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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就业工作计划(合集7篇)

时间:2022-11-15 04:52:39
高校就业工作计划

高校就业工作计划第1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职业生涯规划;课程设计

引言:

职业生涯是指人的生活中与职业有关的所有行为、活动以及经历,也是人在工作中职业和职位变迁,工作理想实现的过程。职业生涯规划是职业选择过程中,个人对主观因素、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判断的过程。职业生涯的规划,要求学生以自身的兴趣爱好为依据,准确定位自己的长处,选择适合自己的行业。好的职业规划有助于学生明确自身优缺点,帮助学生更好地实现就业。但在我国,职业规划的实践还处在起步阶段,还需要我们进行不懈的探索和优化。

一、进行高职院校职业生涯规划课程设计的必要性

1.严峻的就业形势要求高职院校帮助学生合理规划职业生涯

当前,我们的学生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许多学生走出校园就面临着“失业”。这样的事实要求我们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高职院校学生就业指导问题。在传统的学生就业指导中,主要采取的是技巧和政策指导,对学生职业生涯的帮助不是很大。因此,在当前形势下,设计高职院校职业生涯规划的课程是十分必要的。

2.为了完善高职院校就业指导功能我们一定要大力开展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的设计

高职院校学生就业指导,是对学生进行积极的教育和引导的过程。学校对职业生涯规划课程进行必要的设计有助于帮助学生把个人发展与职业发展相结合,提高学生的职业规划意识。学校针对职业规划进行课程设计有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职业发展观,帮助学生在学习中形成职业能力,为学生将来的工作奠定牢固的基础。

3. 高职院校职业生涯规划课程设计有助于实现就业指导的系统化和全程化

就业政策和求职技巧仅仅是高职院校职业生涯规划的一部分,可有些学校却将其等同于职业生涯的规划,这是不正确的。我们要充分重视对高职院校学生个人能力的培养,使其在工作的领域充分发挥个人所长,实现个人价值。然而,当前的形势下,无论是家长还是老师在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问题上理解的都不够充分,因此需要教师积极探索,帮助学生做出正确的职业生涯规划。

二、高职院校职业生涯规划课程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1. 要有阶段性进行高职院校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的设计

由于我国教育形式存在一些固有的问题,当代高职院校在校生普遍存在职业生涯规划意识不强的问题。因此,高职院校要从学生入学开始不断向学生传授职业生涯规划的知识。首先,一年级的时候,要帮助学生进行清醒的自我认识,丰富学生对市场、对世界的认识,并适当向学生讲解一些岗位知识和面试的技巧。升入二年级后,学生的专业知识已经有所丰富,这个时候,我们要提高学生对职业生涯的认识程度,培养他们在择业中的灵活性,使他们形成良好的责任感,同时要使他们渐渐学会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进行平衡。当学生进入三年级,就到了高职院校学习生活最关键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我们要使学生正视就业形势,对学生进行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使学生学会在短时间内展现自身的优点,最终在面试中获得理想的岗位。

2.高职院校要加强对学生就业和创业意识的教育

从当前的一次就业率来看,许多知名度较高、教学水平领先的学校一次就业率也保持着较高的水平,毕业生能够得到相对理想的工作。可见毕业生就业情况除了与就业形势有关,与学生自身的素质也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把就业方面的相关知识融入到课堂教学中来,帮助学生形成积极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在教学中教给学生创业的技巧,培养学生创业的能力,不断开阔学生的视野,拓宽学生的就业面。

3.展开职业生涯规划的咨询工作

高职院校进行职业生涯课程规划设计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到一个问题:就是无论我们如何努力都无法照顾到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所以完善职业生涯规划的课后咨询是非常有必要的,它是职业生涯规划课程设计的有一部分,是高职院校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的延伸。作为高职院校,应当聘请专业的学生职业发展顾问,对学生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帮助学生形成独立人格,明确人生价值,为学生走入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4.职业生涯规划课程设计要以学生为主体

高职院校展开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的目的是帮助学生找寻前进的方向,使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就业观。学生才是职业生涯规划未来的执行者,因此,在课程设计上,要突出学生在职业生涯规划中的主体地位。学校要激发学生内在的动力,让他们积极自主的进行职业生涯规划。要使学生明白,他们所写的职业生涯规划书,不是一份硬性的作业,而是他们对于未来职业生涯的规划和展望。我们应当拨正学生在职业生涯规划问题上的心态,进行体验式教学,让学生自主地进行一些社会实践,总结经验。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加深学生对工作的理解,增强学生的责任心和竞争意识。在进行职业生涯规划课程设计的过程中,我们还可以适当加入一些小组合作的内容,这样的设计可以使学生在团队工作中见证同伴的成长,以己度人,发现自身的缺点和不足,及时进行自我调整。这样的课程设计还有助于学生形成良好的团队意识,帮助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生存方式。

结论:

高职院校职业生涯规划课程设计工作需要进行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才能够获得好的成效。因此,我们不能急于求成,吸取国内外教师实践的经验和教训,设计出适合高职院校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以上是笔者在进行高职院校职业生涯规划课程设计过程中得到的领悟,希望对相关行业的工作人员有所帮助,希望广大高职院校再接再厉培养出更多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 杨宏楼. 高职院校辅导员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实践[J].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01期

[2] 谭小芳. 浅议高职院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教育途径[J]. 经济研究导刊 2011年18期

高校就业工作计划第2篇

[关键词]卓越计划 工程师培养 就业教育

[作者简介]黄可(1978-),男,广西博白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创业和就业教育。(广西 桂林 541004)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06-0088-02

当代大学生身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环境,而说教式的就业教育很难发挥学生就业的主体作用,往往是针对就业形势、就业心理、技巧等内容笼统讲授。学生由于缺乏自我认识,对单位不熟悉,无法做到知己知彼,在就业过程中相对盲目。高校如何突破就业教育瓶颈将成为重要课题,要切实把作为人才供应方的青年大学生与人才需求方的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做好,发挥最大效益。

一、高校就业教育的现状分析

1 较为重视就业率,轻视就业质量。随着大学毕业生的逐年增加,社会提供的有限的岗位受到较大冲击,造成了严重的就业压力和严峻的就业形势。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高校的重要评估指标的压力下,导致无论是社会、政府、高校和家长都一味强调就业率,作为毕业班的学生辅导员感觉任务艰巨,无暇考虑学生就业质量,甚至很多高校只要学生拿回任何一个就业证明就完成了就业工作,人事、灵活就业、临时岗位实习都可以统计为就业率。在组织形式上缺乏规划,流于形式,缺乏对大学生的过程培养,忽视能力提高,人才质量的提升。甚至有些高校人为制造虚假的就业数字,长此以往高校诚信严重透支,就业质量严重下降。

2 较为重视过程说教,轻视就业经验的获取。作为高校的就业教育的主力队伍――辅导员,承担了大学生就业教育的主要任务,在课内的就业教育过程中,往往都是组织全体学生以大会,形式给学生讲解就业技巧、简历撰写、求职心态和面试注意事项等理论性较强的枯燥知识,往往是一种单向式灌输过程,由于学生缺乏社会经验,更缺乏企业经验,所以教育过程往往达不到效果。大学校园毕竟缺乏企业实践的环境,所以很多就业教育过程成了一块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学生学完理论后缺少实践机会,无法对就业形成正确的认识和更深的体会。

3 就业教育师资单一,缺乏从事就业教育的复合型双导师。高校从事就业教育学校教师,往往缺乏企业实践经验,而用人单位来的招人,往往对学生的基本情况缺乏了解。在现有条件下,高校从事就业教育的教师较难成为既了解学生情况,又熟悉企业的复合型双导师,而高校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教师,精力主要用于专业教学和科学研究,无暇顾及就业教育。给就业教育带来了困惑,给高校教育带来了冲击。这种就业师资的匮乏,让就业和企业之间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也严重制约了就业教育的质量,给毕业生就业带来了较大困难。

二、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对就业教育的启示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计划”)采用高校和企业联合培养的模式,在教学目标上侧重培养学生工程应用能力和企业实践创新能力,在学习地点上采用校内和企业两地上课的形式。教学时间一般是校内三年,校外企业学习时间累计一年。在企业的学习与以往学生到企业短期学习不同,以往的短期实习,学生往往是走马观花以参观为主;而在卓越计划中学生是在企业中参加系统学习、企业项目实践,由企业与学校联合培养,并依据共同制定的教学安排来完成企业学习。卓越计划是我国工程教育的一个新的改革和突破口,能有效弥补学生在校社会经验不足、目标定位不清晰、缺乏工程应用能力等问题,对人才培养质量和提高学生就业的竞争力,对现阶段的就业教育都有很大的启发。

1 关于“卓越计划”的目标定位。教育部于2009年决定实施的“卓越计划”,是适应国家工业、企业需求,增强我国核心竞争力,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培养各类型工程师的重要举措。而且对工程人员提出了较高的素质要求,包括精湛的工程基础和专业知识,对工程的社会作用有广泛的理解,创造性地提出解决当今世界工程问题的新办法,使自己的梦想变成现实的创业精神和才能。对于广大教育者来说,从“卓越计划”中首先应积极地理解和掌握该计划的内涵和外延,其次要联系适合本学科发展的企业来实施该计划,最后要不断总结计划实施的经验,调整教学计划安排,制定适合该计划的课程体系和提供相关环境来促进该计划实施。只有这样,未来毕业生才会了解世界的复杂性,学生才会具有其将来从事工程行业所需的创造性,理解工程工作可能对人类社会的推动所产生的巨大作用。

