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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创新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8-28 19:51:24
金融产品创新论文

金融产品创新论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中介,风险防范

金融创新(FinancialInnovation)理论是在创新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之后,西方经济学界在这一理论框架上进行了补充和延伸。严格意义的金融创新是指金融工具的创新,而广义的金融创新是指金融机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创造新的金融市场、金融商品、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手段及金融调节方式等。

金融创新与银行角色转变

过去银行业务一向偏于静态与稳定,但受到金融创新的影响,新的金融投资和风险管理策略陆续开发,金融机构也跟着调整其运营模式,不仅借由发行或投资新种金融商品创造收入,也利用新种金融商品从事风险管理。在上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以前,金融中介机构主要是银行,而银行所从事的业务种类也非常有限,除了经营存款、贷款、汇兑等传统业务外,很少经营其它金融业务,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一直很少。

60年代末,国际资本流动速度的加快对布雷顿森林体系所规定的固定汇率制提出了挑战,各国政府对外汇市场实行资本控制。这一阶段银行的金融创新目的在于逃避各国的金融控制和资本监管,主要有欧洲货币、欧洲债券、平行贷款等。在欧洲货币市场建立后,金融创新活动层出不穷,其结果是加强了经济体对金融体系的深化,在原有的金融体系专业分工的基础上,加速了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的设置,如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住宅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和互助基金等。

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各国开始逐渐放松管制,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一阶段市场创新活动主要有浮动利率票据、中期票据、可转让存单、货币远期交易、浮动利率债券、货币市场存款账户等,其目的在于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80年代,能源市场供应过剩、债务危机等使得转移信用风险、改善银行信贷质量、降低筹资成本成为当务之急。这一阶段的主要创新活动有票据发行便利、零息票债券、互换、期权、期货、远期利率、协议等。进入90年代,随着世界经济区域化和一体化趋势,各国金融管制大大放松,金融机构为增强资产之流动性,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随着金融衍生商品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的角色从以往单纯的间接金融转变为商品的发行者、商、管理发行者、信托者、增强信用或流动性者、至证券化资产的投资者。例如投资银行等各种各样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它们从事着资本市场的业务,包括证券的发行、承销与交易,提供企业并购与资产重组、基金管理以及为企业投资融资进行咨询、顾问等业务,显然的,为直接融资提供金融服务的正是这些非银行的金融中介。

因此,商业银行不仅继续是货币市场、间接融资的主体,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中的作用也在加强,这也使得银行金融中介和非银行金融中介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银行正在不断地改变以往的经营模式,它们一改由原来只经营传统的存、汇、贷、放,变成经营几乎无所不包的金融百货公司。

对创新业务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无论是从金融创新的诱因还是从金融创新的应用来看,最直接的体现是在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即西方所指的表外业务上。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除传统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以外,不直接承担或形成债权债务,不动用或极少动用自身资产,为社会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银行在办理这类业务时既不是债务人也不是债权人,而是处于受委托的地位,以中间人的身份进行各项业务活动,它既满足了经济社会对商业银行的需求,又能吸引更多顾客,增加商业银行的利润。

从事金融商品创新会为金融机构带来更多的利润,但也让金融机构在承销和交易过程中承担了巨大的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在从事此些业务时必须了解这些业务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于金融衍生商品的构成相当复杂,创新或复制后金融商品的风险可能与原产品不一样,不仅受标的资产的报酬率和风险所决定,同一金融商品对发行者和使用者的风险也不同,并且也依这些商品如何被使用而有所分别。

随着各国对市场利率、外汇管制的放松,企业为了转移或消除价格风险、信用风险及摆脱政府的金融管制,金融机构创造了种类繁多的新金融工具进行表外融资,金融创新活动愈演愈烈。以目前的金融创新活动而言,主要集中在资产证券化和新型衍生性金融商品开发上。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它是近30年来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的有效融资和投资工具,是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资产证券化的好处除了增加发行金融机构流动性外,最大的好处即是将证券化之资产的风险加以分割,移转给愿意承担风险的其它投资者。

在金融市场上,有些金融资产是缺乏流动性的,如零售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和住宅贷款等,而有的金融资产是富有流动性的,如证券,投资者可以随时在证券市场上把证券卖出去。对于银行来说,为了提高资金的效率,有必要将没有流动性的资产转变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资产担保证券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它是以贷款在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担保发行的证券,通过资产担保证券,银行将难以流动的资产转变为可以流动的证券。

创新业务的有效监管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常常是互为因果的。经济学家凯恩(Kane)认为,严格的管制会促使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来规避监管,而金融创新又进一步促使监管部门通过制定新的法规来将新产品纳入监管范围,于是又有新一轮的创新。据此也可以认为,管制和创新会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严格的金融管制实际上是金融创新的一种动力。

国际清算银行下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1988年7月提出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CapitalAccord),该资本协议之目的在确保各国银行持有相同水准的适足资本,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升以金融机构偿债能力为主轴的风险监理标准,进而强化国际金融市场之健全与稳定。自此巴赛尔资本协议的优点广泛地被认可,成为全球金融业界公认的准则。

惟近几年来,随着金融环境瞬息万变,金融国际化与自由化使得金融业务区隔日渐模糊,在金融创新、科技进步与全球竞争力提升下,银行除传统存放款业务外,也积极开发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在内之各项新种业务,以增加收益来源,但伴随而来经营风险的管理也就日益重要。有鉴于此,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广征十国集团及开发中国家之各方意见、并进行银行量化影响评估后,于2004年6月定稿“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作为旧版的修正。

与旧版相比较,新资本协议除旧版的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外,增加了操作风险之资本计提,即支柱一之最低资本需求,定义银行资本对风险性资产最低比率仍维持在8%的原则外,将银行所承受的风险有系统的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并允许银行使用本身发展之风险评估模型或使用外部信用评等机构所提供的评等方式。此外,旧资本协议仅承认少数具有高可信度及可辨识等特色之担保品与保证,而新资本协议为鼓励银行妥适运用信用风险冲销技术以降低信用风险应计提资本,将承认更广泛之冲销技术,包括担保品、保证、净额结算、信用衍生性商品等,另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以降低风险性资产,也能达到降低信用风险之目的。

支柱二是监理审查程序要求监理机关对银行资本分配技术与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量化及非量化评估。作为支柱三的市场约束要求银行披露其资本比率计算适用范围、资本内容、风险评估与信息管理、资本适足比率等四类信息,透过市场纪律来督促银行稳健经营。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不但有助于准确评价金融机构的稳健程度和控制系统风险,而且能够使风险管理较好的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较低的筹资成本和较高的授信额度,从而有助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旧资本协议之适用对象为银行业,而新资本协议延伸至金融集团之控股公司。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大幅提升银行监理机能的动力,旨在鼓励银行改善风险管理系统,而非仅遵守一个狭义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然而,新协定的复杂性、对银行资本水平的影响与将监理审查程序及市场纪律机能纳入基本架构,对监理机关与银行都将是一大挑战。概括而言,新版资本协议是银行提升经营策略的契机,透过正确的衡量与管理风险,塑造出一套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如此银行将易获得市场认同、有利股价提高、信用评等升级,并使银行除现有以资产报酬率及股东权益报酬率衡量整体财务绩效外,尚可衡量各项业务的风险调整报酬率,将使绩效评估及资本配置更合理化,新资本协议对银行的运营应会产生重大的附加价值。

