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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卫管理(合集7篇)

时间:2024-04-08 17:44:53
城市环卫管理

城市环卫管理第1篇

【关键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探讨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城市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3个文明建设的加强,对环卫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城市环卫工作也愈来愈重要。卫生环境已成为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一些外商投资往往首先看城市的卫生环境。从实践看,环卫工作是“三分干、七分管”,只有管理上去了,环卫工作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才能更加显著。

一、我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概况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事关全社会、得益全社会的庞大系统工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是一个城市市民素质和政府形象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开放意识、文化水准和社会公德的集中体现。

随着城市的政治、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迅速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功能也在不断调整、充实、完善之中。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突破了计划经济主导体制下相对单一的、依靠行政命令的封闭模式,逐渐形成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协同、综合管理”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形式。它为组织城市政治经济活动、保障社会事业发展和人民生活正常开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二、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管理的措施

1.明确目标。卫生质量和生活质量是相关的。在经济能力所允许的条件下,分批分期地实施,增设环卫设施,强化环保意识,执行法律,保护环境,做好污水处理等方面的工作。为了加强环境卫生质量管理,制定了以环境卫生为主要内容的绿色计划,要求在三年内改变卫生面貌,加强了街道的清扫,已达到省级卫生城市的要求。近期目的和远期规划相结合,显著地提高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2.制定科学的质量管理标准。

为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按照国家要求,把有关环卫的几个主要方面的标准,科学地量化,每项工作要有目的、要求和完成时间,要经过科学地论证,确认其可行性后,由当地政府批准实施。这样量化后的指标就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

3.加强管理。环境卫生的目标确定后,要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督促检查。主要是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抓好信息反馈,组织检查评比,指标要落实到各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建立新型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创造美好的生存环境,是世界各国政府关注的永恒目标。人类的生存环境是自然环境、人工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总和。联合国组织各国政府签署的《里约宣言》指出:人类应享有与自然和谐一致的、健康的、富有成果的环境和权力。并强调“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市民参与下进行”。从国际、国内发展趋势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人类政治、经济、生活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呈现向城市发展的聚集效应。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向现代化目标迈进的过程中,作为现代化建设重要基地和载体的城市,其城市化程度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将大大加快。因此,面向新世纪的中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将会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探索现代化城市管理新思路。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搞好我国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必须首先认识社会主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二重性。一方面,现代化城市需要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能,这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自然属性。另一方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处理城市社会各阶层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关系和利益,这是社会主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社会属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双重属性,要求我们在按照自然规律和科学规律办事的同时,既必须努力地学习国际上先进城市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长期实践中的先进管理方法,又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从而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这个管理机制在其建立和形成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几个基本管理原则:

1.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伟大战略方针。这为我国未来现代化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指明了方向。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全新的城市发展观。

城市环境是资源、是财富、也是生产力,而统一、高效、科学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则能够为城市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使城市在良性循环的轨道上持续发展。

2.以人为本的原则

人是构成城市的主体,城市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是人,离开了人就不存在城市管理,人是城市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一个理想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应该是能在最大程度上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为城市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的确立、调整和完善,都必须以人的利益为最终目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3.分级管理的原则

我国城市管理是以市、区、街道三个层次组成的,要对城市环境实行全方位的管理必须实行“二级政府、三级管理”。一级是市政府管理,负责对全市整体动态因素的管理。一级是区政府管理,负责对本区动态因素的管理。一级是街道办事处及其居民委员会管理,负责对社区和群众自治的管理。三级管理不是各自为政、块块分割,而是统一指挥下的有机的协调管理。在三级管理中,街道一级如何发挥关键作用,这一问题应该日益提升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加以思考和研究,因为从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向看,只有有效地实现管理重心的下移,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各项管理工作纳入街道、居委会、社区管理的范畴,并成为其主要工作,才能真正保证城市市容环境管理的各项职能落到实处。

城市环卫管理第2篇

1.1城市规划存在不合理城市规划不合理的现象在中小城市普遍存在。随着中小城市的经济在快速的发展,旧建筑改造、建设新小区的步伐也也是提速。但是在这两个方面却存在环卫管理问题,一方面是在建设时,环卫基础设施未配套建设,在建筑后期很难重新规划地方放置建筑垃圾。另一方面,已经建成的设施,不能满足目前城市发展对环卫设施的要求,且分布的区域不合理。露天垃圾场随处可见,河流也被严重污染,这对城市文明建设具有很大的影响。

