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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8-06 05:05:44
儿童保护论文

儿童保护论文第1篇

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我们不容忽视的问题。这其中之一就是留守儿童问题。许多在外务工的人员只能自己进城的,但是却无力让孩子进城就读。所以,他们只能选择将孩子留在农村由父母中的一方或托付他人代为照管,而子女在一年中也很少能和他们见面,甚至好几年也盼不到与父母相聚。这不仅增加了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父母来自教育、医疗、交通及住宿等方面的压力。而且,长此以往也制约着社会的发展进步。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担任监护人。 据统计,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主要有隔辈监护,单亲监护以及亲友监护。而且在农村留守儿童中,绝大多数是单亲监护或隔代监护。在我们调查的300户中,大约有60%的孩子是留在农村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有27%的孩子是单亲监护,大约13%是和其他亲戚住在一起。

这样,农村留守儿童从父母的双亲监护向非亲权的监护或着单亲监护转变的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监护的不力。对于隔辈监护而言,这些监护人大都是年迈的老人,他们的健康状况也不是很好,身体身体较弱或是患有疾病,有的甚至久病不得不常年卧床。因而,他们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管已是极其不易,更不用说给予这些儿童更好的照顾来满足他们情感,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需求。另外,这些老年人祖祖辈辈生活在村子里,很少接受大城市中各方面的信息,这样由祖辈教育在观念和方法也是有所滞后,极易使这些孩子产生娇生惯养及放任自流的教育倾向。特别是,他们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没有能力辅导孩子学习,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可见,隔辈监护必然会使留守儿童的监护权弱化。

对于单亲监护的方式来说,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般是由农村留守儿童的父亲外出打工,由母亲对这些留守儿童行使监护职责,照顾这些留守儿童的生活,对他们进行管理和教育。但是,由于单亲监护人的母亲不仅要负责耕作自己的承包地和农田,还要照顾患病的亲人,因此,单亲监护的母亲在承受沉重的劳动负荷以及巨大的生活压力下,根本无法给予留守儿童适当的监护,这势必会损害孩子获得适当监护的权益与受教育的权益。

除了上述两种监护类型外,还有的就是由成年的亲属或朋友来对这些农村留守儿童进行监护。这些亲属和朋友一般也都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这就会使被监护的留守儿童处于管教真空的状态。而由同辈的兄、姐对其监护,一方面,此类监护人有的自身年龄尚小,并且也缺乏监护的能力,客观上无法去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面,有的自身缺乏教育能力,经常酗酒斗殴,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甚至,触犯法律。所以,此种监护也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权益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

无论社会发展程度的高低,教育都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民个人人格形成和发展,同时也是培育作为民主政治具体承担着的重要途径。此外,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基本保障了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然而,近些年来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

在农村,由于留守儿童的父母出外打工维持生计,无法在孩子身边帮助他们学习,因此,他们中有的孩子缺少监管,加之自制力薄弱,难以形成正确的学习观,而且无心学习,学习成绩也普遍偏低。此外,对于单亲家庭或是在祖父母辈的隔代监管中,这些孩子在饮食起居上有保障,然而,长久生活在不完全的家庭环境中对其自身的成长也或多或少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后果,极其容易导致孩子的性格缺陷以及心理障碍等方面的问题。最终,他们逐渐出现厌学,甚至是辍学。

儿童保护论文第2篇

分析现执行的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在《儿科护理》的定位,这章学时比例小,理论知识大多以熟悉、了解为主;实践学时比例少,学生操作技能薄弱,这就弱化了本章在整个儿科护理中的重要性。“健康儿童保健”是每个孩子从出生到青春期都要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而“疾病儿童护理”是个别孩子遇到的特殊性问题。目前学生的学习重点大多偏向于各类疾病儿童护理、住院儿童护理等,即特殊性,忽略健康儿童保健护理的重要性,即普遍性。

二、“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的重要性和实用性分析

1.儿科护理工作的特点儿科护理与成人护理相比,其护理内容复杂、工作紧迫、护患关系特殊。随着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人们对孩子的健康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结合医疗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及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儿科护理工作者所承受的社会压力和心理压力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护理学生更好地掌握对健康儿童日常护理与营养保健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各年龄期儿童保健护理的重要性新生儿期护理的重要性:表现在对新生儿的喂养、保暖、指导家长护理新生儿的眼、鼻、口、耳、脐、臀等方法,促进亲子之间的情感连接。婴儿期护理的重要性:婴儿生长迅速,但消化功能尚未发育完善,易出现消化功能紊乱;免疫功能低下,易感染疾病,此时的日常护理尤为重要。幼儿期护理的重要性:幼儿的行走和语言能力逐渐增强,但危险识别能力差,易发生意外伤害;免疫功能不健全,依然易感染疾病;大小便的训练、睡眠时间的养成护理等极其重要。学龄期护理的重要性:这个时期儿童的认知和心理发展迅速,对其饮食营养搭配、生活自理能力、体格锻炼、团体意识、品德教育等方面的护理极其重要。青春期护理的重要性:这个时期是人生的过渡期,体格成长迅速,要注意儿童的营养、认知、心理、行为等的养成,保持健康积极的生活方式,此外,加强青春期生理卫生等也尤为重要。