2 “卓越计划”中企业、学校、学生的协同关系。企业主要职责是利用企业环境把坚实的科学和工程基础知识以及有关工程和科学的基本原理传授给学生,其次是提供给学生近距离的基础企业的实际研究和实践环境,促进学生对企业精神、工程的商业环境的理解。学校根据学生的基本情况,调整课程计划,调整安排让学生能够有时间到企业学习,提供有利的保障体系来支持学生参加校企合作,条件成熟的学校可以引进企业的实验室或者外聘企业教师到学校授课。对于学生来说,首先要转变思路,积极把握这一难逢的机会,在大学前三年的时间里,努力扎实学习专业知识,在离校前学完相应课程,有目标、有规划地安排大学学习生活,为赴企业实战打好基础。

3 观念为先,保障有力。卓越计划的实施,虽然与企业、学校和学生有直接联系,但是在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关乎社会、企业内需和学校的联合保障体系来推动卓越计划的实施。

首先,建立社会的保障机制。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学生在企业的劳动保护、权益保护和人身安全问题有待保障,为卓越计划的顺利实施营造有利的宏观政策环境。同时政府应加大对卓越计划的专项资金投入,为计划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其次,建立企业的内在需求机制。企业应转变观念,在联合培养的过程中,企业可优先选拔适合本企业发展的优秀人才,减少企业新进人员的培训时间,降低企业新进人员的培训成本,同时,与学校的密切合作还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的社会声誉。

最后,建立学校推动机制。学校应成立卓越计划的专门管理机构,配置符合需要的人员和足够的经费。应根据学生专业的需要主动加强与行业、企业的联系,增进对社会用人单位的了解,将企业单位引导到校企产学合作教育中,同时负责安排学生到相应的企业进行联合培养,建立、形成和完善相应的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协调处理校企合作教育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并制订企业联合人才培养方案。学校在制订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方案时,应了解行业的发展需求,邀请行业、企业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按照产学合作教育

的规律制订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有企业特色的校企合作的课程体系,并以企业项目化的方式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工程教育师资队伍。

三、基于卓越计划视角的就业教育

卓越计划的实施关键就是校企合作、产学研合作,打造合作的创新机制,打造“校企配合培养”“校企联合培养”“校企一体”和“企业订单式培养”等多种合作模式,推动就业教育不断发展。

1 “预就业”模式是就业教育的人才选拔机制。用人单位根据用人计划和安排,列出人才规划,提出选拔学生的初步标准,从大学全日制二、三年级本科生中选拔符合企业用人标准的优秀学生,作为人才储备与培养对象,通过共建实验室、人才培养实验区等平台,明确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具备的知识结构、能力及其他综合素质要求,并参与对学生全方位的培养。这些学生毕业时,用人单位将对其进行考核、录用。

目前在高校的就业教育体系下已经形成了“3+1”预就业模式、“3.5+0.5”预就业模式和企业实习三种形式,其中“3+1”预就业模式是目前卓越计划主导的培养模式,即学生前三年主要学学课程,企业也可以通过设置部分企业课程让学生修读,最后一年学校与企业全程联合培养,实施教学和实习项目,学生毕业直接到该企业就业的培养形式。集企业和学校资源实行统一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开发基于工作过程为导向的系统化课程。带动各专业教学质量提升。在这样的标准的选拔下,大学生有利于确定自我目标,规划大学学习,以实习基地为依托,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实验教学的效果,对实验实践教学进行了多轮次的教学改革。在整合教学资源的同时,对实验教学内容重组,转变实践教学观念,改进实验教学的方法,构建企业和学校共生发展的平台,可以解决校企之间信息交流缺少平台、交流不畅的问题,也为企业选拔符合需要的人才形成了良好的对接。

2 “校企合作”模式是就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机制。在良好的选拔机制下,对于高等学校培养合格人才这一目标,“校企合作”模式将工程教育、工程研究和工程实践相结合,使教师、学生参与企业具体的项目,为学生创造大量实践的机会。学生可参与工程实践,在一线岗位中为学生提供能真正解决设计、施工和管理问题的实践机会,使其了解施工过程中大量的技术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学生还可参与实习项目,不仅可将所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还可及时了解本学科的一些工程前沿问题,明确自己今后接受继续教育或学习的方向,培养自己解决实际问题所需要的各种能力,特别是工程实践能力,这样学生在学习过程和实践过程反复交替中提高综合素质。让学生置身于项目实践环境中,增加与工程师和工程实际问题接触的机会,接受工程氛围的熏陶,学习工程师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的精神。同时让学生分别承担工程项目中不同部分的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相互交流、相互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完成项目的目标。学生在与别人合作的过程中互相取长补短,实际动手能力大大增强。使思想因交流而进发,也会适当克服一定的畏难情绪,不断获得解决问题的信心,为今后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高校就业工作计划第3篇

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吕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收集和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季、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季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内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一般应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第四章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六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入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五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二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务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经共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生。

第六章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二十七条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季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季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

第二十八条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

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分工经上下结合,充分协商形成;有关部委和地方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国家教委审核、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三十条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国家教委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章调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条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三十五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六条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八条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九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

第四十条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四十四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四十五条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九章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委、地方和学校就业部门,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计划的;