参考文献:

1.巴曙松。金融监管框架的演变趋势与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J].当代财金,2004(1)

2.郭子润。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制度分析[J].商业研究,2003(4)

3.李兴智。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因及途径[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2)

4.邹功达。全球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及其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2(10)

5.朱淑珍。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发展中的两难[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金融产品创新论文第2篇

论文摘要:金融创新作为金融领域各种要素的重新优化组合和各种资源的重新配置,已成为目前金融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金融业的逐步开放、人民币的国际化、以及国际金融市场风险全球化,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因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金融创新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对策与建议。

金融创新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一直受到全球银行业的大力追捧,并逐步发展成为各银行集团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商业银行。他们通过对金融制度、金融产品、交易方式、金融组织、金融市场等的创新和变革,以重新优化组合金融领域各种要素,同时实现各种资源的重新配置,金融创新亦已成为金融体系促进实体经济运行的“引擎”。我国商业银行不仅需要面对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国际化过程中同时还要应对国际金融全球化的巨大风险,所以深入分析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因,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金融创新的现状,找到金融创新的突破口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金融创新的动因分析

当代金融创新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到80年代形成高潮,到了90年代,金融创新理论基本上形成了体系,并成为金融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金融创新从微观角度来看主要集中在金融市场格局的创新及其定价机制方面;而宏观角度来看,则主要集中在金融创新对金融制度的影响。而金融创新目前的研究主要包括:动因理论、运行(传导)机制、经济效应分析三个方面。其中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因分析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根本动因:追逐利润

如果金融机构没有逐利的动机,那么商业银行就可能进行金融创新。例如: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银行设立的目的是为经济发展筹集和分配资金,所有的资金运用都是按照行政命令的方式制定和执行,充其量就是政府的出纳,丝毫没有按照市场的需求来合理配置资金。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时,由于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独立的经济实体,还带有部分计划经济的色彩,金融创新的欲望也不足。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入世5年保护期的结束,金融机构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大,利益性的经营模式也逐步成为银行金融业发展决策重要目标。

(二)规避金融管制

无论在哪个国家,金融业一般要较其他行业受到更为严格的管理,当政府的金融管制妨碍了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造成金融机构利润下降和经营困难时,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就会千方百计地通过金融创新,绕过金融管理当局的法规限制,努力把约束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以便赢得竞争优势。比如:具代表性的金融创新产品有欧洲美元(1958,国际银行机构)、欧洲债券(1959,国际银行机构)、平行贷款(1959,国际银行机构)、自动转账(1961,英国)和混合账户(60年代末,英国)。这些金融创新都能够较好解释该时期商业银行与市场拓展相关联的金融产品创新和商业银行的“逆境创新”、快速增长的财富对金融资产创新需求所引致的金融创新、以及金融市场管制措施越多的国家往往更容易成为金融创新的集中地等现象。

(三)转嫁风险和高科技的应用

具有代表性的是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完全崩溃与两次石油危机所促成的为防范和转嫁风险的金融创新。其中电子计算机技术进步以及在金融行业迅速推广也构成该时期的背景的一部分。这个时期金融创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转嫁市场风险,具有代表性的金融产品创新有浮动利率票据(1970,国际银行机构)、联邦住宅抵押贷款(1970,美国)、外汇期货(1972,美国)、外汇远期(1973,国际银行机构)、浮动利率债券(1974,美国)和利率期货(1975,美国)等。20世纪70年代的通货膨胀和汇率、利率反复无常的波动,使投资回报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激励各商业银行不断创造出能够降低利率风险的新的金融工具。

另外一个重要的动因就是高科技的应用。尤其是现代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在金融业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并引发金融领域内一场改变历史的“技术革命”,使得以往无法实现的交融服务得以实现,并大幅度降低了成本费用,使得金融机构提高了扩张区域性业务的功能。这也是一个推动金融创新的重要因素。

(四)金融自由化

上个世纪80年代,由于世界性的债务危机的爆发,西欧各国普遍放松金融管制,金融自由化显着增强。此阶段金融创新产品大多以银行表外业务的形式出现,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创新产品有货币互换(1980,美国)、利率互换(1981,美国)、票据发行便利(1981,美国)、期权交易(1982,美国)、期货交易(1982,美国)、可变期限债券(1985,美国)、汽车贷款证券化(1985,美国)等。由于金融管制部门对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限制,迫使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业务以外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使得这一时期的银行表外业务得到空前创新和发展。同时各国对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提出了相应要求,使得银行采用诸如贷款出售(证券化)、备用信用证、互换交易等表外业务形式将资产转移至表外,以减轻资本充足性的压力并获得较高收入。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品种单一

消费信贷、网上银行、租赁、个人理财业务等只是少量开办,仍处于初级的探索阶段,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国际金融和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等方面,尚有可观的发展空间。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新业务的发展规模仍然较小,在银行的整体业务规模中占的比重仍然较低。从整体情况来看,中国的银行整体规模还十分小。

(二)金融创新数量扩张快、质量低

由于金融创新主体素质不高,创新的内容显得比较肤浅。同时我国金融创新的科技含量较小,深度不够。我国金融所依托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技术还很落后与西方国家的银行业务电脑化、专业化、经营管理的信息化还相距甚远。而且,我国网络技术水平整体上还比较落后,也限制了我国金融创新水平的提高。

(三)业务创新不均衡

资产业务是指运用货币资本来获得利润的业务,主要由部分组成,即现金资产、放款、证券投资和其他资产。从金融创新的动因来看,我国金融创新的动因有所偏差,金融机构创新的微观动机则偏向于在无序竞争中抢占市场份额,出现了许多不计成本甚至负效益的金融创新。中间业务主要是指那些银行不需动用或较少动用自己的资金仅以中间人的身份代客户办理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和佣金的业务它具有风险低、盈利高、服务性强等特征。近年来,中间业务是一个发展很快的业务,其发展速度已大大超过了传统业务。与国外商业银行相比我国银行经营的中间业务主要是汇兑、结算等业务。

(四)金融创新环境约束

一方面,作为经营主体来看,在很大的程度上,我国的金融体系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四大国有银行无论在机构数量、从业人员以及资产负债规模等方面都占有垄断地位,这种行业的垄断,不利于金融创新。另外,金融管制仍相当严格,过多的金融管制抑制了金融创新。

另一方面,作为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消费主体来看,社会公众是商业银行最大的客户群。目前的情况是:我国城乡居民储蓄意识强但消费意识、投资理财意识较弱通过商业银行这个中介来投资理财、消费的意识淡薄。目前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万亿元民间手持资金约万亿元。但长期以来国人根深蒂固的消费观念使得消费信贷、个人理财等业务至今仍不能像西方那样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社会公众金融意识淡薄不仅影响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也助长了银行业务经营的惰性从而没有也不可能向消费者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零售业务。

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对策

(一)立足市场及客户

金融创新是增强自身实力,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因此每一项金融品种的创新,都要与客户紧密联系起来,同时需与追求经营效益最大化结合起来。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在创新时,既要考虑实际情况,又要符合市场需求和消费者的需要。