3.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的实用性一是做好儿童保健能够提高我国儿童综合素质。用所学的儿童保健知识指导家长科学地对孩子实施日常保健护理,锻炼孩子体格,提高孩子的心理健康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孩子的综合素质。二是为高职院校护理专业学生的就业提供了更广的前景。针对竞争激烈的就业岗位和我国大学生严峻的就业压力,在校期间学好儿童保健护理,除了可以在相关医疗单位寻求就业岗位之外,还可以开设婴儿保健馆、儿童保健知识培训班、儿童健身馆、儿童营养师、考取孕婴证,等等。这就为学生开辟了更广阔的就业渠道,提高了就业率。

三、“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在《儿科护理》中定位的几点建议

1.加大“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在《儿科护理》教学中的学时比例随着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人们对孩子的健康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更多家长重视儿童的日常保健预防护理。但根据对儿童家庭访视结果显示,大多数家庭家长对于儿童日常生活中的健康和保健知识还很缺乏,这就要求儿科护士在校期间能够掌握更多更好的儿童保健知识,指导和提高家长对孩子的保健预防意识,这样就能够减少或避免很多疾病的发生、发展,提高我国儿童的身体综合素质。2.提高学生“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的实践技能操作能力在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以达到高职医学教育“三基”“五性”的基本要求。应把“应用型”、“专业型”、“能力型”作为《儿科护理》实验教学目标改革的突破口,制定可行性、实效性的教学目标;设置合理的实验课程结构,改变传统的实验教学课时分配少的弊端,构建新的实验课程结构。例如多增加婴儿抚触、婴儿被动体操、幼儿体操、预防接种的方法和技巧练习,提高在校生儿童保健的操作水平。

儿童保护论文第3篇

分析现执行的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在《儿科护理》的定位,这章学时比例小,理论知识大多以熟悉、了解为主;实践学时比例少,学生操作技能薄弱,这就弱化了本章在整个儿科护理中的重要性。“健康儿童保健”是每个孩子从出生到青春期都要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而“疾病儿童护理”是个别孩子遇到的特殊性问题。目前学生的学习重点大多偏向于各类疾病儿童护理、住院儿童护理等,即特殊性,忽略健康儿童保健护理的重要性,即普遍性。

二、“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的重要性和实用性分析

1.儿科护理工作的特点

儿科护理与成人护理相比,其护理内容复杂、工作紧迫、护患关系特殊。随着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人们对孩子的健康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结合医疗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及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儿科护理工作者所承受的社会压力和心理压力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护理学生更好地掌握对健康儿童日常护理与营养保健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各年龄期儿童保健护理的重要性

新生儿期护理的重要性:表现在对新生儿的喂养、保暖、指导家长护理新生儿的眼、鼻、口、耳、脐、臀等方法,促进亲子之间的情感连接。婴儿期护理的重要性:婴儿生长迅速,但消化功能尚未发育完善,易出现消化功能紊乱;免疫功能低下,易感染疾病,此时的日常护理尤为重要。幼儿期护理的重要性:幼儿的行走和语言能力逐渐增强,但危险识别能力差,易发生意外伤害;免疫功能不健全,依然易感染疾病;大小便的训练、睡眠时间的养成护理等极其重要。学龄期护理的重要性:这个时期儿童的认知和心理发展迅速,对其饮食营养搭配、生活自理能力、体格锻炼、团体意识、品德教育等方面的护理极其重要。青春期护理的重要性:这个时期是人生的过渡期,体格成长迅速,要注意儿童的营养、认知、心理、行为等的养成,保持健康积极的生活方式,此外,加强青春期生理卫生等也尤为重要。

3.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的实用性

一是做好儿童保健能够提高我国儿童综合素质。用所学的儿童保健知识指导家长科学地对孩子实施日常保健护理,锻炼孩子体格,提高孩子的心理健康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孩子的综合素质。二是为高职院校护理专业学生的就业提供了更广的前景。针对竞争激烈的就业岗位和我国大学生严峻的就业压力,在校期间学好儿童保健护理,除了可以在相关医疗单位寻求就业岗位之外,还可以开设婴儿保健馆、儿童保健知识培训班、儿童健身馆、儿童营养师、考取孕婴证,等等。这就为学生开辟了更广阔的就业渠道,提高了就业率。

三、“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在《儿科护理》中定位的几点建议

1.加大“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在《儿科护理》教学中的学时比例

随着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人们对孩子的健康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更多家长重视儿童的日常保健预防护理。但根据对儿童家庭访视结果显示,大多数家庭家长对于儿童日常生活中的健康和保健知识还很缺乏,这就要求儿科护士在校期间能够掌握更多更好的儿童保健知识,指导和提高家长对孩子的保健预防意识,这样就能够减少或避免很多疾病的发生、发展,提高我国儿童的身体综合素质。

2.提高学生“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的实践技能操作能力

在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以达到高职医学教育“三基”“五性”的基本要求。应把“应用型”、“专业型”、“能力型”作为《儿科护理》实验教学目标改革的突破口,制定可行性、实效性的教学目标;设置合理的实验课程结构,改变传统的实验教学课时分配少的弊端,构建新的实验课程结构。例如多增加婴儿抚触、婴儿被动体操、幼儿体操、预防接种的方法和技巧练习,提高在校生儿童保健的操作水平。