1.2环卫管理投入不足,对城市卫生不够重视由于城市经济发展的差异化,一些地方的经济企业以农业为主,市场经济发展较慢,给地方财政带来较大的压力。城市环卫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地方财政迫于压力,即是对城市卫生足够重视也无法投入大量资金发展环卫管理工作。有部分城市,居民本身对环境卫生意识不强。政府部门只重视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忽略城市环境卫生所能带来的隐形效益与社会影响。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环境卫生不重视,对居民未进行正确环卫观念的引导,自然不会投入很大的人力、财力去发展环卫工作。

1.3环卫管理人员参差不齐每一个城市中,辖区内的环卫工作都由不同能力的职能部门执行监管,这些执行人员队伍所接受的培训、对环卫工作的认识不统一,他们所管辖的区域也决定了这种差异性的存在。例如城市中心的商业街、商业广场由环卫部直接管理,他们接受过专业培训,熟识管理质量标准,环卫部也会对其的管理质量遵从相关标准进行严格管理。然而在下面的社区街道,辖区内的环卫工作由社区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来管理,他们的环卫队伍人数较少、环卫设施配置不足,致使大街小巷容易出现垃圾随处可见的问题,让城市的形象受到影响。

1.4环卫管理责任不明确随着中小城市不断扩大城区面积,加快发展步伐,导致在环卫工作管理中出现对市区、街道的交叉的公共部分,出现管理职责不明、多重管理或者无人管理的现象。对于公共区域环卫管理职责归属不清,造成出现问题后相互推诿。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新规划的城区。由于疏于管理,露天垃圾场随处可见,垃圾随地扔,不仅污染了居民的生活环境,还对水质进行污染,对城市文明建设具有较大的影响。

1.5环卫管理体制不健全,环境立法不完善环卫管理工作是一个城市文明建设的核心,但是环卫管理工作却并不仅仅是环卫部门的单项工作,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例如建设一个垃圾小那场,需要国土部门、城市规划部门、财政部门等参与配合,这些部门如果不能有效配合,垃圾消纳场的场建设需要一个很长的时期,甚至最终无法建设。由于环境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能对环卫部工作人员进行很好的保护。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占据重要地位,导致环境法无法实施,从而使环卫部工作人员不能依据环境法来执行任务。

2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的问题解决措施

2.1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环境问题是一所城市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在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对于城市中的作为固定用途的环卫设施,不能因利益驱动而随意拆除挪作他用。针对城市中出现的乱贴乱画影响市容的行为要及时阻止,对于旧城改造的建筑应该提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建筑垃圾等杂物放置在统一的位置,对施工现场进行整顿。一些容易出现的问题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充分对城市建设中的环卫设施及环卫工作进行合理安排、规划。

2.2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对环卫管理的重视度政府在环卫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一个城市的环境卫生展示了一个城市的文明形象,应看到环卫管理所带来的长期社会效益。政府应该加大对环卫管理的重视程度,同时要利用新闻媒体对城市的环境卫生进行宣传,来引导人们共同保护好居住的环境,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城市居民具有很高的教育意义,例如增加保护环境的公益广告等。针对一些中小城市中以农业占据主导地位的经济,应该转变思维,在财政预算尽可能控制的前提下,加大对环境卫生的投入力度,保证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

2.3加大对各级环卫管理人员培训虽然各层级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队伍层次不齐,接受的教育培训不同,对环卫工作质量认识不足。尤其是针对区县级的环卫管理人员,应加强进行培训,树立环卫管理工作的标准与规范,严格按照标准来开展工作。在管理中,可以采用灵活的方法,对基层的环卫管理人员开展政治学习、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能力及职业道德水平。可以建立完善的考核、监督与激励机制,奖罚分明,对于过失,追求责任,对于表现好的人员进行奖励。不仅对环卫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约束,还可以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2.4明确区域管理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对于市区、街道出现交叉的公共路段,建立城市环境卫生区域管理制度,明确到人,明确职责。城市的主干道、居民区、商业街、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划分到环卫部门统一管理,社区街道、小巷的环境卫生,划分到街道或社区办事处统一管理。各辖区内出现的问题,可以追溯到管理辖区的部门。各部门分工协作,各自管理好辖区内的环境卫生,才能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工作中出现问题后就相互推诿的现象。为城市的文明建设做出更好的贡献。