(二)坚持原创和高起点

在确定金融创新主攻方向时,商业银行应选择技术原创型创新为突破口。其依据是:第一,技术原创型创新代表着当今国际潮流,以此为突破口,可以发挥我国商业银行的后发优势,保持技术上的高起点。第二,在我国还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的情况下,技术原创型创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对较小,因此比较切实可行。

(三)加强创新科技含量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金融创新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金融创新的进程进一步加快。提高金融产品的科技含量,延伸金融的服务触角,是商业银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四)平衡业务间创新比重

加大存款业务创新。首要的任务是进行存款产品和业务手段的创新,要大力发展个人银行、企业银行和网上银行,推出高品位、多功能的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全方位服务,稳定现有的客户群。一是要提高汇兑、结算业务的服务效率,保住已有的市场份额。二是要迅速增加业务的服务种类,扩展业务范围。三是要大力发展租赁业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回租租赁、经营租赁、杠杆租赁业务等。四是要积极开展各种咨询业务,利用专业优势和不断发展的信息网络对企业和个人开展有关资产管理、负债管理、风险控制、投资组合设计和家庭理财等多种咨询

服务。

参考文献:

金融产品创新论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银行监管;挑战;应对

一、金融创新对银行监管实践提出的挑战

金融创新行为的动机简单地看是由于盈利动机的驱使,但是从深层次看却是银行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滞后,以至于阻碍了银行机构向更高的阶段进一步发展。环境的变化使得银行机构传统的经营方式不再有利可图,他们过去向客户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越来越难以出售,而传统的金融工具也已不能大量的吸收资金,因而为了继续存在下去,他们不得不寻求创新;另一方面,各银行机构面临的严格管理使得规避管理法规的过程变得有利可图,某一个机构避开管制后提供的服务往往给它带来丰厚的利润和市场占有,因而严格的监管本身就成为刺激银行业创新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所以金融创新更多地应该从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博弈来理解。银行为了逃避监管,开拓市场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与监管活动之间是一个不断向前推进的动态博弈的过程,即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但是至今的实践表明,银行监管活动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监管是一个被动的过程,金融创新给银行监管的实践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1.金融创新使银行监管目标的权衡更加困难。银行监管的目标有两个,一个是安全目标,一个是效率目标。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看,银行体系的安全和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但是在一定的阶段,银行体系的效率目标却是更加突出。比如70年代末,过度严格的银行监管造成的银行机构效率下降和发展困难使得这一时期的监管更偏重于效率目标。金融创新的最深层的原因就是规避管制,追求发展和效率。但是实证研究已经表明,在银行监管的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之间存在着替代效应,金融创新在提高了银行体系的效率的基础上,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风险。在面临着全球竞争的压力和本国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之间,银行监管如何在这两个目标之间进行协调?

2.金融创新使得银行监管的客体更加复杂化。金融创新使得银行监管的客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了新的变化。一是金融产品和组织创新模糊了分业经营中各专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他们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和渗透,业务趋同,银行也逐渐发展成为超大型的综合性金融机构,比如银行业会通过创新绕过各种监管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行业渗透。二是市场的创新使得一国的银行机构在现在条件下不可能置身于金融全球化之外。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使得一国的银行通过各种创新活动向国际市场渗透,广泛参与国际金融活动。这样对国内银行在境外的金融活动的监管就变得遥不可即。同时,一国的金融体系也会暴露在国际金融风险之下,这给银行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三是新的业务形式和金融产品的出现,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如网上银行的兴起。四是银行机构和其他各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这样局部的金融风险很容易转化成全局性的金融风险,造成所谓的传染效应,从而更容易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

3.金融创新给银行监管主体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个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分业监管还是混合监管的选择问题。毫无疑问,面对着银行业务日益综合化的趋势,原来界限分明的分业监管已经表现出了极大的局限性。

4.金融创新对传统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挑战。传统的银行监管一直以来是以外部监管作为最主要的监管方式,强调严格的立法和监督,对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行为也作出了很多的外部规定。这种监管方式主要有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和标准化的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是以行政命令对银行业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标准化的监管方式则沿袭了行政命令式监管的原理,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级别,并对每种类型确定固定的资本要求。这种监管方式明显不适应金融创新下的新要求。它们存在着信息和经验不对称的问题,而且没有考虑银行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的动态过程,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当中也容易造成一刀切的问题。

5.金融创新对传统的监管理念的挑战。金融创新对银行监管的动态回避过程与相对固定的银行监管框架之间是一对矛盾体。金融创新和银行监管之间的博弈总是表现为监管方的被动。危机导向的、事后的、传统的银行监管总是被动追踪金融创新,会使监管效率大大下降,并且造成监管成本的增加。

二、银行监管应对金融创新的一般实践

1.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较之传统银行业务,银行的创新业务在收益更大的同时,风险也更大,且更容易扩散,对金融市场造成的冲击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已经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只有并重监管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2.从注重外部监管向注重内部和外部监管并重。针对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博弈的被动地位,监管理念应该不仅仅从外部力量的介入的角度来考虑有效监管的问题,而且外部监管随着创新和变革的发展,其缺点不断暴露,比如市场敏感度低,不能全面及时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我们应该考虑如何从银行内部与监管机构激励相容的角度来使银行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目前最为流行的一个根据激励相容理论建立的监管的方法就是预先承诺方法。银行在预测期初向金融监管当局承诺其资本量水平,为该期内可能发生的损失作准备,而监管当局则根据银行承诺的水平设计惩罚和奖励措施,并不再对银行进行例行的资本充足检查,但是这种方法的实施对监管水平的要求较高。另外,对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了日益重视,认为只有保证信息的完备透明,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的作用,才能对银行起到正确的激励。

3.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统一监管体制是指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的一种制度。与此相适应,金融监管也应该打破分业监管的模式向统一监管转变,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的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但是在具体的监管主体的改革上,是采用一元化的超级监管机构还是在保持监管主体多元化的前提下,加强各个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二者有利有弊,具体的选择需要对实际情况作出更细致的选择以后才能加以确定。

4.从一国监管向跨境监管转变。本国银行向海外市场的扩展也是一种金融创新——市场创新。随着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越来越多,其业务收益来自海外的比重日益提高;而另一方面,电子银行的发展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很难判断其交易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完成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拓展也使得部分金融机构偏离于监管视野之外。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将一家银行的境内外机构境内外业务进行并表监督。另外,加强不同国家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分享和交流,监管的分工和协调,以有效杜绝国际银行监管的真空。

三、对我国银行监管实践的启示

1.我国的监管目标的选择。竞争的激烈和创新的加强,无疑会提高效率,但是同时也加大了风险。面对着竞争的压力和我国银行业经营效率低,坏帐率高的现实情况下,监管当局如何在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之间进行权衡,找出一个最佳的平衡点,是关系到银行监管效率的关键问题。目前我国需要重新认识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的重要性,改变对金融创新不论青红皂白一律封杀的做法,对有益于发展并且风险比较容易监管,不会增加太多监管成本的创新,不妨进行鼓励,以提高我国银行的竞争力。也就是说,我们要适当地考虑到效率目标。