3.改革“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在《儿科护理》中的考核方法

儿童保护论文第4篇

【关键词】人文关怀;流动儿童;儿童保健

1研究对象的特点

2013年全国妇联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2]显示,全国学龄前农村留守儿童(0~5岁)达2342万。城乡流动儿童平均流动时间为3.74年,其中,农业户口的流动儿童占80.35%,流动儿童在各年龄组分布比较均匀,流动儿童总的男女性别比为116.39。与农村留守儿童相比,父母能够给予被带进城里的流动儿童关爱和指导的时间也并不多。他们在医疗、教育、心理关怀等方面还存在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2人文关怀在流动儿童保健中的实践研究

大量研究[3]显示,除母乳喂养情况较好外,流动儿童生理健康、卫生保健状况等方面表现都较差。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的研究显示,上海户籍儿童完成“4、2、1”体检(即1岁以内每3个月进行1次,1~2岁儿童每6个月1次,3岁及以上儿童每年1次)比例为84.3%,明显高于流动儿童的35.5%[4]。此外,流动儿童的多种疾病患病率均高于户籍儿童。闫淑娟等[5]报道,流动儿童两周腹泻罹患率为13.4%,高于户籍儿童1.3%的水平。杨栗坤等[6]报道显示,流动儿童6个月龄贫血检出率为16.3%,而户籍地儿童检出率为9.5%。坪山新区妇幼保健院的研究显示,坪山新区从2010成立到2012年的3年期间,5岁以下儿童病死率为4.2‰,其中流动人口占93.9%[7]。在就医的过程中,由于受文化程度、经济水平、认知水平等,使得人文关怀在流动儿童保健的应用中存在以下诸多问题。

2.1流动儿童看护人主动获取人文关怀服务的意识淡漠:根据健康教育的KAP模型理论,健康行为的转变是由知识到行为的转变。儿童的健康成长很大程度与家长对儿童保健知识的认知水平有关。由于流动人口流动性大,文化和经济水平较低,保健意识薄弱,流动儿童作为脆弱人群,其保健问题更显突出[8]。北京市丰台区[9]的研究表明流动儿童看护人对建立儿童保健档案的知晓率为49.5%。海口市的调查表明,流动儿童家长对于儿童保健知识的知晓率均较低,尤其是感冒原因的知晓率(6.7%)以及腹泻原因的知晓率(7.8%)均低于10%[10]。泰安市的研究[11]显示,家长对儿童营养知识的知晓率较低,并在生活中产生了错误的饮食观念和不良的养育行为,这些对儿童的健康成长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因此,提高流动儿童看护人对儿童保健知识的认识,能够促进流动儿童主动获取保健服务并接受人文关怀服务,进而对流动儿童保健水平的提高有重要意义。

2.2医务人员人文关怀能力有待加强:人文关怀能力在我国还是一个较为新生的研究课题,近年人文关怀理论相关文献只占文献总量的16%[12],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人文关怀护理理论存在的不足,仅有的文献研究也大都是依照国外的理论和研究经验进行的。陈芬荣[13]的研究指出,国内护理人员的关怀能力总体呈一般状态,略低于国外。阮满真[14]等的研究指出综合性ICU护士的人际沟通与合作能力、护士的评判性思维能力与学习创新能力均需要进一步提高,这可能是因为ICU封闭的环境、紧张的工作氛围和繁重的抢救治疗任务使得护士忽略了以上能力的提高。褚梁梁[15]等研究显示无陪护模式病房与普通病房护士的人文关怀能力并没有差异。史荣美的研究[16]认为,护理人员的人文关怀能力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需要在后天环境中不断养成。

2.3实施人文关怀能显著提高流动儿童健康水平:针对流动儿童保健中存在的问题,国内外学者进行了相关研究。国内多项研究[17]表明,对流动儿童实施人文关怀,能显著提高流动儿童的健康水平。郭小红的研究[17]表明,人文关怀护理组儿童家属人文关怀认知能力各项目评分明显优于常规护理组,人文关怀护理在儿童保健门诊中的应用可以提高儿童检查的依从性和护理工作效率。史荣美的研究[18]发现,在实施人文关怀前几项评价值偏低,实施人文关怀后,几项评价结果明显提高。彭阳的研究[19]表明,流动儿童家庭关怀与自立人格因子存在显著相关,家庭关怀对流动儿童自立人格有预测作用,性别在流动儿童家庭关怀与自立人格中起调节作用。刘莉[20]的研究表明,在临床护理中融入人文关怀理念有助于提高患者满意度,增强护理人员的隐私保护意识,从而避免引发护患矛盾。他们这些研究都反映出人文关怀在引导流动儿童的人格发展、提高儿童就医依从性方面,进而促进儿童健康有显著性的作用。

3提高流动儿童人文关怀的对策建议

3.1采取措施提高流动儿童看护人主动接受人文关怀服务的意识:我们在提供儿童保健服务的同时,还要重视儿保健康教育知识的普及工作。看护人保健知识的来源主要是通过广播、上网等公共媒体宣传途径获得儿童保健知识,因此相关部门应充分借助互联网等公共媒体资源方式,此外,还应该通过现场咨询、专题讲座等易于接受的途径,加大儿童保健宣传力度,将口头宣教与书面指导相结合,开展积极有效的健康教育。

儿童保护论文第5篇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在维护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和保护权的基础上,满足儿童参与家庭、学校、社区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是当前推动儿童权利保护的重大课题。

依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参与权强调:所有有主见能力的儿童都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得到适当的看待;儿童权利的保护需要儿童参与。