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义不容辞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报到后,拒不服从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系批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含招生并轨招收的学生和招生并轨前招收的国家任务生、定向生、委培生、自费生及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学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含统分生、定向生、委培生、自筹经费生)。

第五十三条各有关部委和地方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高校就业工作计划第4篇

第一条 为使我省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规范化,促进我省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计划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包括: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成人高等教育、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普通中等专业教育和成人中等专业教育共七类。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成人高等教育和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为指令性计划: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成人中等专业教育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

第四条 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编制、下达、监督执行等工作,各招生学校和各级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对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管理要求,由省教育厅制定年度计划编制办法和编制流程。各招生学校按照计划编制办法和流程的规范要求,按时完成招生计划及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招生计划及招生来源计划编制要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原则。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要根据我省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生源质量为主,陕西生源为主”,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近年来我省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调整,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依法自主、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及招生来源计划。

第七条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在国家下达研究生招生计划规模内,按照省上规定的编制程序及工作时限要求,及时、确准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资格及招生专业必须经学位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编制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编制分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招生单位必须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核、汇总、分送、调整、执行及相关管理均在网上进行。

第九条 普通高等教育分省招生计划的编制,要坚持“以本省为主,实行省际对等”的原则。省教育厅统筹普通高等教育分省招生计划编制工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人口、考生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年度留省招生计划比例,审核各招生学校出省计划,统筹平衡省际间计划分布。同时,积极采取措施,鼓励部委属及外省院校增加在陕招生计划。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确定普通高等教育专业招生计划,省教育厅专业就业情况预测,引导各高校调整专业结构。各高校要认真负责做好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按规定和时限要求完成分专业生源计划编制工作,送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下达各普通高等学校。凡未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未经审批的本专科专业,一律不予安排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为保证国家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和艰苦地区、行业的人才需求,部分普通高等学校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可面向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招收适量的定向就业生,并据此编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要与具有人事调配权的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用人需求协议书,并面向生源地全省招生。

第十二条 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对人才选拔培养的要求,普通高等学校经省教育厅和总政治部同意后,可依据国防生招生计划编制相应的来源计划。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网上编制的来源计划,要与学校年度招生章程同时提交省教育厅审核。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须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定向就业招生用人需求协议书正本扫描件。

第十四条 独立学院过渡期内,其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工作应接受其申办普通高等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计划的编制。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限额,根据当年高职毕业生的数量及专业分布情况,确定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高等学校安排招生的专升本专业应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升本招生计划包含在各高等学校年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计划之内。重点建设的“985工程”、“211工程”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不得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

第十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编制。根据教育部确定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省教育厅在严格考核其办学资格、办学质量和办学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分学校招生计划规模,并统筹管理来源计划编制工作。各成人高等学校负责向省教育厅提出本校招生计划和分省分专业计划建议数以及办学形式建议,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送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七条 成人高等学校要合理定位,充分发挥其在终身学习中的作用,逐步压缩其举办普通高职教育规模和点数。从2008年起,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取消成人脱产班办学形式,只安排函授及业余形式的招生计划。成人高等学校招收成人脱产班的规模根据行业需求从严控制。

第十八条 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的编制。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限额,确定分学校招生计划。招生学校根据省上确定的分学校招生计划,合理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省教育厅审核。未经审批同意招收五年一贯制的学校和专业不得安排招生计划。

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进入高职教育阶段学生的规模纳入学校当年高职招生计划。

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主要在高等职业院校进行。各类中等专业学校不得单独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

第十九条指导性计划的编制。各招生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情况以及学校的实际办学条件,提出年度计划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三章 计划下达

第二十条 在国家下达我省年度指令性招生计划后,省教育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各普通高等学校实际办学状况,及时科学合理安排分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各学校年度招生计划规模。

第二十一条 下达指令性计划要坚持:

1 严格考核基本办学条件。根据各普通高等学校年度统计和办学条件监测结果,审定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对办学条件趋紧的学校,要适度调控其增量。对因办学条件不达标被教育部亮“黄”、“红”牌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核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2 统筹兼顾。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需求,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已有各类计划规模,统筹安排年度各类招生计划增量,平衡各院校需求。

3 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结果,在招生计划上给予奖励或处罚。

4 招生计划与高校就业情况相挂钩。对社会急需且需求量较大的专业以及就业状况整体较好的普通高等学校,在计划安排上优先支持。

5 促进高校依法办学、规范招生。把各普通高等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招生以及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安排其年度招生计划重要依据之一。对不按有关规定违规办学,违规招生,且引发不稳定问题的学校,核减其年度招生计划。对严重完不成计划或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大量超计划招生的,调减其年度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 指导性计划要在严格考核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的基础上,由省教育厅提出年度指导性计划总量,并根据学校需求予以安排。