2.我国监管重心的转变。我国一直以来对银行的监管注重的是合规性的监管,重在对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范围和行为的监管,其中突出的问题是重市场准入管理、轻持续性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尤为不足。并且这些静态的监管措施明显地落后于市场的发展。为了扭转这些不利局面,我国现阶段银行的监管重心应该改变,利用我国现阶段对监管水平要求不是很高的有利时机,把监管重心放在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上,尽快制定和建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损益等经营管理业绩的综合考核和评价体系。在体系完善和外部监管的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和加强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追踪世界最新的实践成果,提升我国银行监管的水平。

3.对我国监管主体的要求。金融监管客体的巨大变化表明我国分业监管的做法应该适应客体的综合化、国际化的变化。适应于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混合监管似乎成了一个趋势,适应于银行业务全球化、国际化的发展,应该加强我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同国外机关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通过与各国监管当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通报互设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程度,杜绝对银行跨境活动的监管真空。但是应该看到,我国混业经营的规模和全球化的发展程度均比较低,没有对统一监管提出很迫切的要求,尽管银行监管机构缺乏与其他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并存,但是作为一种发展趋势,我们应该在现阶段做好分业监管的同时,不断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这个基础上加强合作,为未来的统一监管打好基础。

4.改善监管环境。加快与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外部市场竞争和约束的作用,所以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力。

参考文献:

1.何德旭,金融监管.世界趋势与中国的选择.管理世界,2003,(9).

金融产品创新论文第4篇

股票作为一种传统的基础性的融资工具,是持有者投资入股的产权证书,其最大的特点是不可退股,即具有“非返还性”。可售回股票就是突破这种限制而设计的一种创新性金融工具,它打破了普通股票的非返还性,规定如果在未来某一时期,发行公司的普通股在市场上的价格低于某一预设值时,其持有者有权从发行公司获得补偿,也就是说,可售回股票的持有者能够在未来某一时点按照预设价格将股票“售回”给发行公司。在这里,投资者拥有“售回”权,发行公司承担“买回”的义务。

可售回股票是80年代在美国资本市场上诞生的一种金融工具。1984年11月,美国著名的德雷克塞尔投资银行(DrexelBurnhamLambert)在帮助阿莱商品公司筹资时首次设计和运用了可售回股票。该投资银行曾因善于创新而名燥一时,曾是美国杠杆收购市场的执牛耳者,其天才收购家迈克尔.密尔肯创造的垃圾债券(JunkBonds)等工具曾闻名于世。虽然1990年由于垃圾债券市场的崩溃和密尔肯的被捕,德雷克塞尔投资银行倒闭了,但其首创的可售回股票却在实践中不断被改进和完善,赋予股票以新的生命力,成为当今国际资本市场重要的金融工具。

可售回股票“售回”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并经历了以下的演变过程:

(1)现金。即持有者将可售回股票售回给发行公司,发行公司以预设的价格付给持有者现金,双方股权关系结束。这是最初的“售回”方式。很显然,以这种预设方式发行的可售回股票,对发行公司来说类似于“或有负债”,所筹集的资金不能列入发行公司的股本金,因而丧失了扩大股本再筹资的优势;另一方面,以现金买回可售回股票无疑会造成发行公司短期内的大笔现金流出,使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为了避免这些缺点,投资银行家在实践中创造出了新的“售回”方式。

(2)普通股。即持有者将可售回股票售回给发行公司,发行公司不是以现金的方式结算,而是从发行公司获取相当于普通股市价和预设值之间差额的普通股。例如某投资者持有发行公司发行的两年后预设价格为每股20元的可售回股票1000股,两年后该公司普通股市价为每股15元,那么,持有者就可以从发行公司处免费获得500股普通股,原来的1000股可售回股票也将失去“售回”权,这样,此后投资者共拥有该公司1500股的普通股。这种方式对投资者来说,由于二级市场预期效应使股价的调整,“售回”前后其财富量并没有变化,利益不受影响;但对发行公司来说其意义就非同一般:以普通股方式售回的可售回股票就不再是“或有负债”,因而发行后列入股本金是顺理成章的;另一方面,“售回”无须支付现金,不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可见,普通股“售回”方式比现金“售回”方式有了很大的改进。

(3)选择权。即允许发行公司在普通股、现金、优先股和债券四者中选择一种,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买回”可售回股票。显然,这种方式给发行公司以更大的选择权,使公司能够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和财务状况灵活选择最有利的方式“买回”可售回股票,同时不影响持有者的利益。这是目前国际上最流行的可售回股票的“售回”方式。可见,可售回股票是适应投融资双方需求的不断变化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类型的股票,并在实践中经历了不断创新的演变过程,是投资银行家智慧的结晶,是典型的金融工程产品。

不过,可售回股票的“售回性”是相对的:只是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时段才能实施,例如如果约定的时间是两年,那么两年之内不能行使,须等满两年后的一段时期内方可;实施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同一发行公司的普通股的市价低于预设值时;一旦实施,不管是现金的方式,还是普通股的方式,或者是普通股、现金、优先股、债券等组合或任选一种的方式,“售回权”即告丧失。因此,可售回股票并不是对股票本质的否定,而是在对其功能进行改进和完善基础上的创新,极大地增强了股票的灵活性和吸引力。

可售回股票诞生以来之所以能获得市场的认同并不断发展,是因为它满足了投融资双方的利益。从投资者角度看,可售回股票由于有预设值的规定,因而大大降低了股票投资的风险,使投资者可以放心大胆地购买不了解的股票,有利于首发股票的顺利销售。从发行公司的角度来看,可售回股票能够保证公司股票以较高的价格发行出去,筹集到较多的资金。一般来说,采用这种方式发行的公司多是中小企业,知名度不大,投资者不大了解,而路演(Roadshow)推介的成本又较高,其普通股票较难推销。采用可售回股票就可以避免这些不足,通过预设价值使股票以不低于其真实价值的价格顺利发行出去。公司之所以愿意作出这种承诺,是了解自己公司的真实价值并坚信未来的成长潜力,是经理层信心的表现,从而通过示范效应带动市场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进一步讲,可售回股票的优点和市场效应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售回股票极大地增强了股权融资的灵活性。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外源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现代企业融资理论已经证明,股权融资比债权融资的成本要高。从比较利益的角度看,企业应该优先选择债权融资。但是由于债权融资所筹资金只是一种负债,有还本付息的压力,而股权融资所筹资金则是股本金,没有财务压力,因而一些公司乐于采用。股权融资与二级市场有直接关系,市场火爆时市盈率较高,股票可以溢价发行,会吸引众多公司发行股票。但在市场冷清时,发行溢价小,很可能折价发行,公司一般不愿意进行股权融资。可有时恰恰这时公司急需资金,需要进行股权融资,如果发行普通股,则价格较低,对公司老股东不公平,也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不能筹集到足额的资金。而采用可售回股票则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由于有最低价值的设定,使公司的股票能在二级市场低迷时,以较高的价格发行出去,及时筹集到所需的资金。可见,可售回股票比普通股具有同样的筹资功能,且发行不易受二级市场波动状况的影响,从而使股权融资的灵活性和吸引力大大增强。