鼓励和促进儿童参与是基于以下理由:

1.参与是儿童健康发展的基本需要,是儿童所拥有的权利。不能因为他们需要得到成人的照顾而被忽视,应该得到所有人的尊重。参与有利于儿童的社会化、良好性格的形成。

2.儿童是儿童方面的专家,给儿童机会和必要的支持,他们可能会高效地、有创造性地解决与自己有关的问题。

3.有效的参与能够帮助儿童发展辩论、交流、协商、优先考虑和决策的技能,还能够使儿童产生自我效能感,提高自尊。

4.提倡参与是培养儿童成为民主公民的前提,可以培养儿童以权利和社会责任为主要内涵的公民意识。

5.儿童参与是促进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措施。参与能够帮助儿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需要和愿望,为儿童事务决策提供有益的影响。

为了促进儿童权利保护和儿童参与,我们呼吁:

1.加强儿童权利的宣传,创建有利儿童参与的文化。利用大众传媒宣传和普及儿童参与权和相关法律,同时也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媒介活动。

2.鼓励儿童有更多机会参与家庭、学校、社区以及更广泛的社会生活,增强儿童的公民意识。

3.树立“新儿童观”,发挥儿童的主体作用,培养儿童参与家庭、学校、社会生活的能力。

4.建立儿童参与经验的分享和推广机制,为儿童的参与创造有利的教育和社会环境。

儿童保护论文第6篇

尹龄颖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  100088    )

摘 要:离异单亲家庭中的儿童是儿童中的一类特殊群体,由于父母的离异,该类儿童在生活状态和身心发展方面相较之完整家庭儿童而言,具有更为明显的脆弱性,极易因为家庭环境的变故而受伤害,因此,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国内社会,对该类特殊儿童群体都应当予以特别关注。父母作为首要责任人应当尽量减少因离异而给儿童造成的伤害,国家则应当从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方面入手,为离异单亲家庭儿童权利的实现创造平等而良好的条件。

关键字:人权;离异单亲家庭儿童;权利保障

一、    国内外离异单亲家庭儿童权利背景分析

(一)概念界定

离异单亲家庭中的儿童作为失去完整家庭环境的儿童群体,随着近年来数量的不断加大,已无形中成为国际人权法应当予以重视和保护的群体。根据我国《婚姻家庭大辞典》的解释,离异单亲家庭应当是指“由父亲或母亲一方与未婚子女共同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因夫妻一方离异而成。”[1]

(二)国内外立法保护现状分析

就国际性法律文件而言,无论是《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宣言》,还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都肯定了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提出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儿童的权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定期的《世界儿童状况》更是体现出21世纪的儿童权利保护问题,已受到了国际社会更广泛的重视。

就中国而言,我国于1991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于同年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2]我国还设立了其他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如《义务教育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我国在2011年还颁布了新的《中国儿童保护纲要(2011-2020年)》,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虽然,无论是《宪法》还是专门性的儿童保护法律法规,都将儿童作为特殊主体进行保护,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从保护原则上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是在第3条中规定给予儿童“特殊、优先”保护,并没有细化其定义,更没有明确规定“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原则;其次,从保护内容上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是从各个义务主体出发,抽象强调这些主体对保障儿童权利的义务及责任,条文太过于笼统,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        离异单亲家庭儿童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一)切实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27条的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是保护儿童权利的首要义务主体,国家是起帮助作用的另一义务主体。

就父母而言,虽然国际人权法主要规制的是国家行为,但是在《儿童权利公约》中既然明确地提出父母是照顾儿童的首要责任人,那么离异的父母如果没有遵守国际人权文件的规定,就是违背国际法律文件的表现。就国家而言,虽然公约只是要求其帮助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实现儿童权利,但是当离异单亲家庭中的儿童在生活水平、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发展遇到障碍时,国家不能因为父母是照顾儿童的首要责任人而推卸自身的责任。

(二)保证离异单亲家庭儿童健康发展的必然需要

儿童权利,是人权保护中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我国儿童数量较为庞大,18周岁以下儿童已超过3.67亿,[3]因此,儿童权利的享有和行使状况是衡量我国人权整体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

离异单亲儿童在生活状态和心理发展上都会因为家庭的变故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笔者认为,当前中国离异单亲家庭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生存发展权、获得适当生活水准权、受教育权、被抚养权和探望权以及身心健康发展等方面都没有达到国际人权法确立的保护标准。唯有认识到离异单亲儿童以上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及危害性,才能使政府加强对离异单亲家庭的扶助和救济以改善其生活水准,才能使社会破除对离异单亲儿童存在的一些传统偏见,使离异单亲儿童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形成健康良好的心理状态,实现更加全面、平等的发展。

三、        离异单亲家庭儿童权利保护的对策和措施

离异单亲家庭中的儿童由于其身心的特殊性和脆弱性,亟须法律和其他措施共同配合,才能切实确保其权利实现:

首先,应当在儿童保护体系中明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立法机关应当将该原则纳入与儿童权利保障有关的核心法律文件中,司法机关则应当在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判决的首要宗旨。

其次,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立法机关应当在法律中对离异单亲家庭儿童的被抚养权、受教育权和获得适当生活水准等几项权利进行特殊保障并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还应当在法律中明确离异父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形的法律责任。