第四章 计划执行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成人高等教育和成人中等专业教育招生计划的执行单位为各招生学校和省招生办公室。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和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招生计划的执行单位为各招生学校和各设区市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必须认真执行经有关省级、市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来源计划。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不准无计划招生或超计划招生。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监督普通高等学校的来源计划执行情况;省招生办公室协助省教育厅监督高等学校的计划执行情况。各招生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监督本单位计划执行情况。要通力合作,采取措施,努力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六条 在集中录取期间,普通高等学校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来源计划调整要根据其生源状况,出具正式书面文件,并征得省教育厅和计划调入及调出省级招办的同意。省招办根据录取工作安排、学校生源情况会同省教育厅对计划调整提出意见,在省教育厅确认后,按照计划管理系统显示确认的计划调整结果执行。省教育厅根据学校招生规模和相关生源地省级招办意见,审核高等学校计划调整申请,监督高等学校来源计划执行。

第五章 其他

高校就业工作计划第5篇

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3.收集和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教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3.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4.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5.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7.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3.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4.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5.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交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8.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9.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10.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5.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2.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3.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4.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5.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第四章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六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务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五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二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高等学校在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起主导作用。

第二十四条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六章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二十七条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委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

第二十八条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1.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

4.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

5.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6.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7.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8.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9.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分工经上下结合,充分协商形成;有关部委和地方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审核、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三十条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国家教委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章调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条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三十五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六条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八条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九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

第四十条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四十四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四十五条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九章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委、地方和学校就业部门,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计划的;

2.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

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算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含招生并轨招收的学生和招生并轨前招收的国家任务生、定向生、委培生、自费生及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学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含统分生、定向生、委培生、自筹经费生)。

高校就业工作计划第6篇

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职责分工

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收集和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暑,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六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二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高等学校在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起主导作用。

第二十四条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二十七条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委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

第二十八条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

·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分工经上下结合,充分协商形成;有关部委和地方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审核、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三十条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国家教委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调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条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三十五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六条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八条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九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

第四十条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上列原则办理: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四十四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四十五条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委、地方和学校就业部门,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计划的;

·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高校就业工作计划第7篇

[关键词]香港 高校企业 就业指导

[中图分类号]G64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2-0028-05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指出: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如何切实有效地做好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提升大学生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摆在高校就业指导工作者面前的重要任务。本文以笔者访问香港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实际经历,通过香港高校就业指导模式的探索,提出香港高校就业指导的成功经验是政府、学校和企业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政府是香港高校就业指导的主导者,学校是香港高校就业指导的主体者,企业是香港高校就业指导的主动参与者。

一、香港高校就业指导概述

香港地区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社会,整个地区的运行主要按照市场规律自发调节,与之相适应的是香港高等教育也是通过市场进行调控的。香港高等教育的发展进程力求与香港经济社会的发展保持同步,严格根据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控制大学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并要求香港高校所开专业紧密服从于社会,服务于经济。因此香港高校的毕业生工作就形成了市场调控就业的模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和疏导机制,实现双向选择,毕业生自主选择个人的职业,用人单位自主录用毕业生,达到人才分类的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保证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这使得香港高校特别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把毕业生的就业率、专业对口率以及初次就业平均薪酬等作为学校声誉的核心指标,并把其提升到涉及学校生存和发展的高度。所以香港高校在成立之初就普遍建立就业指导机构,为学生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发展和就业。

香港高校就业指导工作自20世纪60年代从欧美国家引进以来,经历了家长式、服务式和发展式的演变路径,通过不断的本土化改造,并最终形成了独特的香港模式,成为香港高等教育发展的重点和特色。香港高校就业指导在初期主要受到英国的影响,采用了家长式的就业指导方式,主要通过训导,把学生训练成规范化、贵族化的人才。后来受到西方人文主义思潮的影响,逐渐从家长式转变为服务式的指导模式,注重学生的需要、感受和意见,关心学生的生活,重视学生福利和弱势家庭学生的救助。香港回归以后,尤其是近十年来,香港高校加快了就业指导的本土化改造,形成了发展式的就业指导模式,就业指导的重点从过去的注重就业安置和资讯提供,转变为注重加强培训和辅助发展;指导基础从依赖常识、直觉和经验,上升到注重理论、研究和调查相结合的专业化服务;指导氛围从择业指导拓展为将事业、心理、学术三者合为一体的指导和全人发展;指导对象由侧重应届毕业生转变为向所有年级在内的全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从行政服务单位转型为大学教育的重要环节;指导理念从单一内容和方法向以学生为本的多元化服务发展。