2.5改革管理体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环卫管理工作需要依靠各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政府是一个城市的最高权力者,应该主动协调环卫管理工作,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提升各相关部门对环境保护的认识,环卫工作每个人都有责任。同时要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城市环卫管理人员的地位,使环境执法能够落到实处。切实的发挥该岗位人员在保护环境及环境执法中的任务。

3结语

城市环卫管理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

第十三条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四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对不宜绿化的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所属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

(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冥纸;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不得沿街道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废弃物或者任意堆放、倾倒、焚烧。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扶持净菜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

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修改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各项规定,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城市环卫管理第4篇

【关键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探讨

城市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3个文明建设的加强,对环卫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城市环卫工作也愈来愈重要。卫生环境已成为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一些外商投资办么往往首先看城市的卫生环境。从实践看,环卫工作是“三分干、七分管”,只有管理上去了,环卫工作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才能更加显著。

一、我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概况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事关全社会、得益全社会的庞大系统工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是一个城市市民素质和政府形象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开放意识、文化水准和社会公德的集中体现。

建国以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城市建设基本处于单一计划指令下的发展状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人口户籍制度的改变,城市的经济总量和人口急骤增加,国家加快了城市建设步伐,原有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新兴城市不断崛起,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九十年代以来,国家在全国城市中广泛开展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使之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随着城市的政治、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迅速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功能也在不断调整、充实、完善之中。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突破了计划经济主导体制下相对单一的、依靠行政命令的封闭模式,逐渐形成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协同、综合管理”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形式。它为组织城市政治经济活动、保障社会事业发展和人民生活正常开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从总体而言,目前我国现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依然沿袭了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的运行模式,虽然在经济运行机制转轨过程中作了一些改革,但还远远跟不上城市经济、社会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步伐,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旧的城市行政管理体制下,一方面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是城市的环境管理又滞后于建设发展,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和管不好的事情,这是城市政府职能错位的写照;同时,城市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关系不顺、职能交叉、机构臃肿、政出多门、效率不高,暴露了城市环境管理关系不顺的许多矛盾,而且,城市环境管理的立法同样滞后,法规体制不完善,许多新出现的城市环境管理问题缺乏依法行政的依据。

二、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管理的措施

城市环境较为复杂,人口稠密,住房拥挤,不少城市中的工业区和居民区没有截然分开,加上交通车辆多等,造成废气、废水、噪音、粉尘等污染,影响环境质量,危害群众健康。因此,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参与,树立大卫生观念,从总体规划到小区的布局要有一个统一的安排,才能保证环境匹生质量的提高。

1.明确目标。卫生质量和生活质量是相关的。在经济能力所允许的条件下,分批分期地实施,增设环卫设施,强化环保意识,执行法律,保护环境,做好污水处理等方面的工作。为了加强环境卫生质量管理,制定了以环境卫生为主要内容的绿色计划,要求在三年内改变卫生面貌,加强了街道的清扫,已达到省级卫生城市的要求。近期目的和远期规划相结合,显著地提高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2.制定科学的质量管理标准。

为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按照国家要求,把有关环卫的几个主要方面的标准,科学地量化,每项工作要有目的、要求和完成时间,要经过科学地论证,确认其可行性后,由当地政府批准实施。这样量化后的指标就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

3.加强管理。环境卫生的目标确定后,要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督促检查。主要是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抓好信息反馈,组织检查评比,指标要落实到各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4.提高环境卫生的质量要加强信息管理。检查和暗访相结合,并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方式,加强制度化管理,形成管理网络。重点抓好环卫部门,把日常的工作落实到班组,责任落实到人,建立责任制,分片包干,扫、保、管结合。

三、建立新型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创造美好的生存环境,是世界各国政府关注的永恒目标。人类的生存环境是自然环境、人工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总和。联合国组织各国政府签署的《里约宣言》指出:人类应享有与自然和谐一致的、健康的、富有成果的环境和权力。并强调“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市民参与下进行”。从国际、国内发展趋势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人类政治、经济、生活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呈现向城市发展的聚集效应。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向现代化目标迈进的过程中,作为现代化建设重要基地和载体的城市,其城市化程度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将大大加快。因此,面向新世纪的中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将会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探索现代化城市管理新思路。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搞好我国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必须首先认识社会主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二重性。一方面,现代化城市需要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能,这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自然属性。另一方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处理城市社会各阶层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关系和利益,这是社会主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社会属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双重属性,要求我们在按照自然规律和科学规律办事的同时,既必须努力地学习国际上先进城市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长期实践中的先进管理方法,又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从而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这个管理机制在其建立和形成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几个基本管理原则:

1.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伟大战略方针。这为我国未来现代化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指明了方向。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全新的城市发展观。

城市环境是资源、是财富、也是生产力,而统一、高效、科学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则能够为城市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使城市在良性循环的轨道上持续发展。

2.以人为本的原则

人是构成城市的主体,城市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是人,离开了人就不存在城市管理,人是城市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一个理想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应该是能在最大程度上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为城市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的确立、调整和完善,都必须以人的利益为最终目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3.分级管理的原则

我国城市管理是以市、区、街道三个层次组成的,要对城市环境实行全方位的管理必须实行“二级政府、三级管理”。一级是市政府管理,负责对全市整体动态因素的管理。一级是区政府管理,负责对本区动态因素的管理。一级是街道办事处及其居民委员会管理,负责对社区和群众自治的管理。三级管理不是各自为政、块块分割,而是统一指挥下的有机的协调管理。在三级管理中,街道一级如何发挥关键作用,这一问题应该日益提升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加以思考和研究,因为从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向看,只有有效地实现管理重心的下移,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各项管理工作纳入街道、居委会、社区管理的范畴,并成为其主要工作,才能真正保证城市市容环境管理的各项职能落到实处。

城市环卫管理第5篇

目前,我县城区主街道的环卫保洁清运及垃圾处理厂的运营管理主要由县环卫所负责,县城背街小巷的环境卫生则由城关镇各社区220名公益岗人员负责日常保洁。县环卫所由城关镇政府实施日常管理,编制隶属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现有正式职工30人,聘请环卫工人126人(其中:符合享受并统一缴纳“四险”人员90人),现有垃圾清运车辆20辆(其中:垃圾运输车9辆,洒水车1辆,小型垃圾收集车9辆,垃圾装载车1辆),负责城区主街道环卫保洁、所有垃圾清运,垃圾处理厂及城区38所公厕的运营管理。

近年来,县环卫所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经费紧、保洁面积不断扩大等实际困难,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跟进监管、绩效考核”,管理模式逐步趋于规范。全体管理和保洁人员发扬不怕苦、不怕累、不怕脏的精神,主动承担县城“双创”工作的主力军,为城区居民提供干净舒适的环境付出了艰辛工作,为创建卫生县城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收入情况。

城区环卫投入分为三部分:即县财政预算、每年收取垃圾费收入和人社部门拨付的再就业及公益岗位补助,从近几年实际收入看呈逐年递增趋势。 ____年城区环卫经费收入535万元,其中:县财政预算175万元,当年收取垃圾费收入255万元,人社部门拨付再就业及公益岗位补助105万元。

(二)支出情况。

1、____年环卫经费当年实际支出528.65万元,主要分为三部分:

(1)城区环卫保洁正常支出480.65万元。其中:126名环卫工人工资184.44万元,环卫工人降温、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4.88万元,90名环卫工人“四险”支出107.33万元(含个人应缴部分,全部由单位负担),环卫工人劳保支出7万元,年终慰问支出5万元,环卫车辆燃油费75万元,环卫车辆维修费41万元,环卫车辆保险费6万元,果皮箱购置费15万元,收费人员工资及手续费15万元。

(2)公厕管护及水电费30万元。

(3)环卫所日常公用及房租费18万元。

从其目前收支情况看,现有的收入能够满足除垃圾处理厂运营经费外的支出需要,包括环卫所单位的日常运转和房租支出。

2、垃圾处理厂运营每年的支出需求约99万元。按____年10月2日以来试运行情况进行测算,每年垃圾处理厂运营需经费99万元(2014年只需79万元,渗沥液处理站试运行一年费用由承建厂方承担),其中:垃圾处理厂推土机填埋工时费24万元,垃圾填埋取运覆土45万元,消杀药品费用5万元,电费5万元,渗沥液处理站年运转经费20万元。

3、按政府会议要求再增加20名环卫工人年需工资27万元。

(一)城市市容环境统一管理的机制尚未形成。目前,我县市容市貌日常执法监管由规划局下属的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城市绿化、创建园林城市由住建局负责,城区主街道环卫保洁及垃圾处理厂运营由环卫所负责,背街小巷环卫保洁由城关镇负责,创建卫生和园林县城由双创办总牵头。城市市容环境管理由多个部门负责,随着“三镇一体化”大县城建设的不断推进,加强大县城市容环境的统一管理势在必行。