再次,完善对离异单亲家庭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当离异家庭中的单亲家长面临严重的经济压力时,国家应当按照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为单亲离异家庭儿童提供救助保障,使其能平等享有完整家庭儿童享有的权利。

最后,强调学校对离异单亲儿童权利的重视。学校是儿童生活成长的另一个重要环境,教师应当主动与离异单亲家庭儿童进行沟通,还应当处理好离异单亲家庭儿童与其他学生的关系,使离异单亲家庭儿童真正融入集体,实现身心健康而平等的发展。

四、结论

离异单亲家庭中的儿童较之完整家庭的儿童而言,其身心方面更具有脆弱性,在生活环境和生活水平方面也更容易受到侵害和影响,但是他们与正常家庭中的儿童一样,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是人类的未来。因此,以儿童人权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为标准,从国内立法、司法、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入手,对离异单亲家庭的儿童进行全面保障,有利于实现儿童的平等保护,也有利于现代文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      彭立荣主编:《婚姻家庭大辞典》,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版,第48页。

【论文期刊类】

1.      刘声:《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继续拉大》,载于《中国青年报》2005年8月第2版。

 

 

 

儿童保护论文第7篇

[关键词]郑州模式;制度创新;基本经验;发展方向

[中圈分类号]D913.5 [文献标识码] A

一、郑州模式的由来发展与社会动因

1970年末期中国确立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速度加快,社会面貌发生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工业化、城市化与社会现代化步伐显著加快,亿万城乡人口日趋频繁的水平流动与地理迁移,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及其带来的一系列相关议题,成为改革开放初期最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为此,国务院于1982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民政部、公安部共同制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将收容遣送站定性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收容遣送的特殊性事业单位”。

总体来说,当时流浪儿童保护议题通常“隐藏”在流动人口与成年流浪乞讨人员问题之下,基本处于次要、从属的地位,尚未成为独立、重要和事关全局的儿童福利政策议题。但是,政府已经开始认真思考和积极探索日趋突出的流浪儿童保护、发展的新问题、新对策。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详细阐述了应赋予所有儿童的基本人权:生存的权利;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保护他们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权利;以及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1990年9月,联合国在纽约召开世界儿童首脑会议,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两个文件,明确指出“儿童幸福需要最高一级的政治行动”,要求签字国政府在1991年底前拟定国家行动方案。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上述两个文件,自1992年起,民政部积极探索、研究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新方式、新途径和工作模式,并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展项目合作,“郑州模式”应运而生。1995年4月,民政部在全国各地收容遣送站之中首批建立13个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是其中之一。

2001-2005年既是郑州模式发展成熟时期,也是流浪儿童保护政策与工作体系形成时期。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主动创新工作机制。到2004年合作项目中期评估时,独立完整、特色鲜明和凝聚多种重大制度创新的“郑州模式”轮廓已清晰可见,应运而生。2005年8月17-18日,全国救助管理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会议在河南郑州市隆重召开,以家庭、社区为基础、综合性和连续为特征的流浪儿童保护“郑州模式”正式诞生。

2006年以来最新的发展是,“郑州模式”不仅在儿童保护服务体系建设上日趋完善成熟,更上一层楼,而且郑州模式已成为中国儿童福利理论创新与儿童福利政策框架设计的典范,郑州模式的涵义、影响和意义已由中国模式、中国经验上升、提高为国际涵义、影响和意义。令人高兴的是,郑州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是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06-2010第四个合作周期的项目执行单位。如何在国内国际宣传推广郑州模式,加强儿童福利基础理论、比较政策研究和流浪儿童社区预防,推动流浪儿童保护相关政策法规的建设是主要任务。

二、郑州模式的制度创新与机制创新

目前,人们对郑州模式是什么有不同的理解。笔者以前对郑州模式基本涵义理解是,国家儿童福利制度,核心是创建有中国特色的流浪儿童福利服务与社会保护制度,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和社会福利制度创新提供宝贵经验。显而易见,社会各界对郑州模式的基本特征,对郑州模式的本质、精髓的认识理解不断深化。实际上,郑州模式的本质和精髓是以儿童权利、儿童参与和儿童优先原则为价值理念基础,以儿童需要满足最大化、身心健康成长和流浪儿童顺利回归家庭、回归社会为核心政策目标,以家庭生活照顾,以及覆盖身心健康、基础教育、保护服务和短期食宿服务为主体的综合性、发展性、社区性、连续性为特征儿童福利和儿童社会保护服务体系。儿童权利、参与、保护、儿童福利等价值理念,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和国家福利责任承担的性质定位,儿童健康发展和回归家庭、回归社区的政策目标,家庭生活、生活照顾、健康照顾、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综合体系,及广泛社会参与和社会工作服务手法是郑州模式的五大构成要素。

郑州模式的首要创新是工作人员价值观念的更新,是思想意识的转变,实质是价值理念和态度的变革。1995年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成立以后,中心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流浪儿童保护工作在救助站中处于什么地位,如何准确为流浪儿童保护工作定性、定位和定调,这在收容遣送背景下尤为重要。在收容遣送制度转变为社会救助制度以来,中心领导能够准确把握国家儿童福利发展方向,充分利用国际合作项目,广泛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率先在流浪儿童保护与成年人救助工作分离,在流浪儿童保护中心实行内部开放管理,改变传统在中心坐等流浪儿童送上门的习惯做法为积极主动开展街头救助,走出中心开展外展社会工作,实施积极保护救助等诸多方面都走在全国前面,开创崭新的工作方式和服务理念。