香港高校就业指导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和本土化改造,各高校间虽然在具体内容上有所侧重,但基本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就业指导香港模式。其基本内容包括:在机构设置上基本坚持专门化设置,如香港大学建立的就业指导中心、香港浸会大学设立的事业策划中心。在指导理念上提出全人发展理念,主张人本意识、发展意识、市场意识、规范意识等先进意识,如香港城市大学全人发展包括德性、智能、体能、社群、美育、事业和情绪,香港浸会大学全人教育包括专业知识、文化认知、体能发展、社会意识、理性思维和个人修养。在就业指导队伍建设上基本实现专业化、职业化和专家化,香港高校普遍建立了具有相应学历、层次与岗位职责分明的专职队伍,如香港大学就业指导中心拥有专职工作人员20人,且大多具有心理学和社会学硕士、博士学位,持有就业指导岗位证书,拥有长期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就业指导内容上基本建立全程化、全景化、立体式的就业指导体系,如香港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主要的服务有刊登职位、校园招聘、选拔试训练、个别就业策划咨询、个别院系专业预备课程、实习安排、应届毕业生就业协助、毕业生就业调查、联系及协调雇主与学院,香港浸会大学事业策划中心提供演讲技巧训练、事业辅导及就业指导、专业导师计划、学生展才履历、事业策划及教育、求职技巧训练、事业导航计划、浸大人才网、本地体验计划、环球体验计划、大都会体验计划等服务等。

二、香港特区政府:香港高校就业指导的主导者

香港作为高等教育发达地区,大学生就业数量保持着较高的规模,近年来香港大学生就业虽然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但是就业率却一直保持在98%以上,毕业生的月薪也一直保持在万元以上。如2011年4月香港大学公布的2010年香港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情况显示,香港大学连续5年实现全面就业,就业率达到99.7%,平均月薪达到1 7336港币,比2009年增加4.3%,毕业生工作满意度达76.6%,毕业生6个月内换岗的比例从2009年的16.5%降至14.5%。香港大学生的高就业率除了适应市场进行专业设置以外,非常重要的因素就在于香港特区政府在大学生就业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香港特区政府在大学生就业工作中坚持一般指导和个相结合的精细化指导。

香港特区政府在大学生就业的一般指导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香港特区政府通过严格立法和执法,保障大学生的就业。如制定禁止年龄、性别及家庭岗位歧视法例,保障大学生不会因歧视而不能就业;收紧法例,打击非法劳工,规定用人单位雇佣非法劳工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减少输入外地劳工数量,避免本地工人就业情况进一步恶化等。除了严格立法和执法,香港特区政府还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来引导社会重视大学生就业工作。比如香港社会福利政策中有一项香港社会福利署的社会保障计划,该计划对于15岁至59岁有工作能力的申请者资格收紧,包括减低申请者的资产上限,要求他们积极找寻工作,将家庭的综合援助金额削减及取消多项特别津贴和补助金。这些政策间接促使大学毕业生积极就业,而不依赖于特区政府的综合援助。此外,为了更好的支持大学生就业,香港特区政府还专门设置机构具体负责大学生就业工作。香港特区政府劳工处就业科专门没置了教育就业辅导组、统筹招聘组、择业辅导组等机构,免费协助大学生求职就业,对大学生的就业工作开展实质性的指导。

香港特区政府在大学生就业指导的主导作用最明显的就是香港特区政府利用其纳入常规政府预算的针对青少年学生开展的“展翅・青见计划”来促进大学生就业。香港劳工处联合企业雇主、培训机

构为15岁至24岁的青少年学生特别是大学生提供一站式的全方位就业培训及不同行业的见习就业机会,通过多元化的训练和求职平台,帮助青少年认识自我和职业志向,丰富工作技能及经验,提升就业竞争力。“展翅・青见计划”的内容包括个案管理服务、职前培训、在职培训以及度身订造培训及就业项目四个方面。个案管理服务指培训机构的专业社会工作人员担任学员的个案经理,以同行者的角色,提供为期12个月的“基本个案管理服务”,包括个人化的择业导向和求职装备、课程、工作实习及在职支援等。职前培训包括核心课程――求职人际的培训,学员通过48小时的求职及人际技巧训练,让学员对生涯规划、人际技巧和求职方法等有基本认识和掌握,另外学员可修读最多4个团队协作、电脑应用和职业技能等方面选修课程。在职培训是学员以雇员身份接受6至12个月的有薪在职培训,雇主安排具有相关经验的员工担任学员的在职培训导师,为学员提供适当的指导。在职培训期间,“展翅・青见计划”会向雇主发放每名学员每月2 000元港币的培训津贴,培训完成后,表现良好的学员有机会获得雇主的继续聘用。另外在职培训期间,学员可根据需要报读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学员可向“展翅・青见计划”申请最多4 000元港币的辅助课程及考试费用。“展翅・青见计划”开办不同行业的度身订造培训及就业项目,配合雇主的需要设计职前培训课程,让学员在接受相关职前培训后,随即在“展翅・青见计划”下开始为期6到12个月的在职培训,获得持续的培训和就业机会。

香港特区政府主导作用的另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创设临时职位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这种措施包括:加速小型保养工程的开工,使大学生有机会从事短期的翻新公共设施工作;将原定的工务计划提前推行,使职位提早出现;扩展及加快地区性的小型环境改造工程;推行社区建设计划有关工作,例如私人楼宇管理,推行新移民住屋状况调查等;出租场地,举办跳蚤市场,为主动创业的大学生提供自由买卖的场所。