(二)县环卫所的管理体制亟待理顺。按县编办文件通知,县环卫所编制在住建局,年度考核也在住建局,而人员和经费由城关镇实施管理,目前环卫所的管理体制不利工作有效开展。

(三)城区环卫管理覆盖面需要扩大。随着我县城镇化快速推进,县城常住人口剧增,城区街道骨架逐渐拉大,目前保洁范围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求,逐步扩大城区环卫管理覆盖面已势在必行,保洁力量还需加强。

(四)环卫经费收支管理仍有待加强。一是政策性规费还没有按完全收缴到位。仍有部分居民、商户、企业的生活垃圾费未按政策征收到位,而城市建设路面保洁费至今仍没有启动征收。二是环卫经费支出虽然城关镇也实行了“三审一签”报账管理,但车辆维修、保险等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环卫工作经费帐务核算不太规范。城关镇只拨付环卫所正常的人员经费,应由城关镇保障的环卫所机关公用经费挤占正常的环卫工作经费。

(五)环卫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还需提高。近几年环卫工人工资虽有所调增,但仍显偏低。环卫所虽然制定了岗位职责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按有限资金投入是否发挥对等效益来看,每天支付的环卫工资报酬应达到的环卫

标准,缺乏科学、规范、精细的考核衡量标准。 (一)建立系统性的城市管理机制。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职责,成立统一的市容环境管理工作机构,借鉴外地城市管理的先进经验,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共同管理好我们的家园。

(二)理顺环卫所的管理体制。建议将县环卫所的人员、经费随编制划归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环卫工作经费和机关运转经费分别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三)严格收费管理。一是建议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尽快研究启动路面保洁费征收,每年所征收资金全部用于垃圾处理厂运营。二是要严格按标准征收居民、商户和企业的垃圾处理费。严禁随意减免,做到公平征收,确保应收尽收,所收资金全部用于保障城市环卫工作。

(四)逐步扩大城区环卫管理覆盖面。顺应城市发展需求,逐步扩大城区环卫管理覆盖面,根据需要增加保洁人员。

(五)保障垃圾处理厂运营经费。建议将每年收取的路面保洁费约100万元左右,全额用于垃圾处理厂运营,不足部分纳入县财政预算,垃圾处理厂工作人员,若再增加聘任20名环卫工人,建议从146名环卫工人中调剂使用。

城市环卫管理第6篇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几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全国多数城市相继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从几年的行政执法实践来看,目前,城市管理领域暴露出来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理解和认识不准确,产生误解。错误地认为,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城市管理的问题都由这个机构来解决和处理,与其他城市管理相关机构没有多大关系。殊不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是限定于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机构,绝不是城市管理机构。城市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相关城市管理机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和责任单位、责任人,需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打总体战。从程序上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只承担城市管理的末端工作,大量的城市管理工作是相关城市管理机构前期的许可限定和中期监管,单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单打独斗”,很难取得城市管理综合效果。各相关城市管理机构应通过加强日常管理,来解决城市管理中出现的大量问题,只靠行政处罚手段不可能解决城市管理中的全部问题,也不能认为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相关城市管理机构就不承担城市管理的职责了,或者只管审批,淡化管理。这就象足球比赛一样,前卫、后卫不参与防守,单靠守门员防守,很难守得住。因此,只有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特别是充分发挥各区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力军作用,才能全面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当前,城市管理中的诸多问题,尤其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成立以来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需要作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实践上的不懈探索。现就城市管理中的较为突出的环境卫生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我国城市管理环境卫生的现状