其次,组织创新和组织结构功能、目标的科学定位是制度创新的第二个重要层面与领域,组织创新是服务创新的组织基础,是制度创新的核心与集中体现,实质是科学确立组织目标。1995年成立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以来,中心组织结构、功能与科室设置不断调整变化,特别是中心工作人员年龄、性别、专业训练和数量配置日趋合理,逐步引入社会工作理念和手法,以适应流浪儿童保护工作需要,为流浪儿童提供更好的服务。在某种意义上说,郑州模式孕育、形成、发展和成熟的过程就是中心的组织发展和重构过程。

第三,流浪儿童保护服务创新是郑州模式最直观醒目、最引人注目和最重要突出部分。服务创新是价值观念、政策目标、资源配置、组织结构、服务提供和运作机制的集中体现,实质是保护服务性质、结构、数量、质量与效果的综合性反映,是中心与社区互动的结果。服务创新的涵义主要是指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过程和整个服务体系的创新。

第四,保护服务工作方法创新是郑州模式发展形成最重要、最直接的实践和方法性基础,工作方式转变为既为创新工作模式提供有效的工作手段,又反映价值观念和政策目标转变。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通过国际合作项目,探索新型工作方式。首先,中心逐步形成一套专门针对流浪儿童群体救助保护、教育、行为矫正的独特工作方法,明确提出“有教无类”教育原则,有的放矢、共性、个性化、共性与个性结合教育方案。其次,中心工作人员探索儿童

福利与儿童保护工作方法,废除行政强制手段,尊重儿童意愿。第三,中心工作人员探索多种方法,将社区预防、外展社工、街头救助和中心保护结合起来,特别是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流浪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流浪经历,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第四,中心工作人员引入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行政管理和政策倡导等多种方法,破天荒地在中国流浪儿童保护服务中首次运作外展社工的方法,儿童福利工作方法日趋成熟。第五,中心工作人员将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工作、行为矫正、行为科学研究等多学科引入,从多学科角度观察、理解和保护流浪儿童,形成整合、系统性和多学科交叉渗透的工作方法。第六,中心放弃守株待兔和坐等流浪儿童上门的传统工作方法,在中国首次开展外展社工。最后,中心保护工作始终坚持儿童参与和社区参与原则,流浪儿童既是保护对象,又是保护服务的行为主体,流浪儿童参与为实现社区融合、社区整合和社区福利提供最佳的途径。

第五,中心和服务体系运作机制的创新是郑州模式孕育、发展、成熟的实际工作基础。运作机制是指中心日常行政管理,特别是中心开展保护服务和推动工作所采取措施的总和,实际形态包括保护机构日常运作、各部门之间关系和中心与外部环境之间互动关系三部分。首先,1995年成立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以来,中心领导积极主动与外界联系,以开放、学习的心态接纳外界的各类信息。其次,中心的日常行政管理和保护服务实践能够按照流浪儿童保护流程来组织、安排工作,按照流浪儿童不同生命周期的不同需要来配置资源。第三,中心的行政管理主体是儿童保护科,儿童保护科之内根据流浪儿童群体的不同需要,设置不同的服务。

第六,中心在儿童福利和流浪儿童保护政策领域实现一系列具有历史意义的政策创新。1995年以来十年间,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在诸多政策领域具有革命性的创新:一是推动、促进流浪少年儿童中心与成年人救助站彻底分离,改变了儿童与成年人混居状况。二是刺激、催生、孕育部级流浪儿童保护政策框架的初步形成。三是改变传统保护工作模式,明确提出社区预防、积极保护和儿童参与、儿童权利等新政策。四是在全球化处境下,首次实现国际组织、各级政府、地方社区、流浪儿童家庭和专业社工等多主体共同建构的儿童保护政策,儿童保护政策类型出现多元化、专业化、社会化趋势。五是最为重要的,由于流浪儿童年龄、性别、家庭背景、民族、受教育程度和流出地不同,他们的需要和要求有所不同,导致中心必须发展一套综合性、连续性和儿童为本的保护政策。

第七,儿童福利、儿童发展、儿童权利和流浪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理论创新是郑州模式整体性制度创新的思想基础,是对流浪儿童保护实践经验理性反思和抽象化概括总结。理论是人们对纷繁复杂社会现象与五光十色社会现实性关系的系统化、抽象化、概念化说明。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理论创新众多,极大丰富发展中国与世界儿童福利理论。

三、郑州模式的基本经验与政策评估

郑州模式孕育、发展和日趋成熟的社会过程创造、积累大量宝贵的历史经验和工作经验,为中国和世界其他发展中国家、地区开展流浪儿童保护工作提供有益参考借鉴和学习榜样。首先,郑州模式的基本经验之一是要将国家宏观的政策目标与微观的工作发展计划有机结合起来。只有国家社会发展目标与基层机构自身发展高度吻合一致之时,机构发展才有可能与机会。

其次,1990年以来,国家逐步建立流浪儿童和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与儿童福利制度框架。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充分利用国家法律保护框架,努力实现法律原则操作化,并且在儿童保护实践过程中不断丰富发展儿童法律保护和社会保护的内涵外延与基本途径。

