、国际冲突直接相关,因而也会在局部或整体上影响到税收收入的数额。这在进行税收收入分析时也是值得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