城市环境卫生状况不仅代表着一个城市的品牌和个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一个城市的投资和融资环境。近些年来,全国各城市都加大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力度,市容环境卫生面貌发生了很大改观。但是,城市暴露出来的脏、乱、差问题在一定区域内、一定程度上仍然很存在,尤其是中小城市,这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地下脏。乱抛的生活废弃物,乱倒的垃圾,有些城乡结合部、河道、市区铁路沿线成了天然的垃圾倾倒场和藏污纳垢的场所,与现代化城市环境极不相称。二是地面乱。突出表面在乱占上,马路市场、露天烧烤、占道经营、占道施工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反复回潮。城市道路破损严重,给居民出行带来诸多不便,群众很有意见。三是地上差。乱贴乱画、乱设广告、楼前楼后乱搭乱挂、门前乱停乱放、院内烟头遍地、公共场所乱吐乱扔等问题的存在,破坏了城市景观,污染了环境,经过整治有很大好转,但是,城市“牛皮癣”前清后贴的问题时有发生。四是卫生质量低。饮食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高,小吃店、小商店防蝇、防尘设施不齐全,消毒设施不落实,特别是早市、夜市和大排档的卫生问题较多,存在着很大饮食安全隐患。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城市管理体制不理顺。从横向来讲,一些城市没有专门设立城市管理机构,出现城市管理职责不清楚、任务不明确、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从纵向来讲,“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事实上往往是市里管理多,区里和街道办事处管理少。一些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有空白,比如沿街乞讨、马路劳务市场等问题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个问题应由哪个机构管理。二是城市管理机制不完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没有落实,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责任是责任区和责任人,但从实际情况看,责任区和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好,政府对其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缺少硬性措施和刚性的手段。齐抓共管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相关机构齐抓共管意识不强,工作起来往往各自为战。市场化运行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缺少市场意识,政府还没有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当作产业来经营,没有引入市场机制。三是宣传教育不到位,市民素质不高。部分居民的城市意识不强,公德意识较差,荣辱观念淡薄,陈规陋习较多,随地吐痰、横穿马路习以为常,甚至还有随地便溺现象,恶意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也经常出现。四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部分领导干部重城市建设,轻城市管理,认为城市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相关机构的事,没有认识到管好城市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没有处理好城市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五是投入不到位,设施不配套。目前,一些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投入数量和质量都满足不了实际需要,一些次要街路没有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一些建筑工地和居民小区硬覆盖解决得不好,出现了甩泥带土现象。

三、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途径

针对以上城市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参考一些城市成功的经验和作法,对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采取以下途径:

(一)、成立专门的城市管理机构。一是按照“管理主体唯一,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明确城市管理责任,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成立专门的城市管理机构,由专门的城市管理机构对城市管理工作牵头拿总,负全责负总责,政府向一个机构问责。从城市管理实践和兄弟城市的作法看,鉴于市容管理和执法联系紧密,二者很难分开,应该将市容管理和执法交由一个机构,由一个机构履行市容管理和执法职能。同时,要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权限交给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真正体现城市管理的重心在区。

(二)、落实市容环境管理责任制。按照《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切实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使责任区和责任人真正负起管理责任,对责任区和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问题,政府一定要拿出刚性的规定和硬性的措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责任要体现在各城区和开发区,体现在机关、学校、企业等事涉单位,真正做 到“谁的卫生谁管理”。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城市的积极性,形成公众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浓厚氛围。

(三)、建立相关机构齐抓共管的管理大格局。目前,一些城市环境卫生不是由一个机构管理,而是由多个机构在管理,造成谁都管理谁又都不管理的局面。比如,露天烧烤、大排档、学校周边的游商散贩等问题,食品卫生、环保、工商、市容、行政执法机构从职能的角度都可以管,但从实际效果看,管理得不够理想。为了解决各个管理机构各自为战,单打独斗的问题,应由一个机构牵头,协调其它相关机构,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大格局。针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不足问题,借鉴一些城市的成功作法,在不增加机构和编制的情况下,聘用城市管理协管员,采取城市管理进社区等方式来解决管理力量不足的问题。

(四)、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城市环境卫生作为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作为一种产业来经营,用市场的手段进行管理和动作,在这方面,一些城市的成功作法很值得借鉴和学习,南京市和太原市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把非法广告的处理工作交给专业公司,由专业公司来完成喷刷任务,成本大大降低,效果很好。在媒体专门设置广告栏,为广告业主提供低费广告空间,由政府拨一定经费给媒体,弥补媒体广告成本的缺口。

城市环卫管理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推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规划、房管、新闻、教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要求,制定城市容貌标准。

第七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太阳能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统一设计,做到整齐美观;

(二)产权人或使用人应适时整饰、清洗或粉刷临街墙面;

(三)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顶部、外走廊、阳台和窗外等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在临街建筑立面安装空调主机应做到隐蔽、规范,主机底应高于地面2.5米以上,不得影响街景,不得向人行道及路面、墙面排水。临街建筑物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必须做到规范;

(五)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围墙,确需设置的应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地)、草坪等;