第三,解放思想、观念更新,善于吸收和借鉴先进理念,养成改革开放、创新进取的心态,不墨守成规,善于宏观思考和总结经验,充分尊重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和最新价值理念。

更为重要的是,民政部将儿童福利、儿童发展置于社会福利政策议程的优先领域,高瞻远瞩、统筹规划、政策指导有力,充分体现新时期民政工作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和为民服务根本宗旨,体现政府职能转变,为基层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坚强有力和超前理论政策指导。在强制性收容遣送制度转变为关爱性社会救助制度的漫长过程中,如何科学确立流浪儿童保护工作的定性、定位和发展方向始终是个基础性理论政策议题,迫切需要国家性的政策指导。但是,郑州中心的工作人员勤于思考,不等不靠,及时积极主动向民政部社会福利司汇报,上下良性互动和有效沟通,将决策工作、政策贯彻实施和政策反馈、政策评估有机结合起来。

第四,河南省、郑州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体现在人财物支持、政策制订和制度建设多方面,能否将流浪儿童议题纳入地方政府的议事日程,并置于优先领域,这是郑州模式基本经验。

第五,专业队伍建设,特别是郑州中心与国际机构、社会工作专业院校的专业性合作,有助于将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专业知识和助人技巧应用到服务实践中,并创造新的理论,实现多赢的局面。郑州中心在提供流浪儿童保护服务过程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专业力量,充分利用当地郑州大学社会工作系的师生,开展形式多样的保护服务。

第六,将先进价值理念、成功国际经验与中国社会实际状况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现遵守儿童福利领域中的国际惯例和创造中国特色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制度创新间的平衡。儿童福利是个成熟的专业服务领域,国际社会已积累宝贵经验,形成某些国际惯例性做法。郑州中心全体职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流浪儿童保护服务模式。例如实践证明:依托社区的类家庭服务是某些不适合送回家儿童的最好解决办法。郑州模式经验充分验证“越是中国的,越是世界的”假说,国际惯例与中国经验有机结合。

第七,积极开展和探索创造多种形式的救助保护服务,特别是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过程入手,明确划分接触救助收心立志和回归的工作流程,建立社区早期干预全天候救助和外展社会工作救助保护中心类家庭家庭寄养和儿童福利院回归主流社会的“服务阶梯”和“服务链条”,满足各类群体流浪儿童需要,为他们建立社会化保护网络。换言之,综合化、系统化、连续性、社区性和网络化的保护服务体系是郑州模式的精髓之一。

第八,注重理论研究和政策指导,注重专家学者知识优势和专业人员的独特作用,注重理论实践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试点和循序渐进,注重实效和一切以儿童健康成长为中心,广泛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和社会智力,这是郑州模式的基本经验。

如何理解、看待、评价和推广郑州模式已成为中国儿童福利政策议程的核心议题之一。从项目本质角度看,对郑州模式的评估实质是政策评估,是对国家流浪儿童保护政策的评估,是对国家有关流浪儿童保护的法律框架与政策贯彻实施过程、结果和实施影响因素的评估。从推广郑州模式基本经验的角度看,对郑州模式评估是一种影响评估和社会实验影响评估,人们需要了解哪

种保护服务方法最为有效,哪种保护、干预方法最适合哪些流浪儿童群体,现有保护干预方法对流浪儿童及其同伴,对他们的家庭和所在社区都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郑州模式非常成功和独具特色,而且在全国的绝大多数省份具有雄厚坚实的推广价值。更为重要的是,郑州模式的诸多制度创新、社会影响和适用范围不仅仅是局限于中国社会,而且对那些饱受儿童问题困扰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参考借鉴意义和巨大的推广价值。

四、郑州模式的世界意义与推广价值

郑州模式诞生的社会处境在许多方面截然不同于欧美国家,但是在许多方面却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似,这种差异和趋同的状况凸现郑州模式的世界意义和发展中国家的推广价值。

首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低于或落后于欧美工业化国家,正处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疾病、文盲、失业、贫困、越轨、犯罪和其他社会问题丛生,但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公共财政却没有相应能力和足够资金来解决诸多棘手的社会问题,加之某些政策诱导的社会问题,例如计划生育和一孩政策导致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户籍制度和城乡分隔背景下人口流动,城市化、工业化和社会现代化初期流浪儿童议题等。这种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协调状况延迟或降低国家、社会对社会问题的及时回应,导致某些社会问题长期存在,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如何用经济的方法解决问题尤为重要。

其次,中国社会普遍缺乏欧美国家的社会政策、社会福利、社会服务价值观念和社会态度,中国社会主流的、传统的、集体主义的文化价值观难以接纳、认同欧美国家主流的个人主义、权利、自由、需要满足、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如何在传统文化盛行或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转型过渡的社会处境中,全力推进以现代价值观念为基础的社会福利事业就成为重大的理论政策问题。

第三,欧美国家社会福利和儿童福利事业普遍具有完善、坚实的法律框架和法律制度依据,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社会保护服务是由《宪法》和相关的《社会福利法》衍生发展而来的,具体服务的法理基础雄厚,法律地位明确,法律规定严格,法律保护系统,法律监督完善,而中国的儿童保护机构是在缺乏儿童福利法律保障框架前提下积极主动开展儿童保护工作的。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的机构是在普遍缺乏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政策框架背景下开展专门性的福利工作,专项社会福利工作缺乏普及性、综合性和系统性社会福利制度的支持,因此使专项社会服务工作的推展异常困难,专项服务工作缺乏相应的制度基础和政策配套。