2、可售回股票能够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Asymmetry)是市场运行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是指某些市场参与者拥有另一些市场参与者不拥有的信息,信息不对称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和资源配置有重大影响,这已为现代经济学所证明。在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也广泛存在,并使市场的有效性大为降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法有两个,一个是“信号显示”(Signalling),即通过公开信号帮助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作出准确的判断和合理的预期,降低不确定性;另一个是内部人(Insider)主动承担外部人因信息不对称所承担的风险,从而使外部人对风险溢价的要求下降,内部人能够以相对更低的成本进行金融运作。可售回股票事实上提供了一个类似“信号显示”的机制,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条件下让外部人知道内部人所掌握的信息,显示公司现在的股东和经理层对公司未来价值的看法和信心,并且提供了让外部人至少获得未来某一金额财富价值的手段,把投资者无法把握的未来风险转移到发行公司身上,最终使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大为缓解。

金融产品创新论文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制度创新;产品创新;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11-0051-03

一、金融创新的含义、动因和发展历程

学界普遍认为,金融创新是指金融机构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本文所指的金融创新主要指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国际上对金融创新的动因理论研究众多,其大多从技术、经济、制度、监管等各个角度出发,探讨了金融创新的促发原因,包括技术推动论、货币促进论、财富增长论、约束诱导论、制度改革论、规避管制论等。实际上,无论何种方式促成的金融创新,其本质动因都是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也就是通过金融创新来扩大收入和降低交易成本,即“每一个金融创新都是为了寻求利润”。从这个角度说,中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时显得比较苍白,因为当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未形成金融创新的内在驱动力――追求利润,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创新是伴随着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步伐逐步展开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从中国金融创新的现状看,创新动因体现为技术、经济发展、制度建设和监管引导的综合作用,其根本动因源于商业银行自身发展和竞争的需要。

从历史的观点看,金融创新伴随着金融本身的萌芽而开始,并且一直作为金融业发展的推动力发展到今天。在金融业最发达的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规避金融管制的金融创新开始,到70年代以后以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为主的金融创新,其中金融工具的创新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新的金融产品陆续出现,包括各种衍生产品、风险转移产品、外汇交易基金等。在中国,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创新在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分离时才开始。这一时期有两个重要标志:一是四大国有银行从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型;二是产权结构多样化的数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相继成立,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

在金融市场日益开放的今天,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环境和背景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主要表现在:对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限制的逐步取消正在加剧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金融全球化正在冲击中国银行业传统营运模式、经营理念、机构设置、人力资源甚至监管体系;新技术在金融上的应用(金融电子化和信息化)为银行经营管理和金融创新提供了高效的支持平台;新产品和新交易方式的层出不穷在不断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正逐步细化风险配置方式和改变传统盈利模式;社会公众金融意识和需求的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更新不断提出新要求。

二、金融创新中产品创新面临的问题

产品创新是金融创新的主要部分,金融市场发展的重点领域应该在于产品的创新。但就金融产品创新而言,现在面临很多问题。

1. 金融产品的规划问题。我们缺少一个方向性的规划,包括现货产品怎么发展,期货产品怎么发展,本地产品怎么发展,外地产品怎么发展,还包括本、外地产品怎么发展,这些都应该由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统一的规划。金融市场的发展不能搞计划,因为市场不是管理者的市场,是市场人士的市场,市场发展程度如何取决于市场人士的行为选择,不取决于管理者的政府决定。但市场确实需要规划,规划不仅要明确目标、分阶段,而且要有明确的每一个阶段可以采取的现实措施,这是发展中国金融市场现在面临的突出问题。只有通过制定相对统一的规划,才可能使管理者的理念得到统一,达成共识。投资人也会在取得共识理念的引导下,理性地选择自己的行为。

2. 制度环境问题。现在产品创新当中的制度环境,包括法律、政策层面,大大小小很多。比如说,从法律层面讲,债权人权利如何得到保护?企业短期融资券税收问题如何处理?很多新产品都是在规则不清的情况下运作,这实际上是为以后运行的预期造成了不稳定。另外,创新的产品往往层出不穷,真正能够付诸实践的比较少,这与管理政策方面的交叉、不协调有关系。所以在现实当中,政策层面应注重如何协调、如何配合、如何真正为商业市场化金融产品的创新打开一条可持续的通道。

3. 创新主体的问题,或者叫作创新动力的问题。经济学家认为,创新得以发生的刺激因素是由个人和企业欲使其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产生的。或者说,经济环境的变化将刺激人们去寻求可能有利可图的创新。通货膨胀率和利率急剧上升且难以预料,大大改变了金融市场的需求状况。计算机技术的飞速进步,改变了供求状况。金融机构发现,许多旧的经营方式不再有利可图,他们提供给公众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卖不出去,运用传统的金融工具已不再能够吸取资金。为了在新的经济环境中求生存,金融机构不得不研究和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要并改善利润状况,这就是创新的原动力。从金融创新的目的来考察,有获利性、避险性、避管性和扩源性四种类型。然而,不管出于哪种目的的金融创新,它都有一种内在的激励诱导和支撑。获利性来自获取利润激励;避险性来自规避风险激励;避管性来自避免管制激励;扩源性来自扩大金融资源激励。

4. 产品创新市场分级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的产品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多雷同。一家银行推出一种新产品,很快就有几家银行推出同质不同名的多种产品,真正需要这种产品的客户其实很有限,创新并未带来整个金融市场的活跃,却可能造成人力资本等的浪费。因此,良性循环的产品创新应按照市场分级找准自己的定位。

5. 金融创新的品牌化。由于金融创新较之其他行业的产品创新无专利予以保障,易于模仿,其“新”生命尤为短暂,因此往往是某家商业银行推出一种新业务和新产品,其他银行很快就加以效仿,这种现象一方面要求银行必须不断推陈出新,依靠内部一套系统有序的创新机制来提高创新的速度和效率;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创新过程中应增强品牌意识,由以往零星的创新模式向系统的创新模式转变。

6. 产品创新后期的管理。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往往是推出一系列创新产品后,发现管理远远不能适应创新的步伐。在整个金融市场发展当中,以金融产品创新为突破口,但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又遇到诸多现实无法回避的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就可能失去创新的原动力。产品创新后的继续研究和深度开发成为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三、金融创新的市场和监管环境建设

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除了创新微观主体自身能力的不断提高外,外部市场环境建设和完善也至关重要。根据中国金融业目前的发展水平,政策和监管的引导及推动是创建有序、公平、效率的市场环境的重要力量。

1. 推动制度创新,引导金融创新良性发展。在市场化、专业化未达到一定深度前,金融创新仍需要政府的引导。对金融创新主体的监管是否有效以及对金融创新活动如何导向将直接决定金融创新的效率和发展方向。因此,必须不断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为金融创新创建起一个既能管控创新风险,又能支持创新发展的外部环境。目前情况下,中国大部分金融产品创新出自银行业,银监会责无旁贷成为良性金融创新监管环境创建的主体。对此,银监会有充分的认识和务实的行动。2005年11月,银监会成立了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先后出台了《金融衍生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指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银行创新活动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还与相关部门共同了《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办法》等。

2. 加强金融监管的沟通协调,提升金融创新效率。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已经开始将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引向综合化经营、跨领域协作的方向,而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仍为分业监管模式。因此,这一时期的金融创新活动迫切需要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通力协作,这对提升金融创新效率意义深远。目前,各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监管协调和联动的重要性,在多项金融产品创新的过程中展开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成功试点就体现了财政部、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通力协作。今后,顺应综合化经营的趋势,更加密切和顺畅的金融监管协作将成为各金融从业主体开展金融创新的有力保证。