三、学校:香港高校就业指导的主体者

香港高校把大学生的就业质量作为其办学水平的核心衡量点,除了适应市场需求设置专业之外,特别重视的就是大学生就业指导,把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看成是架构大学和社会的桥梁,是树立大学形象的重要载体。如香港大学就业指导中心把职业及就业服务承担的使命设定为建立香港大学的形象,“成为培育对社会有责任心及有就业目标与计划的年轻领袖之摇篮”。因此香港高校构成了香港大学生就业指导的主体。这种主体体现就是香港高校的就业指导普遍建立了完整的就业指导体系,包括专门化的机构设置、全过程的就业指导、立体化的就业资源库、专业化的师资队伍。

1 专门化的机构设置。香港高校为了更加有效的开展就业指导工作,普遍成立就业辅导委员会,设立就业指导中心或者事业发展中心等高度专门化的机构。一般由学校首席副校长牵头,联合教务委员会和学生发展及资源中心实行共同领导,形成强有力的保障机构。就业辅导委员会由政府部门、企业、校友和学校主要领导组成,为就业指导中心工作方针制定、定位及策划提供意见。就业指导中心机构设置完整、人员充足、职责明确。如香港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由职业就业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就业总监、行政助理等机构组成,共有专职人员20人,另外还有荣誉就业顾问14人。就业总监下设3个行政助理,行政助理I负责就业论坛、推广策划、就业调查和课程意见等,行政助理Ⅱ负责专业先修课程、面试训练等,行政助理Ⅲ负责招聘讲座、空缺处理以及举荐服务等工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荣誉就业顾问,他们均具有资深行业背景,为毕业生提供专门化的个别就业政策咨询,荣誉顾问解答专业范围内的问题、批改学生的求职信、提供模拟面试以及提供择业建议等个性化的服务。

2 全过程的就业指导。香港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特别重视学生的发展,主张全人教育,因此香港高校就业指导贯穿了整个大学阶段,建立起了从职业生涯规划到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实习实践、求职技能培训、校园招聘活动以及就业跟踪调查全过程的就业指导体系。香港高校重视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学生入校就要求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建立自己的职业目标,并且会根据年级专门设计职业生涯规划重点。如香港浸会大学为每一个学生量身定做职业生涯计划,一年级重点是职业探索,二年级重点是获得求职技巧,三年级重点是工作申请。香港高校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是一个特色亮点,相比较于内地就业指导课,香港高校的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几乎承担了学生通用技能的训练。如香港大学就业指导中心开设了时间管理、增强自尊、压力管理、学习技能等学生工作坊,香港浸会大学开设社会服务、艺术欣赏、领袖训练等一系列非正规课程。另外香港高校的就业指导课程还与专业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开设“专业预备课程”或“专业先修课程”帮助学生在入校时就确定明确的专业意识。如香港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为其所在的会计系、科学院、文学院等二级学院开设专业预备课程,通过针对性的行业出路介绍、就业策划、与学生有直接关系的企业讲座、求职及面试技巧训练、社交礼仪等内容帮助学生建立专业目标,全面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香港高校还通过丰富的、多层次的、多方向的实习实践活动,把学生和未来的工作紧密联系起来,让学生在大学期间能够对职业进行深入的思考,自觉按照职业发展的要求规范自己的专业学习。香港各个高校普遍开展的活动有:事业导师计划,通过邀请各行各业的资深专业人士和校友,与学生建立亦师亦友的关系,拓展学生的视野;海外研修计划,学生通过海外就读及暑期就业经验训练学生的外语能力、独立能力和跨文化沟通能力;大都会体验计划,通过在世界各个大都市见习实践,增强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香港高校也特别重视求职技能的培训,包括简历撰写指导、面试技能训练、模拟招聘会等。如香港浸会大学求职技巧训练包括了解自己、专业性简历和申请信的制作、面试技巧、从业人员写作训练和行政能力训练等内容;香港中文大学为学生提供模拟面试工作坊、往届学生面试视频、面试技能指导等内容。香港高校认为校园招聘活动是沟通企业和学校最直接的桥梁,因此特别注重校园招聘活动的组织,并形成专业化的工作体系。如香港大学的校园招聘活动会制定完整的分类进行的招聘计划,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招聘活动会安排在第一学期的9月至11月和第二学期的1月中旬至4月进行,校园招聘活动由专门部门组织,其内容有招聘讲座、各行业概览及工作坊、CEO企业总裁讲座、企业伙伴计划、毕业生分享以及择业建议等。香港高校在完成学生就业工作之后,还会及时对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进行跟踪调查,适时提供协助。学校通过电子邮件、电话询问和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对就业比率、薪酬水平、学生走向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就业