(六)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破旧房屋、构筑物等,由产权人或管理人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七)拆除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及时清除垃圾。

第八条需改变沿街建筑物造型、开门、扒窗、搭建门厦、封闭阳台等,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按要求限期改造装修。

第九条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一)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畅通,不得随意挖掘,出现坑凹、碎裂、破损、隆起的,应及时修复。各种井盖应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丢失等,设置单位或养护维修单位应及时修复、正位或更换;

(二)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排水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三)对下水道、渠道、河道等,管理单位或责任单位要经常疏通,清出的污泥杂物应随时清运;

(四)各种架空线路、交通标志、候车亭、道路铭牌标志等设施的设置应当规范、整齐、美观、完好。

第十条城市中的各类绿地应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完整;城市的行道树应排列整齐,缺株枯死的,产权单位或责任单位应及时补植、修整。

第十一条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棚、亭。已经设置的,设置单位应限期拆除,并恢复道路原状。

第十二条严禁擅自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确需设立早市、夜市、摊点群以及自行车修车点、瓜果和冷饮等摊点的,必须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定点。未经定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经批准经营的摊点,设施应整洁规范,标志统一,按批准的时限和经营种类经营,并保持摊点周围容貌整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经营场地范围。

第十三条严禁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露天烧烤。露天烧烤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四条严禁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和维修。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道路占用费。

第十六条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活动主办单位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缴纳卫生保证金和道路(场地)占用费后,方可占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不按规定清理场地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活动主办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应当对存储场所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影响破坏周围环境。

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夜景亮化美化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主干道两侧、广场、公园、重要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规定的标准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开闭照明设施,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按照《*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类经营门店应当按规定设置规范的门店字号、灯箱广告等,禁止橱窗内贴字贴画和店外摆放招牌;户外霓红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应保持功能完好;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保持美观,并定期维修或油饰。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应当规范设置,做到牢固安全、整齐美观。

重要活动的标语、横幅的设置要符合市容观瞻要求,不得妨碍正常通行,到期应及时撤除。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外墙及门窗内外、构筑物、线杆、树木、护栏或其他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广告;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散发广告。

第二十条车辆在市区内通行应按规定路线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运输液体、流体、散体或易挥发有害气体的车辆,应装载适量、密封、覆盖,防止撒漏、挥发;

(三)尾气排放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四)出租车、公交客运车辆等必须在核定的站点停靠、上下旅客、装卸行包,不得随意调头和停靠;

(五)畜力车进入指定区域,必须配戴粪兜和清洁工具。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应在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区域整齐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影响环境的地点乱停、乱放。

第二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容貌和环境监督,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对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

(二)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不得凌空抛撒建筑垃圾,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

(三)混凝土浇注量超出规定的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四)拆迁造成扬尘的,应当随拆随洒水;

(五)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六)施工废水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

(七)施工现场材料和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八)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九)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二十三条在市区内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及人口集中地段焚烧落叶、秸杆、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制。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清扫保洁等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六条市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的卫生保洁,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公路的卫生保洁,由城市交通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及企事业单位办公、生产、经营和所属生活区域的卫生保洁,由本单位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卫生保洁,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及其他居民区的卫生保洁,由其街道居委会负责。村庄内的卫生保洁,由村(居)委会负责;

(五)火车站、汽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宾馆、饭店、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风景区、广场、公园、绿地、河道、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的卫生保洁,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

(六)集贸市场内卫生保洁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工商部门协助搞好各类市场环境卫生的保洁管理;

(七)各种摊点,由摊点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

(八)施工工地的卫生保洁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各种活动的,临时占用者负责占用地段及周围一定区域的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责任人按以上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与沿街门店、单位签订门前责任区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及时扫雪铲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对责任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责任单位应及时劝阻、制止,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和指导,建立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按照《*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环境卫生保洁、清运、垃圾处理等专业化服务企业,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区域,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招投标等择优选择环境卫生专业企业承担公共环境卫生保洁作业。

第三十二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因科研、教学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畜禽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环卫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的选址定点工作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生活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建设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统一负责;

(二)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建设和道路两侧公共垃圾容器设置,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广场、公园、风景点、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及单位内的公厕、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按规划要求负责修建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用,应当按适当比例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九条严禁单位或个人私设垃圾、粪便中转站(点)。

第四十条经规划部门批准定点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的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四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区域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确需拆除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按原规模予以易地补建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等量补偿。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有关内容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