3. 推动金融市场“软件”建设,为金融创新创建规范、公平、效率的“软环境”。金融市场效率的提升依赖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的提高,其中,“软件”指市场机制、制度、法律的建设和人才的培养,主要包括:(1)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当前迫切需要继续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健全利率管制制度,为金融创新提供市场定价基础和技术条件。(2)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金融市场有效运作的重要基础是市场规则,而规则是通过法律、法规来体现和贯彻的。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完善甚至缺失的问题,亟待修正和增补。(3)完善场内市场。目前,全球金融衍生品在场内交易的总额大约是场外交易的5倍左右,场内市场几乎是金融衍生品创新的基础。中国的金融创新有必要首先把完善场内市场作为基础环节,在重点解决好风险对冲、柜台交易产品定价参数和风险参数缺失等问题后,再进一步考虑场外市场的协调发展问题。(4)加大人才培养和交流的力度。金融创新的重要条件是人才,要创造人才培养和交流的平台,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为中国金融创新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刘明康.金融创新――中国银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的必由之路[J].求是,2006,(11).

[2]唐双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大力支持金融创新[J].中国金融,2006,(13).

[3]波士顿咨询公司.如何使金融创新转化为盈利[J].新金融,2006,(10).

[4]张强,汪东山.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4).

金融产品创新论文第6篇

关键词:金融产品 金融创新 金融风险 监管深化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金融深化及金融自由化等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在推动金融创新产品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金融风险。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及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就是金融创新产品风险所引发的。如何对进行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主要类别进行探索分析,并创新探讨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深化理论与实践,对于我国金融监管金融市场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金融创新产品的界定及其发展

关于金融创新产品,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从金融产品创新理论来看,金融创新首先包括了金融产品的创新。如果以国别为界限来划分,金融产品创新就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创造或引进一种新的金融产品。不管是自主创造还是引进创造,从市场经济的交易行为角度来看,金融产品创新都通过一定范围界限的金融市场上的一种新的法律合约来界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反映了金融工具与金融服务及金融制度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金融技术的创新内容。熊彼特提出了5种创新:一是出现了一种新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对已有的产品或服务进行了显著改进;二是出现了一种新的生产方式;三是开拓了一个新的市场;四是发现了新的原材料;五是对生产经营方式进行了重组。熊彼特关于创新的定义对金融产品创新具有理论启发和指导意义。根据熊彼特关于创新的定义,从金融创新的理论与实践来看,金融创新基本上包括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技术的创新、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服务的创新、金融机构经营方式的创新、金融制度的创新等。Jacque (2001 )认为金融创新包括金融中介的创新、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服务的创新、金融技术的创新及新的金融市场;Tufano(2002)认为金融创新是一种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技术、金融市场行为以及新金融机构的创造等等。

从金融创新产品实践来看,金融创新产品体现为一种全新的产品特性,但更多地体现为对现有金融产品某一个或某一些产品特性的增加、删减、改变、综合等。Desai 和 Low(1987)就将金融产品看成是包括收益率、期限、流动性和所承受的价格及信用风险等一系列产品特性的合约;Niehans(1983)则从金融创新产品功能角度提出金融创新产品是现金与未来货币的交换功能、借款与贷款的连接功能、支付功能等将3类基本产品功能与服务的分解或组合。但不管是金融创新产品的理论还是实践,这种产品创新显然都是以促进金融机构生存发展、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为目标性特征。

因此,本文以金融深化理论创新与金融自由化实践发展为背景,将金融创新产品定义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竞争的加剧,金融机构为提高竞争力、追求利润最大化等因素,运用电子计算机、系统工程等科技创新技术和现代数学、博弈论等专业知识所开发的金融创新产品,主要包括浮动利率票据、货币远期以及抵押支持证券(MBS)、担保债务凭证(CDO)、信用违约互换(CDS)等。其中发展最突出的对金融经济影响较大的如资产证券化创新产品,以及在次级按揭贷款证券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发展生成的CDO产品及CDS产品,2007年次贷危机及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就是由这些产品风险所引发。

二、金融创新产品的主要风险分析及监管深化

从理论分析与金融实践来看,金融创新产品既有固有风险,也有外部环境影响产生的风险。因此,金融创新产品风险具有不同的特点。国外学者与国内学者对金融创新产品风险进行了不同的分类与研究。Llewellyn(1992)在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将金融风险分为价格、收入、信用、汇率、国家风险等5类;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IS,2004)提出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利率风险等4类金融风险;等等。

风险就是导致收益率降低或损失的不确定性。从前述金融产品创新理论分析及金融创新产品实践来看,尤其是从MBS、CDO、CDS等金融创新产品所涉及的原始债务人、原始债权人、发起人或出售人、管理人、证券发行人(产品组合设计人)、投资银行、信用担保人、信用评级机构、信托机构、投资人以及会计师、律师、税务师、金融分析师等产品流程及相关人来看,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分为金融机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主要包括基础资产风险、产品设计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系统性风险等风险。

基础资产风险主要是指金融创新产品的基础资产的价格波动风险、价值下降风险等。例如汽车贷款抵押证券和居民住宅抵押证券中的基础资产即汽车或住宅的市场价格波动,以及汽车或住宅的折旧、报废灭失等引起汽车贷款抵押证券和居民住宅抵押证券的价格下降风险。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引发及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扩散就与住宅抵押证券的基础资产即住宅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有关。

金融产品设计风险主要是指金融创新产品设计中关于赎回率、赎回期的设计等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是由产品设计不科学所造成的。

操作风险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在金融创新产品的相关操作过程中,由于内部程序不健全、人员能力不够、系统不充足或运行失当以及外部事件冲击等原因导致操作不当而产生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包括政治法律监管环境等外部因素如税收提高引起的风险和金融机构内部处理流程不完善、信息系统操作失误、工作人员能力不强等内部因素引起的风险。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BIS,2001)认为操作风险是由于不完善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导致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一般表现为清算失误、交易记录错误、信息处理系统故障、内部舞弊、虚假交易、不适当的销售技术等。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金融创新产品合约未按规定履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与金融创新产品的贷款信用级别及银行授信期限、授信集中度等相关。信用风险主要包括违约风险、交易对手风险、信用转移风险,以及外汇管制等国家风险,也包括由于财务还款能力下降引起信用评级降低所导致违约可能性增大的风险和破产、无力偿付债务、债务交叉违约等信用事件。巴塞尔协议将信用风险与影响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支配水平紧密相联。在金融创新产品的信用风险中,不仅仅表现为产品所涉及的信用贷款无法偿还,还表现为信用评级不当所引发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金融机构由于金融创新产品交易导致资金资产的流动性出现困难从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香港金融管理局将流动性风险定义为资金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前者指金融机构无法将资产变现或取得足够资金,以致不能履行到期责任的风险,后者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失序,以至金融机构在处理或抵消手上所持某些风险时无法不使市场价显著下跌。乔尔・贝西斯将融资能力也纳入流动性风险,认为流动性风险包括在正常成本条件下缺乏融资能力的风险、市场流动性以及资产流动性风险等,而市场流动性弱会导致融资困难,这时金融创新产品的证券票面价值折扣较高,从而引起资金的流动性进一步降低。