报告,向社会公布其就业情况,接受社会的评价。

3 立体化的就业资源库。就业资源库建设是高校就业指导的核心组成部分,香港高校建成了就业信息网络化、就业资源共享化、就业资料集成化的立体化就业资源库,为学生提供了足够的、有效的、及时的就业信息,满足学生就业的需求。香港高校就业信息网络化及资源共享化是香港高校就业指导的一大特色。香港8所公立大学与香港特区政府合作共同建立“大专院校联网”(JIJIS),实现就业信息的网络化和资源共享化,每所高校的学生都可以共享其他7所高校所获得的职位信息,大大提高信息利用的有效性。除了信息共享之外,JIJIS还可以进行就业数据统计,统计历年企业招聘的数量组成、行业需求人数比例等信息,使学生能够全面了解香港就业市场的发展趋势,增强就业的针对性。香港高校除了使用JIJIS系统之外,每个大学都根据自身发展特色建立个性化的就业信息网。比如香港大学的“职位空缺搜索网页”,专门为香港大学的学生及毕业生使用。其他还有香港浸会大学的“浸大人才网”,香港中文大学的“中大精英招聘网”,香港科技大学的“Job Asian”等网站。就业资料的集成化是香港高校就业指导的另一特色。香港高校普遍重视就业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形成专业的就业资料库,提供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以及就业信息资料。如香港中文大学在图书馆专门建立了“就业资源特藏室”,香港科技大学就业辅导中心建立“就业资料室”,通过收集社会各类职业描述资料、知名企业介绍、职业介绍、升学信息介绍等信息,为学生提供全面的就业认知资料,使学生对就业目标有较为清晰的认识。

4 专业化的师资队伍。香港高校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基本实现专业化、职位化、专家化,形成了一支具有相应学历、层次较高、岗位职责分明的专兼职队伍。香港高校的就业指导专职工作人员多数由获得硕士、博士学位以上的心理学专业或者社会学专业的教师组成,具备相关领域特别是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基本上都持证上岗,长期从事特定领域的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能力较强,持续时间较长,比较稳定。香港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兼职人员则由来自保险、银行、公共事业、大学、工商业、劳工署、慈善等机构,具有资深专业背景的高层管理人员和人力资源总监组成,他们为学生提供专业化的就业指导。

四、企业:香港高校就业指导的主动参与者

香港地区是世界知名的自由贸易港,全世界五百强企业大多在香港设有办事机构,香港本土企业发展也较为迅猛,与之相对应的是香港各大企业的雇员绝大多数都来自香港各个高校。据香港大学就业指导中心2010年本科毕业生就业调查显示:2010年香港大学毕业生选择在港就业的比例达到79.2%;非香港本地本科毕业生留港就业的达到84.6%。究其原因就在于香港的企业都主动参与香港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通过积极主动的参与方式吸引优秀人才,这种主动参与的模式包括企业伙伴计划、事业导师计划和职业空缺配对。

1 企业伙伴计划。香港企业重视企业形象宣传,把提升企业形象作为吸引大学生就业的重要手段,因此香港企业都会积极主动地联系香港高校,通过宣讲和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宣传企业文化,寻找优秀的大学毕业生。如香港大学推行的企业伙伴计划就得到各大企业的广泛参与。以香港大学2009/201 O学年的企业伙伴计划为例,参与这个计划的企业均为知名的大企业,如汇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澳洲会计师公会、阿迪达斯、施耐德电气、智梦教育集团等,他们通过技能工作坊和行业研讨会等方式,向大学生介绍行业发展概况、企业情况、职业选择,以及面试技巧、经验分享等,提升企业形象,招聘所需的大学毕业生。

2 事业导师计划。事业导师计划是香港高校就业指导的重要经验,也是学生微观就业指导个性化的重要体现。香港高校通过近似“学徒制”的方式建立双向参与的契约关系,通过相互尊重、支持、信任和经验分享,提升大学生的就业能力。如香港浸会大学“事业导师计划”通过一帮一互助关系,构建良师益友型的氛围,在有经验的校友和教授的帮助下,与学生建立一种共享互动的关系,拓宽学生的工作视野,培养学生在与社会杰出人士沟通时的自信能力,帮助学生确立事业发展目标。再如香港科技大学的“卓贤行”,通过师友计划,由有经验的校外行业资深人士担任导师带领学生,通过一年的相处和沟通,协助学生了解行业,建立信心,发掘潜力和拓展能力。

3 职业空缺配对。香港高校除了“大专院校联网”(JIJIS)之外,基本建立了个性化的校内就业网,而这种就业网最大的优点就是职业空缺配对。学生在校园就业网上登记个人履历,建立个人页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搜寻合适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也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搜寻合适的学生。另外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就业网上登记岗位空缺,学生也可以自行搜寻合适的岗位,实现双向互动。如香港浸会大学“浸会人才网”提供给学生和用人单位完整的网络平台,建立全职、兼职、临时工和暑期工广告页面以及岗位信息,通过在线简历和工作申请表填写等方式,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可以在线链接到每个申请人的主页,在线进行工作申请和匹配。

参考文献:

[1]香港大学学生发展及资源中心,2010年毕业生就业调查报告[EB/OL],http://hku.hk8/press/c_news_detail_6437,html,2011-4-11

[2]佳世勋,黄黎若莲,上海与香港社会政策比较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礼,2002

[3]王政忠,香港与内地高校就业指导比较研究[J],现代教育论丛,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