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创造一种适合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护与生产性保护为一体新型儿童福利模式,创造一种发展取向和生产性保护取向为主的新型儿童保护模式,使世界儿童福利与儿童保护工作进入崭新的历史时代。自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现代化以来,欧美国家儿童保护工作由家庭作坊式学徒工模式、教会与地方政府举办院外家庭救助模式、教会和地方政府的济贫院模式、儿童和孤儿的庇护所模式、家庭收养和儿童慈善安置模式、儿童福利院和院舍照顾模式,发展为家庭津贴和在家庭中、社区中照顾保护儿童的工作模式,国家承担儿童保护的全部责任,为家庭照顾儿童提供专门性津贴,确保儿童生活在家庭中。目前,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尚无条件提供这样国家化、专门化、职业化和社会化儿童保护。但是,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实际创造一种截然不同欧美国家的儿童保护模式,这种新型的儿童保护理论模式可以命名为“发展性和生产性儿童福利或儿童保护工作体系”。

所谓发展性与生产性保护理论是指,儿童保护工作重点是发展儿童各种能力,特别是在年龄较大流浪儿童(15-16岁)群体主要发展职业技术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在社会中生存工作能力。这种模式的重要特征是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社区预防、社区支持、社区参与和社区网络是中围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特别强调的重要因素,家庭保护与社区保护的紧密结合是创新之处。更为重要的是,发展性与生产性保护理论并不是否定国家性保护和传统儿童福利服务模式,而是将政府对年幼儿童的国家保护和社会对年长少年的职业生活技能培训紧密结合在一起,更加突出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群体的不同需要,更加适合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社会性生存环境。这种模式最大优点是可以缓解国家儿童保护资源不足和儿童福利的经济发展基础薄弱问题,同时又将儿童的国家保护由消极、事后补救和解决问题性质转变为积极预防、侧重儿童发展。这种理论模式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社会保护理论,因为福利国家儿童福利以家庭津贴为基础,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儿童福利制度背景是缺乏家庭津贴和全民性、综合性社会福利制度,国家社会保护范围和程度均十分有限,如何为流浪儿童提供可持续性保护成为基础性议题。

五、郑州模式的发展方向与政策建议

郑州模式的历史贡献不仅是过去时态的全面性制度创新和宝贵工作经验,更重要的是为中国儿童福利事业未来发展指明方向,为如何科学、合理地设计儿童福利制度与政策框架,如何完善发展郑州模式的政策建议,基本上等同于如何完善发展国家的儿童福利政策框架。

首先,我们应大幅度提高儿童福利与儿童保护事业在国家整体性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改变目前儿童福利与儿童保护事业低下地位,我们应站在全球化竞争、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改变和深化改革开放政策的全球战略高度来认识儿童,将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和儿童发展放在最重要和最为优先的领域,密切儿童与国家关系。换言之,我们的政策建议是:儿童保护工作应成为民政部和郑州市救助站工作的战略重点。

其次,逐渐改变中国决策者、福利机构管理者、父母和普通公众的主流价值观念与社会态度,加强有关儿童福利与儿童保护的社会宣传教育力度,树立崭新儿童观和儿童福利发展理念。人们如何看待、对待儿童问题决定他们自身的未来,保护儿童的实质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未来。思想意识、价值观念是制度选择与政策框架设计的价值理念基础,因为除非有尊重儿童权利的思想,否则不会有真正符合儿童利益的福利体制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尽快建立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的法律体系,为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搭建部级法律保障框架。具体政策建议是,尽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纳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立法议程,然后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为儿童健康成长提供法律保障。《儿童福利法》是世界各国政府开展儿童福利事业的法律依据,应明确规定国家的福利责任。

第四,更加注重早期预防和早期干预,更加重视妇幼保健、食品营养和儿童社会化时期的人格培养,更加注重家庭生活环境的营造,防止家庭结构功能的异化和父母角色丧失。这里相关政策建议是提高妇幼保健水平,建立家庭津贴制度和优先发展儿童早期教育服务。

第五,尽快将目前分散化、点面分离、地方化的儿童保护服务形成整体化、点面衔接、体系化和全国性的服务体系,加大国家层面上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服务的体系化建设步伐,使不同时点上的服务连成一体,形成覆盖城乡所有儿童和所有问题领域的一体化服务体系。目前郑州模式提供的是多样化、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多学科和多元化的保护服务体系,以流浪儿童为中心,以家庭照顾为中心,以社区预防和早期干预为基础的保护服务体系已初见端倪,基本轮廓已清晰可见。

第六,加快全国各地儿童保护机构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社会工作化发展步伐,提高服务的质量和专业化水平,逐步更新、改造现有服务机构的人员结构,培育儿童服务机构与社会工作院校平等互利制度化伙伴关系,将服务实践与理论研究,服务实践与政策指导结合起来,实现实践、理论、再实践、理论之间的良性循环,加强儿童保护的政策指导和理论研究深度。

第七,改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儿童保护服务的行政管理结构,加大、加快专门化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步伐,努力建设一元化、系统化、整合化和高效化的儿童福利行政管理机构。这里政策建议是尽快在民政部内组建专门、新型的“儿童福利局”,统辖全国儿童福利工作,在国务院层面将现有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分开设置,增强行政管理针对性和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