汇率风险主要是指金融创新产品的收入和成本由于汇率变化而进行调整所导致损失的可能性,汇率风险一般通过本外币的汇率兑换损失及兑换手续费等引起的,与金融创新产品的资产负债管理相联系,尤其是与金融创新产品的国际交易有关联。自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彻底崩溃以后,西方主要国家纷纷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国际资本开始频繁流动,国际金融市场的汇率开始剧烈变化,导致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急剧加大。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利率的波动导致金融创新产品的收益下降或成本上升所引发损失的可能性。由于金融自由化与金融深化的发展,金融创新产品深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领域,而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政治、法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也越来越较大,一方面诸多影响因素导致利率所受影响因素越来越多,利率波动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利率的波动性又导致金融创新产品及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增强,从而使金融创新产品的利率风险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复杂。

通货膨胀风险主要是指金融创新产品的实际收益率下降或者成本上升导致损失的可能性。通货膨胀通常会导致单位货币购买力的下降,最终引起货币持有人实际余额的下降。由于实际利率约等于名义利率与通货膨胀率之差,当名义利率一定时,通货膨胀率上升就会引起实际利率下降,从而导致金融创新产品的实际收益率降低。

关于系统性风险,目前还没有确切的定义。从理论研究来看, Mishkin(1995)认为系统性风险是指扰乱一国金融市场的信息传输并导致该国金融市场不能有效地为具有最佳投资机会的部门进行融资的突发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国际清算银行(BIS,1994)认为系统性风险是指系统的一个参与者违约引起其他参与者违约而引发的链式反应导致广泛的金融困难的可能性。综合分析有关理论与系统性风险实践来看,系统性风险应该指特定事件的冲击引发一国甚至全球范围金融风险的可能性。

针对上述金融创新产品的主要风险,必须要推进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深化的理论与实践(余海斌、王慧琴,2010)。要进一步推进监管深化,就要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的主要类别,设计完善金融机构与金融创新产品的内部控制、内部稽核、内部审计等工作流程,以及金融创新产品业务监管指标体系、金融信息收集与共享机制、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的动态监管等等,以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识别与控制。针对不同的金融创新产品风险,既加强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的监管,也要加强金融创新产品外部风险的监管,尤其是针对基础资产风险、产品设计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系统性风险等风险的主要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方法和监管技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

参考文献:

[1]Jacque,L.L.(2001):Financial Innovations and the Dynamics of Emerging Capital Markets;Chaper 1 in Jacque,L.L.,P.M.Vaaler(ed.),Financial Innovations and the Welfare of nations :How Cross-Border Transfers of Financial Innovations Nurture Emerging Capital Markets.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Norwell,Massachusetts. p.2

[2]Tufano,P.(2002):Financial Innovation:The Last Two Hundred Years and The Next;Harvard Business School Working Paper(Rev.June 2002),forthcoming in The Handbook of the Economics of Finance,ed.George Constantinides,Milton Harris and Rene Stulz.p.4

[3]Desai ,M. and Low ,M.(1987):Meawuring the Opportunity for Product Innovation. In M. de Cecco (ed.),Changing Money :Financial Innovation in Developed Countries. Basil Blackwell, Oxford ,pp.112-40.

[4]Niehans ,J.(1983): Financial Innovation ,Multinational Banking and Monetary Policy ;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7,537-51.

[5]Llewellyn,K.(1992):Financial Innovation:a Basic Analysis;Chapter 2 in H.Cavanna(ed.),Financial Innovation,pp.14-51.Routledge,London. p.21

[6]Mishkin,F.S.(1995),“Comment on Systemic Risk”,pp.31-45 in Research in Financial Services: Banking ,Financial Markets ,and Systemic Risk(Vol.7),ed. George Kaufman. Greenwich, CT: JAI Press.

[7]刘海龙、王惠.金融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金融产品创新论文第7篇

【关键词】监管 滞后性 生命周期 四阶段

金融创新及其风险控制,当前的主流研究主要集中于金融风险的危害、相关应对措施的制定与实施等事后监管。而伴随着金融创新的加快,业务类型趋于融合,金融创新的隐蔽性更强,金融风险的不可测性增加,监管部门的反应相对滞后,监管缺失往往维持较长时间,金融监管真空成为金融市场的常态。金融监管滞后性成为维持金融系统稳定,发挥金融监管及时有效性的瓶颈。对金融监管滞后性进行详尽分析,减弱金融监管滞后性,消除监管真空,推进金融监管与创新协调发展是维持金融系统稳定发展刻不容缓的命题。

一、相关理论概述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既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又是金融业内部创造性活动的结果,是一种变革和进步。金融创新冲破与现代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管制,运用现代先进技术,创造出许多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手段,增强了金融对经济的渗透力和推动力。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市场创新以及金融管理与技术的创新等[1]。

金融监管是国家根据维持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的客观需要通过金融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体系中各金融主体和金融市场进行稽核、检查、组织与协调,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督、审查,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发展。

表面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对矛盾体。金融创新是一种商业决策行为,其动机是利润最大化,当金融环境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就要设法突破原有限制,打破原有均衡状态,以追求最大利润;金融监管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主要责任是控制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抑制金融创新的泛滥,将其限定于可控范围内,维持金融体系的平衡稳定发展。而本质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阻碍,也是金融创新的诱因,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又使金融监管不断完善。二者存在一定的均衡关系,它们在矛盾中相互促进,在“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动态博弈过程中不断地促进者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推动着金融业的变革和进步。

根据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二者动态博弈关系,抽象得到金融发展水平在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博弈下不断提高过程图如图1示。

图1

图1显示: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创新不断发展,金融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金融风险伴随金融创新而产生并不断扩大,金融监管开始出台应对金融风险的相关措施,金融创新受到抑制。在监管的抑制作用下,金融机构利益下降,曲线变的平缓,为获取最大利润,突破当前的金融监管,开始新的金融创新,曲线又继续上升。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在这样动态博弈中,共同推进着金融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product life cycle),简称PLC,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雷蒙德.弗农(Raymond Vernon)于1966年在其《产品周期中的国际投资与贸易》一文中首次提出的。弗农认为:产品生命是指市上的营销生命,产品和人的生命一样,要经历形成、成长、成熟、衰退这样的周期。

产品生命周期模型是在政治,经济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方法,其将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划分为导入、成长、成熟、衰退四个周期,比较直观地将一般事物的整个生命周期表现出来(图2示),为企业/行业日常生产管理活动提供了很大便利。

图2

如图2示:导入期涵盖产品从设计投产直到投入市场进入测试阶段,此时产品刚研发并投入市场,消费者对产品不甚了解,除少量追求新奇的消费者需求外,大众需求未大幅度增长,产品的销售增长率处于较低水平,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平缓上升;在成长期,经过导入期一段时间的销售,产品效果评价很好,消费者逐渐接受并购买产品,需求量和销售额迅速上升,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陡峭上升;经过成长期之后,随着购买产品的人数增多,市场需求趋于饱和,产品销量水平处于稳定状态,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维持平稳状态。随着科技的发展及消费习惯的改变,市场环境也发生变化,产品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产品的销售量和利润持续下降,产品进入衰退期,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向下,销售水平很快降低直至为零。

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引入金融体系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周期

金融创新一般表现为:金融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工具创新,金融市场以及管理与技术创新等,以余额宝、p2p贷款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股票市场上的伞形信托、HOMS系统等都是典型的金融创新的代表。金融监管一般表现为:以应对金融创新风险,维持金融市场为目的的相关政策、法规、管理条例等,央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是金融监管的具体体现。

产品生产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衰退的过程,其生命周期一般可以划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以其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工具,政策法规等为基础的,而金融工具与政策法规同产品一样,具有研发,投入市场等特点,其从产生到发展也经历了很长的市场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应用到金融系统中,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生命周期划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

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引入金融系统中,构建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生命周期模型如图3示:

图3

由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对立统一关系可见,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因现有监管政策无法使其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利用现有的技术条件,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或工具等,以突破现有的金融监管,实现其利润目标而进行的一次创新活动。而金融监管是为控制金融创新产生的风险而采取恰当的措施,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以抑制金融创新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二者之间的周期关系存在着期限错配的关系。

当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之后,金融风险逐渐暴露,金融监管机构为控制风险便开始金融相关措施的研发,即金融创新的成熟期应对着金融监管的导入期。而当金融监管通过一段时间的导入,成长,正式相关监管条例、政策法规(进入成熟期)时,金融环境发生了改变,金融创新由于受到抑制进入衰退期。金融创新的成熟期的开始,与金融监管的导入期同步;金融监管的成熟期的开始,也标志着金融创新成熟期的结束。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中的应用与产品中应用不同的是,在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相关监管措施并逐步完善(进入成熟期)后,当前金融环境改变,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降低,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提高,金融创新产品在管制下,利润下降,金融机构在利益驱动下,会开始新的创新尝试,金融创新进入下周期。故此时,金融创新的衰退期与金融监管的成熟期、衰退期即不再考虑(图中虚线表示)。

(二)金融体系整体周期

从图3中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到,当金融监管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抑制金融创新,控制金融风险在合理范围内时,金融环境发生改变,金融机构在当前监管的控制下无法达到利润最大化,金融机构设法进行新的金融创新,以突破当前监管,实现利润最大化,在现有的金融水平条件下,新的金融创新周期开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不断地进行着“创新-监管-再创新-在监管”的博弈,在博弈中,促进着金融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二者所有周期的连续,构成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整体轮廓,将图3与图1 结合,得到金融体系整体周期模型如图4示:

图4

三、金融监管滞后性分析

从图4中我们直观地看到,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在博弈中促进着金融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周期性差异。金融创新的成熟期往往维持较长一段时间,在金融监管进入成熟期之前,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高风险一直存在,金融监管的滞后性成为金融发展进程中的大问题。

从图4中取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两个周期,对二者之间周期性差异及金融监管的滞后性问题作具体分析如图5示:

图5

在金融创新周期中,用T表示整个周期,由图可以看出T=t1+t2。t1=AB是金融创新的导入期和成长期,在此阶段是金融机构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并将产品初步投入市场的过程,t2=BC是金融创新的成熟期,此阶段新的金融产品经过成长期的发展,已被市场广泛接受,利润达到最大化,标志着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

在金融监管周期中,用R表示整个周期,R=r1+r2。在r1=AB阶段,由于金融创新处于导入期与成长期,创新产品或工具还未取得较高市场地位,风险系数较低,金融监管机构未采取相关措施,将这一时期称为金融监管未知期;r2=BC表示金融监管导入期和成长期,在此阶段,由于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其市场份额扩大,风险系数上升,金融监管部门开始研发并出台相关的监管措施,由于导入期与成长期是监管措施起草并出台的过程,为便于分析,将导入期和成长期合称为金融监管研发期。

图中直观显示,在BC段,金融监管尚未发展成熟,相关监管措施并未完善,仍处于研发阶段,而金融创新已进入成熟期,金融创新产品已被市场广泛接受。而此时监管缺失,金融创新产品、工具等均在高风险下进行推广,金融系统极具不稳定性,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在AB段,金融创新已经开始,而金融监管由于风险未知,未采取相关行动,监管处于未知状态。AB与BC段便是监管滞后性的具体体现。

从图形几何关系上,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周期对应关系为:

t1=r1,即金融创新导入期+成长期=金融监管无知期。

t2=r2,即金融创新成熟期=金融监管研发期。

金融监管滞后期=t1+t2=r1+r2

以上分析结果表明,金融监管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在金融创新产品、工具刚刚开始导入市场时,由于其刚研发,投入市场,还未被市场广泛接受,其风险具有的隐蔽性。金融监管无法嗅到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且因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份额较低,相关监管部门并未足够重视,未采取相关措施,造成了金融监管的反应滞后;

第二,在金融创新产品被市场广泛接受后,监管部门意识到其风险,着手相关政策的制定、相关措施的出台、相关法案的起草,修订,但针对此创新产品、工具有效的监管体系的形成,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耗费较长时间。由于准备时间的存在,造成金融监管的行动滞后。

四、政策建议

研究发现,金融监管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反应滞后与行动滞后。由于金融创新产品、工具刚投入市场,风险隐蔽,监管部门对风险未知或风险误判,从而造成反应滞后;金融监管监管措施的研发,各部门的协调需要较长的准备时间,形成行动的滞后。减弱甚至消除监管的滞后性,控制金融创新在合理范围内,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应分别从反应滞后、行动滞后两个方面着手。

(一)反应滞后应对策略

首先,监管部门应系统认识金融系统的周期性发展规律,掌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周期性差异,了解金融监管的滞后性的根源。改变过去的事后监管思维,逐步完善事前防范机制,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创新情况及进程有实时准确的掌握。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充分发挥大数据时代的优势进行金融监管模式的创新,实现大量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利用,实现与金融机构的技术同步,避免因技术差异引起的监管的滞后.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创新产品的交叉性越来越强,分业监管模式下的各监管机构间的职责模糊,监管部门间应加强沟通,对各行业的创新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明确各责任机构职责以减弱监管的反应滞后性。

最后,尽管过于严厉的金融监管会抑制金融创新的进行,阻碍金融市场的发展,但金融监管并非严厉管制,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监督与管理,在处理金融创新与风险的问题上,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多发挥监督,监测的职能,以达到在不阻碍金融创新的同时,了解金融创新的实时动向,以缩短反应时间,减少金融监管的反应滞后。

(二)行动滞后应对策略

首先,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当前金融市场现状,市场信息进行细致分析,对其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对外实行信息公布,对反馈信息进行及时整理总结,以准确掌握当前金融市场情况。

其次,行动滞后,主要是由于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风险作出反应后,着手相关应对措施的研发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等准备工作所耗费的准备时间造成的,监管部门对此必须充分认知。在金融监管准备时期,金融创新处于成熟期,金融市场处于金融风险期,准备时间的长短即行动滞后性的大小,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风险期的长短,监管部门应当将缩短准备时间作为首要任务以减弱监管的行动滞后。

最后,树立金融风险意识,建立金融市场信息收集机制,及时掌握金融市场需求及金融市场风险情况,加强并改进金融监管的方式,充分地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金融监管,以最大限度了解金融市场情况,积累金融监管经验,减少监管行动的滞后,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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